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左氏古經説義疏卷二

3个月前 作者: 廖平
    桓公


    元年,春,王正月。 《穀梁》:「桓無王,其曰『王』,何也?謹始也。其曰無王何?桓弟弑兄、臣弑君,天子不能定,諸侯不能救,百姓不能去,以爲無王之道,遂可至焉耳。元年有王,所以治桓也。」○《穀梁》:「國之大事日,即位大事,何以不日?以年決者不以日決也。」按,「國之大事日」一語爲日月例之根本。《釋例》云:「重事例日,輕事例時」云云,以二意,何君之説紛繁,使人駭怪;杜氏立説不多,而深得其旨。


    元年,春王正月,公即位。


    元年,春,公即位。 繼弑君不言「即位」,繼弑而言「即位」,如其志,以見桓之弑也。杜氏以爲實不即位,乃不言即位,全以史例説《經》,非也。


    三月,公會鄭伯于垂。 垂爲内邑,杜以爲衛邑,非。此與隱八年遇垂相起。


    修好于鄭。


    鄭伯以璧假許田。 假不言以,言以非假也。非假而曰假,辟以地與人也。


    鄭人請復祀周公,卒易祊田, 下言結祊成,祊即許田之邑名。 公許之。三月,鄭伯以璧假許田, 近許之田,與許國之許不同。 爲周公、祊 祊爲朝宿邑名,爲天子邑,故辟而繫之許田。 故也。


    夏,四月,丁未,公及鄭伯盟于越。 未易先會,已易又盟。公弑兄自立,欲結鄭以自固。


    夏,四月,丁未,公及鄭伯盟于越,結祊成也。 祊爲邑名。故云結成。 盟曰:「渝盟, 渝盟即鄭之渝平。 無享國。」 盟辭如今之密約、公法條約。


    秋,大水。


    凡平原出水爲大水。 《公》《穀》:「高下有水災曰大水。」即本《傳》「平原出水」之變文。


    冬,十月。


    二年,春,王正月,戊申,宋督弑其君與夷,及其大夫孔父。 督,大夫,不氏者,爲下華氏爲卿再見也。《春秋</a>》之法,弑賊不再見,有其末,故其始辟之。華孫來盟,即督之孫,《傳》曰:「先臣得罪宋殤公。」因後見華氏,此辟不見。


    宋華父督 公子督字華父,後以華爲氏。 見孔父 亦字,名嘉。 之妻于路。目逆而送之,曰:「美而豔!」 此文從《宋語》録之。 二年春,宋督攻孔氏,殺孔父而取其妻。 同爲公子兄弟也。殺兄奪嫂,蠻野之習。 公怒。督懼,遂弑殤公。君子 《春秋》之義。 以督爲有無君之心而後動于惡,故先書弑其君。 先書者。加損例也。本弑事在後,乃先書之,與荀息、仇牧後死不同。此《春秋》加損變易事實,非如俗説據事直書而已。


    滕子來朝。 不稱侯,一見已明,故此從正辭。


    三月,公會齊侯、陳侯、鄭伯于稷,以成宋亂。 「成」者,未成而成之之辭。桓與宋督同爲弑賊,相助,故不諱内惡。


    會于稷,以成宋亂。爲賂故,立華氏也。 不討賊而立華氏,華氏不可見,故不氏也。


    夏,四月,取郜大鼎于宋。戊申,納于太廟。 有日無月,無王也。


    夏,四月,取郜大鼎于宋。戊申,納于太廟。非禮也。


    秋,七月,杞侯來朝。 「杞」當作「紀」,魯屬也。稱侯者,與滕、薛相同,不嫌也。


    秋,七月,杞侯來朝,不敬。杞侯歸,乃謀伐之。


    蔡侯、鄭伯會于鄧。


    蔡侯、鄭伯會于鄧,始懼楚也。


    九月,入杞。


    九月,入杞,討不敬也。 二《傳》以「紀朝」、「入杞」爲二事,《傳》以爲一事。


    公及戎盟于唐。


    公及戎盟于唐,修舊好也。


    冬,公至自唐。


    冬,公至自唐,告于廟也。凡公行,告于宗廟;反行,飲至,舍爵,策勳焉,禮也。 公還必行飲至禮。《傳》因書「至」言其禮,不謂行禮乃書,不行禮則不書。杜以爲史因行禮乃書之,以禮節定書法,非也。 特相會,往來稱地, 所謂離不言會。 讓事也。 除公外只一國,則不得言會。 自參以上,則往稱地,來稱會, 必外有二國乃可言會。 成事也。 人三成衆。


