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羊春秋經傳驗推補證第十一

3个月前 作者: 廖平
    哀公 哀世九州一統于王官,伯如齊一匡,舊之齊、晉與楚與吴皆降爲方伯,而以鄭、秦爲大夫,以輔内伯。禮樂征伐自天子出之辭。《穀梁》「《春秋</a>》有臨天下辭」,謂此世。 疏 《魯世家》:「定公卒,子蔣立,是爲哀公。」


    元年 《年表》:周敬王二十六年,齊景公五十四年,晉定公十八年,宋景公二十三年,陳閔公八年,衛靈公四十一年,蔡昭侯二十五年,鄭聲公七年,曹陽公八年,杞僖公十二年,秦惠公七年,楚昭王二十二年,吴夫差二年。


    春,王正月,公即位。 據《顧命》,王即位,受皇后册命;諸侯即位,必受王册命。强幹弱枝,以天子 注 統天下。


    楚子、陳侯、隨侯、許男圍蔡。 《傳》曰「圍不言伐」,中國諸侯累累從楚伐蔡,蔡恐,遷于州來。董子説:「周室大壞,夷狄主諸夏。」隨,荆州卒正也。稱侯者,見荆州百里國本侯也。序在許男上者,從號也。楚主會,故見隨。許滅復見者,楚復之也。 疏 《左傳》「報柏舉也」。哀世晉、吴無與國,齊得東北二牧魯、衛;晉獨立,楚得西南二牧陳、蔡,吴獨立。此楚帥陳以求蔡,反伯于王臣。外諸侯齊、晉、楚、吴通爲牧,八牧六侯二子,秦、鄭爲王朝大夫。


    鼷鼠食郊牛,改卜牛。 《穀》作「食郊牛角」。本以三卜三月郊,因改卜,故至四月。


    夏,四月,辛巳,郊。 周四月,夏二月也。不言用者,言猶可郊也。魯郊用辛,天子郊用丁。 疏 《穀梁》此傳爲總釋郊禮。


    秋,齊侯、衛侯伐晉。 齊、晉相伐,無伯之辭。齊爲東岳,晉爲北岳,吴爲南岳,楚爲西岳;四岳二侯二子也。伐晉者,助范、中行氏也。晉主諸侯,無言侵伐之者,六卿專晉,各樹黨羽,故齊、衛助范、中行氏以伐晉也。 疏 齊統魯、衛東牧,與晉争。前言楚、陳、隨圍蔡,此言齊、衛伐晉,相比見例。四方諸侯局勢可考矣。


    冬,仲孫何忌帥師伐邾婁。 國之大事日,伐者大事也,何以不日?不可以日計也。不可以日計者,雖重不日也。此孟孫也,其不稱孟而稱仲者,以長伯爲莊公,三桓皆同爲文姜所出,故不稱孟。 疏 此明三家專魯之漸。伐邾婁者,侵小以自封殖,不待貶絶而罪惡見矣。帥師不言使者,兵不從内制也。


    二年


    春,王二月,季孫斯、叔孫州仇、仲孫何忌帥師伐邾婁,取漷東田及沂西田。 平列三桓以見上中下。兄弟之次,先仲次叔終季,三桓之序,乃少者在前,長者居後,言此以明之。《左傳》季孫爲司馬,叔孫爲司空,孟孫爲司徒。 疏 前取自漷水,今復取其東西,惡三家也。内大夫七伐邾婁不月,此月者,三大夫同伐而取其田,謹之也,故月,亦爲下盟日也。漷、沂,水名,田以水爲界也。


    癸巳,叔孫州仇、仲孫何忌及邾婁子盟于句繹。 此大夫盟,何以例日?盟,國之大事也。微者盟何以不日?小事也。 疏 三見魯與邾婁因兵而盟。各國大夫皆自封殖,公室所以弱也。


    夏,四月,丙子,衛侯元卒。 《論語》:「子言衛靈公之無道也,康子曰:『夫如是,奚而不喪?』孔子</a>曰:『仲叔圉治賓客,祝鮀治宗廟,王孫賈治軍旅。夫如是,奚其喪?』」 疏 《衛世家》:「四十二年春,靈公游于郊,令子郢僕。郢,靈公少子也,字子南。靈公怨太子出奔,謂郢曰:『我將立若爲後。』郢對曰:『郢不足以辱社稷,君更圖之。』夏,靈公卒,夫人命子郢爲太子,曰:『此靈公命也。』郢曰:『亡人太子蒯瞶之子輒在也,不敢當。』於是衛乃以輒爲君,是爲出公。」


    滕子來朝。 朝聘可以日計,何爲不日?朝聘常事,安之,不日;盟者非常,危事,故日之,以見善朝聘而惡盟也。 疏 《春秋》始終均紀滕朝,書其恭也。《春秋》滕凡四朝。内六卒正曹、莒、邾、滕、薛、杞皆以朝禮事魯,莒、杞皆以朝禮事魯,莒不言者,莒夷狄;杞在末,畧不言。


    晉趙鞅帥師納衛世子蒯瞶于戚。 納下必言國,此言戚,如國辭,明輒當拒其入衛,不當圍戚也。以常情言之,當言「衛子蒯瞶入于衛戚」也。稱世子者,以父命臨之,所以責聵也。鄭君説:若君薨,有反國之道,當稱子某,如齊子糾是也;今稱世子,如君在辭,則《春秋》不與蒯瞶拒父命反國,明矣。 疏 《衛世家》:靈公四十二年「六月乙酉,趙簡子欲入蒯瞶,乃令陽虎詐命衛十餘人衰絰歸,簡子送蒯瞶。衛人聞之,發兵擊蒯瞶。蒯瞶 注 不得入,入宿而保,衛人亦罷兵。」《趙世家》:「靈公卒,趙簡子與陽虎送衛太子蒯瞶於衛,而衛不内,以兵拒之也,遂居於戚。」


    戚者何? 戚爲衛邑,已前見。疑納下言戚,如國辭。 衛之邑也。 不以國許之。不得入國,則在邑,不必討之。 曷爲不言入于衛? 據魚石入于宋彭城繫宋,此何以不言入于衛戚?非國而言納也。 父有子, 父謂聵,子謂輒。不言入衛戚者,戚如私財,子之私財,父可得而有之,故不言衛。此責輒,以通父子之私恩。 子不得有父也。 父謂聵。聵雖見逐于靈公,然固輒之父。戚不繫衛,則别爲一地,不使輒得託祖命以驅逐。蓋戚爲私,衛爲公,不言衛即不得有戚,如下文圍戚。 疏 此《經》所以責輒也。《論語》曰:「冉有曰:『夫子爲衛君乎?』子貢曰:『夫子不爲也。』」父子之禍,平決爲難。《傳》于此條申父得有子之説,所以責輒;下明祖尊于父之義,所以責聵。仁至義盡,二者並行不悖也。


    秋,八月,甲戌,晉趙鞅帥師及鄭軒達帥師戰于栗。鄭師敗績。 定、哀鄭從王臣大夫例。與晉戰,託于伯命,不從王人例。及晉者,非受命之大夫,《春秋》託之。栗者,晉邑也。趙鞅主兵,又大國,故及鄭也。侵伐不日,戰何以日?戰者可以日計,侵伐者不可以日計也。 疏 栗,二《傳》作「鐵」。


    冬,十月,葬衛靈公。 葬者,世子禍已見《經》,不須去葬以起之。 疏 衛侯葬皆月,方伯正例也。衛十一君八葬,朔不葬者,絶也;鄭不葬者,殺武叔,失國也;剽不葬者,賊未討也;繆曰葬,背殯也;襄公日,危靈公也;惠、定、獻虚,皆自正也。


    十有一月,蔡遷于州來。 《春秋》諸遷皆有所起,無所起則遷不書。晉遷、楚遷皆不書,書者移封例。豫州國多,不能不移封于别州,故記遷以起之。吴滅州來,地在徐州,州來者,吴滅國也,託州來之遷,以明四隅諸侯。蔡遷州來,在揚也。吴遷荆,故蔡遷揚,楚遷梁,齊遷青,爲岳牧 注 ;故魯遷徐,衛遷兖,陳居豫。以一遷起八州岳牧之互遷。鄭、秦稱伯,爲王臣大夫。 疏 《蔡世家》:「楚昭王伐蔡,蔡告急于吴。吴爲蔡遠 注 ,約遷以自近,易以相救。昭侯私許,不與大夫計。吴人來救蔡,因遷蔡于州來。」


    蔡殺其大夫公子駟。 外殺大夫何以不日?君卒乃日,則大夫例時也。 疏 駟不欲遷,故蔡殺以説吴。此無罪,其稱蔡者,夷蔡也。


    三年 《年表》:衛出公元年。


    春,齊國夏、衛石曼姑帥師圍戚。 圍戚不繫衛者,父得有子,不許輒圍之也。聵雖有罪,輒但可守國,不可圍之于戚。 疏 納目趙鞅。圍目衛者,託于靈公之命曼姑。


    齊國夏 衛國父子之獄,舊二伯各爲一黨,晉助聵,故上趙鞅納戚;齊助輒,故齊國夏助輒圍戚。相比見義。 曷爲與衛石曼姑帥師圍戚? 此衛事也,當主衛。若主齊,當如圍宋彭城繫宋,而後主客明。 伯討也。 齊、晉均已失伯,猶以伯討言者,以舊例明之。《傳》凡單稱伯者皆爲二伯。衛事以齊主之,故爲伯討。不以齊主,則當主衛,先衛或繫衛也。 疏 此與圍彭城爲一例,爲二伯討罪之辭,故使齊主之。其不繫衛者,以輒子,不得有父也。 此其爲伯討奈何? 子不得有父,則圍之已非,何以得爲伯討?又,定、哀無外伯,不得以伯討言。 曼姑受命乎靈公 《經》避衛而目曼姑,明父命在曼姑。 而立輒, 曼姑受命于君,視聵如路人,知有輒,不知有聵。 以曼姑之義,爲固可以距之也。 輒不得親拒之,其臣親奉先君命以距之,是也。所以申父子之深恩,明君臣之大義。戚者衛之邑,輒雖不得圍之,而二伯、大臣則得距此犯命侵地之亂臣賊子也。 疏 按,《春秋》名分之書,以義爲主。朝廷之治,義以掩恩。衛輒之事,《穀梁》與《傳》同,《左氏》亦有大義滅親之説;范氏乃以歸咎于《穀梁》,誤也。 輒者曷爲者也?蒯瞶之子也。 于聵爲子,于靈公爲孫。 然則曷爲不立蒯瞶而立輒? 有世子,不當立孫。 蒯瞶爲無道,靈公逐蒯瞶 定篇「衛世子出奔」是也。 而立輒。 事詳《左傳》。 然則輒之義可以立乎? 據有父,事難兩全,從祖則背父,從父則背祖也。 曰:可。 受王父命,則辭父命。 其可奈何? 背父自立,失之不孝。 不以父命辭王父命。 禮,尊成于一。一國之人各私其所親,則君命不能行矣。故盡奪其私情,以歸于專一。王父主國,則世子之命不得先國命。 以王父命辭父命, 王父有命,父亦有命,不得已,則辭父命從王父命。 是父之行乎子也。 王父之命,父猶當奉之,何況于子?若違王父命,則己雖通私恩于父,是父已有逆命不孝之罪。故聽王父命者,所以成父之孝于王父也。 不以家事辭王事。 上謂父子,此即君臣以明之。一事之行,于家爲甚害,于國爲甚利,則不顧私害而全公利,如大義滅親之類是。 以王事辭家事, 又,君有命,祖、父亦有命,其勢不能兼顧,則以君命而辭祖、父命。蓋祖、父于君亦臣也,當以此折之。春秋時,志士仁人每遇此事,多殺身以自卸。義在兩難,各行其志而已。 是上之行乎下也。 祖、父皆君臣,若顧私情而忘公義,是祖、父已不臣矣;故辭祖父家事,以從王事,爲尊君也。從君、父之命,董子言之詳矣。


