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左氏古經説義疏卷三
3个月前 作者: 廖平
莊公 入此世有伯。自此至昭,合爲一世。
元年,春,王正月。
元年,春, 不稱即位, 二《傳》:「繼弑君不言即位,正也。」 文姜出 「文姜出」即見公弑于齊,非謂因文姜不在國不行禮故也。○據此可見姜氏未歸。 故也。 劉、賈、潁云:「恩深不忍,則《傳》言『不稱』;恩淺可忍,則《傳》言『不書』。」皆非確解。
三月,夫人孫于齊。 内諱奔爲「孫」。孫者討賊之辭,明當屏之于齊。即位即言孫者,又以明莊公首在討母,故《公羊》云「三月以首事」。
三月, 《公羊》「三月以首事」,言莊公之立,首在討母。 夫人孫于齊。 《春秋</a>》之義,以莊當仇絶其母,緩追逸賊,親親之道。故因其在齊而以孫言之。 不稱姜氏, 哀姜殺子不言姜,文姜弑夫不言姜氏,弑夫之罪重于殺子也。 絶不爲親, 董、劉:絶文姜之屬,不爲不愛其母。父尊母親,討母以報父仇,而後私恩絀、大義申。 禮也。 父母尊親無所偏倚,事變非常,不能兩全。《經》藉魯事以示父、母之輕重,又藉衛事以示祖、父之尊卑。決嫌明疑,以爲後世法,非聖人不能定此疑獄。
夏,單伯送王姬。 據天子卿有單子,今又稱字,是天子大夫爲監于魯者。二《傳》作「逆」,從魯至京師之辭;作「送」者,受天子召而使之,從京師至魯之辭也。兩義皆通。○撥正昏禮,從尊卑不相爲禮而出。
秋,築王姬之館于外。 外當地,不地,非外也。非外而曰外,明魯若不與其事者然。
秋,築王姬之館于外。 據主昏,不能在外築。 爲外,禮也。 《公羊》:「于外,非禮也。」《穀梁》:「築之外,變之正也。」然實事築内, 《春秋》變其實而託于外。外王姬以外齊使,若未嘗至國,所以避莊公與齊接也。《公羊》與本《傳》各言一節, 《穀梁》合之乃全。本《傳》「是委君貺于草莽也」,即「于外」之説。
冬,十月,乙亥, 陳侯林卒。 詳《世家》
王使榮叔來錫桓公命, 桓公弑賊,逆天之甚,乃于葬後追錫稱謚,舉必于其重者,故去「天」以惡之。
王姬歸于齊。 歸如專行辭,絶齊侯,不使來逆。言「歸」,明魯主昏,起王不與齊侯爲禮。○王姬雖貴,仍同内女。春秋蓋蠻野之世,貴賤不相爲禮,如東洋男親王與女親王相配者多矣。《經》沿其意而改其法,王女不自嫁,使大國主之,既男女不同姓,又尊卑不相爲禮。此撥正之義,與今時勢正同。
齊師遷紀郱、 、郚。 大國齊、宋乃言遷。遷者,取滅也。《公羊》以二伯例待齊襄,故爲之諱,且張大之。《傳》曰:「遷,亡辭也,其不地,不復見矣。」此遷而復見者,皆人遷之,與自遷不同。
二年,春,王二月,葬陳莊公 注 。 月葬正例。
夏,公子慶父帥師伐于餘丘。 翬伐宋不稱公子,此稱公子者,時慶父幼。禮不貴童子,然公子貴矣,師重矣,而敵人之邑,則公子病矣。公子專兵,不免有無君之心,而卒胎弑逆之禍。帥師不言使,《白虎通義》以爲兵不從内御,今以爲弑先見。美惡各由本事而定。○公伐皆言國,此不言國,公在也。公在而曰不在,且病公已。
秋,七月,齊王姬卒。 内女卒例日,不日者,非内女也。《檀弓》:「齊穀王姬之喪,魯莊爲之服大功,或曰:由魯主,故爲之服姊妹之服;或曰:外祖母也。」前説二《傳》同,後説以爲襄公母,非新逆者。言「歸」、言「卒」,與内女同,即尊卑不相爲禮之義。
冬,十有二月,夫人姜氏會齊侯于禚。 禚,《公羊》作「郜」,内邑也。前討言孫于齊,無歸文,此從内辭,如别一姜氏者然。
夫人姜氏會齊侯于禚。書 元年夫人歸。婦人無外事,宜諱不書。 姦也。 如非文姜,所以辟其姦。○當時齊如海外,多男女自相爲婚,姑姊妹不嫁者七人,皆嫁于桓也。外嫁之姦猶愈于自婚,故特書之,以著撥正之義。
乙酉,宋公馮卒。 馮爲弑賊,例不日卒;日卒者,不以馮主弑,爲宋宣諱也。
三年,春,王正月,溺會齊師伐衛。 内卿翬、柔皆卒,溺不卒,非卿也。所以在外稱師,在内不氏。
三年。春,溺會齊師伐衛,疾之也。 齊師者,齊侯也。不言齊侯、諱與仇伐同姓,故疾惡之也。
夏,四月,葬宋莊公。 宋葬無時例。日葬,正也。月者,危其弑。
五月,葬桓王。
夏,五月,葬桓王, 《穀梁》:「近不失崩。不志崩 注 ,失天下也。」又,云「近不失崩」,謂入莊世爲近代。 緩也。 《公羊》:「改葬也。」《穀梁》:「卻尸以求諸侯。」即謂緩葬,與本《傳》同。○緩,如《公羊》之慢葬。《經》以過時不及時明臣子之志爲經例,非事實。
秋, 紀季以酅入于齊。 稱季,是紀亡季别立之辭,即兄弟相及之例。
