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卷 漕运三
3个月前 作者: 缪荃孙
冬 漕 折 价
苏属冬漕酌定征价表
光绪十七年
完折色者每石收折价钱二千四百文。 见是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刘坤一酌定冬漕征价奏。
随交公费钱一千文。
每石年外加收钱五百文,无分本、折。
交本色者以石抵石。
每石余耗交公费钱一千文。
每石抵补南粮随漕脚费钱五十二文。
嘉定、宝山民折官办年内每石折收钱三千九百文,年外加钱三百文。
丹徒县不起运。
光绪十八年
每石收折价钱二千五百文。 见是年十一月十五日刘坤一冬漕酌定收纳奏。
下忙钱粮每两折收钱二千五百文。 见九月十八日刘坤一下忙钱粮市价折收奏。
每石公费钱一千文。
每石年外加收钱五百文。
交本色者以石抵石。
每石余耗交公费钱一千文。
每石抵补减缺南粮随漕脚价钱五十二文。
嘉定、宝山民折官办每石折收钱四千文,年外加收钱三百文。
丹徒县不起运。
光绪十九年
每石折收钱二千五百文。 见十二月初四日刘坤一冬漕酌定征价奏。
每石公费钱一千文。
每石年外加收钱五百文,无分本、折。
交本色者以石抵石。
每石余耗改交公费钱一千文。
每石抵补南粮随漕脚价钱五十二文。
光绪二十年
每石折收钱二千四百文。 见十一月二十日张之洞</a>酌定冬漕征价奏。
上忙钱粮每两折收钱二千二百文。
每石随收公费钱一千文。
每石年外加收钱五百文。
交本色者以石抵石。
余耗改交公费钱一千文。
每石抵补南粮脚价钱五十二文。
嘉定、宝山民折官办每石折收钱三千九百文,年外加收钱三百文。
光绪二十一年
每石折收钱二千四百文。
每石随收公费钱一千文。
余循旧。
见十一月十二日张之洞冬漕酌定征价折。
光绪二十二年
每石折收价钱二千七百文。 见十二月初三日刘坤一酌定冬漕征价奏。
随交公费钱一千文。
每石年外加收钱五百文,无分本、折。
交本色者以石抵石。
每石余耗交公费钱一千文。
每石抵补南粮随漕脚费钱五十二文。
嘉定、宝山民折官办年内每石折收钱二千七百文,年外加收钱三百文。
丹徒折色每石收钱二千七百文,公费钱一千五百文。
下忙钱粮每银一两折收钱二千文, 见二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赵舒翘奏。 是年减征二百文。
丹徒每银一两完钱一千四百九十六文,随交公费钱一千五百文,是年减五百文。
光绪二十三年
每石折收价钱二千九百文。 见十二月初十日刘坤一冬漕定价收纳奏。
每石随交公费钱一千文。
每石年外加收钱五百文,无分本、折。
交本色者以石抵石。
余耗改公费钱一千文。
每石抵补南粮随征脚价钱五十二文。
嘉定、宝山民折官办年内每石折收钱四千四百文,年外加收钱三百文。
丹徒县不起运。
光绪二十四年
每石折收钱三千一百五十文。 见十二月二十一日刘坤一冬漕本折兼收奏。
每石随交公费钱一千文。
每石年外加收钱五百文,无分本、折。
交本色者以石抵石。
余耗改公费钱一千文。
每石抵补南粮随漕脚费钱五十二文。
嘉定、宝山折收钱四千六百五十文,年外加钱三百文。
光绪二十五年
每石收钱三千二百文。 见十一月二十日刘坤一冬漕折价完纳奏。
上忙钱粮每银一两折钱二千文。
随交公费钱一千文。
