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卷 历代盐法之沿革

3个月前 作者: 缪荃孙
    上  古


    夙沙氏始煮海为盐。 《世本》。 山东旧志引《世本》曰:夙沙氏始煮海为盐。 注:夙沙,黄帝</a>臣。


    夏


    海岱惟青州,海滨广斥,厥贡盐、。 《书·禹贡》。两淮旧志《历代淮鹾考略·序》曰:九州接壤连圻,犬牙相错,今之通海,未尝无古青州之境。汉琅邪郡有海曲赣榆。琅邪今在山东,赣榆在江苏。东海郡亦有海曲,东海在山东,海曲今为海州。由斯以观,古今地形纷错,或离或合,莫能周悉。况海滨者,东海之滨;广斥者,延袤数百里,皆斥卤也。明不仅青州封内,实已括后世淮海之场,然则淮盐之原,当溯于此。


    周


    太宰以九贡致邦国之用,九曰物贡。 《周礼</a>》。郑玄</a>《周礼注》 曰:物贡鱼、盐。贾公彦疏曰:盐,青州所贡。马端临</a>《文献通考</a>》引东莱吕氏曰:三代之时,盐虽入贡,与民共之,未尝有禁法。自管仲</a>相桓公,始兴盐,以夺民利,于是盐禁以兴。盐人掌盐之政令,以共百事之盐:祭祀,共其苦盐、散盐;宾客,共其形盐、散盐;王之膳馐,共其饴盐;后及世子亦如之。凡齐事鬻盐,以待戒令。 《周礼》。 此为盐官之始。


    齐管子</a>谓海王之国谨正盐,下令北海之众,无得聚庸而煮盐。 《管子》。 晏子</a>谓海之盐蜃,祈望守之。 《晏子春秋</a>》


    秦


    少府掌山海地泽之税,以给供养。 《汉书</a>·百官表》


    盐铁之利,上十倍于古。 《汉书·食货志》。如淳《汉书》注 曰:秦卖盐铁贵,民受其害。


    西  汉


    吴王濞煮海水为盐,以故无赋国用富饶。 《史记</a>·吴王濞传》。 彭城以东东海、吴广陵有海盐之饶。 《史记·货殖列传》。 《江南通志》曰:吴王濞立国广陵,煮海水为盐,此两淮盐利之始。又 曰:吴王濞开邗沟,自扬州茱萸湾,通海陵仓及如皋蟠溪,此运盐河之始。


    元狩四年,以东郭咸阳孔仅为大农丞,领盐铁事。 《资治通鉴</a>》


    元封元年,桑弘羊领大司农,尽干天下盐铁,郡国置均输盐铁官。 《汉书·食货志》


    地节四年,诏减天下盐贾。 《汉书·宣帝纪》


    初元元年,诏江海陂湖园池属少府者,以假贫民,勿租赋。 《玉海</a>》


    初元五年,罢盐铁官。


    永光三年,复盐铁官。 《汉书·元帝纪》


    后  汉


    郡国盐官,本属农司,中兴皆属郡县。 《续汉书·百官志》


    郡有盐官者,随事广狭,置令长及丞。 《续汉书·百官志》


    凡郡县出盐多者,置盐官,主盐税。 《续汉书·百官志》本注


    广陵郡盐渎,故属临淮。 《续汉书·郡国志》。 乐史</a>《太平寰宇记</a>》 曰:淮南道楚州盐城县,本汉盐渎县,属临淮郡,有盐亭一百二十三所。县人以渔、盐为业,擅利巨海,能致饶沃。公私商运充实,四远舳舻往来,恒以千计。


    建初六年,肃宗议复盐铁官。 《玉海》


    元和元年十二月,尚书</a>张林上言,县官经用不足,宜自煮盐。 《资治通鉴》


    章和元年,马棱迁广陵太守,时谷贵民饥,奏罢盐官,以利百姓。 《后汉书</a>·马棱传》


    熹平元年,诏书除孙坚盐渎丞。 《三国志</a>·孙破虏传》


    三  国


    魏于广陵置司盐。 《中十场总志》


    吴有户曹尚书,总四方委输计算之任。 《盐政志》


    晋


    江左初,省课第曹,置库曹。后复分曹,置外左库、内左库。 《晋书</a>·职官志》


    南朝 宋


    青州,泰始初淮北没虏,六年始治郁州。在海中,周回数百里,岛出白鹿,土有田畴鱼盐之利。 《南齐书</a>·州郡志》。《清一统志》 曰:东海故城,在海州东北海中,本赣榆县地,即古郁州也。


    南朝 陈


    天嘉二年十二月,太子中庶子虞荔、御史中丞孔奂以国用不足,奏立煮海盐赋,并榷酤之科。诏并施行。 《陈书</a>·世祖本记》


    北  魏


    武定中,右仆射崔暹奏请海沂煮盐,有利军国。文襄以问崔昂,昂曰:亦既官煮,须断人灶,官力虽多,不及人广。请准关市为灶税,私馆官给,彼此有宜。朝廷从之。 《北史</a>·崔挺传》


    北  齐


    武平六年,以军国资用不足,税关市、舟车、山泽、盐铁、店肆,轻重各有差。 《北齐书</a>·后主纪》


    后  周


    文帝霸政之初,置掌盐之政令,一曰散盐,煮海以成之;二曰盬盐,引池以化之;三曰形盐,掘地以出之;四曰饴盐,于戎以取之。凡盬盐、形盐,每地为之禁;百姓取之,皆税焉。 《隋书</a>·食货志》


    隋


    司农寺统太仓等署,各置令一人;太仓又有盐仓督二人。 《隋书·百官志》


    隋初尚依周末之弊,盐池、盐井皆禁与百姓采用。至开皇三年,通盐池、盐井,与百姓共之,远近大悦。 《隋书·食货志》


    唐


    天下有盐之国一百五,江南十二。 《地理通释》


    唐有盐池十八,井六百四十,皆隶度支。海州岁免租,为盐二万斛,以输司农;青、楚、海、沧、棣、杭、苏等州,以盐价市轻货以输司农。 《唐书·食货志》


    淮南道扬州广陵郡海陵有盐官。楚州淮阴郡盐城,本故汉盐渎县。武德七年,置盐城县,有盐亭百二十三。 《唐书·地理志》


    江南道苏州有盐官。 《唐书·地理志》


    开元以前,掌财赋事归尚书省,开元后权移他官。由是有盐铁使、度支盐铁转运使、常平铸钱盐铁使、水陆运盐铁租庸使,随事立名,沿革不一。 《旧唐书</a>·食货志》


    开元二年,江南少尹李杰充水陆转运使,转运使之名,自此始也。


    十八年,拜宣州刺史裴耀卿为江淮转运使,以郑州刺史崔希逸、河南少尹萧旻为之副,转运之有副使,自此始也。 《职官分纪</a>》


    肃宗即位,第五琦以钱谷得见,请于江淮置租庸使,吴盐、蜀麻、铜冶皆有税,市轻货繇江陵、襄阳、上津路转至凤翔。 《唐书·食货志》


    宝应元年,刘晏为盐铁使,自淮北列置巡院,搜择能吏以主之,广牢盆以来商贾。凡所制置,皆自晏始。 《旧唐书·食货志》。盐铁使刘晏上盐法轻重之宜,以盐吏多则州县扰,出盐乡因旧监置吏,亭户粜商人,纵其所之。江、岭去盐远者,有常平盐,每商人不至,则减价以粜民,官收厚利而人不知贵。晏又以盐生霖潦则卤薄,暵旱则土溜坟</a>,乃随时为令,遣吏晓导,倍于劝农。吴、越、扬、楚盐廪至数千,积盐二万余石。有涟水、湖州、越州、杭州四场,嘉兴、海陵、盐城、新亭、临平、兰亭、永嘉、大昌、侯官、富都十盐,岁得钱百余万缗,以当百余州之赋。自淮北置巡院十三, 曰扬州、陈许、汴州、庐寿、白沙、淮西、甬桥、浙西、宋州、泗州、岭南、衮郓、郑滑,捕私盐者,奸盗为之衰息。然诸道加榷盐钱,商人舟所过有税。晏奏罢州县率税,禁堰埭邀以利者。晏之始至,盐利才四十万缗,至大历末,六百余万缗。天下之赋,盐利居半,宫闱服御、军饷官禄,皆仰给焉。 《唐书·食货志》


    建中三年,增两税、盐榷钱,两税每贯增二百,盐每斗增一百。 《旧唐书·德宗本纪》


    天宝、至德间,盐每斗十钱。乾元元年,第五琦为诸州榷盐铁使,斗加时价百钱而出之,为钱一百一十。 《唐书·食货志》


    贞元四年,淮南节度使陈少游奏加民赋,自此江淮盐每斗亦增二百,为钱三百一十。其后复增六十。江淮豪贾射利,或时倍之,官收不能过半,民始怨矣。 《唐书·食货志》


    贞元十五年,以常州刺史李锜为润州刺史、浙西观察使及诸道盐铁转运使。 《旧唐书·德宗本纪》


    顺宗时,始减江淮盐价,每斗为钱二百五十。其后盐铁使李锜奏江淮盐每斗减钱十以便民。未几复旧。 《唐书·食货志》


    长庆元年,三月,盐铁使王播奏,江淮盐估每斗加五十文,兼旧三百文。 《旧唐书·穆宗本纪》


    开成初,卢商出为苏州刺史。郡人苦盐法太烦,奸吏侵渔,商至,籍见户量所要,自售无定额。苏人便之,岁课增倍。 《旧唐书·卢商传》


    开成二年,三月,盐铁使奏:得苏州刺史卢商状:分盐场三所隶属本州,原粜盐七万石,加至十三万石,倍收税额,直送价钱。 《册府元龟</a>》


    五  代


    南唐李氏,跨据江淮三十余州,擅鱼盐之利。 《宋史</a>·南唐李氏世家》


    南唐升元元年,置海陵盐监。 《古今鹾略》


    南唐于海陵东境置静海镇,周平淮南,改为通州。 《元史</a>·地理志》。周显德间,以职方员外郎边珝知通州。珝课鬻盐于狼山,岁增万余石。 《宋史·边珝传》。《清一统志》 曰:通州设州置守,自珝始。


    周显德五年,既取江北诸州,唐主奉表入贺,因白帝:因江南无卤田,愿得海陵盐监以赡军。帝曰:海陵在江北,难以交居,当别有处分。乃诏岁支盐三十万斛以给江南,士卒稍稍归之。 《文献通考》。五月,赐李景书 曰:皇帝恭问江南国主,煮海盐之利,在彼海滨。属疆壤之初分,虑供食之有阙。江左诸军,素号繁饶,然于川泽之间,旧无斥卤之地。曾承素旨,常在所怀,愿均收积之余,以助军旅之用。已下三司,逐年支拨供军食盐三十万石。 《旧五代史</a>·周史·世宗纪》


    初,高季兴之镇梁,以五千兵为牙兵,衣食皆给于梁。至明宗时,岁给以盐三千石,后不复给。及世宗平淮,命泰州给之。 《五代史·南平世家》。按:高季兴于梁开平元年镇荆南,见《世家》。


    宋


    建隆二年,始定官盐阑入禁法。 《文献通考》


    楚州盐城有九盐场:泰州、如皋。开宝七年,以海陵监移治通州,监一,利丰,掌煎盐。太平兴国八年,移治于州西南四里。 《宋史·地理志》


    煮海为盐,在淮南曰楚州盐城监,岁煮四十一万七千余石,通州丰利监四十八万九千余石,泰州海陵监如皋仓小海场六十五万六千余石。各给本州及淮南之庐、和、舒、蕲、黄州、无为军,江南之江宁府,宣、洪、袁、吉、筠、江、池、太平、饶、信、歙、抚州,广德临江军,两浙之常、润、湖、睦州,荆湖之江陵府,安、复、潭、鼎、岳、鄂衡、永州、汉阳军。海州板浦、惠泽、洛要三场,岁煮四十七万七千余石,涟水军海口场十一万五千余石,各给本州军及京东之徐州,淮南之光、泗、亳、寿州,两浙之杭、苏、湖、常、润州、江阴军。 《宋史·食货志》。盐城监,古之盐亭也。历代海岸煎盐之所,有九场,在县南北五十里至三十里,俱临海岸,五佑、柴庄、南八游、北八游、丁溪、竹子、新兴、七惠、四海。利丰监,古之煎盐之所也,在通州城南三里,东至大海一百八十里,西至泰州陈堕港四十五里,南至大江口十里,北至通州三里。有八场,西亭、利丰、永兴、丰利、石港、利和、金沙、余庆,管亭户一千三百四十二,计一千六百九十四丁。每丁岁煎盐九十石,岁收一十五万余石。海陵监,煮盐之务也。唐开元初,置监于海陵。宋开宝间,移监于如皋。监境东、西一百九十里,南、北三百一十里。东至通州静海县界海岸,西至泰州兴化县界,南至泰兴县界并江岸,北至楚 州盐城界。管煎盐亭户七百一十八,丁一千二百二十。所辖盐场八,南四场,北四场。 《太平寰宇记》。 天圣中,通、楚州场各七,泰州场八,海州场二,涟水军场一。岁煮视旧减六十九万七千五百四十余石,以给本路及江南东西、荆湖南北四路。旧并给两浙路,至天圣七年始罢。凡盐之入,置仓以受之,通、楚州各一,泰州三,以受三州盐。又置转般仓二,一于真州,以受通、泰、楚五仓盐;一于涟水军,以受海州、涟水盐。江南、荆湖岁漕米至淮南,受盐以归。 《宋史·食货志》


