第4部分
3个月前 作者: 冯友兰
总括是与分析相对者。总括与普通所谓综合不同。综合是把不同底事物或观念,合而为一。总括是把相同底事物,即事物之有同性者,作为一类而观之。综合是一种工作,一种手续;总括是一种看法。
就我们用思之程序说,总括在分析之后。例如有一方底物,我们的思将其分析,见其有方性。再将所有有方性底物,总括思之,即得方底物之类之观念。我们不知,亦不能知,实际上方底物,果有多少,但我们可将其一概总括而思之。此阶段之思是及于实际者。此即我们于上文所说,由分析实际底事物而及实际。
于有类之观念后,我们又可见,我们于思及某类,或说及某类时,并不必肯定某类即有实际底分子。如果我们只思及某类或说及某类,而并不肯定其中有实际底分子,则我们所思,即不是某种实际底物之类而是某之类。例如我们如不肯定实际上果有方底物而但思及“方”类,则我们所思,即不是实际底方底物之类,而是方之类。所谓某之类,究极言之,即是某之理。例如方之类,究极言之,即是方之理。关于理,我们以下详说。现系从类之观点讨论,所以我们不称为某之理,而称为某之类。
有某理即可有某种事物之类。我们说它可有,因为它不必有。某理可以只有真而无实。如其只有真而无实,则其可有之某种事物之类,只是可有底,而不是实有底。如此则此某种事物之类,即是一空类。上文说“方”可以只有真而无实;“方”可以只是纯真际底。如果“方”只有真而无实,则方底物之类,即仅只是一可有底类,一空类。
我们的思,在此阶段,即只对于真际有所肯定,而不对于实际,有所肯定。我们说有方之类,即只对于真际有一形式底肯定;但我们并不肯定方之类必有实际底分子,此即不对于实际有所肯定。此阶段之思,是及于真际者,此即我们于上文所说,由知实际而知真际。
每一类之实际底分子,在任何时之实际底数目,我们不能依逻辑知之。多数底类之实际底分子,在任何时之实际底数目,我们即在事实上,亦不能知之。例如地上底草,在某一时共有若干棵,人的头发在某一时共有若干根,在事实上是无从知底。有些类之实际底分子,在某一时之实际底数目,在事实上是可以知底。例如地球上在某一时共有若干兵,注意军备之人,大概皆可知之。不过这已牵入事实问题。就哲学说,我们说及类时,其类之果有实际底分子存在否,及其实际底分子,如其有之,果有多少,除一二例外外,非哲学依逻辑所能知。但诸类之比较地共别,则可依逻辑知之。共与别系《荀子·正名篇》中所有之名词。动物类,对于猫类或狗类,是共类;动物之名,对于猫或狗之名,是共名。猫类或狗类,对于动物类,是别类;猫或狗之名,对于动物之名是别名。猫类或狗类,果均有实际底分子否,如其有之,在某一时其实际底分子孰多,不能依逻辑知之。但动物类,共于猫类或狗类,则只须我们能了解所谓猫或狗之意义,即可依逻辑知之。共类所有之分子,即是其所属之别类所有之分子。别类之实际底分子,亦可为共类之实际底分子。所以一共类所有之实际底分子,必不少于其所属之别类之实际底分子;此亦可依逻辑知之。
普通多依一类之名之外延,称共类为高类,别类为低类。但我们亦可依一类之名之内涵,称共类为低类,别类为高类。依内涵说,猫类或狗类之有,无论在实际方面,或在真际方面,均涵蕴动物之有。但动物之有,无论在实际方面,或在真际方面,均不涵蕴猫或狗之有。有猫或狗,则必有动物,但有动物,不必有猫或狗。依此观点,我们说,猫类或狗类是高类,动物类是低类。
所谓真际,可以从类之观点看,亦可从全之观点看。关于全,下文详说。今先说,若从类之观点,以看真际,则真际是一大共名,其类是一大共类,亦即是一分子最多之类。依本书所谓真际之意义,凡可称为有者皆属真际。故其类包括一切。
有亦是一大共名,其类亦是一大共类,亦即是一分子最多之类。有之观念为道家所常用。不过道家仅说及实际,其所谓有,系指一件一件底实际底事物而言,亦或指实际而言。但我们不妨用之以指一切底有。
无亦是道家所常用之观念。不过先秦道家,如《老》、《庄》所谓无,系指其所谓道。依他们的所见,一件一件底实际底事物是有;道不是一件一件底实际底事物,所以称为无。其所以称为无,乃所以别于他们所谓有,并不是真正底无。惟郭象所说有,并不是指一件一件底实际底事物,而是指实际,其所谓无,亦是真正底无。郭象说:“非惟无不得化而为有也,有亦不得化而为无矣。是以有之为物,虽千变万化,而不得一为无也。”(《庄子·知北游》注)由此可知,其所谓有,并非一件一件底事物之有,而是有,亦即是实际。其所谓无,亦系真正底无。不过郭象亦只讲及实际,而未及真际。其所谓无亦系与实际底有相对者。照我们的看法,从理之方面说,可以说是无无。真际有有之理而无无之理。所谓无者,即不有或非有,乃是与有相对之负观念,正如非方乃与方相对之负观念。就我们的知识说,负观念因正观念而起,但就真际方面说,则只有与正观念相应之理,而并无与负观念相应之理。例如非方之观念,乃因方之观念而起,但真际只有方之理,而并无非方之理。
