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讲 圆教与圆善

3个月前 作者: 牟宗三
    上一讲我们谈分别说与非分别说(1),以了解说法的两个方式。我们由分析哲学的“分析”(analysis)一层一层往上讲,探究到广义的“分解”。不但西方哲学重视分解,就是中国哲学和印度哲学也都重视分解。不分解便不能有所肯定与否定,不能立教。这样,我们便可以把这个“分解”的问题由分析哲学(像现在英、美哲学所表现的)里面解脱出来,不为它所专用。我们首先把这个意思放在心中,常加思考,才能了解佛教中《般若经》的特殊性格,了解《般若经》的非分别说,了解天台宗的圆教是从《法华经</a>》这里说的。


    《法华经》当然和《般若经》不同,但是它也有一个非分别说的性格。以前的人了解,《法华经》里面是没有内容的,而《般若经》也没有内容,因为它无所说,当然没有内容。但是他们又说《法华经》是“如来设教大纲”(2),主要在明“佛之本怀”(3)。“如来设教大纲”这个话是从前天台宗讲《法华经》的,不是我们现代所说的“大纲”。我们现在也常说“大纲”,这“大纲”是指一门学问的纲要。天台宗所说的“大纲”是指佛的本怀,不是指分别地说的这个法或那个法。这后者以前被他们叫作“网脉”,像一个网一样,除纲领外,还有一些网之脉络。而“网脉”是《法华经》所没有的,这等于没有内容。所以,现在你若翻开《法华经》看,除了神话以外,并没有分别地说的任何法,是很贫乏的一部经。这很奇怪。天台宗为什么要以这么贫乏的一部经为宗呢?其他的大经有丰富的内容,他们为什么单单找上这部经呢?这便使我们注意到“如来设教大纲”这个话。其他的一切网脉它都置之不论,因为这在其他的经中都已经说过了。而所谓的“大纲”,就是佛的本怀,也就是佛心中本来的愿望,而不是从这愿望发出来的分别地说的种种法。这种种法全都已经说完了——第一时说华严,第二时说小乘,第三时说方等大乘,第四时说般若——现在到第五时才说法华、涅槃,以《法华经》为主,点出“佛之本怀”。这是以往的名词,但是我们现在一看,很容易想到《法华经》和其他的经不同,不在同一个层次上。其他一切经属于分别说,属于有网脉、有内容的经,我们叫作第一序(first order)的;《法华经》则属于另一层次,叫作第二序(second order)的。这是我们现代的名词,较容易表达这个意思,而且显豁。


    《般若经》以“异法门”(4)说无诤法;它无所说,无所建立。它也和那些分别说、有所建立的经不一样,它的精神在于融通、淘汰、消化。但是《般若经》和《法华经》也不同。假如就消化说,它也属于第二序,不属于第一序。但它这第二序是从主体方面显智慧,显实相般若;《法华经》则是从法的存在上讲圆教。所以这两者各有特殊的性格,一横一纵,合在一起,便是天台宗所说的圆教。而且这一横一纵,还是以纵为主。圆教或非圆教,不定在横上,而定在纵上。“纵”是纲领,是经,“横”是纬,是作用。


    我们先了解分别说和非分别说,然后再进一步了解——圆教的表达必然有一个特殊的模式,这个问题是西方人所没有的。在判教时,圆教是最高的境界。但是我们要将第一序和第二序分开:前者表达法的内容和系统,以分别说来表示;后者表达圆教,以非分别说来表示。这两种方式完全不同。这样,圆教的表达才成个问题。这是我们上次所说的,诸位再参考《佛性与般若》这部书,多注意一下。这是现代人的思考,用来讲中国的学问,在表达、思考方式上比较能推进一步;对于它原来的意思也没有歪曲,不增一点,也不减一点。这完全是解释方式的问题。


    照佛教的判教说,最高的境界是圆教。照哲学思考说,与圆教问题相对应的一个问题就是“圆善”问题。照西方哲学思考的发展看,圆善问题大概是最后、最高的问题。“圆善”就是康德所说的highest good或Summun bonum,一般译作“最高善”(5)。我们这样两面平行地看,就中国哲学说,是判教问题;就西方哲学来说,是哲学问题的思考进程。我们平常看不出这样的关联,而只是顺着西方哲学思考的发展往前看,觉得这“最高善”好像没有多大的意义,可有可无。不但现代人根本不谈它,就是康德在当时也有这样的感慨:古希腊哲学谈,斯多葛派谈,伊壁鸠鲁派也谈,但现在的人却不谈了(6)。因此康德重新提出来,解决这个问题。现在的西方哲学,不管是英、美方面,或是欧陆方面,更不谈了。我们平常对于“最高善”,觉得好像在哲学史里面,在某个范围之内,有这么一个概念。至于这个概念究竟代表什么问题,除了康德仔细考虑之外,以后就没有人注意了。