    乾德二年,诏江北许诸州民及诸监盐亭户,缘江采捕及过江贸易。先是,江北置榷场,禁商人渡江及百姓缘江樵采。是岁以江南荐饥,特弛其禁。 《宋史·南唐李氏世家》


    太平兴国二年,令江南诸州盐通商处悉禁之。 《宋史·太宗本纪》


    雍熙元年五月,除江南盐禁。二年六月复禁盐。 《宋史·太宗本纪》


    端拱二年,置折中仓,听商人输票京师,优其值,给江淮茶盐。 《文献通考》


    淳化三年,二月,命雷有终为江淮两浙制置茶盐使,张观、薛映副之。 《玉海》


    至道元年,七月,以杨允恭为都大发运制置茶盐使。 《玉海》


    至道三年,二月,敕江浙、淮南官卖盐。赴永丰、盐城监般,请其海陵监应副客人。 《文献通考》。 十一月,禁淮南通行盐税。 《宋史·太宗本纪》。 发运使杨允恭言,淮南十八州军,其九禁盐,余不禁,商人由海上贩盐,官倍数而取之,至禁盐地,则上下其价。今请悉禁,遣使主之。诏从之。是岁收利巨万。 《玉海》


    咸平二年,制置使王子舆言,江淮浙收钱三百九十万贯,比旧额增至五十万八千余贯。 《玉海》


    宋初,盐钞未行,真宗于建安军置盐仓,乃令真州发运。适李沆为发运使,运米转入其仓,空船回皆载盐,散入江浙诸路,各得盐资船运而民力宽。 《文献通考》


    大中祥符四年,十月,定江淮盐、酒价。有司虑失岁课,帝曰:苟便于民,何顾岁入也? 《宋史·真宗本纪》


    大中祥符五年,四月,除通、泰、楚州盐亭户积负丁额课盐。 《宋史·真宗本纪》


    天圣四年,八月,筑泰州捍海堰。 《宋史·仁宗本纪》。 泰州有捍海堰,延袤百五十里,久废不治,岁患海涛。时范仲淹监西溪盐仓,具书江淮制置发运副使张纶</a>,奏请修筑。朝命胡令仪为转运副使,度可否。令仪力主仲淹议,堰卒成。西自盐城,北接山阳,南抵通、泰、海门,绵亘数百里。又置闸纳潮以通漕,海滨泻卤之地皆为良田,民得奠居,立张范祠以祀之,继增祀令仪为三贤祠。称其堰为范公堤,不忘所始也。 两淮旧志。 《清一统志》曰:西溪镇在泰州东北一百六十里,为商贾辏杂之地。宋天圣中,范仲淹监西溪仓即此。


    明道二年,参知政事王随请置折博务于扬州,使输钱及粟帛,计值予盐。 《文献通考》。 参知政事王随建言:淮南盐初甚善,自通、泰、楚运至真州,自真州运至江浙、荆湖,纲吏舟卒侵盗贩鬻,杂以砂土,殆不可食,吏卒坐鞭笞徒配,而莫能止。比岁运河浅涸,漕挽不行,远州村民顿乏盐食。而淮南所积一千五百万石,无屋以贮,露积苫覆,岁以损耗,亭户盐本无给,贫困为盗。愿榷听通商三五年,使商人 入钱京师。置折博务于扬州,使输钱及粟帛,计值予盐。盐一石约售钱二千,则一千五百万石可得缗钱三千万,以资国用,一利也。江湖远近,皆食白盐,二利也。岁罢漕运縻费、风水覆溺,三利也。昔漕盐舟可移以漕米,四利也。商人 入钱,可取以偿亭户,五利也。时范仲淹安抚江淮,亦以收通盐利为言。诏三司使、江淮制置使同议。谓听通商,恐私贩肆行,侵蚀县官,请敕制置司益漕船,运至诸路,使皆有二三年之蓄。复天禧元年制,听商人人钱粟京师,及淮浙、江南、荆湖州军易盐。在通、泰、楚、海、真、扬、涟水、高邮贸易者,勿得出城,余州听诣县镇,毋至乡村。其 入钱京师者,增盐予之。并敕转运使经划本钱以偿亭户。诏皆施行。


    景祐二年,诸路博易无利,遂罢,而入钱京师如故。 《宋史·食货志》


    康定元年,诏三司议通淮南盐给京东等八州。于是兖、郓、宿、毫皆食淮南盐。 《宋史·食货志》


    庆历初,制置司请量增江淮、两浙、荆湖六路粜盐钱,下三司议。三司奏,荆湖已尝增钱,余四路三十八州军请斤增二钱或四钱。 《宋史·食货志》


    治平中,李复圭、张刍、苏颂</a>、韩缜等,相继请减淮南盐价,然卒不果行。 《玉海》


    熙宁中,江西提刑蔡挺兼提领盐事。 《玉海》。 江湖运盐杂恶,官估复高,百姓利食私盐。海民以鱼盐为业,功省利厚,盗贩者众,捕急则为盗贼。江西虔州,地连广南,福建汀州与虔接壤,二州民多盗贩广南盐以射利,州官粜盐税才及百万斤。先后遣职方员外郎黄炳、提点铸钱沈扶等核议,以虔州食淮南盐已久,不可改;积江西漕船团为十纲,直取通、泰、楚都仓盐。诏从之,岁增粜六十余万斤。江西提刑蔡挺制置盐事,乃令民首纳私藏兵械,而贩鱼挟盐不及二十斤,徒不及五人,不以甲兵自随者,输算勿捕。增淮南漕盐为十二纲,纲二十五艘,栿至州乃发。输官有余,以畀漕舟吏卒,官复以半价取之,繇是减侵盗之弊,盐遂差善。又损粜价,岁课视旧增至三百余万斤。汀州盗贩者稍稍畏缩,江西盐皆团纲运致如虔州焉。 《宋史·食货志》


    元丰四年,三月,蹇周辅上江西、广东盐法总目。 《玉海》。 蹇周辅承望章悖意旨,奏言:虔州运路险远,淮盐不能多,至人苦淡食;广东盐不得通,盗贩公行。请罢运淮盐,通般广盐一千万斤于江西虔州、南安军,复均淮盐六百一十六万斤于洪、吉、筠、袁、抚、临江、建昌、兴国军,以补旧额。诏周辅立法以闻。周辅具盐法并总目条上,大率峻剥于民,民被其害。 《宋史·食货志》。 先是,湖南例食淮盐,周辅始请运广盐数百万石,分鬻郴、全、道州。又以淮盐增配潭、衡诸郡,湘民愁怨。 《宋史·蹇周辅传》


    元祐元年,二月,刑部侍郎蹇周辅坐变盐法,落职。 《宋史·哲宗本纪》


    崇宁元年,蔡京议更盐法,乃言东南盐本或阙,滞于客贩,请增给度牒,及给封桩坊场钱通</a>三十余万缗。 《宋史·食货志》


    大观四年,以左司员外郎张察措置东南盐事,提举江西常平张根</a>管干运淮盐于江西。 《宋史·食货志》


    政和元年,六路通置盐事提举官,置司于扬州,未几罢。 《宋史·食货志》


    政和二年,江宁府、广德军、太平州,盐斤更增钱二,宣、歙、饶、信州斤增钱三,池、江州、南康军斤增钱四,各以去产盐地远近为差。 《宋史·食货志》。


    宣和二年,诏六路封桩旧盐数输亿万,其听商旅般贩,与淮、浙盐仓即今盐钞对算。 《宋史·食货志》


    建炎初,淮、浙亭户官给本钱,诸州置仓,令商人买钞算请,五十斤为一石,六石为一袋,输钞钱十八千。又诏运司毋得将盐本钱支给他用。 《文献通考》


    绍兴二年,九月,提辖榷货务张纯浚立淮浙盐法,增其算。 《宋史·高宗本纪》。 诏淮浙盐令商人每袋贴输通货钱三千;已算清而未售者亦如之;十日不自陈,如私盐律。 《宋史·食货志》


    绍兴三年,正月,减淮浙蚕盐钱。 《宋史·高宗本纪》


    绍兴四年,正月,增淮浙路盐钞贴纳钱。 《宋史·高宗本纪》。 诏淮浙盐钞钱每袋增贴输钱三贯,并计纲输行在。 《宋史·食货志》。 九月,减淮浙路盐钞所增贴纳钱。 《宋史·高宗本纪》


    绍兴五年,正月,淮南提刑司置提点两路公事官一员,兼领刑狱茶盐漕运市易事。十一月,复置淮南提举盐事官。


    七年四月,罢淮南提点司,东南两路各置转运,兼提点刑狱、提举茶盐常平事。


    九年五月,复置淮东提举茶盐司。 《宋史·高宗本纪》


    绍兴三十年,三月,以淮东茶盐司钱十万缗充募民垦田费。 《宋史·高宗本纪》


    乾道六年,户部侍郎叶衡奏:今日财赋之源,煮海之利居其半,然年来课入不增,高贾不行者,皆私盐之害也,乞委官分路措置。 《文献通考》。 叶衡奏:年来课入不增,私贩害之也。以淮东、两浙盐出入之数言之,淮东盐灶四百一十二所,岁额盐二百六十八万三千余石。去年两务场卖淮盐六十七万二千三百余袋,收钱二千一百九十六万三千余贯。两浙课额一百九十七万余石,去年两务场卖浙盐二十万二千余袋,收钱五百一万二千余贯,而盐灶乃计二千四百余所。以盐额论之,淮东之数多于两浙五之一;以去岁卖盐钱数论之,淮东多于两浙三之二;及以灶之多寡论之,两浙反多淮东四之三。盖两浙无非私贩故也。宜自煮盐之地为之制,司火之起伏,稽灶之多寡;亭户本钱,以时给之;盐之委积,以时收之;择良能吏察之,私贩自绝矣。乞委措置官三人:淮南于通州,浙东于明州,浙西于秀州。 《宋史·食货志》、《叶衡传》。 淮东提举徐子寅言,淮东盐课,全仰河流通快。近运河浅涩,自扬州湾头港口至镇西山光寺前桥垛头,计四百八十五丈,乞发五千余卒开浚。诏从之。 《宋史·河渠志》


    淳熙十年,诏还通、泰等州诸盐场亭户盐本钱一百一十万贯。 《宋史·食货志》


    淳熙十三年,臣僚言:总辖权制亭灶,刻剥本钱,却纵亭户私煎盗卖。诏淮、浙场见差总辖并罢。 《文献通考》


    嘉定二年,诏淮东贴输盐钱免二分,交子止用钱会中半。 《宋史·食货志》


    嘉定十七年,八月,罢通州天赐盐场。 《宋史·宁宗本纪》。 崇明本通州海滨地,唐武德间,海中涌出二洲,谓之东、西沙,扬吴因置崇明镇。宋天圣三年,续涨一沙,名姚刘沙。嘉定变为斥卤,置天赐盐场。崇明之盐场自此始。《两浙盐法志》。按:《浙志》:通州天赐场,甫于嘉定间设置。《本纪》云十七年罢,岂置而即罢欤?俟考。


    端平二年,都省言:淮、浙岁额九十七万四千余袋,近年积亏一百余万袋,民食贵盐,公、私俱病。有旨:三路提举茶盐司各置主管文字一员,专以兴复盐额、收买散盐为务,岁终尚书省课其殿最。 《宋史·食货志》


