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利己型自杀(续)
3个月前 作者: 杜尔凯姆
若宗教真能预防自杀只因其是一个社会,而且只有当它是一个社会时才能预防自杀,那么,其他社会也可能有同样的作用。因而,让我们基于这个视角来审视一下家庭与政治社会的关系。
一
若只从绝对数字来考量,未婚人士中的自杀者相比已婚人士中的自杀者数量似乎要少。在1873—1878年期间的法国,有16 264位已婚人士自杀,而未婚者自杀的只有11 709人。前一个数字与后一个数字之比为132:100[1]。同样的比例也曾在其他时间段出现在其他国家,某些作者一度认为婚姻家庭生活加剧自杀率的攀升。当然,根据现有观点,自杀现象首先源于由存在困难引起的绝望行为,这种看法的的确确具有真实性。事实上,单身汉的生活确实要比已婚者要轻松。难道婚姻不足以承担各种各样的重担与责任吗?已婚者为了保障家庭生活的现在和未来,不应该比仅满足一个单身汉的衣食住行更加勤俭节约吗[2]?虽然如此,尽管看上去一目了然,这种先验的论证是完全错误的,它之所以看似正确,是因为它被错误地分析了。这种新颖的推理是由贝迪永(Bertillon)首次提出,我们将在下文再次讲解这种论证[3]。
事实上,倘若要正确分析以上数据,就应该考虑到大量未婚人士的年龄都低于16岁,以及所有已婚人士的年龄都稍长。16岁以下的人由于年龄小、考虑事情较少的关系自杀倾向很低。在法国,在这个年龄段自杀的人仅占全国居民的百万分之一或百万分之二;在之后的年龄段自杀的人竟然比前者多达20倍。这其中许多的未婚人士都是16岁以下的孩子,因此,明显降低了自杀率,但这是因为年龄,而不是因为单身。他们自杀的人数较少,是因为他们还不成熟,而不是因为他们未婚。若真要对比这两个年龄段的人,以便确定婚姻状态的影响,就必须首先摒弃这些干扰因素,保持清醒,只将16岁以上的未婚人士同已婚人士相比较。排除这种干扰因素之后,不难发现,在1863—1868年期间,平均每百万的16岁以上的未婚人士有173名自杀者,而每百万已婚人士自杀者有154.5名。前者与后者之比为112:100。
因而,未婚在某种程度上加剧了自杀倾向。但实际上这种加剧远比上述数字所反映的要严重得多。事实上,我们曾假想所有16岁以上的未婚人士及所有已婚人士都是同样的平均年龄。但这并不是真实情况。大部分法国未婚男士——确切地讲58%的法国单身汉都在15—20岁;而大部分法国未婚女士——确切地讲57%的法国单身女性都小于25岁。所有未婚男士的平均年龄是26.8岁,而未婚女士的平均年龄是28.4岁。相反,已婚者的平均年龄在40—45岁。以下是无论男女自杀人数随着年龄增长而有所增加的情况:
16—21岁 每百万居民中有45.9名自杀者
21—30岁 每百万居民中有97.9名自杀者
31—40岁 每百万居民中有114.5名自杀者
41—50岁 每百万居民中有164.4名自杀者
这些数据是1848—1857年期间的。如果年龄是唯一的影响自杀的因素,未婚人士的自杀倾向不会超过97.9,已婚人士的自杀倾向在114.5—164.4之间,或者说,每百万居民中约有140名自杀者。已婚自杀者的人数同未婚自杀者之比为100:69。后者是前者的三分之二;然而,我们都很清楚事实上自杀的人数远不止这些。家庭生活的影响可以反转二者之比。但是,如果没有家庭生活的影响,也有一半已婚者由于年龄原因如未婚者一样自杀,但人数较少。因而可以说婚姻可以减少1半的自杀倾向,或者更精确地说,不婚造成增加了112/69,即1.6倍的自杀倾向。因此,如果我们用整数一来表示已婚人士的自杀倾向,同年龄段的未婚人士自杀系数就应该估摸约1.6。
这种关系在意大利也一样。由于年龄的关系,每百万已婚人士(1873—1877年)中有102人自杀,每百万中16岁以上的未婚人士只有77人;前者与后者的比为100:75[4]。事实上,已婚自杀者更少,他们只有71人,而未婚自杀者有86人,他们的比为100:121。因而未婚人士的自杀人数与已婚人士自杀人数之比为121:75,即1.6,和法国一样。在其他国家也可能是同样的数据。任何地方的已婚人士的自杀率都在某种程度上低于未婚人士,[5]但是,正因为年龄的因素他们本应更高一些。在1846—1860年的符腾堡,这个数字与另一个数字之比为100:143,在1873—1875年的普鲁士为100:111。
倘若数据可用,这种计算方法是唯一适用于所有案例的方法,如果因此必须用这种方法来确定事实的普遍性,得出的结果也只可是近似值。当然,它足以证明不结婚会增加自杀倾向;但却只能给出一个十分模糊的自杀倾向增大的概念。事实上,为了区分年龄和婚姻状况的影响,我们必须采用30—45岁之间的自杀率之间的关系为起点。不幸的是,婚姻状况的影响早已在这种关系下留下了它自己的印记,因为这两个年龄段的偶然情况是将未婚人士和已婚人士合计在一起所得出的结果。当然,若这两个阶段的未婚男子和已婚男子比例一样,未婚女子和已婚女子的比例也一样,他们就相互抵消了,因而年龄的效用就会显而易见。但事与愿违,30岁的未婚男子比已婚男子稍多(据1891年人口普查得知,前者有746 111人,后者有714 278人),相反,45岁时未婚男子的数量明显少于已婚男子(未婚男子同已婚男子人数之比为3 330 333:1 864 401)(循原著错误,此处也并未更改);女性也是同样状况。由于这种不对等的分布,这种严重的自杀倾向并未在二者中产生同样的作用。未婚人士的自杀率相对较低,如果只考虑前者体现的年龄,数值上的优越性将会降低。换句话说,若只考虑年龄,关于25—30岁年龄段的人与40—45岁年龄段的人的自杀的区别,显然比这种计算方法显</a>示出来的要大,现在,这种诧异的程度为已婚人士树立起了几乎绝对性的免疫力。因此这种免疫力在实际上显现得较少。
这种方法甚至造成更大的误差,因而,为了确定守寡人的自杀率,人们有时只比较守寡人自杀率和同样平均年龄,即65岁左右各种婚姻状况的人的自杀率。现如今,在1863—1868年间,每百万鳏夫有638人自杀;每百万65岁的人(综合每种婚姻状况18人)中有461人。从这种数据中,我们可以判断,在同年龄段中,守寡的自杀者比其他任何群体要多得多。因此可以这样说,从自杀的角度来看,守寡的人是最不幸的[6]。事实上,如果65岁的自杀者相对较少,完全是因为他们几乎都是已婚人士(已婚人士同未婚人士之比为997 196:134 238)。
因此若这种比较足以证明同等年龄的自杀者人数中守寡者多于已婚者,那么守寡自杀者与未婚人士自杀倾向的比较则毫无意义。
简而言之,当只比较平均水平时,只能反映出他们之间的实际关系,因此,大致来看,已婚人士的自杀率低于未婚人士是十分接近事实的,但这种比例在某个年龄也有可能很例外地被反转了;实际上我们应当承认事实即是如此。或许这些例外对解释这些现象是十分有益的,但不能从上述的方法来验证。随着年龄的变化,在他们并未完成变位之前,自杀的倾向也有变化,这些变化有他们本身的意义也应当被表现出来。
唯一解决这些问题的办法就是分别计算每个年龄群体的自杀率,在这种条件下,例如:我们可以分别比较25—30岁的未婚、已婚及守寡者自杀率,其他年龄段也这样分别比较;这样,婚姻状况对自杀倾向的影响将从其他因素中独立出来,它的所有变化也将显现出来。此外,贝迪永也首次用这种方法研究婚姻与死亡率的关系。不幸的是,官方影印版并未提供这种比较的必要数据[7]。实际上,官方影印版提供了不同婚姻状况的自杀年龄,据我们了解,唯一持不同看法的是奥尔登堡大公国(包括吕贝克公国以及柏肯菲尔德公国)的官方出版物[8]。
初看这些数据似乎与老年已婚者相对较大的免疫力似乎不可信,因为这与我们知晓的事实大相径庭。为了证实我们认为这种不可能的现象,我们查验了同时间段瑞典对应的每个年龄段的绝对自杀数字。以下是男士的数据:
把这些数据同上面给的比例相比较,所犯错误明显。事实上,66—75岁的未婚和已婚人士自杀绝对数字几乎一样,然而,每百万前者自杀人数本应比后者少11倍。如果这是正确的,这个年龄的已婚人士比未婚人士要多10倍(准确地说9.2倍),即,包含守寡的单身人士。同样原因,75岁以上的已婚人士也比另一者要多10倍。但这是不可能的。在这种高年龄段守寡的人是非常多的,再加上本来就没结过婚的人,他们的人数等于甚至大于已婚人士的人数。这说明这其中有失误。未结过婚的人和守寡的单身汉应当加在一起,而计算时只计算了未结过婚的单身汉,然而已婚人士却一起计算了结婚和守寡的人数。这种计算结果的可能性就是年长的已婚者免疫力超乎寻常的高,让守寡者的人数大到足以篡改计算结果。75岁以后这种不可能是最大的,或者说当守寡人数非常多时。
这份出版物分别为我们提供了1871—1885年各个年龄段和各种婚姻状况自杀人数的分布情况。但在15年间,这个小国家只有1 369名自杀者。由于案例十分少,我们借助司法部所掌握的内部资料,用以分析我国的自杀情况分布。我们调研了1889年、1890年及1891年的分布情况,并对25 000名自杀者进行分类。这些数据足以用作归类的基础,我们相信没有必要进行更长远时间段的观察。每个类别在每个年龄段自杀人数接近。因此,没有必要进行更多年份的观察以求平均数。
表20及表21包含了不同数据。为了让它们的意义更加一目了然,除了丧偶者自杀率同已婚者自杀率这些数字以外,我们在每个年龄段旁标注了相应的比例,我们称为免疫力系数(coefficient of preservation),即已婚者自杀率同丧偶者自杀率之比,或两者之和同未婚者自杀率之比。这个系数是我们用来直观表示同年龄段的两个不同群体自杀率的差异的数据。因此,当我们说25岁的已婚男子同未婚男子的免疫力系数为3,我们是指把这个年龄的已婚者自杀倾向看作整数1,那么这个年龄的未婚者自杀倾向则为3。当然,若免疫力系数低于整数,就转变成恶化系数。
表20 奥尔登堡大公国:1871—1885年不同性别、年龄段、婚姻状况每10万居民的自杀人数
