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讲】 两汉时期的官私奴婢

3个月前 作者: 翦伯赞
    汉代庭院示意图


    一、问题的提出


    两汉的社会已经是中央集权的专制主义的封建社会,这在中国史学家之间大概是没有争论的,至少是最大多数人同意的。但由于两汉还存在着相当数量的官私奴婢,很可能引起人们对两汉社会性质的怀疑,以为这些官私奴婢的存在是标志着奴隶制度的存在。因此把两汉的官私奴婢问题提出来讨论一下,不是没有必要的。


    两汉时代存在着相当数量的官私奴婢是不可否认的事实,但是不是我们就可以因此而做出两汉不是封建社会的结论呢?我以为是不可以的,因为封建社会内是容许奴隶制度的残余存在的。


    马克思列宁主义教导我们说,无论在自然界或社会中,“纯粹的”现象是没有而且也不可能有的。例如,世界上“没有而且也不可能有‘纯粹的’资本主义,有的或者是封建残余的混合物,或者是私有观念的混合物,或者是其他什么的混合物” 〔1〕 。


    这样的原理原则,对于封建社会也是适用的。任何一个封建社会,它总不是也不可能是没有夹杂着前期残余或后期萌芽的“纯粹的”封建社会。“纯粹的”封建社会和“纯粹的”资本主义社会一样,在世界史上是没有的。


    历史上的任何社会,除了构成这个社会的支配的因素之外,必然存在着新的、成长着的、先进的东西,也必然存在着旧的、萎缩着的、残余的东西。这样前后交错,新陈代谢,乃是历史发展的辩证过程。两汉的官私奴婢,在当时的社会中,正是旧的、萎缩着的、残余的东西。


    我们说两汉的官私奴婢是旧的、萎缩着的、残余的东西,是因为它在当时已经不是社会生产的基本力量,当时社会生产的基本力量,是那些分配得有小块土地并附着在土地上而对土地所有者有着人格上的依附关系的农民。至于当时的官私奴婢,乃是贫穷农民的化身,是封建社会的副产物,这种副产物是当作一种奢侈的装饰品被封建地主阶级保留下来。用恩格斯的话说,在当时,“只有供富人家务及奢侈生活用的奴隶,还留在社会上” 〔2〕 。


    奴隶制度的残余以日益萎缩的形态长期地被保存在封建社会中,不仅在中国历史上如此,在世界其他国家或民族的历史上也有同样的情形。马克思曾指出:“……教区奴隶,在‘流浪人’的名称下,深入19世纪,还在英国保存着。” 〔3〕


    问题不在封建社会内能不能容纳奴隶制度的残余,而是在于两汉的官私奴婢是不是奴隶制度的残余。在这篇论文里,我要讨论的就是这个问题。在以下的论述中,我不预备广泛地涉及两汉的社会经济构造和政权性质等问题,只是从两汉官私奴婢的数量、来源、任务、待遇这几个方面提出一些意见,说明两汉的官私奴婢不同于奴隶制社会的奴隶,而是残存在封建社会中的奴隶制残余。


    二、数量问题


    首先从奴婢的数量上来考查这个问题。


    奴隶的数量不是解决这个问题的主要关键,但也说明问题的一个侧面,即阶级分化的程度。同时又因为问题是从数量引出来的,因此我就以此为出发点来讨论这个问题。


    如像大家所周知的,在奴隶社会中,奴隶是这个社会构成中的一个主要的阶级,也是在当时人口中占大多数的一个阶级。其所以如此,是因为在当时“已有可能迫使大多数人服从少数人并把这大多数人变为奴隶”;是因为在“这里已不是社会中一切成员在生产过程中共同地和自由地劳动,而是由那些被不劳而获的奴隶主所剥削的奴隶们底强迫劳动占主要地位” 〔4〕 。而这些被强迫劳动的奴隶的劳动生产率又还是处于低度的水平,每一个奴隶不能创造出很多的剩余劳动,因而一个奴隶主必须拥有大群的奴隶,才能满足他的奢侈生活。这就规定了在奴隶社会中,奴隶的数目必然要多于奴隶主和自由民的数目。


    关于奴隶社会中奴隶与自由民人数的比例,恩格斯曾举雅典为例:“在雅典全盛时代,自由公民的总数,连女性及儿童在内,共约有九万人,而男女奴隶为三十六万五千人,被保护民——外国人及被释放的奴隶——为四万五千人。这样,每个成年的男性公民,至少有十八个奴隶与二人以上的被保护民。” 〔5〕


    恩格斯又曾举出柯令斯地方和爱琴地方的例子:“波斯战争的时候,柯令斯地方的奴隶数目达到四十六万,在爱琴地方达到四十七万,平均每个自由民,有十个奴隶。” 〔6〕


    像恩格斯所举的雅典、柯令斯地方和爱琴地方,都是典型的奴隶制社会。现在我再举出一个在特殊情况下发生的奴隶社会的例子,如像曾经在中国建立过金王朝的女真人的社会。在女真人的社会中,奴隶的数目在当时人口的总数中占有很大的比例。《金史</a>》卷四十六《食货志》载金世宗大定二十三年(1183)七月的统计云:


    猛安、谋克户口垦地牛具之数,猛安二百二,谋克千八百七十八。户六十一万五千六百二十四,口六百一十五万八千六百三十六(注:内正口四百八十一万二千六百六十九,奴婢口一百三十四万五千九百六十七</a>)。……在都宗室将军司,户一百七十,口二万八千七百九十(注:内正口九百八十二,奴婢口二万七千八百八)。


    从这里可以看出,在女真人的社会组织如猛安、谋克中的奴婢一般占总人口的四分之一以上,而在女真军事贵族集中的都城,则每一正口拥有二十七个以上的奴婢。


    这些例子,充分地说明了只要是奴隶社会,奴隶的数目大抵都是多于自由民。如果一个社会已经有奴隶的存在,但奴隶的数量少于自由民,那就表示在当时还没有真正把生产资料积累于少数人手中,还没有可能把大多数人变为奴隶,亦即氏族社会还没有彻底地被瓦解,因而我们就没有理由不称它作氏族社会而硬要称它作奴隶社会。


    和奴隶社会不同,两汉的官私奴婢和当时的人口总数相比是微乎其微的。根据历史文献的记载,两汉官奴婢的最高数字不过十万余人 〔7〕 ,而西汉平帝元始二年(公元2)全国人口总数为五千九百五十九万四千九百七十八人 〔8〕 ,官奴婢在人口总数中所占的比例只有五百分之一。


    两汉的私奴婢有多少,不可确知。只有《汉书</a>·食货志》曾有如次的记载:“(汉武帝)乃分遣御史、廷尉正监分曹往,(往)即治郡国缗钱,得民财物以亿计,奴婢以千万数,田,大县数百顷,小县百余顷,宅亦如之,于是商贾中家以上大氐破。”


    这个记载告诉我们,汉武帝时以治缗钱,曾从郡国没入“奴婢以千万数” 〔9〕 。同时说明了当时商贾中家以上所拥有的奴婢不过是以千数、以万数,最多以十万数,即几十万人。因为当这些奴隶被没收以后,商贾中家以上大抵破产。此外还有某些地主所占有的奴婢,其人数虽不可知,但即使比商贾所占有的奴婢多一倍或几倍,而这在当时总人口中所占的比例仍然是很小的,大抵平均几十人才有一个奴婢。作为一种社会制度来说,要一个奴婢养活几十个主人,那是不可想象的。


    是的,当时有个别的人确实拥有大群奴婢。例如西汉时,张良有家僮三百人 〔10〕 ,陆贾</a>奴婢百人 〔11〕 ,金王孙女奴婢三百人 〔12〕 ,卓王孙僮客八百人,程郑亦数百人 〔13〕 ,杨仆家僮七百人 〔14〕 ,栾大童千人 〔15〕 ,张安世家童七百人 〔16〕 ,霍光奴婢百七十人 〔17〕 ,史丹僮奴以百数 〔18〕 ,王氏五侯僮奴以千百数 〔19〕 。东汉时,窦融祖孙奴婢以千数 〔20〕 ,马防兄弟奴婢各千人以上 〔21〕 ,清河孝王刘庆奴婢三百人 〔22〕 ,东平宪王刘苍奴婢五百人 〔23〕 ,济南安王刘康奴婢多至千四百人 〔24〕 ,折国家僮八百人 〔25〕 ,而梁冀奴婢数千人 〔26〕 。这些例子是不是就能证明当时私奴婢的大量存在呢?我以为不能证明。


