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卷 漕运一
3个月前 作者: 缪荃孙
虞 夏
《汉书</a>·沟洫志》:禹堙洪水十三年……自是之后,荥阳下引河东南为鸿沟,以通宋、郑、陈、蔡,与济、汝、淮、泗会。于楚,西方则通渠汉川、云梦之际,东方则通沟江、淮之间。于吴,则通渠三江、五湖。
西 汉
郑当时为大司农,言异时关东漕粟,从渭上渡,六月罢。而渭水道九百余里,时有难处,引渭渠起长安旁南山下,至河三百余里径易。上以为然,令齐人水工徐伯表发卒数万穿漕渠,三岁而通以漕,大便利。《文选</a>》班孟坚《西都赋》:东郊则有通沟大漕,溃渭洞河,泛舟山东,控引淮湖,与海通波。
后 汉
《水经</a>注</a>》卷十六:谷水又东,屈南,径建春门石桥下, 即上东门。 桥首建两石柱,桥之右柱铭云:阳嘉四年乙酉、壬申,诏书以城下漕渠,东通河、济,南引江、淮,使中谒者魏郡清渊马宪监作石桥梁柱。敦敕工匠,尽要妙之巧。攒立重石,累高周距,桥工路博,流通万里。云云。又:自乐里屈而东,出阳渠,又东,径马市石桥。汉司空渔阳王梁之为河南,将引谷水以溉京都,渠成而水不流,故以坐免。后张纯堰洛以通漕,洛中公私穰赡。是渠今引谷水,盖纯之所创。亦谓之九曲渎。九曲渎在河南巩县西,西至洛阳。傅畅《晋书</a>》:都水使者陈狼凿运渠,入注九曲,至东阳门。 按:晋之运渠亦由谷水。
晋
《晋书·荀羡传》:羡退下邳,慕容兰以数万众屯卞城,甚为边害。羡自洗水引汶通渠,至于东阿以征之,临阵斩兰。
《建康实录</a>》:晋孝武帝太元九年,八月,诏谢玄出屯彭城,经略中原。玄率诸军堰吕梁水树栅,立七埭为派,拥二万之雍,曰一岸之流,以利运漕。进代青州,故谓之青州派。
隋
《隋书</a>·文帝纪》:开皇七年四月庚戌,于扬州开山阳渎,以利运漕。
大业元年,三月丁未,营建东都。辛亥,发河南诸郡男女百余万,开通济渠,自西苑引谷洛水达于河,自板渚引河通于淮。
唐
唐都长安,而关中号称沃野,然其土地所出,不足以给京师、备水旱,常转漕东南之粟。
初,江、淮漕租米至东都输含嘉仓,以车或驮陆运至陕。而水行来远,多风波覆溺之患,其失常十七八,故其率一斛得八斗为成劳。而陆运至陕,才三百里,率两斛计佣钱千。民送租者,皆有水陆之值,而河有三门、底柱之险。
开元十八年,宣州刺史裴耀卿朝集京师,玄宗访以漕事,耀卿条上便宜,日:江南户口多,而无征防之役。然送租、庸、调物,以岁二月至扬州人斗门,四月以后,始渡淮入汴,常苦水浅,六七月乃至河口,而河水方涨,须八九月水落,始得上河人洛,而漕路多梗,船樯阻隘,江南之人,不习河事,转雇河师水手,重为劳费。其得行日少,阻滞日多。今汉、隋漕路,濒河仓廪,遗迹可寻。可于河口置武牢仓,巩县置洛口仓,使江南之舟,不入黄河,黄河之舟,不入洛口。而河阳、柏崖、太原、永丰、渭南诸仓,节级转运,水通则舟行,水浅则寓于仓以待。则舟无停留,而物不耗失,此甚利也。玄宗初不省。二十一年,耀卿为京兆尹,京师雨水,谷踊贵。玄宗将幸东都,复问耀卿漕事,耀卿因请罢陕陆运,而置仓河口,使江南漕舟至河口者,输粟于仓而去,县官雇舟以入河、洛。置仓三门东西,漕舟输其东仓,而陆运以输西仓。复以舟漕,以避三门之水险。玄宗以为然。乃于河阴置河阴仓,河清置柏崖仓,三门东置集津仓,西置盐仓,凿山十八里以陆运。自江、淮漕者,皆输河阴仓,自河阴西至太原仓,谓之北运,自太原仓浮渭以实关中。玄宗大悦。
《唐会要</a>》:开元二十七年,十月,幽州节度使除李适之,又加河北海运大使。 按:杜甫</a>《出塞诗》:云帆转辽海,稻粳来东吴。 (《通鉴》注:范阳粮五十四万石是也。) 又按:李适之前平卢节度已兼海运大使,见《文苑英华</a>》左羽林大将军臧心碑。
广德二年,废句当度支使,以刘晏颛领东都、河南、淮西、江南东、西转运、租庸、铸钱、盐铁,转输至上都,度支所领诸道租庸观察使,凡漕事亦皆决于晏。晏即盐利顾佣分吏督之,随江、汴、河、渭所宜。故时转运船由润州陆运至扬子,斗米费钱十九,晏命囊米而载以舟,减钱十五。由扬州距河阴,斗钱费钱百二十,晏为歇 艎支江船二千艘,每船受千斛,十船为纲,每纲三百人,篙工五十人,自扬州遣将部送至河阴,上三门,号上门填阙船,米斗减钱九十。调巴、蜀、襄、汉麻枲竹筱为绹挽舟,以朽索腐材代薪,物无弃者。未十年,人人习河险。江船不入汴,汴船不入河,河船不入渭。江南之运积扬州,汴河之运积河阴,河船之运积渭口,渭船之运入太仓。岁转粟百一十万石,无升斗溺者。轻货自扬子至汴州,每驮费钱二千二百,减九百,岁省十余万缗。又分官吏主丹杨湖,禁引溉,自是河漕不涸。 按:海运自唐末又行。《旧五代史</a>·钱镠传》:自唐朝以来,扬帆越海,贡奉无关。《王审知传》:每朝贡,帆海至登莱。
宋
宋都大梁,有四河以通漕运,曰汴河,曰黄河,曰惠民河,曰广济河,而汴河所漕为多。
开宝五年,率汴、蔡两河公私船,运江、淮米数十万石以给兵食。先是,四河所运,未有定制。太平兴国六年,汴河岁运江、淮米三百万石,菽一百万石;黄河粟五十万石,菽三十万石;惠民河粟四十万石,菽二十万石;广济河粟十二万石:凡五百五十万石。非水旱蠲放民租,未尝不及其数。至道初,汴河运米五百八十万石。大中祥符初,至七百万石。
