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左氏古經説義疏卷六

3个月前 作者: 廖平
    文公 文公惡,《春秋</a>》惡之,曰「文無天」。


    元年,春,王正月,公即位。 繼正即位,正也。殯已即位矣,再言即位,緣終始之義,一年不二君,故踰年乃言之。


    二月,癸亥,日有食之。 食晦日不言晦,《公羊》言朔不言晦,如日食例。


    天王使叔服來會葬。


    王使内史 天子大夫以采氏,不用實字。此爲内史,乃六大天官。 叔服來會葬。 《穀梁》以王子虎、叔服爲一人,一説爲二人,與本《傳》同。《人表》有内史叔服,是班氏亦用本《傳》説。○《周官》内史治内王伯,外史治外皇帝。


    閏三月,非禮也 注 。歸餘于終。 閏在十二月之後,《周官》所謂「終月,王居門中」,即《玉藻》「闔左扉,王立于門中」,非在門中居一月,十二月必遷居十二室。


    夏,四月,丁巳,葬我君僖公。 諸侯踰年稱爵不稱子。當以踰年爲斷,杜氏以葬爲斷,非也。


    夏,四月,丁巳,葬僖公, 天子會葬賜謚,故諸侯葬而後舉謚。舉此一見以明之。 緩。 杜以爲并閏七月乃葬。此《傳》從僖末年移補。


    天王使毛伯來錫公命。


    王使毛伯衛來錫公命。 繼立童子,君乃來錫命,公壯當不來錫。書錫桓公命,明追錫之禮;錫文公命,明無來錫,當往受之。按,即世子繼立還珪之禮。


    晉侯伐衛。 晉屢伐鄭,衛只一伐,衛以後事晉專也。定以後三侵衛,大夫主政也。


    晉襄公既祥, 王事在祥外。 使告于諸侯而伐衛,及南陽。 據此伐有諸侯之師,不言者,隱見例。 先且居曰:「效尤,禍也。請君朝王,臣從師。」晉侯朝王于温。 外如不書。 先且居、胥臣伐衛。 大夫伐而目晉侯者,以起前大夫受命目君,歸其權于諸侯。 五月,辛酉,朔, 《傳》有月、日、朔,《經》無之。 晉師圍戚。六月,戊戌,取之。獲孫昭子。 不言圍獲者,爲晉諱,且爲衛諱也。


    叔孫得臣如京師。 京師非王城,其以「如」言之何?師可言如。諸侯曰師,天子曰京師。


    叔孫得臣如周拜。 天子來錫命,文不自朝而使人,宜諱之,不諱者,在喪也。


    衛人伐晉。 卿不書者,貶之也。


    衛人使告于陳,陳共公曰:「更伐之, 指晉非再伐鄭。 我辭之。」 衛報伐示强,而陳爲請和。 衛孔達帥師伐晉, 孔達,衛執政者。下有殺孔達以説于晉事。 君子以爲古。古者,越國而謀。 《曲禮》:「越國而問,必告之以其制。」言此以譏之。


    秋,公孫敖會晉侯于戚。 大夫專會諸侯之始。


    晉侯疆戚田, 晉伐衛取戚,敖帥師會伐。 故公孫敖會之。 不言伐衛,内衛也。不叙諸侯,爲晉諱也。


    冬,十月,丁未,楚世子商臣弑其君頵。 詳《世家》。


    商臣以宫甲圍成王,王請食熊蹯而死,弗聽。丁未,王縊。諡之曰「靈」,不瞑;曰「成」,乃瞑。 商臣之惡極矣,楚子亦失道矣,桓公之盟曰:「無易樹子,無以妾爲妻。」楚卒皆日,大夷也,與吴月相起,故有正無變。


    公孫敖如齊。


    穆伯如齊,始聘焉,禮也。 文公初立而聘。 凡君即位, 此例内外同。 卿出并聘, 内如穆伯,外如吴季子是也。謂已葬之後,未葬不行此禮,毛伯求金稱使,《傳》曰「王未葬」,是使卿當在葬以後。 踐修舊好,要結外援, 結援大國。 好事鄰國, 敵體之禮,如今外交國際法。 忠信卑讓之道也。忠,德之正也;信,德之固也;卑讓,德之基也。 《公羊》何《注》以爲三年之喪,使卿出聘與《傳》同。


    二年,春,王二月,甲子,晉侯及秦師戰于彭衙,秦師敗績。 晉主秦客,晉大秦小,以晉及秦,正也。


    秦孟明視帥師伐晉,以報殽之役。二月,晉侯禦之。甲子,及秦師戰于彭衙,秦師敗績。 此言日言敗,以下不言者,甚之也,以晉、秦之戰爲已亟矣。○秦、晉自殽以後十二交兵,秦不紀事,惟見入都、來聘、滅庸、會蜀弟、出奔五事。


    丁丑,作僖公主。 《異義》曰:「主者,神象也。孝子既葬,心無所依,所以虞而立主以事之。惟天子、諸侯有主,大夫無主,尊卑之差也。卿大夫無主者,依神以几筵,故少牢之祭但有尸無主。三王之代,小祥以前主用桑者,始死尚質,故不相變。既練易之,遂藏于廟以爲主祭。」


    書,不時也。 此栗主也,或讀僖《傳》爲緩作主,非禮也。據當在前年十一月,後時三月,故曰「不時」。


    三月,乙巳,及晉處父盟。 何以不言公?諱與大夫盟也。


    晉人以公不朝來討, 公立不朝晉。 公如晉。夏,四月,己巳,晉人使陽處父盟公以恥之。 晉侯不自盟公,使大夫以辱公。晉大夫不稱,于齊大而晉小。二伯一也,齊大而晉小;八方伯一也, 内大而外小;内方伯一也,陳、衛大而鄭小,楚大而吴小;卒正一也,曹、莒、邾大而滕、薛小;王後一也,宋大而杞小。于同之中又有異焉。 書曰 凡言「書曰」,皆有加損,非常義。 「及晉處父盟」, 不氏。 以厭之也。 去氏者,貶,使如微者。大國大夫尊,故嫌。貶則如小國大夫,不嫌矣。 適晉不書, 盟公不見,又當先書公如晉。 諱之也。 因恥辱不書,諱國惡,禮也。《春秋》爲親者諱恥,二《傳》同。


    夏,六月,公孫敖會宋公、陳侯、鄭伯、晉士縠,盟于垂隴。 伯者大夫始專會盟,至襄三年而諸侯失政。○不日者,以臣會君,不以信許之,疾始之義也。


    公未至。 在晉。 六月,穆伯會諸侯,及晉司空士縠盟于垂隴, 扈不叙不名,此叙名者,垂隴遠,扈近。 晉討衛故也。 以上臨下乃曰討。 書士縠, 卿不會公侯,士縠當書人。 堪其事也。 清之盟不實其言,卿不書,士縠堪守此盟,故特書之。臣在君下,亦其次也。 陳侯爲衛請成于晉,執孔達以説。 不書執者,略之。達,行人。


    自十有二月不雨,至于秋七月。 據僖篇,春正月不雨,夏四月不雨。秋七月雨,文歷時乃言不雨,無志乎民者也。


    八月,丁卯,大事于太廟,躋僖公。 董子説:「躋僖公,逆祀,小惡也。」本《傳》爲大惡。


    逆祀也。 《公羊》:「逆祀,先禰而後祖也。」《穀梁》:「逆祀,則是無昭穆也。」


    冬,晉人、宋人、陳人、鄭人伐秦。 皆大夫也,不稱名氏者,貶。


    晉先且居、宋公子成、陳轅選、鄭公子歸生伐秦,取汪及彭衙而還,以報彭衙之役。 秦伐晉取彭衙。 卿不書, 據尊晉侯。卿不書。 爲穆公故,尊秦也, 穆公能用孟明,故尊之。 謂之崇德。 《公羊》引《秦誓》以爲尊秦穆者,誤。


