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章 孙中山早年的革命方略

3个月前 作者: 费正清
    梁启超</a>是士林领袖,一度踏入权力中心,而且大有希望再度踏入。与四海想望风采的梁氏相比,早年的孙中山</a>可以说是个文化边缘人。他上过故乡的私塾,后来又在夏威夷和香港上学,受了完整的西医教育,而对中国的学问只是一知半解,所以从未成为上层读书人的一员。他同日本的自由主义-扩张主义者一道谋划革命,在海外华商和洗衣工中宣传革命,最终成立了追随者的组织,以资助革命。孙中山和国民党发源于中西交汇的边缘地带。他本人和许多追随者都来自珠江三角洲,这里海外贸易传</a>统之悠久是中国其他任何地方所不及的,而且这里也是排外主义的急先锋。孙氏的思想不属于儒家—可以说他不属于任何一“家”—这使得他能够在激变的社会中扮演一个思想不断转变的角色。


    1884年至1885年的中法战争以后,孙中山领导的革命就小规模地展开了,同清政府的改革几乎并驾齐驱。在这个早期阶段,孙中山没有提出任何明确的政治纲领,他改造中国的事业与他屡败屡战的反清密谋相比,进展要缓慢得多。


    到了甲午战争时,孙中山的思想更为笃定,其发展大致可分为两个时期。1894年写就的《上李鸿章</a>书》和《兴中会章程》最能代表第一个时期。《上李鸿章书》主要谈发展经济的计划,孙中山主张发展经济才是救国之要,船炮并不足恃。从下面的选文可以看出,孙中山几乎只关心培养人才和改进技术;信中只表达了对“西艺”的热望,而丝毫未流露出改造社会的兴趣:


    窃尝深维欧洲富强之本,不尽在于船坚炮利、垒固兵强,而在于人能尽其才,地能尽其利,物能尽其用,货能畅其流……


    故教养有道,则天无枉生之才;鼓励以方,则野无郁抑之士;任使得法,则朝无幸进之徒。斯三者不失其序,则人能尽其才矣……


    故农政有官则百姓劝勤,农务有学则树畜精,耕耨有器则人力省,此三者,我国所当仿行以收其地利者也……


    倘能推广机器之用,则开矿治河,易收成效,纺纱织布,有以裕民……天生之物如光、热、电者,各国之所共,在穷理之浅深以为取用之多少。地产者如五金、百谷,各国所自有,在能善取而善用之也。人成之物,则系于机器之灵笨与人力之勤惰……


    所谓货能畅其流者,在关卡之无阻难,保商之有善法,多轮船铁道之载运也……谋富强者,宜急为留意于斯,则天下幸甚!……


    夫人能尽其才则百事兴,地能尽其利则民食足,物能尽其用则材力丰,货能畅其流则财源裕。故曰:此四者,富强之大经,治国之大本也……夫天下之事,不患不能行,而患无行之之人。方今中国之不振,固患于能行之人少,而尤患于不知之人多。夫能行之人少,尚可借材异国以代为之行;不知之人多,则虽有人能代行,而不知之辈必竭力以阻挠。此昔日国家每举一事,非格于成例,辄阻于群议者。此中国之极大病源也……


    窃维我中堂自中兴而后,经略南北洋,孜孜然以培育人才为急务……如文者亦当在陶冶而收用之列,故不自知其驽下,而敢求知于左右……


    窃维今日之急务,固无逾于此四大端,然而条目工夫不能造次,举措施布各有缓急。虽首在陶冶人才,而举国并兴学校,非十年无以致其功……民以食为天,此农政之兴尤为今日之急务也……窃以我国家自欲行西法以来,惟农政一事未闻仿效……


    文今年拟有法国之行,从游其国之蚕学名家……并拟顺道往游环球各邦,观其农事……惟深望于我中堂有以玉成其志而已……①


    据谙熟国民党掌故的邹鲁说,李鸿章对这封信很感兴趣,并发给孙中山农学会筹款护照。


    然而,孙中山看到李鸿章年已垂暮,锐气尽失,无意事业,且无洞烛大局之眼光,加之清军败于日本,朝廷威信扫地,于是前往檀香山组织兴中会。如果当时李鸿章将孙中山揽入幕府或畀以他职,孙的人生将会全然改写,孙中山就不会是后来的孙中山了。


