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管子轻重下

3个月前 作者: 马非百
    对《管子</a>集校》及所引各家注释中有关轻重诸篇若干问题之商榷


    《管子集校》(以下简称《集校》)一书,是郭沫若同志在闻一多</a>、许维遹两氏的遗稿基础上进行加工,整理成书,于一九五六年三月由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此书体例严密,规模宏大,所见版本之多,参考历来校勘书籍之广,不仅是以前学者所未曾有,而且也是解放以来第一部博大精深的批判继承祖国文化遗产的巨大著作。这对于今后有志研究《管子》学的人,诚如作者在《校毕书后》中所指出:“使用此书时……,如耐心读之,披沙可以拣金,较之自行渔猎,獭祭群书,省时撙力多多矣”,对学术界的贡献,实在不小!


    我的拙作《管子轻重篇新诠》,本是一部尚未出版的极不成熟的草稿,也谬蒙不弃刍荛,列为《集校》的参考书之一。还批判地引用鄙说约近百条。“附骥尾而名益彰”,使我受到莫大的鞭策和鼓舞。由于《集校》先行出版,因而给了我一个反过来又得以学习该书的大好机会,通过二十馀年来的“反复诵读,反复校量”,从其中获得了很多的新的启发和收穫。但同时,对于该书及所引各家注释中某些研究方法和文字解释,我也有不少不敢苟同的个人看法。这些看法,都已分别补入拙稿的相当篇章中。这里只就下列几个问题,选择其最为突出的列举数例,加以商榷。


    第一、关于改字问题。


    校勘古书,改字是不可避免的。但一则要有确实可靠的根据,二则要有所限制,不能改得太多。我曾把《管子轻重》原文,和《集校》一书中所引各家注释对这一部分所改的字,作了一个初步的统计。或则说“某字当作某字”,或则说“某字是某字之误”,或则说“某字为某字之假”,或则说“某读为某”。计原书十六篇仅有正文二万五千九百九十八字,而各家所改的字,合併计算,除绝对正确者不计外,还有五百零二字之多,即大约每五十一个字,就得改动一个字。是真的有这样多的错字吗?经过仔细推敲核对的结果,我认为大多数都是不应该改的,有些则可改可不改,甚至有些则是很明显的改错了。特别是关于数目字、固有名词和特用术语,不能随意改动。


    首先,从数目字的改动说起。


    例一:《事语篇》上言六胜,而下言“凡十胜者尽有之”。这本是指其大数而言,乃古人行文常用写法。但猪饲彦博改“十”为“六”,张佩纶改“十”为“七”,并以《枢言</a>篇》为证,说此处“挩去一句”。《集校》则更进一步,以《枢言》七胜与《事语》六胜合併计算,舍同存异,凑成“十胜”之数,而谓《事语》夺其四,《枢言》夺其三,并断定《枢言》“七胜”乃“十胜”之讹。事实上此文不仅见于《事语》及《枢言》两篇,而且又见于《七法篇》及一九七二年山东临沂银雀山汉墓出土之《王兵篇》(见一九七六年《文物》十二期《王兵篇》释文)。《七法篇》上言“以众击寡,以治击乱,以富击贫,以能击不能,以教卒练士击敺众白徒”,而下文曰“十战十胜,百战百胜”,《王兵篇》上言“以治击乱,以富击贫,以能击不能,以教士击敺民”,而下文曰“此十战十胜之道”。如必据甲改乙,或挹彼注兹,“十胜”之数尚可勉强凑合而成,但“百胜”又将怎麽办呢?


    例二:《海王篇》:“今夫给之盐筴,则百倍归于上,人无以避此者,数也。”为了“百倍”一词,《集校》列举了三种改法。愈樾认为“百倍太多”,故以“百”字为“衍文”。陶鸿庆则认为“百”当为“自”字之误。言“不必籍于诸君吾子,而自然得其倍数”。闻一多也认为“百”当为“自”,并谓“自当训自己,谓某数自己,实不定之辞,与今算术之×同”。“倍”就是“二”,故“自倍”亦可省言“倍”。案“百倍”乃汉人言财政经</a>济之常用形容词。《盐铁论</a>。非鞅篇》大夫言“商鞅</a>外设百倍之利,收山泽之税”,文学也说商鞅“外禁山泽之原,内设百倍之利”,即其证。谓之“百倍”者,乃作者故意夸大之词,谓依其言而行,就可以取得百倍的盈利。本书言倍数之处不一而足。计“三倍”一见(《轻重乙》),“五倍”五见(《揆度》及《轻重戊》),“六倍”一见(《揆度》),“十倍”二十三见(《国蓄》、《山国轨》、《山权数》、《山至数》、《揆度》、《轻重甲、乙、丁》),“再十倍”或“二十倍”共七见(《巨乘马》、《地数》、《揆度》、《轻重丁》),“四十倍”三见(《轻重甲、丁》),“五十倍”二见(《轻重丁》),“百倍”十见(《海王》、《国蓄》、《轻重甲、乙》)。这些都是作者随意用来鼓吹所谓轻重之筴所获盈利之大。《轻重乙篇》所谓“发号施令,物之轻重相什而相伯”,《轻重丁篇》所谓“善为国者……一可以为百,未尝籍求于民,而使用若河海”。“使用若河海”,则取之不尽,用之不竭,不仅百倍而已!


    此外,改《巨乘马》的“一农”为“二农”,又改“二农”为“上农”。改《海王篇》的“釜十五”为“釜五十”,改《山权数》的“粟贾三十”为“粟贾十”,改《地数篇》的“黄金百万”为“黄金万斤”,改《轻重乙篇》的“富商蓄贾藏五十锺”为“富商蓄贾藏五千锺”,“泾水十二空”为“泾水上下控”,改《轻重戊篇》的“当一而八万”为“当一而八百”,“籴十百”为“籴石百”,“三百七十”为“石百七十”。特别是对《山至数》“方六里而一乘,二十七人而奉一乘”一条,各家意见最多,或则据《乘马篇》改“二十七人”为“三十人”(王引之),或则据同篇改“六”为“八”(丁士涵),或又据同篇改“二十七”为“七十二”(何如璋),或则据同篇及《周礼</a>。夏官。叙目》改“二十七人”为“二十五人”(孙诒让</a>)。总而言之,只要遇到数目字,无不用讲价还价的方式来进行“是正”。


    其次,来谈谈对固有名词的改动。


    这里所谓的固有名词,包括人名、地名、官名、物名和制度名等数种。各举一例以资说明:


