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财产权(续)
3个月前 作者: 杜尔凯姆
我们已经看到,我们不能依据所有者持有的权利范围来定义财产权。这些权利有两类:首先,是处置权(要么通过让渡,要么转换成其他形式),它是财产权更为专属的特性。不过,倘若没有处置权,也不等于说财产权是无效的。未成年的人、没有公民权的人、有法定监护人的人,其本身都没有财产的处置权,但他们依然是所有者。另一方面,尽管家庭会议具有在有限的范围内处置财产的权力,但它却从未拥有过财产权。只要存在财产权,就会在一定的限度内留有使用财产的权力。未成年的人既不能随心所欲地使用他的财产的收益,也不能使用财产本身,但是从某种意义上说,倘若这种收益能够使他长大成人,他是可以使用它的。就此而言,事实上他本人与到了年纪能够完全享用其权利的人只有程度上的差别。不过,即使对后者来说,如果他是个奢侈无度的人,也会被剥夺掉他自己的财产支配权,而不能随心所欲地使用财产。同样,即使使用财产权力的前提是财产的存在,也并非是财产特有的性质,因为在其他情况中我们也会找到这样的权力。从特殊的角度说,任何人都可以随意使用无主物(res nullius)或共有物,所有这些都属于公共财产,根本就没有所有者。
这样,我们就更接近于财产权真正意义上的特性了,倘若我们能够给它加上一种特别的性质,就可以完善和定义这种使用的概念。使用权是所有具有相似权利的所有者所特有的权利,而符合这种权利的一个特征,就是它排斥所有与之同时存在的权利。不仅所有者可以使用,而且惟有他才能使用;有多少个使用者同时存在,就意味着有多少个所有者。每个所有者都有权让其他所有人远离自己拥有的财产。他享用属于自己的财产的方式并不重要,关键的问题是其他人不能取代他去享用这种财产。财产只能供私人使用,不能作为公用。从某种意义上说,这就是占有观念的基础。不过,我们依然没有抓住这种观念最基本的要素。确切地说,在许多根本没有所有权的地方,我们也可以发现排他性的使用;我的意思是说,在这些情况中,以某种方式确立的使用权获得了既存客体和一个或多个既存主体(或个体)的共同认可,并将其他所有人排除在外。用益权就是这些权利的典型形式。上述首要特征是财产权所固有的,其证据乃是,受益权本身就是这种权利的一个要素;一般而言,它取决于财产权分离的结果。这样,我们就切入了我们所要确定的物的领域,但仍未触及问题的核心。仍有某些事物没有进入我们的视野。既然所有权与用益权是可以共存的,那么这意味着使用权并不能构成财产权的全部。真正的或单纯的所有者与被占有物之间究竟有什么样的关系呢?这是一种道德和法律的约束关系,它为归属于个人的物赋予了地位。如果一个人死了,他的后代可以继承。一般而言,在物与人之间存在一种道德共同体,使其能够分享社会生活以及他人的社会地位。要么人为物命名,要么物为人命名。人可以提升物的地位,物和产业(如果它的起源可以为它提供特权)也可以把各种特权传递给人。限定继承的地产(或majorat)能够把特殊的权利和名号传给继承者。即使我们说将来会取消家族继承这种形式,不过这种约束关系,财产权的这种性质却不会消失;因为那时还会有另一种不同的带有世袭特点的转移形式:比方说,社会也可以继承,这样即使真正的所有者死掉了,也继续会对他所占有财产的社会地位持续产生影响。
所以,被占有物具有两种连贯一致的要素。我们已经认识到它们与圣物之间的相似之处。圣物与圣人非常接近;这个人是神圣的,物也同样是神圣的,两者程度相同。该物之所以是神圣的,是因为它们与宗教或国家的首脑有关,而这种圣物具有更大程度的神圣性,其权利也与那些较低等级的神圣尊严有所不同。物的塔布与人的塔布是并行的。所有能够改变人的神圣地位的要素,也会影响到物的神圣地位,反之亦然。另一方面,圣物与公共用处也有截然的分野,对所有没有资格接近它的人都严令禁止。所以,被占有物似乎只是圣物的一种特殊类型。