    公子遂如齊納幣。


    襄仲如齊納幣,禮也。 禮謂納幣使人之爲得禮,不關喪娶事。 凡君即位, 《傳》言即位娶元妃爲君必行之禮,不必謂在喪中娶也。 好舅甥,修昏姻,娶元妃, 即位後娶者謂元妃,大子妻不立爲后與夫人,故紂與微子同母,兄微子先生,不爲太子。 以奉粢盛, 真周禮喪中祭例娶元妃,《春秋》喪中不娶不祭,故譏喪中娶與祭也。 孝也。 禮,祭必夫婦親之,君率卿,夫人率世婦舂米,奉宗廟粢盛事。 孝,禮之始也。 譏喪娶之説,二《傳》已明,《傳》故略也。


    三年,春,王正月,叔孫得臣會晉人、宋人、陳人、衛人、鄭人伐沈。沈潰。 伯國大夫會諸侯大夫伐國始此。沈,豫州國。後滅于楚。


    莊叔會諸侯之師伐沈,以其服于楚也。 近楚,故事楚。 沈潰。 潰不日,滅乃日。 凡民逃其上曰潰, 不曰入沈而曰沈潰,以自潰爲文。 在上曰逃, 逃當爲叛。 《公羊》:「國曰潰,邑曰叛。」賈、潁以爲舉國而潰,一邑曰叛。在下曰潰,鄆潰是也;在上曰叛,諸大夫叛是也。


    夏,五月,王子虎卒。 外諸侯大夫不卒,天子大夫尊乃卒。王臣多矣,獨卒此,兼以明王子猛之爲嫌。○王臣尊同諸侯,例得卒,而卒僅三人,各有細例。二《傳》後師説以本不得卒,因事乃卒,非矣。此與記災小國大夫舊説皆誤。


    夏,四月,乙亥, 王臣卒以月爲例,故《經》無日。 王叔文公卒。 稱王叔,是先王之子,于時王爲從父。 來赴,弔如同盟, 如同盟,謂内臣待以外諸侯,非謂未同盟會待之如同盟。魯有赴弔之事,《傳》因《經》文赴説之,如季札來、韓宣子來,不因觀樂、觀《春秋》乃書。 禮也。 禮讀如例,謂《經》例。國際法。○《穀梁》以爲叔服,或又以爲嘗執重以守,或説同《傳》。《公羊》「新使乎我」,亦不必指叔服,如以尹氏卒爲魯主,亦不見《經》,當以《傳》説爲正。


    秦人伐晉。 方伯不言伐二伯,秦夷狄,故六伐四言「人」,貶也。不言秦伯者,皆從稱「人」見矣。○秦居雍州,王畿</a>也。畿内封九十三國,不見外諸侯,東遷後,《經》王臣仍氏舊采。《春秋》存西京,秦爲留守,天子反蹕,仍食王臣,故不見小國。


    秦伯伐晉,濟河焚舟, 志在必勝。 取王官及郊。 不書,略之。 晉人不出。遂自茅津濟,封殽尸而還。 封殽尸,爲發喪哭之。 遂霸西戎,用孟明也。 言霸西戎,不許爲伯之辭。


    秋,楚人圍江。 言圍者,滅之漸。江者,荆州國。楚六卒正 注 ,江、黄、申、弦、隨、麋。


    楚師圍江。晉先僕伐楚以救江。 伐楚救江皆不書,辟下陽處父之師。見處父,故不見先僕。大國乃言圍,楚强,有大國辭。


    雨螽于宋。


    秋,雨螽于宋,隊而死也。 《公羊》「死而隊」,與《傳》文異義同。


    冬,公如晉。 公如晉,朝二伯也。晉初伯,如虢公之貳于楚。


    十有二月,己巳,公及晉侯盟。


    晉人懼其無禮于公也, 爲處父盟故。 請改盟。 君親自盟。 公如晉,及晉侯盟。 此與盟于長樗同,彼盟在外,此在國,因前處父盟,故再爲此盟。


    晉陽處父帥師伐楚以救江。 《公》、《穀》無「以」字。方書公與晉侯盟,即言陽處父,以此見上不言氏爲厭之。


    冬,晉以江故,告于周。 既告于周,則諸侯皆告矣。 王叔桓公、晉陽處父伐楚以救江, 王叔不書,諱也。晉以大夫主兵,故爲之諱,且無功也。 門于方城,遇息公子朱而還。 伐江聞晉師起而解,故晉亦還。


    四年,春,公至自晉。 此公如繫事而後盟,與來聘盟同,故以如晉致。


    夏,逆婦姜于齊。 不稱氏,譏血族爲昏。婦者,有姑之辭,譏娶母黨。魯六世娶齊女,所謂「自桓以下娶于齊」。


    逆婦姜于齊, 不言逆者,微不足道。 卿不行,非禮也。 據此是四世娶齊。 君子是以知出姜之不允于魯也,曰:貴聘 公子遂納幣。 而賤逆之, 卿不行,大夫往。 君 小君。 而卑之, 《公羊》以爲大夫女,既立爲夫人,又以大夫女卑之。 立而廢之,棄信而壞其主, 内主。 在國必亂,在家必亡。不允宜哉!《詩》曰:「畏天之威,于時保之。」敬主之謂也。


    狄侵齊。 狄,晉也。避二伯相伐,故託之狄。


    秋,楚人滅江。 遠國也。《春秋》亡國五十二:虞、虢、邢、鄅、温、滑、戴、許、梁、巴、隗、麋、徐、沈、胡、申、項、弦、譚、遂、宿、郭、萊、巢、州來、厲、舒、六、江、黄、蓼、舒鳩、鄀、紀、成、極、蕭、州、穀、鄧、郜、盛、鄟、偪陽、陳、蔡、潞氏、陸渾戎、甲氏、留吁,備書以示戒。


    楚人滅江, 江爲齊桓同盟。 秦伯爲之降服,出次,不舉,過數。 言秦穆以譏齊桓。 大夫諫,公曰:「同盟滅,雖不能救,敢不矜乎?吾自懼也。」 同盟不以見《經》爲據。杜于諸侯卒名不名以見《經》爲據,非也。 君子曰: 《春秋》之義。 「《詩》曰:『惟彼二國, 二伯,指晉。 其政不獲。 上無二伯。 惟此四國, 四岳方伯。 爰究爰度。』 保護。 其秦穆之謂矣 注 !」 《詩》本不謂秦穆,借以見意。


    晉侯伐秦。


    秋,晉侯伐秦,圍邧新城, 秦哀江滅,而晉不救江而伐秦,惡之。 以報王官之役。 《傳》在楚人滅江以前者,跳書也,非因告在後。


    衛侯使甯俞來聘。 記衛使聘,明衛爲方伯也。


    衛甯武子來聘。 衛言聘二,一爲公孫剽,一爲甯俞。其後甯殖逐衍,甯喜弑剽,皆此先見。


    冬,十有一月,壬寅,夫人風氏薨。 《公羊》説妾子立得稱夫人。上堂稱妾,屈于適;下堂稱夫人,尊于國。云子不得爵命父妾 注 ,得爵命其母,以妾在奉,授于尊者,有所因緣也。


