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8部分

3个月前 作者: 冯友兰
    康德的批评底哲学的工作,是要经过休谟的经验主义而重新建立形上学。它“于武断主义及怀疑主义中间,得一中道”。新理学的工作,是要经过维也纳学派的经验主义而重新建立形上学。它也于武断主义及怀疑主义中间,得一中道。这中道也不是只于两极端各机械地取一部分,而是“照原理确切地决定底”。


    于本书第一章,我们说明了真正形上学的性质,及真正形上学的方法。新理学的形上学,是用这种方法建立底,所以也是合乎真正底形上学的标准底。它的主要底观念,可以四组主要命题表示之。这四组主要命题,或是,或几乎是,重复叙述底。就一方面说,这些命题都是包括甚广;就又一方面说,又都是对于实际没有,或甚少肯定。


    于第一章中,我们说:形上学的工作,是对于经验,作形式底释义。在我们的经验或可能底经验中,有如是如是底事物。禅宗中有禅师问僧云:《金刚经》的头一句的头两个字是甚么?僧云:如是(“如是我闻”)。师云:如是如是。如是二字,应该是真正形上学的开端,也应该是真正形上学的收尾。所谓如是者,“山是山,水是水”(亦禅宗中用语)。山如山的是,水如水的是。这座山如这座山的是,这条水如这条水的是。一切事物,各如其是,是谓如是。一切底如是,就是实际。形上学就是从如是如是底实际出发,对之作形式底释义。


    从如是如是底实际出发,形上学对于实际所作底第一肯定,也是惟一底肯定,就是:事物存在。这可以说是对于实际有所肯定底肯定。但这一个肯定,与普通对于实际有所肯定底肯定不同,因为说事物存在,就等于说有实际。从如是如是底实际出发,而说有实际,这一说并没有增加我们对于实际底知识。所以这一肯定,虽可以说是对于实际有所肯定,但仍是形式底肯定,不是积极底肯定。


    这一肯定与普通对于实际有所肯定底肯定,还有一点不同。普通对于实际有所肯定底肯定,其是真都是或然底。但这一肯定,其是真,如果不能说是确实底,亦近乎是确实底。某些事物不存在,是可能底。但任何事物不存在,至少在我们作了这个肯定以后,是不可能底。我们可以说,所谓外界事物,不过都是些感觉,或感觉“堆它”。但照我们所谓事物的意义,感觉及感觉“堆它”也是某种事物。肯定有事物存在底这个肯定,也是某种事物。你如否认这个肯定,你的否认,也是一种事物。从这一方面着思(这也是一个事物),我们可见,任何事物不存在,至少在我们作了这个肯定以后,是不可能底。这一段推论,有似于笛卡尔的“我思故我在”的推论,但在这一段推论中,我们并不肯定有“我”。笛卡尔的推论,对于实际有所肯定。我们的推论,除了肯定有实际之外,对于实际,并无肯定。


    事物存在。我们对于事物及存在,作形式底分析,即得到理及气的观念。我们对于事物及存在作形式底总括,即得到大全及道体的观念。此种分析及总括,都是对于实际作形式底释义,也就是对于经验作形式底释义。


    新理学的形上学的第一组主要命题是:凡事物必都是什么事物。是甚么事物,必都是某种事物。某种事物是某种事物,必有某种事物之所以为某种事物者。借用中国旧日哲学家的话说:“有物必有则。”


    某种事物之所以为某种事物者,新理学谓之理。此组命题,肯定有理。有人批评新理学,谓《新理学》中说,有方底东西,则必有方之所以为方者,有圆底东西,则必有圆之所以为圆者。如此说,不过是将一句话重说一遍,于科学、哲学俱无帮助。这种批评,正是亚力士多德对于柏拉图底批评(见上第二章)。这些命题,本来是对于实际无所肯定底。因其是如此,所以与科学,本来不能有所帮助。但不能说这些命题与哲学无所帮助。因为这些命题,对于实际虽无所肯定;对于真际,却有所表显。这正是形上学所需要底。


    对于这一组命题,我们于《新原道》中,已有说明(见《新原道》第十章)。在《新原道》中,在这一组命题中,有一命题是:“有某种事物,必有某种事物之所以为某种事物者。”现在我们将此命题改为:“某种事物是某种事物,必有某种事物之所以为某种事物者。”这就是说:山是山,必有山之所以为山者,水是水,必有水之所以为水者(这一点是沈有鼎先生的提示)。照原来底说法,我们固然可以说从“有某种事物必有某种事物之所以为某种事物者”这个命题,我们可以推出两命题。一是:某种事物之所以为某种事物者,可以无某种事物而有。一是:某种事物之所以为某种事物者,可以先某种事物而有(参看《新原道》第十章)。不过这个推论,很可受批评。批评者可以说,在“有某种事物必有某种事物之所以为某种事物者”一命题中,“有”的意义,非常含混。例如你说:有山必有山之所以为山者。这个命题中底两个“有”,若都是存在的意思,则这个命题,只能是说:如果山存在,山的性质必也存在,山的性质就存在于存在底山中。如果山不存在,山的性质也不存在。如果这个命题中底第一个“有”,是存在的意思,第二个“有”不是存在的意思,则这个命题的真与否,尚待讨论。至于你从“有某种事物必有某种事物之所以为某种事物者”所推出底两个命题,更似乎只是玩弄一种言语上底把戏,至少说,你亦是为文字所迷惑了。为免除这个批评,我们改用现在底说法。现在我们说:山是山,必有山之所以为山者。这个命题,并不肯定某些山的存在。只要“山是山”是有意义底一句话,有山存在,固然必有山之所以为山者,没有山存在,也必有山之所以为山者。因为如果“山是山”是有意义底一句话,所谓山者,必不只是一个空名,它必有其所指。其所指就是其对象。其对象就是山之所以为山者。所以从“山是山必有山之所以为山者”,确可推出二命题,一是:“山之所以为山者,可以无存在底山而有。”一是:“山之所以为山者,先存在底山而有。”专就山之所以为山者说,它不是存在底,而又不能说是无。它是不存在底有。不存在底有,我们称为真际底有。