在两类特性鲜明的物之间也有另一种相似性,可以说明它们基本的共同点。当然,上文仅仅提到过这些相似之处的一个方面。无论神圣性栖居何处,从根本上说都带有传染性,可以传递给与之有关的一切对象。有时候,这种神圣性非常强烈,只要稍微触及它,就足以产生这样的结果;如果神圣性适中,那就需要更紧密和长时间的接触。原则上说,所有触及到神圣实体的物或人,都会像圣物或圣人一样成为神圣的。神圣实体所具有的威能(也就是使其成为神圣的东西),完全可以从大众的想象中找到,只要环境是开放的,它就能够随时传遍各地。
实际上,圣俗之分的仪式禁忌部分来源于上述事实。仪式可以把这种威能隔离起来,贮藏起来,防止它遗失、分解和消失。所以我才会说,传染性只是隔离的另一方面,隔离是神圣事物的属性。既然这种神圣性能够通过传递本身,使其所传递的对象进入圣物的领域,那么我们就可以从总体上说,圣物本身可以把与之有关的俗物带入其中。这种奇特的现象究竟是怎样发生的,本文无需考察,迄今为止的所有解释都不令人满意。不过,有一个事实是确切无疑的;我们指的仅仅是上一讲所描述的塔布传染的例子。
这一特征使某物变成了某一主体或个体的财产,也表现了同样的传染性。它总是想从它所栖居的对象转移到所有与其接触的一切对象中去。财产具有传染性。一旦某物像圣物那样被占有了,就会把所有与之接触的物引向自身,并占有它们。这种独特能力的存在得到了整个法律规范的确认,但法律专家却通常会发现规范中有不一致的地方:正是这些规范,决定了人们所谓的“增益权”。该观念这样表达出来的:如果其他不大重要的物增添(edit)在某物之上,那么该物会为前者赋予其自身的法律地位。包含第一种物的所有权,以事实为基础向第二种物扩展,从而也包含了第二种物。这种物可以像其他物一样,渐次成为同一所有者的所属物。所以,果实是所有者所属物的产物,尽管两者都是独立的。基于这一原则,小动物属于其母亲的所有者;奴隶也如此。这是因为,母亲与孩子之间有一种直接的联系,而父亲则没有。同样,奴隶创造的一切都属于他所属的地产,属于拥有这一地产的主人。我们也听说过,家庭中的儿子亦归家庭首领所有。家庭首领的权利可以通过传染方式从他的儿子扩展到他儿子的产品。如果我用我自己的材料在别人的地产上盖房子,那么这座房子就会成为该地产所有者的财产。当然,他也会为我提供补偿,但所有权归他。他可以享受房子的保有权,一旦他死了,他的后代可以继承。如果沿着我的地产,河流冲积而成的土地增加了地产的价值,那么我的所有权也可以扩展到被增添的物上。这是通过接触产生的传染,其证据乃是,如果它们是分离的,如果这块土地划定了界限,从法律上和心理上都与周边环境区分开来,那么增益权就不会产生了。同样,如果我邻居的树在我的土地上蔓生出根来,就会出现共同占有的情况,我的所有权也扩展到了这些树。
在任何情况下,比较重要的事物总是能够吸引不太重要的事物。也就是说,当两种所有权发生冲突的时候,其中具有更大力量的一方会产生更大的吸引力。这种权利不仅会按照一般的形式扩散开来,同时还会将各种相同的特征保存下来。例如,在许多社会中,被继承的地产都是不可转让的。而且,这种不可转让性也会从地产过渡到与地产具有最持久联系的对象,即牲畜或耕畜。第二种不可转让性是从第一种不可转让性中派生而来的,其证据乃是它会更早、更容易消亡掉。其实,在很多权利中,都有这种土地和建筑物不可转让的痕迹,然而我们有关农业工具不可转让的记忆,却已经消失殆尽了。
这样,无论何处,我们都会发现圣物观念与被占有物观念之间明显的类比关系。它们具有完全相同的性质。进言之,我们已经看到,神圣性质的交流事实上常常会带来一种占有。神圣化就是一种占有方式。其实,如果“神圣化”指的不是把某些物归为神或圣人所有,如果他们不是把某些物占为己有,还会有什么含义呢?我们可以想象,荣誉和功德的某些象征,完全是供普通人用的,每个人都能得到:问题已经很明显了,这与占有形式之间只有细微的差别。不过,尽管上文的讨论可以使我们认为,这种神圣化也许是可能的,但我们依然应该说明它的实在。
