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回 法医篇

3个月前 作者: 九滴水
    我国的法医学起源于战国时期,到战国后期出现了令史一职,主要负责带领隶臣对尸体进行检验。


    最早记载与法医检验有关的内容的,是《礼记》与《吕氏春秋》。在《礼记·月令》和《吕氏春秋·孟秋纪》中都有这样的记录:“是月也,有司修法治,缮囹圄,具桎梏,禁止奸慎罪邪,务搏执。命理瞻伤、察创、视折、审断、决狱讼、必端平。”通过这段记载可以看出,当时已有官员负责验伤。


    公元前407年,魏文侯任用著名法家李悝进行政治改革,颁布了《法经》。《法经》综合当时各诸侯国法律,是中国第一部比较完整的成文法典。我国历史上著名的商鞅变法,其中的刑法(《秦律》)就是依据《法经》制定的。


    我国古代法医学的雏形,大约就是在实行《法经》与《秦律》以后出现的。


    相比先秦时期,稳定的大一统的政治环境,使秦朝的法医检验制度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在法医检验制度方面,最主要的记载,又是来自《封诊式》。


    《封诊式》涉及七个方面的内容:审讯、犯人历史调查、查封、抓捕、自首、惩办和勘验。《封诊式》中所介绍的勘验范围可谓相当广泛,包括活体检验、首级检验、尸体检验、现场检验和兽医学检验等。


    例如《封诊式·争牛》中有这样的记载:“爰书:某里公士甲、士五(伍)乙诣牛一,黑牝曼(縻)有角,告曰:‘此甲、乙牛殹(也),而亡,各识,共诣来争之。’即令令史某齿牛,牛六岁矣。”


    意思如下:


    爰书:某里公士甲和士伍乙一同带来一头牛,是有角的黑色母牛,系有长套绳,报告说:“这是甲、乙的牛,牛丢了,甲、乙都认为是自己的,一起带来争讼。”当即命令令史某检查牛的牙齿,发现牛有六岁了。


    纵观《封诊式》全篇能够看出,每起案件都有一个报案的缘由,这与现在法医学鉴定中的简要案情十分相似。


    案情介绍完之后,就是现场检验和现场勘查,现场勘查完毕之后,由令史撰写检验报告。从这一系列的行为可以看出,法医检验在秦朝,已有了专门的组织和系统的制度。


    从《封诊式》中,还可以看出秦朝司法检验人员的工作情况。《封诊式·告臣》中提到“令令史某诊丙”,由此可见,文中提到的令史其实就是主要的检验人员,他的工作比较杂,不仅要对尸体进行检验,还要对现场的痕迹进行分析,另外抓捕犯人也是他的活。可见,令史应该是世界上最早的验尸官。


    另外,《封诊式》中还提到了隶臣妾。隶臣妾其实就是男性奴隶和女性奴隶,他们主要在犯罪现场勘查中起辅助作用,类似打下手的。


    以上断案理论基础,其实源自古人对医学的研究。医学作为研究人体的生命科学,离不开解剖学的“辅佐”。例如肾脏在什么位置,脾脏起什么作用,血管又有什么功能,粪便是如何形成和排出的,这一切都需要通过解剖学来搞明白。


    在先秦之前的一段时期里,中国存在杀掉俘虏用于祭祀的习惯。例如,在甲骨文中,有一个“囟”字,它就是头颅的意思,通常是指战俘的头颅,如“用危方囟于妣庚”,翻译过来,就是用危方国王的头颅来祭祀妣庚。


    另外,在古代,祭祀用品可不单单只是头颅,根据祭祀内容的不同,祭品往往也会有很大的差异,人的五脏六腑都可以用来祭祀。而在肢解人的过程中,古代人其实对人的身体构造也有了一定的了解。