    嘉熙二年,都省言:国计军需多仰盐课,乾道以来,岁额六十五万有奇。自钞法变而请买稀少,亭户失业,乞饬江淮诸屯,毋得私买浮盐。今提举司复亭场,委官属,依值收买,则利归公。乞令核实以闻。从之。 《续文献通考》


    宝祐二年,闰六月,罢江湾浮盐局。 《宋史·理宗本纪》。 先是, 淳祐五年,殿中侍御史朱熠言:蜀、广、浙数路,不及淮盐额之半。盖以斥卤弥望,可供煎烹,芦苇阜繁,可备燔燎,故环海之湄,有亭户,有锅户,有正盐,有浮盐。正盐出于亭户,归之公上;浮盐出于锅户,鬻之商贩;正盐居四,浮盐居一。端平初,分置十局收买浮盐,岁额二千七百九十三万斤。十数年来,钞法屡更,公、私俱困。真、扬、通、泰四州六十五万袋之正盐,视昔犹不及额,尚何暇为浮盐计耶?无耻士夫,垄断其利。灶户列处沙洲,日藉铢两之盐以延命,今商贾既不得私贩,朝廷又不与收买,则绝其衣食之源矣。莫若遵端平旧制,收锅户浮盐,所给盐本,当过正价,则人皆与官为市。所得盐息,径输朝廷,一可绝戎阃争利之风,二可续锅户烹煎之利。从之。至是乃罢江湾浮盐局。 《宋史·食货志》


    宝祐四年,十二月,复申严私贩之禁。 《续文献通考》


    咸淳五年,正月,以李庭芝为两淮安抚制置大使,兼知扬州。 《宋史·度宗本纪》。 庭芝初至扬时,扬新遭火,庐舍尽毁,州赖盐为利,而亭户多亡去,公私萧然。庭芝悉贷贫民逋,假钱使为屋,屋成又免其假钱,凡一岁,官、民居皆具。凿河四十里, 入金沙余庆场,以省车运。兼浚他运河,故亭户负盐二百余万,亭民无车运之劳。又皆免所负,逃者皆来归,盐利大兴。 《宋史·李庭芝传》。 《清一统志》 曰:串场河在通州东北,串吕四、余东、余中、余西及金沙、西亭、石港诸场,出丁堰闸,会于运盐河。一从立发河进口,串丰利、掘港、马塘三场,亦出丁堰闸,会于运盐河。宋李庭芝为两淮制置使,凿河四十里通运盐河,即此。


    金


    泰和八年,九月,诏沿淮诸榷场听官、民以盐市易。 《续文献通考》。 按:《金史</a>·食货志》载,临洪场行赣榆县,独木场行海州东海县,板浦场行涟水沭阳县,皆今淮北地。


    元


    至元十二年,伯颜率师伐宋,既渡江,捷报日至。世祖命阿合马与姚枢、单八履、张文谦、陈汉、归枢诚等,议行盐钞法于江南。阿合马奏,拟于蔡县发盐十二万斤,禁诸人私相贸易,世祖从之。 《元史·奸臣阿合马传》


    至元十三年,命提举马里、范张依宋旧例办课,每引重三百斤,其价为中统钞八两。 《元史·食货志》


    至元十四年,正月,置江淮等路都转盐运使司。 《元史·世祖本纪》。 两淮都转盐运使司,至元十四年始置司于扬州,使二员,正三品;同知一员,正四品;副使一员,正五品;运判二员,正六品;经历一员,从七品;知事一员,从八品;照磨一员,从九品。三十年,悉罢所辖盐司,以其属置场官。大德四年,复置批验所于真州、采石等处。盐场二十九所,每场司令一员,从七品;司丞一员,从八品;管勾一员,从九品,办盐各有差:


    吕四场 余东场 余中场 余西场 西亭场 金沙场 石港场 掘港场 丰利场 马塘场 栟茶场 角斜场 富安场 安丰场 梁垛场 东台场 何垛场 丁溪场 小海场 草堰场 白驹场 刘庄场 五佑场 新兴场 庙湾场 莞渎场 板浦场 临洪场 徐渎浦场


    批验所每所提领一员,正七品;大使一员,正八品;副使一员,正九品,掌批验盐引。 《元史·百官志》。至元十四年,立两淮都转盐运使司,每引始改为四百斤。十六年,额办五十八万七千六百二十三引。十八年,增为八十万引。二十六年,减一十五万引。三十年,以襄阳民改食扬州盐,又增八千二百引。大德八年,以灶户艰辛,遣官究议,停煎五万余引。天历二年,额办正、余盐九十五万七十五引,计中统钞二百八十五万二百二十五锭,其工本钞亦自四两递增至十两云。 《元史·食货志》


    至元十四年,立两浙盐运司,辖盐场三十四所。 《续文献通考》。按:所辖各场如下:沙场、青村场、袁浦场、浦东场、横浦场等处,均系现隶江苏区域。


    至元十五年,四月,诏直隶行省宣慰司官,勿预淮、浙盐课事宜。 《 元史·世祖本纪》


    至元二十五年,正月,以平江盐兵屯田于淮东南。 《元史·世祖本纪》


    至元二十六年,八月,诏两淮、两浙都转运使诸官,毋得阻办盐课。十一月,禁江南北权要之家,毋沮盐法。 《元史·世祖本纪》


    至元二十八年,二月,命江淮行省参政燕公楠整治盐法之弊。十月,江淮行省言盐课不足,由私鬻者多,乞付兵五千巡捕。从之。 《元史·世祖本纪》


    至元三十年,正月,河南河北行省平章伯颜言:扬州盐转运一司,设三重官府,宜削去盐司,止留管勾;又襄阳旧食京兆盐,以水陆难易计之,莫如改食扬州盐。从之。 《元史·世祖本纪》


    元自太宗庚寅年始行盐法,每盐一引重四百斤,其价银一十两。世祖中统二年,减银为七两。至元十三年,江南之盐,所入尤广,每引改为中统钞九贯。二十六年,增为五十贯。元贞丙申,每引又增为六十五贯。至大己酉至延祐乙卯,七年之间,累增为一百五十贯。 《元史·食货志》


    国家经费,盐利居十之八,而两淮盐独当天下之半。至元末年,盐法日坏,以郝彬行户部尚书经</a>理之。彬请度舟楫所通、道里所均建六仓,煮盐于场,运积之仓,岁首听群商于转运司探仓筹定其所,乃买券。 《元史·郝彬传》


    元贞元年,闰四月,罢各处盐运使司,盐场改设司令、司丞。二年七月,诏茶盐转运司仍旧以三年为代。八月,命江浙行省以船五十艘,水工千三百人,沿海巡禁私盐。九月,增盐价钞一引为六十五贯,盐户造盐钱为十贯,独广西如故。罢民间盐铁炉灶。 《元史·成宗本纪》


    大德四年,中书省奏准于淮东扬州、淮安地面,分立六仓,设纲攒运,拨袋支发,以革前弊。两淮行盐之地江浙、江西、河南、湖南所辖县,分上江下流,盐法通行。 《元史·食货志》。十一月,谕两淮盐运司设关防,凡盐商经批验所发卖者,所官收批引牙钱;其不经批验所者,本仓就收之。 《元史·食货志》


    附大德课程:


    新降盐法事理,大德四年十一月,两淮都转盐运使司承奉中书省札付:钦奉圣旨:节该中书省奏:诸处盐课,两淮为重。比年以来,诸人盗卖私盐,权豪多带觔重,办课官吏贿赂交通,军民官巡禁不严,以至侵衬官课。宜从新设法关防,乞降圣旨事。准奏。自大德四年为始,立仓查运,拨袋支发,以革前弊。真州米石依旧设官批验,置军巡捉;江、淮、海口私盐出没去处,添拨车船;附场闲杂船只,不许往来湾泊,军民捕盗等官常切用心防禁,毋致私盐生发。钦此。所有立法合行事理,命中书省定立条划,上江下流诸衙门、大小官吏人等,各务遵守奉行。若有灭裂沮坏之人,照依已降圣旨究治。钦此。又于大德四年十二月二十日闻奏过两淮盐法为不定体的,上头合整治的法度,张参</a>政题说来,在后海道运粮朱参政也依那言语题说呵,上位奏过提调整治的数来参政,更一个姓郝的汉儿人省里行来的张都事等去来。他每到那里,合行的勾当就便行了。更有几件合整治的题说,有数内一件应有合整治事理行,圣旨怎生说,有俺商量来,上位奏过,有里行文书呵,怎生奏呵?奉圣旨那般者。钦此。都有钦依圣旨事意,通行参考。议立条划开坐于后,仰钦依施行。


    一、淮东扬州、淮安地面,以远就近,分立六仓,给顾纲船,设官押运,赴场查盐,入仓收贮,拨袋发卖。今后客旅纳课买引,赴仓关盐,照依资次划时支付,运司以下无得非理取扰。仍前作弊,违者依条追断。


    一、两淮运司,岁办盐课六十五万七十五引,虽是周岁立额,例于九个月攒办,自二月为题煎烧,十月终足备,月该煎盐七万二千二百三十引。所据运纲船,亦须春首河开查运。比及冬月,河冻水涸,攒运了毕,其煎盐运盐,俱在九个月之后。今依验诸场日煎月办,课额多寡,地里远近,河水浅深,仓场装卸,往回日程,以远就近,通立四十纲,每设官一员,分运前项月煎盐袋。中间或有上中下则,月份煎盐多寡不等,河道通塞不一,亦须于九个月内增亏相补,务要举足。仍多方预积柴卤,虽连阴数月,并不许申报阴雨妨工,以为久远常例。


    一、诸仓遇客支盐,若留难不给,随即理断,因而受财者,并从枉法科断。其运官人等给散工本给价及席索等钱而有侵克者,各如之。


    一、诸王、公主、驸马位下行运干脱人等,及官豪势要之家,今后纳课买引,赴仓支盐,不得欺凌仓官,搀越资次。到发卖去处,亦不得恃势搀夺行市。若有违犯之人,依条断罪,仍具姓名呈省。


    一、纲船运到盐袋,须要入仓排垛收贮。如遇旅客关盐,添席重包,然后交发,不须就船兑拨。违者,差官、盐运,各决杖三十七下,解现任,期年后别行求仕。运官有失关防,罪亦及之。通同纵放者与同罪。


    一、装盐席索,运司较勘样制,各于立仓,拘该州县拨户织造,务要坚密牢壮。诸仓就管收支,州县官司添力催办。仍将席户籍定姓名诸人,不许私织私卖,违者决杖五十七下。仓官不依原样,受钱滥收,或依样故行刁蹬,因而受财,并同枉法科断。运官有失关防者,亦行究治。


    一、盐运赴场查盐,就廪装打硬袋,每引带席索通秤四百一十斤。出场袋法之外余有十斤,以在船坐仓卤折耗,内诸仓破耗六斤,监运破耗四斤。纲船运盐到仓,仓官、监运眼同交收。耗例之外若有短少斤重,如在四百斤之内者,即令纲头船户赔偿,就于脚钱内照依官价指除,另行解官,监运、船户约量治罪。短盐十斤之上者,附簿申报运司支发。其侵偷盗卖者,依私盐法。如四百一十斤之上,但有多带余盐,亦仰仓官置簿,从实附写,划时申报运司,当该监运、监查、场官各决三十七下,解现任,期年后降先职一等。仓官通行不报者,与同罪。运司官有失关防,罪亦及之。


    一、诸纲运盐船只,每岁住运之后,督责船主趁时修船,整办浮动,不许擅自离纲。私离纲者,决杖五十七下。


    一、在先场官指勒灶户,多取斤面,以通盐商支查大盐。今既立仓,依法装袋,已积盐廪,必有附余,若不关防,恐致场官通同灶户,虚报盐筹,冒关工本。仰诸纲监运到场查盐,并要互相查察。一廪支尽,积出余盐数目,场官、监运连同保结,随即开申运司,置簿销附。通同漏报者,许诸人首告,首告是实,场官、监运各决三十七下,解现任,期年后别行求仕。仍大德五年为始。灶户赴场纳盐,置簿明白附写,某字号一廪,自几年月日灶户某人纳盐为始,至几年月日灶户某人纳盐为尾,计盐一千引,各开备细花名盐数,以后查尽积出余盐,照依各各纳盐分数,依例支给工本。


