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左氏古經説義疏卷五
3个月前 作者: 廖平
僖公
元年,春,王正月。
不稱即位,公出 季子上年奉公出奔。 故也。 《公羊》:「繼弑君。」 公出復入, 此爲公舉。 不書, 例書。 諱之也。 與二《傳》同。 諱國惡,禮也。 二《傳》爲内諱。
齊師、宋師、曹伯次于聶北,救邢。 曹獨稱伯,見齊、宋皆君。師者略之,不足乎揚。先言次,而後言救,君也進止自由,故先次後救,與叔孫豹不同。
諸侯救邢。邢人潰, 待其潰而後救之,故次。 出奔師, 不書,爲救者諱。 師遂逐狄人。 足見齊强狄弱。 具邢器用而遷之, 《公羊》:「不言齊侯,不與諸侯專封。」 師無私焉。
夏,六月,邢遷于夷儀。
閔二年傳僖之元年,齊桓公遷邢于夷儀。 此齊遷之也,以自遷爲文,辟專封也,如邢未亡者然。 邢遷如歸。 按,此師説彙舉于閔公篇者。
齊師、宋師、曹師城邢。 夏城不時,不譏者,有爲而然,不拘時刻。何爲復言三國師?不復言,無以知其爲一事也。
夏,邢遷于夷儀,諸侯城之, 《經》但言齊、宋、曹,大國言齊,小國言曹,諸侯皆在之辭。 救患也。 《傳》齊桓存三亡國以屬諸侯。 凡侯伯, 二伯也。 救患、分災、討罪,禮也。 此爲大傳總例,後師乃分以説各條。
秋,七月,戊辰,夫人姜氏薨于夷,齊人以歸。 夷,齊地也,桓公酖殺哀姜于此。實薨在以歸後,避其事,故以爲先薨,齊侯特以喪歸耳。
閔二年傳:閔公之死也,哀姜與知之,故孫于邾。 以上説閔公編孫邾事。 齊人取而殺之于夷,以其尸歸。 與二《傳》同。 僖公請而葬之。 指本《經》。《傳》説具其本末,有先《經》、後《經》之分。
楚人伐鄭。 伐惡事猶稱「人」者,楚漸進也。
鄭即齊故也。 與齊争鄭。
八月,公會齊侯、宋公、鄭伯、曹伯、邾人于檉。 檉者,内邑也。
盟于犖, 犖即檉,一地二名也。 謀救鄭也。 陳不序,從楚也;衛不序,有難也。
九月,公敗邾師于偃。 疑戰不日。邾無師言師者,以公敗録之。○内敗外則直敗之,不言戰;内諱敗不言敗,以戰爲内敗文。此内外例,非魯全以未陳勝外也。
虚丘 魯邑。 之戍將歸者也。 魯有亂,邾使兵戍虚丘,魯、邾無怨,因兵將還,要而敗之,所以惡僖公也。
冬,十月,壬午,公子友帥師敗莒師于酈,獲莒挐。 内不言「獲」,言獲者,一見例也。
冬,莒人來求賂, 此莒伐我,不言莒伐者,戰不言伐也。 公子友敗諸酈。 事實與二《傳》同。 獲莒子之弟挐, 小國大夫不氏,故無稱弟者。 非卿也, 邾、莒無命大夫。 嘉獲之也。 嘉同喜。
十有二月,丁巳,夫人氏之喪至自齊。 夫人不稱姜者,因與弑而貶也。不貶于與弑而貶于以喪至者,從其重也。
夫人氏之喪至自齊。君子以齊人之殺哀姜也 注 ,爲已甚矣, 《穀梁》:其不言姜,或曰爲齊桓諱殺同姓。與《傳》義同。 女子,從人者也。 伯主大義,得討,但殺之爲過。
二年,春,王正月,城楚丘。 楚丘,衛邑也。城者,滅也。孰滅之?狄也。不言狄,滅者爲桓公,諱也。
閔二年傳僖二年,封衛于楚丘,衛國忘亡,諸侯城楚丘 《穀梁》:「國而曰城,此邑也,其曰城何也?封衛也。」 而封衛焉。 按,此《左氏》别一説。○不與桓公專封,實與而文不與也。 不書所會, 據城邢言齊、宋、曹三師。 後也。 《傳》例:凡諸侯會不書所會,後也,後至不書其國,避不敏也。○公後至,諸侯已會,故不列數。諸侯城緣陵,《公羊》以爲離至不可得而序,義亦同。
夏,五月,辛巳,葬我小君哀姜。 哀者,謚也。夫人當從夫謚,此特謚,非禮也。哀,惡謚,亦譏之。○閔二年《傳》:「僖公請而葬之」,終此事。
虞師、晉師滅下陽。 晉至此乃見者,以爲冀州方岳</a>,因避齊桓,故晚見之。
夏,晉里克、荀息 經書師傳言二卿,此世尚不叙大夫專兵,不得爲貶之。 帥師會虞師 以會者,以虞爲主。 伐虢, 小國無師,因其先晉,故言師也。 滅下陽。 此滅同姓也。不見其人者,方譏虞貪賂取亡,不責滅同姓。滅同姓又别見之。 先書虞, 據晉爲主,當先叙,又虞小晉大。 賄故也。 虞,微國也,序乎大國之上者,首惡也。因亡,受賄假道,滅國以取亡也。
秋,九月,齊侯、宋公、江人、黄人盟于貫。 此齊桓大伯,一匡天下,晉、楚分伯,各主北南,蓋用四岳之制,以南北爲綱而略于東西。西方秦不出,會雍不見,故略西岳;東方魯主東岳,見一州;徐已屬南方,爲夷狄,此晉、楚爲北南方岳之事。齊桓爲大伯,一統天下,皆其所屬。故《穀梁》以齊同盟爲尊周,晉同盟爲外楚。江、黄近楚,乃南方國,爲周南、召南所屬者,統來盟會,是爲一匡天下。○小國惟詳卒正。外國常叙許男,此不叙近國而叙荆州之江、黄,江、黄已叙,則其他可知。
秋,盟于貫,服江、黄也。 江、黄者,近楚之小國也。二《傳》皆謂大國言齊、宋,遠國言江、黄,是天下諸侯皆在之辭。
冬,十月,不雨。 《穀梁》:「不雨者,勤雨也。」
楚人侵鄭。 稱楚者,以爲荆州之小國皆在也。何以知之?因會盟見方伯爲一州皆在之辭,餘例從同。
冬,楚人伐鄭。 《經》言「侵」、《傳》言「伐」者,亦略之,避齊桓也。 鬬章囚鄭聃伯。 《傳》四見鄭聃伯,事不書者,略之也。
三年,春,王正月,不雨。 此例本《傳》無文,杜用二《傳》説。
夏,四月,不雨。
徐人取舒。 徐者,州舉之也,明爲夷狄國。《春秋</a>》非十九國不記事。此記徐,與梁亡同。梁爲秦封,徐爲蔡封,雖舉徐、梁,實舉蔡、秦也。○取,言易也。潁氏云:「舒有五名 注 :舒,舒庸、舒龍、舒鳩、舒城,其實一也。」
六月,雨。 言僖有憂民之志,故每時一書;文無憂民之志,故歷時總書。
自十月不雨至于五月, 歷三時之久。 不曰旱,不爲災也。 僖勤雨,故不成災。
秋,齊侯、宋公、江人、黄人會于陽穀。 齊爲大伯,合八州皆統之,如周、召合統諸侯,不只會北方之國。
秋,會于陽穀, 《穀梁》:「陽穀之會,桓公委端 笏而朝諸侯,諸侯皆諭乎桓公之志。」謀伐楚也。 爲下召陵事。
冬,公子友如齊涖盟。 涖盟例不日。
齊侯爲陽穀之會來尋盟。 尋盟承陽穀言之,是陽穀亦盟也。盟不言盟,成桓公之伯也。 冬,公子友如齊涖盟。 據此可知上之亦盟。《穀梁》:「涖者,位也,其不日,前定也。」
楚人伐鄭。 獨言楚而不言從者,不與從夷狄以伐中國也。
楚人伐鄭。鄭伯欲成, 從楚。 孔叔不可,曰:「齊方勤我, 陽穀齊伯方盛。 棄德不祥。」 明德,伯者之事。○鄭從齊,故下伐楚叙在師也。
四年,春,王正月,公及齊侯、宋公、陳侯、衛侯、鄭伯、許男、曹伯侵蔡。蔡潰,遂伐楚,次于陘。 不以諸侯潰之爲文,重出蔡,與梁亡同,「侵」爲嘉蔡,「潰」爲惡蔡,義各有異。
春,齊侯以諸侯之師侵蔡。蔡潰, 民逃其上曰「潰」。 遂伐楚。楚子使與師言曰:「君處北海, 齊地在兖州,屬恒山。《楚語》:「北正黎司地以居民。」○《莊子》:「北海之帝曰鯈。」 寡人處南海, 荆正南。《楚語》:「南正重司天以居神。」○「南海之帝曰忽」。 惟是風馬牛不相及也。 北海如《書·文侯之命》,南海如《甫刑》,中分天下,不相統屬, 不虞君之涉吾地也,何故?」 《書》分天下爲二,羲爲南伯,主東南;和爲北伯,主西北。此據中分天下制度爲説。 管仲</a>對曰: 《經説》託之管子</a>耳。 「昔召康公命我先君太公曰:『五侯、 《論語》「舜有臣五人」,如五運分剛日柔人 注 ,則各得五人。南四方伯爲四侯,合以楚爲五侯。此言東伯,本屬東南二州。 九伯, 《尚書》:「民獻十夫。」《論語》:「亂臣十人。」除去齊則爲九。○此一匡天下,兼説東西,不止四州。八州八伯,合晉爲九。此兼管西伯事。 女實征之, 楚爲方伯,在九伯内,命齊得征之。○「女實征之」二語詳《世家》。 以夾輔周室。』 猶言一匡天下。 賜我先君履: 「履」謂齊得節制之國,不謂齊實封如此。所言四至據九州爲説,言此以明齊得討楚之故。○五服:冠、衣、帶、裳、履。冠爲京師,履在邊鄙, 《詩》所謂「福履」即指下四至言。 東至于海, 東以海爲境,從兖至揚皆言之,不但言齊東境淮之會是。 西至于河, 河,西河也,葵丘之會是。雍、冀以河爲界。不及雍州者,雍爲王畿</a>,不得言賜履。 南至于穆陵, 《史記索隱》:「今淮南有穆陵門。」此南方以荆、揚爲界,故楚在所履之内。淮南楚境,即此伐是也。 北至于無棣。 《索隱》:「無棣在遼西。」此據九州疆域爲説,不專指齊境。伐山戎是也。 爾貢 九貢,九州之貢。 包茅不入, 《禹貢》:荆州貢苞茅。 王祭不共,無以縮酒,寡人是徵。 求也。 昭王 《經》不書,《傳》詳之。 南征而不復,寡人是問。」 按《本紀》例不説書法,今云「昭王崩,不書,諱也」,疑是《左傳》説,史公引之者。 對曰:「貢之不入,寡君之罪也,敢不共給?昭王之不復,君其問諸水濱 注 !」