    我们也可以纯粹从西方哲学的进程看这个问题。但如果我们重新考虑中国当年吸收佛教的过程,而对圆教有个恰当的了解,那么我们便可知道:西方哲学思考的进程所接触到的“最高善”问题——假定这是个真正的、有意义的问题,而不可忽略——是其发展的最高峰。因为最高善和圆教是相应的。你若要郑重地正视并讨论“圆善”这个概念(康德便能正视它),进而把这个问题具体地呈现出来,使之有意义,那么只有通过“圆教”的概念,才能使它豁然开朗。假如你真正明白了“圆教”的概念,“圆善”的概念自然会豁然呈现在你眼前。当初我也没想到这么多,单单把最高善当作西方哲学中的问题。但后来我把圆教讲明白了,圆善的概念也豁然开朗了。这两个问题是相应的,必须同时解决。假如我们要以非分别说来消化分别说,最后一定要讲到圆教才能完成;而西方哲学思考的发展必须到圆善才能完成。这样一来,便使一般人所忽视或仅视为属于某一范围的问题有了意义。反之,便是不了解哲学思考的历程,不了解最高善。因此,佛教的判教是很有意义的,而圆教也不是可有可无的,也不只是许多系统中的一个系统而已。佛的说法到最后非往这里走不可,到这里才能彻底完成,才能顺适调畅,这是必然的。所以判教是随时要有的,并不是判一次就完了。以前的人判,后来的人还要判,就好像圆善必须随时讲一样,这样可以随时提醒我们要将方向定在那里。


    圆教有其所以为圆教的独特方式,和其他的说法方式不一样。假如我们对于这个问题有清楚的了解,把方向定住,便可以知道修行的最高目标何在。佛教修行的最高目标当然是成佛,但是小乘行者想成佛,大乘行者也想成佛,而大乘之中又有各种不同的教路与系统,因此产生各种系统所限定的佛格。你要成的究竟是怎样的佛呢?假如没有判教,便只好各佛其佛,那么我们的最高目标在哪里呢?所以这个问题必须随时点醒、随时讲。尽管所讲的东西还是一样,表达圆教的独特模式还是一样,但仍然要随时讲。这就是克尔凯郭尔(S.A.Kierkegaard)所谓的“重复即创造”。表面上看起来是重复,但仍要随时予以精诚的新的诠释,这就是创造——创发性的新思想。这说明在中国判教以圆教为最高峰、最后的境界,也就是佛教所谓的“究竟、了义”。


    就西方哲学而言,从古希腊开始,直到现在,这全部进程的最高问题在于“圆善”这观念(不管你觉到与否,也不管你达到与否)。这个观念与圆教相应合。我们研究西方哲学,对于最高善,首先要正视它,其次要使它豁然开朗。假如我们轻忽它(不能正视便是轻忽),或者即使能正视,也只是把它当作道德学上的一个概念而已,那么在这种情形之下,这个问题仍不能豁然开朗。要使之豁然开朗,就必须了解圆教,知道圆教是必然的,非往这里发展不可。能表达圆教,即表示此前的诸教不圆,不圆当然是向着圆走,而且非往这里走不可,这是必然的。但是在西方哲学中,几乎没有人告诉我们一个必然的方向(如最高善)。像罗素,他就不讲最高善,不但不讲最高善,一般的善他也不讲。对于讲分析哲学的人而言,根本就没有这个观念,也没有这个问题。就是不讲分析哲学的人,也很少接触这个问题。刚才我们就说过,康德曾发感慨道,自从古希腊人谈过这个问题以后,就没有人再谈了,他那时(十八世纪)的人也不谈了。十八世纪是欧洲哲学鼎盛的时候,尚不免如此,谁又知道最高善有必然性呢?


