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行政
3个月前 作者: 贺凯
在晚期帝国时代,旧式的世袭贵族终于不再主导政府行政,他们消失在社会中,取其代之的是通过公开的竞争性笔试“科举”——考核儒家经典、历史和文学才能——而选拔出来的士大夫。步步高升的士大夫通常靠的是他们在任时所展现的行政能力。当然,上述概括会随情况而变,特别是在异族统治的地区和时间内,然而即使是他们也会为实现理想的官僚制度而做足表面工作——至少清政权不遗余力地推行了汉人的官僚制度——使“官僚主义时代”不失为960—1850年这段岁月最贴切的标签。
官僚治理的兴起带来了一系列重大的必然结果:统治者变得前所未有地专制,行政结构变得更加集权化,军队专业化并且不再备受尊敬,王朝也更加稳定持久。
专制主义
在中国历史初期,天命说就被广泛接纳,这使中国统治者永远都是理论上的专制君主。在漫长的周朝,理论上属于周王的权力在现实中却被地方诸侯的权威和军事实力所削弱。早期帝国时代的皇权也被强势的皇亲国戚、半自治的门阀世系以及如脱缰野马般的军阀所限。的确,有一些皇帝依靠强大的个性强化了皇权,最典型的莫过于汉武帝和唐太宗</a>。但皇帝身边常常围绕着生活方式、威望与其差别不大的人或需要谨小慎微地对待的同伴甚至是对手,这也是当时所施行的治理制度使然。弑君、宫廷政变和篡位司空见惯。
晚期帝国时代皇帝的境遇则大不相同,特别是在宋朝、明朝这样的汉人王朝中。由于政府结构的巨大转变,加之对皇帝高度的孤立和强化,他不再是一群强人中的首席(primus inter pares)。契丹、女真、蒙古和早期满人统治者都是不同程度上的部落领袖,他们依赖于拥有独立实权因而不可小觑的部落或宗族首领的支持。但宋朝和明朝的汉人皇帝,以及清朝的大多数皇帝都是彻头彻尾的独裁者,与旁人有着不可逾越的社会鸿沟。无论在理论上还是法律上,或是在普遍的实践中,他们的权威都不容挑战。
这一转变的最明显标志是逐渐衍生出的严格的面圣礼仪制度,即觐见朝仪制度。唐朝时期,宰相通常会与皇帝同坐共商国是;但到了宋朝,文武百官则需有序地列在皇帝面前;而到了明朝,皇帝在高台上俯视群臣,官员则需下跪。明朝的皇帝还沿袭了一个野蛮的蒙古传统,会公然鞭笞冒犯龙威的朝臣——刑罚十分野蛮,受刑者无论官阶和声望如何,都需要赤裸下半身躺在朝堂之上,被手持木板的宦官鞭打,而文武百官则都要侧立在一旁观看行刑。明朝皇帝还任命了一批皇帝侍卫,这群极权的秘密警察式团体几乎不受任何法律限制,任意监视、缉捕、监禁、折磨官员或任何触犯他们的人。明太祖</a>一朝气氛极为肃杀,根据时人的证词,那时的朝官每早出门上朝前都与家人永别,而晚上回家后则与家人庆祝又多活了一天。
早期帝国时代在中国社会中根深蒂固的世袭贵族在晚期帝国时代消亡,这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新的专制主义的出现。在晚期的这几个朝代中,军事部署的形式剥夺了军队将领的实权基础,于是他们不再对皇位形成任何威胁。在过去,皇家的亲眷、姻亲都可以被任命为最高级别的文官武将,但现在却被自动排除在任何政府要职之外,通常还会被遣送至距离都城有一定距离的地方。通过提高依赖于皇帝喜好而被擢升、左迁或卸任的非世袭官员在整个官场中所占的比例,皇帝规避了任何威胁皇位的新割据势力的崛起。
如此一来,在晚期帝国时代中,面貌一新的文官官僚制度就不再对皇位构成威胁了。与之前相比,它还提高了晚期朝代的效率并延长了其寿命。但我们也不该认为它是暴君的工具。这时期的官僚制度由一群有组织的多层级文人构成,他们作为知识分子的声望并不完全来源于皇家赋予他们的地位。在日常工作中,文官基本上是一个自主、自制的群体,皇帝充分依赖他们,正如他们也全然仰仗皇帝一样。尽管皇帝本人可以随意颁布政策,但他还是要依靠大多数官僚来落实政策。古代中国的文官拥有固执地抗拒不合理改革的传统,就像其余地方的官僚体系一样。另外,为了应对暴政,中国的官僚通常会勇敢地群集示威,甚至乐于在廷前牺牲。因此,从长期来看,皇帝只有通过与官员合作或者至少与他们没有隔阂才能成长。