江南、淮南、两浙、荆湖路租籴,于真、扬、楚、泗州,置仓受纳,分调舟师,泝流入汴,以达京师,置发运使领之。
江、湖上供米,旧转运使以本路纲输真、楚、泗州转般仓,载盐以归,舟还其郡,卒还其家。汴州诣转般仓漕米输京师,岁折运者四。河冬涸,舟卒亦还营,至春复集,名日放冻。卒得番休,逃亡者少。汴船不涉江路,无风波沉溺之患。后发运使权益重,六路上供米,团纲发船,不复委本路,独专其任。文移坌并,事目繁伙,不能检察。操舟者赇诸吏,得诣富饶郡,市贱贸贵,以趋京师。自是,江、汴之舟,混转无辨,挽舟卒有终身不还其家,老死河路者,籍多空名,漕事大敝。
江淮等路发运副使蒋之奇、都水监丞陈祐甫开龟山运河,漕运往来,免风涛百年沉溺之患,诏各迁两官。
张根</a>为江南西路转运副使,岁漕米百二十万石给中都。江南州郡僻远,官吏艰于督趋,根尝存三十万石,为转运之本,以宽诸郡,时甚称之。
自熙宁以来,其法始变,岁运六百万石给京师外,诸仓常有余蓄。州郡告歉,则折收上价,谓之额斛。计本州岁额,以仓储代输京师,谓之代发。复于丰熟以中价收籴,谷贱则官籴,不至伤农,饥歉则纳钱,民以为便。本钱岁增,兵食有余。崇宁初,蔡京为相,始求羡财以供侈费,用所亲胡师文为发运使,以籴本数百万缗充贡,入为户部侍郎。来者效尤,时有进献,而本钱竭矣。本钱既竭,不能增籴,而储积空矣。储积既空,无可代发,而输船之法坏矣。
天圣中,发运使方仲荀奏请度真、楚州堰于水闸,自是,东南杂运,直至京师,惟六路上供斛斗,犹循用转般法,吏卒糜费,与在路折阅,动以万数。欲将六路上供斛斗,并依东南杂运直至京师或南京府界卸纳,庶免侵盗乞贷之弊。自是,六路郡县,各认岁额,虽湖南、北至远处,亦直抵京师,号直达纲,丰不加籴,歉不代发。谭稹上言:祖宗建立真、楚、泗州转般仓,一以备中都缓急,二以防漕渠阻节,三则纲船装发,资次运行,更无虚日。自其法废,河道日益浅涩,遂致中都粮储不继。淮南三转般仓不可不复,乞自泗州为始,次及真、楚,既有瓦木,顺流而下,不甚劳费。俟岁丰计置储蓄,立法转般。淮南路转运判官向子诬奏:转般之法,寓平籴之意。江、湖有米,可籴于真;两浙有米,可籴于扬;宿、毫有麦,可籴于泗。坐视六路丰歉,有不登处,则以钱折斛,发运司得以斡旋之,不独无岁额不足之忧,因可以宽民力。运渠旱干,则有汴口仓。今所患者,向来籴本岁五百万缗,支移殆尽。
宣和五年,乃降度牒及香、盐钞各一百万贯,令吕淙、卢宗原均籴斛米,专备转般。
靖康元年,令东南六路上供额斛,除淮南、两浙依旧直达外,江、湖四路并措置转般。
建炎二年,诏二广、湖南北、江东西纲运输送江宁府,福建、两浙路输送平江府,京畿、淮南、京东西、河北、陕西及川纲输送行在。又诏二广、湖南北纲运,如过两浙,许输送平江府;福建纲运过江东、西,亦许输送江宁府。三年,又诏诸路纲运现钱并粮输送建康府户部,其金银、绢帛并输送行在。
绍兴初,因地之宜,以两浙之粟供行在,在江东之</a>粟饷淮东,以江西之粟饷淮西,荆、湖之粟饷鄂、岳、荆南。
元
元世祖至元二十九年,开通惠河,以郭守敬领都水监。
初,言水利有十一事,其一欲道昌平县白浮村神仙泉过双塔榆河,引一亩玉泉诸水入城,汇于积水潭,从东折而南,入白河;每十里置一闸,以时蓄泄。帝称善。复置都水监,命守敬任之。丞相之下,皆亲操畚锸为之倡。置闸之处,往往于地中得旧时砖木,人服其识。逾年毕工,自是免都民陆挽之劳,上悦,赐名曰通惠。
至治三年,江浙行省言镇江运河全藉练湖之水为上源,官司漕运,商贩舟楫,无不由此以供亿。前朝尝浚此湖,潴蓄潦水,若运河水浅,开放练湖一寸,可添河水一尺。近年淤浅,以致递运不通,乞加修治。制河工毕,又置湖兵百人,专任修理。
至正十五年,江浙省臣乞减海运,以苏民困。户部定拟本年税粮,除免征外,其寺观并拨赐田粮,十月开仓,尽行拘收;其不敷粮,拨至元折中统钞一百五十万锭于产米处籴一百五十万石,贮濒河之地,以听拨运。从之。
至元至天历海道岁运数表
至元二十年,四万六千五十石,至者四万二千一百七十二石。
二十一年,二十九万五百石,至者二十七万五千六百一十石。
二十二年,一十万石,至者九万七百七十一石。
二十三年,五十七万八千五百二十石,至者四十三万三千九百五十石。
二十四年,三十万石,至者二十九万七千五百四十六石。
二十五年,四十万石,至者三十九万七千六百五十五石。
二十六年,九十三万五千石,至者九十一万九千九百四十三石。
二十七年,一百五十七万五千石,至者一百五十一万三千八百五十六石。
二十八年,一百五十二万七千一百五十石,至者一百二十八万一千六百一十五石。
二十九年,一百四十万七千四百石,至者一百三十六万一千五百一十三石。
三十年,九十万八千石,至者八十八万七千五百九十一石。
三十一年,五十一万四千五百三十三石,至者五十万三千五百三十四石。
元贞元年,三十四万五百石,至如数。
二年,三十四万五百石,至者三十三万七千二十六石。
大德元年,六十五万八千三百石,至者六十四万八千一百三十六石。
二年,七十四万二千七百五十一石,至者七十万五千九百五十四石。
