穀梁春秋經傳古義疏卷十
3个月前 作者: 廖平
定公 定、哀爲孔子</a>所立之世,王法初立,由家及國,故詳内略外,内孔子而外魯。魯與夷狄、諸夏同辭,故詳録小國遠夷之君,内而不外。魯無疆鄙,諸侯伐哀者皆不鄙。定初與哀末異文者,時有漸久,文有差等故也。 疏 定四年以後,晉失諸侯,齊復伯,齊争諸侯,内與宋、衛、鄭皆從之。晉、吴不見從國,楚一見從國,吴三國無盟。定世詳于 注 滅中國,四見滅會盟小國。
元年 《年表》:「周敬王十一年,晉定公三年,齊景公三 注 十九年,宋景公八年,衛靈公二十六年,陳惠公二十五 注 年,蔡昭公十年,鄭獻公五年,曹隱公元年,杞悼公九年,秦哀公二十八年,楚昭王七年,吴王闔廬六年。」
春,王。 《春秋</a>》多微辭,以其事易明,不待貶絶而可見,故此世不言貶譏。 疏 《魯世家》:「昭公卒於乾侯,魯人共立昭公弟宋,是爲定公。」
不言正月, 據隱、莊雖三月繫事,以正月謹始。 定無正也。 定即位在六月,正月尚爲昭公餘年,故無正月也。 定之無正,何也? 據禮踰年即位,定既稱元年,是已即位。正月爲即位出,宜如桓終于外、莊有正月。 昭公之終,非正終也; 不如桓公于薨年喪,至正月已殯。昭喪至,猶稱公,未正終也。 疏 禮:即位必于尸柩之前,明有所受。孝子事親,未殯以前以人道,未敢遽死之也;既殯以鬼道,明終始也。昭公喪至猶稱公,與始死同禮。戊辰以下爲定年,是未終此年,故曰非正終。 定之始,非正始也。 正月非定始,始于六月戊辰。 疏 戊辰以前,猶是昭公之年,截六月以下爲年,故非正始。 昭無正終,故定無正始。 一年二君,兩失之也。禮:先君既殯,新君踰年即位。先君正終于前年十二月晦,後君正始于元年正月朔。昭薨,踰年而喪柩未至,定公當奔喪迎柩,于喪至,行始死之禮。乃拘于踰年即位之禮,聞訃即行即位。既喪至,復行始死之禮,受册于尸柩之前,其是非甚微。《春秋》正喪至始死之禮,以明踰年即位之變,則昭終戊辰,定始于戊辰,故終始皆不正也。 不言即位, 據稱元年,是踰年即位正禮。稱元年,則即位在正月,何以退在六月下? 喪在外也。 喪在外,無所稟承,不可言即位也。定實即位,《春秋》不言者,正其義,以明授受之道。 疏 禮:既殯,受遺册殯宫之前。明年正朔,乃臨朝正即位,改元受賀。昭雖踰年,而喪在外,無所稟承,則當以明年仍爲先君之年,俟喪至殯後,踰年乃即位。以此推之,則先君薨在十二月二十五日以後,本年不能殯,則亦俟再踰年乃即位。終始皆據歲除元朔爲斷,終始之義也。
三月,晉人執宋仲幾于京師。 京師者,成周也,不曰成周者,起其爲尊者所執。月者,執事得義,而于尊所嫌得執,故月以決之也。 疏 言執者,伯討辭。
此其大夫, 據上言韓不信。 疏 其當爲晉字之誤也。 其曰人,何也? 據執大夫稱人貶,疑幾有罪,從人,衆辭。 微之也。 據人貶之。 何爲微之? 據仲幾不與城功,有罪得執。 不正其執人於尊者之所也, 京師,天子所治,宋不治城,當告天子治之。以大夫執大夫,同類相迕,非以貴治賤之義,《春秋》之所譏也。 不與大夫之伯討也。 《春秋》之義,大夫不憂諸侯。因諸侯失政,不得不假託于大夫,于善事則許之,亦如天子失權,許諸侯也。然許諸侯伯討,而不許大夫伯討,大夫卑也。《春秋》以天子討諸侯,以諸侯討大夫。今以大夫討大夫,既非貴治賤,又不得爲賢治不肖,故不許之也。
夏,六月,癸亥,公之喪至自乾侯。
戊辰,公即位。 昭、定同言公,所謂一年二君也。公爲生,君稱故,君于子世當稱諡,即位後言昭公是也。喪至言公,是生禮事之。一年二君,名號不正,所謂無正終,無正始也。
殯, 據戊辰越癸亥五日,諸侯五日而殯。喪至之儀,如始死,故踰年猶以殯言之。 然後即位也。 據宣公未葬,成公踰年即位言正月,是殯後即位之舊典。殯後受册,踰年乃即位臨朝。定實聞訃,即于元年正月。據踰年之禮即位,既喪至,又循舊典受册。《春秋》明變禮,特著其受册之實事,以見正月之無所承。禮:踰年乃即位,殯則未踰年,著其急也。殯後以急可言,正月之急不可言。其曰「殯然後即位」者,因其爲之變而譏之也。 定無正,見無以正也。 戊辰以前,先君未終,則正乃先君之正,非定所有,言殯而定之無正明。 踰年不言即位, 如莊、僖繼弑。 疏 一説踰年,行即位之禮,而定正月不言。 是有故公也; 故公謂繼弑,即所謂有恩于先君。 疏 一説:有猶存也。昭公雖薨,喪未至,與未薨同。有先君,故不言即位。 言即位, 如桓、宣。 疏 戊辰言即位。 是無故公也。 即所謂無恩于先君。 疏 一説:《春秋》存昭公,以定正終也。殯後先公已終,以鬼道事。無者,《春秋》無之,以始定也。所以退即位于戊辰者,將以終昭公,始定公也。 即位,授受之道也。 先君舉國而授之,後君必尸前受册,乃有授受道。 疏 經書即位,但以明授受而已,如後世史文所云某即位是也。故《左傳》敘事,凡新君繼立,皆以即位言之,不據新舊久暫,乃杜氏以爲行禮之名。然則每君只一行禮耶?何以餘年皆不書也?知其誤解矣。 先君無正終,則後君無正始也; 即位以前既截戊辰以後爲定年,是昭無正終;戊辰以前 注 猶是昭年,故定無正始。 先君有正終, 桓弑在外,喪歸,本年爲桓年,是正終。 則後君有正始也。 莊于踰年正月即位,有正始。 戊辰,公即位, 據即位在正月,不日。 謹之也。 著其日,以明終始之斷。 定之即位,不可不察也。 乃即位之變例。《春秋》正其終始之際,其義甚微,非詳察之,不見其微旨。 公即位,何以日也? 據書即位,不日。 戊辰之日,然後即位也。 定雖正月即位,既殯,亦行受册之禮,《春秋》因其受册,名爲即位。殯後即位,乃有所承受也。 癸亥,公之喪至自乾侯,何爲戊辰之日然後即位也? 據喪至,則尸柩之前即可即位,不必至戊辰。 正君乎國, 《公羊》引沈子曰作「定君乎國」,然則「正君乎國」即正棺兩楹間之變文。 然後即位也。 據宣公未葬,成公言即位。 沈子曰: 《公羊》引沈,上有子字。二傳同引沈子説,是二傳同先師。秦以前,家法大同也。 「正棺乎兩楹之間, 周人殯不于兩楹之間,師據孔子殯禮爲説耳。 疏 班固</a>説:「夏后氏殯于阼階,殷人殯于兩楹之間,周人殯于西階之上何?夏后氏教以忠,忠者厚也,曰:生吾親也,死亦吾親也。主人宜在阼階。殷人教以敬,曰死者將去,又不敢客也。故置之兩楹之間,賓主共夾而敬之。周人教以文,曰死者將去,不可又得,故賓客之。《檀弓》曰:『夏后氏殯于阼階,殷人殯於兩楹之間,周人殯于西階。』」 然後即位也。」 殯後可以即位,乃踰年之禮。此正月即位 注 不可;言戊辰即位,託于殯後可以即位。以踰年、殯後二禮相合,故以成公爲比。 内之大事,日。 據君夫人薨葬、大夫卒葬、祭、戎、盟、災皆日。 即位,君之大事也, 據比祭、盟、戎、災尤重。 其不日,何也?以年決者,不以日決也。 即位所以正年。言元年,不必言日。 此則其日,何也? 據於喪至後言即位,二君意已明,不必日。 著之也。 不日,意不顯。 何著焉? 問褒貶所在。 踰年 謂喪雖新至,薨已踰年。 即位, 以喪至而論,則未嘗踰年。此因薨期謂之踰年而書即位。 疏 先君殯後,必踰年即位,乃正禮。 厲也。 厲,殺也。傳曰:「始厲樂矣。」禮必踰年,此以喪至計,僅六日耳,以爲殺不及禮,故著日以明之。 於厲之中,又有義焉。 本爲減殺,然減之中又有分别。「大鴻臚眭生説:諸侯踰年即位,乃奔喪。《春秋》之義,未踰年君死,不成 注 以人君禮。言王者未加其禮,諸侯亦不得共其禮,于王者相報也」。 未殯, 以前之日。 雖有天子之命,猶不敢, 實則已殯,猶不出疆,但内事可與。以未殯言者,從本事言之。 況臨諸臣乎? 若未殯,則決不能以即位書。 疏 傳曰:「柩在堂上 注 ,孤無外事。」劉子云:「凡奔喪,近者先聞先還,遠者後還。諸侯未葬,嗣子聞天子崩,不奔喪 注 。王者制禮,緣人心爲之節文,孝子之心,不忍去棺柩,故不使奔也。」著日以明雖踰年,猶必殯後乃即位;未殯,雖踰年,亦不即位。著日有二義。 周人有喪,魯人有喪, 謂同在已殯未葬之時。 周人弔,魯人不弔。 弔謂奔喪。禮:臣奔君之喪。 周人曰:「固吾臣也,使人可也。」 班固云:「天子聞諸侯薨哭之何?慘怛發中,哀痛之至也。使大夫弔之,追遠重終之義也。故《禮·檀弓》曰:『天子哭 注 諸侯,爵弁純衣。』又曰:『遣大夫弔,詞曰:皇天降災,子遭離之。嗚呼哀哉!天王使某弔。』」周使人弔葬歸賵,無譏詞。 魯人曰:「吾君也,親之者也, 奔喪,親者也。故邾子來奔喪不譏。小國事大國,如諸侯事天子之儀。 使大夫則不可也。」 内臣如京師,皆譏文。 故周人弔,魯人不弔, 此謂兩有喪,則臣不奔君喪,君子不奪人之親。 以其下成、康爲未久也。 無使人代弔之禮。《尚書·周書》終于《顧命》,以爲周道之盛,成、康未久,猶存古禮。至春秋,則朝守禮廢,魯無朝王之事,故但譏使人而已。 