    三年,春,正月,公會齊侯于嬴。


    會于嬴,成昏于齊也。


    夏,齊侯、衛侯胥命于蒲。 《穀梁》:「胥,相也。相命而信諭,結言而退,以是爲近古。」


    公會杞侯于郕,杞求成也。


    秋,七月,壬辰,朔,日有食之。既。 既,盡也。


    公子翬如齊逆女。 翬于隱世不氏,于桓世氏公子,明爲桓之徒。


    秋,公子翬如齊逆女。脩先君之好, 公子繫于先君。 故曰「公子」。 《傳》于一事再見者稱不稱皆有説。餘皆稱公子,爲正例也。


    九月,齊侯送姜氏于讙。 當時女多爲人所奪,故《春秋》立送迎之禮。


    齊侯送姜氏,非禮也。凡公女嫁于敵國, 敵國謂尊卑相同,如魯爲方伯,則衛、陳、鄭、蔡、秦、楚、吴七國爲敵國。 姊妹則上卿送之,以禮于先君; 姊妹與女子不同。 公子則下卿送之。于大國, 大國,尊于我者,謂二伯,王後,齊、晉、宋是也。 雖公子亦上卿送之。 尊尊之義。 于天子,則諸卿皆行, 三卿同行。 公不自送。 使人不親,惟親迎乃言親。 于小國, 小國謂卒正以下,如莒、邾之類。 則上大夫送之。 禮能化争已亂。


    公會齊侯于讙。


    夫人姜氏至自齊。 《春秋》昏禮爲新制,撥亂反正之用,故全與《經》説合。


    冬,齊侯使其弟年來聘, 年,無知之父。弟,同母弟。舉其親貴,爲内辭。


    冬,齊仲年來聘,致夫人也。


    有年。 《春秋》不書有年,惟桓、宣書。弑君之賊,惡之也。


    四年,春,正月,公狩于郎。 狩,冬田之名。于春言「狩」,明用夏時也。


    春,正月,公狩于郎。 《王制》:「歲三田。」無事,夏不田也。劉子政説《穀梁》,而《説苑》亦言夏不田。惟董子説《公羊》,而《繁露》有四時田文,雖異而實同。許、鄭以此爲異,非也。 書時,禮也。 于此言禮,明《春秋》改制用夏正,故曰「禮」。


    夏,天王使宰渠伯糾來聘。 「渠」當爲采,伯爲字,糾爲名。杜以「渠」爲氏,以「伯糾」爲名,非也。


    夏,周宰渠伯糾來聘。父在,故名。 《曲禮》:「父前子名,天子大夫不名。」如召伯、毛伯是也。此《傳》當言渠伯足矣。因其父在,故名之。譏世卿也。


    秋,七月。 據《傳》,秋有秦師侵芮事,不書者,莊以前不見秦國,外夷狄也,


    冬,十月。 據《傳》,冬有王師執芮。○桓公無王而行,天子不能誅,反下聘之,故去二時以貶之。


    五年,春,正月,甲戌,己丑,陳侯鮑卒。


    春,正月,甲戌,己丑,陳侯鮑卒,再赴也。 《經》書二日,如再赴者然,不書其亂,以二日見,非謂實再赴乃書二日。 于是陳亂,文公子佗殺太子免而代之。公疾病而亂作, 二《傳》不言亂事,當以《傳》補之。 國人分散, 二《傳》以爲陳侯病狂。以甲戌日亡,己丑日得;參之本《傳》,非病狂也,公有疾而亂作,非全以疾卒。國人分爲二黨,甲戌,太子奉公以出,敗後,己丑乃得公尸。不知死于何日,如齊桓公故事。 故再赴。 不知實日,舉終始以見之。《傳》託于再赴,以見其争國。


    夏,齊侯、鄭伯如紀。


    夏,齊侯、鄭伯朝于紀。 外相如不書,此書,非如也。非如而曰如,襲紀未成也, 欲以襲之,紀人知之。 其謀已洩,未成也。


    天王使仍叔之子來聘。


    仍叔之子,弱也。 武氏子不言之,此言之者,繫之于其父,是幼弱未及年也。天子使仍叔,老不自行,遂以弱子代之。較武氏子尤失禮,故《春秋》開選舉,譏世卿也。


    葬陳桓公。


    城祝丘。


    秋,蔡人、衛人、陳人從王伐鄭。 王與四國同在豫州。「從」,如「天子出,二公從」之「從」。鄭爲二伯,今反在三國之下。


    王奪鄭伯政,鄭伯不朝。秋,王以諸侯伐鄭。 《經》言「從王伐鄭」,此三國受命伐之,王不在師之辭也, 鄭伯禦之,蔡、衛、陳皆奔。王卒亂,鄭師合以攻之,王卒大敗,祝聃射王中肩。 王中肩不可言,諱莫如深也。故爲王在師之辭不言「征」言「伐」,亦諱在王師也 注 。