    我们还可从另一点证明有理。这就是,我们可以离开某种事物而专讨论,某种事物之所以为某种事物者。例如我们可以离开方底东西,而说方有四隅。这是一个分析命题。分析命题是必然地真底。从这一点,我们也可以证明有理。关于这一点,我们于以下另有专章论之。


    在新理学的形上学的系统中,第二组主要命题是:事物必都存在。存在底事物必都能存在。能存在底事物必都有其所有以能存在者。借用中国旧日哲学家的话说:“有理必有气。”


    对于这一组命题,我们于《新原道》中已有说明。现在我们专就方法方面说。我们虽亦说存在底事物,但存在并不是一事物的性质。这就是所谓“存在不是一个客词”。关于这一点,我们于上文第四章中,已引康德的说法,详为说明。第一组命题,是就事物的性质着思得来底。第二组命题是就事物的存在着思得来底。就事物“存在”这个事实加以形式底分析,我们即得到这一组命题及气之观念。


    新理学所谓气,并不是有些中国哲学家所谓“体”,亦不是有些西洋哲学家所谓“本体”。维也纳学派以为哲学家说有“本体”是由于受言语的迷惑。在言语中(尤其是欧洲言语中),一句话有主词客词。例如我们说:这个狗是白底,这个狗是长毛底。哲学家见我们的话如此说,他们即以为除了是白底、是长毛底之外,还有一个甚么东西,是这些现象的支持者。这个支持者,就是所谓本体。其实这个狗就是如此等等现象底全体。我们说这个狗时,我们所说底话,有主词客词,其实不过是话如此说而已。其实除了现象,更无本体,我们不可为文法所欺。维也纳学派的此种说法,是否不错,我们不论。我们只说,新理学中所谓气,并不是所谓本体,如维也纳学派所批评者。即令这个狗就是“是白底”、“是长毛底”等等现象的全体,这些等等现象总存在。既存在总能存在,总有其所有以能存在者。这就是新理学所谓气。


    或可以说:从“能存在”说到“有其所有以能存在者”,这中间还是有言语上底迷惑。“能存在”之“能”是一个助动词。“其所有以能存在者”是一个名词。将这一个助动词变成名词,便以为此名词代表一种实体。此若不是言语上底迷惑,亦是利用言语上底变换,以掩饰一句话的无意义。对于这种批评,我们说:我们说“其所有以能存在者”时,我们是将“能存在”之“能”,由助动词变为名词。但虽如此变,我们并没有变“能存在”的意义,不过是将其意义说得更清楚。犹如我们说:人能生活,就是说,他有其所有以能生活者。我们并没有变更“能生活”的意义,不过是将其意义说得更清楚。将“能存在”的意义说得更清楚以后,如果“其所有以能存在者”代表一种实体,那亦是因为本来有一种实体,为“能存在”所拟说,但隐而未显。我们说“如果”,因为新理学所谓气,并不是一种实体。此于下文所说可见。


    气并不是一种实体,因为我们不能说气是甚么。其所以如此,有两点可说。就第一点说,说气是甚么,即须说存在底事物是此种甚么所构成底。如此说,即是对于实际有所肯定。此是一综合命题,但是无可证实性,照维也纳学派的标准,此命题是无意义底,不是命题。就第二点说,我们若说气是甚么,则所谓气即是一种能存在底事物,不是一切事物所有以能存在者。新理学所谓气,是“一切事物”所有以能存在者,所以决不是一种事物。我们不可以此与科学所谓“能”相混,更不可以此与“空气”、“电气”等气相混。空气等气,固是存在底事物,科学中所谓能,亦是存在底事物,它们既能存在,都需有其所有以能存在者。所以它并不是新理学所谓气。新理学所谓气,并不是甚么。


    哲学家多拟说一种事物,是其余事物所以构成者,是其余事物的根源。有说此种事物是心者。有说此种事物是物者。有说此种事物是非心非物底“事”者。有诸如此类的说法中,说是心是物者,对于实际所肯定者多。说是“事”者,对于实际所肯定者少。然总之,对于实际皆有所肯定。新理学中所谓气,不能说它是甚么。不但不能说它是心或物,亦不能说是“事”。新理学如此说,完全是只拟对于经验作形式底释义,除肯定有实际之外,对于实际,不作肯定。


