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关系文献集零十八
3个月前 作者: 佚名
澎湖文献抄存
苍圣祭祀仪节
蔡香祖像赞
户部执照(四件)
监照
澎湖通判借据
催讨澎湖通判借款禀帖
蔡香祖寄厝公约字
兰谱
六品军功林凤捷禀帖
奉委条记
委赴管理烽火馆谕
署澎镇右协都阃府李札
苍圣祭祀仪节
一、旧炉主于上元前三日分单,同具新、旧炉主姓字,布告同人:各备衣冠,到旧炉主处恭迎圣迹,赴之清流大海;然后迎驾到新炉主书馆致祭。无衣冠者、不得与也。
一、是日诸同人应齐到恭迎,除守制、养病及外出者勿论;其余不到,候饮福后,公同到家议罚。
一、每年恭迎圣驾,不论生童有无教读、有无事故,宜备铜钱一百文,着旧炉主于分单之日收齐,款交新炉主以备祭品等费。其中有一二未便,至期亦当亲带来交;或有外出者,该炉主登记在簿,候其回家照账清讨,无庸挨托。
一、是日,诸人各带寿金一百金纸钱一帖,敬奉圣人。
一、旧炉主是日先备小船一只,虔陈金、香、纸、烛、清茶、荐盒。候诸友齐到,拈香礼毕,即将新炉主所倩鼓乐恭迎圣迹至海岸;新旧炉主奉之登船,船上用大锣一面、长旗一枝。诸人仍在海岸,俟送毕,一齐礼揖而回;无得懈怠亵玩。
一、恭迎圣迹毕,回旧炉主处再行拈香礼拜,请圣人神位登驾,用八人扛驾、二人随驾、二人手执礼香于驾前,又用一人督队。执事皆对列,无许参差;旗鼓前行,不得离驾太远。
一、既到新炉主书馆,先拈香安座,然后致祭。炉主备陈祭品等物,应自按簿亲点齐备,无致临时仓皇不敬。主祭应小心敬谨,不得躁率失仪。通赞一人,当熟仪注。读祝一人,当熟祝文。引赞二人,当知进退。神位前司帛爵二人及香案前司饮福二人,当知拜跪。司鼓一人,当熟三通。司燎一人,只慎点火焚帛放炮而已。祭毕,即筶定明年新炉主。
一、奉祀圣位,当于书馆;或该炉主本年无书馆、或在过水教读,即就本乡书馆奉祀,不得祀于家居也。若有事故或不得已外出,应于诸友中仗一人代迎,通知众友;无许擅便,以致废弛。
一、筶定炉主若系童生,而本年有新进者,应让新进者;有新中者,应让新中。
一、上席饮福,当有名分上下之辨,以主祭执事及新炉主坐上席,余席亦应分别长幼;所倩吹手鼓乐之人,另设一席,不得同席混杂。
一、是日饮福,炉主只就祭品开设,不必多费;酒每席只用二瓶,不得多饮,以致失仪。
一、历年圣亭执事,逐件款交值祭之人收贮;失落,则该值祭应自赔补。
一、列祭品,五牲全副猪:脚(曰豚元)、雄鸡(曰翰音)、鱼(曰化龙)、柔鱼(曰春官)、大肠(曰冠场;入术米)。又香菜五小碟:盐(曰虎形)、福员(曰龙眼)、芹菜(曰米芹)、莲子(曰联捷)、燕(曰赴宴)。又粿品二□:米发粿(曰发科)、油员枣(曰荐早)。
一、列祭器:五牲盘、五菓碟(五块)、酒爵(三块)、礼瓶(一枝)、小木盘(二块:一盛福酒、一盛胙肉),排于香案上。灼台三对(一在神前、一在祭品边、一在香案)、面桶架(一支)、面桶一个、新布面巾一条(以为主祭盥洗)、拜毡二条(一在神位前、一在香案前)、拜簟四块(一在神位前、一在香案前、一在香案边、一在阶下)、香案棹一块(上排宣炉几棹全座香矸灼匙)。