疏 天王崩,魯使大夫,非禮。于此見其義。 君,至尊也, 君,天子。 去父之殯 謂已殯,與外事。 而往弔猶不敢, 傳所謂倍殯是也。《春秋》之例,未葬之前,雖有天子之命,不能倍殯而出。 況未殯而臨諸臣乎? 已殯不從天子命,未殯而臨諸臣 注 ,以至重明至輕也。 疏 班固云:「天子大斂之後稱王者,明臣民不可一日無君也。故《尚書》曰:『王麻冕黼裳。』此大斂之後也。何 注 以知不從死後加王也?以上迎子釗不言迎王也。王者既殯而即繼體之位何?緣臣民之心,不可一日無君也。故先君不可見,則後君繼體矣。故《尚書》曰『王再拜興對』,『乃受銅瑁』,明爲繼體君也。緣終始之義,一年不可有二君。故《尚書》曰:『王釋冕,反喪服。』吉冕受銅,稱王以接諸侯,明已繼體爲君也;釋冕藏銅反喪服,明未稱王以統事也。不可曠年無君,故踰年乃即位改元。元以名年,年以紀事,君統事見矣,而未發號令也。」鄭君説:「《孝經》資于事父以事君,言能爲人子乃能爲人臣也。《服問》:『嗣子不得爲天子服。』此則嫌欲速不一于父也。《喪服四制》曰:『門内之治,恩掩義;門外之制,義斷恩。』此言在父則爲父,在君則爲君也。《春秋》莊三十二 注 年,子般卒,時父未葬也。子者,繫于父之稱也。言卒不言葬,未成君,猶繫于父,則當從『門内之治,恩掩義』。禮者在于所處,此何以私廢公,以卑 注 廢尊也?」
秋,七月,癸巳,葬我君昭公。 「葬于墓 注 道南。孔子之爲司寇,溝而合諸墓。」葬稱諡,卒事也。即位可以在葬前,内事可與,特不與外事而已。 疏 事詳《左氏》。殯以喪至,如初喪,葬則不待五月者,喪已踰年也。不言于道南,諱以逐君自旌也。
九月,大雩。
雩月, 據月八、九。 雩之正也。 《玉藻》:「至于八月不雨,君不舉。」 秋大雩, 秋者謂七月。秋三月,經凡八、九月雩者言月,七月雩言秋而已,以明八、九雩正,七月雩不正也。 非正也。 據時,未可。 冬大雩,非正也。 傳曰:「冬無爲 注 雩。」 秋大雩,雩之爲非正,何也? 據至于七月不雨,志。 毛澤未盡, 毛,土所生;澤,地之潤。毛未盡,澤未盡,草木猶榮。 人力未竭, 救旱之術未窮。 未可以雩也。 譏時之早。 雩月,雩之正也。月之爲雩之正,何也? 據螽災,甚之乃月也。 其時窮, 過秋則冬,時無可待。 人力盡, 救旱之術窮。 然後雩,雩之正也。何謂其時窮,人力盡?是月不雨,則無及矣; 周八、九月,今六、七月也。至是無雨,則禾麥無獲,冬雖得雨,無補于飢荒也。 是年不艾,則無食矣。 一年不艾,雖國有備,而民甚饑荒,憂民望雨,故必爲之雩。 是謂其時窮、 謂無及。 人力盡也。 謂無食。 雩之必待其時窮、人力盡,何也? 疑旱雩愈見勤雨也。 雩者,爲旱求者也。 劉子云:雩者,哀號祝禱而已。 求者,請也。 據求金。 古之人重請。 據求皆譏也。 何重乎請? 據禱雨舊典,事在爲民。 人之所以爲人者,讓也, 《春秋》弑殺奔逐之禍多起于争,争爲亂階,欲絶亂原,務須明讓。故《春秋》貴讓,善隱公,賢衛武、曹臧、吴札三公子。 疏 人有讓志則禍亂不生。惡利,譏求,重乞。《孟子</a>》曰:「王何必曰利?亦有仁義而已矣!王曰:『何以利吾國?』大夫曰:『何以利吾家?』士庶人曰:『何以利吾身?』上下交征利,而國危矣。萬乘之國,弑其君者必千乘之家。千乘之國,弑其君者必百乘之家。萬取千焉,千取百焉,不爲不多矣!苟爲後義而先利,不奪不饜。」是之謂也。 請道去讓也, 請者,不與而求之;讓者,已與而辭之,二者相反。 則是舍其所以爲人也, 争,則大者弑亂,小者忿殺,無以自立。 是以重之。 重之以存人道也。 焉 注 請哉? 據雨非人所主。 請乎應上公。 應,其氏;上公,人鬼之稱也。上公爲人鬼之稱者。許慎《異義》云:「故知社是上公,非地祇。」《左氏》云:古者五長生爲上公,鬼爲貴神。 古之神人有應上公者,疏 或云應龍也。《山海經》曰:「大荒東北隅中,有山名凶犁土 注 邱。應龍處南極,殺蚩尤</a>與夸 注 父,不得復上。故下數旱,而爲應龍之狀,乃得 注 大雨也。」按:董子《求雨》篇:春爲大蒼龍,夏爲大赤龍,季夏爲大黄龍,秋爲大白龍,冬爲大黑龍。土龍致雨,蓋本應龍説也。鄭氏《駁異義》云:「今人亦云雷曰雷公,天曰天公,豈上公也?」 通乎陰陽,君親帥諸大夫道之而以請焉。 雩祭,君與大夫親往禱求,重其事,故必志也。 夫請者, 請于神人,當修誠以見,不能使人。 非可詒託而往也,必親之者也,是以重之。 劉子云:湯時不雨,以六事自責,天乃雨也。請雨爲民也,非自爲也。秋雩因災也,非生事也。傳猶以不月爲譏者,所以申明貴讓之義也。請而猶如此,則餘者可知,所謂「深切著明也」。
立煬宫。 鄭君説:「煬公,伯禽之子。」煬公之宫,季氏主之。《春秋》譏毀泉臺、在喪大蒐。以逐君立廟自旌,不待貶絶而罪惡見,故不日、月也。 疏 《左傳》以爲「昭公出,季平子禱于煬公,九月立煬宫。」
立者, 據「攷仲子之宫」,言攷。 不宜立者也。 據立晉言立。煬,先君已祧之廟,非禮而立君廟,其惡與立不正君同。 疏 《魯世家》:煬公,伯禽子。
冬,十月,隕霜殺菽。 劉子説:「周十月,今八月,于卦爲《觀》,陰氣未至君位而殺,誅罰不由君出,在臣下之象。是時季氏逐昭公,君死于外,定公得立,故見天災以視君也。」月者,記時也。 疏 月者,記月因時乃見異。此不爲例者。
未可以殺而殺,舉重;可殺而不殺,舉輕。 解見僖三十三年。 其曰菽, 據不殺言草。 舉重也。 菽,豆也,當冬乃生,不畏霜殺。今霜殺菽,則凡物皆病矣。菽微物而得重辭者,因其時令也。 疏 班氏云:「元帝永光元年三月,隕霜殺桑。九月二日,隕霜殺稼。」與春秋時定公「隕霜殺菽」同。
二年 按:定世三傳事實皆同,以近世文明,故應無異説。晉趙陽當從《左》作衛,校者誤改爾。此外無不同者。
春,王正月。 定世無伯,齊、晉分主中國,吴、楚分主夷狄,天下分裂,《公羊》所謂「諸侯遂亂」。
夏,五月,壬辰,雉門及兩觀災。 劉子説:「此皆奢僭 注 過度者也。先是逐昭公,昭公死于外,定公即位,不能誅季氏,又用其邪説,淫于女樂,而退孔子。天戒若曰:去高顯而奢僭者。一曰:門者,號令所由出也,今舍大聖而縱有 注 罪,亡以出號令矣。京房</a>《易傳》曰:『君不思道,厥妖火燒宫。』」劉向治《穀梁春秋》,數其禍福,附以《洪範》。
其不曰雉門災及兩觀, 何 注 氏云:「雉門、兩觀皆天子之制,門爲其主,觀爲其飾。」 何也? 據殺、弑及不親。 災自兩觀始也, 據以兩觀親災,知災始也。 不以尊者親災也。 據「新 注 作雉門及兩觀」。親尊者,此當言災雉門及兩觀。 先言雉門, 據當言兩觀災及雉門。 尊尊也。 尊得及卑,卑不得及尊,故孔父先死而言及,不以卑先尊也。不以兩觀及門者,尊之。以記災明人事。 疏 因其僭天子,故辟目雉門。以兩觀及雉門,則雉門爲輕,避僭天子也。
秋,楚人伐吴。 此囊瓦之師。吴有滅楚之志,猶不 注 輕舉伐之,故稱人貶之。不言圍、獲,略之也。
冬,十月,新作雉門及兩觀。 班氏云:「門必有闕者,所以飾門,别尊卑也。闕者何?闕,疑也。」按:《釋宫》:「觀謂之闕。」賈疏以其有教 注 象可觀,又或謂之象魏。《周禮》:「正月之吉,乃懸法于象魏。」《古今注</a>》:「闕,觀也。古者每門樹兩觀于前,所以標表宫門也。其上可居,登之可遠望。人臣將朝,至此,則思其闕,故謂之闕。」
言新,有舊也。 據作主不言新,此先以災見。 作, 據「新延廐」不言作。 爲也, 據作主。 有加其度也。 據「作三軍」新立一軍爲三。修舊不書,書者,譏其加度,愈見其僭禮。 此不正,其以尊者親之,何也? 據災猶不以尊親 注 有,知不正宜同。 雖不正也,於美猶可也。 新作美飾之事,以尊親之,亦主善以内之意。災事惡,惡不可近,亦目惡以外之意也,亦以災因天譴,作由人力,可以言「雉門及兩觀災」,不可以言雉門及兩觀作也。
三年
春,王正月,公如晉,至河乃復。 晉無難公者,何以言至河乃復?以公之不屑如晉也。何爲不屑?以晉失伯,故不朝之。 疏 自此遂不如晉,晉失伯之辭也。齊争伯而晉衰,所謂「晏子</a>以其君顯」也。昭五至河,不得入,不月。此月,以已後不如晉謹之。
三月,辛卯,邾子穿卒。 小國不專記事,但記卒葬,因大國事及之。 疏 卒正例日。
夏,四月。
秋,葬邾莊公。 六月乃葬,緩。 疏 日卒時葬,小國正例。邾二葬皆時。
冬,仲孫何忌及邾子盟于拔。 言及,内爲主。不日,數渝,惡之。此未踰年稱子也。邾稱子,在喪稱子,不嫌從同。鄭伯在喪不稱子,嫌也。 疏 按:《左傳》作郯。以後不見莒,不見小邾。
四年
春,王二 注 月,癸巳,陳侯吴卒。 《陳世家》:「二十八年,惠公卒,子懷公柳立。」不言其事,略之也。 疏 《曹世家》:「隱公四年,聲公弟露弑隱公代立,是爲靖公。」不見經。曹弑不書,爲同姓諱也。卒正但言莒、薛弑,餘不言,爲之諱也。
