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利他主义自杀[1]

3个月前 作者: 杜尔凯姆
    在生命的秩序中没有任何益处是永无止境的。生物品质只可满足它想服务的、不超越某种界限的情况的目的。社会现象也是如此。正如我们所见的那样,过度的个人主义会导致自杀,欠缺的个人主义也会产生同样后果。当人从社会分离出来时,他对自杀的抵抗减弱,同样,当人与社会过度结合时,也会造如此后果。


    一


    有人曾说在低等社会没有自杀现象的存在[2]。这种说法是不确切的。当然,如我们所说的那样利他主义的自杀似乎不是那么频繁。但是这其中有另外一种地方性自杀方式存在。


    巴托林(Bartholin)在他的《谈丹麦自杀原因》(De Causis contempt aemortisa Danis)中说</a>到,丹麦战士认为在床榻老死或是病死是奇耻大辱,理应以自杀的方式来避免这种耻辱。同样,哥特人(Goths)坚信,以自然方式死去的人将永远在充满毒物的洞穴中受折磨[3]。在西哥特人领土的边界上有一座高峰,叫作祖先岩(The Rock of the Forefathers),当老人厌倦了生活之后,他们就会从高峰上跳下来。同样的风俗在色雷斯(Thracians)、赫卢利(Heruli)等地方也可见。希尔维乌斯·伊塔利库斯在谈到西班牙凯尔特人时,说:“他们是一个不惜流血、渴望面对死亡的民族。一旦凯尔特人过了年轻气盛的年龄,他就没有耐心忍受时光的飞逝和嘲笑,等待年华老去;他存留于世与否是由他自己决定的。”相应地,那么自杀的人便会有一个指定的好的去处,那些自然病死或老死的人只能进入地狱。同样地,在印度也会有同样的风俗。或许这种受推崇的自杀倾向并未在吠陀经中出现,但必然是十分古老了。考虑到婆罗门卡拉努斯的自杀,波卢塔克(Plutarch)说:“他牺牲了自己的手正如这个国家圣贤们要求的那样”[4]。昆图斯库尔库提乌斯说:“有一群疯狂的野蛮的人,他们被叫作圣人。在他们眼里,预测到一个死亡的时间是一种荣耀,一旦年弱多病时,他们就将自己活生生的烧死。从他们身上可见,被动地等待死亡是生命中的耻辱;因而他们不能给那些年老多病的躯体任何荣誉。若用没有呼吸的人来祭祀,就会玷污火。在斐济[5]新赫布里底和曼加等地也有相关的记录[6]。在塞奥斯(Ceos),超过一定年龄后的男子会参加一种庄严的盛会,他们会头戴花环,高高兴兴地喝毒芹汁[7]。正如常在穴居人[8]和赛里人中看到的那样,他们从不因为道德崇高而为人们所知[9]。


    除了老人,女人也常常被要求在丈夫死时杀死自己。这种野蛮的现象在印度根深蒂固,以致英国对这种习俗的改造毫无作用。在1817年,在孟加拉的一个省内就有706个寡妇自杀,在1821年,在全印度2 366名寡妇自杀。此外,当一位王子或首领死亡时,他的追随者被迫随他而去。在高卢地区也是这样。亨利·马丁(Henri Martin)说,首领的葬礼是一场血腥的大屠杀。他们的衣服、武器、马匹和曾经最喜爱的奴隶,以及在首领最后的战役中幸存的追随者,都将被神圣地点燃[10]。没有追随者比他的首领活得更长。在阿珊提人(Ashantis)中,国王死时他的官员也必须死[11]。调研观察员在夏威夷也发现了相同的风俗[12]。


    相应地,自杀无疑在原始的人中是很普遍的,但却显示出了奇特的特征。以上的所有事实都不外乎是以下三类:


    1.年老体衰的老人或病魔缠身的人自杀。


    2.丈夫去世,妻子自杀。


    3.首领去世,追随者或仆人自杀。


    在所有这些案例中,一个人自杀,不是因为他认为这是他的权利,相反,正是因为他认为自杀是他的责任。如果他未完成这项义务,他会感到耻辱,且最后通常会由宗教对他进行制裁。当然,当我们听说老人自杀时,我们就无故认为这是因为他受不了年华老去的折磨过于疲倦而自杀。但是如果这些自杀案真的没有其他原因,如果一个人放弃自己的生命是为了摆脱不能忍耐的生活,他不会被要求这样做,人们不会认为这是他的义务和特权。现在,我们似乎看到如果这样一个人坚持活下去,他就失去公众的尊敬;因为一方面本该有的葬礼的荣誉没有了,另一方面,在他死后去了另一个世界更多的恐惧将附着在他的来生。社会的压力需要他去承受,导致他摧毁自己。确实,社会也同样能够调解利己主义的自杀者,但是其干预在两个案例中有所不同。一种说法是说死亡刑罚,另一种说法是说阻碍了死亡的选择。在利己主义自杀的情况下建议或协商成分最多;在其他案例中迫使人自杀,使这种状况下的人认为周边的环境强制他自杀。


    这种牺牲最后被社会用来达到他的目的。追随者不能比首领活得更久,仆人比他服侍的王子更长命,这是因为追随者和首领、官员和国王之间相互依存,他们共同构成社会,任何一个小分裂都是不允许的。一个人的命运如何,另一方也一样。像衣服和盔甲这样的物品无论他们的主人去哪里,他们就去哪里,即使到了坟墓也一样;如果另一种可能性被承认社会从属关系是不充分的[13]。这样的关系是女人和她丈夫的关系。至于老人,至少在许多例子中因为宗教的理由,如果他们不被允许等死。一个家庭的保护精神理应存在于其负责人。进一步想,上帝以另外一种形式存在一个人肉体上一生,忍受相同的健康和疾病的阶段,和他一起变老。年龄不能因此减少一方的力量,而同样地不减弱另一方,因此,由于一种无力的使命是他唯一的仅剩的保护者,团体存在不会被危及。因为这个原因,为了双方的利益,一个父亲将自己多年保存的最珍贵的信任传给下一代之前时,他等不到人生的尽头[14]。