秋,紀季 紀小國,大夫不能以字見。故季爲兄弟相及辭,與蔡叔同。 以酅入于齊。 以地適人當言「出奔」。此言「入」與入許、入齊相同,不嫌也。以酅服齊,存紀也。 紀于是乎始判。 言分判爲附庸始于此。○紀季事詳《董子》。
冬,公次于滑。 次,止也,言有畏也。
冬,公次于滑, 二《傳》作「郎」。 將會鄭伯,謀紀故也。 紀已遷,猶言救者,欲復其國。不言救紀,不敢直言救耳。 鄭伯辭以難。凡師, 惟師乃言次。 一宿爲舍,再宿爲信, 古有别名。記此,名學。 過信爲次。 用兵不進,是畏敵逗遛耳。
四年,春,王二月,夫人姜氏享齊侯于祝丘。 享,二《傳》作「饗」。《禮經》鄉飲酒禮。《儀禮》本爲卿相饗禮。○公在,不言,爲公諱也。
三月,紀伯姬卒。 内女已嫁,無故不卒,卒例日。亡國,所以閔其亡國無歸。
夏,齊侯、陳侯、鄭伯遇于垂。 垂,内邑也。三國會,公在可知。不出公,諱與仇人遇也。
紀侯大去其國。 言「去」而其國固存。《公羊》後師以不言滅賢齊襄,故設九世復仇説,借譏公不能報仇,而反與仇人會饗遇狩,甚無人子之心。
紀侯不能下齊,以與紀季。 稱季,兄終弟及之辭, 夏,紀侯大去其國。 《穀梁》賢紀侯爲常,《公羊》賢齊襄爲變。 違齊難也。 如太王避狄故事。
六月,乙丑,齊侯葬紀伯姬, 葬,臣子事,目齊侯,病齊侯也。紀滅,伯姬無主,齊侯同姓,齊故葬之。
秋,七月。
冬,公及齊人狩于禚。 二《傳》作「郜」。自元年至此辟公,狩乃見者,狩事重。餘不復言者,一譏已明也。
五年,春,王正月。
夏,夫人姜氏如齊師。 婦人既嫁不踰竟,如齊師,踰竟也。言師,公在也。不言公,諱也。
秋,郳犂來來朝。 郳犂來與隱元年邾儀父一卒正一附庸,相比見義。
郳犂來來朝。名, 朝不稱名,在名例者,爲二十里附庸。 未王命也。 與《穀梁》「未爵命」相同。
冬,公會齊人、宋人、陳人、蔡人伐衛。 四國皆君,因逆天子命,貶之。貶四國,即以貶公也。
冬,伐衛,納惠公也。 天王立黔牟,諸侯伐之,因辟王,故不言納朔,而言伐衛。
六年,春,王正月,王人子突救衛。 王子貴者,因不勝諸侯,故託微者而繫之以「人」,所以辟恥辱也。○《春秋》避周之號,以王字代;王人,如稱齊人、晉人。
春,王人救衛。 王人,微者也。救者善,足見伐者不正矣。
夏,六月,衛侯朔入于衛。 朔出入皆名,其惡當絶。
夏,衛侯入, 入爲篡辭,與入許、入齊不同。 放公子黔牟于周,放甯跪于秦, 所謂緩追。 殺左公子洩、右公子職, 當時世族政治,《春秋》乃改之。 乃即位。 詳《世家》。
秋,公至自伐衛。 《公羊》以致會、致伐爲説,致伐者,不敢勝天子之意。《穀梁》亦同。但師經四時不致,不致,無以見公之惡、事之成也。
螟。 書蟲災以重民食,足見農學之不明,不能去蟲害。
冬,齊人來歸衛俘。 二《傳》作「寶」。
冬,齊人來歸衛寶, 言齊人來歸,明齊爲主惡,此惡事目外、善事舉内之例。 文姜請之也。 由會防推得之。
七年,春,夫人姜氏會齊侯于防。 防,魯北鄙也。
春,文姜會齊侯于防, 公會而主夫人,不言公,以有辟也。 齊志也。 會,外爲主。
夏,四月,辛卯,夜,恒星不見。夜中,星隕如雨。 不見者,恒星本在天上,目力不及之辭。上「夜」字《穀梁》作「昔」。
夏,恒星不見, 恒星者,經星也。不見恒星,是獨見緯星之辭。恒星遠而行星近,夕時日初入,目力見近不見遠。以此明恒星與行星遠近。 夜 讀作「夕」。 明也。 恒星常居其所,因地轉晝夜,乃有隱見,故明則不見。 星隕如雨, 《穀梁》:「著于上見于下謂之雨,著于下不見于上謂之隕。」亦發于地爲雨,雨螽是也;降于天爲隕,隕星是也。 與雨偕也。 偕,同也,謂星隕同于雨雪之「雨」。
秋,大水。
無麥苗。 不先言苗而後言麥者,待無麥然後書無苗,變亦甚已。
秋,無麥苗,不 讀作「丕」。 害 注 嘉穀也。 水災,壞苗與麥。
冬,夫人姜氏會齊侯于穀。
八年,春,王正月,師次于郎,以俟陳人、蔡人。 言師者,諱公也。
甲午,治兵。 治,《公》作祠。
春,治兵于廟,禮也。 治兵、大閱,皆習戰也,《公羊》云:「吾將以甲午之日治兵于是」,託爲緩兵之詞,上所以言次,下接圍郕之文,與《傳》同;《穀梁》以爲因陳、蔡伐我,嚴兵待之。以《經》無明文,故爲此説。
夏,師及齊師圍郕,郕降于齊師。 公也,内外皆言師,辟之也。
仲慶父請伐齊師。公曰:「不可。我實不德,齊師何罪?罪我之由。《夏書》曰:『皋陶邁種德,德乃降。』姑務修德 注 以待時乎。」
秋,師還。 還爲善詞。因滅同姓,故託之師老,與《公羊》同。
