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包
3个月前 作者: 佚名
第一诉状及批
具告状人洪天,为踞地恃强,侥吞工银,乞恩究追,以免赔累事。窃天原籍澎湖,寄居车城,素本泥工为活。去年八月间,有头沟庄民张光进,雇天与伊起瓦厝五间,包倩做泥水,言约工银一百一十元,先交过定银五元,并陆续支领,共领过银五十二元,仍未领银五十八元,天屡次向领不给;迨至工竣,月延一</a>月,骗限无凭;无奈,登投车城新街本城各总理,进仍然置之度外,理较莫何,意图侥吞,情亟赴阶呈控,非蒙宪台作主,定为进所侥吞;况且又有领银手折可证,屡受散工催迫难堪,无银垫赔,不得已,叩乞大老爷台前恩准提张光进到案质讯,究追工银,则感激靡涯矣!切叩。
计粘抄领银清单一纸。
恒春县正堂兼管招抚事务批
张光进倩尔瓦屋,既已工竣,尚有工银五十八元,因何延拖付给,其中是何缘故?候饬差查明押还禀复。倘敢违延,即行带案讯追,粘单附。
光绪八年六月初八日叩
计抄清单呈电
戊寅年三月十六日,先过定银五元,三.四二(两)。至辛已年八月十六日起工。
辛已年八月二十一日来银二元、一.四一(两)九月初七日来七二银十元
九月初八日来银一元十四日来银二元
十月初三日来银一元初七日来银二元
十三日来银一元十七日来银四元
二十二日来银一元二十五日来银一元
葭月初二日来银一元二十三日来银一元
二十六日来银一元二十一日来银一元
二十四日来银一元腊月二十九日来银一元
壬午年二月二十九日来银六元三月初六日来银十元
共领过银五十二元。除来外,尚该银五十八元。
另有做洪水工钱二千二百文未领。
第二谕饬
恒春县正堂蔡为饬查押还事。本年六月初八日,据车城洪天呈称:去年八月间,有头沟庄张光进唤天与伊起瓦厝五间,包倩做泥水,言约工银一百一十元,先交定银五元,并陆续共领过银五十二元,尚有五十八元未领,天屡次向领不给;迨至工竣,月延一月,骗限无凭,叩乞追究等情。据此,除批示外,合行票饬,为此票仰该役驰往该处查明,洪天控张光进侥吞工银究竟有无别故?如果属实,押令张光进将工银如数归还洪天收回清楚,禀复销案;倘敢俟延不还,即将被告张光进、原告洪天各正身,克日禀带赴县,以凭质讯究断。去役毋延,切切须票。
一票差吴定
光绪八年六月十七日
正堂蔡行
第三口供
据洪天供:澎湖人,来恒打铜度日。去年冬月,张光进在头沟起盖房一厅五间,来雇小的做土工:大工每工四百文;小工系张光进自雇。自八月十六日起,至十二月二十六日停工,小的当日做工系与包工议明工银九十元;除支外,尚欠工银三十余元,屡向取讨回家,骗延不完。今蒙断令张光进酌返银二十四元,限五日缴案,给交小的承领了案,小的甘愿遵断就是。
据张光进供:年六十岁,住头沟庄,兄弟三人,儿子三个。去年小的起盖房屋,雇洪天做土工:大工三工估银一元。自八月十六日起工,至十二月十一日停工,皆系算工,并非洪天包工,有账簿可据。今蒙断令小的返洪天工银二十四元,限五日内缴案给领了案,小的遵断就是。
六月二十五日供
第四判决文
名单
计开:
原告洪天
被告张光进
讯得洪天控张光进侥吞工银一案:查洪天系张光进雇为盖屋工匠,因洪天则称当日系议明包工;张光进称系点工,彼此各执,是以致控。提讯洪天所供:当日与张光进包盖瓦屋五间,议明大工包价九十元,曾经收过五十二元;察阅所登账簿,稍有未符。又据张光进称:系点工,并非包工,议定三工银一元。无论点工、包工,当日完竣,应当会算明白,为何隔至半载始行控追?其中情节恐未尽实;两造若各存天良,最易会算,何至鸣官言之,实深可恨!既经在外公亲处过银二十元,当堂酌令张光进多备银四元,共凑足二十四元,还洪天工资,限五天缴交承领可也。两造遵依结附,此谕。
六月二十五日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