坊記

3个月前 作者: 廖平
    鄭《目録》云:「名曰《坊記》者,以其記六藝之義,所以坊人之失者也。此於《别録》屬通論。」沈約曰:「《月令》取 《吕氏春秋</a>》,《中庸</a>》、《表記》、《坊記》、《緇衣》皆取《子思</a>子》,《樂記》取《公孫尼子》。」見《隋書·音樂志》。


    子言之: 此子爲先師。據沈約,爲子思,非孔子</a>,故六經外並引《論語》。 「君子之道, 孔子經教。 辟則坊與! 撥亂反正,如障狂瀾。 坊民 與人同在「野」上。 之所不足者也。 不足,謂不足于禮,放辟邪侈也。坊與《表記》對。表以觀善,坊以遏惡。 大爲之坊, 坊爲水堤,因水漲高下,設坊堵御之,爲止亂。表則樹立標準,以示趨向。《坊》、《表》二記一如</a>慎罰,一如新民。 民猶逾之, 言嚴其禁,尚不能止,况不禁乎?〇坊因水立法,水有特别高過于坊,則坊不能御。 故君子禮以坊德, 道之以德,齊之以禮。 刑以坊淫, 道之以政,齊之以刑。 命 命謂天命,如所謂《定命録》。《孟子</a>》:「有命焉,不謂性也。」 以坊欲。」 「欲」謂枉利力征經營,知命則不妄求。


    子云: 引先師説,故下引及《論語》。 「小人貧斯約, 《論語》:「小人窮斯濫矣。」 富斯驕; 恃財逾分。 約斯盜, 不能安貧約,變爲盜。 驕斯亂。」 由驕生亂,無德不能處境。 禮者, 野人無禮,徑情直行。 因人之情 由人程度而作,非由外至。 而爲之節文, 辨尊卑,别同異。 以爲民坊者也。 以太過言之。 故聖人之制富貴也, 海外流弊,富者愈富,貧者愈貧。中史所云富者田並阡陌,貧者家無立錐。聖人定制,雖不能遂化貧富爲一,然不平之中,略有平意,故有地均、均令制。 使民富不足以驕, 如下章限制。 貧不至於約, 井田貧者足以自贍。 貴不慊 嫌疑敵君。 於上, 决嫌疑,别尊卑。 故亂益亡。 貧富均平則止亂。〇注:此節文者,謂農有田里之差,士有爵命之級也。「慊」或作「嫌」。正聖人制爲富貴貧賤之法。富者居室丈尺、俎豆衣服之事須有法度,不足至驕也。貧者制農田百畝,桑麻自贍,比閭相賙,不令至于約也。貴,卿士之屬也,君制其禄秩,隨功爵而施,則貴臣無復恨君薄于己也。益,漸也;亡,無也。爲亂之道漸亡也。不言賤者,從可知也。


    子云:「貧而好樂, 四字當因上章而衍。 富而好禮, 齊以禮。 衆 諸侯地大民衆。 而以寧者, 歸寧乃邦。 天下 合天下爲三萬里。 其幾矣。」 幾,讀爲《周禮》「九畿」之「畿」。帝用服制,皇大一統,乃用畿制。 《詩》云:「民之貪亂, 優勝劣敗,弱肉 注 强食。 寧 寧服在十四等。《傳》:「懷德爲寧。」 爲荼毒。」 《書》:「蠻夷猾夏。」 故制國 方伯以上。 不過千乘, 封地方三百一十六里。 都城不過百雉,家富不過百乘。 方百里。孟獻子百乘之家,方伯、三卿千乘,三卿分之,各方百里、百乘。 以此坊民, 以此諸侯、卿、大夫以程度言,猶爲民。 諸侯猶有畔者。 如春秋列國。〇注:古者方十里,其中六十四井,出兵車一乘,此兵賦之法也。成國之賦千乘。雉,度名也。高一丈、長三丈爲雉,百雉爲長三百丈、方五百步,子男之城方五里。百雉者,此謂大都,三國之一。


    子云:「夫禮者, 《曲禮》詳矣。 所以章疑别微, 《春秋》之法,名器不可假人,决嫌疑,别同異。 以爲民坊者也。」 海外之民質勝于文,上下、衣服、宫室、文物、器械不大分别,故主自由,無貴賤之等,故易于釀亂。聖人特立坊以救之。 故貴賤有等, 海外藩屬等差不明。 衣服有别, 衣服同等無差别。 朝廷有位, 海外不言南北面,不分上下,混同一視。 則民有所讓。 不足者仰而企之。〇注:位,朝位也。劉氏臺拱曰:「以下三十章言禮以坊德。」 子云: 《公羊》大一統説。 「天 指日系世界。 無二日, 一日統八行星。 土 指地球言。 無二王, 讀爲「皇」。三皇統全球,若三千里之王,則有八十一矣。 家無二主, 列國大夫爲家,其臣稱爲主。 尊 如《春秋》天王治國。 無二上, 以一王統二伯,以二伯統八方伯,九州之内無二尊。 示民有君臣之别也。」 譯海外學説,欲廢去君臣二字名辭。不惟野人有君,禽獸亦各有主。 《春秋》不稱楚、越 當作吴。 之王喪, 齊家學。 禮,君 諸侯。 不稱天, 王乃稱天王,帝乃稱天子。 大夫不稱君, 稱主。 恐民之惑也。 謂不書葬也。《春秋傳》曰:「吴、楚之君不書葬,辟其僭號也。」臣者天君,稱王 注 爲天王,稱諸侯不言天,辟王也。大夫有臣者稱之曰主,不言君,辟諸侯也。此皆爲使民疑惑,不知孰者尊也。《周禮》曰:「主友之讐視從父昆弟。」《正義》:「《春秋》不稱楚、越之王喪,謂書卒不書葬也。若書葬,則稱葬某王,辟王之名,故不書葬。」 《詩》云:「相彼盍旦,尚猶患之。」 注:盍旦,夜鳴求旦之鳥也。求不可得也,人猶惡其欲反晝夜而亂晦明,况於臣之僭君,求不可得之類,亂上下,惑衆也。此逸《詩》也。言夜是闇時,此鳥意欲反夜而爲旦,猶若臣之奢僭,欲反下而爲上也。