    一、运司泛滥差人下场,必要祗待赍发在先旅客,就场查盐多带斤重,取要分例。场官有以支持,既已在仓革除前弊,若又泛滥差人,必是侵渔灶户。今后运司凡有下场文字,须要入递发行。其有照勘追会公事,运官散本之时,就便理会。诸场月报实煎盐袋,随月比较,亏兑者依例决罚。若有问出灶户、场官通同发卖私盐,必须差人勾追,须明给差札,立限干办;违期不至者问罪。


    一、诸场煎盐柴地,旧来官为分拨,初非灶户己业。亡宋时禁治豪民不许典卖,亦不许人租佣开耕。今知各场富上灶户,往往多余冒占,贫穷之人,内多买柴煎盐,私相典卖,开耕租田,一切无禁。今后运司严加禁治。更为差官体究,若有以此情弊,即仰依理归著无柴去处,从公分拨。务要贫富有柴煎盐,不得似前违错。


    一、凡获私盐犯界盐货,须先从实挨问。监卖盐场,罪及场官。把隘经过去处,罪及镇守军官。转行货卖地面,罪及路、府、州、县提点、捕盗等官。或通同作弊,或有失察,并从运使照依已降圣旨、条划科断。其军民盐场捕盗等官,能有获者,止罪元卖灶户正犯盐徒。管民官、盐场官、捕盗官,获到私盐犯界盐货,各各起数,满于解由内开写,量加选擢。镇守、把隘、巡盐军官,若能周岁之内,所获私盐并犯界盐货,百户有及三百引、千户五百引、万户千引之上者,并各升官一等。亲获之人,应捕者每盐一引,赏钞一十五两;不干碍人,赏钞二十五两:所在官司就便划时支给。虽获私盐而不获盐徒者,不在理准之限。


    一、获盐多系累经配断,视为寻常,不改前过,一番事发,一遍诈人,诸场富上灶户、有司、殷实良民,多被妄行通指。此等之徒纷乱,今后犯盐经断贼徒,各于门首粉壁大字书写犯盗经断贼徒六字,官为籍记姓名。责令巡尉捕盗等官,每月一次点名抚治,务要改过,别求生理。出入往回,须使邻右得知,三日之外不归者,即报捕盗究问。三年不犯,邻右保举,方许除籍。


    一、附场百里之内,在先设立官局一十七处,拘该一府四州一十一县,岁卖官盐四千六百余引。中间夹带私盐,扰害百姓,有名无实,奸弊多端,于官无济,于民有损。今拟附场十里之内人户,取现实有口数,责令买食官盐;十里之外,尽作行盐地面,许令客旅通行兴贩,以便公私。若革罢局盐之后,城镇无卖盐铺户,乡村无贩盐客旅,又少有拘到退引,即是管民、捕盗、把隘军官不为用心,以致私盐生发,运司从长施行。


    一、诸人卖过盐引,铺户牙人私相隐匿,影射私盐,侵衬官库,仰督责各路提点正官,先将立仓以前应发旧引,尽数拘刷到官,牒发运使;如无不尽数目,亦仰保结牒呈;改法之后卖过退引,依期拘收。每季牒发,诸官府无得存留。各处行省若有在先已收退引,亦仰尽数发付运司。其运司拘到退引,即系元侔法物,若拟存留别用,及或久顿在库,中间必生奸弊。运司正官点勘现数,仰当官烧毁,已后勿得停留。


    一、采石依旧设官,批验引目,摘拨军船,一同盘捉私盐。今后前去上流贩盐船只,须由彼中批验,另无夹带私盐,方许经行。匿不批引者,同私盐法科断。其海船海仙鹤铁头船,采石之上不许放过,违者决杖五十七下,其船没官。若军官、批引官通同脱放者,与犯人同罪。


    一、煎盐之所,皆为禁地。在前诸人闲杂船只,通行往来,因而搬贩私盐。今后除灶户搬运柴卤等船、运盐纲船、巡盐船只,运司印路行使外,其余诸人船只,并不许于附场江、淮、海口并场旁港汊往来湾泊。违者捉拿到官,犯人决杖五十七下,断讫牒发元籍,仍将船只拘没入官。其运盐大河内买卖民船,虽内场边经,却不得因而挡拦骚扰。


    一、卖引支盐批验关防,客人入状运司买引,自大德五年为始,每引纳官中钞六十七两五钱,正课六十五两,带取钞二两五钱,纲船水脚一两一钱,装盐席索钱七钱,仓场子脚钱六钱。


    一、运官监视挨次交检,数足送库收讫。支引出库,随于引面上书填客名,次于引背上墨印批验,两淮都运盐使司发引,赴某处盐仓支盐,于墨印上再用本司正印记出,给下仓勘合用引,当官给付。客旅赴仓关盐,本司另置花名销簿,于上附写一帖,几年月日某人买盐若干,几年月日用某字号,勘合行下某仓放支。仍于贴项后余留空纸,以后盐仓批验所申到出仓卖过月日,本客名下相续销付。


    一、盐仓从运司置立关防号簿,每号余留空纸半张,印押过,预发诸仓收掌。如承运司勘合比对,元发字号相同,辨验引上客名印姓,别无诈冒漏落,即于簿上附写几年月日承运司,几年月日某字几号勘合,放支客人某人盐若干,然后照依资次,拨袋支盐。如盐商欲往真州发卖者,即将客名、盐数、出仓月日,关发真州批验所发卖。如盐商不到真州,径去淮东、淮西货卖者,本仓依例就收批引牙钱中统钞四钱,并于引上皆使出仓批验印记,付客从便兴贩。食鱼局盐,一体批取。仍将出仓月日、客名、盐数、收到官钱,各于前簿本客名下销付,每月一次开申运司照验。


    一、真州批验所从运司置立关防文簿,印押过,发付本所收掌。如承盐仓关到客人出仓盐袋,即于簿上附写几年月日某仓关到某人出仓盐若干,仍于客名后余留空纸。每日责过盐数,牙人盐商赍引同赴本所批验。如盐过岸上江发卖者,依例每引收要中统钞一钱,牙钱钞一钱,即将客名、盐数关发采石,再行批验。如过岸不到采石,往去江东、淮西州郡就卖者,每引全收批引中统钞三钱,牙钱钞一钱。如不过岸上,就江北、淮东发卖者,亦仰令收批引牙钱,并于引上背使各关防青印,付客从便兴贩。应盐仓关发真州客盐,须到真州批验发卖。如匿不批引,私自发卖者,依条追断。仍将盐仓元关、客名、盐数、卖过花名、月日、收到官钱数目,随于前簿本客名下销付,每月一次开申运司照验。


    一、采石批运所,从运司置立关防文簿,印押过,发付本所收掌。如承真州批验所关发客人盐船到岸,即于簿上附写几年月日关文发到、某人贩去上江盐若干。仍于客名后余留空纸,随于引上背使关防青印,依例每引收要批引中统钞二钱,点检别无夹带私盐,即便放行。其真州全收官钱,江东、淮西就卖客盐,而有复过采石者,亦仰验真州盐引,更为依例批放讫,移关真州批验所会问,以防其弊。应真州关发采石客盐,须到采石再行批验了毕,然后通放,并本处发卖。如匿不批引而先发卖者,依条追断。仍将真州元关客名、盐数、批验过月日,同收到关钱数目,各于前簿本客名下销付,每月一次开申运司照验。


    一、诸路拘该到引内多不行批毁,中间为弊最深。既立仓之后,应卖盐引上改给条印,明白批验关防,其随路拘收退引,亦合改给印记,重新批毁,法令归一,庶革奸弊。仰运司议立关防,批毁条印,粘连行移,拘该路分委,自提点长官监视依样置造,发付司县提点正官收掌,依期拘收。退引到官,随于引上正面,批使入库对收。每季牒发运司比较,如有灭裂不行用意拘收,及用批退引记,并行究问。


    一、淮东真州,南北商旅聚集去处,故于彼中设立批验所官府,专责批验盐引,发运办课,欲使无扰盐商,交易快便。不谓近年以来,批验所以为作弊要钱之司,除通同牙人取要分例外,纵令攒典合千门下家丁人等,私立名色,纷扰盐商,取要钱物,其于盐法一毫无补。又所设盐牙,皆非从公选择,滥用无籍破落之徒。各名下各带小牙、秀才、勾当人等,百数成群,结揽盐商,把柄行市,多取牙钱,坑陷客旅。今次立仓改立重新禁治,已令真州官司于本土诸行铺户内,选到有抵业、慎行止、不作过犯者,如商贾信实之人,以充盐总部辖,专一说合卖盐交易。运司常加用心关防钤束,务要尽改前弊。以后批验官吏、盐总部辖人等,敢有似前取要分例、多收牙钱、扰害盐商作弊之人,运司随事追问。运官通同看循,罪亦及之。议到关防合行理事。


    一、盐总部辖拟设四名,专一说合卖盐交易,如无遇犯,不得擅自更换。其在下掌附文历接收协力,并从部辖入状保用。如或陷害盐商、作弊败事者,正犯人严行断追,元保部辖亦行断罪。


    一、以前应有盐牙,尽行革去。除今次额设盐总部辖外,敢有私充牙人及已罢旧来泼皮盐牙,仍前结揽盐商,暗行交易者,许诸人首捉到官。犯人决杖六十七下,仍于名下各追中统钞五锭,给付告人充赏。


    一、新立部辖,每日止于批验所与买主卖主对面说合交易,不许他处暗地成交。如有违犯之人,许诸人首告是实,各决四十七下。仍于各名下追征中统钞五锭,给付告人充赏。


    一、真州江口,系两淮运司发盐总汇去处,拟立部辖四名,说合卖盐,关防批验。其余行盐地面,上江诸路,如乡例须用牙人说合,从各路提点长官照依真州,依例于土居信实不作过犯,有抵业、通晓商贾诸行铺户内,从公选差,出给文凭,立部辖专一说合卖盐交易。如鄂州、龙兴、潭州、江陵、吉州等路聚盐去处,拟设二名;其余去处,止设一名。凡遇客旅到后,须于卖盐处所买主卖主对面成交。牙钱每引不过中统钞一钱,余上不得多取。如有似前多取牙钱,许盐商诸人首告是实,犯人决杖六十七下,违法多取牙钱,尽给告人充赏。除额设部辖外,其余滥设私牙,截日尽行罢去。敢有私充盐牙及已罢牙人结揽盐商私相交易者,决杖六十七下,门前粉壁大字书写犯盗经断贼徒,毋令再犯。仍于名下各征中统钞五锭,付给告人充赏。提点官有失关防,罪亦及之。


    一、行盐地面诸路官府,多将上司官员并自己贩到盐货,添答钱价,搀先发卖,使无势力盐商不得成交;纵然分赊在地,其盐牙索到价钱,止还权势之家,因而旅客亏折钱本。今后各处提点正官常加关防,毋致似前作弊,陷害盐商,违者并行究治。


    一、诸路盐牙、铺户人等,经手卖过客盐,如有未还价钞,分司运官到处,先行取会现数,及令盐商自行告诉,督责各处提点官吏画时监征给主,与使停滞怠慢去处,以便究治。


    一、行盐地面,拘该行省宣慰司官各一员,专一提调路府州县提点正官、镇守把隘军官、巡盐捕盗等官。若有奉行不至者,许廉访司纠弹究治。事关各省为例事理,仰运司直呈都省。


    一、该载不尽,凡于官司不便事理,运司官钦依已降圣旨,就便从长规划,无致亏兑。


    大德五年,正月,以两淮盐法涩滞,命转运司官两员分司上江,以整治之。 《续文献通考》


    大德十年,正月,浚真、扬等州漕河,令盐商每引输钞二贯,以为雇工之费。 《元史·成宗本纪》


    十一年,江、浙饥。中书省臣言:两淮漕河淤涩,官议疏浚,盐一引带收钞二贯为佣费,计钞二万八千锭。今河流已通,宜移以赈饥民。 《元史·成宗本纪》


    十一年,七月,江浙、湖广、江西、河南、两淮属郡饥,于茶盐课钞内,折粟遣官赈之。十一月,中书省臣言:前为江南大水,以茶盐课折收米赈饥民;今商人输米中盐,以致米价腾贵,百姓虽获小利,终为无益,臣等议茶盐之课当如旧。从之。 《元史·成宗本纪》


    至大元年,敬俨擢江南诸道行御史台治书侍御史,适两淮盐法久滞,左迁俨为转运使。比至,首劾场官之贪污者,法即大行,课复增羡。河南行省参政来会盐,将以书数为岁 入常额。俨以亭户凋敝已甚,以羡为额,民力将殚,病人以为己,非宰臣事。事遂止。 《元史·敬俨传》