要想做到这一点,我们必须去考察目前已知的最古老的财产形式,换言之,就是土地财产。只有当农业开始形成的时候,这种财产形式才能真正得到细致的考察。直到那时,所有氏族成员才模模糊糊地感觉到他们对所占有的整个区域拥有权利。非常明确的财产权只能以氏族为核心而形成;小规模的家族群体居住在共同认可的土地上,树立界标,永远在这里生存下去。当然,这种古老的家族占有形式也渗透着深刻的神圣性,与之有关的权利和特权都是神圣的。实际上,之所以说它是神圣的,是因为它是不可转让的。因为不可转让性是圣物(res sacrae或res religiosae)的独有特性。可是,如果不是排他性使用权的一种更完全和彻底的隔绝和分离,这种不可转让性还会是什么呢?不可转让物必须始终属于同一个家族,而且这种归属不仅是当下的,也是永久的,不允许人们共同使用。家族之外的个体不仅目前不能享用它,而且永远不能享用它,永远不能跨越将它们与物分离开来的界限。我们可以从某种角度出发,看到这种转让权或转卖权与处于最高发展阶段的所有权截然不同:只有不可转让性本身才能代表财产。因为惟有这样的占有才是最完整、最明确的。在这里,物与占有物的主体(或个体)之间的约束关系最牢固,排斥社会其他部分的做法也得到了最严格的强化。
不过,土地财产的这种神圣性是通过其特有的结构揭示出来的。尤其是在罗马人、希腊人和印度人那里,我们都会发现这样的习俗,稍后我们将讨论到这一点。不管怎样,这些习俗的分布范围都非常广。
每一块土地或地产的周围都有一块狭长地带,与所有邻近的私人或公共的土地财产划分得非常清楚。这一地带有几英尺宽,从来没有耕作过(古朗治)。可是,该地带却是神圣的,是圣物。确切地说,这样的称呼与众神领域中的神权(divini juris)有所不同,不过按照查士丁尼的说法,从某种意义上说有可能是这样的。谁侵犯了这种神圣的周边地带,谁在这一地带上从事耕作活动,谁就亵渎了它,要为此付出代价。一旦有人被认定犯有这样的罪行,就要受到控告,他本人和他的耕畜都被当作献祭(sacer),任何人都可以把他杀掉,而不受处罚。“他会被人诅咒断子绝孙,灭绝九族;在古代人的眼里,灭族是众神最严厉的报复。”
此外,我们也知道,在这一神圣空间中,还会定期举行仪式活动。“在人们约定的某年某月的某些天,族长会沿着这条线绕着他的土地走一圈;他把各种牺牲拿到跟前,高唱颂歌,献奉祭品”(古朗治)。沿路上,到处都有牺牲,鲜血淋漓,这些血迹就是地产不可侵犯的界线。祭祀在巨大的岩石或树干上断断续续地举行,被称为界标。还是让我们听一听弗拉克斯(Siculusus)是怎样描绘这种仪典的吧。他说:“这就是我们祖先的仪轨:首先,他们掘出一条很浅的壕沟,在边界立下界石,并罩上用花草编成的花环。然后,他们便开始献奉祭品:杀掉牺牲,让鲜血流入壕沟,并向里面抛入他们燃烧的煤炭、谷物、蛋糕、水果、一点儿酒和蜂蜜。当所有这些都在壕沟中被烧掉,剩下一丝余火的时候,他们便把岩石和木块掩埋起来”。这种神圣活动每年都周而复始地进行着。这样,界标或界石就具有了绝对意义上的神圣性质。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神圣性质逐渐以特定的神的形式被人格化了,实体化了,成为神的标志,神的各种界标在这块土地周围到处伫立,在某种意义上被人们当成了祭坛。于是,一旦界标竖立起来,任何世俗权力都不能取代它。“必须永久保存在同样的地方。在罗马,这种神圣的本原得到了神话的表达:丘比特就曾想在卡匹托尔山上找个地方建造神庙,但它始终没有能够赶走界神。这种古代传统恰恰能够说明,财产在何种程度上是神圣的,因为不可移动的界标恰恰意味着不容侵犯的财产”。而且,上述观念和仪轨并不是罗马人所独有的,对希腊人来说,边界也是神圣的,是神圣的界石(Θεοι οροι)。在印度,我们也可以同样发现确定边界的仪典。 注50