    成風薨。 此當言風氏卒,以僖用致夫人,故《經》書如夫人之儀。


    五年,春,王正月,王使榮叔歸賵,且含 注 。 《穀梁》:王不稱「天」,無天而行。以待人妻之禮待妾,不若于天,故去「天」也。


    王使榮叔來賵且含。 《傳》言「且」,别一事,例由《經》「且」字出。


    三月,辛亥,葬我小君成風。 成風爲僖公母。


    王使召伯來會葬。 賈子「畿内稱王」説非,當據《穀梁》補之。


    召昭公來會葬, 會葬之禮于鄙上。譏其遲,已葬而後至也。 禮也。 會葬妾母,非禮;會葬使人爲禮。


    夏,公孫敖如晉。 記大夫如晉,見文不事齊,四年侵齊,與齊相仇。


    秦人入鄀。 鄀,梁州國,梁有若水,因名。起秦之滅鄀也。○《世本》:「若水國名鄀,昌意後降居。」


    初,鄀叛楚即秦, 言叛,即叛新附而歸舊屬。 又貳于楚。夏,秦人入鄀。 國介秦、楚之間,與巴、庸同。


    秋,楚人滅六。 六者,徐州國。滅六,譏其不事大以致滅亡。


    六人叛楚,即東夷。 東夷,徐州國。 秋,楚成大心、仲歸帥師滅六。 言六不言蓼,略之。一州只見七卒正,餘不見。


    冬,十月,甲申,許男業卒。


    六年,春,葬許僖公。


    夏,季孫行父如陳。 如陳又如晉,兼使也。兼使不言遂,致公命也。


    臧文仲以陳衛之睦也,欲求好于陳。夏,季文子</a>聘于陳,且娶焉。 《史記》:季友母陳女,季子奔陳。今又娶于陳。


    秦伯任好卒, 《史記·年表》用《左氏》説,以爲因用三良,故不書其卒。○秦,夷狄,不卒,自此至終四記卒、兩見名、兩不名。 以子車氏之三子奄息、仲行、鍼虎爲殉。 以爲賦則非作,而子車奄息、仲行、鍼虎全與《詩》文字同;藉《詩》之名氏言之,非秦之殉者真名氏。 皆秦之良也,國人哀之,爲之賦《黄鳥》。 言賦,則非作。 君子曰:「秦穆之不爲盟主也,宜哉!」 此《左氏》不以秦爲二伯之證。


    秋,季孫行父如晉。


    季文子將聘于晉,使求遭喪之禮以行。 謂使人卒于道致命之禮,非謂晉君喪。 其人曰:「將焉用之?」文子曰:「備豫不虞, 或據此以疑與豫凶事之證。按,《説苑》引《穀梁傳》説「庚戌,天王崩」引天子七月而葬,七日而殯,至士庶二月而葬,二日而殯皆何以然?曰:禮不豫凶事,死而得治凶服,衣衰飾,修棺椁,穿窆宅兆,然後哀文成;知非謂未死而弔。 古之善教也。」


    八月,乙亥,晉侯驩卒。


    晉襄公卒。 大夫專政自文世始。《論語》:「天下無道,則禮樂征伐自諸侯出 注 。自諸侯出,蓋五世希不失矣。」隱、桓、莊、閔、僖爲五世,諸侯失而大夫得。又云:「自大夫出,四世希不失矣。」文、宣、成、襄爲四世;大夫失而陪臣得,「三世希不失矣」,爲昭、定、哀。下章「禄之去公室五世矣」,如自諸侯出。「政逮于大夫四世矣」,上五、四互易。四又誤爲十也。


    冬,十月,公子遂如晉。葬晉襄公。 月在如上,同月也。大國例日月者,譏二月不及禮也。


    襄仲如晉,葬晉襄公。 如晉會葬,事二伯之禮。取卒之月加于如上,見以葬如也。


    晉殺其大夫陽處父。 此射姑殺,歸罪于君者,兩下相殺不志夫《春秋》。


    九月,賈季使續鞫居殺陽處父。 當云射姑殺。 書曰 孔子</a>書之。 「晉殺其大夫」, 稱國以殺,不以兩下相殺之辭言之。 侵官也。 《公羊》:稱國以殺,罪累上,君漏言也,譏處父剛愎取禍。言侵官,明其無死罪也。


    晉狐射姑出奔狄。


    十一月,丙寅,晉殺續簡伯,賈季奔狄。 言狄言奔者,真狄也。


    閏月,不告月,猶朝于廟。 《春秋》閏月皆在十二月之後。


    閏月 中氣不皆在歲末,孔子改制乃歸之歲末,《周禮》所謂「終月」,《傳》所謂「歸餘于終」是也。 不告朔, 二《傳》言不當視朔爲異禮,非也。禮,閏月視朔,降于常月,《玉藻》「闔左扉,王立門中」,不出門到明堂,此禮降于常月者。二《傳》言「不告」即謂禮降于常。傳言告者,譏其棄時。三《傳》同,無異禮也。 非禮也。 告乃朝廟,不告則朝可以已。猶者,可以已之辭。


    七年,春,公伐邾。 爲須句事伐之。


    間晉難也。 晉有喪君立君事,故魯乘間用兵。背盟違信,譏之也。


    三月,甲戌,取須句。 僖取不日,此日,惡之也。《傳》以須句爲國。


    取須句,置文公子焉 注 ,非禮也。 與僖二十二年《傳》相起。曰:「春,伐邾,取須句,反其君,非禮也。」彼已立,故曰「君」,此公子未立,故曰「置」。


    遂城郚。 郚,齊邑。言城者,取之齊也。不言伐齊者,方深怨于邾,又啟釁于齊,所以致下伐,故不言伐取,亦不言伐齊也。


    夏,四月,宋公王臣卒。 宋三世不葬,三世無大夫也。葬爲臣子事,賊不討不葬,是無臣子也。


    宋成公卒,于是公子成 莊公子。 爲右師,公孫友爲左師, 目夷子,桓族。 樂御爲司馬, 戴族。 鱗矔爲司徒, 桓族。 公子蕩 桓公子。 爲司城,華御事 戴族。 爲司寇。 此成公爲御所攻以後,六卿中無穆襄之族,因爲亂,盡討之。 昭 當爲成字。 公將去群公子, 此追叙成公見弑之故。群公子謂穆、襄近代公子。 穆、襄之族 成公弟御爲襄族。 率國人以攻公,殺公孫固、公孫鄭 杜以固、鄭爲莊公孫。 于公宫。六卿和公室,樂豫舍司馬以讓公子卬。 此事在後,爲下殺大夫、司馬不名發。《傳》卬爲昭公弟,故豫讓之。 昭公即位 此言即位,則以前所攻殺非昭公明矣。 而葬。 葬成公也,不書,削之。


    宋人殺其大夫。 宋殺大夫不名,與曹相比,尊卑俱不名。方伯之大夫乃名。


    書曰「宋人殺其大夫」, 君不言弑而書卒,大夫不言弑及,又不書名。 不稱名,衆也, 衆者,據一人立説,謂穆襄之族殺之,非君殺之。《穀梁》以無君之辭,是不稱名起其弑也。 且言非其罪也。 書人以殺,是討賊辭,今殺者不名,是無君辭。討者書人,爲衆辭。二者皆衆,則「人」不爲討罪矣。