续表
*因而这些数据并非是那些过时年头的数据,而是这15年间自杀总人数。
从这些表格我们可以总结以下规律:
1.早婚易加剧自杀倾向,尤其是男人。当然,这条规律来自一小部分的案例,因此还需要进一步确认;在法国,15—20岁的已婚者平均每年有一人自杀,确切地说是1.33名。然而,同样在奥尔登堡大公国观察得来的数据,甚至于女人都是一样的,因此这或许不是偶然的。
连同上文引用的瑞典的数据也显露了同样的恶化趋势,至少男性是这样[9]。上文提及到我们质疑的原因,我们认为高龄段数据统计是不准确的,但我们没有依据质疑他们还并未失去配偶时的人生阶段。此外,同年龄段中年轻的丈夫与妻子的死亡率极大地高于未婚男女。每年15—20岁中一千名未婚男子有8.9名自杀者,同样年龄段的每千名的已婚男子有51名自杀者,换句话说,比前者多了473%。这种差异在女性中则显得较小,每千人中有9.9名已婚女子自杀,每千人中有8.3名未婚女子自杀;前者与后者之比仅为119:100[10]。年轻的已婚人士较高的死亡率明显是由社会原因所致,若主要原因是因为他们的身体器官尚未成熟,则死亡率在女性中会更高,因为女性在分娩时面临风险。总的来说,所有证据都说明早婚对人的精神健康有害,这种危害在男性中尤为明显。
2.从20岁起,无论哪个性别的已婚人士的免疫力系数都要高于未婚人士。这是由贝迪勇计算出的。他算出的1.6不是平均值而是最小值[11]。
3.已婚人士的免疫力系数与未婚人士的免疫力系数之比跟随性别变化。在法国,男子处于有利地位,且两个性别之间差异明显;已婚男子平均免疫力系数是2.73,而已婚女子仅为1.56,或者说,比前者少了43%。但在奥尔登堡的情况却与此相反,女性2.16,男性1.83。应当指出的是,同年龄段中的不平衡减少了,即后者比前者少了16%。因此,我们可以得出,免疫力系数高的性别人群的婚姻状况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性别比例的差异幅度也随着免疫力系数青睐的性别而波动。在我们接下来的研究中会有实例来证实这一规律。
4.守寡者降低了男女已婚人士的免疫力系数,但很少完全消除免疫力系数。守寡者的自杀倾向高于其他已婚人士但大致低于未婚人士。在某些案例中他们的免疫力系数甚至从1.60增加到1.66。正如已婚人士的免疫力系数随着年龄的变化而变化,这种不规律的演变也使得这条规律无法被证实。
对已婚人士来说,守寡者的免疫力系数与未婚人士的免疫力系数因性别的不同而不同。在法国,男子具有有利地位,他们的免疫力系数平均为1.32,然而,守寡的男子免疫力系数则降到低于整数——0.89,或者说,少了17%。在婚姻中,当女性处于有利地位时,这种差异比男性占优势时明显要小。因此我们可以说,守寡者免疫力系数较高的性别人群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不同性别的免疫力系数差异性是随着婚姻中处于有利地位的性别的变化而变化的。
事实既是如此,当下须寻解释。
二
已婚人士的这种免疫力必是由以下两个原因之一引起的:
一方面可能是由国内环境因素造成的。这种环境对家庭生活有重大影响,例如缓和自杀倾向、阻止情感的崩溃;另一方面,这种免疫的能力或许正来自一种名为婚姻的拣择。事实上,婚姻并不曾在人口上做过很大的选择。并不是每个人都想结婚;一个人若是没有某些特定的品质如健康、财富以及道德,几乎很难有机会成功地组建一个家庭。没有这些条件的人,除非在例外的有利情形的帮助之下,就将被迫归入未婚人群,当然这类人群包括这个国家的没有能力成婚的拖油瓶。这类人群中,不乏患病者、患有不治之症者、穷鬼、怪胎等。因此,如果这部分人群目前来说相比于其他人更低等,就自然证明了这种劣等引发了高死亡率、高犯罪率,并最终导致他们有更高的自杀倾向。根据这个假设,家庭并不是阻止自杀、犯罪或患病的壁垒;已婚人士的特殊有利地位正是来自他们自身,只因为他们被允许结婚的前提即是能有效提供身体及心理健康的保障。
贝迪永似乎曾在这两种解释之间踌躇,最后同时认可了这两种解释。此后,勒图尔勒(Letourneau)先生在他的《婚姻与家庭的演变》[12]直接选择了第二种解释。他不认为已婚人士不可否认的优越性正是源于婚姻生活的优越性,更不认为已婚人士的优越性是婚姻生活具有优越性的证据。若他并非如此匆忙疏忽的观察真相,也不至于得出如此出乎意料的结论。
当然,大致来讲,已婚人士的生理以及心理健康很可能稍优于未婚人士。然而,婚姻拣择并不适用于所有人而仅局限于婚姻中的优秀人士。鲜少有人在没有财富及地位就结婚是尤其值得疑虑的。正如[13]有人曾提到的那样,他们的子女往往比富裕的人子女多。缺少周全的计划使他们轻率地增加了家庭成员,为何多子却阻止他们建立一个家庭呢?此外,下文将会另外给出贫穷并不会增加社会自杀率的证据。至于弱者,不仅是他们的体弱被各种原因忽视,但毋庸置疑的是弱者中自杀人数最多。神经衰弱症(neurasthenia)是指一个人从精神层面以及内心上暗示自己以各种方式杀死自己。现在神经衰弱症更多的被视为一个独立的标签而不是一种缺陷。在高度文明的当今社会,沉迷于高智商事物的焦虑人群几乎组成了一个贵族。只有接近于疯狂的人才不被允许结婚。这种有限的排除不足以用于计算具有高免疫力的已婚人士[14]。
除了这些早先的考虑之外,大量事实也分别证明了已婚和未婚人士的免疫力确有其他原因。
若真是婚姻拣择所引起的,则会从拣择之初就开始有影响,或者说从年轻的男男女女结婚之初就有影响。从这点来看,第一个显著的区别就是它随着拣择的发展而增加,或者说随着适龄人士结婚后,自然同乌合之众失去联系。简而言之,大部分人经由优良拣择、周围人都同意他们结婚时成婚,仅剩下那些没能够结婚的人在生理或心理的自卑中绝望无助。这种大众结婚段应当在30—40岁;这个年龄之后就很难再成婚了。
事实上,现在的免疫力系数跟随另一规律变化。起初它常被恶化系数所取代。年轻的已婚者相比于年轻的未婚者更容易有自杀倾向;如果这种免疫力是固有的或遗传的,那么现状也就不会如此了。第二,大众结婚段几乎是一次性形成的。年轻时占有利地位的已婚者是可察知的(20—25岁),这个时候的免疫力系数几乎是最高的。在这个年龄段已婚男子同未婚男子之比为148 000:1 430 000,已婚女子同未婚女子之比为626 000:1 049 000(约等于)[15]。因此,这其中的未婚者也包括了大部分被视为具有遗传品质并成为后来的已婚贵族的优秀人士;从自杀的角度来看这两类人的差异是微乎其微的,却也是至关重要的。同样地,在下个年龄段(25—30岁),每两百万已婚者就有一百万余人30—40岁是单身;远远多于从这个事实中获益的未婚人士的免疫力,这个群体是除去了那些少部分的数据。这两类群体少了任何一类的数据都不能得出自杀的数据。相反,30—40岁,当两者完全分离、已婚人群完全进入了婚姻生活,而不是达到他的高度、表示婚姻拣择已经到此为止了,免疫力系数因此会经历一个突然的中断或是重大的下滑。男士从3.20下滑到2.77;女士的回落事实上比宣称的更多,从2.22下滑到1.53或者说减少了32%。
另一方面,无论这种拣择如何影响,对未婚男女的影响必定是一样的;因为妻子同丈夫都是在同等规则下进行挑选的。因此,如果说已婚者的精神优越性来自这种拣择,那么两种性别结果一样,自然自杀的免疫力也应是同等的。事实上,法国的丈夫相比于妻子必定是更受保护。前者的免疫力系数最高时在3.20,仅有一次低于2.04,常在2.80上下浮动,然而后者最大值不曾超过2.22(或者说最大值2.39[16]),最小值小于整数1(0.98)。更重要的是,已婚法国女人的自杀率几乎跟已婚法国男子一样。1887—1891年间每种性别、婚姻状况的自杀情况如下所示。
因此相应年龄段中,已婚女子自杀的人数同所有已婚者人数之比高于未婚女子自杀人数同未婚者之比[17]。当然这并不是因为未婚女子比已婚女子更受保护;表20和表21从反方面提供了数据。但若女性不结婚,她们赚得比男人少。倘若这里的免疫力真不平衡,家庭生活必定会对两个性别的精神道德产生不同的影响。事实最终证明,这种不平衡的根源正是源自并成长于国内社会环境的影响。事实上,表21说明男女之间最初的免疫力系数差异甚远(15—20岁的女性为2.39;20—25岁的女性为2.00;20—25岁的男性的免疫力系数为2.40[18])。其后,随着差异的增加,起初由于高龄已婚女人的免疫力系数增速低于已婚男人,随之下滑更快更大[19]。因此,免疫力系数的演变是根据家庭生活延伸的,因为它是由家庭生活决定的。
更好的证据是已婚人士相对免疫力系数在不同的国家是不一样的。在奥尔登堡大公国女性占优势地位,稍后我们将会看到完全相反的例子。但大体来看,婚姻拣择处处可见。因此它并不是影响婚姻免疫力的因素;要不然为何相反的结果会出现在其他国家呢?相反,家庭或许能同时与两个不同的社会相融,因此分别影响两个性别。在家庭群体的形成中,我们应找出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
同样有趣的是,这还需要进一步研究;因为家庭环境是由不同元素组成。如由丈夫和妻子组建的家庭包括妻子、丈夫、孩子。那么促使已婚者自杀的到底是前者还是后者呢?换句话说,家庭由两个不同的部分组成:婚姻组合以及家庭成员组合,这两个群体起源不同、性质不同,因而更不可能有相同效用。一个源自婚姻和经选择的姻亲关系,另一个源于自然现象——血亲;前者是连接同年代的两个,后者连接两个时代的人;与人一样久远,前者是近期才发展起来的。他们差异如此之大,没有任何一个有优先权,共同构成我们的研究对象。无论如何,若两者不是属于同一规则,更不可能以同一种方式促成这一事实。因此,我们必须研究二者深入的分量。