    子云:「君不與同姓同車, 先王先公子孫有繼及之道者也,其非此則無嫌也。僕右恒朝服,君則各以時事,唯在車同服爾。陳可大曰:「不同車,遠害也。篡弑之禍常起於同姓,故與異姓同車則不嫌。」 與異姓同車不同服, 淆亂耳目。 示民不嫌也。」 禮:三公尊,所以必與主異面。 以此坊民, 中國之民得此坊而水患平。初如寒熱病,以温補清泄之藥救之,父子相傳,高曾連繼,至於二千餘年,舊日病狀已久消滅,無踪跡可尋,或反怪此等藥味爲無用之品。《記》曰「以舊坊爲無用而棄之」,則坊之爲功大矣哉! 民 民猶瞑盲,既謂其惷愚,亦謂太遠,不可得見聞,故謂之「冥冥在下」。鄒衍驗小推大之法,由儒者九州推之至于人之所不覩,此由中國以推海外,由《王制》以推《周禮》之法也。中外進化程度亦如人幼稚壯老之情形,彼此莫相同,凡幼稚之狀態皆爲老大所必經,不能飛渡,亦不能出乎範圍。中國舊服之,古方久已無用,海外此病傳染方深,同病相憐,轉以持贈,談虎色變,聞者定當發猛省也。 猶得同姓以弑其君。 弑君代立,如魯桓、宣。


    子云:「君子 文明進化與草昧野人相反。 辭貴不辭賤, 不争權。 辭富不辭貧, 不争利。 則亂益亡。」 競争爲草昧學派禍亂多,乃立坊以救之,坊立而水患止。 故君子與其使食浮於人也,寧使人浮於食。 注:「亡,無也,食謂禄也。在上曰浮。禄勝己則近貪,己勝禄則近廉。」方性夫曰:「賤不貪貴,貧不慕富,則無争奪之禍矣,故亂益亡。」夫權輿之無餘,不害爲賢者。《伐檀》之素餐,君子所不爲。浮,與「行浮於名」之「浮」同。 子云: 説養老法。 「觴酒豆肉,讓 敬老以養口。 而受惡,民 酋長。禽獸貴壯賤老。 猶犯齒。 禮立少長之儀,民不敬老。 衽席之上, 朝廷之位。 讓而坐下, 貴者坐,賤者下,而不分差等,聖人乃立此坊。 民猶犯貴。 賤貴。 朝廷之位,讓而就賤, 如王南面,三公則北面,相嫌則遠,别朝廷,序爵非可讓。 民猶犯君。」 决别嫌,疑猶有未革之事。 《詩》云: 此皆斷章之法,非《詩》本旨。 「民 海外。 之無良,相怨一方。 放利而行多怨。 受爵不讓, 如朋黨争權利。 至於己斯亡。」 《正義》:《詩·小雅·角弓》之篇。言小人在朝,共相怨恨,各在一方,不相往來,又受爵不讓,至於滅亡。引之者,證上每事須讓也。方性夫曰:「禮六十以籩豆有加,故觴酒豆肉以犯齒言。三命不齒。席於尊東,故衽席之上以犯貴言。族人不得以其戚戚君,故朝廷之位以犯君言。禮以卧者爲衽,坐者爲席,合言之,一也。」


    子云:「君子 君子與野人反。又君子、野人如《春秋》中國、夷狄。夷狄進于中國則中國之,中國退爲夷狄亦夷狄之,唯人自取。 貴人而賤己,先人而後己, 野人先己而後人,貴己而卑人。 則民 即野人之進步者。 作讓。」 以此坊民,民皆知舍争競而相讓。 故稱人之君曰君, 《論語》:「異邦人稱之曰君夫人。」 自稱其君曰寡 《老子</a>》孤、寡、不穀。 君。 稱諸異邦,曰寡小君。〇揚子曰:「自後者人先之,自下者人高之。」蓋謂是矣。 子云: 草昧之初,專尚勢力,貴生而賤死。凡中國、外藩、土酋風俗,諸書詳矣。 「利禄 如戰陳論功行賞。 先死者 急封以慰死者。 而後生者 注 , 生死以性命分之。 則民不偝; 人死情斷之風可息。 先亡者 其人有功,因事亡佚;或德澤在民,遷徙他職。 而後存者, 存與亡先後同,有功德者因人存而先之。 則民可以託。」 注:「言不偷於死、亡,則於生、存信。」王氏念孫曰:「不偝,謂不偝死者而棄其老弱,所謂上恤孤而民不倍。可以託,謂可以大事相託。」下文「民猶偝死而號無告」,觀鄭注云云,正與此相反。 《詩》云: 經爲撥亂之書。 「先君 已死。 之思, 思以通之。 以畜寡人。」 愛人及烏之意。 以此坊民, 野人草昧,堅持無鬼之論,以鬼神有知坊之。 民 已坊之民爲中國,未坊之民爲海外。坊者何?禮義也。禮義非由外設,由心而生。中土由海中成陸,在五大州之先,如四弟之長兄,故文明占地球之先。草昧之初,專意生活程度,弱稚難與爲言,此孔子所以不生于堯舜三代之時者,以其時人民程度尚未足與言禮義也。至于春秋時代,飽食暖衣,大致與今西人等,孔乃降生,以立經教,先就三千里設爲小標本,故中國當時之民可以言禮義,乃與之言禮義。至于今三千年,初由魯、衛以推九州,由九州以推外藩,由外藩以推海外,乘桴浮海,正其時也。此「民」蓋謂海外耳。 猶偝死 凡言猶者,即其本象。民俗皆偝死,誨 注 之以鬼神説,而利令智昏,反其故常。 而號無告。 《孟子》:窮民無告。