    第一,这些大群奴婢的拥有者不是同时并世的人物,而是先后出生在两汉四百多年的时期中,因而这样的大群奴婢的拥有者在同一时期是可得而数的。


    其次,这些大群奴婢的拥有者不是一般的吏民,也不是一般的贵族、官僚和富豪,而是头等贵族、高级官吏和最大的富豪。像这样的人在同一时代是不多的,而且也不是所有这样的人都拥有大群的奴婢。


    第三,即使是头等贵族、高级官吏和最大的富豪,也因为拥有成百成千的奴婢,被认为是奢淫过制,受到政府的限制。《汉书·哀帝纪》载绥和二年六月诏曰:“制节谨度,以防奢淫,为政所先,百王不易之道也。诸侯王、列侯、公主、吏二千石及豪富民,多畜奴婢,田宅亡限,与民争利,百姓失职,重困不足,其议限列。有司条奏……诸侯王奴婢二百人,列侯、公主百人,关内侯、吏民三十人,年六十以上,十岁以下,不在数中。……犯者以律论。诸名田畜奴婢过品,皆没入县官。”这个诏书,一方面反映了当时贵族、官僚、富豪所畜奴婢已经超过了上述的限制,同时也反映了超过上述限制的奴婢是要被没收的。在奴隶社会,对于个人拥有奴婢的数目是不会加以限制的,更不会因为过多而被政府没收的。


    最后又是最重要的是:个别的贵族、官僚和富豪拥有大群的奴婢之事不是两汉的特征,这样的情形也存在于两汉以后的历史时代中。例如三国时,糜竺“僮客万人” 〔27〕 ,李严“奴婢、宾客百数十人” 〔28〕 。西晋时,苟晞“奴婢将千人” 〔29〕 。东晋时,陶侃“家僮千余” 〔30〕 ,陶淡“僮客百数” 〔31〕 ,刁逵“奴婢数千人” 〔32〕 。刘宋时,沈庆之“奴僮千计” 〔33〕 ,谢混“僮仆千人” 〔34〕 。萧梁时,裴之横“僮属数百人” 〔35〕 。唐时,越王贞“家僮胜衣甲者千余人” 〔36〕 ,郭子</a>仪“家人三千,相出入不知其居” 〔37〕 。宋时,溧阳潘氏兄弟“畜僮仆数百” 〔38〕 ,李益“僮奴数千指” 〔39〕 ,龚楫、王继先奴婢各“百余人” 〔40〕 。明时,蓝玉“家奴至于数百” 〔41〕 ,郭英“家奴百五十余人” 〔42〕 。在清代,外任官员“其奴婢多至数百人,甚至千余人者” 〔43〕 。这些例子说明了自汉以后直至明代,个别的贵族、官僚和富豪还是拥有成百成千的奴婢,当然我们不能说明代还是奴隶社会。


    三、来源问题


    其次从奴婢的来源上来考察这个问题。


    在奴隶社会中,奴隶的最初来源是在战争中俘虏的外族人;在其以后的发展中,随着社会内部的阶级分化,也把贫穷的本族人转化为奴隶。即使把贫穷的本族人转化为奴隶,而在战争中俘虏的外族人仍然是奴隶的主要来源。


    俘虏的外族人之所以是奴隶的主要来源,是由于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战争是取得奴隶最廉价的方式,采取这种方式,比用钱买或依靠奴隶的自然繁殖,即养活奴隶的孩子,对奴隶主更为有利。更重要的是只有通过战争才能得到大量的奴隶的补充,而这对于当时日益发展中的农业和手工业生产是十分需要的。


    关于这一点,马克思曾经说过:“奴隶市场,是由战争、海上劫掠等事来不断维持它的劳动力的供给。” 〔44〕 恩格斯也说过,当吸收新的劳动力是有益的事情时,“战争供给了新的劳动力,把俘虏变为奴隶” 〔45〕 。由于这样的原因,以掠夺奴隶为目的的战争,在古代世界里,曾获得广泛的发展,而战争几乎是奴隶劳动力再生产的一种特殊形式。


    和奴隶社会不同,两汉官私奴婢的主要来源不是战争中俘虏的外族人,而是本族的罪犯和贫穷的人民。根据历史文献的记载,两汉王朝曾经和匈奴人、乌桓人、鲜卑人、羌人以及分布在中国东南沿海及西北山岳地带的诸部族或种族进行过不断的战争,特别是和匈奴人、羌人进行过长期激烈的战争。但战争的主要目的不是为了掠夺外族人以为奴隶,而是为了打通经由甘肃走廊地带以达天山南北和中亚的商路,或者是为了扩大帝国的领土把其他部族或种族变成自己的属国或附庸,并迫使他们向帝国政府进贡。


    在有关战争的记载中,我们可以看到杀戮和俘虏外族人的纪录。如斩首若干级,首获若干人,捕虏若干人,或获生口若干人,但对被俘获的外族人如何处置,一般都没有明确的交代。只有《汉书·汲黯传》有如次一段话:“匈奴浑邪王帅众来降,汉发车二万乘(迎之)……后浑邪王至,贾人与市者,坐当死五百余人。黯入,请间,见高门,曰:‘夫匈奴攻当路塞,绝和亲,中国举兵诛之,死伤不可胜计,而费以巨万百数。臣愚以为陛下得胡人皆以为奴婢,赐从军死者家,卤获因与之,以谢天下,塞百姓之心。今纵不能,浑邪帅数万之众来,虚府库赏赐,发良民侍养,若奉骄子。愚民安知市买长安中而文吏绳以为阑出财物如边关乎?陛下纵不能得匈奴之赢以谢天下,又以微文杀无知者五百余人,臣窃为陛下弗取也。’上弗许曰:‘吾久不闻汲黯之言,今又复妄发矣。’”


    这段话很明显地反映出西汉对匈奴人的战争,是因为匈奴人“攻当路塞,绝和亲”,即因为抵抗匈奴人沿长城全线的进攻,而不是为了掠夺奴隶。据上文所述,在对匈奴人的战争中,“死伤不可胜计,而费以巨万百数”,人力物力消耗是很大的,假如是为掠夺奴隶,对于这些消耗就应该从战争中取得报偿,而浑邪王带来的数万匈奴降人正是最好的报偿。用不着汲黯的建议,这几万匈奴降人就应该转化为奴隶。然而当时汉武帝竟把汲黯的建议当作“妄发”,不但不接受他的建议,而且据《汉书·食货志下》云:“胡降者数万人。皆得厚赏,衣食仰给县官,县官不给,天子乃损膳,解乘舆驷,出御府禁臧以澹之(宋祈曰:澹当作赡)。”不能设想一个奴隶国王会节省自己的生活费,解下自己拉车的马,打开自己私人的钱柜来接待他今天的俘虏、明天的奴隶。


    也许有人说汲黯的话中有“臣愚以为陛下得胡人皆以为奴婢”一语,因而以为汉武帝一贯以胡人为奴婢。实际上这只是汲黯“以为”应该如此处理,并不是汉武帝曾经如此处理,而且从“今纵不能”一语看来,就是汲黯也知道他的那种想法在当时已经过时了,因此他向汉武帝的建议主要的是不要过分优待匈奴降人,特别是不要“以微文杀无知者五百余人”。


    列宁不止一次指出“一切战争与它从而产生的政治制度是不可分离地联系着的” 〔46〕 。假如两汉的政权是奴隶主的政权,那么战争就应该决定于奴隶制的生产方式,就应该为奴隶制度的生产方式服务,就应该成为巩固和发展奴隶主阶级统治的一种手段,即战争的目的必然是掠夺奴隶。然而两汉的战争,显然已经没有把掠夺奴隶当作自己的任务了。