    延祐六年,三月,整治盐法。 《元典章》


    都省议自延祐六年引盐至真州,每引量添中统钞五贯,计钞三锭四十五两,成交发卖,遵守定例。禁治诸仓并真州批引人等毋得非理刁登,取要钱物,侵渔客商以坏盐法。 《元典章》


    延祐七年,十月,申严两淮盐禁。 《元史·英宗本纪》


    天历二年,夏四月,行省复请令商贾入粟中盐,计一岁总办之数约盐总二百五十六万四千余引,盐课钞总七百六十六万一千余锭。 《续文献通考》


    两淮运司岁办盐课六十五万七十五引,自二月煎至十月足备,每月该煎盐七万二千二百三十引。 《元典章》


    天历三年,许有壬擢两淮都转运盐司使。先是,两淮盐法坏,廷议非有壬不能集事,故有是命。有壬询究弊端,立法而通融之,国课遂登。 《元史·许有壬传》


    元统初,朝廷以两淮盐法久坏,诏命王都中以正奉大夫行户部尚书、两淮都转运盐使。都中既至,参酌前行于两浙者,次第施行之,盐法遂修。 《元史·王都中传》


    至元六年,八月,命两淮盐商自建盐仓。 《续文献通考》


    两淮运使王正奉牒:本司岁办额盐九十五万七十五引,客商买引,关给勘合,赴仓支盐,雇船脚力,每引远仓该钞十二三贯,近仓不下七八贯,运至扬州东关候放,船人等恣为侵盗,弊病多端。是以里河客商亏陷资本,外江兴贩多被欺侮,而百姓高价以买不洁之盐,公私俱困。查扬州东关城外,沿河两岸多有闲地,如允盐商自行赁买基地,起造仓房,支运盐袋到桥,籍定资次贮置仓内,以俟通放,临期用船载往真州发卖,既防侵盗之患,可以悠久之利,其于盐法非小补也。既申中书、户部、河南行省照堪议拟,久之,户部定议,令运司于已收在官各商滞纳挑河钱内,拨钞一万锭起盖。仍从都省移咨河南行省,委官与运司偕往相视空地,果无违碍,而后行之。 《元史·食货志》


    明


    明初,置都转运司于两淮。 《明史</a>·职官志》


    两淮所辖分司三,曰泰州,曰淮安,曰通州;批验所二,曰仪真,曰淮安;盐场三十,各设盐课司一。 《明史·食货志》


    泰州分司所属:富安场、栟茶场、安丰场、角斜场、梁垛场、东台场、何垛场、小海场、草堰场、 正德二年归并泰州小海场于此。 丁溪场。


    淮安分司所属:白驹场、 正德二年改属泰州分司。 刘庄场、庙湾场、板浦场、伍佑场、徐渎浦场、新兴场、莞渎场、临洪场、 正德二年分为二场。 兴庄团场。


    通州分司所属:吕四场、余东场、余中场、余西场、金沙场、西亭场、石港场、马塘场、掘港场、丰利场、天赐场。 成化十八年开设,以莞渎场原额盐课,派发三分之二煎办。《明会典》。 按:《崇明县志》载嘉靖三十六年,巡盐御史鄢懋卿题革天赐场名色,将引盐改派仁和、许村二场,属两浙盐运使。


    吴元年,置两浙都运司于杭州。 《明史·职官志》。 两浙运司所属分司四,曰嘉兴,曰松江,曰宁绍,曰温台。其嘉兴分司所属横浦场盐课司;松江分司所属下沙场、青村场、袁浦场、浦东场、天赐场、青浦场各盐课司,均系现隶江苏区域。


    淮南之盐煎,淮北之盐晒。 《明史·食货志》


    淮南盐熬于盘,其形散。淮北盐晒于地,其形颗。盐色有五,而淮盐之色三,曰青、黄、白。余东诸场盐俱青,余中诸场盐俱白,丁溪、草堰、白驹、刘庄、伍佑、新兴、庙湾盐俱微黄。青、白者,盐之正色。五行水性润下作咸,故盐味之厚者咸鹾,其苦淡甘辛者,咸味之杂也。淮南之盐其味咸,惟淮北刮地而晒者稍苦。至若地力不齐,出产多寡随之。最上者六场,安丰、富安、梁垛、东台、板浦、吕四;上次五场,何垛、丰利、余东、临洪、徐渎;中七场,栟茶、刘庄、伍佑、新兴、兴庄、余西、金沙;中次九场,丁溪、马塘、掘港、庙湾、草堰、小海、斜角、石港;下三场,白驹、西亭、莞渎。其煎法以天时为本,而成之以人力。每岁三、四、五、六月,地气上升,卤液腾涌,产盐为多,谓之旺煎月;秋气渐肃,则盐渐减;冬冱寒气敛卤缩,而火始住焉。 《两淮盐法志》


    每年仪征所制盐八单,每单八万五千引,约该余盐割没等银六万余两,八单共约银四十八万余两。淮安所制盐四单,每单五万五千引,约该余盐割没等银三万余两,四单共约银十二万余两。南北通计得六十万两,分为春、秋二次起解,每次三十万两。 《两淮盐法志》


    两淮行盐地方:应天府、宁国府、太平府、扬州府、凤阳府、庐州府、安庆府、池州府、淮安府、滁州、和州、南昌府、九江府、南康府、建昌府、临江府、抚州府、袁州府、瑞州府、饶州府、赣州府、南安府、吉安府、 三府后俱改行广盐。 武昌府、黄州府、汉阳府、岳州府、荆州府、常德府、长沙府、衡州府、德安府、辰州府、承天府、郧阳府、襄阳府、宝庆府、靖州、南阳府、汝宁府、陈洲。 二府、一州,俱嘉靖二十七年增。至隆庆四年,今河南南阳府所属十二州县,隶 入河东行盐区域,惟舞阳行淮盐。《明会典》


    两淮边引,行销甘肃、延绥、宁夏、宣府、大同、辽东、固原、山西、神池诸堡。 《明史·食货志》


    上供光禄寺神宫监、内官监,岁入太仓余盐银六十万两。 《明史·食货志》


    洪武元年,定两淮岁办盐数,计三十五万二千五百七十六引一百斤零,每引重四百斤,官给工本米一石。后改行小引,每引重二百斤。 《明会典》


    永乐间,议准淮盐每引纳米二斗五升,或小米四斗。遇米贵,小米亦止二斗五升。两浙同。 《明会典》


    宣德十年,差监察御史一员于两淮通州狼山镇守提督军卫,巡捕私盐。 《明会典》


    正统时,直隶巡抚周忱监理盐课。 《明史·食货志》


    淮、扬饥,盐课亏,敕忱巡视。奏令苏州诸府拨余米一二万石运扬州盐场,听抵明年田租,灶户得纳盐给米。时米贵盐贱,官得积盐,民得食米,公私大济。 《明史·周忱传》


    正统二年,令两淮官盐听各商于贵州地方货卖盐引,于镇远告销。 《明会典》


    令两淮、两浙贫难灶丁,除原额盐照旧收纳,其有余盐者不许私卖,俱收储本场,运司造册,发附近州县,每一小引官给米麦二斗。 《明会典》


    正统三年,用周忱议,以灶去场三十里者为水乡灶户;不及三十里者,为滨海卤丁。水乡丁岁出米六石,给滨海丁代煎。 《浙江通志》


    正统四年,令两淮贫难灶丁户下该征税粮,于本州县存收,免令远运。 《明会典》


    正统五年,令两淮、两浙、长芦运司,每岁额办盐课以十分为率,八分给与守支客商,二分另为收积在官,候边方急缺粮储,召中以所积现盐,人到即支,谓之存积。其八分,年终挨次给守支客商,谓之常股。凡中常股价轻,存积价重。 《明会典》


    令各边召商中纳盐粮,淮、浙兼中。如以十分为率,淮盐八分,浙盐二分。或淮盐七分,浙盐三分。淮盐止米、麦二色,浙盐杂粮皆准。 《明会典》


    正统七年,令两淮运司所属盐场,以路途便利者为上场,窎远者为下场。富安、安丰、梁垛、东台、何垛五上场,配临洪一下场;丁溪、草堰、小海、白驹、刘庄、伍佑六上场,配徐渎一下场;新兴、角斜、栟茶、丰利、马塘、石港、西亭、金沙、余西九上场,配板浦一下场;余中、余东、吕四三上场,配莞渎一下场;掘港一上场,配庙湾一下场。凡支盐之时,上场派尽,方以下场凑数补派,以便盐商。 《明会典》


    正统十三年,令两淮运司于各场便利处,置立仓囤,每年以扬州、苏州、嘉兴三府所属附近州县及淮安仓,并兑军余米内量拨收储。凡灶户若有余盐送赴该场,每二百斤为一引,给与米一石,年终具奏,造册申报。其盐召商于开平、辽东、甘肃等处开中,不拘资次,给与两浙运司及松江、嘉兴二分司。仁和、许村等场,亦准照此例。 《明会典》


    正统十四年,令增两淮存积盐为四分,召商供给边储。 《明会典》。 命副都御史耿九畴清理两淮盐法。 《明史·食货志》


    景泰元年,令增两淮、两浙存积盐为六分。又令灶丁余盐每引给米,淮盐六斗,浙盐四斗。 《明会典》


    景泰三年,令两淮运司各场灶户有将该征粮草,不分起运、存留,愿折纳余盐者,每正粮米麦豆五斗,草五包束,各折征盐一小引。 《明会典》


    七月,罢两淮巡盐御史。


    九月,令巡河御史兼理盐法。 《续文献通考》。


    天顺元年,诏淮、浙、长芦等盐运司,景泰七年十二月以前拖欠未完盐课,悉与蠲免。 旧《鹾志》


    成化四年,差都御史一员,清理两淮盐法。 《明会典》。 特遣佥都御史高明整治两淮盐法,条上利病十余事,多议行。奏改富安、安丰、梁垛、东台、何垛五场,配搭莞渎场;丁溪、草堰、小海、白驹、刘庄、伍佑六场,配搭临洪场;新兴、角斜、栟茶、丰利、马塘、石港、西亭七场,配搭徐渎场;金沙、余西、余中、掘港、吕四五场,配搭板浦场;余东一场,配搭庙湾场。 《明会典》。 令两淮各场,每遇年终,选差有司官盘查盐课。每三年,巡盐御史亲诣各场盘查。 《明会典》


    成化七年,令减两淮存积盐课,仍旧止作四分,常股增为六分。 《续文献通考》。 令两淮乡村灶户所在有司,连家小发遣各场煎办,不许冒名代替及卖放逃回。 《明会典》


    成化九年,令两淮运司凡盘获一应私盐,并没官掣割等项商盐,俱运至仪真批验所,并本所掣割余盐,通至二万引以上开报,差官变卖给边。 《续文献通考》


    成化十八年,湖广衡州、永州,改行海北盐。 《明史·食货志》


    成化十九年,令客商支盐,皆以上下场三七分派,常股、存积,正收正支。如违,商人治罪,盐入官,官吏坐以枉法赃罪。 《明会典》。 令仪真、淮安批验所,运盐客商,不拘军、官、民,俱依法掣割。其割没余盐,除支放南京各衙门食盐外,巡盐御史按季督同运司掌印监掣等官,变卖时价,类解户部。 《明会典》


    成化二十一年,松江府知府樊莹疏请以荡价抵水乡盐课之半,立荡户收之,余半于各县秋粮加耗余米带征,而丁尽归有司应民役。 《 浙江通志》


    孝宗初,盐法坏,户部尚书李敏请简风宪大臣清理。乃命户部侍郎李嗣于两淮兼都御史,赐敕遣之。 《明史·食货志》。 李嗣旋上整理盐法疏,指陈四大端:一、稽囚徒以充盐课;一、立查同以革刀蹬;一、立通关以防诈伪;一、定盐囤以便查盘。从之。 《两浙盐法志》


