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鱼塭

3个月前 作者: 佚名
    第一 执照


    第二 执照


    第三之一 谕示


    第三之二 合约字


    第四 卖杜绝尽根塭契字


    第五 卖杜绝尽根塭契字


    第六 卖杜绝尽根契字


    第七 卖杜尽根契字


    第八 卖杜绝尽根契字


    第九之一 卖尽契


    第九之二 典契字


    第一○ 典塭契字


    第一一之一 许贌认耕塭契约字


    第一一之二 契约书


    第一二 出贌鱼塭字


    第一三之一 许贌耕鱼塭字


    第一三之二 契约书


    第一三之三 契约书


    第一三之四 契约书


    第一三之五 契约书


    第一三之六 契约书


    第一三之七 许贌字


    第一四 合约字


    第一五 合约字


    第一六 股字


    第一七之一 许贌耕塭字


    第一七之二 联财合股约字


    第一七之三 联财合坐股字


    第一执照


    台湾府彰化县正堂谈,为叩天恩准给照,以便填筑,以裕塭税事。据意雾庄民陈拱具禀前事,词称:缘上鹿港有小港又二条,东至山,西至海墘,南至鹿仔港大车路,北至草港,四至并无与民番妨碍,拱欲募雇工力填筑鱼塭,递年愿征塭税银九钱。诚恐附近棍豪藉端阻挠,但未有照不敢填筑,合情叩乞恩准报饷给示,俾得前往填筑,输纳塭税,生民有赖,沾恩靡涯等情,到县。据此,除查明注册给示外,合就给照。为此,照给陈拱即便前往上鹿仔港,务照在于所请四至界内填筑鱼塭,输纳课饷,勿得侵越界限,致滋事端,毋违,须照。


    右照给塭户陈拱准此。


    雍正</a>二年十一月日给。


    第二执照


    州正堂、管彰化县正堂事张,为恳恩改正户名,以便输饷等事。据业户施长龄具禀前事,词称:龄于本年六月间,明买得陈拱原请塭地一所,土名坐落鹿仔港,东至山,西至海墘,南至鹿仔港大车路,北至草港,四至明白为界。现在乃系叉海坪,未经开筑成塭。兹龄欲备资本雇募人工筑成塭业,俟工力完竣,报明升科,谨情具禀,并将陈拱原缴垦单、告示、卖契呈验,伏乞太老爷改正户名,换给告示,以便输饷管业,沾恩切叩等情,到县。据此,除验明准改户名,换给告示外,合行给照。为此,照给业户施长龄照依原买陈拱请垦港叉二条四至界址管业,募工填筑鱼塭,照例输饷,务要的实塭丁采捕鱼虾,毋得容匪滋事,慎之,须照。


    右照给业户施长龄准此。


    雍正四年八月日给。


    第三之一谕示


    钦加同知衔、特授安平县正堂、记大功四次、加十级、纪录十次范,为谕饬事。案据邱大鼻呈称:窃鼻因先人开张泉裕号,与利源交关账项,除还外,尚缺数百元,被源用东兴洋号照会。蒙差带讯,谕饬交还,不得已,特将承先置买荷包屿七股半鱼塭值价一千五百元,曾先向许达记借银七百元,达利共约七百七十余元,又合新佃许金水代整塭税价银五十元,总共八百余元,尚可找价六百元,叩蒙谕记找价承买,以完利源之账。兹记已遵谕愿找鼻,又托公人吴党老恳情愿收银五百元完账,所剩找价付鼻寡婶度活。第该塭原系自保公号置买,仍以自保公号出卖,况鼻与寡婶并未分爨,何分彼此。至该塭钱粮,承管以来,均系归佃完纳,所有光绪十七年份应完凤邑钱粮,应归现佃许金水完纳。恳乞谕饬定期立契过银,发项完账,释放安业等情。据此,查此案先据邱大鼻恳请谕找买,当经饬据该记以遵谕愿找其银,限至八月底备缴等情具呈,即经饬传邱大鼻寡婶暨邱杜氏、郑宗周讯明,并无纠葛,谕令立契缴银,以清洋款在案。兹据呈前情,除批示外,合行谕饬。为此,谕仰该记即便遵照,赶紧定期立契过银,俾得缴还完案,仍将过银日期禀复赴县,以凭察办,毋得违延,切速,特谕。


    光绪十七年八月三十日谕。


    第三之二合约字


    同立约字人余君记、商仪记、许修记、陈昌记、郑朝记、曾树记、杨水记、许阳记、许后记、林精记,公议合股同向许达记出贌鱼塭一口四堀,带出入水,址在长治一图里竹沪庄南势塭,土名荷包屿。自光绪二十五年二月起,至光绪三十二年终止,限六年为满,每年税金七三秤五百大元,先税后耕。其银限于旧历十二月半交清,逐年清楚。如年限届期,达记同与诸股再作商议;如有不合,听达记别贌。如后日再加地租,诸股再议酌贴。其塭按作十股,摊作二十分;许修记议得二分,商仪记议得一分,陈昌记议得六分;余君记议得三分,郑朝记议得二分,许阳记议得一分,杨水记议得一分,许后记议得一分,曾树记议得二分,林精记议得一分,每分应出本银七三银一百元,每百元每月应贴利息二分半;逐年收成核算结册,分与各股,年清年款。除塭税、辛金、伙食、杂费以及诸股母利,如有盈余,按股分摊得利;倘风水崩塌,系造化;如有亏本,各股亦当摊出,不得借口。此系公同合股共贌,务期同心协力,始终如一。所有公议条款并列于后。恐口无凭,合立约字一样十纸,每股各执一纸存据。