    大雩。


    秋,大雩, 言「雩」者,旱,雩而得雨也。與記災同例,所以重民也。 書,不時也。凡祀,啟蟄而郊, 《穀梁》:「自正月至于三月,郊之時也。」夏四月五月郊,不時也。郊祀祈農事,魯無冬至大郊之事,降殺于天子,與啟蟄之月祈穀于上帝不同。 龍見而雩, 龍,角亢也。謂四月昏龍星體見,萬物始盛,待雨而大,故雩祭以求雨也。 始殺而嘗, 始殺,秋也,自始殺以往皆可嘗。 閉蟄而烝。 凡冬三月皆可烝。自閉蟄爲始,非惟一月乃可烝。《春秋》四時祭只言嘗烝,據以立説,舉秋冬可以包春夏矣。 過則書。 常事不書,有所見乃書。故時祭惟書嘗烝, 以外皆不書。此爲過則書,當時則不書,非史例君舉必書矣。


    螽。


    冬,州公如曹。 州公者,青州國公,失地寓公之稱也。如曹,朝曹也。連帥事卒正,如卒正事方伯之儀。


    冬,淳于公如曹,度其國危,遂不復。 國君死社稷,國危而逃,所以譏之也。


    六年,春,正月,寔來。


    春,自曹來朝。書曰 「寔來」, 本來朝,不書「朝」書「來」者,直來曰「來」,如祭伯爲監之比。 不復其國也。 留魯爲寓公也。禮,諸侯不臣寓公。


    夏,四月,公會紀侯于成。 《春秋》見《經》皆侯國,故統稱諸侯。此義久失,故董子以紀稱侯爲欲尊天子后父故加封其國,杜氏遂爲時王進退之説,誤矣。


    夏,會于成, 二年來朝,不敬。入之三年,來求成。《經》書「六月,公會紀侯于郕」,此亦當從三年作「郕」。 紀來諮謀齊難也。 成爲内邑,故云「來」。


    秋,八月,壬午,大閱。


    秋,大閱,簡車馬也。 夏之六月無事而修戎。如用兵臨敵,所以譏之。與祠兵相起。


    蔡人殺陳佗。 佗一名五父。《經》云「殺陳佗」,《傳》又云「蔡人殺五父」。本《傳》以佗爲五父,與《世家》同。《公羊》何《注》以躍爲佗子,誤。本《傳》厲公名躍。


    九月,丁卯,子同生。 《釋例》云:「季友與莊公同生。」按,《公羊解詁》:「其雙生也,文家據見立先生,質家據本意立後生,皆所以防愛争立也。」


    九月,丁卯,子同生。 《公羊》以子同爲莊公。按,莊公之名不見《經》,史亦不得直指其名,杜氏以爲莊公與季子同生是也。 以太子生之禮舉之:接以太牢,卜士負之,士妻食之,公與文姜、宗婦命之。


    冬,紀侯來朝。 紀侯賢者,又與内爲昏姻,親魯而不能救亡,故詳録之,閔其亡也。


    冬,紀侯來朝。請王命以求成于齊,公告不能。 朝聘不繫事,惟盟乃言之,内外相同。


    七年春,二月,己亥,焚咸丘。 咸丘,魯地。焚者,火田也。周二月,夏十二月。以火焚取,非禮也。


    夏,穀伯綏來朝。 穀爲魯邑,猶稱伯者,尚食采邑,如紀季入酅事。雖取其國,不廢其君。禮,諸侯皆有采地。○又如海洲滅國食租税事。


    鄧侯吾離來朝。 蔡侯、鄭伯會于鄧,《傳》以懼楚爲言,此豫州之鄧也。此言「來朝」,與穀伯相比,則鄧爲青州國可知。


    春,穀伯、鄧侯來朝。名, 《曲禮》:「諸侯不生名」。 賤之也, 凡言「來朝」者不名,此名者,失地也。《公羊傳》曰:「貴者無後,待之以初」是也。


    秋,七月。 據《傳》,秋有鄭人、齊人、衛人伐盟向事,不書。


    冬,十月。 據《傳》,冬有曲沃伯誘殺晉小子侯事,不書。○是年又不書秋、冬,與四年相比。桓弑君自立,無王而行,天子不征而反聘之,諸侯不討而反朝之,不成爲年,故又去秋、冬。