    子云:「有國家者, 横强之世,諸侯紛争,利己損人,以鄰爲壑,在中國如戰國是。 貴人 讀作「仁」。 而賤禄, 即孟子以仁義答利國之説。 則民興讓; 民專言利,如賈長沙疏,則無親;去利言仁以坊之,則禮讓可興。 尚技而賤車,則民興藝。」 注:「言人君尚賢者、能者,而不吝於班禄賜車,則讓道興。技猶藝也。」 故君子約言,小人先言。 注:「言人尚德不尚言也。『約』與『先』互言也。君子約,則小人多矣;小人先,則君子後矣。」《正義》:「小人行在於後,必先用其言;君子則後言先行。」


    子云: 野蠻專制,文明 注 。議院,經制别由議院改良數十百倍者。 「上酌民言, 「天視自我民視,天聽自我民聽」。畏天敬民,視民語如天言。 則下天上施。 施所言政令。人之于天,以道受命,于人以言受命。君代天宣化,民以君命爲天道。 上不酌民言, 人言不足恤。 則犯也; 《論語》「好犯上」。 下不天上施, 犬馬、寇仇與手足、腹心,其理相同。 則亂 《論語》「好作亂」。 也。故君子信讓以蒞百姓, 酌民言,其初爲議院。 則民之報禮重。」 《中庸》:「篤恭而天下平。」 《詩》云:『先民有言,詢於芻蕘。』」 先民,謂上古之君也。詢,謀也。芻蕘,下民之事也。言古之人君將有政教,必謀之於庶民,乃施之。


    子云:「善則稱人, 「人」讀作「天」,下二「人」字同。天爲鬼神、卜筮,與君親配,爲三達尊。凡所引皆爲皇帝事實,二《詩》二《書》爲天人之别。 過則稱己, 此爲人謀不臧。 則民不争。善則稱人, 讀作「天」。《詩》、《書》天命、天佑,凡休祥、富禄皆歸于天。 過則稱己, 有災異則自修省。 則怨益亡。」《詩》云:「爾卜爾筮, 卜筮爲《洪範》稽疑學。《易》曰:「人謀鬼謀。」卿士、庶民爲上下議院,卜筮則不敢恃人謀,决之于天。 履 指四方之民。 無咎言。」 無言,即怨益止。


    子云: 泰西宗教家尚株守尊天之説,政治、格致家則恒反對,尚不知神道設教之義也。 「善則稱人 注 , 讀作「天」。 過則稱己, 《洪範五行傳》以五事爲綱,凡災異皆自責。 則民讓善。《詩》云: 《詩》爲天學。 『考卜惟王, 讀作「皇」。皇與天道直接,鬼神飛身往來,不用卜;上下阻格,以誠相通,用卜筮。 度此鎬京。 鎬京,借昆侖爲喻,出地高一萬五千里也。《易》高尚即得玄黄,則不在六合以内矣。 惟龜正之, 歸功于天命,卜定其議。 武王成之。』」 以人力助成之。天出號令,武王不過司法而已。


    子云: 此説專爲臣言。所謂與子言孝,爲君者不得據以責臣;又當用其道,善則稱臣,過則稱己,乃爲兩得。 「善則稱君, 臣以君爲天,由一天而推三本。 過則稱己, 忠與孝對。泰西學説既無孝字思想,于忠字尤所深惡。此初離覊勒,犬馬寇讐之聲口,故其説欲天下絶君字之名辭,更何有于忠?不知各國于君之名辭雖去,其實必有所歸。且中土之恒言曰「虐我則仇」,師曠、伍胥之説,吾非不以爲是,然其下又云「撫我則后」。如其易暴虐而爲神明,愛民如赤子,久之相習,民有不愛之如父母者乎? 則民作忠。 《春秋·襄十九年》:晉士匄帥師侵齊,至穀,聞齊侯卒,乃還。《穀梁傳》:「君不尸小事,臣不專大名。善則稱君,過則稱己,則民作讓矣。士匄外專君命,故非之也。然則爲士匄者,宜奈何?宜墠帷而歸命乎介。」 《君陳》曰: 《大學》「平天下」章歷引《書》、《楚書》、舅犯、孟獻子,皆不在《尚書》中。《百篇》序據此立《君陳篇》名,乃作僞。 『爾有嘉謀嘉猷,入告爾君于内, 此君陳爲外諸侯,不在寰以内。 女乃順之 與天下同宣德化。 于外, 《尚書》:「雖爾身在外,乃心罔不在王室 注 。」 曰:此謀此猷, 推行因君矣,並以謀歸之。 惟我君之德。 不分君美,如後世焚諫草。 於乎! 此嘆美歸善于君之詞,非君自贊君也。 是惟良顯哉!』」 《書》「股肱良哉」。