另一个婚姻影响甚微的证据则是至本世纪初期结婚率变化极小,自杀率却增加了2倍。1831—1850年,每千人居民中每年有7.8人结婚,1831—1850年每千人自杀者有8人,1851—1860年每千人每年有79人结婚,1861—1870年每千人每年有78人结婚,1871—1880年每千人每年有8人结婚。这期间每百万居民的自杀率从54%增至180%。1880—1888年结婚率轻微下降(8%—74%),但结婚率的下降与自杀率的激增无关。1880—1887年自杀率增加了16%[20]。此外,1865—1888年,法国(7.7)的平均结婚率同丹麦(7.8)、意大利(7.6)基本相同,但这几个国家的自杀率大不相同[21]。
1887—1891年,每百万无后嗣的丈夫每年有644人自杀[22]。要单独了解除家庭外的婚姻状况,降低自杀的措施,只有将这些数据同同年龄段的未婚男士比较。表21为我们提供了重要的对比信息。已婚男士的平均年龄为46岁250天。同年龄的每百万未婚男士有975人自杀。644:975,100:150,即不育丈夫免疫力系数仅为1.5,比同年龄段的未婚男士自杀者少331。有孩子的则例外。同龄已婚有子男士每百万居民只有336人自杀。这个数据比975等于100:290;即婚姻中若有了孩子,免疫力系数增加1倍。
因此,婚姻拣择对已婚男士免疫力的影响是微乎其微的。上文我们的计算略大于实际值。之前我们假想无子嗣的丈夫同有子嗣的丈夫平均年龄一样,然而无子嗣的丈夫年龄更小些。他们年龄相对较小,没有孩子并不是因为他们不孕,而是因为他们刚结婚还没来得及有孩子。大致来讲,男人约在二十八九结婚,34岁之前有第一个小孩儿[23]。因而28—34岁的已婚者都还没有孩子,降低了后者的平均年龄;我们也夸大估计在46岁。如此,未婚男子应同46岁以下的人、自杀倾向更低的人比较。1.5的免疫力系数也因此稍高;如果我们知道无子嗣的丈夫的确切平均年龄,他们的自杀倾向也趋近于未婚男士,大于上述数字。
我们可以从中看到婚姻的特定影响,更为重要的是,有孩子的守寡者的处境比没有孩子的丈夫要好。前者每百万居民中有937名自杀者,现在他们的平均年龄为61岁8又1/3月。同年龄段的未婚男士每百万居民中有1 434—1 768名或约1 504名自杀者(见表21)。这个数字同937之比等同于160:100。有孩子的守寡者的免疫力系数至少是1.6,高于没有孩子的已婚男。更为重要的是,我们低估了这个数字,因为大体上有孩子的守寡者比守寡者的平均寿命更长。有孩子的守寡者因而应同62岁以上的未婚男子(由于年龄的关系,有较高的自杀倾向)相比,这种比较可以着重突出他们的免疫力[24]。
当然,他们的免疫力系数1.6低于有孩子的丈夫的免疫力系数2.9;他们的差别就不仅仅是45%。因此,婚姻拣择的影响比我们想象中的要大。归根结底,丈夫的免疫力目前降低了,这种损耗很小程度上归因于婚姻破裂。证据就是无子嗣的守寡者影响甚微。每100万鳏夫中有1 258例自杀,每100万个62岁单身汉中有1 504例自杀,对比鳏夫自杀比例上升了19个百分点。因此他们的免疫力系数仍是1.2,略低于无子嗣的男子1.5。前者比后者少了20%。对应的,丧妻除了打破夫妻间的关系之外,并不会对其丈夫的自杀倾向产生助推作用。由于后者在婚姻关系末期并未对自杀倾向产生效用,婚姻关系确实存在期间因而几乎不能对自杀倾向产生束缚。
本应过着幸福生活的孀居者却因孩子的存在过得悲惨[25]。当然,孩子对鳏夫的生活至关重要,但也因此更增大他们的压力。夫妻关系不在,但社交关系仍存在,丧偶也无可避免地损害了这种社交关系。婚姻中少了一个重要的成员,就如同机器少了至关重要的齿轮。为了重新建立这种均衡,丈夫必须承担双倍责任,扮演好他未曾准备的角色。因此,他失去了在婚姻中的优势。这并不是因为他的婚姻结束,而是因为他领导的家庭被重组了。她,不是作为妻子而是作为母亲的离开造成了这种惨剧。
婚姻对女人没有产生很特别的作用,除非有了孩子,并深切地体会到了作为一位母亲的责任。每百万无子嗣的妻子有221人自杀;每百万同年龄段女子仅有150人自杀(42—43岁)。前后两者之比为100:67;因此,免疫力系数低于整数等于0.67,因而它真的成为了一个恶化系数。在法国,同年龄段无子嗣的已婚女性同未婚女性自杀倾向之比为1:2。早先我们已提及到,大体来讲,妻子在家庭生活中相对于丈夫来说处于劣势地位。现在我们找到了原因;正是因为这种婚姻关系使女人处于劣势地位,所以加剧了她们的自杀倾向。
若大多数女性的免疫力系数正常,这是因为除了极少部分无子嗣家庭以外,大多数家庭中都会有孩子,孩子的存在降低了婚姻的负面作用。即使这样,婚姻的不良影响也仅仅是得到缓和而已。每百万母亲中有79人自杀,每百万42岁的未婚女性有150人自杀,已婚女性处于优势地位,即便她成为了母亲,免疫力系数也只有1.8,比父亲们的免疫力系数低了35%[26]。考虑到自杀,我们不能同意贝迪勇的这种说法:“当女人结婚时,她从家庭中比男人得到的更多;当婚姻破裂时,她却失去得更多[27]。”
三
已婚者的免疫力是同样的,对一种性别来说是完全由于家庭生活的影响,而对另一种性别来说是大部分由于家庭生活的影响,而不是因为婚姻生活的影响。然而,即使是无子嗣的男子,免疫力系数至少为1.5。自杀人数从150人降低到50人,降低了33%,虽然低于家庭完整时的免疫力系数,然而这个数量也不可忽略,其原因也应当被理解。由于男性在婚姻中处于优势地位,这难道不是由于婚姻拣择的结果?虽然后者不是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因素,但也没有被正事它未曾有影响。
乍看之下,似乎证明了这种假设。无子嗣的丈夫鲜少能够撑得过一段婚姻,其免疫力系数从1.5降低到了1.2,因为无子嗣的鳏夫的免疫力与孀居生活无关,孀居生活对自杀倾向不仅不能降低,反而增加了。因而它是由先前的原因造成的,虽然看似不可能是因为在婚姻中,由于鳏夫要继续扮演他的角色,即便妻子过世、婚姻解体。是否是丈夫与生俱来的品质没有在婚姻拣择中凸显出他的作用,未曾创造出更多的价值?因为它存在于婚姻之后又独立于它,因而他可能比后者寿命更长。如果丈夫都是优秀之人,那么相应的,鳏夫也是。当然这种先天的条件对后者影响极小,因为这些优势几乎与自杀倾向没有关联。但一定程度上的守寡生活搅乱了他们本应安详的晚年。
但只有两性通用这种解释才可以接受。一些人认为已婚女士也具有这种先天优势,同样的先天优势也会让她们的自杀倾向低于未婚女士,然而事实是,无子嗣已婚女性自杀率高于同年龄段的未婚女性,这与她们具有先天优势的假设相悖。人们或许会认为这种免疫力系数男女皆存,但事实上是在婚姻中并不有效,由于婚姻对妻子精神层面的负面影响。若这种影响是源于女性进入婚姻生活后受到的束缚与欺骗,那么这种影响在婚姻生活解除——即丈夫去世——之后就应当消失,在免受婚姻的负面影响之后,女性恢复单身,重回单身姐妹圈,展现自己与生俱来的魅力。换句话说,同未婚女子相比,无子嗣的寡妇至少接近无子嗣的鳏夫。但事实并非如此。每年中,每百万无子嗣的寡妇有322人自杀,每百万60岁未婚女性(寡妇的平均年龄)只有189—204人自杀,或者说约为196人,前后两者之比为100:60,无子嗣寡妇免疫力系数低于整数1,或为恶化系数;即0.60,略低于无子嗣的妻子(0.67)。因而婚姻不影响无子嗣的妻子对自杀的喜恶程度。
影响优良品质完全重建的阻碍是婚姻,对女人来说守寡是不能承受之重。人尽皆知,寡妇比鳏夫的生活更难熬。为了自己或全家,她不得不独自面临、承担精神与经济的双重困难。事实也可证明此观点。据莫斯利[28]所言,数据表明,寡妇的自杀倾向与鳏夫差不多却高于她并未守寡时的自杀倾向,婚后比婚前自杀倾向更接近于男性,因而守寡使女人陷入更困难的境地。为了支撑这一观点,莫斯利引用了法国的数据,与欧洲人稍有不同,如下所示:
自杀的寡妇人数远多于已婚人数的自杀者人数。这不正好证明,守寡生活比婚姻生活更加难熬吗?若此,不难发现,寡妇的正面影响比之前更少了。
不幸的是,这条规律是基于对事实的曲解之上的。莫斯利忘记了无论什么地方,寡妇都比鳏夫多一倍。在法国,约有两百万寡妇,却只有一百万鳏夫。在普鲁士,据1890年人口普查得知,有450 000名鳏夫,有1 319 000名寡妇;在意大利,有571 000名鳏夫,有1 322 000名寡妇。在这种情况下,寡妇多于妻子,但妻子与丈夫人数一致。如果要从这种比较中得到某种启示,就必须在这两类人人数一致的情况下进行比较。若经此假定,结果与莫斯利的结论刚好相反。在寡妇平均年龄60岁时,每百万妻子中有154人自杀,每百万丈夫有577人自杀。女性占21%,在守寡生活中大量减少。事实上,每百万寡妇中有210人自杀,每百万鳏夫中有1 017人自杀;由此,每百万丧偶自杀者中有17人是女性。相反,男性占比从79%上升到83%。因此,从结婚到守寡,男人比女人失去的更多,因为他们不用维系他在婚姻中固有的优势地位。因此没有理由判定这种变化对女性的干扰和影响比男性大,反之亦然。此外,鳏夫死亡率远大于寡妇;结婚率也一样。任何年龄的鳏夫都比未婚男士的自杀率大3—4倍,然而寡妇的自杀率仅略高于未婚女士,因而女性很少像男人一样再期望另一段婚姻[29]。若寡妇自杀率高于男士则不会如此,相反,若女人愿意面对那么多困难则会如此[30]。
在她们的守寡期间若没有什么事物来遮盖她们在婚姻拣择中的先天优势,如果这些优势并未以任何决定性征兆出现,就没有必要假定她们的存在。婚姻拣择对女性毫不适用。没有证据表明女性在结婚后有降低自杀倾向的绝对有利条件。对男性的假设也一定不可靠。无子嗣的丈夫免疫力系数为1.5,并不是他们不健康,而是由于婚姻的影响。婚姻拣择,对女性十分不利,即便是没有孩子,对男性有利,结婚并不意味着可以肆意生孩子;它们不是婚姻中固有或暂时降低自杀倾向的品质,而是以牺牲婚姻生活来获得婚姻。若他们有些先天优势,这些先天优势也是模糊的、不确立的;因为这些先天优势只有在某种特定的条件下才有影响力。因此自杀倾向不是由婚姻中成员的个人品质决定,而是由内在和外在的因素所决定的!
