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明清两代的政治和社会
3个月前 作者: 吕思勉
第一节 官制
明清两代的官制,也是沿袭前朝的。其中最特别的是:一、内官的无相职,二、外官的区域扩大,级别增多。
明太祖</a>初年,本来仍袭元制,设立中书省,以为相职的。十三年,因宰相胡惟庸谋反废去中书省。二十八年,并谕群臣:“……以后嗣君……毋得议置丞相。臣下有奏请设立者,论以极刑。”这时候,天下大政,都分隶六部,而天子以一人总其成(倒像共和时代,废掉内阁制而行总统制似的)。但是这种办法,须天子英明,方办得到。后嗣的君主,都是庸懦无能的,或者怠荒不管事,其势就不可行了。于是殿阁学士,就起而握宰相的实权。殿阁学士(中极、建极、文华、武英、四殿。文渊阁,及东阁“以其授餐大内,常在天子殿阁之下……故亦曰内阁”)本是文学侍从之臣,管“票拟”、“批答”等事,不过是前代翰林学士之流(诏诰的起草,在唐朝,本是中书舍人的职事。后来翰林学士越俎代庖,本是件越职侵权的事情。明初既废掉宰相,殿阁学士,起而承此职之乏,却是势极自然的)。但是其责职,终究不过在文字上而已。所以太祖时,尚不过预备顾问。成祖时,解缙</a>等居此职,才参与起机务来。仁宗时,杨荣</a>、杨士奇</a>,都以东宫师傅旧臣,领部事而又兼学士之职,其地位才渐次隆重。以后累朝,什么事情,都和内阁学士商量,其权限愈扩而愈大。到世宗时,夏言</a>、严嵩</a>就都赫然变作真宰相了。但是实权虽大,在名义上,终不过是个文学侍从之臣,好比天子的书记官一样,并没有独立的职权。明朝一代,弄得有权臣而无大臣(神宗时代,张居正</a>颇以宰相自居,时人已大不谓然了)。君主的无所畏惮,宦官的能够专权,未始不由于此。所以黄梨洲发愤说:有明一代,政治之坏,自高皇帝废宰相始(见《明夷待访录</a>》)。清初以文华殿、武英殿、文渊阁、体仁阁大学</a>士各一人,协理大学士二人,为相职。康熙</a>中,撰拟谕旨,都由南书房翰林。所以这时候,高士奇</a>等一班人,颇有权势。雍正</a>用兵西北,说是怕军机露泄,乃特设军机处于隆宗门内。选阁臣和部院卿贰,兼摄其政,谓之军机大臣。另简部曹和内阁中书等,管理拟稿编纂等事,谓之军机章京。从此以后,枢务都归军机处了。
六部在明朝,都以尚书</a>为长官,侍郎贰之。其下有郎中员外郎,分设许多清吏司,以办一部的事务。这是庶政的总汇。清朝:尚书,满汉各一。侍郎,满汉各二。又于其上设管理部务的大臣(吏、户、兵三部和理藩院都有。因最初设部的时候,原系以贝勒管理,后来虽设尚侍,吏、户、兵三部,都沿袭未废。管部大臣,清初兼用亲王郡王。后来以权太重。但用大学士),以致尚侍的权柄,亦不完全。理藩院虽名为院,亦设尚侍,官制和六部相同,但所用都系满蒙人。五口通商以前,西洋各国的交涉,也都是由理藩院办理的。咸丰十年,才特设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派王大臣管理。光绪二十七年,改为外交部。有管部大臣一,会办大臣一,尚书一,侍郎一,又有左右丞及左右参议。派公使驻扎各国,起于光绪元年。其初系以京卿出使,仍留原职。后来才独立为一官,隶属外务部。分头二三等,平时所派,为二三等;遇有特别事务,才派头等。又有总副领事和领事,驻扎各国,以保护侨民。光绪三十二年,改设外务、吏、民政(以新设的巡警部改)、度支(以户部改,财政处、税务处并入)、礼(太常寺、光禄寺、鸿胪寺并入)、学(以新设的学务处改,国子监并入)、陆军(以兵部改,练兵处太仆寺并入)、农工商(工部改,商部并入)、邮传、理藩(理藩院改)、法(刑部改)十一部。除外务部外,都设一尚书,两侍郎,不分满汉。宣统元年,又增设海军部咨议府。尚书都改为大臣。而将吏礼部并入内阁。裁军机处政务处,另设总协理大臣,以图设立责任内阁。
明清两朝,都察院的权最重。明制:有左右都御史、左右副都御史、左右佥都御史,及十三道监察御史(清十五道)。在外则巡按、清军、提督学校、巡监、巡漕等事,都以委之。而巡按御史,代天子巡守,权最重。总督巡抚,本系临时派遣的官,后来因与巡按御史,不相统属,所以巡抚常派都御史。总督亦兼都御史。清朝则左都副御史,都满汉并置。右都副御史,但为在外督抚的兼衔(六科给事中,掌谏诤及稽查,在明代亦为有实力的官。清朝雍正时,使给事中隶属都察院,遂失其独立的资格)。大理寺与刑部、都察院,并称三法司,明清两代都同。翰林院本系文学侍从之官,明朝从天顺以后,非进士不入翰林,非翰林不入内阁;所以翰林院的位置,骤觉崇高。詹事府本东宫官,清朝不设太子,此官但为翰林院升转之阶。宗人府管理皇族,在明代关系本不甚重要。但在清代,宗室爱新觉罗系一特别阶级,专归宗人府管理。凡宗室爱新觉罗议叙,专归宗人府,议处亦由宗人府会同刑部办理,所以宗人府亦颇有关系。历代中央各官,大半为奉君主一人而设。清朝则此等官署,虽亦俱有,而实际上供奉天子的事情,大部分在内务府。又太监亦是为内务府管理的,所以又兼历朝内侍省之职。
