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政府

3个月前 作者: 贺凯
    在前2世纪至10世纪这段长达千余年的帝国时期内,上古封建时期的周朝被理想化为黄金时代,后世的中国人一直在试图重现其辉煌。相反,诸侯割据的战国时期和暴虐、集权的秦朝成为令人惶恐又挥之不去的噩梦</a>。但实际上,政府模式不可能回归从前,无论是好的还是坏的,因为中国的疆域、人口、生活方式、思想、经济要素都处于持续的适应和被适应的变动中,所面临的难题也与从前不同了。


    新时代所面临的制度性挑战是要建立既不同于秦朝的模式,又能在中央化的管理下在全国实现社会公平、经济和军事得以控制的政府。这份挑战并未得到成功的应对方案。中国并非一体化的民族国家,而是一个门阀世家的大聚合,这些家族控制着社会、经济和政治命脉,即使是在汉唐这样的政治稳定、文化繁荣的时期内,情况依旧如此。总而言之,权力分散现象普遍,政府人员多数都有贵族背景和性情。尽管如此,从汉朝到唐朝,我们依旧可以看到在集权化和官僚系统的控制权上的几个深化步骤。


    组织结构


    正如第五章指出的,汉朝大体沿袭了秦朝创立的政府结构。因此,帝国行政系统就像一个金字塔,皇帝在最上,人数稍多的一些部门在中间一层,地方和区域的官职在下。金字塔的每一层都有三个侧面,一个负责总体行政事务,一个负责军事指挥,另一个负责监督审查。这样的表达很容易让人们误解,认为政府职权有清楚的分界,但事实上,所有的权力都来自皇帝,只是在官职之中仍有一个相对清晰的职能责任区分。


    汉袭秦制,官制中最高一级是三人,包括一名丞相或相国、一名太尉和一名御史大夫。太尉从很早开始就成了荣誉性的非功能性职位;御史大夫作为副相,通常在丞相之位空缺之时顶替丞相之职。因此在实际中,丞相掌管整个政府运营,像皇帝的幕僚长或是首相一样,负责管理多个中央政府部门。其中丞相之下最著名的官职是九卿。作为高级官员,他们的职责是处理类似于皇家日常管理的事务,负责皇家祭祀、宫廷维护、宫廷护卫、皇家安防、都城安防、皇家粮食补给等。九卿之首一定是一位皇家成员,负责监督和记录皇族的族谱。另外两人负责收入与支出,一名负责掌管宫廷内的财务,另一名则掌管官员的。更低一级但实权在握的官员中,十三刺史负责日常行政,其职责被合理划分为财政、司法、军事以及其他。重要的政策性问题会上书到朝廷,由三公九卿开会决断。这种会议由皇帝下令召开,丞相主持并负责向皇帝汇报多数派和少数派的意见。尽管最终决策的权力在皇帝那里,但汉高祖(前202—前195年在位)创立了听取丞相意见的传统,因此丞相便有了极高的声望和影响力,成为整个官僚集团公认的领袖和代言人。


    西汉的基本官制


    然而,汉朝丞相在天子面前的影响力被逐渐削弱了。中国人通常说的官员大体是指外朝官,以区分皇帝内廷中的近臣和侍从。由于外朝官的主要职责是治理国家,而内廷官只负责皇帝的个人事务,因此即使在最好的情况下,二者的关系也不可避免地剑拔弩张。在汉朝早期,高祖的将领们把控着三公九卿之位,因此宫廷与政府之间的关系相对来说紧密且非正式。一些职官被任命为宫廷事务官和管家,其中一部分人被称作尚书</a>,负责皇帝的个人文牍往来,并在丞相和皇帝之间担任沟通秘书。一如</a>前朝,武帝即位后,宦官再次成为能够出入宫廷、接近皇帝的唯一男性,于是尚书就被归入外朝官之中,而宦官作为掌管宫廷文书的人,成为内廷外朝间新的缓冲带。很快,他们的组织也归入外朝官中,由正规职官担任。尚书和宫廷写手不可避免地相继接管了丞相的部分职能,以至于到了公元9年的西汉末期,丞相之职仅成为地位象征。在东汉时期,大多行政事务都由三个部门主持,而他们的前身都是内朝官职:尚书省(负责文牍往来的部门)、中书省(宫廷撰写诏命、整理文库的部门)和门下省(个人侍从的部门)。[1]至此,御史大夫和丞相、太尉一样,也成了纯粹的名誉性头衔。军事职位由军事将领分领,直接对皇帝负责。监督审查的工作一度由内朝官员作为御史大夫的副手来负责,现在也归入外廷,先是由中书令负责,后来移交给了尚书。


