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婆罗洲公司制度-中国共和式村社制度的产物

3个月前 作者: 高延
    也许我们已太久离开原来的移民主题停留在中国村社制度上,但请读者不要误会,如果对根源背景没有清晰的概念,我们根本无法理解婆罗洲公司制度的形成、性质以及荷印华人移民的最主要现象。无论如何,我们在此详细论述中国村社是为了有助于了解荷印华人的诸多状况。现在有一部分已经清楚,这些问题只要参阅前文就可以了。


    那些到我们殖民地的留辫子移民主要来自中国乡村。城镇居民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不过他们对家长式的自治也相当热衷。因为城市是由几个相邻的村庄形成的,在中国城市完整保存了宗族制度,它们分成小区和大区,首领也是一个族长,他的权威并不低于农村的村长。可以设想,他们在城里失去了司法权,因为它完全掌握在官府手中,而官员总是住在城里不住在乡下。


    所以,在婆罗洲永久归我们政府统辖时,它的华人居民主要是村民。这些村民沿著祖先的足迹,与乡亲族人联成一体,以族长为中心团结起来,形成一个坚固的堡垒,抵抗官吏与当局的压迫,抵抗四周满怀敌意的邻人。对这些村民来说,村庄一向是他们的保护神。遇到困境时村庄会提供帮助,万一生计不周可以从那儿获得接济,是村庄而非别的外来势力可以保障财产与人身安全。那些移民飘洋过海到婆罗洲立刻著手恢复这种祖祖辈辈相传的制度,这是不足为奇的!


    他们不是单枪匹马而是成群结队到婆罗洲的,这个特殊状况促进了他们的联盟。鉴于中国村社与家族生活的密切关系,那些群体基本上由家庭成员或同乡组成。在第8页我们已看到,兰芳公司的创始者罗芳伯在1772年与一百多名族人乘船到婆罗洲。在到达这个黄金岛屿之前,团体中最有智慧与影响力的人大概已成为众人的首领。如第9页所述,同一时期明黄已有五百多位家族成员一起定居。


    这些小组如何扩大成一个较大的团体,兰芳公司的创建提供了一个明晰的例子。罗芳伯率领一批族人在坤旬登陆,他很快就成为当地的核心,许多客家人与他联合,寻求保护避免福佬的攻击。他们在东万律地区定居,源于对祖国村社制度根深蒂固的热爱,使他们能够以协商的途径将许多小组组成联盟。兰芳公司就这样诞生了,它和三发的姐妹公司一样是中国村社在异域的忠实再现。


    在第48等页已说明,中国的村子往往包括若干族房,每个族房由一些最老最有影响力的人当领导,最有势力那一房的首领一般就是全村的村长。婆罗洲公司不是同一宗族的人组成,而是不同团体、不同小公司的联盟,每个组织各有首领。在东万律,这些首领根据团体大小称为副头人、尾哥或老大。整个公司的首领正像中国村庄的村长一样,本是其中最大的团体的领导,即首领中的佼佼者。


    我们将进一步比较公司和村社制度。像在第49-51页简单提到的,中国村庄里的日常行政管理与轻微的司法审判均由村长作主,较重要的事情就需与别的首领协商处理,婆罗洲公司也是如此。从我们政府与公司的交往史中不难看出,区长或甲必丹(尾哥或副头人)拥有行政官的权力,他们自行处理一些小事,较大的事情则向甲太(大哥)请示。比较严重的,如抢劫、命案以及政治犯罪等,由低级首领与长老组成以甲太为首的审议团作终审判决。


    在中国,审判会、行政会以及首领选举是在祠堂里举行的。公司则在称为“厅”或“总厅”的地方举行。就是说,大会厅也是最高行政所在地。在东万律,它同时还有祠堂的性质。


    这些厅在不少著作里已有所描写,兹不赘述。Veth有关西婆罗洲的巨著中,有一张东万律总厅的:平面图,不过没见他说这个建筑就是祠堂。为了特别说明这一重点,我们在第52-59等页详细讨论了中国人的祖先祭祀与祠堂,傥非如此,后面的某些论述就无法完全理解。


    公司创始人罗芳伯逝世后,与每个已故中国人一样,立了神主牌。他创建总厅,并且一直住在里面,他的神主牌理所当然就设在那里,以便继续关注他终生为之奋斗的公司利益。


    这个神主牌摆在大厅的祭坛上。每个进屋的人第一眼就能看到右斜方的牌子。选择这个地点并非偶然:前厅是首领和长老聚会以及处理公司最重要事务的地方,在那里一切都不能逃脱创始者的监视。根据中国人的看法,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不会因为死亡而中断,所以罗芳伯的灵魂一直在共和国事务中起著积极的作用。


    这样一来,罗芳伯自然而然成为公司的保护神,即公司的大伯公。这个头衔的闽南话发音是Toa-peh-kong,而荷兰人随便用来指所有的中国神袛。客家话以“大伯”或“伯公”尊称死者,兰芳公司的创始人在婆罗洲华人中,一直被称为“罗大伯”或“罗伯公”。


    在荷兰势力进驻婆罗洲期间,我们多次目睹了东万律华人对罗芳伯的崇敬。当时他的神主牌还十分荣耀地摆在故居里。任何一个比较重要的节日,公司领导都要向他的灵牌上供各式各样的食品与其它供品,由甲太率领大小头目隆重祭奠。每逢他的生辰忌日,一直以这种方式款待他:每当歉收或灾难降临时,招唤他;每当开掘新矿或准备进行其它重要事情时,通过占卜与他商议。只有最高层的人物才有资格与他密切接触。如西婆罗洲倒数第二任专员VanZutphen先生,曾由老甲太[1]向他介绍罗芳伯的神主牌。本人由于地位低微,从未得到此类荣幸。


    兰芳公司民众相信,他们的富庶康乐全赖于罗芳伯,他们的幸运与他的支持紧密相连。人们认为,“惹恼他的灵魂是拿自己的幸福开玩笑。必须始终按照他的精神和原则办事,决不要让他撤回保护。”要解释这种想法颇为不易,它对强烈的民众骚乱有很大的影响,去年兰芳公司解体后该地区发生的事件即证实了这一点。对于罗芳伯来说,还有什么比眼见曾费尽艰辛的事业毁于一旦更可悲。还有什么比眼见自己的遗业荡然无存而人民却坐而待毙更可气。尤其当新的欧洲政权以为可以利用公司堂中的这面神主牌来决定公司存亡,把牌子移到陋室,使它的身价一落千丈,与普通亡灵无异,能不更添一份愤慨。!在此我们不讨论是否有重要的政治理由必须剥夺东万律民众的保护神对他们的保佑,让他们根据自己的观点面临各种灾难。在他们看来,剥夺了神圣的保护神,就使他们陷于种种灾难中。但鉴于东万律华人保护神与它的人民之间的真实关系,我们可以相信这个措施使民众害怕保护神发怒。他们竭尽全力维护保护神的地位,所以在以往的武装叛乱中才有那么大的影响力。


    如上所述,中国乡村的审判通常在祠堂里进行,使已故者能够目睹日常生活中的这一重要部分。同样,除了由级别较低的首领处理的案子,兰芳公司对严重的犯罪案件也在公司大厅已故创始人的灵牌前审理。直到公司末日,公司总厅大门对面还摆著一张又高又大的桌子以备开庭之用。上面摆著毛笔与其它文房用具的大型仿制品,一个盛有公司图章的盒子,一个放竹签的筒子(每签代表五板)。审判时,法官把竹签投向犯人以示刑罚轻重,周围的执行者照数鞭打。不过自从我们政府与公司缔结最后条约后,公司审判制度随之改变,不消说那些用具也形同虚设了。


    上述用具源自中国官府刑堂,显然东万律公司刑堂依样画葫芦。此外,公司厅在其他方面也参照了中国官府的做法。比如在通往大院的正门之下,可以看到两边悬挂著大竹板、皮鞭以及一些红、黑色的状似钟乳石的宽沿帽一所有这些属于中国刑吏装备的组合,正如出现在中国大街上的官僚随从的全副行头,中国刑堂普通的刑具:竹板与皮鞭,就是大官出行时威赫百姓回避的工具。但我们估计对于共和国性质的兰芳公司首领来说,这些工具只是一种象徵意义而已。我在居留婆罗洲期间看到,每当专员到东万律首府,他们总是隆重地使用这些工具为他鸣锣开道。他们还模仿中国官府的做法,在厅的正门前列队持铳,当来访者进出公司总厅时,按照职衔高低鸣铳敬礼。