    八年,春,正月,己卯,烝。 烝,冬祭也。正月烝,正也,因正以見其不正也。○《春秋》祭祀田獵用夏正,故獲麟亦曰狩。


    天王使家父來聘。 《春秋》八記下聘。隱二,莊、僖、宣各一,成以下無之,王室愈微也。桓獨三記,譏禮惡人也。


    夏,五月,丁丑,烝。 已烝矣,何爲再言「烝」,祠,非烝也。僭天子不可言,故託之再烝也。○舊説以冬烝禮文甚備,故亦謂之烝。


    秋,伐邾。 不言其人,爲内諱也。言伐者,惡公也。


    冬,十月,雨雪。 今八月雨雪,太早。


    祭公來,遂逆王后于紀。 後世外戚之禍當以此撥正之。天子不與外戚論婚姻,如王姬下嫁。


    祭公來, 天子三公稱公。祭公、周公是也。王臣稱公,以外監者稱字,祭伯、祭仲、祭叔是也。 遂逆王后于紀, 其曰王后者,天子無外,王命之則成矣,不如諸侯至國乃稱夫人。何以不稱使?以我主之也。 禮也。 祭公逆王后,與單伯送王姬相對成文,皆禮也。


    九年,春,紀季姜歸于京師。 漢師説王欲昏于紀,先封之爲大國,故稱紀侯,非是。


    九年,春,紀季姜 稱「紀季姜」者,自我言紀,猶曰「吾季姜」。與齊侯送姜氏《傳》同,不似後世有父母拜其女如事君之禮者。《春秋》不奪人父子之親,絶歸甯之事,所以各申其尊。 歸 記歸皆譏不親迎,如專行之辭,不使祭公得專逆事。 于京師。 天子行在之地統稱京師,如狩于河陽亦稱京師是也。○此《春秋》存西京之義。 凡諸侯之女行,惟王后書。 諸侯嫁女于天子不書,故歸不書;惟欲示諸侯相敵之禮,以魯爲婚主,故書之。


    夏,四月。 據《傳》有楚圍鄾事。


    秋,七月。 據《傳》有虢仲等伐曲沃事。


    冬,曹伯使其世子射姑來朝。 曹以下不稱「使」,不記災,小國也。《春秋》方伯以上乃稱「使」。内方伯國乃記災。○《穀梁》以爲參譏之,譏曹伯、譏世子,又譏魯。


    冬,曹太子來朝, 即《周禮》之「孤」。 賓之以上卿, 次國上卿。 禮也。 世子言朝,是攝其君,禮也。魯不以君禮待之,而待以卿禮,正名定分,故《傳》以爲禮,不使其安居父位也。


    十年,春,王正月,庚申,曹伯終生卒。 隱、桓不卒卒正,卒者,明射姑爲父病攝政也。然事須稟命,今君在而行朝禮,是失臣子之道。言此所以禁後世内禪之事,不使有二君也。


    十年,春,曹桓公卒。 曹卒何以日?卒正之首,從正卒例,故詳世系也。日、名則與方伯同,貴賤不相嫌,與以下之降之,見爲小國。末國則以漸而升,居首則以漸而降,互文見義也。


    夏,五月,葬曹桓公。 内葬無不書日,外葬則因其尊卑以定時、月、日之例。


    秋,公會衛侯于桃丘,弗遇。 弗遇者,志不相得也。弗,内辭也。公與衛約會于桃丘,後聽齊、鄭,不會公。與垂之遇公不見宋、衛同。桃丘,衛邑也。


    冬,十有二月,丙午,齊侯、衛侯、鄭伯來戰于郎。 衛與齊、鄭相結,故不見公而有此戰。


    冬,齊、衛、鄭來戰于郎, 不稱「侵伐」,直言「來戰」。 我有辭也。 我以守周班爲鄭所怒,我無失理,故不使三國得加于我。 初,北戎病齊, 在六年。 諸侯救之, 不書,爲削例。 鄭公子忽有功焉。齊人餼諸侯,使魯次之, 齊以鄭有功,故使先魯。 魯以周班後鄭。 魯以周班,不肯後鄭,卒先鄭。 鄭人怒,請師于齊, 鄭爲主兵。 齊人以衛師助之,故不稱侵伐。 戰不言伐,舉其重也。内侵、伐皆言鄙,遠之也;郎,近邑;言「來」,舉兵深入矣。據《傳》説雖言「來戰」,亦當先言「侵伐」也。 先書齊、衛, 不以鄭序上,言「先書」,加損例也,史文鄭在齊、衛先,《春秋》乃改之。 王爵也。 以主客言。小國主兵,皆序大國上,如虞先晉、紀先鄭、蔡先吴是也。至于尊卑通例,無論孰爲主兵,皆以大統小,故凡有二伯在師中,皆以二伯爲主。論尊卑不分主客。尊二伯也。○此例杜氏以爲班序譜,二《傳》所略,本《傳》甚詳,此當爲左氏長義也。