    柏拉图及亚力士多德哲学中所说“质料”,与新理学所说气相似。旧理学中亦说气。但其所谓气,是从横渠哲学中得来。横渠所谓气,“升降飞扬,未尝止息”,是一种事物。旧理学中说,气有清浊正偏,可见其所谓气,是可以说是甚么者。既可以说是甚么,则即是一种事物。既是一种事物,则说“人物之生,必禀此气,然后有形”(朱子语),即是对于实际,有所肯定。


    新理学亦可以借用朱子这两句话。新理学亦可以说:“人物之生,必禀此理,然后有性;必禀此气,然后有形。”新理学若如此说,亦不过是说:事物既是事物,必是某种事物。既是某种事物,必有依照于某种事物之所以为某种事物者。事物既存在,必能存在。能存在必有其所有以能存在者。


    在新理学的形上学的系统中,第三组主要命题是:存在是一流行。凡存在都是事物的存在。事物的存在都是其气实现某理或某某理的流行。总所有底流行,谓之道体。一切流行涵蕴动。一切流行所涵蕴底动,谓之乾元。借用中国旧日哲学家的话说:“无极而太极。”又曰:“乾道变化,各正性命。”


    对于这一组命题,在《新原道》中,亦有说明,专就方法方面说,此一组命题可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我们对于存在作形式底分析而得者。上述第二组命题,亦是我们对于存在作形式底分析而得者。不过我们于彼所分析,是存在的事实,如“存在”一名词所表示者。我们于此所分析,是存在的动作,如“存在”一动词所表示者。第二部分是我们对于一切底存在的动作,如“存在”一动词所表示者,作形式底总括而得者。


    或可说,如此所说,似乎只是与“存在”以定义。照你的定义,存在是流行,存在当然是流行。不过这是一个分析命题。分析命题只代表一种言语上底约定。照言语上习惯底用法,“存在”是一动词,因此你就说:存在是流行,流行涵蕴动。你未免太为言语所迷惑了。对于此批评,我们说,我们承认,存在是流行,流行涵蕴动,是分析命题。但我们以为分析命题不是,或不只是代表言语上底约定。照我们的说法,并不是因为“存在”是一动词,所以存在是流行,流行涵蕴动。而是因为存在是流行,流行涵蕴动,所以“存在”是动词。关于这一点,我们于下文另有专章讨论。


    存在是一种底有。其另外一种底有,是不需要“所有以能存在者”底。这就是我们所谓真际底有。属于这一种底有者,无所谓流行不流行,无所谓动或不动,不过它也不存在。它就是所谓永恒底。


    在新理学的形上学的系统中,第四组主要命题是:总一切底有,谓之大全,大全就是一切底有。借用中国旧日哲学家的话说:“一即一切,一切即一。”


    总一切底有而得到大全的观念,是我们对于一切底有作形式底总括所得底结果。对于事物作形式底总括所得底结果,我们都用“凡”或“一切”等词表示之。“凡”或“一切”是真正的哲学底词。因为它们所表示底,都是超乎经验底。无论甚么事物,只要我们一说到凡或一切甚么,这凡或一切甚么,都是超乎经验底。例如这个马、那个马是可经验底,但凡马、一切马,却不是可经验底。这一点是经验主义者所遇见底最大底困难。因为他们虽不承认我们可以有对于超乎经验底知识,但他们也常说凡或一切。例如他们说,凡知识都是经验底,他们虽如此说,但一说到凡知识,他们已超乎经验了。在我们的经验中,只有知识,没有凡知识。


    “一即一切,一切即一”,本是佛家哲学中所常用底一句话。新理学说“一即一切,一切即一”,与佛家所说,意义不同。华严宗说“一即一切,一切即一”,其所谓一是个体。“一一毛中,皆有无边师子”,此是所谓“一即一切”。又复“一一毛皆带此无边师子,还入一毛中”。此是所谓“一切即一”。新理学所谓“一”,则是大全,不是个体。又佛家及有些西洋哲学家说“一”,以“一”为事物的本源或本体。他们以为事物间本有内部底关联。一切事物,本来在实质上是“一”。事物的万殊是表面底,是现象。此“一”或是心或是物。或有些西洋哲学家,以为事物之间,有内在底关系。每一事物,皆与其余底事物,有内在底关系。一事物若离开其余底事物,则即不是其事物。所以一切事物,皆依其间底内在关系,联合为不可分底“一”。若所谓“一”有如此类底意义,则说“一即一切,一切即一”,即是综合命题,即是对于实际,有所肯定。新理学所谓“一”,不过是一切的总名。新理学虽说“一即一切,一切即一”,但对于实际,并无所肯定。普通所谓唯心论、唯物论、一元论、二元论等名称,对于新理学均用不上。


    新理学中的四组命题,提出四个观念。在其所提出底四个观念中,有三个与其所拟代表者,不完全相当,其中有三个所拟代表者,是不可思议、不可言说底。这就是说,是不可以观念代表底。气是不可思议、不可言说底。因为气不是甚么,如思议言说它,就要当它是甚么。是甚么者就不是气。道体是一切底流行,大全是一切底有。思议言说中底道体或大全,不包括这个思议言说,所以在思议言说中底道体或大全,不是道体或大全。气、道体、大全,是“拟议即乖”。


    由此方面说,则形上学不能讲。从形上学不能讲讲起,就是以负底方法讲形上学。形上学的正底方法,从讲形上学讲起,到结尾亦需承认,形上学可以说是不能讲。负底方法,从讲形上学不能讲讲起,到结尾也讲了一些形上学。