门和墙也是这样。“我们说墙是神圣的,因为凡是在墙上犯罪的人都要被处以死刑”(Muros sanctos dicimus quia poena capitis constituta sit in eos qui aliquod in muros deliquerunt)。人们相信,这样的说法只能与城门和城墙有关。不过,这种限定未免有些太武断了。所有房屋的边墙都是神圣的:按照希腊人的说法,叫作“圣墙”(ερκοζ ιερου)。在许多国家里,恰恰在门槛的地方,这种神圣性才能达到最高的强度。所以,才会有这样的习俗,当把未婚妻领进门的时候,要把她抬过门槛,还有习俗是在门槛上举行带有赎罪色彩的祭祀仪式。这是因为,未婚妻不是房屋里的人。她在踏上这块神圣的土地时应该献祭,如果不这样做,就应该赎罪。通常说来,建造房子也需要祭祀,这与标出地界的情况很相似。这种祭祀的目的,就是要使墙或门槛变得神圣,或者使两者一同神圣化。被献祭的牺牲也应该埋在围墙或建筑物中,或者埋在门槛底下。这样,它就有了神圣性。这种仪式与标出城市边界的情况也比较相像。上述庄严仪式几乎无人不知,无人不晓:人们都还记得罗慕洛和罗穆斯 注51 的神话。这些仪式既为私人房屋所用,也为公共领地所用。
因此,财产之所以能够成为财产,是因为财产有一个神圣的基础。事实上,接着我们上文的说法,财产是由物的隔绝状态造成的,即从公共领域中被分离了出来。这种隔绝具有神圣的起源。正是(在某一区域范围内或在房屋周围举行的)仪式程序,才会带来这种封闭的状态,从而在各种情况下都能使这一区域成为神圣的,也就是说,除了执行这些仪典的人以外,所有者及其像奴隶和动物一样归他所有的东西,都是不可侵犯的。这等于在土地上画了一个魔力圈,可以防止它受到僭越或侵犯,因为在上述环境中,这样的侵扰就是亵渎。不过,即使我们能够清楚地看到,这些仪轨的结果就是占有这些被隔离的物,然而我们依然没有看到这些仪轨的起源是什么。究竟是什么样的观念使人们举行了这些仪式,并把他们的领地交给众神,继而转变成为圣地?当然,也许有人会认为答案非常简单:这些习俗只是个体所采用的权宜之计,以便强化对其财产的尊重。所有者很有可能会借助宗教信仰让入侵者敬而远之。不过,宗教不会降低到权宜之计的水平,除非宗教所唤起的信仰不再是活生生的东西。我们所描述的这些习俗过于原始,很难成为用来保</a>护世俗利益的权宜之计。而且,习俗既是所有者的优势,也是约束的起源,因为习俗可以限制他们的行动自由。习俗不允许他们随心所欲地改变其所拥有的界限,或将它们出卖掉。一旦它们成为神圣的东西,甚至它们的主人也根本不能改变其范围。也就是说,这是他必须服从的义务,不能从自身利益出发去发明什么权宜之计。如果他接受了我们所说的程序,那也不是因为这对他来说是有用的,而是因为他必须照此行事。(在这些牺牲中,有好些都是很恐怖的,如儿童)。然而,这种义务的背后,又有什么样的根源呢?
古朗治认为,这一切都可以归结为对死者的崇拜。他说,每个家族都有自己的死者;每个死者都会埋在土地里。他们是神圣的存在,因为死亡可以使他们变成家族神,而且这种神圣性可以扩展到他们长眠的土地。这些土地之所以为他们所有,是因为他们居于其中,所以土地也就成了神圣的。我们可以理解,这种神圣性能够从供一个祖坟使用的小块坟冢扩散到整片土地。这样,通过这种方式确立的财产的不可转让性就可以得到解释了。因为这块领地的真正所有者是神圣的存在,他们的权利是不可战胜的。活着的人不能随意处置这块土地,因为他们没有权利这样做。
毫无疑问,这些墓地尤为神圣,根本不允许出卖。尽管罗马法允许家族出卖它的土地或财产(这样的买卖其实很难,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限制),但必须始终是坟墓的所有者。这是否意味着,财产权只是这种坟墓的神圣性的扩展呢?这样的理论招致了许多反对意见。