从某些角度来看,宋朝通常被视作中国历史的顶点:它拥有一个好的政府,理论上的专制君主充分倚仗与总体素质极高的士大夫的精诚合作。而与此相反,明朝则有数位异常残暴、压迫下属的皇帝,又有一些特例的遁世绝俗的皇帝;但同时,明朝部分官员强大、淡定且睿达,正是他们保证了明政府的正常运行。明朝时期涌现了一些古往今来最著名的谏官,其中的佼佼者或许就是海瑞</a>(1514—1587)。在世宗(年号嘉靖,1521—1566年在位)的一次庆典上,海瑞在宫门向皇帝上呈了一本控诉他罪过的奏疏。世宗大怒,命令不能放过海瑞。“陛下,此人一向不知畏惧,”在一旁的宦官向世宗调停道,“他买了一副棺材,和家人诀别,已经在宫门候着呢!”闻得此言,世宗收回成命并宽恕了冒失的海瑞。
在所有非汉族统治者中,只有满人努力与汉人士大夫阶层交好。在这一点上,康熙</a>大帝显得尤为包容。尽管不少名士都拒绝了出仕的邀请,但从整体而言,康熙在吸引汉族文人进入清廷为官这一点上做得很成功。到了康熙一朝晚期,汉族士大夫争相入仕,就像明朝时期一样。总体而言,清朝皇帝比明朝皇帝睿智且理智得多,汉族官员并不会像明朝时一样频繁遭受公开的惩戒。但没有人忘记真正的权力所在,大多数的清朝官员也都是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
组织结构
在后期的这几个朝代中,行政组织中最大的变革是皇权的集权化。这种变化通过中央政府的结构转换,以及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的调节来实现。
在中央层面,传统的三权分立形式得以延续,直到14世纪,后继的朝代基本上沿袭了唐朝官制中高级官员的大多数头衔:囊括所有军职官员的军政机构、独立运营的御史台、包括了三省六部(中书省、门下省和尚书</a>省,以及尚书省下属的六部)的政事堂。值得一提的是,所有行政管理职能逐渐都合并于一个机构之下是这个时期的总体趋势。
宋朝开启了职能合并,这能够让人联想到秦朝和汉朝早期权倾一时的丞相。第一步由讲究实效的改革家王安石</a>迈出,在11世纪80年代,他改革官职,以尚书省的两名侍郎兼管门下省和中书省。枢密院本是从唐代组织松散的武将机构中衍生出的机构,在南宋,原先独立运行的枢密院甚至开始被宰相直接控制。宋朝的御史台保留了传统上的独立性,但权力被大大削弱,官员人数锐减,也不能派遣官员四处巡查,与唐制大有不同。另一方面,谏官从传统上中书省和门下省的从属地位变为拥有独立权力的监察御史,逐渐权倾朝野、呼风唤雨。
一些专家认为宋朝的制度变革是一系列错综复杂的谋划,它使得宰相在朝中独揽大权,并且不会受到御史台的强烈干涉,同时,谏官(在帝国早期被视作皇权的约束)成为约束宰相权力的职官。在这样的解读下,皇帝无疑成为至高无上的权威,唯一能够约束其权力的官员的职能也被限制了。然而,无论这种观点在理论上是否站得住脚,但在实际中南宋的皇帝一向孱弱,常被宰相玩弄于股掌之中,从而使得南宋宰相成为中国历史上权势最大的行政官员。
与此同时,北方的女真政权金朝正在精简中央行政机构,彻底废除了中书省和门下省。而蒙古政权的元朝沿袭了金制,但把余下的统揽行政总务的机关尚书省改为中书省。如此一来,唐朝概念下的政事堂就被逐步瓦解了,两名中书省高级官员实际上成了汉朝式的丞相,负责监管处理日常政务的唐朝式的六部。毫无疑问,在非汉族政权之下,一个强大且独立的枢密院又再度被设立。御史台(大多由蒙古人出任)在唐代规制的基础上扩大了许多,并重新恢复了它在宋朝之前监察全国的职能,而专门化的谏官却被彻底移除了。为了在表面上应付谏官的传统,蒙古人号召监察官员承担谏官的职责。忽必烈称,“中书朕左手,枢密朕右手,御史台是朕医两手的”,言语之中清晰地透露了元朝政府的职能划分,同时也彰显了他的专权特质。(两个机构的先后顺序也透露出了元朝对军事的重视。与唐宋时的汉人传统恰恰相反,在蒙古传统中,右侧要优先于左侧。)
明朝的创立者最初只在照搬元朝中央政府官制的基础上做了细微的改动,包括把枢密院改名为都督府,把监察机构的传统名称御史台改为都察院。但到了1380年,明太祖进行了晚期帝国时代最彻底的一次官制改革。由于怀疑宰相犯有叛国罪,他废除了中书省中的所有高层官职,把纷乱的行政总务分派给了六部处理,自己成为六部唯一的指挥官。如此一来,他自己就成为名副其实的宰相。明太祖同时还将都督府分割成五个机构,按照令人困惑的地域划分方式来划分管辖权,分领帝国的都司、卫所。这样一来,明太祖自己成为实质上的军事统帅或将领。