    两汉的对外战争不以掠夺奴隶为主要的目的,这不是说在个别的战争中就绝对没有以俘虏为奴婢之事。由于当时与两汉作战的某些部族或种族,还存在着以俘虏为奴婢的习惯,例如史载匈奴人“得人以为奴婢” 〔47〕 。羌人也曾掠夺汉人男女卖入南匈奴 〔48〕 。作为一种报复、威吓或鼓励的手段,在某些个别的战役中,两汉也有以俘虏为奴婢之事,例如东汉王朝在对羌人的战争中,曾有一次记明“悉没弱口为奴婢” 〔49〕 ,又有一次记明“没入妻子五百余人” 〔50〕 。在对西南诸部族的战争中,也有一次记明以俘虏赏军士 〔51〕 。但这样的事,在两汉的战争中是很少的。只要我们不把这些个别的例子夸大成为普遍性的现象,不把手段说成目的,我们就不会做出两汉的战争是以掠夺奴隶为目的的结论。


    由于同样的情况,两汉时也不是绝对没有以外族人为奴婢之事。在当时,有些部族或种族如西域诸国、乌桓、南粤的统治者,曾有把自己的人民当作奴隶进贡的 〔52〕 ,此外也有汉代的商人和官吏,在接近外族人的地区,通过土著的酋长,进行奴隶买卖或略卖外族人为奴婢的事。前者如巴蜀民买卖僰人为奴婢 〔53〕 ,后者如吏民侵盗羌人的妻子 〔54〕 。还有个别的外族人因为不投降而其家属被没入为官奴婢的,如金日 及其母弟 〔55〕 。


    是不是因此就可以说两汉就是奴隶社会呢?我以为不能这样说。因为掠夺外族人以为奴婢之事,直到隋、唐、两宋,还是普遍存在。史载隋时有给僚婢驱使之事 〔56〕 ,唐时有禁止掠夺突厥人、吐蕃人、回鹘人、新罗人为奴婢的敕令 〔57〕 ,宋时邕州僚户缘逋负没妇女为奴婢者一千余人 〔58〕 ,当然我们不能说唐、宋还是奴隶社会。


    根据历史文献的记载,两汉官私奴婢的主要来源,既不是战争中俘虏的外族人,也不是由于氏族社会的瓦解而分化出来的自由民,而是那些因为苛重的封建剥削而陷于饥寒交迫的,或者是因为高利贷的盘剥而丧失了一切生存条件的贫穷农民,和那些被封建统治阶级指为罪犯的家属。


    两汉时有没入罪人家属为奴婢的法律。《吕氏春秋</a>·开春论》高诱</a>注引汉律云:“坐父兄没入为奴。”《魏志·毛玠传》云:“汉律,罪人妻子没为奴婢,黥面。”到西汉末,王莽又颁布伍人相坐的法令,把连坐的范围由罪犯的家属扩大到罪犯的邻里。依于这种带有株连性的人身收夺的法律,两汉的封建统治者把许多无罪的人民变成奴婢,在封建社会内造成一种类似奴隶社会的人身隶属关系。


    籍没罪犯的家属是官奴婢的主要来源。这从两汉颁布的赦免官奴婢的诏令可以得到证明。《汉书·文帝纪》后四年诏“免官奴婢为庶人”。同书《武帝纪》建元元年诏“赦吴、楚七国帑输在官者”,应劭</a>曰:“吴、楚七国反时,其首事者妻子没入为官奴婢,武帝哀焉,皆赦遣之也。”同书《哀帝纪》绥和二年诏“官奴婢五十以上免为庶人”。《后汉书</a>·殇帝纪》延平元年诏:“自建武之初,以至于今,八十余年,宫人岁增,房御弥广,又宗室坐事没入者,犹托名公族,甚可愍焉,今悉免遣,及掖庭宫人,皆为庶民,以抒幽隔郁滞之情。诸官府郡国王侯家奴婢姓刘及疲癃羸老皆上其名,务令实悉。”同书《安帝纪》永初四年诏“没入官为奴婢者免为庶人”。


    这些诏令反映出两汉王朝不断地籍没罪犯家属以为官奴婢,同时也不断地予以赦免。像这样由籍没而来的官奴婢,与奴隶社会的奴隶有没有共同之处呢?我以为没有共同之处。因为在这些被没入的官奴婢中,不仅是一般的人民,也有贵族。例如吴、楚七国首事者的妻子,多是诸王家属。殇帝诏中所指的坐事没入的宗室,也是贵族。在奴隶社会,阶级封锁是非常严格的,阶级成分是不能改变的,正像奴隶之不能以任何功劳而升级为贵族,贵族也不能因为任何罪过而籍没为奴隶。


    非常明白,这种籍没罪人妻子以为奴婢的法律,其主要目的不是为了获得奴隶,而是封建统治者用以镇压他们所谓“大逆不道”、“谋反叛逆”者的一种惩罚手段。这种惩罚手段不仅为两汉王朝所采用,也为两汉以后的每一个封建王朝所采用 〔59〕 。直到清代,仍推行籍没为奴的法律 〔60〕 。例如很多因为文字而犯罪者的家属,还是被籍没入官,给付功臣之家为奴,或发配乌鲁木齐、伊犁、黑龙江、宁古塔、吉林乌喇等地给披甲人为奴 〔61〕 。


    两汉私奴婢的主要来源,是因为饥寒而自卖或被人掠卖的贫穷人民的子女。


    在历史文献中,记载着不少有关允许和赦免自卖为奴婢的诏令。《汉书·食货志》:“凡米石五千,人相食,死者过半,高祖乃令民得卖子就食蜀汉。”《汉书·高帝纪》五年诏:“民以饥饿自卖为人奴婢者皆免为庶人。”《后汉书·光武帝纪》建武二年诏:“民有嫁妻卖子欲归父母者恣听之,敢拘执,论如律。”这些诏令反映出自卖为奴婢之事在两汉时代普遍存在,而其原因则是因为饥饿,特别是因为天灾而引起的歉收年代,农民在严重的饥馑之中,被迫不得不把自己的妻子儿女作为奴婢卖给任何一个买主。同时也反映出,即使在饥荒的年代,也必须政府颁布特许的诏令,才“得卖子”,否则即不得卖子。而这在奴隶社会,对于买卖人口是没有任何限制的。


    在两汉时,又有一种在赘子的名义之下进行的奴婢买卖。《汉书·严助传》云:“间者数年,岁比不登,民待卖爵赘子,以接衣食。”如淳曰:“淮海俗卖子与人作奴婢,名为赘子,三年不能赎,遂为奴婢。”这种赘子与奴隶社会的债务奴隶有没有共同之处呢?我以为是没有的。《汉书·食货志》云:“当具有者,半贾而卖。亡者取倍称之息,于是有卖田宅、鬻子</a>孙以偿债者矣。”据此可知当时赘子的人并不是氏族社会中的零落的自由民,而是封建社会中的有田有宅的农民,由于贫困,特别是为了度过饥荒年代,他们不得不以自己的儿女作为抵押品取得高利贷,结果高利贷者夺去了他们的土地房屋,最后夺去了他们的儿女。


    两汉私奴婢的另一来源,是掠夺贫穷人民的子女以为奴婢。例如西汉时,栾布曾为人所掠卖,为奴于燕 〔62〕 ;窦广国亦曾为人所掠卖,为其主人入山作炭 〔63〕 。东汉时,梁冀略良人为奴婢,多至数千人 〔64〕 ;侯览虏夺良人,妻略妇子 〔65〕 。这些史实说明了两汉时掠夺贫穷人民的子女以为奴婢之事是存在的。


    是不是因为掠卖奴婢之事的存在,就可以说两汉是奴隶社会呢?我以为不能这样说。只要看看东汉初年的某些诏令,就会知道掠卖良民以为奴婢之事在当时已经被宣布为非法的行为了,而在奴隶社会,掠卖奴隶是合法的、正常的营生致富的事业。