    弘治元年,史简巡盐两淮,疏陈免追补、减劝借、黜奸顽、时开中、均草荡、定科差、铸盘、修河塘八事。 《两淮盐法志》


    弘治二年,令两淮运司于各盐场,每总催一名,出通关一纸,编立内外号簿,用印钤盖,责付分司发各场。如遇总催名下并该管盐课纳完,分司官查算归并仓口别无亏欠,方照名填缴。仍委官复盘,不许指仓指囤,通同捏作亏折。如违,该场分司、总司官吏、总催、委官俱发边远充军。户部该司仍立该年盐课文卷一宗,已完未完按季照刷。户科立上下半年注销添销之法,查考各运司、提举司以每岁办完盐课实数,年终造册奏缴,即差吏赴科注销。 《明会典》。 令两淮各场盐囤地方,皆以东西南北为界,如南北为门为路,则东堆存积,西堆常股,定立石碑,每囤止一千引。如总催名下有一千五百引,一千为大囤,五百为小囤,先尽存积足数,然后收常股。一年盐课皆完,方征收下年者。委官盘盐,务逐引秤盐,不许丈量堆垛查算。 《明会典》


    令两淮运司,守支客商成化十五年以前无盐支给者,许收买灶丁余盐,以补官引,免其劝借米麦;成化十六年以后至二十年以前正支不敷者,亦许买补,该劝借赈济米麦,仍照支盐分数上纳;二十一年至二十三年已办未完者,严限追补完足,给与各年应支,客商不许收买余盐,该劝借赈济米麦,亦照例上纳。 《明会典》


    成化末年,阉官窃势,奏讨淮、浙盐无算,两淮积欠至五百余万引,商引壅滞。至孝宗时,而买补余盐之议兴矣。余盐者,灶户正课外所余之盐也。洪武初制,商支盐有定场,毋许越场买补。勤灶有余盐,送场司,二百斤为一引,给米一石。其盐召商开中,不拘资次给与。成化后,令商收买,而劝借米麦以赈贫灶。至是清理两淮盐法,侍郎李嗣请令商人买余盐补官,而免其劝借,且停各边开中,俟逋课完日,官为卖盐,三分价值,二充边储,而留其一,以补商人未交盐价。由是以余盐补充正课,而盐法小变。 《明史·食货志》


    定盐运司岁册奏缴期限,两淮于次年四月终,差吏亲赍奏缴,仍造清册二本,一本送户科注销,一本送本部查考。若有过期,并数月不清,及虚出捏造者,查究问罪。 《明会典》


    弘治五年,八月,户部尚书叶淇请召商纳银运司,类解太仓,分给各边。 《明史·食货志》


    弘治十三年,令两淮盐课自本年为始,逐年完办。不完分司,场官革去冠带,住俸。至次年六月不完,并将运司革去冠带,住俸。 《明会典》。 差都御史一员,清理两淮盐法。 《明会典》


    弘治十四年,佥都御史王璟督理两淮盐法。 《明史·食货志》。 令两淮行盐地方有司,凡遇商人运到引盐,即据报告数目,卖毕追收退引,按季缴送运司,听巡盐御史年终通查具奏。如有不缴至五千引以上者,该府州县官听本部参奏问罪。 《明会典》


    是年二月,开大同淮盐百万引,宣府浙盐五十万引。 江南旧志引《大政纪》。


    弘治十六年,奏准淮、扬二府各场灶丁有欠税粮者,止许催促,不许拘拿监追;犯罪者行运司提问,亦不许径自拘扰;户内该解军役,另佥相应人丁管解,不许将现办盐课灶丁,一概佥解。 《明会典》。 令两淮运司,今后各场盐课,先要办验灶丁逐日纳盐,若有泥土,不许收受。如系官吏总催插扣抵数挪补,问发时近卫分充军。分管官不行用心办验者,事发一体治罪。 《明会典》


    弘治十七年,令两淮巡盐御史清理各场灶丁盐课,有丁少、办纳不敷者,许多余盐课洒派丁多去处带办,待后贫难场分灶丁复旧,各照原额办纳。 《明会典》。 议准淮盐累年开中过额,致累商人,以后止开实在之数,免致额外透派。目下续到应透派者,听巡盐御史径行运司挨取未开常股空额,免其添价。 《明会典》


    正德二年,江西赣州、南安、吉安,改行广东盐。 《明史·食货志》。 江西故行淮盐三十九万引,后南安、赣州、吉安改行广盐,惟南昌诸府行淮盐二十七万引。既而私贩盛行,袁州、临江、瑞州私食广盐,抚州、建昌私食闽盐,于是淮盐仅行十六万引。巡抚马森疏其害,请于峡江县建桥设关,扼闽、广要津,尽复淮盐额,稍增至四十七万引。未久桥毁,所增之二十万引复除矣。 《明史·食货志》。 令浙江水利佥事,往来苏、松、嘉、兴等处地方,提督巡盐事宜。 《明会典》


    正德三年,差科道官各一员,查盘两淮运司革支商人引盐,变卖银两解京。 《明会典》


    正德七年,题准两淮水乡灶丁,每岁该办盐九千一百四十九引,每引纳工本银三钱五分,解送运司给散煎办灶丁,今办纳不前,每引减旧额征银二钱,年终运司征完解部。 《明会典》。 令改富安、安丰、梁垛、东台、何垛、草堰、角斜、拼茶、丰利、石港、金沙、余西、吕四为上场,马塘、天赐、西亭、新兴、余中、余东、庙湾、掘港、伍佑、刘庄、白驹、小海、丁溪为中场,莞渎、临洪、板浦、徐渎为下场。 《明会典》。 令宁夏开中两淮运司,本年分盐课每引定价二钱五分,不拘粮草取勘时估贵贱、道路远近,定立斗头斤重,拨纳本色。不愿纳本色者,两淮盐课每引纳银四钱五分,河东每引三钱,听从各官召商籴卖抵数。 《明会典》


    嘉靖元年,令查勘两淮商人原中残盐不应革没者,每引原纳银三钱,加添一钱。 《续文献通考》


    嘉靖二年,议准以后两淮运司割没私余盐斤,淮南每引价一两,淮北每引价八钱,俱存留变卖银两解部,接济边储。 《明会典》。 巡按御史秦越条陈查拨引盐以平市价,欲将淮北四场内商人所领莞渎、临洪二场七万八千六百八十余引,改赴仪征批验所,与淮南引盐一体掣卖,以济淮南里多盐少之处。 江南旧志引《明实录</a>》。


    嘉靖六年,议准以后开中两淮盐课价银,每引以六钱为例,不许任意增添。两浙、长芦仍量搭配。 《续文献通考》。 议准两淮运司余盐,每二百斤,淮南定价八钱,淮北六钱。 《明会典》。 时余盐盛行,正盐守支日久,愿中者少;余盐第领勘合,即时支卖,愿中者多。自弘治时以余盐补正课,初以偿逋课。至嘉靖时,延绥用兵,辽左缺饷,尽发两淮余盐七万九千余引于二边开中,自是余盐行。其始尚无定额,未几,两淮增引一百四十余万,每引增余盐二百六十五斤,正盐未派,先估余盐,商、灶俱困。 《明史·食货志》


    嘉靖七年春,敕户部曰:甘肃边储久缺,其详划经久之策以闻。霍韬</a>云:宜复钞法以存灶户,轻引银以来商贾。上嘉纳之。 《两浙盐法志》。 霍韬上淮盐利弊疏,略谓:


    唐刘晏只用淮盐,遂济国用。臣今姑议淮盐利弊。国初以两淮卤地,授民煎盐,岁收课盐有差,亦犹授民以田,而收其赋也。惟盐课条例云:凡各灶丁除正额盐外,将煎到余盐夹带出场及私盐货卖者,绞。然则耕民纳赋租外,将余粟货卖者绞,可乎?此法良有深意,而后人失之矣。淮盐原额三十五万引有奇,后改办小引,七十万有奇。然两淮盐课,除正额外,犹产余盐三百万引有奇。今正额已不得多取,余盐复不得私卖,即三百万引余盐安所消遣乎?两淮行盐地方数千里,人民亿万家,所仰食盐只七十万引,饔飧安所取足乎?是无怪乎私盐横溢而盐价涌贵也。国初灶丁办盐,每引四百斤,给工本钞二贯五百文。盖洪武年间,钞一贯值钱一千文,故灶丁得实利,而冒禁卖私盐绞死。今钞一贯不易粟二升,乃禁绝灶丁勿卖私盐,是逼之饿以死也。此后来行法之弊,非初年之失也。正统二年,令 曰:贫难灶丁,除正额盐照旧收纳,其余盐收贮本场,每二百斤给米麦二斗。十三年,令曰:每余盐二百斤,灶丁实得米一石。乃私卖盐即绞死可也。但当时令虽出,而民实无措,故官司徒挟此令,以征取余盐,实不能必行此令以给民米麦。且贫弱灶丁,朝有余盐,夕望米麦,不得已先从富室称贷,然后加倍偿盐者有矣。贫民卖私,人即捕获;富室卖私,官亦容忍。故贫灶余盐必积富室,乃得私卖。富豪挟海负险,多招贫民,广占卤地,煎盐私卖,富敌王侯,法愈严则私愈大。顽民见利而不见法,于是弃农贩私,挟兵负弩,官不敢问。近年将众为劫,骎贻大患,不止阻坏盐法而已。然既不能讲求古法,以处置余盐,复不能变通钞法,以补给工本,则贫民何所仰赖而不为变?故盐禁愈严,盗贼愈多,此之由也。此盐场灶户之利弊也。


    洪武年间,召商中盐,每引纳银八分,官之征至薄,商之获至厚,盐价平贱,民亦受赐。永乐年间,每盐一引输边粟二斗五升,商税虽加,边粮仰足,民亦受赐。自永乐以后,岁定七十二万引,复定七分常股,三分存积。夫日常股,犹常行也,商人先给边粮,乃给引目,守场候支常年盐也,有守候数十年者,老死而不得支者,今兄弟妻子代支之令可考也。日存积者,积盐存场,遇边粮急缺,乃倍价开中、越次放支之盐也。此居货网利,非王法正体。成化以后准纳折色,每盐一引,准纳银三钱五分或四钱二分。又令云:客商若无现盐,许本场买补。夫曰本场买补,即开余盐私卖之禁矣。故奸商借官引以影私盐。然商人、灶户两得赢利,州县士民亦食贱盐。惟私盐愈行,则官盐愈壅,而法遂大坏,今两浙盐课许纳折色之令可考也。弘治、正德年间,或权奸奏讨,或勋戚恩赐,皆给引目,自买余盐,故法虽大坏,而盐亦平贱。复有各年开中未尽盐,名 曰零盐;秤掣余盐堆积有所,曰所盐,皆权要报中,借影私盐以壅正额。故正德以前,盐价虽平,而正课日损。自御史秦越奏革所盐,秤掣余盐每二百斤作一小引,税银一两,则取之过重。自御史戴金奏减盐价,每孙纳银八钱,庶几适中。今之议者,复论盐包过大者,皆不知本末之见也。夫正盐涌贵,则私盐盛行;私盐愈行,则正盐愈滞,亦其所也。此商人中纳利弊也。


    今欲复洪武之法,则有上策;欲救今日之弊,则有中策;区区修补近年利弊,则已无策。何谓上策?须变通钞法,使钞一贯值钱千文,灶丁为实利,则额盐一大引,给工本二贯五百,余盐二小引,亦给钞二贯五百,各场余盐尽属之官。私挟私卖,处绞勿失,则两淮正盐七十万引,余盐三百万引,举可招商开中。或如永乐时一引输粟二斗五升,或如成化时一引折银四钱,或竟如洪武时一引纳八分,均无不可。正课轻,私盐不禁自止。私盐塞,正课流,边储自实矣,故曰上策。


    何谓中策?令各商中正额盐一百引,带中余盐三百引,正盐纳边粮二斗五升,余盐纳边粮二斗,听与灶户价卖。其客商借官引影私盐,灶户不办验官引辄卖余盐者,各照律绞勿赎。又令正盐一引,止二百五十斤;余盐一引,亦重二百五十斤,革近年大包及劝借米麦积年害商诸弊。选廉能为提督御史兼三边劝农使,遇盐商纳粮即收,粮贱许纳本色,粮贵许纳折色,俾商无久淹。复选廉能为漕运都御史兼理盐法,俾自举用运使、提举等官,商人纳粮,即与支盐勿淹。凡积年害商坏法诸弊,悉与革绝。两都御史互相关通,如左右手,然后足以集事。数年后,以边储余积,募民垦农地阙防,固百年之利也,故曰中策。