然而仍存在着最后一个难题。若这个与家庭无关联的系数是1.5,那它如何在婚姻中维系,且最终在无子嗣的鳏夫中降为1.2并再次消失?如果婚姻拣择理论与婚姻存活相悖,那它该被什么所取代呢?
我们可以充分地假定在婚姻中形成的习惯、品位、爱好不会在婚姻解体时消失;没有什么比这个假设更复杂了。已婚男子,即便是无子嗣,感觉自杀相对安全,不可置否的,在他变成鳏夫之后,他还会有这种感觉。孀居生活使他们的精神受到了打击,接下来我们将看到,孀居生活一旦失衡,则加剧自杀倾向,这种部署虽然存在但减弱了。相反,由于相同原因,无子嗣的妻子自杀倾向高于结婚之前,一旦成为寡妇,这种自杀倾向再次凝聚,即便是孀居生活的一点点失衡。但由于婚姻的负面影响,使这种状况更易为人接受,加剧现象十分轻微,免疫力系数仅有一点降低(0.67—0.60)[31]。
这种说法得到了事实的证实,这只是众多主题中的特例,如下:
每个性别在守寡状态下的自杀都是一种功能,来自同性别婚姻下的自杀倾向。如果丈夫高度受保护,鳏夫也一样,即使程度会稍弱;若前者受自杀保护很小,那么后者就几乎没有。我们只需要查证表20就可保证这种说法的准确性,表21的结论正好来源于他们。无论在婚姻或守寡状态,男女双方总会有一方占优势地位。在婚姻中占优势地位的在守寡状态中同样占优势地位。在法国,丈夫的免疫力系数高于妻子;同样,鳏夫的免疫力系数也高于寡妇。在奥登堡的已婚人士中正好相反:妻子的免疫力系数高于丈夫;同样,寡妇的免疫力系数高于鳏夫。
这两个简例不足为证,另一方面,数据刊物未能给我们提供必要的数据来证实其他国家的情况,我们需要求助以下程序来扩大我们的比较范围:一方面我们分别计算塞纳(Seine)每种婚姻状况每个年龄段的自杀率,另一方面计算所有余下地区的。对比这两种独立的社会团体,可充分为我们提供完全不同的指导意见。家庭生活对自杀倾向的影响十分迥异(见表22)。在这个地区,丈夫的免疫力高于妻子。若前者4个年龄群体免疫力系数降到了3以下,然而妻子从未达到2[32];平均免疫力系数为2.88,另一方则为1.49。塞纳与此相反,丈夫的平均免疫力系数为1.56,妻子为1.79[33]。在鳏夫和寡妇中也一样。在一些省份中,鳏夫的免疫力系数更大(1.45),寡妇的免疫力系数相对较低(0.78)。塞纳与此相反,后者更高,增到0.93,接近于整数,前者降到0.75。因此,无论哪个性别占优势,守寡状态和婚姻状态的自杀率都一样。
表22 塞纳以及其他省份每百万居民各年龄段不同婚姻状况的自杀率之比较(1889—1891年)
续表
更重要的是,如果丈夫的免疫力系数从一个社会群体转变到另外一个社会群体,鳏夫也一样,可用以下公式来表示这个惊人的结果:
以下是女性数据状况:
两个性别的数据几近相等;事实上,女人的等值几乎是绝对的。因此,不仅是鳏夫随丈夫的升降而升降,他们的升降幅度也一样。这种关系用我们的关系式来陈述</a>更加明了,让人信服。事实上,无论何地何性别,守寡者的免疫力都有所降低,但是比例恒定:
守寡者免疫力系数是已婚者的一半。因而毫不夸张地说,守寡者的自杀倾向是由结婚时的自杀倾向所导致的,换句话说,后者造成了前者。由于婚姻增加丈夫的免疫力,即便是没有孩子,鳏夫保留这种向上的心态也并不意外。
在解决我们自己提出疑问的同时,这种结果也让我们把守寡者的生活放在了聚光灯下。事实上,也告诫我们孀居也并非处于绝望无助的不利境地。这比单身汉的生活好了很多。说实在的,寡妇与鳏夫的精神生活并没有什么特别之处,而是取决于同一个国家同一个性别的已婚者的精神素质。这只是一部分延伸。若要讲述婚姻与家庭的生活如何在一个特定的社会里影响了男女双方,我会说是守寡生活导致的。虽然守寡生活十分悲楚,而婚姻和家庭社交关系却十分幸福,幸福得到填补之后,人们能更好地面对困苦;相反,婚姻家庭不够幸福,守寡生活也不会那么苦楚,但反过来人们更难接受这种苦楚。因此,当男人比女人在家庭生活中更占优势时,他单身的时候反而会承受更多苦楚,但同时能够更容易承担,因为他们经历的幸福生活更难让他们绝望。
四
下表总结了与此相反的情况[34]
家庭生活之余男女自杀率的影响
男
自杀率 免疫力系数与未婚者之比
45岁未婚男士 975 —
有子嗣的丈夫 336 2.9
无子嗣的丈夫 644 1.5
60岁未婚男士 1 504 —
有子嗣的鳏夫 937 1.6
无子嗣的鳏夫 125 1.2
女
自杀率 免疫力系数与未婚者之比
42岁未婚女士 150 —
有子嗣的妻子 79 1.89
无子嗣的妻子 221 0.67
60岁未婚女士 196 —
有子嗣的寡妇 186 1.06
无子嗣的寡妇 322 0.60
从此表及上文可得知,似乎婚姻对自杀有一点阻缓作用,但十分有限却近作用于一个性别。它的作用尚需证实——下章将详解这个作用——事实上是家庭是已婚人士免疫力的作用重要因素之一,即有父母有孩子的家庭作为一个整体。当然,夫妻是家庭中的成员,他们共同造成了这种结果,然而不是作为丈夫、妻子,而是作为父母,共同运作这个家庭。如果双方中的一方过世,将增加另一方的自杀倾向。这不是因为连接他们的纽带断了,而是由于一个家庭悲剧产生了,生者所经历的打击,婚姻的特殊影响留后研究,国内环境如宗教影响是自杀倾向的中和剂。
免疫力随家庭密度的增加而增加,也就是说随着家庭成员的增加,它也增加。
在先前1881年11月的书《哲学评论》我们也提到并证实了这种观点。但因数据不足,不能成为我们期待中的有力证词。我们不知道法国或其他地区的平均家庭数。因此我们必须假设家庭密集度仅由孩子的数量所决定——人口普查中并未标注这个数字——我们不得不通过间接手段,用人口统计学术语即生理增加,或每年新增的出生人数比每千名死亡者。确切地讲,这种替换不是毫无根据的,因为这种比例越高,家庭密集度也越高。然而这种结果是可避免的,也经常不发生。孩子通常在很小就离父母而去,要么移民,要么移居到其他地方,或者其他原因,家庭密度并不影响他们的数量。事实上,无论家庭中有多少个孩子,家都可能是空荡荡的。有文化的地区,孩子早早送到外地读书,完成学业;欠发达地区,孩子迫于生计,早龄外出糊口。另一方面,尽管出生率在正常水平,一个家庭也有可能是成员稀少或成员众多两种情况,若孩子未婚,甚至是已婚的孩子,继续同他们的父母生活在一起,形成一个单独的家庭社会。由于这些原因,在不了解他们的实际成员的情况下,没有确切的措施能够弄清家庭密度。
1886年的人口普查结果到1888年才被最终发布出来,给了我们这些信息。从这些数据中我们可以得知,法国不同地区之间,自杀和实际家庭平均数之间的关系,如下所示:
每百万居民中的自杀者(1878—1887年) 每百户家庭的平均人口数(1886年)
第一组(11省) 430—380 347
第二组(6省) 300—240 360
第三组(15省) 230—180 376
第四组(18省) 170—130 393
第五组(26省) 120—80 418
第六组(10省) 70—30 434
自杀减少,家庭密度通常会增加。
如果我们分析每个群体,而不是比较他们的平均数,我们将会发现与结论一致。事实上,在整个法国,每10个家庭中平均有39个家庭成员。若被问及有多少个地区是高于或者低于这个数据,这6个地区的平均数,结果如下所示:
每组省份所占百分比
低于全国平均数 高于全国平均数
第一组 100 0
第二组 84 16
第三组 60 30
第四组 33 63
第五组 19 81
第六组 0 100
自杀率最高的群体只包括家庭成员数少于平均数的人。循序渐进的,这种关系在完全倒置后反转了。在底层人中,自杀情况很少,所有区的家庭密度高于平均水平。
这两幅地图也有一样的分布。家庭密度高的地区同自杀最频繁的地区一样有限制。从北到东,也朝另一方延展到布列塔尼(Brittany)也从另一方向延展到卢瓦尔河(Loire)。相反,在西部和南部,自杀者较少的地区,家庭成员普遍居多。这种关系也在一些细节中再现。北部地区诺尔省(Nord)和加莱海峡省(Pas-de-Cis)因自杀率低而突出,但诺尔省高度工业化,而高度工业化的地区自杀率往往偏高。这种特殊现象其他地区也存在。这两地家庭密度高,虽然他们附近省份家庭密度很低。我们在两个地区中都发现了一样的黑暗带,南部是罗纳河口省(Bouches-du-Rh?ne)瓦尔(Var),阿尔卑斯滨海省(Alpes-Maritimes)以及在西部发现了如布列塔尼一样的发光区,这种异常是例外的且从不占主导作用,由于多种原因影响这种复杂的现象,这种一致结论意义重大。