    一、对人名的改动。例如“金出于汝汉”一段,除《国蓄篇》外,《地数》及《揆度》都作桓、管问答语,《轻重乙篇》忽变为武王、癸度语。又“吾国者衢处之国也”一段,《地数篇》也是桓、管问答语,《轻重乙篇》也作武王、癸度语。这显然是各篇不是一时一人作品的表现,但同时也就证明本书中所有人名,只不过是寓言式的人物,根本上就谈不到谁正谁误的问题。张佩纶不明此理,硬说《乙篇》的“武王”就是“威公”,“癸度”就是“癸乙”。因此并言当与“迎癸乙于周下原”合为一节。《集校》也同样认为《乙篇》“武王问于癸度”一段,当属《揆度篇》,而以“揆度”即“癸度”,“武王”即“威王”,也就是“齐威王因齐”。真是未免多事!又《集校》把《轻重戊》“管子令桓公”的“桓公”,改为“隰朋”,其理由即为管子不应当对桓公下令。实则“令”就是“教”的意思,《事语篇》有“泰奢教我曰”,《山至数篇》有“有人教我,谓之请士”的话,泰奢、请士可以“教”桓公,为什麽管仲</a>就不可以“令”桓公呢?


    二、对地名的改动。例如《地数篇》及《轻重甲篇》都有“梁、赵、宋、卫、濮阳”语。《集校》认为濮阳属于卫,不应于卫之下复出濮阳。因而据抄本《册府元龟</a>》,改“濮阳”为“淮杨”,又自改“杨”为“扬”。这里,大概是把《史记</a>。货殖传》下面的这段记载完全忘记了!《货殖传》说:


    “夫自鸿沟以东,芒砀以北,属巨野,此梁宋也。”


    “然邯郸亦漳河间一都会也。北通燕涿,南有郑、卫。郑、卫俗与赵相类,然近梁、鲁,微重而矜节。濮上之邑徙野王……”


    这明明是说的“汉兴海内为一”以后的汉代经济地理,既有梁、宋,又有赵、卫,也有濮上之邑,非指战国时代的梁、宋、赵、卫、濮阳。本书所述地名,与此完全相同,正足证明本书为汉人所作。乃竟有人抓住这里有梁、宋二字立即武断地说本书之成,不得在齐威王灭宋以后和梁惠王迁梁以前。诚如所言,那麽《史记》的写成年代不也就大成问题了吗?


    此外,或改《地数篇》“渠展”为“渠养”,谓即《汉志》琅邪郡长广县之奚养泽(钱文霈);或改《轻重乙篇》“莒必市里”之“必市”为“密”,谓即《郡国志》淳于之密乡(张佩纶);或则改《轻重丁篇》“峥丘”为“乘丘”(俞樾);或又改为蛇丘(何如璋),又说就是葵丘(尹知章)。明明本书所有地名也和人名一样都是作者随意假託之词,但学者们硬要牵强附会地去寻求实地,这就未免为古人所愚了。


    三、对官名的改动。《揆度篇》“自言能治田土,不能治田土者,杀其身以衅其社”。许维遹说:“治田土”当作“治土”,而“治土”就是“司徒”。《集校》则以“两‘田’字皆为‘申’字之误。‘申土’即司徒也。齐有申田之官,《立政篇》误《申》为《由》,此则误《申》为《田》。盖校者不解《申土》之义而以意改之”。这也大成问题。《荀子</a>王制篇》论“序官”,计有宰爵,司徒、司马、大师、司空、治田、虞师、乡师、工师、伛巫、跛击、治市、司寇、冢宰、辟公等等名义。又说:“司徒知百宗城郭立器之数”,而“治田之事”,则为“相高下,视肥墝,序五种,省农功,谨蓄藏,以时顺修,使农夫朴力而寡能”。可见“司徒”和“治田”,不仅各为一官,而且职权也不一致。又《管子。大匡篇》也有“宁戚</a>为田”及“垦草入邑,……臣不如宁戚,请立为大司田”的话。本书“治田土”一词凡二见(《揆度》及《山国轨》),皆指农事而言,若如二氏言,则是合两官为一官了。又许维遹改《轻重甲篇》的“中军”为“申军”,张佩纶改《轻重丁篇》的“太宰”为“宰夫”,丁士涵改《巨乘马篇》两“衡”字为“横”,误与此同。


    四、对物名的改动。《国准篇》:“立施以守五穀”,施即通施,就是货币。立施就是铸造货币,和本篇上文“出山金立币”与《国蓄篇》“铸钱立币”意义相同。守五穀就是用货币收买五穀,也就是“彼守国者守穀而已矣”的意思。“执其通施以御其司命”乃本书作者在经济政策中的中心思想。而这里的“立施以守五穀”,就是说明在“非五穀之所生”的“禽兽牛羊之地”,封建国家要利用官营牧场所获得的赢利作为资金,铸造货币,以为收买五穀之用,正是落实“执其通施以御其司命”这一中心思想的具体措施,因而可以达到“以无用之壤藏民之赢”的最终目的。但《集校》却别出新解,改“施”为“杝”,改“穀”为“〈榖,禾改子〉”。把本书作者的中心经济思想,看成是作一个木笼,来饲养小畜。把最终目的变为达到目的手段,这就未免令人有“买椟还珠”之感了!


    五、对制度名的改动。《集校》不仅改人名、地名、官名和物名,而且还对有关朝代特徵的制度名,也若无其事地顺手加以改动。最突出的例子,就是王引之把《轻重己篇》的“天子服黄而静处”,改为“天子服赤絻赤而静处”。虽只一字之差,但却关係到两个不同朝代、不同意识形态的“服色”制度问题。《集校》本也感觉到这是王莽“宝黄冢赤”思想的反映,但却完全不顾及全书中有不少反映王莽时代的特徵的同时存在(参看《论〈管子轻重〉上──关于〈管子。轻重〉的著作年代》),而断定说“仅此一字孤证不足为据”,因而对王引之的改动,表示同意,这就未免和王国维</a>仅仅根据“玉起于禺氏”一句话,就认为《管子》书是汉文、景时代的作品(见《观堂别集补遗月氏未西徙大夏时</a>故地考》),而对与“禺氏之玉”并列在一起的,还有直到汉武帝太初三年(前一0二)遣徐自为筑五原塞外列城“西北至卢朐”(《汉书</a>。武纪》及《匈奴传》),才开始归入汉代版图的“阴山之礝碈”和到王莽时才由汉西陵县改名为江阳的“江阳之珠”,则熟视无睹,同样是犯了“不全面看问题”的毛病!


