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章 罗马帝国东部行省的情况

3个月前 作者: 韦斯特曼
    爱德华·迈尔认为, 1 在埃及,与农奴相对的奴隶制从未占据过重要地位,罗马统治时期的纸草证据已充分证明了他的这一观点。 2 村镇里奴隶所占的比例非常低。 3 农业生产中很少使用奴隶劳动力,人们更愿意使用长期雇用的帮手,或是按需要的天数雇用劳动力。 4 然而根据一些文献的记载,奴隶偶尔也出现在农业生产中。公元23年,一个奴隶报告说他本人的个人财产——一大群绵羊和山羊—— 5 被从俄克喜林库斯转移到塞诺波利斯(Cynopolite)诺姆。 6 另一个奴隶归一个罗马退伍军人所有,他以罗马代理人(vicarius )的方式 7 管理着其主人的一部分田地。 8 在公元191—192年来自卡拉尼斯(Karanis)的详细的农业账簿中, 9 总共有100多人参与大农场内的劳动,其中只有3人是奴隶。 10 一份公元4世纪的纸草文献显示, 11 有2个农夫(geārgoi )和1个男孩为奴隶身份。


    既然大地产上的农业生产所使用的奴隶数目都不多,那么只拥有小块土地的农民更不大可能雇用很多奴隶。根据威尔肯收集的文献, 12 埃及农村的手工业生产中所使用的奴隶数量比过去估计得要多一些,但他的结论与过去相比没有什么变化,即工业上的奴隶劳动力数量不多,而且也不起关键性作用。使用奴隶的方式与给付工资的自由人没有差别。奴隶劳动的地点既可能在家里,也可能在其主人的家里或工场里。奴隶主可以把购买奴隶作为一项资本投资, 13 他们让奴隶接受技能培训,然后把培训好的奴隶作为熟练工匠出租给手工工场主。奴隶还可能独立地工作,把他收入的一部分交给主人, 14 这种情况与公元前5世纪—公元前4世纪雅典所出现的有工资收入的奴隶(misthophorounta sōmata )情况相同。由于纺织工业的活跃,而且这个行业一直需要大量技术熟练的劳动力, 15 因此,埃及的纺织工业也就比其他手工业使用更多的奴隶劳动力。 16 但即便如此,纺织行业中的自由劳动力也要多于奴隶劳动力,纸草文献中清楚地表明了这一点。 17


    埃及的城镇中不常出现其他行业的奴隶。在一份纸草文献上曾出现一个“修辞家奴隶”(rhētorikos doulos ),他或者是一个修辞家(rhētor )的奴隶,或者本人就教授修辞学; 18 另一份纸草文献中出现了一个分户送啤酒的小女孩(paidiskē ),她可能是奴隶身份; 19 在一份学徒合同中,一个奴隶男孩跟随一个速记员(sēmiographos )2年,以学习这门技艺; 20 在一个奴隶男孩的劳动租赁合同中,有关他职业的字迹无法辨认; 21 在一份公元2或3世纪的纸草文献记载有一个奴隶男孩的劳动租赁合同,他是一名磨坊工人; 22 公元3世纪的另一份纸草 23 文献中提到了一名给梳羊毛工人做学徒的奴隶; 24 公元252年的一份纸草文献介绍了一个奴隶铜匠和一个奴隶渔夫; 25 大约公元265年,一个奴隶女孩给两个老鸨做妓女,地点可能是在阿尔西诺。 26 在公元338年的一份纸草文献 27 上出现的paidia (孩子们)可能是指奴隶。保留至今的还有奴隶缴纳税款的官方收据,这些奴隶显然都是独立工作的。 28 一个刚刚生完孩子的女奴被她的主人用作城里和镇上的奶妈。 29 亚历山大里亚一个奴隶女孩被出租出去做护士,她归一个获释奴所有。 30


    我们所了解的有关亚历山大里亚经济生活和工业情况的信息非常有限,因为涉及到这个城市的纸草文献很少。由于该地区是手工业、商业中心, 31 因此我们可以假设,在这个城市内,富有居民所使用的家内奴隶数量要大大超过埃及的小城镇与乡村。虽然我们已经分析在乡村手工业中使用奴隶的情况并不多见,但我们却不能以此就认定亚历山大里亚工业生产中使用奴隶的数量同样有限。 32 然而,对于有学者提出的亚历山大里亚手工业使用了庞大的奴隶群体的假设, 33 我们也无法加以证明。而且与这个假设相反,在据说是哈德良所写的一封信里, 34 有内容表明奴隶劳动力在亚历山大里亚显然不被认为发挥了重要作用,而且从亚历山大里亚及其周边出土的少量纸草文献来看, 35 使用自由人的规模比使用奴隶的规模更大。涉及到亚历山大里亚城内及周边地区的奴隶群体的文献包括:首先是一封信,写信人可能是一个获释奴,内容有关一些奴隶在家里从事纺织的工作; 36 其次根据一篇纸草文献的记载,一个出租房子的女人让她的奴隶代理收取租金; 37 在另一篇文献里,奴隶主把其奴隶作为财产抵押,以获得贷款; 38 还有一篇文献记载了一个奴隶男孩做乐师的学徒,学习吹奏长笛的技艺。 39 公元1世纪,罗马的商人们到米奥斯·霍尔莫斯(Myos Hormos)和贝勒尼斯的红海港口做进出口贸易,并把罗马的习俗带到那里,他们本人不留在当地处理事务,而是使用他们绝对信赖的奴隶和获释奴作为他们的代理人。 40