    子云:「善則稱親, 子以父爲天,由一天以推三本。 過則稱己, 國學在先,家學在後。野人以下皆有國,士君子先有家學。或以家小國大、先家後國者,非也。 則民作孝。 孝爲孔子薪傳,經爲孔子創作。以孝爲六經中心點,統括百行。説詳《孝經凡例》。 《大誓》曰: 《大誓》即《牧誓》之别名。《牧誓》有經有傳,傳今在《逸周書》。諸書所引有不在經文者,皆屬傳。漢人以傳配而行,名爲後得《泰誓》。 『予克紂,非予武,惟朕文考無罪。 革命進于無君,故以尊父合言之,救民水火,革命亦所以爲孝。 紂克予,非朕文考有罪,惟予小子無良。』」 注:「《大誓》,《尚書》篇名也。克,勝也;非予武,非我武功也;文考,文王也;無罪,則言有德也;無良,無功也。此武王誓衆以伐紂之辭也。」


    子云:「君子弛其親之過,而敬其美。」 《孝經》:「將順其美,匡救其惡。」 《論語》 既引《論語》爲説,則上之云云 注 非孔子,明矣。 曰:「三年 《論語》立言多有别解,諸書引用則就文解釋。 無改於父之道, 此指可以改、可以無改者言。 可謂孝矣。」 《采風記》:西人不能譯孝字,以尚無此字思想與名辭。孔子以前之中國,當亦如今西人,孔子乃作《孝經》。故《孝經》之作,天地震動。使如俗説,則亦如今文昌《勸孝歌》耳,何足爲經!大惡不待三年,大美不須更改,《春秋》毁泉臺是也。 高宗云: 《無逸篇》中所引《百篇》序别爲一篇,妄也。 「三年其惟不言。 孔子之制禮,皆有所託。三年不言,託于高宗,自必因有事實,乃始託之。不然,亦不必屬高宗矣。然高宗不言之故或非因喪,故哀公、子張屢以是事爲問。《論語》所記答辭曰:「何必高宗,古之人皆然。」使古人皆然,經承襲之,固不足爲經,弟子何以又發問?故知此爲微言。古人皆然者,謂《堯典》耳。《經》云「三載,四海遏密八音」。以實事言,《春秋》時實無三年喪期;以經制言,則《堯典》已通行矣。 言乃讙。」 春秋以前不行三年喪,在喪不去官,故春秋世官,父死子繼,父老子代政,父死即于本年出使,以衰斬當使臣,孟子亦在喪赴官,此世族政治之法。《春秋》譏世卿,乃斷父子不相繼世位之制,又立喪禮:有喪則去官,居喪不與外事。三年之喪,君不呼其門,公卿以下不世。居喪去職,不與外事可也,若天子、諸侯與不世之公卿不能。因尊卑而異其禮,故乃創爲三年不言、冢宰攝政之喪制,託始高宗。


    子云:「從命不忿,微諫不倦,勞而不怨,可謂孝矣。 注:「微諫不倦者,子於父母尚和順,不用鄂鄂。」《論語》曰:「事父母幾諫,見志不從,又敬不違,勞而不怨。」《内則》曰:「父母有過,下氣、怡色、柔聲以諫;諫若不入,起敬起孝,説則復諫。」此所謂不倦。陳可大曰:「一説『忿』當作『怠』。聽從而不怠,語意正與此同。」王氏念孫曰:「一説是也。怠與倦義相近,謂久而不衰也。《大戴禮·曾子</a>立孝篇》曰:『微諫而不倦,聽從而不怠。』語意正與此同。《内則》:『子婦孝者、敬者,父母舅姑之命,勿逆勿怠。』若從命而不忿戾,未得爲孝也。」王氏引之曰:「高誘注《淮南·精神篇》:勞,憂也。此承上『微諫不倦』而言,言諫而不入,恐其得罪於鄉黨州閭,孝子但心憂之,而不怨其親也。」 《詩》云:『孝子不匱。』」 注:匱,乏也。孝子無乏止之時。《正義》:「是《大雅·既醉》,美成王告太平之詩。」


    子云:「睦於父母之黨,可謂孝矣。 黨謂父族母族,衆矣,而尤以兄弟爲重。春秋以前,倫常之學未立,風氣大約同今泰西。五倫之中,略言朋友、君臣、父子、夫婦,所謂三綱,或頗極力反對之,兄弟則在若有若亡之間。經創立家學,故重孝道。父母之所愛敬,亦愛敬之,至于犬馬盡然,而况于人乎?而况于兄弟乎?故由孝以推之,而各得其所也。 故君子因睦以合族。 同宗合族。姓氏之學,西人所略,經立家學,乃言敬宗收族也。 《詩》云:『此令兄弟, 海外兄弟如路人,經乃以此進之。 綽綽有裕; 兄弟相助以成家。 不令兄弟, 其不善者如海外。 交相爲瘉。』」 每以兄弟爲病。