夏,許男新臣卒。 成十三年,曹伯盧卒于師稱師,此不言師者,内桓師也,葬且加等也。
楚屈完來盟于師。盟于召陵。 楚大夫不氏,此氏者,尊屈完也。○此言楚來盟者,楚服也。南方諸侯皆服,此一匡天下。晉則分主南北,不相統屬也。
師進,次于陘。夏,楚子使屈完如師。師退,次于召陵。 《經》言「來盟」,《傳》言「如」,外楚也。
齊人執陳轅濤塗。
齊侯執轅濤塗。 本齊侯也。「人」者,不正其踰國而執人也。
秋,及江人、黄人伐陳。 及者,外之也。外見江、黄,則中國諸侯皆在,舉江、黄以包内,故不言其人。
秋,伐陳。 禮,賜弓矢得專征。齊二伯也,何以不言「征」,無王命也。既曰專征,雖無王命可也,何爲猶以無王命言之?專者急事,惟討賊救難 注 用之,緩事不得專也。《春秋》急事亦不曰「征」何?齊、晉非受命伯, 《春秋》託之也。周制實無二伯、方伯、卒正統制控馭之事,孔子</a>因桓、文建此制,六藝皆同。討轅濤塗之事,《穀梁》不言其人。及之者,内桓師也。
八月,公至自伐楚。 何以致伐?楚叛盟也。《穀梁》:「有二事偶,則以後事致;後事小,則以先事致。以伐楚致,大伐楚也。」
葬許穆公。 許葬皆時,小國正例也。許卒皆日、葬皆時,卒正以下正例也。許有正無變者,因不變以見其變也。○邾、滕、薛葬皆時,亦從此例。
許穆公卒于師, 伯、子、男爲一等。 葬之以侯, 《曲禮》:「九州之牧,于外曰侯。」《春秋》託二伯于公,託方伯于侯,託卒正于伯、子、男。《傳》曰:卿可以會伯、子、男;鄭獻伯、子、男之禮。《公羊》:「小國稱伯、子、男。」又云:「伯、子、男,一也。」侯禮謂方伯之禮,即州牧之侯,非百里之侯也。 禮也。 許本侯爵,此就七錫方伯之侯言之。伯、子、男爲一等,上公爲一等,以侯加一等也。○許以侯禮葬,而書法不異,知不以禮節而變。杜氏因儀文而改書法,自是誤説。 凡諸侯薨 此言追錫之禮,《穀梁》以爲不追錫者,惡錫惡人也。 于朝、會, 加一等; 各從錫命加一等。如伯、子、男爲侯,侯則爲公,公則以衮。許託稱男,實非男,如男爲實爵,進一等則得爲侯。今卒于朝會,但加一等而用侯禮,知非真爵也。 死王事,加二等,于是有以衮斂。 言三等,是大國、次國、小國之分,即二伯、方伯、卒正之説也。加二等,則卒正用二伯之平禮,方伯用二伯之上禮,二伯加命以衮,惟死者斂用之,生者不如此。此「凡」爲禮説,與經、史無關,杜以爲五十凡之一,非也。
冬,十有二月,公孫兹帥師會齊人、宋人、衛人、鄭人、許人、曹人侵陳。 公孫兹,叔牙之子也。三家之勢成于僖公,記兹以見叔孫之始也。二伯之大夫何以不見?歸功于君,臣子之義也。
冬,叔孫戴伯帥師會諸侯之師 此伯合諸侯,侯帥伯、子、男會伯之事。 侵陳。陳成,歸轅濤塗。 據《傳》,此諸侯之師也,其稱「人」,貶也。因轅濤塗之事而再伐陳,故譏之。歸轅濤塗不書者,略之也。
五年。
春,王正月,辛亥,朔,日南至。 劉氏説詳 注 此。 公既視朔,遂登觀臺以望,而書, 公舉必書,史書而《經》無者,常事不書也。 禮也。 爲禮制。 凡 此禮制不見《經》之「凡」。 分、至、啟、閉, 二分、至,即二游。郯子以鳥名官:玄鳥氏司分者,伯趙氏 注 司至者,青鳥氏司啟者,丹鳥氏司閉者。 必書雲物, 禮則必書, 《經》絶不一見。 爲備故也。 《儀禮》:「以五雲之物辨吉凶、水旱,降豐荒之祲象 注 。」降者,蓋預下其説,使民得早爲之防備。
晉侯殺其世子申生。 殺世子母弟,目君者,甚之也。
春, 《傳》晉事與《經》有早遲,後人造爲晉用晉正之説。按,此條爲明説。據《傳》,去年十二月戊申縊于新城,今春乃接其赴告,則不得不書于春,非時曆有不同。其同者,文不備耳。 晉侯使以殺太子申生之故來告。 此以赴告,明遲早之例。自文公入以後,晉通無來告不來告之説,皆《傳》託爲已告之辭。僖以前以爲全不告,僖以後書晉事多不必言「告」。不書、始書之間,一言此例。
杞伯姬來朝其子。 射姑名,此不名;射姑言使,此無使文。此男女之分,父得使子,母不得專之。子,世子,即下杞成公也。
夏,公孫兹如牟。 公不入方伯以下國,大夫則得如之。牟爲小國,方伯不應下聘,故《傳》以娶解之。
夏,公孫兹 兹父,慶父之子,記三家之始。 如牟, 此爲公事。 娶焉。 此爲遂事。○此内大夫娶于外諸侯之事,如内之高固、莒慶也。
公及齊侯、宋公、陳侯、衛侯、鄭伯、許男、曹伯會王世子于首止。 世子即《周禮》之「孤」,上異五玉之君,下異五牲之臣,間二者之間,儀文獨異。
會于首止。會王太子鄭, 《公羊》:「曷爲殊會王世子?世子貴也。世子猶世世子也。」不名者,世子尊也。 謀寧周也。
秋,八月,諸侯盟于首止。 首止,近鄭之地。
秋,諸侯盟。 《公羊》:「諸侯何以不序?一事而再見者,前目而後凡也。」即尊世子不敢與盟也。諸侯皆百里國,《春秋》雖分爲三等,一曰侯,爲《春秋》三等爵之中,以侯爲正,舉以包上下,故稱諸侯也。 王使周公召鄭伯曰:「吾撫女以從楚, 南岳。 輔之以晉, 北岳。晉與楚同爲中國患。 可以少安。」
鄭伯逃歸。不盟。 逃義曰逃,羞辱之辭。
鄭伯喜于王命,而懼其不朝于齊也,故逃歸 注 ,不盟。 逃爲惡辭,因其懷二心,背衆不盟,藉故而歸,故以逃目之。
楚人滅弦,弦子奔黄。 不日,微國也。
楚鬬穀于菟 入者略之。 滅弦, 有伯之世不可言滅,不諱者,以夷狄滅夷狄也。 弦子奔黄。 于是江、黄、道、柏方睦于齊,皆弦姻,弦子恃之而不事楚,又不設備,故亡。言此以爲戒。
九月,戊申,朔,日有食之。 《春秋》記日食以正曆法、明天道,不爲災異休咎而言。皇帝法天,日月星辰即爲天命,即皇帝奉行之事。
冬, 晉人執虞公。 目虞公之執,罪在一人之辭。
八月,甲午,晉侯圍上陽。 虢國都。 冬,十二月,丙子,朔,晉滅虢, 不書者,下陽已見滅文也。 虢公醜奔京師。 不書,略之。 師還,館于虞,遂襲虞,滅之。 不譏晉滅同姓者,方惡虞自取亡。 執虞公 稱公者,從臣下之辭。 及其大夫井伯,以媵秦穆姬, 不言,略之。 而脩虞祀,且歸其職貢于王。故書曰 當言滅虞、以虞歸。 「晉人執虞公」,罪虞, 故不言滅。凡用大師爲滅。 且言易也。 不言入、滅而言執,易辭也。晉之滅虞,如執一人,所以惡其貪賂,自取滅亡也。
六年,春,王正月。 《傳》有晉夷吾奔梁事,云梁近秦,爲梁亡之先見。
夏,公會齊侯、宋公、陳侯、衛侯、曹伯伐鄭,圍新城。 因其新造,故以新城目之,所以見其圍邑也。
夏,諸侯伐鄭,以其逃首止之盟故也。 去年逃盟。 圍新密, 本名密,《經》諱密而言新城,譏其不善交而徒城也。 鄭所以不時城也。 言此從新字生義。鄭欲抗齊,又懼侵伐,故新造密城以自固。
秋,楚人圍許。 非國不言圍。圍者,兵至城下之辭。許篤從楚。圍許,一見例。
諸侯遂救許。 救許,善之也。許初在豫州,後遷于荆者,外州卒正也。外卒正叙許者,惟一見例。
秋,楚子圍許以救鄭, 《經》稱「人」,貶也,不言救鄭者,因圍許,不以善事目之,惡夷狄也。 諸侯救許。 公在師目諸侯。諸言「救」,目善事者,内中國也。
冬,公至自伐鄭。 《穀梁》:「不以救許致何?大伐鄭也。」
乃還。 從救許後言之。
七年,春,齊人伐鄭。 凡帥師,襄以前大夫稱人者,君命也;見名氏者,譏專兵也。
齊人伐鄭。諸侯有討于鄭,未捷。 因其未捷,故再伐之。
夏,小邾子來朝。 小邾子者,郳也。因不能以名通,附邾以見,故曰「小邾」。小邾,附庸也。春秋千七百國,即有千七百附庸,皆主食閒田之君也。
鄭殺其大夫申侯。 申侯,申國之君也。禮,諸侯不臣寓公,申侯稱大夫以殺者,譏鄭也。
夏,鄭殺申侯以説于齊, 上逃盟。 且用陳轅濤塗之譖也。 鄭有稱「人」稱「國」二例,稱國爲討無罪辭。 初,申侯,申出也, 申後爲楚滅,見獲于楚。 有寵于楚文王。奔鄭, 不書。 又有寵于厲公。子文聞其死也,曰:「古人有言曰:『知臣莫若君』,弗可改也已。」
