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羊春秋補證凡例

3个月前 作者: 廖平
    余既分注三《傳》,使門户不嚴,則三書直如一書,無煩三《傳》同注;今故於本《傳》中自明家法,二《傳》雖有長義,不更取之。惟鄙人一隅之見,不免雷同,故三書分撰,年歲不同,意見小異,今亦各存其舊。惟大綱抵迕者,則不得不改歸一律。三《傳》本同,自學人不能兼通,乃閉關自固,門户既異,盾矛肇興,先有自異之心,則所見無不異矣。今於三《傳》同異化其畛域,更爲《異同表》、《評》,以明其事,疏中於此事頗詳。


    一、《傳》不言事,因其事易明,故弟子不發問。今按《經》上下文義可以意起者,於疏中用《左氏》、《史記》説以補之;至於與《左氏》異者,亦於《疏》中論之。又,《傳》説非出一師,文又不無脱誤,其有未安者,皆於《疏》中立説以明之;其有本《傳》義未安者,則但於《疏》云「二《傳》以爲」云云,以示其意,不加駁斥。其途雖殊,其歸一也。


    舊注《穀梁》專守本傳,《公羊》則以博通爲主。凡《穀梁》、《左傳》説與《公羊》異者,皆採用之;及《禮記》説《經》大例、《繁露》、《白虎通》引《傳》,亦皆採入,别爲《補傳》、《補例》。今改定,以《公羊》爲主,成一家之學,凡《左》、《穀》、《公羊》異義,雖二《傳》義長,仍守本《傳》。舊《補傳》及注中所引諸説,精要者悉作中字單行,餘文與所下己意始用雙行書寫,删《補傳》之名;舊本《補例》大字提行,别注雙行,今移《補例》歸入注中,其别注雙行易名爲《疏》。


    自來注不破傳,舊本採用二《傳》,但取義長,多違《傳》意;今改定,正注一以本《傳》爲主。若先師異説與本《傳》相違,及移《傳》就《經》,不與本《傳》相次者,别爲《校義》,附於每卷之末;有先師誤説、本《傳》無文者,則仍存注中,正其得失。既非破傳,固不相嫌。舊有「誤問」、「誤答」二例,今概歸《校義》中,注中不斥本傳之誤。


    二、事實據《左傳》爲主,參以《國語》、《史記》及哀、平以前經説,彙輯以附本條之下。凡《左氏》後師微説,與《經》例小異之條,及《穀梁》與本《傳》不合之條,皆不敢用。


    三、凡《經》有其例而《傳》未詳,及《傳》有其説而文未備者,别爲《補例》一書,今悉分條補入注中,稱爲《補例》,以便省覽。昔何、杜作注,皆自引别書,今倣其事,所有解釋例語則入《疏》中。一傳有誤問、隨答二例,别據正傳爲説,其有誤附之條,則移歸本《傳》,如「三世内娶」、「不言晦」之類是也。補正之例,附存注疏。


    四、今合注三《傳》,《左傳》别出微説解《經》之語,凡詳事實之《左氏》原文,爲三家所同用。


    五、今以補何爲主,凡《解詁》未備,務詳之;其所已明,則概從畧。


    六、《公羊》與二《傳》異禮異例二事,先師多主分説,遂至歧異。今立「參差」、「詳畧」二例以統之,悉歸一律。至於「異事」一條,則如《釋文》例,附記各傳之下。


    七、《春秋</a>》改制,以文備爲主。三統循環本春秋以後法三代而上之事,非周制以文備。孔子</a>一意簡陋,爲救時之書。先師誤以三統爲春秋以前三代,故主改文從質,如此則須又立一改質從文之《春秋》矣。今不取之。


    八、漢師所有遺説採附《經》、《傳》之下,殊嫌繁瑣。今不盡採,仿陳左海例,别爲《先師遺説考》四卷,以取簡要。將來收入《疏》中,亦可。


    九、《公羊》日月例爲唐宋以後所詬病,在譏者固不知本義,而説者亦殊失修理,穿鑿游移,何以爲定?今分爲三表:一《不爲例表》,一《有正無變表》,一《正月正時表》。去前二表,則以例説者不過百條。事既簡明,理亦精審。


    十、《春秋》有「託古」一例,所言皆託古禮,所謂「考諸三王而不謬」者也。故《春秋》足以總統六藝。凡與各經相通,及須取各經以證明《春秋》者,悉於各條粗發其例。


    十一、《春秋》有「質文」一例,凡後世所行政事,莫不本之於《春秋》,合之則治,背之則亂,所謂「百世以俟聖人而不惑」者也。今於諸史所有制度,間引據以相證;至於禍亂之原,亦皆列之。通經致用,亦一端也。


    十二、《春秋》禮制盡本《王制》。今但引《王制》經、傳原文於各條下,别撰《王制疏證》二卷,録《王制》文,而引《春秋》經、傳證之,即以附於經、傳之後,並行焉。至於《王制》詳説,别見輯釋中。


    十三、經學以素王爲主。受命改制,乃羣經大綱,非《公羊》一家之言,惟《公羊》盛行於漢,故其説獨詳耳。今以此爲微言,凡制度之事,皆以復古爲主,以孔爲擇善而從。《經》所改易,皆古法也。


    十四、《春秋》義例,有必須圖表方能明悉者。今於卷首將《圖表》彙爲一卷,凡筆削、善惡、進退、一見、中外之類統歸之。先讀《圖表》,則其綱領可尋矣。


    十五、《齊詩》、《韓詩》、《尚書大傳》、《檀弓》、《春秋緯》均爲齊學,今引用獨多。凡孤文僻證、魯學之書,亦在所採;至於真《周禮》,亦在所采。凡劉歆所羼,見於《周禮删僞》者,概不引用。


    十六、三世、王魯、三統諸例,《解詁》説殊蕪雜;今或改或删,務求簡明切實,以副《傳》義。凡衍説支語,概從删節。


    十七、《經》以明制度爲大例。孔子定禮,於《春秋》見其事,如親迎、三年喪、不内娶、譏世卿之類是也。今以《白虎通義》爲主,再加以徐、秦《通考》,逐一詳備,以復舊意。


    十八、《春秋》以謹禍亂、辨存亡。所有安危禍福,舊説多闕,今悉採補,以明得失成敗之數。


    十九、王魯、親周、王爲文王、周召</a>分陜而治,皆《詩》説也;先師以説《春秋》,多所不合,今不用。王魯例主以二伯,亦以《春秋》事例説之,不全用《詩》家説也。


    二十、屬詞比事,《春秋》之教。今於百二十國本末,即《比事表》中所有義例,備一檢校。庶使義不空立,以免斷爛之譏。


    二十一、《傳》義出於授受,實爲孔子所傳。唐宋諸儒好出新意,號爲棄《傳》從《經》,實則師心自用而已。其風半開於范注,所有攻擊二《傳》,皆范倡之。今彙爲一表。凡後世盛行之説録之,間於注中明其謬誤,以端趨向。


    二十二、此編推廣《春秋》,以包舉百代,總括六經,宗旨與漢唐以下《春秋》多所不合,故不盡採用。其有同者,亦係偶合,不敢攘人之美。至於師友舊聞,亦録姓氏焉。


    二十三、《公羊》舊多可駭之論,影響之説。今力求本義,務歸平實,凡舊爲詬病、與義未安者,十不存一焉。庚寅五月四日季平改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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