    子云:「於父之執, 父執友。 可以乘其車,不可以衣其衣,君子以廣孝也。」 注:「父之執,與父執 注 志同者也。可以乘其車,車差遠於身者也,謂今 注 與己位等。」《正義》:「若尊卑懸絶,不可傳同車服。」方性夫曰:「於父之執,猶且如此,則孝之所及廣矣,故曰以廣孝也。」


    子云:「小人 進化所謂庶人。 皆能養其親, 凡野人不養老人,則有禮當養親。 君子 資格在卿大夫,加人不止一等。 不敬, 德彌進者養彌隆。 何以辨?」 無以稱君子之名,此孝分等級之説。


    子云:「父子不同位, 注:同位尊卑等,爲其相褻。 以厚敬也。 禮:父子異宫而居,所以申子</a>之孝,謂有孫則異宫而居,則訂禮以後之小别。《商鞅</a>傳》:「秦國有夷狄風,父子同居,男女無别。」則同居當爲異居。蓋秦當時如今海外,父子不相收養,男女成立已後,異財别居,如同路人。故草昧父子異居,言其不同財、不相養。定禮以後,亦有父子異宫者,乃使子别居,以申其孫之孝思。 《書》云:『厥辟不辟,忝厥祖。』」 辟,君也;忝,辱也。爲君不君,與臣子相褻則辱先祖矣。君父之道也。尊,嚴也;厥,其也。〇海外無家學,有名無姓,與單于同。經立家學,乃詳譜牒、姓氏、祖宗、孫曾。至於海外各邦,父子且有不相聞問,至於祖孫,更無從詰究;其久留中國者,或頗仿中國法,亦言姓氏、祖宗。能中國則中國之,此當急引長。


    子云:「父母在,不稱老。 文詳《曲禮》。 言孝不言慈。 今反對三綱者皆言慈不言孝。父父子子各有其道,凡爲父者不患不慈,非立坊則道不明也。 閨門之内, 門以内恩掩義。 戲而不歎。 恐致親不歡。 君子以此坊民, 中外之俗,其愛子女之心理同。外人則親不收恤,如路人然,故專以孝作坊。 民猶有薄於孝 外俗原無老老之俗,反其初。 而厚於慈。」 但如其常,即是厚也。


    子云:「長民者,朝廷敬老,則民作孝。」 上老老而民興孝。〇注:長民,謂天子、諸侯也。


    子云:「祭祀 海外無祭先之禮。 之有尸也, 事死如事生。 宗廟 海外無宗廟之制。 之有主也,示民有事也。 事亡如事存。 修宗廟,敬祭事,教民追孝也。 《論語》慎終追遠。 以此坊民, 坊民忘先。 民猶忘其親。」 注:「有事,有所事也。」方性夫曰:「尸設於祭祀之時,主藏於宗廟之内,故於祭祀言有尸,宗廟言有主也。事死如事生,事亡如事存,所以示民。」有事追孝,與《祭統》言追 注 養繼孝同義。


    子云:「敬則用祭器。 注:「祭器,籩、豆、簋、鉶之屬也。有敬事於賓客則用之,謂饗食也。盤、盂之屬爲燕器。」 故君子不以菲 從質之義。 廢禮,不以美没禮。 注:言不可以其薄不及禮而不行禮,亦不可以其美過禮而去禮。禮主敬,廢滅之是不敬。 故食禮,主人親饋,則客祭; 敬主人親行。 主人不親饋,則客不祭。故君子苟無禮,雖美不食焉。 君子不享多儀。 《易》曰:『東鄰 文家。 殺牛,不如西鄰 質家。 之禴祭,寔受其福。』《詩》云:『既醉以酒,既飽以德。』以此示民, 示與表同。《表記》立爲標準,以示民趨向,所以勸誘之。《坊記》則新建堤坊以捍御狂瀾,所以禁遏淫溢也。 民猶争利而忘義。」 坊立則效。凡「民猶」云云,皆謂秦漢以下,若春秋,則尚無坊。不言水災,且大言之,則《地形訓》三十六民本指海外而言。中國古有水患,因坊而得救。以今日言,舊坊幾于無用,群思去之,海外之民有水患,浩浩滔天,下民昏墊,遠來乞援,不得不以舊坊示之。是凡言「民猶」云云者,謂中國爲小坊,尚將推之全球,立爲大坊也。


    子云: 此條三事,皆海外所無,經初創以示教者。 「七日戒, 致齊七日。 三日齊。 散齊三日。 承 注 一人焉以爲尸, 立尸之法。 過之者趨走,以教敬也。 注:戒謂散齊也,承,猶事也。 醴酒 醴最淡。 在室, 室最貴。 醍酒在堂, 次酒在中。 澄酒在下, 甘酒在堂下。 示民不淫也。 「禹惡旨酒」。〇注:「淫猶貪也;澄酒,清酒 注 也。三酒尚質不尚味。」 尸飲三,衆賓飲一, 以多寡分。 示民有上下也。 注:「上下,猶尊卑也。主人、主婦、上賓獻尸,乃後主人降,洗爵獻賓。」 因其酒肉,聚其宗族, 祭以收族法。 以教民睦也。 注:言祭有酒肉,群昭、群穆皆至而獻酬之,咸有薦俎。 故堂上觀乎室,堂下觀乎上。 方氏苞曰:「事尸於室中者,主人、主婦也。待事於堂上者,長賓、長兄弟也。觀禮堂下者,衆賓、衆兄弟也。賓長、長兄弟有加爵,皆獻尸於室中。」 《詩》云:『禮儀卒度,笑語卒獲。』」 注:「卒,盡也。獲,得也。言在廟中者不失其禮儀,皆歡喜得其節也。」《正義》:「《詩·小雅·楚茨》之篇」。