秋,七月,公會齊侯、宋公、陳世子欵、鄭世子華,盟于甯母。 言兩世子,與王世子相起。
秋,盟于甯母,謀鄭故也。
曹伯班卒。 曹卒不日何?由日而月,由月而時,以漸降之也。
公子友如齊。 如齊不繫事,聘也。外言「來聘」,内言「如」。
冬,葬曹昭</a>公。 小國正例。不言當時不當時,略之也。
閏月, 《傳》曰「歸餘于終」,十二月之後一月。 惠王崩。 不書,失天下也。 襄王惡太叔帶之難,懼不立, 《年表》:「襄王立,畏太叔。」 不發喪,而告難于齊。 《周本紀》:「二十五年,惠王崩,子襄王鄭立。母早死,後母惠后,惠后生叔帶,有寵于惠王,襄王畏之。」
八年,春,王正月,公會王人、齊侯、宋公、衛侯、許男、曹伯、陳世子欵,盟于洮。 《公羊》有「鄭世子華」四字。王人,微也,敘諸侯上者,先王命也。
春,盟于洮,謀王室也。 臣不敢與君盟,此盟王人者,諸侯自盟以謀王室,非與君不協而盟,故曰「盟王室」。
鄭伯乞盟。 上言「逃歸」,此言「乞盟」,乞者,處其所而請與,蓋酌之也。
請服也。
夏,狄伐晉。 此齊也。以二伯不可伐二伯,故託之狄也。
狄伐晉,報采桑之役也。 此因示弱于狄,故來報之速。
秋,七月,禘于太廟,用致夫人。 此言太廟,不言莊,省文可知。祫祭稱有事,大祫稱大事,此稱禘者,犆禘也,犆禘于各廟行事,何以獨目太廟?以周公臨之之辭也。何以知禘爲犆?以吉禘于莊公知之。
秋,禘, 而致哀姜焉, 言夫人不言姓氏,故三《傳》異説。然哀姜已葬,魯乃立成風爲夫人,是二事本相同。《穀梁》以爲成風,《左傳》以爲哀姜,就入廟言之,二事并行,一致一立,皆可包之。《公羊》無異説。 「不用者」,乃何君之辭。 非禮也。 夫人有罪者,與廟絶,當討之,不得入廟。以哀姜致爲非禮,則文姜之不當致更可知。 凡夫人不薨于寢、 哀姜薨于夷,不薨于寢,故即以説。如文姜有罪,薨于寢,便當致也。 不殯于廟、 定姒薨,《傳》不殯于廟,《傳》言僖公請葬之,因齊討,不備禮,故不殯于廟。 不赴于同、 孟子</a>卒,《傳》不赴,故不稱夫人。元年,齊桓討而殺之。有罪,故不赴于同盟諸侯,亦不會葬。 不祔于姑, 姒氏卒,《傳》曰:「不稱夫人,不赴,且不祔。」禮,妾祔于妾祖姑,是新主未入廟,既致新主,則先祔可知。 則弗致也。 三者皆夫人禮。哀有罪見討,時未用其禮,《傳》因據以立説,非夫人喪必合此三者乃得入廟也。
冬,十有二月,丁未,天王崩。 天王崩皆日。○洮盟公在會,謀王室,則不告亦知之。王崩大事,知即當書,何必待告。
襄王定位而後發喪。 故于此乃書之,晉文遲一年乃書同此。○按,此一師之説, 《傳》脱,書于「春,鄭伯乞盟」之下。書發喪即指《經》書「天王崩」,非春定位,又至冬乃來告也。
冬,王人來告喪。 王臣不恒書,故託之告與遲告。按,洮盟謀王室,公在會,則無不知王崩之理,此《經》緩書之耳。 難故也, 此又一師説,故與前重出。 是以緩。 去年冬崩,經年乃來告喪,爲有叔带之難故。○按,《傳》以緩明有難,爲全書大例。凡卒葬不以時書,遲者爲有難故,難故不明,故緩以起之。
九年,春,王二月,丁丑,宋公御説卒。 宋大國,例日卒。
春,宋桓公卒。未葬, 因背殯,故下不再 注 書葬。 而襄公會諸侯, 即夏葵丘之會。 故曰「子」。 稱子是未葬之辭。 凡在喪,王曰「小童」, 《曲禮》:「天子未除喪曰余小子。」小童即小子之誤。 公侯曰「子」。 禮,柩在堂,孤無外事,今背殯而出會,稱以「宋子」,當無哀矣。○按,諸侯不論尊卑五等,在喪稱「子」,其在盟會亦然,不論王事私事。至于《春秋》則假宋、陳、衛三國正稱之國以示例,凡尊卑相嫌之齊、晉、鄭、邾則通如常稱,此爲名號決嫌疑之法。
夏,公會宰周公、齊侯、宋子、衛侯、鄭伯、許男、曹伯于葵丘。 周公者,三公也。宰者何?冢宰也。王在喪中,諸侯攝政。《公羊》曰:「天子之爲政者也。」宰渠伯糾、宰咺何以亦稱宰?制國用之冢宰也。大夫秩同名異實,攝政冢宰尊,司徒爲之,不常置。制國用大夫常置之官,爲道佐七人之一。
會于葵丘,尋盟,且修好,禮也。王使宰孔賜齊侯胙,曰:「天子有事于文、武,使孔賜伯舅胙。」 《曲禮》:「二伯異姓稱伯舅。」此爲九錫作伯之證。
秋,七月,乙酉,伯姬卒。 二《傳》未嫁而卒者記二,本《傳》只此一事。下伯姬卒,以爲已嫁反室之辭。
九月,戊辰,諸侯盟于葵丘。 桓會, 《公羊》陽穀爲最盛,本《傳》與《孟子》以葵丘爲盛。《公羊》得知微之義,本《傳》與《孟子》就其隆盛者言之耳,其實不異。
秋,諸侯盟于葵丘, 言諸侯盟者,不敢盟王臣之辭。 曰: 盟詞也。 「凡我同盟之人,既盟之後,言歸于好。」 按此文與《孟子》同,《孟子》引盟辭與《穀梁》同。 《公羊》在陽穀,傳聞偶異,辭亦詳略不同,惟《孟子》爲詳。 宰孔先歸, 《經》不敢盟王臣,故爲已先歸之辭。 遇晉侯,曰: 桓會,晉侯與者多矣,如扈盟,是《經》不先見晉侯,故不言耳,非晉不與也。 「可無會也。 知晉先此皆會,以後桓遂無盟,故宰孔以爲不必會。 齊侯不務德而勤遠略, 《經》書盟會多以譏之,此《傳》總論桓會。 故北伐山戎, 爲燕事。○《傳》「北至于無棣」。 南伐楚, 召陵之師。○《傳》「南至于穆陵」。 西 齊在東,與西相對。《鄭語》以晉爲西方國。 爲此會, 賈氏以葵丘在汾陽。 東略之不知, 東方或能再會。○十六年盟于淮,《傳》曰「且東略也」。淮爲淮夷,境接海。《傳》曰「東至于海」。 西則否矣。 言桓無力及西,以後會盟皆在東。○《傳》曰「西至于河」,非齊地。 其在亂乎? 言晉之憂在内不在外。 君其務靖亂,無勤于行。」晉侯乃還。
甲子,晉侯佹諸卒。 晉大國,故日。
九月,晉獻公卒。
冬,晉里克殺其君之子奚齊。 不葬者,無臣子也。《春秋》上殺下曰「殺」,下殺上曰「弑」。此如兩君相殺然,罪晉侯也。
十月,里克殺奚齊于次。 喪次。 書曰「殺其君之子」, 據不書弑君,言殺其君之子。○《公羊》:「君存稱世子,君薨稱子某,既葬稱子,踰年稱公。」爲常例。 未葬也。 按,齊侯潘五月卒,舍以七月弑,《經》不書葬,時僅三月,本不在葬外。然舍用踰年之號,而奚齊仍繫于父,此宜以《穀梁》「國人不子」爲正。師云未葬,亦謂未葬可以稱子某也。 荀息立公子卓以葬。 《傳》言葬而《經》不書,以嗣子延校數世,故不葬之。
齊侯以諸侯之師伐晉。及高梁而還,討晉亂也。令不及魯,故不書。 按齊師,公無役不從,《經》削之,故云「令不及」耳。
十年,春,王正月,公如齊。 如齊不言事,朝齊也。在内 注 曰「來朝」,在外曰「公如」,此方伯事二伯之禮。書公如始此月者,起桓伯衰,爲公危之。○齊初見,以一伯總統天下,晉、楚乃分南北。
狄滅温,温子奔衛。 蘇也,目温者,辟滅王臣國。不言晉,爲二伯諱。
狄滅温, 温爲晉有,諱滅天子畿内國,故以「狄」言之。 蘇子無信也。 温爲詭名,避滅王畿國。蘇後見,復封也。 蘇子叛王 事見莊十九年。 即狄, 如衛孫良夫以戚叛。 又不能于狄, 故云無信。 狄人伐之, 狄即晉。 王不救,故滅。 《傳》:「昔周克商,封蘇忿生以温,爲司寇。」温爲襄王所賜者。 蘇子奔衛。 本晉滅也。
晉里克弑其君卓,及其大夫荀息。 大國乃言「弑」。及荀息何?爲與孔父仇牧同,美惡不嫌也。
九年,十一月, 《傳》在去年十一月,《經》書于今年春者,亦緩書之,不使一年弑二君,又以見踰年稱君。 里克殺公子卓于朝, 弑專在卓。 荀息死之。 自求殉君,以行其志。《經》據赴時,故書于春。
夏,齊侯、許男伐北戎。 北戎者,北方之戎。西曰戎,《春秋》不見西戎,言戎皆在北,此名從主人也。○晉不伐戎,齊何以再言伐戎?以戎歸齊治之也。以狄屬晉,故三言敗狄。何以或言伐、或言敗?互文見義,故齊不言治狄,晉不言治戎也。
晉殺其大夫里克。 里克弑二君,不以討賊之辭者,惠公之大夫也。皆殺也,或言弑或言殺者,别尊卑也。
夏,四月, 《經》無月,殺例時。 周公忌父、 《經》書周公,不名。 王子黨會齊隰朋立晉侯。 據《經》,齊、晉無相遇之文,《傳》言齊立晉侯,是齊會盟有晉可知, 《經》不言耳。 晉侯殺里克以説。 《年表》:哀公元年,殺里克,倍秦約。
秋,七月。