从类之方面说,我们可以说,无之类是所有底空类之类,凡无实际底分子之类均属之。不过所谓无之类是一负观念之类,犹如凡不方底物可以入于不方之类,但不方之类是一负观念之类,并无与之相应之理。
物亦是一大共类,亦即是一分子最多之类。荀子说:“万物虽众,有时而欲遍举之,故谓之物;物也者,大共名也。”(《正名》)《墨经》分名为达、类、私三种,达名即大共名。《经说》所谓:“有实也必待之名也。”(《经说》上)《墨经》亦以物为大共名。物,就其字之广义说,不仅指普通所谓东西。郭象说:“有之为物。”《老子》说:“道之为物。”《易·系辞》说:“乾,阳物也;坤,阴物也。”道及阴阳均可谓之物。我们可用以指一切底有。不过本书中于别处所谓物,皆用其字之狭义,即专指普通所谓东西。
以上所说真际、有,及广义底物,均是一大共类,亦即均是一类。我们不知宇宙间底事物,共有若干,亦不知其间之类,共有若干。但我们可知其有一大共类。我们所谓真际、有,及广义底物,均指此类说。我们又可知此类必有实际底分子。因其如无实际底分子,即无实际,亦即无“我”,一切经验,均不可能。公孙龙说:“使天下无物指,谁径谓非指?天下无物,谁径谓指?天下有指无物指,谁径谓非指,径谓无物非指?”(《公孙龙子·指物论》)照他所用底名词,指是纯真际底理,物或物指是实际底物。若使仅有纯真际底理,则讲说指之人亦无,现讲说指者其谁耶?故因有讲说指之人,即可知大共类必有实际底分子。
公孙龙讲名实,《墨经》亦讲名实。实即一件一件底实际底事物。名即所以谓实者。公孙龙说:“天地与其所产焉,物也。物以物其所物而不过焉,实也。”“夫名,实谓也。”(《公孙龙子·名实论》)例如我们说:“这是马。”“这”即一实;“马”即所以谓此实者。我们说“这是马”,我们即将“这”归入于马类。马是《墨经》所谓类名,所谓“若实也者,必以是名也”。我们说“马是物”,即将马类归入物类。物是大共类,其名即《墨经》所谓达名。凡实际底事物,皆可归入此类或彼类,有此名或彼名。所以实际底事物,皆是“有名”。道家以有名与无名相对。实际底事物是有名;其所说道是无名。
(三)全
上文说:真际,可从类之观点看,亦可从全之观点看。所谓从全之观点看者,即我们将真际作一整个而思之。此整个即所谓全或大全。我们将一切凡可称为有者,作为一整个而思之,则即得西洋哲学中所谓宇宙之观念。在中国哲学中有时亦以天地指此观念。如郭象说:“天地者,万物之总名也。”(《庄子·逍遥游》注)总名与类名不同。如上所说物类,是从类之观点以观万物,“物”是其类名。此说天地或宇宙,是从全之观点以观万物,天地或宇宙是其总名。“万物”亦可用以指此大全之观念,如孟子说“万物皆备于我矣”(《孟子·尽心上》),此万物即是说一切物。有时为清楚起见,我们亦常用“天地万物”以指此大全之观念。惠施所谓大一,亦是指此观念之很好底名词。惠施说:“至大无外,谓之大一;至小无内,谓之小一。”(《庄子·天下》)所谓大全或宇宙,正是至大无外者。如其有外,则其外必仍有所有,而此所谓整个即非整个,此所谓大全即非大全。
大一、小一是两个纯粹哲学底观念,因为它完全是逻辑底。《庄子·秋水》对于此点,有很好底辩论。在《秋水》中,河伯问:“然则吾大天地而小毫末可乎?”此天地指普通所谓天地,在普通经验中,天地为大,毫末为小。天地是大底,毫末是小底;这两个命题是经验底,是对于实际有所肯定者。但人的经验是有限底。其中所有大小,不是绝对底。所以在《秋水》中,海若答河伯此问说:“计人之所知,不若其所未知。其生之时,不若未生之时。又何以知毫末之足以定至细之倪,又何以知天地之足以穷至大之域?”所以只有至大无外者,方可谓之大一;此大一惟大全或宇宙可以当之。惟至小无内者,可以谓之小一。但什么是至小无内底,我们不能说。大一、小一,皆只对于真际有所肯定。大全或宇宙可以为大一者,因大全或宇宙亦是逻辑底观念,照定义它是至大无外底。若指定什么是小一,则即为对于实际有所肯定,其命题是经验底,其真假总是可疑问底。有人说:电子是最小底物。对于作此类肯定者,我们总可引海若之话问之。