    第七章 论分析命题


    形上学的正底方法,是以分析法为主,反观法为辅。分析法就是逻辑分析法。


    魏晋玄学家常说“辨名析理”,辨与析都是分析的意思。在《新理学》书中,我们说:“哲学之有,靠人的思与辩。”思的工作是作分析。以名言说出其分析,就是辩。这是思、辨、辩之间底关系。


    因为思、辨、辩之间,有这种关系,所以人常将它们弄混。先秦的名家,当时称为辩者。他们固然能辩,但他们的辩如不是诡辩,他们必能辨,然后能辩。公孙龙如不能辨白马非马,当然也不能辩白马非马。西洋逻辑学初入中国时,有人译为辩学(其实与其译为“辩”学,不如译为“辨”学)。西洋人固然很少说逻辑学是辩学,但很有人说,逻辑学所讲底,是思的规律,或推理的规律。这就是以逻辑学为思学。就这些地方,我们可以看出思、辨、辩是很容易被人弄混底。


    照我们的看法,逻辑分析法,就是辨名析理的方法。这一句话,就表示我们与维也纳学派的不同。我们以为析理必表示于辨名,而辨名必归极于析理。维也纳学派则以为只有名可辨,无理可析。照他们的意见,逻辑分析法,只是辨名的方法;所谓析理,实则都是辨名。


    析理所得底命题,就是所谓分析命题。我们析红之理,而见其涵蕴颜色,我们于是就说,红是颜色。我们如了解“红”及“颜色”的意义,我们就可见“红是颜色”这个命题,是必然地普遍地真底。分析命题的特点,就是它的必然性与普遍性。我们见一个命题是必然地普遍地真底,它就是必然地普遍地真底。斯宾诺莎说,我们如有真观念,我们会知道我们有真观念。他的此说,可于此应用,于此我们就用着反观法。


    分析命题,为甚么是必然地普遍地真底?最简单直截的回答是:因为这是析理的命题。红之理本来涵蕴颜色之理。理是永恒底,所以分析命题是必然地普遍地真底。我们若用这个回答,我们就需承认有永恒底理。于上文讲到新理学的形上学的第一组命题时,我们说:我们说有理,还有另外底证明。这另外底证明,就是分析命题之所以可能。照我们的看法,若没有理,就不能有必然地普遍地真底分析命题。


    对于分析命题之所以可能,还可以有另外底说法。于本章及下章,我们打算指出另外底说法的困难。


    另外底第一种说法是说:所谓分析命题,也是靠归纳法得来底。照这种说法,三加二等于五这个命题,与明天太阳要出来这个命题,并没有根本上底不同。小孩子以三个指头,加两个指头,等于五个指头。以三个椅子,加两个椅子,等于五个椅子。用归纳法,他得到三加二等于五的结论。不过在他的经验中,三个东西加两个东西,总是等于五个东西,没有一次例外。于是他就得到一种习惯,以为它是必然地普遍地真底了。必然与普遍,只是由于人的习惯及感觉,并不是所谓分析命题真有这种性质。


    这种说法,虽是要说明分析命题之所以可能,实则是等于说,没有分析命题。况且这种说法,显然也与事实不合。在我们知道一个分析命题是必然地普遍地真底之先,我们有时也需用经验以为说明。但既已说明以后,我们若是了解它,我们就看出它是必然地普遍地真底。这种说明,只需要一二例即足,并不需要很多底例,以养成我们的习惯。既已说明以后,我们也就知道,即有更多底例,也是多余。因为分析命题,只靠经验说明,并不靠经验证明。我们看出它必然地普遍地是真以后,我们就知道我们看出它必然地普遍地是真。斯宾诺莎的反观法于此正可以应用。


    另外底第二种说法是如休谟所说者。休谟以为分析命题是有关于观念的关系底命题。因为它只是关于观念,不是关于事实,所以它必然地普遍地是真底(参看上文第三章)。


    对于这种说法,我们可以问:这些观念是怎样来底?例如休谟说:“一个直角三角形的弦边的平方等于其二边的平方和”,这是一个关于观念的关系底命题,也是一个必然地普遍地真底命题。但照休谟的知识论,我们的知识是从感觉来底。我们的感觉所给予我们底直角三角形,都不是绝对底。就我们的感觉所给予我们底直角三角形说,它的弦边的平方都未必等于其二边底平方和。只有绝对底直角三角形,才是如此。从感觉来底,不是绝对底三角形,我们怎样得一个绝对底三角形底观念?这是柏拉图在《斐都》一对话中所提出来底一个老问题。他问:我们没有感觉过绝对底相等,绝对相等底观念怎么会是从感觉来底?这个问题,是经验主义者所不容易答复底。


    另外第三种说法是康德的说法,他说:分析命题之所以是必然地普遍地真,因为其客词本来包括于其主词之内。一个分析命题所说底,并没有超过其主词所包括底,所以不会是不真底。例如红是颜色,这个命题只是说红颜色是颜色。颜色本已包括于主词之内,所以这个命题是必然地普遍地真底。