冬,大雨雪。 雪,《公》作「雹」。○《經》以日月爲例。人事與災異有别,人事不從日月生義,故同一事或日或時而輕重見焉,此人事以日月爲輕重之例也。至于災異,則必因時日以見義,如八月之間書雷電與雪,不繫時,不見義。如大雩,九月以下、十月以上不月亦是。又有不可以日計,如星災、大水,非一日之事,其災異雖重,不能以日計,所以與人事不同。
十有一年,春,晉殺其大夫 鄭父。 爲謀納重耳,故殺之。據《傳》,同殺者祁舉及七輿大夫,但言 鄭者,舉重也。
春, 殺在冬,至春乃來告,逾時已久,不能補書于本月日之下,故以赴時書之。宋、衛、陳、鄭同日火,數日皆來告,時甚近,故可補書于本日。此赴告有期限之説也。 晉使以 鄭之亂 凡大夫有罪,諸侯討而殺,則稱人以殺,不然則否。從弑君「凡」推考而出,爲晉、齊、衛、陳、鄭之專例,宋與楚、蔡、曹、莒不在此例。凡言「大夫殺」者,兩譏之。此稱國無罪,何以譏大夫?邦有道則仕,無道則止,仕亂朝見殺,于明哲之道有未盡也。 來告。 據赴告,故遲書。
夏,公及夫人姜氏會齊侯于陽穀。 記夫人會齊侯,參譏之也。
秋,八月,大雩。
冬,楚人伐黄。 黄,荆州國卒正。不以 注 爲夷狄而以爲遠國者,外四州不言夷狄,引進之也。
黄人不歸楚貢。 楚大黄小,如今獨立與保護,《經》則以方伯、卒正言之。 冬,楚人伐黄。 滅弦、滅温皆不書,伐滅黄書「伐」者,起桓公之不能救也。
十有二年,春,王三月,庚午,日有食之。 記日食所以明曆法,食宜在朔,今食二日,失之後。失之前者,朔在前也。○《五行志》引《傳》説,以爲食二日。
夏,楚人滅黄。 記黄之滅,見齊桓不用管子之言,爲失謀也。
黄人恃諸侯之睦于齊也, 恃遠國。 不供楚職, 輕近國。 曰:「自郢及我九百里,焉能害我!」 言此明齊去黄尤遠,不能擾。 夏,楚滅黄。 《穀梁》:「貫之盟,管仲曰:『江、黄遠齊而近楚。楚,爲利之國也,若伐而不能救,則無以宗諸侯矣。』桓公不聽,遂與之盟。管仲死,楚伐江、滅黄,桓公不救,故君子閔之。」
秋,七月。 《傳》有王討子帶,子帶奔齊,管仲平戎事,不書,爲天王諱。
冬,十有二月,丁丑,陳侯杵臼卒。 諸侯有移封、遷徙、黜陟、升降例,故爲伯、爲牧、在此在彼,隨時不同。
十有三年,春,狄侵衛。 狄者,晉也。
夏,四月,葬陳宣公。 陳方伯,葬例月。
公會齊侯、宋公、陳侯、衛侯、鄭伯、許男、曹伯于鹹。 齊、晉在宋上者何?天子之三公也。齊在兖州,晉在冀州,其國何以不屬于方伯?東周爲行在所,齊、晉亦爲代巡,豫非王都,兖、冀亦非二伯也。實在二州,何爲以内臣言之?孔子曰:「其事則齊桓、晉文,其義則丘竊取之矣。」
夏,會于鹹,淮夷病杞故, 淮夷者,徐州之夷也。《公羊》以爲徐、莒是也。《經》凡外四州通不見夷狄盟會,惟一書淮夷以見例。 且謀王室也。 爲王子帶事。
秋,九月,大雩。 九月,記時也。此日月于本事有義,不以日月爲例者,日月爲不例,此類是也。
冬,公子友如齊。 言公子如齊,見公用季子而國安,至公子卒而政衰矣。
十有四年,春,諸侯城緣陵。
諸侯城緣陵,而遷杞焉。 《公羊》曰:「孰城之?城杞也。孰滅 注 之?蓋徐、莒脅之。」 不書其人,有闕也。 《穀梁》:「其曰諸侯,散辭 注 也。聚而曰散何?諸侯城,有散辭也,桓德衰矣。」○其人有闕,即《穀梁》「散辭」之説。鄭君説與《傳》相通。
夏,六月,季姬及鄫子遇于防。 言遇,如專行之辭。《春秋》以前男女自由結昏,亦如海外。《經》乃立昏禮,用媒妁,使父母主之,撥亂反正。 使鄫子來朝。 本來請己,書曰「來朝」,即撥其亂。○服説季姬不言鄫,爲在室辭。當時諸侯男女遠出淫佚,如公如齊觀社,皆自由結昏。
鄫 《經》無「鄫」字,就禮言之,當爲夫婦辭。 季姬來寧, 撥亂反正。《經》猶留野佅踪蹟,《傳》就文明立説。亦如吴楚稱王,諱之曰「子」,以臣召君而書「王狩」,董子所云「書事詭實」。 公怒, 女家絶男家。 止之。 留之不使反鄫。 以鄫子之不朝也。夏,遇于防,而使來朝。 《傳》專爲以後立説。○《公羊》:「鄫子曷爲使乎?季姬來朝,内辭也。」非使來朝,使來請己也。面訂婚姻,不可爲訓,故《傳》特爲此説。
秋,八月,辛卯,沙鹿崩。 方伯以上得記災異,晉何以不記?外州方伯不記,二伯亦不記。此晉地,何以不繫晉?名山大川不以封。 《公羊》以爲爲天下記異,是也。
沙鹿崩, 班曰:左氏云云。 晉卜偃曰:「期年將有大咎,幾亡國。」 據卜偃之占,專就韓戰言之,故云「期年」,懷公事乃遠占也。
狄侵鄭。 託言狄侵,爲晉諱也。託夷狄之伐中國,内中國也。外州不言夷狄之伐,外外州也。
冬,蔡侯肸卒。 不葬者,從楚也。從夷狄不葬例。
十有五年,春,王正月,公如齊。 齊、魯皆封百里,魯何爲朝齊?《春秋》朝之也。因託齊桓爲二伯,故有朝事。周制魯不朝齊。《傳》以朝爲言,《春秋》説也。
楚人伐徐。 楚,南岳伯,强國也。伐徐,諸侯當有從者,不忍以中國從夷狄,故不序。
徐 徐在東南,如今澳州在赤道南,夷之,故州舉。 即諸夏 夏指禹,又指赤道綌絺,諸夏即《周官》「九夏」。 故也。 楚稱人,貶也。伐徐者,從中國國之也。
三月,公會齊侯、宋公、陳侯、衛侯、鄭伯、許男、曹伯盟于牡丘,遂次于匡。 《穀梁傳》:「遂,繼事也。次,止也。有畏也。」
盟于牡丘, 盟皆有條約。 尋 注 葵丘之盟, 續舊約。 且救徐也。 定新約。○諸侯救徐,畏楚不敢進,次匡,而使大夫救之,致敗于楚。言「次」以譏諸侯也。
公孫敖帥師及諸侯之大夫救徐。 《穀梁》:「善救徐也。」
孟穆伯帥師及諸侯之師 師,大夫也。 救徐,諸侯 君也。 次于匡以待之。 諸侯之大夫何以不叙,惡之也。外大夫專自此始,以前不言大夫,言人而已。諸侯在而大夫救,大夫專征伐之漸。
夏,五月,日有食之。
不書朔與日,官失之也。 《年表》同。
秋,七月,齊師、曹師伐厲。 厲,荆州國。
秋,伐厲,以救徐也。 此次匡之師伐厲,所以救徐。不救徐,緩而伐厲,致徐敗于楚。不言齊侯者,不足乎揚。
八月,螽。 蟲災例時,月者,重之。凡月皆同。
九月,公至自會。 《公羊》:「桓會不致,此何以致?久也。致不月,久則月之。」
十六年傳:齊伐厲,不克,救徐而還。 言還,當即説公至,誤脱在十六年夏。
季姬歸于鄫。 《白虎通義》:「季姬,伯姬之娣,伯姬卒,改嫁于鄫。」記防遇以明改嫁之由,故前年定約,十五月乃嫁。《公羊》以前使朝爲内辭,謂諱其不可訓者以可訓者言之。本《傳》就内諱言之,二《傳》就事實言之,兩不相妨也。
己卯,晦, 《公羊》言朔不言晦,本爲日食例,而後師誤説災戰。劉氏云:「及朔言朔,及晦言晦,人道所不及,故天震之,此爲災。成世六月甲午晦,晉侯及楚子、鄭伯戰于鄢陵,亦晦戰也。以爲晝瞑,非是。」 震夷伯之廟。 《穀梁》:「夷伯,魯大夫。」蓋其子孫爲天子大夫監于魯,則得于魯閒田邑立廟。按,此奉命爲監,與實封不同。不當立廟而立廟,故雷震之,書以示警也。
震夷伯 《傳》:王臣夷妘諸氏采同。 之廟,罪之也。 説桓宫、僖宫災亦如此。 于是展氏有隱慝焉。 「展」當爲「夷」字之誤。夷伯,天子監大夫,《傳》夷妘諸其同氏者。展氏不得稱夷伯,無駭子賜氏展,其父與子皆不得氏夷稱伯。《穀梁》但云魯大夫。知非展氏。
冬,宋人伐曹。
討舊怨也。
楚人敗徐于婁林。 不日,略之。不言戰者,楚大夷,得内辭。董子:「小夷辟大夷不言戰。」楚稱人、徐舉國,亦大小之分。
楚敗徐于婁林, 《穀梁》:「夷狄 注 相敗,志也。」 徐恃救也。 諸侯不能救。下齊合徐伐英氏,以同伐,徐不序者,舉楚爲重。
十有一月,晉侯及秦伯戰于韓,獲晉侯。 不言師敗績者,君獲也,亦以遇濘而止,師未大奔故也。○《傳》記此事在雷震夷伯廟之前,《經》記于十一月者,亦遲書例也。晉初見,凡事緩書之,晉文以後乃不如此。
秦伯伐晉。 秦,梁方伯。初見不名,從王臣例, 壬戌,戰于韓原,秦獲晉侯以歸。 君生曰獲,死曰滅;大夫生死皆曰獲,君臣之辭也。
十有六年,春,王正月,戊申,朔,隕石于宋,五。 石爲地,故五,記地震配五方。
隕石于宋,五, 《穀梁》:「後數,散辭,耳治也。」 隕星也。 五行星即五世界,地其一也,爲轂。
是月,六鷁退飛,過宋都。 六六三十六,日食得數。○外國語言每先實後虚,經傳孔文則次序各有取義,此爲「正名學」。經義固非外語所能譒。