由于没有几个皇帝能够有效地监管如此多的高阶机构,因此在15世纪早期,一个非正式的调停各部门的新机构诞生了。这个机构叫作内阁,由一群辅臣组成,人数从两人到六人不等,从负责写作、编修的备受尊敬的翰林院学士中抽调。为了提高阁臣的权威,他们被立即授予多重头衔,地位与一般行政层级中的宰相或副相相当,但他们缺乏实际的行政经</a>验,在与老谋深算的外朝官的比拼中接连落于下风。内阁辅臣与宦官的合作在所难免,特别是在那些消极避世的皇帝的朝中,他们只能通过宦官才能上呈或下达皇帝的文书,因此特别容易遭受外朝官的怀疑和指责。除了一些特例,内阁大学</a>士总体上从未成为宰相式的首领或是朝廷的代言人。实际上,大多数辅臣都成为接连不断的党争的矛头,一方面被怠慢迟缓的皇帝忽视,另一方面又饱受敌对官员的诽谤攻击。许多专家认为,明朝中央政府中稳定协作的缺失是导致明朝衰亡的主要因素。
清朝政府保留了明朝中央政府的结构,早期的清朝皇帝强势且兢兢业业,在他们的领导下,内阁的角色日趋常规化且强势化。但内阁大学士往往陷入多如牛毛的日常行政文书之中,实际上从内朝官转换成了外朝官。1729年,雍正</a>皇帝创立了一个名为军机处的新内朝机构。军机处是一个组织更加灵活的临时顾问机构。此后,它摇身变为新的最高政策制定机关,部分内阁大学士只作为成员获允出席军机处会议。这样,一个类似于唐宋时期的政事堂/都堂的机构被恢复了。一直到19世纪晚期之前,满人在中央政府构成上没有再做更多的变化。[1]
比起中央政府的构成,自宋至清,地方行政机构的结构变化比中央政府的更多且更显著。县和州继续扮演官方政府层级中的基层角色,唐朝式的负责监察的行政单位——州或府——也被沿袭下来。在这些官方的地方行政区划以下的地方,行政职能则像早期一样,依靠百姓自己来执行。特别是在11世纪王安石变法之后,甚至在蒙古的统治下,村民们也仍被要求进行自治,以使地方领袖能够维持秩序,仲裁家族纠纷,维修水利系统,建设小规模工程,在需要的时候提供地方民兵,评估、收集并上缴税收。这样的乡村领袖,无论是长老还是族长,都不从国家拿报酬。在明朝所谓的“里甲制”中,数十或数百户家庭被分作一组,规模之大前所未见。税收由同样不收取报酬的粮长负责,粮长分属另一套有所重叠的行政系统。每一名粮长都负责固定区域中标准的大额税目。清朝把税收的职责直接转移到了从明朝沿袭下来的里甲制之中,此外在里甲制之上叠加了民兵职能,称为“保甲”。“保甲制”自宋朝便有了,其职能类似于警察似的相互监督。
明清时期,里甲制作为县以下的基层组织,是国家向农民传达律令和灌输官方儒学价值体系的上佳途径。乡村中的成员都需出席每月一次的集会,在此常常要接受退休官员或秀才的讲课,内容包括彰显儒家价值的历史趣事,有关孝顺父母、忠于君主、邻里和谐、提携幼小、安身立命、与人为善的圣谕。这种制度成效卓著,前来明清造访的早期近代欧洲访客对于在警察和国家权力代表缺失的情况之下,大众生活仍然井然有序倍感震惊。
人口增长,官方的地方行政组织并未随之增长。在1000年前后,县的数量约有1230个,到了1800年则只有1500个。州的数目实际上在缩减,在同一时期内从300个减少到了250个。如此一来,一名北宋知县平均管辖8万人,而清朝中期的县令却平均要管理25万人。知州下辖的人口从30万人涨到了150万人。百姓与官员愈加疏远,官员逐渐依赖被选拔出来的代理人维持县与基层的非官方组织之间的有效关系。
到了晚期帝国时代,州与中央之间的空间——也是早期帝国时代不断滋生地方势力和割据军阀的空间——已然被牢牢控制住了。宋朝的开国皇帝十分敏锐地察觉了分裂主义的威胁,一时瓦解了全部中间组织机构,并在州与中央之间建立了直接的责任联络线。州与中央政府中的六部直接联络的方式,成为晚期帝国时代中常规行政做法。中层官员作为协调人、稽查员、监管人重新出现,而非皇帝下属的半自制的地方长官——但在辽、金和元朝的治下显然是有例外的。
在中间的调停自然是必要的,即使宋太祖取消了所有中层官员,但这种情形也不能作为常态延续下去。中央政府很快就派遣监司出任短期的地方代表。但宋朝监司的职权备受限制,地理上的管辖范围相互重叠。监司包括负责财税的仓司、负责刑狱的宪司、负责军务的帅司以及负责转运物资的漕司,每位监司都被派去一些相邻的州府。因此,没有任何一名或一伙监司能够独揽大权,也不会再出现唐朝时期以牺牲中央政府权威为代价的地方长官了。
宋朝政府组织机构