一、列祭器:圣亭一座、竹箱(二脚)、线须(四条)、亭杠(全付)、综纽(六条)、神座内龙套(二支)、晨钟(一个)、黄凉伞(一支)、文昌旗(一对)、金魁(一对)、佛手(一对)、彩牌(一对)、龙长柄(一对)、天下文明牌(一对)、制字先师牌(一对)、长旗(一支)、竖灯(一对)、化龙长(?)。
一、列仪注:
启鼓三通,执者者各司其事。
诣盥洗所,盥洗。
行迎神礼:奏大乐。就位!上香!跪!叩首!叩首!三叩首!兴!跪!叩首!叩首!六叩首!兴!跪!叩首!叩首!九叩首!兴!行初献礼,奏小乐。诣神位前!跪!献帛!进爵!叩首!叩首!三叩首!兴!诣香案前!跪!(乐止)读祝文!就位!叩首!叩首!三叩首!兴!复位!行亚献礼:诣神位前!跪!进爵!叩首!叩首!三叩首!兴!复位!行终献礼:诣神位前!跪!进爵!叩首!叩首!三叩首!兴!诣香案前!跪!饮福酒!受福胙!叩首!叩首!三叩首!兴!复位!行送神礼:奏大乐。跪!叩首!叩首!三叩首!兴!跪!叩首!叩首!六叩首!兴!跪!叩首!叩首!九叩首!兴!诣燎所!望燎!复位!礼毕!
一、列祝文:
维道光□□□年岁次□□,月建□□,□□朔;越□□日□□,主祭后学姓□□、值祭后学姓□□暨众士子,谨以牲醴粿品庶羞香楮之仪,敢昭告于制字先师仓圣人之前曰:始制文字,功烈伟然!昔曰贤钦为楷式,后学仰其芳传;欲展诚敬,用荐豆笾。伏愿人文之鹊起,惟冀科甲之蝉联!尚飨!
按原件,熟纸楷录,装钉一册,纵二三四公分,横十二公分。现存澎湖县白沙乡瓦硐村五十四号方食福家)。
蔡香祖像赞
『风尘万里客,天地一诗人』!
此张亨甫孝廉题香祖先生「海南杂着」旧句也。先生携一卷书,佩三尺剑;起万里洋,行半天下:崄岨备尝,壮心不已,昂藏丈夫也。癸卯小春,鹭门接晤,适出玉照见示。宜仓卒间不及选句,即书此二语以应台命,于卷中人或可得其形似也。西村弟吕世宜书并识。
按蔡香祖,名廷兰,小像现存澎湖马公保安街三号之一黄顶生先生家。绢面彩画,栩栩有神。全幅纵二九.二公分,横二二公分;像高一六.六公分,宽九.五公分。题辞在画右。
户部执照(四件)
户部为遵旨事。
据双月知县蔡继渐,福建台湾府澎湖厅人,今遵例报捐同知衔银三百八十一两、银票三百八十两。所捐银两,于咸丰十年二月十三日□□户部捐银局献□□□□□□□□□□□□□□□□,□□□。
右照给蔡继渐收执。
咸丰十年三月十四日给照。
部行。
按原件,纵五七公分,横四八公分;毛边纸质,刷印填件,部份字迹模糊。现存澎湖马分保安街三号之一黄顶生先生家。
户部为遵旨事。
据双月知县蔡继渐,福建台湾府澎湖厅人,今遵例补足附监生四成实银三十六两。所捐银两,于咸丰十年二月十三日□□户部捐银局献□□□□□□□□□□□□□□□□,□□□□。
右照给蔡继渐收执。
咸丰十年三月十四日给照。
部行。
按原件,纵五八公分,横四七.五公分;毛边纸质,刷印填件,部份字迹不明。现存澎湖马公保安街三号
之一黄顶生先生家。
户部为遵旨事。
据附生蔡继渐,福建台湾府澎湖厅人;年二十七岁,身中,面白无须。今遵例报捐贡生京钱四百七十八吊五百文。所捐银两,于咸丰十年二月初五日□□户部捐铜局收。□□□□给执照□□□□□□□。
曾祖君超,祖培华,父廷兰。