    罗马较早时期针对奴隶的法律理论较为死板,与之相比,东地中海的希腊和东方区域则以更为灵活的理论方法来对待奴隶制度。埃及出土的纸草文献清楚地表明了这一差异。根据罗马法的规定,奴隶基本上不可以拥有属于自己的财产,只有作为“特有产”(peculium )赠予他们的财产除外, 41 然而在罗马统治下的埃及,奴隶有权拥有个人财产;之前在巴比伦、早期埃及、亚述以及犹太教的法律中,奴隶也都拥有这一权利;希腊戈提那法律同样允许家生奴(oikeis )或奴隶(dōloi )拥有财产; 42 雅典的居住在外的奴隶(chōris oikountes ) 43 以及帕加马的一些奴隶也是如此。 44 在罗马埃及行省,经常出现奴隶为他们自己的行业执照付钱的现象, 45 也有财产明确地以奴隶的名字命名,这些情况都说明埃及仍然认可前罗马时期的奴隶拥有财产的权利。在安敦尼·恺撒时期的一份纸草文献中, 46 官方没收了一个逃亡奴隶的财产。在另一份文献中, 47 “德鲁苏的女儿安东尼娅的一个名叫克林苏斯(Cerinthus)的奴隶”要求获允转让他本人名下的绵羊和山羊。 48


    不论根据罗马法还是埃及外来的法律,奴隶的所有权都可以分割开来供几个人共享;由于只释放奴隶一部分所有权的情况也被允许,因而就可能造成一个人的身份一半是自由人一半是奴隶,这种理念在埃及很快就被接受,但与罗马的法律原则相对立。 49 从罗马涉及奴隶的法律观念来看,奴隶作为“财产”无法行使或维护民事行为权利,而在罗马的埃及行省,如果奴隶个人受到伤害或财产遭受损失,在警察到来之前,他们既可以本人的名义也可代表他人采取措施。 50


    幼发拉底河岸边的杜拉欧罗普斯(Dura-Europus)曾出土一些文献,这些文献对于我们了解罗马东部边境地区的法律制度,包括奴隶制,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杜拉羊皮纸文件》(Parchment Dura )第2号 51 残缺地保存了公元前1世纪末期登记的一些合同文本。根据其中第2篇 52 的记载,一个显贵公民把2个奴隶作为嫁妆送给了他的女儿。 53 公元86—87年的一份文献 54 实际上是取消3个奴隶抵押赎回权的记录,因为他们的主人没能还清贷款。这份协议以希腊“赠予”(dosis )的形式出现,债务人为满足债权人的要求,曾交托了他的所有财产,但收回的财产中唯独没有包括这3个奴隶,而这些奴隶的价值应该可以等同于贷款的数额。


    公元121年的一份文献 55 是一个贷款合同,借贷人名叫巴尔拉斯(Baas),这是一个阿拉伯名字,他住在杜拉附近的帕利加(Paliga)村。贷款利息由债务人非营利性的劳役来充当, 56 这种劳役即被定义为“必要的奴役”(doulikas chreias )。如果在贷款结束期到来之前未能还清贷款,那么就会既处理债务人的财产又对他本人采取措施,债务人有限的非营利性劳动会进一步被明确为法律上的奴隶身份。 57


    《杜拉羊皮纸文件》第23号 58 的时间是公元180年,这是一份交易合同。一块葡萄园由两兄弟共同所有,其中一人最终把属于自己的那部分卖给了另一人,同时卖出的还包括一个本来完全归卖方所有的20岁的奴隶。我们需要特别关注奴隶随葡萄园一同转让这一事实, 59 很明显奴隶此时是附属于不动产上的部分劳动力财产,与果树、酿酒容器及经营葡萄园所必需的其他附属物品 60 以相同的方式被列在交易合同上。


    上述文献证明,在罗马帝国的美索不达米亚地区,对于涉及奴隶制的法律规定,希腊化因素比东方因素更具决定性作用,而罗马法中有关奴隶制的原则基本没被采纳。 61 奴隶法的希腊化性质尤其表现在两方面:首先,根据《杜拉羊皮纸文件》第10号的契约(paramone )条款,债务人的行动自由受到限制; 62 其次,如果债务人到期没有还清贷款,那么可对债务人个人采取行动,直至最终将他变为奴隶身份,这种权利是非罗马式的。 63 公元243年发生了一场买卖一名女奴隶俘虏的交易,这个交易以叙利亚的语言被记录了下来, 64 这似乎表明在这场交易背后的法律背景中存在着非希腊化的因素。在之后有关罗马帝国东部地区奴隶制法律的讨论中,这篇文献无疑具有重要作用。直到君士坦丁统治时期,随着基督教使徒们东进到安条克以外的地区展开活动,罗马有关奴隶制的法律才影响到了这个地区乃至更东方的萨珊波斯王国。 65 公元5世纪的叙利亚—罗马的法学书籍, 66 以及穆哈默德时代波斯的杰苏波赫特(Jesubocht)大主教所著的法学集成,都接受了这些罗马元素。有论述说,“有关男奴和女奴,罗马的法律中写道:一个人可以释放1/3数量的奴隶,等等”, 67 此外,还出现了一个原则,即如果是主人在世时所释放的奴隶,特有产必须要明确地赠予这个获释奴, 68 这些都表现了罗马相关法律的影响。受其影响的还有关于女自由人与奴隶结合所生的孩子的身份的规定,这个规定可能可追溯到公元53年的“克劳狄元老院决议”(Senatus Consultum udianum )。 69


    进出口奴隶所要征收的通行费体现在公元137年的帕尔米拉关税中(the Portoria Palmyrenorum )。 70 保存下来的相关文献虽然残缺不全,但也证明了公元2世纪上半期奴隶的两条迁移流动路线,巴比伦—杜拉—帕尔米拉—大马士革(Damascus)以及帕尔米拉—佩特拉(Petra)。 71 但由于罗马帝国内实际上只出现了少量的亚洲奴隶,而且家生奴隶 72 的数量不断增加,因此,有学者所做的有关大批奴隶经帕尔米拉输入帝国的推测是没有根据的。 73 在帕尔米拉,每个奴隶要缴纳22第纳尔的税款,只有退伍军人(veterani ) 74 和另一种类型的奴隶执行特殊标准。由于我们无法确定当时的税率,因而也就无法由铭文得知帕尔米拉的奴隶价格。