    这描述足够为这些自杀案的原因给出解释。因为社会有能力强迫他的一些成员自杀,个体的个性价值微不足道。一旦后者开始形成,首先要给予存在权,或至少仅仅在如战争这样不寻常的情况中被暂停。但是这无力的个性本身仅仅只有一个原因。


    因为个人在集体生活中的影响微乎其微,他必须充分投入集体,相应地,后者就要高度融合其中。对于只能拥有少部分个人生活的他们,必须成为一个紧凑的、不断的整体。我们到别处显示了这样大规模聚合确实是获得以上实践的社会[15]。由于他们由较少的元素构成,每个人过相同的生活;所有东西都是一样的,想法,感觉,职业。另外,由于团体规模小,他能看清每个人,保证每个人都在视线以内,因此,集体监督是持续的,并延伸到任何事物,因此更容易防止分歧。个人因此没有办法建立一个他自己的庇护所,在那里,他可以自由发展自己的本性、形成一个专属自己的面向学。对朋友意图模糊,他仅是不可分离没有私人的价值的部分整体。他个人价值极小,个人攻击的这样小价值却只收到相对疲软的约束。因而,对他来说远离集体需求的保护是非常自然的,社会不应该犹豫,正是因为禁止他以毫无意义的生活而结束这样一个小原因。


    我们因此遇到一种与前一个自杀类型不同的更尖锐的自杀。鉴于后者过多的个性化,前者由太基础的个性化造成。一者发生是因为社会允许个人逃避它,在一部分中甚至整体中不能充分融合;另一者,因为社会对他监管太严格。由于自我为中心的状态,得名为利己主义,不得不保持利己的特征。利他主义完全表达与之相反的状态,在利他主义中,自我不是本身的财产,他本身夹杂了一些不是他自己的东西,他的目的超乎他本身,也就是说,他是他本身加入的团体的一员。这样我们把这种强烈的无私心的自杀叫作利他主义自杀。但是由于它表现得像本身的特征一样的职责,被采用的术语也应该解释这个事实。这样我们将称这样一个类型为义务性利他主义自杀。


    这些两个形容词的组合也需要区分定义;因为不是每种利他主义自杀都是义务的。对于有些不是社会强加的自杀,这类就更具有选择性特征。换句话说,利他主义自杀是有一些种类变化的自杀集合体。我们刚讲了其中一个;让我们再详述另外一个。


    在刚提及的相同社会,或他们的其他种类,自杀案可能经常遇到最无用、即时的明显动机。蒂托·李维(Titus Livy),恺撒,乌斯·马克西穆斯(Valerius Maximus)都曾说崇拜中一定要夹杂惊讶,以及法国和德国野蛮人杀死自己所具有的冷静[16],盖尔人以因为酒或者钱而死而出名[17],其他人要么因为投入火海要么投入大海而出名[18]。现代旅行者注意到在许多低等社会的这种现象。在玻利尼西亚,轻微的冒犯经常使一个人决定自杀[19]。同样,在北美印第安人中也是如此,夫妻的争论或嫉妒的冲动足以使一个男人或女人自杀[20]。在达科他州(Dacotas)和克里克斯(Creeks),即便是最小的失望也经常导致绝望的做法[21]。随时准备为最少许的理由剖腹的日本人也是众所周知。甚至有报告说一种奇怪的决斗,不努力攻击他人,而如何赢在如何巧妙地剖开自己的胃[22],类似事实在中国、交趾支那、西藏和暹罗王国都有记载。


    这些习俗只有在个人对自身没有任何兴趣的情况下才行得通,他只能被训练成放弃或不带任何疑问地丢弃自身兴趣,因而,有部分人自发的自杀了。更如那些明确地被社会安排好了的人一样,他们从没有人情味的状态中分离出来,或者说我们称其为利他主义,被看作远古人也具有的道德特征。因而,我们也会给他们——“利他”这个名称,如果可附加备注词任意性使其独有的品质更为清楚的话,这个词的意思是指社会不是明确要求他们要这样做,但严格说来,这是一种义务。事实上,这两种类型如此接近,以致不可能区分出他们从哪一类开始,另一类结束。


    最终,利他主义导致了更直接的、极端的自杀情况的存在。在以上的例子中,利他主义仅是在环境的助推下导致一个人自杀。死亡要么被强加为一种社会责任,或是被推崇为一种荣耀,或至少是产生的某些分歧使自杀者认为生命已经毫无价值。但也有人仅仅是为了获取献身的愉悦而自杀,因为即便没有特别的理由,人们主动放弃个人的生命也被认为是值得称赞的。