同样反转的关系也在这种演变中再现。自从1826年出生率降低,自杀率就在不断上涨。1821—1830年一万名居民中仅有308名新生儿;1881—1888年,只有240名新生儿,这种下降在间隔年也未曾被中断。与此同时,家庭解体或分散也越来越多。1856—1886年,约增加了两百万家庭;从8 796 276平均增长到10 662 423个家庭。在间隔年间,仅增加了两百万人口。每个家庭因此减少了一些成员。事实目前难以证明,自杀主要由生活重担引起,相反,生活越艰辛,自杀倾向反而有所降低。这就是作者没有预见到的马尔萨斯人口论(Malthusianism)的结果。当他呼吁控制家庭成员数时,他认为这种限制至少对大多数人是有必要的。但是这种限制也是反过来使得人们生育欲望降低的重要因素。对于富裕家庭来说,家庭成员众多不仅是一种奢侈也是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是对于贫困家庭而言,即便拥有众多家庭成员,也只是出于个人兴趣,这也是对自己财产分配中最坏的一项投资。
这个结果与我们之前得出的结论一致。为什么家庭密度会对家庭成员的自杀产生影响?因为不仅主要是生理因素,不健全生殖能力,通常不是出于自愿而且不受人的意志影响。家庭密度按我们的方法衡量并不完全取决于出生率。我们也见过没有孩子但用其他家庭成员来填补这个空缺的,反之亦然,如果不是生活在一个家庭中的,这些数据也是没有意义的。这种传统美德不应归因于父母对子孙后代的特别照拂。事实上,这种照拂有效是以固有家庭社交为前提的。如果家庭破裂,他们不可能如此壮大。由于家庭功效是由家庭密度大小决定的,家庭成员数影响自杀倾向。
即家庭密度随家庭内部成员活力程度下降而下降。集体观念越强,不断充斥着家庭个体成员的脑海,且相互影响着彼此。他们获得的紧张度是他们共同互动的良心数量所决定的。同样原因,家庭规模越大,暴力、激情等就容易被激起。相应的,家庭成员越少,共同情感、美好回忆越少,就不会有太多良知时刻被谨记。许多成员组成一个团体,难以形成一个有力的道德传统守则,更不用提延续到后代,一代一代传承下去。小家庭不可避免的更难长久;没有延续就没有安稳社会。不仅集体感弱,而且成员数量不可能很多;因为成员是由积极的观点、印象互换所决定的,他们的观点印象一个一个呼唤进入循环;另一方面,这种交换越迅速就越多人参与其中。在一个富足密度大的社会,这种循环不会中断;因为一些社会群体总保持联系,然而他们的关系少有断断续续的情况,集体生活被暂停也偶有发生。同样的,家庭越小,就越少家庭成员聚集在一起;家庭生活荒废,家庭荒芜。
如果一个群体比另外一个群体共同生活更少,意味着协调不好;社交总数的协调状态仅反应在其中不断循环的集体生活的强度。越团结强大,家庭成员交际越活跃、频繁。上一个结论可以完善为:家庭是防止自杀的有利屏障,因为家庭越团结、强大,保护作用就越大[35]。
五
若这些数据不是收集得太晚,可以轻易将这条规律以同样方式运用到政治圈。历史告诉我们,自杀在不断发展和高度集中的年轻社会很少[36],自杀随着他们分化而增加。在希腊和罗马总</a>是在老城邦组织被推翻之时出现,它的进步标志着连续衰落的舞台。在奥斯曼帝国(Ottoman Empire)也可以见到同样的情况。在法国,在大革命前夕,据当代作者记载,造成社会动乱、老旧社会体质瓦解的骚动在一阵突如其来的自杀热中成型了[37]。
除去这些历史数据之外,自杀的统计数据难以保存超过70年,为我们这个论点提供了一些证据,比以上我们提出的证据更为准确。
大的政治变动会增加自杀的人数,但是莫斯利曾总结到,事实与此观点相悖。在本世纪,法国发生的所有革命减少了那时的自杀人数。在1830年,自杀人数从1829年的1 904名降到了1 756名,突然骤降10%。在1848年,这种下降并没有减缓;这一数据从3 647名降到了3 301名。随后,1848—1849年,这种危机从法国传到了欧洲,每个地方的自杀现象都有减少,这种下降越明显就越加重了这种危机。如下表所示:
在德国,群众的情绪比丹麦更激动,这种抗争甚至比形成了一个新的政府的法国都更要持久;相应的,这种减少在德国也延长到1849年。在那一年,这个数据在巴伐利亚(Bavaria)下降了13%,在普鲁士下降了18%;在萨克森这一数据在1848—1849年中也下降了18%。
同样的现象并没有发生在1851—1852年的法国。自杀现象保持恒定。在法国,路易斯波拿巴政变的影响甚微;虽然它发生在11月,自杀人数从1851年的483名降到446名(8%),甚至在1853年自杀人数达到463[38]。这个事实似乎证明政府变革对巴黎的影响远大于对其他省市的影响,其他省市的影响很小。此外,大致说来,这种危机的影响在首都地区比其他地区更为显著。在1830年,巴黎的自杀率下降了13%(269名,上一年自杀人数为307名,下一年自杀人数为359名);1848年,降低了32%(从698名降低到481名)[39]。
小部分的选举危机也有同样的影响,虽然影响甚微。例如,在法国,自杀人数的影响很清晰地让我们看到了1877年5月16号的议会危机和引起的骚动,正如1889年的选举危机一样,最后以布朗热的骚动收场。为了印证这一点,我们只需要对比这两年以及前后两年自杀每月分布数据。
1877年的前几月中,自杀的人数相比1876年大大地增加(1876中的1—4月的1 784名增加到1877年1—4月的1945名),在5月和6月,这种增加的趋势继续。在6月底,直到议会解散时,选举才正式开始,虽然是不合法的;有可能这正是政治热情最激动的时刻,随着时间和疲倦,这种热情必然会平息。据此,在7月自杀人数并未持续增加超越去年同时段的人数,自杀率比上年低了14%。除了8月的轻微停缓,这种下降一直持续到10月,虽然说程度较轻,这种危机结束了。由此可得出结论,这种上升是暂时被中断的,它还会继续上升。在1889年这种数据现象甚至更大。8月初议会解散,选举时期的兴奋时刻随即迸发,并一致持续到9月底选举正式开始。与1888年同时段相比,骤然下降了12%,发生在8月并持续到9月,但在10月当斗争结束时戛然而止。
巨大的民族战争与政治动荡有同样的影响。1866年奥地利与意大利爆发战争,这两个国家的自杀率都下降了14%。
1865年 1866年 1867年
意大利 678 588 657
奥地利 1 464 1 265 1 407
1864年是丹麦与与萨克森之间的转折点。后者的自杀人数从1863年的643人降低到了1864年的545人(下降了16%),只有在1865年又增加到619人。因为我们没有1863年丹麦的自杀人数数据,因而我们不能同1864年的自杀数据相比较;但我们知道第二年的数据(411名)是自1852年来自杀人数最低的。由于1865年上涨到451名,所以411名很可能是前所未有的低。
法国和德国在1870—1871年间的战争也有同样的作用:
这种下降很有可能是部分平民百姓在战争时期被迫入伍,而事实上,在战争中,很难记录到部队中的自杀情况。但是女人和男人一起导致了这种现象。在意大利,女人的自杀人数从1864年的130人降低到了1866年的117人;在萨克森,从1863年的133人降低到1864年的120人,1865年持续降低到了114人(下降了15%);在这个国家只有在1870年才有这样显著的下降;从1869年的130人降到了1870年的114人,1871年保持了相当的水平,下降了13%,比同时期的男性自杀率更高。1869年的普鲁士,有616名女性自杀,1871年仅有540名女性自杀(下降了13%)。众所周知,只有小部分年轻人拥有武器,可用这些武器自杀。1870年中只有6个月进行了战争;在这个时间段的和平时期内,每百万25—30岁的法国男性最多有100人自杀[40],然而1869—1870年,自杀人数减少了1 057[41]。人们会问到,在危机期间的自杀人数暂时减少是否是由于政府处于瘫痪状态,而未能准确地记录自杀人数。然而,大量事实表明,这种偶然的因素不能充分的解释这个问题。首先,这种现象的普遍性。不仅侵略国和被侵略国都存在,而且入侵者和被入侵者也存在。更重要的是,当打击十分严重时,这种后续效应在事件之后会持续很久。自杀现象增速缓慢,要花几年时间才能和恢复到他们最初的自杀人数;即使是在那些平常自杀人数有规律增加的国家也是这样。即便可能有部分疏忽,也很可能甚至有这种问题。又由于在动乱时期,这种由数据揭示出来的下降十分稳定,因而不能把这种下降归咎于行政部门的疏漏。
但最好的证据是我们面临了一个社会心理的现象,而不是计算上的失误,并不是所有政治和民族危机都会有这种影响。只有那些能激起民族激情的才有此影响。上文我们已经提到,在法国大革命对巴黎自杀的影响远比其他省份自杀的影响要大;但行政部门的动乱在首都以及其他地区是一致的。但巴黎人对这种事件的兴趣,相比于其他地区的人要大,这是由于作者和其他参与者有更近的优势点。同样,如1870—1871年间的重大民族战争一样,对法国和德国当下的自杀现象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纯粹的王朝战争如克里米亚和意大利的战争,没有大规模的暴乱,因而没有太大规模的影响。1854年,有一次显著的上涨(从1853年的3 415上涨到了1854年的3 700)。在普鲁士1864—1866年的战争也有同样的现象。1864年数据平稳,1866年轻微上涨。这场战争仅因为政客们的野心,而不像1870年的战争那样触动了所有民众的神经。