    夏,四月,甲午,地震。疏 今地學由地震可考地體之生成。地本質物,無日無時不自變。必先知震理,而後可推其餘。


    五月,辛卯,桓宫、僖宫災。 禮,諸侯五廟。桓、僖親盡宜毁,桓、僖猶有廟者,是魯制未嘗毁廟也。《春秋》制定爲親盡宜毁,則以此爲復立耳。 疏 《孔子世家》:「夏,魯桓、僖公廟燔,南宫敬叔救火。孔子在陳,聞之曰:『災必于桓、僖廟乎?』已而果然。」


    此皆毁廟也, 據禮,五廟親盡宜毁。 其言災何? 毁則其廟已過,不可仍舊稱。 復立也。 據有立五宫之事。周制無親盡毁廟,天子諸侯分别之等威,故有遠祖廟。《春秋》定諸侯爲廟之制,故以此爲復立。 曷爲不言其復? 據武宫言復立。 《春秋》見者不復見也。 一見已明者,不再言之,此《經》例。因言災,知復立;言災,則立可不言。武宫因無所見,乃言立。「有事于武宫」,爲用樂見也。 何以不言及? 據雉門、兩觀言及。 敵也。 祖雖有尊卑,自我言之,則一也。此二廟爲三家所立,自祀所出與用爲卿之祖,故孔子逆知災此二廟也。 何以書? 據毁廟災失禮,不足録。 記災也。 此不傷于人,歸入災例者,《檀弓》説「有焚其先人之廬者三日哭」,與傷人一例。


    季孫斯、叔孫州仇帥師城開陽。 開陽者,内邑也,何以帥師城之?不服也。此著陪臣之亂也。陪臣執國命,三世希不失矣。 疏 班固</a>云:故鄅國也。開陽,二《傳》作「啟陽」。


    宋樂髠帥師伐曹。 宋在此世多獨立,惟自求辟地于近鄰,居地滅曹是也。 疏 《曹世家》:「伯陽三年,國人有夢見衆君子立于社宫,謀欲亡曹,曹叔 注 振鐸止之,請待公孫彊 注 。許之。旦 注 ,求之曹,無此人。夢者戒其子者曰:『我亡,爾聞公孫彊爲政,必去曹,無罹曹禍。』」


    秋,七月,丙子,季孫斯卒。 季孫以後不復見。此世大夫卒皆日者,王法所始,重録内也。 疏 世卿不居憂去官,故居喪去官爲《春秋》制,當時所無。


    蔡人放其大夫公孫獵于吴。 何以不言奔于吴?有君命也,不可言,故以放言之。《左傳》齊高止放而本此書。 疏 稱人者,有罪也。放吴者,奔也。獵從吴以自救,諸大夫惡之。畏遷而弑君,禍原獵始,故追録,如放之者然。


    冬,十月,癸卯,秦伯卒。 不名者,從大夫辭。原仲、夷伯皆不名何?以三不名始昭。《春秋》之法,爲之以漸,故三世異辭分爲九。秦伯卒皆時,此獨日者,記卒之終,待之加禮,赴不名之,爲新建方伯。以上十年不記秦事。 疏 《秦本紀》:「惠公立十年卒,子悼公立。」


    叔孫州仇、仲孫何忌帥師圍邾婁。 詳録事實,備本末也。 疏 此下叔孫不復見。言此以見三家之禍,不待貶絶而罪惡見者。


    四年


    春,王三月,庚戌,盜殺蔡侯申。 董子説:盜弑不書弑。 疏 三月,二《傳》作「二月」。據《左傳》,弑者乃大夫,《經》以從楚賤之,稱盜。


    弑君 詳弑賊名氏人國,盜之例。 賤者窮諸人, 小國無大夫,凡大夫弑者稱人,莒人弑其君州密是也。此舊傳文。 此其稱盜以殺 注 何? 殺當爲「弑」。賊者弑君猶稱弑目人,此乃稱殺言盜。 賤乎賤者也。 小國大夫賤猶稱人,此更賤于稱人者,故奪其君臣之辭。不言弑,賤之至也。 賤乎賤者孰謂? 據下有殺文知賤爲公孫。 謂罪人也。 罪人,謂賊利也。公孫使賊利弑君,誅之以爲解。從史文,以利主其事,下從殺文見殺者。 疏 《蔡世家》:「昭公將朝于吴,大夫恐其復遷,乃令賊利弑昭侯。已而誅賊利以解過,立昭侯子朔 注 ,是爲成 注 侯。」


    蔡公孫辰出奔吴。 此非主弑,其以奔言之者,有罪也。 疏 君弑而出奔吴,明辰從昭公謀服吴者,以見下殺者爲主弑。


    葬秦惠公。 備記十五國之葬,所以録世系,明尊卑也。三不名皆葬,同葬劉文公例。


    宋人執小邾婁子。 宋執小邾婁子者,地近也。此伐而執,不言者,畧之也。


    夏,蔡殺其大夫公孫歸姓、公孫霍。 此討賊也,公孫翩之黨。其言蔡殺者,夷蔡也。 疏 稱國以殺大夫。公孫殺無罪,明不勝殺賊。累言,同爲大夫。


    晉人執戎曼子。 文如宋執小邾婁子者然。 疏 楚圍蠻氏,蠻氏潰,奔晉。楚爲晉索蠻氏,晉因執而與之,如今逋逃人。


    赤歸于楚。 一事而兩言者,避京師楚也。


    赤者何? 據赤歸于曹上無所繫,彼爲郭公。 戎曼子之名也。 此承戎曼子,知即其人。 其言歸于楚何? 執而歸之,當如晉執曹伯歸于京師。執後乃奔,當如鄭詹之例。言戎曼子奔楚出名,與赤歸于曹同文。 子北宫子曰: 先師名也,《人表》列在戰國時。 「辟伯晉 伯謂二伯。凡二伯合諸侯,其有討罪則不自決,執之以歸于京師,聽天子治之,示不敢專決之義。「晉人執」是二伯之辭。 而京師楚也。」 《春秋》之例,執爲二伯專稱,凡方伯以下不言執。歸者,又以下奉上之辭,以晉伯而有所歸,是京師之辭矣。董子説:晉人執戎曼子歸之于楚,辟京師楚。 疏 晉執衛侯、曹伯歸于京師,是二伯歸俘于天子之文。今執直言戎曼子歸于楚,則與之同文,故分爲二條,如二事,如執晉而後奔楚。事同鄭詹,文如郭公,辟與衛、曹歸京師同也。


    城西郛。 魯城之西,如「城中城」之比。《春秋》兩書。


    六月,辛丑,蒲社災。 蒲,二《傳》作「亳」。蒲乃殷舊都名,殷亡,封其社爲諸侯。《白虎通義》:「王者諸侯必有誡社。」是殷以夏爲誡,周以殷爲誡,故曰誡社。班其社于諸侯,國必立一亡國社,置宗廟之牆南。《禮》曰:「亡國之社爲宗廟屏。」示賤之也。


    蒲 蒲者,地名。會蒲,釋宋公。 社者何? 内社不言蒲。 亡國之社也。 殷之舊社,班以爲魯之誡社。 社者,封也。 《白虎通義》「天子諸侯兩社」説詳。 其言災何? 社者封土爲之,不如宫室,無災道。 亡國之社蓋揜之。 孔子殷人,屢嘆鳳鳥。蒲以爲亡社者,以揜蓋也,天以爲之災,去其蓋蔽,得與天地通。記蒲社之災,與獲麟、星孛東方相起,明殷道當興,故《詩》以鳥名官,詳西皇素統之制,驗小推大,以爲大一統之先聲。魯曲阜爲少昊之墟,亦蒲社在魯之意。《禮·郊特牲》云「亡國之社屋之」,示與天地絶也。 疏 大司徒土圭之法,地球方三萬里,面積得方千里</a>者九百,《考工記》所謂一轂三十輻也。大司馬九畿,皇、帝雖同以甸服爲畿内之地,而帝以五百里爲一服,皇則以方千里爲一服。故皇幅從皇畿至甸畿合而爲六千里,《周禮》所謂官府即在此六千里之内也;從男服以至鎮服方六千里,《周禮》所謂邦國,而《淮南子</a>》與《河圖緯》所謂大九州也。又,《管子</a>》「立爲六千里之侯」,即大九州之方伯也。《大行人》九州之外謂之藩國,《板》詩所謂「价人維藩」是也,而「大師維垣,大邦維屏,大宗維翰,懷德維寧,宗子維城」,合藩而爲六服六千里,則《周禮》所謂都鄙,而《幼官圖》之副圖也。騶衍云中國九州於天下不過八十一分居其一分,是帝制以三千里爲一州,則禹九州當得八十一分之九;而皇幅以禹九州四爲一州,合皇九州共爲方千里者二百八十八,得禹九州三十六;必於皇輻中取方二萬七千里,乃爲得九九八十一之一。騶衍之學,驗小推大,由中國名山大川推之,至于人之所不能睹,故《公羊》所謂之大一統;以《詩》之《周》、《召》爲二伯,即于《春秋》之中兼寓皇、帝大統之義。而《墨子</a>》亦有以魯主天下之説,其意正相合也。六經之中,惟《春秋》疆域最小,此圖亦如朱子《近思録》首太極以示學者之旨歸也。 揜其上而柴其下。 蔡邕</a>説:「古者天子取亡國之社分諸侯,使爲社以自戒。屋之,掩其上、柴其下 注 ,使不得通天地,自與天地絶也。面北向陰,所以示絶亡也。」 蒲社災何以書?記災也。 誡社在宗廟牆南。記災,災其屋,則與天地通矣。