秋,師還,君子是以善魯莊公。 或以「君子曰」爲劉歆所加,考《國語》亦多言「君子曰」,知爲左氏原文。
冬,十有一月,癸未,齊無知弑其君諸兒。 《穀梁》:「大夫弑其君,以國氏者,嫌也,弑而代之也。」
僖公之母弟曰夷仲年, 即來聘之弟年。 生公孫無知,有寵于僖公,衣服禮秩如適,襄公絀之。二人因之以作亂。遂入,殺孟陽于牀,曰:「非君也,不類。」見公足于户下,遂弑之,而立無知。初,襄公立,無常,鮑叔牙曰:「君使民慢,亂將作矣。」奉公子小白出奔莒。亂作,管夷吾、召忽奉公子糾來奔。
九年,春,齊人殺無知。 已立矣。稱殺者,討賊,不與爲君辭,與衛人殺州吁同例。
春,雍廪殺無知。 本雍氏。以私怨殺稱人,討賊,故爲衆辭。
公及齊大夫盟于蔇。 公與齊大夫盟不諱者,齊無君也。○大夫不名例,大國齊宋、小國曹有之。大國大夫尊同卿,不名;小國大夫以爲士,故不名。
公及齊大夫盟于蔇,齊無君也。 《傳》諱公與大夫盟,使若衆者。然大夫不名,亦以無君故。
夏,公伐齊,納公子糾。 二《傳》無「子」字。糾,公子,不稱公子,君前臣名也。
齊小白入于齊。 入,篡詞。氏國者,當國。
夏,公伐齊,納子糾,桓公自莒先入。
秋,七月,丁酉,葬齊襄公。 九月而葬者,賊討乃書葬也。
八月,庚申,及齊師戰于乾時。我師 注 敗績。 《公羊》以不言敗爲與公,《穀梁》以不言敗爲惡内,美惡相反,各言一説。
秋,師及 不言「及之」者,爲内諱也。 齊師戰于乾時,我師敗績。 内不言敗,言戰則敗。恐其文不顯,故特一見以明之。 公喪戎路,傳乘而歸。
九月, 齊人取子糾,殺之。 言取,内辭也。脅我,使我殺之,我方納,不可言殺,故託之齊取。子者,貴也,宜其爲君也。
鮑叔帥師來言曰:「子糾,親也,請君討之;管、召,讐也,請受而甘心焉。」乃殺子糾于生竇。 事與《經》不同,乃見《經》義。
冬,浚洙。 洙,水名。浚,深也。本爲司空平水土之政,因有兵事,兼以防齊耳。
十年,春,王正月,公敗齊師于長勺。 内勝也,内不言戰,故直敗之而已。○據《傳》言,公將戰,齊人三鼓,則齊已陳矣。直言敗爲内外例,杜據未陳爲説,非是。
二月,公侵宋。 不至者,惡事不至也。
三月, 宋人遷宿。 遷者,滅也。不言滅而言遷者,以其地屬他國而不統之也。禮,二伯、王後皆不統國,故特見遷以明之,此《經》例也。
夏,六月,齊師、宋師次于郎。 不言伐者,宋于我無伐文。如齊當言鄙,此已深入,故諱之爲「次」。 公敗宋師于乘丘。
夏,六月,齊師、宋師次于郎。公子偃曰:「宋師不整,可敗也。宋敗,齊必還。請擊之。」公弗許。自雩門竊出,蒙皋比而先犯之,大敗宋師于乘丘。齊師乃還。
秋,九月,荆敗蔡師于莘,以蔡侯獻舞歸。 荆與梁、徐皆爲州舉,不言揚者,因間于徐而略之也。○《經》以前見青、豫二州國,至此乃言南服荆、徐,爲三世例。
秋,九月,楚 《傳》言「楚」,《經》言「荆」,所以爲州舉。 敗蔡師于莘,以蔡侯獻舞歸。 禮,諸侯不生名,凡伯以歸亦不名,蔡侯名者,絶其爲人所獲,恥辱太甚。然不言「獲」者,不與夷狄獲中國也。
冬,十月,齊師滅譚,譚子奔莒。 「奔」當言「出」,不言出者,國已滅矣。
冬,齊師滅譚,譚無禮也。譚子 諸侯失地名。譚已滅,譚子何爲不名?滅已明,故不名。 奔莒,同盟故也。 《傳例》同盟例名,不名者,微國也。
十有一年,春,王正月。
夏,五月,戊寅,公敗宋師于 。 ,紀所遷之邑。不致者,惡事也。
夏,宋爲乘丘之役故,侵我。公禦之。宋師未陳而薄之,敗諸 。 「未陳」即不敢爲敵之辭。二《傳》説内不言戰,言戰則敗,因内諱敗,故以言戰,爲内敗之正例。凡内敗外,故不言戰,直敗之而已,如未陳者然,所以尊内。凡大夷敗小夷亦不言戰。 凡師, 通例,在内外例外。 敵未陳曰「敗某師」, 兩外相敗,未陳,不言戰。 皆陳曰「戰」, 兩軍約期戰。 大崩曰「敗績」, 敗之甚。 得雋 「雋」當作「獲」。《釋例》有得獲門,詳《五十凡考》。 曰「克」, 《尚書》「克商」, 《經》只一見「克段」。 覆而敗之曰 「取某師」, 取,易辭。 京師敗曰「王師敗績于某」。 尊王,不使諸侯得加之,爲自敗之辭。
秋,宋大水。 《春秋》記外災,著尊卑之等差。二《傳》外災不書,如夷狄及卒正以下,無論及我不及我皆不得書。宋大國,又王後,故較諸國尤詳,五記災,三記異。
秋,宋大水,公使弔焉。 記災爲大國禮待,非因有使乃書。《傳》因《經》書災記弔災,師説耳。杜説誤。
冬,王姬歸于齊。 此齊桓娶爲夫人。《春秋》見者不再見,此何以再見?非仇讎、非在喪,元年爲變,此乃爲正者。過我也,過我即主婚之義。○二《傳》皆云:「志者,過我也。」過我即主婚之義。