外官则明初改路为府。府之下为县。州则属州同于县,直隶州同于府。其上设布政按察二司,布政司掌民政,按察司掌刑事。也是行的两级制,而上有监司之官。但是元朝的行省,区域本嫌太大(这本不是认真的地方区划)。明初虽废去行省,而布政司所管的区域,却沿其旧,以致庞大而无当。又布政司的参政参议,按察使的副使佥事,都分司各道,遂俨然于府县之上,添设一级(道的名目很繁。在明时,最普通的,是“分巡”、“分守”和兵备。《明史</a>》说:“明初制恐守令贪鄙不法,故于直隶府州县设巡按御史,各布政司所属设试佥事。已罢试佥事改按察分司四十一道,此分巡之始也。分守起于永乐间,每令方面官巡视民瘼,后遂定右参政右参议分守各属府州县。兵道之设,仿自洪熙间。以武臣疏于文墨,遣参政副使沈固、刘绍等往各总兵处整理文书,商榷机密,未尝身领军务也。至弘治中,本兵马文升</a>,虑武职不修,议增副佥一员敕之,自是兵备之员盈天下。”)。而明朝所遣总督巡抚,本是随时而设的,在清代又成为常设之官,其权力远出于两司之上,就不啻更加一级而成五级了。
清朝对于东三省,治法颇为特别。奉天系陪都,设府尹,又有五部(除吏部)。府尹但管汉人,旗人的民刑诉讼,都归五部中的户刑二部;而军事上则属将军(其初盛京将军,尝为兼管府事大臣,后改于五部中简一人为之)。光绪二年,乃以将军行总督事、府尹行巡抚事。吉、黑但有将军副都统。末年乃设东三省总督,改为行省制。对于蒙古、新疆、西藏,亦用驻防制度。新疆于中俄伊犁交涉后,亦改为行省;而蒙藏则始终未能改省。对于外蒙古的驻防,有定边左副将军和参赞大臣,驻扎乌里雅苏台。科布多参赞大臣,帮办大臣,驻扎科布多。对于青海、蒙古,则有西宁办事大臣,驻扎西宁,而对内蒙古和西套蒙古,无驻防。凡蒙旗都置札萨克,唯内属察哈尔土默特无札萨克,直接归将军副都统管辖。对新疆,有伊犁将军,统辖参赞、领队、办事、协办诸大臣,分驻南北路各城。对西藏,有驻藏办事大臣一人,帮办大臣一人,分驻前后藏。宣统三年,裁帮办大臣,设左右参赞。左参赞与驻藏大臣,同驻前藏,右参赞驻后藏。
第二节 学校选举
中国选举之法,从唐到清,可以称为科举时代。这时候的选举,并非没有别一条路,而其结果,总是科举独盛。
明初是学校、科目、荐举,三途并用,而太祖看得学校很重。其制:国学名国子监(南北二京俱有)。肄业于国子监的,谓之“监生”,而其中又有举监(举人)、贡监(生员)、荫监(品官子弟)、例监(损赀。起景帝时)之分。
府州县皆立学,府置教授一,训导四,生员四十人。州置学正一,训导三,生员三十人。县置教谕一,训导二,生员二十人。其增广于定额之外的,谓之增广生员。前此所设,得食廪膳的,谓之廪膳生员。后来增广亦有定额,更于定额之外增取,附于诸生之末的,谓之附学生员。生员入学,初由巡按御史布按两司和府州县官。英宗正统元年,专置提学官,以三年为一任。三年之中,考试两次。一次第其优劣,分为六等,谓之岁考。有科举的年份,又考试一次,取列一二等的,得应乡试,谓之科考(生员之额既多,初入学的,都称附学生员。岁科两考,名次高的,才得为廪膳增广生员)。士子不曾入学的,统称为童生。明朝立学最盛,府州县之外,诸卫所亦皆立学。又应科举的,必须先在学校毕业,而学校起家,可以不由科举。太祖时候,对于国学,极为注重。“司教之官,必选耆宿。”规则亦极完备。国学诸生,皆令其分赴诸司,先习吏事,谓之“历事监生”。洪武二十六年,尝尽擢国子生六十四人为布政、按察两使及参议副使佥事等官。其为四方大吏的尤多。而台谏之选,亦出于此。就常调的,亦得为府州县六品以下官。然“一再传之后,进士日益重,荐举遂废,而举贡日益轻……迨开纳粟之例,则流品渐淆。且庶民亦得援生员之例以入监,谓之民生,亦谓之俊秀。而监生益轻”。于是同处太学之中,而举监、贡监、荫监等和援例监生,出身又各不相同。而举人生员,亦都不愿入监,国学就有名无实了。这个自由于科目之势,积重已久。所以明太祖一个人的崇重学校,不能挽回。
其科举之制,亦是但有进士一科。初场试四书</a>义三道,经义四道(《易》、《书》、《诗》、《春秋</a>》、《礼记</a>》五经</a>)。二场试论一道,判五道,诏、诰、表内科一道。三场试经史,时务策五道。子、午、卯、酉之年,在直省考试,谓之“乡试”,中式的谓之“举人”。第二年,到京师去,应礼部的考试,谓之“会试”(都分三场,所试如上所述)。中式的更由天子廷试(对策),分一、二、三甲。一甲三人,谓之“状元”、“榜眼”、“探花”,赐进士及第。二甲赐进士出身。三甲试同进士出身。其经义的格式,略仿宋朝的经义。然有两特别之点:一、须“用古人语气为之”,二、“体用排偶”(所以谓之“八股”)。这种奇怪的文体,也有个发生的缘故。因为考试的时候,务求动试官之目。然应考的人多,取录的人少。出了题目,限定体裁,无论怎样高才博学的人,也不敢说我这一篇文章,一定比人家做得好。而又定要动试官之目,就只有两种法子:一是把文章做得奇奇怪怪,叫试官看了,吃其一吓,不敢不取。二是把文章做得很长,也是吓一吓试官的意思——这两种毛病,是宋朝以来就极盛的。要限制这种弊病,就于文章的格式上,硬想出种种法子:第一种办法,就是所以预防一的弊病。第二种办法,则是所以预防二的弊病的(因为要代古人说话,就是限定了,只准说某时代某一个人的话。其所说的话,就有了一定范围,自然不能十分奇怪。散文可以任意拉长〈所谓“汗漫难知”〉,骈文却不容易)。然而文体却弄得奇怪不堪了。
清朝的学校选举制度,大抵沿明之旧。所不同的,则二场不试论判,及诏、诰、表,而于头场试四书文三篇,五言试帖诗一首。二场试五经文三篇。三场试策五道(乡会试同,殿试策一道)。此外康熙十八年,乾隆</a></a>元年,曾举行博学鸿词科。光绪二十九年,又曾举行经济特科,则系前朝制科之类(参看第五章第二节)。