    十有一年,春,正月,齊人、衛人、鄭人盟于惡曹。 此皆君也,稱「人」者,貶也。何貶乎?爲滅紀貶也。


    十一年,春,齊、衛、鄭、宋盟于惡曹。 杜以宋不書爲《經》闕。案,宋不與上伐,又序班宋不能在衛、鄭下,此「宋」字當同「來」字。


    夏,五月,癸未,鄭伯寤生卒。 鄭爲方伯,卒例日。


    夏,鄭莊公卒。


    秋,七月,葬鄭莊公。 月者,方伯以上正例也。嗣子有亂,下有所見,故不去葬。


    九月,宋人執鄭祭仲。 祭仲,鄭之監大夫也。天子大夫不名,然鄭稱伯、祭稱仲,皆爲字。君臣同以字見何也?因鄭以上大夫加錫爲方伯,祭仲以未加等之下大夫臣于加等之上大夫,故不嫌也。


    初,祭封人仲足 隱元年《傳》稱「祭足」,是祭氏名足,字仲。仲足者,名字兼舉。封人者,封于祭者。高哀爲蕭封人,是爲附庸君,與此相比。 有寵于莊公,莊公使爲卿。爲公娶 如翬、遂。 鄧曼, 鄧女,曼姓。 生昭公,故祭仲立之。 禮,監大夫當治方伯事,不與方伯本國私事。《傳》言使娶女,是執鄭國政也。非本國大夫,莊公乃命之爲卿。 《公羊》以爲鄭國大夫嘉之不名者,誤。 宋雍氏女于鄭莊公,曰雍姞,生厲公。雍氏宗有寵于宋莊公,故誘祭仲而執之。 先儒以仲爲字,以爲鄭人,嘉之,故以字告。此用《公羊》與《傳》常例而誤者。