    介绍叙利亚和巴勒斯坦的劳动力情况的资料非常有限,不论是有关农业方面还是工业方面。琉善曾提到被授予某些技能的既有自由人也有奴隶, 75 这里反映的应该是叙利亚北部地区手工业的状况。他还记叙说当一个奴隶送信人送来一份宴会邀请函时,收信人应当给他一些小费, 76 这说明富有的城市居民的家里也使用奴隶。帝国的头一百年里, 77 在西顿(Sidon)的玻璃生产中,工匠把名字以凸起的纹饰刻在他所生产的玻璃器具上,他们或者只刻简单的名字,如“Artas a Sidon(ian)”(来自西顿的Artas)、“Aristo a Sidon(ian)”(来自西顿的Aristo)、“Nikon a Sidon(ian)”(来自西顿的Nikon),或者刻上一句话,如“Eirenaeus a Sidonian made(it)”(来自西顿的Eirenaeus制造了它)、“Megas made(it)”(Megas制造了它)、“Ennion made(it)”(Ennion制造了它),等等。 78 纽约大都会博物馆的西顿玻璃杯上的名字,除了上面提到的Megas和Ennion之外,还有一个Jason和另一个残缺不全的名字。 79 这些玻璃工匠中的部分人肯定是自由人身份,证据就是他们自称西顿人。还有一些玻璃器具上面只刻了工匠的名字,也不能以此就说明这些工匠是奴隶身份,因为他们被允许在杯子或花瓶上只刻自己的名字,而不刻工场主或奴隶主的名字。 80 在叙利亚的农业生产中,奴隶在一定范围内被使用, 81 但那里和巴勒斯坦的情况一样,自由农民仍然是农场和葡萄种植园中的主体劳动力。 82


    有关犹太人的情况,不论巴勒斯坦还是流散在外的犹太人,帝国时代奴隶制的观念相较于从前都没什么变化,宗教法律使得早期希伯来经济生活处于不同寻常的状况之中。犹太人所拥有的犹太奴隶与非犹太奴隶之间一直都有差别,前者被表示为ebed (奴隶),后者是ebed kanaani (迦南奴隶),不论在《旧约》还是《塔木德经》中都是如此。这个差别实际上是保持了古代的制度,即如果一个犹太人让另一个犹太人做了他的奴隶,那么在7年之后必须要还给他自由。 83 一些犹太人不幸沦为奴隶,但他们实际的待遇与自由雇工基本一样 84 。犹太教规定安息日(Sabbath)禁止劳动,这条禁令的范围甚至包括家畜, 85 因此也一定影响了犹太人所拥有的奴隶的工作状况,不论这些奴隶信仰何种宗教。根据《塔木德经》, 86 如果一个犹太人的亲戚沦为了非犹太人的奴隶,而且无法赎回自由,那么犹太人的地方共同体有责任出钱将他赎回。 87


    释奴行为使我们最清楚地了解到在流散的犹太人共同体中,希腊化奴隶体系被接受以及抛弃的程度。释奴行为只发生于一个犹太人流散地区,即今天的俄罗斯黑海港口,今名为科尔奇(Kertsch,即古代的潘提卡彭[Panticapaeum])和安纳帕(Anapa)。只有四份文献能够提供相关的信息, 88 然而如果我们对这四份文献仔细加以分析的话,也可就奴隶制度所表现的希腊化犹太融合的趋势问题演绎出好几个推论。这四份文献清楚地说明,公元1世纪后半期,在俄罗斯低地的犹太人流散群体中,传统的希伯来观念仍存在于奴隶制当中,然而就释奴行为的程序和公开性的外在形式特征来看,希腊的模式几乎被完全照搬过来。 89


    有关释奴行动的记录都有统一的格式,遵循着同样的顺序,这一点与德尔菲的anagraphai (张贴的记录)相同。德尔菲的记录被刻在圣地的不同建筑上,犹太人的释奴布告可能也张贴于犹太教堂之中,这一点是效法了德尔菲释奴的行为,但地点转变为犹太人共同体的宗教中心。 90 下述释奴文本的特征及释奴的程式都是希腊式而非犹太式的:


    1.根据传统的犹太法律和习俗,这些犹太释奴者的奴隶最初一定都是非犹太教信徒,他们不能从奴役状态中被释放出来。之后的《塔木德经》又进一步加强了这个禁令。可能在整个1世纪,在对犹太法律的严格解读之下,释放异教奴隶都是不可接受的行为。


    2.教堂里记录释奴的语言是希腊语。这些记录相当准确地复制了德尔菲释奴所使用的措辞和程式顺序。


    3.犹太释奴与德尔菲释奴的不同之处在于:犹太释奴是奉献的仪式,大多数德尔菲的释奴则是以向阿波罗神信托出售的方式出现。从奉献(anathemata )的角度来说,南俄罗斯的释奴行动所遵循的是中部希腊德尔菲以外的地区富有代表性的奉献方式。在这两种情况中,真正实现释奴的都是世俗的行动。 91


    4.根据被称为paramonē 的合同的规定,新获得自由的获释奴仍然要继续为其前主人服一定的劳役,这是完全希腊式的做法。


    5.“对宙斯、大地和太阳”的宣誓并不适用于犹太人世俗的或宗教的活动。 92


    6.在奴隶主继承人同意的情况下,新获释奴隶的自由权利可被剥夺,这项规定是完全希腊式的。 93


    7.释奴行动中对希腊特征最重要最完整的保留在于,在德尔菲向阿波罗神信托释奴的行动中,有四项基本因素被认为是自由人之所以自由的条件,而这里保留了其中的三项。它们是:eleutheria ,法律上的自由;在无缘由的情况下不能被抓住或受到骚扰; 94 作为自由人,可以去任何他(或她)想去的地方。 95


    另一方面,希伯来奴隶制度的实践和内在特质在几个基础层面上也有不受希腊模式及精神影响之处,这主要表现为犹太共同体中的四个特点。(1)虽然没有直接证据,但文献资料暗示犹太人保留了其部落——宗教的一个固有特色,即对非犹太教徒实行真正的奴役,而对犹太教徒则只有6年的期限。 96 (2)释奴的仪式在犹太教会堂中举行,地点就在祈祷屋中。 97 (3)释奴记录张贴在犹太教会堂里,因为这里是散居的犹太共同体生活的中心。(4)释奴要经过奴隶主的起誓( ),还要有共同体的同意。 98 从心理学角度来看,这是西亚式而非希腊式的特征,在小亚就表现为在梦的驱使之下把童男童女作为牺牲献给神的活动。 99 前文指出只有希腊人规定了新获释奴的迁移权。据我所知,这种从宗教上限制迁移权利的规定只在希腊出现。犹太人所释放的奴隶很可能可以毫无阻碍地去任何他们想去的地方,“根据我所立下的誓言,他们必须进入祈祷屋献祭,而且要在此地呆上一段时间”( )。 100 。