    印度是孕育自杀的典型温床。在婆罗门教(Brahminic)的影响之下,印度人早已变得易于自杀。《摩奴法典》(Manu)带有保留地指引人们自杀。一个人到了一定的年龄,他必须至少有一个儿子。若满足了这些条件,他就毋须停留于生命了。“婆罗门用伟大的圣人们用的方法从他的肉体中释放了他自己,免受悲痛与担心,使得他光荣地升入梵天的圣居[23]。”虽然时常有人指责佛教将这种规则带到极端因果之中,把自杀推介到宗教实践中,但事实是宗教是谴责这种自杀的。在涅槃(Nirvana)自我毁灭被视作最高的天赐之福;生命的暂停或能在生命不需要过度的措施来达到自我认识时实现其目的。当然,人应当寻求机会逃离存在这一信条完全贯穿了印度教整个的教条,与印度人民的性情愿望合拍,所以我们可能会在一些主流教派如佛教或与此同时产生的教派中看到这种信条的不同形式。耆那教(Jainism)也是一样。虽然耆那教的一本圣书曾指责自杀,指责它扩张生命,在许多地方尤其是南部耆那教的圣殿内,铭文记载了许多宗教自杀[24]。印度教中,信徒绝食而死[25],在恒河或其他神圣的河内自杀的风俗十分普遍。据铭文记载,国王与其大臣也这样准备着,以迎接死亡[26],而且我们确信这种迷信在21世纪初时也没有完全消失[27]。在比尔人中(Bhils),他们站在山顶的崖石边,出于宗教信仰跳崖,献身于湿婆神(Shiva)[28];即便是在1822年,也有一名军官参加了这种献祭仪式。那些自愿在众目睽睽之下被讫里什那神像车轮下碾死的狂热宗教分子的故事已经变成了经典[29]。夏洛瓦(Charlevoix)在他那个时代的日本就曾见到不少这种仪式。“没有什么是平庸的,”他说,“岸边的船上满载身上绑着石头投海的人,或是凿船赴海,一边吟唱他们的信仰者的颂词,一边渐渐被海水吞没。”许多旁观者注视着他们,向上天称赞他们的英勇,并在他们消失之前央求祝福。阿弥陀教(Amida)的信徒把自己置身于仅容一席之坐的洞穴内,通过一个通风口来呼吸。在那里,他们安静地绝食而死。有部分人爬到悬崖的最高处,在那里他们用硫黄矿不时地喷出焰火来。他们不断呼唤上帝,祈求神接受他们贡献的生命、祈求焰火迸发起来。一旦有焰火熊熊迸发出来,他们就视作上帝同意他们供奉自己的生命,随即一头栽进深渊之底……人们怀着极大的崇敬缅怀这些所谓的殉道者[30]。”


    没有哪种自杀更具有绝无私心的特征了。我们曾在这些案例中见到有人寻求褪去他的个人品质,为求完全投入他所谓的他生命本质的东西。他给它起的名字叫什么不重要,他感觉到他已深入其中且独自深入其中,为了成为它,他奋力挣扎努力同它融为一体。因而他必须把自己看作没有自己的生命的。但这说不通,难道自杀的产生不就是因为人们认为生活不愉悦吗?显然,如果有人自发的进行自杀,他的生命中并没有太多留恋,因而自然而然被认为是多多少少有些忧郁。但如此说来,所有自杀情况都类似了。但不对自杀情况进行区分是巨大的错误;因为自杀并非全由一个原因导致的,尽管乍看表象相似,但没有什么原因可以用于解释所有自杀现象。但利己主义者由于只看得到他自己,看不到其他任何事物的存在,而感到十分不愉快,相反,过度利他主义者的忧郁源自于他似乎看到自己完全不是真实的。一者如找不到自己的目标,感到自己毫无用处、生命毫无意义,就会放弃生命;另一者有属于自己的、但却是超乎生命的目标,似乎只能成为他的绊脚石。因此,造成这些自杀的原因在最终影响中再现了,二者的忧郁完全不同。前者由一种无药可治的疲倦和一种压抑的忧伤组成;它完全不在乎任何事,因为不能找到有用的工作,最后崩溃。相反后者,源于希望;相信超乎生命的美丽愿景决定了它一直满怀希望。它满怀热情,带着信念的鼓舞渴望寻求满足,通过极端行为来肯定自己。


    此外,一个人不时地持有消极生命的态度,它本身并不能解释自杀倾向的强度。基督徒不认为他们在地球的处所像耆那教自认为的那样愉悦多彩。他只把它当作一段历练悲伤的时光;他也坚信他所属的真正的国家并不在这个世界。但基督教宣称并推崇的对自杀的憎恶是众所周知的。这是因为基督教会比以前的教会赋予了人更重要的角色。他们为个人指定了禁止逃避的责任;根据他今生在地球上对他所担负的责任的表现,来决定今后是否允许他进入极乐世界,这些快乐正如他的工作一样,是属于他的,最后变成他的遗产。在基督教的适中个人主义精神中是不赞成自杀的,尽管基督教中有人及人的命运的理论。


    形成了逻辑的玄学和宗教体系为道德实践的起源和意义给出了最终证据。早前有人提出,这些道德实践大体上与泛神论的信仰同时存在。诚然,耆那教和佛教一样都是无神论派;但泛神论并不意味着有神论。泛神论的本质认为,事实上个人对自己的本性十分陌生,推动他的灵魂并不是属于他自己的,因而他没有自我存在。这个信条是印度教的基本;婆罗门教中早有这种教条存在的痕迹。相反,存在的规则不与这种教条相容,它本身就以个人的形式存在,即在无神论的人种中,如犹太人、基督教徒、伊斯兰教徒,或是在多神论人种中,如希腊、拉丁等地的人,这种形式的自杀是反常的。这种形式的自杀从未在任何形式的实际仪式中找到。因而这种自杀与泛神论或许有什么关联。但这种关联究竟是什么呢?


    泛神论导致了自杀是绝对不能被认可的。这种抽象的观点不能指引人们,历史课也不能全由纯粹的玄学概念来解释阐述。无论是民族还是个人,典型的精神作用毕竟是不由自我意识操控的对事实的表达;他们是源于这种精神作用的,即便他们要对其进行修改,也只能是有限的程度。宗教概念是社会环境的产物,而不是产生社会环境的缔造者,如果他们对自己最初的成因形成反作用,这种反作用也不是意义深远的。如果泛神论的本质是不同程度的根本否定个体,这种宗教只有在一个个体什么都不算的社会中产生,即,这种宗教几乎不可能产生。人们只可根据他们自己生活在其中的小社会来假想世界。因而,我们必须在这个社会里搜寻这种特殊的处处与泛神论有关的自杀的成因。


    我们可以得出第二种自杀类型,它本身有以下三种变体:义务性利他主义自杀,选择性利他主义自杀,急性利他主义自杀,其中完美形式的自杀是神秘自杀。在这几个不同的自杀形式里,他和利己主义自杀形成强烈对比。一者与原始道德有关,鄙视任何只要是与个体有关的东西;另一者与高度道德有关,将人类的品格高举到基座之上,因而不再屈服于任何事物。因而这两者的区别就是原始人和文明人的区别。