    突歸于鄭。 突不稱公子,嫌也。名突者,如段當國之辭也。


    祭仲與宋人盟,以厲公歸而立之。 歸爲善辭,此惡事也,而以歸言,不嫌也。


    鄭忽出奔衛。 公侯在喪稱子,是鄭稱伯,故不得稱子,與《公羊》説同。《穀梁》以爲貶之,引此爲説明鄭忽不可稱鄭子之意。


    秋,九月,丁亥,昭公奔衛。己亥,厲公立。 《傳》言二日,與《世家》同。杜以《經》無日月爲闕略,據此足證其誤。


    柔會宋公、陳侯、蔡叔,盟于折。 柔者何?未命大夫也。叔者何?蔡之弟也。言蔡叔者,明蔡季當繼,兄終弟及之辭也。


    公會宋公于夫鍾。 爲鄭事,宋求賂于突,突求我請于宋也。詳言宋、鄭之事,以見兵事起于細微也。


    冬,十有二月,公會宋公于闞。 宋未許,故再會。此何以月?一年再會,故月之也。


    十有二年,春,正月。


    夏,六月,壬寅,公會杞侯、莒子,盟于曲池。 公盟例日。杞,二《傳》作「紀」,古今文字小異。


    十二年,夏,盟于曲池,平杞、莒也。 杞,王後,稱子、稱伯,不稱侯。紀稱侯者屢見,知作「紀」爲長。


    秋,七月,丁亥,公會宋公、燕人,盟于穀丘。 燕者,南燕也。不常叙,叙者一見例。同盟而不卒者,不在十九國内。○句瀆 注 合音爲「穀」,急讀二音,合爲一字。


    八月,壬辰,陳侯躍卒。 據《田世家》,淫蔡者乃躍也。《公羊》以爲佗,故校者以「佗」易「躍」,誤。


    公會宋公于虚。


    冬,十有一月,公會宋公于龜。 一年再會,故月。言會者,宋辭平也。此與去年相起,二年之中四會二盟,可謂親矣。乃宋不肯平,公遂與鄭伐宋。詳録以譏之,公與宋皆失之也。


    丙戌,公會鄭伯,盟于武父。 公盟日,正也。


    丙戌, 衛侯晉卒。 再日卒,以決其得立也。賈氏以日月蒙上爲説,非也。《經》見二日,以明不蒙上之義,知日月以本條爲斷也。


    十有二月,及鄭師伐宋。 凡公出會,月皆變例,正例皆時。杜誤以變例爲正例,與日例不對。


    丁未, 戰于宋。 地宋者,深入,故地國不地邑。但言戰于宋,與宋、與鄭,語未詳明,故三《傳》異説。


    公欲平宋、鄭。秋,公及宋公盟于句瀆 注 之丘。 七月盟于穀丘。 宋成未可知也,故又會于虚; 八月。 冬,又會于龜。宋公辭平。故與鄭伯盟于武父, 盟會四次,總發一《傳》,此類叙之例也。 遂帥師而伐宋,戰焉。 但言「戰」是内敗,從内言「戰」。 宋無信也。 詳言公與宋、鄭之事,一見例也。 君子曰:「苟信不繼,盟無益也。《詩》云:『君子屢盟,亂是用長。』無信也。」 此《春秋》惡盟,所以許齊、衛胥命于蒲。


    十有三年,春,二月,公會紀侯、鄭伯。己巳,及齊侯、宋公、衛侯、燕人戰。齊師、宋師、衛師、燕師敗績。 紀序鄭上者,主兵也。燕稱「人」,微也。戰不叙燕,叙者一見例。戰稱「人」、敗稱「師」者,敗必以衆辭。言「及」者,由内及之也。言「戰」者,由外言之也。○鄭伯下有「伐宋」二字,則文義明白。


    宋多責賂于鄭,鄭不堪命,故以紀、魯 謂伐宋也。下年宋人以諸侯伐鄭,報宋之戰,與此相起。 及齊與宋、衛、燕戰。 下年云「報宋之戰」,即此。○二《傳》以此戰爲紀與齊。紀主兵,故序鄭上。本《傳》以宋與鄭主兵,則二國皆不首序。齊之先宋者,二伯在軍,通及天下,不拘主兵也。 不書所戰, 謂不地。 後也。 《公羊》以不地爲近乎國,《穀梁》以不地于紀也,本《傳》以不地爲戰于宋。○據《傳》以爲戰于宋,「後」謂後期,故月下乃見己巳。三國伐宋在前,齊、衛、燕來救而敗之,日月不屬。故《傳》以爲後。


    三月,葬衛宣公。 方伯葬例月,衛侯背殯而出,以爲不義之戰,直書其事而罪惡見。


    夏,大水。


    秋,七月。


    冬,十月。


    十有四年,春,正月,公會鄭伯于曹。 結魯、鄭以抗齊、宋也。此參會也,曹與鄭與公,而三公會者,惡公也。文世言鄭伯會公,莊以後通不會方伯。○《經》有月,《傳》不言,爲桓公危。


    鄭人來請修好。十四年,春,會于曹。 據杜氏説,以詳略二意爲主,大事詳日,小事略時,月在中爲消息,無正例。 曹人致餼, 曹爲主,致餼于二國,此曹會也。 禮也。 按漢説今佚者多,悉本師法推補之,以復其舊。會于曹,爲主,致餼者,主國之禮備。《經》未詳。


    無冰。 終春無冰,一時無冰也。于正月言無冰,加寒之詞。正月無冰,則終無冰矣。○此如地文者之言寒暑氣候。


    夏, 五。 「夏五」者何?闕疑也。《論語》「吾猶及史之闕文」,又曰「君子于其所不知,蓋闕如也」。《春秋》筆削加損,游、夏莫贊。惡其近于詭也,故特留不改之迹以示信史。此闕疑例也。


    鄭伯使其弟語來盟。 「來盟」者何?《穀梁》以爲前定之盟,與内臣蒞盟相同,盟以抗宋也。凡非前定者,聘而後盟。鄭伯突逐兄,桓弑兄,故與交最深。來盟皆不月,知「夏五」爲别條。


    夏,鄭子人來尋盟, 前定之盟,與《傳》尋盟相同。○如今之密約。 且修曹之會。 曹會即正月會。專兵者不言「使」,此何以言「使」?使聘,禮也。桓世記諸侯使聘盟皆言「弟」,所以愧桓之不弟。


    秋,八月,壬申,御廩災。 《穀梁》:「邑曰火,國曰災。」《公羊》何氏説:「火自出燒之曰災。」本《傳》:「人火曰火,天火曰災。」三《傳》不同,當入異例表。


    乙亥,嘗。 四時祭何以獨見烝嘗,以諸侯二者皆祫也。《經》、《傳》記言四時祭,春夏有異名而秋冬無異者,以《經》有明文也。


    秋,八月,壬申,御廩災 注 , 藏粟米以爲粢盛之所。 乙亥, 相去二日。 嘗;書, 一小災常事,例不書。 不害也。 「不害」者,謂粟米未全焚,猶得以嘗。譏其未易災之餘也。○外國無宗廟祭祀者,禮不備,未能行也。