三年,七十九万四千五百石,至如数。
四年,七十九万五千五百石,至者七十八万八千九百一十八石。
五年,七十九万六千五百二十八石,至者七十六万九千六百五十石。
六年,一百三十八万三千八百八十三石,至者一百三十三万九千一百四十八石。
七年,一百六十五万九千四百九十一石,至者一百六十二万八千五百八石。
八年,一百六十七万二千九百九石,至者一百六十六万三千三百一十三石。
九年,一百八十四万三千三石,至者一百七十九万五千三百四十七石。
十年,一百八十万八千一百九十九石,至者一百七十九万七千七十八石。
十一年,一百六十六万五千四百二十一石,至者一百六十四万四千六百七十九石。
至大元年,一百二十四万一百四十八石,至者一百二十万二千五百三石。
二年,二百四十六万四千二百四石,至者二百三十八万六千三百石。
三年,二百九十二万六千五百三十二石,至者二百七十一万六千九百十三石。
四年,二百八十七万三千二百一十二石,至者二百七十七万三千二百六十六石
皇庆元年,二百八万三千五百五石,至者二百六万七千六百七十二石。
二年,二百三十一万七千二百二十八石,至者二百一十五万八千六百八十五石
延祐占元年,二百四十万三千二百六十四石,至者二百三十五万六千六百六石。
二年,二百四十三万五千六百八十五石,至者二百四十二万二千五百五石。
三年,二百四十五万八千五百一十四石,至者二百四十三万七千七百四十一石。
四年,二百三十七万五千三百四十五石,至者二百三十六万八千一百一十九石。
五年,二百五十五万三千七百一十四石,至者二百五十四万三千六百一十一石。
六年,三百二万一千五百八十五石,至者二百九十八万六千一十七石。
七年,三百二十六万四千六石,至者三百二十四万七千九百二十八石。
至治元年,三百二十六万九千四百五十一石,至者三百二十三万八千七百六十五石。
二年,三百二十五万一千一百四十石,至者三百二十四万六千四百八十三石。
三年,二百八十一万一千七百八十六石,至者二百七十九万八千六百一十三石。
泰定元年,二百八万七千二百三十一石,至者二百七万七千二百七十八石。
二年,二百六十七万一千一百八十四石,至者二百六十三万七千五十一石。
三年,三百三十七万五千七百八十四石,至者三百三十五万一千三百六十二石。
四年,三百一十五万二千八百二十石,至者三百一十三万七千五百三十二石。
天历元年,三百二十五万五千二百二十石,至者三百二十一万五千四百二十四石。
二年,三百五十二万二千一百六十三石,至者三百三十四万三百六石。
明
永乐元年,令于淮安用船运粮入淮河、沙河,至陈州颍溪口跌坡下,用浅船运至跌坡上,别以大船载入黄河。至八柳树等处,令河南车夫陆运入卫河输北京,变海运。
十二年,海运粮四十八万四千八百一十石于通州,又卫河攒运粮四十五万二千七百七十六石于北京,所谓海陆兼运者是也。一由江入海,出直沽口,由白河运至通州,谓之海运。一由江入淮、黄河,至阳武县,陆运至卫辉府,由卫河运至蓟州,谓之河运。
十三年,时会通河成,遂令浙江嘉、湖、杭与直隶苏、松、常、镇等府,秋粮除存留并起运南京及供给内府等项外,其余原坐海运之数尽拨运赴淮安仓。扬州、凤阳、淮安三府秋粮内,每岁定拨三十万石,俱令民运赴济宁仓。以浅河船三千只,于会通河支淮安粮,运至济宁仓。二千只支济宁粮,运赴通州仓。每岁通运四次,所谓支运者是也。其天津并通州等卫官军,于通州接运至京,自是海运不复行矣。
又令浙江都司并直隶卫分官军于淮安运粮至徐州,置仓收囤;京卫官军于徐州运粮至德州,置仓收囤;山东河南都司官军于德州运粮至通州交收。陈瑄计议,令民运粮,俱于淮安、瓜洲补给脚价,兑与军船领运。碹又奏请于淮安、瓜洲水次,令军民于此对船交兑,令军船出给通关,付还与民。令民补脚价,在淮安水次者,每正粮一石,外加五斗;在瓜洲水次者,每正粮一石,加五斗五升。
十六年,又令浙江、湖广、江西布政司并直隶苏、常、镇等府兑粮,坐派二百五十万石,令粮里自备船只,运赴通州、河西务等处上仓。
二十一年,奏准每岁漕运,以两运赴京仓,一运赴通州仓交收。
宣德二年,令浙江、江西、湖广并直隶苏、松等府,起运淮安、徐州仓粮,拨民自运赴通州仓;其运粮军士,于淮安、南京仓支运。
四年,仍令江西、湖广、浙江民运粮一百五十万石,贮淮安仓;苏、松、宁国、庐州、池州、安庆、广德民运粮二百七十四万石,贮徐州仓;应天、镇江、常州、太平、淮安、扬州、凤阳及滁、和二州民运粮二百七十四万石,贮徐州仓;应天、镇江、常州、太平、淮安、扬州、凤阳及滁、和二州民运粮二百二十万石,贮临清仓。令官军支运山东、河南北、直隶府州县粮,径赴北京。其攒运军船,量地远近与粮多寡,如淮安上粮民船十抽其一,徐州十三抽一,临清十五抽一,给与官军,兼旧船运载赴京。此兑运之始。
六年,奏准浙江、江西、湖广、苏、松、常、镇、太平等府签拨民丁,及军多卫所添拨军士,与现运军士通二十四万,分两班更替攒运。
七年,议准民运多失农月,及官运空船,往还艰苦,着例民粮加耗脚,各于附近水次,兑与军运。
南京江北府州县粮,于瓜洲、淮安支兑。
应天、苏州、松江、常州、镇江、太平、宁国、池州、庐州、安庆每石加耗米五斗六升,又两尖米一斗,共六斗六升。内除四斗随船作耗,余米二斗六升,折银一钱三分,名二六轻赍。今减去二升,止征二斗四升,改为二四轻赍,于内仍扣留银一分。