    计开:


    一、该塭每年自五、六月,如有收成若干,随时按项分摊,清还各股在本母利,不得将项别移,各股亦不得于应摊还外多支该项。


    一、该塭逐年收成核算,或得或失,限至是年旧历十一月终务当一律扫清,将结册分与各股存据,不得挨延过年。


    一、该塭各股逐年在本,限于本年十二月初旬起,每股应出本银若干,至期务当一律备足缴交达记,不得延误。各股内如有乏项延期不交者,公议将股分控除,约字作为废纸。


    一、该塭定议每股应出在本若干,如有要买鱼苗,抑或要筑塭岸乏项应用者,各股须当应份摊出,或公议向股内殷富之人先借亦可,应当照约贴利,断不得向股外人贷借,致生后日轇轕。


    一、该塭专责关系长年一人,各股宜公议选择塭务熟识之人,不得私执己见,擅自保荐。倘长年办理不善,如欲退去别举他人,各股亦须公同面议酌定。


    一、该塭掌账之人,各股须要公议选择诚实可靠之人;如欲别换他人,各股亦须公同妥酌;更不得擅自保荐,致招物议。


    一、批明:各股应得股份,断不得自行私招他人合伙,更不得将股分约字别卖他人;如有不愿合股者,公议将该股份归诸股内,或摊分,或兼领,抑或公同设法。


    一、批明:该塭逐年收成,陆续摊还各股在本母利,不得将该塭寄存鱼行,更不得借口被人拖欠;如有侵渔,与各股无干,当事者应自赔垫。


    光绪二十五年二月日。


    余君记曾树记


    同立约字人火商仪记、杨水记、许修记、许阳记、陈昌记、许后记、郑朝记、林精记


    第四卖杜绝尽根契字


    立卖杜绝尽根契字人吴昌记,有承五房亨记买过龚士杰鱼塭一宗,大小共六口,在安邑效忠里,坐落濑北场西南势,土名盐埕塭,东至濑口田岸,西至海南里龚宅塭岸,北至公沟与王家塭隔界。原纳罟缯饷银五钱,迄丁抚宪任内出奏,始行赦免。迨清丈得下则鱼塭六十九甲六分八厘六毫八丝,前亨记于光绪元年十月,出典张襟记契价六八银二千六百元。嗣因记公司要缴府课,公议各房抽出私业,划归公司变售抵缴。而此塭又系襟记四子恺记阄分之业,今记因缴课急迫,要将此塭变卖,先尽问房亲人等不承受,外托中引向张恺记出头承买,三面议定找卖契价六八银二千四百元,连前典计共契价银五千大元。其银即日同中见交收足讫;其塭仍交恺记依旧掌管。一卖千休,日后子孙不得言赎,亦不得言找。保此塭果系亨记承买物业,献归记公司抵缴课项,与别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纸典挂他人财物以及交加来历不明等情为碍;如有此情,记自出头抵挡,不干恺记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立卖杜绝尽根契字一纸,又前典上手并原典契九纸,共一十纸,送执为照。


    即日同中见收过找卖尽契价六八银二千四百元,连前二千六百元,共五千元完足,再照。


    光绪十六年十一月日。


    为中人黄炘如


    经手收银并知见人吴汝章


    立卖杜绝尽根契字人吴昌记


    书契人吴郎山


    五卖杜绝尽根契字


    同立卖杜绝尽根契字人台南府大西外新街叶钦、叶涂、叶铁兄弟,有同承父明买沈辉海尽根鱼塭一所,并陡门、草藔、网尾器具齐全,塭埔一所,田一所,址在安邑永宁里,土名风柜门边。其塭一所,隔为四格,东至林报岸路并店仔地,西至港墘,南至风柜门庄宅公塭岸,北至盐埕塭岸。其塭埔一所,垦半成业为田九坵,半仍荒埔,在塭之南,与塭毗连,仅隔一岸,东至林报岸,西至风柜门庄宅塭大岸,南至龟潭外岸,北至本塭岸。又田一所,在塭岸之东,东至路岸,西至林报岸,南至杨家公水沟,北至路岸,四至俱明白为界。值合台清丈,于光绪十五年十二月初十日,蒙道宪唐给领垦照新字四百十三号,效忠里下塭一口,丈一.二三四三三甲。推原该塭属永宁里,又隶安平军工海坡,故道宪给垦照作效忠里也。今因乏银别置,兄弟相议,同奉母命,愿将此业出卖,先尽问亲族不受,外托中引就卖与外宫后街陈荣记,明议六八时佛银一千一百五十大元。银即日同中收讫;随将鱼塭一所,并塭门、草藔、网尾器具齐全,又塭埔并田一所,又田一所,踏明界址起佃,交陈宅前去管掌招佃,耕种开筑,永远为业,涂兄弟均不敢阻挡生端,异言滋事。自此一卖千休,永断葛藤,日后子孙不敢言找,亦不敢言赎。保此业系叶涂兄弟同承父明买尽根物业,与房亲伯叔兄弟侄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以及来历交加不明为碍;如有不明,涂兄弟同出首抵挡,不干陈宅之事。此系两愿,各无反悔,今欲有凭,合立卖杜绝尽根契字一纸,并缴上手契八纸,司单二纸,垦照一纸,计共十二纸,付执为照。