    冬,十有二月,丁巳,齊侯禄父卒。 齊大國,日卒,正例。


    宋人以齊人、蔡人、衛人、陳人伐鄭。 言「以」者,譏宋求賂結衆以行其意也。


    冬,宋人以 以者,如今之聯軍。 諸侯伐鄭, 皆諸侯也,「人」者,貶之。 報宋之戰也。 宋之戰在十二年。○宋以齊者,不爲小大上下之分,此就强弱多寡而説。如魯以楚、蔡以吴、宋以齊,所以者皆强大于本國,不盡關品秩也。


    十有五年,春,二月,天王使家父來求車。 家者,氏也。父者,字也。稱字必以伯、仲、叔、季,不言「父」也。父者,如儀父,父與甫通,家父蓋王子也。


    十五年,春,天王使家父來求車,非禮也。諸侯不貢車服, 即四方各以其職來貢也。 天子不私求財。 《穀梁》:「周雖不求,魯不可以不共;魯雖不共,周不可以求之。」言「求」,两譏之也。○爲求金發。


    三月,乙未,天王崩。 桓王也,桓十五年凡七書,詳之也。以下紀天王事略,僖、莊二王不書崩,王迹甚微。及齊桓伯,然後詳之。


    夏,四月,己巳,葬齊僖公。 大國葬例月。齊、晉、宋爲大國,其葬有無時者;曹、邾、滕、薛、杞、許爲小國,其葬有無日者。至于内方伯,則以月爲正例。不用《公羊》何君之説。


    五月, 鄭伯突出奔蔡。 諸侯不生名,名者,突不正而逐,正誅絶之也。


    夏,厲公出奔蔡。 出奔蔡者,其母蔡女也。諸侯出奔,史作逐其君。《傳》稱「孫林父、甯殖出其君」,名在諸侯之策,是也。《春秋》不以臣加于君,乃以君出爲文。


    鄭世子忽復歸于鄭。 君在稱「世子」。忽已立矣,何爲稱「世子」?明其當立也。不可稱子,稱世子則不嫌矣。奔不稱世子者,君初卒,與稱子例相混。


    六月,乙亥,昭公入。 《經》言「復歸」,《傳》言「入」者,《傳》多便文,間有緣《經》立説者,須分别觀之。下《傳》當與此合爲一條。


    許叔入于許。 許叔何以字?兄終弟及之詞也。


    許叔 莊公弟也。 入于許。 此復國也,何爲以「入」言之,許已滅,取國于鄭之詞。蔡季言「歸」,許叔言「入」,季有國,叔無國,故異詞。


    公會齊侯于艾。


    公會齊侯于艾,謀定許也。 公會齊,助突也。忽入,而許自興,故助許以與忽爲難。《傳》以爲「定許」,是也。


    邾人、牟人、葛人來朝。 邾前稱「人」,葛下稱名,此因不奔天王喪而朝惡,故同稱「人」以貶之。


    秋,九月,鄭伯突入于櫟。 《傳》例。獲大城曰「入」,爲本國入本國專例。


    秋,鄭伯因櫟人殺檀伯,而遂居櫟。 出入皆名,惡之也。入者,内弗受也。自此以下十七年不詳鄭事,略之也。《公羊》所謂「末言耳」。


    冬,十有一月,公會宋公、衛侯、陳侯于袲,伐鄭。 此納突也,不言「納」者,惡事不目也。


    冬,會于袲, 本《經》與《穀梁》同。《公羊》作「公會齊侯」。 謀伐鄭,將納厲公也。 地而後伐,《穀梁》以爲疑辭,與傳同。 弗克 此仿《經》書「弗克納」之文。 而還。 不加褒貶者,美惡易見,不嫌同辭也。不言「納厲公」者,不以諸侯廢置諸侯也。