凤阳、淮安、扬、徐州每石加耗米四斗六升,尖米一斗,共五斗六升。内三升随船作耗,余米二斗六升,折银一钱三分,名二六轻赍,后改为二四。脚米二斗六升,折银给运官同有司为买办物料修船之费。通惠河成,省脚价,始立减扣法,留者以备修惠通河闸,量减者以宽民力。 按:此为兑运法。
九年,令官军运粮五百万石,以三分为率,通州仓收二分,京仓收一分。
成化七年,都御史滕昭议罢瓜淮兑运,里河官运,雇江船于江南水次交兑,民加过江之费。 按:此为改兑法。
令瓜淮官军过江兑运,除加耗外,每石添给水脚米六升,改兑耗米。应天、苏州、松江、镇江、广德每石三斗二升,凤阳、淮安、扬州每石二斗七升,徐州每石二斗二升。以上各加耗内,各折米二升,易银一分,名折易轻赍。凡改兑俱无尖米盘剥之费。
二十年,奏准河道浅阻,粮运迟滞,运到京者,悉免晒飏,每石加耗米四升,每石兑运该收耗米并免晒飏米四升,俱作正数支放。
万历二年,题准各处随粮轻赍银通解漕司,内将三分给运官,其七分选定解官,装入标船,星夜越帮前进,送通仓坐粮郎中秤过寄库,候该帮船到,验给运官完粮。
七年,又令完掣通关之日,查无挂欠,亦便与运官领回分给。
是年,题准每船许带土宜六十石,多者尽数入官。如遇浅起剥,自备脚价。
初,内官监收白熟粳米,科索无厌,大率正粮一石,加费二石,始获批单。至是,以应天巡抚吴廷举言,始令今后内官监收粮悉如故事,每石加耗一斗,不许分外多收。军余人等有仍前立各色科索民财者,如法究治。
九年,议准漕司及各巡抚将江南五府应运白粮,令各粮长仍雇五百料中船,勿令夹带私货,应得水脚,当官议定,先给一半;其余印封,船过徐州,总部官验给。
又题准每岁解京白粮,务照殷实粮户正身解纳,不许棍徒包揽。应用米数,先尽本名,如有官户银米,责令运送仓库,转给领解,以杜短少赔累。船只许令粮长自雇五百料中船,每百石定给银三十三两,埠头等役,悉行查革。经过钞关,如果止于土宜四十石,免其纳税。
清
顺治</a>二年,复准粮长签解白粮,受累无穷,宜改为官解,路费脚价额派之外,不许多索民间分毫。
三年,江苏巡抚黄徽请苏、松诸府漕、白二粮,与岁贡绢布,俱官兑官解,以纾民累。 每正银一两,别征银三分,为领解员役沿途经费。
八年,总督漕运沈文奎以官运经费不敷,题准加给耗办米各有差。
九年,题准雇募民船水脚,江南苏、松等处每石自三钱至二钱五分,均于月粮耗米并轻赍银内动给。
又准总漕马国柱疏请查黄屯丁审定运军。
十一年,六月,奉恩诏,内开:白粮民解,仍以累民,今后于该省漕粮船分带,以苏官、民之累。应行事宜,该督抚作速议奏。经该督抚以江南之官运民解,久已相安,漕船带运不便,仍照旧例。按明季白粮签派里民解运,深为赔累。自本朝定鼎后,改民解为官解,选府贰为总部,县佐贰为协部,雇募民船装运。
十二年,准仓场王永吉疏,将笪夫、苇把、小封、纸札、羡余五项,并防欠、水脚、行月三项,全给官旗,其买销一概禁革,以杜葛藤。
十四年,户部复准江南白粮,照浙省例,抽选漕船装运。
又准巡按御史秦世祯疏,定漕粮官收官兑。令各府、州、县印官,照派定区图贮收在仓,验依准单交兑。每正粮百石,除正、耗外,加米五石,银五两,交与旗弁。
十六年,准巡按御史马腾升疏,自今民户各照应纳粮米并耗赠及五两、五石,尽数交纳收粮官。官随收给串,即发归农。俟旗船到次,卫官竟与印官、粮官交兑。军、民两不相见,则五两左右之外无苛求,官收官兑之法为至便。
又准科臣朱绍凤以苏、松、常、镇四府粮多路远,领运旗丁不无常例杂费,于五两之外再加五两。其江安等十一府州,俱仍系五石、五银。
漕粮正兑进京仓,每正米一石,加原带耗米二斗五升,共一石二斗五升。过坝进仓内,收正米一石,又收耗米七升,尖米四升二合,又尖米加耗米二合九勺四抄,共一石一斗一升四合九勺入廒。其余一斗三升五合六抄,旧例听作盘闸折耗及仓中晒扬亏折。此外有剩,作该卫所余米,给还运军。如正兑之米改进通仓,加收五闸耗米五升。康熙</a>十四年,题以运进京仓漕粮余耗米内盘闸耗米五升,将三升收廒,入五支销,以二升听各闸折耗。
漕米进通,江宁府正兑米一石,原带耗米四斗,内交仓二斗五升,余一斗五升为旗丁盘耗。改兑米一石,原耗米三斗,内交仓一斗七升,余一斗三升为旗丁盘耗。淮、扬、海、通并邳、宿、睢正兑米一石,原耗米三斗,内交仓二斗五升,余五升为旗丁盘耗。改兑米一石,原耗米二斗五升,内交仓一斗七升,余米八升为旗丁盘耗。徐州正兑米一石,原耗米二斗五升,全交仓。改兑米一石,原耗米二斗五升,内交仓一斗七升,余八升为旗丁盘耗。
康熙十四年,复准江南苏、松、常等府白粮照浙江例,于漕船带运。计白粮十五万一千余石,每船装米五百石,约用船三百二只,共应给经费银九万九千九百十九两七钱有奇。其三百二船之漕米,分洒于各漕船带运,每船带运米六十余石,每石给银五分,约每船给银三两。
康熙十七年,将苏、松、常、镇赠银裁减五两。
二十年,将苏、松、常、镇四府所裁赠银五两内,复给三两五钱。
