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人类的痛苦(续篇)
3个月前 作者: C. S.路易斯
一切事物,照着它们应有的状态,都符合第二种永恒的法律;即使不符合第二种永恒的法律,它们也一定符合第一种永恒的法律。
——胡克
《论宗教政体的法律》,I,iii,第1页
本章将提出六个论点,这对完整论述人类痛苦的问题十分必要,六个论点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所以,这六个论点的顺序可以任意排列。
1.苦难在基督教教义中是一个充满矛盾的概念。贫穷的人有福了,不过,从“公正”(即社会公正)和行善的角度看,我们应当尽可能地消除贫穷。受逼迫的人有福了,不过,为了逃避逼迫,我们会从这城到那城,会祈求上帝让我们免受逼迫,就像我们的主耶稣在客西马尼的祷告一样。然而,如果受苦于我们有益,我们应该寻求苦难,为何要逃避呢?我的答案是,痛苦本身不是一件好事情。经历痛苦的好处在于,受苦者会因此顺服上帝的意志,旁观者会因此生出同情心,而同情心又会发展成仁慈的帮助。在这个堕落而又部分得救的宇宙里,我们必须分清以下几点:(1)来自上帝的纯粹的良善(simple good),(2)来自背叛之人的纯粹的邪恶(simple evil),(3)上帝通过恶这一工具实现救赎的目的,从而产生了(4)复杂的良善plex good),它是由人接受苦难、认罪悔改而实现的。上帝可以从纯粹的邪恶中制造出复杂的良善,因着上帝的怜悯,恶人可以得救,不过,这一事实并不能成为那些纯粹作恶者的借口。弄清这一点是问题的关键。人一定会作恶干犯上帝,不过,作恶之人十分可悲;罪的确可以引发上帝丰富的恩典,不过,我们绝不能以此为借口继续犯罪。十字架上的受难是最美好也是最悲伤的历史事实,然而,犹大所扮演的是纯粹恶者的角色。我们应该把这个道理应用在他人受苦的问题上。一个仁慈的人为了邻舍的益处而帮助邻舍,这是“上帝的旨意”,这个人乃是有意识地跟“纯粹的良善”合作。一个残忍的人欺压邻舍,这是纯粹的邪恶。不过,无论作恶的人自己是否晓得,也无论他是否愿意,上帝乃是利用他来制造复杂的良善——因此,前一个人做了上帝的儿子,而后一个人做了上帝的工具。你必定会完成上帝的目的,无论你怎样行事,不过,你所行的是像犹大还是像约翰,这中间有着天壤之别。说起来,整个人生体系的设定都围绕着义人与恶人的对立冲突,义人通常会继续追求纯粹的良善,在这个前提下,上帝允许恶人作恶,是因为上帝可以使恶结出善果,恶人最终会变得坚强、忍耐,得蒙怜悯和饶恕。我在这里使用了“通常”一词,因为人有时候有权向他人施加痛苦(在我看来,甚至有权夺去他人的性命);不过,只有在紧要关头,为了明确的良善目的,并且施加痛苦者拥有确定的权威,才能这样做——例如,父母的权威来自爱的天性,行政官员和士兵的权威来自社会,外科医生的权威来自病人(在大部分情况下)。有人声称,可以把上述特殊原则变成对他人施加痛苦的普遍原则,理由是“痛苦对他们有益”(就像马洛在《帖木耳大帝》里面狂妄地自诩为“上帝的鞭子”),其实,这种做法并不能破坏上帝的计划,只不过是在上帝的计划内自愿充当了撒旦的角色。如果你为撒旦效力,你就得当心了,因为你的工价是从撒旦那里得的。