冬,齊侯來逆共姬。 言歸,有逆可知。此無所避。不書來逆者,譏使卿,不親迎,故王姬有專行之辭。○經不字者,王姬尊,不同内女以伯仲見。
十有二年,春,王三月,紀叔姬歸于酅。 叔姬者,伯姬之娣也。不書者,隱之。《穀梁》:國而曰歸,此邑,言歸者,喜其得所也。○酅,紀季之邑。禮,婦人無主,歸于夫家昆弟,所以伸叔姬之志。
夏,四月。
秋,八月,甲午,宋萬弑其君捷,及其大夫仇牧。 弑事惟大國言「及」,及,累也,以尊及卑也。累數則臣亦得蒙弑名者,所以明殉君之例。
秋,宋萬弑閔公于蒙澤。遇仇牧于門,批而殺之。遇太宰督于東宫之西,又殺之。立子游</a>,群公子奔蕭。公子御説奔亳,南宫牛、猛獲帥師圍亳。
冬,十月,宋萬出奔陳。 言奔,故月。譏失賊也。賊不討,不書葬,失德也。
冬,十月,蕭叔大心及戴、武、宣、穆、莊之族以曹師伐之。殺南宫牛于師, 戰將,故死于陳。 殺子游于宋, 已立爲君,故殺之于都, 立桓公。 討賊立君,義也。 猛獲奔衛;南宫萬 不氏南宫,微者不氏。 奔陳, 如今國事犯。 以乘車輦其母,一日而至。宋人請猛獲于衛,衛人欲勿與。 如外國保護國事犯。 石祁子曰:「不可。 此《春秋》大義,託之時人。 天下之惡一也, 以嚴討賊之義,無此疆爾界。書奔,明亦爲當時所討。 惡于宋而保于我,保之何補? 《尚書》「逋逃藪」。 得一夫而失一國,與惡而棄好,非謀也。」 言此所以孤亂黨。 衛人歸之。亦請南宫萬于陳, 《傳》曰:有無父之國則可,既爲賊子,人人得誅,《春秋》有許鄰國代討之義。書奔,不終其事,明當如猛獸狾犬見絶于陳。 以賂。陳人使婦人飲之酒,而以犀革 此蠻野之法,雖聖門高弟亦不免此,足見當時程度。 裹之。比及宋,手足皆見。宋人皆醢之。
十有三年,春,齊侯、宋人、陳人、蔡人、邾人會于北杏。 《穀梁》云:「是齊侯、宋公也,其曰人何?始疑之。」因下有伐宋事,此時桓尚未伯,至柯以後信著,乃以伯許之。○西人結密約、改舊章,與《春秋》之盟會相同。
春,會于北杏,以平宋亂。 上年弑君之亂。
夏, 六月,齊人滅遂。 遂者,兖州國。此齊侯也,因其滅,故以「人」貶之。
遂人不至。 此先師屬辭推例之説。 夏,齊人滅遂而戍之。 爲下殲于遂張本。
秋,七月。
冬,公會齊侯,盟于柯。 晉文伐原示信,不書者,惡文也;桓公一匡九合本起于柯,其盟不日者,信之也。
盟于柯, 二《傳》有曹沬盟事,其文不見《左氏》。師説甚多,《傳》不言,略之也。 始及齊平也。 齊桓之信始著,魯國之怨始平。○平者,如今之立和約也。
十有四年,春,齊人、陳人、曹人伐宋。 本齊侯也,因伐宋、疑之,故稱「人」。
宋人背北杏之會。 會時有條約,如葵丘盟辭,宋背約。 十四年,春,諸侯伐宋。 如海外聯軍。
夏,單伯會伐宋。 單伯者,監也。桓公初伯,收監者之權反之天子,此二伯之大義也。以下不言王臣會伐諸侯矣。
齊請師于周 注 , 大伯代 注 天子征伐,如司馬掌九伐,故請師。 單伯會之。 元年送王姬,二《傳》作「逆」,以單伯從内大夫例故也。又方伯如卿,監大夫專司方伯公事,故齊師請于周。周可,命單伯帥往會。○單伯不列序而言會者,後會也。 取成于宋而還。 取成之「成」與齊平之「平」相同,故《穀梁》曰:「會,事之成也。」
秋,七月,荆入蔡。 荆再見皆爲蔡事。《春秋》所以夷蔡者,以夷狄治夷狄也。
楚子以蔡侯滅息, 滅息不書者,方治中國,故略于南方。 遂伐蔡。秋,七月,楚入蔡。 《經》言荆不言楚者,州舉之也。因春秋初江淮以南無名國,與今赤道以南無名國亦以州舉相同。
冬,單伯會齊侯、宋公、衛侯、鄭伯于鄄。 《穀梁》:「復同會也。」桓伯始于北杏,至此而再,故曰「復同會」。再見監者,爲王事也。
冬,會于鄄。 《經》書王人,尹子、劉子于諸侯先,爲王會諸侯、單伯從内臣例。叙在會上,明爲魯監。因請命于周,亦如王人。 宋服故也。 宋未服,故伐之;已服,故爲此會以定條約。
十有五年春,齊侯、宋公、陳侯、衛侯、鄭伯會于鄄。 桓之大會至此而三,且以同會起同盟也。
十五年,春,復會焉。 與《穀梁》「復同會」相同。 齊始霸也。 此三大會爲桓會之始。《傳》云命齊桓爲卿士。霸即伯。
夏,夫人姜氏如齊。
秋,宋人、齊人、邾人伐郳。 宋叙齊上,尊卑之序,無所嫌也。邾新爲卒正,故末序之。
諸侯爲宋伐郳。 《經》言「人」者,因伐小國,故微之。
鄭人侵宋。 此時桓伯未盛,故二國同會于鄄,而有侵伐事。
鄭人間之而侵宋。 爲下伐張本。
冬,十月。
十有六年。 此年《傳》有晉武公伐夷、殺夷詭諸,周公忌父出奔虢事。夷爲下夷伯傳。