    在告别东万律“厅”的司法议事处与它的大伯公之前,我们必须提醒各位对兰芳公司的两位保护神可能造成的混淆。除大伯公之外,还有一个神像长年累月挂在内厅背面的祭坛上,它就是在中国到处受供鼎鼎有名的战神与财神关帝。有关他的来历,我们已在别处做过详细论述,这里恕不重复。[2]在农历每年的正月、五月和八月十三,由甲太率领公司总部向它的祭坛庄严祭奠,通常是用全羊和全猪。在分别祭祀两位保护神的典礼上,甲太总是荣幸地充当公司总祭司的角色。在上供的日子里,各区各村的首领都尽可能到首府现场参加。如果需要这也是在两位保护神的关注下任命新头人的好机会。[3]


    所以,我们从中华民族根深蒂固的宗族精神里,从中国人习惯于聚集在某个有影响力和经验丰富的同乡族人周围的倾向中(这种倾向也许与这个民族本身一样古老),追寻到婆罗洲公司制度的本源。各位可能还记得兰芳公司的建立者,也就是第37—38等页所说的那些客家人,他们始终以团体的方式渗透到异族土著居民中生活,因此几百年来必须武装自己对付那些奸诈敌对的集团,只有坚守牢固的宗族精神的人才能在充满仇恨的生存斗争中幸存。可以说,中华民族伟大的团结合作精神的发展,在客家群体中表现得最为明显。


    如前所述,这种精神在村社自治中表现得最为强烈。我们把中国的村社看成是寡头政治共和国,在那里长老、乡绅根据民众的意愿管理公共事务。他们的权力借助于孝道,这是每个中国人自孩提时代起就被灌输的对父母、长辈的无比尊敬和顺从。现在让我们研究中国村社的再生物一婆罗洲公司制度是否具有相同形式的特徵。


    的确,婆罗洲公司同样是名正言顺的寡头政治共和国,地位较低的成员没有直接发表意见的机会。只有任命新的村长时,所有有关人员才能平等地表达自己的意见。无论哪个地区,总是那些有钱有势的人物左右普通老百姓的意愿。有时他们通过选举任命区长,从各区长中选出一个出类拔萃的人当整个公司的首领。一般地说,那些头面人物对公司行政事务有很大的影响,他们经常需要公司的支持,而公司也完全依赖他们的支持。几乎所有重大问题曱太都得与较低一级的首领商量,整个管理最终还是必须徵得大部分居民的同意。


    本书第一章《兰芳公司历代年册》所介绍的东万律状况也证实了这一点。从第16页中得知,该地区散处的各个村落,也就是公司领域的各个比较重要的组成部分,都有一个副头人,村落中的每个团体(小组)都有一个不食禄的尾哥或老大。他们不是由上级任命,但绝对根据民意产生。正如第一章第23页所说,由他们与另外一些更有地位的乡绅共同推举公司总首领。[4]


    在1822年我们政府的千预破坏了公司政体的纯洁性以后,各区长的任命才由荷印政府准许和认可,并冠之以“甲必丹”头衔。这个政治变更使甲太对人民选举的左右力增大,他在确认甲必丹人选上成为公司方面的当然顾问,同时又做为政府意志的代理人来参与选举。在后来的岁月里,他的势力如此膨胀,以至于低级首领的任命完全操纵在他手中。


    战争之后,三发王国的华人公司已成为昨日黄花,只有兰芳共和国因为忠诚于荷兰人得以保持原状。1857年1月4日荷印总督针对兰芳公司与政府的关系做了决定性规定,婆罗洲专员于同年4月30日用所谓命令书又做了进一步的界定。当任甲太刘阿生(1848年通过正常选举产生),被改革后的条令确认为公司首脑,在专员的直接监督下工作,并有任命区长和村长(甲必丹和老大)的权力,但必须经过区政府领导的确认。所以,至少在理论上,对公司事务中的民意的绝对影响力是致命的打击。此后甲太就成为我们政府在公司的代理人,他首先必须对我们负责,注重政府的方针政策,而不是民众意见。因为甲太代理我们的权力,他很快取得一种举足轻重的影响力,在公司管理中完全排斥其他首领的作用,似乎将这个共和国当成他的私家天下。低级首领只是甲太的臣仆,甲太就像本国的君主,而君主的权力只受到我们政府的限制。


    虽然在区长和村长的任命上民意完全被正式地排斥了,但事实上直到该公司解体时,还是保持原先的民主原则,人民的共和精神并不会由于政府的规定而化为乌有。所以,如果刘阿生想保持对自己人民的权威及整个地位,一定不会事先不徵得民众的默许而任命一个区长或村长。1857年冒犯民主特权时所面临的强烈反抗,使他明白该怎样做才适当。从《东印度殖民地政府报告》中,可以读到有关当年事件的记载(见第28页):“这位甲太与反对政府体制改革的各种阴谋进行了无数的斗争,他的威严防止了公开的反抗,并且无需我们政府提供军事援助”。


    再回到原来的公司制度,即其纯洁性未遭我们政府破坏之前的公司制度上来。公司的高级首领与中国的村长相似,完全取决于公众的意见。Veth教授说得对,如果公司首领有所越权,就可能遇到民众运动,遭受罢免。[5]一个有力的例证是第14页提到的曱太刘台二,民众认为他多次与荷兰人勾结,结果被捕免职。第二个例子是TiangPing.在1850年的邦戛(Pamangkat)之战后,他作为大港的代表,率团到巴达维亚向政府表示公司愿意投降。返回打劳鹿后,他的部众将他赶走,因为他们指责他将公司出卖给荷兰人。他本人多次和我谈起这件事。


    然而不要因此得出结论,认为公司首领的权力只是一种表象。相反地,长期以来,孝道贯穿在中国人的整个生活中,只要有中国人的地方,孝道就主宰一切。人们深深意识到不听从首领的指挥,就不能团结,而团体的分裂将给每个人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这使得受民众信任的公司首领,与其说是人民的代理人,不如说是人民的主人。我们已在第49-50等页详细讨论了中国村长的地位,他们就是公司首领的原型。想进一步了解这一点,请再看上述几页。


    公司首领再三强调对父母长辈尽孝道的重要性,一个明显的例证是对父母行凶将被处以极刑。在1853年的《荷印杂志》(第2期,第288页)上可以看到一份谴责婆罗洲华人的公文:1848年10月,邦戛有一个十二、三岁的少年被指控毒害母亲未遂。他被活埋到脖子,然后用石头砸死。在中国,为了维护孝道人们不惜施行严厉的刑法。清朝法典《大清律例</a>》第二十五、六卷规定:企图对祖父母或父母行凶,或殴打未致死者斩首,致死者凌迟。第二十七卷:咒骂或诽谤祖父母或父母者,若受害者举报,处以绞刑等等。


    在我们政府与公司接触或冲突的历史中,有关公司首领权力的明显证据不胜枚举。无可置疑,正是这种权力,使这些联合共和国在1850-1855年的战争与动乱中没有丝毫不和。大港总厅倡首发难,各公司成员万众一心,全力抵抗荷印军队。尽管他们一次又一次地失败,却依然团结在首领周围。首领成为荷印政府悬赏捉拿的要犯,仍不能使民众离开他们以避免由于双方力量悬殊而造成的战争恶果。至于东万律,精力旺盛的刘台二甲太在1820-1840年我们的统治充满危机的年代,完全有办法制止下属反抗我们。公司首领的权力从未像刘阿生那样达到登峰造极的地步。1850年华人战争开始时,这个引入注目的人物刚刚得到正式头衔,就能使该地区民众严守中立。在当地,他被看成族长,大家把最高权力委托给他。虽然势力强大的大港一直想拖他下水,当专员书面命令他支持政府时,他竟能鼓动东万律居民拿起武器对付自己的同胞(参阅第25-26页)。可以设想,他这样做不是出于对异国统治者莫名其妙的好感,而是他从一开始就意识到反抗强大的荷印政权注定要失败。不管民意如何,做为首领,他必须豁出生命与地位,避免他的人民卷入一场根本无法打赢的战争的灾难。


    想想刘阿生的影响力:虽然公司内部有一个强硬的主战派大声疾呼援助正处于危难中的同胞,却不仅没有发生反抗他的内乱,反而能让自己的公司兴建堡垒对付那些同胞,用武器守住边境四年之久。甚至在1854年下半年,指挥部众将我们军队赶过东万律北境的六、七千大港民众全部缴械,并捉获他们的首领。在与我们军方商谈之后,尽可能让大港人回到原地区。我们的将领从一开始就意识到,必须捉获各公司首领,对他们的处置也特别严厉。可想与我们对抗的公司首领的影响力并不亚于刘阿生。