    这种说法,固然不错,但其意思很不清楚。所谓客词本来包括于主词之内,是说客词所表示底理本来涵蕴于主词所表示底理?或是说客词所表示底观念本来包括于主词所表示底观念?或是客词的词已包括于主词的词?若是第一个意思,则此种说法即同于我们的最简单直截底说法。若是第二个意思,则即同于上述休谟的说法。若是第三个意思,则即同于下述维也纳学派的说法。由此方面看,这种说法,并不是另外一种说法。


    另外第四种说法是维也纳学派所持者。维也纳学派的思想大体上是继承休谟底。他们也分命题为两种:一种是关于事实底,这是综合命题。其另一种,他们不说是关于观念底,而说是关于言语底。这是分析命题。照他们的说法,分析命题只是言语命题。这种说法,现在颇为流行。我们于以下以卡纳普所说为例,作比较详细底讨论。


    在其《哲学与逻辑语法》一书中,卡纳普分语句为三种。一种是他所谓有所指语句。例如“(一甲)这玫瑰是红底”;“(二甲)第一讲是形上学”;“(三甲)张三到非洲去了”;“(四甲)金星与地球大概相等”。第二种是他所谓似有所指语句。例如“(一乙)这玫瑰是物”;“(二乙)第一讲讲形上学”;“(三乙)这部书讲非洲”;“(四乙)金星与晓星是一个”。第三种是他所谓语法底语句。例如“(一丙)‘玫瑰’之名,是一个物名”;“(二丙)第一讲包括有‘形上学’之名”;“(三丙)这部书包括有‘非洲’之名”;“(四丙)金星之名与晓星之名是同义底”。卡纳普以为第一种语句是于言语外确有所指。第三种语句是于言语外确无所指。第二种语句是于言语外似有所指而实无所指。此种语句在表面上似乎是同于第一种语句,而实则是同于第三种语句。因为此种语句有这种欺骗性,所以引起了许多无谓底问题。旧哲学中,尤其是旧形上学中底问题大部分都是这种语句的欺骗性所引起底。其实这种语句都可翻译为与它们相等底第三种语句。翻译以后,这种语句没有了。其欺骗性所引起底问题,也就没有了。因此形上学也就没有了。


    第一种语句于言语外确有所指,这是不必讨论底。我们于以下要说明,第二种语句,于言语外亦确有所指。第三种语句,虽似于言语外无所指,而实亦于言语外有所指。第二种语句不是都可翻译为第三种语句。即其可翻译者,翻译后原语句亦不因翻译而取消。


    先说翻译问题。照卡纳普所举底例中,第二种语句的四例,性质不同。其中只有(一乙)是我们所谓析理命题。(一乙)与(一丙)是等义底。(四乙)与(四丙)是同义底。(二乙)与(二丙)、(三乙)与(三丙)是既不同义、又不等义底。等义者可以互相翻译,但翻译后原语句并不因翻译而取消。同义者可以互相翻译,翻译后原语句亦可因翻译而取消。既不同义又不等义者,不能互相翻译。


    在卡纳普所举底例中,(四乙)与(四丙)是同义底。“金星”与“晓星”本是一物的异名。说金星与晓星是一个星,就是说“金星”与“晓星”二名是同义的。所以此二语句,可以互相翻译。翻译后原语句亦可因翻译而取消,这就是说,这两个语句是可以互相替代底,说了这一句,不必再说那一句,并没有少说甚么。


    (二乙)与(二丙)、(三乙)与(三丙),既不同义,又不等义。一个讲形上学底讲演是一个形上学的讲演。但包括“形上学”之名底讲演,并不一定是一个形上学底讲演。一个人说个笑话,其中也可以包括“形上学”之名。讲非洲底书是一部地理书,但包括“非洲”之名底书,并不一定是地理书。一部小说也可以包括“非洲”之名。若没有这种分别,卡纳普的这本书中,即包括有“形上学”之名,及“非洲”之名。卡纳普的这本书,岂不也成了讲形上学底书,讲地理底书了。可见(二乙)与(二丙)、(三乙)与(三丙),是不能互相翻译底。


    (一乙)与(一丙)是等义底,若(一乙)是真底,(一丙)亦是真底。若(一丙)是真底,(一乙)也是真底。因此此二语句,可以互相翻译。虽可以互相翻译,但不能互相替代。若只说这一句,不说那一句,确是少说了些什么。若只说“玫瑰”之名是一物名,是没有说,玫瑰是一物。你所说底是关于“玫瑰”,并不是关于玫瑰。卡纳普于第三种语句中,也将玫瑰加上引号。这引号是有意义底,并不是随便加上底。


    照我们的说法,(一乙)是表示析理底语句。我们分析玫瑰之所以为玫瑰者,而见其涵蕴有物之所以为物者,于是我们说:玫瑰是物,(一丙)是表示辨名底语句,我们辨别“玫瑰”之名,而见其是一物名,于是我们说,“玫瑰”之名是一物名。