六鷁退飛,過宋都, 《穀梁》:「先數,聚辭,目治也。」○同一日事,分其輕重,石無知,故日之;鷁微有知,故月之,此以見日月不相蒙,或説相蒙者,誤矣。 風也。 外異不書,宋爲王後,得記異。○風與水同爲氣化,初能馭水,久之則可御風。 内史叔興曰:「是陰陽之事, 物理格致學。 非吉凶所生也。」 不入占驗。
三月,壬申,公子季友卒。 名與字并見,與公弟叔肸同,賢也。○此明世卿禍始。友雖賢,子孫不宜世,世則專政。直書其事,而失自見。
夏,四月,丙申,鄫季姬卒。 嫁于諸侯,尊同有服,《經》則卒之,以明其禮。
秋,七月,甲子,公孫兹卒。
《傳》:今兹魯多大喪。 兹,叔牙子,世爲亞卿。以三家始此,故重之。
冬,十有二月,公會齊侯、宋公、陳侯、衛侯、鄭伯、許男、邢侯、曹伯于淮。 邢不叙會盟,此一見例,以明上存邢,下救齊。○邢,冀之卒正。稱侯,明本爵。其在曹上者,以稱侯故也。
會于淮,謀鄫,且東略也。 淮與葵丘爲東,山戎爲北,召陵爲南,所言地望與管子四至相同。
十七年,春,齊人、徐人伐英氏。 英氏,徐州附庸。人氏者,方十五里。
齊人爲徐伐英氏, 英稱氏,夷狄。 以報婁林之役也。 外州不見夷狄,此見爲有國辭,引而進之也。
夏,滅項。 《公》、《穀》以爲齊滅,杜誤以爲魯滅。公未歸,滅者何人?項在汝陰,去魯甚遠,勞師千里,取不能守,亦非情理。
師 即上伐英之師,故不再言其人。 滅項。 齊侯與公在會,别遣大夫伐英,項近英,因而滅之。 淮之會, 淮與項近。 公有諸侯之事,未歸, 公留,未反魯。 而取項。 伐英,大夫生事滅項,非桓公本意。 齊人以爲討, 怒師違節制。 而止公。 以滅國之事魯大夫亦在行間,無所泄怒,故獨止公,非以項爲實魯滅,如取鄆之事。
秋,夫人姜氏會齊侯于卞。
聲姜以公故, 此非淫也,何爲與文姜同?所以釋前事,以爲上譏會而不譏淫。 會齊侯于卞。 解齊侯之怒。
九月,公至自會。
公至。 書月爲見止,危公也。 書曰「至自會」, 據止,地當目淮。 猶有諸侯之事焉, 可見諸侯同在,因事留三時之久,非公一人。 且諱之也。 以會致,則不見公,見止之迹,故爲内諱。○凡師説一事而有一意者,多言,且上説本意,下説兼意。
冬,十有二月,乙亥,齊侯小白卒。 齊大國,例日。
齊桓公卒。 卒後乃亂,故日。明陳侯鮑方病即亂,不知卒日,以二日卒之。 易牙入,與寺人貂因内寵以殺群吏,而立公子無虧。孝公奔宋。十二月,乙亥,赴。 本十月乙亥卒,以十二月乙亥赴,遲六十日乃赴,即用本日。此赴用本日,非赴到之日。 辛巳,夜,殯。 中間六十日乃殯,緩書,有難。
十有八年,春,王正月,宋公、曹伯、衛人、邾人伐齊。 據戰言伐、客言及,知惡伐齊喪,故謹而月之。宋伐齊爲納孝公,不言納,宋聽桓立愛。以外國預嗣事,故不與討亂而正其伐喪,明桓、襄皆失正也。
宋襄公以諸侯伐齊。三月,齊人殺無虧。 詳《世家》。
夏,師救齊。 救者善辭,此非善事而言救,美惡不嫌同辭也。
五月,戊寅,宋師及齊師戰于甗。齊師敗績。 《穀梁》:「戰不言伐,客不言及,言及 注 ,惡宋也。」
狄救齊。
秋,八月,丁亥,葬齊桓公。 二伯正例日。
八月,葬齊桓公。 齊大國,故日。舊誤以日爲危,桓、文葬皆日,桓嗣子禍,《經》有明文,不假日以起之。
冬,邢人 注 、狄人伐衛。 邢不事晉,與狄伐同姓,亦如虞人假道伐虢之事。
邢人、狄人伐衛,圍菟圃。 邢,魯之同族,故詳著其所以亡。
十有九年,春,王三月,宋人執滕子嬰齊。 不言入,爲魯諱。滕近魯,又同姓,不能救,故不言入,如在會執者然。何爲執之?以其不從伐齊也。名者,絶之。以君而見執,既不能令,又不受命,辱國失尊也。
宋人執滕宣公。 滕尚不書葬,書宣公者,《傳》别有所據。月者,謹之。
夏,六月,宋公、曹人、邾人盟于曹南。 曹南,邾也。邾書曹南,使如二事然。辟一會執二君。不日,外惡盟也。
鄫子會盟于邾。 會盟者,與陳侯如會同。盟在曹南,鄫子後至,又地邾,使如二事。
己酉,邾人執鄫子,用之。 《穀梁》:「微國之君,因邾以求與之盟 注 。人因己以求與之盟,己迎而執之,惡之,故謹而日之。用之者,叩其鼻以衈社也。」
夏,宋公使邾文公 邾爲卒正,鄫爲連帥,故鄫屬于邾。 用鄫子于次睢之社, 大國言執,邾不得言執,因一事而執二君,爲中國諱,故分惡于邾也。鄫子不名,無罪也。 欲以屬東夷。 東夷,淮夷也。○以人爲牲,野蠻之事。
秋,宋人圍曹。
討 《傳》言討者,皆以大臨小之辭。 不服也。 曹從伐齊,又盟于曹南,乃從而圍之。宋惡甚矣!直書其事而罪惡見。○《傳》文在伐邢之後,所謂跳書,不必如杜説。
衛人伐邢。
秋,衛人伐邢,以報菟圃之役。 此報前伐也。稱衛人者,一州之國皆在,其餘從同。衛篤從中國,故不與齊之盟。齊與魯、陳、蔡、鄭皆從楚,宋、衛所以弱也。
冬,會陳人、蔡人、楚人、鄭人盟于齊。 《公羊》「會」上有「公」字。陳、蔡、鄭三君皆不葬, 因其從楚,《春秋》夷狄之。君不葬,以其從夷,三國同罪同罰也。
陳穆公請修好于諸侯,以無忘齊桓之德。冬,盟于齊。 此皆君也,「人」者,貶也。不言齊者,不以齊與楚盟,尊伯也。公盟不日,略之也。 修桓公之好也。 託言修桓公之好,實深惡痛絶之。楚序在蔡、鄭間者,或推之、或挽之,夷狄不能自亂中國也。
梁亡。 昭二十四年《傳》:「昔梁伯溝其公宫而民潰,民棄其上,不亡何待?」
梁亡, 梁,州舉,非梁山之梁。 不書其主, 秦滅梁。 自取之也。 謂梁本秦封,與滅國之例有異,或從二《傳》説,以爲不言滅是自亡。 初,梁伯好土功,亟城而弗處,民罷而弗堪,則曰:「某寇將至。」乃溝公宫,曰:「秦將襲我。」民懼而潰,秦遂取梁。 爲秦記。《春秋》立九州之制,存西京、開南服,荆、徐、梁、揚爲夷狄。《經》見荆、徐、梁之文,明新開南州也。
二十年,春,新作南門。 《穀梁》:「作,爲也,有加其度也。言新,有故也,非作也。南門者,法門也。」
書,不時也。凡啟塞,從時。 《月令》:「仲春修闔扇,孟冬修鍵閉。」從時,從此時也。
夏,郜子來朝。 《公羊》:「郜子者,失地之君也。何以不名?兄弟辭也。」
五月,乙巳,西宫災。 《公羊》:「小寢,則曷爲謂之西宫?有西宫則有東宫矣。」○《傳》曰:「東宫得臣之妹。」太子所居爲東宫,則西宫爲公宫矣。
鄭人入滑。 滑者,冀州國。入,得而不居。
滑人叛鄭 滑爲鄭屬。滑在冀州,以屬鄭者,《經》以鄭爲冀伯, 而服于衛。夏,鄭公子士、洩堵寇帥師入 注 滑。 《傳》言鄭,與晉、虢、虞連文者,見鄭爲冀州伯之義。
秋,齊人、狄人盟于邢。 外離盟不書,書邢,主盟也。外微者盟,不日。
齊、狄盟于邢,爲邢謀衛難也。 《穀梁》「邢爲主焉爾」,謂「其爲主乎救齊」也。 于是衛方病邢。 爲下滅邢張本。
冬,楚人伐隨。 隨,荆州國稱侯者,見伯、子、男不書于《經》,小國皆侯也。
隨以漢東諸侯叛楚。 《傳》云「漢東之國隨爲大」,《春秋》託隨爲卒正,統三十國,故荆見六小國以備其數。 冬,楚鬬穀于菟帥師伐隨, 《經》言「伐」、「滅」多爲所屬之國, 取成而還。君子曰:「隨之見伐,不量力也。量力而動,其過鮮矣。善敗由己,而由人乎哉!《詩》曰:『豈不夙夜,謂行多露。』」
二十有一年,春,狄侵衛。 狄,晉也。録侵衛,見晉强大,與宋争諸侯也。
宋人、齊人、楚人盟于鹿上。 此皆君。「人」者,貶也,《春秋》不以中國從楚。以大國臨之,其餘小國皆在也。
春,宋人爲鹿上之盟,以求諸侯于楚, 言「求」,則不以伯許之。 楚人許之。公子目夷曰:「小國争盟,禍也,宋其亡乎!幸而後敗。」
夏,大旱。
夏,大旱。 旱繫時,正也。 公欲焚巫尪, 《檀弓》:「歲旱,穆公欲暴巫尪。」與此同。 臧文仲曰:「非旱備也。修城郭,貶食省用,務穡勸分,此其務也,巫尪何爲!天欲殺之,則如勿生;若能爲旱,焚之滋甚。」公從之。是歲也,饑而不害。 此明《經》所以書「旱」而不書「饑」之故,美其得備災恤民之道,以爲後世法也。
秋,宋公、楚子、陳侯、蔡侯、鄭伯、許男、曹伯會于孟,執宋公以伐宋。 夷狄會不叙諸侯,叙者,一見以明之。
諸侯會宋公于孟,子魚曰:「禍其在此乎!君欲已甚,其何以堪之?」于是執宋公以伐宋。 本楚執之,不言楚,不與夷狄執中國也。君子不親惡,宋公親楚子,惡其自引之也。
冬,公伐邾。 記魯與邾交兵,爲滅須句。自桓以後,此初用兵。