    大港公司不用严格的刑罚来维护公司首领的地位,也证明了首领的势力。他们只规定如果下属打上司,犯人将被押到市场宣布罪行,并用竹板鞭打一顿。[6]如果公司首领的权力是靠暴力取得的,换句话说,要是他们是暴君,对犯上作乱的下属就不会那么便宜从事了。


    我们缺乏应有的史料,可能永远不会再发现新资料以资了解1855年以前的公司首领对民众的态度了。但1855年以后,刘阿生还有三十年时间在荷印政府的直接监视下领导他的公司,他的立场可以做为以往公司首领的例子。关于此人,在坤甸与巴达维亚的档案馆里有许多资料,很遗憾目前我们不能利用那些宝藏。读者只好暂时满足于下述从坤甸找到的简略资料。


    1855年的华人战争之后,除东万律之外,婆罗洲所有留辫子的移民都处于我们的直接统治之下,华人区经常发生暴动,有的甚至比较严重。但在东万律,幸亏刘阿生的影响力,治安从未受到大扰乱,不必采取严重的措施。征服大港的Andresen中校也是西婆罗洲的最高民事兼军事长官。在他向Kroesen少校移交职务的备忘录中说</a>:“甲太是特别值得推荐的人。他循规蹈炬,以令人称道的方式治理这个地区。他对华人拥有无限的权威,成功地进行我们政府所要求的某些必要的改革。两年来。,他多次证明了自己对政府的忠诚。只要由他当首领,东万律可以高枕无忧地交给华人首领自行管理”。


    只有一个具有无限权力的人,无须荷印政府的任何支持,能够完全控制1857年因反对某些税收与政府规定的公路劳役而在东万律组织起义的秘密会社。只有这样一个人物能够消灭帮会组织,这个组织的形成是由于1874年南吧哇国王向华人农民征收某种地租,甚至连我们自己的一个首领也参与其事。在实行营业税后,婆罗洲西部反抗四起,引起严重动乱。多亏刘阿生的作用,东万律一带平安无事,几乎未给我们政府添任何麻烦。1879年,一支小小的特遗队就足以将反抗扼杀在摇篮中。在东万律,从未发生哪怕最细微的麻烦,可以使人怀疑甲太对民众的绝对权威。


    看了上述对公司首领地位的叙述,读者可以自我评判VanRees先生《打劳鹿》一书中的夸张描写:“如果在一开始就能控制一些首领一这个社会的独裁者的肆无忌惮的霸权主义与他们根深蒂固的罪恶,即不择手段地使用暴力恫吓民众,那么我们在打劳鹿很稳定的政策与慈父般(!)的政府很快就会引起别的地区的信任,不需再流血牺牲,我们政府就能取代公司政权” (第145页)。这是多么不符事实的谬论,公司首领实际上只是一些代理人,甚至可以说是极具共和倾向的民众的工具!在那本书第36页可以找到另一假想:“矿业联盟的政权,本来是为了单纯的行政管理而建立的,但我们看它不知不觉地插手别的团体的事务,利用优势进行扩张,使用暴力强迫入伙,甚至将统治扩大到市民与农夫头上,向他们徵税、颁布条规和法令。因为这样的霸权行为必须靠物质力量做后盾,所以首领的住宅逐渐造得坚固,像堡垒似的有护墙,由最勇敢的矿工守卫。”这又是一派胡言!读者可以自辨真伪。这里我们只要指出,公司首领的住宅,即所谓厅或公馆的加固,并不是为了保护公司首领以防止同胞的叛乱。包括VanRees先生在内,谁都不能从整个公司历史中得到只言片语的暗示,哪个首领有过此类意图。[7]他们构筑栅栏是为了预防马来人与戴雅克人的突然袭击;在与别的公司发生战争时,保护公司的金柜、文件和印章;最后一个重要目的是为了在遭到附近的敌人尤其是戴雅克人的威胁时,作为民众的避难所。这些护墙工事与广东,福建各地大村落四周的设防完全没有区别。就如第61-62等页说过的,上述两省村社或村社联盟常常武装械斗。此外,到处都是乱民盗贼烧杀掠抢,人们通常会在陡峭的山头垒一座石围墙,供危机时村民率同妇孺财物避难。我们在别处[8]叙述过在福建历史上建造堡垒的目的与用途,它就是客家话与福建话中的“山寨”。


    我们必须回到政府干预以前的公司制度,以便再指出它们民主共和思想的特点。“公司”之名表现了地道的共和主义思想,意思就是“公共事务的管理”,所以有时也指大商业集团。但是做为婆罗洲政体名称的“公司”,是指“管理公共事务的联合体”,换句话说,也就是共和国。“司”的意思除了管理,也指管理者,监督者,某些事务的最高监督者。所以在爪哇及其它殖民地,华人首领也称作“公司”。但是Veth先生在他那本名著中所引用的Horsfield先生的观点是不恰当的,他认为“公司”不是矿业联盟的名称,而是各个联盟首领与管理者的头衔。[9]兰芳公司首领原来的头衔,也有力地证明了这种纯粹的共和精神。总首领称“大哥”,公司所属各个不同团体的首领称“尾哥”,南吧哇区长的头衔是“二哥”,乡绅简称“老大”,不存在任何具有丝毫霸权主义色彩的头衔。“甲必丹”、“甲太”这类舶来式的称呼只是在后期才流行。在南吧哇地区,甲必丹的称号是受马来人的影响悄悄流行起来的,其它地区则是由于我们政府的推广。关于“曱太”的称法,起源有些奇怪。据第70页已提到的,公司首领原是最主要的区长,即甲必丹,马来人称之为“老曱必丹”,KapitanToewa.[10]福佬和闽南人显然把Toewa当成闽南话Toa(“大”)的音,将甲必丹与大结合,成为“甲大”,这个称呼一直在福建华人中使用。到客家话里,“大”发成“太”的音,“甲大”就成了“甲太”。客家人与荷兰人此后一直沿用这个称呼,成为正式的名称。


    兰芳公司首领们早期头衔的称法,已有力证明了上述公司共和式的平等精神。我们某些同胞与华人社会有相当密切的接触,可以更清楚地证明这一点。VanRees在这一方面说得好:“他们的民主型的平等如此普及,我们可以看到各个阶层的人平等相处,一个首领可以与最穷的苦力共同进餐……在日常生活中,华人不分等级地位。”[11]早在1818年,我们的三发民政长官Muller先生访问打劳鹿时,就体验过这一点。Veth如此托述:当Muller在总厅里写字时,一伙老百姓非常不客气地挤进来。为了避免他们的打扰,Muller叫人在门口围上绳子,这使那些顽固的民主分子极为愤怒。[12]


    我在东万律地区也多次目睹了首领与民众之间的民主关系。即使是地位最低微的人,也能随时去找任何首领,包括甲太。在路上邂逅时,那些农夫或苦力不会对首领表示特别的谦恭,只是随便打声招呼而已。在旅次客栈,普通人与首领平起平坐聊家常,首领决不会为此感到丝毫不快。总之,在任何地方者可以看到民众对首领既尊敬又随便的和谐关系。只要对孝道在华人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与共和式村社机构有相当的了解,就;全可以解释这种表面上显得不可思议的关系。


    这种既尊敬又随便的态度,在我们殖民地的所有华人身上都能看到。所以,见过爪哇的福建新客的人一定会注意到,这些福建人虽然很容易接受他们首领的领导,但还保持一种相当直率的独立感,这个独立感正是以怱略对首领的礼貌与尊敬来体现的。我们所任命的华人首领当然完全理解新下属的性格,他们明白这些很孝顺的人其实既恭敬又顺从。但是这种态度却让许多荷兰人受不了,因为我们被驯服。奴性的爪哇人惯坏了,我们已习惯于要求所有外国人卑恭屈膝。毫不奇怪,这种由极端民主的村社政体养育出的纯朴农人的天然态度始终不被接受,反而被讥为野蛮粗鲁。


    很可惜,在荷兰人的影响下,爪哇的华人新客很快改变了本性,学会了当地人的奴颜卑膝一这样一来,自然也被归入胆小鬼一类了。但在婆罗洲,没有天生合掌鞠躬的爪哇人,有的只是占人口大多数的自尊的马来人与大地之子戴雅克人。在那里欧洲人完全不在乎老百姓的恭顺态度,因为根本没有这种习俗;在那里客家人与福佬可以对他们独立的不拘形式的民主泰然自若、自行其是;在那里他们就像美国人那样证明了对外表的“满不在乎”是共和主义的自然产物。