明清的科举制度,有可评论者两端。其一,学校科目,历代都是两件事。明朝令应科目的必由学校,原是看重学校的意思。然其结果,反弄得入学校的,都以应科举为目的,学校变成科举的附属品——入学校的目的,既然专在应科举,而应科举的本事,又不必定要在学校里学;则学校当然可以不入。到后来,学校遂成虚设。生员并不真正入学,教官也无事可做。其二,唐宋时代的科举,设科很多(参看第二篇第十五章第二节,及第三篇第十章第二节),应这时代的科举,一人懂得一件事就行了。这是可能的事情。从王荆公变法之后,罢“诸科”而独存“进士”。强天下的人而出于一途,已经不合理了。然而这时候,进士所试的只是经义、论、策。经义所试的,是本经、兼经。一人不过要通得一两经,比较上还是可能的事情。到明清两朝,则应科举的人:一、于经之中,既须兼通《四书》、《五经》。二、明朝要试论、判、诏、诰、表,清朝要试试帖诗,这是唐宋时“制科”和“诗赋进士科”所试的事情,一人又要兼通。三、三场的策,前代也有个范围的(大抵时务策居多)。明清两朝,则又加之以经子,更其要无所不通。这种科举,就不是人所能应的了。法律是不能违反自然的。强人家做不能做的事情,其结果,就连能做的,人家也索性不做。所以明清两朝的科举,其结果,变成只看几篇《四书》文,其余的一概不管;就《四书》文也变成另外一种东西,会做《四书》文的人,连《四书》也不必懂得的。于是应科举的人,就都变作一物不知的。人才败坏,达于极点了(戊戌变法,曾废八股,以策论经义试士。孝钦垂帘之后,仍复八股。辛丑回銮,又废八股,试策论经义。1905年,遂废科举。其事无甚效果,不足论)。
第三节 兵制
明朝的兵制,和唐朝的府兵,最为相像。其制系以“卫”、“所”统兵,而以“都督府”和“都司”,统辖卫所——凡都司,都属于都督府,但卫所亦有属都督府直辖的。其编制以百二十人为一百户,千二百人为一千户,五千六百人为一卫。中、左、右、前、后五军都督府,设于京城。有左右都督、同知、佥事。都司有都指挥使,卫有卫指挥使,千户所有正副千户,百户所有百户。每百户之下,设总旗二名,小旗十名。自卫指挥使以下,官多世袭;其军士亦父子相继。凡卫所的兵,平时都从事于屯田。有事则命将统带出征;还军之后,将上所佩印,兵亦各归卫所。统率之权,在于都督府;而征伐调遣,则由于兵部。天子的亲军,谓之“上直卫”。此外又有南北京卫,都以卫所之兵调充。凡此,都和唐朝的兵制,极相像的。但是后来,番上京师的“三大营”,既然腐败得不堪;而在外的卫所,亦是有名无实。
清朝的兵制,则初分“旗兵”、“绿营”,后来有“勇营”,再后有“练兵”。末年又仿东西各国,行“征兵”之制。
旗兵分满洲八旗、蒙古八旗、汉军八旗。满洲八旗太祖时就有。其初但分正黄、正白、正红、正蓝四旗。后来兵多了,才续添出镶黄、镶白、镶红、镶蓝。蒙古、汉军八旗,则均系太宗时所置。每旗置都统一,副都统二。凡辖五参领,一参领辖五佐领,一佐领辖三百人。入关之后,八旗兵在京城的,谓之禁旅八旗,仍统以都统副都统。驻守各处的,谓之驻防八旗,则统以将军副都统。八旗兵都系世袭。一丁受饷,全家坐食。其驻防各省的,亦都和汉人分城而居。尚武的风气,既已消亡,而又不能从事生产。到如今,八旗生计,还成为一个很困难的问题。
绿营则沿自明朝,都以汉人充选,用绿旗为标志,以别于八旗,所以谓之绿营。皆隶于提督、总兵。总兵之下,有副将、参将、游击、都司、守备、千总、把总、外委等官。提镇归督抚节制。督抚手下,亦有直接之兵,谓之督标、抚标。其兵有马步之别。
乾隆以前,大抵出征则用八旗,平定内乱,则用绿营。川楚教民起后,绿营旗兵,都毫无用处,反借乡兵应战。于是于绿营之外,另募乡民为兵,谓之练勇。太平军起后,仍借湘淮军平定。于是全国兵力的重心,移于勇营(勇营的编制,以百人为一哨,五哨为一营。马队以五十人为一哨,五哨为一营。水师以三百八十八人为一营)。法越之役,勇营已觉得不可恃,中日之战,更其情见势绌了。
于是于勇营之外,挑选精壮,加饷重练,是为练军。各省绿营,亦减其兵额,以所省的饷,加厚饷额,挑选重练。
练军之中,最著名的,为甲午战后所练的武卫军。分中、左、右、前、后五军,都驻扎畿辅。而其改练新操最早的,则推湖北的自强军(张之洞</a>总督湖广时所练)。
征兵之制,实行于1907年。于各省设督练公所,挑选各州县壮丁,有身家的,入伍训练,为常备兵。三年,放归田里,谓之续备兵。又三年,退为后备兵。又三年,则脱军籍。其军官之制,分三等九级。上等三级,为正副协都统,中等为正副协参领,下等为正副协军校。
水师之制,清初分内河、外海。江西、湖南、湖北战船,属于内河。天津、山东、福建战船,属于外海。江、浙、广东,则两者兼有。以水师提督节制之。太平军起后,曾国藩</a>首练水师,以与之角逐,遂成立所谓长江水师,而内河水师亦一变。事平以后,另练南北洋海军,而外海水师之制亦一变(从前《广智书局》出有夏氏所著《中国海军志》一册。于清代海军沿革,叙述颇详,可供参考。又甲午以前海军情形,亦散见《东方兵事纪略》、《中东战纪》两书中)。
火器沿革,见《明史》卷九十二和《清朝全史》第十四第三十七两章。文长不能备录,可自取参考。
第四节 法律
明清两朝的法律,也是一贯的。日本织田万说:
支那法制,与国民文化同生。悠哉久矣,唐虞三代,既已发布成文法(《尚书·舜典》之“象以典刑”云云,即当时成文法制定之证)。至编纂法典,在春秋战国时代。魏李悝作法经六篇,是为法典之嚆矢。秦商鞅</a>改法为律,汉萧何据之,成律九章……而后历朝皆有刑律之编纂;至于后世,益益完备……至行政法典,起原何时,殊难确定。要其大成,端推唐代。唐作《六典》,载施政之准则,具法典之体裁,为后代之模范。以视汉以来之所谓律,所谓令,所谓格,所谓式者,大有殊焉(《六典》作于开元十年,经十六年而始成。为卷三十。曰六典者,理典、教典、礼典、政典、刑典、事典也)。明及清之会典,以之为蓝本焉。
由是观之,支那古来,即有二大法典:一为刑法典,一为行政法典。清国蹈袭古代遗制……用成《大清律》及《大清会典》二书:二书所载,为永久不变之根本法,其适用之界限颇宽。且其性质以静止为主,不能随时变迁。故于法典之外,为种种成文法,以与时势相推移。详其细目,以便适用;而补苴法典之罅漏……(《清国行政法》,据法学研究社译本)
这几句话,于中国法律的沿革,说得很清楚。便是:一、中国历代的所谓法典,只有行政法、刑法两种。二、而这两种法典,只有唐、明、清三代编纂得较为整齐。
法律要随时势为变迁。中国历代,变更法律的手续太难;又当其编纂之始,沿袭前代成文的地方太多,以致和事实不大适合,于是不得不补之以例。到后来,则又有所谓案。法学家的议论大抵谓“律主于简,例求其繁”,“非简不足以统宗,非繁不足资援引”,“律以定法,例以准情”。这也是无可如何之势。但是例太多了,有时“主者不能遍览”,人民更不能通晓,而幕友吏胥等,遂至因之以作弊。这正和汉朝的时候,法文太简,什么“比”同“注释”等,都当做法律适用,弊窦相同(参看第二篇第八章第五节)。都由法律的分类,太觉简单,不曾分化得精密的缘故。
明朝的刑法,就是所谓《大明律》,“草创于吴元年。更定于洪武六年,整齐于二十二年,至三十年,始颁行天下”(详见《明史》卷九十三)。当草创之初,律令总裁官李善</a>长说:“历代之律,皆以汉《九章》为宗,至唐始集其成。今制宜遵唐旧。太祖从其言。”所以《明律》的大体,是沿于《唐律》的。其诸律的总纲,谓之名例律,冠于篇首。此外则分吏、户、礼、兵、刑、工六律。其刑法,亦分笞、杖、徙、流、死五等。五刑之外,又有充军和凌迟。凌迟以处大逆不道者。充军分极边、烟瘴、边远、边卫、沿海、附近各等,又有“终身”和“永远”之别。
清朝的法律,编纂于顺治</a>三年,全以《明律》为蓝本,名《大清律集解附例》。康熙十八年,命刑部:“律外条例,有应存者,详加酌定,刊刻通行。”名曰《现行则例》。二十八年,御史盛苻升奏请以现行则例,载入《大清律》内。诏以尚书图纳、张玉书</a>等为总裁。至四十六年,缮写进成,“留览”而不曾“发布”。雍正元年,诏大学士朱轼</a>、尚书查郎阿等续成之。至五年而全成,名曰《大清律集解附例》。高宗即位,命律例馆总裁三泰等,更加考正。五年,纂入定例一千条,公布施行。自此以后,合律和条例为一书,遂称为《大清律例</a>》。条例五年一小修,十年一大修,有律例馆,附属于刑部。届修纂之年,则由刑部官吏中,任命馆员,事终即废(参看《清国行政法》第一篇第二章)。其律分为名例、吏、户、礼、兵、刑、工七大目。刑分笞、杖、徙、流、死。五刑之外,又有凌迟,充军,与明同。而凌迟之外,又有枭示。较充军更重的,则发至黑龙江等处,给戍兵为奴,谓之发遣(充军分附近、边卫、边远、极边、烟瘴五等)。
司法的机关,除各级行政官都兼理刑狱外,在内则刑部、都察院、大理寺,并称为三法司。刑部受天下刑名,都察院司纠察,大理寺主驳正。明清两代,都是如此。亦系慎重刑狱之意。
而明朝最野蛮的制度,则系镇抚司、锦衣卫、东西厂,并起而操刑狱之权,其略已见第二章第一节(详见《明史》卷九十五)。清朝的时候,对于八旗,本来不设治民之官,所以其刑狱,亦由将军副都统兼管(八旗包衣,由内务府审理)。外藩如蒙古等的诉讼,则各由该部长自理。不服上诉,则在理藩院。这个都可称为特别审判。五刑之制,定于隋代。虽然远较秦汉时代的法律为文明,而比诸近世的法律,则尚不免嫌其野蛮。且如裁判制度、诉讼手续等,亦觉其不完备。所以从海通以后,各国借口于我国的法律不完,遂都在我国施行领事裁判权。末年有改良法律之议,乃将枭示、凌迟删除,军遣、流、徙,改为做工。笞、杖,改为罚金。又编订《刑律》、《民律》、《商律》和《刑民事诉讼法》。且拟改良审判制度。然均未及实行(参看第一节)。
第五节 赋税制度(上)
明初赋役的制度,却较历代为整齐。这个全由于有“黄册”和“鱼鳞册”之故。明朝田赋,仍行两税之法,分为夏税秋粮。其征收之额,官田每亩五升三合五勺,民田减二升,租田八斗五合五勺,芦地五合三勺四杪,草塌地三合一勺,没官田一斗二升。役法:民年十六为成丁;成丁而役,六十而免。役有以户计的,谓之甲役。以丁计的,谓之徭役。出于临时命令的,谓之杂役。亦有力役雇役的区别。黄册的编造,起于洪武十四年。“以一百十户为一里,推丁粮多者十户为长。余百户为十甲,甲凡十人。岁役里长一人,甲首一人,董一里之事。先后以丁粮多寡为序,凡十年一周,曰‘排年’。在城曰坊,近城曰厢,乡都曰里。里编为册。册首总为一图。鳏寡孤独不任役者,附十甲后为畸零。僧道给度牒。有田者,编册如民科,无田者亦为畸零。每十年,有司更定其册,以丁粮增减而升降之。册凡四:一上户部,其三则布政司府县各存一焉。上户部者册面黄纸,故谓之黄册。”鱼鳞册之制,则起于洪武二十年。“黄册以户为主,详具旧管,新收,开除,实在之数,为四柱式。鱼鳞图册,以土田为主,诸原坂,坟衍,下隰,沃瘠,沙卤之别毕具。鱼鳞册为经,土田之讼质焉。黄册为纬,赋役之法定焉。”