从这个角度来看,有趣的是,1870年的巴伐利亚并未像其他国家,例如德意志国家尤其是德意志国家北部,有同样的结果。巴伐利亚1870年记录到的自杀人数多于1869年(从425上涨到452)。只有在1871年有轻微的下降;1872年继续下降直到仅有412人,但也只是比1869年减少了9%,比1870年减少了4%。但巴伐利亚与普鲁士一样,在军事事件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它也发动了所有军队,且行政动乱不在少数。只是巴伐利亚并不像普鲁士一样真心参与战争。众所周知,在整个德国,信奉天主教的巴伐利亚实际上一直以来以他们自由的生活方式过着幸福的生活,唯恐失去它的自治权。参与战争完全是按国王的意志行事,因而毫无热情。巴伐利亚抵挡巨大的社会变动和动乱甚至于比盟军更甚抵挡于德意志国家的社会运动;这就是为什么巴伐利亚应战更迟、影响更小的原因。积极性琐碎而延后,它需要飘荡在1870年德意志取得的胜利来唤起至今都冰冷麻木的巴伐利亚[42]。
事实上可以用以下意义相近的情况来作比较。1870—1871年的法国,在城市内自杀的人数有所减少:
每百万居民自杀者
时间段 城市居民 农村居民
1866—1869年 202 104
1870—1872年 161 110
要记录乡村的自杀案例比城市更难。造成这种差异的原因处处可见。相比农村人民,战争给城市人民带来更深层的精神影响,让他们更为敏感、对战争的印象颇深,因而也对实事更为了解。
这种现象只在一种解释下易受影响,即,社会大动乱、频繁战争,激起大量情绪,促起效忠精神和爱国主义、政治民族信仰,而且促使人们集中精神只为了一个共同的目标而奋斗,即至少是暂时的更顽强的社会大团结。所谓的有益的影响并非是由于危机而是由其引起的抗争。迫使男人们放弃名利、承担共同危险,因而人们想得更多的是大家而非个人利益。此外,不难理解到,这种大家有时并不是短暂的,而是比紧急原因存活得更久、尤其是当局势紧张时。
六
因此我们成功提出以下三种观点:
自杀随着宗教社会的整合程度而变动。
自杀随着国内社会的整合程度而变动。
自杀随着政治社会的整合程度而变动。
这些观点说明了鉴于不同社会之所以对自杀有一定的缓解作用,不是由于它们各自的特点,而是由于这些社会有共同的特点。宗教并不对宗教的特殊本质产生影响,由于国内社会和政治社会的高度结合时,就会产生相同的作用。更重要的是,我们早在研究不同宗教行事规则对自杀的不同影响时就证实了[43]。与此相反,由于宗教会有相同优势,国内或政治固有的性质并不能解释他们本有的免疫力,只有在所有社会群体都拥有的品质中,才能找到原因,即便它们的程度不同。唯一满足这种条件的品质就是它们,它们都是极度团结的社会群体。因而我们得出以下结论:自杀人数随着由个体组成的社会群体组合变化而变化。社会只有在个体从社会生活中脱离他们自身的同时不带个人目标变成社会的领导者,才会解体,若他们不决心战胜集体守则时,他所属的社会越弱,他就会越少的依赖这个群体,就更少地依赖自己,并意识到除了他个人的兴趣之外,没有什么可以指引他前进。若我们称此为利己主义,个人自我意识声称以他自己为代价,超越社会自我意识,我们可以称这种利己主义是从高度个人主义中分离出来的特殊自杀类型。
自杀怎么有这样一个起源呢?
首先,可以这样说,集体力量是束缚自杀的重要因素之一,若它减弱,则自杀现象普遍增高。社会团结度越高,就能很好的控制个体,把个体看作社会的服务,因此禁止他们随意的安排自己。自然也反对他们通过死亡来免除他们自己的责任。社会怎能当人们拒绝这种从属关系认为合法时,把这种霸权强加于他们呢?若他们自愿放弃,社会不能将必不可少的权威强加于他们,用于让他们记住他们的责任;良心的缺憾,社会甚至意识到它不能再阻止他们按自己的意愿行事了。由于他们被允许掌握自己的命运,结束生命是他们的特权。站在他们自身的角度,他们没有理由耐心地承受生命中的苦痛。因为当他们属于他们所热爱的群体的一员时,他们坚决地选择生活下去,不至于背叛他们放置身后的兴趣。这种是他们同大众原因联系的纽带,使得他们正视人生和理想中的目标、阻止他们把自身问题往极端方面发展。简而言之,人们在一个有凝聚力的愉快的社会里,彼此交换观念感受,从大众到个体、个体到大众,正如相互的精神支撑,而不是让个体自生自灭,使得人们分享集体活力,用于支撑疲惫的自己。
但这些原因仅仅是次要的,过度的个人主义不仅有助于自杀倾向的加剧,而且也是增加自杀倾向的主要原因,它本身就是一个诱因。它不仅解除了一种能阻止人们自杀倾向的一个屏障,而且极大程度地引发人们的自杀倾向,并产生了一种带印记的特殊自杀方式。这十分易理解,这类型的自杀的特殊性正是我们区别它为它命名的重要依据。
偶尔有人说正因为人们的心理结构,若是没有了要达到超越自己、好于自己的目标是难以生活下去的,而有这个必要的原因是因为我们需要必不能完全消亡。若非有生活下去的原因、体验生活轨迹的目的,生活中的苦难是难以容忍的。对个体来说,仅获得个人成功是远远不行的。个人实在是太微不足道了。他不仅仅受到空间的限制,更重要的是,他还受到时间的严格限制。因而,除了我们自己,我们没有其他念想,因为我们终究不可避免这一事实——我们的努力最终会灰飞烟灭,因为我们本身就会不复存在。即,由于这种努力不会为我们留下任何东西,那为何还要去努力付出、付诸实践呢?换句话说,自我主义的自杀应与人的本性相悖,因而不太可能有长久的时刻。
在这种绝对的规则之下,这种命题是难以站住脚的。如果结束我们自己的生命的想法当真如此可憎,我们可以活下去,只要自愿闭上双眼,假装无视生命的价值。因为或许我们无力预见死亡,更不可能消除死亡的威胁;无论我们做什么,都是不可能避免的。但是我们可以将这个界线往后拖延几代,迫使我们的名字比我们的身体多活几年或几世纪;对大多数人来说,这个一切都将不复存在的时刻总是来得太快。为了延长我们的存在,我们加入这些群体,但他们本身也不是永恒的;他们也必然要解体,一同带走我们寄托的所有。到死与人类历史紧密相连的记忆相扣的群体实在是少。因此,若我们当真如此渴求不朽,如此简短的前景是不可能满足我们的。此外,伴随着我们而存在的是什么呢?一个词,一个声音,一种无形的不易察觉的轨迹[44],因此,没有什么可同我们的努力相比,而且没有什么东西能使这些努力在我们看来是有理由的。事实上,尽管孩子天生以自我为中心,丝毫没有要奋力活下去的热切渴望,老人在这方面以及其他很多方面都与孩童相似,他们都如成年人一样努力存活下去;实际上,在生命的最初15年自杀现象十分罕见,且在生命的尾声中也有减少。动物与人也一样,它们的心理构造与人一样,只是在不同程度上有所差异。因此,申明只有在合理存在于生命之外是错误的。
事实上,当达到目的时,这些功能就完美了。因而,一旦关联到这些身体功能,人们就不用考虑其他的目的,合理地做出决定了。这些功能,仅仅服务于他本人。由于目前他不曾有其他需要,因而他可以自给自足,除了生存而无其他目的地简单快乐地生活着。然而,这并不是事实,随着文化教育程度的提高,他有许多与生理需求无关的观点、感受、实践、艺术、道德、宗教、政治信仰、科学既不是为了修护身体机能疲惫,也不是为身体器官提高安全的作用。这些超生理的生活不是在环境的要求下产生并壮大的,而是在社会环境——社会的影响激发了我们同情与他们团结一致的情感;是社会用它自身的形象包装我们,让我们充满控制我们行动的宗教、政治、道德信仰。
正因为人类的活动为高级形式,有一个共同的起源,他们也具有相同目的。由于他们源于社会并且参照于社会,或者说,社会本身在每个人身上具体化、个性化,为了让我们看来他们有理由存在。他们想象的目的必须是同我们有关联的。只要我们坚持与社会的关联程度,我们就能坚持人类活动的形式。相反,同样的若我们感觉脱离社会,我们就会与资源以及目标都是社会的生活分离。这些道德守则的目的是什么呢?法律法规束缚我们任何方式的牺牲,这些限制性的条规的存在,若除人类之外没有他们服务和我加入的生物,那么科学的目的是什么呢?若它的唯一用处是增加我们活下去的概率,那么为了科学付出的代价就不值得了。
本能表现本来更好地发挥了其作用;有动物为证。为何会犹豫不决地取代它呢?为何是一种不确定的反应呢?究竟苦难的终点是什么呢?若它的价值只可通过个人与这种积极性的怪物之间的关系来评估,这是无法补偿和不可理解的。这个问题对待有自身信仰的信徒来说并不存在,或这个人由国内、政治社会深深地维系着。他们本能地、不假思索地归因于他们自己及他们所做的,有的认为是向他的宗教信仰以及教会活生生的象征——上帝,有的向家庭,有的向他的国家或党。即便当他们处于困苦之中,也想着如何为自己所属的群体争光,以此效忠于它。因此,基督教徒终于渴求、搜寻苦难难以深度测验对肉体之痛的不屑,好似他就是神圣的榜样。但信徒越怀疑,即他越难感觉到他真是一名真实的参与者,从中他获得解脱,他所属的宗教信仰;家庭及社会对个人越陌生,个人越变得神秘,且不能逃离这个让人气愤、恼怒的问题:到底有什么样的目的?