宋朝通过设立区域重叠、职能分化的各路监司来分化权力,而辽代却把位于中国东北部的疆域划分为五个道,每道设一“京”来统辖下属的府或州(汉、唐等早期朝代都设立了陪都,但陪都并不承担重大的政府职能)。同辽国一样,金国也在位于中国北方的国境内设立了五个都城,此外还在州府之上加设了十九个路。蒙古人则建立了中国历史上最复杂的中层行政系统,元朝的州府上设一百八十五个路,而路以上又设有六十个道,每一道上又设有宣慰司,所有地方行政层级最后又由规模不同但行政层级最高的行省统领。首都所在地单独划出一块区域,由中书省直接管辖。其余十一个地区则由行中书省管辖,尽管它们与元大都的中书省在行政上同属一级,但在实际中却无疑是下级。此外,中央御史台下设两个行御史台,一个位于西部,一个则在南方,分掌中央御史台督查行省的职能。御史台下另设立了二十四个按察司或称廉访司,负责督查基层机构——宣慰司、道和</a>路。然而,还有另一系列的机构负责督管帝国的军事戍守,全国在枢密院及其五个分支的统领下被划分为六个地理辖区。换言之,元朝的行政区划被分为三种不同类别的“省”,省之间互有重叠——其中十二个负责行政总务、三个负责督查,六个负责军事管理。
在明朝统治下,省的概念变得愈发地清晰。在1421年后成熟的明朝制度中,北京和拥有一个影子中央政府的陪都南京的周边地区,均单独划出由中央直接管辖。帝国其余疆域被划分为十三个省。对每一省的督查职能被划分给三个机构:负责行政总务的布政司、携有类似御史台职能的按察司和都指挥使司(在北方边境沿线的战略区域另设三个都司)。布政司和按察司通过派遣各路道台去督导州府。明朝早期的省级行政分化导致了15世纪两层更高权力机关的出现,因此,省级之上除了设立的战略区之外,还多了一名巡抚。对于包含两省或两省以上的更大区域,会另设一名官阶更高的总督,尽管总督隶属文官,但却以管理地方军务为主要职责。
明朝的省一级行政区划一直延续到了当代,其中只有少许的变动:南京附近的南直隶地区逐渐变为了两个常规的省份——江苏和安徽。[2]位于中国东北地区中部的盛京则成为清朝的陪都。位于长江流域中游地区的明朝大省——湖广则被分为湖北和湖南两省。陕西省的西北部地区被划入了甘肃省。
若单从组织结构来看,清朝中期的政府是一个稳固、清晰、高度中央化的行政机构。清朝政府中没有任何一人可以引领整个官场去违抗皇家意志,因此其专制程度再次得到加强:首先是17世纪,康熙帝在省一级的要职中安插亲信;其次是他开启了一套宫廷备忘录制度,使朝廷和省一级官员都能够直接、快捷且保密地与皇帝沟通,从而避开常规行政层级中的沟通渠道;当然,康熙和乾隆</a></a>皇帝多次前往南方人口密集地区的个人巡游和皇室考察也加深了专制程度,他们二人南巡排场之奢华、盛大,让汉民过目难忘,人们对这些精力超乎寻常的皇帝以及令人震撼的皇权久久难以忘怀。
官员铨选
在宋朝和后继朝代期间,早期基于个人能力而进行的文官任选逐渐常规化为高度制度化、久负盛名的人员铨选程序,并一直延续到了帝国时代的末尾。但辽、金和元这样的征服王朝无疑希望自己人能够主导政府,因而无视科举传统。长期以来,中国一直存在通过推举、世袭特权和在太学进修来获取官职的途径,在财政困难的时期,政府还会允许买卖部分无关紧要的职位,有时甚至会买卖要职。然而,宋、明甚至满族的清朝政权都将及第之人变为朝堂上的达官贵人,没有科举功名背景的官员很难获取高官显爵,当然我们不排除在每朝之初的过渡时期都不可避免地有一些非常规的操作。
宋朝的人事管理大致沿袭了唐朝所立的模式。宋朝通过一系列措施使该模式更加公开和公平:一是资助发展州一级的学校;二是破除唐时官宦子弟对太学入学资格的垄断;三是设立在会试以下的公平竞争的解试。唐朝科举制规定州府要资助生员,这一举措无疑让世族子弟备受蒙荫,但宋朝废除了它。宋朝订立了另一些措施保障任选程序的公开、客观:参加会试的考生都被糊名,以防止徇私;每一份试卷都由三位考官分别阅读、评判。之后,关于科举考官徇私取舍的批评声仍不绝于耳,于是在评判试卷之前,先由专职的誊抄人将试卷内容誊写一遍,这样一来主考官便无法通过笔迹来辨认其门生了。最后一级的殿试理论上由皇帝亲自督考,殿试的设立是为了再次确认会试结果的公正性。
部分11世纪思想家反对官方对科举制中的公正性的强调,的确,对公正的强化更多地体现了法家而非儒家观点。11世纪中叶的改革家范</a>仲淹等人从儒家观点出发认为生员家族的知识背景和先前的行为举止是预测该生员能否在朝廷中尽职尽责的核心标准。他们反对糊名,并坚持认为考生的字迹与考试表现应一同纳入考核未来官员的标准范围内。但他们的观点并未大行其道,在后世的数百年间也没有抬头。一直到帝国时代的末期,科举制中糊名和保证公平的做法仍备受尊重,也带来了种种益处。