黄册是有田有丁的,一查黄册,便可知道这一家有多少丁,多少田。而田的好坏,以及到底是谁所有,又可把鱼鳞册核对。据此以定赋役,一定可以公平的了。但是到后来,鱼鳞册和黄册,都糊涂不堪(鱼鳞册甚且没有。黄册因要定赋役之故,不能没有,然亦因和实际不合,不能适用。有司“征税编徭”,乃自为一册,谓之“白册”)。据了鱼鳞册,找到了田,因无黄册之故,无从知田为何人所有。白册上头,载了某人有田,某人无田;某人田多,某人田少,也无从考核其到底是否如此。因为无鱼鳞册,不知其田之所在,无从实地调查之故。于是仍旧弄得穷的人有税而无田,富的人有田而无税。“无税的田”的税,不是责里甲赔偿,便是向穷民摊征。而国课一方面,也大受影响。历代承平数世,垦田和岁人的数目,都要增加的,独有明朝,则反而减少(洪武二十六年,即公元1393年,天下垦田8507623顷68亩。弘治十五年,即公元1502年,反只4228058顷)。于是有丈量之议,起于世宗时。然实行的不过几处,神宗时,张居正当国,才令天下田亩,通行丈量,限以三年毕事。于是“豪猾不得欺隐,里甲免赔累,小民无处粮”,赋税之制,总算略一整顿(但是明初量地的弓,本有大小之不同。这一次,州县要求田多,都用小弓丈量,人民亦受些小害)。其役法,则弄得名存实亡而后已。按力役之法,本来不大合理。与其课以力役,自不如课以一种赋税,而官自募役之为得当。但自唐宋以来,除王荆公外,总不能爽爽快快,竟行募役。而到后来,辗转变迁,总必仍出于雇役而后已,这也可见事势之所趋,不容违逆的了。明初的役法,本来是银差力差(银差即雇役),各从其便的。当时法令甚严,“额外科一钱,役一夫者,罪至流徙”。所以役法还算宽平。后来法令日弛,役名日繁,人民苦累不堪。于是有“专论丁粮”之议。英宗正统初,佥事夏时</a>,行之于江西,役法稍平。神宗以后,又行“一条鞭”之法。总计一州县中,人民应出的租税和应服徭役的代价,一概均摊之于田亩,征收银两。而一切差役,都由官自募。这便竟是普加一次田赋,而豁免差役了。主张田税和差役,不可并为一谈的人,不过说“徭役应当由富人负担的,有田的人,未必就是富人。所以力役的轻重,应当调查人户的贫富另定”。然而贫富的调查,决难得实,徒然因此生出许多扰累来。倘然征税能别有公平之法,不必尽加之于田亩,自然是很好的事情。若其不然,则与其另行调查人户的贫富,以定力役,还毋宁多征些田税而免除力役,让有田的负担偏重一点,因为倘使不然,徒然弄得农民的受害更甚。
鱼鳞册和黄册是一种良法,一条鞭则出于事势之自然,所以都为清代所遵循。清朝户口之法,其初系五年一编审。州县造册申府,府申司,司申督抚,督抚以达于部。以一百十户为一里,推丁多者十人为长。十户为一甲。甲系以户,户系以丁(民年六十以上“开除”,十六以上“添注”)。计丁出赋,以代力役,都和明制相同。康熙五十二年,诏嗣后滋生人丁,永不加赋;丁赋之额,一以五十年册籍为准。雍正年间,遂将丁银摊入地粮。于是乾隆初,停五年编审之制,民数凭保甲造册(保甲之法:以十户为一牌,十牌为一甲,十甲为一保,各有长。每户发给印单,令其将姓名职业人数,都一一书写明白)。每年十一月,随谷数奏报(八旗户口,三年一编审。由将军、都统、副都统饬属造册送部)。田税亦分夏税,秋粮。当编审未停以前,州县亦有黄册和鱼鳞册,用一条鞭法征收。编审停后,就只剩一种鱼鳞册了。清朝征税之制,又有一种“串票”。写明每亩应征之数,交给纳户,以为征收的凭据。其法起于顺治十年。初用两联,官民各执其一。因为奸胥以查对为名,向纳户收回,以致纳户失掉凭据,就可上下其手。康熙二十八年,改为三联。官民与收税的人,各执其一。编审停后,造串票仅据鱼鳞册。因为丁赋业经摊入地粮,征收只认着田,所以无甚弊病。
又历代赋税,都是征收实物(明初所征收的名目还很多。见《明史》卷七十八)。英宗正统三年(公元1438年),始令折征金花银,从此遂以银为常赋了(清朝漕粮省分,有本色折色之分。折色征银,本色征米。无漕粮处,一概征银)。这也是税法上的一个大变迁。其理由都在币制上,可参看第七节。
又明朝的时候,浙西地方,田赋独重。其原因起于宋朝南渡之后,豪强之家,多占膏腴的田,收租极重。其后变作官田遂以私租为官税(参看第三篇第十章第五节)。有元一代,这种弊窦,迄未革除。张士诚据浙西时,其部下官属,田产遍于苏松等处。明太祖攻张氏时,苏州城守颇坚。太祖大怒,尽借浙西富民之田,即以私租为税额。而司农卿杨宪,又以为浙西地味膏腴,加其税两倍。于是一亩之赋,有收至两三石的(大抵苏、松最重,嘉、湖次之,杭州又次之)。邱濬</a>《大学衍义</a>补</a>》说:江南之赋,当天下十分之九;浙东西当江南十分之九;苏、松、常、嘉、湖,又当两浙十分之九。负担的不平均,可谓达于极点了。从建文以后,累次减少(宣宗时,周忱巡抚江南,所减尤多)。然浙西之赋,毕竟仍比他处为重。以与张士诚一个人反对,而流毒及于江南全体的人民,这种政治,真是无从索解了。
第六节 赋税制度(下)