    然而,如果低等社会是上演优秀利他主义自杀的标准剧院,那么在最近的文明社会中也会有这种自杀。我们可以尤其可以把一些基督殉教者列入这个抬头下。所有不是自己杀死自己的新入教者,需自愿让别人杀死自己才是真正的自杀。虽然他们没有自我了断生命,但他们用尽全力寻求死亡,并让死亡看起来是不可避免的。为了完成自杀,这个行动必须引起自杀实施者对事实的了解的需要。此外,满怀激情与热心的信徒在新的宗教中面临最后的折磨说明,在此时此刻,他们已经完全摒弃了自身品性,一心一意想要成为宗教的仆人。显然中世纪由极度宗教热引起的流行自杀,曾在许多场合对修道院造成毁灭性的打击,也具有这种性质[31]。


    在当代社会,由于个人品质越来越不受集体观念的影响,这种自杀不会广泛的传播。一部分人或许无疑会向利他主义动机屈服,如战士会战败后自杀,如博勒佩尔舰长(Beaurepaire)和维尔纳夫海军上将(Villeneuve),或者其他忧郁的人,用自杀来阻止耻辱波及他们的家庭。因为当他们放弃生命时,是为了他们所爱的人而非他们自己。但这只是孤立的,是例外[32]。至今,我们中间仍然存在一个慢性的特殊利他主义自杀环境,即,军队。


    二


    众所皆知,所有欧洲国家的军人的自杀倾向远高于同年龄段的普通平民。数据在25%—900%波动(见表23):


    每百万士兵中自杀人数 每百万平民中自杀人数 相较于平民的士兵自杀罹患系数


    奥地利(1876—1890年) 1 253 122 10


    美国(1870—1884年) 680 80 8.5


    意大利(1876—1890年) 407 77 5.2


    英国(1876—1890年) 209 79 2.6


    符腾堡(1846—1858年) 320 170 1.92


    萨克森(1847—1858年) 640 369 1.77


    普鲁士(1876—1890年) 607 394 1.50


    法国(1876—1890年) 333 265 1.25


    丹麦是唯一的两部分人比例大致一样的国家,1845—1856年,每百万平民中有388人自杀,每百万军人中有382人自杀。但这个数据不包括自杀的军官人数[33]。


    乍看之下这个事实让人更多的是惊讶,因为很多原因看似使战士们免于自杀。首先,从生理的角度来讲,组成军队的战士是国民的精华,经过精心挑选,他们没有任何严重的身体缺陷[34]。其次,团队精神和集体生活在军队也应同在其他地方一样对自杀有预防作用。是什么原因造成了这种分化?


    由于战士不像军官一样可以结婚,人们就把这个原因归咎于单身。但第一,如果是这个原因,那么在军队中就不会像平民中那么不利。刚刚我们提到,士兵不是孤立的,他们属于一个纪律严明的、甚至取代了家庭的集体圈子。无论这个假设是对是错,都会有办法单独检查这个原因。我们只需要把自杀的战士同同龄未婚自杀者作比较;表21使得这些数据意义明显,让我们有机会比较二者。在1888—1891年的法国,记录了每百万战士中有380人自杀;同期,每百万20—25岁的未婚人士有237人自杀。因而,前后两者之比为160:100,即恶化系数为1.6,完全与单身无关。


    若自杀的无委任状的军官是单独计数的,那么这个系数还会再高点。1867—1874年,每年每百万无委任状的军官中平均有993人自杀。根据1866年的人口普查,他们的平均年龄不到31岁。当然,我们不清楚那个时候的30岁的未婚人士自杀人数上涨了多少;我们所给出的表中涉及更多近段时间的情况(1889—1891),且这是仅存的一些数据;但从提供的这些数据来看,无论我们犯了什么样的错误,无委任状的军官的恶化系数只会低于它的真实水平。事实上,在两个时间段间,自杀人数翻倍,同年龄的未婚人数的自杀率毫无疑问增加了。因而,对比1867—1874年间无委任状军官和1889—1891年未婚人士的自杀人数,或许会得出,军队生活的不利影响有所减少而不是增加。因而,即便我们得出了一个错误的恶化系数,我们可以肯定这不仅是真的,而且,比数据反映出来的更为有意义、更为重大。现如今,1889—1891年每百万31岁的未婚男士的自杀人数为394—627人,或者约为510人。510:993等于100:194;这意味着恶化系数为1.94,毫不夸大事实地说,最后很可能增加到4[35]。


    最后,1862—1878年每百万军官中平均有430人自杀。他们的平均年龄变化不大,在1866年为37岁零9个月。由于他们大多数都已经结婚,他们不应同这个年龄的未婚人士而是整个未婚与否都包括在内的男性群体作比较。1863—1868年的37岁,每百万无论结婚与否的男性仅有200多一点人自杀。这个数字比430等于100:215,恶化系数为2.15,与婚姻或家庭生活无关。


    这个系数随着等级制度的高低的变化而变化,从1.6到接近4,只有军人自身地位才能解释清楚这种变化。诚然,我们只是直接证实了法国的情况;其他国家缺少必要的数据,用以单独检查单身的影响。但由于法国恰好是欧洲各国中受自杀折磨最少的国家,除了丹麦这个例外,我们可以肯定上述结果的大致特征,甚至在欧洲的其他国家这个数据肯定被夸大了许多。那么到底是什么原因呢?