    罗斯托夫采夫对罗马帝国时期小亚普遍存在的农业组织结构的研究卓有见地,这里毋需赘述。 101 在处理土地所有权以及生产方式方面,罗马皇帝借鉴了希腊化时代所发展出的形式。 102 帝国范围内的耕地主要由生活在村庄里的佃农(coloni )耕作,这与希腊化的情况相比没有变化。 103 安纳托利亚地区的神庙组织所拥有的大片土地由附属于神庙的农民来耕作,这类农民不可被交易,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讲,他们是农奴而非奴隶。 104 哈德良在卡帕多西亚的军营中所使用的“役从”(servitia ) 105 也是农奴而非奴隶。 106


    我们拥有直接的证据证明,在公元3世纪的弗里吉亚,附属于皇家地产上的农民负担沉重,这些人处于恶劣的经济环境之中,阿拉格(Arague)村庄中的皇室佃农(paroikoi kai geōrgoi )就对菲利普皇帝发出了抱怨。 107 根据该历史文献的记载,在当时的环境下,农业上大范围使用奴隶是不可能存在的情况。在小亚的希腊城邦中,既有自耕小农拥有的小片土地, 108 也存在着交由佃农耕作的大地产。 109


    有关帝国时代西里西亚手工业中劳动力使用的情况,我们知之甚少。在公元1世纪的塔尔苏斯(Tarsus),纺线工、染色工、皮革切割工和木工都是自由身份的工匠。 110 凯尔(J.Keil)和威廉(Ad.Wilheim)在西里西亚收集了帝国时代及拜占庭时代的墓碑铭文, 111 涉及大量商人和工匠的信息, 112 但其中没有人是奴隶身份。 113 由此我们可以认为,在格奈乌斯·庞培扫清了西里西亚的海盗势力之后,西里西亚再也没有出现过大范围使用奴隶的情况。来自弗里吉亚东部地区的碑铭表明,在劳迪塞亚考姆布斯塔(Laodicea Combusta)附近的皇家地产上有大量皇室奴隶和获释奴, 114 然而该地私人拥有奴隶的数量则非常稀少。 115


    在以下分析中,我们将不考虑皇室奴隶的因素,因为他们属于一个特殊的范畴,影响不到地方上自由劳动力和奴隶劳动力的问题。从出自亚洲行省东部地区以及西加拉太(Gtia)的铭文来看,共有六篇文献与私人奴隶的释放有关。 116 据一篇铭文记载, 117 牧羊人群体中既有自由人,也有奴隶。加拉太铭文中出现的所有工匠、零售商和雇佣劳动力都是自由人身份。 118 也许有人会说,奴隶劳动力或奴隶工匠在当地居民中地位最为低下,因此他们的名字不会被刻写在墓碑之上,他们不具备死后享有如此荣誉的资格。然而我们有足以反驳上述观点的证据,即获释奴的名字也很少在这些墓碑铭文里出现。 119


    出自萨尔提斯(Sardis)的铭文数量虽然不多,但它们表明了从事生产及零售业的工人们的身份地位,从中得出的结论与上文一致,即帝国时代的铭文里很少出现奴隶。 120 当时小亚的城市经常发生罢工事件, 121 这表明帝国时代该地区大多数的劳动力都是自由工匠身份。富裕的城市家庭中一定仍使用家用奴隶,大规模的乡村地产上也肯定有奴隶劳动力存在。 122 与村镇乡村不同,小亚城市里的奴隶总数大概占总人口数量的三分之一,这与盖伦对帕加马情况的估计相一致。 123 这些人可能包括在当地零售分销社帮忙的奴隶、零售店的老板 124 以及处理家庭事务的家用奴隶。


    多瑙河与巴尔干地区的经济生活特征排除了该地区大规模使用奴隶的可能性。该地区的铭文数量非常有限,而且几乎没有可提供当地奴隶情况的有价值的信息。在整个区域内,工业生产都没有充分发展起来。南俄罗斯地区的大片耕地都由农奴而非奴隶耕作。 125 公元49年,西拉奇人(Siracians)的国王佐</a>尔西尼斯(Zorsines)要用1万人来交换他被俘的自由臣民,虽然塔西佗认为这些人是奴隶, 126 然而他们的真实身份很可能是农奴。 127 相似类型的农奴也为达契亚、莫西亚和伊斯特拉的农业生产提供了劳动力。 128 罗斯托夫采夫提出, 129 多瑙河以外地区奴隶贸易的活跃为多瑙河行省的大地产提供了劳动力。他的这一说法没有依据,我们并不清楚当地奴隶的准确来源(origo)。在塞尔维亚(Serbia)和马其顿的文献中出现过奴隶和自由人, 130 但这些人都与皇室家庭有关联,从事着征收税务或类似的工作。对于诺里克(Noricum)的铁匠铺中所使用的劳动力类型,我们也不得而知。 131


    毫无疑问,在马其顿、帖撒利和希腊本土仍使用奴隶劳动力,但奴隶的数量在逐渐减少,而且随着希腊半岛持续的经济衰退,奴隶的用途也发生了改变。变化的一个突出特征就是工业生产活动的逐步消失。 132 过去整个地中海地区都是希腊潜在的手工业市场,如今情况发生了变化,随着手工业生产的衰退,公元前5世纪到公元前4世纪在雅典和科林斯具有代表性的工业奴隶几乎完全销声匿迹。 133 而在希腊那些与外界联系不多的地方,如阿卡狄亚,奴隶的使用情况仍然类似于荷马时期的状态。 134


    注释


    1 Meyer,Ed.,Sverei im Altertum,Kleine Schriften ,2nd ed.,1∶191,n.1.


    2 Wilcken,U.,Griechische Ostraka aus ?gypten und Nubien 1∶681—704;Reil,Th.,Beitr?ge zur Kenntnis des Gewerbes im hellenistischen ?gypten ,170—174,diss.Leipzig,1913.