    这些制度性变动是为了削弱外朝官群体对皇帝、对内朝官的影响。外朝官员之中再也不会出现权势能与汉朝早期丞相比肩的人了,于是他们以一位代言人为中心结成党羽,自称“清流”,借此希望在党争中赢得皇帝的喜爱。外朝官的不稳定使得内朝的一部分势力得势——先是皇后,再是宦官。在汉朝最后的数十年间,曹操</a>担任汉朝实际统治者,他试图重建一个强大的中央政府,其方法就是恢复丞相的权威,于是自己担任了丞相。


    如上文所示,皇帝通过限制外朝官员的权力来加强皇家的权威,同时,都城的权威也远远超过了地方。汉代的地方行政制度基本沿袭秦制,由区域性的郡及其下属的县所组成。每一个郡的太守和县令都需要对他所管辖的地方的各个方面负责,并将所有行动记录在案,按年汇报给都城。通常,每名地方长官都配备一名武将,所有地区都需要接受从都城而来的巡查官不定期的视察。如第五章所示,在汉朝初期的数十年间,世袭王侯的封地与行政上的郡县制并存,但到了武帝一朝的末期,王侯封地只是与郡县差不多的行政区划,仅名称有所不同而已。这也标志着在秦朝之后,一个全面中央化的政府首次正式确立。汉武帝进而将全国分为十三个地区(州或府)并向每个地区派遣一名刺史,用来监察太守在辖区内的表现并向皇帝汇报。随着时间推移,刺史成为权力愈发强大的地方督查,其权力范围远远超过了武帝最初的有限设想。在中央政府之下,刺史与地方政府结成了更强大的联盟。但到了东汉时期,地方行政制度兜了一个圈又回到了原地:刺史变为实际上的地方长官,成了瓦解帝国的地方割据势力的动因。


    在接下来的几个世纪中,东汉的组织模式得以沿袭,中间只有微小的变化。严阵以待的保守南朝国家固守这一模式,以示他们的合法性。北方大多数异族政权也效仿这种模式,一方面因为他们可以借此宣称自己的合法性,另一方面是因为这一模式是唾手可得的运营大型政府的唯一可行模式。外朝官逐步让权于皇帝身边的近臣,地方官员成为制度基石,而王侯、地主多次试图篡位。


    6世纪中叶,在北周的统治下,官员和中央政府的权威开始恢复,并逐步压制住了地方势力,这一发展也为隋朝在6世纪80年代统一中国奠定了重要基础。在沿袭隋制之后,唐朝成功地平衡了外朝与内朝、中央与地方之间的权力关系。


    唐朝中央政府启用了传统上的三方主体结构:负责统领皇家军队的将领团队;比其汉朝前身职能更加复杂的监察机构;负责综合行政事务的部门,包括自汉朝中期时就开始演化并在唐朝以成熟的综合体形式出现的三个机构,即尚书省、中书省和门下省。此时的“三省”有无上的威望,部分是因为唐朝实质的开朝天才唐太宗</a>在继位前担任过尚书令。三省的最高官员每日要在政事堂会议上与皇帝会面,所有的重大政策都在这里决断。与会的官员被统称为宰相,对初唐皇帝的独断和任性起到了不可小觑的抑制作用。他们的权力部分来源于唐代的律例:每条中央命令都需经过门下省和中书省的盖章才能生效。


    唐朝的中书省和门下省本质上是顾问性质的机构,仅由很少的官员组成。通常,中书省被视作官员向皇帝陈情言事的渠道,这些文书都以表的体裁呈现;门下省是向官员们下达中央决策的中介,决策都是以法令、布告和命令的形式出现的。两个部门紧密合作,二者的功能在本质上也是不可分割的。


    尚书省是政府运行的左膀右臂。它是一个庞大的官僚机构,包括了旧时汉朝官制中的“九卿”(某种程度上是从“九卿”制度演化而来的)和许多新设立的高度专业化机构。除此之外,尚书省的核心由六个部门组成,每一部分管一批下属机构。这“六部”包括了吏部(人事)、户部(税收)、礼部(礼仪)、兵部(军事)、刑部(律法)和工部(工程),一直沿袭到了中国帝国时代的末期,成为每一朝中央政府的行政核心机构,也成了办理帝国所有日常工作的部门。随着“六部”的设立,唐朝的中央政府远不再是汉朝那样的皇家家族管理机构。唐玄宗</a>时期颁布了法典《唐六典</a>》,详细规定并描述了各部的职权。它是继上古时期的《周礼</a>》之后关于行政的最全面的一部专著,可信度要高得多。