起初,宋朝的科举考试基本上沿袭了唐朝的科目,但在1071年后,饱受争议的改革派宰相王安石推动了宋朝科举制改革,只以涵盖广博的进士科为重。到了1145年后,进士科的内容范围大幅缩小,考生从此可以从诗赋考核和经义考</a>核中二选一。宋朝一开始也沿袭了唐朝一年举办一次科举考试的频率,但在1067年之后改为三年一次,这种频率一直保持到了20世纪。
宋朝时,进士基本上占据了常规职官中的半数——比例之高为晚期帝国时代之冠——而低阶的官职也逐步被在州试中落榜的举人、太学生、由地方官员特别推举的人选以及手握世袭特权的高官子弟占据,世袭获得官阶的人通常也会通过考取进士来加官晋爵。在宋朝的科举制下,平均每年都会产生二百名新晋进士,是晚唐时期每年平均进士数量的两倍多。与唐朝初年每年进士数量均不超过二十五人的数据相比,宋朝的进士数目更是惊人。
通过科举取士任选的文官逐渐占据了宋朝政府官员中的大多数,这得益于五代时期和宋朝初年官方和私人机构共同推动的印刷术的发展;还得益于教育的普及,特别是在私学和私塾的推动下,生员人数迅速膨胀,成千上万地涌向科举。
如上文所示,非汉族政权辽、金和元对科举制的容忍其实是他们对汉人征服者的和解姿态。但在此期间,生员通过科举考试的概率极低,走马上任的机会也少之又少。在驱逐蒙古人后,时常表现出一种农民式的反知识分子的明朝开国皇帝,对是否恢复科举制犹豫再三。明太祖最终还是在1370—1371年间恢复了州一级和全国的科举考试,但却对中第的一百二十名进士颇感失望,说道:“朕以实心求贤,而天下以虚文应之。”此后明太祖暂停了科举取士,一直到1384—1385年间才恢复了科举。之后,科举在明清两朝以三年一次的频率持续进行。
由于明太祖并未从经验丰富且声望卓著的前朝旧臣中选拔官员,因此他在位早期的用人大量依赖政府官员的推举。明太祖还建立了近代以前中国覆盖最广的公众教育系统,为合格候选官员的产生奠定了基础。他下诏在每个州府和县城都设立国家资助的州学和县学,还为每一个官学设置定额的廪生名额,这一做法比宋朝的前人成功得多。部分官学学生会被召集前往京师,称作贡生。在京师,这些入国子监学习的生员又改称监生,在继续学业的同时也以后备官员的身份见习。完成在国子监的学业后,监生可以直接入仕。
在明朝初期的头五十余年间,许多官学毕业生都有辉煌的仕途。到了15世纪,如同宋朝时一样,在恢复了的科举制中的及第者再次成为官僚中的精英。由于科举功名极具威望,连监生都倾向于考取功名之后再入朝为官。明朝的官学系统以及在16世纪蓬勃发展的书院扩大了参与科举取士的受教育阶层,也大范围提高了识字率。在清朝时期,教育渗透到了普通中国人生活的每个角落,而这基本上都由私塾或社学来普及完成。明朝传统中的官学,甚至是书院都大量缩减,沦为科举考试的贡院。国子监的规模也缩减到了三百人,与明朝时期的一万人形成了鲜明反差。
在明清科举制中,生员需通过三个主要级别的考试才能有资格参加最后一场类似于宋朝殿试的考试。第一级考试按一定时间规律举行,是由各州府童生参加的基础性考试,通过者为生员(习称秀才)。生员可佩戴不一样的冠帽和腰带,免于国家差徭,通常还要前往富裕家庭当教师,被视作社区领袖和有知识技能的文人。生员需定期进行重新考核,若学术能力不过关或行为不端也可能被剥夺头衔、特权和声望。
所有秀才都有资格参加乡试,乡试三年一次,在省会举行,每次耗时一周,其中考试时间占三天。到了乡试,考核内容只有一个,即生员需要对经典、历史烂熟于心,能够引经据典地阐述普遍哲学原理或特定政治事件,同时还能够写出出类拔萃的文章。通过乡试的生员为举人,能够获得更多的荣誉和特权,而这一称号也是永久性的。举人有可能直接走马上任,出任一些低级官吏,也可以选择继续参加在京师举办的会试。会试通常在乡试的数月后举办,考核模式与乡试相仿、内容相近。通过会试者为进士,随后的殿试不过是为了将进士按优秀程度进行排序的一道程序。作为进士第一名的状元会成为翰林院官员,而翰林中的佼佼者则有望荣升宰相。状元会被尊为国家英雄,和近代西方社会中的伟大的体育或战争英雄一样。另外的新科进士会成为中级官吏的候选人,等待被任命为知县或是其他一些空缺了的中级职位。