三月,公會劉子、晉侯、宋公、蔡侯、衛侯、陳子、鄭伯、許男、曹伯、莒子、邾子、頓子、胡子、滕子、薛伯、杞伯、小邾子、齊國夏于召陵,侵楚。 平丘以後,不言同盟矣,此何詳敘諸侯?《左傳》:晉失諸侯,天下無伯。晉失道,而楚亦弱也。然則此何以詳敘諸侯?以伐楚而詳,内中國而外夷狄也。四伯分而天下裂,不惟無王,並無伯矣。《春秋》自城濮以後,晉爲中國伯,楚爲夷狄伯,狎主齊盟,齊附于晉,吴尚未顯。自此以後,齊、吴並起,而天下分裂。蔡自晉文三會後,唯此乃會中國也。蔡在先者,主兵;又陳子末序,以年讓二國。會而後侵,疑詞也。言會,外疑之不能伐楚,故蔡求吴。侵不月,月者,大侵楚,諸侯皆在,從重而月之也。諸侯皆君,齊獨大夫,起齊爲伯,如以大夫主諸侯,如趙盾故事也。以天下諸侯侵楚,楚亦失伯也。 疏 《蔡世家》:「昭侯十年朝楚,留楚三年;歸乃之晉,請與晉伐楚。十三年春,與衛靈公會召陵。」《地理志》汝南南頓下云:「故頓子國 注 ,姬姓。」女陰下云:「故胡國。」
夏,四月,庚辰,蔡公孫姓帥師滅沈,以沈子嘉歸,殺之。 蔡不言滅,一見滅文,以起其爲方伯之辭;因其所滅,知其屬于何州。衛、鄭如是,陳、蔡亦如是者,以初本中國也。劉子説:「蔡怨楚而滅沈,楚怒 注 ,圍蔡,吴人救之,遂爲伯莒之戰。」 疏 公姓,《公羊》作歸姓。生、姓通假,疑與襄二十七年會蔡 注 公孫歸生爲一人。按:《傳》與《左》皆無歸字,又相去四十一年,疑《公羊》歸爲衍字。《蔡世家》:「夏,爲晉滅沈。」《杞世家》:「周武王時,侯伯尚千餘人。及幽、厲之後,諸侯力攻相并,江、黄、胡、沈之屬,不可勝數,故弗采著于傳上 注 。」
五月,公及諸侯盟于皋鼬。 不言同盟者,天下諸侯皆在,不可言同也。《春秋》晉合諸侯終于此,《左氏》所云「晉于是失諸侯」也。 疏 再地皋鼬,别爲盟也。言諸侯者,避劉子也。
後而再會, 據已伐而盟。復伐以伐致,不復伐以會致。 公志於後會也。 據公以會致。志于盟,不志于侵楚。 後,志疑也。 内外諸國同在,而疑于伐楚,蔡乃請吴救。抑中國以起吴,無伯之辭也。 疏 蔡請侵楚,晉人辭之,實未侵也;未侵而曰侵,致其意。天下諸侯皆在是而侵楚,楚亦病矣。此全見十九國,以下天下無伯,無五國累數者矣。
杞伯成卒於會。 襄以後小國正例日,不日,踰竟也。傳曰:「閔之也。」杞,魯屬。言會,公主之也。 疏 《杞世家》:「悼公成卒,子隱公乞立。七月,隱公弟遂弑隱公自立,是爲釐公。」弑不書弑,略之。
六月,葬陳惠公。 子背殯出會。葬者,陳爲楚所滅,復仇也。月者,正例。
許遷于容城。 諸侯遷之。于中國四遷矣,葉、夷、白羽、容城。
秋,七月,公至自會。 傳:「《春秋》之義也,已伐而盟。復伐,則以伐致;盟不復伐,則以會致。」以會致,疑侵也。内外皆疑,而畢序諸侯者,所序愈詳,其心愈散,無伯之詞也。以月致者,大會至此終,故月以謹之。
劉卷卒。 葬者必日卒,此不日,明例不葬,並明例不卒也。因賢乃卒葬,故卒不日以明之。此一見例。
此不卒 據尹氏卒以譏世卿,王子卒别爲一例,惟見此卿卒。 而卒者, 據寰内諸侯卒皆有所起。 賢之也。 劉子,卿也。卿尊同于方伯,故得卒之。然則見四卿但卒劉子,所有周公、祭 注 公爵尊仍不卒;此卒而又葬,雖其尊可卒,乃因其賢而卒之。 疏 卒者,賢之也。奉王猛,拒子晁。王猛卒,又奉敬王,以正王室。猛不正,何賢乎爾?于猛之争立則嫌之,所以使父命行乎子,以尊君父,此許衛輒之例也。于劉之拒朝則賢之,追其持正之功,所以孤亂黨,此許里克弑奚齊之意也。然則何以不于其事賢之?方欲責猛,不以進劉,故于其卒焉賢之也。 寰内諸侯也, 《王制》曰:「天子之縣内諸侯,禄也;外諸侯,嗣也。」劉爲天子上卿,得六錫,本封百里。 疏 班氏云:「諸侯入爲公、卿、大夫,得食兩 注 采邑否?曰:有能然後居其位,德加于人然後食其禄,所以尊賢重有德也。今以盛德入輔佐,得兩食之。」「公、卿、大夫食采者,示與民同有無也。」 非列土諸侯, 據外諸侯乃卒葬。 此何以卒也? 此卒爲一見例。 疏 《王制》曰:「天子三公之田視公侯」,「以爲閒田」。據内諸侯不卒,此一説與上義别。班氏云:「禄者,録也。上以收録接下,下以名録謹以事上。」 天王崩, 昭二十二年書主會諸侯,爲王官伯。 爲諸侯主也。 《公羊》「我主之也」,與此説同。尹氏,天子崩,諸侯往奔喪,禮以二公分率東方、西方諸侯入門左右,《顧命》所言是也。禮:二伯乃天子之老,《春秋》之于齊、晉,故因尹有二伯率八伯之禮而卒之,以起二伯之舊。 疏 知爲諸侯主者,以其志葬。《左氏》:「昔吾主范氏,今子主趙氏。」
葬杞悼公。 小國不專記事,但記卒葬,以備譜牒之文。
楚人圍蔡。 召陵以後,蔡折而入于吴,吴強爲伯,蔡專心附之。楚怒蔡滅沈。言人,貶囊瓦。 疏 《蔡世家》:「楚怒,攻蔡。」從吴以後,記事乃詳。自平丘同盟之後,凡在會之國,以後于楚無盟會之文。晉同盟不書陳、蔡。
晉士鞅、衛孔圉帥師伐鮮虞。 不救蔡而伐同姓,譏之也。 疏 自此以後,晉師皆獨出,無從國。衛敘在齊下,無從晉之文。
葬劉文公。 王臣四卒皆不葬,此葬爲一見例 注 ,賢之也。寰内諸侯尊,應得葬。禮:天子之卿視侯,得與外諸侯同也,然内外之分,例應不葬。此因賢之,託一葬以起不葬之例。
冬,十有一月,庚午,蔡侯以吴子及楚人戰于伯舉,楚師敗績。 劉子説:「蔡滅沈,楚怒,圍蔡。吴人救之,遂爲伯舉之戰,敗楚師,屠郢都,妻昭王母,鞭平王墓。」按:楚大吴小,何以言戰?從蔡録之。吴稱子,楚稱人,抑楚以其無道。此吴客楚主,不以楚及吴者,亦從蔡言之。蔡爲夷狄,屬楚久矣!何爲以中國言之?蔡之所以爲夷狄,楚故也。 疏 《蔡世家》:「昭侯使其子爲質于吴,與共伐楚。冬,與吴王闔廬遂破楚入郢。」
吴其稱子,何也? 據凡侵伐皆稱國。 以蔡侯之以之, 據長岸但言戰。楚大吴小,二夷之稱。此言敗績,不以吴臨楚,從蔡辭。 舉其貴者也。 據子。稱侯、稱人、稱師,從中國。 疏 凡以者,皆小以大,卑以貴。稱子,此吴爲伯,蔡以徐附之之辭也。 蔡侯之以之,則其舉貴者,何也? 據雞父敗蔡從狄國辭。此乃因蔡而進。 吴信中國而攘夷狄, 中國齊、晉欲攘之,而其事不能大有懲剏如吴。 吴進矣。 《春秋》于蔡有夷狄之辭,傳以中國爲言者,蔡本中國兄弟之國,爲困于楚,故以夷狄待之。吴與蔡同姓,能攘楚,是《春秋》所急許者,故進之。 疏 《春秋》用夏變夷,吴能信中國而伐其同類,是以夏變夷,有出類離羣之美,故進之也。 其信中國而攘夷狄,奈何? 問其事。言奈何者,皆詳實事。 子胥父誅于楚也, 《楚世家》:爲太子取婦事。 挾弓持矢而干闔廬,闔廬曰:「大之甚! 大,《新序</a>》作士,《公羊》同。 勇之甚!」爲是欲興師而伐楚。 與子胥復仇。 子胥諫曰:「臣聞之,君 《公羊》作諸侯。 不爲匹夫興師。 國君以社稷爲重,兵不以報恥,故不以匹夫家事行師。 且事君猶事父也, 臣子于君父一義。 虧君之義,復父之讐,臣弗爲也。」 雖復父仇,有虧君義,傷君益父,忠臣弗爲。 於是止。 劉子云:「如子胥者,可謂不以公事趨私矣。」 蔡昭公朝於楚, 楚爲伯,方伯皆有朝禮。此同《左氏》。《年表》在定元年。 有美裘,正是日, 正,當也。 囊瓦求之,昭公不與。爲是拘昭公於南郢,數年疏 《蔡世家》:「昭侯十年,朝楚昭王,持美裘二,獻其一于昭王而自衣其一。楚相子常欲之,不與。子常譖蔡侯,留之楚 注 三年。蔡侯知之,乃獻其裘于子常,子常受之,乃言歸蔡侯。蔡侯歸。」 然後得歸。歸乃用事乎漢,曰:「苟諸侯有欲伐楚者,寡人請爲前列焉。」疏 《年表》:「蔡侯歸,如晉,請伐楚。」 楚人聞之 中有召陵滅沈事,傳統言之。 而怒,爲是興師疏 《公羊》有「使囊瓦將」四字。 而伐蔡。 冬圍蔡是也。 蔡請救于吴, 先請救于晉,晉畏楚,乃轉求吴也。 子胥曰:「蔡非有罪, 以裘故見拘。 楚無道也。君若有憂中國之心,則若此時可矣!」 爲救蔡。蔡中國,楚夷狄。 疏 按:《左傳》敘事。凡二傳經説禮例,皆託之名卿大夫,二傳則直以《左傳》、時人之言爲經説;至于説事實,則不更與禮制經例相干。此條所言,即解經稱人、稱子之故,頗與《左傳》相近。此不以空言説經也。 爲是興師而伐楚。 劉子曰:「敗楚人于伯舉,以成霸道,子胥之謀也。故《春秋》褒而美之。」 疏 《吴世家》:「九年,闔廬謂胥、武曰:『始子之言郢未可入,今果如何?』二子對曰:『楚將子常貪,而唐、蔡皆怨之。王必欲大伐,必得唐、蔡乃可。』闔廬從之,悉興師,與唐、蔡西伐楚,至于漢水。楚亦發兵拒吴,夾水陳。吴王闔廬弟夫概欲戰,闔廬弗許。夫概曰:『王已屬臣兵,兵以利爲上,尚何待焉?』遂以其部五千人襲,楚兵大敗,走。于是吴王遂縱兵追之。比至郢,五戰,楚昭王亡出郢,奔鄖。鄖公弟欲弑昭王,昭王與鄖公奔隨,而吴兵遂入郢。子胥、伯嚭鞭平王之尸以報父仇。」 何以不言救也? 據晉言救。 救,大也。 據下狄之,未可同于中國,故不言救。