    子云:「賓禮每進以讓,喪禮每加以遠,浴於中霤,飯於牖下,小斂于户内,大斂於阼階,殯於客位,祖于庭,葬于墓,所以示遠也。 鬼道遠。〇注:「遠之所以崇敬也。阼或爲堂。」《正義》:「按鄉飲酒禮,主人迎賓,至門,三辭,至階,三讓,皆主人先入登。是賓禮每進以讓。」 殷人弔於壙, 殷人鬼。 周人弔於家, 不遠弔生及哀。 示民不偝也。」 注:「既葬,哀而哭踊,于是弔之。」


    子云:「死,民之卒事也, 墨與殷爲野,人用之,爲從先進。 吾從周。 注:「周於送死尤備。」 以此坊民, 《孟子》:「蓋上世嘗有不葬其親者。」海外喪禮,略如經説堯舜以前。再以經説大坊之。 諸侯猶有薨而不葬者。」 背殯士會諸位,如宋子、衛子、陳子。〇《正義》:「殷人即壙上而弔,于送死太簡。周人孝子反哭,至家乃始弔,是情理備具。」方性夫曰:「自浴于中霤之下,皆喪禮示遠之事。弔于壙,即《檀弓》所謂殷既封而弔也。弔於家,即所謂反哭而弔也。」


    子云:「升自客階,受弔于賓位,教民追孝也。 注:「反哭,時也。既葬矣,猶不由阼階,不忍即父位也。」《正義》:「知反哭時者,《既夕禮》云:乃反哭。入,主人升自西階,是也。」 未没喪,不稱君, 《白虎通》説。 示民不争也。故《魯春秋》記晉喪曰:『殺其君之子奚齊, 以子繫于父,以示父爲子天。 及其君卓。』 獻公没,奚齊已立,不稱君而繫之父,曰君之子。以父統子,雖父死子立,猶如此,以明父爲子天之義。卓子逾年已稱君,與上義不合,當屬衍文。 以此坊民, 以父爲子天,父母在,不得私其身與財産。春秋以前,初無此法,孔子撥亂世,乃新立此坊。 子猶有弑其父者。」 謂六朝以下,如元凶劭、隋煬是也。春秋弑君父者多矣,此無坊之世則然,經因此而立坊,其後遂少,見此經撥亂之功也。或疑元凶劭、隋煬在孔經之後,疑孔前實行六經,周衰,其法不行,進化之中,寧無退化?不知元凶劭、隋煬人面畜鳴,本爲鴞怪,當世不齒,皆不得死所,不似春秋時代人民樂從,安然無恙之不一而足也。


    子云:「孝 海外無忠孝名義,先教以孝,乃推于君。 以事君, 移孝作忠。 弟 海外不敬老。 以事長, 長謂長官,爲官屬例。 示民不貳也。 《詩》:「無貳爾心。」人各有父兄,與君長官義分相同,然朝廷義掩恩,君尊于父,長貴于兄,一入仕宦,則父兄壓于君長,言公義詘私恩。 故君子有君 君臣無故。 不謀仕, 不貳心于外。 唯卜之日 有故而去。無位于國,卜所適之國。 稱二君。 禮言舊君有服,已去未仕之日,乃有二君,若仕新君,則又一心于新君。 喪父三年, 《禮經》:父至尊也。 喪君三年, 《禮經》:君至尊也。 示民不疑也。 君父同。〇《尚書》:「百姓如喪考妣,三載四海遏密八音。」 父母在, 父子同居,子以父爲天。 不敢有其身, 海外學説以人爲國民,身爲國有,父母不得干涉。以孝立教,乃知身爲父母所有,《孝經》云「身體髮膚,受之父母,不敢毁傷」是也。 不敢私其財, 海外父子異財,父有養子之義務,父老亦自食其力,經教則子統于父。 示民有上下也。 注:「身及財皆當統于父母也。有猶專也。」 故天子 諸侯之于天子,如子之于親。 四海之内 《素問》所謂六合以内。 無客禮, 諸侯雖自主封地,不敢以天子爲客,惟敵國乃有客禮。 莫敢爲主焉。 天子至侯國館于廟,升自阼階。 故君適其臣, 此諸侯適卿大夫。 升自阼階,即位於堂, 以主自居,卿大夫不敢以爲客。 示民不敢有其室也。 注:「臣亦統於君。」 父母在,饋獻 《曲禮》作「三賜」,「三」字誤,當爲饋賜。 不及車馬,示民不專也。 注:「車馬,家物之重者。」 以此坊民, 當時無君父之義,故設此坊,今則當推之海外矣。 民猶忘其親而貳其君。」


    子云:「禮之先辭而後幣帛也,欲民之先事而後禄也。 注:「此禮謂所執之摯以見者也。既相見,乃奉幣帛以修好也。或云:禮之先辭而後幣帛。」 先財而後禮 先後之間分意尚。 則民利, 注:「財,幣帛也。利,猶貪也。」 無辭而行情則民争, 注:「辭,辭讓也;情,主利欲也。」 故君子於有饋者,弗能見則不視其饋。 注:「饋,遺也。不能見,謂有疾也;不視,猶不内也。」 《易》曰:『不耕穫,不菑畬,凶。』以此坊民, 争競之風,以爲事皆自利,而不言義。 民猶貴禄而賤行。」 注:「行猶事也。言務得其禄,不務其事。」陸農師曰:「弗能見,非特有疾而已。若陽貨歸孔子豚,弗見;孟子由鄒之任,見季子,由平陸之齊,不見儲子,是也。」