    复次,谈谈对特用术语的改动。


    这里也可以举出几个例。


    一、《巨乘马篇》有“国穀之櫎,音晃,这里指物价。一切什九”的话。《集校》认为“‘一切什九’殊为不词,疑是‘一均什斗’之误,‘均’假为‘钧’”,又以《小匡篇》尹注“三十金曰钧”的“三十金”为“三十钱”,因而作出一钧什斗就是穀每石值三十钱的结论,以期合于战国时代李悝所说的“石三十”之数。这样不惮烦地转好几个弯,来把自己早已肯定是汉文景时作品的书中的穀价硬要使其与几百年前的战国时代李悝所说的穀价相埒,可谓费尽苦心!殊不知“一切”二字乃汉人常用语,《史记》、《汉书》、《盐铁论》等书及刘向</a>《战国策</a>序》屡见。而“什九”则为本书中的特用术语。《山国轨篇》:“穀一廪十,君常操九”。《山权数篇》:“物一也而十,是九为用。”这是说穀的原价本仅为一,由于通过轻重之策,为国家所垄断,故坐长加十,除原价外,获利九倍。故曰“国穀之櫎,一切什九”,也就是说所获盈利,一切皆为百分之九十。本义自明,一经改动,不仅不好理解,而且连时代也弄颠倒了!


    二、“大准”一词,《国蓄篇》一见,《揆度篇》二见,也是本书特用术语。《揆度篇》自有专章,进行解释。它说“天下皆制我而无我焉,此谓大准”。下文并举例说明,意思是说封建国家的最高统治者,在天下大乱时,一切贫富予夺之权都操在邻国手中,毫无自主能力。《山至数篇》所谓“天子失其权”也就是这个意思。但张佩纶却一定要改“大”为“失”,未免多事!


    三、《山至数篇》“大夫旅壤而封,积实而骄上”。戴望</a>说:“旅、列古同声。今本作‘聚’必‘裂’字之误。”张佩纶说:“旅,列也。谓列壤而封,犹言分土封之。”这是对的。列壤即裂地。“裂地而封”,也是汉人特用术语。见《史记。高纪》、《黥布传》、《吾丘寿王传》。本书《轻重乙篇》作“列地而封”,“列”即“裂”。《揆度篇》两言“割地而封”,“割”也是“裂”。《集校》却认为“以作‘聚壤’为是。所谓‘富者田连阡陌’也。封谓富厚。‘聚壤而封’,与下句‘积实而骄上’对文。”似与原意不合。


    四、《山至数篇》:“今刀布藏于官府,巧币、万物轻重,皆在贾人。”(“人”原作“之”,误,据《揆度篇》改。)《集校》改“巧币”为“朽弊”,并以之属上为句,以《史记平准书》“京师之钱累巨万,贯朽而不可校”为证,谓是指刀布朽弊而言。案此说亦大可商。此当以“今刀布藏于官府”为句,“巧币、万物轻重,皆在贾人”为句。巧币者,谓巧法使用货币,从中取利。此乃汉代前期一大社会经济问题。其具体内容,约有下列三种。贾谊</a>说:“铸钱之情,非殽杂为巧,则不可得赢。”《汉书食货志》:“郡国铸钱,民多奸铸。”颜师古</a>云:“谓巧铸之,杂铅锡。”这是以殽杂铅锡为巧者一。《食货志》又云:“今半两钱,法重四铢,而奸或盗摩钱质而取鋊,钱益轻薄而物贵,则远方用币烦费不省。”这是以盗摩取鋊为巧者二。又云:“郡国铸钱,民多奸铸。钱多轻。而公卿请令京师铸官赤仄,一当五。……其后二岁,赤仄钱贱,民巧法用之,不便,又废。”《盐铁论。错币篇》文学云:“往古币众财通而民乐,其后稍去旧币,更行白金龟龙,民多巧新币。币数易而民益疑。……商贾以美贸恶,以半易倍,买则失实,卖则失理,其疑惑滋益甚。”这是以美贸恶,以半易倍为巧者三。“巧币”和“万物轻重”是两事而非一事。这里是说货币虽藏在官府,而巧法使用货币和操纵万物价格的大权,则都掌握在商人手中,故曰“巧币、万物轻重,皆在贾人”。若改“巧币”为“朽弊”,则“皆在贾人”的“皆”字,便不可通了!


    第二、关于加字问题。


    《集校》及所引各家注释,在原文不少地方,或根据某种类书,或迳以己意,增加一些字句。统计十六篇中,共增加了四百七十四字,即差不多每五十四字,增加一字。其中仅《国蓄》一篇就增加了四十四字,而其根据,皆为《通典</a>》。这是很不可靠的。最可注意的,就是由于加字的结果,往往把书中的原来意思,变成了正相反对的意见,这样的例子也可以举出若干条:


    一、《揆度篇》“百乘之国,中而立市,东西南北度五十里”一段文字,乃汉人对古代分地制度与《孟子</a>》、《王制》、《贾谊新书</a>》、《春秋</a>繁露》、《史记》及《汉书地理志》不同的又一种说法。篇中所举“百乘之国,千乘之国,万乘之国”的里数、车数和马匹数,与《汉书刑法志》“百乘之家,千乘之国,万乘之主”的里数、车数和马匹数完全相同。兹列表如左:(见九八页表)据此,可见《揆度篇》所谓“中而立市,东西南北度五十里”“度百五十馀里”“度五百里”,正是《汉书。刑法志》所谓“一同百里”“一封三百一十六里”“畿方千里</a>”之半数,与《贾谊新书。属远篇》、《盐铁论。除狭篇》、《备胡篇》及《轻重乙篇》也相符合。可是俞樾仅片面地根据《荀子大略篇》“吉行五十里”一语,就武断地说:“此文‘度五十里’当作‘各百五十里’,‘度百五十馀里’,当作‘二百五十里’。”并说:“‘馀’字亦不可通。”为了配合所谓“吉行五十里”的孤证,还把下文“五日而反”和“轻重毋过五日”两个“五”字,也改为“六”字。这样一加一改,不仅与原文及《汉书。刑法志》、《贾谊新书》、《盐铁论》及本书《轻重乙篇》大相违反,而且所谓“管子多与周礼合”的“千乘之国方五百里,百乘之国方三百里”,也完全出于捏造。《集校》引用俞氏全文,未加批判,因而给读者对于理解原文造成了很大的困惑。