    可是在中国,佛教的判教以圆教为最高境界,此前的小乘教、通教、别教都是权教。权者不实。权、实乃相对而言。权就是方便、不究竟、非了义,它必然向着圆实处发展。进言之,表达这圆实还有一个独特的模式,并不是各圆其圆,你说你圆,我说我圆。假如我们了解表达圆教的独特模式,便知道圆教只有一个,无二无三。这并不是独断。独断是说我圆你不圆,这还是各圆其圆;那么反过来,你也可以说你圆我不圆。这便不行。所以我们必须了解这独特的方式。就好像《大智度论</a>》中说</a>,佛以异法门说《般若经》。异法门就是特异的法门,因为特异,所以它是无诤法。说无诤法,是有独特的方式,和其他分别说的方式不一样。假如你不了解这个方式,心中还是想着分别说的方式,那么怎么能无诤呢?凡分别说都是可诤的。即便像康德所建立的系统,那么周到,枝枝相对,叶叶相当,仍然是可诤的。这在逻辑上非如此不可。康德也不敢说他的系统是无诤的,不容许讨论。不容许讨论就是独断,这不是圆教。因此,我们必须正视这独特的方式,先了解分别说与非分别说,再了解《般若经》的特殊性格,然后了解《法华经》的特殊性格。这些观念在平常的哲学中都没有,不但西方哲学没有,中国的儒家也没有,因此值得注意,切不可将其当作佛教的神话看。假如我们能正视最高善,进而使它豁然开朗,使人知道往这里发展是必然的,便可以挑破西方人之“蔽”,这等于替他们另开新生面。至此,这个问题便成了一个普遍的问题,无所谓东方,也无所谓西方。这样一来,对中国哲学来说也是个进步。


    我们说过,在西方,一般人并不注意这个问题,到康德才正视它。他比古希腊的斯多葛派和伊壁鸠鲁派更进了一步。古希腊人所说的最高善,其实并不是最高善。这两派都只说了一面,另一面则被吞没掉了。斯多葛派以德行做主,德之所在即福之所在。这样一来,只成就德的这一面,福的那一面则被吞没了,没有独立的意义。最高善一定包含德行和幸福两面,两者有隶属关系,但不能以一者化掉另一者。斯多葛派便是把幸福——康德把它当作圆善的第二个成分——化掉了。伊壁鸠鲁派则是以幸福做主,有福就有德。这样,德行——圆善的第一个成分——就失去了独立的意义。所以,依这两派的看法,表示最高善的词语是分析命题(analytical proposition)。斯多葛派认为,只要分析德行的概念,便可以知道幸福。但照康德的看法,这不是分析命题;光是分析德行的概念,不一定能得出幸福来。这很容易了解,儒家也有这个意思。有天爵不一定就有人爵。天爵和人爵便是最高善的两个成分。孟子</a>说:“古之人修其天爵,而人爵从之。”(《孟子·告子上》篇)。“古之人”是个特定的范围,因此孟子可以方便地这样说。但若完全从理上来看,修其天爵,人爵不一定能从之。这就是说,从天爵这里分析不出人爵来。天爵、人爵两者合在一起,才是最高的善、圆满的善。这两者一定是综合关系(synthetical rtion)。伊壁鸠鲁派的看法更荒谬,他们以幸福作为实践的决定原则。但幸福不能作为决定意志的原则,亦即不能作为道德原则。而他们是以幸福做主,有福就有德。这当然更不对。有幸福的人不一定有德行,而且幸福也不能作为道德原则。但他们却只肯定了一个成分,而以分析命题来表示最高善。


    所以,照康德的看法,不管是斯多葛派或伊壁鸠鲁派,他们讲最高善时虽然提到德行和幸福两面,但是结果却只剩下一面。那就是说,他们没有了解到这关系是综合关系,不是分析关系。而在这里,康德不但正视了这个问题,并且把它推进了一步,指出这关系是综合关系;进言之,虽然是综合关系,但却不是平列的、无本未之分的——在这里,一定是以德为本,福则隶属于德;这隶属是综合的隶属,不是分析的隶属。这是个大进步。他能将这问题讲到这个程度,已经很不错了;基本观念也分析得很清楚。