    VanRees先生认为华人主要的特点是“奴性”,对此我们要提出最强烈的抗议。产生这种说法的原因是:在一次到打劳鹿的旅途中,VanRees先生投宿一个华人家庭:主人按本民族的好客习俗,盛情招待客人茶饭。此后VanRees先生竟然敢发表这样的看法![13]在别处,[14]该先生还发现了一种被他讥为婆罗洲华人的,可爱,,特徵,及上面已被我们斥为无稽之谈的所谓华人对凶神的崇拜。根据VanRees的说法:华人祭祀凶神唯恐获咎,而完全怱略善神,因为后者不会为害。试想有人一本正经地拿康康舞[15]来证明一种无稽之谈是怎么一回事!我们深信,任何比VanRees先生多了解一点婆罗洲华人特点的荷兰人,都会驳斥这种说法。


    不管说华人卑恭屈膝,还是怯懦奴性,VanRees先生信笔涂鸦之余,难免时常自相矛盾。就在《打劳鹿》一书中,他发表了上述有关华人卑微个性说法后,马上出现截然相反的叙述(第143页):“我们的士兵不允许从身边经过的华人不脱帽、或碰触他们的身体,这是很自然的事。对于一个被征服的民族来说,这不算什么过分的要求。然而,人们时常可以看到,一些悠然自得的华人盘坐在大街中央,抽著烟斗,毫不介意打身边经过的欧洲人,倒是后者必须小心翼翼地绕过这些漠然无睹的懒汉。”在此,读者不难想像华人的表现恰恰与卑贱相反!但是,只要我们的军队在华人区呆上足够长的时间,无疑会好好教会华人如何奴颜卑膝,正如我们在爪哇所做的那样。[16]


    * * *


    如果读者仔细阅读了上述有关中国村社制度的探讨,我们相信,他将会承认这个制度是中国人民自由的保障,是他们抵制官吏和当局压迫的屏障,是危机时期的支柱。一言以蔽之,是他们社会生活的基础,失去它个人就无法生存。此外,读者还会发现,对于缓慢而不懈地移民异乡的客家人来说,村社制度长期以来就是他们赖以与敌对的原住民进行斗争的依托。所以,毫不奇怪婆罗洲的客家人始终如此挚爱他们的公司。公司就是他们在中国的村庄,因此当他们察觉到荷印政府企图从根本上消灭他们的组织时,必然会全力以赴奋起反抗。


    正如Veth教授详细描述的,直到1850年,我们与公司交往史的每一页无不体现出这些共和国试图与荷印政府和平共处的愿望。为了实现这个理想,他们情愿向殖民地政府交纳比中国官府重得多的各种苛捐杂税。这种经济负担是我们政府加给公司的,每当政府力量薄弱时,华人就逃避它,尤其在1850年以前,我们在婆罗洲西部还没有真正的统治权。但不要忘记,另一方面,就像那位十分能干的殖民地领导Muntinghe在1821年的报告中所写的:“我们政府的官僚每次只是居高临下地发号施令,只是宣布自己有最高权力颁布新法令,要求华人服从。不与新下属做任何事先商量,就颁布新的税金和人头税。他们似乎完全没有考虑到这些法律条文是针对人的,而那些人与自己一样,也有普通人的动机和行为。因此他们怱略了这种居高临下的命令并没有令人臣服的力量,也没有什么善行或报答的许诺,保护的表示,使人能够产生好感。鉴于种种弊端的存在,可想那些法令施行的结果与效果。”[17]然而,我们的结论是:公司从未拒绝承认荷印政权。只有在血洗邦戛之后,华人才意识到殖民地政府竟敢做连任何中</a>国皇帝都不敢做的事,即消灭他们的村社自治,他们这才万不得已武装起义抵抗荷兰人。民众理所当然会产生这样的想法:荷兰人针对的是他们的村社自由,他们面临的必然是暴政与盘剥,特别是因为在以往与政府的所有协议中,苛捐杂税就是主题。


    在中国,村社联盟是习以为常的事。长期以来,做为一个永不停止的移民洪流不断与其他族群进行激烈的生存斗争的客家人,就在很大程度上实行联盟。在动乱或与共同的敌人斗争时很容易结盟,主宰全体男性公民的村社首领理所当然大都成为联盟的首领。婆罗洲公司完全依照这种方式,在面临共同的敌人一荷兰人的威胁时,暂时抛弃所有的旧恩怨,联合在人数最多力量最强的大港公司周围。


    在东万律,有些人对兰芳公司的存亡极为担忧,立刻组成一个有力的主战派。正如我们在第82页已经说过的,算是我们的运气,他们到底敌不过刘阿生甲太的影响。而刘阿生可能已得到一种口头许诺:只要他站在政府的立场上,就可以保证兰芳公司的安全。此后,大港与它的同盟十五分、连结[18],用各种比我们简陋得多的武器捍卫自己的独立。1854年7月25日,为了使我军无法在该地区立足,他们甚至将打劳鹿首府化为一片火海。繁荣的砂令嘶(Selinsi),拉腊,Warangan的村落也成为献给村社自由的火祭坛。为了把敌人逼入困境,他们把当地变成一片废墟。当军队被驱散,首领被囚禁,堡垒被拆除,粮食被耗尽后,他们甚至以秘密方式坚持殊死斗争数月之久。他们试图通过秘密会社将人民联合起来,重新反抗可恶的荷兰人。然而,这一切都是VanRees先生《打劳鹿》一书生动描绘的,希望它能够符合事实。在这里,我们著重探索婆罗洲华人顽强反抗我们政府的根源。可以说,最主要的原因是华人对村社自治的热爱,而这个原因从未有过适当的解释,也从未被特别关注。


    就如第42—44页详细描述的,那场激烈的保卫战表现出来的极大勇气是客家人长期大规模移民经历所形成的结果。VanRees先生也承认婆罗洲华人的这种特徵(虽然他在别处也有特别指责他们胆小如鼠之类的自相矛盾的话)[19],但他对华人勇气的解释与我们迥然不同。他说(第69页):“原本从事商业与手工业的民族,环境对其中某些独立族群的尚武精神的形成有一定的影响,这种精神是其他中国人所没有的。持久而沉重的露天矿区作业与首批移民节制的生活方式,使他们产生了更孔武有力的后代。随著财富的增加,他们逐渐形成对失去财富的担心与保卫财产的勇敢。”可惜,这个论调是想像力丰富的产物,根本经不起考验。首先,在婆罗洲子承父业的矿工只是非常特殊的例子,而不是普遍现象,所以他们并没有培养出更健壮的后代。几乎每个掏金者在或长或短的时问后都会回到中国,别人就会代替他的位置。而且,事实上在荷印出生的土生华人,身体都比新客孱弱。VanRees先生的理论注定要破产,无需做深刻观察就可知道这个众所周知的事实。再说,财产的增加可以壮胆,也是闻所未闻的奇谈。相反地,被普遍接受的公理是财富与舒适的环境会削弱人的勇气与精力。但Sganarelle也说过:“这些都改变了!”有趣的是,VanRees在下面不到十行的地方又自相矛盾地说:“华人市民的堕落是财富、舒适的生活以及越来越多的伤风败俗引起的,它腐蚀了华人原先独立的生命力。”但愿VanRees先生的战争史不像他的民族学谬论那样可悲。


    令VanRees先生扫兴的是,建立公司的人们原本不是从事“商业与手工业的民族”,正如在别处已清楚说明的,他们是勤劳刻苦强壮的农家子,Cato和Plinius曾写道,这些人“是最健壮的男子,最勇敢的士兵,最守本分的百姓”。[20]古罗马人公开宣扬的真理,对客家人也同样适用。巴达维亚军事部严重违反事实,甚至可以说诽谤了华人。他们在1850年8月9日备忘录中(旨在提供Sorg中校远征邦戛作借鉴),有如下记录:“要设想这些人的道德是甚么,先得考虑到他们原是中华民族中的败类,对他们来说没有甚么神圣的东西,所有的一切都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服务。这种看法可以作为处理华人的准则。”[21]如果最高当局不那么仇视华人,并稍加理智地考虑一下,就很容易得出下列结论:他们能建立一个有秩序的国家机构,制定法律条文,进行稳定和平的统治,这样的人怎么可能是社会败类。正如Veth教授根据了解事实的人的话所作的论述:在这里,所有权比在文明社会更受尊重。[22]他们不可能是“没有甚么神圣的东西”的人,因为他们一直为了共同的事业表现出令人钦佩的奉献,以至政府不得不与公司进行三十年的对等谈判。也许当局故意混淆黑白,是为了鼓励军队无所忌惮地打击那些所谓的败类。傥真如此,这个备忘录算是达到目的了。[23]