    一、批明:涂去「里」字一字;添注「于」一字,合批明,再照。


    即日同中收过契内六八银一千一百五十大元足,再照。


    光绪十六年十一月日。


    知见人母董氏


    中人詹冠英


    中人杨石粒、何大狮


    立卖杜绝尽根契字人叶钦、叶涂、叶铁


    (秉笔涂自书)


    第六卖杜绝尽根塭契字


    立卖杜绝尽根塭契字人涂城仔庄陈峻,有合伙围筑鱼塭一口,坐落土名在鹿耳门,作五份,峻应得二份半,年带纳业主万益馆,二八抽分。东至公水路为界,西至公水路为界,南至本馆塭为界,北至盒司塭为界,四至明白为界。今因乏银费用,愿将塭抽出二份半,先尽问房亲伯叔兄弟侄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卖与义合庄陈埔出首承买,三面言议着下时价银三十八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塭随踏明界址,付银主前去耕作,永为己业。一卖千休,日后子孙不敢言赎洗找契尾,亦不敢异言生端滋事。保此塭果系是峻合伙围筑,与别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以及来历交加不明为碍;如有不明等情,峻自出首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两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卖杜绝尽根塭契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见收过契面银三十八大元正完足,再照。


    光绪十五年十一月日。


    为中人陈碨


    知见人涂氏


    立卖杜绝尽根塭契字人陈峻


    代书人陈启明


    第七卖杜尽根塭契字


    同立卖杜尽根塭契字人加邑麻豆保中州庄东头角长房邱侒老、邱锭老、邱晚老,次房邱信老、邱镇老、邱有老、邱钦老、邱长老,三房邱记老、邱枰老、邱光带、邱约老、邱清老,四房邱博老、邱插老、邱颇老、邱随老、邱不老,五房邱藔、邱族等五房,有同承祖父开垦鱼塭一口,址在塭藔庄西南畔,土名后斗塭,年带慈济宫大帝爷香资银八元七角,并带塭藔、陡门、家器,东至槺榔尾塭,西至涂鲙塭,南至三股塭,北至槺榔塭地界,四至明白为界。今因乏银别置,爰是五房人等共相酌议,愿将此塭出卖,先尽问各房至亲人等不肯承受,外即托中卖与头港仔庄西湖角吴章教、林围官合同出头承买,三面言议着下时价六八佛银三百二十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即塭及塭藔水沟随即踏付银主前去掌管围筑,蓄养鱼虾,永为己业,不敢阻挡。一卖千休,日后子孙不敢言赎及洗贴滋弊。保此塭系是博、信、侒、藔、记、随、约、镇同兄弟侄等同承祖父开垦物业,与别房以及他人无干,中间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以及交加来历拖欠租饷不明为碍;如有不明等情,信、约、博、藔、侒等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今欲有凭,合立卖杜尽根塭契字一纸,付为执照。其垦单大契有别份在内,难以分拆,不得缴连,批明,再照。其南畔入水之水沟,公堂言约听银主收水入塭,以及采捕鱼虾,卖主不得阻挡,批,再照。


    即日同中收过契面银三百二十大元完足,再照。


    咸丰三年二月日。


    为中人房长


    知见人族长


    同卖杜绝尽根塭契字人侒、晚、镇、有、枰、清、博、颇、不、钦、


    锭、信、长、记、约、随、插、藔、族、光带


    代书人房亲奢


    第八卖杜绝尽根契字


    同立卖杜绝尽根契字人李光</a>福、即东海,弟光彩、即承曾,有承父李树珍与郑定榜合垦武定里小北门外大塭二段,并溪埔园及堤坝埔园计二所,户名金裕泰所有。溪埔园一所及大塭二段,经已与定榜分割,各归各管。而海等应份该北畔等四格之额,年纳租息三十一甲零,东至饷塭岸并接连三角仔小溪水在内,每日间水翻灌塭为界;西至九十一甲零浮埔为界,南至郑定榜下四格十七甲塭岸为界,北至堤坝岸透大溪出水为界。又一所堤坝岸外埔园一段,年纳租息二十一甲余,东至堤坝外郑定榜现管十四甲西界岸为界,西至坝内与大港藔埔地同界址分界,南至堤坝岸为界,北至大溪为界,四至俱各明白。今因乏银费用,愿此塭及溪墘埔园,并带溪水每日间水翻灌塭养蓄鱼虾,以及堤坝外埔园等处,托中引向张达春出首承买,三面估价契价佛银一千元足。其塭银即日同中见收足讫;其及埔园等处随即踏明界址,交付银主前去掌管,听改名换给垦照。自此一卖千休,日后子孙不敢言赎言找,亦不敢异言生端。保此塭等果系福等承先父遗下物业,与别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以及交加来历不明等情为碍;如有此情,福等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两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合立卖杜绝尽根契字一纸,并缴垦照二纸,共三纸,送执为照。