如用一名以谓大全,使人见之可起一种情感者,则可用天之名。向秀说:“天者何?万物之总名。人者何?天中之一物。”(罗含《更生论》引,《全晋文》卷一百三十一)我们亦可说:天者,万有之总名也。万有者,若将有作一大共类看,则曰有。若将有作一大全看,则其中包罗一切,名曰万有。天有本然自然之义。真际是本然而有;实际是自然而有。真际是本然;实际是自然。天兼本然自然,即是大全,即是宇宙。斯宾诺莎所谓上帝,即是我们所谓大全,但他名之曰上帝者,以上帝之名,可使人见之起一种情感也。本书所谓天,均用此所说天之意义。
严格地说,大全,宇宙,或大一,是不可言说底。因其既是至大无外底,若对之有所言说,则此有所言说即似在其外。庄子说:“既已为一矣,且得有言乎?既已谓之一矣,且得无言乎?一与言为二。”(《齐物论》)郭象说:“夫以言言一,而一非言也,则一与言为二矣。一既一矣,言又二之。”二即非一,故对于大一,只有无言。如有言,其言亦等于无言。
严格地说,大全,宇宙,或大一,亦是不可思议底。其理由与其是不可言说同。但我们于上文说,将万有作一整个而思之,则是对之有所思。盖我们若不有如此之思,则即不能得大全之观念,即不能知大全。既已用如此之思而知大全,则即又可知大全是不可思议底。
于此我们可见逻辑底或哲学底观念,与经验底或科学底观念之不同。物理学及天文学中所谓宇宙是物质底,正如上文所说物质底天地。此宇宙之观念,是经验底,科学底。所以科学中所说宇宙,与哲学中所说不同。物理学及天文学中所说宇宙,可以不是“至大无外”底;而哲学中所说宇宙,则必是“至大无外”底。有物理学家以为宇宙能扩大。此所说宇宙若是哲学中所说宇宙,则此命题是不通底。若用《墨经》的话,我们可以说“此言悖”。
以物为一类而思之,与以一切物为整个而思之,其所思不同。盖以物为一类而思之,其所思只及一切物所公共有之性。而以一切物为一整个而思之,其所思乃及一切物及其所有之一切性。此大全或大一之所以为“至大无外”也。我们不知一切物都是什么,又不知其共有若干,亦不知其所有之一切性都是什么及共有若干,但我们不妨将其作一整个而思之。此所以大全,大一,或宇宙,不是经验底观念,而只是逻辑底观念。
我们以类为对象而思之,或以大全之一整个为对象而思之,我们可超乎经验,而又不离乎经验而对于实际有所肯定。超乎经验,因为所思之中可有经验所不及者。不离乎经验而对于实际有所肯定,因为对于经验所不及者,在实际上并无所肯定。我们只对于真际作形式底肯定,而不对于实际有事实底肯定。故于作此思时,一方面可以说是“智周万物”,“范围天地”,一方面还是“不离宇中”。
我们于上文说,我们因分析实际底事物而知实际,因知实际而知真际。我们的知愈进,我们即愈能超经验。我们于上文说,“这”对于狗只是“这”;而人则因分析“这”而知“这”是什么。能知“这”是什么,即已超乎“这”。
我们又知类,我们知凡属一类之事物,皆有其“有以同”,如《墨经》所说者。我们如从经验知一类中之许多“这”是如此如此,即可知其类中之别底“这”,虽为我们经验所不及者,亦是这般这般。我们如从经验知一“这”有某类事物所同有之某性,则某类事物所同有之别底性,此“这”亦有,虽我们或并未注意及之。我们说“这是桌子”,即是知“这”属于桌子之类中,我们虽未深考“这”所有之性,但可知凡桌子所有之性,此“这”亦必有之。
科学即利用此等知识以统治自然,利用自然。培根说:上帝说,宇宙间事物,人若能叫出它的名字,即可使用之。能叫出它的名字者,即知其属于何类也。知其属于何类,即可用人已有对于此类之知识,以统治之,利用之。
若人之知,更由知实际而知真际,则其超经验之程度更大。详在第十章中。
(四)理
上文已说到方之理。所谓方之理,即方之所以为方者,亦即一切方底物之所以然之理也。凡方底物必有其所以为方者,必皆依照方之所以为方者。此方之所以为方,为凡方底物所皆依照而因以成其为方者,即方之理。凡方底物依照方之理而为方,其所依照于方之理者即其性。凡依照某所以然之理而成为某种物之某,即实现某理,即有某性。理之实现于物者为性。关于性,第四章中,另有详说。若仅有方之理而无实现之之实际底物,则方之理即只有真而无实。“方”即是纯真际底。方底物之类,即仅是一可有之类,一空类。
就我们得到知识之程序说,我们已知属于每一类之事物皆有同性,例如属于方底物之类之物皆有方性。每类物所同有之性,我们可将其离开此类之实际底物而单独思之。在中国哲学史中,公孙龙最先注意此点。公孙龙所主张之“离坚白”,即将坚或白离开坚白石而单独思之也。此单独为思之对象之坚或白,即坚或白之所以为坚或白者,即坚底物或白底物之所以然之理也。离坚白石之坚或白,公孙龙名之曰指。指之为纯真际底,公孙龙名之曰藏。指之实现于实际底物者,公孙龙名之曰与物之指或物指。