    在中国,孟子也曾提到这个观念(天爵、人爵),但说得疏,没有详细地分析。也许现代人会想到,康德告诉我们这是个综合关系,有天爵不一定有人爵,那么孟子为什么说“古之人修其天爵,而人爵从之”?还有,《中庸</a>》为什么说“大德必得其位,必得其禄,必得其名,必得其寿”?如何能说“必”呢?大德之人不一定有其寿,如颜渊短命而死。大德之人也不一定有其位,如孔子</a>是圣人,其德可谓大矣,却不得其位。这些话如照现代人的看法,都不可靠。孟子还说得客气点。他加个“古之人”,而且没有说“必”。但《中庸》的说法似乎就很有问题了。你当然可以这样去思考,但却不能认定你的说法超过了古人,认为《中庸》《孟子》的话没有意义。但是你可以提出这个观念,仔细加以分析。因为过去圣贤讲道,并不像现在这样仔细地做逻辑分析。孟子那句话是特指“古之人”,如尧、舜、禹、汤、文、武、周公等人。在这几人身上,很可能是“修其天爵,而人爵从之”,但没有必然性。所以是个综合关系。而“今之人修其天爵,以要人爵”,这情形又不同了。“古之人修其天爵,而人爵从之”是有特指的,这并不排斥其他的可能。在古之人中,也许有人修其天爵,而人爵并未从之,因为他没有说“必”。而今之人修其天爵,是为了求富贵。人爵便是指富贵。但这样也不错,虽然动机不纯,但如果能贯彻到底,还是不错的。然而连这也做不到,所以“既得人爵,而弃其天爵”。这些当然是劝诫的话,但我们也可以把它当个问题来看,而问:所谓的“修其天爵,而人爵从之”,这个“从”字究竟是综合的还是分析的呢?这样进一步去讨论是可以的,孟子也不会反对。但尽管你这样讨论,孟子还是可以说:“今之人修其天爵,以要人爵;既得人爵,而弃其天爵。”“今之人”这话永远可用:不但指他那个时代,也可以指现在这个时代,还可以指无尽的未来。所以,康德在这里使我们在概念上有明确的了解,其贡献极大。


    尽管如此,那些康德专家并不一定能真正了解这个问题,也不能了解我们的哲学思考必然要向这里发展,而发展到这里即是最高点。譬如说贝克(Lewis White Beck),他除了翻译康德的《实践理性批判》之外,还为这本书作了一个疏解(7)。他在这疏解中提到这个问题时就说,康德讲最高善,假定上帝的存在,这根本是一个“实践的独断形而上学”(a practical-dogmatic metaphysics)(8)。儒家也可以有一个“道德的形而上学”(moral metaphysics)。康德以上帝的存在来保</a>证最高善,这种证明即道德的证明(moral proof);而一般地说即是“道德的形而上学”。对于这个形而上学,贝克却加上“独断的”这个形容词,称之为“实践的(道德的)独断形而上学”。康德这一个步骤的目的是要满足实践理性的目的,贝克却视之为独断的。因为贝克认为最高善并非实践理性的对象(9)。这句话就有问题,康德不会承认。因为康德明明说,最高善是我们意志的必然对象(necessary object)(10)。当然贝克这样说,也不是完全没有来历。因为实践理性本身也可以决定一个最高善,但这最高善是从道德本身来说的。也就是说,依照无条件的命令而行就是最高善(因此,“最高善”这名词有歧义,所以我们最好不要这样翻译它)。这样,我们又何必要求幸福和德行的协和呢?这种要求早已离开了道德本身,也就是离开了实践理性本身,而牵涉幸福的问题。这样说的“实践理性”是狭义的,把实践理性缩小了,所以贝克才说,最高善不是实践理性的对象。但是康德明明说,它不但是实践理性的对象,而且是其必然的对象,也就是意志的必然对象,意志要求它。但这要求是间接的,不是直接的。意志的对象是善,这也就是儒家所谓的“好善恶恶”。而什么是善呢?依照无条件的命令而行就是善,违反这命令就是恶。所以善恶不是首出的观念,而是依违不违道德法则来决定。这是个根本的扭转。


    在西方,一般人讲道德,往往先讨论什么是“善”,因为他们认为道德学是讨论“善”的。例如,英国的摩尔(G.E.Moore)写了一本《伦理学原理》(Principia Ethica),就是在分析“善”。这本书很受重视,写得也很认真。但他还是以“善”的观念为首出,分析的结论是:“善”不能下定义。既然不能下定义,那怎么办呢?只有不了了之。英国人就是这样,他们专会做这种工作。摩尔当年写这部书时,他也没有读懂康德的书。康德就是要把问题转过来。摩尔为什么要分析“善”呢?他是要先把“善”分析明白,再决定我们的行为;一件事情是好的,我们才做。这种看法是有问题的,因为他是把“善”当作首出的,从外面来决定我们的行为,这就是他律(heteronomy)。所以我们不能以“善”为首出的观念,而须以道德法则为首出的观念。道德法则决定我们的行为,依照道德法则而行就是善,反之就是恶。这正合乎儒家的精神。贝克所说的“善”就是这个意义的“善”,这并不包括德福相协和的最高善,这后者是外加的。所以他说,这不是实践理性的对象。这不是缩回去了吗?但康德明明说,德福相协和的最高善是意志的必然对象,意志必然要求它。尽管我们可以说,这要求是间接的——我们先依照道德法则决定什么是善,再进一步要求德福之间的协和——但它还是意志的必然对象。不过康德在这里说得松泛,所以有的人就不喜欢他这个“最高善”的观念。道德哪里还需要顾及幸福呢?董仲舒</a>也说:“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这已经说得很高了,何必再要求幸福呢?从这个观点讲的“最高善”是纯德意义的最高善,不是康德所说的最高善。这样讲道德,也可以说得很响亮,要停在这里也可以。但其结果就成了斯多葛派的路子,以德之所在为福。文天祥</a>杀身成仁就是德,也就是福。这样讲,太悲壮了,非人情之所能安。所以幸福也是实践理性的必然要求,在这里不能不过问。