较之宋朝,明清两朝科举考试的竞争激烈程度有过之而无不及。每次乡试的举人数量从明朝初年的1200人涨到了清朝时期的1800人,明、清进士人数平均分别为每次288和238人。换言之,平均每年会有89—100名进士,这与宋朝平均每年200名的数目形成了巨大反差。只有不到10%的秀才能成为举人,而10%多一些的举人能成为进士。
宋朝科举制并不按地理区域来分配名额,被批评为没有汉唐时期的推举制有代表性。元朝在1315年恢复科举制时,对每一省有资格参加会试的名额都加以限制,由此区域间的平衡得以恢复。明清两朝继续推行科举制中的代表性原则,在每一次会试中都对各省的举人数目进行限制。即使如此,在明朝初年,南方人,特别是江南的考生仍在会试中表现得极为出类拔萃。1397年,中榜的进士清一色为南方人。作为北方人的明太祖勃然大怒,以徇私舞弊之罪将主考处死,废除了所有新科进士,并开出了一个清一色为北方人的中榜名单。之后,考官更加谨慎,但客观的评分标准还是使北方人落于下风。于是在15世纪20年代,严格的客观评分标准被地区配额制替代。南方省份的生员只允许在每次会试中占据55%的进士名额,10%的名额留给西部的生员(主要是四川人),35%留给北方人。清朝的配额制进一步规定了每一省的固定进士名额。明清的这种配额制也基本反映了人口分布规律。
可想而知,在非汉族朝代统治下,种族问题自然会影响科举制。元朝为以下四类生员分配了相等的名额:蒙古人、色目人、北方汉人(即女真金代治下的百姓,包括了女真人、契丹人和汉人)和南人(约占元朝中国人口总数的75%)。清朝的科举没有那么大的歧视性,乡试和会试中未设有与种族挂钩的定额。如果愿意,汉化了的满人可以与汉人直接竞争,他们中的一部分人表现甚佳。但仍有一套内容相对容易的独立会试,专门为满人、蒙古人和在早期就进入满族军事编制的,也就是入旗的汉人所设。这种考试颁布的头衔数额很少,汉人士大夫通常都发自内心地对这类中榜者鄙夷不屑。
另一些因素也削弱了明朝末年,特别是清朝时期举人、进士的知识素养。首先,自元朝起,自由思想就被严格禁止了,生员只能引用程朱理学认同的经学阐释,对经学离经叛道的解读被视作异端邪说。除此之外,自明朝中期起,科举考试中的文章开始遵循一个标准化的书写格式——一个八段式的文体,习称“八股文”。格式(比起内容,格式是一个更客观的评判标准)逐渐成为重要的考核依据,直到清朝中期之前,全国的科举考生对文章格式的投入要远大于对内容的关注。关于如何撰写八股文的手册也应运而生。到了19世纪,考试题目的范围已然可以预测,以至大量的答案书被印制出来,供生员们背诵记忆。清代中晚朝,在殿试等不需誉录的考试中,考生的成绩基于本人书法的优劣来评判,而非知识性内涵,甚至也非书写格式。
除了在官吏选拔程序上的差异,宋、明、清三朝基本上沿袭了唐朝时期标准化的人事制度。中低品阶的官职任期基本上都是三年,但明朝时期偶有例外:若胜任则可连任两次,任意职位的任期最长都是九年。在需要续任的时候,上级或巡查的督查官员的绩效考核通常成为评判的依据,唐朝式的续任考核办法逐渐在宋朝时期被弃用,按资排辈逐渐被绩效考核替代,成为影响官员晋升的决定性因素。在宋朝的头一百年间,政府尝试实施一套所谓荫补和制举的新制度,要求高阶官员定时定量地推举有能力的中阶官员。一旦有职位空缺,政府依照推举档案的优劣和推举数目的多少来选拔被推选人,并依据他们的表现优劣来奖惩推选人。11世纪之后,宋朝不再将荫补作为一种常规制度实施,但之后的朝代常常依赖此举来任命要职。
在早期朝代时有发生的扰乱朝纲之举,在晚期帝国时代被成功地抑制。皇亲国戚的叛乱大幅减少,宋、明、清政府一方面资助皇室贵胄,另一方面只赋予他们极小的政治权利,只在朝代初期偶有例外。外戚和妃嫔被法律或至少是明令拒之于要职之外。与此相反,元朝政府则充斥着王侯叛乱以及位高权重的蒙古王侯和皇后发动的清洗和刺杀。宋、元、清三朝在抑制宦官专权上十分有效,宋朝明显得益于皇帝与文官之间的紧密、互敬的关系,以至于野心勃勃的宦官无法借机主导皇帝;元朝和清朝显然得益于统治集团的民族团结。尽管明朝明令禁止宦官干政,但还是遭受了像汉唐时期一样的阉祸。禁止宦官干政的法令之所以被忽视,显然是因为在明朝的官制下,皇帝与官员之间有着巨大的社会鸿沟。皇帝被孤立起来,若要与人进行非正式的讨论或是建立宽松的关系,除宦官之外别无选择,他们不得不将责任和荣誉交由这些可信的朋友和亲信。没有任何一朝能够彻底根除朝廷中的党派纷争。