田税而外,蔚为大宗的,就是盐茶两税。明代的盐,亦行通商法,而两淮、两浙的盐,则又兼行人中法。谓之“开中”,其初颇于边计有裨。后因滥发盐引,付不出盐,信用渐失。孝宗时,乃命商人纳银子运司,给之以引。而以银供给边用,谓之银盐法。清代的盐则由户部发引,商人纳课于运库或道库(盐法道),然后领引行盐。引地各有一定,商人亦均世袭,就变成一种商专卖的样子(这种引谓之正引。有时引多商少,则另设票售之于民,谓之票引。票引是没有地界的,商人亦系临时投资)。国家为收盐税起见,保护这几个商人专卖,已不合理。而且(一)其初定制的时候,是算定什么地方要多少盐,然后发引的。所以引数和一地方需盐之数,大略相当。到后来,户口多了,盐便不够销——或因特别事故,户口锐减,则又不能销。(二)什么地方吃什么盐,初时也是根据运输的状况定的。后来交通的情形变了,而引路依然,运输上也不利益。(三)因盐不够销之故,商人借官引为护符,夹带私盐,销起来总要先私而后公,于是官盐滞销,而国课受其影响。(四)而且商人的得盐,有种种费用,成本比私盐为重,运输又不及私贩的便利。所以就商人夹带的盐,也敌不过私贩的盐,何况官盐?(五)私贩既有利可图,就成无赖棍徒的巢窟;于产盐和邻近产盐地方的治安,大有妨害。(六)私销既盛,不得不设法巡缉。然实利之所在,巡缉是无甚大效的。其结果,反弄得巡缉之徒,也扰害起人民来。(七)保护部分人专利,使人民都食贵盐等根本上的不公平,还没说着,其流弊业已如此。这种违反自然状况的税法,是不可不根本改革的。茶亦行通商法。明代尝设有茶马司,由官以茶易西番之马,禁止私运。初时也很有成效。后来私茶大行,价较官茶为贱,番人都不肯和官做交易,遂成为有名无实的事情。清代之茶,无官卖之事,但对蒙、藏,仍为输出之一大宗(通商以后,丝茶亦为输出之大宗。其事甚长,非本篇所能尽,故不论)。
此外杂税尚多。在明代,大抵以税课司局收商税(三十取一),抽分场所科竹木柴薪、河泊所取渔课。又有市肆门摊税、塌房税(官设的货栈)、契税等。明代此项杂税,大抵先简而后繁。随时随地,设立的名目很多,就《明史》也不能尽举。清代牙税契税,是通十八省都有的。此外,芦课、矿课、渔课、竹木税、牛马牲畜税等,则随地而设,都由地方官征收。
商业上,内地的通过税,明朝本来就有的。宣宗时,因钞法不通,于各水陆冲衢,专一设关收钞,谓之钞关(参看下节)。其初本说钞法流通之后,即行停止的,然此后遂沿袭不废,直到清朝,依然存在。清朝的关,有常关、海关之分。常关专收内地的通过税。有特派王大臣监督的(京师崇文门左右翼),有派户部司员监督的(河北的张家口、山西的杀虎口),有由将军兼管的(福州闽海关),有由织造兼管的(苏州浒墅关、杭州南北新关),各省钞关税,由督抚委道府监收。后来离海关较近之处,都归并洋关管理。洋关则各关都有税务司,其上又有总副税务司,都以洋人充之,由海关道监督。光绪三十二年,又特设督办税务大臣,以董其事。税额:洋货进口,土货出口的,都值百抽五,为进出口正税。土货转运别口的,值百抽二点五,为复进口半税。洋货转运别口的,在三十六个月以内免税,逾期照正税一样完纳,为复进口正税。洋商运货入内地,和入内地买土货的,都值百抽二点五,为内地半税。税则列入约章上,成为协定税率,是中国和外国人交涉以来,最吃亏的一件事。《辛丑和约》曾订明裁厘之后,加税至一二点五,但到如今没有实行。厘金起于洪杨之时,本说事平之后即行裁撤。其后借口地方善后,就此相沿不废。各省都由布政司监督,委员征收。有分局,有总局,一省多者百余处,少亦数十处。层层阻难,弄得商贾疾首蹙额。其实国家所得的进款,不及中饱的一半,可谓弊害无穷(税厘制可参看第五篇第八章第四节)。
第七节 币制的变迁
明清两代币制的变迁,也得略论一论。在这两代,可称为“钞法废坏,银两兴起”的时代。
明初,承钞法极弊之后,也颇想仍用铜钱;但是这时候,铜钱业已被钞币驱逐净尽了,要用铜钱,不得不鼓铸。而要鼓铸,则(一)要多大的一笔费用,国家一时颇难负担。(二)责民输铜,人民颇以为苦。(三)私铸颇多。(四)而商贾也有苦铜钱太重,不便运输的。于是乃仍用钞,分一贯、五百、四百、三百、二百、一百六种。其定价,系钞1贯=钱1000=银1两=金1/4两。一百文以下,即用钱。行之未久,钞价便已跌落。于是添造小钞,禁用铜钱。成祖时,又禁用金银。然到底不能维持。价格跌落,至于只有千分之一二。到公元1428年,即宣宗宣德三年,到底至于停造新钞。然而已出的旧钞,还无法收回。于是想出种种法子来收回它。其收回之法,可总括为两种:一种是添设新税目;一种是旧有的税,加增税额。本来征收别种东西的,也一概收钞。收回了,都一把火烧掉。这种临时加增的负担,有许多就变作了永久的。这要算我国民受“宋、金、元、明四朝政府滥发纸币”最后之赐了。
从此以后,钞币虽然还有这样东西,实际上已不行用。然而铜钱一时鼓铸不出许多——就铸得出,也嫌其质重而直轻。用布帛等做货币的习惯,从钞币行用以后,倒又已破坏了,一时不能恢复。而“银”就应运而兴。
钞法既坏,铜钱又无,银作为货币,是一种天然的趋势。所以《金史</a>》上说:金哀宗末年,民间就但以银市易了(元朝的行钞,亦用银相权)。但是元朝和明朝的初期,朝廷还在那里行钞。所以银的作为货币,还没有发达完全。到钞法已废之后,这种趋势,就日甚一日了。田税征银,已见第五节。其余各方面的用银,见于《明史》的,今再略举如下:
宪宗成化十六年(公元1480年)正月,户部奏准扬州、苏、杭、九江等处船料钞二贯,收银一分。