    两汉官私奴婢还有一个共同的来源,这就是奴婢的自然繁殖。两汉时奴婢的子女,即奴产子,仍然是奴婢,甚至奴婢与良人婚配所生的子女亦为奴婢。扬雄</a>《方言》云:“凡民男而婿婢谓之臧,女而归奴谓之获。”《文选</a>》司马子长《报任少卿书》有“臧获婢妾”一语,李善</a>注引韦昭</a>说:“善人以婢为妻生子曰获,奴以善人为妻生子曰臧。”两汉的统治者就以这样的习惯法,把奴婢凝固为世袭的阶层,作为官私奴婢的补充。


    两汉的奴产子虽然也是奴婢,但和奴隶社会的奴产子是不同的,因为两汉时奴婢的子女是可以变成贵族的。例如卫青是奴产子,卫青同母诸姊君孺、少儿、子夫皆为奴产子,但卫青官至大将军尚平阳公主 〔66〕 ,子夫做了汉武帝的皇后 〔67〕 ,少儿是骠骑将军霍去病的母亲 〔68〕 ,君孺为太仆公孙贺之妻 〔69〕 。像这样以奴产子而一跃为皇后、大将军之事,在奴隶社会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允许的。是的,人们可以举出以斯帖的故事,但我以为以斯帖这个俘虏的女儿,之所以被加上王后的冠冕,不仅是因为她的美貌,而是因为她“没有将籍贯宗族告诉人” 〔70〕 。


    两汉官私奴婢的主要来源大概就是如此。必须指出,所有这些来源,不论是自卖、掠卖或奴隶的自然繁殖,都不是两汉所独有的,而是长期地存在于两汉以后的历史时代中。以自卖而论,不论在哪一个朝代,只要是荒年,则骨肉相卖不禁,这种例子是不胜枚举的。以掠卖而论,直到唐、宋,依然很流行 〔71〕 。在明代的诏令中,也反映出奴婢掠卖的事实存在 〔72〕 。至于奴婢之子仍为奴婢,一直到清代还是如此 〔73〕 。例如宁国的“世仆” 〔74〕 、山西的“乐户” 〔75〕 、满洲的“包衣” 〔76〕 ,都是世袭的奴婢。这些史实说明了两汉的官私奴婢,不是什么奴隶社会的奴隶,而是和后来的官私奴婢一样,只是残存在封建社会中的奴隶制的残余。


    四、担当的工作问题


    又次,从奴婢担当的工作来考查这个问题。


    在奴隶社会中,奴隶是社会生产的主要担当者,即使是在家内奴隶制的社会中,奴隶也要担当劳动生产的任务,这是人所共知的。非常明白,在奴隶制社会中,奴隶主购买奴隶,其目的是为了要从奴隶的劳动生产中剥削他们。


    马克思说:“在奴隶制度下,投下来购买劳动力的货币资本,是当作固定资本的货币形态,不过要跟着奴隶的能动的生活期间的消磨,逐渐地予以补偿。在雅典人中,奴隶所有者直接由产业地使用奴隶所得的利益,或间接将奴隶出租于其他产业使用者(例如为了矿山的劳动)所得的利益,只是当作垫支的货币资本的利息(及偿付基金),和资本主义生产内产业资本家把剩余价值一部分,连同固定资本的磨损,当作他的固定资本的利息和补偿基金来计算一样。” 〔77〕


    由此可知,奴隶社会的奴隶,对于奴隶主来说,是一笔资本,奴隶主购买奴隶是投资。用马克思的话说:“奴隶所有者购买他的劳动者,是像购买他的马一样。他失了一个奴隶,就是失了一个资本,必须再投资到奴隶市场,来把它补起来。” 〔78〕 正因为购买奴隶是一种投资,因而在购买奴隶上花了钱的奴隶主,为了尽快收回他花在购买奴隶上所付出的资本和多多益善的利息,就必须在奴隶的能动生活期间,以最野蛮、最暴虐的方法迫使奴隶从事人所难堪的过量的生产劳动。


    和奴隶社会不同,两汉的官私奴婢,他在社会的意义来说,不但不是社会生产的主要担当者,而且变成了社会生产的障碍,变成了赘物。他从社会生产中,主要的从农业生产中被排除出来,游离于生产过程之外,日益更远地离开生产活动,变成了马克思所说的类似后来仆役阶级的只是“担任必要的服务或只充装饰的家庭奴隶” 〔79〕 。


    首先说到两汉官奴婢担当的任务。根据历史文献所载,官奴婢的主要任务是分配皇家所属诸苑囿养狗、马及其他禽兽。《汉书·景帝纪》注如淳曰:“《汉仪注》:太仆牧师诸苑三十六所,分布北边西边,以郎为苑监,官奴婢三万人,养马三十万匹。”《汉书·食货志下》:“(武帝时)其没入奴婢分诸苑掌狗马禽兽。”《汉旧仪》卷下:“武帝时,使上林苑中官奴婢及天下贫民资不满五千徙置苑中养鹿。”养马在当时是攸关国防的一种事业,因为要击退匈奴人的进攻,必须要有足够的马匹来补充骑兵队,但养狗养鹿及养其他禽兽,除了替皇帝贵族准备打猎的条件,就没有任何生产的意义了。


    官奴婢的其他任务,是在宫廷和官署充当仆役。《汉旧仪》卷下:“宫人择官婢年八岁以上侍皇后以下,年三十五出嫁,乳母取官婢。”《汉旧仪》补遗卷上:“太官主饮酒,皆令丞治,太官汤官奴婢各三千人,置酒,皆缇褠蔽膝,绿帻。”《汉旧仪》卷下又云:“省中侍使令者皆官婢,择年八岁以上衣绿曰宦人,不得出省门。置都监。老者曰婢,婢教宦人给使。尚书</a>侍中皆使官婢,不得使宦人。”同书卷上又云:“丞相府官婢传漏以起居,不击鼓,官属吏不朝。”由此可知,当时的官奴婢除养狗马禽兽以外,就是配给宫廷官署充当侍女、宦人,即充当仆役。这些工作,也不带有任何生产的意义。


    两汉官私奴婢一般不从事生产活动,但这不是说就绝对不用于生产劳动。《汉书·食货志》载“徙奴婢众而下河漕”,又载“大农置工巧奴与从事为作田器”。这就是把奴婢用于运输和手工业生产的例子。但这种“工巧奴”在庞大的官奴婢群中是极少数,而“下河漕”则更是带有偶然性的劳动。


    关于当时的官奴婢的情形,《汉书·贡禹传》有如次的叙述:“又诸官奴婢十万余人,戏游亡事,税良民以给之,岁费五六巨万,宜免为庶人,廪食,令代关东戍卒,乘北边亭塞候望。”《盐铁论</a>·散不足》篇也有类似的记载:“今县官多畜奴婢,坐禀衣食,私作产业为奸利,力作不尽,县官失实,百姓或无斗筲之储,官奴累百金,黎民昏晨不释事,奴婢垂拱遨游也。”像这样“戏游亡事”、“垂拱遨游”或“坐禀衣食”而又可以“私作产业为奸利”以至拥有“百金”私财的官奴婢,在奴隶社会是不会有也不可能有的。


    和官奴婢一样,两汉的私奴婢也不是生产的奴隶,他们主要是作为封建贵族、官僚和富人家庭的装饰品而存在。贾谊</a>描写奴婢所有者出卖奴婢时为之绣衣丝履 〔80〕 ,正好说明奴婢是当作装饰品而得到买主的。不能设想买者使用这样服装奢侈的奴婢去进行生产劳动。


    在两汉时,奴婢以及类似奴婢的姬妾,对于贵族来说,正像甲第、车马、帷帐等一样是不可缺少的装饰品。好像没有奴婢,就不能衬托出一个贵族的身份。也好像一个贵族之所以为贵族,不仅在于他拥有巨大的物质财富,也不仅在于他能够毫无怜惜地把他拥有的物质财富浪费在生活享乐之中,尤其在于他能够利用物质财富进行对神圣的人身自由之肆无忌惮地凌辱、践踏,用对人类尊严的肆意的侮辱以满足其卑鄙无耻的贪欲。两汉的私奴婢就是在这种意义上被保留下来的。因此他的任务就不是替主人增殖财富,而是被打扮起来以歌童舞伎的身份填乎绮室,列于深堂,或者以姬妾的身份纳入贵族的后房,此外则以骑奴侍童的身份充当贵族的扈从。