楚囊瓦出奔鄭。 言囊瓦之奔,所以深罪之也。謀人國,主人軍,貪賂敗師,不死而又逃。録奸貪之狀,以示用人者之不可苟。囊瓦已去,楚所以更興歟! 疏 鄭自昭四年會申以後,楚無交兵之文,惟召陵侵楚一見。
庚辰,吴入楚。 終春秋世,吴無從國。定四年以後 注 ,晉與吴同。劉子説:「吴王闔廬與荆人戰于伯舉,大勝之,至于郢郊,五敗荆人。闔廬之臣五 注 人進諫曰:『夫深入遠報,非王之利,王其返乎!』五將鍥頭,闔廬未之應,五將之 注 頭墜于馬前 注 。闔廬懼 注 ,召伍子胥</a>而問焉,子胥曰:『五臣者懼也。夫五敗之人,其懼甚矣,王姑少追焉。』遂入郢,南至 注 江,北至方城,方三千里,皆服于吴矣。」 疏 不譏伍胥者,許復仇也。《異義》:「凡君非理殺臣,《公羊》説子可復仇,故子胥伐楚,《春秋》賢之。」與《傳》同也。《左氏》説:「君,天命也,不可復仇。」據《公》、《穀》,以爲可復仇者,就子胥説之。《左氏》以爲不可復仇者,就鄖公言之。然臣有罪,則不可復仇。禮本以受誅不受誅爲斷,非有異也。
日入, 據「於越入吴」不日。 易無楚也。 無楚者,不有楚也。中國滅日,楚猶夷狄,滅楚事重,故日。日入,滅之也。 易無楚者,壞宗廟,徙陳器,撻平王之墓。 《年表》:「吴、蔡伐楚,入郢,昭王亡,伍子胥鞭平王墓。」 疏 《楚世家》:「入郢,辱平王之墓,以伍子胥故也。」《春秋》有罪而死不追誅,言此,譏之也。 何以不言滅也? 據壞、徙,滅也。 欲存楚也。 楚滅陳,存中國,滅如未滅,故言存,夷狄與中國異辭。言欲存楚者,不明加滅文,特因其善,略致存意。 其欲存楚奈何? 楚亂中國,滅之宜也。問因何致存。 昭王之軍敗而逃,父老送之,曰:「寡人不肖,亡先君之邑,父老反矣,何憂無君?寡人且用此入海矣。」 《孟子》曰:「太王居邠,狄人侵之,去之岐山之下居焉。邠人曰:『仁人也,不可失也。』從之者如歸市。」似此矣。 父老曰:「有君如此,其賢也!以衆不如吴,以必死不如楚。」相與擊之,一夜而三敗吴人,復立。 楚因秦救乃立,歸功楚人者,若内外夾攻,賢楚昭,故歸功之。劉子云:「子胥將之吴,辭其友申包胥曰:『後三年,楚不亡,吾不見子矣。』申包胥曰:『子其勉 注 之!吾未可以助子,助子是伐宗廟也,止子是無以爲友。雖然,子亡之,我存之。』于是乎觀楚一存一亡也。後三年,吴師伐楚,昭王出奔。申包胥不受命,西見秦伯曰:『吴無道,兵強人衆,將征天下,始于楚。寡君出奔,居雲夢,使下臣告急。』哀公曰:『諾!固將圖之。』申包胥不罷朝,立于秦庭,晝夜哭,七日七夜不絶聲。哀公曰:『有臣如此,可不救乎?』興師救楚。吴人聞之,引兵而還。昭王反復,欲封申包胥,辭曰:『救亡 注 非爲名也。功成受賜,是賣勇。』辭不受。遂退隱,終身不見。」此謂善敗者不亡,昭王之謂也。 疏 「子得爲父報仇者,臣子之于君父,其義一也。忠臣、孝子所以不能已,以恩義不可奪也。故父之仇不與共天,兄弟之仇不與 注 共國,朋友之仇不與同朝。」「子夏</a>曰:『居兄弟之仇如之何?仕不與同國,銜 注 君命遇之不鬬 注 。』父母以義見殺,子不復仇,爲往來不止也 注 。」 何以謂之吴也? 據上進以子。 狄之也。 反其狄道,因其行事而爲之進退。越善事言越,兵事言於越,亦是此義。 疏 言狄之者,本非狄也。本狄不言狄之,直稱狄而已,如戎、狄、蠻、夷是已。 何謂狄之也? 據同一事不必進退。 君居其君之寢而妻其君之妻,大夫居其大夫之寢而妻其大夫之妻,蓋有欲妻楚王之母者, 劉子云:「伯嬴者,秦女,楚平王之夫人,昭王之母也。當昭王時,楚與吴爲伯舉之戰,吴勝楚,遂入郢,昭王亡,吴王盡妻其後宫。次至伯嬴,持刃曰:『妾聞天子者,天下之表也;公侯者,一國之儀也。天子失制,則天下亂;諸侯失節,則國危。夫婦之道,人倫之始,王化之端,是以明王之制,使男女不親授受 注 ,坐不同席,食不共器,殊椸枷,異巾櫛,所以别之也。若諸侯外淫者絶 注 ,士、庶人外淫者宫割。夫然者,以爲仁失可復以義,義失可復以禮,男女之喪,亂無興焉。夫造亂亡之端,公侯之所絶,天子之所誅也。今君王棄儀表之行,縱亂亡之欲,犯誅絶之事,何以行令訓民?且妾聞生而辱,不若死而榮。若使君王棄其儀表,則無以監國;妾有淫端,則無以生。一舉而兩辱,妾以死守之,不敢承命 注 。』吴王慙,遂退舍。」 不正。乘敗人之績而深爲利,居人之國, 「取向」,傳曰:「伐莒,義兵也。取向,非也。」「不正乘敗人之績而深爲利」與此同。《春秋》尚仁惡戰,乘勝以爲利,傷仁 注 道,故狄之。 故反其狄道也。 吴本狄國,因事善,乃進之稱子。無禮是夷狄之常,故反其狄道而稱吴。秦救至,吴去,昭王復入。按:不書者,入者得而不得之辭,猶存楚也。
五年 《年表》:「陳懷公柳元年,曹靖公路元年。」
春,王三月 注 ,辛亥,朔,日有食之。 劉子説:「後鄭滅許,魯陽虎作亂,竊寶玉、大弓,季桓子退仲 注 尼,宋三臣以邑叛。」
夏,歸粟于蔡。 蔡棄楚,從中國,急收之。從此至哀元年從楚乃見。
諸侯無粟,諸侯相歸粟,正也。 解見莊二十八年。蔡與諸侯同侵楚,今新有敗楚功,諸侯助其餉。 孰歸之? 據不言國。 諸侯也。 據「諸侯盟于皋鼬」謀伐楚。 不言歸之者, 據「城緣陵」言諸侯。 專辭也, 緣陵有散辭,故言諸侯。言諸侯者,諸侯不同也。此伐楚,又歸粟,得正,故以專辭言内歸之,則諸侯歸之可知也。又以歸粟各專其事,不如城功,諸侯同致力也。 義邇也。 主善以内也。傳曰:「不以難邇我。」今歸粟義,故得邇我也。
於越入吴。 舊説:「於越,夷言也。」《春秋》凡夷之言於越,從内稱則言越。舉之則從中國,侵伐則從主人也。 疏 《吴世家》:「十年春,越聞吴王之在郢,國空,乃伐吴。吴使别兵擊越。楚告急秦,秦遣兵救楚擊吴,吴師敗。闔閭弟夫概見秦越交敗吴,吴王留楚不去,夫概亡歸吴而自立爲吴王。闔閭聞之,乃引兵歸,攻夫概,夫概敗奔楚。楚昭王乃得以九月復入郢,而封夫概于堂谿,爲堂谿氏。」「十一年,吴王使太子夫差伐楚,取番。楚恐而去郢,徙鄀。」在上言於越,爲舉之;在下言越,因從中國録之。此在繙譯名號例中。
六月,丙申,季孫意如卒。 意如,宿孫,昭七年立,六見經。子斯立。 疏 《魯世家》:「定公五年,季平子卒。陽虎私囚季桓子,與盟,乃捨之。」日者,惡前見。又,定、哀之世其辭微。
秋,七月,壬子,叔孫不敢卒。 諡成子,昭二十五年立,一見經。子州仇立。
冬,晉士鞅帥師圍鮮虞。 《左氏》:「報觀虎 注 之役也。」 疏 四年,圍鮮虞。六卿專,欲廣地自強,故失諸侯。
六年疏 《年表》:「周王子朝之徒作亂,故王奔晉。楚徙都鄀。」
春,王正月,癸亥,鄭游速帥師滅許,以許男斯歸。 録鄭滅許,以許歸屬于鄭之辭也。鄭因楚敗乃滅許。《春秋》有伯之世,中國不滅國。于定四年蔡滅沈,六年鄭滅許,十四年陳滅頓,十五年楚滅胡;沈、頓、胡、許四見會盟之國,同滅于定世,見諸侯之無伯也。 疏 《楚世家》:「十二年,楚恐,去郢,北徙都鄀。」按:日者,許,中國。名者,失地絶之。滅者,滅之于容城。後許復見,鄭以後不見從晉之文,敘在齊下。
二月,公侵鄭。 僖以下,不言公侵伐,權在大夫也。此目公者,政在陪臣,不可言,故目公也。侵時,月者,危之也。陪臣執政,月以大之。 疏 《左傳》:「公侵鄭,取匡,爲晉討鄭之伐胥靡也。」從宣至此八十年,公不親將。
公至自侵鄭。 鄭因魯復許國。致不月者,公實未行也。
夏,季孫斯、仲孫何忌如晉。 如晉者,魯當事晉也。傳曰:「不正其同倫相介 注 ,故列數之。」時齊據鄆與讙、龜陰,告圍鄆也。 疏 《左傳》:「季桓子如晉,獻鄭俘也。陽虎強使孟懿子往報夫人之幣 注 。」
秋,晉人執宋行人樂祁犁。 稱行人,怨在上也。晉六卿執政,無志于諸侯,故執宋行人。 疏 《左》:「樂祁曰:『諸侯惟我事晉。』」言執行人,晉愈失諸侯矣。
冬,城中城。 劉子云:「先是定公自將侵鄭,歸,城中城。」
城中城者, 再城。 三家張也。 因昭公之難。 或曰:非外民也。 同成公九年傳。
季孫斯、仲孫忌帥師圍鄆。 並見二卿者,二軍之制。此下常言二卿矣。 疏 忌者,何忌。言忌者,貶之也,從蔡侯東例。圍鄆者,齊取鄆,居公,公薨後不反鄆,故告晉而圍鄆。
七年 《年表》:「劉子迎王,晉入王 注 。」
春,王正月。
夏,四月。
秋,齊侯、鄭伯盟于鹹。 齊不盟諸侯久矣!今盟鄭者,得鄭也。 疏 盟,伯者之事也。自皋鼬以下,無諸侯大盟。會晉無盟字,齊有盟。會盟于鹹,齊欲得諸侯,鄭欲報魯,故相會于鹹。下晉士鞅伐鄭,討其盟齊,徵其會也。
齊人執衛行人北宫結以侵衛。 齊執衛行人,齊復伯之辭也。齊伯,則晉失伯矣,又執衛行人,欲得衛也。 疏 《年表》:「齊侵衛,伐魯 注 。」
以,重辭也。 解見僖二十一年。 衛人重北宫結。 衛欲背晉從齊,恐國人不從,僞使齊執結以侵衛,因侵而與之盟。