    3 小地方大概1%到2%,托勒密霍尔莫斯的城镇7%,见前文,Wilcken,Griechische Ostraka 1∶683。


    4 见赫尔莫波利斯诺姆的一个地产账簿上所记录的支付工匠工资( )的开支,见P.Lond. 1∶131,pp.170—188.参见Varro,De re rustica 1∶17∶quos obaerarios nostri vocitarunt ut eliam nunc sunt in Asia atque Aegypto et in Illyricores ;Wilcken,Griechische Ostraka 1∶698—700。


    5 希腊文∶ 。


    6 P.Oxy. 2∶244,3,15,19—20.


    7 Westermann,W.L.,Univ.of Wisconsin Stud.in Lang.and Lit. 3∶172,n.9,Madison,1919.


    8 Stud.Pal. 4∶117∶ 。参见P.Fayum ,no.110,p.262。


    9 P.Goodspeed ,no.30 in Goodspeed,E.J.,Greek papyri from the Cairo Museum ,Chicago,1902.


    10 同上,col.XII,22;XV,18;XVI,23.在Meyer,P.M.,Griechische Texte aus ?gypten ,no.57,6,Berlin,Weidmann,1916中, 可能指一个奴隶女孩。参见BGU 1∶7,col.11,9;6∶1490,7。


    11 P.Leip. ,no.26,7—9 in Mitteis,L.,Griechische Urkunden der Papyrussammlung zu Leipzig .参见同前,no.111,9—12,一些归其他人所有的奴隶受雇用作为工匠( )在一个小农场里工作。


    12 Wilcken,Griechische Ostraka 1∶687—695.参见Reil,Th.,Beitr?ge zur Kenntnis des Gewerbes ,171—172;Taubenscg,R.,Zeitsch.d.Savigny-Stift.,Rom.Abt. 50∶149,n.7。


    13 Reil,前引书,172。


    14 同上,171。


    15 同上,172。


    16 P.Oxy. 2∶262,公元61年,其中一个奴隶纺织工的死亡告示,死者临死前没有和主人居住在一起( );Stud.Pal. 4∶311;Papyrus Erzherzog Rainer ,no.33,公元72/73年.Papiri de Società Italiano 10∶1139,3,公元134/135年,一个获释奴纺织工执照的付款收据;BGU 7∶1564,2,23,公元138年,两个获释奴为交付的纺织品货物付款;Stud.Pal. 22∶36,8—9,公元145年,一个奴隶 (织布工)因债务签下出租劳动的合同,债权人在2年内可以把他的劳动租给任意一个纺织者;P.Lond. ,no.311,12—13,2∶220,公元149年,一个女奴隶纺织工作为债务抵押,与另一个奴隶一同工作,其劳动的价格取决于她的技术水平;P.Lond. 3,no.1269b ∶LXX,公元159年,为一个奴隶购买的纺织执照;P.Grenfell ,no.59 in Grenfell,B.P.,and A.S.Hunt,Greek Papyri,Series II ,94,Oxford,rendon Press,1897,公元189年,雇用一个奴隶20个月的合同,这个奴隶是 (技术熟练的纺织工);P.Oxy. 14∶1647,一个奴隶女孩给一个纺织工做4年学徒的合同;BGU 2∶617,3—4,一个女奴缴纳纺织税,她可能是独立工作,与主人达成了协议。参见Wilcken,Griech.Ostraka 1∶688;Papiri de Società Italiana (PSI )3∶241是一份公元3世纪的学徒合同( ),合同涉及到教授一名14岁的奴隶女孩纺织技艺( )的内容。


    17 自由身份的孩子们做纺织学徒,见P.Oxy. 2∶275;P.Teb. 2∶385,442.参见P.Teb. 2∶384;Vitelli,G.,P.Flor. 1∶44,16—21中自由身份的男孩与纺织工之间的 合同。


    18 Stud.Pal. 4∶67;P.Erzherzog Rainer ,no.11,公元72—73年。


    19 P.Teb. 3∶401,12.


    20 P.Oxy. 4∶724,公元125年。参见Westermann,W.L.,ss.Philology 9∶295—315,1914。


    21 PSI 6∶710,13.


    22 Stud.Pal. 22∶60,14.


    23 BGU 4∶1021,6—18.


    24 希腊文∶ ;见Reil,Th.,Beitr?ge zur Kenntnis des Gewerbes im hellenistischen ?gypten ,66,99。


    25 Wessely,K.,P.Leipz. ,11,in Berichte s?chs.Gesell.der Wissensch.,ph.-hist.sse 37∶252,1885.


    26 PSI 9∶1055a .


    27 P.Leipz. ,no.97,col.X,7,9,in Mitteis,Griechische Urkunden der Papyrussammlung zu Leipzig .


    28 Wilcken,Griechische Ostraka 2∶235,1400;参见同上,1∶688 and P.Lond. ,1269a.Greek papyriin the British Museum 3∶LXX。


    29 BGU 4∶1058,公元前13年;P.Oxy. 1∶91;P.Teb. 2∶399。


    30 BGU 4∶1112,11,公元前4年。参见同上,4∶1109,11,17,公元前5年。


    31 Rostovtzeff,M.,Soc.and econ.hist.Roman empire ,167,170.


    32 同上,507,n.35。


    33 Reil,Th.,Beitr?ge zur Kenntnis des Gewerbes ,173.


    34 Script.hist.Aug.,Saturninus ,8,5.参见Wilcken,Griech.Ostraka 1∶681.


    35 特别值得关注的是在BGU 4∶1098—1209中由W.Schubart编辑的出自Abusir el M?l?g的纸草文献。


    36 BGU 4∶1141,20—22,33—34,公元前13年。


    37 BGU 4∶1116,38—42.


    38 BGU 4∶1139,26,33—34,公元前1年。


    39 BGU 4∶1125,公元前13年。


    40 有关奴隶做代理人的情况,见Tait,J.G.,Greek ostraca from the Bodleian Library 1∶240,252,267,275,276,London,1930,这些事件都发生于公元34年到50年之间。参见Rostovtzeff发表于Gnomon 7∶24—25,1931中的对Tait的书评。


    41 Taubenscg,R.,Studi in onore di P.Bonfante 1∶406,Pavia,1929,参见BGU 1∶96,14—16 and PSI 9∶1040,18—19∶ 。


    43 见本书参考此处 。


    42 见本书参考此处 。


    44 参见Taubenscg,R.,Zeitschr.d.Savigny-Stift.,Rom.Abt. 50∶156—157,1930.