春,王正月。
夏,宋人、齊人、衛人伐鄭。
諸侯伐鄭,宋故也。 討伐宋也。鄭至此從齊,故荆又伐鄭。
秋,荆伐鄭。 鄭受楚禍甚烈,《經》多諱之者,不以夷狄治中國也。
鄭伯自櫟入,緩告于楚。 以緩告爲不禮,《傳》所言赴告緩期皆同此例。借緩急以見意,非實據赴告。 秋,楚伐鄭及櫟, 《經》不書,略之。 爲不禮故也。 有輕楚之心,故緩告。
冬,十有二月,會齊侯、宋公、陳侯、衛侯、鄭伯、許男、滑伯、滕子,同盟于幽。 《穀梁》:「同者,同尊周也。」中國皆在之辭也。許男、曹伯、滕子皆卒正也,何以異稱?《春秋》伯、子、男一也。滑不叙,叙者一見例。○《經》共十二同盟,始此,終于昭,齊四、晉八,故同盟爲伯辭。
同盟于幽,鄭成也。 《穀》以爲同尊周。時楚争鄭,鄭服則伯成。
邾子克卒。 曰「子」,進之也。孰進之?《春秋》進之也。與吴楚同稱子者,貴賤不嫌同號也。
十有七年,春,齊人執鄭詹。 《穀梁》:「以人執,與之辭也。」詹,微者,不志,以逃來志之也。○執君以稱爵,爲伯討;執臣以稱人,爲衆辭。
鄭不朝也。 謂貳于楚。惟大國言執,齊、晉、宋、楚是也。
夏,齊人殲于遂。 此以自殲爲文者,與鄭棄其師、梁亡相同。可見遂已亡而猶存也。○海外亡國圖恢復之事。
夏,遂因氏、頜氏、工婁氏、須遂氏饗齊戍,醉 注 而殺之,齊人殲焉。 遂亡已久,志遂人之殲,在遂爲許之;在齊,譏其輕敵以自敗。○國亡矣,人民能報仇,《春秋》許之。
秋,鄭詹自齊逃來。 佞人逃來不志,志者,譏内受罪人也。○此如海外滅國殖民,受者思恢復,不堪壓制故也。
冬,多麋。 魯舊無麋,今有而且多,故異之。○此動物學,麋有所宜地,則不爲異。
十有八年, 有虢公、晉侯、鄭伯使原莊公逆王后于陳。陳嬀歸于京師,實惠后。 春,王三月,日有食之。 《穀梁》:不言日與朔者,夜食也。夜食在地不可見,故不言日與朔。○記日食以正曆法,所以改太陽曆之誤。
夏,公追戎于濟西。 戎者,曹也。何以知爲曹?因其地濟西。《春秋》不言魯曹侵伐,諱其事,故以追言之。
不言其來, 言追知有來。 諱之也。 《穀梁》:「不使戎邇于我。」其來故不書。
秋,有 。 一有一亡曰有。有者,不常有之辭也。○動物土宜學,以明各地動物之有遷變。
爲災也。
冬,十月。
十有九年,春,王正月。
夏,四月。
秋,公子結媵陳人之婦于鄄。 或曰此媵陳嬀歸于京師,異姓而媵,如齊媵宋共姬。《公羊》:「諸侯一娶九女。」如衛、晉同姓之國來媵是也。○一國媵三女,三國媵九女,合大國爲十二女,宋用王禮,故亦有異姓之媵。
遂及齊侯、宋公盟。 大夫無遂事,此言遂者,因有可以安社稷、利國家者,則專之可也。
夫人姜氏如莒。
冬,齊人、宋人、陳人伐我西鄙。 宋、陳不言「伐我」,言鄙者,從齊言之。齊在西北,莒在東,邾在南。
二十年,春,王二月,夫人姜氏如莒。
夏,齊大災。 二伯乃記災,晉何以不記?西伯也。
秋,七月。
冬,齊人伐戎。 《穀梁》作「伐我」,爲齊桓諱也。去年伐我不諱,今有大災而又伐戎,甚之也。
二十有一年, 《傳》王臣有原伯,爲原仲起例,昭十二年又有原伯、原公。 春,王正月。
夏,五月,辛酉,鄭伯突卒。 鄭稱伯,從天子大夫之例,與小國稱伯不嫌。
五月,鄭厲公卒。
秋,七月,戊戌,夫人姜氏薨。 夫人薨不地,不地爲正,地爲變。與夷薨相起。
冬,十有二月,葬鄭厲公。 七月而葬,緩也。
二十有二年,春,王正月,肆大眚。 《穀梁》:「眚,災也。」災眚謂過失之罪,大眚,過犯之大者耳,書此以杜後世輕赦之風也。○舊以《左傳》詳事,凡可疑事多缺,足見舊説 注 之非。
癸丑,葬我小君文姜。 小君者,非君也,以其爲公配也。不言桓夫人者,元年夫人入齊,此如别一夫人者然。○葬稱謚,明夫人有專謚。
陳人殺其公子御寇。 世子于父世見,公子于父世不見,見者,明爲太子,非公子也。
春,陳人殺其太子御寇。 《世家》同爲世子。
夏,五月。 首時以五月者,明十二月旋相爲本之義,如比月書日食。
秋,七月,丙申,及齊高傒盟 注 于防。 大國大夫尊與公逼,故盟不出公,此《春秋》所以别嫌也。○在内故不至。
冬,公如齊納幣。 納幣當使大夫,親納幣,非禮也。諱與齊女淫也,故目親納幣。納幣、親迎皆《春秋》制。○納幣爲《禮經》新制,何言與齊女淫?當時如鄫季姬皆自由結昏,《經》撥亂,乃制納幣之禮,所以遠恥。蓋納幣即所以撥自由之亂。
二十有三年,春,公至自齊。 桓會不致,此如桓。國致者,危公淫也。