有人以为,所谓方者,不过人用归纳法,自其所见之许多方底物中,所抽象而得之概念,在客观方面,并无与之相当者。真际即是实际;实际之外,别无真际。
对于此主张,我们说:我们对于此所谓理之知识,可以名曰概念。自知识之得到方面说,我们对于方底物,必须有若干知识,然后可得方之概念。但既得方之概念之后,则见方,即所谓方之理,亦即方之所以为方者,并不只是一概念。此如我们初学算学时,先数三个桌子,三个椅子,然后可以知“三”。三个桌子,三个椅子等,是“三”之实际底例,即实际底三。实际底三是可感底,但“三”则不可感而只可思。我们自经验底实际底三中,得三之概念。既得三之概念,知三之所以为三者之后,即见三有自可为三者,“三”不只是一概念。“三”是一客观底有。实际底三,必依照三之所以为三者,然后可成为三。故有实际底三,必有三之所以为三者,但有三之所以为三者,不必即有实际底三。三如此,其他数目,亦系如此。因其均系客观底,所以数学中有一定底原则公式,不能随人意为改动。如数目仅为人之概念,则数学可随人意编排,而大家所公认之数学,即为不可能。
如问:我们的思,何以能知“三”或“方”?此正如问:我们的眼,何以能见红色?此二问题,同一不可解答。我们固可就生理学方面,将我们的眼之结构作一研究,以为如此结构,遇某种刺激,我们即有红色之感觉。但此不过说明我们有红色感觉时所需要之条件,及其所经过之程序。但在此条件之下,经此程序之后,我们何以有红色之感觉,仍未说明。于有红色之感觉之时我们不但有此感觉,而并且知所感觉者是红色;知所感觉者是红色,则即可作“这是红色”之判断,说“这是红色”之命题。我们若将“这是红色”之判断,“这是红色”之命题,加以分析,我们即见,我们于作此判断,说此命题时,我们已有红色之概念。我们若再将此概念,加以分析,我们即见我们所有红色之概念,实是我们所有对于红色之概念。有红色之所以为红色者,我们对之之知识,即所谓红色之概念,所以红色之概念,实是对于红色之概念。此红之所以为红者,并不在我们心中,我们心中所有者,不过对此之知识,即所谓对于红色之概念。红之所以为红者,虽亦为红底物所依照,但不即在红底物中,亦不即是红底物。因为假使实际上无红底物,还可有红之所以为红者。此红之所以为红者即是红之理,我们对之之知识,即是我们所有对于红色之概念。若问:我们何以能有此知识?若此问是问:什么是此知识所需要之条件,及其所经之程序?则生理学或心理学可以答复此问题。若此问题是问:在此条件之下,经此程序之后,我们何以能有此知识?此问题,与问我们何以能有红色之感觉,同是不可答底。我们只可说:我们有能感之官能,对于实际底物,能有感觉。我们有能思之官能,对于真际中之理,能有概念。
我们的主张,可以说是一种纯客观论。照常识的看法,一件一件底实际底事物是客观底,但言语中之普通名词如人、马等,形容词,如红底、方底等,所代表者,均不是客观底,或不能离开一件一件底实际底事物而独有。纯主观论以为即一件一件底实际底事物亦是主观底,或可归于主观底。但这种说法是说不通底。因为照它的逻辑推下去,一个人只能知道他自己于一时间所有之感觉,一切言语,历史均不可能。在常识与纯主观论中间,还有或可有种种不同底派别,在常识与我们的纯客观论中间,亦有或可有种种不同底派别。但这些均不在我们讨论之列。我们只说我们的主张,是纯客观论。中国的旧日底理学,亦是纯客观论。中国人的精神为旧日理学所陶养者,亦是纯客观论底。此点于第四章以下有详细底说明。
一种(即一类)物有一种物之理。一种事有一种事之理,一种关系有一种关系之理。此所谓物是狭义底,如宋明人语录中所说事事物物或事物之物。本书所谓物,除本章第二节第三节外,均是就狭义底物说。如桌子是一物,桌子动是一事。就事说,每种事,亦皆有其所以为此种事者;此即其理,为其类之事,所必依照者。依照某理之事,即其理之实际底例,亦即其事之类之实际底分子也。例如动之一种事,必有其所以为动者,此即动之所以然之理,为一切动之事所必依照者。依照动之理之实际底动之事,即动之理之实际底例,亦即动之事之类之实际底分子也。物与物之间,事与事之间,有互相交涉之关系。就关系说,每种关系,亦必有其所以为此种关系者。例如此物在彼物之上,在上乃一种关系。在上之关系,必有其所以为在上者,其所以为在上,即在上之所以然之理也。一实际底在上之关系,例如此砚在此桌子之上,即系依照在上之理,而为其实际底例,为实际底在上之关系之类中之实际底分子。又如此事为彼事之因,彼事为此事之果,因果乃一种关系。因果之关系,必有其所以为因果者。此所以为因果者,即因果之所以然之理。