右照给蔡继渐收执。
咸丰十年三月十四日给照。
部行。
按原件,纵五八公分,横四七.八公分;毛边纸质,刷印填件,部份字迹不明。现存澎湖马公保安街三号之一黄顶生先生家。
户部为遵旨事。
据附贡生蔡继渐,福建台湾府澎湖厅人;年二十七岁,身中,面白无须。今遵筹饷例,报知县双月选用并免保举京钱一万二千九百六十九吊。所捐银两,于咸丰十年二月初五日□□户部捐铜局收,照例□□给执照□□□□□□□□。
曾祖君超,祖培华,父廷兰。
右照给蔡继渐收执。
咸丰十年三月十四日给照。
部行(按此朱批)。
按原件,毛边纸质,甚薄。纵五八.五公分,横四八公分。黄顶生先生藏。
监照
国子监为请旨给发监照事。
准户部知照,蔡继渐系福建台湾府澎湖县(按此「县」字应系误字)人;年二十七岁,身中,面白无须。由附生在捐铜局捐输,准作贡生。相应给予监照,以杜假冒等弊。须至监照者。
曾祖君超,祖培华,父廷兰。
右照给蔡继渐收执。
咸丰十年三月二十一日给。
监行(按此朱书)。
按原件,薄毛边纸质,纵五四公分,横四七公分。黄顶生先生藏。
澎湖通判借据
调署澎湖粮捕分府冉,为(按原件朱书)挪借兵饷事。本年大饷未到,无银垫放;特单在蔡印继渐相公名下借出纹银三十两。其项,俟大饷到日,如数清还不误。
特立印单一纸付执为照(按上三字朱书)。
咸丰三年九月初十日给(按「初十」二字朱书)。
按原件,纵四七公分,横二三.三公分;毛边纸质,部分朱书。年号下,钤有通判印。现存澎湖马公保安街黄顶生先生家。
催讨澎湖通判借款禀帖
具禀澎湖童生蔡继渐,为遵借有据,势迫无奈,恳准饬还,以振鼓励事。
缘咸丰三年九月间,因大饷未到,兵糈无征,本厅主冉分府应垫补,碍时无力;谕令渐等邀集各绅衿人等遍处挪借,以资兵饷。约俟大饷到日,完璧归赵,如数扫清,决不食言。现有声叙印单付渐执凭。时渐惟命是遵,罔敢延诿;爰向房亲人等代为竭力挪借,集腋成裘,找足纹银三十两,折时用银四十四员之数,得供兵糈之急。此不过一时志切急公,未尝有心望赏。无如本厅主冉面从后违,大饷已至,竟不如约。及退任旋郡,更置度外。迄今抗延持久,分文乌有。且所借事由又不能一致,或有还,或无还。有还诸人各处传言,无还诸人憾忍不平,随疑渐有私讨肥己情弊。势迫之,以不得不向取。讵意厅主冉侦渐亲身往取,嘱伊内丁推诿出外,未得会面。如托朋友劝还,非特任意不理,且出不情之言:令渐欲讨此层借款,当呈官控伊,并无他说。此情此理,大属不宜。渐若不依此呈明请究,虽有妨口之术,亦难塞众毁交集。不已,沥情叩乞大人执法如山,俯念□急贻累,恩准饬还,以振鼓励,而正官箴</a>。
按原件,毛边纸质,纵四一公分,横二二公分。与前件同一包套,面书「向冉正品分府较讨饷银三十两正旧禀稿乙纸」,封面纸上盖有「联美斋住妈宫街遵古法制药材发行」之店印。现藏处,同上件。
蔡香祖寄厝公约字
立公约字人双头挂社蔡武、尚进,为订约以昭率由事。
缘进先父在江西任内身故,运柩回家,停住在宗祠内,候(原件误「侯」)择吉归土。时被亲堂兄弟迫勒出葬,较分余俸。因未暇筵(按「筵」原件字,非误抄)请地理师卜择穴地,欲先暂行寄土。适本族武叔于东卫山脚涂园一所,颇有局势,然而未合仙庚。欲借暂寄,特恐后来不便。爰请中人三面言约:将武园邱与进父柩寄土,候进事峻(竣),另请地理师详覆允妥,方算换断。
