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从武昌起义到正式政府成立
3个月前 作者: 吕思勉
第一节 武昌起义和各省光复
中国人所以怀疑帝制和反对清朝的原因,在前一篇里,已经说明了(第十三章第一节和第六节)。其中图谋革命最早的,就要推前大总统孙文。他在光绪十八年,已经在澳门组织兴中会,图谋革命。公元1891年(光绪十七年),在广州起事,不成,走到英国。给驻英公使龚照屿,把他骗到使馆里,拘禁起来。旋因英国人交涉,得以释放。于是孙文遍历南洋群岛和美洲的旧金山等处,竭力鼓吹,信从的人渐多。公元1904年、1905两年,因留东学生,极一时之盛。孙文亲自到日本,从事鼓吹。公元1905年,就和黄兴等组织同盟会,以为实施革命的团体。这一年,起兵攻镇南关,夺取炮台;第二年,又攻云南的河口,都因军械不继,退去。公元1911年,黄兴起事于广州。未及期而事泄,党人仓促攻督署,死者七十二人,都丛葬在黄花岗。这要算图谋革命以来最壮烈的一举了(关于辛亥以前革命事业的进行,可参看《孙文学说》的附录)。
辛亥八月十九日(阳历10月10日),先是革命党人,在湖北运动举事。原约八月十五日夜起义,后来延期到二十五日。而十七日事泄,机关多处同时被破。宪兵彭楚藩、刘汝夔、杨宏</a>胜三人,都被清鄂督瑞澂所害,遂改于是夜起义。工程营先发,辎重队继之。先取火药局,直扑督署。瑞澂和统制张彪都逃去,于是武昌光复。众推黎元洪为中华民国军政府鄂军都督。
二十三、二十四两日,派兵渡江,连克汉口、汉阳。照会各国领事,请其转呈政府,确守局外中立。并申明:
一、以前清政府所定条约,军政府概认其有效——但此后再与清政府订约,军政府概不承认。
二、承认各国的既得权。
三、赔款外债,照应由各省如数摊还。
四、各国倘以军用品助清,军政府概须没收。
领事团即宣告中立。旋各国都承认我为交战团体。
清廷得武昌起义的消息,即以荫昌督师,并命萨镇冰以海军赴鄂。二十三日,起袁世凯</a>为湖广总督。
九月初六日,命荫昌俟袁世凯到后,即行“回京供职,”以冯国璋统第一军,段祺瑞统第二军,都归袁世凯节制。
九月初七日,清军陷汉口。我军以黄兴为总司令,守汉阳。十月初七日,汉阳陷。而其时各省都次第光复。
奉天于九月二十二设立保安会;推东三省总督赵尔巽</a>为会长,咨议局议长吴景濂为副会长。只有直隶、河南、吉林、黑龙江四省,未曾宣布独立。
只有提督张勋,还在南京负固。于是苏浙两省,联军进攻。十月十二日,南京就克复——程德全移驻南京。
而停泊镇江九江的海军,亦于二十二、二十五两日,先后反正。
清廷听得陆钟琦死了,以吴禄贞为山西巡抚。禄贞屯兵石家庄,以清兵陷汉口后,纵火焚烧,截留运往战地的军火。禄贞旋于九月十七日遇刺。而驻兵滦州的张绍曾,又发强硬的电报,请清廷立宪。
清廷先已罢盛宣怀(九月初五日),下罪己诏,开党禁(初九日)。九月十一日,罢奕劻等,以袁世凯为内阁总理。十三日,宣布十九信条。因其中第八条:“总理大臣,由国会公选,皇帝任命。”第十九条:“第八……条,国会未开以前,资政院适用之。”于是十八日,资政院选袁世凯为总理。摄政王旋退位。
第二节 临时政府的成立和北迁
当南京未克复时,江苏都督程德全,浙江都督汤寿潜,公电沪军都督,提议“请各省各派代表,在上海开一会议”。其资格系:一、由各省咨议局各举一人,二、由各省都督府各举一人。有两省以上的代表到沪。即行开议;续到的随到随加入。沪督赞成了。于是以苏、浙都督府代表的名义,通电各省,“请即派员到沪,组织临时政府”,并请“公认伍廷芳、温宗尧为临时外交代表”。各省复电,多就近派本已在沪的人为代表,所以代表齐全得很快。九月二十五日,开第一次会议。议决定名为“各省都督府代表联合会”。二十七日,以黎都督亦有通电,请各省派代表到武昌,组织临时政府。议决:“会所以上海为宜”,电请武昌派代表到沪与会。三十日,议决:“以武昌为中央军政府,以鄂军都督执行中央政务。”并请“以中央军政府名义,委任伍廷芳、温宗尧为民国外交总副长”。十月初三日,议决:“各省代表,同赴武昌,组织临时政府。”初四日,又议决:“以一半赴湖北;一半留上海,为通信机关,以便联络声气。”赴湖北的代表,于初十日,在汉口开会。十三日,议决《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二十一条。