    即日同中见收过契价佛银一千大元足,再照。


    同治四年月日。


    为中人张日章


    知见人母李柯氏


    立卖杜绝尽根契字人李光福、李光彩、(彩笔)


    第九之一卖尽契


    立卖尽契人尖山堡外埔内庄纪干观、纪蒲观,有同置田堀一段,坐落土名壁底,东至曾家园,西至萧家堀园,南至洪家园、陈家、李家园,北至曾家、张家土地公埔,四至为界明白。今因乏银费用,先尽问至亲不能承受,托中引就与牛埔头庄曾刘官边,三面言议卖出特价银六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收讫;其园随付银主管掌耕作为己业。随意所欲,一卖千休,日后不敢言贴,亦不敢言赎。保此园堀系干、蒲同置物业,与至亲叔兄弟侄无干,并无重典他人不明,亦无拖欠租项等情为碍;如有不明,卖主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两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立卖尽契一纸,并上手契共二纸,付执为照。


    即日收过契面银六大元完足,再照。


    乾隆</a></a>四十九年十月。


    为中人并代书陈士在


    火立卖尽契人纪干观、纪蒲观


    知见人纪潭老


    此业系曾祥与曾住合典,执照批明。


    第九之二典契字


    立典契字人嘉邑尖山保外埔庄曾廉观,有祖父鱼地一个,六份拆出一份,坐落土名外埔庄内。鱼池东西南北四至原在大契。今因欠银别用,愿将此鱼池出典,先尽问房亲人等不能承受,外即托中引就与本保本庄王陶</a>观边出首承典,三面言议依时价银三十六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将鱼池随时踏明界址,交付与银主前去管掌,放鱼收税,不敢阻挡。其鱼池不依年月满足,备契面银一齐清楚,取回原契,银主不得刁难;鱼池主如是无取赎,鱼池听银主放鱼,召佃收租,不敢异言生端。保此鱼池果系是廉自己承父阄份物业,与亲疏人等俱各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亦无拖欠业主租项以及交加来历不明为碍;如有不明者,鱼池主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两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合立典契字一纸,付执为照。其上手大契难以分拆,批明,再照。


    即日同中收过契面银三十六大元完足,再照。


    光绪十二年(丙戌)二月日。


    知见人伯天成


    作中人家乌树


    合立典契字人曾廉观


    代笔人王清忠


    光绪二十七年四月再赎回,转典新港庄曾住,此纸作废。


    第一○典塭契字


    立典塭契字人台南县效忠里四鲲鯓吴瑞玉、吴瑞和,有承先父吴差自垦鱼塭一口,址在本社南畔,东至陈猫塭,西至锺九塔塭,南至陈语塭,北至海坪;四至明白为界。今因乏项别创,愿将此鱼塭一口向与本社郑缺嘴出首承典,议定契面银百六十大元。其银即日同中交讫;其塭随即踏明界址,交付银主前去掌管。保此塭果系瑞玉、瑞和承先父自垦之物业,并无重张典挂他人以及交加来历不明等情为碍;如有此情,瑞玉、瑞和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其鱼塭限至三年为满,听塭主备足契面银赎回原契,银主不得刁难。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合立典契字一纸,送执存照。


    即日同中交过契面银一百六十大元完足,再照。


    光绪二十六年(庚子)十一月日。


    为中人郭双


    同立典契字人吴瑞玉、吴瑞和


    代书人(自笔)


    第一一之一 许贌认耕塭契约字


    同立许贌认耕西港塭契约字人黄修甫、黄沾予、苏云梯。兹因业主黄修甫、黄沾予有承祖父遗下鱼塭一口,带汫水塭一口、高藔仔一口、草埔一所、塭藔一座、器具在内,座落阿猴厅管内东港中里东港,土名西港塭,修甫得二份,沾子得一份,现经许允贌户苏云梯出头承贌认耕,所有保证责任,以及各条约概列于左:


    第一条:议定每年贌税光龙银二千四百元。首年于接塭时交清。第二年至第六年止,每年应于前年十二月二十日先税交清,不得延期短缺;如有延期短缺,听业主起耕别贌,不得异言。