本年九月,奉上谕:积贮为国家大计,岁运漕米,充实京仓,最为紧要,旗丁人等,挽运勤劳,宜加存恤。朕顷巡行近畿,至通惠河一带,见南来漕船旗甲人丁,资用艰难,生计窘迫,深为可悯。若不预为筹划,恐其苦累难支,以致沿途迟滞,贻误仓储,所关非细。前以军需浩繁,漕运额设钱粮,节行裁减,今行作何酌复款项,尔部详议具奏。户部议复:此项银米,原系额设应给之款,自今年起运十九年起,各省所裁减耗赠银米,俱行复给。
二十五年,粮船概定每船十丁。又定三分本色席片,止征解二分五厘,减去五厘,一并折银,与前七分折色银,均解通济库。
二十六年,总督慕天颜题定漕船料价银二百八两七钱七分。 按:漕船料价旧例,各省多寡不一。康熙二十一年,监造副都御史包克德议令各省一例定价。
四十三年,令江省白粮,照依漕粮帮船一例支给行月钱粮,其漕赠银米经费银两,概行裁减。
四十六年,七月,奉旨:旗丁领运,照数全完者,总漕奖赏;额粮之外有多交者,计算米数,并领运次数议叙。
五十一年,二月,从总漕赫寿之请,定漕政八款。一、令粮道亲历水次稽查,如正、耗等米有折干情弊发觉,该管官各照例处分,仍将所折之米,如数追赔。一、江南省粮船三千一百余只,浙江省一千三百余只,前后开行,相隔千有余里,每省内派通判一员,首尾不能稽查。嗣后江南省派七员,浙江省派三员,每员押船四、五百只抵通,以无欠与挂欠之次数为升降。一、监兑官务令坐守水次,将正耗、行月、搭运等米,逐船兑足,亲身督催,到淮盘验。一、每帮设立千总二员,轮流押运,倘一弁留通,一弁事故,则领运无人,势难兼顾。请将候选千总拣选三四十人,发总漕衙门委派,一次领运全完者,遇缺即行补授。一、江、浙每年积欠之帮,押运千总如二运全完,其次挂欠之帮三运全完,别帮五运全完,皆准其即升。一、定例一船十丁,嗣后每船于本丁兄弟子侄内,再派一丁注入册内,随船驾运。如抵通挂欠,留一丁追比,一丁驾空回南,设措完欠。如到淮短少,令一丁驾运北上,一丁买米赶帮。每帮十船,连环保结。一、签丁令千总保结报卫,备府厅等官再行看验,加具印结。如有挂欠,千总、守备仍照例处分外,府厅粮道亦照挂欠多寡,递加罚俸。一、过淮违限一二月者,仍照例处分外,违限二月以上,或七十日、八九十日,计日不计月,分别议处。
五十二年,准苏抚张伯行疏,江南漕船仍照原限,勒令正月以例过淮。
五十六年,复准:苏、松、常三府,白粮经费,先经民运,每船需银七百余两。后于康熙十四年,照浙省例,改为漕船装运,每船给经费银二百九十两有奇,为沿途盘驳、添筻、提留,抵通堆囤、看守、交仓、铺垫等费。又给行月银米,以为运军安家之费。二十七年,于奏销案内,停其支给行月。四十二年,因停支行月,于经费之外,给饭米银五十四两。四十三年,以运漕、运白,均属一例,将经费尽裁,照漕例支给行、赠银米。但浙江白粮,除行月外,每石给漕截银三钱四分七厘,饭米七升二合。江南除行月之外,每石止给赠银一钱四分五厘,比浙江少二钱二厘。应准其照浙江白粮漕截之例,每石补给银二钱二厘,以为沿途盘驳、堆囤、交仓、铺垫诸费,在道库减存银内支给。
雍正</a>元年,十二月初九日,谕:漕船关系紧要,除本船正、副旗丁外,其头舵、水手,皆应择用本军,庶知守法不敢误漕生事。
二年,五月初二日,谕:漕运关系甚大,经费本无不敷,而运丁恣行不法者,皆由官弁剥削所致。嗣后各省粮道给发钱粮,不许扣克分厘;沿途武弁,不许藉端需索;运丁除包揽抗违外,所带些许货物,亦无容苛刻盘查。
是年,诏各省无漕运卫所,均归并州、县。
三年,六月二十日,谕:禁止漕船夹带私盐,并火炮、鸟枪、火药等物。
四年,户部议:江安苏、松二粮道轮流一员,押运过临。
又题准:各省应征楞木松板,旧例系三分本色,七分折色,苏、松等府,将应征本色征银,给运军办交。嗣后将松板全解本色,楞本改征松板,亦全解本色。
五年,三月,准部议,将道库实存钱粮,照藩库一例,每年春、秋二季,将实在所贮,分别应存、应解各款,尽数登明造册报部,听候拨解京饷。
又粮道职司漕运,每岁例应押运过淮到通,方得回任。而经管各项钱粮,亦应比藩库例,添设库大使一员,凡仓库收放银米,责成稽查。
十八日,准漕臣张大有议:自雍正五年为始,漕运船只,无论土著协运,皆就向年原兑府属,止调本府各邑水次,运过三年,另行调换。白粮丁船,于通漕船内抽选坚固船只,无欠殷丁掣运,五年更替,令其少有赢余,以示奖励。
六年,五月,准部议,浙江布政司高斌奏:空重漕船,北上南下,非横截河心,即对停两岸,商民壅塞莫行,偶或擦碰,辄行索诈,稍不遂意,即肆咆哮。应行文该管督抚,转饬沿河攒运文武官弁,按入境、出境日期、时刻,亲身逐程挨查,如仍蹈前弊,即行严拿究治。如该管少有疏纵累商,或经查出,或被首告,将沿途文武官员照例题参议处。
九月,准浒墅关监督李秉忠请:近有带土宜六十石免税之例,但恐不肖运丁借端藏隐侵欺,将货分散各船,或沿途包揽,转误回空之期。今回空粮船,带有梨枣及应行上税之物,仍令输税。
十月,谕:自雍正己酉年为始,江、浙征收漕米,但择干圆洁净,不必较论米色,准令红、白兼收,籼、粳并纳,着为定例。
七年,正月,谕:嗣后粮船过淮之时,着派御史二员前往淮安,专司稽查,不许官吏人等向旗丁额外需索,以致扰累。其粮艘所带物件,除照例许带土宜外,该旗丁如有夹带私盐及违禁等物者,亦着该御史稽查,但不得过于严刻吹求,以致粮运迟滞。