    关于这样的情形,《后汉书·王符</a>传》有如次的记述:“而今京师贵戚,衣服、饮食、车舆、庐第,奢过王制,固亦甚矣。且其徒御仆妾,皆服文组彩牒,锦绣绮纨,葛子升越,筩中女布,犀象珠玉,虎魄瑇瑁,石山隐饰,金银错缕,穷极丽靡,转相夸咤。其嫁娶者,车 数里,缇帷竟道,骑奴侍童,夹毂并引。富者竞欲相过,贫者耻其不逮。”


    《后汉书·仲长统</a>传》亦云:“豪人之室,连栋数百,膏田满野,奴婢千群,徒附万计。船车贾贩,周于四方,废居积贮,满于都城。琦赂宝货,巨室不能容;马牛羊豕,山谷不能受。妖童美妾,填乎绮室;倡讴伎乐,列乎深堂。宾客待见而不敢去,车骑交错而不敢进,三牲之肉,臭而不可食,清醇之酎,败而不可饮。睇盼则人从其目之所视,喜怒则人随其心之所虑。此皆公侯之广乐,君长之厚实也。”


    以上的记载,很生动地说明了两汉贵戚豪人的奢侈生活,也说明了奴婢以及类似奴婢的姬妾在贵戚豪人奢侈生活中所担当的任务。我们可以举出很多的例子证明当时的奴婢被用于歌舞。例如王氏五侯,“后庭姬妾各数十人,僮奴以千百数。罗钟磬,舞郑女,作倡优,狗马驰逐” 〔81〕 。史丹“僮奴以百数,后庭妻妾数十人,内奢淫,好饮酒,极滋味声色之乐” 〔82〕 。马防兄弟奴婢各千人以上,“多聚声乐,曲度比诸郊庙” 〔83〕 。梁冀与其妻寿“共乘辇车,张羽</a>盖,饰以金银,游观第内,多从倡伎,鸣钟吹管,酣讴竟路” 〔84〕 。不仅贵族如此,就是自谓因得罪朝廷而“田家作苦”的杨恽,也有“奴婢歌者数人” 〔85〕 。


    奴婢的另一任务是扈从。在两汉时贵族出游,都有“骑奴侍童,夹毂并引”,已知前述。不仅贵族如此,贵族的仆从也是如此,史载单超的仆从“皆乘牛车而从列骑” 〔86〕 ,就是一个例子。又不仅贵族的仆从如此,当时长安的“偷盗酋长数人”,也是“出从童骑” 〔87〕 。


    此外,两汉的私奴婢还有一个任务,即被迫参加贵族的犯罪活动,在贵族们驱使之下杀人劫货。例如济东王彭离,“昏暮,私与其奴亡命少年数十人行剽,杀人取财物以为好,所杀发觉者百余人,国皆知之,莫敢夜行” 〔88〕 。又如酂侯萧获,“坐使奴杀人,减死,完为城旦” 〔89〕 。广川王去,“使奴杀师父子” 〔90〕 。由于长期脱离生产过程,长期生活在贵族、官僚的腐败家庭之中,有些奴客也习染了贵族、官僚的作风。如霍光秉政时,“诸霍在平阳,奴客持刀兵入市斗变,吏不能禁” 〔91〕 。窦宪的“奴客缇骑,依倚形势,侵陵小人,强夺财货,篡取罪人,妻略妇女。商贾闭塞,如避寇仇,有司畏懦,莫敢举奏” 〔92〕 。湖阳公主“苍头白日杀人,因匿主家,吏不能得” 〔93〕 。有些奴客,甚至仗势欺侮官吏,如班固</a>的奴客,干洛阳令种兢的车骑 〔94〕 。霍光的奴客与人争道,“入御史府,欲 大夫门,御史为叩头谢,乃去” 〔95〕 。像这样的奴客,我想在奴隶社会是没有的。


    两汉的私奴婢不是生产的奴隶,是可以肯定的。但这不是说他们就不从事家庭杂役,也不是说在某些个别的地方或某些个别的奴婢所有者就没有驱使奴婢参加部分的生产活动。据王褒《僮约》所载,当时蜀郡的奴婢就要从事与日常生活有关的各种工作,其中包括饲养家畜、栽植蔬菜,乃至简单的日用器物之制造。此外并要参加一些农业生产活动 〔96〕 。又据《汉书·张安世传》所载,张安世“家童七百人,皆有手技作事,内治产业,累积纤微,是以能殖其货”。《后汉书·樊宏传》亦云:“其营理产业,物无所弃,课役童隶,各得其宜,故能上下戮力,财利岁倍。”这些都是把奴婢用于生产的例子。我们是不是可以根据这些个别的例子,就说两汉的奴婢是生产奴婢呢?我以为不能这样说,因为这样的情形,在两汉以后还是存在,一直到宋代,还有“耕当问奴,织当问婢”之说 〔97〕 。


    总之,两汉私奴婢的主要任务,不是从事生产劳动,而是从事于歌舞、扈从以及家庭杂务,这样的奴婢当然不同于奴隶社会的奴隶。固然,奴隶社会也有从事歌舞 〔98〕 与扈从 〔99〕 的奴隶,但这样的奴隶在当时是不重要的,而且也要参加生产劳动。奴隶社会的奴隶,主要的是被当作一种生产的投资,是要依靠他们致富;而两汉的奴婢则是被当作一种消费的财产,准备把他们浪费掉的。把大部分的财产浪费掉,这正是封建贵族的习惯。马克思在说明资产阶级的资本积累时说:“和旧封建贵族的习惯(如黑格尔所适当指出的,他们是‘消费现成的东西’,特别要由随从人员的众多,来表示阔绰)相反,在资产阶级经济学看来,有决定性重要的,是把资本的积累,宣传为每个市民的第一义务……” 〔100〕 这是封建贵族和资产阶级不同的地方,而在把人类劳动力不作为生产投资而作为消费财产这一点上,又是封建贵族和奴隶贵族不同的地方。


    五、待遇问题


    最后,从奴婢的待遇上来考查这个问题。


    在奴隶制社会,奴隶是和牛、马一样完全没有人格的,他们不受法律的保障,也不受人道的保障。在当时,奴隶主有权在奴隶额上打上奴隶的烙印,有权把奴隶出租、出卖,如果奴隶敢于反抗,并有权把奴隶处死。所有这一切,都不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也不会引起舆论的非议。用斯大林的话说,奴隶社会的奴隶,“便是奴隶主所能当作牲畜来买卖、屠杀的奴隶” 〔101〕 。


    和奴隶社会不同,两汉时的奴婢虽然也有当作牲畜一样买卖的,但这种行为已经被宣布为非法的行为。《汉书·王莽传中》云:“又置奴婢之市,与牛马同兰,制于民臣,颛断其命,奸虐之人,因缘为利,至略卖人妻子,逆天心,悖人伦,谬于天地之性人为贵之义……今更名……奴婢曰私属,皆不得卖买。”


    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把奴婢当作牲畜买卖和虐杀,在汉代至迟在王莽时已受到人道主义的谴责。这种人道主义的产生,不是当时的舆论忽然恢复了已经丧失了的良心,也不是王莽个人为了买人心而假装仁慈,而是反映着一种与奴隶社会不同的道德规范。假如说在奴隶社会的道德规范对于把奴隶和牲畜同等看待认为是当然的话,那么到了汉代便认为是“逆天心,悖人伦,谬于天地之性人为贵之义”了。又假如道德规范是某一阶级的舆论的话,那么这种道德规范就不是奴隶主阶级的舆论了。


    更其重要的,是王莽时不仅形成了反对把奴隶和牲畜同等看待的新道德规范,并且曾经以法令固定这种新的道德规范。假如法律是反映与表现某一社会中的财产关系,并以保护和巩固这种财产关系为目的,则王莽的废除奴隶买卖的命令所要保护的和要巩固的,便不是奴隶社会的财产关系,而是为了肃清奴隶制的残余,替封建主义开辟更广阔的前途。