    书名国别


    《揆度篇》


    书名国别


    《汉书刑法志》


    备考


    百乘之国


    百乘之国(地方百里),中而立巿,东西南北度五十里。轻车百乘,马四百匹。


    百乘之家


    一同百里,戎马四百匹,兵车百乘。


    《贾谊新书属远篇》:“公侯地方百里,中之而为都,……其远者不在五十里而至。”


    《盐铁论除狭篇》:“古者封贤禄能,不过百里。百里之中而为都,疆垂不过五十。”


    《轻重乙篇》:“佌诸侯度百里。”


    千乘之国


    千乘之国(地方三百有馀里),中而立巿,东西南北度百五十馀里。轻车千乘,马四千匹。


    千乘之国


    一封三百一十六里,戎马四千匹,兵车千乘。


    《轻重乙篇》:“兼霸之壤,三百有馀里。”


    万乘之国


    万乘之国(地方千里),中而立巿,东西南北度五百里。轻车万乘,马四万匹。


    万乘之主


    畿方千里,戎马四万匹,兵车万乘。


    《贾谊新书属远篇》:“古者天子地方千里,中之而为都,输将繇役,其远者不在五百里而至。”


    《盐铁论备胡篇》:“古者天子封畿千里,繇役五百里。”


    《轻重乙篇》:“天子中立,地方千里。”


    二、《山权数篇》:“物有豫,则君失筴而民失生矣。”可见原文作者是反对“物有豫”的。但《集校》于引用吴志忠“‘则君’上脱‘无豫’二字”之说后,又补充说:“‘豫’即‘凡事豫则立,不豫则废’之豫,故下文‘蓄’与‘饰’称为‘二豫’。”这样一加一解,就把原文作者变成为主张“物必有豫”之人,与原文宗旨恰恰相反。实则这个“豫”字乃《荀子。儒效篇》“鲁之粥牛马者不豫贾”之豫。王引之说:“豫,犹诳也。”物有豫,就是说富商大贾虚标物价,以欺诳顾客而牟取暴利。《盐铁论。力耕篇》文学说:“古者商通物而不豫,工致牢而不伪。”下文又云:“商则长(崇尚)诈,工则饰马。同码。饰马就是虚标物价。”以“长诈”与“不豫”,“饰马”与“不伪”对言,益足证明训“豫”为“诳”之正确。又案“二豫”指“工商相豫”而言,《盐铁论。禁耕篇》有“工商不相豫”语,可以为证,似与下文“蓄饰”之指“宝”而言者无关。


    三、《山权数篇》又云:“穀者民之司命也,智者民之辅也。民智而君愚,下富而君贫,下贫而君富。此之谓事名二。”这里确实有脱字。但《集校》于列举并否定各家意见之后,又提出了自己的意见说:“此当作‘民智而君智,民愚而君愚。’本篇并未主张愚民政策,安得有‘民智而君愚’之理。”因而决定在“而君”下加“智民愚而君”五字。案此处“民”与“下”,皆指富商大贾之以牟大利为目的者而言,与《山至数篇》所谓“民富君无与贫,民贫君无与富”两“民”字之泛指一般人民而言者不同。前者是本书作者认为必须加以无情打击之对象,而后者则为封建国家进行徵敛之广大财源。因此,对于后者,必须先在培养税源上做工夫,故曰“民富君无与贫,民贫君无与富”。《揆度篇》所谓“民财足则君赋敛焉不穷”,义与此同。对于前者,则只有加强封建国家之政权(君棅),将所有七能、五技、六家之知识技能,完全由封建国家预先加以垄断,使其不为富商大贾所利用,作为操纵市场牟取大利之手段,以成其为“一国而二君之正(徵)”之势。如此则“事至则不妄”,而“失时”、“失筴”、“失利”、“失义”之弊自可完全免除。(以上均见《山权数篇》)若作“民智而君智,民愚而君愚”,则不仅与上文所谓“此使君不迷妄之数”,“故君无失时,无失筴”,“此谓君棅”之专以“君”为主者不相符合,而且与本书作者积极主张之“故见予之形,不见夺之理”(《国蓄》与《轻重乙》)、“御神用宝”(《山权数》)及“智者役使鬼神,而愚者信之”(《轻重丁》)之剥削总方针,也大相违背了!


    第三、关于大删削问题。


    《集校》除了改字和加字外,还大量地对原文进行了删削。统计被删削的地方达七十处,共删削了八百五十六字,即每三十个字,就得删削一字。除被删削在二十字以下者不计外,其中删削最多的,计《地数篇》为二百六十七</a>字,《山国轨篇》为二百字,《事语篇》为一百四十六字,《山至数篇》为七十字,《山权数篇》为二十二字。这些都是可以商榷的。以《事语篇》及《地数篇》为例,谈谈我个人的意见吧!


    一、《集校》在《事语篇》“彼壤狭而欲举与大国争者”条下说:“自‘定壤之数也’至此句止,凡六十四字,别篇脱简,孱入于此,故所答非所问。”又在“农夫寒耕暑耘”条下说:“自‘农夫寒耕暑耘’至‘非怨民心,伤民意也’三十字,乃《匡乘马篇》别本脱简,误孱入于此,当删。”又在“泰奢之数,不可用于危隘之国”条下说:“原文‘此定壤之数也’以下至‘不为君忧’五十三字,乃《轻重乙篇》别本脱简孱入于此,当删。”又在“富胜贫”条下引何如璋云:“‘富胜贫’以下十二句见《兵法篇》(案:《兵法》当是《七法》之误),大同小异,与本文不属。疑‘十年之蓄’下原脱数句,后人乃杂凑《兵法》之文以足其数也。”后者计五十二字。前者两说不同,第一说为“六十四字”,盖包括“彼壤狭而欲举与大国争者”十一字在内;第二说则为“五十三字”。如以第一说为正,则《集校》所删共为九十四字,与何如璋说合计,则为一百四十六字。《事语篇》原文总数仅四百一十九字,竟删削了一百四十六字,占原文百分之三十七有奇。事实上,本篇原文,共分两段,第一段论泰奢之数,不可用于危隘之国。又分二节,从“此定壤之数也”至“不为君忧”为第一节,乃说明“定壤”(即贾谊所谓“地制壹定”)的国家,财穀虽以奢侈而流通于民间,然政府犹得以命令之徐疾,就其有馀不足者统筹调配,准而平之,故曰“此定壤之数”。从“彼壤狭而欲举与大国争者”,至“不可用于危隘之国”为第二节,乃说明若在壤狭之国(即贾谊所谓“一股之大几如腰,一指之大几如股”的国家),则一切农耕女织所得之生产品,非绝对由封建国家管制而独占之,使其“力归于上”“功归于府”,便有“不可用人”“无以劝下”的流弊,故曰“非数”。第二段论佚田所提“用非其有,使非其人”的观点也不能成立,其理由则为“不守内不可以持天下”。两段都以“积蓄”为中心。而其理论根据似完全取材于《贾谊新书》。第一段谓“壤狭之国”非有“积蓄”“积财”,不可以“用人”“劝下”。乃《贾谊新书五美篇》“地制壹定,则海内之势,如身之使臂,臂之使指,莫不从制”的翻版。第二段则说“国有十年之蓄”,便可以操“十胜”之权。乃《贾谊新书。无蓄篇》“禹有十年之蓄,故免九年之水;汤有十年之蓄,故胜七年之旱。夫蓄积者,天下之大命也。苟粟多而财有馀,何为而不济?以攻则取,以守则固,以战则胜,怀敌附远,何招而不至?”的翻版。一问一答,针锋相对,既无“不属”,又非“脱简”,乃整齐严密之文字,一经大量删除,便不成文了!