    据说,黄帝的臣子俞跗的医术相当高超,尤其是在外科方面特别有经验,他能根据五脏六腑的穴位割开皮肉,将人体的脉络调理顺畅,另外,他还可以做开颅手术。


    《史记·扁鹊仓公列传》对他是这样记载的:“臣闻上古之时,医有俞跗,治病不以汤液醴洒,镵石挢引,案扤毒熨,一拨见病之应,因五藏之输,乃割皮解肌,诀脉结筋,搦髓脑,揲荒爪幕,湔浣肠胃,漱涤五藏,练精易形。”


    黄帝还有一位臣子,名叫伯高,他也是一位精通解剖学的医生。据说,他测量过人体每个部位以及骨骼的尺寸,用此数据来推算人体经络的长短;另外,他还曾向黄帝仔细描述人体器官的容量以及规格大小。他的理论与现代解剖学测量的结论基本吻合。


    由此可见,这两位上古神医的医术极为高超,几乎可以与现代医学水准媲美。换言之,早在四千多年前,古人治疗疾病就已经在使用剖开皮肉、检验五脏六腑的医学外科技术。


    成书于战国至秦汉时期的《黄帝内经》是中国最早的医学典籍,分《灵枢》《素问》两部分。其基本素材,就来源于古人对生命现象的长期观察、实践。


    《灵枢·经水》就明确记载道:“夫八尺之士,皮肉在此,外可度量切循而得之。其死,可解剖而视之。其脏之坚脆,腑之大小,谷之多少,脉之长短,血之清浊……”


    汉唐时期,则是我国古代法医学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的时期。


    汉代蔡邕在对《礼记》作注时说:“皮曰伤,肉曰创,骨曰折,骨肉皆绝曰断。”意思是说:表皮的伤叫作伤,伤到了肉叫作创,伤到了骨叫作折,骨肉都伤叫作断。


    在处理各种犯罪案件时,一定要重证据,看看伤是在表皮还是肌肉,是骨折还是筋骨皆断,要秉公执法,就要根据伤情的不同状况来判决。


    隋朝太医博士巢元方等人于大业六年(610年)撰写了一本名为《诸病源候论》的医学典籍。从该书记录的关于死因的认知来分析,当时的太医院对人类诸多种死因的判断已经相当全面了。


    《诸病源候论卷之三十六·金疮诸病·金疮内漏候》云:“凡金疮通内,血多内漏,若腹胀满,两胁胀,不能食者死。瘀血在内,腹胀,脉牢大者生,沉者死。”


    就是说如果金属锐器制造的创伤贯通体腔,会造成腹腔内部大出血,进而造成死亡,这是关于锐器伤致死的翔实记录。


    唐朝的《唐律疏议》对“法医检验结论掺假”是这样规定的:“诸有诈病及死伤,受使检验不实者,各依所欺,减一等。若实病死及伤,不以实验者,以故入人罪论。”


    上面明确规定了,参与检验的人员在鉴定诈死、诈伤的案件时,倘若检验结论造假,就要受到刑罚,其刑罚的惩戒程度只比诈死、诈伤者低一等;倘若真的是病、伤、死的,检验结论掺假,就要按照故意加罪于人来处罚。


    由此说明,在唐朝,法医检验已经传习开来,并列入刑律,唐代关于“法医检验结论掺假”的法律制度,也被后朝历代所沿用。


    法医学在唐朝全面发展,而到了宋朝,相关的法医学制度就更加完善了。大家熟知的世界上第一部系统的关于检验制度的专著《洗冤集录》就是在这个时候诞生的。


    该书详细记载了宋朝时关于检验尸体的法令、方法和一些需要注意的地方,另外书中还记载了各种尸体现象,以及尸体现象该如何判断,对诸如窒息死、中毒死、高温热死、棍棒等钝器伤、刀剑等锐器伤等等,都有着相当翔实的记录与分析。


    到了南宋以后,《洗冤集录》便成了历代仵作学习法医检验的教材,并被宋、元、明、清各代定为刑事检验的准则。


    另外,《洗冤集录》被翻译成多种文字,传到亚洲乃至世界各地,对世界法医学史都有着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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