    有人说是酗酒,军人中酗酒的情况比平民更常见。但首先,正如我们所说的那样,大体来说,酗酒对自杀没有决定性的影响,因而不可能是这个原因导致军人自杀率更高。其次,服役时间不长,法国三年,普鲁士两年半,不足以让解释中说的那么多自杀的军人普遍染上严重的酒瘾。最后,即便根据观察家们所说,酒精是导致自杀的主因,也只有十分之一的例子说得通。因而,即便同龄的酗酒自杀军人比平民多一到二倍(未被证实如此),军队自杀人数之多依旧如故,所以,一定还有其他的原因。


    人们普遍认为,是军人对服役的厌恶导致了这种倾向。这种解释与将自杀归因于生活的艰辛的流行说法合拍;由于纪律严明,缺少自由,渴求无处不在的舒适使得军营生活变得难以忍受。事实上还有其他的更艰辛的事物,但却并未增加自杀倾向。士兵至少要保障足够的食物和安全的庇护所。但无论这些考量多么有意义,以下事实表明了这种过于简单的解释不够全面:


    1.根据逻辑,我们必须承认,军人在服役的第一年对军队生活的厌恶比其他时间强,且这种厌恶随着军人对军营生活的适应而减少。过了一段时间,适应完成,要么是通过习惯,要么是摒弃自己的执拗,要么自杀;时间越长,这种适应越彻底。如果是习惯的改变或完全不能适应新生活导致了士兵的特殊自杀倾向,恶化系数随着在军队的时间的加长就会减小。但事实并非如此,见下表:


    在法国,少于10年的军队服役的自杀率是同阶段的未婚平民的三倍,从237上涨到394。在印度的英国士兵,这个数字20年内增加了8倍;平民的自杀率从未增长如此迅猛。这说明了军队个性加剧不是集中在起初几年。


    意大利似乎也一样。当然,我们没有所有部队的自杀数据。但我们所得到的净数据与三年军役中每年的数据一致,第一年15.1,第二年14.8,第三年14.3。由于死亡、退役、休假等,数据每年都在减少。只有数据比例大量增加,绝对数字才会保持在同样水平。然而,在一些国家似乎不可能有相当大部分的人在服役之初就因生活的改变而自杀。据称,在普鲁士服役的前6个月自杀率非比寻常的高。同样在奥地利,前3个月每1 000人就有156人自杀[36]。这当然是一个相当大的数据。但这些事实并不与上文所提及的冲突。相当有可能,除了暂时的发生在头几个月的恶化现象,这里仍有一个由全然不同的原因引起的恶化现象,它是同上文我们说提到的法国和英国的模式一样增加。并且,在法国,第二三年的自杀率略低于第一年,但它并不能阻止后来的增加[37]。


    2.军营生活对军官和无委任状的军官来说,并不像普通士兵那样艰辛以及纪律严明。因而,前两者的恶化系数理应低于第三者。反过来也一样:法国就是一个例子,其他国家也是这样。在意大利,1871—1875年,每百万军官每年有565人自杀,然而,士兵只有230人(数据源于莫斯利)。无委任状的军官这个数据将会更大,每百万有一千多人自杀。在普鲁士,每百万士兵中有560人自杀,而士官就有1 140人。在奥地利,士官与士兵自杀人数之比为1:9。同样,虽然每名士官并没有配有两名士兵,但有一名士官自杀就有2.5名士兵自杀。


    那些自愿加入军队、认为军人是他的天职的人对军营生活的厌恶理应少些。自愿者或二次入伍的人自杀倾向理应低些。相反,他们的自杀率异常高。


    由于以上原因,参考1889—1891年未婚人士的系数,当然低于实际数据。二次入伍的军人自杀倾向十分显著,由于他们经历了军营生活并且选择了继续在军队中生活。


    因此,那些被自杀所扰的人通常也就是最熟悉军人这个职业的人,他们深知军队需要什么,也可以很好地避过军队生活的缺点以及不便之处。不是这个特殊职业引起的反感造成的它的恶化系数,相反,是由获得的习惯或是组成军队精神的自然特质的合体所造成的。现如今,一名军人首先要具备的品质是不能在任何平民身上找到的同样程度的无人格性。他必须被训练成几乎不在乎自身价值,因为他必须静待一声军令,然后毫不犹豫地献身。即便不是这种例外的情况,在和平时间或是在平常训练中,他的职业纪律要求他无条件服从上级命令,即便他没有理解到这个命令。这种理智放弃质疑与个人主义中的要求全然不同。他一定要有却必须是较弱的自我主义,以便温顺地遵从外部的指令。简而言之,士兵的行动准则他必须随时牢记;这正是利他主义的特征。在所有构成现代社会的元素中,实际上只有军队才最需要低等社会构架。它是一个人数众多、结构紧密的群体,一样也配备严格的个人制度,禁止任何独立行动。因而,由于它的精神指导与利他主义自杀是同样类型的,军队自杀当然也与利他主义自杀有同样的特质,由同样的原因引起。


    这就解释了在服役年间恶化系数的增加;这种自杀倾向、毫无人性的滋味是苛纪作用下的延伸结果。再次入伍的军人和士官军队精神比仅为士兵的人更强,因而,二次入伍的军人同士官的自杀倾向尤其高于普通士兵。这种假设甚至让我们理解了士官比军官更倾向于自杀的奇怪现象。如果他们的自杀倾向更高,这是因为没有什么职责要求使被动服从成为习惯。一名军官无论他多遵规遵矩,他必须具有一定程度的主动性;他有更宽的活动空间,因而个人独立性更高。所以有助于利他主义自杀的条件在军官身上比士官更少;军官更珍惜他的生命价值,因而他不怎么愿意放弃生命。


    不仅是这个说法解释了上文我们陈述</a>的事实,以下事实更可进一步证实。


    1.从表23可得知,军队恶化系数越高,平民自杀倾向越低,反之亦然。丹麦是自杀的经典例子;士兵自杀人数与平民差不多。紧接着丹麦,自杀最多的是萨克森、普鲁士和法国,在这些国家中,军队受打击不是特别大,恶化系数在1.25—1.77。相反自杀不怎么多的国家有奥地利、意大利、美国和英国,这些国家自杀并不频繁。罗森菲尔德(Rosenfeld)在上文我们引用过的那篇文章也有同样结果,从军队自杀的角度对欧洲主要国家进行分类,未曾想过要从这些分类中得出什么理论性的结论。以下是他排列的不同国家的顺序以及他计算的系数:


    20—30的士兵与平民罹患系数比 每百万平民自杀率


    法国 1.3 150(1871—1875年)