关于逃避自身痛苦的问题,答案类似。有些禁欲主义者使用了自古的手段。作为一名平信徒,我对这种行为不发表任何意见;不过,我坚持认为,无论苦有何效果,它不同于来自上帝的苦难。每个人都知道,禁食跟因贫穷挨饿截然不同。禁食强调用意志抵制食欲——它可以实现自制,同时也容易使人陷入骄傲:自愿的禁食是使食欲和自我意志顺服上帝的旨意,禁食既是我们顺服的机会,也容易招致背叛的危险。然而,痛苦之中蕴含的救赎目的主要是为了消除一切叛念。禁欲本身强化了自我意志,因此,这种做法的唯一用处在于使禁欲者运用意志规整自己的房子(即情感),准备好把自己整个人交给上帝。作为手段,禁欲主义做法有其必要性;作为目的,它们便令人反感,因为,用意志代替食欲,抑制食欲,只不过是用恶魔的自我来代替动物性的自我罢了。所以说,“只有上帝能够禁止欲望”。人类只有通过合法手段去脱离本性恶,获得天然良善,假设世间存在苦难,受苦才有意义。为了把自我意志交托给上帝,我们必须先拥有自我意志,而这个自我意志又必须有具体目的。基督教的克己并不是斯多葛主义的“冷漠无情”(Apathy),而是甘心乐意地把上帝摆在高于其他一切目的的位置上,尽管其他一切目的本身可能是合理合法的。因此,那个完美的人才会在客西马尼苦苦祈求,祈求天父让他免受苦难和死亡,前提是这个祈求符合天父的旨意,倘若不符合,他甘愿顺服父的安排。有些圣徒建议,我们从成为基督徒那一刻起,就要做到“完全克己”;不过,我认为,这意味着我们应该甘心乐意地预备好遵从上帝对我们的每样的克己要求,因为,人不可能一面毫无自我意志地度过分分秒秒,一面顺服上帝。那么,顺服的“内容”是什么?声称“我的意志就是使我的意志服从上帝的旨意”,第二个“我的意志”缺乏具体内容。毋庸置疑,我们都竭尽全力想要逃避自身的痛苦:以合法方式、不时在潜意识里盼望逃避痛苦,这符合“人的本性”——即符合人作为受造之物的生命体系,通过苦难实现的救赎正是为这个生命体系设定的。
因此,有些人说基督教的痛苦观跟强调改良世界(即使是暂时的)的观点相矛盾,这种说法是完全错误的。我们的主耶稣曾经用生动的比喻阐述了“审判”(the Judgement)的概念,主把一切美德浓缩为行善二字:尽管把这个比喻从整个福音中单独抽出来可能造成误解,但是,它足以说明基督教的社会道德基本原则。
2.既然苦难是救赎的必要因素,我们必须明白,直到上帝看到世界获得了救赎,或者认定其得救无望,苦难才会终止。所以,某些人承诺,认为只要改善经济、政治或者福利状况,就能在人间缔造天国,基督徙不能听信这种言词。有人以为这样讲会打击社会工作者的积极性,事实并非如此。相反,作为人类的一分子,能够强烈地意识到我们的共同痛苦,既可以激励我们尽自己所能消除苦难,同时也可能让人想入非非,引诱我们去僭越道德规范,实现那些狂野的幻想,最终落得一场空。有种理论认为,憧憬人间天国才能以无限热情去铲除现存的邪恶,如果把这种理论应用在个人生命当中,其荒谬性便会立即暴露无遗。饥肠辘辘的人寻找食物,疾病缠身的人渴望医治,尽管他们知道自己得到了食物和医治,生活中的起起伏伏仍然在等着他们。当然,我不是在讨论社会制度的巨大变革是好是坏;只是想提醒读者,不能把某一种药当作长生不老的金丹。
3.既然触及政治,我必须说明一点,基督教的交托自我和顺服教义是纯理论上的,绝非政治主张。关于政府的形式、世俗政权和公民服从,我不发表任何意见。受造之物理应顺服上帝,这种顺服的类型和程度是独一无二的,因为,受造之物跟造物主之间的关系是独一无二的:我们不应该从中得出任何结论去为政治主张服务。
4.我相信,基督教关于痛苦的教义阐述了一条定理,关乎我们生存的这个世界,而这条定理似乎令人难以理解。我们都渴望得到享乐、安逸,上帝却借着这个世界的特性阻止我们拥有这两样东西:不过,上帝处处播撒了欢乐、满足和喜悦。我们不可能高枕无忧,但是,我们拥有许多乐趣,有时候甚至是狂喜。要发现这其中的原因并不困难。我们所渴求的安逸叫我们的心随从世界,从而成为我们归向上帝的绊脚石:然而,在片刻之间享受甘美的爱情、怡人的景致、恢宏的交响乐章、与友人的欢聚、舒适的沐浴和酣畅淋漓的足球比赛,却并不会导致上述恶果。在我们奔走天路的旅程中,慈爱的天父预备了可爱的客栈,让我们的身心得到休憩,不过,他并不愿意我们误把客栈当作真正的家。