理,宋儒亦称为天理。我们亦可称理为天理。我们于上文说,天兼本然自然二义。理是本然而有,本来已有,故是本然,故可称为天理。
(五)形上形下
《易·系辞》说:“形而上者谓之道,形而下者谓之器。”《易·系辞》所谓形而上与形而下之意义原来若何,我们现不讨论。我们现只说本书所谓形上形下之意义。此意义大体是取自程朱者。
我们所谓形上形下,相当于西洋哲学中所谓抽象具体。上文所说之理是形而上者,是抽象底;其实际底例是形而下者,是具体底。抽象者是思之对象,具体者是感之对象。例如“方”是思之对象,是抽象底;这个方底桌子是感之对象,是具体底。不过抽象者虽是思之对象,而思之对象不一定是抽象者。例如上所说之类及全,虽非抽象底,而亦是思之对象。具体者是感之对象,不过此所谓感不只限于耳目之官之感,例如某人之心或精神,虽不为其本人或他人之耳目之官之对象,而亦是具体底。
有一点我们须注意者,即西洋哲学中英文所谓“买特非昔可司”之部分,现在我们亦称为形上学。因此凡可称为“买特非昔可”底者,亦有人称为形上底。但此形上底,非我们所谓形上底。可称为“买特非昔可”底者,应该称为形上学底,不应该称为形上底。照我们所谓形而上者之意义,有些可称为形上学底者,并不是形上底。例如唯心论者所说宇宙底心,或宇宙底精神,虽是形上学底,而是形下底,并不是形上底。照我们的系统,我们说它是形下底,但这不是说它价值低。我们此所说形上形下之分,纯是逻辑底,并不是价值底。形而下者,如其是有价值底,其价值并不因其是形而下而低。如宗教中所说上帝能创造作为。此上帝,如其有之,亦是形下底。
就我们之知识言,我们之知形而上者,必始于知形而下者。我们的知识,始于感觉。感觉之对象,事事物物,皆是形而下者。我们对于感觉之对象,事事物物,加以理智底分析,因而知形而上者。对于事物之分析,可以说是“格物”。因对于事物之分析,而知形上,可以说是“致知”。
就真际之本然言,形而上者之有,不待形而下者,惟形而上者之实现,则有待于形而下者。例如“圆”,圆之所以为圆者,或圆之所以然之理,之有,不待于形而下者,而其实现,即在实际上有一事实底圆,则必待于形而下者,如一粉笔画底圆,必待粉笔所画之线。
实际底事物,中国哲学中名之谓器。朱子说:“形而上者,无形无影是此理。形而下者,有情有状是此器。”(《语类》卷九十五)在中国哲学中,相当于形上形下之分,又有未发与已发,微与显,体与用之分别。就真际之本然说,有理始可有性,有性始可有实际底事物。如必有圆之理始可有圆之性,必有圆之性始可有圆底物,所以圆之理是体,实现圆之理之实际底圆底物是用。理,就其本身说,真而不实,故为微,为未发。实际底事物是实现理者,故为显,为已发。某理即是某种事物之所以为某种事物者,某种事物即是所以实现某理者。由此观点以说理与事物之关系,即程朱所谓“体用一源,显微无间”。
上文说,照常识的看法,一件一件底实际底事物,是客观底,但言语中之普通名词,如人、马等,形容词,如红底、方底等,所代表者,均不是客观底,或不能离开一件一件底实际底事物而独有。我们的纯客观论则主张不独一件一件底实际底事物是客观底,即言语中之普通名词或形容词所代表者,亦是客观底,可离一件一件底实际底事物而独有。不过此所谓有,只是就真际说,不是就实际说。我们说“人”“马”“方”“红”等可离开实际底一个人、一个马、一个方底物、一个红底物而有。此有并不是实际底。举“方”以为例。普通人多以想像具体底方者想像抽象底方,其实抽象底方是不能为我们所想像底。照普通人之错误底想像,似于许多方底物之外,另有一方底物。此方底物与别底方底物之区别,只在其是完全地方,此似乎是完全地方底物,与别底方底物可并排在一处,如一画家可将其所临写之真本,与其许多摹本并排在一处。如用此看法,则不独是体用两橛,显微有间,而且我们所主张“方”可离开方底物而独有之说,直是不通,直是悖。普通以此说为不通者,大多系用此种看法看。其实这种看法是完全错误底。
我们于上文已说,“方”是思之对象,不是可以想像底。朱子说:“无极而太极,不是说有个物事光辉辉地在那里。”(《语类》九十四)我们所谓“方”,亦不是“一个物事光辉辉地在那里”。所谓方者,只是方底物之所以为方者,方底物之所以然之理。此理不是我们所能随便改动,因此可见其不是主观底,然亦不即是实际底方底物。我们即实际底方底物而见其所以为方者,其所以为方者即方之理。此理不是主观底,而亦不即是实际底方底物。所以我们说它是真际底。它不即是实际底方底物,但实际底方底物必须依照它才可成为实际底方底物。它不能为我们所想像,亦不能与实际底方底物在一处。它若能为我们所想像,能与实际底方底物在一处,它亦成为一个实际底方底物,而不仅只是方之所以为方者,不仅只是方之理。