    普鲁士 1.8 133(1871—75年)


    英国 2.2 73(1876年)


    意大利 3—4 37(1874—77年)


    奥地利 8 72(1864—72年)


    除奥地利应当置于意大利之前以外,这种反比是绝对正常的[38]。


    在奥匈帝国,这种反比关系更加明显。恶化系数最高的是那些驻扎在边防要塞的军队,然而那些地方的平民免疫力系数却是最高的,反之亦然(见表)。


    只有一个例外,因斯布鲁克(Innsbruck)地区平民免疫力系数低,但军队恶化系数也只是平均数。


    同样,在意大利博罗尼亚军事区的战士自杀率最低(每百万人中有180人自杀);但平民自杀率最高(89.5)。相反,普利亚(Apulias)地区和阿布鲁兹地区(Abruzzi)军队自杀率高(每百万人有370—400人自杀),而平民仅为15—20人。


    军队 20岁以上的士兵与平民罹患系数比 每百万20岁以上的平民自杀人数


    维也纳(下奥地利和上奥地利、萨尔茨堡) 1.42 660


    布吕恩(摩拉维亚和西里西亚) 2.41 580


    布拉格(波西米亚) 2.58 620


    因斯布鲁克(蒂罗尔、福拉尔贝格) 2.41 240


    萨拉(达尔马提亚) 3.48 250


    格拉茨(前泰尔马克、卡林西亚、卡尼奥尔) 3.58 290


    克拉科夫(加利西亚、布克维纳) 4.41 310


    法国也一样。巴黎政府军每百万人中有260人自杀,远低于布列塔尼的地方军,为440。巴黎恶化系数意义甚微,因为在塞纳,每百万20—25岁的未婚人士有214人自杀。


    这些事实证明了军人自杀的原因不仅与平民自杀的决定因素不同,且与平民自杀率成反比。平民自杀原因是在大欧洲社会下,源于社会文明的过度个人主义。军队自杀因而必是由相反的倾向决定的,无力的个人主义或者说我们所说的利他主义状态。事实上,自杀倾向最高的军队最为落后,他们的习俗与所观察的低等社会的习俗相似。个人主义精神中最大的敌人——传统主义,在意大利、奥地利、英格兰远比萨克森、普鲁士、法国要深远。在扎拉和克拉科夫要比在格拉茨和维也纳强得多,在布列塔尼要比在塞纳强烈得多。由于传统主义反对自我主义的自杀,我们很容易理解到只要有力量的地方,平民自杀就很少。但只有传统主义不超过一定程度之时,它才会起到预防自杀的作用。如果它超过了一定强度,就会变成引起自杀的重要因素。正如我们知道的那样,军队通常必然会倾向于夸大传统主义,并且,如果它本身的行动得到周边环境越多的帮助和施行,它就会越夸大。军队教育影响越大,军人就会越遵从平民的意见和情绪,随后,这种教育完全不受控制了。另一方面,军队精神逐渐被公众道德所排斥,这种精神就不会像任何事物都能促使年轻士兵那样再往一个方向迈进了。因而不难理解,利他主义在某种程度上足以保护整个民族,军队很容易使这种情绪达到这种程度,最后变成导致自杀现象加剧的原因[39]。


    2.在所有部队中,精英部队恶化系数最高。


    平均年龄 每百万自杀人数 罹患系数之比


    巴黎宪兵 30—35 570(1862—1878年) 2.45(与35岁平民相比)*


    警察 570(1873年)


    老兵 45—55 2 860 2.37(与同年龄段的独身男人相比)


    *由于警察和巴黎宪兵通常都已婚。


    最后一个数据,是通过计算1889—1891年未婚男士的自杀比例得出的,因而比较小,但也高于普通军队。同样地,在被认作军队美德学校的阿尔及利亚部队,1872—1878年的自杀率为同时间段驻法国军队的一倍(前者为每百万中570名,后者为每百万人中280人)。在另一方面,受影响最小的是架桥兵、工程兵、急救兵、行政后勤部门工作人员,简而言之,就是那些军事性质不突出的兵种。同样,在意大利,1878—1881年,整个军队中每百万人仅有430人自杀,狙击兵为580人,轻骑兵为800人,军事院校和教导营则为1 010人。


    现如今,精英部队的显著特点是高强度的忘我精神和自我牺牲精神。军队内的自杀因而随精神状况的变化而变化。


    3.这条规律的最后一个证明是,无论什么地方的军队自杀都在减少。在1862年的法国,每百万人中有630人自杀;1890年仅有280人。据说引起这种下降的原因是法律规定缩短服役年限。但这种下降的趋势早于新兵法。除了1882—1891年有大增幅以外,1862年之后都是呈持续下降的趋势[40]。此外,这种情况处处可见。在普鲁士,军队自杀从1877年的每百万人中716到1893年的457人;在整个德国,1877年为707人,1890年为550人;在比利时,1885年有391人,1891年有185人;在意大利,1876年有431人,1892年有389人。在奥地利和英国的下降并不明显,却也没有增加(1892年奥地利为1 209人,1890年英国为210人,1876年奥地利为1 277人,英国为217人)。


    我们的解释合理,因为事情就是如此发展的。事实上,老式军国主义传统的凋零在所有国家同时发生。无论对错,这种消极遵循、绝对服从、非人性化的习惯(请允许我这样粗鲁地描述),被证实是同公众良知的特点完全相悖的。因而,它们失去了立足之地。为了满足新的期望,这些纪律条规变得没有以前僵化、压抑个人了[41]。值得注意的是,在同时间、同社会里的普通平民自杀人数大增。这再次证明,引起平民自杀的原因从本质上来说完全不同于使士兵也具有这种特殊倾向的原因。