临时大总统,由各省都督府代表选举之。以得票满投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者为当选——代表投票权,每省以一票为限。(第一条)
参议院以各省都督府所派参议员组织之(第七条)……每省三人……其派遣方法,由各省都督府自定之(第八条)……未成立以前,暂由各省都督府代表会,代行其职权……(第十六条)
十四日,得南京光复的消息,就议决:“以南京为临时政府设立的地点。各省代表,限七日内齐集南京。有十省以上的代表到了,即开临时大总统选举会。”就是这一天,留沪的代表,忽而票举黄兴为大元帅,黎元洪为副元帅。明日,又议决大元帅的职权。即以大元帅主持组织中华民国临时政府,武昌各代表,通电否认。旋武昌各代表,齐集南京。二十四日开会,议决:“于二十六日选举临时大总统。”
先是:初十日,武昌的民军,由英领事介绍,与清军停战三日。三日期满之后,又继续停战三日。十五日,袁世凯电汉口清军,停战期满之后,再继续十五日;而派唐绍仪为代表,与黎都督——或其代表人讨论大局。
二十五日,浙江代表陈毅从湖北到南京。报告“唐绍仪已到汉口,黎都督的代表,业经和他会晤。据唐绍仪说:袁世凯也赞成共和”。于是议决:缓举临时大总统——承认上海所举大元帅、副元帅。于《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上:追加“临时大总统未举定以前,其职权由大元帅暂任之”一条。二十七日,黄兴辞职,推荐黎元洪为大元帅。公决“以黎为大元帅,黄为副元帅;由副元帅代行大元帅职权,组织临时政府”。又于《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后,追加“大元帅不能在临时政府所在地时,以副元帅代行其职权”一项。先是袁世凯派唐绍仪为代表后,各省代表,亦议决以伍廷芳为民军代表。而以北方不认山、陕在停战范围之内,民军复电不认。旋商明,清廷对山、陕,民军对四川,各不增加兵力与军火。乃定议:从十月十九起,到十一月初五,停战十五日。以汉口为议和地点。而伍廷芳以在沪任外交代表,不能到汉。乃改以上海为议和地点。
十月二十七日,唐绍仪到上海。二十八日,开第一次会议。伍廷芳提议:“十九日停战后,湖北、山西、陕西、山东、安徽、江苏、奉天,均须一律停战,不得进攻。要电致袁内阁,得了确实的回复,方能开议。”唐绍仪答应了。十一月初一日,袁内阁回电到了。开第二次会议。延长停战期限七日(十一月初五到十二日)。伍廷芳提出:“必须承认共和,方可开议。”唐绍仪电达北京,请召集国会,议决国体。初九日,内阁奏请召集宗、支王公开御前会议,对于国体问题,由民意决议的话,也承认了。初十日,开第三次会议。议定“开国民会议解决国体,从多数取决。决定之后,两方均须依从”。十一日,开第四次会议,议定“国民会议,以每省为一处,内外蒙古为一处,前后藏为一处,每处选代表三人组织之——每人一票:倘某处代表到会的不满三人,仍有投三票之权”。十二日,开第五次会议。伍廷芳提出,“国民会议,以上海为开会之地;开会日期,定于十一月二十日”。唐允电达袁内阁。
初六日,孙文到上海。初十日,江苏、安徽、江西、浙江、福建、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云南、河南、山东、山西、陕西、奉天、直隶十七省代表,开临时大总统选举会。孙文以十六票当选。这一天,是阳历十二月二十九日。于是通电各省,改用阳历。以十三日为中华民国元年1月1日。孙文即于此日就职。
于是唐绍仪以交涉失败,打电报到北京辞职。袁世凯打电报给伍廷芳,说:“唐代表权限所在,只以切实讨论为范围。”现在国民会议各条,“均未先与本大臣商明,遽行签定。其中实有……碍难实行各节。嗣后应商事件,即由本大臣与贵代表直接电商……”。伍廷芳复电,说:“唐代表签订和约,不能因其辞职而有变动。而且往返电商不便,请清内阁总理,亲自到上海来面商。”袁世凯又打电报来,说:国体问题,“现正在商议正当办法,为什么南京忽然组织政府?设国会议决为君主立宪,该政府暨总统,是否立即取消?”