    卡纳普说:(一乙)这个语句是分析语句,我们只须考察“玫瑰”这个名是属于语法上底哪一类,我们只须知道“玫瑰”这个名是一物名,我们即可确知(一乙)这个语句是真底,无须观察任何玫瑰。所以我们知道,(一乙)所肯定底,与(一丙)相同。“因为常常,而且只在,一个东西是一个物时,称谓它的名,是一个物名。”(《哲学与逻辑语法》六二页)(一乙)与(一丙)所肯定底,并不相同。此点我们于上文已有说明。照卡纳普于此所说,我们只能说,因为一个东西是一个物,所以称谓它底名是一物名。不能说,因为称谓一个东西底名是一个物名,所以它是一个物。照此说,我们可知(一乙)与(一丙)虽然是等义底,但我们只能说,(一丙)是真底,因为(一乙)是真底。不能说,因为(一丙)是真底,所以(一乙)是真底。这就是说,因为玫瑰是一物,所以“玫瑰”之名是一物名,并不是因为“玫瑰”之名是一个物名,所以玫瑰是一物。我们于上文说:辨名必归极于析理,其理由在于此。


    卡纳普以为用他的这种翻译法,可以免去许多麻烦。我们不说,玫瑰是物,只说“玫瑰”之名,是一物名。如此,我们就可以不必问甚么是物了。我们不说:“友谊不是一个性质,只是一个关系。”我们只说:“‘友谊’之名不是一个性质名,只是一个关系名。”我们就可以不必问什么是性质,什么是关系了。我们不说:“七不是一个物,只是一个数。”只说:“‘七’之名不是一个物名,只是一个数名。”(《哲学与逻辑语法》页七〇)这样我们就可以不必问什么是数了。用这种办法,卡纳普以为可以取消形上学中底问题。其实这只是避免问题,不是取消问题,更不是解决问题。问题还在那里,不过他避免之而已。假使我们问:什么是一个物名?回答说:指物之名,就是物名。再问:什么是物?你不能回答:为指物之名所指者就是物。所以说:问题仍在那里。愿意避免问题,是人的自由,你若是对于那一问题,没有兴趣,你可以避免讨论它。但你不可以为你若避免一问题,你就把它取消了。如果如此,你就是掩耳盗铃。


    卡纳普以为将他所谓似有所指底语句,翻译为语法语句,确可除去许多哲学上底无谓底争论。他说:例如在怀特海及罗素的系统中,他们将数当做类的类。在比阿诺及希柏特的系统中,他们将数当做基本底东西。数究竟是什么,可以引起无穷底诤论。假使将他们的话翻译为语法语句,我们可以说,在怀特海及罗素的言语系统中,对于数底说法,是第三级的类的说法。在比阿诺及希柏特的言语系统中,对于数底说法,是基本底东西的说法。如此则两种肯定,彼此相容,而且同是真底。争论也就没有了。


    这样说仍只是避免问题,不是取消问题。我们还可以问:数究竟是甚么?维也纳学派可以说:这个问题,没有意义。你只能问:在某一算学家的言语系统中,对于数底说法是甚么?不能凭空问:数是什么?于此我们说:在各算学家的言语系统中,对于数底说法,虽有不同,但他们所说底毕竟都是数。这就是说,他们所谓数,必有共同之点,如其不然,他们所说底,就是天文与地理的不同,用不着比较,也用不着说,他们所说底相容或不相容。这个共同之点就是数之所以为数者。其内容是什么,虽不是形上学所必要讨论,但还是可以问底。


    就以上所说,我们可见,卡纳普所谓似有所指底语句,虽可以翻译为语法语句,但并不能以语法语句替代之。说可以替代,只是避免那种语句而已。既不能替代,可见那种语句,并非似有所指,而是真有所指。


    以下再说,卡纳普所谓语法语句,也并非无所指。在未说之前,我们须先说,(一乙)与(一丙)不是在一言语层次之内。(一乙)是在第一层言语之内。这层言语的对象是玫瑰及物,客观的有。(一丙)是第二层言语。这层言语的对象是第一层言语。我们于以上已说,(一乙)所说底是非言语底,这就是说,就第一层言语说,它是非言语底。现在我们要说,(一丙)所说底,也是非言语底,这就是说,就第二层言语说,它是非言语底。


    例如“‘玫瑰’之名是一物名”。我们先问:甚么是“玫瑰”之名?“玫瑰”之名并不是玫瑰。但也不是写在纸上底那些笔画,也不是说出底声音。若只是如此,则那些笔画,那些声音,各民族的文字语言,各不相同,怎么能互相翻译?于第二层言语中,我们说:我们于第一层言语中,用“玫瑰”之名说玫瑰。于第三层言语中,我们说:我们于第二层言语中,用“玫瑰之名”之名,说“玫瑰之名”。在第一层言语中,我们用“玫瑰”之名说玫瑰。在这时候,玫瑰是言语的对象,是非言语底。这些名,这些语句,有其意义,有其所指。在第二层言语中,我们用“玫瑰之名”之名,说“玫瑰之名”。在这时候,“玫瑰之名”是言语的对象,是非言语底。这些名,这些语句,也有其意义,有其所指。各层次的语句,都有其所指。就其层次说,其所指又都是非言语底。因其是如此,所以各民族的不同底言语,在一层次之内,可以其所指为根据,而互相翻译。各语句亦因其是否符合于其所指,而有真伪之分。言语是多底,言语的对象是一底。


    由以上所说,我们可见,析理不能消纳于辨名。辨名必归极于析理。若果如此,则分析命题不是言语命题。这就是说分析命题,不只是语法语句。它虽不对于实际有所肯定,但非对于真际无所表示。