    二、《地数篇》全文共分五大段。第一段从“桓公曰:地数可得闻乎?”至“坐起之费时也”,总论天下铜铁之山,乃兵器(戈矛)和钱币(刀币)之所自出,为自古以来历代国家得失存亡之所关。桀不足而汤有馀,乃能、拙之结果,非天之所为。第二段从“黄帝</a>问于伯高曰”至“此见戈之本也”,论铁矿独占,不以利器与人(逃其爪牙),是团结统一、巩固中央集权(陶天下而以为一家)的最可靠的手段,否则铁矿为地方分裂势力所操纵,必将发生“顿戟一怒,伏尸满野”的惨剧(见戈之本)。第三段从“桓公问于管子曰:请问天财所出”至“则文武是也”,论金银铜铁等矿产为天财地利之所在,特别是金与铜,必须由封建国家实行垄断,并制定为上中下三等币制,然后以号令高下其中币而制下上之用。第四段,从“桓公问于管子曰:吾欲守国财而外因天下”至“然则天下不吾洩矣”,论以人工抬高穀价收购财物和实行盐专卖的具体措施。第五段从“吾欲富本而丰五穀”至“使非人”,论善为国者,不在于富本,而在于能随时注意国内外经济情况的变化,採取适当的贸易政策,以免国内财利“税于天下”,而使“天下之宝壹为我用”。总起来说,全文讨论内容,计有(一)铁矿垄断,(二)铜矿垄断,(三)以人工抬高穀价收购财物和实行盐专卖,(四)採取适当的贸易政策。段落分明,旨意清晰,无冗无阙,也是《轻重》诸篇中最为完整的文字。但《集校》却说:“自‘黄帝问于伯高曰’至‘见戈之本也’一节,乃前人抄录他书文字为下文‘山上有赭者其下有铁’云云作注,而误入正文者。下文有‘一曰’云云,亦系抄注滥入,可为互证。”连同其它零星删削,合计共达二百六十九字之多。殊不知这里黄帝与伯高问答,与《轻重乙篇》武王与癸度问答,同是本书作者随意假託之人名与事实,用问答体说明其所谓轻重之筴的具体措施,乃两篇中心思想所在,不得认为是“注文误入”。至“一曰”云云,乃又一种说法的意思,故再述之以供参考。《管子。法法篇》两用“一曰”,尹注彼处云:“管子称古言,故曰‘一曰’。”刘绩</a>也说:“按此乃集书者再述异闻。”此等方法,古书如《韩非</a>子</a>》、《吕氏春秋</a>》多用之。《史记。秦始皇</a>本纪》及《郦食其传》也有此例。乃是古人行文的常用体裁,与《管子。大匡篇》“或曰”下尹注所谓“集书者更闻异说,故言‘或曰’”,情形正复相同。


    第四、关于断句问题。


    《集校》及所引各家注释在断句问题上也有不少可以作进一步商榷的地方。


    例一,《乘马数篇》:“(朝)〔霸〕国守分上分下,游于分之间而用足。”分即若干分,我在《巨(筴)乘马篇》已有极详尽的论证。原文即《揆度篇》“若此则币重三分,财物之轻重重字衍文三分。贾人市于三分之间”与《盐铁论。贫富篇》“运之六寸,转之息耗,取之贵贱之间”之意,意义本极清楚,而丁士涵、何如璋、黄巩皆断“霸国守分”为句,丁并谓下句“当作‘上下游于分之间而用足’,‘分’字涉上下文而衍,‘上下游于分之间’即下文所谓‘乘马之准与天下齐准’也”。何如璋则又以“上分”为句,谓上守国穀之半也。仍半,乃散之百姓,故下游于分之间而地力之用既足矣”。黄巩则以“上分下”为句,《集校》说同黄巩,但又谓“上分下”即“上与下”之误,“因‘分’字与‘与’字草书形近”。这样,便和原文毫无共同之处了。


    例二,《山权数篇》:“桓公曰:善盖天下,视海内长誉而无止,为之有道乎?”此处“善”字与上文“桓公曰善”之善不同。此“善”字当下属,读“善盖天下,视海内长誉而无止”十二字为句。“善”即善恶之善。“盖”即《史记。项羽本纪》“力拔山兮气盖世”之盖。“盖天下”者,就是天下无敌的意思。《管子。七法篇》上言“兵未出境而无敌者八”,下即以八事“不盖天下,不能正天下”反承之。是其证。视与示通,见《汉书。高纪》“视项羽无东意”颜师古注。长即下文“此长有天下之道”之长。无止在本书凡十四见,即无有穷期。长誉而无止,犹言“流芳百世”。但张佩纶却以“善”字绝句,又谓“视海内”为“朝海内”。闻一多以“盖”为“盍”,盍即合,而曰“盍天下视海内”即“一匡天下,九合诸侯”。《集校》则以盖与阖通,视乃县字之误,谓阖天下县海内,即《山至数》“有海内县诸侯”之意。都是既失其读,又失其义!