齊侯、衛侯盟于沙。 此衛爲齊屬之辭。齊有盟,晉無盟矣。 疏 因侵而盟,乃同伐晉。沙,晉地也。下士鞅伐衛,討此盟也。
大雩。 不月,七月也。雩而不得大雨,故九月復雩。
齊國夏帥師伐我西鄙。 定世伐我不言鄙,此言鄙者,爲陽虎事。 疏 《魯世家》:「七年,齊伐我,取鄆,以爲魯陽虎邑以從政。」
九月,大雩。 劉子説:「先是定公自將侵鄭,歸而城中城。二大夫帥師圍鄆。」
冬,十月。
八年
春,王正月,公侵齊。 報西鄙之役。恃晉以抗齊,月者,危之也。齊近晉遠,齊強晉弱,恃遠交以樹怨近鄰,危,故月之也。
公至自侵齊。 危之也。不月者,同月也,同月不再出月。 疏 《年表》齊:「魯伐我,我伐魯。」
二月,公侵齊。 月者,重危之。二月再出師,重勞民,欲以樹怨于大國,危之甚也。
三月,公至自侵齊。 三月兩侵,兩致窮兵結怨,故下齊又伐西鄙。
公如,往時致月,危致也;往月致時,危往也; 宣九年月如時致。凡月者,危之也。 往月致月,惡之也。 一時再侵齊,輕舉亟動,失爲國之道,故惡之。再發傳者,爲立世例也。莊世言往月致月爲有懼,此言惡之者,莊世初致月猶懼耳,此久致,以見危則月有加,故起義爲惡之也。
曹伯露卒。疏 《曹世家》:「靖公四年卒,子伯陽立。」時者,惡之也。露弑兄而立,惡其弑也。弑不書,不言隱公卒,略之也。
夏,齊國夏帥師伐我西鄙。 瓦師,救我者也。不言救者,内不言救,言會晉師,意已明。
公會晉師于瓦。 皋鼬以後,晉無從國,不大會諸侯。晉有會無盟,此失伯之辭也。 疏 據《左氏》,此士鞅、趙鞅之師也。瓦,宋地。不言趙鞅者,公不會大夫也;會之,謀拒齊。諸侯從齊者衆,故獨會公。
公至自瓦。 盟會凡三人以上 注 ,致則言會,以三成衆,離會則致地,以二人會不足爲會。
秋,七月,戊辰,陳侯柳卒。 「蔡侯東國 注 卒于楚」地楚。此卒于吴,何以不地吴?閔之也。楚何以地?楚大吴小,陳貴于蔡;不言陳朝吴,諱之深,故不書。蔡可言卒楚,陳不可言卒吴也。 疏 《陳世家》:「四年,吴復召懷公。懷公恐,如吴。吴怒其前不往,留之,因卒吴。陳乃立懷公之子越,是爲湣公。」
晉士鞅帥師侵鄭,遂侵衛。 晉以下不言帥諸侯,晉失伯也。衛、鄭從齊,故伐之。 疏 討鄭、衛與齊盟。遂,繼事,專兵也。
葬曹靖公。 《春秋》曹國九卒九葬,無不葬者,起爲小國例也。始卒日者,起卒正之首也。以後不日者,一見已明,下從正例。以曹不日,見餘卒正月之爲進也。壽日者,進之也。
九月,葬陳懷公。 月者,爲危之也,《春秋》之終也。凡大國葬皆月,《春秋》陳十一卒八葬:款不葬,惡從楚也;躍不葬,爲嗣子危;朔不葬,背殯出會也。
季孫斯、仲孫何忌帥師侵衛。 受趙鞅之命而侵衛。季孫逐君,晉大夫右之,故聽命抗齊侵衛。詳録三家之權,欲反其權于諸侯也。 疏 《左傳》:「師侵衛,晉故也。」
冬,衛侯、鄭伯盟于曲濮。 衛、鄭盟者,盟從齊也。晉已無盟,此猶有盟者,由齊得有盟也。 疏 曲濮,衛地也。衛、鄭因晉侵同盟,從齊抗晉。時六卿強,侵奪鄭地,故思從齊侯也。
從祀先公。 不言閔、僖者,不斥言以諱惡也。不日者,善事不謹。 疏 《左氏》:「陽虎欲去三桓。」「冬十月,順祭先公而祈焉。辛卯,禘于僖公。」
貴復正也。 據言從,知復正。凡言公,皆于太廟行事,不言太廟者,見者不再見。此惡事,陽虎主之。其以復正言者,經意如此,不關事實也。三傳説經,有言事實,有言經意者,如「舍中軍」、「從祀先公」均惡也,而傳以復正言之,因有其事,以明其制,不必更記其事之美惡,此經義所以閒與事實不合也。推之,盾、止未弑而書弑,招、圍弑而不書弑,皆此例也。
盜竊寶玉、大弓。 《王制》曰:「仕于家者,不與士齒。」劉子説:「陽虎作亂,竊寶玉、大弓。」 疏 《魯世家》:「八年,陽虎欲盡殺三桓適,而更立其所善庶子以代之。載季桓子,將殺之,桓子詐而得脱。三桓共攻陽虎,陽虎居陽關。」《論語》曰:「陪臣執國命,三世希不失矣。」稱盜者,陪臣也,微,不得與士齒。稱盜不稱人,詳陪臣之禍,欲反其權于天子也。
寶玉者,封圭也。大弓者,武王之戎弓也。周公受賜,藏之魯。 寶玉謂夏后氏之璜;大弓,封父之繁弱,皆魯始封之分器,受于周者。 非其所以與人而與人,謂之亡。 梁亡是也。謂失亡。 非其所取而取之,謂之盜。 傳曰「春秋三盜」,此其一也。 疏 《年表》:「陽虎欲伐三桓,三桓攻陽虎,虎奔陽關。」
九年疏 《年表》:「陳湣公越元年,曹伯陽元年。」
春,王正月。
夏,四月,戊申,鄭伯蠆卒。 鄭卒皆日,方伯也。鄭自平丘同盟以後,與楚、吴全無會盟、侵伐、交接之文,惟召陵從侵楚、囊瓦奔鄭一見,此内鄭例也。 疏 《鄭世家》:「十三年卒,子聲公勝立。當是時,六卿強,侵奪鄭 注 ,鄭遂弱。」
得寶玉、大弓。疏 《魯世家》:「九年,魯伐陽虎,虎奔齊,已而奔晉趙氏。」
其不地,何也? 據有盜之者宜地。 寶玉、大弓在家則羞, 據盜者陪臣。重寶爲陪臣所竊,可恥。 不目,羞也。 諱,故不言所得之地。 惡得之? 問其實地。 得之堤下。 當是師説所傳。 或曰:陽虎以解衆也。 因其竊國寶,故追之急,已乃棄此以餌追師,得寶,則追者之心解散也。
六月,葬鄭獻公。 月者,終《春秋》葬月也。鄭卒皆日,鄭以伯爲方伯,貴賤不嫌同辭,故卒皆日也。鄭十二卒八葬。捷不葬者,晉納蘭也;夷不葬者,不討賊故;不葬費、睔,爲伐喪。莊爲忽、厲危,捷不葬,以下皆月矣。
秋,齊侯、衛侯次于五氏。 齊得衛以伐晉。 疏 次,不進也。五氏,晉地。魯、衛已從齊,與齊、衛討晉。無鄭者,鄭在喪中。
秦伯卒。 時卒,狄秦。以上五卒皆時。 疏 《秦本紀》 注 :「哀公立三十六年卒。太子夷公 注 ,夷公早死,不得立,立夷公子,是爲惠公。」
冬,葬秦哀公。 以上三十六年,不記事,但記卒葬。
十年 《年表》:「鄭聲公勝元年。鄭益弱。秦惠公元年。」
春,王三月,及齊平。 此魯從齊也。平者,蓋敗乃爲戒。以下不言公及者,外公也。平例時,此月者,不信也,爲頰谷起。
夏,公會齊侯于頰谷。疏 《齊世家》:「四十八年,景公與魯定公好會頰谷。犂鉏曰:『孔丘</a>知禮而怯,請令萊人爲樂,因執魯君,可得志。』景公害孔丘相魯,懼其霸,故從犂鉏之計。方會,進萊樂,孔子歷階上,使有司執萊人斬之,以禮讓景公。景公慙,乃歸魯侵地以謝而罷去。」
公至自頰谷。 致地例。三傳同。
離會不致, 據參盟以上乃致。 何爲致也? 據離會無危道,不如大盟會。離讀如儷,匹也。好會離則不致,穀與瓦致,以兵事也。 危之也。 據危如大盟會。 危之則以地致,何也? 據危如大會,當以會致。穀、瓦致者,兵事。 爲危之也。 據有兵事如瓦、穀,故致地,重危之,明危在頰谷也。 其危奈何? 據好會無危道。 曰:頰谷之會,孔子相焉。 爲司寇也。 兩君就壇, 會必築壇,故于隙地。 兩相相揖。齊人鼓譟而起, 鼓譟者,鳴鼓而聲譟。 欲以執魯君。 于會執魯君,如鄫子故事。 孔子歷階而上, 西階也。 不盡一等, 讓君也。 而視歸乎齊侯,曰: 君在堂上,孔子在階下,相去遠,故以目 注 之而言。「兩君合好,夷狄之民 辟齊人。或曰:萊人也。 何爲來爲?」命司馬止之。 司馬,魯卿,所謂「義者行」也。 齊侯逡巡而謝曰: 逡巡,不安貌。 「寡人之過也。」 謝孔子。 退而屬其二三大夫曰: 屬,告也。 「夫人率其君與之行古人之道, 夫人,孔子也。古人禮讓之道。 二三子獨率我而入夷狄之俗,何爲?」 以萊人于會要相執,此夷狄之俗也。 罷會, 已會後。 齊人使優施 優,俳優,施,其名也。 舞于魯君之幕下。孔子曰:「笑君者罪當死。」 蓋優學爲魯侯,故曰笑君。 使司馬行法焉, 命司馬斬之。孔子所謂「智者慮」,司馬則勇者也。 首足異門而出。 首足異門,不使相屬,重罪也。 齊人來歸鄆、讙、龜陰之田者,蓋爲此也。 魯用孔子,齊畏威德,歸田以求和。 因是以見雖有文事, 會盟。 必有武備, 司馬,「義者行」也。 孔子於頰谷之會見之矣。 劉子説:「聖王之治天下,先文德而後武功。凡武之興,爲不服 注 也,文化不改,然後加誅。夫下愚不移 注 ,文德之所不能化,而後武力加焉。」俞樾</a>説:見當爲 ,本謂孔子得之矣。從 脱寸,乃誤爲見。疏 《孔子世家》:「由中都宰爲司空。」
晉趙鞅帥師圍衛。 討其從齊伐晉。 疏 單敘晉師,失諸侯也。
齊人來歸鄆、讙、龜陰之田。 劉子説:「定公、孔子爲頰谷之會,齊人來歸鄆、讙、龜陰之田。」按:言齊歸田,如魯新有功,齊伯奉天子命,禄以閒田。 疏 言歸田,則邑可知。言鄆、讙、龜陰田者,不許邑也。鄆者,齊爲公取不反者。
叔孫州仇、仲孫何忌帥師圍郈。 叔孫在孟孫上。仲,下卿也。 疏 詳録陪臣專,欲反其權于大夫也。言帥師,有難也。
秋,叔孫州仇、仲孫何忌帥師圍郈。 墮郈也。二卿帥師不能墮,明郈強也。私家專政之禍久矣!