    秋,八月,甲寅,滕子結卒。 備記十九國之卒,以明《春秋》獨記其事也。 疏 滕無世家,世系不詳。《杞世家》曰:「滕、薛、鄒,夏、殷、周之間封也。小不足齒列 注 ,弗論也。」是也。


    冬,十有二月,葬蔡昭公。 過時而月者,危不得葬也。


    葬滕頃公。


    五年


    春,城比。 此大蒐之地。一作「毗」。


    夏,齊侯伐宋。 哀世宋不與諸侯通,故不見盟會,齊伐以求之。


    晉趙鞅帥師伐衛。 謀納蒯瞶也。


    秋,九月,癸酉,齊侯處臼卒。 《齊世家》:「五十八年夏,景公夫人燕姬適子死,景公寵妾芮姬生子荼。荼少,其母賤,無行,諸大夫恐其爲嗣,乃言願擇諸子長賢者爲太子。景公老,惡言嗣事,又愛荼母,欲立之,憚發之口,乃謂諸大夫曰:『爲樂耳,國何患無君乎!』秋,景公病,命國惠子</a>、高昭子立少子荼爲太子,逐羣公子,遷之萊。景公卒,太子荼立,是爲晏孺子。冬,未葬,而羣公子畏誅,皆出亡。荼諸異母兄弟公子壽駒黔奔衛,公子駒陽生奔魯。」 疏 處,二《傳》作「杵」。


    冬,叔還如齊。 如,送葬。齊已失伯,故不能用伯禮,如兩事然。


    閏月,葬齊景公。 閏月歸于終,在十二月之後。從九月至此共四月。大國葬日,不日者,危荼之立也。


    閏不書, 二百四十年僅貳書,是不書也。 此何以書? 例不書而書者,皆有所取。 喪以閏數也。 《解詁》云:大功以下諸喪當以閏數。 疏 本不書閏,爲明喪以閏數之禮,乃書。五月而葬,此以月計者,故言閏。 喪曷爲以閏數? 據天之餘月不在月數。《穀梁傳》:文貴以不閏數。 喪數畧也。 謂以月計之喪,則數閏于喪數畧簡者。《穀梁傳》曰「喪事不數」,謂三年與朞不計閏,以年爲決,大功以下以月計者不計來年之月,只計月數者不能不數閏,大喪則不得計之。此葬以五月爲禮,在大功以下,故得數之。二《傳》所言,乃參差例也。 疏 《周禮》「司服」凶服五:三月,五月,九月,朞年,三年,爲五服。素皇主西,以凶服當之,故獲麟多言喪禮。


    六年


    春,城邾婁葭。 邾婁葭者,取邾婁邑而城之。不言取者,惡内也。邾婁爲内卒正,内數圍,取其邑,失字小之義。


    晉趙鞅帥師伐鮮虞。 此伐,取也。不言者,畧之。 疏 范氏前伐鮮虞,鮮虞從之。范氏已亡,故趙鞅討之。


    吴伐陳。 吴已進,此猶狄之,何也?伐陳,惡事也。 疏 《楚世家》:「二十七年,吴伐陳。楚昭王救之,軍于城父。昭王卒于師。」


    夏,齊國夏及高張來奔。 言及者,夏主其事。陳乞將弑其君,故去荼黨。 疏 《世家》:「晏孺子元年春,田乞僞事國、高者,每朝,乞驂乘,言曰:『子得君,大夫皆自危,欲謀作亂。』又謂諸大夫曰:『高昭子可畏。及未發,先之。』大夫從之。六月,田乞、鮑牧乃與大夫以兵入宫,攻高昭子。昭子聞之,與國惠子救公。公師敗,田乞之徒追之,國惠子奔莒。遂反,殺高昭子。晏圉奔魯。」


    叔還會吴于柤。 此大會也,何以獨言叔還?省文也。前殊會吴,此何以不殊?已見者不再見也。會同亦大事也,何以不日?爲辟盟也。盟日則會不可日,輕重之序也。 疏 前柤殊會吴,此不殊者,因進之。時吴强争伯,此内大夫與會,吴不殊。


    秋,七月,庚寅,楚子軫卒。 《楚世家》:「二十七年,昭王卒于軍中。子西子綦共謀,伏師閉塗,迎越女之子章立之,是爲惠王。然後罷兵歸葬。」


    齊陽生入于齊。 不氏者,當國也。 疏 《齊世家》:「八月,齊秉意兹、田乞敗二相,乃使人之魯,召陽生。公子陽生至齊,私匿田氏家。」


    齊陳乞弑其君舍。 舍,當從二《傳》作「荼」。此與商人弑同名,字之誤也。


    弑而立者,不以當國之辭言之; 春秋唯自弑者乃以當國言,如州吁是。大夫弑君而立公子,則立者不與其弑,則不當以當國言,如魯僖、晉悼是。 此其以當國之辭言之何? 田乞弑君立陽生耳。陽生入不氏公子,以當國言之。 爲諼也。 陽生先入,陳乞後弑,弑由陽生起,故與親弑者同文。陽生入,弑以陳乞主之者,不使陽生君荼也。 此其爲諼奈何? 問其事實。凡傳皆有事實,弟子問乃記,否則不盡言。傳皆就事實立説,不可輕事。 景公謂陳乞曰:「吾欲立舍,何如?」 如奚齊卓子。 陳乞曰:「所樂乎爲君者,欲立之則立之,不欲立則不立。 《論語》:「所樂乎爲君者,唯 注 其言而莫之予違。」 君如欲立之,則臣請立之。」 陳乞欲盜齊國,故從景公亂命,亂齊以自利。 陽生謂陳乞曰:「吾聞子蓋將不欲立我也。」 探得立舍事。 陳乞曰:「夫千乘之主 齊景公有馬千駟。 將廢正而立不正,必殺正者。 如申生、衛世子肥。 吾不立子者,所以生子者也。走矣!」 出奔辟難。 與之玉節而走之。 陽生奔魯。 景公死而舍立,陳乞使人迎陽生于諸其家。除景公之喪, 周喪期年,故朞而除服。此本事實而言。 疏 《孟子</a>》三年之喪,滕文曰 注 :「吾宗國魯先君莫之行,吾先君亦莫之行,至于子之身而反之,不可。且《志》曰:『喪祭從先祖。』吾有所受之也。」墨子全以喪禮繁重歸咎儒者,知周喪朞,《春秋》乃定爲三年。 諸大夫皆在朝,陳乞曰:「常之母 常,乞子也。 有魚菽之祭, 其妻有魚菽之設。祭猶祭酒,不謂祭祀。 願諸大夫之化我也。」 飲大夫酒。 諸大夫皆曰:「諾。」于是皆之陳乞之家。坐,陳乞曰:「吾有所爲甲,請以示焉。」諸大夫皆曰:「諾。」于是使力士舉巨囊而至于中霤, 庭中。 諸大夫見之,皆色然而駭; 未開之先。 開之,則闖然公子陽生也。陳乞曰:「此君也已!」諸大夫不得已,皆逡巡北面,再拜稽首 注 而君之爾。自是往弑舍。 述諼所以主陽生,書以當國辭。 疏 《左傳》、《世家》皆同。


    冬,仲孫何忌帥師伐邾婁。 直書而惡見,故不待貶絶也。六年五伐邾婁也。 疏 仲孫以後不見。


    宋向巢帥師伐曹。 志在滅曹,惡宋也。爲下滅曹張本。 疏 内伐邾婁,宋伐曹,相聯而志,以起下二國同入同以歸。


    七年


    春,宋皇瑗帥師侵鄭。 鄭叛晉故也。起下救曹。


    晉魏曼多帥師侵衛。 前衛從齊助范、中行氏,魏乃趙黨,故侵衛以報之。 疏 記晉三卿,起其分晉之變。


    夏,公會吴于鄫。 公不會方伯,此何以會吴?近世也。近世則何以會?無伯也。無二伯,則公得會方伯也。此大會也,獨目公者,親吴也。何以親吴?揚州者,南方之遠國也,吴變而九州之制成矣。此《春秋》之所以終也。 疏 鄫,《穀》作「繒」。合前大夫會不殊,此公會不殊,進吴也。所以黄池之會進之子,以方伯之禮待之。太平之世,天下諸侯遠近大小若一。


    秋,公伐邾婁。 此季氏主之。乃出公者,歸其權于諸侯。 疏 哀公世内數用兵于邾婁,悉書其事,所以深惡也。


    八月,己酉,入邾婁,以邾婁子益來。 不言以益至自邾婁而言來者,亦如使他人以來也。此與下宋入曹以曹伯歸相比見義。曹、邾婁爲青州卒正上等,宋滅曹,我入邾,失字小之義。邾子書來者,以自我主之;不曰歸者,内外異辭。


    入不言伐,此其言伐何? 據入爲重。此舊傳文也。 内辭也, 此内外例。爲内諱大惡,故舉伐。 使若他人然。 八月入邾婁以來者,爲别人事,非公所爲,以辟惡事不言。直言來,亦若使他人然。 邾婁子益曷以名? 據執者不盡名。 絶。 諸侯生不名。凡名者,爲誅絶之辭。 曷爲絶之?獲也。 戰敗被獲。不能自守,無君道,故絶之。 曷爲不言其獲? 據莒拏言獲。 内大惡,諱也。 内小惡言,大惡不言。以臣獲莒拏,以公獲邾婁子,君則不言,故諱之。 疏 以與下「歸」字對文。方伯得考績絀陟,有罪則以來,服罪則歸之。以來 注 與歸,皆自我主之。


    宋人圍曹。 圍,大事也,何以不日?不可以日計之也。起下滅也。


    冬,鄭駟弘帥師救曹。 言救者,善之也。書鄭救,所以譏我之不救也。 疏 前宋侵鄭,故此救曹以報之。言救曹,許之也,且以起内之不救。


    八年


    春,王正月,宋公入曹,以曹伯陽歸。 定、哀之世,滅國皆書「以歸」。許、沈、頓、胡失伯,以下凡滅國多其屬役,鄭之許、蔡之沈皆同。曹《經》以爲魯屬,而《左傳》宋有「曹、莒、邾吾役」之説;蓋以魯、宋皆王後,曹爲兼屬之國。 疏 《宋世家》:「三十年,曹倍宋,又倍晉。宋伐曹,晉不救,遂滅曹有之。」《曹世家》:「十五年,宋滅曹,執曹伯陽及公孫彊以歸而殺之,曹遂絶世。」


    曹伯陽何以名? 據以歸者不盡名。 絶。 名爲誅絶之罪。絶者,誅其身,益降黜其子孫之辭。《春秋》功罪分輕重,緣情定罪。 曷爲絶之? 據入非失地之罪。 滅也。 因滅絶之,從失地名例。益未滅,以獲見絶。滅、獲皆大惡。 曷爲不言其滅? 據《世家》,許與沈、頓、胡皆言滅。 諱同姓之滅也。 因同姓,故言入而已,不言滅。 何諱乎同姓之滅? 據魯同姓之國多,滅者不皆諱。 力能救之而不救也。 鄭遠,不能救。曹與魯近,乃宋屢侵伐不一救。所以責内之不恤同姓,而唯加兵于邾婁也。 疏 宋入曹與我入邾婁同。二卒正皆見滅,譏之也。