    两汉的奴婢不同于奴隶社会的奴隶,也从光武帝所颁布的一连串赦免奴婢的命令中反映出来。《后汉书·光武帝纪》建武七年五月诏:“吏人遭饥乱及为青、徐贼所略为奴婢下妻,欲去留者,恣听之。敢拘制不还,以卖人法从事。”十一年八月诏:“敢炙灼奴婢论如律,免所炙灼者为庶民。”同年十月诏:“除奴婢射伤人弃市律。”十二年三月诏:“陇、蜀民被略为奴婢自讼者,及狱官未报,一切免为庶民。”十三年十二月诏:“益州民自八年以来被略为奴婢者,皆一切免为庶民,或依托为人下妻,欲去者,恣听之;敢拘留者,比青、徐二州,以略人法从事。”十四年十二月诏:“益、凉二州奴婢,自八年以来自讼在所官,一切免为庶民,卖者无还直。”中元二年四月诏:“边人遭乱为内郡人妻,在己卯赦前,一切遣还,恣其所乐。”


    从这些诏令中,我们可以看出当时为了限制奴婢买卖,已有“卖人法”和“略人法”,可以看出在当时被卖者有权向法庭提出控诉,而且提出控诉者可以免为庶民。可以看出在奴隶社会是合法的行为如炙灼奴隶,而在东汉时已有法律禁止,法律的内容虽不可考,但从“免所炙灼者为庶民”看来,则已被宣布为非法行为了。也可看出用以镇压奴婢的“奴婢射伤人弃市律”已被废除。这一切反映出一个事实,即当时的奴婢已经获得了某种程度的法律保护,而这在奴隶社会是不可想象的。如果说汉代还是奴隶社会,则东汉王朝颁布的法令应该为奴隶制度服务,帮助奴隶制度的巩固和发展,决不会对于自己的基础漠不关心,并且加以摧毁。然而这些法令,却是以各种方式来摧毁奴隶制的残余。


    和奴隶社会不同,两汉的奴婢已经不许私自处死。大约从秦时起,处死奴婢即须事前报官,得到官府的批准,才能执行,谓之“谒杀”。《史记</a>·田儋列传》:“儋详为缚其奴,从少年之廷,欲谒杀奴。”服虔曰:“古杀奴婢,皆当告官,儋欲杀令,故诈缚奴而以谒也。”谒而后杀,其意义就是奴婢所有者已经无权自由处死他的奴婢,而这在奴隶社会也是不可想象的。


    为了禁止私自处死奴婢,早在武帝时董仲舒</a>就曾经建议。《汉书·食货志》载董仲舒之言曰:宜“去奴婢,除专杀之威”。服虔注曰:“不得专杀奴婢也。”东汉时并颁布了禁止虐杀奴婢的诏令。《后汉书·光武帝纪》建武十一年二月诏:“天地之性人为贵,其杀奴婢不得减罪。”杀奴婢究竟有多大的罪,汉律已逸,无从查考。但在历史文献上留下了一些因虐杀奴婢而受到处分的个别记载。


    例如史载西汉初缪王元因贼杀奴婢又遗令以奴婢从死,被迫胁自杀者十六人,受到“不宜立嗣”的处分 〔102〕 。武帝时邵侯顺坐杀人及奴凡十六人,因而得罪 〔103〕 。将陵侯史子回妻宜君,因绞杀侍婢四十余人,论弃市。史子回以外家故,不失侯 〔104〕 。宣帝时丞相魏相,其家有婢自绞死,京兆尹赵广汉自率吏卒突入丞相府,召丞相夫人跪庭下受审 〔105〕 。王莽时,其子获杀奴,莽令其自杀抵罪 〔106〕 。以上的史实具体地说明了虐杀奴婢是犯法的,而且对诸侯王、丞相也不例外。其中有些因虐杀奴婢而被处死刑,或勒令自杀抵罪;有些因虐杀奴婢而受到“不宜立嗣”的处分,即夺爵的处分。不仅虐杀奴婢可以受到夺爵的处分,甚至因略取自赎为民之婢,也要受到削夺侯爵的处分 〔107〕 。所有这些,都有力地说明两汉的社会不是奴隶社会,两汉的政权不是奴隶主的政权。


    六、结 语


    根据以上的分析,我把我的意见归纳如下:


    一,两汉时存在着相当数量的官私奴婢,但他们的数量在当时总人口中所占的比例是极其微小的。虽然也有些个别的贵族、官僚和富人拥有大群的奴婢,但这些为大群奴婢所环绕的个别贵族、官僚和富人,并不是依靠剥削奴婢致富的奴隶主,而是田连阡陌的大地主,这些大地主不是昨天才产生的暴发户,而是具有悠久历史的并且成功地组成了中央集权的专制主义封建帝国的大地主。


    二,奴婢的主要来源不是战争中俘虏的外族人,而是本族的贫穷人民。这种贫穷人民不是氏族社会零落的自由民,他们是被封建地主阶级从土地上驱逐出来的破产农民,是农民阶级中的破落分子。这些破落的农民从各种不同的道路走到饥饿线上,而以各种不同的方式沦落到奴婢的地位。除破产的农民以外,在奴婢群中,也有贵族分子。


    三,不论是官奴婢或私奴婢,都不是社会生产的主要担当者,他们不但不从事主要的生产,而且成为主要生产者农民的负担。封建贵族之所以把奴婢保留下来,不是因为依靠他们致富,从而把自己变成权力阶级。封建贵族之所以拥有成群的奴婢,是因为他们已经拥有大量的土地,已经因为拥有大量的土地而使自己变成了权力阶级。他们对奴婢的支配,是对土地的支配权力之伸延。


    四,正像两汉的战争不替奴隶制度服务一样,两汉的法律也不替奴隶制度服务。假如在奴隶社会的法律是以镇压奴隶、保护奴隶主的利益为目的,两汉的法律则是给奴婢以相对的保护,给奴婢所有者以相对的限制。


    这些就是两汉官私奴婢和奴隶社会的奴隶不同的地方。


    (《历史研究》1954年第4期)


    注 释


    〔1〕  列宁:《第二国际的破产》,参见《列宁全集》第2卷,第642—643页。


    〔2〕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人民出版社1954年版,第144页。


    〔3〕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3年版,第930页。


    〔4〕  斯大林:《列宁主义问题》,人民出版社1955年版,第712页。


    〔5〕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人民出版社1954年版,第114页。


    〔6〕  恩格斯:《反杜林论》,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165页。


    〔7〕  《汉书·贡禹传》:“诸官奴婢十万余人。”同书《王莽传下》:“没入为官奴婢……以十万数。”


    〔8〕  《通典</a>·食货》。


    〔9〕  “以千万数”在《汉书》上是屡见的。例如《食货志》云“断狱岁以千万数”。又如《王莽传》云“又增法五十条,犯者徙之西海,徙者以千万数”。这些“以千万数”都是以千计、以万计的意思。


    〔10〕  《汉书·张良传》:“秦灭韩,良少未宦事韩(宋祁</a>曰:宦疑是尝字),韩破,良家僮三百人。”


    〔11〕  《汉书·陆贾传》:“陈平乃以奴婢百人、车马五十乘、钱五百万,遗贾为食饮费,贾以此游汉廷公卿间,名声籍甚。”


    〔12〕  《汉书·孝景王皇后传》:“初皇太后微时,所为金王孙生女,俗在民间,盖讳之也。武帝始立,韩嫣白之。帝曰:‘何为不蚤言?’乃车驾自往迎之……钱千万,奴婢三百人,公田百顷,甲第以赐姊。”


    〔13〕  《汉书·司马相如</a>传》:“临邛多富人,卓王孙僮客八百人,程郑亦数百人。”同书《货殖传》:“蜀卓之先,赵人也,用铁冶富……富至童八百人”,“程郑山东迁虏也,亦冶铸……富埒卓氏”。


    〔14〕  《水经</a>·谷水注》:“汉元鼎三年,楼船将军杨仆,数有大功,耻居关外,请以家僮七百人筑塞,徙关于新安。”


    〔15〕  《汉书·郊祀志上》:“其以二千户封地士将军大为乐通侯,赐列侯甲第,童千人,乘舆斥车马、帷帐、器物,以充其家,又以卫长公主妻之,赍金十万斤,更名其邑,曰当利公主。”