    例三,《地数篇》“以巨桥之粟二十倍市缯帛,军五岁毋籍衣于民。”尹桐阳既断“市缯帛军”为句,而又谓:“帛,百也。军同緷,大束也。”《集校》则又谓:“上‘巨桥之粟’当为国粟,二十倍之国粟乃民所献以避戍者,二十倍之巨桥之粟乃因粟价涨,而原有之粟亦涨也。以国粟市缯,以巨桥之粟衡黄金,乃分别使用之。‘市缯帛军’,当为‘市缯万军’之误。尹桐阳读军为緷,是也。”案此处实有三误,其一,原文只论“武王令</a>民自有百鼓之粟者不行”,乃谓人民只要自己家中有百鼓之粟,就可免戍,并没有要他们把粟献给国家。其二,上文所谓国粟,是指国境以内之粟包括民间所有和国家所有在内。国家所有之粟,只是巨桥之粟。下文“市缯帛,衡黄金”,皆用此粟。两言“以巨桥之粟”者,只是说此粟既可用来市缯帛,又可用来衡黄金,是作者有意夸大涨价后的巨桥之粟,用处很大,并不是说缯帛黄金同时收买。其三,则是断句错误。这里明明当以“帛”字绝句,“军”字下属。“军五岁毋籍衣于民”,是说所市的缯帛,可供三军五年的军衣之用,毋须再向人民征敛。这和《山权数篇》所谓“丁氏之粟可食三军之师行五月”、“丁氏之粟中三军五月之食”,句例正同。至《集校》又改“衡黄金百万”为“衡黄金万斤”,则属于对数目字的改动范围,我在前面就已经说过了!


    第五、关于大搬家问题。


    最令人惊异者,莫过于大搬家问题。除石一参、黄巩毫无根据地将《管子》全书各篇原文完全打乱,重新改编者不值一谈外,其馀或则把书中文字从其他几篇各取一段,合併移至某篇;或则从甲篇移至乙篇;或则从本篇甲段移至乙段;或则甲乙两篇各取一段互相移易。这样的例子,也不下二十馀处,共达一千五百四十四字之多。就是每十六个字,就得移动一个字。最多者有二百四十四字的,有一百二十四字的,也有一百一十五字的。其它或八十四字,或七十九字,不等。兹分别各举一例,说明如左:一、从其它几篇各取一段合併移至某篇的──《地数篇》“此(天地)之所以分壤树穀也”条下张佩纶云:“《地数篇》首节以分壤树穀及戈矛、刀币为三大纲,不应但言戈矛、刀币,而置树穀不论。宜以《揆度篇》‘一岁耕’七句、‘上农挟五’一节及《轻重丁篇》‘正月之朝穀始也’一节割隶此篇,章旨始明,语意始足。此三节在《揆度》、《丁篇》前后均不附丽,一经改定,彼去骈枝,此完血脉,无截鹤续凫之嫌,非好为意断也。”计共移动二百四十四字。其所持理由有二,一为本篇以分壤树穀及戈矛、刀币三纲并提,但缺树穀。二为三节在《揆度》、《丁篇》均不附丽。但《地数篇》原文共分五段,段落分明,旨意清晰,无冗无阙,上已言之。而《揆度》及《丁篇》则皆为杂记体之文字,前者共分十六段,后者共分十五段,都是每段讨论一个问题,也就是每段设计一个“谋”,如“石璧谋”、“菁茅谋”是。段与段间并无有机联系,与本书《轻重甲》及《乙篇》相同。不仅张氏所提三节前后不相附丽,其他各节,也是每段各自独立存在。若必逐节寻找可以附丽之处,重新安排,则不仅文义不通,而且弄得原书面目全非,必不可从。


    二、从甲篇移至乙篇的──《揆度篇》《集校》云:“《轻重乙篇》有‘武王问于癸度曰’一段,当属于此篇,即此篇命名之所由。‘揆度’即‘癸度’。彼所谓‘武王’者,‘武’殆‘威’之误。乃即齐威王因齐也。”今按“揆”“癸”古字通用,见《史记律书》、《白虎通》、《释名</a>释天》。所谓“揆度”者,指善于计算考虑而言。《汉书武五子传》:“王内自揆度。”又说:“图画安危,揆度得失。”是其证。本书以“揆度”名篇,亦如以“策乘马”、“乘马数”名篇,用意全同。各篇同文之处甚多。又“武王问于癸度”,与《地数篇》“黄帝问于伯高”,《轻重乙篇》“桓公迎癸乙于周下原”,这些人名与书中其它人名一样,都是作者随意假託之词,并非真有其人。若必移彼就此,改甲为乙,就未免无事自扰了!


    三、从本篇甲段移入乙段的──《巨乘马篇》《集校》说:“自‘桓公曰善哉’以下至‘不得不然之理也’八十四字,当在本篇之末,承接‘此有虞之筴乘马也’,错简于此。盖下文始言‘筴乘马之数’,此突言‘筴乘马之数未尽也’,于文失序。”这里首先要弄清楚甚麽是“筴乘马”。筴即筹画。“乘马”之马即《礼记</a>投壶篇》“为胜者立马”之马。郑注:“马,胜筹也。谓之马者,若云技艺如此,任为将帅乘马也。”《佩文韵府</a>》引此注,末有“乘又去声”四字。乘读去声为计算。郑氏之意,盖谓任为将军计算之事。孔颖达</a>疏说是“堪为将帅而骑马”,完全是误解。可见,乘就是计算,马就是筹码。“筴乘马”就是《史记货殖传》所谓“运筹策”,《汉书货殖传》所谓“运筹算”。《红楼梦</a>》第五十五回所谓“筹画计算”。简言之,则为“运筹”(见《史记高纪》及《汉书儿宽传赞》)。本书以《筴乘马》名篇,也和以“乘马数”及“揆度”名篇,用意相同。文中一开头就说“桓公问管子曰,请问乘马”,“乘马”上当脱“筴”字,从篇名“筴乘马”及“筴乘马”在本篇凡五见,《乘马数篇》凡七见(其中“乘马之数尽于此乎”上脱“策”字),可证。这样,上文桓公问“请问筴乘马”,管子答以无“筴乘马”(犹贾让《治河策》之言“无策”)之害。桓公称善之后,管子又答以以上所言,还未尽筴乘马之能事,故下文又进一步备陈“尽其能事”之具体措施。层次分明,上下衔接,谓为“失序”是不对的。