但此园既然寄柩,虽然一隅坯土,未免秽草侵废。兹将武园地照踏,只有七千栽之左右,谊(宜)估铜钱一百一十千文,暂立卖契付进收执。仍将进现典园丘照面契钱检交武掌耕抵额,并添凑钱尾以足一百一十千文之数。如详覆妥允交换,并无后悔。
倘卜择不利,原地换回,俱各听从其便;则有置成荒埔,难以耕种者,进宜备铜钱一千文帮贴武,以为开剥工资。内所换契目,系进承典他人。如上手典主向武取续后无契可换还者,按原契面钱声,如数坐理。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异言反悔。谚所谓「先断后不乱」者,此也。
合立公约字二纸,各执为照(内注「现典」二字,又注「契」一字)。
合同公约(按此四字切半)。
同治五年(岁次丙寅)九月□□日。
作中人蔡降信
同立公约字人蔡武甘、蔡尚进凭
代书人蔡才
乙亥年七月一还来后厝后壁园一丘契面钱二十七千文。
又还来寮仔后洪礼园一丘契面钱九千文。
又还来富墘妈贤叔宅一丘契面钱六千七百文。
癸未年十一月托景云哥手再还来钱六千五百文。
计共钱四十九千二百文(盖有「捷升」印)。
按原件,毛边纸,纵四二.五公分,横三七公分。现藏黄顶生先生处。
此系三面言约甘愿,日后进及子孙不得再行简较讨原园。恐口无凭,理合批明,立甘愿约字一纸付执存照。
尚进亲笔泐。
捷升(按此系盖印截半)
蔡武呈批:据尔呈称:当日蔡逢祥向尔换过墓地一所,付尔园六丘。兹因风水不合,既经迁葬别处,尔之墓地情愿收回。应将原园六丘退还,方为合理。何得逗留一丘不还伊,殊不合理。胆敢先控伊较讨!姑念二比系是叔侄至亲,应合请族长公人在外理处交还,毋得率意冒渎。特斥不准!
按原件,毛边纸本,纵一二公分,横二三公分。黄顶生先生藏。
兰谱
吴焕章,谱名立成,字后文,号卓轩,行七;道光丙申年己亥月乙丑日吉时生。世居福建泉州府同安县,现住安溪县湖头乡。同治二年,奉上谕,着改武职,赏戴蓝翎,以守备留台尽先补用。
本生祖曾祖父讳廷璋,举人,任福清县教谕。
母李氏。
曾祖父讳益琬,举人,任湖广武昌府蒲圻县知县。
母李氏。
祖父讳承勤,岁贡生,候选训导。
母李氏。
父讳拔元,恩贡生,候选同知。
母李氏。
室周氏、黄氏。
子:定邦、定国、定兴、定进。
女一,未字。
谱谊弟吴焕章顿首拜。
少爷如兄台大人惠藏。
同治十一年(岁序壬申)季春之月吉日于榕城□
按原件,连史纸,精楷书写,折迭七帖,未量其尺寸。现藏澎湖马公保安街黄顶生先生家。
六品军功林凤捷禀帖
标下右营六品军功林凤捷谨禀呈:
今开:凤捷现年三十七岁,系福建福州府福清县人。由行伍,于同治六年八月十七日奉海坛鞠总兵当场考验,凤捷打靶中式,年富(按原抄「富」误「当」)力强,赏补名粮。
九月内,跟随海坛鞠总兵出洋巡缉,曾(按原抄似误作「会」)获贼首毛齿春等回营,详报在案。
九年二月内,奉蒙闽浙总督任「阅操案内」,以凤捷挑射全中,蒙赏战粮。
十年六月内,奉派在三号铜底艇船出洋缉匪。奉海坛鞠总兵以凤捷洋面沙汕俱各暗。(按「暗」字疑系「谙练」之讹漏),蒙赏管队头目事。十月内,奉派管队戍澎四起班兵三十六名赴澎换班(按原抄上四字重复一字)。