每石年外加收钱五百文,无分本、折。
交本色者以石抵石。
余耗改公费钱一千文。
抵补南粮随漕脚价五十二文。
嘉定、宝山每石折收钱四千七百文,年外加收钱三百文。
光绪二十七年
每石收折价钱三千三百文。 见二十七年十二月初五日刘坤一酌定冬漕折价收纳奏。
随交公费钱一千文。
每石年外加收钱五百文,无分本、折。
交本色者以石抵石。
余耗改交公费钱一千文。
抵补南粮随漕脚费钱五十二文。
光绪二十八年
上忙钱粮地芦等款条银,每两加收钱一百文,照市价易银批解。
光绪二十九年
每石折收钱三千八百五十文。 见九月二十日李兴锐等各属经征数目奏。
每石随交公费钱一千文。
每石年外加收钱五百文,无分本、折。
交本色者以石抵石。
余耗改交公费钱一千文。
抵补南粮随漕脚费钱五十二文。 见光绪二十九年九月二十日奏。
光绪三十年
每石折收钱三千六百文。 见十二月十三日周馥冬漕酌定征价折。
随交公费钱一千文。
每石年外加收钱五百文,无分本、折。
交本色者以石抵石。
余耗改收公费钱一千文。
抵补南粮随漕脚价钱五十二文。
嘉定、宝山每石折收钱五千一百文,年外加收钱三百文。崇明有银无米,每两折征钱二千四百文,随收规复银价钱二百文。 见光绪三十年九月二十日署两江总督李兴锐等奏查明各厅州县经征钱粮漕米数目汇开表册。
丹徒地银每两折收钱一千四百九十六文,随收规复银价钱二百文。
光绪三十一年
每石折收钱三千四百文。 见是年十二月十一日周馥等酌核征漕定价奏。
上忙钱粮每银一两折收钱二千二百文。 见是年三月初十日护江苏巡抚效曾奏。
随收公费钱一千文。无锡金匮让减公费钱四百文。
每石年外加收钱五百文。
交本色者以石抵石。
余耗改交公费钱一千文。
抵补南粮随漕脚费钱五十二文。
嘉定、宝山每石折收钱四千九百文,年外加钱三百文。 见三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谕折汇存。
宣统元年
完折色者,每石折收钱七千五百文。 见十二月二十一日张人骏酌定冬漕征价奏。
随交公费钱一千文。
每石年外加收钱五百文,无分本、折。
交本色者以石抵石。
余耗改收公费钱一千文。
抵补南粮随漕脚费钱五十二文。
漕 粮 折 色
宁属钱漕酌定征价表
每石运费、脚费、办公经费,少数五千文,多数六千五百文。间有纳银者。 见阁抄光绪三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周馥、陆元鼎会奏江苏征漕并未违例病民折。
钱粮每两加耗,完钱完洋照市核收,并无增减。少数二千四百二十文,多数二千六百文。
宁属地漕折价表
每银一两折价数目
赣榆收足钱二千四百。
清河、睢宁各收钱二千六百八十。
上元、江宁、句容、六合各收钱二千四百二十。
邳州收钱二千七百。
宝应收钱二千四百四十。
海州收银一两三钱八分六。
溧水、江浦、盐城、高邮、泰州、东台、江都、甘泉、扬子、兴化、通州、如皋、泰兴各收钱二千五百。
沭阳收银一两二钱三分六。
阜宁、铜山、丰县、沛县、萧县、砀山、宿迁各收钱二千五百。
高淳、桃源、海门各收钱二千六百。
安东收钱二千六百二十。
每漕一石折价数目
上元、江宁、句容、江浦、六合折足钱四千五百。
盐城、铜山、萧县、砀山、邳州各收钱五千六百。
通州收钱五千。
山阳、高邮、东台各收钱五千八百。
赣榆收钱五千二百。