    但是,中国至今尚未学会将社会败类赶到别的国家。那些送给我们的年轻农夫,与我们自己的农夫一样不是社会败类。他们大多数能读写书算;他们强壮,健康、节制、营养良好;他们非常勤劳,并渴望以劳动谋生。假使这样一些人是社会败类,先到我们殖民地的华人就不可能热情接待帮助他们。所以,希望今后不再有人以这类谬论来评价华人的个性,希望不再有人重复VanRees先生后来著作中那种:“婆罗洲华人既不尊重同胞也不尊重自己”的论调![24]


    推翻三发公司后的三十年经历,清楚地说明了这种指责的无理。除了比较严重的政治动乱之外,那一时期,总共只有两个副专员和三个巡察员,每人带一小股警察维持三发王国广大华人地区的日常治安。当时在东万律,刘阿生的个人影响就足以做到这一点。若是为了对付社会败类,无疑必须使用其它的管理手段才行。别以为那些地方的治安只是徒有其名,他们的管理十分有效。Kater先生终身在荷印政府服务,前后担任过从小到大各种职务,他在1882年4月8日做为华人区专员的退职演讲中,特别向他的继任者VanZutphen先生介绍,该地区的治安和秩序一点都不亚于我们的祖国荷兰。


    根据我们在婆罗洲与华人三年密切接触所得出的经验,我们严正抗议DeHonder教授在二十一年前对华人所发表的污蔑言论。[25]他认为:“华人贪财、狡诈的天性在婆罗洲也丝毫不改,他们总是不放弃任何可以发横财的非法手段。”不!那里的华人决不是这样的地痞、流氓。只要问问那些法官,官吏,所有了解婆罗洲真实情况的人;只要看看审判统计一如</a>果那些指责还算属实,则统计所显示的内容与上述看法完全相反。根据官方的《荷印司法统计》刊载的婆罗洲西部记录,在坤甸,Sintang、三发和打劳鹿地区被判刑的外来东方人数据如下:


    1873(年)………………………………..23(人)


    1874………………………………………..25


    1875...……………………………………...48


    1876………………………………………..24


    平均每年三十个犯人。


    按照政府报告的外来东方人口数据:


    1873(年)………………………………..26,730(人)


    1874………………………………………..26,585


    1875………………………………………..25,889


    1876………………………………………..28,218


    即年平均人数26,855,与上述罪犯的比例是:每895人中有一个犯人。所以婆罗洲华人比土生华人守法,比欧洲人更守法。下列数字是根据全荷印刑事起诉数据所作的统计:


    外来东方人 欧洲人


    1873(年)……………491(人)………229(人)


    1874……………………501………………200


    1875……………………501………………164


    1876……………………483………………248


    即平均每年有484个外来东方人被起诉,210个欧洲人被起诉。再看政府报告的总人口数据:


    外来东方人 欧洲人


    1873(年)…………327,931(人)…....34,063(人)


    1874…………………338,498……………34,212


    1875…………………344,543……………34,750


    1876…………………343,973……………35,385


    即年平均外来东方人数是338,736人,欧洲人是34,602人。也就是说,每686名外来东方人中有一人被起诉,每165名欧洲人中有一人被起诉。所以,在整个殖民地,欧洲人的犯罪率是外来东方人的四倍多,在婆罗洲地区是五倍多。[26]华人移民只是由普通的农民阶层所组成,我们政府却从不为那些年轻华裔的教育负一点点责任!所以荷兰人最没有资格将自己殖民地上的华人斥为败类![27]加利福尼亚司法统计也很能说明华人的优点。著名的汉学家WellsWilliams于1879年9月10日在萨拉托加(Saratoga)为“社会科学协会”做了一次演讲,其后以《中国移民》为题出版。他说:“在加利福尼亚的95,000华人中,1877年有198人被送进州监狱,同时有347个白人坐监。在十二年里,有711名爱尔兰人和750名华人进监。但是爱尔兰人的成人人口是35,000,只有华人的三分之一”。


    也许又离题太远,让我们再回到华人对他们村社即公司制度的热爱这个主题上来。可以说它是对抗我们政府的所有自卫战的力量源泉。无疑,出于对公司制度的挚爱,东万律华人在兰芳公司解体后立即开始武装暴动。这次战争的优势完全掌握在政府手中一华人完全应该明白,并且也确实明白这一点一首先,在从前的公司战争中,我们已显示了威力,甚至达到了顶点;其次,我们完全了解当地的政治状况与地理环境。由于已故的刘阿生管理有方,这里的道路良好,连我们的大炮都能通行。苛捐杂税并不是他们暴动的起因,这些税收在该州其它华人区也同样实行,而且东万律人先前已交纳了许多年,其利益的一部分归我们政府,一部分归公司所有。但是,一旦政府宣布取消公司自治权,消息马上震动了整个地区,造成十分不安的气氛。到处设置堡垒,两个巡察员被杀,要从爪哇派一支庞大的军队来,西婆罗洲的民政要改成军政。在华人被征服前,凶狠的戴雅克人血洗了无数华人村落,掠杀了手无寸铁的人民。无论如何,在今后好些年里,我们需要一支强大的军队驻守当地,新的反抗随时会爆发一这就是最好的明证,客家人不能容忍他们的村社自治被随意践踏。


    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也与客家人崇拜的村社自治关系密切一当独立的公司制度被荷印政府取消时,婆罗洲的华人人口随之消减。可能还有其它种种因素造成人口减少,但剥夺华人自治权无疑是最致命的一击。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傥若没有宗族精神的激励,婆罗洲华人移民就不会有这种发展。人类有如森林,独木孤林也许可以在僻静的地方成材,却难在严冬或风暴中存活,所以树木往往相依为命,形成广袤无垠难以绝灭的大森林。客家人团结在一起,如同在一个祖国一样互相保护、互相支持,在社会生活中人人公正平等,合作互助使他们的人口不断增加到前所未有的程度。正是联合的倾向创造了婆罗洲公司,并在公司存亡的最后时刻激励他们为之奋斗。它使每个成员能够从这个社会中吸取一种自身从不具备的力量,使在中国的家人亲戚可以放心前往异国他乡,不必担心找不到他们亲爱的村社组织一这个始终保障每个人日常生活的社会机构。因为公司与它的近亲一中国村庄一样也有那种伟大的合作互助精神,[28]这一点我们已在第61等页特别介绍过。所以,一旦我们政府剥夺了他们对未来的保障,新客人数必然随之减少。换句话说,就有相当的人口回流中国。


    有关华人人数,本世纪初仅东万律就有20,000人(见第13页)。据《殖民地报告》所载,1849年整个西婆罗洲有49,000华人。按Veth偏少的估计是,1854年有48,000人(见第一卷,第314页)。根据《政府报告》,1856年全州华人减少到23,778人。此后这个可怜的数字就算有所上升,也不会超过一、二千人。人们往往过分强调人口减少是由于有经济价值的金矿源枯竭。是的,好多年来它一直是个老生常谈</a>的话题。不过,人们对于面积等于全爪哇、相当于四倍多荷兰的辽阔的西婆罗洲,只有一些极为肤浅极为欠缺的认识,上述说法不可一概当真。何况所谓的矿源枯竭恰与公司解体同时发生,未免太凑巧了。不是公司的解体直接导致了矿业的衰微。只要想想,在独立的公司制度下,华人交纳的税金不是流向外国统治者的无底国库,而是保存在一种相当健全的股份制财库中,绝大部分用以扩建周围的矿场,并给保护下的小型私营矿业经济援助。所以,公司的消灭使人民永远失去了他们唯一的不可缺少的借贷者。矿业经过如此沉重的一击,必然造成人口外流。


    想证实人口减少的主要原因,请翻翻最说明这个问题的政府报告。根据1856年的《殖民地报告》,当年炉未发生矿工骚乱,“他们不满于失去往日的独立”,在4月(6月。)11日夜里(即公司被推翻将近一年),袭击了我们的驻军,Mekern少尉和一些士兵阵亡。作为报复,很多华人被处决放逐了。后来,逃亡者被告知可以安全归来,但还有不下三百人逃往沙劳越。1859年《政府报告》(第9页)刊载,许多矿工抛弃他们的企业,并且华人新客到婆罗洲的趋势始终不见起色。


    我们不清楚政府推行的是哪个政策:是要让世界上最勤劳民族中最勤奋的族群开垦婆罗洲广袤无垠的处女地呢。还是让如此棘手如此顽抗的华人逐渐消亡。[29]傥是前者,则取消公司是一个政治错误;若是后者,那算是达到目的了!