祭叔來聘。 祭氏見三監者,伯、仲、叔皆是也。王臣稱祭公,必以同氏言者,起爲天子監。今言</a>來聘,是爲監而兼爲天子行也。不言使,不得奉使也。
夏,公如齊觀社。
公如齊 三如齊皆繫事者,忘仇事齊,惡之深也。 觀社, 《墨子</a>》有齊社事。 非禮也。 觀者,非常之辭,與齊女淫不可言,故託之觀社耳。 曹劌諫 二《傳》皆直斷,本《傳》託之曹劌。 曰:「不可。夫禮,所以整民也, 如《禮經》所以撥亂之具,或以爲無用。 故會 《經》書諸會。 以訓上下 尊卑。 之則, 如今外交史。 制財用之節, 贄、幣、賦、貢之類。 朝 《經》之諸朝。 以正班爵之義, 今外國班次以到先後爲序,此改良者。 帥長幼之序, 爵同以年。《穀梁》曰年同。 征伐 《經》書兵戰。 以討其不然。諸侯有王, 朝覲。 王有巡守,以大習之。 《經》書其事,所以爲後法。 非是, 會、朝、征伐、巡守之外。 君不舉矣。 《周禮》所無。 君舉必書, 史例如此,非指《經》例言之。 書而不法,後嗣何觀?」 僖二十七年《傳》;「以臣召君,不可以訓,故書曰:『天王狩于河陽。』」
公至自齊。 時致,正也。莊世以下,例往來皆月,危之甚。
荆人來聘。 荆三見直稱「荆」,此爲善事,乃稱「人」,入僖世則稱「楚」。今言來聘,起公貳于楚。
公及齊侯遇于穀。 穀,内地。本齊侯至魯,不言來言遇者,尊卑之義也。
蕭叔朝公。 蕭,宋封附庸也。稱「叔」,知三十里之字者也。朝在外不言來,外朝,《春秋》所不許也。
秋,丹桓宫楹。
丹桓宫之楹。 禮,諸侯不丹。見魯刻桷丹楹,以夸夫人,故書以譏之。
冬,十有一月,曹伯射姑卒。 初卒已日,見其爲侯也,此不日者,降從小國例。《春秋》惟内方伯卒例日,餘皆以日月爲升降也。
十有二月,甲辰,公會齊侯,盟于扈。 扈,晉邑。盟于扈,則晉自在也,不言晉者,晉未伯也。桓盟不日,日者,公貳心于晉,以危之也。
二十有四年,春,王三月,刻桓宫桷。
春,刻桓宫桷,皆非禮也。 丹楹刻桷,皆僭天子,故曰非禮。 御孫諫曰:「臣聞之:儉, 守臣節。 德之共也;侈, 即僭天子。 惡之大也。 僭天子不可言。 先君有共德,而君納諸大惡, 無乃不可乎!」
葬曹莊公。 小國之首,九卒皆葬,特筆以起爲卒正之長也。諸侯于其國内稱公,不論大國小國,從臣子辭也。
夏,公如齊逆女。 公如齊三繫事,以下不繫。納幣、觀社、逆女,三事皆非禮,所以詳女禍也。
秋,公至自齊。 公娶仇國淫女,不正其親迎也。不正而先致之,義不外公,故不使與姜氏同入。
八月,丁丑,夫人姜氏入。
秋,哀姜至。 夫人與公本同至,而一言至,一言入。入者,内拒之辭,内不可拒公,故别書「入」。
戊寅,大夫宗婦覿,用幣, 宗婦者,大夫之妻也。用幣是男女無别,明大夫雖男,見夫人亦當以女贄,不當用幣。
公使宗婦 宗婦即世婦,三夫人、九嬪、二十七世婦、八十一御妻,即外命婦百二十官之妻。 覿,用幣,非禮也。 當時男女無别,《經》乃立此,表坊所以譏之。 御孫曰: 以師説託之時人。 「男贄,大者玉 《周禮》五玉。 帛, 諸侯之贄,孤執皮幣是也。 小者禽鳥, 《周禮》五禽。 以章物也。 各象其德。 女贄不過榛、栗、棗、脩, 《穀梁》:「男贄:羔、雁、雉、腒,女贄:棗、栗、腶 注 脩。」《公羊》:「婦贄棗栗云乎哉?腶 注 脩云乎哉?」 以告虔也。今男女同贄,是無别也。 此宗婦用幣固屬非禮,且明大夫見夫人亦當用女贄,不能以男用幣也。 男女之别,國之大節也, 今海外無别,《經》言此撥其亂。 而由夫人亂之,無乃不可乎!」 以起下弑逆延及二代。男女之事,累生欲弑,延及國家,欲保國延奪,故立此制。
大水。
冬,戎侵曹。 《春秋》善事目諸侯,惡事則戎狄。如十八年公追戎于濟西,戎,曹也。今戎侵曹,戎,魯也。《經》魯與曹實有侵伐之事,而不言者,諱之也。
曹羈出奔陳。 《公羊》:「曹無大夫,其曰曹羈,賢也。」
赤歸于曹。 《公羊》:「曹無赤者,蓋郭公也。」因其名,故以爲失地之君。本《傳》杜解以赤爲曹僖公,未確。
郭公。
二十有五年,春,陳侯使女叔來聘。 女叔者,天子之大夫,爲監于方伯者。陳見二監,女叔、原仲是也。
陳女叔來聘,始結陳好也。 方伯惟陳言聘最早,明陳初從中國也。 嘉之, 謂王臣尊于陳之大夫。 故不名。 《穀梁》:「天子之命大夫。」按陳大夫無不名者。
夏,五月,癸丑,衛侯朔卒。 不書葬者,絶也。前出入皆名,其惡已見。
六月,辛未,朔,日有食之。鼓,用牲于社。 《穀梁》:「言日言朔,食正朔也」,「鼓,禮也;用牲,非禮也」。○西説以救日爲大愚,不知此敬天之主義。既主天,有大變,不得不改常。此屬天學,固非今日程度所知。