    县依旧是行政层级中的最低一级地方单位,但汉朝时期的郡早已消失,此时的县直属于已名存实亡的前身为州刺史的地方长官。在过去的几百年间,州刺史变得人数庞大,其管辖权则日益缩减,以至于对中央政府构不成任何威胁。在唐朝时,州、府之名被广泛使用。


    在与内朝官的竞争中,唐朝的外朝官最终腐败堕落,而结构调整并非个中原因。尚书省首先变得腐败不堪,从而沦为被内朝利用的工具——先是武后明目张胆地徇私偏袒,其次是玄宗受臭名昭著的宠妃杨贵妃蛊惑,在晚年时期偏袒包庇、任人唯亲。因此,宰相无力与强大的地方军阀和操控皇帝的宦官对抗。外朝官员沉溺于派系斗争,也加剧了外朝的堕落。


    唐朝基本行政结构


    在中央与地方政府的关系上,唐代统治者亦步亦趋地复制了其汉代先人的道路。为了对抗安史之乱(755—763),唐朝不得不容忍跨区域合作演化为区域性自治。711年,帝国的所有州被归入十道,每一道都由长期驻扎在辖区内的御史来统领。道的数量很快增长为十五个,最终达到二十个以上。在玄宗时期,这些御史演化为节度使,统揽道中的军政大权。至此,唐朝在一片惘然无知中完成了向全能的地方军阀的全面过渡,导致了安史之乱。随着唐朝中央政府的腐败,这些地区依旧以半自治的面目被地方军阀控制着,后来演化成了唐朝之后五代时期的独立区域性政权。


    人事选拔


    官员选拔应当依据才能而非出身这一概念在战国时广受接纳,并在秦朝被立为一条坚定不移的原则。但在秦朝崩溃后,这一概念很难再得到支持,其理想化的概念沿袭下来,但在实践中被歪曲。自汉至唐,才能普遍指纯正的血脉。同时,一个人能否入仕绝大部分取决于他的学识和品性能否恪守统治阶级中的门阀世家的价值体系。尽管一些出身相对卑微的人也能跻身高位,但政府部门被王侯贵族的子孙和门生垄断已成为一种常态。在选拔高官时,皇子和公主的亲戚们往往能够受到特别的青睐。上古周朝的贵族头衔作为厚重的皇家恩典的象征,通常都是世袭的。带头衔的贵族无须履行政府职责,但依旧能拿到政府补助,并被视作官员候选人。此外,高级官员被默许拥有一种保护性特权(荫),能保证他的一个或多个儿子得到官职。一些官员能够提名继任者,从而使职位变成世袭的。富人通常能够甚至被鼓励纳赀以资助皇帝或国家。只有在军队里,人们才能仅凭借能力来赢得机会,但即便如此,在军中功成名就所需的无疑不仅仅是劳苦功高。无论是在军队还是在文官制度中,裙带关系和任人唯亲的现象都十分普遍。


    尽管如此,帝国时期的中国仍然制定了制度化的、理性的、以才能为导向的选拔、替换和评估方法,并以此闻名于世,直到近世也无其他国家的制度可与之匹敌。若联想英国文官制度,我们不难对中国的选拔制度啧啧称奇。前者顺其自然地成了全世界官制的模本,但它到了19世纪才出现,而关于它的最初提案还被指责为“汉化”英格兰的阴谋诡计。


    基于汉朝之前,特别是秦朝的吏制经验,汉朝早期的选拔程序已然制度化。其中最早的标志性时间点是前196年,当时地方官员被召集来推举被称作“贤才”的后备官员。前165年,中央政府的高官和地方权威——包括王侯和太守——被要求推举“直言不讳”的人才,皇帝亲自为所有候选人编纂考试内容。这两个事件导致了汉代选拔制度最主要的两个要素——征辟和察举——的产生和成熟化。此外,第三个要素于前124年出现,地方官员被要求推举一批有志青年去一群名为博士的学者门下学习。博士是中央政府的顾问,专通“五经</a>”之一。由此,一个全国性的大学</a>的雏形产生了,并于日后成为培养未来官员的重要机构。从最开始的五十名博士弟子开始,太学的生员规模扩张迅速,到了1世纪末,太学生已达三千人。到了东汉,太学生的人数膨胀到了三万人,但其中大多数似乎都是终日寻欢作乐的军队逃兵和躲避徭役之人。