光绪元年正月内,蒙澎湖吴副将考验,凤捷操驾勤心,办(按原作「辨」)事认真,委派监督炮台;完竣,赏给效用顶戴。
二年五月内,奉委果毅后军后哨什长。
三年三月内,奉台湾张总兵临澎校阅,以凤捷挑射全中、火器纯熟,蒙赏六品军功,给委只领在案。
本年八月内,奉澎湖苏副将以凤捷奉公留心、差事谨捷,堪委果毅军后哨副哨长,给委遵领在案。现在供差。须至履历者。
光绪八年……日,六品军功林凤捷。
按上件,原载澎湖县马公镇长安里民族路三号林有义先生藏「历代记」,无标题;揆文意,当属履历呈禀。
奉委条记
光绪九年七月,苏协宪委中哨副哨长。
光绪十年正月初六日,苏协宪委中哨正哨长。
光绪十六年九月,奉(按原抄「奉」误「俸」)本镇宪吴请给五品军功。
按以上各条,均录自林有义先生家藏之「历代记」;据云委各有状,凤捷卒,俱殉葬。
委赴管理烽火馆谕
赏戴花翎署澎镇右协都阃府李,为(按此字有朱笔标号)谕委事。
照得烽火馆一节,原有烽火营兵丁林得英管理。缘该兵于本年八月间病故,该馆事务无人掌理。应即派赴接管,以□专责。查得本营差头目兵林凤捷办公妥洽,馆中事务堪以委任兼理,合行谕委。
为(按此字有朱笔标号)此,谕仰该目即便遵照前赴管理,毋违!特谕(按以上五字,首尾各有朱笔标号)。
右给该目兵林凤捷,准此(以上两字有朱笔标号)。
光绪十三年九月十二(以上两字朱书)日给。
府行(「行」字朱书,特大)。
按原件,细毛边纸质,纵四八公分,横二三.三公分。
署澎镇右协都阃府李札
札(按此字有朱笔标号):
赏戴花翎、署澎镇右协都阃府李,为(按此字朱书)饬遵事。
照得烽火馆一座,原为本标奉戍烽火营兵丁来澎建置之业;但该营奉戍来澎兵数无多,加以班期停换,久寄者或辞退回家、或奉裁旋梓、或病故不归,迩来均无遗类。兹查该馆原束(按「束」,「塑」之简)武圣神像一座,前者炉下供奉有期,年来神者香资虚置。揣而言之,盖在公业蒙弊(按或「蔽」之误),设法维艰。然事必有所主,而后有久恃。该馆带有两廊护厝,间数甚多。若以逐间出租纳□,就项设法;不但神前香资绵联,而且供奉有期,何至虚置若是!
为(按原件有朱笔标号)此,札仰该目兵即便遵照:立即查明该馆所属两廊护厝大小、一切间隔若干,公同定价,每月每间应租铜钱若干,着实列报查考;并从前所置一切契据以及公簿等项追缴前来,以凭核办。毋得稍涉循私蒙蔽(按原件误「弊」),致干严谴!切速,毋违!特札(按以上六字有朱笔标号)。
右札仰目兵林凤捷,准此(按以上十字,原件上下有朱笔勾划)。
光绪十六年正月二十八(按日期朱书)日札。
按原件,毛边纸质,纵二五公分,横一一六公分;现存。
后记:
民国五十七年五月十日至十三日访古澎湖,历马公、白沙、瓦碉、西屿各岛,匆匆间发现不少未经著录的文献,颇值参考;随见随抄,多数并予摄影。今夏公出台北,拜晤台湾银行经济研究室周主任,嘱为录付「文丛」。零篇散件,姑名曰「澎湖文献抄存」。
六十一年八月十五日,黄典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