    然而康德只说最高善是意志的必然对象,而未加以说明。但这个观念不是自明的,因为一般人可以说:我不要幸福,“正其谊不谋其利”不就可以了吗?所以康德在这里说明得不够。我当初看到这里,觉得康德的说明总是弱了一点。他讲道德原则,譬如定言令式(categorical imperative),总是说得很强、很足够,但讲最高善是意志的必然对象时,却不能使人完全了解,所以总令人怀疑。


    在另一方面,若就判教说,判至圆教是必然的发展。到了圆教,圆善的观念自会豁然开朗;没达到圆教,此观念便不能豁然开朗。在权教里,不管是小乘或大乘,此观念都不能说。就佛教说,权教不能保住法的存在。在此,法的存在没有必然性。而幸福的观念寄托在法的存在上。法的存在就是现实世界的存在。现实的自然生命要肯定得住才行。假如现实世界保不住,其存在无必然性,那么幸福要寄托在哪里呢?因此,就判教说,权教(非圆教)不能保住法的存在,法的存在于此无必然性;既无必然性,则幸福的观念也没有寄托,也保不住;这样一来,我们如何能要求幸福呢?当然,依道德本身说,我们可以不要求幸福,但这样一来,也不能发展到最高善了。就判教说,权教不能保住法的存在,那就不圆满。所以,只有到了圆教,法的存在才有必然性;法的存在有必然性,那么问题就解决了。因此幸福是寄托于法的存在上,法的存在有必然性,幸福才有寄托。所谓“有必然性”,就是说非如此不可,非如此就不能成佛——否则,即使成佛也不算,因为所修的德行不尽。所以,如果法的存在肯定得住,而且非在这里成佛不可,那么德(主观方面的存心)在这里呈现,福也在这里呈现,两者必然合一。但如果保不住法的存在,那么德与福未必能合一,这便是权教。譬如天台宗批评华严宗是“缘理断九”(11)。在这个境界中,当然佛法身很有德,它全副是清净无漏功德。但是断离了其他九法界,法的存在没有保证,那么幸福在哪里呢?照佛教的说法,幸福是寄托在“色法”上。既然是缘理断九,那么“色法”就没有了,而只剩“心”——清净无漏功德心。“心”是指“德”这一面。但是“色法”没有了,怎么能讲幸福呢?怎么能讲德福一致呢?所以,这最高善保不住。《大乘起信论</a>》亦讲“色心不二”(12),但在此别教内,这“色心不二”是综合命题,不是分析命题。这不是真正的“不二”,而是可以为二的。所以,圆教的观念豁然开朗之后,圆善(最高善)才有必然性。如果成佛必须如此去成,进而在这“必须”之下法的存在有必然性,那我们才可以说:德福一致是实践理性的必然对象。这不是很通吗?但是如果达不到圆教,则德福一致的观念——只是用康德的名词来说——是或然的(problematic),而非必然的(apodictic)(13)。只有这样,才能充分说明最高善的观念。


    在这种情形下,提出上帝来做保障,也是合法的。因为圆教表示绝对的圆满,而绝对的圆满在西方哲学的传统中是靠上帝来保障的。上帝保障法的存在,因为上帝创造了世界,而你我却无法创造。在我们自己性分之内的事是德,即孟子所说:“求则得之,舍则失之;是求有益于得也,求在我者也。”至于我的德能得多少福,什么时候能得福,这完全不是我所能掌握的,即孟子所说:“求之有道,得之有命;是求无益于得也,求在外者也。”所以我所能掌握的,只是德行这一面。从现实上来看,有德的人很可能没有幸福,而且似乎越是有德,就越没有幸福。一般人很容易因</a>此发牢骚。也许有人会说:“你不要悲观,你总会有幸福的。”但什么时候有幸福呢?如果说今生没有,可待来生。那来生在哪里呢?我怎能等到来生呢?这表示这不是我所能掌握的,是在我的能力之外。那么谁有这个能力呢?在西方哲学中,很自然地会推到上帝,而肯定上帝的存在。这叫作“道德的证明”,属于“道德的神学”。所以康德只承认道德的神学是可能的,其他的都不能成立(14)。这是很对的。只有上帝才能使德福之间有个恰当的比例(proportionate)或恰当的谐和。而从现实上看,我们人类做不到这点。只有在德行这一面我们能尽心尽性,能掌握得住。至于幸福——在从前属于“命”的观念——则不是我们所能掌握的。如果能掌握,就不叫“命”了。所以说:“求之有道,得之有命,是求无益于得也。”求了也不一定有好处,对于得不得没有什么帮助。若得不到,求也没有用。所以俗语说:“命中八尺,难求一丈。”若是命中注定,即使只差两尺,也求不到。依基督教的立场,从上帝这里说当然最方便,也最清楚。既然上帝创造了世界,他当然知道德福之间该如何配合。所以我们不要悲观,他不会冤枉我们。只要我们行善,总会有幸福的。至于幸福什么时候会来,那可不必管,因为上帝早已安排好了。今生得不到,来生总会得到。所以康德必须假定灵魂不灭,否则就无来生可言。这样,上帝存在和灵魂不灭就同时得到肯定了。