清朝时,文官的声望和士气总体而言下降了。宋、明时期,士大夫拥有至高无上的威望,是社会的天生领袖,而在清朝,他们却无法摆脱与满族统治者合作的污名,尽管后者已经汉化了。比起之前的非汉族政权,汉人在清朝当官已然更顺利、更普遍,但清朝官员不再备受尊崇,因为文学素养远逊于汉人的满人,甚至是蒙古人都能够轻松地入朝为官,并扶摇直上。总体而言,每个中央政府中的高阶汉人官员都需与一位满族官员搭班。由于大规模的贡生的存在,加之在17、19世纪政府两次允许人们通过捐纳来获得贡生、监生之位,甚至出售要职以增加政府收入,因而官员的声望和地位大打折扣。
另一方面,官员的声望和士气大不如从前的原因根植于明朝微薄的俸禄和持续增长的为官成本。清朝在意识到这个问题后,批准了为官员提供特殊津贴,但为官的成本还是以惊人的速度上涨。特别是地方政府,当人口增长后,它们要面对更加复杂的行政责任,需要持续增加副手、书吏以及各类差役,而这些人手的工资都不从政府预算中支出,需要知县自己支付。即使最正直的知县也只能通过不定期的征税来维系。尽管地方传统禁止这种对百姓的压榨,但腐败还是不可避免地滋生了。每一层行政机构都有机会借这种常规化且层层翻倍的腐败进行敛财,官员们无法拒绝这种诱惑。特别是在18世纪的后几十年间,由宠臣和珅</a>引领的整个官场机制的系统化腐败严重败坏了官场纪律和士气。到了19世纪,对于腐败和恶化的无动于衷和事不关己的势头似乎已然无法挽回了。到了19世纪中叶,官场的名望和士气再衰三竭了。
军队
晚期帝国时代的军事发展有数个卓著的特性:首先,在早期朝代中反复扰乱秩序的地方军阀成功地被中央集权化的军队压制,而既往历史表明这一点正是国家统一和稳定的核心要素。其次,军事的专业化程度提高,汉人政权中占主导的士大夫通常都想控制军务,但却不愿意参与其中,而非汉族政权的统治者很自然地想要将占优势的军事大权控制在自己的族裔手中。这样一来,兵役成为一种独立的生活方式,世袭军制成为主流,而传统中国屯田兵的理想逐渐消亡了。再次,由于军职在士大夫的价值体系中并不被崇敬,异族的侵略也使广大民众对士兵有了一种排外的恐慌和愤恨,军职的声望也随之下降了。军事能力即社会领袖的核心能力的传统观点让位,尽管并未全然消失,但在很大程度上被另一种观点取代,即非军事能力和军事能力是两个截然不同的事物。在汉唐时期,贵族担任将军和担任县令能够获得同等的荣誉,但在晚期帝国时代,人们的观点日益呈现出另一种趋势,浓缩于一句谚语之中:“好铁不打钉,好男不当兵。”最后,到了晚期帝国时代,火器成为军事武器装备中的标配,虽然中国人在这一领域中很快就被近代早期欧洲人超越。
宋朝的军事编制主要包括从各地招募的正规军,其中最精锐、人数最多的部队驻扎在京师附近,由皇帝直属的将军统领。驻守京师的部队和派遣队以三年为期更替,前往边防要塞戍边,从而使边境将领在部队中无法专用其兵。此外,戍军的数目总是少于京师周边的禁军人数。能力稍差的所征之兵则被派往较小的和平无战事的要塞,散布于全国,由军司统管。在需要的时候,地方要塞会抽调民兵入伍。在11世纪,宋朝军队人数超过了一百万,后来南宋一朝的军队人数也居高不下。维系如此大规模的军队的成本是巨大的,而正规军又常常骄傲自大且目无纲纪。钢制和铁制的兵器是所有士兵的标配,它们在宋代十分普遍,在对抗契丹、女真和蒙古入侵者的猛攻时往往卓有成效。在12世纪,宋朝军队有效地利用了燃烧弹和类似于坦克的铁甲战车来对抗金人骑兵;在13世纪,在抵御蒙古人的守城战争中,宋人运用了各类爆炸射击武器,从石弩机到火箭炮式的竹筒不等。
改革家王安石在11世纪重启了秦汉时期广泛抽调民兵的方法,即保甲法,其初衷之一是加强宋军的防御能力并减少军队开支。保甲法将民户加以编制,以供军事招募。但是保丁并不愿意前往家乡之外的地方驻守,而正规军也千方百计地阻挠保丁加入禁军或戍军之列。因此,王安石变法之中的保甲法付之东流了。
部落组织是契丹、女真人军队制度的特征,但蒙古人却打破了部落组织,创立了一个中央化的等级制度,将军队分为百户所、千户所和万户府,分由蒙古贵族统领。这些军队四散于全国的要塞,主要由沦为农奴的农民在大庄园上的耕作所得来供养。如同宋朝一样,最大也是最可靠的部队集中在大都周边宿卫,其中的精锐力量是一支大型宫廷侍卫亲军,称作“怯薛军”。怯薛军分为四支部队,轮番宿守宫廷。怯薛军主要由蒙古贵族的子弟组成。
