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关于新闻出版最早的专门法律。戊戌政变后,光绪帝准许官绅士民办报的政策难以为继,办报活动回到政府严厉的管制之下。1900年,八国联军的入侵迫使清政府改变现状。1901年1月,清政府发布上谕,宣布实行新政。新政涉及政治、军事、经济等方面,还包括更改旧有法制。1906年,为了应对日益高涨的资产阶级民族民主革命运动,清政府宣布实行“预备仿行立宪”,着手进行近代新闻法制建设,有限度地开放报禁、言禁,给人们创办报刊的自由权利。1906年,《大清印刷物专律》由商部、巡警部、学部会同制定并经朝廷批准后颁布。 《大清印刷物专律》分为大纲、印刷人等、记载事件等、毁谤、教唆、时限等6章41款。具体特点为:①实行注册登记制度。特设“印刷总局”,负责管理出版物的注册登记。②规定严禁“毁谤”的条款。规定凡是刊有“令人阅之有怨恨或侮慢,或加暴行于皇帝皇族或政府,或煽动愚民违章国制,甚或以非法强词,又或使人人有自危自乱之心,甚或使人彼此相仇,不安生业”等文字的印刷物,都在严禁之列。③法律赋予地方各级行政长官更大的司法权,规定他们有权管理对印刷物的指控,逮捕被告,随意封闭印刷所。 《大清印刷物专律》的目的不是为了保护言论出版自由,而是为了加强对新闻事业的控制,对中国新闻业的发展起到了阻碍作用,限制了中国新闻业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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