楚人使宜申來獻捷。 言使不稱君,貶也。宜申不氏,楚猶無大夫也。《傳》:諸侯不相遺俘,書者,貶楚子。人楚子即人公也。
十有二月,癸丑,公會諸侯盟于薄。釋宋公。
冬,會于薄以釋之。 《穀梁》:「外釋不志,志者,以公之與盟目之。不言楚,不與楚專釋也。」《公羊》以爲公會諸侯釋之,故不復出楚。○《春秋》盟下不繫事,惟宋三繫事:成宋亂、釋宋公、宋災。
二十有二年,春,公伐邾,取須句。 二《傳》以爲邑,本《傳》以爲國,二《傳》就已取言。須句入邾爲邑,如夷儀,文七年再取,與此相起。
任、宿、須句、顓臾, 宿、須句見《經》,任、顓臾不見《經》,兼釋之。 風姓也,實司太皞 天神昊天,爲天帝稱。 與有濟之祀, 地示。 以服事諸夏。 《論語》:「顓臾爲東蒙主,何以伐爲?」 邾人滅須句,須句子來奔, 不書,爲内諱。 因成風也。 成風須句女,故奔魯。 成風爲之言于公, 《經》義託之成風耳。 曰:「崇明祀, 言太皞有濟之祀。 保小寡, 爲魯屬小國。以大字小,方伯之禮。 周禮也。 祖法。 蠻夷猾夏, 邾,蠻夷,引爲卒正,即用夏變夷。 周禍也。若封須句,是崇皡、濟而修祀紓禍也。」春,伐邾,取須句,反其君焉,禮也。 封不言者,不與專封也。
夏,宋公、衛侯、許男、滕子伐鄭。 伐鄭求諸侯,實事也。宋不成其伯,故《春秋》以齊、晉託之。
三月,鄭伯如楚。 外如不書。 夏,宋公伐鄭。 討從楚也。 子魚曰:「所謂禍在此矣。」 與《穀梁》同譏宋襄。
秋,八月,丁未,及邾人戰于升陘。 《傳》言「敗績」,《經》不言者,言「戰」則敗。
公及邾師戰于升陘, 《檀弓》:「邾婁復之以矢,蓋自戰于升陘始也。」 我師敗績。邾人獲公胄,懸諸魚門。 《穀梁》:「内諱敗,舉其可道者。不言其人,以吾敗也。不言及之,爲内諱也。」
冬,十有一月,己巳,朔,宋公及楚人戰于泓。宋師敗績。 《穀梁》「遇朔曰朔」,與師説同。
楚人伐宋以救鄭。冬,十一月,己巳,朔, 賈云:「譏宋襄,故言朔。」 宋公及楚人戰于泓。宋師敗績。 《穀梁》:《春秋》三十六戰,未有以尊敗乎卑、以師敗乎人者。襄公如此而不驕其敵,何也?責之也。 公傷股。 事詳《傳》。
二十有三年,春,齊侯伐宋,圍緡。
討其不與盟于齊也。 《穀梁》:「伐國不言圍邑,此言者,不正其以惡報惡。」宋初伐其喪,齊乃因敗而伐之。
夏,五月,庚寅,宋公兹父卒。 宋三世不葬,無大夫也。《穀梁》:不葬,失民也。以其不教民戰,是棄其師。
宋襄公卒,傷于泓故也。 不與吴子門巢同後也。
秋,楚人伐陳。 薄會陳已從楚,故伐鄭不敘陳。既敗宋,又伐陳,惡之也。
楚成得臣帥師伐陳, 得臣,《經》不氏,楚無大夫。 討其貳于宋也。遂取焦、夷,城頓而還。 中國四伯皆有楚患,所以美晉文之績也。
九月,晉惠公卒。
冬,十有一月,杞子卒。 王後例稱公,黜杞,故稱子、伯。滕、薛、杞始卒不名,卒正下等。下即日者,杞王後,雖殿末,禮優于滕、薛。
杞成公卒,書曰「子」,杞,夷也。 《曲禮》:「夷狄雖大曰子。」《春秋》舊傳文也。吴、楚稱子,莒、邾、滕稱子亦從夷狄例。○一説,襄十六年《傳》,會鄭伯爲夷故,「夷」誤爲「平」,謂爲一等,當與此夷同。 不書名, 從赴但言君卒。 未同盟也。 不以同盟待之。 凡諸侯同盟,死則赴以名, 邾以上爲同盟,皆以名。 禮也。赴 同盟則赴以名。 以名, 史補録載書之名。 則亦書之, 《經》從史文而書。 不然則否, 滕以下爲不同盟,故不名。○同盟爲《經》例,如江、黄、滑、邢諸國,《經》見同盟而不卒,更無論名不名。 辟不敏也。 《經》例,十七國書卒,不在實盟與否。史本有名,孔子削之。十七國以外,雖同盟亦不書名。
二十有四年,春,王正月。
二月,甲午,晉師軍于廬柳。秦伯使公子縶如晉師,師退,軍于郇。辛丑,狐偃及秦、晉之大夫盟于郇。壬寅,公子入于晉師。丙午,入于曲沃。丁未,朝于武宫。戊申,使殺懹公于高梁。不書,亦不告也。 爲辟晉先見,以不告言之。
夏,狄伐鄭。 赤狄也,不言赤者,略之。一説王師也,不可言王伐,故託之狄。
狄伐鄭。 先師以爲王使狄伐,緣《經》爲説,非實狄。天子伐同姓,後有禍出奔,故爲諱也。 鄭子華之弟子臧出奔宋。 不書,略之。
秋,七月。
冬,天王出居于鄭。 《穀梁》:「天子不言出,出,失天下。居者,居其所,雖失天下,莫敢有也。」按,《傳》言避難,《穀梁》云「失天下」者,明非常出,内别立君,與天子巡守不言出者不同。言居,不失其所,不與子帶也。
王使來告難, 東。 曰: 告難其事所有辭命,皆傳者緣據禮説補成,不必由史策,故諸書各不相同,且全與經傳合也。 「不穀 《老子</a>》河上公</a>本作「不轂」,言不輻輳也,穀乃字誤。 不德, 《曲禮》:「夷狄之君自稱曰不轂。」此天子降名。 得罪于母弟之寵子帶, 「弟」當爲衍文,謂「母之寵子帶」。 鄙在鄭地氾, 地鄭不地氾,舉其大。 敢告叔父。」 魯爲侯牧,故稱叔父。 臧文仲對曰:「天子蒙塵于外, 出行。 敢不奔問官守?」 京師。 王使簡師父告于晉, 北。 使左鄢父告于秦。 西。 天子無出, 天子以四海爲家,諸侯有封地,踰竟乃言出。 書曰「天王出居于鄭」, 不當出而出。 辟母弟之難也。 《公羊》:「王者無外,言出,不能乎母也。」 天子凶服、 素服。 降名, 稱「不轂」,如楚。 禮也。 失守出外,天子諸侯皆用降變之禮。
晉侯夷吾卒。 去年 注 九月卒,今乃書。八年《傳》:「王人來告喪,難故,是以緩。」七年冬崩,八年冬乃書,相同。○大國不日,略之。不葬,絶之。
二十有五年,春,王正月,丙午,衛侯燬滅邢。
衛侯燬滅邢, 《曲禮》:「滅同姓,名。」不于楚見責,夷狄,略也。此一見例。 同姓也, 與魯同姓,故舉以示例。 故名。 此舊傳佚文。先師引以説《經》。《春秋》滅同姓者多,不皆名。見者不復見,滅同姓例一見已明。○以名不名爲例,與二《傳》同。凡《傳》所未言,當據此推補。杜以爲從史,非。
夏,四月, 癸酉,衛侯燬卒。 連見燬名也,名爲死刑。
宋蕩伯姬來逆婦。 諸侯嫁女于大夫,使同姓大夫主之。言來接于我,非之也。言「婦」,譏母黨也。稱「婦」,内外三見以示例。
宋殺其大夫。 《傳》惟卿爲大夫。《傳》之卿,《經》稱大夫。從王推之,方伯卿正稱大夫,明次國卿位當天子大夫。宋尊如卿,故不名。小國君比大夫,卿但得爲士,故亦不名,曹是也。宋尊于方伯,故宋三不名,舍是則皆名矣。
秋,楚人圍陳,納頓子于頓。 頓,豫州國,陳爲方伯,故圍陳以納頓子。
葬衛文公。
冬,十有二月,癸亥,公會衛子、莒慶,盟于洮。 《傳》例,公侯在喪稱子,衛與宋、陳三國稱子,不嫌也。
衛人平莒 如公法之干與。 于我, 《穀梁》「莒無大夫」,曰莒慶者,以公會目之也。 十二月,盟于洮,修衛文公之好, 新立。 且及莒平也。 國際古法。
二十有六年,春,王正月,己未,公會莒子、衛甯速盟于向。 衛大莒小,然小國君在次國大夫上,尊卑之序也。
公會莒兹 公、 謚爲昇平之法,太平則民無能名,不用謚。莒、吴無謚,明謚爲創制。 甯莊子,盟于向, 《傳》例,卿不會公侯,曰甯速者,以其隨莒子後,可言會。 尋洮之盟也。 同爲二國,一君一臣見先後之序,大國卿不敵小國君。
齊人侵我西鄙,公追齊師至酅,弗及。 《穀梁》:「人,微者。侵,淺事。公追之,非正。至酅,急辭。弗及者,弗與也。及而不敢及也。其侵曰人,其追曰師,以公之弗及大之。弗及,内辭也。」
齊師侵我西鄙,討是二盟也。 洮、向之盟也。齊以我與衛、莒盟,故來討。
夏,齊人伐我北鄙。 取穀,不言者,以下取穀,則失穀可不見。連言西鄙、北鄙,見齊在西北。
衛人伐齊。 方伯不言侵,伐齊,尊齊也。衛何以伐齊?衛事中國專,不嫌,故一伐齊、一伐晉文。以前大夫侵伐皆稱人,存征伐于諸侯,非盡貶也。
夏,齊孝公伐我北鄙。衛人伐齊, 襄十九年孫林父伐齊,與此同意。 洮之盟故也。 爲晉故。
公子遂如楚乞師。 乞,卑辭,内外同。《穀梁》:「重辭,重人之死,非所乞也。師出不必反,戰不必勝,故重之。」
東門襄仲、臧文仲 非介也,臧事,書遂耳。 如楚乞師。 《經》之所書如此。○先言入,後言乞師,如公命然。 臧孫見子玉,而道之伐齊、宋, 事出臧孫,《經》書所以惡之,引夷狄以亂中夏。 以其 指遂。 不臣也。 如楚乞師惡事,不目臧孫而斥遂者,以其不臣。二逆女亦同。