若知上所说错误底看法之为错误,则所谓一与多之问题,不难解决。“圆”是一,许多圆底物是多。“圆”之一何以能有许多圆底物之多?中国的哲学家多借用佛学中“月印万川”之说,以为比喻。一月可印于万川,而并不害月之为一。然此不过是一比喻,比喻并不能替代解释。正当底解释是如上所说。盖一与多之问题之所以起,亦由于误以想象形下底圆者想象形上底圆。但形上底圆,即“圆”,不过是圆之所以为圆,圆之所以然之理,凡具体底物,合乎此理者,或有合乎此理者,即成为实际底圆。知此则可见圆之理之一,并不妨依照之者之多。
明清以来,反对理学者,皆系为上述之错误底看法所误。李恕谷说:理学家以为“理在事上”,而其自己则以为理“即在事中”。若所谓在是存在之义,则理是无所在底。理既不能“在”事上,亦不能“在”事中。理对于实际底事,不能有“在上”“在中”等关系。真际中有“在上”之理,但“在上”之理并不在上,有“在中”之理,但“在中”之理并不在中。所以理不能在事“上”,亦不能在事“中”。此等误解,皆由于以理为一“物事光辉辉地在那里”。戴东原以为宋儒说理“视之如有物焉”,以理为“如有物焉”,正是以理为“一个物事光辉辉地在那里”,正是用上所说之错误底看法看理。
然宋儒对于理之为非实际底亦有看不清楚,或说不清楚者。例如宋儒常说“理之在物者为性”,“心具众理而应万事”。此等话是可解释为以理为“如有物焉”。此错误有时即朱子亦不能免。若不能免此错误,则讲理自有种种不通之处。后来反朱子者对于朱子之攻击,有些是攻击者之错误,有些是朱子自己未看清或未说清所致。
(六)太极
朱子以为理是实际底事物之所以然之故,及其当然之则,我们所说理亦是如此。方底物必依照方之理,始可是方底,又必完全依照方之理,始可是完全地方底。一方底物之是否完全地方,视其是否完全依照方之理。由此义说,方之理即是一切方底物之标准,即是其当然之则。《诗》说:“天生蒸民,有物有则。”宋儒多引用此语。程伊川说:“有物必有则,一物须有一理。”一类物之理,亦即一类物之则。我们常说“某方底物比某方底物更方”或“不如其方”,皆依此标准说。若无此标准,则一切批评,皆不可能。凡不承认有理者,对于此点,均未注意。
所谓极有两义,一是标准之义,如《洪范》所谓“惟皇作极”,及从前庙堂颂圣,所谓“建中立极”,皆用极之标准之义。一是极限之义。郭象说:“物各有性,性各有极。”(《庄子·逍遥游》注)此极是极限之义。每理对于依照之之事物,无论就极之任何一义说,皆是其极。方之理是方底物之标准,亦是其极限。方底物,必须至此标准,始是完全地方。但若至此标准,亦即至方之极限,所谓方之无可再方,即就此极限说也。
所有之理之全体,我们亦可以之为一全而思之。此全即是太极。所有众理之全,即是所有众极之全,总括众极,故曰太极。朱子说:“事事物物皆有个极,是道理极致。”“总天地万物之理,便是太极。”(《语类》卷九十四)
太极之名,先见于《易·系辞》。《易·系辞》说:“易有太极。”后周濂溪《太极图》中亦说“无极而太极”。《易·系辞》中“易有太极”一段,及周濂溪之《太极图》,为后来中国哲学中宇宙论之纲领。但《易·系辞》及周濂溪所谓太极,与朱子及本书所谓太极,并不相同。此点第二章中另有详论。
所有底理,如其有之,俱是本来即有,而且本来是如此底。实际中有依照某理之事物之存在否,对于某理本身之有,并无关系。程子说:“百理俱在平铺放着,几时道尧尽君道,添得些君道多;舜尽子道,添得些子道多?元来依旧。”(《遗书》中二先生语)百理不可说平铺放着,但可作为一种譬喻说。实际上有依照某理之实际底事物,某理不因之而始有;无依照某理之实际底事物,某理不因之而即无。实际上依照某理之实际底事物多,某理不因之而增;依照某理之实际底事物少,某理不因之而减。程子说:“这上头更怎生说得存亡加减?是佗元无少欠,百理具备。”(《遗书》中二先生语)一切底理,本来即有,本来如此,因某种实际底事物之有,我们可知某理之有,但某种实际底事物之无,我们不能因此即说某理之无。反过来说,如无某理,我们可断定必无某种实际底事物,但有某理,我们不能断定即有某种实际底事物。无某理即不能有某种实际底事物,此可以说是理之尊严。有某理不必即有某种实际底事物,此可以说是理之无能。程朱说:理是无妄,理是主宰。是就理之真及其尊严说。朱子说:理是虚(《语类》卷七十四)。是就理之不实,理之无能说。