三月,准江南狼山总兵官王安国请:通州应征漕粮,自雍正己酉年为始,照额征收贮仓;改兑狼营兵米,就近支给;将附近水次州县应征南米,改抵通州起运漕粮。
五月,谕:土宜着于旧例六十石之外,加增四十石,准每船携带一百石,永著为例。
十月,准苏抚尹继善之请,禁革征收积弊,酌定每石收费六分,折收制钱五十四文。其行用小钱地方,即照大钱数扣算交收。以一半给发旗丁,一半留给州县。再,每漕一石,止许收水脚五分。其州县仓廒,如离粮艘上兑之处十里以外者,每十里准加二文。又,灾漕米石,一体照新漕,每石交费五十四文。惟水脚一项,灾漕陆续派兑,换运艰难,准比新漕加钱十文,此外不许多勒粒米毫银。
十一月,从总漕张大有之请,部颁每省粮道铁斛各一,俾得划一遵守。
八年,正月,谕:浙江、苏松等属,应解三分本色松板,着俱改征折色,令各该粮道汇解通济库,以备采办之用。其湖广、江西、安徽等处,全解十分本色者,着仓场侍郎严行稽查,不许收板官吏勒索使费。
三月十三日,准御史窦启瑛条奏,及仓场侍郎岳尔岱、涂天相等议:嗣后州县征粮米,预将各里、各甲花户额数的名填定联三版串,一给纳户执照,一给经承销册,一存州县查对。按户征收,对册完纳,即行截给归农。其未经截给者,即系欠户,该印官查摘追比。若遇有粮无票、有票无粮等情,即系胥吏侵蚀,立即严追。行知各直省督抚,转饬所属有漕州县,一体遵行。
十一月,奉旨:浙省白粮,系民间舂办。江南百姓,输纳糙米,官为舂白,一应捆包搬运,皆属官办,其所有耗米束包等项,俱着照该抚尹继善所请,准其开销。
九年,三月,谕:江南江淮、兴武二卫旗丁名下,有应追缴夫底料银十万八千一百余两,悉行豁免,以示朕恩恤运丁之至意。
乾隆</a></a>二年,谕:闻得江、浙两省民间输纳粮较漕粮费用繁重,甚属艰难,朕心深为轸念,谕令该部详考。据奏,两省岁运白粮二十二万余石,太常寺、光禄寺各宾馆需用二千余石,王公官员俸米约需十五六万石,内务府禁城兵丁及内监食用等项需万石,尚余五万石存仓。等语。朕思光禄寺等处所支,原以供祭祀及宾馆之用,在所必需。其王公官员俸米,应用白粮者,可酌量减半,以粳米抵给。至赏给禁城兵丁及内监食米,亦可将白粮裁减,给以粳米。如此,则每年所需白粮不过十万石,仍照常征收起运。其余十二万石,着漕运总督会同该督抚,酌行改征漕粮。其经费银米,均照漕例征收,以纾民力。
又复准:江南苏、松、常、太四府州白粮减额,改征漕粮。见运白粮项下,征收支解经费银三万八千三百八十九两一钱四分,米六万一千一百二十三石五斗四升各有奇。改征漕粮项下,征收随漕支解银二万三千七百八两七钱三分,米三万八千六十五石九斗八升各有奇。应减征银二万七百七十七两六钱七分,米石九千六百五十二石一斗七升各有奇。永免科征,尚余减存经费银二万九百五两有奇,照数征解。
又题准:苏州府白粮正米原办运四千二百六十八石二斗八升四合零,今派二千八百十九石,余均改征漕粮。
四十年,户部奏准:江、浙二省运到糯米,核计岁需,尚有多余。请于乾隆四十一年起,将该二省应运糯米,共改征漕粮一千石。
嘉庆四年,巡抚岳起奏明,将正改兑交仓耗米内,划出二升七合六抄,在次给丁变价济远。
嘉庆七年,三月,谕:向来江、浙等省漕务,积弊已久,经朕节次降旨整顿清厘,嘉庆四、五两年有漕各州县,于征收粮石虽不能颗粒无浮,而从前加四加五加倍之弊,均已革除。正望从此漕政肃清,俾闾阎永沾实惠。乃近闻江苏去年征收新漕,苏州府知府任兆炯,藉弥补亏空为名,于岳起、王汝璧前,极言清漕难办,怂恿仍复陋规。岳起等初以为不可行,后竟受其簧惑,将苏、松等四府全漕尽委兆炯督办,听其更张,照旧加收,殊堪骇异。漕务系粮道专责,该抚自应交该粮道督率经理。若该道李奕畴不能胜任,即应奏明更换,何以将四府全漕专委于向日声名平常之任兆炯一人督办?且该督等既以任兆炯请复陋规为不可行,何以不即参奏?转复扶同徇隐,以致该州县等竟敢公然仍复陋规,毫无忌惮!而劣监刁生,藉此挟制取利,故智复萌。旗丁等见地方官加收粮石,亦欲多索兑费,任意勒掯,百弊丛生。两年以来,剔除漕弊恤丁惠民之事,竟废于一旦。且该省藉口弥补亏空,纵令州县恣意浮收,其实不过为肥己起见。陋规既复,则上司取之州县,而州县仍取之百姓,层层腹削,无非苦累吾民。既云江苏地方仓库,尚有亏缺,现须筹补,大小官吏惟当屏除浮费,节俭自持,以期渐次补苴,岂有浮收漕粮,刻剥小民之理!此事不可不彻底查办,以儆其余。着交费淳、岳起各行明白回奏。并密约为察访,如以上所指各情节一有确实,即行严参惩治。