秋,楚人滅夔,以夔子歸。 《穀梁》:夔,微國,故不日。以歸,非能左右之義。杜據以駁大小上下之説,非。
楚成得臣、鬬宜申 殺不言成、鬬,不氏。 帥師滅夔,以夔子歸。 夔,梁州國。以歸猶愈乎執。滅同姓不名,責夷狄略者。
冬,楚人伐宋,圍緡。 邑不言「圍」,言者,刺道用師。
宋以其善于晉侯也,叛楚即晉。冬,楚令尹子玉、司馬子西帥師 將尊師少 注 稱人。不言帥師,略之。 伐宋,圍緡。 齊已取緡,不繫齊,不許齊有緡,從楚志。牟婁不繫杞久也,故再言伐宋圍緡,明爲一事。
公以楚師伐齊,取穀。 穀,侵地也。如濟西田,皆内地,齊新取者。伐國不言取邑,從公,故言之。○子玉取穀,戍之。晉救齊,楚子乃令子玉去宋。
凡師,能左右之曰「以」。 賈、潁曰:稱「以」,皆小以大、下以上,非其宜也。二《傳》:以者,不以也。《傳》以左右爲言,爲説其事。以楚、以吴爲小以大,以王子朝爲下以上。先儒據本例而言,杜乃以歸、以伐駁之,誤。
公至自伐齊。 取穀猶致伐,患之起自此始也。
二十有七年,春,杞子來朝。 杞稱子、伯,託號,非爵。
杞桓公來朝,用夷禮。 説詳二十三年。 公卑杞。杞不共也。 方來朝,下即有入杞文。因杞來朝簡薄,不從上等。
夏,六月,庚寅,齊侯昭卒。 詳《世家》。
秋,八月,乙未,葬齊孝公。
夏,齊孝公卒。有齊怨, 齊、魯有怨,君卒必不赴,魯亦不弔贈可知。 不廢喪紀, 《春秋》書卒、葬,不必魯不廢。 禮也。 《春秋》譏伐喪,人死怨釋,故齊襄卒後,《經》不復以報仇立説。魯、齊有怨,喪葬則當盡禮,故《經》特筆示例。爲國際公法。
乙巳,公子遂帥師入杞。
秋,入杞,責無禮也。 桓世入杞不日不名,此日與名,惡之。
冬,楚人、陳侯、蔡侯、鄭伯、許男圍宋。 本楚子,人楚即人諸侯。凡陳、鄭不葬,蔡、許不卒,列會諸侯而圍宋,故夷之。見楚之强,所以明晉文攘楚之功。
楚子及諸侯圍宋。 從夷以圍中國。齊伯方衰,諸侯遂夷,所以深惡也。
十有二月,甲戌,公會諸侯, 《經》男爲五命以上侯,封百里國。屬長以下,七十里國爲之。故伯、子、男國,三命之國不見《經》,故統稱諸侯。 盟于宋。 諸侯者,圍宋之諸侯也。不言公會圍,辟圍宋,故以盟言之。
二十有八年,春,晉侯侵曹。
晉侯伐衛。 此伐從楚之國以救宋也。《穀梁》:「再稱晉侯,忌也。」
晉侯將伐曹,假道于衛,衛人弗許。還,自河南 注 濟,侵曹伐衛。 《公羊》:再言晉侯,非兩之也。不言遂,未侵曹也。
公子買戍衛,不卒戍,刺之。 《集解》:「内殺大夫皆曰刺。」○戍衛,從楚;不卒戍,畏晉。刺之以解于晉,非買之罪也。
公子買戍衛。楚人救衛,不克。 《傳》因楚救不勝,乃刺買。《經》以刺買書在前者,辟以無罪殺買,爲内諱也。 公懼于晉,殺子叢以説焉。 託于違命戍衛,故殺之。 謂楚人曰:「不卒戍也。」 爲楚言則以不卒戍而殺之。殺大夫以求解,直書其事而失自見。
三月,丙午,晉侯入曹,執曹伯,畀宋人。 《傳》例,凡君不道于民,諸侯討而執之,則曰某人執某侯,不然則否。《穀梁》:「入,内弗受也,日入,惡也。」
晉侯執曹伯, 《經》例以人執君爲伯討。若以侯執伯,是諸侯自相執,無罪之辭,不得爲伯討矣。 分曹、衛之田 託于閒田。 以畀宋人。 《公羊》:畀,與也,言與宋人,使聽之也。
夏,四月,己巳,晉侯、齊師、宋師、秦師及楚人戰于城濮,楚師敗績。
四月,戊辰,晉侯、宋公、齊國歸父、崔夭、秦小子憖次于城濮。己巳,楚師敗績。 《公羊》:「大戰也,何爲使微者?子玉得臣也。稱人,貶。大夫不敵君也。」與《傳》同。
楚殺其大夫得臣。 殺大夫稱國,臣無罪也。楚無稱人之例,夷狄略之。《春秋》以楚爲方伯,初見大夫不氏,宜申以後氏者,漸進也。入中國已久,進爲大夷,故得有氏大夫。秦、吴終《春秋》無之者,小夷也。
衛侯出奔楚。 不名者,猶未失國也。
衛侯聞楚師敗,懼,出奔楚,遂適陳。使元咺奉叔武以受盟。 諸侯爲臣所逐,以自奔爲辭,諱不可言也。
五月,癸丑,公會晉侯、齊侯、宋公、蔡侯、鄭伯、衛子、莒子,盟于踐土。 叔武攝位,非王命所加,從未成君例,故曰子。○按定四年,《傳》與《經》不同,《傳》爲載書次序,《經》乃孔子所修。
甲午,至于衡雍,作王宫于踐土。五月,丙午,晉侯及鄭伯盟于衡雍。 《曲禮》:二伯同姓稱伯父。晉初稱叔父,後乃稱伯父。晉初爲小侯, 《傳》以爲甸侯,故雖託禮于伯,而儀制不如齊桓。自此以後,晉常在齊先,尊卑相敵,則以同姓爲先。
陳侯如會。 《公羊》:「如會,後會也。」《穀梁》:「于會受命也。」
公朝于王所。 《傳》曰:王合諸侯,則伯帥侯牧以見于王。伯謂二伯。按,王所猶言行在,此言王所,下言京師,明王所即京師,同實異名。
六月,衛侯鄭自楚復歸于衛。 諸侯不言自某歸,此言者,大夫之辭。鄭之名,失國也。
六月,晉人復衛侯。 《經》爲自歸之辭,不許專封。
衛元咺出奔晉。
元咺出奔晉。 此何以無貶辭?美惡不嫌也。
陳侯款卒。 與鄭同。不葬者,齊之盟從楚,故蔡事楚尤篤。不卒、不日,不正也,爲主殺禦寇。
秋,杞伯姬來。 婦人既嫁不踰竟,踰竟非正。
公子遂如齊。 言如齊,見晉雖伯,魯事齊益謹。録遂,弑君之先見者。
冬,公會晉侯、齊侯、宋公、蔡侯、鄭伯、陳子、莒子、邾人、秦人于温。 秦叙莒、邾下者,分南北,以秦屬南爲夷狄。○《穀梁》「年同爵同」,是諸侯之叙有以年爲叙者。晉自伯以後,終《春秋》皆在齊上,尊同則以異姓爲後。
會于温,討不服也。 晉爲伯,魯在山東。六卒正且往,則山西、河南近地小國與盟會者必多,《經》惟以十九國爲主,餘皆不書,此隱見例也。
天王狩于河陽。 言狩,非狩,爲天王諱。
是會也,晉侯召王,以諸侯見,且使王狩。 《史記》亦詳此事。 仲尼曰:「以臣召君,不可以訓。」 《經》凡不可爲訓者皆别異之,爲撥亂反正,故雖爲亂,而文則可爲後法。 故書曰:「天王狩于河陽。」 《公羊》:「狩不書,不與再致天子也。」 言非其地也, 河陽不在方岳下,故曰「非其地」。 且明德也。 《大學》明德爲司空、司勳封建五服事。晉爲北,如大禹之司空,故曰明德。
壬申,公朝于王所。 《穀梁》:「朝于廟,禮也;于外,非禮也。獨公朝與?諸侯盡朝也。日者,以其再致天子,故謹而日之。」
晉人執衛侯,歸之于京師。 歸之于京師,緩辭,斷在京師也。東都稱京師。河陽亦稱京師,謂天子行在之地,所以存西京也。
執衛侯,歸之于京師,置諸深室。
衛元咺自晉復歸于衛。
元咺歸于衛,立公子瑕。 《經》言「復歸」,諸侯辭也。以大夫而曰 注 復歸,咺之不臣可知。
諸侯遂圍許。 許從楚,上會已得陳、蔡、鄭,惟許不序,故此圍之。此争伯群叙之例。
丁丑,諸侯圍許。 會温之諸侯也。可以言遂救許,亦可以言遂圍許,中無間事。言「王狩」、「朝王」、「執衛侯」皆在此會,譏其一年三用師也。
曹伯襄復歸于曹。 《傳》例,復其位曰復歸。○其言歸曹,明天子釋之,不使晉專其事。
復曹伯。 《穀梁》:「天子免之。因與之會,其曰復,通王命也。」
遂會諸侯圍許。 《穀梁》:「遂,繼事也。」天子使曹伯服罪于晉,以其 注 圍言者,爲晉文諱也。
二十有九年,春,介葛盧來。 《傳》:「郳犂來 注 來朝,名,未王命也。」《穀梁》:介葛盧,微國之君,末爵者。據此,附庸名例方二十里。不言朝者,《公羊》「不能乎朝也」。
介葛盧來朝,舍于昌衍之上。公在會, 公不在,據下言致。 饋之芻米, 魯人饋之,非公命。 禮也。 雖公不在,仁者居守,凡賓客往來,不可以公不在遂缺主禮。書夷狄來朝,譏亟也。
公至自圍許。 致者,見善惡得失,非必飲至乃書。
夏,六月,會王人、晉人、宋人、齊人、陳人、蔡人、秦人,盟于翟泉。 齊在宋下,宋亦公也。
公會王子虎、 王。 晉狐偃、宋公孫固、齊國歸父、 三國大夫。 陳轅濤塗、秦小子憗, 二方伯。 盟于翟泉。尋踐土之盟,且謀伐鄭也。卿 方伯以上專稱卿,《經》書大夫。 不書, 例,有大夫皆稱人,不名氏。 罪之也。 如小國稱人。 在禮,卿不會公侯, 有公在,而諸侯大夫皆貶稱人,以内爲侯,外卿不可會侯也。 會伯、子、男可也。 襄十六年,叔老會鄭伯、晉荀偃、衛甯殖、宋人伐許,此外君會大夫正辭例。内大夫可會外公侯,爲内外例。○次國卿當天子大夫,侯則與天子卿相比,伯、子、男以下比天子元士。王子虎,天子卿,尊與次國君同,大夫不可會之,故貶稱人。
秋,大雨雹。