伍廷芳复电说:“这是民国内部的事情”,“若以此相诘,请还问清政府,国民会议未决以前,何以不即行消灭?……设国会议决为共和,清帝是否立即退位?”于是和议停顿,而北方将士,亦多倾向共和。段祺瑞等联电赞成共和;并说要带队入京,和各亲贵剖陈利害。
于是由袁世凯和民国商定了优待满、蒙、回、藏各族和清室的条件。而清帝于二月十二日退位。
先是临时总统就职后,各省代表,又于正月初三日,选举临时副总统。黎元洪以十七票——全场一致当选。又修改《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原文第二十条:“临时政府成立后,六个月以内,由临时大总统召集国民议会。召集方法,由参议院议决之。”这时候,于“国民议会”之下,加入“制定民国宪法”六个字。从临时政府成立后,各省代表会,就依《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代行参议院职权。旋各省所派参议员,陆续都到。于正月二十八日,开参议院成立大会,《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第二十条:“临时政府成立后六个月以内,由临时大总统召集国民议会。”这时候,因为来不及,乃将《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修改,成为《临时约法》。由临时大总统,于三月十一日公布。第五十三条:“本约法施行后,限十个月内,由临时大总统召集国会,其国会组织及选举法,由参议院定之。”第五十四条:“中华民国之宪法,由国会制定。宪法未施行以前,本约法之效力,与宪法等。”
当清帝尚未退位时,孙文曾提出最后协议条件,由伍代表转告袁世凯。其中重要的三条是:一、袁世凯须宣布政见,绝对赞同共和。二、孙文辞职。三、由参议院举袁为临时大总统。而清帝《退位诏》中,又有“……即由袁世凯以全权组织临时共和政府,与民军协商统一办法……”的话。清帝既退位,袁世凯电告临时政府,绝对赞成共和。于是十三日,孙文向参议院辞职,并荐举袁世凯。十四日,参议院以二十票对八票,议决临时政府,移设北京。十五日,开临时大总统选举会,袁世凯以十七票——全体一致当选。黎元洪亦辞副总统职。二十日开会选举,黎仍以十七票全场一致当选。便是十五日这一天,参议院复议临时政府地点,忽又以十九票对七票,可决仍设南京。于是派蔡元培</a>、汪兆铭精卫到北京,欢迎袁世凯来就任。二十九日夜,北京兵变。三月初一日,天津、保定又兵变。初六日,参议院就议决,许袁在北京就职。袁命唐绍仪到南京组织新内阁,接收交代事宜。孙文遂于四月初一日去职。初五日,参议院亦议决移设北京。
南京临时政府阁员
陆军总长 黄兴
海军总长 黄钟英
外交总长 王宠惠
司法总长 伍廷芳
财政总长 陈锦涛
内务总长 程德全
教育总长 蔡元培
实业总长 张謇</a>
交通总长 汤寿潜
唐绍仪内阁阁员
陆军总长 段祺瑞
海军总长 刘冠雄
外交总长 陆征祥
司法总长 王宠惠
财政总长 熊希龄
内务总长 赵秉钧
教育总长 蔡元培
工商总长 陈其美
农林总长 宋教仁
交通总长 梁如浩
按《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第十七条:“行政各部如下:一外交部,二内务部,三财政部,四军务部,五交通部。”后来修改时,将这条删去。
第三节 大借款、宋案和赣宁之役
参议院移设北京后,于1912年八月,将《国会组织法》和《参众两院选举法》议决。初十日,由临时大总统公布1913年正月初十日,明令召集国会。四月初八日,国会正式成立。