    45 Taubenscg,见前引书。


    46 P.Geneva ,no.5 in Nicole,Jules,Les papyrus de Genève 1,no.5,5—8,reading in line 8∶ .参见Preisigke,Berichtigungsliste der griechischen Papyrusurkunden aus ?gypten 1∶157,Leipzig,Walter de Gruyter und Co.,1922。


    47 P.Oxy. 2∶244,15,2.


    48 同上,5.参见Wenger,L.,Die Stellvertretung im Rechte der Papyri ,167,n.7。


    49 Mitteis,L.,Arch.f.Pap. 3∶252—256;Arangio-Ruiz,V.,Persone e famiglia nel diritto dei papiri ,8—9,Mno,Vita e Pensiero,1930;Taubenscg,R.,Studi in onore di P.Bonfante 1∶405.如果一个人与他人共享一个奴隶的所有权,那么他就不可能为债务把这个奴隶抵押出去,因而这就产生了法律问题,即如果奴隶主没有还清债务,那么债权人是否可以把整个奴隶都抓走。见P.Lond. ,inventory no.1983,edited by Bell,Studi in onore di P.Bonfante 3∶64—65。


    50 Taubenscg,Zeitschr.d.Savigny-Stift.,Rom.Abt. 50∶163.


    51 Cumont,F.,Fouilles de Doura-Europos ,296—297,Paris,1926;Johnson,J.,Dura studies ,35—37,diss.Pennsylvania,1932.


    52 Parchment Dura ,no.2,11—19.


    53 .参见Johnson,J.,Dura studies ,40,44.


    54 Parchment Dura ,no.21,unpublished.Welles,C.B.,Münchener Beitr?ge ,19∶395—396.


    55 Parchment Dura ,no.10,first published by Rostovtzeff,M.and C.B.Welles,Académie des Inscriptions et Belles-lettres,Comptes rendus ,158—181,1930;republished by Rostovtzeff,M.and C.B.Welles,Yale ssical Studies 2∶1—78,1931;Rostovtzeff and Welles,Excavations at Dura-Europus,Second Season ,201—205,New Haven,Yale Univ.Press,1931;Koschaker,P.,Abh.s?chs.Akad.,phil.-hist.sse 42(1)∶2—9.


    56 Parchment Dura ,no.10,7—8.


    57 同上,17—18.见Rostovtzeff and Welles,Excavations at Dura-Europus,Second Season ,211—215中的讨论;Koschaker,P.,Abh.s?chs.Akad.,phil.-hist.sse 42(1)∶2—9。


    58 Welles,C.B.,Münchener Beitr?ge ,19∶382—389.


    59 Parchment Dura ,no.23,12—21.同上,382—385.这个文献所表现出的是希腊—马其顿传统,并没有受到罗马法中与奴隶制相关的规定的影响,C.B.Welles,同上,387—388强调了这一点。


    60 同上,14—15∶ 。


    61 Koschaker,P.,Chronique d''égypte,Bulletin periodique de fondation Reine Elisabeth ,13—14∶205,Brussels,1932.Sch?nbaner,E.,Zeitschr.d.Savigny-Stift.,Rom.Abt. 53∶449,1933中特别强调了这些法律的希腊性质,尤其是Parchment Dura ,no.10所表现出的这方面的因素。


    62 Parchment Dura ,no.10,8—11.


    63 Koschaker,P.,Abh.s?chs.Akad. 42∶17—18;Chronique d''égypte 13—14∶207—209.


    64 Parchment Dura ,no.20,noted by Welles,C.B.,Münchener Beitr?ger ,19∶297—298,and published by Torrey,C.C.,Zeitschrift für Semitistik und verwandte Gebiete 10∶33—45,1935.参见Welles,C.B.,and A.Bellinger in Yale ss.Studies 5∶95—154,1935.


    65 Taubenscg,R.,Zeitschr.d.Savigny,Stift.,Rom.Abt. 45∶495.


    66 Bruns-Sachau,Syrisch-r?misches Rechtsbuch ,184,n.4,Leipzig,1880.


    67 Sachau,E.,Syrische Rechtsbücher 3∶177,Berlin,1914,摘录自lex Fufia Coninia ,Gaius 1∶43;Bruns-Sachau,同前引书;Sachau,Syrische Rechtsbücher 3∶334。


    68 Sachau,同前引书,3∶179,3。


    69 同上,77,Sc;302.参见Taubenscg,R.,Zeitschrift der Savigny-Stiftung,Rom.Abt. 45∶496—497。


    70 Dittenberger,W.,Orientis Graeci inscriptiones selectae 2∶629,17—24.


    71 参见Rostovtzeff,M.,Caravan cities ,109—110,Oxford,rendon Press,1932。


    72 ,vernae (家生奴隶),参见本书参考此处 。


    73 Février,J.G.,Essai sur l''histoire politique et économique de Palmyre ,47,Paris,Vrin,1931就持此观点。


    74 ,从阿拉姆语版本的v1 t1 r1 n复原而来。


    75 Lucian,De parasito ,1.


    76 Lucian,De mercede conductis ,14.


    77 Kisa,A.C.,Das s im Altertume 3∶704,Leipzig,Hiersemann,1908.


    78 Kisa,同前引书,3∶704—716。


    79 .参见Richter,G.M.,The room of ancient ss ,16,New York,Metropolitan Museum,1930.J.P.Morgan Collection,New York中的No.I,2465,94署名也是Jason。