沛县、睢宁、宿迁各收钱六千。
兴化收钱五千三百。
阜宁、清河各收钱六千五百。
丰县收钱五千三百五十。
桃源、沭阳各收银二两四钱。
泰兴收钱五千四百。
海州收银三两一钱三分。
泰州、江都、宝应、如皋各收钱五千五百。
甘泉收银三两二钱二分。
扬子收银三两六钱。
忙 漕 项 下
规复银价
光绪二十七年十二月初五日,聂缉椝奏苏省现拟规复征收地漕银价折内言:拟苏属三十五州县征收银价,不分地漕赋芦课屯折杂项,每银一两仍折收钱二千二百六十文。经征之员提出钱二百文,照市价易银,解司专款存储。
光绪三十二年十月十六日,江苏巡抚陈夔龙</a>奏:规复银价等四款,如有延不报解者,即比照未完杂项例,分别议处。
丁漕平余
光绪三十四年三月二十一日,刘坤一等奏漕米收价不减,每石提盈余二百文,解济法、俄、德、英四国还款。
漕 米
光绪二十七年二月初五日,刘坤一奏于留存办公经费每漕米一石再行酌提钱一百文。
附 张人骏冬漕循案分别本折酌定漕价折
宣统二年十二月
奏为苏州等属宣统二年冬漕拟请循案分别本折,折中酌定漕价,以期官、民两便,恭折仰祈圣鉴事。
窃照苏州等属征收冬漕,向系本、折兼收。完折色者,查照当年米价,随时酌定钱数,每石另收公费钱一千文。完本色者,以石抵石,应加余耗,亦改收公费钱一千文。迟至年外,一概加收钱五百文。所有宣统元年份止历届征漕定价各数,节经分别奏明在案。兹届征办宣统二年新漕,案准部咨,饬令:江、浙两省于本年所征本色,仍共留漕粮京斛一百万石,白粮在内,由海运京,余仍全数改折。等因。即经转行遵办,并饬循旧本、折兼收,听从民便。
兹据苏州布政使陆钟琦、苏松督粮道惠纶详称:本年折征米价,除太仓州属之嘉定、宝山二县向例民折官办,应行提出另办外,其余苏州、松江、常州、镇江、太仓五府州属征漕各厅州县,本年五月下旬连日降雨,江河陡涨,低区积水,禾苗被淹受伤。高平田亩夏秋亢晴,缺雨滋培,迨扬花吐秀,更遭风雨摧残,在田禾稻结穗未能圆绽,以至收成减色。兼以江北淮安、徐州一带及邻近湘、皖等省同告灾祲,客米绝迹,来源枯涸。并因各属平粜仓谷殆尽,提款购补,出数少而销路广,米价因此飞涨。查苏省冬漕折价,前经言官陈奏,应照市价折收。奉经饬令无锡、金匮两县传谕米业商董,将十月、十一月米价逐日报县转申,由司开折详请咨部在案。现在开漕期近,亟应酌定漕价,俾有遵循。调查锡、金两县及省城米价,每石匀五元四五角,递涨至六元一分不等。现由会议厅公同议决,按照锡、金两县查报米价,并裕苏局逐日以洋易钱市价平均计算,每石折收钱七千五百文,随收公费钱一千文。完本色者,以石抵石外,循旧将余耗改收公费钱一千文。迟至年外无钱不折,每石加收钱五百文。其减赋案内奏明抵补减缺南粮之随漕脚费每石钱五十二文,仍照章按数带收。似此办法,折收漕价核与现市有减无增。本、折仍听民便,粮户无虞避就。
再,随漕带收公费钱一千文,系抵支各州县一切办漕要需,恐刁顽之户视为无关紧要,任意抗延,则州县公用无出,势必贻误漕运,应请循案奏明。倘粮户交米而不交公费,即比照抗粮例惩办,以儆效尤。等情。详请具奏前来。
臣等查核无异。除饬司出示晓谕,遵照定章,无分绅、民,一律均平征收,不得稍有抑勒轩轾外,谨会同合词恭折,由驿四百里驰陈。
奉批:度支部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