唐绍仪于1912年六月十五日辞职,由外交总长陆征祥代理。二十九日,任命陆为总理。第一次在参议院提出阁员,未能同意。第二次提出,才通过了。内务、陆、海军三部仍旧。财政周自齐,司法许世英,教育范源濂,农林陈振先,工商刘揆一,交通朱启钤</a>。而陆已称病不出,乃以内务赵秉钧暂代。九月二十四日,任命赵为总理。阁员都照旧。“宋案”起后,赵秉钧也称病不出。以陆军段祺瑞代理。国会开后,熊希龄乃出面组阁。其阁员:外交孙宝琦,内务朱启钤,财政熊自兼,陆军段祺瑞,海军刘冠雄,教育汪大燮,司法梁启超</a>,农林张謇,交通周自齐,当时称为“人才内阁”;又有人称它做“第一流内阁”。《新约法》成立。改行总统制以前,内阁的更迭如此。现在要说“赣宁之役”(“二次革命”)了。这一役的内容,自然是新旧之争。其导火线却是(一)俄蒙事件,(二)大借款,(三)宋案。俄蒙事件,在下一章叙述。现在却先叙述大借款和宋案。
当武昌起义后,外交团协议,由各国银行代表,组织联合委员会,监督中国盐税和海关的收入,以为外债的担保;并议决对于南北两军,都不借款。所以当时两军军费,都很支绌,这也是战争缩短的一个原因。其间借款,只有“维持北京市面借款”七十万镑,由清资政院议决;度支部大臣绍英,于1912年1月29日(辛亥十二月十一),和奥国瑞记洋行签订。这事还在外交团决议以前。
临时政府成立之初,财政自然是很困难的。于是发行军需公债一万万元,有奖公债五千万元。又将苏路公司、招商局等,用私人名义,向外国银行抵借款项,再行转借与政府。其中唯用汉冶萍公司向日本抵借五百万元一款,因参议院反对取消。唐绍仪任国务总理后,向四国银行团,以将来大借款为条件,请其垫款三百万元,以为收束南京政府组织北京政府的费用。北京政府成立后,唐又向四国团商借六亿元,以为(一)统一中央和各省的行政,(二)解散军队,(三)改良货币,(四)振兴实业的费用。四国银行团怕日俄两国不在团内,终究不妥,又向日俄劝诱加入。日俄两国以“四国承认满、蒙为其特殊势力范围”为条件,四国不肯答应。而唐绍仪亦以四国团要求中国“以后不得向他银行借款”,斥为垄断,宣言“中国有自由选择借款的权利”。于是以京张铁路为担保,于三月十四、四月初六,先后向华比银行借得1250000镑,四国提出抗议。政府不得已,允许将来大借款成立,把比国的借款还掉。
这时候,日俄两国,业已加入银行团,四国变为六国。五月初二日,唐绍仪要求从五月到十月,垫款八千万两。因银行团要求用外人监查,借款中止。旋由财政总长熊希龄和银行团交涉,银行团开出条件:一、在财政部附近,设立检查所,由银行团与财政部各选委员一人,监督借款用途。二、各省解散军队,须由中央政府派遣高级军官,会同税务司办理。政府把这条件提出参议院,参议院不肯承认;舆论尤其大哗,交涉又停顿了。
而从日俄两国加入之后,六国银行团就在伦敦开一会议。因(1)日俄两国,提出“借款不得用之满蒙”;而(2)四国方面,提出“发行公债,各由本国的银行承当”;至五月十五日,会议遂决裂。旋又移到巴黎开会,议决:(1)另由外交上解决。(2)俄得在比利时,日得在法国共同引受银行发行债票。又议决:关于特定问题的用途,有一国提出异议时,即可作废。于是各国的意见,大略一致。乃先订立基础条件——六月十九日。随即电告北京银行代表,于二十四日,向中国政府提出条件:
一、借款的总额,为六万万元;于五年内陆续支付。
二、英以汇丰,法以汇理,德以德华,美以花旗,俄以道胜,日以正金银行为代表。
三、由六国团选出代表,监督借款的用途。
四、对于盐税,须设立特别税关——或类似税关的机关——监督改良。
五、在此借款期内,中国不得更向六国团以外的银行借款。