元朝军队中最显赫的无疑是蒙古部落成员组成的部队,此外还有一些后备单位,按声望和特权从高到低排序则分别为色目人、北方中国人(包括契丹和女真人)和南方中国人(一大部分是南宋降军)。元朝常规军中的职位都是世袭的,维持部分地方秩序的民兵则从民众中招募,严禁其余民众私藏任何种类的兵器或参与军事训练。在元朝的统治下,钢铁产量从宋时的最高点下滑,军事技术也退化到了使用蒙古人最擅长的弓箭。
汉族政权明朝的开创者建立了一个强大的军事编制,吸收了一部分元朝兵制的内容,也继承了一些唐朝府兵制的传统。许多与明太祖一同起兵抗元的从征军后来加入明朝军队,与一些垛集军和一部分归附军,共同组成了明朝百万常规军,并成为世袭军人。明成祖</a>沿袭了传统的模式,在都城附近和北方边境聚集重兵,但谨慎地部署了全国的边防战略。每一处要塞都配以一处屯田,士兵需要轮流在屯田上耕作以维持粮食供给。明太祖自豪地认为他的军队不是民众的负担。基础的要塞单位称作“卫”,每一卫配有五千人的常备力量,卫之下再分为“所”,通常都不与卫同处一地。卫、所的士兵定期被召往京师进行特殊训练。北方的边兵驻扎在长城沿线的关隘,不在北境的士兵则驻守在海防要地或是各军事重镇——他们都由都指挥使统领、由总兵官指挥,定期在各卫所之间调发。在大型战事中,卫、所士兵会被召集到一个特设的军事机构,由设在京师的五军都督府直接委派将领统领,受兵部的命令调遣。都指挥使与总兵之间的权力分化是明朝成功遏阻军阀割据的一个重要因素。
卫所制并没有设想中的那样行之有效。一开始,逃兵就成了一个严重的问题,而勾补逃兵和死兵却要受限于世袭原则下的官僚机制,于是困难重重且拖泥带水。此外,只有少数卫所能够自给自足,在土地贫瘠却又需要重兵把守的边境地区,这种问题尤为突出。从15世纪中叶开始,中央政府需提供岁币补贴,并且数额逐年增长。即使在这样的资助下,卫所中的常规军队的实力和战斗力也下降了。常规军先是由地方民兵担任,之后又依靠从百姓中征募,到了明朝最后的一百年只能依靠大量募兵。在明朝最后的数十年间,史载在册的军队人数增长到了四百万人,但他们装备简陋、疏于训练、粮食供给不规律、服装不统一,只有一小部分人能够算作有作战能力的士兵。
明、清两朝的枪炮发展停滞不前。明朝初期的皇帝还曾促成了一些新式武器的问世,加农炮成为要塞防御中的标准配备。16世纪,中国人仿制了葡萄牙的加农炮和手枪。17世纪,位于澳门的葡萄牙人还为明朝抗清提供枪支弹药。清朝政权延续了明朝汉人仿制、运用西方武器的方法、方式,但也只在静态防御中运用它们。18世纪的清军增加了野战炮兵,在乾隆帝对抗漠西蒙古的战事中成效卓著。尽管如此,此后一百年的皇家军队还是不能得心应手地运用火枪,而与西方武器相比,清军的火枪质量也十分低劣。
清军统治全国的军事编制是基于满族部落成员构成的全能政府组织“旗”(来自他们特色的旗徽)发展起来的。每一旗的男性构成一支军队,最早的四旗逐渐演化为最终的满族八旗,其中有四个主要的正色旗和四个镶色旗。满人还从早期的同盟者和俘虏中组织起了蒙古八旗和汉人八旗。八旗兵在全国范围的要塞内驻兵,类似于卫所制,他们也依赖国家分配的土地自给自足。同前朝的明朝军队一样,世袭的清朝八旗军也在和平年代逐渐腐败退化。到了19世纪初期,清军的军事力量依赖从普通汉人百姓中征募、组织的“绿营兵”。清朝之所以能够度过19世纪中叶的太平天国动乱,一大原因就是“绿营兵”的抵御,特别是由汉人官员招募的“团练”“乡勇”的抵御。这种转变为地方军阀势力的复苏提供了条件,而他们在清朝覆灭后的1912年再次卷土重来。
* * *
[1]清史专家通常用“the six boards”和“the six ministries”来分指清朝时期的六部和之前王朝中的六部。清朝的六部之所以不同,是因为每一部都由两位官员来统领,一位是满人,另一位是汉人。因此,比起前朝,清朝的六部很可能是以一种议事的形式来运行的。
[2]由于官员职能的连年变化,到了明朝末年,变化显得尤为突出。为了强调这些变化,清史专家习惯用provincial treasurer和provincial judge来指代布政司和按察司;清朝的巡抚(grand coordinators)和总督(suprememanders)通常分别被写作provincial governors和governors-general。无论如何,从明到清这些机构和官职的汉语名称都没有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