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的几种原始形式:集体表现之研究

3个月前 作者: 杜尔凯姆
    问题


    所谓当代心理学的发现,可以通盘归结为频频出现的幻觉,即我们将事实上极其复杂的现象,看作为某些单纯而又基本的心理活动。而我们现在认识到,对于这个可以感触到的世界而言,倘若我们要在空间中建构、筹划和确定它的各种表现,那么这种机制的构成要素将是相当复杂的。不过,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这种分离的做法仍然不能算作是确切意义上的逻辑活动。一般而言,定义、演绎和归纳的能力,是在个体知性的基本构成中被直接赋予的东西。诚然,人们长久以来就很清楚,在历史过程中,人类已经学会了越来越恰当地运用这些各种各样的才能。不过,人们通常也以为,除了运用这些能力的方式之外,就再也没有什么其他重大的变化了;从人类诞生之日起,这些能力就已经充分具备了它们的基本特征。人们甚至从来也没有想到过,它们也许只有历经千辛万苦,通过把取自不同来源的要素结合在一起,才能得以形成;它们与逻辑格格不入,费尽周折才最终组织起来。只要逻辑能力的发展还依然被仅仅划归个体心理学的范围,只要还没有人认识到这些科学思维方式乃是名副其实的社会制度,惟有社会学才能够追溯和说明它的起源,那么有上述这样的概念也就不足为奇了。


    以上评论对分类能力而言尤为适用。所谓分类,是指人们把事物、事件以及有关世界的事实划分成类和种,使之各有归属,并确定它们的包含关系或排斥关系的过程。对此,逻辑学家,甚至还有心理学家,都将其视为简单的、先天的东西,或者至少是仅凭个体自身的力量就能够构成的能力。逻辑学家把概念的等级看作是事物中既定的等级,通过三段论的无穷链条,就可以将其直接表达出来。心理学家则认为,观念联想的简单作用,以及各种心理状态之间的近似律和相似律的简单作用,就足以说明各种意象是如何连接在一起的,如何组织成概念的,以及这些概念又是如何在彼此之间的联系中被划分出来的。当然,最近还有一种不那么简单的心理发展理论流行。它所提出的假设是,观念之所以被组合起来,不仅仅是因为要依据它们彼此之间的亲和性,还要依据它们与各种运动之间的关系。 [1] 不过,无论这种解释多么高妙,它仍然把分类当成了一种个体活动的产物。


    然而,倒是有一个事实足以表明这种心理活动具有另外的起源:我们对分类的理解和运用,只是后来才出现的。实际上,我们对事物进行分类,是要把它们安排在各个群体中,这些群体相互有别,彼此之间有一条明确的界线把它们清清楚楚地区分开来。现代进化论否认在它们中间有一条不可逾越的鸿沟,但我们并不能据此认为,这些事物相互融合在一起,以至于能够从一种事物推演出另一种事物的来龙去脉。归根到底,在我们的类别概念中存在着一种划分的观念,它的界线是固定而明确的。我们几乎可以这样说,这样的分类概念并不能追溯到亚里士多德之前。是亚里士多德最先宣称,特定的差别既是实存,也是实在,它表明手段即是原因,属与属之间并不可以直接相互过渡。而柏拉图对这种差异和等级组织就没有那么敏感,在他看来,不同的属在一定意义上是同质的,可以通过辩证法进行相互还原。


    我们现今的分类观念不仅是一部历史,而且这一历史本身还隐含着一部值得重视的史前史。实际上,我们可以毫不夸张地说,人类心灵是从不加分别的状态中发展而来的。直到今天,我们的大众文化、我们的神话以及我们的宗教中的相当一部分,仍然是建立在所有意象和观念基本上相互混同的基础上的。这些意象和观念彼此不相分离,因而也很不明确。形状的变化,品质的传递,人、灵魂以及肉体的相互替代,坚持认为精神能够物质化、物质对象也能够精神化的各种信念,所有这一切,都恰恰是构成宗教思想和民间传说的要素。如果人们始终是用界定清楚和分类明确的概念来表现事物的话,那么这种嬗变的观念也就不可能产生了。基督教教义中的变体论正是这种心灵状态的结果,这也可以证明,这种心灵状态是相当普遍的。


    然而,在今天,这种思维方式不过是一种残留下来的东西;甚至说,我们只能在集体思想的某些已被明确划定了的功能中才能发现它。然而,还有不计其数的社会,它们的整个自然史还仍然是各种寻根溯源的故事,它们对植物和动物物种的所有看法还仅仅局限于变形的范围,它们的全部科学推测还必须求助于占卜和巫术中所画的圆圈或方格子。在中国,在远东各地区,在当代印度,也依然像在古希腊和古罗马一样,有关感受活动的观念、有关符号对应的观念以及有关星象作用的观念,从古至今不仅广为流传,而且充斥了,并依旧充斥着集体知识。所有这些社会还仍然具有这样的信念:即使是异质性最强的事物也具有相互转化的可能性,因而,我们多少可以说,它们完全没有确定的概念。


    如果我们再进一步考察那些已知的最不开化的社会,也就是德国人含糊地称之为“自然种族”(Naturv?lker)的那些社会,我们就会发现更为普遍的心理混淆。 [2] 在那里,个体本身失去了他的人格;在他、他的外部灵魂以及他的图腾之间,根本没有区别。他和他的“动物伙伴”共同组成了一个单一的人格。 [3] 这种认同使人们认定,他也具备与之有上述关系的那种事物或动物的特征。例如,马布亚哥(Mabuiag)岛上的鳄鱼族人,都被认为具有鳄鱼的脾气:他们自高自大、凶狠残暴,随时准备动武。 [4] 在苏人(Sioux)中,有一个称为“红”的部落分支,是由美洲狮、野牛和驼鹿这三个氏族组成的,由于这几种动物都以其暴烈的天性称雄,所以这些氏族的成员天生就是战士;相反,如果是那些从事农业的人,那些自然而然就性情平和的人,他们所属氏族的图腾便基本上都是些温和的动物。 [5]