    吴伐我。 伐不言鄙,進化,故無鄙之可言。《周禮》邦國外爲都鄙,鄙、野皆荒遠未進文明之稱。太平之世,邊鄙與國都同進文明,皆有都人士君子之目,故不言鄙。 疏 吴師必有中國,不序者,不使中國從外以自伐。楚序隨,吴不序夷狄國者,畧之,且辟楚之有從國。


    夏,齊人取讙及僤。 僤,二《傳》作「闡」。 疏 《齊世家》:「悼公元年,取讙、闡。初,陽生亡 注 在魯,季康子以其妹妻之。及歸即位 注 ,使迎之。季姬與魴侯 注 通,言其情,魯弗敢與,故齊伐魯,竟迎季姬。季姬嬖齊,復歸魯侵地。」


    外取邑不書, 諸侯攻伐皆有所取,義無所起,故不書。此舊傳文也。 此何以書?所以賂齊也。曷爲賂齊? 據未詳其實事。 爲以邾婁子益來也。 《傳》以賂齊爲邾婁事,《左氏》、《世家》以爲季姬事。按,二事同在一時,皆爲齊所藉口,先師各主一事言之,實則相通,不得因其小異而疑之。


    歸邾婁子益于邾婁。 自歸曰歸,我歸之亦曰歸。《詩》「言告言歸」,「蓋云歸哉」,皆謂祖送餞别之歸。執不書,此書者,因下歸讙、僤,言此以起之。有其末者,先録其本也。 疏 此「歸」字爲一見例。


    秋,七月。


    冬,十有二月,癸亥,杞伯過卒。 《論語》「夏禮吾能言,杞不足徵」,法夏而王之青帝爲俟聖。當日之杞,文獻不足徵之,以小大不同。《封禪書》夏以木德王,夏服在東,故木德。三《頌》故以魯代杞,齊爲《魯頌 注 》,爲文家;《商頌》金德,爲質家。《樂記》,「歌《齊》」「歌《商》」即東西、文質。 疏 《杞世家》:「僖公十九年卒,子湣公維立。」


    齊人歸讙及僤。 爲歸邾婁子,故歸我邑。不言來,邑在内,不可言來。 疏 《齊世家》與《左氏》同,以爲季姬嬖齊,復歸魯侵地。


    九年


    春,王二月,葬杞僖公。


    宋皇瑗帥師取鄭師于雍邱。 宋,鄭結兵,悉書以惡之。此言取,下亦言取,取其互有勝敗。


    其言取之何? 據戰勝言敗。 易也。 不言勝敗,直言「取之」,如取物然,是易辭也。 其易奈何? 兩兵相争,有何易道。 詐之也。 因詐取之,不勞血刄,故以言之。


    夏,楚人伐陳。 與吴争陳。事詳《左傳》。 疏 《陳世家》:「十六年,吴王夫差伐齊,敗之 注 艾陵。使人召陳侯。陳侯恐,如吴。楚伐陳。」


    秋,宋公伐鄭。 因勝再伐之。


    冬,十月。


    十年


    春,王二月,邾婁子益來奔。 益之名,失地也。《春秋》失地名者,誅殺之罪也。曷爲責之重?不能保其宗廟,以絶先君之祀也。其如强弱不敵何?以小事大,畏天,足以自存也。如大國志必滅之,則如紀季可也。 疏 歸國。魯與齊戰,與臣下所主不同,故懼而來奔。月者,再出,謹之也。邾婁以後不復見。


    公會吴伐齊。 此不月,下月者,再伐。


    三月,戊戌,齊侯陽生卒。 此弑也。不言弑者,從史文。 疏 《齊世家》:「鮑子與悼公有郤,不善。四年,吴、魯伐齊南方,鮑子弑悼公,赴于吴,吴王夫差哭于軍門外三日,將從海上入討齊。齊人敗之,吴師乃去。」


    夏,宋人伐鄭。 三伐鄭。


    晉趙鞅帥師侵齊。 因齊有吴、魯之師,故乘釁侵齊,至賴而去。又云:伐喪也。 疏 《齊世家》:「趙鞅伐齊,至賴而去。」


    五月,公至自伐齊。 月致,危之也。下不月。 疏 此從會吴伐 注 致也。吴遠齊近,恃吴以得志于齊,故月以危之。


    葬齊悼公。 致戰勝吴。賊未討而書葬,所謂微詞也。 疏 大國葬例日,不日,貶之。


    衛公孟彄自齊歸于衛。 彄者,聵之徒也。聵入戚,故歸之。不言歸戚者,末言之。 疏 奔而復歸。自齊者,齊助之。


    薛伯寅卒。 寅,二《傳》作「夷」。


    秋,葬薛惠公。 不關事聯書葬,用大夫禮。


    冬,楚公子結帥師伐陳。 前伐未得志,故再伐之。


    吴救陳。 救,善事也,何以舉國?不以夷狄憂中國也。


    十有一年


    春,齊國書帥師伐我。 齊伐皆言鄙,不言鄙者,近之也。齊與我西北毗聯,故齊侵伐以西北鄙書者數十見。舊説以遠之,不使難邇我。惟此事乃不言鄙。 疏 鄙爲僻陋蠻野之稱。教化文明,由野人而成君子,無遠近之别,故不言鄙。《禹貢》侯綏之外爲要荒,初封四凶以四裔,今則外州風俗比于内地,風化日進文明,無復鄙陋之習,故不言鄙。


    夏,陳袁頗出奔鄭。 出奔,分封之世乃有其事。如今日時局,中可仕外,外可仕中,楚材晉用,大統則無之。


    五月,公會吴伐齊。 不言以者,辟恃外也。不殊會,離會不可殊。因憂中國,且進吴同中國辭。


    甲戌,齊國書帥師及吴戰于艾陵。齊師敗績,獲齊國書。 此吴君齊臣。不以吴及齊者,齊尊吴卑。齊二伯,吴新進夷狄也。此戰公在,不言内者,辟從吴以勝齊。獨以吴主之,不許吴得志于齊也。定、哀之世,《經》多微文,少所貶絶;以近世事明,不須貶絶而罪惡自見也。


    秋,七月,辛酉,滕子虞母卒。 史無《世家》,微國也。《春秋》初畧之,不治小國,哀以下乃詳録之。世愈治之辭。 疏 《春秋》初記畧,或即無《世家》之七國,據《春秋》撰爲表,襄以前每君皆五六十年、七八十年;不知《春秋》有書有不書,不可據以立世表。


    冬,十有一月,葬滕隱公。 《經》之書諡,即統其君生平,加諡以别美惡也。《繁露》有數君總論,即倣《諡法》爲之。


    衛世叔齊出奔宋。 凡奔,所適之國非與本國仇敵,即因事而奔。考所奔之國,即知所奔之由。奔爲討罪之辭。其後子孫何不見于奔?奔而再見者,復之也。


    十有二年


    春,用田賦。 用者,不宜用者也。田賦,兵事。


    何以書? 賦税常事,不書。 譏。何譏爾? 據以田出賦,無可譏。 譏始用田賦也。 此季孫加賦以强兵,違什一之教。古者寓兵于農,平日不養兵,至于臨時用則由官給發,今季孫蓋使民自田出軍賦也。


    夏五月甲辰, 吴 孟子卒。 何以無吴?諱娶同姓也。口何以繫吴?以見非宋女也。《坊記》:「魯之《春秋》猶去夫人之姓,曰孟子卒。」是謂無吴字;《論語》「謂之吴孟子」,則有吴字。吴孟子三字不連,故定爲口繫。 疏 黑肱以濫來奔,《經》不繫邾婁,師説口繫邾婁讀之,故傳聞爲口繫例。以推《論語》之吴,亦爲口繫可知。


    孟子者何? 據與仲子同文,疑爲妾詞。 昭公之夫人也。 不稱夫人,不言葬,不稱姓;知其爲夫人者,師説相傳如此。實夫人,非妾。 其稱孟子何? 據夫人當稱夫人,書薨當稱子氏。 疏 《左傳》「孝、惠娶于商」,故春秋初見《經》、《傳》多子氏,《左傳》「孟子卒,繼室以聲子」,又「考仲子之宫」;如吴女直稱孟子,則與惠公元妃孟子同。後世援《經》爲説,必以爲宋女,非吴女,則譏同姓之義不可見,故必口繫吴,讀《論語》之「吴孟子」,謂《經》書師讀如此。舊説以爲昭公謂之君,于夫人無此稱;且説辟姬,何以直稱吴?「吴孟子」三字不成文理,萬無此稱謂。 諱娶同姓, 據例不宜稱孟,當云夫人子氏薨。不稱氏而以字見,知其爲同姓。 蓋吴女也。 考古籍,周時天子諸侯娶同姓者多,西周穆王已有之。蓋周初本與夏、殷同娶同姓,《春秋》乃申明;師説以爲周禮,其實不然。《論語》陳司敗蓋據《春秋》書説以駁孔子,謂之「吴孟子」,謂《經》書「孟子」,師讀繫「吴」耳。傳、記所言皆據《春秋》禮爲説,實則當時娶同姓不以爲諱也。 疏 今人姓氏不如古之親切,乃春秋時伯主賢君率娶同姓,而今之同姓婚者幾絶。非今人勝于古,蓋未立其制,穆王去成、康未久,乃有盛姬,盛國見《春秋傳》,以爲同姓。既立其制,即鄉僻亦知辟諱。以此見《春秋》之功非古帝王所及。


    公會吴于橐皋。 既進矣,何爲國之?與中國同也。


    秋,公會衛侯、宋皇瑗于運。 公不會方伯,此何以會?時無伯也。有伯則會二伯,而方伯不見,無伯則得會方伯也。隱、桓、定、哀何以同得會方伯?終始無伯之辭也。 疏 公不會大夫,此會皇瑗者,公與宋、衛和,以伐鄭也。


    宋向巢帥師伐鄭。 四伐鄭。


    冬,十有二月, 。 襄以下不記蟲災,畧其微也;因異而書之,下同。劉子以爲春用田賦,冬雨螽。 疏 ,二《傳》作「螽」,《詩》「螽斯羽」以比公。螽蓋蝗子,故以比文、武二后。


    何以書? 亥月蟲不害,不爲災,可不書。 記異也。 因以爲異而書。災大爲異 注 ,異大于災。 何異爾? 據蟲常事,爲災不爲異。 疏 此蓋司曆之過,《傳》據異爲説耳。 不時也。 不時,由司曆過也。《左氏》:「季孫問諸仲尼,仲尼曰:『丘聞之,火伏而後蟄者畢。今火猶西流,司曆過也。』」 疏 杜曰:「是歲應置閏,而失不置,司曆誤一月。」九月之初尚温,故得有蟲。