宋樂大心出奔曹。 宋與曹相仇。 疏 《左傳》:「子明言于公曰:『右師將不利戴氏,不肯適晉,將作亂也。』乃逐桐門右師。」
宋公子地出奔陳。 爲魋奪馬事出奔。公子地,辰之兄,皆宋公母弟。不稱弟,不以屬通,從正稱也。辰勸地:出奔,君必反之。地奔,辰請反地,公不許,故辰亦奔。宋與陳相仇,故辰又奔陳。 疏 地,元公子。宋不見公子、公孫,見公孫壽者,起其讓,爲蕩氏也。此稱公子,言失其弟,以與辰相起。其下事明,故言弟也。
冬,齊侯、衛侯、鄭游速會于安甫。 三國從齊。 疏 齊地也。傳:「鞌 注 去齊國五百里。」齊得衛、鄭,故爲安甫之會。
叔孫州仇如齊。 如齊者,如會也。會不與,蓋後會也。
宋公之弟辰暨宋仲佗、石彄出奔陳。 暨者,不得已也。言暨者,仲佗、石彄使之也。時宋公子辰、公子地、仲佗、石彄四大夫皆在陳。 疏 辰以母弟出奔,事與鄭段大異。使鄭段亦同此書出奔,則鄭伯之惡不顯。事小而情重,則不得不從重科之,書以克,所以顯其處心積慮成于殺之惡也。
十有一年
春,宋公之弟辰及仲佗、石彄、公子地自陳入于蕭以叛。 注 劉子云:「宋三臣以邑叛」,五年日食之應。按:蕭前滅于楚,此乃爲宋邑者,諸侯爲宋取之,以歸于宋也。故前爲附庸,後爲宋邑也。 疏 班氏云:「《左傳》宋公子地有白馬駟,公嬖向魋欲之,公取而朱其尾鬣以予之。地怒,使其徒抶魋而奪之。魋懼將走,公閉門而泣之,目盡腫。公弟辰謂地曰:『子爲君禮,不過出竟,君必止子。』地出奔陳,公弗止。辰爲之請,弗聽。辰曰:『是我迋吾兄也,吾以國人出,君誰與守?』遂與其徒出奔陳。明年以俱入于蕭以叛,大爲宋患,近馬禍也。」
宋公之弟辰, 據地亦母弟,不言弟。 未失其弟也。 據不言復入,中國辭。 疏 辰以迋兄自去,近于有信,如公子鱄,故稱弟盡其親,譏宋公嬖佞人以逐兄弟也。辰罪不如段有事罪明,故但譏宋公也。 及仲佗、石彄、公子地, 據出言暨,入言及。 疏 《春秋》之例,三大國與衛同不言公子、公孫,言皆變例,有所起。晉全不言,齊一言商人,宋一見地、壽,衛一見瑕、剽,皆有别義。然則惟陳、鄭、蔡、楚四國正言之,鄭七族以外二見公子;楚有公子,無公孫;蔡公子、公孫外但見朝吴。此又名,異也。 以尊及卑也。 謂以辰及仲佗、石彄耳。不以及其兄,地有奪馬罪,辰無罪,使其入,當召復其位,故以辰同出之人在先。按:事由公子地,不以地先仲佗、石彄二大夫者,二大夫與辰同出,地先奔,故異之。 自陳, 據入或不言自。 陳有奉焉爾 注 。 陳、宋相仇,地因奔陳。又招佗、彄挾辰出奔,故助之入蕭。 入于蕭以叛,入者, 據不失弟,宜言歸。 内弗受也。 言入,非善辭。 疏 宋,大國。大國三卿,同時見五大夫出奔,則大夫當在十人以上矣。宋,大國,三卿、九大夫當得十二人,經于此特詳之。 以者,不以 注 也。叛, 據以地奔曰叛。奔當 注 言國,此言叛,不言國。 直叛也。 據地無君命以叛,言外之于國也。不出而言叛,身未出竟。據居于邑,使若國然。直叛猶言未出,以據地而叛之,不言出也。
夏,四月。
秋,宋樂大心自曹入于蕭。 因事出奔。因辰入蕭,乃亦反宋入蕭。 疏 《左傳》:「秋,樂大心從之,大爲宋患,寵向魋故也。」
冬,及鄭平。 傳曰:「不言及 注 者,以國與之也。」言「及鄭平」,與「及齊平」同,齊乃平之國也。蓋鄭使人如齊,齊使之反至魯盟,始叛晉也。
叔還如鄭蒞盟。 傳曰:「不言其人,亦以國與之 注 也。」前定盟。于此兩見鄭,因齊盟我,故我亦遣使盟鄭。蒞盟者,前定也。前定者,新平鄭,内大夫一如</a>鄭。 疏 《世本》:「叔弓生定伯閱,閱生西卷敬叔,叔生成子還。」還是叔弓曾孫。杜云「叔詣曾孫」,誤。
十有二年 《年表》魯:「齊來歸女樂五十,季桓子受之,孔子行。」
春,薛伯定卒。 王者初制法,詳内略外。臨一家言,故小國卒葬之禮備;臨天下言,則小國不詳,故不卒之也。
夏,葬薛襄公。 時卒時葬,薛正例也。 疏 薛終《春秋》惟書一來朝,以下則但記卒葬,不記事,從大國以見。
叔孫州仇帥師墮郈。 夫子辨家邑之制,爲此墮也,若叔孫陪臣,安得書于《春秋》?
墮, 據邑當言取。 猶取也。 據前再言圍。夫子爲政,墮三家私邑,以強公室。
衛公孟彄帥師伐曹。 爲宋討也。一伐。 疏 公孟彄,舊説皆以爲孟縶子。按:公孫當稱公孫。鄧名世《姓氏書辨證》又以彄爲縶孫,謂「縶以疾不得嗣,孫彄以王父字爲氏」是也。昭以後,衛大夫北宫、世叔、叔齊、孔、石、公叔、公孟、趙共見,八族者三卿、五大夫。孫、甯既絶,詳見氏族,以見靈公之善用人也。
季孫斯、仲孫何忌帥師墮費。 《地理志》:「費,故季氏邑。」 疏 《孔子世家》:「定公十三年夏,孔子言於定公曰:『臣無藏甲,大夫無百雉之城。』使仲由爲季氏宰,將墮三都。於是叔孫氏先墮郈。季氏將墮費,公山不狃、叔孫輒率費人襲魯。公與三子入於季氏之宫,登武子之臺。費人攻之,弗克,入及公側。孔子命申句須、樂頎下伐之,費人北。國人追之,敗諸姑蔑。二子奔齊,遂墮費。」
秋,大雩。
冬,十月,癸亥,公會齊侯盟于黄。 黄,齊地。公與齊也。
十有一月,丙寅,朔,日有食之。 劉子説:「後晉三大夫以邑叛,薛弑其君,楚滅頓、胡,越敗吴,衛逐世子。」
公至自黄。疏 黄在外,例致。
十有二月,公圍成。疏 《魯世家》:「十二年,孔子使仲由毀三桓城,收其甲兵。孟氏不肯墮城 注 ,伐之,不克而止。季桓子受女樂,孔子去。」成爲孟氏家私邑。
非國言圍,圍成,大公也。 昭在外,此在内,不異例者,道義不外君也。昭圍不月,此月者,公在内,使墮而不能成,月之以著臣下之彊也。
公至自圍成。 不得意也。公圍成,成倚齊自固,公不能取,故危之如敵國。公于魯而致,此亦外公之義也。
何以致? 據圍成不踰竟,例不致。 危之也。 因有危道,變例致之。 何危爾? 據内無危公之道。 邊乎齊也。 圍成者,墮成也。成邊于齊,邊與出竟相同,成以齊爲助,不能取,故致以外之也。 疏 《孔子世家》:「將墮成,公斂處父謂孟孫曰:『墮成,齊人必至於北門。且成,孟氏之保障,無成是無孟氏也。我將弗墮。』十二月,公圍成,弗克。」
十有三年
春,齊侯次于垂、葭。 垂、葭,二邑累見也。魯有葭,故邾葭繫邾也。時公圍成,故齊侵我,師至垂、葭。言次者,辟渝盟,因次又與齊和。 疏 一説此伐晉。與九 注 年次五氏同。
夏,築蛇淵囿。 見三囿者,明禮諸侯三囿也。見三臺者,亦明諸侯三臺之制。 疏 傳曰:「虞利非正。」
大蒐于比蒲。 有兵事,不廢築、蒐,非之也。
衛公孟彄帥師伐曹。 二伐。
秋,晉趙鞅入于晉陽以叛。 《春秋》于趙事兩赦其罪:趙盾弑君、再見趙鞅叛,後言歸于晉。 疏 《晉世家》:「十五年,趙鞅使邯鄲大夫午,不信,欲殺午,午與中行寅、范吉射親攻趙鞅,趙鞅走保晉陽。定公圍晉陽。荀櫟、韓不信、魏侈與范、中行爲仇,乃移兵伐范、中行。范、中行反,晉君擊之,敗范、中行。范、中行走朝歌,保之。韓、魏爲趙鞅謝晉君,乃赦趙鞅,復位。」
以者,不以者也。叛,直叛也。 入自外言入,「入于蕭」是也。 疏 《地理志》太原郡晉陽下云:「故《詩》唐國。周成王滅唐,封弟叔虞。」
冬,晉荀寅、士吉射入于朝歌以叛。 劉子云:周公誅三監,盡以其地封康叔。「至十六世,懿亡道,爲狄所滅。齊桓公率諸侯伐狄,而更封衛于河南曹、楚丘」,「而河内殷墟更屬于晉」。歌,衛故國也。衛遷朝歌,地爲晉有。 疏 《地理志》河内郡朝歌下云:「紂所都。周武王弟康叔所封,更名衛。」《齊世家》:「五十五年,范、中行反其君于晉,晉攻之急,來請粟。田乞欲爲亂,樹黨于逆臣,説景公曰:『范、中行數有德于齊,不可不救。』乃使乞救而輸之粟。」但言叛,不言後事,未言之例也。自此以下,晉數見韓、趙、魏,以起三家分晉也。荀、士亡于本年,欒氏亡于襄二十三年。六卿專晉,自襄元年至定十三年,共七十七年。欒最強,先亡,荀氏</a>次之,魏、韓、趙較三家爲弱,乃能自保其位。
晉趙鞅歸于晉。 劉子説:「晉三大夫以地叛」,十二年日食之應。
此叛也,其以歸言之,何也? 據以惡入。 貴其以地反也。 歸如「歸公孫敖之喪」之歸,有所挾之辭。以地反,故不言入。 貴其以地反,則是大利也? 據以地言歸。因地得善詞,是以利而亂其是非。 非大利也, 據其非實叛。罪其據地,反地則除罪,非因地赦之。 疏 弟子所問有誤,師隨時駁正之。《公羊》無此例。 許悔過也。 據因無君命而入,是微過,非大惡。言歸,許其悔專入之失。 許悔過,則何以言叛也? 叛者大惡,過者小失。前既言叛,則不得爲過。 以地正國也。 荀寅、士吉射合謀亂晉,不利公室,鞅以其禍將起,力弱不能制,先據邑自立,然後發二家姦謀,故二家隨叛。其事已明,乃歸邑于君,有正國之功,不免專擅之罪。其事雖專,其心可恕,故許其悔過也。 以地正國,則何以言叛? 據討賊以地,權宜之事,不當言叛。 其入無君命也。 《史記》:「孔子聞趙簡子不請晉君而執邯鄲午,保晉陽,故書《春秋》曰『趙鞅以晉陽畔』。」 疏 《趙世家》:「晉定公之十四年,范、中行作亂。明年春,簡子謂邯鄲大夫午:『歸我衛士五百家,吾將置之晉陽。』午許諾,歸,其父兄不聽,倍言。趙鞅捕午,囚之晉陽,乃告邯鄲人曰:『我私有誅午也,諸君欲誰立?』遂殺午。趙稷、涉賓以邯鄲反。晉君使藉秦圍邯鄲。荀寅、范吉射與午善,不肯助秦而謀作亂,董安于知之。十月,范、中行氏伐趙鞅,鞅 注 奔晉陽,晉人圍之。范吉射、荀寅仇人魏襄等謀逐荀寅,以梁嬰父代之;逐吉射,以范皋繹代之。荀躒言于晉侯曰:『君命大臣,始亂者死。今三臣始亂而獨逐鞅,用刑不均,請皆逐之。』十一月,荀躒、韓不佞、魏哆奉公命以伐范、中行氏,不克。范、中行氏反伐公,公擊之,范、中行敗走。丁未,二子奔朝歌。韓、魏以趙氏爲請。十二月辛未,趙鞅入絳,盟于公宫。其明年,知伯文子</a>謂趙鞅曰:『范、中行雖信爲亂,安于發之,是安于與謀也。晉國有法,始亂者死。夫二子已伏罪,而安于獨在。』趙鞅患之。安于曰:『臣死,趙氏定,晉國甯,吾死晚矣!』遂自殺。趙氏以告知伯,然後趙氏甯。」