    第二条:议定贌塭年限,自光绪二十八年旧历正月十五日起,至光绪三十四年旧历正月十四日止,计六个年间为限。


    第三条:议定贌塭契约之日,贌户先交业主定银光龙银六百元。约自首年起至第三年止,每年贌税额内扣去光龙银二百元,按三个年间扣抵清楚;到三年以外,贌税应缴足数。


    第四条:议定六个年贌限内,业主不得将塭别贌他人,贌户亦不得于此限内退辞。


    第五条:议定六个年贌限期满,贌户应将该塭交还,不得藉端滋事。


    第六条:议定六个年贌限内,该塭岸如遇风雨损坏,概归贌户料理,不干业主之事;至贌限期满,贌户应将塭岸填筑,如旧交还。


    第七条:议定该塭地租及附加税概归业主完纳;至该塭营业税则由贌户完纳,不得翻异。


    第八条:议定该塭交接之时,如旧贌户陈和鸣有与业主交加不明诸事,业主自当出首抵挡,不干贌户之事。


    第九条:每年缴税银倘有延期短欠不纳付者,由保证人取偿。


    右契约九条,互相定议,各无翻异,同立契约书一样二纸,各执一纸为据。


    光绪二十八年二月二十日。


    台南总赶宫街西港塭业主 黄修甫


    黄沾予


    阿猴头前溪庄贌户 苏云梯


    台南二老口街保证人 许廷光


    台南西辕门街保证人 吴镜秋


    台南岳帝庙街代书人 杨鹏搏


    第一一之二契约书


    兹因阿猴苏云梯,向台南黄修甫、黄沾予贌定东港支厅管内西港鱼塭,贌限六年(自光绪二十八年旧历正月十五日起,至光绪三十四年旧历正月十四日止)。现经招集同志联财合办,本年举事,酌定先备资本光龙银八千圆,按作二十分立股,每股应出资本光龙银四百圆。所有办塭各章程条约概列如左:


    一、议:每年鱼塭收款,除缴贌塭先税光龙银二千四百圆及营业税并买鱼苗暨一切费用等款外,逐一结算造册,送各股友察核,所有得利或亏本,均须照股匀摊。


    一、议:各股友应出资本银圆,均当如期交出;但每百圆每月按定二圆行利,来往一律照算,概由公司坐理。


    一、议:苏云梯出名贌办,责任綦重,所有塭中款项概归掌理为妥。


    一、议:苏云梯不得时常到塭,特举吴镜秋代掌理银帐款项,并督励一切塭务,以专责成。


    一、议:长年及记帐之人,应由股主荐举,议妥任用。


    一、议:任用诸人如有舞弊,侵损财利,则由荐举之人取偿。


    一、议:每年结帐除费外,决算实得利金,每分抽出十分之额,作为出贌人苏云梯、保证人许廷光、吴镜秋三人酬金。


    一、议:定股分二十股,合将各股友股额列明:


    苏云梯得六股,资本光龙银二千四百圆。(执契约书一本)


    黄修甫得四股,资本光龙银一千六百圆。(执契约书一本)


    苏爵仁得三股,资本光龙银一千二百圆。(执契约书一本)


    卢润堂得二股,资本光龙银八百圆。(执契约书一本)


    吴镜秋、黄应联得二股,资本光龙银八百圆。(合执契约书一本)


    杨鹏搏得一股半,资本光龙银六百圆。(执契约书一本)


    陈有德得一股,资本光龙银四百圆。(执契约书一本)


    陈水教得半股,资本光龙银二百圆。(执契约书一本)


    右各条约、股额均妥议定规,务各照约而行,并无翻异。合立契约书一样八本,各盖图章,各执一本为据。


    光绪二十八年三月一日。


    西港塭合办契约股主苏云梯、黄修甫、苏爵仁、卢润堂、吴镜秋、杨鹏搏


    陈有德、陈水教、黄应联、庄希记


    一、批明:爵仁原得三股,今议抽出一股作庄希记之额,爵仁存得二股,此照。


    立批人苏云梯


    第一二 出贌鱼塭字


    同立出贌鱼塭字人台南市街南厂社洪宗、吴立、邱溪水、苏老厘、郑福、谢益、洪平安、谢乞食、谢面、王霖、谢夯等,有鱼塭一所,共六格,管理人西巷街三十四番户洪宗。其塭坐落效忠里,土名下八间,又号下源顺塭。今众股份商议,将此塭出贌与台南市街大铳街□□番户吴田出头承贌,前去招股耕作,放养鱼虾,得失厚薄利子,概系佃人造化,不干塭主之事。面议限于光绪二十九年旧历十二月起,至光绪三十九年旧历十一月止,计贌十年为满,每年塭税钱七百千文。言议先税后耕,约定每年分作两期缴纳:前期定于十二月初一日,该纳半额;后期定于越年七月十五日,该纳半额清楚。其每期诸塭主支税,必须照其所有多少之数支取,不得过取他人之额;其佃人逐期税钱不得挨延短缺;如有短缺者,听凭起耕别贌;倘未届限,不滞缺塭钱,塭主等亦不敢起耕涨税之事。此系皆愿,各无违约,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同立出贌鱼塭字一纸,送执为照。


    一、批明:王霖之额系贌八年,理合批明,再照。


    旧历甲辰年正月 日。


    为中人 郑氏厚


    同立出贌鱼塭字人 谢面邱溪水


    谢夯吴立


    洪平安 洪宗


    苏老厘 郑福


    谢乞食 谢益


    王霖


    代笔人 刘森堂


    第一三之一 许贌耕鱼塭字


    立许贌耕鱼塭字人吴连鱼,因有自置台南厅效忠里港西,土名中八间鱼塭五分,托中引就贌与王云从兄出头耕筑掌管,每年议定贌价清钱四十二千三百五十文,面议每年旧历七月中支取清钱二十一千一百七十五分,至同年旧历八月中支取清钱二十一千一百七十五文清楚。期限自光绪二十八年旧历十一月初十日起,至光绪三十四年旧历十一月初十日止,实计六个年为满。该贌价若无短欠,业主不得擅自起耕别贌他人;倘有短欠,听业主起耕别贌他人。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合立许贌耕鱼塭字一纸,付执为照。