    关于汉朝官员任选制度的细节描述并不见于早期中国文献,但大致的轮廓是清晰的。察举分为两类,一是前往太学学习,一是直接为官。在跟随博士学习一段特定时间后,一部分太学生毕业并被列为补官,他们没有常规的职务,但随时为临时、不规律的征召而准备履职;另一部分在毕业后回乡,寄希望于通过太守或知县的推举而获得一官半职。无论哪种情况,太学生都被视作基层政府人员,他们是合格的官员候选人但却无任何职务,拥有被中央政府推举、直接任命的资格。推举太学生员的诏令不定期下达,通常在面对日食或地震这种自然征兆,或是新帝登基时才会下诏。太守是主要推举人,但对被举荐者的品行描述却十分模糊,例如“孝廉”“明经”“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廉吏”“茂才”等。到了武帝一朝,下诏举荐人才变为规律性的一年一次,郡守要每年推举一两名人才。其中,“孝廉”之人常常成为被举荐的对象。东汉早期,郡守被要求按配额每年在每二十万居民中推举一人,于是,每年都有约二百人被定期举荐。


    当官员候选人到达都城后,他们会接受高级官员的测试,有时是口试,但更多时候是笔试,且内容有时由皇帝亲自审核。这是世界上已知最早的笔试。经由确认后,被推举人有可能直接走马上任,也可能加入候补官员的队伍,等待征召,后者的人数有时超过了一千人。自武帝一直到东汉时期,大多数中低级官员甚至一些高阶官员都经历了不止一次的被举荐的过程,我们可以这样认为:中国的行政系统由一群受过教育的职业官僚把控。


    汉代的察举制并没有为官位提供一个公开的竞争环境,太守不太可能去推举那些与他只有泛泛之交的人。此外,精通文学必须要有良好的经济条件,要知道当时教育并不普及,书籍由成卷的木条或是成团的帛制作而成,并不能够被广泛使用。尽管官员的备选社会群体受限,但选拔系统本身无疑是一个伟大的制度,它在短时间内为政府提供了大量受过教育的有名望之人,也确保了官场中有全国各个地方的代表。


    汉朝时期,全国上下的官位任命都不受中央控制。太守和县令由中央委派,由于“回避制度”,太守不可在家乡地区任职。但这些地方官员约定俗成地自己任命下属,和许多中央政府官员的作为如出一辙。官职按照年薪分级,年薪又以粮食的石数计量(1石约等于133磅)。丞相的年薪约一万石,但普通官员的工资从两千石到一百石不等。工资一部分以粮食的形式支付,另外的部分则以等价的丝绸和现金支付。


    一旦走马上任,官员就需经历一年的试用期。若他表现得令人满意,那么他的任职将变为终身制。官员每三年都要提交他们下属的绩效评估,这关乎工资调整和偶尔的升迁、贬职或卸任。年长的官员会按期退休,有时还有退休金。


    汉朝人事管理的所有要素都在其后数百年间得以延续,但在3世纪,察举制被汉朝崩溃后的混乱彻底动摇了。由于黄巾反叛以及曹操与其对手间的战争,导致汉朝的人口数量大幅减少且迁移频繁,社会由新的封建关系重组。在如此动荡的局势下,为了能够使任选和官员评估标准化,曹操政府在每个地区都找到了一位有名望之才,并任命他为大中正。在地方的小中正的协助下,大中正按九级来评估辖区内所有有资格成为官员的人,无论他们在朝为官还是在野为民。因此,官员任命被重新洗牌。九品中正制本来是一个临时的权宜之计,但却被几乎所有汉代之后分裂时期的朝代所采用。中正之位无疑由处尊居显的地区门阀所占据,而周期性的评估也使得门阀在政府中的影响力自然而然地长久不衰。


    随后,部分北方政权为了稳固统治,在人事管理上做了些许变化。6世纪70年代,北齐宣布中央政府有任命所有地方官职的权力,而在这之前,这些职位都由地区长官控制。隋朝做了更多改变,给予中央政府任命所有官职的权力。它也为通过考试来选拔官吏的完备制度奠定了基础。这一制度在唐朝初期得以成熟,因而其功劳通常全部归于唐朝。