薛弑其君比。 劉子云:「薛弑其君」,十二年日食之應。按:薛無大夫,故以國言之,與大國稱人同,稱人則爲名、氏。晉以國弑者,君無道甚,不同。 疏 曹、薛皆弑,何以不書曹?爲同姓諱也。《春秋》何書弑?凡書卒之國,皆得書弑也。
十有四年
春,衛公叔戍來奔。 公叔,衛公子也。衛公子不稱公子,稱公孟、公叔、世叔。 疏 事詳《左傳》。
晉趙陽出奔宋。 晉當作衛。晉、宋親,晉逃人不奔宋。 疏 趙陽,王符</a>《潛夫論》:趙氏爲衛公族。孔疏引《世本》:懿子兼生昭子,昭子生陽。兼即黶也。毛氏《簡書刊誤》曰:「趙陽,衛大夫。」正義據《世本》有明證,《公羊》改衛作晉,誤。晉,《左》作衛,云:「衛侯逐公叔戍與其黨,故趙陽奔宋。」入定、哀之世,三傳事無異同,知作晉者,後人校者以趙爲晉族妄改之。
二月,辛巳,楚公子結、陳公孫佗人帥師滅頓,以頓子牂歸。 諸侯不敘,獨敘陳者,以陳屬之楚也。自文十四年以後,同盟之國平丘以後,與楚絶來往之文。陳于定、哀猶以從楚見,故文以下同盟無陳也。何以無陳?以楚爲二伯,則以陳攝荆州伯,不如宋、魯、衛、鄭爲中國,故書同盟。故平丘以後不見從楚之文。以陳屬楚,以頓還陳之辭也。頓爲陳屬國,近楚之中國也。《年表》:「楚滅胡。以吴敗,我倍之。」因楚事乃録之,能列會盟,蓋小國,如曹之比。知陳屬者,國在汝南。前納頓子者陳,此滅又出陳也。 疏 《楚世家》:「昭王二十年滅頓。」不事楚,因見滅。定四年後,楚再見陳從,滅頓圍蔡。按:結,平王子,字子期,下見伐陳。公孫佗人,《公羊》作公子,趙坦云:譌也。
夏,衛北宫結來奔。 二臣奔我,魯、衛不協。結,戍之徒也。 疏 《左》:「公叔戍之故也。」
五月,於越敗吴于檇李。 夷狄相敗不月。取卒之月加于敗之上者,見以敗卒也。
吴子光</a>卒。 劉子云:「吴以伍子胥、孫武之謀,西破強楚,北威 注 齊、晉,南伐越,越王勾踐迎擊之,于姑蘇傷闔閭指,軍卻。闔閭謂大子夫差曰:『爾忘越王勾踐殺爾父乎?』夫差對曰:『不敢忘。』是夕,闔閭卒。夫差既立爲王,以伯嚭爲太宰,習戰 注 射,三年,伐越,敗于夫湫。」 疏 《地理志》會稽郡由拳縣下云:「柴辟,故就李鄉,吴 注 越戰地。」《吴世家》:「十九年,吴伐越,越王勾踐迎擊之檇李。越使死士挑戰,三行造吴師,呼,自剄。吴師觀之,越因伐吴,敗之姑蘇,傷吴王闔閭指,軍卻七里。吴王病傷而死。闔閭使立太子夫差,謂曰:『爾忘勾踐殺汝父乎?』對曰:『不敢忘。』三年,乃報越。」
公會齊侯、衛侯于牽。 牽,齊地。衛與公會,齊和魯、衛也。齊合諸侯而晉不列數者,晉失伯也。莊、僖之間齊爲伯,通主天下,所謂天下諸侯皆在是,同盟有蔡。至于晉文爲伯,則楚亦起。晉之同盟,傳以爲外楚,與楚分主中外。至僖二十九年至昭十三年以後,齊又興。至定四年以後,則齊與晉同主中國,楚、吴主夷狄。
公至自會。
秋,齊侯、宋公會于洮。 洮,内地也。齊、宋會,齊得宋也。公與衛、鄭在會,不言者,時以起得宋,餘從略,兼爲范氏之故。 疏 齊初合諸侯,天下皆至,以同爲尊周,傳所謂「徧至」,《左傳》所謂「五侯、九伯,女實征之」是也。桓公卒,晉、楚分統之。至此,更歸于齊。《左傳》云「狎主齊盟」,以盟屬之齊,故以齊始,以齊終也。
天王使石尚來歸脤。疏 《左傳》:「有事于文、武,使孔賜伯舅胙。」又宋云:「天子有事膰焉。」周以後不見。
脤者何也? 一見例。 俎實也, 宗廟祭祀,熟則載之俎。 祭肉也。 此指生者而言。 生曰脤, 千里相歸,必以生者。 孰曰膰。 「孔子膰肉不至,不脱冕而行。」《公羊》:「生 注 曰脤,孰曰膰 注 。」 其辭 其辭,猶其曰,謂書法也。 石尚, 據以名、氏見。 士也。 據名不如字。《春秋》三錫以上乃書于經,小國諸侯卿猶稱人,士不得書,惟天子之公 注 八錫,卿六錫,大夫四錫,士二錫,比外加一等,得爲三錫,故書于經。天子之士,位同小國之君,禮經所言士,多指天子士而説者。以諸侯士混同言之,不知其名雖同,其尊卑懸絶,不可一律説之也。 何以知其士也? 據列國大夫乃言姓、名。 天子之大夫不名, 據以名、氏見者,上士也。下士稱人,王人是也。大夫不名,名下字一等,知爲士。 疏 《春秋》之例,人不如名,王人不如石尚;名不如字,石尚不如召伯、南季;字不如子,召伯、南季不如單子、劉子。蓋周公、祭公爲公,稱子者爲卿,字者爲大夫,名者爲上士,人爲下士。 石尚欲書《春秋》, 「書《春秋》」謂欲觀《春秋》。《左傳》:韓宣子聘魯,觀《易象》、《春秋》。一説以書,欲書于經。《春秋》,魯史舊名,周禮在魯,故王臣亦重之。言此者,明王朝往來交涉之事皆得書也。 疏 《春秋》舊文,二百四十年事實當數百倍于此,孔子作《春秋》,筆則筆,削則削,常事不書,見者不見,必有所起,乃不從削,詳魯略外,因見以起不見,皆《春秋》新法,非舊史文也。 諫曰:「久矣!周之不行禮于魯也。 自成以後,王室于魯不行禮,故言久也。 疏 《左氏》家法,以經義託之事實,此《傳》就事實立説,與《左》頗近。王臣詳于文、宣以前,公、卿、大夫之文,其制早見,惟士禮不詳,故于此一見士禮以示其例,非果因石尚本意而書之。 請行脤。」 請行脤,正也。爲書《春秋》而請脤,則非正也。爲己私意而干王事,非臣子之所敢出。然《春秋》貴之者,以其事得正。得正,雖私意,猶許之,所以明貴正之義。 貴復正也。 石尚行脤,由請而行,非王意也。言使,「祭叔來聘」亦如石尚,從下起意,不言使,聘非正;而歸脤正,正許使。不正不言使,所以使人臣道君于善,不敢以不正也。傳曰:「將順其美,匡救其惡。」
衛世子蒯聵出奔宋。 劉子云:衛侯夫人南子通于宋子朝,太子蒯聵知而惡之。南子譖大子于靈公,蒯聵出奔。又云:衛逐太子,十二年日食之應。 疏 《衛世家》:「三十九年,太子蒯聵與靈公夫人南子有惡,欲殺南子。蒯聵與其徒戲陽遬 注 謀,朝 注 使殺夫人。戲陽後悔,不果。蒯聵數目之,夫人覺之,懼,呼曰:『太子欲殺我!』靈公怒,太子蒯聵奔宋,已 注 而之晉趙氏。」
衛公孟彄出奔鄭。 蒯聵之黨,故同出奔。哀十年自齊歸衛。
宋公之弟辰自蕭來奔。 記叛以後出奔,與曹薨相起。
大蒐于比蒲。 常事不書,書者,譏公會邾子于比蒲也。
邾子來會公。 蕭叔言朝,此言會者,貶公也。 疏 邾子當言朝,來會者,因朝在會,奪其朝辭。朝在内,不言公,言公,在外也。公蒐在比蒲,邾因朝,故言會,貶公也。
城莒父及霄。 莒父,莒邑也。言莒父,諱取莒邑也。此冬事也。去冬,與莊二十九年相起。
十有五年 《年表》:「吴王夫差元年。」
春,王正月,邾子來朝。 朝不月,月者,譏數怠。去年朝于比蒲,非禮,今又朝也。 疏 以上二十九年不志朝。終春秋之世,邾七來朝,一會公:宣元、成六、成十八 注 、襄元、襄二十八、昭十七、定十四、定十五,凡八事,三月、五時。
鼷鼠食郊牛,牛死,改卜牛。 劉子説:「定公知季氏逐昭公,罪惡如彼,親用孔子爲頰谷之會,齊人來歸鄆、讙、龜陰之田,聖德如此,反用季桓子,淫于女樂,而退孔子,無道甚矣。《詩》曰:『人而無儀,不死何爲!』是歲五月,定公薨,牛死之應也。」
不敬莫大焉。 據鼠食牛而死不知,展道亡矣。成、哀食角而知,此食至牛死,故曰:「不敬莫大焉。」
二月,辛丑,楚子滅胡,以胡子豹歸。 劉子云:楚滅胡、頓,十二年日食之應。按:中國滅例日,胡,蔡屬。 疏 《楚世家》:「昭公二十年,楚滅胡。」《地理志》汝南女陰:「故胡國。」《左傳》云:「吴之入楚也,胡子盡俘楚邑之近胡者,楚既定,胡子豹又不事楚,曰:『存亡有命,事楚何爲?多取費焉。』二月,楚滅胡。」
夏,五月,辛亥,郊。 五月,不時也。不言用者,傳曰:「夏之始 注 ,可以承春。」
壬申,公薨于高寢。
高寢,非正也。 劉子説:「《春秋》曰:『壬申,公薨于高寢。』 傳曰:『高寢者何?正寢也。曷爲或言高寢,或言路寢?曰:諸侯正寢三:一曰高寢,二曰左路寢,三曰右路寢。高寢者,始封君之寢也。二路寢者,繼體君之寢也。其二何?曰:子不居父 注 之寢,故二寢。繼體君 注 世世不可居高祖之寢,故有高寢,名曰高也。路寢其立奈何?高寢立中,路寢 注 左右。』」 疏 劉子所引「傳曰」,《穀梁》舊傳文也。《穀梁》有五家,其本詳略各不相同。劉子所引,多文義詳備,如説天王不葬、賵賻禮與此,皆文義美備,爲不可少之説。
鄭罕達帥師伐宋。 鄭從齊,宋從晉,故伐之,敗宋師。
齊侯、衛侯次于渠蒢。 伐晉也。