    曾经十分繁荣的三发、坤甸华人区已不再是人丁兴旺的矿区了。公司战争结束后,当地变成贫穷的农业区,人烟稀少,鸡犬不闻,矿业凋零。人们在贫瘠的土地上流血流汗,只能换来艰苦贫困的生活。他们迫于无奈才从事农业,因为他们早已明白,所谓的婆罗洲沃土充其量只是一个梦想而已。按照西婆罗洲华人区的实际情况看,只有消耗大量人工并勤施肥料才能得到很一般的收获。难怪在公司自治被政府取消、联合矿业被停止后,华人还是回到故乡肥沃的土地上耕作此留在异国务农更好些。再者,在他们眼里,婆罗洲从没有给予他们有法律保障的土地权。综观一切,不难理解华人为甚么会离开婆罗洲。


    关于最后一点,这里还要略加说明。我们已经若千次强调过,那些来荷印殖民地寻求生财之道却只能从事农业生产的移民,与全体中国人民一样,受到一种很特殊的民族个性的支配影响:他们深深意识到每个人都有传宗接代的义务,以使神圣的祭祖活动香火不中断。这个奇特的观念不仅在该民族所有的风俗习惯下留下烙印,而且成为清朝许多法规的主题。它使得中国人不只为自身劳动,他们终生都不断在为子孙后代奉献,即使子孙根本还没出世。


    支配中国人行为的这个重要因素,本书兹不赘述。读者只要知道它的存在,就可以明白为甚么地产和可继承地产是每个中国农夫的最大目标。的确,有甚么比祖传地产更合适留给子孙后代。然而,婆罗洲华人在何处可以为他们的后代建立永业。我们在上面曾试图阐释,祖先的村子就是个人的生命源泉!他的全部亲友都在故乡,侨居异域时的思念,愿望与努力的对象就是故乡。就在那个地方,用经年累月辛劳勤俭节省下来的几片银钱,很容易能买到一小块可以传给后代的±地;在那个地方,政府会给一切地产所有权一种书面保证;还是那个地方,紧急时刻整个家族共和国为了自身与子孙后代的既得利益会团结起来共同捍卫,必要时还会拿起武器武装自己。所以,婆罗洲的土地对他们来说算得了么!在当地,当局并不发所有权的书面保证,而把全部的土地所有权交给那些微不足道的野蛮的马来君主。他们必须从那些人手中获得法律保障,可是那些人在半个多世纪以前还是以海盗为业,只会掠夺压榨自己的臣民。归根结底,在那里没有村社共和国可以保护一代代的继承权与所有权,并可在必要时拿起武器自卫。毫不奇怪,婆罗洲华人农民只要不放弃回归祖国的希望,就尽可能竭尽地力耕作。而现在,农业既然已是大部分移民的归宿,回国的人潮就几乎与来荷印的移民相当。


    在此应该提出一个值得公开探讨的问题:西婆罗洲的农业发展始终和华人的永久定居与土地的法律保障有密切关系,否则只是一种幻想而已。据我们所知,从来没有人认真调查或探讨过这种关系。更可悲的是,对婆罗洲社会的研究至今依然是一个空白。


    所以我们就长话短说。公司的解体以及由此造成的人口减少对婆罗洲的繁荣和发展是致命的一击,也许这一损害已万劫难复了。引人注目的是,荷印政府对待公司,与满清王朝对待村社制度的政策形成鲜明的对比。在我们殖民地,仅仅面对五万华人就把公司视为统治的最大障碍,并以武力公然强奸民意解散公司。与此相反,在两个半世纪以前征服整个中国的鞑靼王朝,由于我们已在第60—61页解释过的原因,将维护这种制度视为政府的主要原则,在全国范围内承认村社自治,并使之合法化。结果是,我们的政策导致一场殊死的保卫战,它使生灵涂炭,耗资无算,把成千上万勤劳的人民赶出国门。但满清政府的政策正是满清王室稳坐江山、借以统治占世界人口四分之一的中国长达二百五十多年的保证。可以相信,如果我们的殖民当局面对的也是千百万这样的人民,可能也会化不利为有利,从根本上保持公司的独立。何况爪哇人的村落独立也时被允许的,当局甚至用法律来保</a>障其延续。无论如何,可以肯定的是,一旦有大规模的移民潮再涌入我们海外殖民地渺无人烟的荒原,结果需要一种新的管理手段时,我们就必须向鞑靼王朝好好求经了。


    因为很可能远东的民族迁徙尚未结束。据Von Richthofen统计,中国人口总数不下于四亿三千万。[30]这个可怕的人群,尤其从最近这些年迁往满洲里,西藏、越南的移民看,是不可抑制地膨胀。刚才已说过,自远古以来,神圣的家族组织就以一种强大的助力支持它。移民暂时还可以在中国国内找到出路,这是由于太平天国战争造成的全部或局部人口流失。如今客家人与闽南人已开始分别往边远的海南和台湾迁徙,那里原来的岛民属于大波利尼西亚民族,大部分已濒临灭绝的危机。一旦这些地方也开始人口过剩,不可控制的人流的一部分势必倒流婆罗洲。重复一次,谁能怀疑那时是否必要到中国去寻求有效的管理手段呢?


    假设在1818年政府第一次试图与西婆罗洲修复关系时,对中国人的村社制度已有透彻的了解,并有足够的军队监视公司地盘,那么我们对那些团体就不会那么怀恨在心。我们认为,我们的作法也会有所不同:不必消灭他们,可能会很顺利,完全无需流血牺牲,就使公司完全承认殖民地政府,正像满洲人征服整个中国那样。各位可能还记得荷印委员Muntinghe先生在1821年写的那份了不起的备忘录,他告诉最高当局:“毫不奇怪,在某种情况下,华人也敢于向政府的低级官吏表现出同样的反抗精神,尤其是在官员态度恶劣时,更容易导致这种反抗的发生。这类事件通常发生在庙会和节庆时,华人贱民成群结夥的地方,很容易造成骚乱。更令人惊异的是,那些华人首领的随机应变能力。他们利用对下属的威信安抚我们的低级官员对不轨行为的不满,马上答应官员的赔款要求,热烈保证对荷印政府的臣服……。这种逆来顺受的表现不是出于愤怒或对政府的无理反感,只是因为他们十分清楚自己的实际利益。这也证明,我们完全可以用绥靖的手段,让华人首领做所有与他们自己及部属利益一致的事”。[31]


    担心不能长久保持公司之间的和平状态,可能也是荷印当局决定推翻公司的重要理由。事实上,公司历史的每一页都充满武装斗争的刀光剑影,它让我们立刻想到广东农村状况的反射,它又一次证实了我们有关婆罗洲公司制度基本上是中国乡村村社组织再现的重要论点。我们在力量上和道义上已占上风,所以政府应该很容易负责地方和平。中国官府同样应负责地方和平,但因无能为力而经常怱略了这个义务。一个勤劳的民族自然会安分守己,骚乱闹事不符合这些为了努力工作而移居海外的人的个性。所以,只要有一个公道的当局有足够的力量(必要时可用武力)让他们尊重它的决定,所有的纠纷不和都会通过法律的途径得以解决,毫无疑问公司间的武力纠纷自然会停止。


    不过关于公司独立的好坏也可以长话短说,但从1850年到去年我们对兰芳公司的试验中,无可辩驳地证明了它对政府有百利而无一害。在那些年里,东万律从未爆发针对我们政府的动乱,甚至并不强烈反对殖民当局的干预政策,那些措施一直由公司首领加以执行。所以,我们在当地不必驻军,不必花费军饷。同一时期,其它华人区却让我们耗费了难以估量的军事费用,至今仍有这项年度开支。还可以读读刊登在1865年《政府报》第48号的荷印民政部发布的有关三发,打劳鹿、邦戛,西宜宜,山口洋(Singkawang),拉腊、炉末,乌乐和百演武(Soengei-Doeri)的年度开支,当时的东万律不用一个欧洲官员,不花一分行政费用。反过来,对民众而言,自治的兰芳公司难道此在我们直接统治下的其它华人区更不好更不幸。坦率地说,不,公司领导始终显示了对民众有较大的影响,而且可以看出这对我们政府也很有好处。所有其它华人区的税收从不像东万律那样有条不紊,公司领导全数收缴并上交。甚至连很不得人心的营业税也分毫不差,而在别处往往有几成是收不到的。然而,公司的行政费用却非常低廉。只要所谓的“小经费”,以及(假如我没记错的话)营业税的三分之一留给这个共和国就行了。其它收入,如鸦片税、进出口税、盐税都流入政府的国库。此外,桥梁、水陆交通设施不费分文,因为出于对公共事业的合作精神,使他们总有足够的人手很好地维修公共设施。政府更不必支付警务费,公司在这方面的开支几乎等于零。并非东万律没有警察,而是公司制度造成人人都是义务警察了。