四月,谕:据费淳等奏上年江苏省征收漕粮情形等折,朕详加披阅。其意总以江省有漕各州县征收时不能颗粒无浮者,实为弥补亏空起见。该省既有亏项,自应屏除浮费,撙节补苴,原不得藉此为名,于收兑漕粮任意加增,致闾阎有所腹削。但此项漕余,各地方官如果实系归补积年亏空,尚属因公,与私人囊橐者有间。现在有漕省份,亦有如此酌量筹补者。然何以外间并无物议,而独于江省啧有烦言?可见该省竟藉口弥补亏空,其中不肖州县实不免以所得赢余,恣其侵蚀中饱。即云各属将漕余解交归公,以朕所闻,江省原有提取三十万两弥补亏欠之议,而岳起片称清查以后,追补银五万余两外,现又陆续解交银十万余两,是否即在题取三十万之内?该省亏空,究有若干,何时方可弥补完竣?焉有任听州县以弥补为名,肆意浮收,年复一年,总无补足之期!是借弥补之名,巧归私家,与冒贩何异耶?至岳起折内称漕船实在疲丁,若不略为津润,诚恐迁延水次,所关匪细等语,旗丁津贴款项,自蒋兆奎、铁保任漕督以来,先后奏请调剂,经朕节次加恩,每船准多带土宜,并划给晒扬米石,拨给漕费钱文,多方接济,不一而足,是丁力已属宽裕。如各该州县果无浮收积弊,则旗丁等于嘉庆四、五两年均照新定章程妥速办理,又何敢向州县借词勒掯乎?至该督等所称有较往年多收一二成不等之处,谅必不止此数。即如松江奉贤等县多有浮收,此次该督等折内,并未见指名参奏。近又闻苏、太等属,比上年亦有加增,大概总在加二以上,何以费淳等竟毫无闻见?在费淳、岳起平日居官廉洁,朕所深知,但属员则未必皆然,若大法而小不廉,于事何益?乃岳起折内,有不但可以自信并可信人之语,是不免为人所愚弄矣。看来伊等此次所奏情节,仍系轻听属员之言,被其朦混。现在费淳业已前赴苏、松一带查阅营伍,着即会同岳起,遵照前者,将浮收最多县份彻底严查,并此外各州县等稍有浮收之处,一体查究。如有私肥入己情事,即据实参办,不得稍有徇纵,自干咎戾。
嘉庆十六年,三月,谕章煦试行海运,不果。以章煦奏吴淞一带,尚有河船可雇。
道光五年,六月,以黄、运两河淤垫,帮船浅滞,盘运艰难。
道光五年,琦善等请江苏苏、松、常、镇、太五府州漕、白二粮试行海运。
九月壬辰,琦善等奏请苏、松、常、镇、太四府一州应征道光五年分漕粮,全由海运抵津。见雇有沙船一千余只,三不像船数十只,春、夏两次,可以运米一百五十余万石。议定运送免各章程,允之。 此为清代海运之始。
六月己巳,琦善等奏海运事竣。
二十六年,二月,两江总督壁昌奏招商运米运赴天津。
二十六年,十月,禁江苏完漕大户、小户、包户名目。
十一月,命壁昌筹议江苏漕粮酌分海运。
二十七年,七月,准江苏苏、松、太三府州明年漕、白改由海运。
十一月二十六日,李星沅等奏苏、松、太漕白粮米全由海运章程。
二十八年,、六月,李星沅奏:上元米商指米本年苏、松、太漕之米沙船,先后放洋,顺速抵津。
三十年,十二月,允苏、松、常三府及太仓州白粮照案海运。
咸丰元年,户部议准,清河、桃源等七州县漕粮,每石按照银二两四钱征齐解部。 清河等州县之收折色自此始。
二年,正月,两江总督陆建瀛奏:咸丰元年苏、松、常、镇、太四府一州实征熟田交仓漕粮,及额征交仓白粮,共一百四万六千二百五十五石零,由海运津。
三年,粤寇踞金陵,扰扬州,截留应运米石抵兵饷。两江江安粮道所属粮米,全数改解折色。
三年,正月,陆建瀛等奏苏、松等属新漕仍由海运。
十一月二十四日,命筹江苏新漕海运。
四年,六月,江苏漕粮运津。
八月,以江苏省浮收勒折,漕务日坏,谕邵灿</a>往苏州督催。
七年,正月,直隶总督桂良奏:江苏海运咸丰六年漕、白二粮七十七万六千四石零。
四月,以漕艘改由海运,谕将淮、扬各属运河闸坝,相时启闭。
九年,督漕臣请将本年江南应征新漕,每石提银一两,解交粮台充饷。其淮、徐、海三属折色,每石银二两四钱,全数解交江北粮台。
十年,十月,署漕运总督王梦龄奏:淮安、扬、通各属,海门厅及改隶通州之靖江,本年冬漕概以每石作银二两四钱,变价充饷。
十一年,五月,薛焕奏江苏海运放洋。
同治二年,十一月,允江苏松江、太仓等处漕粮减征。
同治三年,漕运总督吴棠奏:军兴以来,漕粮折征,兼之黄河满溢,运道不通,以致粮船尽废。现在东南肃清,因筹款采买米三万三千石,雇用民船,试行河运。 四年七月抵津。《京报》。十五年,刘坤一等奏:苏省同治二年至光绪二十年止,历届起运漕米征收动支各费,业经先后开单奏准核销。
四年,正月,江苏行起运漕捐等米章程。
四年,督臣李鸿章、漕臣吴棠奏:本年江北各漕,民折官办,请以正耗米四万石试行河运。 自后河、海并运,河米数至十万石。
九月,漕河总督吴棠以河运有效予叙。
十月,允江苏徐州府属本年新漕折价充饷。
十二月,谕:禁止江苏征大小户目,并包漕索规等弊。
五年,三月,李鸿章、吴棠奏江北新漕筹办河运。
六年,十二月,谕曾国藩</a>等饬沿海州县招商运米赴津。
八年,江北冬漕采买五万四千起,一万万三千余石。
九年,七月,两江总督马新贻奏运漕沙船拟减出口厘。
十年,三月,曾国藩奏九年江北新漕仍办河运。
十一年,直隶总督李鸿章定</a>招商局大轮船试办海运。
十三年,十二月,两江总督李宗羲奏来年江北漕米,改办海运,允之。
光绪五年,正月,沈葆桢等奏:光绪四年份,苏省应征起运交仓漕、白二粮米六十九万三千六百十余石。
十一年,曾国荃奏:十年份冬漕,江、淮、扬、通四府州实起运米九万七千三百余石,徐州府实起运米二万七千四百余石。
十九年,漕运总督松椿奏:苏省冬漕,长洲二十七州县十万石循行河运。
二十三年,刘坤一奏:购定江南四万二千余石漕米河运。
二十七年,三月,刘坤一等奏:二十六年江北冬漕,仍办河运。奉批旨:江北新漕经户部奏明改办海运,即着遵照妥筹办理。