    《兴中会章程》声言要解决中国的政治问题。孙中山同三合会等秘密会党有联络。三合会在华南和海外势力最大,当时也在鼓动反清。《章程》主要鞭挞了清政府的腐败暗弱,其目标是振兴中华,内抗官府压迫,外抗列强欺凌,其措辞大都含混曲折。对于对现实强烈不满的人们来说,共和主义仍然缺乏号召力。


    据孙中山自己说,他的三民主义</a>理论框架形成于旅欧的两年间(1896—1898)。当时他发现欧洲尽管科学技术进步,民族主义发达,也还是为社会和经济问题所困。于是,他萌生了民生主义的想法。在西欧,孙中山除了接受智识上的熏陶,还经历了一场戏剧性的绑架。1896年,他被中国驻伦敦公使馆拘留,在英国友人和英国外交部的帮助下才躲过一劫。经过这次惊心动魄的劫难,他决心将自己的革命目标具体化。大概正是由于这个缘故,他从此开始空前地重视掌握领导权。然而,孙氏并没有完全抛弃对旧官僚的幻想,据说他在义和团运动时曾再次联络李鸿章,劝他宣布广东独立,成立民主国。结果信送出去如石沉大海,杳无回音。


    1900年的庚子之变标志着孙中山早期的革命思想开始向第二个时期转变。此时,革命的目标已经确定为共和主义,鼓动革命的情感是民族主义,实行革命的手段则是暴力。孙中山就像1789年的法国人那样,相信所有的旧制度都将被粉碎,新制度则会取而代之。此外,他还为革命制定了详细的方案,相信革命可以按图索骥而成,足见他还受到了19世纪科学崇拜的影响。


    1905年,同盟会于东京成立。孙氏的上述思想都凝结在同盟会的成立宣言中。《同盟会宣言》中制定的方略,孙中山称之为“革命方略”,其中政治问题居首要地位。孙中山仅仅靠着这一桩功劳,就应该被历史铭记:他提出了中国现代政治革命的核心思想—“训政”。所谓“训政”,就是由一个临时政府来训练不习惯参政的民众,使其最终达到能够参与民主宪政的程度。《宣言》中制定的三个阶段纵使在政治实践上并不成功,但其理论价值依然不可磨灭。


    1905年的《同盟会宣言》揭示了一条货真价实的革命思想—平均地权。虽然老套,却有感召力。平均地权的主张和上文提到的其他主张之所以会出现在这里,无疑是因为《宣言》是近代中国第一份明确为政治革命而起草的文件。还有一点值得留意:此前似乎没有任何一位大儒或高官讲过,平均地权应该是自强运动或维新变法的题中之义。本书在前文虽然涉及了一长串人物,但是他们无一例外地回避根本革新中国</a>生活方式的想法。梁氏和孙氏之前的士大夫都没有设想过,将农民提升为有文化、有恒产、经济独立、政治有权的公民。而梁启超关注更多的也是“新民”的义务,而非权利。即便是孙中山自己,也不能将土地改革置于其革命方略的首位。“平均地权”这一西方自由主义概念,已不知不觉地渗入20世纪初的中国。尽管清王朝已气息奄奄,但是慈禧太后和张之洞</a>对平均地权的思想都不会正眼瞧一下。因为这一思想和旧制度的基础—官僚士绅阶层的特权—是对立的。


    1905年的《同盟会宣言》除了提出革命派的目标,也是将来起义后革命政权的布告。


    选文56 《同盟会宣言》(1905年)②


    天运岁次 年 月 日,中华革命军</a>军都督奉军政府令,以军政府之宗旨及条理,布告国民。


    今者国民军起,立军政府,涤二百六十年之膻腥,复四千年之祖国,谋四万万人之福祉,此不独军政府责无旁贷,凡我国民皆当引为己责者也。维我中国开国以来,以中国人治中国,虽间有异族篡据,我祖我宗常能驱除光复,以贻后人。今汉人倡率义师,殄除胡虏,此为上继先人遗烈,大义所在,凡我汉人当无不晓然。惟前代革命如有明及太平天国,只以驱除光复自任,此外无所转移。我等今日与前代殊,于驱除鞑虏、恢复中华之外,国体民生当与民变革,虽纬经万端,要其一贯之精神则为自由、平等、博爱。故前代为英雄革命,今日为国民革命。所谓国民革命者,一国之人皆有自由、平等、博爱之精神,即皆负革命之责任,军政府特为其枢机而已。自此以往,国民之责任即军政府之责任,军政府之功即国民之功,军政府与国民同心勠力,以尽责任。用特披露腹心,以今日革命之经纶暨将来治国之大本,布告天下:


    一、驱除鞑虏。今日之满洲,本塞外东胡。昔在明朝,屡为边患。后乘中国多事,长驱入关,灭我中国,据我政府,迫我汉人为其奴隶,有不从者,杀戮亿万。我汉人为亡国之民者,二百六十年于斯。满政府穷凶极恶,今已恶贯。义师所指,覆彼政府,还我主权。其满洲汉军人等,如悔悟来降者,免其罪;敢有抵抗,杀无赦!汉人有为满奴以作汉奸者,亦如之。


    二、恢复中华。中国者,中国人之中国;中国之政治,中国人任之。驱除鞑虏,光复我民族的国家。敢有为石敬瑭、吴三桂</a>之所为者,天下共击之!


    三、建立民国。今者由平民革命以建国民政府,凡为国民皆平等以有参政权。大总统由国民公举。议会以国民公举之议员构成之。制定中华民国宪法</a>,人人共守。敢有帝制自为者,天下共击之。


    四、平均地权。文明之福祉,国民平等以享之。当改良社会经济组织,核定天下地价。其现有之地价,仍属原主所有;其革命后社会改良进步之增价,则归于国家,为国民所共享。肇造社会的国家,俾家给人足,四海之内无一夫不获其所。敢有垄断以制国民之生命者,与众弃之!


    右四纲,其措施之次序则分三期:第一期为军法之期。义师既起,各地反正,土地人民新脱满洲之羁绊,其临敌者宜同仇敌忾,内辑族人,外御寇仇,军队与人民同受治于军法之下。军队为人民勠力破敌,人民供军队之需要,及不妨其安宁。既破敌者,及未破敌者,地方行政,军政府总摄之,以次扫除积弊,军政府之权利义务,悉规定于约法。政治之害,如政府之压制、官吏之贪婪、差役之勒索、刑罚之残酷、抽捐之横暴、辫发之屈辱,与满洲势力同时斩绝。风俗之害,如奴婢之畜养、缠足之残忍、鸦片之流毒、风水之阻害,亦一切禁止。并施教育,修道路,设警察、卫生之制,兴起农工商实业之利源。每一县以三年为限,其未及三年已有成效者,皆解军法,布约法。


    第二期为约法之治。每一县既解军法之后,军政府以地方自治权归之其地之人民,地方议会议员及地方行政官皆由人民选举。凡军政府对于人民之权利义务,及人民对于军政府之权利义务,悉规定于约法,军政府与地方议会及人民各循守之,有违法者,负其责任。以天下平定后六年为限,始解约法,布宪法。


    第三期为宪法之治。全国行约法六年后,制定宪法,军政府解兵权、行政权,国民公举大总统及公举议员以组织国会。一国之政事,依于宪法以行之。


    此三期,第一期为军政府督率国民扫除旧污之时代;第二期为军政府授地方自治权于人民,而自总揽国事之时代;第三期为军政府解除权柄,宪法上</a>国家机关分掌国事之时代。俾我国民循序以进,养成自由平等之资格,中华民国之根本胥于是乎在焉。


    以上为纲有四,其序有三。军政府为国勠力,矢信矢忠,终始不渝。尤深信我国民必能踔厉坚忍,共成大业。汉族神灵,久煜耀于四海,比遭邦家多难,困苦百折,今际光复时代,其人人各发扬其精色。我汉人同为轩辕之子孙,国人相视,皆伯叔兄弟诸姑姊妹,一切平等,无有贵贱之差、贫富之别;休戚与共,患难相救,同心同德,以卫国保种自任。战士不爱其命,闾阎不惜其力,则革命可成,民政可立,愿我四万万人共勉之!


    ①以上诸段见邹鲁:《中国国民党史稿》(上),上海:东方出版中心,2011年,第4—12页。


    ②《中山全书》(四),“宣言”第1—4页;又见《孙中山选集》,北京:人民出版社,2011年,第81—84页,题为《军政府宣言》。译者按:据陈锡祺主编《孙中山年谱长编》,该宣言系孙中山与黄兴、章太炎</a>合作编制于1906年秋冬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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