非常也。 言鼓牲多在六月,譏之。 惟正月之朔, 舊以正月爲正陽之月。 慝未作,日有食之,于是乎用幣于社,伐鼓于朝。 出文十六年《傳》文。
伯姬歸于杞。 伯姬稱「伯」,明有媵從也。不言逆者,無所見也。
秋,大水。鼓,用牲于社、于門。 《公羊》:「于社,禮也;于門,非禮也。」大水與日食皆爲陰盛,故可言「鼓」,不可言「鼓牲」。鼓牲,故必言用以别之。
亦非常也。凡天災,有幣,無牲, 或據《雲漢》以爲有牲。 非日月之眚,不鼓。 謂鼓于朝。此大水,鼓以動衆。
冬,公子友如陳。 此内臣書「如」之始。陳不言如,因公子友乃言如,如陳,正也。如陳爲正,可見如陳葬原仲之爲變也。
二十有六年,春,公伐戎。 戎者,曹也。不言曹者,諱伐同姓也。自此以後,不託于戎,託于狄矣。
夏,公至自伐戎。 《公羊》:「得意致會,不得意致伐。」因伐同姓故也。
曹殺其大夫。 列國卿爲大夫,惟方伯爲正稱。宋尊則爲卿,曹卑則爲士,故宋、曹殺大夫不名,其餘方伯大夫無不名者。稱國以殺,殺無罪。羈奔,又殺大夫,《春秋》所以狄曹也。
秋,公會宋人、齊人伐徐。 荆、徐、梁,《春秋》三舉州。荆州舉而國楚,徐州舉何以不國?蓋徐州即蔡之國。伐之不主齊者,治夷狄先自楚也。
冬,十有二月,癸亥,朔,日有食之。
二十有七年,春,公會杞伯姬于洮。 婦人無外事。内言夫人會齊侯,外言公會杞伯姬,互見,交譏之。
春,公會杞伯姬于洮, 夫人會齊侯與此成反對。 非事也。 即民事之事,所以譏公。 天子非展 「展」當爲民字之誤,《論語》務民之義。 義不巡守, 詳《白虎通》。 諸侯非民事不舉, 《傳》之言舉不舉據禮而言。《經》例應書,以爲應舉, 《經》所不書,以爲不舉,非偶爾勤惰。 卿非君命不越竟。 《經》言「如」爲君命,不言「如」爲私行。
夏,六月,公會齊侯、宋公、陳侯、鄭伯,同盟于幽。 齊一匡,言同者,天下諸侯皆在;晉分伯,言同指北方諸侯。同盟始此。至桓爲二伯,前猶有疑,至此内外皆從,不復疑也。昭十三年止,爲有伯之世。○齊同盟爲尊周,天下諸侯皆在;晉同盟爲外楚,北方諸侯同在之辭。
夏,同盟于幽,陳、鄭服也。 内得魯,外得宋,陳、鄭至此亦服。《穀梁》曰「得衆」,是也。
秋,公子友如陳,葬原仲。 《穀梁》:如者,諱出奔也。《公羊》:辟内難也。陳不言聘不言如,因女叔乃言聘,此因原仲乃言如,女叔、原仲皆監也。
非禮也。 不卒而葬,明非禮 注 。 原仲, 《傳》有原公、原伯,爲王臣,則此爲監可知。 季友之舊也。 《公羊》「夷伯」傳之「季氏之孚也」,與此同義。○如朋友臨喪之事,故曰「通乎季子之私行」也。
冬,杞伯姬來。 不繫事,歸甯正例。○「七出」之説,後儒頗不以爲然,不知君子絶交不出惡聲,有簠簋不飭之意,故不宜有大惡大害之可言。立此七名,亦使出婦可嫁耳。
歸甯也。 《詩》「歸甯父母」,與此異義。○《尚書》:「其歸,視爾師、甯爾邦。」《儀禮》「歸甯乃邦」,非婦人辭。 凡諸侯之女 謂内女。 歸甯曰來, 直來曰來。 出曰來歸, 絶于夫族,以母家爲家。 夫人歸甯曰如某, 如姜氏如齊。 出曰歸于某。 哀姜大歸于齊。
莒慶來逆叔姬。 莒無大夫,言莒慶者,接内也。逆當言「女」,不言女,不與夫婦之稱也。
杞伯來朝。 卒正事方伯有朝禮。莊世一書朝,譏朝也。杞伯與伯姬同來,非禮,故譏之。
公會齊侯于城濮。 會城濮者,謀伐衛也,故下年春即有伐衛之文。
二十有八年,春,王三月,甲寅,齊人伐衛。衛人及齊人戰,衛人敗績。 及者,有大小主客之分,此衛以主及客也。去年盟幽,衛不至,故伐之。何以不言師敗績?入衛不可不入齊,如二國皆微者之事,爲齊桓諱也。
春,齊侯伐衛,戰,敗衛師。數之以王命,取賂而還。
夏,四月,丁未 注 ,邾子瑣卒。 邾,小國也, 《春秋》進之爲卒正。日者,初稱子,明不嫌也。
秋,荆伐鄭。 荆始見稱荆,繼見稱荆人,今又稱荆,仍爲州舉。因伐爲惡事而狄之也。
秋,子元以車六百乘伐鄭。
公會齊人、宋人救鄭。 善救鄭也,救者善,則伐者不善。人者,功淺不足録也。
諸侯救鄭,楚師夜遁。鄭人將奔桐丘,諜告曰「楚幕有烏」,乃止。
冬, 築郿。 二《傳》作「微」。《穀梁》以爲虞利,與《傳》小異。《傳》先叙饑而後言築,《經》先築,諱以凶年造邑也。
築郿,非都也。凡邑有宗廟先君之主曰都,無曰邑。邑曰築,都曰城。
大無麥禾。 一災不書,于無禾始追録無麥。大者,有顧之辭也。
臧孫辰告糴于齊。 大夫行不言如,則是私行也。因其一年不熟即來告請,故諱之如私行者然。
冬,饑。臧孫辰告糴于齊,禮也。 桓盟「無遏糴」,本傳專言告糴爲古制,故曰「禮也」。