二十八年,正月十七日,谕:各直省卫所屯田,原为转漕养赡运丁而设。自南漕改由海运以来,屯卫弁丁,半成虚设。此项田亩,私行典卖,辗转纠葛,弊端百出。现在定章改折漕粮,亟宜认真清查,改归丁粮,以昭核实,而裕赋课。着漕运总督陈夔龙</a>会同有屯卫省份各督抚,将各省屯田地亩,逐一彻底查明,悉令该屯户报官税契,听其管业。屯饷改为丁粮,统归州县官经征。如有盗卖私售者,亦饬据实报明。完纳正供,不究既往,更须严禁胥役需索苛扰。此后屯丁运丁名目,概行删除。其原设之卫守备、千总等官,并着裁撤,改归营用,即由各本省督抚于各标内仍以原班酌补。所有详细章程,陈夔龙等悉心会商妥议,随时奏明办理。
二十九年,户部咨令江、浙两省于本年所征本色内,仍共酌留京斛漕粮一百万石,由海运津。照上成案,苏省认运六成本色米六十万石。
三十二年,署两江总督端方等奏:二十九年份认运六成本色米六十万石,白粮在内,其余改折漕粮交仓,正耗并经剥仓耗、筹备余米船耗等,共米二十二万二千四百八十六石零。按照该年漕价,每石以二两二钱八分折价库平银一十四万七千八百一十三万两零,共七十八万四千二百二十三零,由司批解江海关兑收,存储拨用。
宣统元年份,奏准缓运米二十万石,仍应起运米四十万石,所有苏州等属之长洲、元和、吴县、吴江、震泽、常熟、昭文、昆山、新阳、靖湖、华亭、奉贤、娄县、金山、上海、南汇、青浦、川沙、阳湖、无锡、金匮、江阴、宜兴、荆溪、丹阳、金坛、溧阳、太仓、嘉定、宝山三十二州县厅,应征漕、白二粮,除清赋案内增案折价充饷提出另办外,实交仓米四十万石。该江、浙漕粮交仓米等项正、耗各款,共米一十六万六百六十余石。
南京总二:把总官二,卫三十四,指挥二十五,千百户百四十二,清江厂造船一千七百五十九,运粮五十五万一千八百八十一石六斗一升六合,旗军一万八千。
其一 锦衣卫 府军卫 金吾卫 豹韬卫 龙虎卫
一万四百六 五千九百九 五千三十石 六万二千三 一万五千二
十九石三斗 十一石一斗 一斗二升。 百八十六石 百五十一
八升。 六升。 四斗六升。 石。
骁骑右 府军右 神策卫 虎贲左
一万一千二 三千三百三 四千一百四 七千一百八
十二石零二 十一石一 十四石七斗 十四石二斗
升。 斗。 七升。 六升。
留守左 鹰扬卫 镇南卫 留守中
五千八百九 一万一千四 一万四千四 四千九百一
十四石七斗 百八十二石 百八石九斗。 十二石三斗
八升。 五斗四升。 一升。
龙江右 广洋卫 江阴卫 羽林右
四万五千六 三万六千一 二万四千四 一万九百一
百五十二石 百九十七石 百石。 十二石三斗
八斗七升。 六斗五升。 二升。
其二 旗手卫 武德卫 横海卫 留守右 府军左
六千八百十 一万一千二 一万四千三 一万一千二 五千九百八
五石八斗四 十二石零 百一十五石 百一石八斗 十二石八斗
升。 升。 四斗五升。 六升。 九升。
金吾前 府军后 鄱阳卫 豹韬卫
四千五百七 四千五百四 三千四百二 一万一千八
十四石五斗 十三石八斗 十五石四斗 百八十一石
九升八合。 九升。 五升。 六斗七升。
虎贲右 应天卫 水军右 水军左
一万八千一 七千石五升 二万三千六 五万一千九
百一十四石 六合。 百七十一石 百四十七石
一斗七升。 二斗四升。 六斗八升。
龙虎左 羽林卫 兴武卫 龙江左
四万四千八 二千七百一 一万一千八 三万一千九
十石二斗七 石七斗七 百八十一石 百三十石八
升。 升。 二斗。 斗。
江北总二:把总一,卫所十八,指挥十五,千百户百七十六,旗丁二万六十七,清江厂造船二千六百八十七,运粮八十八万九千七百七十四石一斗零二合。
其一 淮安卫 大河卫 邳州卫 徐州卫
六万八千三 十一万三千 四万八千六 七万七千四
百十一石九 七百九十石 十四石二斗 十六石二斗
斗五升。 二斗九升。 三升。 三升。
其二 徐州左 扬州卫 通州所 泰州卫 盐城所
四万一千六 四万七千四 一万七千三 一万四千八 一万四千二
百三十石九 百三石八斗 百七十七石 百九十石四 百七十六石
斗一升。 八升。 二斗三升。 斗七升。 四斗三升。
高邮卫 兴化所 仪真卫 滁州所
四万四千八 一万二千四 三万三千七 二万二千七
百五十五石 百九十五石 百二十二石 百五十石一
六斗二升。 七斗一升。 二斗。 斗八升。
江南上江:把总一,卫所十一,千百户九十九,旗军一万五千三百八十九,安庆厂造船千四百二十三,运粮四十七万二千七百四十三石零七升。
水军左 龙江左 龙江右 江阴卫
旧遮洋二万 旧遮洋一万 旧遮洋万三 旧遮洋二万
五百七十石 七千九百九 千四十二石 七千九百九
九斗七升。 十九石六 三斗。 十九石六
斗。 斗。
江南下江:把总一,卫所七,指挥七,千百户十九,旗丁一千七百六十四,清江厂造船七百七十七,运粮五万四千三百二十九石六斗六升。
镇江卫 苏州卫 太仓卫 镇海卫 横海卫
七万三千六 五万九千七 四万六千九 五万六千六 旧遮洋万四
百二十二石 十石六斗四 百七十四石 百七十五石 千五百七十
二斗九升。 升。 六斗。 八斗九升。 七石六斗。
松江卫 嘉兴所 水军右 应天卫
一万五千三 一万一千二 旧遮洋万七 旧遮洋万二
百五十石。 百八十石八 千四十二石 百八十五石
斗。 四斗。 四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