    子云:「君子不盡利 海外競争,專以奪利爲優勝,富者愈富,則貧者愈貧。 以遺民。 此貧富當 注 《周禮》土均、均人。《論語》「不患寡而患不均」,留有餘以待人。 《詩》云:『彼有遺秉,此有不斂穧, 不盡取。穧,子賜反。 伊寡婦之利。』 注:「言穫者之遺餘,捃拾所以爲利。」 故君子仕則不稼, 不兩利,有取則有所舍。 田則不漁, 務本則不逐末。 食時不力珍。大夫不坐羊,士不坐犬。 《大學》:「伐冰之家,不畜牛羊。」〇注:「食時,謂食四時之膳也。力,猶務也。天子、諸侯有秩膳。古者殺牲,食其肉,坐其皮,不坐犬羊,是不無故殺之。」 《詩》云:『采葑采菲,無以下體。德音莫違,及爾同死。』 葑,芳容反。菲,房尾反。 以此坊民, 海外亦如戰國,一言利之風俗,朋友、夫婦皆以利交,故優勝劣敗,弱肉强食,故秦稱爲虎狼之國。飽暖以後,故進之以仁義,而坊其争。 民猶忘義而争利, 中國當時亦言利而不言義,必大同以後,世界進化,争競豪捝之事革而不用。如賈子疏,文帝時民俗猶争利,而不知恩義,導之以禮教,而後教化行。 以亡其身。」 利與害鄰,争利者忘害,所謂利令智昏。


    子云:「夫禮,坊民所淫, 《曲禮》:「聖人爲禮,使人自知别于禽獸。」 章民之别, 《禮記》:「禮始于男女有别。」 使民無嫌, 草昧之初,男女無别,自由結婚,禍亂無極。聖之立坊,以救其亂萌也。嫌,嫌疑也。 以爲民紀者也。 《禮經傳》曰:「禽獸知有母而不知有父。野人曰父母何算焉?」庶人之所以别于禽獸、野人者,在男女有别。 故男女無媒 媒妁所以禁自由。春秋以前亦如外邦,無媒妁。 不交, 不得結婚。 無幣 制爲六禮,以正夫婦之倫,首納幣。 不相見, 見指親迎,非男女以幣則可相結納。 恐男女之無别也。 重男女之會,所以遠别於禽獸也。 以此坊民, 婚禮男女之大坊。 民猶有自獻其身。 未定婚禮之先,人皆自由相許,如《春秋》季姬遇鄫子于防,使鄫子來請己是也。制以禮後,暴男泆女閒猶不免自獻,《孟子》所謂不待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詩》云:『伐柯 今本作析薪。 如之何? 按:「柯」蓋别一條,與《考工記·車人》之「柯」不同,故毛作「析薪」。 匪斧不克。娶妻如之何?匪謀不得。』 初無媒,立坊以後乃如此。經語所以震聾瞶。此語海外聞之,則如震雷也。 『蓺麻如之何?横從其畝。取妻如之何?必告父母。』」 劉氏臺拱曰:「以下六章言刑以防淫。」按:海外男女平權,經乃扶陽抑陰,使男外女内,皆各得所。


    子云:「娶妻不取同姓, 草昧多血族相婚,酋長自貴其種,更自相婚嫁,男親王娶女親王是也。聖人制禮,乃分别種族,惡同喜異。《左傳》「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外國近詳種學,專以發明斯旨。 以厚别也。 其遠爲防絶種,其近則防争殺,且以自别于禽獸,故禁血族爲婚,中律已通行二千餘年矣。 故買妾 海外學説,一夫一妻,不置妾;經重繼嗣,乃置媵。 不知其姓,則卜之。 注:「妾言買者,以其賤。」士庶妾恒多凡庸,有不知其姓。 以此坊民, 此在立坊之前,爲當日通行實事,據經乃譏之。 《魯春秋》猶去夫人之姓 不言孟姬。 曰 謂曰「繫」注之。 『吴』, 《春秋》但書孟子卒,直同宋女矣。後人不必知爲娶同姓,故先師傳受,讀此孟子曰繫吴字,故《論語》云「謂之吴孟子」。 其死曰『孟子卒』。」 或疑《論語》「吴孟子」三字爲昭公自稱夫人之辭,不知國君于夫人無直呼姓氏之禮。春秋時娶同姓,天下通行,不以爲非。孔子作經,乃始譏之。所云「吴孟子」,即指《春秋》書法而言,非昭公辟其姓,特目吴也。〇《春秋》哀十二年《左傳》:「夏五月,昭夫人孟子卒。昭娶于吴,故不書姓;死不赴,故不稱夫人;不反哭,故不言葬小君。」