邾子來奔喪。 奔喪者何?哭弔也。哭弔而曰奔喪,内辭也。邾爲魯屬國,以臣禮臨之,來見曰朝,來弔曰奔喪。傳曰:「周人弔,魯人不弔。」蓋臣子于初喪奔往弔之。此必親者,故傳曰:「魯人曰:『吾君也,親之者也。』」尊者乃可以使人。凶禮:奔喪君事,會葬臣禮。奔喪不月者,得禮;會葬月者,以明五月之期,同盟至 注 也。 疏 《論語》曰:「今夫顓臾,昔者先王以爲東蒙主,是社稷之臣也。」奔喪,臣子詞也。邾列五等,奔喪不譏者,卒正于方伯有臣子之義。班氏云:「童子諸侯不朝而得奔喪者何?明 注 臣子之于君非有老 注 少也。亦因喪質,無般旋之禮,但盡悲哀而已。」
喪急, 荀子</a>説:「吉事行五十里,奔喪百里。」班氏云:「聞喪,哭而後行何?盡哀舒憤然後行。望國竟則哭,過朝市則否。君子自抑,小人勉以及禮。見星則止,日行百里,惻怛之心,但欲見尸柩汲汲。」「既除喪,乃歸哭于墓何?死不可復見,痛傷之至也。」「故《禮記·奔喪》記曰:『之墓,西向哭止。』此謂遠出歸後葬,喪服 注 以禮除。」 故以奔言之。 班氏云:「《奔喪》記曰:『始聞親喪,以哭答使者,盡哀。問故,遂行。』曾子</a>曰:『師行三十里,吉行五十里,奔喪百里。』」鄭君曰:雖非父母之喪,其禮同;「唯父母之喪,見星而行,見星而止」。
秋,七月,壬申,弋氏卒。 曾子問曰:「並有喪,則如之何?何先何後?」孔子曰:「葬,先輕而後重;其奠 注 也、其虞也,先重而後輕,禮也。」
妾辭也。 據不稱夫人。書卒,妾母賤,不見于君世;此書卒者,卒在君薨後,以嗣君爲喪主。傳曰:「賵人之母則可,賵人之妾則不可。」主書者,明君卒,知於妾母申其私恩。蓋書卒則可弔,書葬則可賵。 哀公之母也。 據母以子氏。于君薨後書葬、卒,妾母。妾在君世不見,在子世以姓氏,在孫世以子氏。
八月,庚辰,朔,日有食之。 劉子説:「盜殺蔡侯,齊陳乞弑其君而立陽生,孔子終不用」之應。
九月,滕子來會葬。 班氏云:「葬有會者,親疏遠近畢至,親親之義。」禮:諸侯薨,小國于大國,卿弔君會葬。故奔喪不月,會葬皆日 注 諸侯來會葬 注 ,月者,明「五月,同盟至」,同爲下葬。日出以明禮,月 注 不爲例也。
丁巳,葬我君定公。雨,不克葬。 班氏云:「所以臨葬而諡之何?因衆會,欲顯揚之也。故《春秋》曰:『公之喪至自乾侯。』昭公死于晉乾侯之地,數月歸,至急,當未有諡也。《春秋》曰:『丁巳葬』,『戊午日下側 注 乃克葬』。明祖載而有諡也。」
葬既有日,不爲雨止,禮也。 説詳上。 雨不克葬, 周之九月,今七月也。雨水至,不可行,明未爲 注 雨備。 喪不以制也。 未盡人子之道。
戊午,日下稷,乃克葬。 説見宣八年。
乃, 據日中言而。 急辭也, 乃,難辭也。難謂葬爲時久。禮:日中反而虞,此過時,虞事急,故曰急辭。 不足乎日之辭也。 禮:日中而虞,下稷乃葬,過遲,不如禮。「不足乎日」謂日不足以行事,譏慢也。
辛巳,葬定弋。 劉子云:「妾無諡,亦以卑賤,無所能與,猶士卑小 注 不得諡也。」卿大夫妻,命婦也。無諡者,以賤也。班氏説:「八妾所以無諡何?卑賤無所能與,猶士卑小不得有諡也。」「卿大夫妻,命婦也。無諡何?以賤也。」不言小君,妾詞也。雖得申恩卒葬,而名不可假。三月而葬,從大夫例。葬在後二十二日,明不同葬。 疏 劉説見《通典</a>》引《通義》,班説見《通德論》。
冬,城漆。 漆,邾邑,庶其以來奔。
注 于:原作「一」,據鴻寶本改。
注 三:原作「二」,據《史記·十二諸侯年表》、鴻寶本改。
注 五:原作「一」,據《史記·十二諸侯年表》、鴻寶本改。
注 前:原作「年」,據鴻寶本改。
注 位:原脱,據日新本、鴻寶本補。
注 成:原作「臣」,據《通典·禮四十》引《五經異義》、漢魏遺書本《五經異義》「諸侯踰年即位乃奔喪」條改。
注 上:原脱,據《穀梁傳》僖公九年補。
注 崩不奔喪:原作「喪不奔」,日新本作「不奔喪」,據《五經通義》、鴻寶本改。
注 哭:原作「災」,據《白虎通·崩薨》、《禮記·檀弓》改。
注 推詳文意,「臨」上疑奪「不」字。
注 何:原作「此」,據《白虎通·爵》、鴻寶本改。
注 二:原脱,據《駁五經異義》「諸侯踰年即位乃奔喪」條補。
注 卑:原作「年」,據《駁五經異義》「諸侯踰年即位乃奔喪」條補。
注 墓:原脱,據《左傳》定公元年補。
注 「爲」上原衍「爲」字,據《穀梁傳》成公七年删。
注 焉:原屬上,據阮刻十三經注疏本《穀梁傳》改。
注 土:原作「上」,據《山海經·大荒東經》改。
注 夸:原作「夷」,據《山海經·大荒東經》改。
注 得:原脱,據《山海經·大荒東經》補。
注 僭:原作「侈」,據《漢書·五行志》改。
注 有:原作「其」,據《漢書·五行志》、鴻寶本改。
注 何:原作「班」,據《春秋公羊傳注疏》定公二年何注改。
注 新:原作「親」,據《穀梁傳》定公二年、日新本、鴻寶本改。
注 不:原脱,據日新本、鴻寶本補。
注 教:原作「數」,據《周禮注疏·大宰》賈疏改。
注 親:原作「新」,據日新本、鴻寶本改。
注 二:原作「正」,據《穀梁傳》定公四年改。
注 國:原脱,據《漢書·地理志》補。
注 怒:原作「怨」,據《漢書·五行志》、日新本、鴻寶本改。
注 蔡:原作「宋」,據《穀梁傳》襄公二十七年改。
注 傳上:嚴氏本、日新本作「上傳」,據《史記·杞世家》、鴻寶本乙。
注 祭:原作「蔡」,據日新本、鴻寶本改。
注 兩:原脱,據《白虎通·京師》補。
注 例:原作「内」,據鴻寶本改。
注 楚:原作「處」,據《史記·蔡世家》、日新本、鴻寶本改。
注 後:原作「從」,據鴻寶本改。
注 五:原作「子」,據《説苑·指武》改。
注 之:原作「三」,據《説苑·指武》改。
注 前:原脱,據《説苑·指武》補。
注 懼:原作「恨」,據《説苑·指武》改。
注 至:原脱,據《説苑·指武》補。
注 勉:原作「知」,據《説苑·至公》改。
注 亡:原作「之」,據《説苑·至公》改。
注 與:原脱,據《白虎通·誅伐》補。
注 銜:原作「微」,據《白虎通·誅伐》改。
注 鬬:原作「辭」,據《白虎通·誅伐》改。
注 爲往來不止也:原作「爲死不怨也」,據《白虎通·誅伐》改。
注 受:原脱,據叢刊本《古列女傳·楚平伯嬴》補。
注 絶:原作「放」,據《古列女傳·楚平伯嬴》改。
注 命:原脱,據《古列女傳·楚平伯嬴》補。
注 仁:原作「人」,據鴻寶本改。
注 三月:四庫本、《左傳》同,阮刻十三經注疏本《穀梁傳》、《公羊傳》作「正月」。
注 仲:原作「孔」,據《漢書·五行志》改。
注 觀虎:原作「虎觀」,據《左傳》定公五年乙。
注 介:原作「見」,據《穀梁傳》文公十八年改。
注 幣:原作「聘」,據《左傳》定公六年、鴻寶本改。
注 「王」下原衍「城」字,據《史記·十二諸侯年表》删。
注 魯:原作「晉」,據《史記·十二諸侯年表》改。
注 上:原作「下」,據《穀梁傳》定公十年廖注「參盟以上乃致」改。
注 國:原脱,據《穀梁傳》昭公二十三年補。
注 「鄭」下原衍「地」字,據《史記·鄭世家》、日新本、鴻寶本删。
注 本紀:原作「世家」,據《史記》改。
注 「公」下原衍「立」字,據《史記·秦本紀》删。
注 「 」,鴻寶本作「視」。
注 服:原作「明」,據《説苑·指武》改。
注 移:原作「肖」,據《説苑·指武》改。
注 鞌:原脱,據《穀梁傳》成公二年補。
注 「及仲佗」至下文「宋公之弟辰」:阮刻十三經注疏本《穀梁傳》無,《春秋穀梁傳注疏》定公十一年《校勘記》以之爲衍文,此爲廖氏據補。
注 爾:原作「耳」,據《穀梁傳》定公十一年改。
注 「以」下原衍「者」字,據《穀梁傳》定公十一年删。
注 奔當:原作「當奔」,據鴻寶本乙。
注 「及」下原衍「之」字,據《穀梁傳》僖公三年删。
注 之:原脱,據《穀梁傳》僖公三年補。
注 城:原作「成」,據《史記·魯世家》、日新本、鴻寶本改。
注 九:原作「五」,據《穀梁傳》定公九年、鴻寶本改。
注 鞅:原脱,據《史記·趙世家》、鴻寶本補。
注 威:原作「滅」,據《説苑·正諫》改。
注 戰:原脱,據《説苑·正諫》補。
注 吴:原脱,據《漢書·地理志》、鴻寶本補。
注 生:《公羊傳》定公十四年作「腥」。
注 膰:《公羊傳》定公十四年作「燔」。
注 公:原作「士」,據鴻寶本改。
注 遬:原作「遫」,據《史記·衛世家》改。
注 朝:原脱,據《史記·衛世家》補。
注 已:原脱,據《史記·衛世家》、鴻寶本補。
注 八:原作「六」,據鴻寶本改。
注 始:原作「首」,據《穀梁傳》哀公元年改。
注 父:原作「公」,據《説苑·修文》改。
注 君:原作「居」,據《説苑·修文》改。
注 「寢」下《説苑校證》有「立」字。
注 至:原作「主」,據鴻寶本改。
注 明:原作「如」,據《白虎通·崩薨》改。
注 老:原作「志」,據《白虎通·崩薨》、鴻寶本改。
注 喪服:原作「後」,據《白虎通·喪服》改。
注 奠:原作「葬」,據《禮記·曾子問》、鴻寶本改。
注 日:原作「臣」,據鴻寶本改。
注 葬:原脱,據鴻寶本補。
注 月:原作「明」,據鴻寶本改。
注 側:原作「則」,據《白虎通·諡》、日新本、鴻寶本改。
注 未爲:原作「所以未」,據鴻寶本改。
注 小:原脱,據《五經通義》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