    80 参见来自意大利阿雷提乌姆的陶器,当奴隶工匠在陶器上印自己的名字时,同时也要印上工场主的名字。奴隶主的名字通常也会以属格的形式出现在上面。见Oxé,A.,Arretinische Reliefgef?sse vom Rhein ,118,Index IV,Topferverzeichniss I ,Frankfurt,Baer und Co.,1933;Dragendorff,H.,Gnomon 10∶358。


    81 Lucian,Philopsend. ,11中出现过一个奴隶身份的葡萄园丁。


    82 Rostovtzeff,M.,Soc.and econ.hist.Roman empire ,245,Oxford,rendon Press,1926.《新约》中没有与农业奴隶相关的证据。


    83 Exod.,21,2.Bertholet,Alfred,A history of Hebrew civilization ,166,London,Harrup and Co.,1926.斐洛在讨论犹太同宗教信仰者因债务原因而沦为奴隶的现象时暗示了犹太人与非犹太人之间的差别∶犹太人是 ,意为“那些在出生时不是奴隶身份的人”,见Philo,On the virtues ,122—123.他在De Josepho ,248中还论述说约瑟夫并不是奴隶出身。


    84 Leviticus,25,39—40.


    85 Deuteronomy,5,14.


    86 Baba Bathra,fol.8至结尾处。参见Krauss,Samuel,Talmudische Arch?ologie 2∶98,Leipzig,G.Fock,1910—1912.


    87 有一个公元291年发生在埃及的例子,一个犹太女人和她的两个孩子都被地方犹太教会堂赎回;P.Oxy. 9,no.1205。


    88 Inscriptiones orae septentrionalis Ponti Euxini 2,nos.52,53,400,401,edited by Latyschev,B.,Petropolis(Petrograd),1890.Dareste,R.,B.Haussoullier,Th.Reinach,Recueil des inscriptions juridiques grecques 2(2—3),no.34∶208—209,Paris,Leroux,1904中也有Latyschev的第54号。在Minns,Ellis,Scythians and Greeks;Appendix ,nos.46 and 43,pp.653—654,Cambridge,Univ.Press,1913中有Latyschev的第52和第400号。我们同意Latyschev对于前引书第54号的意见,在讨论中不考虑这篇残缺不全的文献,因为其保存下来的部分并没有说明释奴者属于犹太人共同体。


    89 Lipinsky,H.,über einige Inschriften in Südrusnd,Jüdisch-litterarische Gesellschaft,Jahrb. 1∶324,Frankfurt,Kauffmann,1903.Baron,Salo,The Jewishmunity ,1∶88,Phdelphia,Jewish Publ.Soc.,1945简短而准确地归纳了其中所涉及的希腊和犹太元素的总体结论。


    90 Krauss,Samuel,Svenbefrieiung in den jüdisch-griechischen Inschriften aus Südrusnd,Festschrift zu Ehren des Dr.A.Harkavy ,65,St.Petersburg(no publisher named),1908.Krauss所说的短语manumissio in hierodulismum 不应再被使用。这个短语可能会导致误解,即认为希腊式的通过类似神圣奉献的方式释奴的习俗得到广泛采用。


    91 Latyschev,2∶52和401是纯粹的世俗行为,不带有任何宗教意味,这从no.52,6—8和no.401,15—16的措辞中就可看出:前者是 ;后者为 。在Latyschev,Ins.orae sept.Pont.Eux. 2,no.54,6—7和400,8—14中,动词 (奉献)有少许宗教色彩。Krauss在Festschrift Harkavy 中犯了错误,因为他不了解希腊通过向神奉献而释奴的情况,事实上把奴隶奉献给神纯粹只是一种说法。文献的开头只是祈祷词,就好像希腊碑铭中的 。事实上就连Krauss本人也怀疑(见前引书65)祈祷屋内的释奴不过只是一个虚构的程序。世俗的释奴法案是重要的元素,奴隶主按法律规定通过城市议事会向神奉献: 。见IG 7∶3301,3302以及截至3406之前的许多例子。


    92 Latyschev,2,no.400表现了在祈祷屋内通过奉献释奴的情况,释奴者是犹太人(lines 8—10∶ 。在这段记载中,有关保护奴隶自由的誓言都是“对宙斯、大地和太阳”的,是希腊式的宣誓。在Lieberman,Saul,Hellenism in Jewish Palestine ,214,New York,Jewish Theol.Seminary,1950中强调了同化的程度,犹太人无意间吸收了一些非犹太人的程式语言。


    93 放弃奴隶的声明以及表现这一情况的文献通常都以属格独立从句的形式出现在希腊的释奴文件中,表明未来可能的继承人也参与进来,“表示同意”、“感到满意”或者“表示赞许”。Westermann,W.L.,Extinction of ims in ve sales at Delphi,Jour.Juristic Papyrology 4∶51,1950,Warsaw.在Latyschev 2,no.52,lines 15—17(Ellis Minns,Scythians and Greeks ,App.,no.46)中称,“我的继承人赫拉克利德斯(Heraclides)和赫利克尼亚斯(Heliconias)表示了同意”( )。见Westermann,同上,p.52,n.9,有关这个动词的使用,见IG 7∶3386中的 ,在彼奥提亚的喀罗尼亚通过奉献释放了一个奴隶。


    94 Latyschev,Ins.orae sept.Pont.Eux. 2,no.52,9—10∶ .这个特征还出现在no.400,11—12中。


    95 同上,52,13—14∶ 。


    96 Lipinsky,见前引书,323,引用Talmud,Gittin,38a 。


    97 in Latyschev,2,no.52,6.参见同上,no.400,8—9 and 53,20。


    98 Latyschev 2∶52,8∶ .


    99 Buckler,W.H.,W.M.Calder and Guthrie,Monumenta Asiae Minoris Antiqua 4,nos.275 II-277B,Manchester,Univ.Press,1933.


    100 .Latyschev 2,no.52,10—15;no.53,16—21.这句话令人费解,我对此的理解参照了Lipinsky,Jüdischliterarische Gesellschaft,Jahrb. 1∶322的翻译。这些人过去都应该是非犹太教徒,后来改信了犹太教。Dareste-Haussoullier-Reinach,Recueil 2∶299中Latyschev 2,no.52的翻译认为这是一个禁令,禁止新获释奴赫拉克拉斯(Heras)进入犹太会堂,也不允许他在祈祷屋中献祭。在Festschrift Harkavy ,58中,Krauss错误地认为,在四次释奴行动中,所有奴隶都皈依了犹太教。这个结论实际上只适用于Latyschev,nos.52 and 53,这里就像我根据Latyschev和Boeckh的材料所作出的解释那样,获释的人们需要在犹太会堂中表达信仰的感情。见Latyschev有关no.52的评论。