    戊子,晉人及秦人戰于令狐。


    戊子,敗秦師于令狐。 晉人潛師夜起,秦未陳而書戰者,《經》不以陳、未陳爲例。晉大秦小,不以直敗爲文,晉無信也。不言敗,略之也。


    晉先蔑奔秦。


    己丑,先蔑奔秦,士會從之。 二《傳》以晉人即先蔑,以師奔秦,《左氏》以先蔑逆雍,早出在秦,戰晉人乃趙盾。本《傳》爲長。


    狄侵我西鄙。 狄者,齊。齊乃言鄙,不言齊,爲内諱,以此狄齊起餘之狄。魯文世,齊四伐我,狄亦四侵齊,相起見意。


    狄侵我西鄙, 狄從齊爲惡,故以狄目之。 公使告于晉。趙宣子使因賈季問酆舒,且讓之。 狄本屬于晉,從齊伐魯,故讓之。


    秋,八月,公會諸侯、晉大夫盟于扈。 孫氏説,此君幼大夫會諸侯正例。


    齊侯、宋公、衛侯、陳侯、鄭伯、許男、曹伯會晉趙盾,盟于扈,晉侯立故也。公後至, 公至在後,得與其事,故書公。公不與則不書,盟黑壤是。 故不書所會。 《公羊》:「諸侯何以不序?大夫何以不名?公失序也。公失序奈何?諸侯不可使與公盟,眣晉大夫使與公盟也。」 凡會諸侯不書所會,後也。 十五年《傳》:與而不書,後也。二「凡」同,專説本條,不可推于他條。凡諸侯已會,公後至,則不序諸侯而總目之。全《經》只一書,二「凡」專釋此一《經》。 後至不書其國, 不書所會國,但目諸侯。 辟不敏也。 襄二十六年澶淵之會,《傳》「向戌不書,後也」,此外例。


    冬,徐伐莒。 徐,州舉也,不記事,爲莒記之也。


    徐伐莒。莒人來請盟。 不書,略之。


    公孫敖如莒涖盟。


    穆伯如莒涖盟,且爲仲逆。 不書,略之。


    八年,春,王正月。 《傳》有晉侯使解揚歸匡戚之田于衛事。


    夏,四月。 《傳》有秦人伐晉取武城事。


    秋,八月,戊申,天王崩。


    秋,襄王崩。 《本紀》:三十二年,襄王崩,子頃王壬臣立。


    冬,十月,壬午,公子遂會晉趙盾,盟于衡雍。


    晉人以扈之盟來討。 讓其後至,謀再盟。 冬,襄仲會晉趙孟,盟于衡雍, 實不止二國,目二國,餘略之。 報扈之盟也。 内大夫盟皆專盟,此有諸侯。大夫不言,略之。


    乙酉,公子遂會雒戎,盟于暴。 伊雒戎,以地繫之,見非西方戎,乃豫州夷。《春秋》不言要荒,九州夷狄以地繫,所以别于外夷。此遂事,不言遂,尊公子也。盟夷狄不日,則不見爲遂事。


    遂會伊雒之戎。 伊雒戎,國之也。未純于中國,故不純與國辭。 書曰「公子遂」,珍之也。 四日之間再有盟會,一事再見不氏,再出公子以臨夷狄,故曰「珍之」。


    公孫敖如京師,不至而復。丙戌,奔莒。 《公羊》作「不至復,内辭,不可使往也。言如京師,遂公意也。不言出,遂在外也。」


    穆伯如周弔喪, 不至者,從魯遂奔莒,言不至,所以遂公意也。 以幣奔莒,從己氏焉。 受命私從己氏,故先言如莒。惡之,故日,重其事以討之。


    螽。


    宋人殺其大夫司馬。 稱「人」,兩下相殺辭。《帝謨》:皋陶與禹爲司馬、司空,《大學》之好惡。《經》不舉官,見二官明二伯。


    宋襄夫人,襄王之姊也, 于昭爲祖母。 昭公不禮焉。夫人因戴氏之族以殺襄公之孫孔叔、公孫鍾離 孔叔疑爲鍾離字。 及大司馬公子卬,皆昭公之黨也。司馬 《經》以大夫稱鍾離,司馬稱卬,不以大夫包二人。 握節以死, 司馬主兵。節,符節。 故書以官。 宋獨稱公,其臣亦尊,故舉官。他國無此例。


    宋司城來奔。 以司空配司馬爲二伯,如四時之春秋、六家之陰陽、《詩》之《周》《召》、《書》之羲和。


    司城 司城即司空。《傳》宋以武公廢司空。 蕩 桓族,公子蕩。 意諸 公孫壽,意諸子,乃以王父字爲氏。《經》前書蕩伯姬,從後言之。 來奔, 十六年《傳》:司城蕩卒,公孫辭司城,請使意諸爲之。 效節 與握節同。 于府人而出。 還節有禮。 公以其官逆之, 《傳》卿違從大夫,此不降禮,魯以司城逆之。 皆 衍文。 復之。 十一年公子遂如宋,請復之。 亦書以官, 與卬同。 皆貴之也。 司馬、司城二卿書官而不名,以宋用王禮,舉以見三公制。


    九年,春,毛伯來求金。 天子當喪,冢宰攝政,故三年不稱天王使。


    毛伯衛來求金,非禮也。 王者無求,求金甚矣。《公羊》:「文王之法無求而求,故譏之。」 不書王命, 言未王使。 未葬也。 據下葬襄王言,謂其葬時甚近,非已葬則可。《公羊》:「未稱王,何以知其即位?以諸侯踰年即位,亦知天子踰年即位。天子三年然後稱王,亦知諸侯于其封内三年稱子。」


    夫人姜氏如齊。 公不奔王喪而奔妻父母之喪,以文公之行爲已傎矣。如不書,致不言公,諱也。○書此明夫人奔喪禮。


    二月,叔孫得臣如京師。 記大夫如,見使人非禮。○葬同月。日在下,繫本事也。


    辛丑,葬襄王。 《異義》:「《公羊》説:天王喪,赴者至,諸侯既哭,雖有父母之喪,越紼而行事,葬畢乃反。」本《傳》説:「王喪,赴 注 者至,諸侯既哭問故,遂服斬衰,使上卿弔,會葬,以爲得禮。」如此條是。一説:諸侯同姓,雖千里外猶奔喪,與《公羊》同。○天王尊,葬以時爲正例,不與大國同。天子以不葬爲例。


    二月,莊叔如周, 天子崩,公當親奔喪會葬,此譏失禮。 葬襄王。 《白虎通》:「王者崩 注 ,諸侯悉奔喪,臣子悲哀慟怛,莫不欲觀君父棺椁,盡悲哀者。又爲天子守藩,不可頓空,故分爲三部,有始死先奔者,有得中來 注 盡其哀者,有得會喪奉送君 注 者。七月之間,諸侯有在京師親供臣子之事者,有號泣悲哀 注 奔走道路者,有居其國哭痛思慕竭盡所供以助喪事者。是四海之内咸悲,臣下若喪考妣之義。葬有會者,親疎遠近盡至 注 ,親親之義。童子諸侯不朝而來奔喪,明臣子于君父非有老少也。」《穀梁》:「天子記崩不記葬」,必其時也,諸侯記葬不必有時。諸侯有天子喪當奔,不得必其時葬也。


    晉人殺其大夫先都。 稱「人」,討有罪。


    春,王正月,己酉,先都 注 使賊殺先克。 不書都殺克,兩下相殺不志。 乙丑,晉人殺先都、梁益</a>耳。 不言梁益耳,非卿。殺都討其殺克,不與士箕累數。同族相殺,其罪尤重。


    三月,夫人姜氏至自齊。 夫人歸不致,致者,爲公同行也。


    晉人殺其大夫士縠及箕鄭父。 賈氏:「箕鄭父稱及,非首謀也。」


    三月,甲戌, 外殺大夫例時,故《傳》有《經》削。 晉人殺箕鄭父、士縠、蒯得。 蒯得不書,非卿。士縠尊也,與都同罪,分書,都罪尤重。


    楚人伐鄭。


    范山言于楚子曰:「晉君少,不在諸侯,北方可圖也。」 北方四州,如《書》辛、壬、癸、甲。 楚子師于狼淵以伐鄭,囚公子堅、公子尨及樂耳。鄭及楚平。 楚處南,欲求一匡。