    十有六年,春,正月,公會宋公、蔡侯、衛侯于曹。


    十六年,春,會于曹,謀伐鄭也。 再伐鄭,謀納厲公也。


    夏,四月,公會宋公、衛侯、陳侯、蔡侯伐鄭。 伐皆不日,此時例也,亦不當月,月爲變。故至亦月,危之至也。


    夏,伐鄭。 伐鄭者,再納突也。


    秋,七月,公至自伐鄭。 至不月,月者,因伐正以納不正,故危之也。


    秋,七月,公至自伐鄭,以飲至之禮也。 公致不月,此月,故《傳》以飲至爲説。杜氏以爲因行禮乃書,誤。


    冬,城向。 向者何?莒之邑也。何爲城之?取莒之邑也。不可以言取,故諱言城也。


    冬,城向。書,時也。 按《傳》「時」上當脱「不」字。不時而書者,以見取莒邑。《傳》但就時例言之。


    十有一月,衛侯朔出奔齊。 《曲禮》:「諸侯不生名。」朔出入皆名,絶之也。《穀梁》:「朔之名,惡也,天子召而不往也。」


    十一月,左公子 注 洩、右公子職立公子黔牟,惠公奔齊。 出奔常例,《傳》無逐君之明文。杜氏以不言二公子逐爲罪之,誤。


    十有七年,春,正月,丙辰,公會齊侯、紀侯盟于黄。 黄,内地也。


    十七年,春,盟于黄,平齊、紀,且謀衛故也。 謀納朔也。當有兵事,不書者,削之也。至莊世乃克納。


    二月,丙午,公會邾儀父,盟于趡。


    及邾儀父 此稱字、下稱子何?紀未亡也。紀亡後乃升子,以補卒正缺也。此《春秋》進退黜陟之大法也。 盟于趡,尋蔑之盟也。 蔑盟至此二十八年矣,故以尋盟説之也。


    夏,五月,丙午,及齊師戰于奚。


    夏,及齊師戰于奚。 《穀梁》:「内諱敗,舉其可道者也。不言其人,以吾敗也。不言及之者,爲内諱也。」 疆事也。 疆事,謂邊陲之事。不如郎之戰舉兵深入也。


    六月,丁丑,蔡侯封人卒。


    蔡桓侯卒,蔡人召蔡季于陳。 召者,以蔡侯之遺命召之也。有君命爲正,故書「歸」,此《春秋》所謂大受命也。


    秋,八月, 蔡季自陳歸于蔡。 前蔡侯在會稱叔,以起此蔡季之宜立也。


    秋,蔡季自陳歸于蔡。 蔡季即獻武也,何君以爲别一人,誤。 蔡人嘉之也。 嘉之,謂許以相及之辭。


    癸巳,葬蔡桓侯。 葬皆稱公,此稱侯,正也。《春秋》于蔡以明其正,以見其餘稱公之爲假號也。董子云:「生不稱侯,葬不稱公。」因而《左傳》、《史記·蔡世家》于蔡皆稱侯,不稱公,緣《經》立説也。


    及宋人、衛人伐邾。


    伐邾, 邾近于我,不能保守,乃從外國伐之,自壞藩屏,謀國不臧。 宋志也。 邾與宋近,數有兵事,故言宋志。


    冬,十月,朔,日有食之。


    冬,十月,朔,日有食之。不書日,官失之也。 此《傳》日月例,不爲例門之例根也。《經》中凡日食星災及冰霜雷電之類,皆以記時事,不爲例者,日食之門皆就本事而見,亦不爲例,惟人事門同一事而所書不同者乃爲例。 天子有日官,諸侯有日御。日官居卿以底日,禮也。日御不失日,以授百官于朝。


    十有八年,春,王正月,公會齊侯于濼。 濼,内邑也。


    公會齊侯于濼。 此年專記内事,痛公之遇禍也。


    公與夫人姜氏遂如齊。 有夫人,此「如」不爲朝。


    遂及 《傳》言「及」,《經》作「與」,爲一見例。 文姜如齊。齊侯通焉,公謫之,以告。 不言及者,夫人抗不受命也。如齊非禮 注 。《公羊》無「與」字。


    夏,四月,丙子,公薨于齊。 《穀梁》:「其地,于外也。」


    夏,四月,丙子,享公。使公子彭生乘公,公薨于車。 爲彭生所斃。


    丁酉,公之喪至自齊。 昭公喪至,殯而即位,此何以不言即位?一年不二君也。


    秋,七月。 據《傳》有齊侯師于首止,殺鄭子亹、轘高渠彌事,不書者,略之也。


    冬,十有二月。己丑,葬我君桓公。 弑君,不討賊不書葬。此葬者,賊在外,不責其于是復仇也。莊元年夫人孫于齊,明賊已討。


    注  在王師也:據前文,似當作「王在師也」。


    注  句瀆:原作「句讀」,誤。據《左傳》改。


    注  句瀆:原作「句讀」,誤。據《左傳》改。


    注  災:原脱,據《左傳》補。


    注  子:原脱,據《左傳》補。


    注  「禮」下原衍一「禮」字,據文意删。
关闭
最近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