    101 Rostovtzeff,M.,Studien zur Geschichte des r?mischen Kolonates ,283—312.


    102 同上,292—294.见Rostovtzeff,Soc.and econ.hist.Roman empire ,563,n.4,从1910年以来所积累的这方面的证据。


    103 Pauly-W.,RE ,Supplementb.4∶247中Kornemann,E.所写的词条Dom?nen.


    104 科马纳(Komana)神庙国家的土地是庞培设立的,由神庙奴隶耕作,他们处于祭司统治者的统治之下,“祭司没有出售他们的权利”,Strabo 12∶3,34。


    105 Script.hist.Aug.,Hadr. ,8,7.


    106 Rostovtzeff,M.,Soc.and econ.hist.Roman empire ,564,7.


    107 OGI ,519,7.参见Rostovtzeff,同上,622—623,26。


    108 他们的情况类似于 ,在科斯岛又被表示成 ,IGR 4∶1087。参见Rostovtzeff,M.,同上,562 n.3和Anatolian studies presented to Sir William Ramsay ,376,Manchester,Univ.Press,1923。


    109 可能如Rostovtzeff,Soc.and econ.hist.Roman empire ,236所说,存在着奴隶耕作的案例,但我们仍然缺乏奴隶劳动力的相关证据。


    110 Dio Chrys.,34,23.


    111 MAMA 3,索引III(行业)。


    112 21个零售商,23个制陶工,15个铜器制造工匠。


    113 795中的 可能指的是一个奴隶侍从。


    114 Calder,W.M.,MAMA 1∶17.


    115 同上,28,30∶ ;又见107;参见133∶(threploi )44,91。


    116 MAMA 4∶275B;276A II and B;277A II;278;279.354和355中提到了 。


    117 同上,297,8—9。


    118 MAMA 4∶73;100;113a ;343,349.根据第32、第279和第293号铭文,出现在墓碑铭文上的奴隶都注明了身份。


    119 同上,第336号铭文记载有一个未注明职业的获释奴。


    120 Buckler and Robinson,Sardis 7(1),Greek and Latin inscriptions ,Leyden,1932∶56,一个浮雕工;94,一个理发师;159,一个贩猪人;167,一个短裤裁缝。这些人都是自由人。第165号铭文中出现了获释奴,铭文所在的墓碑是由一位塔巴利斯(Tabalis)的吕底亚镇公民竖立的,他当时就居住在萨尔提斯。


    121 W.H.Buckler,Anatolian studies presented to Sir William Ramsay ,27—50中收集了具体的例子。参见Rostovtzeff,Soc.and econ.hist.Roman empire ,540,n.4。


    122 见罗德岛人为智者尼科斯特拉图斯所立的纪念碑铭,其中特别提到了他的功绩,他出使罗马取得了eikostē 的税收减免,这大概是5%的释奴税,见Ann.de Reg.Scu Arch.di Atene 2∶147,1916.吕底亚的锡亚蒂拉(Thyatira)也记载过以相同使命出使的类似事件,见IGR 4∶1236.参见Rostovtzeff,同上,539,n.42,记录了位于锡亚蒂拉的纪念一位奴隶交易商( )的碑铭,这块碑是由从事奴隶交易的工人和中间商( )竖立的,Dittenberger,Or.Gr.Ins. 2∶524。


    123 Kühn,Gottlob,udii Galeni opera omnia 5∶49,Leipzig,Cnobloch,1823.


    124 Rostovtzeff,同上,569,31。


    125 Rostovtzeff,M.,Iranians and Greeks in South Russia ,161,Oxford,rendon Press,1922.


    126 Tacitus,Annals 12∶17∶servitii decem milia offerebant.Quod aspernati sunt victores …


    127 Rostovtzeff,M.,Soc.and econ.hist.Roman empire ,562,n.2 and 565,n.12.有关博斯普鲁斯王国的情况,参见同上,241。


    128 同上,229—230。


    129 同上,229。


    130 由Premerstein和Vulie 出版的Jahresh.Wien 6,Beitt 36∶44。


    131 这方面的发展开始于大约公元前15年行省建立之后,见Strabo,6∶8, .


    132 有关希腊城市里的富裕阶层把奴隶用作教师、农场劳动力、商业代理人以及高利贷放贷者的情况,见Plutarch,De lib.edue. ,6—7.在普鲁塔克的名单中没有提到工业奴隶。


    133 Rostovtzeff,同上,161,235.科林斯、厄基那和提洛仍有青铜艺术品生产,伊利斯和帕特雷(Patrae)附近生产女士的亚麻衣物,彼奥提亚生产香水,参见Fr.Oertel,Camb.Anc.Hist. 10∶403.有关公元2世纪雅典城繁荣的表象,参见Day,John,Economic history of Athens under Roman domination ,196,New York,Columbia Univ.Press,1942;有关3世纪及之后的情况,参见同上,258,263,267—268.Dio Chrys.,Or. ,7,34所描述的优卑亚(Euboea)土地荒芜人烟稀少的情况很可能有夸大的成分。根据狄奥的描写,帖撒利土地荒芜,阿卡狄亚毁坏严重(Or. ,23,25)。有关公元42年利科苏拉(Lycosura)的阿卡狄亚城镇贫困的状况,见Or.Gr.Ins. 2∶800;有关希腊人口锐减的情况,见Plutarch,De defect.orac. ,8。


    134 Philostratus,Vita Apoll.Tyan. 8∶7,161提到,在阿卡狄亚,奴隶被用作农田帮手以及放羊、猪、牛、马的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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