5.我们绝不应该把痛苦描上更为阴惨的色调,就像有些人信口所言——“人类的痛苦加起来是不可想象的”。假设,我闹牙痛,疼痛强度为x,而你恰好坐在我身边,并且也受着牙痛的折磨,疼痛强度同样为x。你可能会说,这个房间里的疼痛总数是2x。不过,你必须记住,没有人在承受2x的疼痛:无论何时何地,你都找不到一个人经受几个人的疼痛。压根没有疼痛总和这回事,因为没有人经受过它。如果我们的疼痛已经达到了人类所能承受的极限,无疑,这疼痛非常可怕,不过,这也已经是天下最大的疼痛了,另外一百万人的疼痛并不会使这疼痛增加。
6.在所有的恶当中,痛苦是唯一不会衍生的恶,或者说是不会传染的恶。思想的恶或者过犯可能再度发生,因为第一个过犯的起因(比如疲劳或者书写不畅)没有消除;不过,除此之外,过犯本身也会衍生出新的过犯——如果论证的第一步存在谬误,那么随后的论证全都站不住脚。人会再度犯罪,因为起初的诱惑依然存在;不过,除此之外,罪本身也会衍生出新的罪来,因为,罪强化了有罪的习惯,同时弱化了良知。痛苦跟其他的恶一样,也会反复出现,因为第一个痛苦(或者第一个疾病、第一个仇敌)产生的原因依然在起作用:但是,从本质上讲,痛苦本身是不会衍生的。痛苦一旦停止,便是真的停止了,其自然结果乃是喜悦。我们还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诠释痛苦这种有别于过犯和罪的特性。当你犯了错误,你不仅要除去错误的诱因(疲劳或者书写不畅),还要更正错误本身;当你犯了罪,如果有可能的话,你不仅要除去起初的诱惑,还要认罪悔改。无论遇到哪种情况,“改正”都是必须的。痛苦则不需要“改正”。你可能需要去治疗引起痛苦的疾病,不过,痛苦一旦结束,便不会衍生出新的痛苦来——而每一个未更正的错误和未悔改的罪本身都将成为新的错误和罪的泉源,并会一直涌流不止。必须再次说明的是,当我犯了错误,我的错误会影响每一个相信我的人。当我公开犯罪,旁观者要么姑息我的罪,果真如此,他们就在我的罪上有份;要么定我的罪,果真如此,他们便面临丧失仁慈和谦卑的危险。不过,从本质上说,痛苦不会对旁观者(除非他们已完全堕落)造成恶劣影响,相反,还有益处——这益处便是怜悯之心。这样,上帝便利用恶制造出“复杂的良善”;总的来说,罪恶可怕的属性便是其衍生性,然而,被上帝利用的恶大都是不会传染,也不会衍生。
[1] 耶稣基督受难前祷告的地方。——译注
[2] 耶稣的十二门徒之一,是圣经《约翰福音》的作者。——译注
[3] 马洛(Christopher Marlowe,1564-1593),是莎士比亚前英国戏剧界最重要的人物,代表作有《帖木耳大帝》(Tambeine)、《浮士德博士的悲剧》(Doctor Faustus)和《马耳他岛的犹太人》(Jews from Malta)。——译注
[4] 这里指的是主耶稣。——译注
[5] 参见劳伦斯弟兄所著的《与神同在》(Practice of the Presence of God),第四次谈话(1667年11月25日)。其中提到“发自内心的克己”(one hearty renunciation)乃是指“拒绝一切和神发生隔阂的事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