    光绪二十八年旧历十一月初十日。


    立许贌耕字人台南市东港街二十九番户 吴连鱼


    书字人台南市佛祖庙街四十五番户 陈显三


    第一三之二 契约书


    一、台南县效忠里港西,土名中八间,塭名中源顺鱼塭一口,计四十二分五厘,内洪自利应得十一分六厘六毫。


    一、该塭许贌台南城内下横后街七番户王云从君耕筑掌管。


    一、该塭四十二分五厘,每年议定贌价清钱三百六十千文,内洪自利应得十一分六厘六毫,该贌价清钱□□□。


    一、该塭许贌期限:自光绪二十八年旧历十一月初十日起,至光绪三十四年旧历十一月初十日止,实计六全年为满。


    一、该塭税期限分作二期:每年议定旧历七月终先缴半额;其余候至同年旧历八月终找清。


    一、该塭期限满之期,若无滞欠塭税,塭主宜仍旧许贌王云从耕作,不得擅自别贌他人。


    右契约书如件。


    光绪二十七年九月四日(即旧历七月廿三日)。


    台南市第五区松仔脚街 洪自利


    中人代书 陈显三


    王云从台照。


    第一三之三 契约书


    一、台南县效忠里港西,土名中八间,塭名中顺源鱼塭一口,计四十二分五厘,内杨顺福应得五分八厘五毫。


    一、该塭许贌台南城下横后街七番户王云从君耕筑掌管。


    一、该塭四十二分五厘,每年议定贌价清钱三百六十千文,内杨顺福应得五分□厘□毫,该贌价清钱□□□。


    一、该塭许贌期限:自光绪二十八年旧历十一月初十日起,至光绪三十四年旧历十一月初十日止,实计六全年为满。


    一、该塭先收来定金七三银四元,光绪二十九年旧历七月间塭税收入提还。


    一、该塭期限满之时,塭税若无滞缺,塭主宜向贌户换立契约,不得擅自别贌他人。


    右契约如件。


    光绪二十七年九月一日(即旧历七月十九日)。


    台南市第五区小西门外街仔内西巷角 杨顺福


    同市同区松仔脚角保证人 洪自利


    第一三之四 契约书


    一、台南县效忠里港西,土名中八间,塭名中源顺鱼塭一口,计四十二分五厘,内蔡翁氏应得三分三厘三毫。


    一、该塭许贌台南城内下横后街七番户王云从君耕筑掌管。


    一、该塭四十二分五厘,每年议定贌价清银三百六十千文,蔡翁氏应得三分三厘三毫,该贌价清钱□□□。


    一、该塭许贌期限:自光绪二十八年旧历十一月初十日起,至光绪三十四年旧历十一月初十日止,实计六全年为满。


    一、该塭先收来定金七三十银元,限光绪二十九年旧历七月间塭税收入提还。


    一、该塭期限满之时,塭税若无滞缺,塭主宜向贌户换立契约,不得擅自别贌他人。


    右契约如件。


    光绪二十七年九月一日(即旧历七月十九日)。


    台南市第五区小西门外街仔内西巷角 蔡翁氏


    保证人 洪自利


    王云从台照。


    第一三之五 契约书


    一、台南县效忠里港西,土名中八间,塭名中源顺鱼塭一口,计四十二分五厘,内洪宗、洪平安应得一分六厘六毫。


    一、该塭许贌台南城内下横后街七番户王云从君耕筑掌管。


    一、该塭四十二分五厘,每年议定贌价清钱三百六十千文,内洪宗、平安应得一分六厘六毫,该贌价清钱十四千零二十八文。


    一、该塭许贌期限:自光绪二十八年旧历十一月初十日起,至光绪三十四年旧历十一月初十日止,实计六个年为满。


    一、该塭先收来定金七三银五元,限光绪二十八年旧历十一月间塭税收入提还。


    一、该塭期限满之时,塭税若无滞缺,塭主宜向贌户换立契约,不得擅自别贌他人。


    右契约如件。


    光绪二十七年九月一日(即旧历七月十九日)。


    台南市第五区小西门外街仔内西巷角 洪宗


    洪平安


    保证人 洪自利


    王云从台照。


    第一三之六 契约书


    一、台南县效忠里港西,土名中八间,塭名中源顺鱼塭一口,计四十二分五厘,内大道公应得二分五厘。


    一、该塭许贌台南城内下横后街七番户王云从君耕筑掌管。


    一、该塭四十二分五厘,每年议定贌价清钱三百六十千文,内大道公应得二分五厘,该贌价清钱□□□。


    一、该塭许贌期限:自光绪二十八年旧历十一月初十日起,至光绪三十四年旧历十一月初十日止,实计六全年为满。


    一、该塭税期限分作二期:每年议定旧历七月终先缴半额;其余候至同年旧历八月终找清。


    一、该塭期限满之时,若无滞欠塭税,塭主宜仍旧许贌王云从君耕筑,不得擅自别贌他人。


    右契约如件。


    光绪二十七年九月四日(即旧历七月二十三日)。


    台南市第五区松仔脚街大道公炉主 洪自利


    中人代书人 陈显三


    王云从台照。


    第一三之七 许贌字


    立许贌字人台南市第三区下横前街十二番户蔡津涯,有承先置买中八间鱼塭十二股半,址在小西门外南厂,坐落土名西畔船港边,股额载在契内明白。兹愿出贌与同市第二区西辕门街吴镜秋先生耕作,每年议定税银七三平一百二十大员,俟收成之时一切交清。限至二十年为满,每年塭税不得短欠;如有短欠,听业主起耕别贌;未到限之时,业主不得藉端起耕加税等事。此系两愿,各无翻异,口恐无凭,合立许贌字一纸,送执为照。