(1) 在必要的时候,它可以解释把土地作为财产占有的情况,却无法解释把房屋作为财产占有的情况。因为人们不可能在两个地方同时为死者提供坟墓。当然,古朗治并没有避免这样的两难问题。他在解释炉灶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时候,就曾想到祖先们以前往往被埋在灶石下,他在解释土地为什么是神圣的时候,推断埋葬死者的地方应该是这块土地的中心。不过,他们不能同时处在这两个地方啊。
(2) 他认为死者被埋葬在土地里,但能够支持这种看法的事实几乎没有,有也是不可靠的。在拉丁人那里,几乎找不到这样的证据,即使引用过少量的文献,也不是结论性的。无论如何,这种习俗根本就不可能被广泛接受,以确立地产的神圣性及其不可侵犯和不可让渡的地位。
(3) 更重要的是,在这块土地中神圣区域所处的位置,恰恰可以反驳上述解释。倘若这种神圣不可侵犯性的核心是墓地,那么在墓地,它就会获得最强大的力量,并不可避免地越向边界力量越小。然而,恰恰相反,边界才具有最大的力量强度。正是这样的地带,才能成为神的界标。所以,这条地带所保护的并不是家族的坟墓,而是整片土地。如果它的唯一目的是要把祖先坟墓隔离起来,就应该只围绕这些坟墓,而不是在这一区域外沿划出这条隔离线。
古朗治的错误就在于,他有关家族崇拜的概念太狭窄了。他把家族崇拜还原成死者崇拜,而实际情况则复杂得多。家族宗教不仅仅是祖先崇拜,而是针对家族生活中能够起作用的所有事物举行的仪式,如收获、土地季节性的收成,等等。倘若我们看到了所有这些情况,我们所描述的仪轨就可以理解了。我们还记得,从进化的某一点开始,整个自然就具有了一种神圣性质(παντα πmbda;ηρη Θεων),众神遍布各地。宇宙以及宇宙中所有事物的生命,都与神圣本原永无休止的流动有关。那时候还没有耕作过的土地,已经被通过某种形式构想出来的神圣存在所栖居和占有,无论这些神是否具有人格化的特征,都有权支配这些土地。同世界中的其他所有事物一样,土地也有了神圣的性质。所以,有了这种属性,土地就成为不可接近的。这里的问题,并不在于这些神圣存在究竟本来是十恶不赦的魔鬼,还是善良仁爱的神灵。如果庄稼汉想走进他的土地,就必须越过神的领地;他不可能耕种和改变这块土地,而不干扰他们的占有。于是,如果他不采取正确的预防措施,就会让自己承受众神的怒火,后者总是很可怕的。
一旦我们确认了所有这些情况,上文所说的仪式看起来与其他众所周知的仪式就非常相似了,后者当然可以用来说明前者:它们是为最初的收获而举行的祭祀活动。正如土地是一种神圣事物一样,收获也是这块土地结出的果实,也同样具有神圣的本原。埋在土地之中的种子里,也存在一种神圣的力量,可以生根发芽,结出丰硕之果。所以,谷物的收成也是神圣的,因为神也存在于其中,是神让它们显现。因此,人不能与这些谷物相接触,除非通过某些仪典,把留存其中的神圣性调和好,才可以没有风险地使用这些谷物。这就是为最初收获而举行的祭祀活动的目的。在这种神圣性中,至高无上和最令人生畏的要素,都集中于一束或几束谷物上,通常来说,最初收获的谷物是神圣的:任何人都不能碰它们,因为它们从属于收获神;它们是用来供奉给神的,任何人都不敢分有这样的性质。尽管这些收成的其余部分也具有某些神圣的属性,但接触它们并不会有什么风险。这些其余的收成是供日常生活使用的,使用者并不会遭到神的报复,因为神已经得到应得的部分,剩下的属于人,只是因为收获中过于神圣的要素已去除了。庄稼中的这种神圣要素绝对不能提供给凡俗世界,因为两者截然有别,借助祭祀活动,可以把它保存在神圣领域之中。人们必须尊重这两个世界的分界线,而且这也是最高的神圣义务。我们有关收成的说法,也同样适用于土地结出的所有果实。这样,不管是什么样的果实,都有一种禁止人们接触这些果实的规则,而无须把最先收获的果实分出来,供奉给众神。任何宗教都与这些仪轨非常类似。