孝宗弘治元年(公元1488年),奏准凡课程:除崇文门、上新河、张家湾,及天下税课司局,仍旧钱钞兼收外,余钞关及天下户口食盐钞,一贯折收银三厘。钱七文,折收银一分(按:这都是为收钞起见,临时增设的税。现在钞已收尽,故改而征银)。
七年二月,命弘治六七年户口盐钞,仍折银解京。
武宗正德元年(公元1506年)五月,户部奏准将明年应征旧欠户口食盐钱钞,及崇文门分司商税钱钞俱折银。
十四年九月,令各处钞关,并户口食盐钱钞,俱折收银。
世宗嘉靖八年(公元1529年),直隶巡按魏有本,奏请钞关俱折银。从之。
从此以后,银两便变作“通行天下,负有货币资格”之物了。所可惜的,终明清两朝,都未能使银进为铸造货币,以成为本位货币;仍旧听他以秤量货币的资格,与铜并行,以致弄成无本位的神气。
清朝对于铸钱,颇能实行前人“不爱铜不惜工”之论(其鼓铸,在世祖的时候,就颇认真的)。户部设局,名曰宝泉。工部设局,名曰宝源。各省亦多设局,即以其地为局名。初时铸钱,每一枚重一钱,后加至一钱二分,又加至一钱四分。雍正二年,乃定以一钱二分为常制(欲知其详,可把清朝所修的《皇朝文献通考</a>》作参考)。亦知银铜二者,不能偏废。乾隆时,屡有上谕,责令各省官民,满一贯以上,便要用银。但是货币是量物价之尺,就是价格的单位。价格的单位,同时不能有两个的。银两是一种天然之物,要使天然之物和法律上认为货币的铜钱,常保一定的比价,是件不可能的事情。倘使这时候,能悟到银两与银币不是一物;把银也鼓铸成一种货币,且单认银为货币,而把铜钱当成银币的辅助品;中国就早可进为银本位之国。本位观念既已确立,就再要进而为金本位,也容易许多了。惜乎清朝顺、康、雍、乾四朝,对于币制,都很有热心整顿,始终没想得穿这一步,以致不但本位不立,而且银两需用既广,而实际上专用秤量量法,也觉得不便殊甚;到和外国交通以后,墨西哥的银币,就成为一种商品而输入了。这是“钞币废而银两兴”(而且中国自古是专用铜币的,到这时代,才可以称为银铜并用)的时代中的得失。至于中国现在,究应进为金本位;抑应废金用纸,径与货物相权?那是另一个问题(是很大的问题),不是本书所能兼论的。
第八节 学术思想的变迁
明清两代,学术思想的变迁,关系极大。这种变迁,起于明末,而极盛于清朝乾嘉之时;道咸以后,又别开异境,就和最近输入的西洋思想相接触。要论这件事情,我先得引近人的几句话。他说:
综观二百余年之学史,其影响及于全思想界者,一言蔽之曰:以复古为解放。第一步复宋之古,对于王学而得解放。第二步复汉唐之古,对于程朱而得解放。第三步复西汉之古,对于许郑而得解放。第四步复先秦之古,对于一切传注而得解放。夫既已复先秦之古,则非至对于孔孟而得解放焉不止矣(《改造杂志》三卷三号梁启超</a>《前清一代中国思想界之蜕变》)。
原来中国学术,可分为六个时期。
一、先秦时期。此时期可称为创造时期。中国一切学术,都从上古时代逐渐发生,至春秋战国而极盛(参看第一篇第十章第一节和第三节)。
二、两汉时期。此时期可称为经学时期。因此时期之人,对于学问,无所发明创造;只是对于前一期的学问,抱残守缺,而所抱所守的,又只得儒家一家。此时期中又可分为两时期:前汉的今文学,是真正抱残守缺,守古人的遗绪的;后汉的古文学,则不免自出心意,穿凿附会,但其尊信儒家则同(参看第二篇第八章第六节)。
三、魏晋时期。东汉时代的学问,不免流于琐碎,又不免掺入妖妄不经之说,渐为人心所厌弃。由是思想一转,变而专研究古代的哲学(这种哲学,是中国古代社会公有的思想,由宗教而变成哲学,存于儒家道家书中,而魏晋以后的神仙家,亦窃取其说以自文的。合观第一篇第十章第一节和第三节及第二篇第十五章第六节自明)。
四、南北朝隋唐时期。这时期可称为佛学时期。中国古代的哲学,虽然高尚,究竟残缺不完。印度人的思想,则本来偏于宗教和哲学方面。这时代,佛教以整然的组织,成一种有条理系统的哲学而输入,自然受人欢迎(参看第二篇第十五章第六节)。
五、宋元明时期。这一派的学术,可谓对于佛学的反动力,因为佛学太偏于出世之故。但其学问,实在带有佛教的色彩不少(参看第三篇第十章第八节)。
六、晚明有清时期。这时期可称为“汉学”时期,便是现在所要论的。
原来中国人的学问,有一个字的毛病,便是“空”。所谓空,不是抱褊狭的现实主义的人所排斥的空,乃是其所研究的对象,在于纸上,而不在于空间(譬如汉朝人的讲经学,就不是以宇宙间的事物为对象,而是以儒家的经为对象)。这是由于尊古太甚,以为“宇宙间的真理,古人业已阐发无余;我们只要懂得古人的话,就可懂得宇宙间的真理”的缘故。
这种毛病,是从第二期以后,学术界上通有的毛病。但是学术是要拿来应付事物的。这种学术,拿来应付事物,总不免要觉其穷。于是后一期的学术,起而革前一期的学术的命。第五期的学术,是嫌第四期的学术,太落空了,不能解决一切实际的问题而起的。然而其实第五期的学术,带有很多第四期的学术的色彩;而且仍旧犯了“以古人之书为研究的对象”的毛病,既不能真正格明天下之物之理,又不能应付一切实际的问题。到后来,仍旧变为空谈无用。明朝的时候,王学出,而其落空也更甚。这种学术的弊坏,达于极点,而不可不革命了。所以清代的汉学,乘之而起。汉学虽亦不免以古人的书为对象;但(一)其所“持为对象的古人的书”,是很古的,很难明白的。要求明白它,不得不用种种实事求是的考据手段。因为用了这种手段,而宇宙间的真理,也有因此而发明的(考据古书,本是因为信古书而起。然其结果,往往因此而发现古书的不可信)。(二)其所持为对象的,是第一期人的书(传注虽是汉人的书,实际上都是第一期人的遗说)。“以古人之书为对象,而不以宇宙间的事物为对象”的毛病,是第二期人才有的。第一期人,还是以事物为对象。看他的书,好比看初次的摄影一样,究竟去事物还近。(三)而且“考求宇宙间事物”的精神和实事求是的精神,原是一贯的。这是经过汉学时代之后,中国人易于迎接西洋人科学思想的原理。这一期学术之中,又可分为三小期。