    公子遂會晉人、宋人、衛人、許人救鄭。 救,善也,不言者,楚稱「人」已明。


    會晉趙盾、宋華耦、衛孔達、許大夫救鄭,不及楚師。 救至,楚已退,鄭不得救之實。 卿不書, 四國皆書人。 緩也, 救遲,貶之。 以懲不恪。 大夫受命君言,不宿于家,况救人如水火之難。觀望遲延,故貶之,以儆以惰。


    夏,狄侵齊。 上狄齊,此狄内,亦如内與曹同言戎。


    秋,八月,曹伯襄卒。 曹卒不月,由時而月,循環見例。


    九月,癸酉,地震。 以比五土山林。以干支配州,酉屬西。


    冬,楚子使椒來聘。 聘稱荆人,此進稱椒。秦下歸禭稱秦人,十二年聘稱術。秦、吴爲小夷,楚爲大夷。


    楚子使椒來聘。 《公羊》楚無大夫,始有大夫也,許夷狄者,不一而足。聘必名氏,椒不氏,賈氏以爲陋,是。外方伯三見不氏大夫,吴札明其賢,秦術明穆能用人,椒惡其傲。


    秦人來歸僖公成風之襚。 僖公成風者,母以子氏。成風葬已久,其來歸襚,始通也。楚已稱名,秦尚稱人,以見大小。


    秦人來歸僖公成風之襚, 歸者,方伯以上乃言歸。 禮也。 《公羊》:「兼之,非禮也。」本《傳》以爲禮,就贈弔言之。 諸侯相弔賀也, 賀,如下賀楚師。《傳》于聘文多言本事。 雖不當事, 薨已五年,今始歸禭,可見成風之不正,亦以起非實事。 苟有禮焉,書也, 能以禮來,則亦書之。 以無忘舊好。 爲國際法。


    葬曹共公。 時葬,正也。


    十年,春,王三月,辛卯,臧孫辰卒。


    夏,秦伐晉。


    春,晉人伐秦,取少梁。 不書,略之。下伐中國乃書。 夏,秦伯伐晉,取北徵。 《傳》言秦伯,《經》以國舉,惡其撓晉,使楚亂中國。


    楚殺其大夫宜申。 不氏,漸進也。楚殺不稱人,略之。


    五月,殺鬬宜申, 不氏,從小國例。至宣、成有大夫矣。 及仲歸。 不言仲歸,微也。楚稱王,其臣稱王子、稱公;曰「公子」、「大夫」,辭尊居卑,引之于中國也。


    自正月不雨,至于秋七月。 嘉僖勤雨,責文不勤雨,二事相起。


    及蘇子盟于女栗。 蘇子,畿内卿也,不可與王盟。不言其人,爲内諱。


    頃王立故也。 天子之卿四見:尹子、單子、劉子、蘇子。天子出,二公從,二公守 注 ,得四卿。


    冬,狄侵宋。 狄,楚、蔡。


    楚子、蔡侯次于厥貉。 侯何以在子下?楚夷狄,中國從夷不書,一見以明之。


    陳侯、鄭伯會楚子于息。 楚稱王。《春秋》引進之稱子,棄尊就卑,是楚變夷從夏。 冬,遂及蔡侯次于厥貉,將以伐宋。 以南圖北,求爲一匡。


    十有一年,春,楚子伐麇。 《公》作「圈」。楚兼有梁、豫、徐、揚地,故爲大國。


    厥貉之會,麇子 麇,梁州國,秦卒正。 逃歸。春,楚子伐麇, 非十八國會盟不屢數,《傳》言「麇子逃歸」,此隱見例也。大盟會,天下諸侯皆在,故曰「徧至之辭」。楚會盟侵伐,凡荆徐小國如隨、舒、江、黄諸國莫不相從,《經》獨書十九國,故不見之。 成大心敗麇師于防渚。潘崇復伐麇,至于鍚穴。


    夏,叔仲彭生會晉郤缺于承筐。 此大會也。因衛新從楚,以内主之,故不屢數諸侯。


    叔仲惠伯會晉郤缺于承筐,謀諸侯之從于楚者。 蔡、許、陳、鄭、宋皆從楚諸侯,不得而序,故不序。下新城盟,衛、鄭因魯求平,乃序之。


    秋,曹伯來朝。 《春秋》書者皆有所見,此譏未畢喪而朝。


    曹文公來朝, 記曹來之始終,魯與曹無兵事明文,明曹盡禮。 即位而來見也。 凡君即位,卿出列聘,君亦當歷朝。此不言「凡」,與凡同者。


    公子遂如宋。 宋王後,不統方伯,故公不言如,而大夫有聘。


    襄仲聘于宋, 聘王後之禮。 且言司城蕩意諸而復之, 八年《傳》云「皆復之」。○《經》例奔大夫不言「歸」。 因賀楚師之不害也。 《周禮》「諸侯相弔贺」,爲國際法之精進。


    狄侵齊。


    鄋瞞侵齊,遂伐我。 以伐齊遂伐我,知爲長狄。伐我不書,諱也。


    冬,十月,甲午,叔孫得臣敗狄于鹹。 不言師而言敗,直敗一人之辭。


    敗狄于鹹,獲長狄 班氏云:「《穀梁傳》曰;『長狄弟兄三人,一之魯,一之齊,一之晉,皆殺之,身横九畝。斷其首而載之,眉見于軾。』」書此,記異也。 僑如。富父終甥摏其喉以戈,殺之,埋其首于子駒之門,以命宣伯。初,宋武公之世,鄋瞞伐宋,司徒皇父帥師禦之。耏班御皇父充石,公子穀甥爲右,司寇牛父駟乘,以敗狄于長丘,獲長狄緣斯。 當從《魯世家》作武公之世。緣斯早出,非僑如弟兄。 晉之滅潞也,獲僑如之弟焚如。 二《傳》未知其之晉者。 齊襄公之二年,鄋瞞伐齊,齊王子成</a>父獲其弟榮如,埋其首于周首之北門。 《公羊》:「之齊者,王子成父殺之。」 衛人獲其季弟簡如。 二《傳》兄弟三人,不數簡如,數簡如則有四人。 鄋瞞由是遂亡。 「身横九畝」之種族非世界所有,《經》書長狄亦如獲麐,通其意于《大學》,亦如《大學》之言「誠意」,《傳》乃以事實言之。


    十有二年,春,王正月,郕伯來奔。 來奔不月,月者,起非實。郕伯以待人父之道待其子,與射姑同譏。


    郕太子朱儒自安于夫鍾, 太子攝政,出居夫鍾,安于其邑,父病不歸侍養。 國人弗徇。 非其失子道。 春,郕伯卒, 卒在前,《傳》因奔追言之。 郕人立君。 服曰:「改立君。」 太子以夫鍾與郕邽來奔。 服曰郕邽,邑名。一曰郕邽之寶圭。 公以諸侯逆之。 先君故,太子有繼立例。 非禮也, 未成君,不當待以君禮。 故書曰 史當書「郕世子朱儒以夫鍾及郕邽來奔」,孔子修之,不同。 「郕伯來奔」。 非君而書伯,所以識其非禮。 不書地, 三叛以地書。 尊諸侯也。 諸侯出入不言地。《經》以重者爲主,小國大夫來不書,因地乃書。諸侯尊,例得書,遂不言地,嫌爲地乃書之。《公羊》以爲失地君。《傳》云「内已立君」,亦是失地。