    所以由于有分析命题,我们亦可证明于真际中有理。


    第八章 论约定说


    卡纳普说,他所说底第一种语句,是科学中底语句。照我们于第一章中所说,这一种语句,是历史中底语句。科学并不讲这个玫瑰,它只讲玫瑰,它所讲底关于玫瑰底话,可以适用于任何一个玫瑰,但决不限于这个玫瑰。历史中底命题,都是与理无关底命题;科学中底命题,都是与理有关底命题。科学于研究某种事物的时候,它要说出甚么是某种事物之所以为某种事物者。某种事物之所以为某种事物者,是某种事物之理。甚么是某种事物之所以为某种事物者,是某种事物之理的内容。科学的目的,就是要发现并且说明这些内容,所以科学中底命题,也都是与理有关底。


    但是科学中底命题,不能用逻辑分析法得到,这是科学与逻辑学算学不同之处,也是科学与形上学不同之处。由于人的知识的能力的限制,人欲知某种事物的理的内容,必需根据经验,以为推测。由此而得底命题,必需再由经验证实,然后才可能是真底。不过经验所能证实底,经验亦能推翻之。以往底经验都予以证实底命题,无人能保证,将来底经验亦必予以证实。所以科学中底命题,其是真是或然底。这就是说,截至现在止,它是真底。但它在明天是不是还是真底,没有人能予以保证。


    不过这都是就实际底科学说,不是就我们于《新理学》中所谓本然命题说。就本然命题说,本然命题都是分析命题。一个普遍命题而是综合底,是由于人的知识的能力的限制。本然命题,本不是人所知底,所以它都是分析命题。历史中底命题,都是综合命题,但它也都不是普遍底。没有本然底历史,也没有本然底历史命题。


    在人的知识的能力的限制的范围之内,只有普通所谓分析命题,是必然地真底。普通所谓分析命题,何以是必然地真底?对于这个问题,维也纳学派另有一种说法,就是所谓约定说。


    照维也纳学派的此一种说法,分析命题是一种命题,其是真靠其中所包括底符号的定义;综合命题是一种命题,其是真须决定于经验中底事实。例如“有些马是白底”,这是个综合命题,其是真是假,我们必须从经验中决定。但如“或者有些马是白底,或者无马是白底”,“若非有些马是白底,则无马是白底”,这都是分析命题,其是真并不必从经验中决定。我们可以专从“或者”、“若”、“则”等几个符号的定义,不管实际上马的颜色如何,即可看出这些命题一定是真底,决不会是假底。


    又例如:“如果凡人皆有死,如果孔子是人,孔子有死。”这是一个形式底推论。我们不必研究凡人是否果皆有死,孔子是否果是人,我们即可断定这个推论,一定是真底。因为我们已经约定“如果”、“凡”等符号是这种用法。照这种用法,作这个推论,所以不靠经验,即可断定这个推论一定是真底。


    因此,分析命题也就是重复叙述命题,例如“白马是马”,“白马是白底”。我们不能否定一个重复叙述命题而不陷于矛盾。我们若否定“白马是马”,我们即须说:“白马不是马。”我们若否定“白马是白底”,我们即须说:“白马不是白底。”这都是矛盾。(公孙龙说:“白马非马。”其意义与此不同,所以并非矛盾。)我们若否定一个重复叙述命题,我们即陷于矛盾;我们若否定一综合命题,我们不过另得一综合命题。我们若否定“有些马是白底”,我们即得另一综合命题:“无马是白底。”从经验方面说,这个命题是假底。但我们说它,并不陷于矛盾。


    分析命题的性质,既是重复叙述底,所以必然地是真底。此一种命题,不过表示人们自己的一种约定。逻辑算学的系统,都出于人的这一种约定。人约定予某符号以某定义。从这些定义中推演出整个逻辑算学的系统。所谓推演者,亦只是一些符号的变换。因其是如此,所以逻辑算学中底命题,不能予我们有关于事实底积极知识,其是真亦不待事实决定。


    照维也纳学派的这一种约定说,算学逻辑比于科学,犹之小说比于历史。历史及小说中底命题,都是特殊命题。但历史中底命题,是可以客观底事实证实底。小说中底命题,则是人的主观底虚构。科学及算学逻辑中底命题,都是普遍命题。但科学中底命题,是可以客观底事实证底。算学逻辑中底命题,则是人的主观底虚构。


    在上述维也纳学派的理论中,他们不说名而说符号。他们不说与名以定义,而说与符号以定义。他们如此说,因为符号更可以表示人定的意义。符号不过是一个符号,至于它是代表甚么底符号,完全是人约定底。我们于以下要讨论两个问题。第一,所谓“与符号以定义”,究竟是甚么意义?第二,如果分析命题的是真,只是靠其中底符号的定义,则说“分析命题是必然地真底”,究竟是甚么意义?这两个问题讨论完毕后,我们希望能指出维也纳学派的约定说的困难。


    所谓“与符号以定义”究竟是什么意义?最简单底回答是:与符号以定义,就是规定其所代表者是甚么。不过这个回答,维也纳学派大概不愿用。他们的回答是:与符号以定义,就是规定符号的用法。维也纳学派喜欢用这种说法,因为说符号要代表什么可以引起麻烦。但是假使我们再追问这种说法的意义,我们还是归到前一种说法。假使我们说:一个人的符号的用法,与我们不同。我们的意思只能是说,他的这个符号所代表底与我们的这个符号所代表底不同。他用这个符号代表甲,我们用这个符号代表乙。符号是同一符号,但是其所代表底可以不同。这就是,一个符号的用法可以不同。