爲災也。
冬,介葛盧來。 魯三見附庸,郳、蕭、介是。
以未見公,故復來朝。禮之,加燕好。介葛盧聞牛鳴,曰:「是生三犧,皆用之矣,其音云。」問之而信。 《列子</a>》引其事,以爲偏長,黄帝</a>則鳥獸語徧 注 能知之。《列》、《莊》多經傳師説,非異端也。
三十年春,王正月。
夏,狄侵齊。
春,晉人侵鄭,以觀其可攻與否。狄閒晉之有鄭虞也,夏,狄侵齊。 狄不能遠侵齊,我侵之,不可言,託之狄。僖再侵、文三侵,其義同。我恃晉侵齊,故僖如、致皆月,文無如齊文。
秋,衛殺其大夫元咺,及公子瑕。 及,累也。以咺主之,明瑕意不當也。○稱國以殺,殺有罪。出奔與殺同爲討罪,不必實殺。
衛侯鄭歸于衛。 《公羊》:歸惡乎元咺也。咺事君,君出則己入,君入則己出,以爲不臣也。
晉人、秦人圍鄭。 晉侯、秦伯也,因私忿用兵,故貶。
九月,甲午,晉侯、秦伯圍鄭。 大國言「圍」,秦非大國,從晉言之也。
介人侵蕭。 介、蕭皆魯附庸。《春秋》非十九國不專書,自屬長以下,七十里、五十里國不見而獨叙小邾,與此同義。
冬,天王使宰周公來聘。 使爲大夫之事,以三公而使聘,非禮。繫「宰」,著其尊也。
王使周公閱來聘。 西京有周、召,東周亦稱周、召,《春秋》存西京也。王臣食采一仍其舊,見秦不得有雍州。
公子遂如京師,遂如晉。 此内如晉之始。至晉當過周,若言如晉,嫌從京師過而不朝聘,是叛上也。《春秋》謹始,因其過周加以「如」文,未如而言「如」,爲尊親諱。
東門襄仲將聘于周,遂初聘于晉。 來朝之國不見大夫聘,我亦朝晉,録大夫之聘者,自我録之也。《春秋》見者不復見,亟言大夫如晉,備始末也。
三十有一年,春,取濟西田。 言取田,如曹舊有功,以閒田禄之,今有罪,歸于閒田。故不繫曹,避其侵地。取歸皆言田,田可言也。
取濟西田, 《魯語》:「晉文解曹地以分諸侯。」 分曹地也。 禮,諸侯削地者歸之閒田。此如削曹地以歸于魯,故不諱取。有天子存,諸侯有考績,故外取稱歸,田亦不諱也。
公子遂如晉。
襄仲如晉,拜曹田也。 見遂之專國。
夏,四月,四卜郊,不從,乃免牲,猶三望。 祭天有二,禘大郊小。魯雖有盛禮,猶降于天子,不敢用大禘,但用祈穀之郊。《公羊》:周牲用騂,魯牲用白,所以避天子也。《春秋》有郊無大禘。
夏,四月,四卜郊, 禘有三,一大祀上帝,一特祭,一祫祭。禮曰不王不禘,《左》、《國》皆曰禘、郊。禘大于郊,禘,事上帝也。《經》禘皆爲時祭,《魯語》:「嘗禘烝享之所致,君胙有數矣。」《公羊》:三年一祫,五年一禘。三禘實異名同。
不從,乃免牲,非禮也。 《曲禮》:「卜筮不過三。」《公羊》:「三卜,禮也;四卜,非禮也。免牲,禮也;免牛,非禮也。傷者曰牛。」 猶三望,亦非禮也。 《穀梁》「猶者,可以已之辭」,即《論語》「獲罪于天無所禱」之義。然不郊可以不望,既郊,則不譏三望。不獲罪于天,奥、竈未嘗不可祀。 禮,不卜常祀, 《公羊》:「禘嘗不卜。」 而卜其牲日。牛 未牲曰牛。 卜日 牲已具乃卜日。 曰牲, 《穀梁》:「全曰牲,傷曰牛。」 牲成而卜郊, 魯郊非常祀,故至四卜。 上 君也。 怠慢 注 也。 責在四,不在卜。夏四月非時猶卜,是怠惰也。 望, 賈、服皆曰:「三望,分野之星,國中山川。」 郊之細也,不郊,亦無望可也。
秋,七月。
冬,杞伯姬來求婦。 來求婦,兄弟辭。稱「婦」,譏娶母黨。
狄圍衛。 狄不言「圍」,晉也。天子已許其歸,怒圍之。逆天子,故不可言晉。
冬,狄圍衛。 閔入衛之狄爲晉,此一事,二事相起。
十有二月,衛遷于帝丘。 衛初在朝歌,《經》義遷兖伯。
衛遷于帝丘。 帝丘 注 即顓頊之墟,在北。《經》爲王伯,言帝,通之皇帝大同,與《周禮》疆域相起。
三十有二年,春,王正月。
夏,四月,己丑,鄭伯捷卒。 凡圍宋、陳、蔡、鄭之君皆不書葬,狄之。○《春秋》非十九國不記卒葬。楚、吴、莒不葬,夷狄也;小邾常叙盟會,不卒葬,附庸也。
衛人侵狄。
夏,狄有亂,衛人侵狄。 中國不言侵伐狄,《春秋》惟此言「侵狄」,蓋晉也。《經》詳侵伐,惡戰也。侵伐皆録,惟十九國不盡録,其餘不勝録,故削之。
秋,衛人及狄盟。
狄請平焉。秋,衛人及狄盟。 盟宜地,不地者,上「侵狄」,知在狄地。
冬,十有二月,己卯,晉侯重耳卒。
晉文公卒。
三十有三年,春,王二月,秦人入滑。 肇禍惡其始,故貶稱人。
秦師滅滑而還。
齊侯使國歸父來聘。 歸父亦屬字例。
夏,四月,辛巳,晉人及姜戎敗秦師于殽。 二《傳》無「師」字。秦在王畿,從梁州,故狄之。○此晉、戎並見,故善則目晉,惡多主戎狄。
敗秦師于殽。 及姜戎者先軫,亦微也。或曰:襄公親之,稱人,爲貶在殯用師,危不得葬。
癸巳,葬晉文公。 舊説以日爲「危不得葬」,今改:大國例日,貶而後不日。
狄侵齊。
因晉喪也。 狄侵不書,我侵也。
公伐邾,取訾婁。 取訾婁何以繫伐?不繫則不見爲邑,並無以見爲邾婁。
以報升陘之役。
秋,公子遂帥師伐邾。
邾人不設備。
秋,襄仲復伐邾。 譏亟也。○公伐邾八,大夫伐邾七、伐莒一。
晉人敗狄于箕。 不言戰,内諸夏而外夷狄。
狄伐晉,及箕。八月,戊子, 《傳》有日月,《經》無。杜以僖、文以前《經》多脱佚者誤。 晉侯敗狄于箕, 晉三言敗狄。 郤缺獲白狄子。 《春秋》内州雜處之夷狄以地繫之。九州外與南四州夷亦不見《經》,必開闢南服,乃成九州,如今開化成赤道以南乃成大九州。
冬,十月,公如齊。
公如齊,朝,且弔有狄師也。 見晉雖霸,而事齊不衰,伯由桓文,託其世于齊晉也。
十有二月,公至自齊。 往致皆月,危之。公致後即薨,故月之。
乙巳,公薨于小寢。 據《論語》云云移此。
反, 如致傳。 薨于小寢,即安也。 《穀梁》:「小寢非正。」 葬僖公,緩作主,非禮也。 詳文篇。 凡君薨,卒哭而祔,祔而作主,特祀于主, 特謂《王制》之「犆」,謂分祭,不祫祭也。日享月祀皆各于其主,主必在廟可以言廟,不言者,辟下太廟。 烝、嘗、禘于廟。 廟,太廟。《王制》:「凡烝嘗,天子諸侯皆祫祭。」祫祭必于太廟,四時祭名言「夏禘」不言「春礿」者,諸侯春礿皆犆,惟禘一犆一祫,故不言「礿」。言禘,指一祫之禘,不謂犆禘也。○襄十六年春葬晉平公,改服修官,烝于曲沃。説者以爲當時實以喪祭。案,《傳》言喪中不祭者多矣,此烝于曲沃,謂時事告即位耳,非常時祭之比。其年冬穆叔請伐齊,晉人以未禘祀爲辭,與未烝者同。喪中不祭、不娶,當同《禮》與二《傳》。
隕霜不殺草。李、梅實。 未可殺而殺,舉重也:可殺而不殺,舉輕也。
晉人、陳人、鄭人伐許。 陳、鄭從伐許,起晉襄繼伯。
晉、陳、鄭伐許, 皆大夫也,不言者,存王政于諸侯,文以後則政在大夫,故《論語》隱、桓、莊、閔、僖爲「政在諸侯」之五世。 討其貳于楚也。 因其篤從楚。
注 也:原脱,據《左傳》補。
注 名:原無,據《太平御覽》卷一六九引潁容《春秋釋例》補。
注 柔人:據文意,似應作「柔日」。
注 君其問諸水濱:「諸」字原脱,據《左傳》補。
注 難:原無,據文意補。
注 詳:原作「祥」,據文意改。
注 「伯趙氏」下原衍「四」字,據文意删。
注 象:原作「祥」,據《周禮·春官·保章氏》改。案,此引文出自《周禮》。
注 故逃歸:原作「故鄭伯逃歸」,據《左傳》僖公五年删。
注 再:原作「在」,據文意改。
注 内:原作「外」,據文意改。
注 以:原作「知」,據文意改。
注 滅:原作「城」,據《公羊傳》僖公十四年改。
注 辭:原作「亂」,據《穀梁傳》僖公十四年改。
注 尋:原脱,據《左傳》補。
注 狄:原脱,據《穀梁傳》僖公十五年補。
注 言及:原脱,據《穀梁傳》僖公十八年補。
注 「邢人」前原衍一「人」字,據《左傳》經文删。
注 因邾以求與之盟:原脱,據《穀梁傳》僖公十九年補。
注 入:原作「八」,據《左傳》改。
注 年:原無,據文意補。
注 少:原作「尊」,據文意改。
注 河南:原作「南河」,據《左傳》改。
注 曰:原作「日」,據文意改。
注 以其:據文意,似當作「其以」。
注 郳犂來:原作「郳黎來」,據《左傳》改。
注 徧:原作「偏」,據文意改。
注 怠慢:原作「怠惰」,據《左傳》改。
注 丘:原無,據《左傳》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