换句话说,如人们常说的那样,人有两面性,即在人的社会性上叠加了他的物质性,人的社会性必然以他所声称的服务的社会为前提。如果社会性不存,如果我们不能在社会中感受到我们的存在及行动,无论它是什么样子都剥夺了所有客观的存在的基础。剩下的都是幻</a>想的假结合体,一种稍微思考就能消失的幻象;那没有什么东西可成为我们行动中的目标。但人的社会性是文明人的本质;他是存在的杰作,因而我们缺少存在的理由,因为我们唯一坚持的生命已不与任何实际事物有关;基于事实的唯一存在却再也不与我们的需求相吻合。因为我们渴求更深层次的存在,动物和儿童能满足的生活再也不能满足我们,另一种生活消退,使我们感到绝望无助。因而除了努力付出,我们一无所有,我们也感觉到这些努力空无回报。从这个角度上来说,我们的生活需要一个客观存在的物体来超越它。我们不需要一个活在不可能存在的不朽的幻想中;因为这个物体已经包含在我们的道德准则中,并且不能躲开甚至是部分的躲开,然而,没有这个物体我们的道德准则也会在同样程度上失去它存在的理由。无须证实,在这样一种犹豫的状态下,即便是一点挫折也会轻易让我们想到绝望的办法,如果生命不值得延续下去,那么不论什么都有可能成为我们摆脱生活的借口。
但这并不是全部。这种逃离并非只在个体中发生,每个民族性情的组成成分构成了一种固定的评估价值存在的方式。从个人愉悦感一样,也有一种集体情感使得人们偏向于伤感或是喜悦,使他们以一种愉悦或是忧郁的眼光来看待这些事物。事实上,只有社会才能对人类生活价值做出一个综合的评价,因为个人对此是无能为力的,后者除了自己什么都不知道,也只了解他自己的小圈子;因而他的精力有限,不能成为一个大体的评价的依据。他自己很可能觉得他的人生毫无目标;他也不能说出别人的目标在哪里。相反,社会却可以不加修辞地描述他自身的感受以及健康与否的状况。对个人来说,与社会生活的关系非常紧密,如果社会生活处于不健康状态,个人也会受到影响。社会的苦难也会是个人的苦难。因为社会是一个整体,所以它出现的问题,也会成为它的各个组成部分的问题。因此,它不可能破灭,却不可能意识不到生活的正常状态也被打乱了。因为社会是绝大多数人的依靠,所以如果社会没有自发地意识到我们的生活毫无目的,它也不会感受到我们正在逃离它。因为我们是社会的作品,当感到这种作品毫无用处后,它也会出现衰败的感觉。由此,便会出现消沉和幻灭的思想,这种思想并没有发生在任何具体的人身上,而是表现出社会处于解体状态。他们反映出社会联结的松懈,表明一种集体的衰弱或者一种集体的萎靡,正如个人的忧伤一般,如果这种忧郁是集体的,以它的方式反映出来了个人机体的不健康状态。然而各种玄学及宗教体系试图把这些阻碍的情绪程序化,试图向人们证明生命是毫无意义的,相信生命有意义是自欺欺人的。于是一些新的道德观念应势而生,通过将事实夸大成为道德观念,推崇自杀或者至少建议有这种倾向,减少人们存在的时间。当这些新的道德观念出现时,他们似乎完全是由他们的提出者创造的,他们有时也被人们指责,宣传了悲观主义学说。事实上他们是结果而不是原因;他们仅仅是一种抽象的语言的或是由一种系统的社会身体的生理缺陷方式来象征的[45]。由于这种现象是集体的,又由于他们与生俱来的权威,他们把这种权威强加于个人,这种权威大力驱赶他到这样一条路——道德的悲痛使他更倾向于赞成社会解体,因此每当他热衷于摆脱社会环境时,他却更屈服于社会环境的影响。无论个人多么个体化,他总有一些集体的思想存在于脑海中——这就是过度的集体主义导致的沮丧和忧郁。当他没有达成任何事物来达成目的时,他通过忧郁影响了交流。
因此,这种类型的自杀完全配得上我们给它起的名字。利己主义不仅仅是其中的一个辅助原因,更是一个主要原因。在一事例中,人类与生命的联系断开了,这是由于人类与社会的联系断开了。突发的私人事件看似直接导致自杀事件的爆发的决定性因素,然而,事实上这只是偶然原因。人们往往在周围环境激起一点波澜时就屈服了,因为社会大环境早已将他影响为自杀的猎物。
好些事实验证了这个说法。据我们所知,自杀在孩童时十分罕见,在人的迟暮之年逐渐减少。因为无论是孩童还是老人,都是慢慢从生理上的人转变为纯粹的人。孩童仍然不具有社会性,因为社会还没来得及用自己的形象去影响他的成长;社会从后者开始离开,或者同样地,后者离开社会。因而他们都自给自足。由于他们少有通过不是他们的东西来填补自己、使自己完整的时候,他们也因此很少感到缺少生存下去的必需品。同样我们会在下章谈到动物的免疫力也是同样原因,虽然低等社会形成了他们自己的自杀的方式,但他们却几乎对我们所讨论的自杀方式浑然不知。由于他们的社会生活十分简单,社会对个人的影响也十分轻微,因而他们很容易知足。他们能毫不费力地找到给他们寄托的东西。如果原始的人能做到时刻将自己信仰的上帝同自己的家庭放在心上,那么无论他走到哪里,他都能拥有他的社会性想要的。
这也正是为什么女人比男人更能忍受独自生活。当寡妇更容易比鳏夫承受守寡生活、不太渴望再婚时,人们很容易考虑到,为家庭颁发一个优越性的标志是多么轻松。据说女人的情感神经十分紧张,因而能轻易被家庭外的事物所吸引,然而她的作用对帮助男人忍受生活来说是必不可少的。事实上,如果这是她的特权,这正是由于她的情感正处在起步阶段而非高度发展阶段。相比男人来说,女人生活在社会存在之外,她很难被社会存在参透;由于她不曾被社会交际所浸透,社会对她来说也不是必不可少的。她在这方面的需求甚少但可以很轻易地满足他们。不时虔诚祷告、照顾宠物,年长未婚女性的生活就被填满了。如果她仍然诚心诚意地保持宗教传统,她会找到反对自杀的庇护所,这是因为这些简单的社会形式满足了她的所有需求。相反,男人在这方面是最难满足的。由于他的思想行动的进一步深化,这些古旧形式的想法不断增加。但随即他需要其他人。因为他是更复杂的社会物种,只有找到更多的不是来自它自身的支撑时他才能保持这种平衡,因为他的道德平衡由许多易被打扰的情况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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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作者数据132系印刷错误,应为139。——编者注
[2]见瓦格纳(Wagner)《人类表面上的随意行为的规律性》(Die Gesetzm?ssigkeit)等,第177页。
[3]见《婚姻》(Marriage),载于《医学百科辞典》(Dictionnaire encyclopédique des sciences médica! es),第二版,第50页后;关于这个问题,参见贝迪永《从婚姻角度看独身者、丧偶者与离异者》(Les célibataires, les veufs et les divorcés au point de vue du mariage),载于《科学评论》(Revue scientifique),1879年2月;参见1880年《人类学学会公报》(Bulletin de Société d''anthropologie)第280页后的一篇文章;迪尔凯姆:《自杀与出生率》(Suicide et natalité),载于《哲学评论》(Revue philosophique),1888年11月。
[4]我们假定这些群体的平均年龄与法国一样。由这种假设引起的失误是非常小的。
[5]假设将这两个性别结合起来考虑。下文我们看到这种做法的重要性(第二编第五章第三段)。
[6]见贝迪永:《婚姻与艺术》,第二版,第52页;莫斯利(Morselli)的著作,第348页;科尔(Corre):《犯罪与自杀》(Crime et suicide),第472页。
[7]个人收集的这些所需的相关资料是十分不易的,相反,若有官方机构统计就容易多了。现有材料均是无用信息,在下文我们将了解到,这些无用材料还偏偏遗漏掉能反映在不同欧洲社会里家庭生活的状况的材料。
[8]当然,1878年《国际人口统计学公报》,第195页刊载的一份瑞典统计表给出我们同样的数据。但这份统计表几乎毫无用处。首先,该统计表将丧偶和未婚合在一起统计,因而使这份数据丧失了它的价值。因为这两种不同的类别必须得区分开来统计。更重要的是,这些数据并不精准。以上是其中的一部分数据。
[9]当然,有人或许会认为15—20岁的已婚者的不利形势是由于他们的平均年龄大于同年龄段的未婚人士的平均年龄。但事实证明,这种加剧趋势是真实存在的,下文将会指出20—25岁的已婚人士自杀率比同年龄段的未婚人士自杀率少5倍。
