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訂穀梁春秋經學外篇敘目

3个月前 作者: 廖平
    《穀梁》師法,漢初甚微,建武以後無博士,唯顯于宣、元之間,不過三十年,佚傳遺説,殊堪寶貴。今輯《孟》、《荀》及宣、元間本師舊説,仿陳左海例,作《穀梁先師遺説考》四卷。故注中引用,不復更注所出焉。


    諸經皆有舊傳,今傳文乃漢師取舊傳以答弟子問者也。故傳中有引舊傳之文。今仿其例,凡傳與《禮記》、《公羊》傳文確爲舊傳者,集之以爲《舊傳》一卷。


    《穀梁傳》有「孔子</a>素王」一語,今佚,見《梅福傳》 注 顔注引,《王制》所謂素王也,注中詳之。更作《穀梁大義》一卷,以素王爲主,其中如改制、三世、親魯、故宋、黜杞、尊周、二伯、八方伯、六卒正、外夷狄、進退諸侯中國 注 ,皆從之。


    孔子修《春秋</a>》因魯史,其著述之義,如正名、加損、傳疑、傳信、尚志、謹微、本末之類,别爲《穀梁大義》第二卷,專明著録之義。


    《春秋》制義,如奉天、正道、貴民、貴命、重信、親親、尊尊、賢賢、賤利、貴讓、仁義、五倫、權謀、終始、有無、謹始、復仇、明時、法古之類,作《大義》第三卷,專明制義之事。


    先師傳經淵源本末,如佚傳、異説、傳受、姓氏、闕疑之類,别爲《穀梁大義》第四卷,專明傳經之事。


    二傳之例與本傳大同小異,今作《三傳異例表》一卷,專明此事,故注中不必詳二傳例。《禮》、《事》二表同。


    范注中採用鄭君《起廢疾》。按:鄭未有深解。舊作《起起廢疾》一卷,以明本義而駁何、鄭,故注中不更存何、鄭説。


    范注採用何、杜兩家,全無師法。注中不加駁斥,别取其反傳倍理者爲之解説,作《集解糾繆》二卷。至其駁傳之條,則别爲《釋范》一卷解之。


    傳有總傳,當分之;有數傳,當别之。有一見,有累言,有相比見義,有數傳方備,有不發傳爲省文,有不發傳爲别義,有傳不在本條下,有無所繫而發傳,有文同</a>而意異,有文異而意同,有傳此包彼,有傳此起彼。注外别作《釋例》二卷,專以本經依傳比例條考焉。


    天子、二伯、方伯、卒正、微國,尊卑儀注,一條不苟,説《春秋》者略焉。注中最詳此義,别爲《十八國尊卑儀注表》以明之。


    《春秋》有一見例,以明數見、不見界畫,舊説皆誤與正例相比。注外别作《一見表》以明之。


    中外異辭,最爲要義,説者略焉。注外别爲《内外異辭表》、《中外異辭表》以明之。


    筆削等差共四、五十類,注外别取傳文,作《筆削表》一卷。傳所不詳,依例補之。


    進退次第共四、五十類,注外别取傳文,作《進退表》一卷。傳所不詳,依例補之。


    功罪大小共四、五十類,注外别取傳文,作《善惡表》一卷。傳所不詳,依例補之。


    爵位等差,最爲繁雜。今取傳中州國名氏人字不繫,作《爵禄表》一卷。


    傳于日月例最爲詳備,注詳于本條下,更别作《日月時例表》三卷,如《公羊》之例。


    《穀梁》久微,今取定傳議駁本于《穀梁》者,仿董子例,作《穀梁決事》一卷。


    劉子政説有外傳逸文,今取之作《外傳》一卷,以符《藝文志》舊目。三傳有師説同而所説之事不同者,如緩追逸賊、同盟用狄道之類,注中不復臚入,别作《三傳師説同源異流表》一卷以明之。


    《春秋》瑣事孤文,三傳各異,無所是正,此在傳疑之例,孔子所不能信傳者,乃不能不説之。注外别作《三傳傳疑表》一卷,以平三傳之獄。


    屬辭比事,《春秋》之教也。今將天王及十八國事經緯本末,分國編之,即取《史記》譜牒之説以爲之注,作《春秋屬辭表》四卷,注外别作《比事》二卷,以見比義。


    會盟列敘諸侯,皆有所起。苟無所起,則不見。舊説皆略,注詳説之,别作《中國夷狄争伯表》一卷,專明會盟列數之義。


    方言異稱,華夷翻譯,孔子云:「號從中國,名從主人。」傳舉方言異稱,蓋大例,所包甚廣。注外别作《中外名號異同表》,而以方言附之。


    諸國地邑山水名號最爲繁賾,傳中詳其四向,并詳道里數目。此非據圖籍不能。注外别據劉、班之説,更推傳例,作圖一方,并疏解名號于後。


    《左傳》因《國語》加章句爲今本,今凡《國語》所略而於經例可疑者,則皆誤解。今將注疏異説標出,爲《左傳變異今學事實表》。凡表以外,則皆合於二傳。今取其事實與本傳合而爲《史記》、《國語》所無,則命成鑑疏之,以「補疏」標題,示區别焉。


    今學以《王制》爲宗,齊、魯《詩》皆魯國今學,劉子受《魯詩》,從之。今于先師外,凡今學各經師説,統輯爲《王制注疏》。凡本傳禮制不明者取之,已明者但詳出于《注疏》。


    傳有從史一例,舊傳解多失。今取經文從史之例,先立一表,而後依事解之,如趙盾、崔杼、陳溺、楚卷、鄭髠之類是也。


    今學《王制》外有佚文佚義不傳於今本者,將據今學各經傳師説彙輯之,以爲《王制佚文佚義考》。凡傳文義不傳於《王制》者,皆就此説之。


    注  梅:原作「枚」,據《漢書》改。


    注  中國:原脱,據《六譯館叢書》本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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