    杞伯來朝。 杞雖王後,爲魯屬,故書「來朝」。叙在卒正末,一宋始,一杞終,同者異之。


    杞桓公來朝,始朝公也,且請絶叔姬 不書叔姬來歸,避下成五年叔姬來歸。凡有二見者,多諱其一。 而無絶昏。 再娶内女。成五年書來歸,不書歸于杞,見者不再見。 公許之。 二《傳》以叔姬爲未嫁,本《傳》以已嫁見出,各言一端。


    二月,庚子,子叔姬卒。 内女「卒」,皆已許嫁諸侯。


    叔姬卒, 下再書子叔姬,一時兩子叔姬者,字積于叔,一見已明。 不言杞,絶也。 謂反室。 書叔姬,言非女也。 二《傳》以叔姬爲許嫁未嫁而卒。女子許嫁笄而字,稱叔姬,故《傳》以爲已嫁反室。不言來歸,見不復見。


    夏,楚人圍巢。 巢,徐州國。


    楚令尹太孫伯卒,成嘉爲令尹。群舒叛楚。 《詩》「荆、舒是懲」,巢亦舒之一種。 夏,子孔執舒子平及宗子,遂圍巢。 圍巢而巢服,爲下吴子伐楚得巢卒張本。


    秋,滕子來朝。 滕朝之始。滕與曹内無兵事,以明盡禮。


    滕昭公來朝,亦始朝公也。 此與秦聘並見,明卒正朝而不聘,方伯聘而不朝。


    秦伯使術來聘。 不氏,以小國禮待秦也。前歸稱秦人,此稱術,進之也。言使言聘,起秦爲方伯。


    秦伯使西乞 有氏。 術來聘, 外四州獨三見皆稱使,不言氏,蔡本在豫州,後遷州來故也。 且言將伐晉。 爲下張本。


    冬,十有二月,戊午,晉人、秦人戰于河曲。 《穀梁》:「不言及,晉、秦之戰已亟,故略之。」


    秦爲令狐之役故,冬,秦伯伐晉,取羈馬。 服云;羈馬,晉邑。晉敗,以戰爲文,不以陳不陳爲例。


    季孫行父帥師城諸及鄆。 城言帥師,非城也。本魯取莒邑,諱取,故以城言。


    城諸及鄆, 諸已先見。襄十五年「救台,遂入鄆」。此莒伐魯,圍諸,行父救諸而取鄆也。 書,時也。 以大及小曰及。帥師者,託爲有難。


    十有三年,春,王正月。


    夏,五月,壬午,陳侯朔卒。 背殯出會,不葬。既不葬其父,今又去葬以責之。


    邾子蘧蒢卒。


    遂遷于繹。 遷不書,凡書皆有所見。 五月,邾文公卒。君子曰:「知命。」 因遷而卒。不葬,略之。


    自正月不雨,至于秋七月。 歷三時乃言不雨。與僖比,以見文不憂雨。


    太室屋壞 注 。


    太室 《公羊》作「世室」。 之屋壞。 班氏云:「《穀梁》:世室,魯公伯禽廟,周公稱太廟,魯公稱世室。」 書,不共也。 《公羊》「譏久不修」,《穀梁》「志不敬」,敬與共同。


    冬,公如晉。 有王喪,如晉而不奔喪,惡之。


    公如晉朝。 在外曰「來朝」,在内曰「公如」。此内外例。


    衛侯會公于沓。 此公如衛也。不言如,避朝文。不曰公會衛侯而曰衛侯會公者,明沓衛邑。


    請平于晉。 衛、晉久不和,故晉侵衛,因公請平。《傳》别無晉、衛兵事。


    狄侵衛。 狄,晉也。九年救鄭之後,晉、衛不同盟會,承筐不書衛。故衛因公請平于晉。


    十有二月,己丑,公會晉侯盟。 盟在晉都。凡公如多不言事,此言者,會盟三國,因朝而盟,且起處父伉也。


    公還自晉。 還,事未畢之辭,明棐爲鄭地。


    鄭伯會公于棐。 還從鄭,鄭又與公會。大小同絶往來之文。


    公還,鄭伯會公于棐, 鄭地。 亦請平于晉。 九年,晉救鄭。厥貉鄭與會,承筐不書,鄭故請平。 公皆成之。 明年新城會,公與衛、鄭皆在。


    十有四年。


    春,頃王崩。周公閱 周公,司徒,三公,名閱。 與王孫蘇争政,故不赴。 王不志崩,與諸侯不同葬。 凡崩、薨,不赴, 繼嗣有故,以不赴論,不必實不赴。 則不書; 《經》削之。 禍福 公法慶弔。 不告,亦不書。 《經》例之筆削。 懲不敬也。 《經》例由孔子筆削,若仍舊史,則真斷爛朝報,無足輕重矣。


    春,王正月,公至自晉。 有天王喪,故月之。


    邾人伐我南鄙。 邾在南,故言南鄙。以小犯大,惡邾也。


    邾文公之卒也,公使弔焉, 弔者不必非卿,常事不書也。 不敬。邾人來討,伐我南鄙。 以使致國難,故用人宜慎。


    叔彭生帥師伐邾。 此報前伐,齊屢伐不報者,諱也。凡言狄侵者,皆魯師。


    夏,五月,乙亥,齊侯潘卒。 不葬者,舍弑無臣子辭。○惡其敗先人業,啟夷狄禍。詳《穀梁》注。


    子叔姬妃齊昭公,生舍。 下執子叔姬。二《傳》以爲新嫁,與《傳》異。 叔姬無寵,舍無威。公子商人驟施于國而多聚士,盡其家;貸于公,有司以繼之。夏,五月,昭公卒,舍即位。 此不正,日之何?其不正前見矣。


    六月,公會宋公、陳侯、衛侯、鄭伯、許男、曹伯、晉趙盾。癸酉,同盟于新城。 鄭地。自此盟至昭十三年大盟皆言「同」,晉爲外楚。二伯專言北方諸侯與異盟。下日,同月也。


    從于楚者服, 衛、鄭新來平,陳、許亦在内。惟蔡不叙者,因下有入蔡師,《傳》以爲新城不與之故也。 且謀邾也。 邾伐我,故晉將討之。


    秋,七月,有星孛入于北斗。 《公羊》:孛,慧星也。言入北斗,有中也,記異也。


    公至自會。


    晉人納捷菑于邾,弗克納。 弗,内辭。不克者,可以克;弗克者,不可以克也。義不可納,故以「弗」言之。○漢師以虚字爲説、今據經文傳義補此例。


    邾文公元妃齊姜生定公, 嫡子,齊女所生。 二妃晉姬生捷菑。文公卒,邾人立定公,捷菑奔晉。 求晉立之。 晉趙盾以諸侯之師 《公》以爲郤缺,《穀》以爲郤克。《經》稱晉,各下己意。故三《傳》同源異流,不可歧視。 八百乘 《公羊》同。 納捷菑于邾。邾人辭曰:「齊出貜且長。」宣子曰:「辭順而弗從,不祥。」乃還。 稱「人」,貶也。


    九月,甲申,公孫敖卒于齊。 卒于外,例地國;内乃地地。


    穆伯請重賂以求復, 賂魯君臣。 惠叔以爲請, 文伯子</a>。 許之。將來,九月,卒于齊。告喪,請葬,弗許。 爲下齊人歸喪。


    齊公子商人弑其君舍。 不葬、不日,未成君也。弑而代者以國氏,何以氏公子?州吁、無知,討賊之辭,以其事未成;商人棄疾事已成,稱公子,明其不當立也。


    秋,七月,乙卯,夜, 弑時刻甚詳,不書,略之。據此知《經》日不日有義例。 齊商人弑舍而讓元。元曰:「爾求之久矣。我能事爾,爾不可使多蓄憾。將免我乎?爾爲之。」齊人定懿公, 踰二月事乃定。 使來告難, 《經》以嗣立定乃書,託爲緩告。 故書以九月。 赴遲不能補書本月,故書奉赴告之月。