[10]见贝迪永:《婚姻的艺术》,第43页。
[11]这里有一个例外;70—80的女性的免疫力系数略低于整数。造成这种转变的原因来自塞纳省局的影响。在其他地方(见表22),这个年龄段的女性的免疫力系数是高于整数的;但需要指出的是,就算在这个省里也要比其他年龄段的免疫力系数低。
[12]巴黎,1888年,第436页。
[13]见贝迪永载于《科学评论》上的论文。
[14]驳论此假设,已婚人士的优越性是由于婚姻拣择,有时会提及守寡者对应的加剧状况。但此时同为未婚人士比较时,并未发现有加剧趋势。同未婚人士比较,守寡者自杀人数较少。因此这种说法不成立。
[15]数据源于1891年法国人口普查。
[16]我们做了保留,因为免疫力系数2.39是指15—20岁这个年龄段,在这个年龄段很少有已婚的女人自杀,案例极少,导致这些数据的准确性欠妥。
[17]通常,不同性别、婚姻状况分别比较时,年龄的影响并没有完全消除;因此带来不准确的结果。但按照寻常方法,我们会发现在1887—1895年,每百万名已婚者之间,分别有21名已婚女性自杀,79名已婚男士自杀;每百万名未婚者之间,分别有19名未婚女子自杀,100名未婚男子自杀。这些数据是有误的。第140页上的表格显示出了对应年龄段的自杀者已婚女子比未婚女子要多得多。因此,无论结婚与否,自杀情况的性别差异大小随着年龄的变化而变化,直到70—80岁这个年龄段时的自杀率约是20岁时的两倍。如今,未婚人士几乎都是在30岁以下。然而,若是不考虑年龄,差异约为30,刚好在未婚男女之间。但随后不考虑年龄因素对比已婚者之间的差异,由于后者平均年龄在50岁左右,这个对比不得不参考这些已婚者的年龄。因此这个对比得出的结果是有误的,不同性别的两个群体的差异并不随着年龄的变化而变化,却使得这种错误加剧。这种差异在未婚者中比已婚者增加更甚。
[18]迪尔凯姆未曾提及15—20岁的男性的免疫力系数,由表21中得知是0.22。——编者注
[19]从上个表格我们可得知,同比例已婚父女自杀者的年龄大于同比例未婚女子自杀者的年龄。
[20]然而,勒古瓦(其著作第175页)和科尔(《犯罪与自杀》第475页)认为可以建立自杀率的变化和结婚率的变化的某种关系。但是他们的错误首先源于他们考虑的时期太短,第二是他们比较最近几年和1872这不正常的一年,法国的结婚率达到了1813年一年前所未有的高,因为1870年战争所造成的空白必须填补上。目前没有解释婚姻率变化的参考文件。德国以及其他欧洲国家也一样。那时,婚姻率像是遭到了电击一般的重大影响。一场突如其来的重大危机一直持续到1873年,到1873年,波及意大利、瑞士、比利时、英格兰、荷兰。可以说几乎所有欧洲国家都为修护曾受两大战争重创的国家的损失做出贡献。之后,一场毫无意义的下滑随之而来。[见厄廷根(oettingen)《道德统计学》(Moralstatistik)附录,表一、二、三。]
[21]根据拉瓦瑟(Levasseur):《法国人口》(Poption francaise),第2卷,第208页。
[22]据1886年(原文如此。——编者注)《人口普查》,第123页。
[23]见《法国统计年鉴》(Annuaire statistique de France),第15卷,第43页。
[24]同样原因,有孩子的丈夫比普通丈夫年龄要大,2.9的免疫力系数因此也比实际上要低。
[25]迪尔凯姆此处是指有子嗣的鳏夫比无子嗣的鳏夫、有子嗣的丈夫比无子嗣的丈夫情况更糟。——编者注
[26]无子嗣的丈夫同无子嗣的妻子免疫力系数差异更大。后者(0.67)比前者(1.5)低了66%。孩子的存在使母亲可以赢回她在婚姻中的劣势地位。也就是说,她在婚姻中得到的比男人更少,那她就比男人从家庭中得到的更多,即孩子。在和谐的家庭生活中,女人比男人发挥了更重要的作用。
[27]见《婚姻百科全书》,第二版,第5卷,第36页。
[28]见莫斯利的著作,第342页。
[29]见贝迪永:《从婚姻的角度看独身者,丧偶者和离异者》,《科学评论》,1879年。
[30]莫斯利为支持他的论点也曾提及,战争后寡妇的自杀率远大于一般女性,但正因为此后,寡妇人口不成比例增加;因此它自然产生更多自杀案例,这种增长一直持续到战后复苏和返回到他们正常的婚姻拣择中。
[31]有孩子时,免疫力系数的变化在两个性别的守寡者中一样。有孩子的父亲的免疫力系数为2.9;变成了1.6。同样情况下的女性的免疫力系数从1.89变成了1.06。比前者减少了45%,比后者减少了44%。也就是说,正如我们说的那样。孀居产生了两者不同的影响:1.它干扰了婚姻生活。2.它干扰了家庭生活。女性感受到的第一种干扰比男性更弱,只因为她在婚姻中获取到的更少。但她感受到的第二种干扰比男性更多;因为她很难取代丈夫在家庭中的领导地位,来取代她在家庭生活中的主内作用。因而,有孩子时,孩子的出现使得婚姻生活中的空缺得到了填补,也使两个性别的自杀倾向不同,由于同比例的孀居生活。因此尤其是当一个寡妇没有孩子时,可以收获部分在婚姻中失去的。
[32]从表22得知,巴黎以及其他省份一样,20岁以下的丈夫的免疫力系数低于整数,即对他们来说是恶化系数。这验证了上面我们提到的规律。
[33]显然。当女性在婚姻中处于优势地位时,比丈夫在婚姻中有优势地位时免疫力系数分布更为合理;上面提到的一条新规定。
[34]贝迪永:《科学评论》,根据婚姻状况有无子嗣的不同情况提供了不同的自杀率。他发现了以下结果:
有子嗣的已婚男子,每百万人中有205人自杀;有子嗣的鳏夫,每百万人中有526人自杀。
无子嗣的已婚男子,每百万人中有478人自杀;无子嗣的鳏夫,每百万人中有1 004人自杀。
有子嗣的已婚女子,每百万人中有45人自杀;有子嗣的寡妇,每百万人中有104人自杀。
无子嗣的已婚女子,每百万人中有158人自杀;无子嗣的寡妇,每百万人中有238人自杀。
这些数据是1861—1868年的。给出了大致增加的自杀人数与我们给出的数据一致。正如我们的表22所缺失的那样,没有同年龄段的丈夫、鳏夫以及未婚人士的数据进行比较,不能得出精准的免疫力系数。事实上,法国统计局的1886年前的人口普查没有给我们明示无子嗣的夫妇与有子嗣的夫妇的区别,除了1855年塞纳省的例外。
[35]这里所说的密度与社会学所说的密度意义不一样。大致来说,家庭密度不仅是指家庭成员的绝对数(叫作“体积”更好),但是家庭成员中存在着一种互惠关系,社交圈一样[见迪尔凯姆:《社会科学方法的规则》,第139页(Règlesd Meth. sociol.)]。在本书中,家庭容积和家庭密度区别不大,由于群体范围小,所有成员几乎都有关系。
[36]在此我们不用纠结于年轻社会是否有能力与低层社会发展;相反后者自杀率非常高,下章我们将会谈到。
[37]爱尔维修(Helvetius)在1781年写到:“财政紊乱、政局变迁引发恐慌。在首都,不计其数的自杀是这一现象的惨证。”引自于勒古瓦的著作第30页。梅西埃在他的书《巴黎表》(Tableau de Paris)(1782)中说</a>到,在25年内,巴黎的自杀人数将增加两倍。
[38]根据勒古瓦的著作第252页。
[39]根据马萨吕克(Masaryck)《自杀》(Der Selbstmord),第137页。
[40]实际上,1889—1891年,这个年龄段的自杀率有396名,每季度自杀人数为200名。1870—1890年,每个年龄段的自杀人数都增倍。
[41]原文如此。按上表计算应为5 114—4 157=957名。——编者注
[42]不确定是不是1870年的事件,导致了1872年的自杀人数下降。事实上,除了普鲁士,其他国家自杀人数的减少都不是由于战争的发生。在萨克森,1870年自杀人数只降低了8%,1871年并没有下降,1872年几乎停止下降。在巴登公国(Duchy of Baden),只有1870年自杀人数减少,1871年的自杀人数有244名,比1869年增加了10%。似乎只有普鲁士人民在胜利的曙光下幸福的生活。其他的国家都很少能够感觉到战争带来的荣誉与强大,而且随着巨大的民族危机的结束,社会激情也消退了。
[43]见本书第二编第二章。
[44]我们不说随着信奉灵魂的不朽而产生的想象中的生命延长,因为:1. 这不能解释出为什么家庭或者说政治社会的成就可以阻止我们自杀;2. 这种信仰不能让我们感到宗教能够产生的预防作用;这一点已经在上文中说明。
[45]这正是为什么指责忧伤派的理论家宣传他们自己的个人悲观主义是不公正的。他们只是反映了一种普遍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