    光绪二十九年一月 日。


    知见人母 蔡沈氏


    立许贌字人 蔡津涯


    代书人 陈寿</a>禄


    第一四合约字


    同立合约字人陈庆记、张和恺堂、林萃记、黄仓记、商仪记,今因安海街和恺堂有应分效忠里盐埕庄鱼塭一口,要招股耕作。爰与记等共商合伙,三面议定每年税银贌价七百元。将该鱼塭分作十三股,和恺堂应得五股,陈庆记、林萃记、黄仓记各得二股,商议记得一股,长年及诸伙得一股。如逐年得利多少,除纳税银、伙食、薪金开费外,余剩若干,各照股抽分,不得争夺。其鱼塭面约壬辰年起,至丙申年止,计共五年,和恺堂商定另换约字。至于塭内新旧器具,逐件照坐,不敢翻异。恐口无凭,合同立约字五纸,每人各执一纸为据。


    光绪十七年十二月日。


    同立约字人黄仓记、陈庆记、张和恺堂、林萃记、商仪记


    第一五合约字


    立合约字人郡城内蔡吉记,向下横街陈吴氏贌出新塭后斗一口。吉记招股合作,按作十股。该塭税金由此塭收成款项备缴清楚外,其得利若干,按作十股均分。吉记应得三股,炉记应得股半,寿记应得一股,进记应得一股,考记应得股半,庆记应得一股,盖记应得半股,然记应得半股:计合共十一股,年底得利照股分摊支取。该塭果有十分得利,各股同时斟酌抽出多少,酬劳该塭长年邱濑长,合具此约。


    光绪二十五年月日。


    立合约字人陈吴氏


    邱考记、邱炉记、蔡吉记、邱寿记、邱进记、邱益记、邱然记


    第一六 股字


    立股字人打狗旗后街仁记方林玑璋,兹有贌过台南市下横前街十四番户蔡自发内第五房蔡梦熊等房所有仁寿上里草桥鱼塭一口,每年塭税金六八平银二千二百大元,共议分作十二股耕作,每股应出资本六八平银三百大元。如蔡君梦兰轮值年份,璋仍愿十二分抽出三分,与蔡君梦兰合股;而璋所贌别房年份轮值之草桥塭十二分,亦愿抽出一分,仍与兰合股耕作,照股临期备出如数资本缴纳清楚,以应买鱼苗及薪工等费用。所有得失,照股均分,各无异议。我等务须竭力经营,共成一忾,是所厚望也。恐口无凭,合立股字一样二纸,合符盖印,各执一纸为证。


    一、订:该塭除塭税诸费外,或得或失,照股摊分,不得异议。


    一、订:林玑璋目拟派一人,责成掌理银元,他人不得干预;如所举之人如有侵渔银项及账目不明,即由该举人如数赔出。


    一、订:塭中来往账目,兼由林郎翁派一妥人掌理账目诸务,他人亦不得干预;如所派之人有账目不明及侵渔银项,亦由该举人如数赔出。


    一、订:掌理账目之人并掌银项之人,准任各股友查考,不得异议。


    一、订:如收成之时,除缴塭税诸费外,各股友若要动支银项者,必须共招各股友参议,每股要先开支几成,不得混私动支,以昭公道。


    一、订:如遇收成之时,准各股友亲身到塭监督一切事件。至于簥价及开费,不得由塭中支给,宜自行支理。


    一、订:如遇收成之时,该塭掌理账目之人每日现兑若干?及兑鱼行若干?出入若干?逐日载账存簿清楚,后来方好结账,各股友亦方好查考。


    一、订:掌理银项之人并掌账之人,如被盗劫不虞之事,不得由该举人取赔,各秉天良,以冀后昌。


    一、订:合股友所出之资本金额,每百元每个月订利息六八银一元五角,来往算利,均归公司办理。


    一、批明:该合股字系一样二本,合符盖印,林玑璋执一本,蔡梦兰执一本,共立二本,此照。


    光绪二十六年 月 日。


    右


    打狗旗后街仁记方 林玑璋


    台南下横街自发方 蔡梦兰


    第一七之一 许贌耕塭字


    同立许贌耕塭字人凤邑仁寿上里新港口庄塭主蔡查某、邱万、何知批,有公置盐水塭一所,坐落在溪北,丈数广狭、东西四至俱载在契内明白为界。凭中引就文贤里崎峔庄邱查某、垄堡大潭庄许户长同出头承贌,筑造养畜鱼虾。限至十年,每年贌户照串完纳官租,免完塭税。又再贌六年,每年贌户完纳塭主一百大元足,作塭税,塭主自纳官租。合共十六年限满,有他人要贌此塭,加添塭税若干,塭主宜与贌户相议;若贌户肯趂他人加添塭税,塭主自当贌原贌户,再限年数,不得刁难;若原贌户不肯趂他人加添塭税,愿听塭主起耕交塭贌过他佃,原贌户不敢异言生端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同立许贌耕塭字一纸,并保认佃批字一纸,共二纸,付执为照。


