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节厝屋
3个月前 作者: 佚名
第一 认税店屋字
第二 认税字
第三 税店字
第四 认税字
第五 典契字
第六 典契字
第一认税店屋字
立认税店屋字人台南市五帝庙街第五番户陈肇渊,认税出台南市下横前街第十三番户内前进店屋一栋,系蔡自发每房共有之业,议定每月税银光龙银七大元。至于税银逐月缴清,不得短缺;倘有税银滞纳,听其业主赶搬。如税银逐月缴清,业主不得将该店屋别税他人。该店屋土等若被风雨损害,逐年修理由肇渊自行支理。其家屋税若干金额,由业主负担,不干肇渊之事。此系两愿,各无异议,口恐无凭,合立认税店屋字一枚,并列条约付执为照:
一、批明:下横街第十三番户前进店屋一栋,系蔡自发号计五房头共有之业,现经许税,该税银应缴值年之人收入。
一、批明:每房所有先收过压地银额,倘日后肇渊若有转移他处,其每房所先收过压地银若干元,须尽行缴还为要。
一、批明:肇渊若缺税金,听值年之人知会各房亲向肇渊赶搬,该肇渊不得异言生端;倘若藉端坚抗,以致业主告诉,所开讼费尽行肇渊负担。
一、批明:自光绪二十九年旧历□月□□日起,二十九年旧历十二月终止,肇渊所有应该缴纳税银,二比议定,交与蔡自发派下管理人蔡梦元收存,以便修理自发共有店屋。候光绪三十年旧历一月起,以照值年之人收税,肇渊亦不得翻异,再照。
光绪二十九年(旧历癸卯)六月十五日。
台南市五帝庙街第六番陈肇渊
第二认税字
立认税字人黄传发,向下横街蔡自发号公司税出大井头街十五番户瓦店一座,开业春记号粉店生理。自辛卯年四月起,至现今巳亥年五月止,每月六八银三四元,计欠税金五十一元五角五尖。自五月终,再向蔡自发号四房蔡香记面会议定,六月初一日起,每月七三银五元,愿还旧欠一元,以后每月初一日,黄传发新旧愿缴七三银六元正,逐月听业主支取,不敢短欠。恐口无凭,立认税字一纸,送执存照。批明:添注八字。
光绪二十五年旧历六月一日,新历七月日。
立认税字人黄传发
保认人、代书人传霖
第三税店字
立税店字人许豹,因乏店开张生理,豹向众茶铺等税出茶郊天上圣母祀店一座,址在西定下坊北势街,坐南向北。前后二落,上至楹桷瓦砖,下及地基砖石,门窗、户扇、水井、灶下及店后木栅、屏枋、围墙一概齐备,付豹开张生理。言约压地银二十大元,又历年该纳税银二十四大元,逐月备税银二元,交付炉主,以资费用,不敢挨延短欠;如是短欠,豹愿将压地银以抵店税,其店听炉主等别税他人,不得刁难。倘店若被风雨损坏,合应通知炉主等看验,雇匠修葺;若炉主等不理,豹自行修理,将店税扣抵。如店不合用,不得转税他人,自当将店辞还炉主等,取回压地银二十大员。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亦不得异言生端。恐口无凭,合立约税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茶郊炉主瑞岩号收去压地银二十大员,再照。
咸丰十一年三月十六日。
立税店字人许豹
保证人施记
再批明:修理后落门窗、屋上灰泥杉桷并泥工木匠,共开去六八平银十大员,逐年将店税扣抵六八银二员,如抵十员足数,不得再扣,理应批明,再照。
如抵十员足数,不得再扣,理应批明,再照。
第四认税字
立认税字人新聚和号,认税朱寿记炼瓦造糖间一所八间,圳在山川台祝三多街,开业砂糖生理。面议每年税银六八秤一百元足,逐年限定十一月砂粮入间之日,先纳五十元,至七月初旬,再纳五十元清楚。其新聚和代出修理银九十元,面议作二年,就税银扣起抵还。合立认税字一本,付执存照。
丁酉年十一月一日。
立认税字人新聚和
带糖间内器具目录;
一、过点■〈石川〉■〈噮,石代口〉一千七百三十九个、旧层枋十二块、破坏■〈石川〉■〈噮,石代口〉三百六十一个、旧磁金鱼壶一个、旧大桶十一个、旧脚桶一个、旧中桶一个、旧粮一枝、旧小桶二个、糖鐤二口、旧涂桶二个、旧小桶二个、旧顶棹一块、旧棹平一块、旧水桶一担、旧大杉柜一个、旧小杉柜一个:以上器具俱各点明听用,又照。
第五典契字
立典契人萧陈氏,有承夫瓦店一间,坐宁南坊,土名石坊脚,坐西向东,东至街路,西至厝后,南至药店边,北至巷口。今因乏银费用,愿将此店出典,先尽问房亲叔兄弟侄不承受,外托中引就典与陈宅出头承典,三面言议着下时价番头银五十大元。其银即日同中交讫;其店即付交银主前去掌管,收税为活。此店限典至三年终为满,即听典主备银取赎;如典主至期无银取赎,仍听银主掌管,收税为利。其店恐被风雨损坏,费用银两,三年内典主自出;三年外各对半均分。保此店果系陈氏承夫之业,与房亲叔兄弟侄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为碍以及来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等情,陈氏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立典契一纸,付执为照。
批明:上手契在大厝,不得缴连,批明,再照。
即日同中收过契面番头银五十大元完足,再照。
干隆五十四年正月日。
立认税字人蔡想官
为中人张氏
立典契人萧陈氏
知见人媳妇刘氏
代书陈胜光
第六典契字
立典契人宋昭良,有承父业阄书内应分瓦店乙间乙落,坐落土名新街,北、南、东西四至俱载在上手契内填明为界。今因乏银别创,将店乙座共乙落并伙食间一所,上至门窗、户扇,下至地基浮沈砖石等项杂全出典,先尽问房亲人等叔兄弟侄不肯承受,外即托中引就与韩宅出头承典,三面言议着下时价清银一百两元钱八五行。其银即日同中收讫;其店即对永合号店税,逐月税银一两八钱,全年共税银二十一两六钱,付银主前去掌管收税。限至五年终满,听典主备银取赎;如银未便,仍听银主依旧管业收税。其店倘有水火不虞之灾,其店地任从银主起盖,永为己业。至于风雨修理损坏费用银两及完纳地租,俱典主自坐。如店税收取未明,取契之日,逐一照数清还,不敢少欠分厘。良保此店果系承父物业,与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及来历交加不明为碍;如有等情,良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三面言议,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亲立典契一纸,并缴上手契一纸,共二纸,送交收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契内清银一百两完足,再照。
立附契尾再借银字人宋昭良,本月本日,因乏银费用,即托原中,就本店添典韩宅借出清直银四十两,言约每两每月贴利息银八钱行。议约取契之日,备足母利银一齐送还,不敢少欠,方得赎回原契。此系甘愿,再立附契尾字,付银主收执,批明,再照。
干隆二十四年八月日。
为中人谢兆泰
立典契人宋昭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