    诚然,在这样一个由强烈的合作精神将每个小团体凝聚成一个家庭似的社会中,由最明智或最年长的成员领导,团体对每个成员的行为、生活环境、个性特徵不会不一清二楚。无论哪种性质的犯罪都很难秘而不宣,不守规矩的人都会受严格的控制,可疑的人马上被认出或赶走。总之,公司实际上与中国乡村一样,很难发生各种犯罪行为,因为很容易被发现。每个公司成员自发地监视并阻止犯罪活动发生,似乎人人都在心照不宣地扮演警察的角色。


    还有,按照中国的乡间习俗,兰芳公司的低级首领必须对高级首领负责治安问题。村长或老大必须向区长举报辖区内的每个可疑者,区长再向最高层的甲太汇报。这个了不起的人物一手控制了整个治安系统,而这个系统是由读者已知的作为中国村社机制与婆罗洲公司制度的显著特徵的合作精神为后盾,它保障了一种出色的治安状况。Kroesen上校在有关1858年转让西婆罗洲行政权的未出版的备忘录中写道:“由刘阿生掌管的警察实在令人惊奇,事无巨细都逃不出他的手心。”此外,Kater专员在1882年移交职务时,公开将华人区的治安水平与我们祖国同提并论。这一点我们已在第96页谈过了。


    众所周知,去年刘阿生死后,荷印政府立刻以直接统治代替了东万律的自治。无论今后将为这个新统治付出多少固定的年度开支,由于客家人对村社自治的挚爱(为此政府已费尽钱财历经苦斗),可以肯定在今后很多年,甚至可能是永远,为实行上述政策我们必须以耗资巨大的军队驻扎当地,就如其它华人区那样至今仍得派驻强大的队伍镇守才行。现在为吞并数千东万律华人,已使无数生灵涂炭,造成大量财富损失,对最近十几个月的荷印新闻稍加留心的人都知道这一点。有些人又老调重弹,指责容忍那些留辫子的独裁者留在我们殖民地的怪现状。然而,公司首领决不是甚么独裁者,我们已经论证过,就如中国和爪哇的村长也不是独裁者一样。只有兰芳公司的最后一任甲太刘阿生,借助我们政府的影响力才能对人民行使很大的权力。可是这只能证明,只有我们政府可以决定公司首领能不能成为独裁者,可以将他作为任意支配的具有威力的工具来对付华人民众。


    比较荷印政府对华人公司的无情消灭与对西婆罗洲很多马来王国的长期扶助,不难注意到这两种政策截然不同。华人的自治被取消了,而马来王国却被小心翼翼地呵护著。虽然兰芳公司在当地一直以管理完善而著称,而马来王国却是众所周知的落后。很难说这是出于对原住民自然权利的认可,因为马来人与华人一样不是婆罗洲的原住民,只不过他们移民到当地的时间比华人稍早几百年而已。所以,只能认为解散公司纯粹是我们殖民政策走极端的表现:即认为华人做为零散的个体来直接统治对政府更有好处。对于土生华人占多数的爪哇来说,这个政策已被证明是可行的。然而另一个铁的事实是,在婆罗洲推行它却付出了财富和血的代价,同时这个海岛的繁荣在很大程度上也随之消失了。而且,在我们政权不那么稳固的地区,如果面临众多华人民众的对抗,这个政策事实上很难维持。无论如何,对一个精力旺盛、生气勃勃的民族,对极端的共和主义者与民主主义者实行严厉的专制统治,是否称得上明智实在值得考虑。


    从至今依然有效的《西婆罗洲新辖华人区地方管理暂行条例》,(《政府报》1857年第67号)看,在打劳鹿的公司被征服后,政府似乎承认需要考虑到那个民族对村社自治挚爱,但远未能满足华人的愿望而使之留在这个国家。请看我们对这种民族精神的有限认可:根据上述政府条例第十一款,村长(只能由政府任命)与长老共同商议及时耕种水田及种植足够的附作物:第十二款,由专员指定在村里建一小屋作为议事厅之用;最后在第22款规定,任何与村民的个人利益有关的大小纠纷,村长都要与长老共同商议处理。


    [1] 指刘阿生。――译者。


    [2] 见《厦门岁时习俗》第74等页。


    [3] 关帝在婆罗洲华人中受到普遍崇拜。显然,VanRees在《打劳鹿》一书中所描写的就是他(第57-59页):“那些大大小小的庙宇是用硬木(ijzerhout)建的。祭坛上要是不摆塑像,木偶或花瓶,至少也有一张画像,上面画著一个善神,一个凶神。善神是一个敦厚肥胖的中国人,面无表情,长著一张善良而又傻气的脸,端坐著把双手平放在膝盖上。凶神站在他身边,满脸凶像,两眼血红,一撇尖尖的翘胡子,手中握著一把出鞘的剑……在华人看来,他们不必怕善神,因为他不会为害;对凶神则要祭奠以示敬意。”


    居留荷印期间,我每每奇怪我们荷兰人总以为华人崇拜凶神忽略善神。VanRees先生也有这种误会,并且他把这种误会当作科学的观点写入他那本读者众多的书中,造成长时间的谬误流传。现在是纠正这种莫虚有说法的时候了。


    VanRees先生绘声绘色谈到的凶神,就是我在《厦门岁时习俗》第96页所说的关羽</a>的部将周仓。他的画像总是伴随他的主人。他以勇猛著称,中国画家把他画成具有凶猛含怒的黑脸,手中提一把剑或戟。除了关帝,常常也能看到他的儿子关平的像,但没那么凶。任何中国人都不会把这三个人看成什么凶神恶煞。


    遗憾的是,类似VanRees先生这种自以为是的道听途说</a>,一直是人们茶余饭后的话题之一,一般人总是容易对白纸黑字信以为真,然而,从VanRees著作第169页的内容看,他的民族学知识十分可疑:“中国人有一种迷信,认为死后孔子</a>会拉他们的辫子上天。被砍头的人就失去了这个可能,也就永远失去上天的幸福。”的确,多年来这样一本谬误连篇的书竟能在我们殖民地科学文献中流传,真该庆幸民族学浪漫主义对科学的破坏也就仅此而已。


    这个凶神崇拜的传说,也被收录到De Honder那本科学的“Handleiding bij de beoefening der Land-en Volkenkunde van N.I.”中,直到1884年的第四版,还将它作为一个民族学特例津津乐道(第1版,第2卷,第92页:第2版,第2卷,第85页;第3版,第2卷,第96页;第4版,第2卷,第85页)。由於这套书一版再版,对所有在荷兰研究殖民地问题的人来说,也许是一部百科全书;它还是荷兰三所殖民地官员培训学院与皇家军事学院的基本教材。所以,DeH011ander先生对努力传播这些谬论著实做出了贡献。大家都以为他的书是根据可靠资料撰写而成的,这样一位作者理应知道:三十年前的AquasieBoachi也宣扬这种凶神崇拜,且受到Hoffmann教授的直接了当的反驳(见“BijdragentotdeTaal—,Land—enV01kenkundevanN.I.”第4期,第279页)o这位学者的中国知识,要比VanRees先生或阿散蒂(Ashanti)王子可信得多。


    [4] 有关公司首领如何任命,有哪些正式手续,似乎从未见欧洲人的记载。只有1875年最后一任曱太刘阿生让位给他儿子刘亮官的事,我们才有所耳闻,最近一期,,Bijdragentot de Taal-,Land-envolkenkun de van N.I.”(第四编,第10期,第41-42页)刊载了此事。在此,我们还想补充一句,就职典礼是在公司大厅的罗芳伯遗像下举行,所以这又是仿照中国村庄的做法。正如第76页已提到的,中国的头领们是在祖庙里就任的。


    政府特使Nahuys指出,打劳鹿的管理机构与东万律完全相似,他描写那个地区:“每个村庄都有自己选出的首领,所有与村里有关的常务,他们都得负责。几个村庄的首领组成一个议会,从中选出一人为主席,共同解决华人居民的公共事务”。(“Tijdschriftvoor N.I.”,1850,第2期,第180页。)


    [5] 《婆罗洲西部》,第1卷,第320.