    子云: 外人男女相友,賓主酬酢,並無同姓異姓之别,此主外賓言。 「禮,非喪祭,男女不交爵。 《記》曰「非祭非喪,男女不相授受。」 以此坊民, 海外男女無别,燕會之際,女主與男賓酬酢,男主亦與女賓酬酢,酒以結歡,禍亂稠叠。故經饗、食、燕三禮皆無女主賓,所以撥亂反正,挽其殺劫也。 陽侯猶殺繆侯而竊其夫人。 此事當亦在孔子前,然孔經雖立,當時並未通行,故孔子云「經成而世愈亂」,則或在立坊以後也。 故大饗 《禮經》鄉飲酒即饗禮。 廢夫人之禮。」 饗禮無女主。〇王氏引之曰:「繆當讀爲蓼,聲相近而假借也。《淮南·氾論篇》:『陽侯殺繆侯而竊其夫人。』高注曰:『陽侯,陽陵國侯也。蓼侯,皋陶之後,偃姓之國侯也。今在廬江。』按:漢始有陽陵侯傅寬,古無陽陵國侯也。閔 注 二年《春秋》:齊人遷陽。杜注曰:『陽,國名。』則古有陽國。」


    子云: 《記》曰:「夫婦有義,而後父子有親;男女有别,而後夫婦有義。」故禮始于别男女。今海外男女自由,天生子满街,不治宗廟,享親不言神,不言非族,與土司酋長略同。 「寡婦之子,不有見焉, 此言男女之别,並及於新納交其子者。 則弗友也, 文詳《曲禮》。 君子以辟遠也。 辟嫌遠患。 故朋友之交, 男與男爲友,男有外事,須朋友。至于婦女無外交,不言朋友一倫。 主人不在, 獨女眷在。 不有大故,則不入其門。 私人則有嫌。 以此坊民, 立男女之坊。 民猶以色厚 當作「亂」。 於德。 海外子不養親,故婦人不以養子爲事。法國丁口大滅,此滅種之道也。《孟子》:「不孝有三,無後爲大。」外人頗嗤其説,其得失可覩矣。經術創祭祀以事其先,則貴血脈。重血脈,則必先别男女。故雖朋友之母,亦必致其謹,朋友妻室,更無論矣。


    子云:「好德如好色。 食色天性,《禮經》立坊以禁亂,又立表以勸善,移其好色之心以好德,雙方並進之法也。 諸侯 立法自貴者始。 不下漁色, 凡草昧之世,如猓玀,皆自貴種人,黑骨不與白骨通婚姻。又如日本女親王嫁男親王,其風氣至今猶未革除,争捝妒殺,積爲禍害。經撥其亂,立爲同姓不昏以格絶之。至于諸侯禁其下嫁漁色,亦所以遠别也。〇注謂不内取於國中也。内取國中,爲下漁色。昏禮始納采,謂采擇其可者也。國君而内取,象捕魚然,中網取之,是無所擇。 故君子遠色,以爲民紀。 如昏禮不稱主人。 故男女授受不親, 注:「不親者,不以手相與也。」《内則》曰:「非祭、非喪不相授。」則女受以篚,其無篚則皆坐奠之而後取之。 御婦人則進左手。 注:「御者在右前,左手則身微偝之。」 姑、姊妹、女子子已嫁而反, 孔子以前,如齊桓姑、姊妹不嫁者七人;非僅不嫁,謂自相匹配耳。又如諸兒之事,在當日亦如海外,視爲常禮,經已立,乃以爲怪耳。 男子不與同席而坐。 男女同姓,其生不殖。海外種學頗爲發達,然未能實踐。經則雖骨肉隔絶之以遠嫌。 寡婦不夜哭。 注:「嫌思人道。」 婦人疾,問之,不問其疾。 注:「嫌媚略之也,問增損而已。」 以此坊民, 内嫌同姓異姓。 民猶淫泆 指異姓。 而亂於族。 指同姓。〇海外近慕華風,游歷中國,婦女亦知遠恥,此當引進之,故《坊記》初坊中國之亂,爲小用之,今坊全球之亂,爲大用之。


    子云: 春秋時奪婚之事多矣,甚至見于家庭。外國結婚以後,别有所見,而改約者猶多。 「昏禮, 孔子所訂。 壻親迎, 親迎所以免奪婚事。 見於舅姑, 海外婦于舅姑尤視同路人,終身不相見者多矣。此當引進之者。 舅姑承子以授壻, 親自交接。 恐事之違也。 違,謂奪攘反覆,不能達婚姻之目的。〇王氏念孫曰:「孔曰『承』爲『承奉』,非也。承者,引也,言引女以授壻也。」《漢書·賈誼傳》:『人主胡不引殷、周、秦事以觀之也?』《大戴記·禮察篇》引作『承』。是『承』即『引』也。」 以此坊民, 春秋使人迎娶,多爲道淫攘奪。 婦猶有不至者。」 至,謂至夫家。親迎以後,在途或别有事。故海外小説記婚殺之事,禍變奇離,多出意計之外。


    注  肉:原作「内」,據文意改。


    注  王:原作「天」,據文意改。


    注  者:原脱,據《禮記·坊記》補。


    注  誨:原作「海」,據文意改。


    注  文明:原作「明明」,據文意改。


    注  人:原誤作「天」,據《禮記·坊記》改。


    注  室:原作「堂」,據《尚書·康王之誥》改。


    注  云云:疑當作「子云」。


    注  與父執:三字原脱,據《禮記·坊記》鄭注補。


    注  今:原作「令」,據右引鄭注改。


    注  追:原脱,據《禮記·祭統》補。


    注  「承」上原衍「齊」字,據《禮記·坊記》删。


    注  清酒:二字原脱,據《禮記·坊記》鄭注補。


    注  當:原作「黨」,據文意改。


    注  「也」、「閔」二字原脱,據《經義述聞》卷一六「陽侯」條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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