    十有三年


    春,鄭軒達帥師取宋師于嵒。 宋四伐鄭,一取鄭師。此與九年相起,乃詐反也。


    其言取之何?易也。其易奈何?詐反也。 九年,宋以詐取鄭師,此鄭亦以詐勝宋,取其師。報復之理,主書悉明。《春秋》無義戰者,兵争之禍。


    夏,許男戌卒。


    公會晉侯及吴子于黄池。 晉、吴同姓,以屬南北二岳,因見齊、楚異姓,立岳東西。《春秋》有遷移之例,三世所以異辭也。 疏 莊、昭之世,以外諸侯爲伯;定、哀以下,則歸伯于王臣。晉、楚皆降,合齊、晉、楚、吴爲四岳,齊東、楚西、北晉、南吴,爲四岳,以合《尚書》羲仲、羲叔、和仲、和叔之制。以鄭、秦爲王朝大夫,以輔劉子。楚在西者,秦在西,梁既爲内臣,楚屬夔、巴皆近梁,故以楚攝西岳,惟以吴代楚,方位遷移耳。四隅則兖魯、徐蔡、揚陳、豫衛,東西齊、楚相對,南北晉、吴相對,東西異姓,南北同姓。故昭以上南北交相見。齊屬晉,秦屬楚,中分天下;定、哀則四岳四分天下,如《大學》之孟獻,《秦誓》,舅犯,《楚書》,《尚書》之《吕刑》、二《誓》、《文命》。


    吴何以稱子? 據在會舉國,不稱子。 吴主會也。 主者,長諸侯,爲一會之主人。吴與晉爲敵,主盟諸夏,不得不稱子,以與晉侯敵。 疏 《春秋》收南服,闢梁、荆、徐、揚之地,如今改土歸流之事。禮愈備,待之愈優;故從州而國,國而人,人而子,子而與大國敵,《傳》曰「漸進也」是也。吴、楚以夏變夷,故有漸進之道,其儀注與二伯、方伯、小國參用也。 吴主會 據吴爲主,先晉。 則曷爲先言晉侯? 據事實則吴先晉,《經》乃以晉及吴,此《經》進退益損之例,如以直筆推《春秋》,誤矣!據晉與齊同尊,晉主會皆先齊,吴主會,則吴當先晉也。 不與夷狄之主中國也。 中國,舊從晉之國,皆不書,不以夷狄主中國。是以中國主中國,夷狄主夷狄之辭也。 疏 天下諸侯同在是,不與夷狄主中國,乃以中國主夷狄,是貴中夏而賤外夷也。 其言及吴子何? 據晉主會敘齊不言及。 會兩伯 宋之盟晉、楚並列。中外諸侯交相見爲會兩伯,正伯。 疏 《王居明堂禮》:「東方之極,自碣石東至日出榑木 注 之野,帝太皞,神勾芒司之。自冬日至數四十六日,迎春于東堂。距邦八里,堂高八尺,堂階八等。青税八乘,旂旐尚青,田車載矛,號曰助天生。倡之以角,舞之以羽,此迎春之樂。孟春之月,御青陽左个。禱用牲 注 ,索祀于艮隅。貌必恭,厥休時雨。朔令曰:挺羣禁,開閉闔,通窮窒,達障塞。其禁:毋伐林木。仲春之月,御青陽正室。牲先脾,設主於户,索祀于震正。朔令曰:棄怒惡,解役辠,免憂患,休罰刑,閉關梁。其禁:田獵不宿,飲食不享,出入不節,奪民農時,及有姦謀。季春之月,御青陽右个。薦用鮪,素祀于巽隅。朔令曰 注 :宣庫財,和外怨,撫四方,行柔惠,止剛强。九門磔禳,出疫于郊,以禳春氣。南方之極,自北户南至炎風之野;帝炎帝</a>,神祝融司之。自春分數四十六日,迎夏于南堂。距邦七里,堂階七等,赤税七乘,旂旐尚赤,田車載弓,號曰助天養。倡之以徵,舞之以鼓鞉,此迎夏之樂也。孟夏之月,御明堂左个。嘗麥用彘,索祀于巽隅。視必明,厥休時焕。朔令曰:爵有德,賞有功,惠賢良,舉力農。其禁:毋隳隄防,毋宿于國。仲夏之月,御明堂正室。牲先肺,設主于竈,索祀于離正。朔令曰:振貧寡,惠孤窮 注 ,慮囚疾,出大禄,行大賞。其禁:棄法律,逐功臣,殺太子,以妾爲妻。乃令民雩。季夏之月,御明堂右个。牲先心,設主于中霤,索祀于坤隅。思必密,厥休時風。朔令曰:起毁宗,立無後,封廢國,立賢輔,卹喪疾。中央之極,自崑崙中至大室之野;帝黄帝</a>,神后土司之。土王之日,禱用牲,迎中氣于中室。距邦五里。樂用黄鐘之宫,爲民祈福,命世婦治服章,令民 注 。其禁:治宫室,飾臺榭,内淫亂,犯親戚,侮父兄。西方之極,自流沙西至三危之野;帝少皞,神蓐收司之。自夏日至數四十六日,迎秋于西堂。距邦九里,堂高九尺,堂階九等。白税九乘,旌旄尚白,田車載兵,號曰助天收。倡之以商,舞之以干戚,此迎秋之樂也。孟秋之月,御總章左个。嘗穀用犬,索祀于坤隅。言必從,厥休時暘。朔令曰:審用法,備盜賊,禁姦暴,飭羣邪,謹貯聚 注 。其禁:母弛戎備。仲秋之月,御總章正室。牲先肝,設主于門,索祀于兑正。朔令曰:謹功築,遏溝瀆,修囷倉,決刑獄,趣收斂。九門磔禳,以發陳氣,禦止疾疫。其禁:好攻戰,輕百姓,飾城郭,侵邊境。乃令民畋,命國醵,農隙畢入于室,曰時殺將至,毋離其災。季秋之月,御總章右个。薦用田禽,索祀于乾隅。朔令曰:除道路,守門關,陳兵甲,戒百官,誅不法。除道致梁,以利農夫。北方之極,自丁令北至積雪之野;帝顓頊,神玄冥司之。自秋分數四十六日,迎冬于北堂。距邦六里,堂高六尺,堂階六等。黑税六乘,旂旄尚黑,田車載甲鐵,號曰助天誅。倡之以羽,舞之以干戈,此迎冬之樂也。孟冬之月,御玄堂左个。祈年用牲,索祀于乾隅。聽於聰,厥休時寒。朔令曰:申羣禁,修障塞,畢積聚,繫牛馬,收澤賦。其禁:毋作淫巧。仲冬之月,御玄堂正室。牲先腎 注 ,設主于井,索祀于坎正。朔令曰:徙外徒,止疾禁,誅詐僞,省醖釀,謹閉關。其禁:簡宗廟,不禱祠,廢祭祀,逆天時。乃令民罷土功。季冬之月,御玄堂右个。薦用魚,索祀于艮隅。朔令曰:省牲牷,修農祀,收積薪,築囹圄,謹蓋藏。乃大儺以毆疾 注 ,命國爲酒,以合三族。君子説,小人樂。」 之辭也。 同姓兩方伯,兩伯即二伯,言之辭者,明非二伯之正也。《春秋》齊、晉爲正二伯,故會盟不言「及」;託吴爲外州伯,使如晉主中國四州,吴主外四州,中分天下,各主其一,故言「及」以區别之。《尚書》九州「州 注 十有二師 注 ,咸建五長」,是要荒亦當立二伯,史所謂蠻夷大長是也。 疏 兩伯文見《尚書大傳》。一岳貢兩伯之樂,四岳八伯。楚主荆,吴主揚,一岳兩伯也;晉主冀,齊主兖,一岳兩伯也。《王制》八州八伯統于天子之老,本以内臣主之;《春秋》以桓、文託二伯,非受命之正。因楚、吴强,故又有伯辭,使若齊、晉爲中國伯,齊已黜,則以晉主之;楚、吴爲外州伯,楚已黜,則以吴主之。此會乃吴初爲伯之辭也,特齊、晉正而楚、吴變,中國可主夷狄,夷狄不可主中國耳。故三《傳》于楚、吴同有二伯辭。抑以二國尚在九州之内,非真要荒四裔,不過就内四州言爲夷狄。 不與夷狄之主中國, 此大會,不列數諸侯,惟見二方伯與内;因有吴在會,中國屬國亦不見。 則曷爲以會兩伯之辭言之? 宋之盟會,兩伯交相見,則外得主内矣。中外八州,各主其四,不與吴主中國,與其主夷狄四州,主四州則得爲伯。弟子疑言兩伯是得主中國,故爲此問。 重吴也。 據事實,吴較重于晉。不止交見《春秋》,二伯皆非受命,因事授之,桓、文、楚莊是也。此亦因重異,與以伯辭。 曷爲重吴? 既曰會兩伯,則伯平列,内爲重。 吴在是, 謂黄池。 則天下諸侯 不惟南方主之,中國亦主之。天下,則二伯八牧同在。 莫敢不至也。 《解詁》云:「時吴强無道,敗齊臨淄,乘勢大會中國;齊、晉前驅,魯、衛驂乘,滕、薛俠轂而趨。以諸夏之衆,冠帶之國,反背天子 注 而事夷狄。恥甚 注 ,不可忍言,故深爲諱辭也。」 疏 按,天下諸侯皆在是,吴通主八州,不分中國夷狄;亦如桓一匡諸侯,天下皆至,故不得不言伯。且以與楚接壤,以配中國之桓、文也。


    楚公子申帥師伐陳。 因陳從吴,故伐之。 疏 《陳世家》:「吴敗齊,使人召陳侯。陳侯恐,如吴。楚伐陳。」


    於越入吴。 越入吴,惡事,故稱「于越」。入者,未滅也。 疏 《吴世家》:「越王句踐伐吴。乙酉,越以五千人與吴戰,丙戌,虜吴太子友。丁亥,入吴。吴人告敗於王夫差,夫差 注 惡其聞也。或泄其語,吴王怒,斬七人于幕下 注 。已盟,與晉别,欲伐宋;太宰嚭曰:『可勝而不能居也。』乃引兵歸國。國亡太子,内空,王居外久,士皆罷敝,于是乃使厚幣,以與越平。」