    符号总有所代表。它是它所代表底的符号。不然,它就不成其为符号。它所代表底,就是它的定义所说底。它的定义,并不是那几个字,而是那几个字所说底。以什么为符号以代表那几个字所说底,这是人约定底。但是那个定义所说底,不是人约定底。例如命题间有涵蕴的关系。“如果凡人皆有死,如果孔子是人,则有死。”“如果……则”所表示底关系,就是涵蕴的关系。有涵蕴的关系,必有涵蕴之所以为涵蕴者,这就是涵蕴之理。人对于此理底知识,是涵蕴之概念。人可以一命题说出此概念的内容,也可以一符号代表此概念。若果如此作,则此命题即成为此符号的定义。以甚么为符号,这是人约定底。我们可以说,“如果……则”是代表涵蕴的符号,是代表涵蕴的符号。这都是人约定底。在未约定之前,人可以约定以别底甚么为符号以代表命题间底这种关系。但命题间有这种关系,则不是人约定底,亦不是逻辑学所创造底。它是本来就有底。


    在成为符号以前,它本是没有意义底。在日常言语中,有些字的意义亦是不确定底。人以“如果……则”或代表命题间底涵蕴的关系,又以一命题说出这种关系的内容,作为这些符号的定义。于是在表面上看,似乎是,符号所代表底概念是人约定底。


    维也纳学派常说,他们所注意底只是符号,并不是符号所代表底。但他们又说分析。我们可以问:他们所分析底,究竟是什么?他们所分析底,决不能是写在纸上底符号或文字。如果是符号或文字,则分析所得,不过是几个笔画或几个字母。他们的分析的工作,如果不是析理,至少也是辨名。例如在中文里,一个从糸从工底字(红)是一个文字或符号,代表红之名。我们说:“红涵蕴颜色。”这是析理。维也纳学派说:“红之名是一颜色之名。”这是辨名。至于说“红字从糸从工”,这是分析文字或符号,这是一文字学中底命题,与我们的及维也纳学派的讨论,俱是无干底。


    照维也纳学派的说法,人可改变一符号的定义。一符号的定义如有改变,则包括此符号的命题,如其原来是分析底,即可以变为综合底。例如我们说:“或者有些马是白底,或者无马是白底。”这是一个分析命题。假使我们所与“或者”的定义,不是如此,则此命题,即可变为一综合命题。照我们的说法,此命题是一分析命题,因“有些马是白底”及“无马是白底”二命题间底关系,是如“或者”所表示者。如我们予“或者”另一定义,则“或者”即不表示此种关系。如我们予“或者”另一定义,我们不过是不以“或者”表示此种关系,并不是此种关系有改变。我们若不以“或者”表示此种关系,则包括“或者”底命题,可以不是分析命题,而是综合命题,但此综合命题并不是原来底分析命题变成底,而完全是另一命题。原来底分析命题,仍是分析命题,不过其中所包括底符号要有改变而已。


    从另一方面说,维也纳学派的约定说,其中有一部分底意思也是我们所赞成底。我们有时候,不但要知某概念的内容,并且要确知我们知某概念的内容。只有在一种情形之下,我们可以确知我们知某概念的内容。这就是,在从某概念作任何推论之先,预先对于某概念的内容,加以规定。这在表面上看,是规定了代表某概念底符号的意义,但是也规定了某概念的内容。例如我们规定了甲是乙丙,这是规定了甲这个符号的意义,同时也规定了这个符号所代表底这个概念的内容。


    规定用什么为符号以代表一个概念,这是可以随便底。规定一个概念的内容,则不是可以随便底。规定概念的内容,一方面就是析理,一方面是对于我们对于理底知识,作一清算。概念的内容,显示理的内容。将一个概念的内容弄清楚,就是将它所显示底理的内容弄清楚。不过我们只能说,一个概念的内容,显示它所显示底理的内容,我们不能说,一理的内容,必尽为显示它底概念所显示。因为一理的内容可能为我们所不知,或不尽知。这就是说,我们对于理底知识,是有限度底。我们对于概念的内容作规定,也就是表明这种限度。我们对于一概念的内容作规定,也就是表明我们对于这一概念所显示底理底知识的限度。我们从一概念的已规定底内容作推论,表明我们绝不越过我们的知识的限度。所以这种推论,是分析底,也是必然地真底。算学逻辑的系统就是如此地建立起来底。


    斯宾诺莎用几何学的方法,建立他的系统。他的系统也是如此地建立起来底。我们确知我们确知底概念,就是斯宾诺莎所谓圆满底观念。从分析圆满底观念而得底观念,就是斯宾诺莎所谓永恒底真理。不过斯宾诺莎所讲底是形上学。形上学不是用讲算学逻辑底方法可以讲底。所以他的系统虽如此地建立起来,而就方法上说,不是没有可以批评底。


    或可以说,概念的内容,为甚么不可以随便规定?例如罗素及希柏特对于数的概念的内容,有不同底规定,而均可以推演出一个系统。这岂不证明一个概念的内容,可以随便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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