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政治理论家

3个月前 作者: 刘子健
    NINE POLITICAL THEORIST


    欧阳修</a>对儒家政治思想的原创性贡献主要体现在他的两篇著名文论《朋党论》和《本论》中。《本论》倡导复兴儒家社会制度,削弱佛教影响。严格来说,这两篇文章所谈均为实用的治国之道而非政治哲学。欧阳修以实用为导向,凡是对眼前问题几无影响的抽象理论,他都毫无兴趣。从这方面来看,欧阳修是一位相当典型的儒家士大夫。


    欧阳修从改革者转变为维稳者,继而又转变为改革反对者,这吸引了许多史学家的兴趣。欧阳修经历了始于激进却终成保守这样一个几无可免的循环吗?还是说,这是一种随着年龄增长自然出现的可以预见的转变?这两种理论都有其支持者,而且都包含一些真相。但是这两种理论都没有考虑一个要点:欧阳修支持与反对的两种改革之间的差异。即使在仕宦早期,欧阳修也绝不是一个要求大规模体制变革的激进改革家。虽然他在仕宦后期不再倡导改革,欧阳修也并没有变为保守派。实际上,正是保守分子在濮议中对欧阳修大加弹劾才导致他被罢官。欧阳修晚年反对王安石</a>变法,但他的反对并不积极,也未加入反改革阵营。也许将欧阳修描述为渐进主义者最为合适:起先拥护有限范围内的改革,以便纠正现有体系的某些缺陷,之后努力改良现有体系,但最为重要的是使之保持稳定,并最终拒绝支持彻底引入另一种系统的庞大改革。换句话说,在欧阳修的整个仕宦生涯中,他一直致力于使现有体系更好地运行。诚然,欧阳修年轻时作为言官的立场与他年老时作为政治家采取的立场并不相同。但这种差异并非根本性的,而是一种重点的转移,是从理想中期望的目标转移到现实中可行的目标。


    欧阳修的文章《本论》最为清晰地展现了他的渐进主义。欧阳修看不到在短期内消除佛教影响的可能性。即使他提倡的“礼义”已得到加强,可要以之替代人们对佛教的信仰仍需很长时间。他的渐进主义又以另一种方式表现出来。欧阳修认为,单靠合宜的制度或有德之人都力有不逮;为了建立贤能的政府,这两者缺一不可。虽然欧阳修充分认识到制度的效果包罗万象,但他仍拒绝相信所有一切均依赖于制度。精心设计的制度可能会在知识层面产生巨大吸引力,但这些制度是否可行?


    欧阳修对制度的总体态度通过他对《周礼</a>》的评论得到最好的诠释:


    予读周礼,至于教民、兴学、选贤命士之法,未尝不辍而叹息……居有教养之渐,进有爵禄之劝,苟一不勉,则又有屏黜不齿戮辱之羞。然则士生其间,其势不得不至于为善也……呜呼,人事修,则天下之人皆可使为善士,废则虽天所赋予,其贤亦困于时。


    欧阳修虽然对此印象深刻,但仍持怀疑态度。作为经学家,他不确定《周礼》文字内容的真实性。这本书直到两汉才出现,它的部分内容很可能是在战国时期写成,可追溯至古代。作为实用主义者,欧阳修对《周礼》描述的制度行为是否切实可行也心存疑虑。在他看来,无人拥有足够的时间来如此积极行事。作为史学家,他怀疑这些制度不会如书中所述那般有效。即使假设这些制度曾在古代封建制度下有效运转,它们是否适用于自从秦朝以来就业已存在的中央集权的帝国体制?大家应该记得欧阳修曾说过,王莽在两汉之间曾企图部分恢复此类制度,却并未成功。欧阳修对这些要点的怀疑早在王安石崛起之前就出现了,而王安石却将《周礼》作为其推行变法的思想支撑。并非欧阳修低估制度的重要性,对他而言,王安石错误地以牺牲其他事务为代价高估了制度的作用。


    当欧阳修是改革家时,他并未将希望完全寄托在体制变革上。他主张对现有行政体系进行一些轻微改良,但他越来越清楚地意识到,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行政官员对这些改良措施的执行程度。景祐三年(1036年)被贬后,欧阳修在落后的小县夷陵任县令,这段经历使他对官僚作风的现状大开眼界。正如《宋史</a>·欧阳修传》所述:


    方贬夷陵时,无以自遣,因取旧案反复观之,见其枉直乖错不可胜数,于是仰天叹曰:“以荒远小邑且如此,天下固可知。”自尔……学者求见,所与言,未尝及文章,惟谈吏事。


    为使行政体系有效运转,多变和突变是不可取的。康定元年(1040年),即庆历新政开始前数年,欧阳修写下《原弊》一文,如实地反映了“有司屡变其法,以争毫末之利,用心益劳而益不足者”。在与《原弊》大约同时完成的上书中,欧阳修提出了相同的批评,“法每一变,则一岁之间,所损数百万……变而不已,其损愈多”。欧阳修的诗中也包含这样诗句:“仓卒始改更,徒自益纷扰。”


    庆历二年(1042年),新政前夕,皇帝诏令所有朝臣提出他们对多项事务的见解,作为回应,欧阳修进呈奏疏,通过生动描述此类变动对吏治带来的不利影响重申他对变动过多的告诫:


    夫言多变则不信,令频改则难从。今出令之初,不加详审,行之未久,寻又更张。以不信之言行难从之令,故每有处置之事,州县知朝廷未是一定之命,则官吏或相谓曰“且未要行,不久必须更改”,或曰“备礼行下,略与应破指挥”。旦夕之间,果然又变。至于将吏更易,道路疲于迎送,文牒纵横,上下莫能遵懔。


    同年,欧阳修写了一篇名为《为君难论》的文章。此文谈论的不是改革问题,而是君主应如何发挥宰辅的作用。文章主题与范仲淹</a>此前在“四论”中表达的观点类似。一方面,范仲淹和欧阳修认同忠君思想;另一方面,作为忠臣,他们都坚持道德和思想的自主权。即使从理论上讲,如果涉及他们的思想权威,那么他们的忠君思想也不是绝对的。具体说来,他们通常在两个问题上寻求保证。第一个问题是他们直言进谏的特权,皇帝应该不抱成见地听取谏言。即使谏言会使他不悦,他也不应惩罚进谏者,因为他应该理解,进谏者的动机无可非议。这种特权可以被称为“忠谏的特权”(the privilege of loyal criticism),尽管不应将其与忠诚对立的民主权力混为一谈。第二个问题是权力的授予,不是皇帝的君权,而是与行政责任相称的行政权。欧阳修说,为了让士大夫各尽其责,“任之必专,信之必笃”。


    当改革者在庆历三年至四年(1043—1044年)掌权时,欧阳修比其他任何人都强调选择贤臣能吏的重要性。他主张任命按察使审查地方政府官吏的能力和政绩,他则亲自巡视河东地区,这都是他关心有效行政的两个事例。


    庆历新政废止后,欧阳修向友人坦承了改革的艰难。他说:“更法制甚易,若欲其必行而无沮改则实难。”他用这样的话语来解释他的渐进主义:“善教者以不倦之意,须持久之功。”当欧阳修晚年再次掌权时,他的渐进主义变得更加慎重。他引用了一句俗语:“利不百年者不变法。”之后又抱怨道:“今言</a>事之臣偶见一端,即议更改。”欧阳修反对这种轻率而仓促的意见,声称自己“区区欲为陛下守祖宗之法也”。


    虽然欧阳修的渐进主义随着岁月流逝失去了很多动力,但他仍然坚信,进行机构改良的需要和对贤能官吏的需要是相互依存的。欧阳修年轻时曾说过:


    足天下之用,莫先乎财。系天下之安危,莫先乎兵……所以节财用兵者,莫先乎立制……制已具备……莫先乎任人……此两者相为用。


    欧阳修在重新丈量田亩以便公平征税问题上采取的行动清楚地说明了这一原则。当欧阳修在庆历新政期间主张重新丈量田亩时,他预见到实施这一措施将会遇到的种种困难。地方官吏“多是不知均定之术”,而且还存在这样一种风险,即“税未及均,民已大扰”。很有可能的是,田亩重新丈量的工作可能会草率进行或充满谬误,在这种情况下,随意分配税收负担的现象不仅得不到改善,反而会雪上加霜。因此,欧阳修建议,派遣几名曾尝试过类似措施并在其中取得成功的官员到户部,以便制定一个完善的程序。由于庆历新政不久之后即告夭折,重新丈量土地的工作无疾而终。将近20年后的嘉祐五年(1060年),政府也采纳了类似政策,并成立了专门的衙门进行重新丈量的工作。欧阳修虽然完全不反对这项政策的原则,但他仍严厉批评了政策的执行工作。欧阳修指出,由于没有值得信赖的有识之士从中负责,这项政策造成的结果是弊远大于利。“传言人户虚惊……凡千百人,聚诉于三司。”


    那么欧阳修如何选择他如此看重的官吏?他谈了几个否定性看法。比如,欧阳修认为“以其违众为独见之明,以其拒谏为不惑众论,以其偏信而轻发为决于能断”的做法是错误的。他不会选择“伺求以为察,刚讦以为直”的那些人。欧阳修也不喜欢“好异以取高”的人。对于那些“昂然自异以惊世人”,和“新进之士喜勇锐”,他也抱有悲观的看法。欧阳修觉得这样的人可能徒有口舌之利却无实干之才,因为他们往往“虚谈无实不可用”。对欧阳修而言,贤能的行政官吏应该“文儒沉正,闳达大体”,用现代话来说,就是成熟明智、经验丰富、头脑清醒的人,有良好判断力的人。欧阳修引用友人富弼的话解释了这样一个人是如何作出决定的:“然君子之于临政也,欲果其行,必审其思,审而后果,则不可易而后悔。”


    这样贤能的官吏会如何作为?换句话说,在欧阳修看来,何为理想的行政模式?当他任权知开封府时,进行了一次发人深省的探讨:


    前尹孝肃包公,以威严得名,都下震恐。而公动必循理,不求赫赫之誉。或以少风采为言,公曰:“人材性各有短长,吾之长止于此,恶可勉其所短以徇人耶?”


    简单、宽松与合理执政成为他在担任地方官期间杰出政绩的特点。根据欧阳修神道碑中的记载:“公前后历七郡守,其政察而不苛,宽而不弛,吏民安之,滁、扬之人至为立生祠。”《宋史·欧阳修传》中记载了欧阳修的另一段著名谈话:


    或问:“为政宽简,而事不弛废,何也?”曰:“以纵为宽,以略为简,则政事弛废,而民受其弊。吾所谓宽者,不为苛急;简者,不为繁碎耳。”


    尽管自己的行政做法与包拯</a>不同,欧阳修也决不会批评虽然严厉但却有效的行政行为。相反,他对大多数不够严厉的官吏都持批评态度。欧阳修抱怨道:“政之大小皆自朝出,州县之吏奉行而已。”对他来说,这种行为近乎不负责任。欧阳修的诗中写道:


    天下久无事,


    人情贵因循。


    优游以为高,


    宽纵以为仁。


    今日废其小,


    皆谓不足论。


    明日坏其大,


    又云力难振。


    他在诗尾强调“猛宽相济理,古语六经存”。严、宽缺一不可,但两者均应根据情况平衡有度地谨慎使用。如果没有合理的判断,也就不可能实现良好的执政行为。


    欧阳修从未全面深入陈述</a>其行政理论。然而,他为很多官员撰写了大量墓志和神道碑,我们从其中描述的善政可以重构他的行政理论。虽然这些文章的溢美之词比事实有所夸大,但仍反映了欧阳修自己的理想。以这种方式进行重构后,欧阳修的宽简原则就非常易于理解。这些原则在实践中涉及以下三方面的相关政策:如何与百姓沟通、处理严重问题以及对待行政惯例。


    在欧阳修看来,为了让百姓了解政府的政策及其目标,关于政策的告示必须令人信服,而关于目标的告示必须表达清楚。王旦是欧阳修时代前不久的一位伟大政治家,据欧阳修说,王旦“与人寡言笑,其语虽简,而能以理屈人”。欧阳修还称赞了另一位官员明镐,赞他“其言简而理尽”。欧阳修根据这些人的情况得出的结论是:“凡人简重则尊严。”薛良孺曾任秦州知州(据薛良孺墓志铭,他当时任知秦州清水县,英文原</a>版误。——译者注),那里有几个非汉族的少数民族。欧阳修在谈及此人时说道,他“简其政令,示之必信,蕃夷畏爱”。欧阳修所写的关于张锡的文章更清晰地阐明了他对与百姓沟通的可取性的看法:


    前为令者,阖门重帘,以壅隔废治。公至,则辟门去帘,告其人曰:“吾所治者三而已。强恃力,富恃赀,刑恃赎者,吾所先也。”其人以谓:“公言简必信,法简必严。”于是豪势者屈而善弱者伸,县以大治。


    按照欧阳修的执政模式,在处理严重问题时,严惩重犯必不可少,对其他人则要宽宏大度。地方政府中一种普遍存在的、根深蒂固的恶行是官吏的贪腐。欧阳修称赞官员王质</a>,他会确保自己“必使吏畏而民爱”。欧阳修说,当吴育接任开封府知府时,“居数日,发大奸吏一人,流于岭外,一府股栗”。


    会令坐事解去,公署其事。告其民曰:“今欲为法,简而利民博者,当何为?去其甚恶可也。”乃缚故吏唐权,条其宿恶,上于州,杖其脊而还之。县之奸豪皆敛气屏气,指权相戒,不可犯公法。公曰:“使我为令期年,不独善人不惧恶人,可使恶人为善也。”


    地方政府中另一种常见的恶行是位高权重之人干涉司法公正。开封尤其臭名昭著。然而,据欧阳修记载,杜衍权知开封府时,“能使权要不敢有所干”,而且他“如治他州”治理开封。汉朝和唐朝的古都长安(西安),也面临着同样的问题。但欧阳修说,刘敞</a>查明并惩办了豪门望族犯下的罪行,丝毫不考虑家族的影响力与权势。欧阳修坦承,贤能官吏确实面临着被那些滥用权力的豪强之人与贪官污吏联手击败的风险。他举出了一个令人沮丧的例子,也就是狄栗的事例:


    汉旁之民,惟邓、谷为富县,尚书</a>铨吏常邀厚赂以售贪令。故省中私语,以一二数之,惜为奇货,而二邑之民未尝得廉吏。其豪猾习以赇贿污令而为自恣。至君一切以法绳之,奸民、大吏不便君之政者,往往诉于其上,虽按覆,率不能夺君所为。其州所下文符,有不如理,必辄封还。州吏亦切齿,求君过失不可得,君益不为之屈,其后民有讼田而君误断者,诉之,君坐被劾。


    狄栗的事例也可以用来强调这样一点,单靠严格执政是不够的。严惩要犯与宽容对待其余人员需要保持平衡,这种需要在欧阳修一些著作中所提及的其他几个事例中也得到了充分体现。这些事例涉及兵变和对安全的潜在威胁。薛长孺在汉州时,遇到下列事件:


    州兵数百杀其军校,烧营以为乱。君……以祸福语乱卒曰:“叛者立左,协从者立右。”于是数百人者皆趋立于右,独叛者十三人亡去,州遂无事。


    据欧阳修说,许元在泰州也有过类似经历。来自邻近地区的一群叛兵突至泰州。知州束手无措。军事推官许元询问士兵们前来的原因。“二三人出前对,公叱左右执之,曰:‘惑众者此尔,其余何罪?’劳其徒而遣之。”这一事件和平地结束了。欧阳修还描述了王洙</a></a>是如何阻止兵变的:“取其一二人寘于法,余悉不问,兵始知惧。”根据欧阳修的说法,谢绛</a>也使用了同样技巧遏止了邓州的一个邪教组织,这个邪教组织将近十年间昼夜不停地召集数百男女举行集会。谢绛处决了几个头目,并释放了他们的信徒。“民始知公法可畏而安于不苛。”


    在很多儒家学者看来,宽宏大度具有立竿见影的道德效果。欧阳修以潍州通判蔡齐为例谈到以下事例:


    民有告某氏刻伪税印为奸利者,已逾十年,踪迹连蔓,至数百人。公……为缓其狱,得减死者十余人,余皆释而不问。潍人皆曰:公德于我,使我自新为善人。由是风化大行。


    在开封,长久以来有犯罪记录的年轻人都会在元宵节期间受到特意监禁。根据欧阳修的记录,陈尧佐采取了不同的行动:“公召少年,论曰:‘尹以恶人待汝,汝安得为善!吾以善人待汝,汝其恶耶?’因尽纵之。凡五夜,无一人犯法者。”


    根据欧阳的记载,许逖也以大体相同的方式治理扬州:


    世之仕官于南,与其死无归者,皆寓其家于扬州。故其子弟杂居民间。往往倚权贵,恃法得赎,出入里巷为不法……君捕其甚者,笞之曰:此非吏法,乃吾代汝父兄教也。子弟羞愧自悔,稍就学问为善人。风俗大化。


    就为政程序而言,欧阳修的理论认为,为政方式以扰民最少者为最佳。宽政将大大简化百姓生活。这一点尤其适用于赋税征收。欧阳修说,王尧臣</a>任权三司使时重新对宋帝国税收制度进行了彻底评估,“计其缓急先后,则去其蠹弊之有根穴者,斥其妄计小利之害大体者,然后一为条目”。欧阳修总结道,这样一来,王尧臣无需提高税率就能获得足够的税收。上文提到的杜衍向其任职州郡的百姓解释说,尽管“吾不能免汝,然可使汝不劳尔”。用欧阳修的话说,他会通过将“量物有无贵贱道里远近,宽其期会,使以此输送”纳入考虑范围,尽可能地简化税收工作。由此产生的一个结果是商品实现了有序分配,从而阻止了价格上涨。另一个结果是防止州郡小吏上下其手,因为征税程序的所有细节均向所有人公开透明。


    在儒家的德治理论与法家严格执法的法治理论之间,欧阳修的行政理论到底处于何种位置?这两个思想学派之间的区别被过分夸大了。从哲学的角度来看,两者大体上的确相互矛盾。然而,当理论转化为行动时,两者往往又是相辅相成的。就其本质而言,中华帝国虽以儒家思想为方向,但却拥有法家的结构。例如,宽是一种儒家美德,严则是法家的价值观;但正如欧阳修本人阐释的那样,在实践中往往是宽严相济。刚才举出的几个例子就说明了这一点:严格执法也会通过防止潜在的违法行为产生一种道德影响。几个世纪以来,有句俗话叫“杀一儆百”。死刑只能被视为法家的行动,但从儒家的角度看,它所产生的效果也是可取的。欧阳修用法家的方法来贴合儒家的理想,并以此来重申儒家的传统。杰出的儒学家在执法时应该周密</a>而审慎,并坚信自己是在以这种方式为其他所有人树立效仿的榜样。欧阳修认为此类行为既有道德教化意义又切实可行,还符合他的简政理念。用现代的话来说,我们可以称之为高效且有效。


    自司马迁</a>的《史记</a>》中列有“酷吏”和“循吏”这两种截然不同的官吏类型以来,中国人关于行政方法的思想一直深受史学影响。虽然酷吏在正常情况下会被谴责行事过分残忍,但他们有助于结束混乱状态并建立秩序。欧阳修当然偏爱循吏,因为这种官吏代表儒家的原则。循吏的基本素质在《汉书</a>》的注释中得到了明确阐述:“循,顺也。上顺公法,下顺人情也。”然而,如果情况需要,循吏并不排除铁血手腕。根据欧阳修的理论,这两种截然不同的官吏可以解释为两种互补的行政模式的代表,每种模式都有其适当的适用范围。


    欧阳修绝不是唯一一个倡导这一行政理论的人,但他确实比其他官员更加雄辩地阐明了这一理论。总体而言,儒家士大夫们更倾向于将自己视作学术通才,而非务实官吏,并且很少关注将行政理论发展为专门的知识体系。实际上,很多士大夫都将政务视为俗务,认为对政务进行探讨几乎没有知识、道德和社会价值。在欧阳修之后的几个世纪里,儒家思想观点中的这一缺陷既未得到纠正,也未受到太多关注。同样,他对行政理论的贡献也未引起人们太多兴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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