    四、将甲乙两篇文字互相移易的──《揆度篇》“管子对曰:‘君请使与正籍者皆以币还于金’至‘利下上之用’,共一百二十四字,《集校》认为当与《轻重甲篇》“阴王之国”一节答语互易。其理由,在《揆度篇》,则曰“此节所答非所问”,在《甲篇》则曰:“此云‘输之给马’,即谓输出百倍之金以给阴山之马也。”这里应分作两层讲。第一,《揆度篇》所谓“使与正籍者皆以币还于金”,乃作者所设计的抬高金价之具体方法。“珠起于赤野之末光”云云,则说明上文“以币还于金”及所以能“以一为四”的理由,即所谓“高下其中币,利下上之用”者。一问一答,丝丝相扣,怎麽能说是“所答非所问”呢?第二,《甲篇》的“马”字即“筴乘马”之马,指用以计数之筹码而言。这里“管子对曰:请以令使贺献、出正籍者必以金”云云,乃答复桓公“安用金而可?”的话。盖谓此令一出,国内对金的需要量必大为增加,而金价亦必因之“坐长百倍”,然后又运用此百倍之金以收购万物。如此一转手间,政府所获盈利之多,有如输入计数之筹码,取给无穷。如《丁篇》所谓“用若挹于河海”,同是比喻之词,与“阴山之马”之作为军马之用者毫无关係。


    第六、关于若干特有词彙的解释问题。


    《集校》是以利用各种版本及其他各家著作,校勘字句异同,正其错误为主要目的的书,同时其中也有不少涉及字义之训诂的地方。这本是从清人顾炎武</a>、阎若璩</a>、胡渭</a>等发端,至乾、嘉时,惠栋</a>、戴震</a>、段玉裁</a>、王念孙、引之父子,而号称极盛的研究整理古籍的一种方法,即别于所谓义理之学的宋学的考据之学的汉学的方法。但运用这种方法时,必须与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密切结合,才能够发生积极作用,获得正确的结果。如果不顾时间、地点和条件,机械地死套公式,往往所得结果与原文恰恰相反。《集校》及所列各家对于校勘方面,有许多可以商榷的地方,在上面,已有简单的说明。对于训诂方面,大体上说有些是正确的;但也有少数地方,特别是对于若干特有词彙的解释方面,不无可以商榷之处。这里也举几个例子来加以说明。


    一、关于“乘马”之解释──“乘马”一词,在本书凡二十见。计《巨(筴)乘马篇》六见,《乘马数篇》九见,《山至数篇》五见。甚麽是乘马呢?《集校》在前两篇均没有说明。在《山国轨篇》“环乘之币”条下,有云:“本书屡言乘马,即喻流通。盖古代陆上交通,莫便于乘马,故以之喻货币之流通也。”又《山至数篇》“货币乘马者也”条下,亦云:“本书称货币之流通为‘通施’、‘通移’、‘沟渎’,‘乘马’亦此意。古人陆上交通工具,莫便于乘与马,故以喻意。”这是就字论字的解释方法,与本书原意,毫无共通之处。实则本书“乘马”一词,乃指计算而言,我们在上面讨论筴乘马时,已有论证。至于“币乘马”,则当释为货币数量的计算方法,或算币发行计划。关于此点,《山至数篇》自己本有定义,那就是:


    “币乘马者,方六里,田之恶美若干?穀之多寡若干?穀之贵贱若干?凡方六里,用币若干?穀之重用币若干?故币乘马者,布币于国,币为一国陆地之数,谓之币乘马。”


    这是说发行货币数量的计算方法,当以每方六里为试点单位。先调查此单位内之土地肥瘠、穀物产量及其市价,然后根据之以决定该单位内用以购买穀物所需要之货币量。由此类推,则全国用以购买穀物所需要之货币量,亦当与该国陆地之大小成正比例。故曰“布币于国,币为一国陆地之数”。不过这里所谓货币需要量,仅指购买穀物所需要的货币量而言,并不包括全国一切商品所需要的货币量在内。梁启超</a>谓“《管子》轻重中货币需要量,乃指货币流通之必要量而言”,是不对的。若如《集校》所释,作乘车和骑马讲,就未免为孔颖达《礼记疏》所谓“堪为将帅而骑马”之说所误了!


    二、关于“长度”之解释──“长度”一词,只一见于《轻重甲篇》。原文云:“死而不葬者,予之长度。”《集校》杂引了好几家的解释,而说法都不一样。安井衡说:“度、渡同,谓济之。长者予而不收也。”何如璋说:予之长度,“殆谓给以葬埋之费也”。张佩纶说:“当作‘长予之度’。长即‘州为之长’之长,谓长为度量葬事。”于省吾说:“度、宅古字通。此言死而不葬者,予之长久之葬地。”闻一多说与于氏同。今案以上各说都与原意不合。古时地广人稀,贫民死者不患无葬地,而患无钱购备棺衾。韩信穷时,为他的母亲寻找葬地,竟要求“高敞地,令其旁可置万家”(见《史记淮阴侯列传》),便是明证。因此,汉代诸帝对于死而不葬者,总是与钱五千、三千、二千不等(见《汉书成纪》、《哀纪》)。因此,所谓长度,一定也与赐钱有关。据《汉书杨敞传》:“子恽为中郎将、罢山郎,移长度大司农以给财用。”应劭</a>云:“长,久也。一岁之调度也。”颜师古云:“言总计一岁所须财用及文书之调度而移大司农,以官钱供给之,更不取于郎也。”可见“长度”一词,乃汉代财政上专用术语。这里是说死而不葬者,即由政府以所谓“长度”者予之,使其持向所在地官府支取官钱,作为购备棺衾之用,就和今天的领款凭据是一样的。


    三、关于“狐白”的解释──狐白一词凡六见于《轻重戊篇》。狐白本是我国历史上相传为最珍贵的一种狐皮衣服。《礼记玉藻》、《晏子</a>春秋</a>》、《史记孟尝君传》、《吕氏春秋用众篇》、《淮南说山训》、《说苑</a>》、《盐铁论散不足篇》及《汉书匡衡传》都有记载。颜师古说:“狐白谓狐腋下之皮,其毛纯白,集以为裘,轻柔难得,故贵也。”《轻重戊篇》原文又有“狐白应阴阳之变,六月而一见”语,据中国科学院动物研究所来信说,这是因为哺乳动物,都有冬、夏毛之别,秋季生冬毛,毛长绒厚,适于作皮衣。冬毛夏毛约半年一换。狐白当以选用冬毛为准。所谓狐白,似是取冬毛而非夏毛,故曰“六月而一见”。《集校》无视这些传统说法和科学解释,独倡为“狐白乃西伯利亚境内所产之北极狐”。并说:“古代中国北部或东北部原始森林与西伯利亚森林连接,故北极狐在中国北部曾有之。其后森林斫伐,失去联系,故此狐已绝迹。”不知这里所说的“中国古代”,是指的什麽时侯?如果古代中国果有此狐,那麽,为什麽在秦始皇八年(前二四六)即距今二千二百一十六年即已成书的《吕氏春秋》,竟要断言“天下无粹白之狐,而有粹白之裘”呢?