第一小期,最适当的代表人物,是顾炎武</a>。炎武的特色,在于(一)博学。他于学问,是无所不窥的。看他所著的《日知录</a>》,便可以知道。(二)实事求是。无论讲什么学问,都不以主观的判断为满足,而必有客观的证据。看他所著的《日知录》、《音学五书》,便可知道。(三)讲求实用。与炎武同时几个明末的大儒,都是想做实事的,不是想谈学问的。所以他们讲学问,也带有实用的色彩。看顾炎武所著的《天下郡国利病书》,便可以知道。与炎武同时的黄宗羲</a>、王夫之</a>、颜元</a>、刘献廷</a>等,都带有这种色彩。夫之僻处穷山,其学不传。黄宗羲之学,是偏于史的。其后浙西一隅,史学独盛(其最著的,如万斯大、万斯同</a>、邵晋涵、全祖望</a>、章学诚</a>等)。献廷的书不传。又他所研究的学问(如想造根本楚音的新字母等(见全祖望《鲒琦亭集·刘继庄传》),和当时社会上流行的学问,相去得太远了。颜元是专讲实行的,凡是书本上的功夫,他一概不认为学。主张研究兵农,身习六艺。这一派学问,在当时的环境中,也不甚适于发达(因为专制的时代,不容人民出来做事。中国社会是静的,也不欢迎出来做事的人)。所以到后来,专讲做实事的颜元一派消灭了,讲一种特别的学问的刘献廷一派也不传。因为当时的思想,带有一种复古的趋势之故(见第十三章第一节),于后世的事情,无暇分其精力去研究,而都并其力于考古之一途。于是史学等也不甚发达,而清朝人的学问,遂集中于经。继炎武而起的,是著《古文尚书疏证》,以攻东晋晚出《古文尚书》之伪的阎若璩</a>,著《易图明辨</a>》,以攻宋以后盛行的河洛图书的胡渭</a>等(参看第三篇第十章第八节)。这一派人的学问,是“博采的古人的成说,求其可信者而从之”,不一定薄宋而爱汉,可称为“汉宋兼采派”。
第二期的人物,可分皖吴两派。皖派起于戴震</a>,其后最著的,为段玉裁</a>、王怀祖、王引之。王氏之后,为最近的俞樾</a>、孙诒让</a>。吴派则惠周惕</a>、惠士奇</a>、惠栋</a>,三世相继。其后著名的,如余萧客</a>、江声、江藩</a>、王鸣盛、钱大昕</a>、汪中</a>等。这一派的特色,在于专标汉儒,以与宋儒相对待。原来研究学问,有两种法子:其一是胪列了许多证据,以主观判断其真伪。其二是不以主观下判断,而先审查这证据的孰为可信。譬如东门失火,咱们人在西门;听得人述失火的原因和情形,各个不同。拣其最近情理的一种信他,是前一种法子(这是汉宋兼采派)。且不管他所说的话,谁近情,谁不近情,先去审查各个传说的人,谁是在东门眼见的,谁的说话,是素来诚实的条件,以为去取的标准,是后一种法子(这是纯正的汉学。若绝不问人,单是坐在屋子里,凭虚揣度,便变成宋学了)。把这两种法子比较起来,当然后一种更为谨严,所以循进化的公例,第一期的汉宋兼采派,当然要进为第二期的纯粹汉学派。这一期可称为清代学术的中坚。前此亡逸的经说,都在这一期中辑出。汉人的传注,有不明白的,在这一期中,都做成了新疏(除《左氏》、《小戴记》外,《十三经</a>》清儒都有新疏)。清朝人的学问,经学而外,最发达的是小学</a>,在这一期中,也焕然大明。讲考据最切要的功夫,使古学复明最紧要的手段,是校勘和辑佚,到这一期而其法大备。又推治经之功,以旁及诸子,且及于史,真能使古学灿然复明。近人以清朝的汉学,比欧洲的文艺复兴,这一期当然是清代学术的中坚了。
第三期与第二期,同是汉学,然可对第二期的古文学而称为今文学。汉朝人的经学,有今文和古文两派(已见第二篇第八章第六节)。既然复古,要复得彻底。以“东门失火,在西门判断传说,先审查传说的人,谁是在东门眼见的,谁的说话,是素来诚实的等条件”为例,当然今文的价值,比古文大。所以第二期之后,又有这一期,也是当然的趋势。这一派的学问,发生于武进的庄(存与)、刘(逢禄)。而传衍于仁和之龚(自珍)、邵阳之魏(源)。播之于近代的王闿运</a>、皮锡瑞</a>、廖平</a>。而康有为</a>创孔子</a>托古改制之说,直追寻到儒家学说的根源。且可见得社会是进化的,古代并不比后世好(好的话,是改制者所托)。实在对于几千年来迷信古人的思想,而起一大革命(康氏最尊信孔子。然所尊信的,是托古改制的孔子,不是“祖述尧舜宪章文武”的孔子,便是既得解放后的尊信,不是未得解放前的尊信。这一点,不能与其余迷信者流,等量齐观)。
第六期的学术,如剥丝抽茧,逐层进步;至于此,则已图穷而匕首现了。而西洋的思想,适于此时输入。两种潮流,奔腾澎湃,互相接触,就显出一种“江汉朝宗”、“万流齐汇”的奇观。
清朝的学术,在别一方面的,要论起来,也还多着呢。因不足以代表一时代的思潮,所以不再详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