二十有九年,春,新延廄。 延廄者,路馬之廄,名延也。言新,知有舊在。不言作,非新造可知。
春,新作延廄,書不時也。 修舊雖不譏,特不可與告糴并見,故曰不時。 凡馬,日中而出,日中而入。
夏,鄭人侵許。 鄭侵伐許亟矣,故稱人以貶之。
夏,鄭人侵許。凡師,有鐘鼓曰伐,無曰侵,輕曰襲。
秋,有蜚。 《周禮》五土動物各異。蜚非中國所有,有則關夫氣候,所以記物變,即西人之「物産學」也。
秋,有蜚,爲災也。 《公羊》「記異」,與傳小異。 凡物不爲災不書。
冬,十有二月,紀叔姬卒。 不日,紀亡已,且與葬日相起。
城諸及防。 以大及小曰及。城亦有大小也。
書,時也。凡土功,龍見而畢務,戒事也。火見而致用,水昏正而栽, 日至而畢。
三十年,春,王正月。
夏,次于成。 次,止也,有畏也,欲救鄣而不能也。
秋,七月,齊人降鄣。 鄣,紀之遺邑也,本桓之不言取而言降,諱也。
八月,癸亥,葬紀叔姬。 月卒、日葬,不葬者也。不言齊侯,葬有喪主也。
九月,庚午,朔, 日有食之。鼓,用牲于社。
冬,公及齊侯遇于魯濟。 遇者,志相得也。齊約公伐山戎,公不從,故託爲相得之辭。
冬,遇于魯濟, 濟,水名,流經數國。曰魯者,别名之,故《經》無同名之地邑。 謀山戎也,以其病燕故也。
齊人伐山戎。 不言齊侯,愛齊侯,不使近戎。言人非貶,《春秋》所以無達例也。
三十有一年,春,築臺于郎。 魯有三臺。僭天子,不可言,故分爲三,以辟僭天子也。
夏,四月,薛伯卒。 不名者,卒正之末也。不名起不卒,昭世乃名,乃正卒。
築臺于薛。 薛、秦皆内地也,因與薛、秦同音。使若薛、秦别築二臺,則魯僅有二臺矣。
六月,齊侯來獻戎捷。 戎捷者,山戎之所捷也。此言戎者,别種,與山戎不同。
非禮也。 言來者,内齊侯也。《穀梁》:「軍得曰捷,戎,菽也。」 凡諸侯有四夷之功,則獻于王,王以警于夷。中國則否,諸侯不相遺俘。
秋,築臺于秦。 春夏秋三時接續興造,因徭役罷盡民力,《春秋》所惡。
冬,不雨。 雨之多寡視其地之肥瘠。皇帝平天下,膏雨各得其平,故不雨。記異以明造化。
三十有二年,春,城小穀。 小穀者,非穀也。諸侯城之,以封管仲</a>。不言封,不與專地也。
春,城小穀,爲管仲也。 劉向《七略·管子</a>序》録有此説,城之以爲管仲邑,書之,見褒賢也。
夏,宋公、齊侯遇于梁丘。 遇禮近者爲主,外相得曰「梁丘」,内相得曰「魯濟」。外遇三,止于此。
齊侯爲楚伐鄭之故,請會于諸侯。 此有盟地。 宋公請先見于齊侯,夏,遇于梁丘。
秋,七月,癸巳,公子牙卒。 叔牙謀弑,季子討之,不曰刺者,諱之。莊不卒大夫,卒不日,日如正卒者,爲季子諱也。
公疾,問後于叔牙,對曰:「慶父才。」問于季友,對曰:「臣以死奉般。」公曰:「鄉者牙曰『慶父材』。」成季使以君命命僖叔,待于鍼巫氏,使鍼季酖之。曰:「飲此,則有後于魯國,不然,死且無後。」飲之。歸,及逵泉 所謂將則必誅。 而卒。立叔孫氏。
八月,癸亥,公薨于路寢。 路寢者,正寢也。男子不絶于婦人之手,以齊終也。
子般即位,次于黨氏。 除般、閔,弑皆于外,不地,亦所以正之。
冬,十月,己未,子般卒。 不葬者,未踰年之君也。未成君,則不如閔。
冬, 十月,己未, 二《傳》作「乙未」。 共仲使圉人犖賊子般于黨氏。成季奔陳。 二《傳》以如陳葬原仲爲奔陳,本《傳》言奔陳于此,明有二次。 立閔公。 詳《世家》。
公子慶父如齊。 慶父弑子般而言如齊,外之于齊,討賊之義也。不言奔者,爲下再奔地。此奔則罪已明,再入爲亂,則齊桓之縱逆可知已。○齊爲逋逃藪,故《公羊》以爲吾慶父。
狄伐邢。 《春秋》單言戎言狄者,非真戎狄也。此狄爲晉,因近邢而知之。晉初託戎,今又託狄,不惟爲齊桓諱,且晉方爲二伯,故亦諱之。
注 陳莊公:原作「陳桓公」,據《左傳·莊公二年》改。
注 崩:原作「葬」,據《穀梁傳》莊公三年改。
注 害:原脱,據《左傳》補。
注 德:原脱,據《左傳》補。
注 師:原作「時」,據《左傳》經文改。
注 于周:原脱,據《左傳》補。
注 代:原作「伐」,據《左傳》改。
注 醉:原脱,據《左傳》補。
注 説:原作「誤」,據文意改。
注 盟:原作「明」,據《左傳》經文改。
注 腶:原作「鍛」,據《穀梁傳》改。
注 腶:原作「鍛」,據《公羊傳》改。
注 禮:原作「葬」,據文意改。
注 丁未:原作「丁卯」,據《左傳》莊公二十八年經文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