    宋子哀來奔。 宋大夫貴同天子卿,故孔父稱字,子哀稱子,與齊高子《傳》以爲「天子之守」義同。


    宋高哀爲蕭封人, 班氏説蕭爲宋附庸,封人,附庸之别名。 以爲卿, 《傳》:「祭封人仲足有寵于莊公,使爲卿,宋公賢之,亦以爲卿。」 不義宋公而出,遂來奔。 以宋公無道,不能居位。 書曰 「宋子哀來奔」, 宋大夫例名氏,不言高哀,而以子加名上。 貴之也。 與王人子突同。


    冬,單伯如齊。 監在閒田,如内臣,故見《經》,通從内臣例。


    襄仲使告于王,請以王寵求昭姬于齊, 魯請不行,故轉求王命。 曰:「殺其子,焉用其母?請受而罪之。」冬,單伯如齊, 單伯爲監,天子有事多使之,如單伯逆王姬是。此因魯請,天子命單伯就近如齊將命,非直從王朝來者。 請子叔姬。


    齊人執單伯。 言執不繫國,内臣例也。董子:中國避天子言執,若果王臣當諱執,不得 言之。


    齊人執子叔姬。 二《傳》以單伯道淫,《傳》以爲舍母,各言一端。


    齊人執之,又執子叔姬。 言觸所忌。


    十有五年,春,季孫行父如晉。


    爲單伯與子叔姬故也。 因晉以求于齊也。


    三月,宋司馬華孫來盟。 華耦也。稱華孫,明爲華督之華,當絶之。一見司馬,以備三公制。周見宰、司徒也,宋見司馬、司城二伯也。


    宋華耦來盟, 弑賊當絶其子孫,華督子孫世位,故于其弑不言氏,于此言華孫,明爲督之孫,并見華氏世卿也。 其官皆從之。 《經》因以官從,故見二公。○《白虎通》:「天子出,一公守,二公從;諸侯出,一卿守,二卿從。」一卿出 注 ,當有二大夫從。 書曰 以下爲師説。 「宋司馬華孫」,貴之也。 上舉司馬、司城不名,皆貴之。此舉其官亦貴之,謂官名,不謂其人。 公與之宴,辭曰:「君之先臣督得罪于宋殤公, 殤公不葬。 名在諸侯之策。 無氏。 臣承其祀, 世卿。此爲《經》弑不氏、盟書「華孫」本義, 《傳》託耦自言之。 其敢辱君?請承命于亞旅。」魯人以爲敏。


    夏,曹伯來朝。 禮,天子無事,諸侯相朝。今天子有喪而朝,惡之。


    曹伯來朝,禮也。諸侯五年再相朝,以修王命,古之制也。 三《傳》同言復古之學,譏刺時制,故申明古禮,見《經》託古。 《傳》以爲文襄,是取文襄之制以爲法也。


    齊人歸公孫敖之喪。


    書曰「齊人歸公孫敖之喪」, 不言取言歸,以歸爲榮。 爲孟氏, 大夫喪當使其家自主之,故不言來,不與其接内也。 且國故也。 大夫爲股肱,故書,否則不書。


    六月,辛丑,朔,日有食之。鼓,用牲于社。


    非禮也。日有食之,天子不舉,伐鼓于社; 鼓在用上爲禮。 諸侯用幣于社, 莊二十五年《傳》:「天災,有幣無牲。」 伐鼓于朝。 天子伐鼓于社,諸侯伐鼓于朝。 以昭事神、訓民、事君,示有等威,古之道也。 昭十七年《傳》「禮也」同。


    單伯至自齊。 大夫執則致。


    齊人許單伯請而赦之,使來致命。 單伯使人致齊命。 書曰「單伯至自齊」, 叔孫婼如稱叔孫,致不氏。 貴之也。 《穀梁》:「大夫執則致,致則名。此不名,天子命大夫也。」


    晉郤缺帥師伐蔡。 郤缺伐喪不貶,諱也,使若二事,入亦不譏。


    戊申,入蔡。 《年表》:「晉伐蔡,莊侯薨。」蔡篤從楚。故諸侯入之,不叙諸侯會,不忍言入、不言伐。此言者,使如二事然。蔡侯卒不志,從夷略之,且爲晉諱伐喪也。


    新城之盟,蔡人不與, 諸侯皆在,惟蔡不至, 晉郤缺以上軍、下軍伐蔡, 晉出二軍。尚有諸侯師,不言,略之。 曰:「弱 注 ,不可以怠。」戊申,入蔡,以城下之盟而還。凡勝國曰「滅之」,獲大城焉曰「入之」。 分别入、滅二例。既入而滅之言「滅」,入其國都而不有爲「入」。變例,内諱滅言「入」。夷狄滅中國亦言「入」,下陽取邑亦曰「滅」,則加損變例,與常文不同。


    秋,齊人侵我西鄙。


    季孫行父如晉。 一年再如,行父專也。


    齊人侵我西鄙,故季文子告于晉。 爲下扈盟見。○行父,執政者。文不事齊,以此如晉起下之如齊。


    冬,十有一月,諸侯盟于扈。 八國之君,曰諸侯,略之。公不在,故不日。


    晉侯、宋公、衛侯、蔡侯、陳侯、鄭伯、許男、曹伯盟于扈,尋新城之盟,且謀伐齊也。齊人賂晉侯,故不克而還。 此不序諸侯之故。 于是有齊難, 上下皆言齊侵,公謀禦敵之事。 是以公不會。 公不會不書,爲常例,無貶文,與至而不與有别。 書曰「諸侯盟于扈」,無能爲也。 爲受齊賂,下又侵我。○事與十七年同。 凡諸侯會,公不與 謂公至爲諸侯所外,故言「不與」。公不會非其例,無惡可言。 不書,諱君惡也。 此黑壤公不與盟,□□盟專例,不通于别條,故《傳》云:「晉人止公于會,盟于黄父,公不與盟,以賂免。故黑壤之盟不書,諱之。」 與而不書, 公與其盟而不書諸侯。 後也。 此七年《經》「公會諸侯、晉大夫盟于扈」專例。彼《傳》云:「公後至,不書所會。凡會諸侯不書所會,後也。」


    十有二月,齊人來歸子叔姬。


    齊人來歸子叔姬,王故也。


    齊侯侵我西鄙。


    謂諸侯不能也。 十七年盟後,内臣如齊矣,此扈盟所以書諸侯而不序。○齊伐我亟矣,未報者,託之于狄,故文世不言侵伐。


    遂伐曹,入其郛。 書「遂伐」,惡齊也。


    討其來朝也。 曹在我西。遂者,繼事,不得志于我,移兵伐曹。


    十有六年,春,季孫行父會齊侯于陽穀,齊侯弗及盟。 《穀梁》:弗及,内辭,行父失命,齊得内辭。《傳》言「不肯」而《經》言「弗及」,是許齊之得拒季孫。


    春,王正月,及齊平。 平前侵伐。 公有疾, 不能往,故下不視朔以爲疾。 使季文子會齊侯于陽穀。 陽穀,内邑。 請盟, 以臣盟君。 齊侯不肯,曰:「請俟君閒。」 不肯以君下與臣盟。