    与汉朝相比,唐代的人事管理制度的官僚专业化程度有了显著进步。唐代官场对更多人敞开了大门,应试者人数常常远超举人数量,比例可达一百比一。高官厚禄无疑是接受教育的一个重大动因。尽管东汉时期发明的纸张正在逐步普及,但在7、8世纪,书籍依旧较为稀缺。但大家族持续不断地藏书并聘请教师,政府也资助州一级的学校。另外,颇为讽刺的是,佛教寺庙也为有志青年提供儒学经典教育,以保证他们能够通过科举考试。受教育阶层逐步扩大,即使未能通过科举考试的人也能找到一份工作,例如做政府中的文吏或私塾教师。


    许多应试者都来自两个全国性大学“太学”,一个位于长安,另一个位于陪都洛阳。其生源基本上限于贵族和官员的儿子,其他的生员则需要通过所在州的推举,并通过州一级的解试的初步筛选。通过在首都举行的殿试,相当于西方人通常说的取得了博士学位。在整个唐朝期间,每年都要进行五种不同的考试,对应五种不同的学位。第一科需要展示应试者卓著的文学才华,此科被称作“进士”;第二科考察应试者明习经学的能力;另外三科考察生员的法律、书学和算术,但远没有前两科那么重要。尽管如此,官方仍会不定期地或于短期内考察生员其他一些科目,例如8世纪一段时间内,科举考试中甚至有关于道教的科目。736年以前,科举考试的全部事项都由尚书省的吏部主持,之后这一职责转移到了礼部,它标志着声名在外的官吏选拔制度被视作一个象征性的国家仪式。


    通过考试的人能够得到一个文官头衔和官阶,但并不会自动得到委任。官员任命是吏部主持的另一个单独的程序,申请者不仅仅包括刚刚获得科举功名的人,还包括任期已满的低阶官员以及那些被认为有资格的申请人,例如传统上受特权荫庇的官员子弟。每年,吏部征召所有合格的候选人来进行自我展示,考察申请人的书法以及撰写关于实政问题的文章的能力,随后还要考察申请人的个人形象和言行谈吐,最后还要翻阅其档案,确定他是否品德优良、才华出众和抱负远大。当以上程序都完成后,他们会询问每一个通过的申请人心仪的职位,再与已知或即将空缺的、与申请人官阶匹配的职位比对,最后由吏部将候选人名单上呈门下省,再由门下省批准后上呈皇帝过目。这之后,新的官吏任命会昭告天下,申请人应在皇室成员面前正式地表达他们的感谢,此后再走马上任。


    汉朝时期,所有官职都是终身制的,但在唐朝变为三年一任。若要连任,官员需向吏部提交申请并重复上文提及的程序。官员们或许都要重复经历数次申请程序,直到他们的官阶足够高时才可以被免除这一程序。在职时,每位官员都要接受上级的评估,这种每年一次的绩效评估文件会在吏部归档,并在连任考核时用作参考。


    所有官员都被划分为九个品阶,对应不同的俸禄,所有部门也按照类似的方式划分。若保持良好的年绩效记录和连任记录,官员便可以获得高官厚禄,甚至可以平步青云到官僚系统中最显耀的职位之上。然而这个过程很缓慢。最初,申请人通常要为一个合适的空缺等上两到三年,一名合格的连任者并不意味着会被马上重新任命。即使到了唐代,对于高阶官位来说,良好的为官记录仍比不上好的家族关系,因此唐朝政府从来也没有成为一个彻底官僚化的、去贵族化的政府。然而,中唐之后,所有的机制都为迎接晚期帝国时代的官僚统治做好了准备。


    监察


    前文曾反复提及监察官员,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是早期中国朝廷专门雇用来焚烧异见书籍或是监视公共伦理的走狗。诚然,由于皇帝被视作“百姓之衣食父母”,所有官员也被寄希望于能够承担起成为道德楷模、严惩不正之风的职责。然而对于监察官员来说,他们有着更具体的职责——确保政府能够如预期般运转。尽管这些监察官员通常被称作“皇帝的耳目”,但他们的职能远大于秘密警察;虽然他们被称作“执法官”,但只有十分有限的司法权力。他们是文官中的常规成员,当被任命到御史台后,他们的唯一职责就是按规定持续监督所有行政运作,弹劾违法、违反行政条例以及违背传统道德理念的官员。由于监察官员能够绕过常规通信渠道,直接将参本上奏给皇帝,因而也具备了行动的独立性和极高的威望。若报告触怒了皇帝,他们不能免于责罚。但一般来讲,从皇帝的个人利益出发,他并不愿意去威慑他的监察官,惩罚一名尽职尽责的监察官员通常会被视作疯狂的行为。