    秋,公至自會。 公會夷狄不致,致者,吴已進子,不外之,故不爲公諱。


    晉魏多帥師侵衛。 二《傳》經作「魏曼多」。


    此晉魏曼多也, 據上七年,見《經》本二名。 曷爲謂之晉魏多? 此乃偏舉一字。 譏二名,二名非禮也。 偏舉一字,以見二名不偏諱之禮,非如王莽説名必一字。


    葬許元公。


    九月, 。 此世大統,與《詩》相通。「牧人乃夢,衆維魚矣」,衆當爲「 」。 ,皇子也; 化魚,與化龍之説同。九月而 ,猶得時者也。此爲記災而書之。


    冬,十有一月,有星孛于東方。 星孛,大異也,何以不日?久,不可以日計也。 疏 董子以爲「不言宿者,不加宿也」。按,言宿猶温,東方猶河陽,宿小而東方大,包蒼龍 注 七宿言之。東與西狩「西」字對文,中國于地屬東方神州,自中國言,則川澤爲東,屬今美州矣。《左傳》申繻 注 :「彗所以除舊布新也。天事恒象,今除于火,火出必布焉。」三孛爲三大辰,昭《傳》「伐爲大辰」即此,與大火、北斗合三統。


    孛者何?彗星也。 解與前同。 其言于東方何? 據參伐在西,火乃在東,當言西。 見於旦也。 此孛柄西彗東,自西孛東。 疏 劉歆説:「孛,東方大辰也。不言大辰,旦而見,與日争光,星入而彗猶 注 見。是歲再失閏,十一月實八月也,日在鶉火,周分野也。」 何以書?記異也。 伐掃東方,古之三皇五帝已革,當俟後聖爲西之皇,如《詩》以鳥名官。故師説《春秋》,皆以大一統言之。


    盜殺陳夏彄夫。 此大夫也,何以不言大夫?殺于賤者,故不以上下之辭道之也。 疏 言盜,賤乎賤者也。


    十有二月, 。 之化魚,有以龍名官之義。又, 音與「螽」近,螽斯以比二公子,欲居九夷,以西爲東也。疏 劉歆以爲:「周十二月,夏十月也。火星既伏,蟄蟲皆畢,天之見變,因物類之宜,不得以螽,是歲再失閏矣。周九月,夏七月,故《傳》曰 注 :『火猶西流,司曆過也。』」何以書?記異也。詳録其月,以見司曆之過也。此與去年同,皆以記異書。九月初 ,十二月猶不已,此爲再失閏。


    十有四年 狩爲夏正,十三年之冬不爲一年,故定、哀合爲二十八年。


    春,西狩獲麟。 西者,少昊金天氏之墟,在曲阜。孔子殷人,託于西皇,故《詩》皆以鳥名官。狩者,冬田之名,用夏正,終于十四年之春,即十三年之冬,三月以首事,故終于冬田。麟鹿身又甲,故先師以爲木精;四足,又爲毛獸,東西混合,故先師又有土精之説 注 。二《南》終于《麟趾》,故《春秋》亦于是終焉。