太极即是众理之全,所以其中是万理具备。从万理具备之观点以观太极,则太极是“冲漠无朕,万象森然”。“冲漠无朕”,以言其非实际底;“万象森然”,以言其万理具备。万理不生不灭,不增不减,亦可用佛家所说真如名之。真者一切众理,皆是真有,并不虚妄;如者,一切众理,各如其性。不过此真如中万理具备,并不是空。朱子以此区别儒释。朱子说:“太极是阴阳五行之理皆有,不是空底物事。若是空时,如释氏说性相似。”(《语类》卷九十四)又说:“天命之谓性。此句谓空无一法耶?谓万理毕具耶?若空,则浮屠胜;果实,则儒者胜。”(《文集》卷三十一)
(七)“物物有一太极”
朱子又说:“太极,形而上之道也;阴阳,形而下之器也。是以自其著者而观之,则动静不同时,阴阳不同位,而太极无不在焉。自其微者而观之,则冲漠无朕,而阴阳五行之理,已悉具于其中矣。”(《太极图说》注)照朱子所说,太极中万理具备,此亦是我们所主张者。朱子又以为太极无所不在,“人人有一太极,物物有一太极”(《语类》卷九十四)。此说是否可以成立,我们可以讨论。
道家中,如郭象,主张实际中每件事物,皆与整个底宇宙有关系。郭象说:“人之生也,形虽七尺,而五常必具。故虽区区之身,乃举天地以奉之。故天地万物,凡所有者,不可一日而相无也。一物不具,则生者无由而生;一理不至,则天年无缘得终。”(《庄子·大宗师》注)照此所说,一件事物,与宇宙间其他事物,俱有关系,而且有所谓内在底关系。佛家之华严宗讲所谓因陀罗网境界。照其所说,每一事物,皆是真心全体所现。真心包罗一切事物,故每一事物,亦包罗一切事物。其所包罗之一切事物中之每一事物,又复包罗一切事物;其所包罗之一切事物中之每一事物所包罗之一切事物中之每一事物,又复包罗一切事物。所谓“一一毛中,皆有无边师子;又复一一毛带此无边师子,还入一毛中”(法藏《金师子论》)。
郭象所说,乃系对于事实之肯定,其是否是真,非哲学所能证明,至少非逻辑所能证明。若说一实际底事物,对于实际中所有其他事物均有关系,其关系若是所谓外在底关系,则此可为逻辑所证明。因为所谓外在底关系,非常广泛。例如这张桌子离美国一万里远,此桌子即与美国有外在底关系。但若就内在底关系说,则非此桌子之本身受到美国的什么影响,不能说它与美国有关系。所以若说一件事物与宇宙间其他事物均有内在底关系,是对于事实,有很大底肯定,不是容易主张者。
华严宗之说,从其唯心论出发。我们于此,可以不论。朱子“人人有一太极,物物有一太极”之说,颇似受此说之影响。朱子“人人有一太极,物物有一太极”之说,若推至其逻辑底结论,则每一事物,皆有众理之全。朱子于此,未有十分明白底说明,但朱子至少以为每人皆有众理之全。因每人皆有众理之全,所以人之心“具众理而应万事”(《孟子·尽心上》注)。朱子不以为每一实际底事物与宇宙中其他事物,均有关系,亦不以为每一实际底事物,皆反映一切实际底事物,但以为一实际底事物中,有众理之全。此似对于实际所肯定者已较少,但所谓“有”者,系何意义,“人人有一太极,物物有一太极”,如何“有”法,乃一可讨论之问题。
说事物“具”“有”理或太极,“具”“有”等字,最易引起误会,以为理或太极,“如一物焉”,可以在于事物之中,或在其上。照我们的说法,一类事物,皆依照一理。事物对于理,可依照之,而不能有之。理对于事物,可规定之而不能在之。用如此看法,我们只能说,一某事物依照某理,而不能说一事物依照一切理。用如此看法,则所谓“人人有一太极,物物有一太极”者,是一种神秘主义底说法,我们现在不能持之。
某类之理,涵蕴其共类之理,一某事物于依照其类之理时,并其类之共类之理亦依照之。例如猫类之理涵蕴动物类之理,依照猫之理而成为猫之物,亦必依照动物之理而成为动物。照此方面说,一事物于依照一理时,亦可依照众理,并且亦必需依照众理。其所依照之众理,且可以是很众。我们说依照猫之理而成为猫之物,亦必依照动物之理而成为动物。此是一简单底说法。猫与动物之间,尚有许多小共类,例如脊椎动物、哺乳动物等,其理,猫均须依照之。动物又不过是物之一别类。自动物至物,又有许多小共类,其理,猫亦均须依照之。由此推之,猫所依照之理,已是很众。但其所依照之理,无论如何众,究竟与一切理相差尚远。依照众理与依照一切理不同。事实上没有只纯依照一理之实际底事物,若一事物只纯依照一理,则只能是一秃头底空洞底“物”,但秃头底,空洞底“物”,事实上是没有底。事实上所有者是什么物,不是只“物”。但依照一切理之事物,事实上亦是没有底。不但事实上没有,而且逻辑上亦不可能,因为有些理,不能同时为一物所依照。例如方与圆,一物不能同时依照方之理,又依照圆之理。