    何谓无策?洪武初,给灶民卤地草场,额盐一引,给钞二贯五百文,复免杂差,所以资灶丁者甚厚。岁课止十万引,取之又薄。惟余盐不许私卖,给官钞收之。天下食贱盐之利,灶户无余盐之滞,其法极善。自钞法不行,则官司无术以处余盐矣,乃日挟余盐者绞,果可行乎?严,则灶丁空腹以死,否则为变;宽,则三百万引余盐,尽入奸入囊橐。法穷者一。灶丁因困穷逃逋,赈抚徒勤,逃亡益甚。法穷者二。招商中盐一引银四钱,今加至七钱。买锅刻二钱,边上科罚或三四钱,劝借米麦亦复二钱。税愈重则利愈大。奸人避重税则正课壅,趋大利则私盐行,虽绞刑不可禁遏,况有赎刑之令乎?法穷者三。私盐盛行,顽民在扬子江及各海港者,樯船千万,鸟飞狼集,不可禁御,官兵远望而不敢近诘。而淮、通、泰、宝应各州县民气顽悍,惟射盐利,死刑不惧,迫则激变。诛夷之则情可哀恤,缓纵之则顽犷愈甚,法穷者四。故 曰无策。


    臣窃谓治盐利犹治河患也。治盐利不究弊源,惟末流之防,犹治河患不从雍冀孟津怀卫引为陂堰,凿为沟渠,以广其利而分其势,乃从徐沛下流浚其淤土,厚其堤防,则愈浚愈淤,愈筑愈溃,亦势也。故今欲兴淮盐之利,须令淮安漕运及三边提督、都御史讲求其法,而责以底绩,务令盐课、边储互相关通,均为休戚。两都御史共秉一心,如左右手,然后足以集事而底绩。至于选人得失,委托专暂,成效虚实,尤宜责之吏部。期之数年,盐利不兴,边储不实,边民不蕃,边地不辟,不收久大之效,而坐策治安,则两都御史、吏部尚书、侍郎,诛罚连坐,然后任人者不敢苟且,任于人者不敢怠玩,而政有实效。


    此两淮利弊也。举两淮则天下可知也。《两淮盐法志》


    按:霍疏,《淮志》无年月,《江南旧志》则附于嘉靖二十八年后。今姑依《浙志》系诸七年。


    奏准南京户部遇运司赍领盐引,额办之外,增刷引目两倍,共一百四十四万道,每五十道为一封,移咨都察院转行巡盐御史用印钤盖,发运司收领。自嘉靖七年为始,照商人各边报中,引目以额盐总数为则。如原在边中正盐一千引,许报中余盐二千引,照年份、场分配搭。淮南每引定银一两二钱,淮北一两,内各除资本银二钱五分:淮南纳九钱五分,淮北纳七钱五分。俱赴运司上纳,照数给与引目,令其自行买补,免其纳赈。 《明会典》


    嘉靖八年,议准自嘉靖七年为始,各边中正盐一引到于运司,令添中余盐二引,先纳引纸价银六厘,行南京户部添刷引目二道,给与商人。正盐照旧派场纳赈关支。添中二引,听各商自行买补。过所,如法秤掣,每引除包索二十斤,其余每二百斤,淮南纳银八钱,淮北纳银六钱。支掣之后,赴司纳价,解送太仓库,候各边支用。添刷过引目,年终通查搭配过边商报中若干,支卖缴到者,照正额引目截角解部;未支者,运司贮库造册送部查考,候次年照数补刷。每年凑足一百四十四万道以备中。 《明会典》。 朱廷立巡盐两淮,有专地方责任、禁别场买补、遵颁降铜铊秤掣、开辟草荡、溥赈济、复改派诸奏。 《两淮盐法志》


    嘉靖九年,议准停止添刷引目,每盐一引五百五十斤过所,内除正盐二百八十五斤,其余盐二百六十五斤,每二百斤淮南纳银八钱,淮北六钱,就令本商纳完,给小票执照发卖。该纳价银,量其发卖月日,限以程期,赴运司上纳。 《明会典》


    嘉靖十一年,令两淮巡盐御史严督分司官,招抚逃移灶丁。 《明会典》


    嘉靖十四年,题准两淮盐斤每包五百五十斤,内二百八十五斤连包索为正引,原定六钱,近减作五钱;二百六十五斤为余盐,淮南原定八钱,今减作六钱五分,淮北原定六钱,今减作五钱。正盐上纳本色粮草。余盐不必开边,照旧运司纳银解部,转发各边籴买客兵粮草。 《明会典》


    嘉靖十五年,议准两淮正、余引盐照旧五百五十斤为一包,内余盐二百六十五斤,每二百斤淮南原定价银六钱五分,又六十五斤该银二钱一分零,共银八钱六分零,今减作八钱。淮北原定价银五钱,又六十五斤该银一钱六分零,今减作银六钱。此外若有夹带,淮南以一百六十斤,淮北以二百斤,各纳银一两,以惩筑打大包奸弊。 《明会典》


    嘉靖十八年,令查通、泰、淮三分司所属盐场,掣过余盐五万两,赈济被灾场分。灶丁极贫无妻者,每丁给银三两,使自娶;死亡者,召募佥补。若有人民犯私盐徒罪以上者,补充灶丁,诸项差课暂为宽贷。 《明会典》


    嘉靖二十年,部议两淮盐额六十九万六千三百引,原无余盐之法,请自二十年始,悉遵旧法,勿派余盐。夹带者割没人官。应变卖者,以时估为准。从之。 《续文献通考》


    嘉靖二十一年,题准太仓银积少支多,各运司余盐照旧纳银解部,以济边储。其两淮价银,自本年为始,量为轻减,每二百斤淮南定价五钱五分,淮北四钱。 《续文献通考》


    嘉靖二十五年,命淮盐额行地方,各巡抚、御史,督责所司查销退引,以杜商弊。 江南旧志引《明实录》。


    嘉靖二十七年,题准自二十八年为始,开中引盐,无论常股、存积,不分淮、浙、山东、长芦,俱照原定价则,止令上纳本色粮草。仍须严申法令,不许势豪占中经纪包揽,并禁革额外劝借官攒常例,使商人获利乐从。 《续文献通考》


    嘉靖二十八年,议准两淮余盐自二十九年为始,每盐二百六十五斤,淮南征银七钱,淮北征银五钱一厘二毫。 《续文献通考》


    嘉靖三十年,三月,议准两淮运司,除将原额正盐七十万五千一百八十引及余盐并行开边报中外,自嘉靖三十年为始,每包内加二百斤,令商人照数自行买补,与同新旧开边正、余盐俱作一包,赴仪、淮两所过掣,淮南、淮北悉纳银解部。 《明会典》


    嘉靖三十一年,议准行两淮巡盐御史转行运司,每年查照原定里分、掣过引目,出给水程填注期限,并商人贯址、姓名开申巡盐,移文各该行盐地方巡按转行所属。如遇各商运到引盐,即拘令报官,卖毕就拘退引,截角封送布政司直隶府州,按季差人类缴运司交割,仍申巡按勾销。但有过限缴不足数,即查追提问。每年终,巡盐仍通查该缴退引,奏行户部。查果不及原派数目至三五千引之上者,将各司府州县掌印官,参奏问罪。 《明会典》


    嘉靖三十二年,题准解京割没银两,量为扣留,作为工本,将各场灶户分为上、中、下三则,收买余盐三十五万引,分派办纳商人,每中额盐二引,带中工本盐一引,照依正盐定价上纳本量草。 《明会典》


    嘉靖三十七年,议准工本盐每引淮南七钱,减银二钱;淮北五钱一厘三毫五丝,减银一钱五分。免其官买盐斤,令商自向各场小灶买盐赴掣,其扣买收买工本割没银,照旧解部。仍要每单淮南六万六千引,外加三万四千引为一单;淮北三万四千引,外加一万六千引为一单。每年淮南四单,淮北二单,务期一年掣尽。 《明会典》


    嘉靖四十年,题准仪、淮二批验所,各商未掣盐一百五十一万三千二百二十一引,计淮南十八单,淮北六单,所载共该余盐银一百一万一千一百三十六两一钱,委官尽行改捆秤掣,每引五百五十斤,若多五斤以下,照常割没,五斤以上,照夹带问拟。大约每单实解出余盐一万一千九百一十引一百七十斤,折算改作正盐配引附掣,照例征纳余盐银两,顶补逃亡定额无征之数。 《明会典》。 题准湖广衡、宝二府,仍食淮盐;郧阳一府,造入两淮行盐地方引目,拨盐发卖。 《明会典》


    嘉靖四十一年,十一月,敕尽蠲两淮加额。 《续文献通考》。 两淮余盐银,自鄢懋卿征至百万,限半年解五十万,商人苦之。巡盐御史徐广言:祖宗朝两淮盐法, 曰常股,曰存积,曰水乡,共七十万五千八十引,每引以二百斤为一袋,商人赴边报中,每引纳银八分。永乐后,纳粟二斗五升,下场关支四散发卖,商利亦十五焉。迩年增添迭出,正盐之外,加以余盐;余盐之外,又加工本。工本一兴,必加添单;添单不足,必加添引。且加以割没虚包斤数,则析入秋毫矣。懋卿见掣盐阻滞,欲为疏通之术,不知前盐有掣无售,一时征敛,商困无极,议者遂指为例。臣查前岁所解,非取诸商也。秤掣后即为催督,此单不足,预借下单。下单不足,则质当引目。又不足,则鬻产回籍。又不足,则悉括库贮,若挑河等银,尽借历年所积,不罄不止。户部但知有银解部,而不知银所自来,皆剜肉医疮也。且时异势殊。往岁行盐之地,如江西之袁、赣、南、吉,已奉题开;湖广之衡、永、郴、宝,搀食广盐;河南之南、汝二府,止存舞、叶二县。是地方渐狭而不如者。往岁粒米狼戾,钱货流通,而今迭告灾凶,民不及糠秕。是生计渐窘而不如者。此时不加体恤,安知将来不并六十万而尽亏也?年来产盐各场,皆没于水,煎烧之所,荡析离居,征盐入仓,甚费缧绁。臣始至境,招来灶丁,稍稍复业,若必欲取盈百万之数,官必追商,商必追灶,恐复业者一人,而逃者数十人,弦急欲绝,莫棘于此。乞敕部尽蠲加额,以后仍以六十万两征解,庶商、灶可以经久。疏入,部议亦以为然。诏可。 《续文献通考》


    嘉靖四十四年,题准工本盐虽有报纳,而正盐未免停积,且商、灶俱困,将工本盐三十五万引尽行革去,止解余盐银六十万两。 《明会典》。 湖广衡州府、江西吉安府复行广盐。 《两淮盐法志》


    嘉靖四十五年,题准该掣盐引每引五百五十斤外,附带余盐二十二斤,淮南定价一钱一分,淮北九分,以补原割没本银无扣之数。此外若多余盐,照旧一斤一分割没。 《明会典》


    隆庆元年,三月,巡按直隶御史苏朝宗条奏:蠲工本以苏商困。盐课自都御史王绅建议,扣除余盐八万二千两,每引官给灶户银二钱,收买余盐,谓之工本。后以引盐积滞,旋议停罢,而银两亦无见贮。议于正盐外,每引附带余盐二十斤,淮南八单,淮北四单,共征银八万二千两有奇,以抵工本之数,而盐课愈重,商本愈亏。今宜少从宽恤,将附带盐斤,秋季以后即为停止。每引照旧以五百十斤秤掣,则课额减而商困少苏。 《续文献通考》。 朝宗又言:灶丁贫困不一,今九则编派之法,自四引起至二十引止,皆以耦起数,甚于贫灶不便。宜兼用奇耦之数,下下丁以三引四引起算,下中丁以五引六引起算。至如上三丁则更加一算,如十五引至二十三引而止。辨事产之厚薄,分丁户之壮弱,务使灶丁各得其平。 《两淮盐法志》


    隆庆二年,副都御史庞尚鹏总理两淮、长芦三运司。 《明史·食货志》。 议准河盐引价,著为三等。分拨见引,淮南定银九钱,淮北定银八钱。分拨起纸关引,淮南八钱,淮北七钱。分拨到司勘合,淮南七钱,淮北六钱。若边商赍执仓钞勘合到运司,责令内商照依原定价则收买,以便即日回还,不得措勒留难。仍将内商的名报出,造册在官。如遇支盐到桥顶坝,行令白搭河安东坝各巡检验放盐船。如该掣盐一百引,方许造单。如无新引,不许过桥 入单,著为定例。 《明会典》


    七月,御史马文炜奏:两淮余盐近多移借,不便稽查。请如旧规,每岁定掣淮南八单,淮北四单,征完则按季解部,勿得多寡越数,先后愆期,庶出纳明而弊端靳革。报可。 《续文献通考》