    但是我们也可以不必这样说。因为这样说,也许只是如此相信而已。就佛教来看,这是戏论,所以现代人就不理会这一套了。可是我们也可以换个说法。在东方,佛教把这个问题表达得最好,这就是圆教问题。圆教就把十法界包括在内了。若是缘理断九,还是不圆。十法界即是天、人、阿修罗、地狱、饿鬼、畜生这六界及声闻、缘觉、菩萨、佛这四界,每一界代表一个法类。这十法界是总说,往下还可以分成三种世间,即国土世间、众生世间和五阴世间。国土世间是我们所处的地理环境;众生世间指有情(living beings)说;五阴世间则指色、受、想、行、识说。这三种世间便概括了一切法。这“一切”不只是逻辑的,还是存有论的(ontological),上帝所创造的全部世界都在内。有人说,上帝只创造了现实世界,他还有许多未创造的世界。但依天台宗,只要是上帝所创造的,都包括在这三种世间里。照莱布尼茨的说法,上帝有许多可能的世界,选了最好可能的(the best possible)给我们,此外还有许多可能的世界没有创造出来。这是西方人的想法,照佛教看,都是戏论。对上帝而言,无所谓“可能”,因为他是无限的。我们不能说:上帝可以创造这个世界或那个世界,也可以不创造。照基督教的说法,上帝为我们人类创造了最好的世界,如果人类瞎闹,他也可以毁了它。这个讲法不行,上帝并没有这种可能或不可能的问题。这些都是戏论,是不入理的。


    凡是上帝所造的,都包括在十法界中。在圆教下讲成佛,是十法界互融而成佛。每一法界都含十法界。佛法界中含有六道众生、声闻、缘觉、菩萨。地狱这一法界也包含天、人、阿修罗、饿鬼、畜生、声闻、缘觉、菩萨、佛在内。十界互融,每一界具十界,总成百法界。每一法界具十如是,遂成“百界千如”(15)。百法界再配上三十种世间,所以说“一念三千”(16)。其实所说就是一切法。就佛法界而言,若要成佛,便要即九法界而成佛,不能离开六道众生、声闻、缘觉、菩萨而成佛。照平常的说法,佛可以化身为地狱、饿鬼,但他不是地狱、饿鬼。地狱、饿鬼只是他的化身。他不但可以化身为观音菩萨,还可以化身为大象、狮子、天龙八部、童男童女。但这样的说法并不是圆教。化身是显神通,佛需要神通时才显,不需要时就不显。这不是圆教,而是权教。照圆教的说法,九法界中没有任何一个法界可以去掉,成佛非就这里成不可。这样岂不是能保住地狱等法界的存在,而使之有必然性吗?若是化身,则没有必然性,要显就显,不显就不存在了。圆教所代表的,是上帝那个层次,这里就是绝对。在此,法的存在之必然性整个给保住了。但是,上帝的事与我们不相干,所以康德始终肯定德与福间的关系是综合关系。所谓“综合”,是对我们人类而言。德福一致的观念在我们的现实人生中根本不能呈现,其可能性只有靠上帝的存在来保障。我们的实践理性只是要求它,其必然性只是要求上的必然性。我们根本不能呈现它,只有上帝才能。这样就把人与上帝分开了。如果德福一致的保障放在上帝那里,那么它们的关系永远是综合的。但这是从我们人类的立场来看。若是从上帝的立场,从“神眼”(divine eye)来看,这关系却是分析的,因为上帝有智的直觉(intellectual intuition)。但上帝是上帝,与我们人类不相干。人类没有智的直觉,故对于人类的思考而言,德福之间的关系是综合的。这样一来,这最高善虽然有意义,但却不能豁然开朗。