    夏,五月,公四不視朔。 視朔常事,不書,不視乃書。史例則君舉必書,一年當十二次,乃削之,可知史與《經》異。


    疾也。 《公羊》:公有疾,不視朔,自是公無疾不視朔也。有疾猶可言,無疾不可言。舉數不過三,四卜爲失禮,言「四」,譏之。


    六月,戊辰,公子遂及齊侯盟于郪丘。


    公使襄仲納賂于齊侯,故盟于郪丘。 大夫盟例日。見公子遂,起下弑也。


    秋,八月,辛未,夫人姜氏薨。 文公母。


    毁泉臺。 見以夫人薨毁也。


    有蛇自泉宫出,入于國,如先君之數。秋,八月,辛未,聲姜薨,毁泉臺。 劉向説泉臺在囿中,公母常居之,有蛇孽。公母薨,公惡之,乃毁。《經》故譏之。


    楚人、秦人、巴人滅庸。 巴、庸,梁州國。梁巴、庸、鄀、夔、蜀七卒正皆統于秦,此《經》義也。


    楚子 《經》稱人,貶。 乘馹,會師于臨品,分爲二隊,子越自石溪,子貝自仞以伐庸。秦人、巴人從楚師。群蠻從楚子盟, 群蠻不見于《經》者,外州不見夷狄也。 遂滅庸。 楚、秦合兵滅庸,《春秋》收南服立梁州,所謂用夏變夷,合于中國,則中國之也。


    冬,十有一月,宋人弑其君杵臼。


    甲寅,宋昭公將田孟諸,未至,夫人王姬使帥甸攻而殺之,蕩意諸死之。 不言及者,見不再見。 書曰「宋人弑其君杵臼」, 此鮑弑也,不言者,一國之人皆從鮑也。 君無道也。 《傳》例:稱「君」,君無道。據《經》書「人」,則稱君當爲稱人。 文公即位,使母弟須爲司城。華耦卒, 而使蕩虺爲司馬。 二卿。


    十有七年,春,晉人、衛人、陳人、鄭人伐宋。 詳《晉語》。


    晉荀林父、衛孔達、陳公孫甯、鄭石楚伐宋。討曰:「何故弑君?」猶立文公而還。卿不書, 稱人,貶。 失其所也。 《傳》:晉荀林父以諸侯之師伐宋,及晉平宋,文公受盟于晉,取賂而還。


    夏,四月,癸亥,葬我小君聲姜。 文公母。


    有齊難,是以緩。 八月乃葬。


    齊侯伐我西鄙。 窮兵失衆,弑之先見。○服云:再來伐,西鄙書,北鄙不書。


    六月,癸未,公及齊侯盟于穀。 始與齊通,因伐而盟。出穀者,避城下之盟。


    齊侯伐 注 我北鄙。 杜以《經》西爲北字誤。 襄仲請盟,六月,盟于穀。


    諸侯會于扈。


    晉侯蒐于黄父, 黄父即黑壤。 遂復合諸侯于扈, 因有十五年事,言復。 平宋也。 已取宋賂,謀保全之。 公不與會,齊難故也。 齊伐西鄙,與十五年事同。 書曰「諸侯」,無功也。 與十五年《傳》同,因其無功。故不列數之。


    秋,公至自穀。 致穀,明扈會公不在也。


    冬,公子遂如齊。 目遂如齊,弑君之先見。


    襄仲如齊,拜穀之盟。


    十有八年,春,王二月,丁丑,公薨于臺下。


    二月,丁丑,公薨。 《穀梁》:「臺下,非正也。」


    秦伯罃卒。 罃,康公也。始卒者,因穆公用三良以殉,故不卒。《春秋》存西京,如王巡狩。秦以梁牧留守,故與鄭伯一守一從,皆外方伯。


    夏,五月,戊戌,齊人弑其君商人。 商人弑賊,不以討賊辭者,齊已君之。以正治亂,不以亂治亂。


    邴歜、閻職謀弑懿公, 二人稱人,微者,非卿。弑不名氏而稱人,乃爲君無道。 納諸竹中。 《公羊》:「大夫弑君稱名氏,賤者窮諸人。」 歸,舍爵而行。 賊出奔,則賊爲已討。 齊人立公子元。 不葬者,商人亦賊,不以君許之;因私怨而殺,不以討賊許之。所以明君臣之義。


    六月,癸酉,葬我君文公。 《傳》:「齊來會葬,不書,常事也。」


    葬文公。 太子已立,而遂與得臣以宣公如齊請立。


    秋,公子遂、叔孫得臣如齊。 列數二卿,同惡相濟也。宣不卒大夫,獨卒二人,宣之徒,宜誅絶者。


    襄仲、莊叔如齊,惠公立故, 賀其初立。 且拜葬也。 齊來會葬文公。


    冬, 十月,子卒。 既葬稱子,子者,惡也,惡已爲君,故稱子。不及視者,以弑君爲重也。


    文公二妃敬嬴生宣公,敬嬴嬖而私事襄仲。宣公長而屬諸襄仲,襄仲欲立之,叔仲不可,仲見于齊侯而請之。齊侯新立,而欲親魯,許之。冬,十月, 《穀梁》:「子卒不日,故也。」 仲殺惡 《公羊》作「赤」。 及視,而立宣公。 獨目仲,首惡也。


    夫人姜氏歸于齊。 書夫人歸,惡宣也。言歸齊,惡齊惠公也。惡爲齊甥,助逆殺之,其惡甚矣。


    大歸也。 《傳》:「夫人歸甯曰如某,出曰歸于某。」 將行,哭而過市,曰:「天乎!仲爲不道,殺適立庶。」 《傳》:「毋或如東門氏殺適立庶。」 市人皆哭,魯人謂之「哀姜」。


    季孫行父如齊。 齊君弑而如齊,惡行父也。立庶則專,行父利其弑,故與同盟,後因與歸父争權,乃借事逐之。行父亦遂之徒也。


    莒弑其君庶其。 劉、賈、許、潁謂:君惡及朝,則稱國以弑;惡及國人,則稱人以弑。按,小國弑君與大國異例。小國無大夫,稱人,爲大夫弑;稱國,乃爲衆弑。《公羊》:「稱國以弑,衆弑之辭。」與大國同。


    莒紀公 莒在邾上,邾七記卒,莒四記卒,夷狄略之。此不卒,因弑乃卒,故不月。一年中國三弑君,天下之亂亟矣。 生太子僕,又生季佗,愛季佗而黜僕, 皆以適庶釀祸。 且多行無禮于國。僕因國人以弑紀公, 莒與吴無謚,明謚爲《經》制,故以二國起之。 以其寶玉來奔。 不書,爲内諱。事詳《魯語》。○成十四年書「莒子朱卒」,是僕出奔,朱繼立也。


    注  也:原無,據《左傳》補。


    注  正:原無,據文意補。


    注  矣:原作「乎」,據《左傳》改。


    注  妾:原脱,據《五經異義》卷下補。


    注  歸賵且含:原作「歸含且賵」,據《左傳》文公五年乙改。


    注  出:原脱,據《論語·衛靈公》補。


    注  焉:原脱,據《左傳》補。


    注  喪、赴二字原誤倒,據《五經異義》卷下乙。


    注  崩:原脱,據《白虎通義·崩薨》補。


    注  來:原作「未」,據《白虎通義·崩薨》改。


    注  君:原脱,據《白虎通義·崩薨》補。


    注  哀:原脱,據《白虎通義·崩薨》補。


    注  至:原脱,據《白虎通義·崩薨》補。


    注  先都:《左傳》無此二字。


    注  守:原脱,據文意補。


    注  屋壞:原作「壞屋」,據《左傳》經文乙。


    注  出:原脱,據文意補。


    注  「弱」上原有「君」字,據《左傳》删。


    注  伐:原作「侵」,據《左傳》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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