    从秦汉一直到唐朝,监察官在行政上隶属中央机构御史台。但在唐朝的制度下,由于御史大夫不再像汉朝时那样与一般行政等级挂钩,监察工作因而有了更大的自治权。


    除了负责持续督查整个官场的监察官员,按例,朝廷中还包括暗含监察职能的官职,例如谏议大夫、散骑常侍、左右拾遗以及秘书监。在秦汉时期,这些官职是授予高官的荣誉性头衔,象征着他们的地位已经堪比皇帝的同伴和导师。到了唐朝,持这些头衔的官员则成为中书省和门下省的常规成员,职责是监督皇帝本人的行为,负责为皇帝呈送文书。他们被期待能够直谏皇帝的错误和短处。由于这些官员被授予驳回任何不当法令——无论是内容不当还是形式不当——的权力,所以其中一部分人甚至能够否决皇家法令和其他公告。除了对皇家法令的常规监管外,皇帝所有的命令在生效之前,惯例上都需经过中书省和门下省的批准。如此就对皇帝专权起到了抑制作用,其作用虽不彻底但却不容小觑。


    尤其是早期帝国时代的政治强人,例如汉武帝和唐太宗,在大部分时间内都可以利用监察官去威慑官场。然而,对于大多数皇帝来说,他们都过度依赖统揽官场的强大亲族和门阀的支持,即使在政府变得愈加官僚化的情形下也依旧表现得武断专权。到了唐代,虽然皇帝依旧位居万人之上,但谏官职能的制度化进一步确保了皇帝不会成为暴君。


    法律


    就像监察制度一样,中国的法律实践和法律理念也值得特别关注,因为它和与之相对应的西方概念相去甚远。中国的律法一直以来就是纯粹的政府工具,既不被视作神圣的仲裁,也不被视作一部不可违背的宪法。它是日常行政的一个不可分割的部分,其中既没有一项能够限制国家权力的条款,也没有一套据此可以合法责问国家的教义或独立司法系统。国家颁布法律只有一个目的——直截了当地表明希望民众规避的行为以及犯错后将受的惩罚。法令主要依靠县令来落实和执行,在处理民众的法律案件时,他们基本上是皇帝的全权代理人,集调查官、检察官、辩护人、陪审人员和法官的职能于一身。可疑的案件时常会递交到上一级的行政机构——刑部,甚至会上呈皇帝以做裁决。严重的判决通常会经由高级权力机构复核后再执行,但县一级的初级仲裁依旧有着巨大的惩罚效力,几乎是不容置喙的。


    这种形式的法治源于先秦法家的治国理念。早期的儒家不信任法治,更倾向于通过统治者和官员以身作则遵从礼仪教化来使社会顺应天命,也就是与宇宙和谐共处。然而,大体上,在面对汉代时期形成的庞大且复杂的帝国时,儒家不得不承认法律在行政管理中不可或缺的地位。事实上,儒官的确成为孜孜不倦的立法者,然而他们还是在法律系统中融入了自己的哲学和精神理念。在法家的观点中,法律应该严格体现平等主义,同时又被严格执行。但自汉朝起,在儒家的影响下所颁布的法律是相对且有条件的。比如,谋杀犯不会被一视同仁地严惩不贷,其罪责的轻重取决于谁杀了谁、犯罪的情境、双方的关系以及其中的道德义务。如此一来,若一名父亲杀死其不孝子,其行为就会获得赞成;但若是子弑父,无论在何种情境下,这一行为都会被视作罪无可赦,即使是无心之过也不能减轻罪责。在唐代律例中,有一条带有更加鲜明的儒家特色的法规:免除子女在为父母服丧期间的死刑。对于县令来说,处理法律案件无疑很难。侦查犯罪情境、犯罪动机和犯罪结果,做出公正且顺从公共道德的判决和判罚都需县令一个人完成。有关法律条文内容的争执并不常见。


    汉代律法中只有一部分得以存世。其基本形式显然被后来的分裂时期的众多政权模仿。已知最早的完整法律条文是651年颁布的唐代法典《永徽律》,据传,它的内容是从隋律演化而来的,其中包括了501个条例,分属12篇:


    1. 《名例律》


    2. 《卫禁律》


    3. 《职制律》


    4. 《户婚律》


    5. 《厩库律》


    6. 《擅兴律》


    7. 《贼盗律》


    8. 《斗讼律》


    9. 《诈伪律》


    10. 《杂律》


    11. 《捕亡律》


    12. 《断狱律》


    当代西方人所称的“民法”并非国家的焦点,它们依靠族长和村中的长老按照地方习俗解决。若民事诉讼递交到了县衙,那么县令也要寻求一个公平的解决办法,但诉讼双方都会或多或少受到惩罚,因为他们没有能够在和谐共处的精神内涵下解决问题。


    即便在汉朝,撇开缓解秦朝苛政的措施外,法定刑罚也很严酷,例如死刑是斩首或腰斩。若触及叛国罪或等量严重的罪责,罪人的全部家属也有可能被诛杀,部分是为了防止其家人复仇。对于罪责相对轻的罪犯,则处以足以致残的刑罚——如黥、劓、宫刑等。罪责最轻的罪犯会被派往建筑工程上服劳役——修路、筑墙、挖凿运河是再常见不过的刑罚了。监禁并非常规刑罚,但被起诉的嫌疑人会被投入大牢,在等待审判期间,有时会被戴上镣铐。审问期间,证人和嫌疑人普遍都会遭受一顿棍棒拷打。对于官员来说,常见的责罚是罚金、免除职务或发配至条件艰苦的边疆,例如易患疟疾的南海地区。官员和百姓有时能够通过上缴钱财来减轻责罚。


    到了唐代,常规刑罚被划分为五类:斩或绞的死刑;流放两千里、两千五百里、三千里地的流刑(一里约为三分之一英里);服一至三年不等的苦役;杖责五十至一百下不等的杖刑;笞打至多五十下的笞刑。同汉朝一样,上缴罚金通常能够减轻有名望或富庶之人的罪责。


    军队


    实际上,军事是帝制中国的权威赖以建立的基石。所有朝代始终为潜在的内外军事挑战而焦虑不安,只有中央全面、紧密地控制军事力量,政权才能够持久且强大。但是判断哪一种军制最适用于中国并不容易。通常,国家需要三种军事力量:第一种是在边境地区,特别是在北方和西北方的边境,这些地方需要军队长期驻守,以驱逐咄咄逼人的游牧民族;第二种是首都所需的大量军力,这些军力能够保护皇帝,避免意外并提高皇家的权威,同时,这支军队能够被灵活调配,在需要时随时前往远方作战;第三种是为了维护地方日常的政治活动,以及对抗地方小规模盗匪的军事力量。为了满足以上需求,国家常常进退两难。业余的应征士兵最不可能出现内部管控问题,但战斗力也最低。熟练的职业士兵战斗力强,但却难以进行内部控制。总而言之,早期帝国时代的中国致力于实现半农半兵的理想,但真正成功付诸实践的也只有汉朝和唐朝早期。


    在汉代的兵役制度下,年满二十周岁的男性都需在政府登记,二十三岁至五十六岁的男性都可能被征召入伍。理论上,所有男性应在本县的军事督导带领下参与军事训练,每年一个月,时间在秋收之后。这名男性一生中需要守卫一年都城,戍守三天边境。虽然1世纪时汉朝的尚武精神颇盛,但在实际中,这样的体制仍行不通,征召到的边境戍卒的数量尤显不足。很快,国家开始大量“免戍费”地招募尚在服役期的人,同时还招募义勇队或贫困到无法支付赋税的农民,提供一年或更多的军饷供他们到边境驻扎,甚至宿卫京师。东汉年间,地方军队被废止,这一举措无疑旨在限制地方或区域军阀。但无论如何,到了2世纪末,军阀已横行天下。


    除了上文提及的基本兵役之外,汉朝的应征士兵还需响应地方的突发事件以及朝廷委派的将军的征召。对于某些战事,朝廷还会征召义勇队。在朝廷批准后,将军个人还能够招募自己的军队。整体军事编制得以及时专业化。雇佣兵充当京师卫兵,胡骑则被雇募来戍守边境。地区长官和门阀大族也有自己的雇佣兵组织。理想中的征兵制以及汉代早期高涨的军事士气已然消失殆尽。