照上所说,一切事物,所依照之理,皆是很众底;我们可以说一切事物皆依照众理,但不能说一切事物皆依照一切理。照我们的看法,没有事物能依照一切理,亦没有事物只依照一理。
(八)“理一分殊”
宋儒又有“理一分殊”之说,朱子亦持之。但朱子于说“理一分殊”时,其所谓理,与其在别处专讲理时所说之理,已不相同。朱子论张横渠《西铭》云:“《西铭》之作,意盖如此。程子以为明理一而分殊,可谓一言以蔽之矣。盖以乾为父,以坤为母,有生之类,无物不然,此所谓理一也。而人物之生,血脉之属,各亲其亲,各子其子,则其分亦安得而不殊哉。一统而万殊,则虽天下一家,中国一人,而不流于兼爱之弊。万殊而一贯,则虽亲疏异情,贵贱异等,而不牿于为我之私。”(《西铭》注)此所说理一,是就形下方面说,是对于实际有所肯定者。依此所说,则各个实际底物之间,皆有一种内部底关联。但此系一实际问题。说其必有关联,即为对于实际之肯定。
在我们的系统中,我们仍可说“理一分殊”,不过我们说“理一分殊”时,所说之理,仍即是我们讲理时所说之理。先就一类中之事物说,此一类之事物,皆依照一理。虽皆依照一理,而又各有其个体。此一类之事物,就其彼此在本类中之关系说,可以说是理一分殊。照我们上面所说,一类之理涵蕴其共类之理。就一共类之各别类说,各别类皆属于共类,而又各有其所以为别类者,此一共类中诸别类之关系,亦可说是理一分殊。属于诸别类之实际底事物,依照诸别类之理者,亦依照其共类之理。所以若以属于诸别类之诸实际底事物直属于其共类,此诸实际底事物间之关系,亦是理一分殊。如此上推,以至在实际方面之大共类,即“实际”或“实际底事物”。此“实际”或“实际底事物”之大共类属有所有底实际底事物之诸小共类。就此诸小共类说,是理一分殊。若以所有实际底事物,直属于“实际底事物”之类,则此诸实际底事物,亦是理一分殊。
此是我们所说之理一分殊。此理一分殊之说,是就逻辑方面说,只对于真际有所肯定。此说并不涵蕴实际底事物中间有内部底关联,所以对于实际无所肯定。
第二章 气 两仪 四象
(一)气及真元之气
我们说及一类事物之所以然之理时,我们只说及此类事物之所以为此类事物。例如我们说及方底物之所以然之理时,我们只说及方底物之所以是方,而未说及何以有方底物之存在。上文我们说:一类事物之理只规定,如有此类事物时,它必须如何如何,始可为此类的事物,但如此类无实际底分子,此理不能使此类有实际底分子。这一方面可见理之尊严,又一方面可见理之无能。对于理之无能,朱子看得很清楚。朱子说:“理无情意,无计度,无造作。”“理是个洁净空阔底世界,无形迹,他却不会造作。”(《语类》卷一)这说得很清楚,不过所谓“洁净空阔底世界”只可认为系一种比喻。
再进一步说,理不但是无能,而且说不上无能,不但“无形迹,不会造作”,而且说不上“无形迹,不会造作”。所谓说不上者,即理并不是可以有能而事实上无能,可以有形迹而事实上无形迹,可以会造作而事实上不曾造作,而是本来说不上这些底。恐有人误以为理有能,所以我们说它是无能。既说理是无能,我们又须说理是无所谓有能或无能,有能或无能,对于它都是不可说底。
上文说太极是“冲漠无朕”,因我们说及太极时,只说及理,未说及有实际底存在之物也。凡实际底存在底物皆有两所依,即其所依照,及其所依据。其所依照即其类之理,上章已详说,其所依据,则本章所讨论。换言之,实际底存在底物,皆有其两方面,即其“是什么”,及其所依据以存在,即所依据以成为实际底“是什么”者。例如一圆底物有两方面,一方面是其“是圆”,一方面是其所依据以存在,即其所依据以成为实际的圆者。其“是什么”,即此物有此类之要素,即性,其所以存在,即此物存在之基础。其“是什么”靠其所依照之理;其所依据以存在,即实现其理之料。
宇宙所有实际底事物,虽各不相同,然我们的思,若对之加以分析,则见其皆有此两方面。所谓料,有绝对相对之分。相对底料即仍有上述之两方面者。绝对底料,即只有上述之一方面,即只可为料者。例如一房屋,有其所以为房屋者;此即其房屋性,其是房屋之要素。此房屋又有其所依据以存在之基础,如砖瓦等。然砖瓦虽对于房屋为料,而其本身仍有上述之两方面。砖及瓦有砖性及瓦性;又有其料,如泥土等。故砖瓦虽对于房屋为料,然只是相对底料,而非绝对底料。泥土虽对于砖瓦为料,然仍是相对底料,而非绝对底料,因泥土仍有上述之两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