    何以書? 據狩常事,書不言獲。 記異也。何異爾? 據麟乃瑞物,非異。 非中國之獸也。 非所宜有,故得爲異。麟爲夫子來,以明其道不可行之意,此非祥可言也。 疏 中國在東,蟲宜甲,五極爲原隰,又爲中,麟之木、土皆應中國;以麟爲中國之獸,四足,又爲毛蟲,非中國之獸,海外黄帝、白帝二極之所産。 然則孰狩之? 據無主名。 薪采 《詩》「翹翹錯薪」,「左右采之」;薪,此新國,采,采服。 者也。 《孔子世家》:「春蒐大野,叔孫氏車子鉏商獲麟」,與《左傳》同。 薪采者則微者也,曷爲以狩言之? 據天子諸侯乃有狩,薪采微者,無狩禮。 大之也。 張大其事,故以狩言。 曷爲大之? 據微者無大義。 爲獲麟大之也。 爲麟大之,不爲微者。 曷爲爲獲麟大之? 據鸛鵒不大。 麟者,仁獸也。 《異義》:「《公羊》説:麟爲木精。」按,太平之人仁,木德仁。太昊以龍名官,麟,龍類。 有王者 讀爲「皇」,東周之皇。 則至, 東皇天下太平,麟乃至;孔子作四教,未行而麟至,則素王四教成,已爲太平,不必見之行事也。 無王者則不至。 世無東皇,則麟不至。此麟至,明孔子爲素王,主 注 西,用三皇五帝之書以大一統也。 有以告者曰: 告孔子。 「有麕而角者。」 《詩》「野有死麕」,即麟種。 孔子曰:「孰爲來哉! 非中國所産,故言「來」。《穀梁》:「不言來,不使麟不恒有于中國。」 注 孰爲來哉!」 麟者,大一統之祥也。三皇三正,以素、青、黄爲主。麐,鹿身麏麑,東,四足毛類,西;合東西文質,爲黄來,明百世後有大一統三皇之世。知麟者爲己來,故怪嘆之。 反袂拭面,涕沾袍。 孔子五十知天命在己,承運當王,以復堯舜文武之治,故曰:「天生德于予」,「文王既没,文不在兹乎!」于是周行列邦,以觀風考政,退而與弟子删《詩》、《書》,定《禮》、《樂》。《論語》云:「用之則行」,孔子作述,本爲施行之初基;四教始立而徵瑞早呈,是天命以四教爲極功,不使見諸實行。孔子所以自傷而泣,因是而作《春秋》也。 疏 麒麟來游,皇、帝則生。今來而死,五方之占,東生西死,來而死,用西皇。又,《詩》上方樂,下方哀,西方爲五凶服,《詩》素麻葛縞皆爲凶服。西死喪質家,故泣沾袍,以應西氣。 顔淵死, 東生西死。《詩》曰「死生契濶 注 」,《詩》主素統,故詳喪禮。 子曰:「噫!天喪予!」 西方死,《論語》爲東周生道,素統則在海外西方,非百世下不行。《春秋》説孔子爲素王,顔淵爲司徒,輔佐之才也。 疏 天既生德于孔子,宜乎行東方,爲東周,今乃顔子僅得酌定四教之旨,尚未實行而遂早絶,是天生顔子特以贊纂修,是孔子專在俟後,道必百世下乃行。西王哀傷,故有「喪予」之慟。 子路死, 以賢之死比麟之獲。《春秋説》子路爲司空,或云當爲司馬,字之誤。 疏 子路與顔淵爲素王輔佐,三公之選,弟子之首。《論語》「言志」與「行藏」、「行三軍」,皆與二子深。言一主文事,一主武備,今乃先素王而死,是道不爲東周之證,故孔子重傷之。弟子死多矣,惟二子爲首輔,故重之。《檀弓》「夫子卒,門人疑所服」亦引二子事爲據,是也。 子曰:「噫! 連比二賢之死。師弟無服,所謂無服之喪 注 。 天 注 祝予!」 祝與「喪」同也,義同上。 疏 據《左傳》、《史記》,子路死在獲麟之後。《傳》引以爲取事類相同,非死在獲麟前也。 西狩獲麟, 《經》書「獲」,知諸侯之「獲」,死辭也。《詩》「死麏」「死鹿」即素衣麑裘之説。東方木精已衰,西之鳳鳥不至,大一統不在東周可知。 孔子曰:「吾道窮矣!」 夫子非知麟獲,乃知道不行於當時。《論語》「四海困窮,天禄永終」,皆推及八荒,光被四表。曾子</a>曰:「任重而道遠。」子夏</a>曰:「致遠恐泥。」 疏 鄒衍齊學亦《公羊》先師,本《傳》騐推。《鄒衍傳》:「齊有三騶子,其前鄒忌,以鼓琴干威王,因及國政,封爲成侯,而受相印。先孟子。其次騶衍,後孟子。騶衍睹有國者益淫侈,不能尚德,若《大雅》整之於身,施及黎庶矣,乃深觀陰陽消息,而作怪迂之變,《終始》、《大聖》之篇十餘萬言。其語閎大不經,必先驗小物,推而大之,至於無垠。先序今以上至黄帝,學者所共術,大並世盛衰,因載其禨祥度制,推而遠之;至天地未生,窈冥不可考而原也。先列中國名山大川通谷禽獸,水土所殖,物類所珍,因而推之;及海外人之所不能睹。稱引天地剖判以來五德轉移,治各有宜,而符應若兹。以爲儒者所謂中國者,於天下乃八十一分居其一分耳。中國名曰赤縣神州,赤縣神州内自有九州,禹之序九州是也,不得爲州數;中國外如赤縣神州者九,乃所謂九州也。於是有裨海環之,人民禽獸莫能相通者,如一區中者,乃爲一州。如此者九,乃有大瀛海環其外,天地之際焉。其術皆此類也。」按,推聖道于無垠,即道窮之説。 《春秋》何以始乎隱? 據東遷,魯國惠公爲始君。 疏 《十二諸侯年表》始于共和,《國語》始于穆王。 祖之所逮聞也, 祖,謂隱公在傳聞之世,過遠則難徵,故始于隱。董子云:《春秋》以隱、桓爲高曾,以定、哀爲考妣。《解詁》以祖爲孔子祖,非也。 疏 十二公二百四十二年皆有所法,多少皆有不合,故必始于隱。 所見 定、哀。《傳》曰:「定、哀多微辭。」 異辭, 二十九年中三分,約以十年一小變。 所聞 莊以下至昭,約以百八十年爲一世。皆有伯,初政在諸侯,繼在大夫。 異辭, 三分百八十年,六十年一小異。 所傳聞 隱、桓。亦廿九年,與定、哀同。 異辭。 亦十年一小異。三世分爲九等,亦爲三科九旨。如三鄙九侯、三方九州。 何以終乎哀十四年? 終于十四年春,事未畢。 疏 《左傳》經終孔子卒,傳終哀公奔。 曰:備矣。 感麟而作《春秋》。至此,《王制》之事皆已託見。人事浹,王道備,始終適當,其可取備而已。 君子曷爲爲《春秋》? 據已立四教。 撥亂世, 《春秋》以前爲亂世,周初之亂國。 反諸正, 六藝所改爲正。矯枉過正,正,中也。 莫近 于諸經爲近。 諸《春秋》。 以六經比,《詩》、《樂》、《書》、《禮》分占四時,爲四教,《易》則六合以外,居皇,惟《春秋》言三千里以内。以時言,或百世以後,或數千年,惟《春秋》二百四十年,小與近莫《春秋》若。孔子本先爲四教之書,欲以見之施行,後因獲麟,知道不能行,以空言不切實,故託之《春秋》,謂:「託之空言,不如見之行事之深切著明也。」《春秋》皆改制治人之事,與四教意不同,故其言如此。 疏 以六合六官以比六經,《春秋》爲地,爲司空。地小時短,六經之基礎,學者入門之階梯。 則未知其爲是與, 不敢質言聖人之意。 其諸君子樂道堯舜 謂述古派。《中庸</a>》云「仲尼祖述堯舜」,四教所言堯、舜之事,與《春秋》一貫,故傳者以《春秋》爲堯、舜之道。樂道堯、舜之事,故演之于《春秋》。 疏 舉堯、舜者,上有三皇大五帝,下有王伯五等,堯、舜居中,故舉以立説。如《春秋》以魯爲主,亦居五等之中;又,桓、文爲王之二伯,堯、舜爲皇之二伯。六經以分合爲言。未言王合,先言桓、文分局,《春秋》是也;未言皇,先言堯、舜,《尚書》是也。由《春秋》以進三王,由堯、舜以進《詩》、《易》。如但就中國,《春秋》言不當目堯舜。 之道與?疏 《列》、《莊》之説,以六經爲芻狗,爲陳跡,皆指後來俗儒以鈔胥説孔子,藉以明孔子之真,初功不在此。故《史記》以莊子爲詬厲孔子之徒,屏絶僞説,以存本真。列、莊爲德行科適派,功不在孟子下。自東漢以下,博士學絶,惟傳古文派,以周公爲先聖,儕孔子于許、鄭。諸經傳記皆以爲出于文、周,本乎國史,於是經變爲史,羣以樂道堯、舜爲真孔子矣。 末不亦樂乎堯舜 後之堯、舜。 之知君子也, 謂知來派。堯、舜謂後聖。法堯、舜而王者,考諸三王而不謬,百世以俟聖人而不惑。 疏 六經之作,意不在魯國,在天下;不在當時,在萬世。後儒誤解孔子,撰《知聖篇》上下卷。舊説主删《書》斷自唐、虞,六經有王、伯無皇、帝,撰《孔子皇帝學考》。又以今日時局爲非孔子所知,别撰《百世可知考》。既明宗旨,再進以《周禮》,以明地球皇、帝典制。歸宗于《詩》無疆無涯,終以《易》,則所謂游于六合以外,《公羊》大一統之説乃備。 制《春秋》之義, 《孟子》「其義竊取」,壺遂云「孔子作《春秋》」,孔子有知我罪我之言,《孟子》云「《春秋》天子之事」。《春秋》爲素王新訂一王之制度,非徒删定史文、徒示褒貶而已。 疏 董子《三代改制》:「《春秋》曰:『王正月。』《傳》曰:『王者孰謂?謂文王也。曷爲先言王而後言正月?王正月也。』何以謂之王正月?曰:王者必受命而後王。王者必改正朔,易服色,制禮樂,一統於天下,所以明易姓非繼仁 注 ,通以己受之於天也。王者 注 受命而王,制此月以應變,故作科以奉天地,故謂之王正月也。王者改制作科奈何?曰:當十二色,曆各法而正色,逆數三而復。絀三之前曰五帝,帝迭首一色,順數五而 注 相復,禮樂各以其法象其宜。順數四而相復,咸作國號,遷宫邑,易官名,制禮作樂。故湯受命而王 注 ,應天變夏作殷號,時正白統 注 。親夏,故虞 注 ,絀唐謂之帝堯,以神農爲赤帝。作宫邑于下洛之陽,名相官曰尹。作《濩樂》,制質禮以奉天。文王受命而王,應天變殷作周號,時正赤統。親殷,故夏,絀虞 注 謂之帝舜。以軒轅爲黄帝 注 ,推神農以爲九皇。作宫邑於豐,名相官曰宰。作《武樂》,制文禮以奉天。武王受命,作宫邑於鄗,制爵五等,作《象樂》,繼文以奉天。周公輔成王受命,作宫於洛陽,成文、武之制,作《汋樂》以奉天。殷湯之後稱邑,示天之變反命。故天子命無常,唯命是德慶。故《春秋》應天作新王之事,時正 注 黑統。王魯 注 ,尚黑,絀夏,親周,故宋。樂宜親《招武》,故以虞録親,樂制宜商,合伯、子、男爲一等。然則其略説奈何?曰:三正以黑統初。正日月朔于營室 注 ,斗建寅。天統氣始通化物,物見萌達,其色黑。故朝正服黑,首服藻黑,正路輿質黑,馬黑,大節綬 注 幘尚黑,旗黑,大寶玉黑,郊牲黑,犧牲角卵 注 。冠於阼 注 ,昏禮逆于庭,喪禮殯于東階之上。祭牲黑牡 注 ,薦尚肝。樂器黑質。法不刑有懷任新産者,是月不殺。聽朔廢刑發 注 德,具存地王之後也。親赤統,故 注 日分平明,平明朝正。正白統奈何?曰:正白統者,曆正日月朔于虚,斗建丑。天統氣始蛻化物,物始芽,其色白。故朝正服白,首服藻白,正路輿質白,馬白,大節綬 注 幘尚白,旗白,大寶玉白,郊牲白,犧牲角繭。冠于堂,昏禮逆于堂,喪事殯于楹柱之間。祭牲白牲,薦尚肺。樂器白質。法不刑有身懷任,是月不殺。聽朔廢刑發 注 德,具存二王之後也。親黑統,故日分鳴晨,鳴晨 注 朝正。正赤統奈何?曰:正赤統者,大節綬 注 幘尚赤,旗赤,大寶玉赤,郊牲騂,犧牲角栗 注 。冠于房,昏禮逆于户,喪禮 于西階之上。祭牲騂牡,薦尚心。樂器赤質。法不刑有身,重懷藏以養微,是月不殺。聽朔廢刑發 注 德,具存二王之後也。親白統,故日分夜半,夜半朝正。改正之義,奉元而起。古之王者受命而王,改制稱號正月,服色定,然後郊告天地及羣神。遠追 注 祖禰,然後布天下。諸侯廟受,以告社稷宗廟山川,然後感應一其司。三統之變,近夷遐方無有,生煞者獨中國。然而三代改正,必以三統天下。曰三統五端,化四方之本也。天始廢始施,地必待中,是故三代必居中國。法天奉本,執端要以統天下,朝諸侯也。是以朝正之義,天子純統色衣,諸侯統衣纏緣紐,大夫士以冠,參近夷以綏 注 ,遐方各衣其服而朝,所以明乎天統之義也。其謂統三正者,曰:正者正也,統致其氣,萬物皆應,而正統正,其餘皆正。凡歲之要,在正月也。法正之道,正本而末應,正内而外應,動作舉錯,靡不變化隨從,可謂法正也。故君子曰:『武王其似 注 正月矣。』《春秋》曰:『杞伯來朝。』王者之後稱公,杞何以稱伯?《春秋》上黜夏,下存周,以《春秋》當新王 注 。《春秋》當新王者奈何?曰:王者之法,必正號,絀王謂之帝,封其後以小國,使奉祀之。下存二王之後以大國,使服其服,行其禮樂,稱客而朝。故同時稱帝者五,稱王者三,所以昭五端,通三統也。是故周 注 人之王,尚推神農爲九皇,而改號軒轅謂之黄 注 帝,因存帝顓頊、帝嚳、帝堯之帝號,絀虞而號舜曰帝舜,録五帝以小國。下存禹之後於杞,存湯之後於宋,以方百里爵號 注 公。皆使服其服,行其禮樂,稱先王客而朝。《春秋》作新王之事,變周之制,當正黑統。而殷、周爲王者之後,絀夏改號禹謂之帝,録其後以小國,故曰絀夏存周,以《春秋》當新王。不以杞侯 注 ,弗同王者之後也。稱子又稱伯何?見殊之小國也。黄帝之先諡,四帝之後諡,何也?曰:帝號必存 注 五,帝代 注 首天之色,號至五而反。周人之王,軒轅直首天黄 注 號,故曰黄帝云。帝號尊而諡卑,故四帝後諡也。帝,尊號也,録以小何?曰:遠者號尊而地小,近者號卑而地大,親疎之義也。故王者有不易者,有再而復者,有三而復者,有四而復者,有五而復者,有九而復者,明此通天地、陰陽、四時、日月、星辰、山川、人倫,德侔天地者稱皇帝,天祐而子之,號稱天子。故聖王生則稱天子,崩遷則存爲三王,絀滅則爲五帝,下至附庸,絀爲九皇,下極其爲民。有一謂之三代,故雖絶地廟位 注 ,祝牲猶列于郊號,宗于代宗。故曰:聲名魂魄施于虚,極壽無疆。何謂再而復?四而復?《春秋》鄭忽何以名?《春秋》曰:『伯、子、男 注 一也,辭無所貶。』何以爲一?曰:周爵五等,《春秋》三等。《春秋》何三等?曰:王者以制,一商一夏,一質一文。商質者主天,夏文者主地,《春秋》者主人,故三等也。主天法商而王,其道佚陽,親親而多仁樸 注 。故立嗣予子,篤母弟,妾以子貴。昏冠之禮,字子以父。别眇夫婦,對坐而食,喪禮别葬,祭禮先臊,夫妻昭穆别位。制爵三等,禄士二品。制郊宫明堂員,其屋高嚴侈員,惟祭器員。玉厚九分,白 注 藻五絲,衣制大上,首服嚴員。鸞輿尊蓋,法天列象,垂四鸞。樂載鼓,用錫儛,儛 注 溢員。先毛血 注 而後用聲。正刑多隱,親 注 多諱。封禪於尚位。主地法夏而王,其道進陰,尊尊而多節義。故立嗣與孫,篤世子,妾不以子稱貴號,昏冠之禮,字子以母。别眇夫婦,同坐而食,喪禮合葬,祭禮先亨 注 ,婦從夫爲昭穆。制爵五等,禄士三品,制郊宫明堂方,其屋卑污方,祭器方。玉厚八分,白藻四絲,衣制大下,首服卑退。鸞輿卑 注 ,法地周象載,垂二鸞。樂設鼓,用纖施儛,儛溢方。先烹而後用聲。正刑天法,封壇于下位。主天法質而王,其道佚陽,親親而多質愛。故立嗣予子,篤母弟,妾以子貴。昏冠之禮,字子以父。别眇夫婦,對坐而食,喪禮别葬,祭禮先嘉疏 注 ,夫婦昭穆别位。制爵三等,禄士二品。制郊宫明堂内員外橢,其屋如倚靡員橢,祭器橢。玉厚七分,白藻三絲,衣長前袵,首服員轉。鸞輿尊蓋,備天列象,垂四鸞。樂程鼓,用羽籥儛,儛溢橢。先用玉聲而後烹。正刑多隱,親 注 多赦。封壇于左位。主地法文而王,其道進陰,尊尊而多禮文。故立嗣子孫,篤世子,妾爲以子稱貴號。昏冠之禮,字子以母。别眇夫婦 注 ,同坐而食,喪禮合葬,祭禮先秬鬯,婦從夫爲昭穆。制爵五等,禄士三品。制郊宫明堂内方外衡,其屋習而 注 衡,祭器衡同,作秩 注 機。玉厚六分,白藻三絲,衣長後袵,服首習而垂流。鸞輿卑,備地周象載,垂二鸞。樂縣鼓,用萬儛,儛溢衡。先烹而後用樂,正刑文公。封壇于左位。四法修 注 於所故,祖于先帝,故四法如四時然,終而復始,窮則反本。四法之天施符授聖人,王法則性命形乎先祖,大昭乎王君。故天將授舜,主天法商而王,祖易姓爲姚氏。至舜形體,大上而員首,而明有二童子。性長於天文,純於孝慈。天將授禹,主地法夏而王,祖錫姓爲姒氏。至於 注 生發於背,形體長,長足肵,疾行先 注 左,隨以右,勞左佚右也。性長於行,習地明水。天將授湯,主天法質而王,祖易姓爲子氏。謂契母吞玄鳥卵生契,契先發於胷,性長於人倫。至湯,體長專小,足左扁而右便,勞右 注 佚左也。性長於天文 注 ,質易純仁。天將授文王,主地法文而王,祖錫姓姬氏。謂后稷,母姜原,履天之跡而生后稷。后稷長於邰土,播田五穀。至文王,形體博長,有四乳而大足,性長於地文勢。故帝使禹、臯論姓,知殷之德陽德也,故以子爲姓;知周之德陰德也,故以姬爲姓。故殷王改文,以男書子 注 ,周王以女書姬。故天道各以其類動,非聖人,孰能明之?」以俟後聖; 《傳》大一統説本于鄒子,鄒子之説本《周禮》,《周禮》之説歸宗《詩》、《易》。《中庸》「百世以俟聖人而不惑」,《文王》之詩曰「本支百世」,百世三千年,今去孔子二千六七百年,後聖之興,旦暮可遇。六經皆爲俟聖,不止《春秋》;即小者以立法,大統可知。 疏 《列子</a>》:孔子 注 告顔子曰:「曩吾修《詩》、《書》,正《禮》、《樂》,將以治天下,遺來世,非但修一身 注 、治魯國而已 注 。而魯之君臣日失其序,仁義益衰,情性益薄。此道不行一國與當年,其如與天下來世矣?吾始知《詩》、《書》、《禮》、《樂》無救于治亂,而未知所以革之之方。此樂天知命者之所憂。雖然,吾得之矣。夫樂而 注 知者,非古人之所謂 注 樂知也。無樂無知,是真樂真知;故無所不樂,無所不知,無所不憂,無所不爲。《詩》、《書》、《禮》、《樂》何棄之有?革之何爲?」 以君子之爲,亦有樂乎此也。 孔子修六經,以爲萬世法,此説爲正義。帝王早出,以平巨難。至周而文明漸啟,宜于古者,後世不可盡行;古所無者,後來宜有補作。然帝王之法行于當時,易代必改,無百世不變之定制。天生孔子,使之在庶,無所施行;集羣聖大成,以爲百世師表,損益四代,則帝王之制與素王合而不能分也。後聖有作,因不能改,其局則變,其法則長。故秦、漢以來,所有 注 學校、選舉、封建、禮樂、政刑諸大政,莫不師本《王制》,合于《春秋》也。縱易代有異同,不過小有沿革,所謂損益可知。子貢、冉有以爲賢于堯、舜者,此也。 疏 按,凡行政必因時,立言可以總括。使孔子爲政于春秋,尚不能比桓、文;以其時中國多屬蠻野,九州尚不足三千里。方今海禁大通,中外一家,智慧制作,日進文明;雖假以天子之權,彭、老之壽,亦有所不能。惟不行而以言立教,則漢、唐以下中國固在所包,即由今日再推行數千萬年,亦不過五土五極而已。若夫與天通,則游六合外,固早已以《易》包之矣。