财政总长熊希龄,对于监督盐税,绝对反对,但愿聘用外国技术人员。又要求减少借款的总额,而同时减轻其条件。请银行团从六月到十月,每月垫款六百万。银行团不允。熊希龄旋辞职,赵秉钧兼署财长。八月初五日,函告银行团,决计向别的银行商议。旋周学熙任财政总长。外国银行,对于汇丰等的垄断,不满意的也很多。于是驻英公使刘玉</a>麟和英国克利斯浦公司,成立借款一千万镑,于八月三十日,在伦敦签字。六国团又出面反对,电知本国各分银行,不替中国汇兑。十月十五日,周学熙命长芦运使,于长芦税项下,每月取出克利斯浦借款利息,存在天津麦加利银行。三十日,与庚子赔款有关系的各国公使,忽然由意使领衔,出面抗议,说:盐税系庚子赔款的担保,不能移作别用——其实当辛丑定约时,盐税只有12000000两。后来加价,加课,到公元1911年,已增至47500000两。以赔款余额为担保,辛丑后久有其事,使团并没反抗。中国政府,虽然据此答复,然因需款紧急,毕竟不得已,俯就其范围。于是取消财部命令。《克利斯浦借款合同》第十四条:“在债票全发行以前,中国政府,如欲借款,克利斯浦公司有优先权——但条件须与他银团相同。”亦由中国予以赔偿;将此条取消。十一月三十日,以大总统命令,委任周学熙为办理借款专员,和六国团磋商,到十二月下旬,条件大致就绪。二十七日,赵总理和周总长,出席参议院,报告条件。正拟签字,而银行团借口巴尔干半岛发生战事,金融紧急,要求把五厘利息,改为五厘半。于是签字问题又搁起。而1913年三月二十日,美国总统威尔逊,又命本国银行退出团外,六国又变为五国。
美国的退出,五国团颇疑心他有单独行动的意思。又银行团因预备借款给中国,买进现银已颇多。
而自“宋案”发生后,中国政府,也急欲成就借款。于是旧事重提,一切渐就妥洽。于1913年四月二十六日,在北京签约。借入的数目,是25000000镑,利息五厘,期限四十七年。盐务收入,除担保前债尚未还清者外,全数作为担保。将来海关收入的余款,亦尽数作为本借款担保。于北京设盐务署;内设稽核总所,由中国总办一员,洋会办一员主管。产盐地方,设立稽核分所,设经理华员一人,协理洋员一人。盐税都存银行,非由总会办会同签字,不能提用。本利拖欠,逾“展缓近情”的日期后,即将盐政事宜,归入海关管理。至于用途,则于审计处设立稽核外债室,任用华、洋稽核员,以资稽核。
大借款的经过大略如此。而既签字后,却引起一段政府和议院的冲突。原来民国时代,政府借款,当立约签字之先,总把交涉情形,报告参议院,求其同意。而此项大借款,则仅于签字后,咨交议院查照。《咨文》说:“查此项借款条件,业于1911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由国务总理即财政总长,赴前参议院出席报告,均经表决通过,并载明参议院议事录内,自系当然有效。相应咨明贵院查明备案可也。”而议院方面,则说:当时所表决,只是办法的大体,“所以示交涉的范围”。所以政府所提出,只有第二、第五、第六、第十四、第十七条,其余各条,但注明“普通条件”字样,并没有条文。议员也就说普通条件,毋庸逐条表决,不曾再事追求。倘使正式议决借款合同,岂得如此?于是有主张将合同咨还政府的。而七月初,又发现政府于四月二十日,曾借奥国斯哥打军器公司款项三百五十万镑;不但合同没有交议,并且全没有令国会与闻。遂于七月初五日,提出弹劾政府案,其后这件事情,也始终没有结果。
至于“刺宋案”,则发生于1913年三月二十日。农林总长宋教仁,从下野后,仍为国民党中有力的人物(民初政党的情形,见第四节)。这时候,宋教仁的议论,说:总统非举袁世凯不可,而内阁则必须由政党组织。这一天晚上,突然在沪宁车站遇刺。二十二日身死。旋捉获凶手武士英和</a>主使的应桂馨。政府命江苏都督程德全、民政长应德闳查究。四月二十六日,程、应电呈总统,并通电全国,宣布所获证据。则主使应桂馨的,又系国务院秘书洪述祖。于是舆论哗然,都说这件事和政府有关。就做了二次革命直接的导火线。