相比而言,这种仪式也很类似于为界石举行的仪典。既然这块土地是神圣的,属于众神所有,人们就不能使用它。要想让它为凡俗的目的服务,就应该采取与收获时节同样的步骤。为了使它成为凡俗的,或至少能够为凡俗所用,就要稀释其极端神圣的性质,而不冒风险。不过,神圣事物不容侵犯,只能加以转换。这些散布于这块土地之中的令人敬畏的力量,必须被排除掉,不过它只能转移到其他地方,这样一来,它便在边界区域中积淀起来了。这也是我们所描述的祭祀活动的目的。因为这种扩散的力量集中到了动物的身上,所以要领着这只动物沿着这一地区行走。无论它经过何处,都会把其自身中的神圣性传递给土地,也可以把这种性质从土地中带走。于是,这块土地就变成神圣的了。为了更好地使其具有这种令人敬畏的神圣性,必须献祭这种动物,为此,要在垄过的土地上,使牺牲的鲜血淋洒出来,因为有生命的液体是所有神圣本原最直接的载体。血液是生命本身,是活生生的生物。这样,这条地带也就成了举行上述仪典的地方,成为神圣化的土地:该土地的神圣性也转移到了这条地带上。而且,这条地带被置于一旁,不能接触。既不能耕作,也不能发生任何改变。它不属于人,只属于这块土地上的神。从此时起,这一领域中所有的物都由人们来处置,并根据人们自身的需要加以使用。不过,通过这种方式,神圣性像原来那样,被推移到了这块土地的边界,事实上,这块土地被围拢起来,周围是用来保护它的一圈神圣不可侵犯的边界,以防范外部势力的侵入或侵占。
不仅如此,在这些环境中举行的祭祀活动很有可能不止有一个目的。既然庄稼汉(并非所有的庄稼汉)介入过,或冒着风险侵入过众神所有的领地,所以有必要为此而赎罪。祭祀活动就是因此而形成的。牺牲可以代表有罪的人,承担他所犯下的罪行,并进行禳解。这样(带来了进一步的结果),人们所举行的仪式不仅会使神灵消释怒气,也可以转化成保护的力量。它们守护和防卫着这块土地,使其得以繁衍生息。这样,我们就可以解释,当人们采用同样的方式把房屋建造起来的时候,这些仪轨为什么会起作用了。建造房屋,意味着搅扰了这块土地的守护神。它们当然会被激怒,表现出敌意。于是,我们被禁止建造任何房屋,这是一种塔布。在我们进入这块土地之前,必须首先举行祭祀。在入口处或基石上杀死牺牲。只有通过这种方法,才能赎亵渎之罪。与此同时,带有威胁性的报复,也会变得仁慈起来,满脸怒气的魔变成了守护神。
然而,只有那些举行仪式的人才能够使用土地或房屋。惟有他们才能通过祭祀活动来赎罪;惟有他们才能与那些和他们进行交流的神圣要素达成和解。这些神对各种事物具有绝对权利:对这种权利而言,那些与他们达成和解的人也能够部分地取代神的位置。惟有那些能够影响到这一替代过程的人,才能从中受益。所以,也只有他们才能从众神那里获得和行使这样的权利。这种使用和利用属于他们的东西的权力是排他的,只属于他们自己。举行仪式之前,每个人都必须对那些完全不为凡俗所用的事物敬而远之;举行仪式之后,每个人也必须服从同样的约束,只有上面那些人才是例外。只有当神圣品性始终保护着神圣领域不受任何侵占或侵越的时候,它的实施才会带来有益于他们的结果:财产权就是由这种品性构成的。正因为他们按照这种方式提供了服务,土地才能为他们所有。通过祭祀活动,他们本身与这块土地的众神之间形成了一种道德约束关系,既然众神与土地之间已经建立了联系,就会有一种神圣的约束关系使土地依附于人。
这似乎可以说明,财产权的起源究竟是什么。人的财产权仅仅是神的财产权的替代物而已。因为具有神圣性质、归众神所有的物才有可能为凡俗所有。同时,这种属性也使财产成为了人们尊重的对象,成为不可侵犯的东西(换言之,惟有这种属性才能使财产成为财产),不过,人们并不能用这样的属性与上述领域进行交流;这不是人天生的特性,它只能从物中得来。这种属性本来就贮存于物之中,人的这种属性也是从物中来的。有了神圣的概念,这些物本身才会神圣不可侵犯,而这种派生出来的神圣不可侵犯性,经过漫长的弱化、调和以及引导的过程,才转移到人的手中。尊重财产,并不像我们经常听说的那样,是个人或集体人格强加给物的尊重的扩展。它的来源完全不同,存在于人格之外。如果我们想知道它是怎样得来的,就必须搞清楚物与人是怎样获得神圣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