    然而,如果我们不把法的存在之保障放在上帝,而放在“圆佛”(perfect buddha),把上帝化掉而转为圆佛,那就不同了。因为一切众生皆可成佛。并且成佛不仅有逻辑的可能,还有真实的可能。因此,不管我们眼前能不能成佛——照禅宗讲,我们当下就能成佛,当下就能呈现圆善;但即使不像禅宗这样说,而照着圆教这个思路去想——圆善还是能豁然开朗。这与将保证放在上帝那里不同。保证若在上帝那里,那是上帝的事:若在佛法身这里,则是我们的事。所以圆教中的德福一致并非综合命题,而是分析命题。因为“即九法界而成佛”的“即”是必然的。我们平常认为地狱、饿鬼、畜生是很苦的,哪有幸福呢?但圆佛是即地狱、饿鬼、畜生而为佛,在地狱、饿鬼、畜生这里就是德,同时也就是福。佛不是地狱,地狱里没有福,但是当他即地狱这个法界而成佛时,就佛的立场看,地狱就是他的德(佛教称为“功德”),同时也就是他的福,因为他的功德是即地狱而为功德。这时德福才能一致,而这一致是分析的一致。所以,由此而说的“色心不二”是真正的不二。这“不二”是分析的“不二”﹐不是综合的“不二”。


    在康德哲学中,这个观念最好不要直接说成“德福一致”,因为康德并非说这两者一致,而是说这两者间有个恰当的比例。英文本是用“proportionate”这个词而不是用“consistent”这个词;后者才是一致的意思。一说“一致”,我们很容易就想到分析的关系,这就不对了。可是在圆教所表现的圆佛里,德福的关系却是分析的(17)。圆佛的法身、化身、报身三身是一。圆佛法身即三德秘密藏。三德是法身、般若、解脱。般若就是智的直觉。到此,德福一致的观念不是豁然开朗了吗?


    但是佛教只有判教,而没有最高善的观念。讲道德,才有最高善的观念。佛教讲到圆教就停止了,但儒家必须讨论什么是善。善不能从外面的对象上看,所以儒家讲性善,以性善做标准。性善决定一切东西的善或不善——首先决定我们的言行,康德把这种言行当作广义的对象来看,也就是善的东西。在这里,儒家的说法同康德一样。康德将方向扭转过来,也就是向儒家的路子走。所以胡五峰在《知言</a>》中引述其父胡安国</a>的话说:“孟子道性善云者,叹美之辞,不与恶对。”(18)实际上性无善恶,“善”“恶”这两个谓词(predicates)都加不上。因为性是判断其他事物的善恶之标准,这标准不能再根据另一个标准来说它是善是恶,它就是最后的标准。所以,凡可以用“善”“恶”这两个谓词去形容的东西(如行为),都是相对的、有善有恶的;而性之善却是绝对的,因此“无善相”“无恶相”这两个谓词都加不上。所以王阳明</a>说:“无善无恶心之体”(19),也就是这个意思。无善无恶,是谓至善。至善就是绝对善。


    照佛家的判教说,圆教是最高峰。从儒家的立场讲善恶问题,它也有一个圆教,并且其模式也一样——尽管其内容不一样,因为儒家有一套道德哲学。就西方哲学思考的进程说,圆善是最高峰。依康德的说法,全部哲学包括两层立法:就知识一层来说,是知性为自然立法;就道德这一层来说,是意志为自我立法。这两层立法是全部哲学的规模。这也近乎康德所说的哲学之“宇宙性的概念”(cosmic concept)。康德说,我们一般所说的哲学概念都是“学院性的概念”(schstic concept)。但除了这种哲学概念外,还有一种“宇宙性的概念”(20)。所谓“宇宙性的”意指“完整的”。完整意义的哲学包含两层立法,而以善为最高目的。所以西方哲学是以康德这个模型为代表,其他一切片面的、特殊的哲学都可收进这两层立法中。而最高善的概念如果要有必然性,而不只是任意的概念,便只有在圆教所说的圆佛中才能照察出来,这在西方哲学本身是照察不出来的。