    每项证据都证明了军队自杀只是利他主义自杀的一种形式。我们当然不是指大量个人自杀案例也同这种自杀具有相同的性质和起源。当士兵穿上新战服时,他并没有完全变成另一个人;他所受的教育的影响和他之前的经历并不会像魔法一般消失不见;同样他也不会由于不再一起分享集体生活从而与社会分离。因而,他们自杀也可能是出于平民的特征和原因。但一旦排除这些相互之间没有关联的个别情况,军队仍然是一个紧密的单一群体,是大多数由利他主义所趋势自杀的舞台,但是一旦没有利他主义,军人也就没有军人的气概了。这是源于低等社会的自杀,至今仍存在我们的社会,因为军队精神在某种角度上来说本身就是原始社会精神的残余[42]。受这些因素影响,一个士兵可能因为极小的失望或最不重要的原因而自杀,如,请假被拒、遭到训斥、不公正的处罚、拖延的升迁、质疑荣誉、一时的嫉妒,或仅仅是因为他看到或听到了其他人的自杀。这正是军队中这种类似传染病的现象屡屡可见的原因,正是我们之前提到的现象的样本。如果自杀从本质上来说是个人原因造成的那就十分难解释了。我们不能假定这么多由于个人倾向自杀的现象集中在某一个地区或某一个部队里。另一方面,更不能接受的是,这种模仿似的扩散可能与任何素质无关。但是,如果接受军营生活能够有效地培养人们放弃生命的想法,那么所有事都容易说得通了。因为这种心理构成不同程度地存在于大多数正在服役或曾经服役的人身上,这是很自然的,而且,由于这种心理构成是孕育自杀的肥沃土壤,即便一点触动就激化了这种自我毁灭的倾向,从而转变为实际行动;一个例子就足以证明这一切。它像导火索一样蔓延开整个正准备跟随它的指引的人群中。


    三


    如今或许能很好理解为何我们坚持要给自杀一个客观的定义,并且保持不变,因为利他主义自杀,虽然表现了自杀特点,但尤其具有形象生动的表现形式,与我们习惯表示我们的尊重和钦佩的行为有些相似,因而人们常常拒绝认为这是自我毁灭的方式。记得爱斯基洛尔(Esquirol)和法尔累(Falret)认为加图(Cato)的死和吉轮特派(Girondin)家族的死都不算是自杀。但是,如果那些有明显的即时原因而放弃生命自杀的人都不算自杀,那么出于同样精神原因的自杀就更不应当叫作自杀了(虽然他们没有那么明显);因为后者与前者仅仅是形式不同而已。如果加那利群岛的居民为了表示对他们的神的巨大敬意而坠入深渊的死不算自杀,那么髻那教徒为了超脱生死而自尽、原始人在同样精神状态的影响下为了受到的一点冒犯或仅仅为了表示对生命的藐视而放弃生命、破产者宁死不受屈辱以及把士兵自杀大增称为自杀呢?因为这些情况的根源就是利他主义精神,正是因为这种利他主义精神,我们称其为壮烈自尽。我们可以只把这些情况算作自杀,而那些动机单纯特别的情况而排除在外吗?但首先,我们根据什么标准来划分这种界限呢?那什么时候的动机引起的自杀不是受到人们称赞而可以称作自杀呢?更重要的是,通过完全区分这两种事实,我们不可避免地会弄错他们的本质。因为它存在的本质就是显著的义务性利他主义自杀。其他类别只是它的延伸变体。因而,要么我们无视大量有启发意义的现象,要么若不是把全部现象抛弃掉,除了只能在其中进行任意选择以外,那就不可能得出我们要研究的现象的共同根源。这便是我们根据自杀要引起的主观感觉来为自杀下定义要冒的风险。


    此外,那些可以用来证明这种排除是正当的感情理由也不足为证。人们根据这些实际情况,各种引起利他主义自杀的动机,以一种几乎没有不同的形式的方式,成为人人都认为合乎道德的行为基础。但是利己主义自杀难道与此不同吗?个人独立意识难道不像它对立的意识那样有它自己的特点吗?如果后者是勇气的基石,强大内心,甚至于使人变得无情,那么另一者使人的心变得柔软使人富有同情心。利他主义盛行的地方,人们总是准备好献出自己的生命;然而,同时,他也不会重视其他人的生命。相反,若他把自己的人格看得高于一切,他也尊重别人的人格。他对人格的狂热崇拜使他不能承受任何人对他人格的看轻,即便是他的朋友。人们遭受的痛苦的同情超越最初狂热的献身。因而,每一种自杀都是对某一种美德的夸张形式或是变体。然而,在这种情况下,同情和牺牲精神影响道德意识的方式并没有使他们有很大区别,因而人们没有理由把他们分成几种不同的类别。


    * * *


    [1]参考书目:斯坦梅茨:《原始民族中的自杀》(Suicide Among Primitive Peoples),载于《美国人类学家》(American Anthropologist),1894年1月;魏茨(Waitz):《原始民族人类学》(Anthropologie der Naturvoelker, passim);《军队中的自杀》(Suicides dans les Armées),载于《统计学协会杂志》(Journal de sociétéde statistique),1874年,第250页;米拉(Mir):《军队自杀统计》(Statistico fmilitary suicide),载于《统计学协会杂志》(Journal of the Statistical Society),伦敦,1874年6月;梅斯尼埃(Mesnier):《论军队中的自杀》(Du suicidedansl''Armée),巴黎,1881年;布尔内(Bou)《法国和意大利的犯罪行为》(Criminali té en France et en Italie),第88页后;罗特(Roth):《1873—1880年间皇家军队中的自杀》(Die SelbstmordeinderK. u. K. Armee, inden Jahren),载于《统计月刊》(Statistische Monatschrift),1892年;罗森菲尔德(Rosenfeld):《普鲁士军队中的自杀》(Die Selbstmordeinder Preussischen Armee, in Militarwochentt),载于《德语》(DeutscheWorte),1893年;安东尼(Anthony):《德国军队中的自杀》,载于《军事医学和药物学档案》(Arch, deméd. etdephar. militaire),巴黎,1895年。