    隆庆四年,令两淮盐法尽复大盐旧例。 《明会典》。 御史李学诗议罢官卖余盐,报可。 《明史·食货志》


    隆庆五年,两淮巡盐御史张守约言:引价太重,则内商有高价之苦,而边商有守候之难,乞酌量议减原价五分。从之。 江南旧志引《古今鹾略》。


    隆庆六年,题准南京石灰山关,每年差事简御史一员,专管掣验。一年定以四掣,每仲月巡盐御史委官稽船封引,督批验所催船登册,务限季月来旬赴关听掣。 《明会典》


    万历四年,题准两淮巡盐及南道御史,以后每季掣盐,以孟月二十日开价分卖,仲月二十日封引,季月二十日到关,如期验放。若奸商观望故违前期者,不准续卖。及到关违时者,亦不准放。 《明会典》。 八月,弛两淮盐改捆小包之禁。 《续文献通考》


    万历五年,题准先因两淮堆盐雍滞数多,暂停存积,令照旧开中。 《明会典》


    万历七年,议准淮、扬二府逼近盐场州县,听其以米易盐。止许肩挑背负,不许多捆大包。其二府所属原派官盐一千引者,止派五百引;五百引者,止派三百引。责令各州县佥选殷实铺户,赴仪、淮二所架下分买掣过单盐运往拆卖,盐尽仍将铺户领过引目缴报。 《明会典》


    十一月,户部复准淮东青浦、袁浦等场,改认下砂、青村二场买补引目,减去银三分,止追银一钱四分。 《浙江通志》


    万历九年,题准南京户部添委主事一员,每遇石灰山关盐商到日,与盐政、道御史齐诣公所,眼同掣验。如御史不到,主事不得行事;主事不到,御史不得开关。其主事以四季为满,另委更替。 《明会典》


    万历十三年,户部复巡盐御史蔡时鼎听收折价之议,每引淮南征银三钱,淮北征银二钱二分。盖廪盐积滞,暂为疏通也,以后全征本色。 江南旧志引《明实录》。


    万历十七年,户部复巡盐御史陈禹谟</a>复牒成规,每岁该掣八单,每单八万五千引,定于五月、十一月中旬牒掣。务按拨单顺序,不得搀越。 江南旧志引《明实录》。


    万历十九年,户部题,巡盐御史徐图议称:开存积、引价二事难行,佥宜停免。其所议加带割没盐斤,淮南每引带盐十斤,征银五分,共十六单;淮北每引带盐二十斤,征银一钱,共八单,暂行二年。另议。诏可。 江南旧志引《明实录》。


    万历二十六年,七月,命中官鲁保鬻两淮没官余盐,保议开存积盐。户部尚书杨俊民言:额外加盐,必亏正课。御史马从聘亦争之。不听。保开存积盐八万引,引重五百七十斤,越次超掣,压正盐不行。三十四年夏至明年春,正额逋万余。保惶惧请罢,寻死。有旨罢之,而引斤不能减矣。 《明史·食货志》


    万历三十七年四月,议定标盐法,以备辽饷。 《续文献通考》


    万历四十二年,巡盐御史龙遇奇请立盐政纲法,以旧引附见引行:淮南编为十纲,淮北编为十四纲,计十余年,旧引尽行。从之。自是盐课解太仓者几倍。 《续文献通考》


    附盐道袁世振纲法议:


    查淮南纳过钱粮之数,有二百六十余万引,内除消乏银者纳六十余万引,其实数仅有二百万稍缩耳。今分为十纲,每年以一纲行旧引,九纲行新引。行旧引者,止收旧引本息,而不令有新引拖累之苦。行新引者,止速新引超掣,而更不贻旧引牵搭之害。两不相涉,各得其利。如今丁巳年为第一纲应行旧引之年,止令行本纲二十万旧引,不令行一新引。其新引派于淮南者,凡四十八万六千五百九十六引,却分派与九纲共行之。又加以挂掣附纲十余万引,每正纲算派新引五万一千二百引,附纲算派新引二万五千六百引,是在向也以四十八万有零新引,而责行于二十万旧引之商。今也以四十八万有零新引,而散行于二百余万超掣之商。其在签点中者,既不苦力量之难支;其在签点外者,又不苦冷坐而难待。至明年戊午,为第二纲应行旧引之年,亦止令行旧引,不行一新引。却令第三纲以至第一九纲及附纲,照窝数派行新引。己未以后,俱照此行。从此以往,行至丙寅凡九年,而旧引尽净,即挂掣之引是年亦净。却令渐加新引,以补淮北暂停新引之数。此十字纲册,自今刊定以后,即留与众商永之百年,据为窝本。每年照册上旧数派行新引。其册上无名者,又谁得钻入而与之争鹜哉!此法利无不收,弊无不除,不待之数年,而盐法已豁然大通矣。 《续文献通考》


    万历年,李汝华拜户部左侍郎,进尚书,官户部久,于国计赢缩、边储虚实与盐漕诸大政,皆殚心裁剂。 《明史·李汝华传》。 汝华上盐法疏:


    国家财赋,盐法居半。岁计所入,止四百万,半属民赋,其半则取给于盐笑。两淮岁解六十八万有奇,长芦十八万,山东八万,两浙十八万,福建二万,广东二万,云南三万八千各有奇。除河东十二万及川、陕盐课虽不解太仓,并其银数,实共该盐课二百四十余万两。又各边商所中盐、粮二项,并旧额、新添计之,实有二百余万之数。每岁完不缺额,庶合民赋牵补边计,犹少二十余万。乃今竟何如也!盖我朝盐法,自正德迄今凡三壅,而今为甚。正德末年,权阉占窝,淮盐大壅。至嘉靖初年,为小盐之法以疏之。嘉靖末年,鄢懋卿增行引三十五万,淮盐复大壅。至隆庆初年,庞尚鹏仿小盐之法以疏之。迄今十余年来,珰课横行,淮盐复益大壅。谓亦宜仿小盐之法,师其意以疏之。臣兹不揣,窃谓今日两淮盐法,须以急救二商为主,以急复祖制为经,以正行见引附疏积引为题目,以预关引目、改行小盐、仿前人已事为方略。预关引目,所以行新引也。改行小盐,所以疏积引也。现行正盐而滞疏积引,如现征正赋而带征夙逋,所以复祖制也。祖制复而二商苏矣,二商苏而国计举矣。盖新引之利,人人所攘臂而争趋之者。惟是旧引习积,无法疏通,则并新引之例而相损之。今有法如此,令得新引之厚息,而又并沾旧引之微赀,人其舍诸?盖新引旧引,皆以一商合并而行,其亏本者少,而获利者多,故积壅渐疏。而新课无套搭之忧,仓钞盛行,而边引无不售之叹也。 《两淮盐法志》


    崇祯间,每盐引加征银两,以充边饷。又于湖广武汉等府增行淮引,每引复派练剿诸饷不等。 江南旧志


    崇祯中,给事中黄承昊条上盐政。时兵饷方绌,不能行。 《明史·食货志》。 元年七月,承昊以太仓出浮于入,请复中盐法,召对褒嘉。即以中盐输粟一事,法废已久,请因册封之便,道过淮、扬,先与盐臣面商两淮利弊。许之。至十一月,承昊与盐臣张养条上盐政,颇欲有所厘革。部议以兵饷方绌,不能尽行。仍议承吴当从优纪录,以俟擢用。诏从其请。户部议复黄承昊盐法疏 曰:


    科官所陈折价之说,请得而备言之。祖制令盐商输粟,以给边戍;令灶户煎盐上官仓,以备商支。商人每引输粟二斗五升,赴场支盐二百五十斤。盖以己票易官盐,两不相属。后因官仓贮盐,风雨消折,致有诈冒开除之弊。于是议令灶户每引折价二钱,收贮库内,以给边商,使边商自买场盐,听从运发。亦每引二钱,名 曰仓盐折价。后边商复以行盐不便,遂将纳粮仓钞并仓盐折价银两,卖与内商支领行盐。则前项折价之银,原系内商之物,但因先年内商消乏,屡借运库存贮银两,以抵解京岁课,例应众商补还。故前任盐臣龙遇奇议将内商应领仓盐折价,每岁约银七万两征入运库,以抵众商补库之数。至丁卯年,方将仓盐还商。后因辽饷匮乏,议将前银总入加增辽饷内,以济国用。此折价输官之始末也。丁卯年以后,折价虽应还商,但前银原以充加增之辽饷,榆关军旅未停,则前银归商无日,应俟新饷停止之日,徐议蠲还可也。


    至于盐斤,两淮每引原系五百七十斤。后因积引难消,道臣袁世振始创减盐之法,以四百三十斤为一引,淮商还多出引窝二十三万引,以销积引。积引未销,新引亦觉难增。若夫大功加课一项,原属额外之输。本年三月内,从前部臣奏:崇祯元年以后,悉行豁免。时部臣以陵工费巨,复欲开征。致议将天启六、七两年原增未完之银,令清完补解。并崇祯元年再征一年,以后遵照豁免。


    至于凤阳荒地,耕稼甚便,合听官盐会同抚按,资其牛种,即行募垦,俾有成效。 《续文献通考》


    崇祯四年八月,户部员外郎王珍锡上言两淮盐政。 《续文献通考》。 珍锡上两淮盐政疏曰:


    盐法无他,不过裕国、通商、恤民三者而已。裕国者何?以行引也。行引多则纳课多。丁巳以前二百年来,每年额行七十万引。丁巳以后,每年除额引外附销积引三十万,共行一百万。边、内二商,每引约纳引价五钱,余盐八钱,计七十万引,该国课八十余万。则一百万时,该钱一百二十余万矣。此显而易见者也。


    乃引何以昔行少而今行多也?其说在通商。夫各商行盐,权子母而已。往行七十万引,其盐重,每一引为一包,重五百七十斤。改为八十小包,每一小包,止定价七分,则合一引约银五两六钱。今行一百万引,其盐轻,每一引亦为一包,重四百三十斤。改为六十小包,每一小包定价一钱,则合一引约银六两。论盐则反轻一百四十斤,论价则反多约四钱。计一引约成二两外,是每岁额加银二百余万矣。


    乃银从何来?其说在恤民。夫盐者,小民之命也。无论富厚之家,即穷乡下邑,何能食淡?今自丁巳以后,虽日每一小包一钱,其实每小包贵至一钱四五分矣。可一听其疾苦而莫之问耶?原奉神宗旨,丁卯年淮盐积引二百万销尽;庚午淮北积引一百四十万销尽;自辛未年起,盐仍前五百七十斤,价仍前每一包七分,而引亦仍前七十万。乃今年正辛未也。则不问引,不问价,而止曰销积引。


    夫积引二字,假引私盐之渊薮也。如上年报积引七十万,臣疏假引宜清一款内,有安知七十万以后,不更有几七十万者出乎?今则报三年未完为二百一十万,臣言不幸而中矣。敢再为一言 曰:安知二百一十万以后,不更有二百一十万者出乎?奸人之藏未可尽也。今若概以积引为假引而废之,则玉石有俱焚之患,而各商必俱惶惧。


    有一最直截法于此,每年仍行引一百万,以七十万为旧,三十万为新。查其积引之果真者,亦改入新引三十万内。盖言积引,则不期假而自假。言新引,则不期真而自真。此一定之理也。每年算各商本银若干,引价余盐银若干,每一引合定价若干。其每年阴加二百余万之银,明以数十万增国课,阳以数十万与各商,尚多为百姓暗减百余万,以无失神宗初意。且使江、广、两淮赤子踊跃欢呼,仰见清时良法一奋更始,涵濡德泽乃无穷也。此臣所谓裕国、通商、恤民者此也。


    且臣向为扬令,而淮、扬盐亦稍贵,又有说焉。盐用草烧,而小灶荡地,俱为大灶兼并开垦,以致草少盐少,其害一。盐用丁煎,自仓盐改为折价,而每丁该纳盐二百零五斤者,改纳银二钱,故人俱游手而不事本业,以致煎出盐少,其害二。盐从官发,自关桥无法,私放盛行,故人卖私盐,以致私盐多,而官盐少,其害三。虽种种琐务,难以枚举,而此其大较也。于数者加之意焉,盐不期贱而自贱也。 《续文献通考》


    崇祯十四年,用御史冯垣登言,建松江所,辖掣昆、常、嘉、太、华、娄、上、青等州县引盐。 《两浙盐法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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