先是南京政府交代后,孙文即行下野;黄兴为南京留守,不久亦呈请撤销。而长江流域,安徽都督柏文蔚,江西都督李烈钧,湖南都督谭延闿;南部则福建都督孙道仁,广东都督陈炯明,都系民党。七月十二日,李烈钧在湖口起兵,称为“讨袁军”。于是安徽、湖南、福建、广东,先后俱起。黄兴于十四日入南京,陈其美亦起兵于上海。政府先已令李纯扼守九江,郑汝成保卫上海制造局,和海军总司令李鼎</a>新,互相犄角。又以倪嗣冲为安徽都督,龙济光为广东都督,张勋为江北宣抚使。李纯于七月二十五入湖口,八月十八入南昌。柏文蔚于八月初七日出走,倪嗣冲于二十九日入安庆。黄兴于七月二十九出走;八月初八日,何海鸣</a>又入南京,张勋直到九月初一,才入南京。上海方面的民军,于七月下旬,屡次进攻制造局,不利。八月初二日,政府军反攻。到十三日,民党并弃吴淞炮台。龙济光于八月初四入广东。而湖南于八月十三日,福建于九月初九日,取消独立。
第四节 正式总统的举出和国会解散
《临时约法》本将制定宪法的权,付与国会。国会开会后,于七月中,组织宪法起草委员会,从事起草。到赣宁之役以后,就有先举总统,后定宪法的议论。九月初五日,众议院以213对126票,可决先举总统。十二日,开两院联合会。决定由宪法起草委员会,将宪法的一部分《总统选举法》起草。十月初四日,以宪法会议的名义公布。就是所谓《大总统选举法》。初六日,开大总统选举会。第一、二次,袁世凯得票都最多,而都不满四分之三。第三次,就袁世凯、黎元洪两人决选。总票数703,袁得票507,以过半数当选。这一天,有许多自称公民团的人,包围议院,迫令当天将总统选出。第二天,又开会选举副总统。出席719人,黎元洪以611票当选。袁于初十日——国庆日就职。
先是美国、巴西、秘鲁,都于四月八日——国会开幕日,承认中华民国。日本、奥斯马加(奥匈帝国的音译)、葡萄牙、荷兰,于选举正式总统的当天承认。西班牙、墨西哥、德意志、俄罗斯、意大利、法兰西、瑞典、英吉利、丹麦、比利时,都于其第二日承认。
《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所采系总统制,《临时约法》则所采系内阁制。而任命各部长(国务员),及派遣外交专使(大使),须得参议院同意,则两法相同。正式总统选出后,宪法起草委员会,仍从事于起草。十月二十四日,袁世凯派委员八人,到会陈述</a>意见,给起草委员会拒绝——因会章只许国会议员旁听。二十五日,袁世凯通电各省都督、民政长,反对《宪法草案》。其要点:
一、宪法起草委员会,以国民党议员居多数。
二、《宪法草案》第一条,国务总理的任命,须经众议院同意。第四十三条,众议院对国务员为不信任的决议时,须免其职。
三、第八十七条,法院受理一切诉讼(临时约法第四十九条。法院依法律审判民事诉讼及刑事诉讼;但关于行政诉讼及其他特别诉讼,别以法律定之)。
四、第五章,国会委员会由参众两院选出四十人组织之。会议以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决之。而其规定之职权:(一)咨请开国会临时会。(一)闭会期内,国务总理出缺时,任命署理,须得委员会同意。(一)发布紧急命令及财政紧急处分,均须经委员会议决。
五、第一〇八、一〇九条,审计员由参议院选举。
限电到五日内电复。十一月初四日,又发出第二次通电。其中要点:
一、第二十二条:参议院以法定最高级地方议会,及其他选举团体选出之议员组织之,无异造成联邦。
二、第二十六条:两院议员,不得兼任文武官吏,但国务员不在此限。
三、第四十四条:参议员审判被弹劾之大总统、副总统及国务员。
四、消除《约法》大总统制定官制官规之权。
五、第六十五条:“紧急教令”,须经国会委员会议决发布。又须于次期国会开会后七日内,请求追认;国会否认时,即失效力。
六、第六十七</a>条:海陆军之编制,以法律定之。
七、第七十一条:大总统依法律得宣告戒严;但国会或国会委员会认为不必要时,应即解严。