    人尚且如此,事物具有这种特征也就更在情理之中了。不仅记号与事物之间、名字与人之间、地点与居民之间完全没有差别,而且借用斯坦南对巴凯里人(Bakairi) [6] 和博罗罗人(Bororo)所作的非常确切的评论,我们可以说泛同(generatio aequivoca)原则在原始人那里完全得到了认可。 [7] 博罗罗人实心实意地把自己想象成鹦鹉;至少,只要他一死,他就会化作这种独特的形式;他此生之于鹦鹉,正如毛虫之于蝴蝶。特鲁迈人(Trumal)真诚地以为自己就是水生生物。“印第安人缺乏我们那种对属的明确划分,正是这种明确的划分,才使物与物之间不致相互混淆。” [8] 动物、人以及非生命体的对应关系,起初几乎总是被构想为是相互最完满地统一起来的。黑乌鸦与降雨之间的关系,白马或红马与太阳之间的关系,乃是印欧传说中的独特之处 [9] ;而这样的例子真是不胜枚举。


    此外,对每一代人而言,心灵的这种状态都是个体发展的出发点,根本没有什么显著的不同。在这种情况下,意识只是此起彼伏、连亘不断的表现流,即使其中开始出现了差别,这种差别也是非常琐碎的。这是右,那是左;那是过去,这是现在;这个与那个相似,那个与这个相伴。如果没有教育来指出思考的路径,那么所有这些差不多也就是一个成年人的心灵所能想到的一切了。而教育所指明的思维方式,则是一个人凭借自身努力所无法确立起来的,它只能是整个历史发展的结果。显而易见,简单粗略的区别和归类与真正构成分类的那些要素之间具有天壤之别。


    因而,分类绝不是人类由于自然的必然性而自发形成的,人性在其肇端并不具备分类功能所需要的那些最必不可少的条件。进一步说,人是不可能在其自身上找到分类的基本要素的,理解了这一点,我们就可以对分类这一观念进行检验了。一个类别就是一组事物;可事物却从来没有依据这样的形式进行归类而呈现在我们的视野中。我们确实可以感觉到它们的相似之处,尽管或多或少有些模糊。但是,这种彼此相似的简单事实并不足以解释,为什么我们会把这些彼此相似的事物划为一类,为什么会把它们一起纳入到某种我们称之为像纲、种这样的观念领域之中,并用明确的界限将其隔绝起来。我们没有任何证据认为,我们的心灵天生就包含有整个分类基本框架的原型,而且这个原型具有完备的构造。当然,对于已经构成的集合来说,词语有助于我们赋予其更多的一致性和连续性;然而,尽管归类的可能性一经被构想出来,词语就会成为更好地完成这种归类的手段,但词语本身却不可能带来归类的观念。换一个角度说,分类不仅仅是进行归类,而且还意味着依据特定的关系对这些类别加以安排。我们想象某些类别是同一级别的,而某个类别则从属于另一个类别;我们说某些类别(属)包含了另一些类别(种),后者可以划入前者之中;有些类别是处于支配地位的,有些类别是被支配的,还有一些类别则独立于其他各种类别。每一种分类都包含着一套等级秩序,而对于这种等级秩序,无论是这个可感世界,还是我们的心灵本身,都未曾给予我们它的原型。因此,我们有必要追问:这种等级秩序到底是从哪里找到的?从我们用来划定类别的那些术语来看,我们可以推测所有这些逻辑观念都具有逻辑之外的起源。我们把同一属的各个种说成是由亲属关系联系起来的;我们把某种类别称之为“族”(family);另外,属(genre)这个词本身原本指的不就是一个亲属(γ?υο?)群体吗?这些事实使我们得出这样的推断:分类图式不是抽象理解的自发产物,而是某一过程的结果,而这个过程是由各种各样的外来因素组成的。


    当然,以上这些预备性考察的目的,并不是要就此解决问题,更不想对问题的答案作出预先的判断,我们仅仅想把我们必须提出的问题展现出来。我们绝不能把人们的分类说</a>成是来源于个体知性之必然性的自然而然的事情,恰恰相反,我们必须扪心自问:究竟是什么使人们采取这种方式来安排他们的观念的,人们又是在哪儿发现这种独特配置的蓝图的?我们并不奢望这个问题及其所有派生出来的结果可以得到通盘解决。然而,既然问题已经提出来了,我们很愿意举出一些我们认为可以阐明这个问题的证据。回答这个问题的唯一办法,就是去考察人类所形成的最粗陋的分类,以便弄清分类究竟是由哪些要素构成的。所以,接下来我们将对几种分类体系加以评述,这些分类体系当然都是非常原始的,而它们所具有的一般意义又都是不容怀疑的。


    问题是我们首先提出来的,以往还从来没有人像我们这样阐述过这一问题。不过,在本书所使用的事实中,有些事实已经得到几位作者的关注和研究。巴斯蒂昂就曾关注过一般意义上的宇宙论观念,并一再试图将这些观念系统化。 [10] 但是,他的研究过于集中在东方民族的宇宙论和中世纪的宇宙论上,而且仅仅记载了事实,没有去解释这些事实。对更粗陋一些的分类来说,最先是霍维特 [11] ,然后是弗雷泽 [12] ,都已经提供了不少例子。然而,他们俩都没有从逻辑史的角度看出这些事实的重要性。我们将会看到,实际上,弗雷泽对事实的诠释与我们所提出的解释恰恰是相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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