    光绪二十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为中人 戴宗


    同立许贌耕塭字人 蔡查某


    邱万


    何知批


    代书人 蔡锦


    第一七之二 联财合股约字


    同立联财合股约字人许修记、邱万记、许阳记、余君记、林精记、邱查记、许保记、戴宗记、陈昌记、郑朝记、商仪记、杨水记、许后记、林宾记、薛流记、许娼记等,今因后记、查记有向蔡查某、邱万、何知批等贌出盐水鱼塭一所,址在凤邑仁寿上里新港口庄,自光绪二十五年十二月起,至光绪四十一年终止,计限十六年为满。前十年内,每年只代纳该塭地租金,免纳塭主塭税;后六年内,每年纳塭主塭税银一百元,其塭地租金归塭主自行完纳。后记、查记经有立认贌耕字一纸,送付邱万记等收执为凭;而邱万记等亦有立许贌耕字一纸,送付后记等收执为凭。但该塭本金须三千余元,爰出招出诸人,按作十六股,摊作二十六分,陈昌记应得五分,邱万记应得三分,许修记、郑朝记、薛流记各应得二分,许后记、戴宗记各应得一分半,商仪记、余君记、许阳记、杨水记、邱查记、林精记、林宾记、许保记、许娼记各应得一分,每分应得一百二十元,每百元每月应贴利息二分半。公号胜发逐年收成核算结册,分与各股,年清年款。除租税、薪金、伙食、杂费以及诸股母利外,如有得利盈余,按股摊分;倘风水崩塌,此系造化;如有蚀本,各股亦当摊出,不得借口。此系公同联财合股,务期协力同心,始终如一,休戚相关,私衷共济。所有公议条款,并列于后,恐口无凭,合立联财合股字一样十六纸,每股各执一纸存据。


    计开:


    一、该塭每年自五、六月起,如有收成若干,随时按项分摊清还各股在本母利,不得将项别移合股,亦不得于应摊还外多支该项,此照。


    一、该塭逐年收成核算,或得或失,限至是年旧历十一月终,务当一律扫清,将结册分与各股存据,不得挨延来年,此照。


    一、该塭各股逐年在本,限于旧历十二月初旬起,每股应出本银若干,至期务当一律支交掌账之人,不得延误。各股内如有乏项延期不交者,公议将股份扣除,其该股约字作为废纸,不得计较,此照。


    一、该塭定议每股应出在本若干,如有要买鱼苗,抑或要筑塭岸乏项应用者,各股须当应份摊出,公议向股内殷富人先借,亦当照约贴利,断不得向股外人贷借,致生后日轇轕,此照。


    一、该塭专责关系长年一人,各股宜公议选举塭务熟识三人,不得私执己见,擅自保荐;倘长年办理不善,如欲退去别举他人,各股亦须公同面议酌定,此照。


    一、该塭掌账之人,各股须要公议选择诚实可靠之人。如欲别换他人,各股亦须公同妥酌,更不得擅自保荐,致招物议,此照。


    一、批明:各股应得股分,断不得私招他人合伙,亦不得将股分约字别卖他人;如有不愿合股者,公议将该股分归诸股内,或摊分,或兼领,抑或公同设法,此照。


    一、批明:该塭逐年收成,陆续摊还各股在本母利,不得将该项寄存鱼行,更不得借口被人拖缺;如有侵渔,与各股无干,当事者应自赔垫,此照。


    一、该塭有许贌耕字一纸,交陈标记收执;如有要用,就当提出,不得将贌耕字别生枝节,此照。


    光绪二十六年一月 日。


    胜发塭同立联财合股约字人 薛流记


    许保记


    许后记


    林精记


    商仪记


    许阳记


    许修记


    陈昌记


    邱万记


    郑朝记


    余居记


    杨水记


    邱查记


    林宾记


    戴宗记


    许倡记


    第一七之三 联财合坐股字


    同立联财合坐股字人陈卜记、薛上记,今因光绪二十五年十二月间,许后记等有向邱万等贌耕凤邑仁寿上里新港口庄胜发盐水鱼塭一所,计限十六年为满,摊分二十五股,备资耕筑,蓄养鱼苗,经已作过四年。但所作之年,迭罹天灾,俱各亏本,于是股分纷纷退避,不愿再耕;尚有贌限十二年,其不愿耕者,每股按坐前资七三银四十元,许将股字缴出,作为退贌。除邱万记得三分,薛流记得二分,许后记、戴宗记合得三分,邱查记、许保记、许倡记合得三分外,尚余十四分,估价七三银共五百六十元,卜记备出坐资二百八十元,应得七分;上记备出坐资二百八十元,应得七分。日后该塭贌限年内,听卜记、上记等或自己耕作,或转贌他人,并资本金之赢蚀,悉归记执掌;前股友既收还坐资,将股分退出,于该塭无分毫责任,自不得再行干与,藉端勒索刁难。此系两愿,各无反悔,合立联财合坐股字一样二纸,各执一纸为照。


    光绪三十年七月五日(旧历甲辰年五月二十一日)。


    台南市第三区下横街二十一番户 陈卜记


    凤山厅文贤里下茄苳庄三百十九番户 薛上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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