    四、关于“周”的解释──周字在本书凡十六见,(《国蓄》一、《山国轨》二、《山至数》一、《地数》一、《揆度》一、《国准》一、《轻重甲》一、《轻重乙》一、《轻重丁》五、《轻重戊》二)皆当作周王朝或周地讲,各篇原文一见便明。可是《集校》及所引用的各家注释却人各异词。在《国蓄篇》,则曰“周,圆周也。距周谓自圆心至圆周之距离,算学家所谓半径者是也”(闻一多说)。在《山国轨篇》,则曰“周,匝也”(张佩纶说)。在《轻重丁篇》则曰“周当指莱人四周之邻国,其中可包含齐鲁,下周字亦同此解”(《集校》说)。在《轻重甲篇》则又以“周同州,乃淳于国之所都,故城在今山东高密县东北”(尹桐阳说)。以上各说,都不能成立,兹分别辨明之。


    甲、周为圆周说──案《国蓄篇》此条,在本书凡四见(本篇、《地数》、《揆度》、《轻重乙》)。或作“距周”,或作“去周”,要皆指从上文所述禺氏(或牛氏)、汝汉、赤野等地到周地的距离而言。此与《盐铁论力耕篇》所谓“美玉珊瑚出于崑山,珠玑犀象出于桂林,此距汉万有馀里”句例全同。汉指汉首都所在地的长安,则此四“周”字,亦必指周首都丰镐或洛阳而言甚明。原文明明说是从东西南北的禺氏、汝汉和赤野等地出发,到达周地,则所谓圆周者乃是东西南北之禺氏、汝汉和赤野,而周则为其圆心。闻氏笼统地释周为圆周,则此圆周之圆心究在何处呢?


    乙、“周,匝也”说──《山国轨篇》原文明明是以“周岐山至于峥丘之西”和“周寿陵而东”连言。所谓周岐山、周寿陵就是周地的岐山和周地的寿陵。岐山在今陝西省岐山县东北。寿陵有四:一为燕之寿陵,乃燕之属邑,见《庄子</a>秋水篇》成玄英</a>疏。一为赵之寿陵,在常山,见《史记赵世家集解》,在今河北省元氏县西。一为秦之寿陵,即秦孝文王陵,在雍州万年县东北二十五里,见《史记吕不韦</a>传》正义,在今陝西省临潼县东北。一为汉之寿陵,《汉书元纪》:永光四年(前四0)“以渭城寿陵亭部原上为初陵”。渭城本秦咸阳县,汉高帝元年更名新城,七年罢属长安,武帝元鼎三年(前一一四)更名渭城,故城在今陝西省咸阳县东。此文既云“周寿陵”,自是指周地之寿陵而言。但周无以墓地称寿陵之事,而此书又为汉人作品,故此寿陵当即指汉初陵所在地之寿陵而言。解者不敢面对本书的地理范围,本不以春秋时代之齐国为限,而是以汉代的国境为其背景这一事实,因而凡遇到与此有牴牾的字面,总是转弯抹角,企图避开。但齐国并无岐山和寿陵,那就只好又进一步改“岐”为“〈犭{刃止}〉”(山名,在今山东省益都县一带),并以寿陵为“盖兼汉北海郡平寿、寿光两县地”(张佩纶说),以期自圆其说了!


    丙、周为莱人四周之邻国说──此说所持理由是:“旧均以周为周人,周与莱远隔,于文亦难通。”案此一理由乃从列国分立时而言。若在天下统一以后,则有如《史记货殖列传》所云:“汉兴,海内为一,开关梁山泽之禁,是以富商大贾周流天下,交易之物,莫不通得其所欲。”虽远在万里,也可通商。此处周字,也和其他周字一样,是指的周地而言。周地包括长安(西周)和洛阳(东周)在内。所谓“距周七千八百里”、“周岐山”、“周寿陵”之周,係指长安之周。此处周字,则可能指洛阳之周。洛阳之周,俗喜以商贾为业。《史记货殖传》云:“洛阳东贾齐、鲁,南贾梁、楚。”又云:“周人既纤,而师史尤甚。转毂以百数,贾郡国无所不至。洛阳街居在齐、秦、楚、赵之中。”《汉书货殖传》也说:“师史既衰,至成、哀、王莽时,雒阳张长叔、薛子仲,訾亦十千万。”据此,则齐、秦、楚、赵、梁、鲁及诸郡国,无不属于周人活动之范围。莱、周远隔,不是不可能发生贸易关係的。


    丁、“周同州”说──本书十五个周字,既或指周王朝或指周地,则此处所谓“周下原”,亦当指周地而言。谓之“下原”者,周有“周原”,见《诗大雅绵篇》及《史记。周本纪》。此言下原,或即周原之下的意思。与在今山东省高密县的淳于国首都之州,真是风马牛不相及。


    以上说了一大堆,总起来说,就是仅从《集校》一书有关原文二万五千九百九十八字的《管子轻重》这一部分上,就被各家用改、加、删、移的办法变动了共达三千三百七十六字之多,也就是说占原文百分之十二有奇。同时还把一些特有词彙,不顾时间地点条件,一律採用老一套训诂方法,就字论字地来加以诠释。这种整理古籍的方法,是值得商榷的。至书中提出的几个有关原书作者的所谓基本思想,如“管子书中以穀为本位,货币尚未充分独立,有类于穀之辅币”(见《山至数篇》“彼穀重而穀轻”条下);“水豫”是“作者盖察知北人水战之不习,必须为之豫,故设为此寓言,汉武帝则从而实践之耳”(见《轻重甲篇》“桓公曰,天下之国莫强于越”条)。以及既承认《轻重》诸篇是“文景时同一学派之文汇”(见《集校引用校释书目提要》四十二条),而在讨论“高田十石”时,却又杂採安井衡说“十石、五石、三石,盖十亩所收”,张佩纶说“李悝治田百亩,岁收亩一石半,今曰高田十石,恐无此理”,而认为“意者齐地产量不高,即高田亦仅岁收亩一石,其十一之税为十石耶?”硬要把汉武帝时即已达到亩产十石的农业生产水平(见《史记河渠书》及《汉书沟洫志》)拿来和几百年前李悝时代的水平相比(见《山权数篇》“高田十石”条)等等。这些提法,或则关係到中国古代货币史及货币学理论的问题,或则关係到研究历史的方法问题,都得分别作为专题,从长讨论,这里就不一一先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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