    [2]厄廷根:《道德统计学》(Moral statistik),第762页。


    [3]摘自布里埃尔·德·波斯蒙特(Brierre de Boismont)的著作,第23页。


    [4]《亚历山大传》(Life of Alexander)。


    [5]亚特·吉尔(Wyatt Gill):《南太平洋的神话和歌曲》(Myth sand Songs of the South Pacific),第163页。


    [6]弗雷泽(Frazer):《金枝》(Golden Bough),第1卷,第216页后。


    [7]斯特拉博(Strabo):《地理概论》,第486节。埃利安(Elian)的著作,第337页。


    [8]⑤《西西里的狄多路斯》(Diodorus Siculus),《历史丛书》,III,33,第5、6节。


    [9]庞波努斯·梅拉(Pomponius M):《世界概述》,III,7。


    [10]《法国史》(Histoire de France),第1卷,第81页。参见恺撒:《高卢人的战争》(Gallic War),第6卷,第19页。


    [11]见斯宾塞(Spencer):《社会学》(Sociology),第2卷,第146页。


    [12]见佳福斯(Jarves):《三明治群岛历史》(History of the Sandwich Inds),1843年,第108页。


    [13]这种说法的基础是,人们或许也有想法要阻止死人的灵魂重返地球,接近生前与他有关的人或物。但这种想法暗指仆人和追随者严格从属于他们的主人,与他们的主人密不可分,更重要的是,为了避免他们主人的灵魂在地球上盘旋,他们必须为了共同利益牺牲自己。


    [14]见弗雷萨(Frazer):《金枝》(Golden Bough)。


    [15]见《社会的劳动分工》(Division du travail social, passim)。


    [16]恺撒:《高卢人的战争》(Gallic War),第6卷,第14页;乌斯·马克西穆斯:《善言美行录》,第6卷,第11、12页;浦西尼(Pliny):《博物志</a>》(Natural History),第4卷,第12页。


    [17]埃利安(Elian)的著作,第7卷,第23页。


    [18]波塞多尼奥斯(Posidonius)的著作,第23卷;亚大纳西:《餐桌上的健谈者》(Athanasius Deipnosophistes),第4卷,第154页。


    [19]魏茨(Waitz):《原始民族人类学》(Anthropologieder Naturvoelker),第6卷,第115页。


    [20]⑤同上书,第2卷,第一部分,第102页。


    [21]⑥玛丽·伊斯曼(Mary Eastman):《达科他》,第89、169页;隆布罗索(Lombroso):《犯罪的人》(L''Uomo delinquente),1884年,第51页。


    [22]⑦达尔(Lisle)的著作,第333页。


    [23]《摩奴法典》(Loisde Manu),VI.32。


    [24]巴斯(Barth):《印度的宗教》(The Religionso fIndia),伦敦,1891年,第146页。


    [25]比勒(Bühler):《论印度的耆那教派》(überdie Indise he SectederJa?na),维也纳,1887年,第10、19、37页。


    [26]同巴斯(Barth)上书,第279页。


    [27]赫伯(Heber):《印度北方诸省旅行记》(Narrative of a Journey through the Upper Provinces of India),1824—1825年,第12章。


    [28]福赛思(Forsyth):《中印度高原》(The Hignds of Central India),伦敦,1871年,第172—175页。


    [29]见博尔内(Burnell):《外来语词典》(Glossary)中的(Jagarnnath)条。这种习俗几乎已经消失;然而,今天还看到过一些孤立的实例。见斯特林(Stirling):《亚洲研究》(Asiatic Studies),第15卷,第324页。


    [30]《日本史》(Histoire du Japon),第2卷。


    [31]人们把引起这些自杀的精神状态称为淡漠忧郁症(acedia)。见布尔科洛(Bour-quelot):《关于中世纪有关的自杀舆论和立法研究》(Recherch essurles opinions elég ition enmatière de mortvolontaire pen dantle moyenage)。


    [32]或许大革命时频增的自杀至少部分由于利他主义的精神状态造成的。在这个时期民间冲突、集体激情,个人性情失去部分价值。国家或党的利益重要过一切。无疑,首都大量死刑也是这个原因造成的。杀人同自杀一样容易。


    [33]军队自杀数据源自官方文件,或来自瓦格纳的著作(第229页后);平民自杀数据来自官方文件、瓦格纳的作品或是莫斯利的作品。我们假定美国军人的平均年龄同欧洲一样是20—30岁。


    [34]这是证明大致的身体原因和特殊婚姻拣择无效的新证据。


    [35]1867—1874年的自杀率约为140;1889—1891年为210—220,增加了将近60%。如果未婚人士增加了同样的自杀率,当然我们也没有理由认为不是这样子的,在第一个阶段仅为319,将无委任状的军官的恶化系数增至3.11。我们不计算1874年的无委任状的军官,是因为至此以后,这种军官的数量大量减少。


    [36]见罗斯载于《统计月刊》的文章,1892年,第200页。


    [37]我们没有普鲁士和奥地利士兵服役中每年的自杀数据,因而我们不能对比他们的数据比例。据称,在法国,战后自杀率降低,是因为兵役时间减短(7年减到5年)。因为这个数据并不持久,自从1882年该数据激增。1882—1889年,重新恢复到战前数据,为每百万人中有322—424人,服役年限再次缩短,由5年缩减到3年。


    [38]也有人质疑奥地利军队恶化系数的激增是由于对军队自杀的记载没有平民自杀统计精准。


    [39]显然,在这个地区的利他主义是与生俱来的。布列塔尼军队并非全由比列塔尼人组成,但这个部队受到了周边精神环境的影响。


    [40]这次上升是由于偶然的意义重大。如果我们注意到这次回升是在殖民扩张开始的阶段发生的,那我们就理应怀疑,这段时间的战争是否并未引起军队精神的复苏。


    [41]们并不是指人们由于遭受了这种压抑,因而自杀。他们大量自杀是因为他们的个性化太少。


    [42]这不是指它注定应当立即消失。这些残余有他们存在的基础和缘由,往日的部分如今继续存在是很正常的。生活正是由这些矛盾构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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