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例
3个月前 作者: 高春育
一 紀內世代統著帝號年號,大一統也,諸尊諡省書恐瀆。
一 前編正編,卷數浩繁,謹摘其切要者登之,務歸省便。
一 每編嗣統元年,分註前黎與明、清年號。同慶以後,凡事多關交涉,分註西曆年紀,便誌也。間有常年,而黎與明、清即位之元年,或改元,亦各分註,以便查炤。
一 紀中事之關大者皆書,如大段政治,大段議論者是,細者略之。
一 事關疆界,雖小必書,備稽查也。
一 詔諭出自硃筆,或因事形於詩文,已著入詩文各集頒行,茲或隨事摘書俾便記曉。
一 官吏如有勲勞節烈,生前有榮名,死後有顯號,則書。尋常陞轉出鈌者皆省。
一 郊廟祀典鄉會試法,及清查閱選,與旌賞孝節壽官壽民等事,何係有補議更法竝關要者摘書,餘炤常均省。
一 外洋諸國,譯音不一,均從舊筆。惟保護貴國,當初或書咈囒西,或書富國,或書法國,茲併書大法,俾彰畫一。
一 凡事相去,或隔年而串爲一,或於初見,備詳其終,或於最後,追述其始,惟求??以醒觀覽。
一 是編略依編年體撮要便擕,只要看得大意,見得寔事,非寔錄比,故事有詳略非敢遺漏也。
一 前編間有年紀不載者,或原錄鈌事而不書,或原錄載而常事者應省書,非敢鈌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