    〔16〕  《汉书·张汤传》:“安世尊为公侯,食邑万户,然身衣弋绨,夫人自纺绩。家童七百人,皆有手技作事,内治产业,累积纤微,是以能殖其货,富于大将军光。”


    〔17〕  《汉书·霍光传》:“赏赐前后黄金七千斤,钱六千万,杂缯三万匹,奴婢百七十人,马二千匹,甲第一区。”


    〔18〕  《汉书·史丹传》:“(丹)尽得父财,身又食大国邑,重以旧恩,数见褒赏,赏赐累千金,僮奴以百数,后房妻妾数十人,内奢淫,好饮酒,极滋味声色之乐。”


    〔19〕  《汉书·元后传》:“五侯群弟(王商、王谭、王立、王根、王逢</a>时)争为奢侈,赂遗珍宝,四面而至,后庭姬妾各数十人,僮奴以千百数。罗钟磬,舞郑女,作倡优,狗马驰逐。”


    〔20〕  《后汉书·窦融传》:“窦氏一公、两侯、三公主、四二千石,皆相与并时,自祖及孙,官府邸第,相望京邑,奴婢以千数,于亲戚功臣中,莫与为比……”


    〔21〕  《后汉书·马援传》:“(马援之子)防兄弟贵盛,奴婢各千人已上,资产巨亿,皆买京师膏腴美田,又大起第观,连阁临道,弥亘街路,多聚声乐,曲度比诸郊庙。”


    〔22〕  《后汉书·章帝八王传·清河孝王庆传》:“及大将军窦宪诛,庆出居邸,赐奴婢三百人,舆马钱帛帷帐珍宝玩好,充仞其第。”


    〔23〕  《后汉书·光武十王传·东平宪王苍传》:“特赐(苍)宫人奴婢五百人,布二十五万匹,及珍宝服御器物。”


    〔24〕  《后汉书·光武十王传·济南安王康传》:“康遂多殖财货,大修宫室,奴婢至千四百人,厩马千二百匹,私田八百顷,奢侈恣欲,游观无节。”


    〔25〕  《后汉书·方术传·折像传》:“其先张江者,封折侯,曾孙国为郁林太守,徙广汉,因封氏焉,国生像。国有资财二亿,家僮八百人。”


    〔26〕  《后汉书·梁冀传》:“冀又起别第于城西,以纳奸亡,或取良人悉为奴婢,至数千人,名曰‘自卖人’。”


    〔27〕  《三国志</a>·蜀志·糜竺传》:“祖世货殖,僮客万人,赀产巨亿。”


    〔28〕  《三国志·蜀志·李严传》注:“诸葛亮</a>又与平(严改名为平)子丰教曰:‘……愿宽慰都护,勤追前阙,今虽解任,形业失故,奴婢宾客百数十人。’”


    〔29〕  《晋书</a>·苟晞传》:“奴婢将千人,侍妾数十。”


    〔30〕  《晋书·陶侃传》:“媵妾数十,家僮千余,珍奇宝货,富于天府。”


    〔31〕  《晋书·陶淡传》:“家累千金,僮客百数。”


    〔32〕  《晋书·刁逵传》:“以货殖为务,有田万顷,奴婢数千人。”


    〔33〕  《宋书</a>·沈庆之传》:“家素富厚,产业累万金,奴僮千计。”


    〔34〕  《宋书·谢弘微传》:谢混“仍世宰辅,一门两封,田业十余处,僮仆千人”。


    〔35〕  《梁书</a>·裴之横传》。


    〔36〕  《唐会要</a>》卷86。


    〔37〕  《新唐书</a>·郭子仪传》。


    〔38〕  《宋史</a>·宗室列传·彦 传》:“(溧阳)邑民潘氏兄弟横邑中,号三虎,畜僮仆数百。”


    〔39〕  《宋史·吴廷祚传》。


    〔40〕  《宋史·忠义列传·龚楫传》;同书《王继先传》。


    〔41〕  《日知录</a>·奴仆条》:“太祖数凉国公蓝玉之罪亦曰:‘家奴至于数百。’”


    〔42〕  《明史</a>·郭英传》:“御史裴承祖劾英私养家奴百五十余人。”


    〔43〕  《皇清名臣奏议》卷24康熙</a>四十一年山西道试监察御史刘子</a>章《奏请裁节外官家口疏》。


    〔44〕  马克思:《资本论》第2卷,人民出版社1953年版,第600页。


    〔45〕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人民出版社1954年版,第155页。


    〔46〕  列宁:《战争与革命》,参见《列宁全集》第24卷,第396页。


    〔47〕  《汉书·匈奴传上》:“其攻战,斩首虏,赐一卮酒,而所得卤获因以予之,得人以为奴婢。”


    〔48〕  《后汉书·南匈奴传》:“乃还所抄汉民男女,及羌所略卖入匈奴中者,合万余人。”


    〔49〕  《后汉书·西羌传》:“安定降羌烧何种,胁诸羌数百人反叛,郡兵击灭之,悉没入弱口为奴婢。”


    〔50〕  《后汉书·西羌传》:“杜季贡、王信等将其众据樗泉营,侍御史唐喜领诸郡兵讨破之,斩王信等六百余级,没入妻子五百余人,收金银彩帛一亿已上。”


    〔51〕  《后汉书·西南夷传》:“五年,以卷夷大牛种封离等反畔……益州刺史张乔……乃遣从事杨竦,将兵至榆击之……乃进军与封离等战,大破之,斩首三万余级,获生口千五百人,资财四千余万,悉以赏军士。”


    〔52〕  《后汉书·李恂传》:“西域殷富多珍宝,诸国侍子及督使贾胡,数遗恂奴婢、宛马、金、银、香锃之属,一无所受。”同书《乌桓传》:“二十五年,辽西乌桓大人郝旦等九百二十二人率众向化,诣阙朝贡,献奴婢、牛、马及弓、虎、豹、貂皮。”《汉书·南粤王赵佗传》:“吕嘉乃遂反,下令国中曰:王年少,太后中国人,又与使者乱,专欲内属,尽持先王宝,入献天子以自媚,多从人行至长安,虏卖以为僮奴,自脱一时利,亡顾赵氏社稷。”


    〔53〕  《汉书·西南夷传》:“巴蜀民或窃出商贾,取其莋马、僰僮、旄牛,以此巴蜀殷富。”


    〔54〕  《汉书·匈奴传上》:“近西羌保塞与汉人交通,吏民贪利,侵盗其畜产妻子。”


    〔55〕  《汉书·金日 传》:“日 以父不降见杀,与母阏氏、弟伦俱没入官,输黄门养马。”


    〔56〕  《隋书</a>·文四子庶人秀传》:“令给僚婢二人驱使。”同书《元岩传》:“尝欲取僚口以为阉人。”


    〔57〕  《唐会要》卷86:“大足元年五月三日,敕西北缘边州县,不得畜突厥奴婢。”同书同卷:“大中五年,敕边上诸州镇,送到投来吐蕃、回鹘奴婢等……并配岭外,不得隶内地。”同书同卷:“长庆元年……薛苹奏,应有海贼 掠新罗良口将到当管登莱州界及缘海诸道卖为奴婢……请所在观察使严加捉搦。”


    〔58〕  《宋史·魏瓘传》:“历知循、随、安州,提点广南西路刑狱,邕州僚户缘逋负没妇女为佣者一千余人。悉奏还其家。”


    〔59〕  参看《晋书·刑法志》、《隋书·刑法志》、新旧《唐书·刑法志》、程树德著《九朝律考》及《沈寄簃遗书·历代刑法分考一五》。


    〔60〕  参看《清朝通典</a></a>·刑法》。


    〔61〕  参看《清代文字狱档</a>》。


    〔62〕  《汉书·栾布传》:“栾布,梁人也。彭越为家人时,尝与布游,穷困,卖庸于齐,为酒家保,数岁别去。而布为人所略卖,为奴于燕。”


    〔63〕  《汉书·窦广国传》:“窦后兄长君,弟广国,字少君,年四五岁时,家贫,为人所略卖,其家不知处,传十余家,至宜阳,为其主人入山作炭。”