当时各都督、民政长、镇守使、师、旅长,纷纷电京,也有主张解散国民党,撤销国民党议员的;也有主张撤销草案,解散宪法起草委员会的;也有主张解散国会的。而总统又即于四日下令,说查获乱党首魁与乱党议员往来密电,饬将京师国民党本部,及各地方国民党机关解散。“自湖口……倡乱之日起,凡国会议员之隶籍国民党者,一律追缴议员证书徽章。”旋又下令,省议会也照此办理。
国民党议员既被撤销后,国会就不足法定人数。原令虽说:“……由内务总长行令各该选举总监督暨选举监督……查取……候补当选人,如额递补。”旋又因倪嗣冲等电请,下令将“隶籍国民党之各项议员候补当选人……一体取消”。递补一节,就无从办起。各都督、民政长,呈请将残余议员遣散。总统遂据以咨询政治会议。
政治会议,本名行政会议。系熊希龄组阁后,拟定大政方针,要想法子实行,令各省行政长官,派员来京组织的。适值国会解散,就改为政治会议。加入国务总理,各部总长,蒙藏事务局举派人员,大总统特派人员和法官两人,于十二月十五日开会。1914年正月初四日,就据政治会议的呈复,停止两院议员职务。
当国会尚未解散时,总统咨询政治会议,说:“现在两院对于增修约法事件,势难开议。昨据副总统兼领湖北都督事黎元洪等电称:‘历考中外改革初期,以时势造法律,不以法律强时势。美为共和模范,第一次《宪法》,即因束缚政府,不能有为,遂有费拉德尔菲亚会议修改之举……现在政治会议,已经召集,与美国往事,由各州推举之例正同。请大总统咨询各员以救国大计等语。’……国会现状,一时断难集议……增修约法,程序究应如何?……”1914年正月初十日,政治会议呈请“特设造法机关”。总统又以“此种造法机关,究应如何组织?应用何种名称?其职权范围如何?及议员选派方法……如何?”再行咨询。二十六日,政治会议议决《约法会议组织条例》。即据以选举议员,于三月十八日,正式开会。
约法会议开会后,将《临时约法》修正,名为《中华民国约法》。于五月初一日公布施行——《临时约法》即于本约法施行日废止。其《大总统选举法》,亦经约法会议修正,于十二月二十九日公布。
约法会议所修正的《约法》,设立参政院,以“应大总统之咨询,审议重要政务”,其组织:“参政五十人至七十人,由大总统……简任……”“院长一人,由大总统特任。副院长一人,由大总统于参政中特任……”
五月二十四日,参政院成立;并令其代行立法——政治会议,即于是日停止。
各省省议会从取消国民党籍议员后,各都督民政长,又电称:“一般舆论,佥谓地方议会,非根本解决,收效无期。与其敷衍目前,不如暂行解散。”二月初三日,令交政治会议议决。旋据呈复:“统一国家,不应有此等庞大地方会议。应即一律解散。”“将来应否组织别种议事机关,应以地方制度如何规定为断。请俟制定地方制度时,通盘筹划,折中定制。”于三月二十八日,据以解散各省省议会。
其地方自治:1914年二月间,先因甘肃、山东、山西、湖北、河南、直隶、安徽等省民政长电称,“各属自治会,良莠不齐”,准其取消。旋又下令:将各地方各级自治会停办,而“着内务部将自治制,重行厘定”。京师地方自治,本定为特别制度,这时候,也下令取消,由内务部一并厘定,汇案办理。
《新约法》将《临时约法》的内阁制废除,改为总统制,以“大总统为行政首长,置国务卿一人赞襄之”。于是五月初一日,废国务院官制,于大总统府设改事堂,以徐世昌</a>为国务卿——阁员:外交孙宝琦,内务朱启钤,财政周自齐,陆军段祺瑞,海军刘冠雄,司法章宗祥,教育汤化龙,农商张謇(章宗祥兼代),交通梁敦彦。外省官制,亦大加改革。改都督为将军,民政长为巡按使。
其司法机关:各都督、民政长,亦电请分别裁撤。亦交政治会议讨论。先是司法总长章宗祥拟有设厅办法六条,亦交政治会议,并案讨论。旋据呈复:一、各省高等审检两厅和省城已设的地方厅,照旧设立。二、商埠地方,应酌量繁简,分别去留。三、初级各厅,概与废除,归并地方。四、于各道署附设分厅。三月十五日,下令照所拟办法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