    在汉朝之后的分裂时期,在南方,为门阀效力的雇佣兵比比皆是;而在北方,游牧部落是征服王朝的精英常备军的主要构成,他们依靠对汉人农民的剥削来获得收入。但到了6世纪中叶,西魏统治者为了适应鲜卑传统上的部落组织结构,制定了一个新的兵制:凡是有两个儿子以上的家庭,必须要送一名永久性入伍。这些士兵被派往分布在全国的一百个府中,这些府又由二十四个军统领。入伍的军人可以免除自己的税务和徭役。军人的基本需求由国家供应,但在驻守期间需要利用军事活动的间隙,在国家分配的土地上耕种以实现自给自足。


    府兵制最初的意图是要将贵族士兵与农耕人口分离。在经历隋朝的演化后,府兵制到唐朝变成了一个全新的兵役制度。唐代的兵制与汉代的主要区别在于它并非基于短期的广泛征兵,而是在可能的情形下打造一支依靠农耕自给自足的、精英的职业军队。特别是在唐朝初年,服兵役备受尊敬,富庶之家都雄心勃勃地为其子孙在军队中争得一官半职。年轻男子在满二十一岁后即可参加基于身体条件好坏和家庭背景显耀与否的入伍选拔。入伍士兵分别驻守在六百余个折冲府之中,这些地方主要聚集在唐朝都城长安、陪都洛阳和北方边境上。府兵要一直服务到六十岁退休为止,按照距离京师远近轮替,轮流到京师宿卫一月。在另外的轮替中,折冲府会派遣士兵前去戍边三年,并按需派遣分队去参加特殊战事。


    除了在兵制系统内拨出的京师卫兵外,皇帝本人还拥有自己的常备军,称作北军。它的前身是追随唐朝创立者起兵反隋的部队,在7世纪后已充斥贵族子弟。于是,北军拥有无上的军事威望,到8世纪前他们作为长期的职业军人,一直都是唐朝的战斗力核心。在北军面前,京师宿卫的府兵们相形见绌,逐渐沦为朝廷权贵的仆人。随后,府兵组织逐渐被削减。到了749年,府兵力量和声望远不如从前,甚至都不再承担上京宿卫的职责了。


    尽管在边境防守中的角色逐渐衰微,但府兵制度还是得以残喘。国家不得不依靠征兵来维持其边境上的足够力量,到了8世纪中叶,国家终于不得不永久性地依靠雇佣兵来镇守前线,其中大部分来自交好的异族部落。在节度使的领导下,这样的雇佣兵部队蓬勃发展起来,使得755—763年毁灭性的安史之乱成为可能,也导致了后来的军阀混战。同时,受宦官掌控的宫廷守卫在长安崛起,削弱了北军的威望和力量,也为晚唐时期都城的宦官专权与腹地的军阀分裂的双重悲剧埋下了伏笔。


    在早期帝国时代,军事技巧并没有实质性的创新,没有什么可以与战国时期步兵和十字弓的发明相比肩。唯一的技术性进步就是从草原地区引进的马镫,它极大地提升了人们的骑射技术。有人认为:马镫约在5世纪被引进,在此前一千年,轻骑兵已经是东亚地区的主要进攻力量之一了。一直到唐朝,十字弓都是中国最顶尖的武器,尽管那时火药早已被发明并被用于烟花制造。


    在帝国早期的数百年,在汉人不断深入中国南方的过程中,随之而来的一个发展值得特别关注,即对水上作战的适应。前111—前110年,汉武帝成功征服南越,他在广东地区的胜利就是依靠从长江三角洲驶去的小型舰队;东汉末年曹操专权时期以及接下来的三国时期,水战十分频繁且具有决定性意义;在对抗高句丽的战争中,隋和唐都雇用了海军力量。简而言之,从汉到唐,中国的常备军事力量中已经包括了海军。


    纵观早期帝国时代,在文官制度和由征兵组成的理想化军事编制中,帝国实现了重大发展并进行了诸多尝试。其中,最受尊崇且回报最为丰厚的职位还是军职,而非文官。汉朝和唐朝早期都十分尚武,即使在开元盛世时期,文官在朝廷中也绝未占支配地位。安史之乱后,军国主义更是猖狂不堪。简而言之,广为流传的当代认知——古代中国尚文不尚武——其实是个大错误,至少从早期帝国时代来看无疑是错的。


    * * *


    [1]尚书省、中书省和门下省都是在汉朝之后才得以确立的官署名称。汉朝时期,尚书省之名尚不存在,只有尚书台职能接近于尚书省;中书省亦不存在,但汉武帝时时有中书令,由宫廷宦官掌管宣传诏命;门下省亦不存于汉,秦汉设侍中寺,职能与后来设立的门下省相近。——译注
关闭
最近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