    注  天子:「子」字原脱,據文意補。


    注  蒯瞶:二字原脱,據《史記》補。


    注  岳牧:「牧」原脱,據文意補。


    注  蔡遠:原脱「遠」字,據《史記》補。


    注  曹叔:「叔」字原脱,據《史記·曹叔世家》補。


    注  彊:原誤作「疆」,據《史記·曹叔世家》改。下「公孫彊」之「彊」同。


    注  旦:原作「且」,據《史記·曹叔世家》改。


    注  殺:十三經注疏本《公羊傳》作「弑」。弑、殺二字,古書常相淆亂。


    注  朔:原作「息」,據《史記》卷三五《蔡世家》改。


    注  成:原作「哀」,據《史記》改。


    注  原刻無「柴其下」三字,據四庫全書本蔡邕《獨斷》卷上及此傳文意補。


    注  齒列:「列」原誤作「例」,據《史記》改。


    注  唯:原作「謂」,據《論語·子路》改。


    注  按:以下「吾宗國魯」云云,係滕「父兄百官」之言,非出自滕文公。詳參《孟子·滕文公上》。


    注  再拜稽首:原作「稽首再拜」,據《春秋公羊傳》乙。


    注  來:原脱,據文意補。


    注  亡:原脱,據《史記》補。


    注  即位:「即」字原脱,據《史記》補。


    注  侯:原誤作「候」,據《史記》改。


    注  魯頌:「頌」原作「伯」,據文意改。


    注  敗之:「之」原脱,據《史記》補。


    注  伐:原誤作「代」,據文意改。


    注  災大爲異:「災」字原無,據文意擬補。


    注  榑木:「榑」原誤作「博」,據《尚書大傳疏證》卷四改。


    注  牲:原誤作「性」,據《尚書大傳疏證》卷四改。


    注  朔令曰:三字原脱,據《尚書大傳疏證》卷四補。


    注  此二句,《尚書大傳疏證》卷四作「振貧窮,惠孤寡」。


    注  「令民」下有脱文。


    注  聚:原誤作「衆」,據《尚書大傳疏證》卷四改。


    注  腎:原誤作「賢」,據《尚書大傳疏證》卷四改。


    注  毆疾:《尚書大傳疏證》卷四作「禳疾」。


    注  州:原刻脱,據《尚書·益稷》補。


    注  師:原作「州」,據《尚書·益稷》改。


    注  「天子」下原衍「分」字,據《解詁》删。


    注  甚:原作「其」,據《解詁》改。


    注  夫差:原脱,據《史記》補。


    注  幕下:「幕」原誤作「慕」,據《史記》改。


    注  蒼龍:「龍」字原脱,據文意補。


    注  申繻:據《左傳》昭公十七年作「申須」。


    注  猶:原誤作「尤」,據《漢書·五行志下》改。


    注  曰:原脱,據《漢書·五行志中》補。


    注  之説:原作「之之説」,據文意删改。


    注  原刻「主」在上句「王」上,據文意乙。


    注  《穀梁傳》原文作:「其不言來,不外麟於中國也;其不言有,不使麟不恒於中國也。」


    注  死生:原作「生死」,據《詩·擊鼓》乙。


    注  無服之喪:原誤作「無喪之服」。


    注  天:原作「大」,據《公羊傳》改。


    注  仁:原作「亡」,據淩曙《春秋繁露</a>注》卷七《三代改制質文》改。


    注  王者:原脱「者」字,據《春秋繁露注》補。


    注  而:原作「帝」,據《春秋繁露注》改。


    注  王:原誤作「正」,據《春秋繁露注》改。


    注  白統:原誤作「曰統」,據《春秋繁露注》改。


    注  親夏故虞:原作「故親夏虞」,據《春秋繁露注》乙。


    注  「作濩樂」至「絀虞」:原刻脱此三十二字,據《春秋繁露注》補。又,「虞」下原衍「爵」字,亦據删。


    注  此句原作「軒轅曰黄帝」,據《春秋繁露注》改。


    注  正:原作「王」,據《春秋繁露注》改。


    注  王魯:原作「正魚」,據《春秋繁露注》改。


    注  室:原作「宫」,據《春秋繁露注》改。


    注  綬:原作「緩」,據《春秋繁露注》改。


    注  卵:原作「卯」,據《春秋繁露注》改。


    注  阼:原作「詐」,據《春秋繁露注》改。


    注  牲黑牡:原作「黑牲」,據《春秋繁露注》乙補。


    注  發:原作「法」,據《春秋繁露注》改。


    注  故:原作「政」,據《春秋繁露注》改。


    注  綬:原作「緩」,據《春秋繁露注》改。


    注  發:原作「法」,據《春秋繁露注》改。


    注  鳴晨:原作「晨鳴」,據《春秋繁露注》乙。


    注  綬:原作「緩」,據《春秋繁露注》改。


    注  犧牲角栗:原作「犧牷角粟」,據《春秋繁露注》改。


    注  發:原作「法」,據《春秋繁露注》改。


    注  遠追:原作「追遠」,據《春秋繁露注》乙。


    注  綏:原作「緩」,據《春秋繁露注》改。


    注  似:原誤作「以」,據《春秋繁露注》改。


    注  「新王」上原衍「行」字,據《春秋繁露注》删。


    注  周:原刻脱,據《春秋繁露注》補。


    注  黄:原作「皇」,據《春秋繁露注》改。


    注  號:《春秋繁露注》作「稱」。


    注  杞侯:原作「俟」,據《春秋繁露注》補改。


    注  存:原作「從」,據《春秋繁露注》改。


    注  帝代:原作「代帝」,據《春秋繁露注》乙。


    注  黄:原作「皇」,據《春秋繁露注》改。


    注  絶:原作「純」;位:原作「爲」,據《春秋繁露注》改。


    注  男:原作「勇」,據《春秋繁露注》改。


    注  多仁樸:原作「仁多樸」,據《春秋繁露注》乙。


    注  白:原作「自」,據《春秋繁露注》改。


    注  儛:原刻脱,據《春秋繁露注》補。


    注  毛血:原作「血毛」,據《春秋繁露注》乙。


    注   :原作「 」,據《春秋繁露注》改。盧文弨云:「 」蓋古「戚」字。


    注  「喪禮合葬」二句:原作「喪禮喪祭先亨」,據《春秋繁露注》改。


    注  卑:原作「象」,據《春秋繁露注》改。


    注  喪禮别葬,祭禮先嘉疏:原作「喪禮先嘉疎夫别葬祭禮」,據《春秋繁露注》改。


    注   :原作「 」,據《春秋繁露注》改。


    注  婦:原作「妻」,據《春秋繁露注》改。


    注  而:原作「其」,據《春秋繁露注》改。


    注  秩:原作「佚」,據《春秋繁露注》改。


    注  修:原作「條」,據《春秋繁露注》改。


    注  於:《春秋繁露注》作「禹」。


    注  先:原作「手」,據《春秋繁露注》改。


    注  勞右:此「右」字原刻在上句「便」字之上,據《春秋繁露注》乙。


    注  天文:《春秋繁露注》作「天光」。


    注  以男書子:原作「書始以男」,據《春秋繁露注》改。


    注  孔子:二字原脱,據《列子·仲尼》補。


    注  修一身:「修」字下原衍「吾」字,據《列子·仲尼》删。


    注  治魯國而已:「治」上原衍「而」字,據《列子·仲尼》删。


    注  而:原脱,據《列子·仲尼》補。


    注  所謂:「謂」字原脱,據《列子·仲尼》補。


    注  所有:原作「所以」,據文意擬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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