    [6] VanRees:《打劳鹿》第79页。


    [7] 某些公司首领根本不住在公馆里,如叶腾辉、刘乾兴。(见《年册》).


    [8] 《厦门岁时习俗》第412-413页。


    [9] 《婆罗洲西部》第1卷,第319页。


    [10] 此外,在Tobias特使於1822年9月22日发布的有关公司与政府之间关系条例第十三款中,可以看到七个公司各向特使推荐一位名为Kapitan-toewa的首领,特使批准后发给一份任命证明书。


    [11] 《打劳鹿》第50,55页。


    [12] 《婆罗洲西部》,第2卷,第28页。


    [13] 《打劳鹿》第25页。


    [14] 同上,第59页。


    [15] Cancan,源自法国的一种女子舞蹈,特点是常常在拉起宽大的皱褶群前部时将腿高高踢起。――译者。


    [16] 尽管VanRees先生对深奥莫测的华人特性很是了解,但对脱帽行礼这类小事却不甚了。在中国人眼里,脱帽有两种表示:其一是十分亲密,其二是极为蔑视,与我们文明社交中的脱外套同一回事。所以,为了降服一个热爱自由的民族,反而给了他们嘲弄荷兰统治者却又让人无法惩罚的机会。这就是荷兰人强迫他们臣服的结果!


    [17] 这份由Muntinghe先生在1821年8月31日以“荷印委员会”名义提交给政府的报告,载於“Tijdschrift voor Nedendschindié”1850,第2期,第191页。


    [18] 在1770-1780年问,打劳鹿地区十四家华人公司组成“和顺总厅”,以力量最强的大港公司为首,其它分别是老八分,九分头,十三分、结连,新八分,三条沟,满和、新屋,坑尾、十五分,泰和、老十四分,十二分等,其成员基本来自潮州、惠州地区。经过长期的分裂组合,到1850年前后,和顺联盟只剩下三家,即所谓的“和顺三公司”。按另一位荷兰学者S.H.Schaank的说法,这三公司是大港,霖田和十五分。--译者。


    [19] VanRees先生在他的著作中(“Wachia,Taykong en Amir”第132页),这样描写1850年9月11日的邦戛战斗:“尽管敌人伤亡很大,但在当天的战斗中,可以看出他们的锐气并未被挫伤。他们掌握一般上人所不能模仿的严密战术。清晨的战斗表明,大港人在野外在城郊同样坚持抵抗。昨晚的夜袭就是这些勇气不亚於Padrie人的斗士们干的。”巴达维亚军事合的报道更直接明了。在9月24日给巴城总督的报告中(见9月28日及其后的“Javasche Courant”与“Tijdschrift voor Nedendsch Indie”,1853,第2期,第324等页),有下列描述:“敌方的抵抗是如此顽强和难以置信……,应该承认,他们进行了英勇的斗争”。前述“Tijdschrift”(第339页)说:“我们从邦戛的婆罗洲华人身上,认识到他们是勇土。他们以狮子般的勇敢捍卫刚刚占领的战略地点。原先人们估计敌人死亡300人,负伤500-600人;但根据后来华人自己的说法,阵亡人数达400之多。二比一的死伤比例不算过高,所以,参战的4000人中就有1200人伤亡。这是多么惊人的伤亡比率”!


    [20] DeRerustica,praef;和NaturalisHistoriae,XVIII,5。


    [21] “Tijdschrift voor N.I.”1853,第2期,第315页。


    [22] 《婆罗洲西部》,第1卷,第321页。


    [23] 请读者自我判断。VanRees先生这样描写1850年9月11日我军占领邦戛坚固的公馆时的情形:“那些最勇敢的守卫者还在捍卫他们每一寸土地。当一部分人开始逃命时,面对面的赤膊战仍在激烈进行。刀枪相对,死伤遍野。大部分战场已掌握在我们手中,残余的大港人终於被逼到一个角落。退路已被切断,敌人却不投降,但我们到底胜利了。刚十点,最后的保卫者死了,防御工事被攻克了。”这样的描述,可能有人会认为是难以忘怀的英雄颂歌,可是我们不能下说,这是一场可恶的对已绝望同类的滥杀。对方无法逃命,他们就是用中文请求投降也无人明白。其实,当华人看到自己的工事失陷后,已不再坚持抵抗,官方的记载也能证实这一点。一天持续不断的战斗,我方只死了八人,敌方却死了四百多。巴达维亚军事部1850年9月24日给总督的报告说:“从四面八方涌进的我军战士,被战争激怒了,开始了一场受害华人永远难忘的屠杀。那些无法逃命的战败者,都被我们的战士砍倒了!” (见9月28日“JavascheCourant”,“Tijdschrift voor N.I,”1853,第2期,第327页。)


    [24] 《打劳鹿》,第68页。


    [25] 《荷印地理民族学实用手册》:第1版,第2卷,第92页;第2版,第2卷,第84页;第3版,第2卷,第96页;第4版,第2卷,第85页。


    [26] 因为《统计》没有将华人区分开来,上述数字包含所有外来东方人在内。不过,由於荷印群岛的华人是阿拉伯人和印度人等的九倍,婆罗洲华人是后者的十四倍多,所以这并不违背我们的说法。


    [27] De Honder教授是那种对华人特性的看法极为轻率、极为狂妄的人之一。他在第四版《手册》(第一卷,第110页)中重复道:我们群岛的华人一不加区分地一从事牟利的生意。但他说的不是事实,这是每个荷印小孩都知道的事。并且VanEck先生刚在《荷印指</a>南》(“Indische Gids”,1882年7月,第945页)中谈到,人们往往可以用荷兰商店的一半价格,从华人店铺中买到价廉物美的商品。所以,到底是谁在牟利。下面我们还举一些例子,说明那种认为在荷印的所有华人都“极为贪婪和不老实,为了发财而不择手段”的说法是何等虚假,读者最好不要理会这类的说法,最好不要接受de Honder先生的错误观点与没有根据的反感。应该看看博学的皇家顾问Alting Mees在去年2月的“Economist”中发表了一篇很有份量的文章,他所描述的华人特徵比较合乎情理,与de Honder;先生的高谈阔论相反,那是基於作者的长期体验和研究而得出的结论。请不要误会我们的意思,由於De Honder的书已给华人造成极大的伤害,给未来的荷印官员灌输了对华人的蔑视。对华人的偏见,至今依然司空见惯,“Mededelingen vanwege het Nedendsche Zendinggenootschap”(第29期,第14页)就有很多类似的误解。特别明显的是,他认为:“只要没有什么危险,华人为了金钱能做任何坏事,或包容任何坏事。”当然,这又是没有提供什么证据,但是,他引用Brumund的《华人的海口》(“ChineescheMuil”)“来进一步了解华人的道德行为”。不过,各位知道,这只是一本通俗小说!奇怪的是,人们一直没有认识到,如果不能提供比较像样的证据而散布这类诽谤,不仅丑恶,而且是一种罪过。


    [28] 1855年7月15-16日夜间,在打劳鹿埠头发现了一张以己被消灭的大港公司的名义发布的布告,旨在鼓动民众加入反抗荷兰人的“义兴”秘密会社。内容如下:


    “你做为新客到此地,一无所有,举目无亲,


    随身一卷铺盖,四处飘荡;


    直到总厅和下屋接纳了你,公司招待了你,安排你到矿工作工,


    你才有机会赚钱,才能实现夙愿;


    想当初,你愿做工就能做工,想歇息就能歇息,


    爱去哪里就去哪里;


    总之,你比在中国的先人活得更自如。”


    ――见VanRees: 《打劳鹿》第247页。


    [29] 相信1864年度的荷印政府报告就属於后者。在当年9月21日的政府决议第二号文件(第13页)中,可以看到“有关招徕促进西婆罗洲发展急需的华人移民的措施”,它取消了对回国华人及华人区进出口货物的税收规定。


    [30] 《柏林地理协会集期刊》("Verhandlungender Gesellschaftfur Erd kundezu Berlin"),1875,第35-41页。


    [31] “Tijdschrift voor Nedendsch Indie”,1850,第2期,第188-19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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