    我们在佛教的部分提出了一些重要的问题,这些都是真正的哲学问题,必须当作哲学问题看。即使是语言分析,也必须针对问题去决定问题,而不只是训诂字句。譬如,他们对语言加以分析,决定什么有意义、什么没有意义,这些都是大问题。尽管他们说自己的哲学是小哲学,别人的是大哲学,其实他们的问题并不小。我们不能说这些不是哲学问题,凡是当作一个问题看的,无所谓大小。若说大,通通都大。只有单单训诂字句,那才算小,那根本不是当作哲学问题来看。若是小的,就不能称为概念了。这个“概”字就概括了许多对象。所以,分析哲学家说黑格尔哲学没有意义,这就很难说了。他们说知识才有意义,但知识的范围也不小。关于最高善,我将来想写一部书。这是近年来才想到且透出的,在《现象与物自身》中还说得不够,还没有解决这个问题;那还只是一般性的思考。也许这部书就叫作《圆善论》,到时候会写得比较清楚。


    李明辉记录


    * * *


    (1) 请参阅牟宗三所著的《佛性与般若》(台北学生书局)附录《分别说与非分别说》一文。


    (2) 智者大师《法华玄义</a>》卷十上云:“当知此经唯论如来设教大纲,不委微细网目。”


    (3) 《法华玄义》卷一上云:“今经正直舍不融,但说于融,令一座席,同一道味,乃畅如来出世本怀。”


    (4) 龙树</a>菩萨《大智度论》卷一云:“复次,余经中佛说五众无常苦空无我相。今欲以异法门说五众故,说《般若波罗蜜经》。”所谓“异法门”,即指“不同于分解方式”的法门。请参阅《佛性与般若》第一部第一章第一节。


    (5) 康德之论最高善,主要见于《实践理性批判》第一部第二卷《纯粹实践理性的辩证论》。


    (6) 康德说:“对于今人,最高善的问题似乎已失去用处,或至少已成为仅仅无关紧要之事。”(《实践理性批判》第一部第一卷第二章)


    (7) 此书即A Commentary on Kant’s Critique of Practical Reason.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Chicago, 1960.


    (8) 同上。


    (9) 贝克说:“最高善的概念绝不是一个实践的概念﹐而是理性的一个辩证的理想。”(同上,第245页。)


    (10) 康德说:“最高善的促进是我们意志的一个先天必然的对象,并且与道德法则相关联而不可分离,因此最高善的不可能也必定证明道德法则的错误。”(《实践理性批判》第一部第二卷第二章第一节)


    (11) 关于《缘理断九》之含义,请参阅《佛性与般若》第三部分第一至第三章及《智的直觉与中国哲学》(台北,商务印书馆)第二十章《天台宗之圆教:从无住本立一切法》。


    (12) 《大乘起信论》云:“即此法身是色体故,能现于色。所谓从本已来,色心不二;以色性即智故,无体无形,说名智身;以智性即色故,说名法身遍一切处。”


    (13) Problematic与Possible、Apodictic与Necessary间有一点精微的差别,可参阅《现象与物自身》第四十八页。


    (14) 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一书的《超越辩证论》中检讨各种经由思辨理性发明上帝存在的论证,断定其不可能,故我们唯有转而建立道德的神学。


    (15) 《法华经·方便品》云:“唯佛与佛,乃能究尽诸法实相。所谓诸法如是相、如是性、如是体、如是力、如是作、如是因、如是缘、如是果、如是报、如是本未究竟等。”此即所谓“十如是”。智者大师《法华玄义》卷二上云:“此一法界具十如是,十法界具百如是,又一法界具九法界,则有百法界、千如是。”


    (16) 智者大师《摩诃止观</a>》卷五上云:“夫一心具十法界,一法界又具十法界,百法界,一界具三十种世间,百法界即具三千种世间。此三千在一念心。若无心而已,介尔有心,即具三千。”


    (17) 按:牟师曾告余曰:“此处几句话有问题,一致不一定是分析的,圆教下是否可说是分析的亦有问题。”详见《圆善论》第六章(台北学生书局)。


    (18) 见《四库全书》本《知言》卷四。明程敏政</a></a>刊本于《知言》六卷后附朱子《知言疑义》一卷及《附录》一卷,而删其正文中见于《知言疑义》之重文。故在程本及同一系统之朝鲜本和刻本中,此言均不见于正文,而见于所附《知言疑义》中。《四库全书》所收《知言》六卷、《附录》一卷系采永乐大典</a>本,为宋刊原本。《知言疑义》亦见于《宋元学案</a>·五峰学案》及《朱文公文集》卷七十三。


    (19) 阳明四教句云:“无善无恶心之体,有善有恶意之动,知善知恶是良知,为善去恶是格物。”见阳明《传习录</a>》卷三及《年谱》嘉靖六年九月条下。


    (20) “宇宙性的概念”“学院性的概念”见《纯粹理性批判》中《超越方法论》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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