    〔64〕  《后汉书·梁冀传》:“冀又起别第于城西,以纳奸亡,或取良人悉为奴婢,至数千人,名曰‘自卖人’。”


    〔65〕  《后汉书·侯览传》。


    〔66〕 〔69〕  《汉书·卫青传》。


    〔67〕  《汉书·孝武卫皇后传》。


    〔68〕  《汉书·霍去病传》:“霍去病,大将军青姊少儿子也。”


    〔70〕  参看基督教《旧约》,《以斯帖记》第2章,亦见《大英百科全书》第9卷,第796页。


    〔71〕  《唐会要》卷86,元和八年诏:“自岭南诸道,辄不得以良口饷遗贩易及将诸处博易,又有求利之徒以良口博马,并敕所在长吏,严加捉搦。”同上书又云:“太和二年,敕岭南、福建、桂管、邕管、安南等道百姓禁断掠买,饷遗良口。”同上书又云:“大中九年,敕岭南诸州货卖男女,奸人乘之,倍射其利,今后无问公私土客,一切禁断。”《宋史·太祖纪》:开宝四年三月“丙申,诏广南有买人男女为奴婢,转佣利者并放免”。《宋史·高宗纪》:绍兴“三年十一月甲戌,禁掠卖生口入蛮夷嵠峒”。《宋史·光宗纪》:“绍熙四年秋七月癸未,禁邕州左右两江贩鬻生口。”《宋史·周湛传》:“初,江湖民略良人鬻岭外为奴婢,湛至,设方略搜捕,又听其自陈,得男女二千六百人,给饮食还其家。”《元史</a>·张雄飞传》:“先是荆湖行省阿里海牙以降民三千八百户没入为家奴,自置吏治之,岁责其租赋,有司莫敢言。”《元史·王利用传》:“都元帅塔海,抑巫山县民数百口为奴。民屡诉不决,利用承檄复问,尽出为民。”《元史·袁裕传》:“南京总管刘克兴掠良民为奴隶,后以矫制获罪,当籍孥产之半,裕言于中书,止籍其家,奴隶得复为民者数百。”《元史·雷膺传》:“江南新附,诸将市功,且利俘获,往往滥及无辜,或强籍新民以为奴隶。膺出令,得还为民者以数千计。”《续资治通鉴</a>》卷191:“至元三十年冬十月辛亥,禁江南州郡,以乞养良家子,转相贩鬻,及强将平民略卖者。时北人酷爱江南技艺之人,呼曰巧儿,其价甚贵,至于妇人,贵重尤甚,每一人易银二三百两。尤爱童男童女,处处有人市,价分数等,皆南士女也。父母贪利,贷于贩夫,辗转贸易,至有易数十主者,北人得之,虑其遁逃,或以药哑其口,以火烙其足,驱役若禽兽然,故特禁之。”


    〔72〕  《明史·成祖本纪》:建文四年十月“诏从征将士掠民间子女者还其家”。


    〔73〕  《大清会典·户部则例》:“凡汉人家奴,若家生,若印契买,若雍正</a>十三年以前白契所买,以及投靠养育年久,或婢招配生子者,俱照八旗之例,子孙永远服役。”


    〔74〕  王先谦</a>:《东华录</a>》雍正朝卷10:“雍正五年夏四月……礼部议准安庆巡抚魏廷珍遵旨议奏江南徽、宁等处向有伴当、世仆名色,请嗣后绅衿之家,典买奴隶有文契可考未经赎身者,本身及其子孙俱听从伊主役使。即已赎身,本身及在主家所生子孙,仍应存主仆名分,其不在主家所生者,仍照旗人开户之例,豁免为良。至年代久远,文契无存,不受主家豢养者,概不得以世仆名之,永行严禁。从之。”


    〔75〕  《清朝文献通考</a>·户口考》:“雍正元年,令……山西等省有乐户一项,其先世因明建文末不附燕兵被害,编为乐籍,世世不得自拔为良民,至是令各属禁革,俾改业为良……与编氓同列。”


    〔76〕  郭则沄</a></a>:《竹轩摭录》卷6:“国朝定律,逆犯收孥外,如窃盗再犯,或纠众抢夺稻谷,亦发黑龙江或三姓给披甲人为奴,其隶八旗者属包籍。”《清朝通典·食货》引乾隆</a></a>三十一年上谕:“至包衣汉军,则皆系内务府世仆,向无出旗为民之例,与八旗军又自有别,尤不应混行援引。”


    〔77〕  马克思:《资本论》第2卷,人民出版社1953年版,第600页。


    〔78〕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307页。


    〔79〕  马克思:《资本论》第2卷,第600页。


    〔80〕  《汉书·贾谊传》:“今民卖僮者为之绣衣丝履偏诸缘,内之闲中。”


    〔81〕  《汉书·元后传》。


    〔82〕  《汉书·史丹传》。


    〔83〕  《后汉书·马援传》。


    〔84〕  《后汉书·梁冀传》。


    〔85〕  《汉书·杨恽传》:“臣之得罪已三年矣,田家作苦,岁时伏腊,烹羊炰羔,斗酒自劳。家本秦也,能为秦声。妇赵女也,雅善鼓瑟,奴婢歌者数人,酒后耳热,仰天捬缶而呼乌乌。”


    〔86〕  《后汉书·单超传》。


    〔87〕  《汉书·张敞传》。


    〔88〕  《汉书·文三王传》。


    〔89〕  《汉书·高惠高后文功臣表》。


    〔90〕  《汉书·景十三王传》。


    〔91〕  《汉书·尹翁归传》。


    〔92〕  《后汉书·窦宪传》。


    〔93〕  《后汉书·董宣传》。


    〔94〕  《后汉书·班固传下》。


    〔95〕  《汉书·霍光传》。


    〔96〕  王褒:《僮约》,见《初学记</a>》卷19;亦见严可均</a>《全上古三代两汉三国六朝文》卷42。


    〔97〕  《宋史·陈恕传》记吕端语,亦见《宋史·李溥传》。


    〔98〕  宋洪迈</a>《容斋三笔》北狄俘虏之苦条记金人对待歌舞奴婢的情形云:“(金人)惟喜有手艺如医人、绣工之类,寻常只团坐地上,以败席或芦藉衬之。遇客至开筵,引能乐者使奏技,酒阑客散,各复其初,依旧环坐刺绣,任其生死,视如草芥。”


    〔99〕  罗马诗人朱味那尔(Juvenal,60—140)记罗马街市夜景云:“寂静的街衢突然为一阵喧哗所惊扰,在火炬照耀之下,一位披着绯红色外袍的大人物,被一长列的食客与奴隶簇拥着,从宴后归来。”(据《希腊与罗马》第193页转引)


    〔100〕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737页。


    〔101〕  斯大林:《列宁主义问题》,人民出版社1955年版,第712页。


    〔102〕  《汉书·景十三王传》:“大鸿胪(王)禹奏:元前以刃贼杀奴婢子男,杀谒者,为刺史所举奏,罪名明白。病。先令,令能为乐奴婢从死,迫胁自杀者凡十六人,暴虐不道。故《春秋》之义,诛君之子不宜立,元虽未伏诛,不宜立嗣。奏可,国除。”


    〔103〕  《汉书·王子侯表上》,邵侯顺“天汉元年,坐杀人及奴凡十六人,以捕匈奴千骑免”。


    〔104〕  《史记·建元以来侯者年表》。


    〔105〕  《汉书·赵广汉传》:“地节三年七月中,丞相傅婢有过,自绞死,广汉闻之,疑丞相夫人妒,杀之府舍……广汉即上书告丞相罪,制曰:‘下京兆尹治。’广汉知事迫切,遂自将吏卒,突入丞相府,召其夫人跪庭下,受辞,收奴婢十余人去,责以杀婢事。”


    〔106〕  《汉书·王莽传上》:“其中子获杀奴,莽切责获,令自杀。”


    〔107〕  《汉书·景武昭宣元成功臣表》,蒲侯苏昌:“侯夷吾嗣,鸿嘉三年,坐婢自赎为民后略以为婢,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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