穀梁春秋經傳古義疏卷四

3个月前 作者: 廖平
    僖公 名申,莊公子,閔公庶兄。閔弑,季子奉而立之。 疏 僖爲有伯之世。十七年以前,齊獨伯,二十七年以後,晉爲伯。其中十年,天下無伯,宋爲閒閏,居於其閒。此世政在諸侯,大夫不專兵。


    元年 《年表》:「周惠王十八年,齊桓公二十七年,晉獻公詭諸十八年,宋桓公御説二十三年,衛文公燬元年,陳宣公杵臼三十四年,蔡穆侯肸十六年,鄭文公捷十四年,曹昭</a>侯三年,秦穆公任好元年,楚成王惲十三年,杞惠公十四年。」


    春,王正月。


    繼弑君不言即位, 即位如繼立,不言即位,則繼立之君不詳矣。 正也。 劉子云:「《春秋</a>》賢僖公。」


    齊師、宋師、曹師次于聶北,救邢。 救者不獨三國之師,大國言齊、宋,近國言曹,無所見則從略也。


    救不言次, 救,急事也。次則遲延不進,失救急之道。《春秋》凡次,則不以救許之;言救,則次不可同見。 疏 據前救邢不言次。救,善舉也。次有畏,救不宜次。 言次非救也。 師久在聶北,邢國已危,不能相救。 疏 據公次于郎,本救紀,以次不言救。 非救而曰救,何也? 加救言次,知有所起。 疏 據次郎、次成,皆不言救。 遂齊侯之意也。 志在救,而事未成,《春秋》遂其意而言之。 疏 齊侯,伯者,後有城邢之功,善善善終,故如其意言救。 是齊侯與? 怪其稱師。 齊侯也。 據言曹師。 何用見其是齊侯也? 會北杏,諸侯書人,猶出齊侯。 曹無師, 據君將言伯,臣將言人,無言師者。卒正有一軍,以無師言者,無大夫也。軍統于大夫,無大夫,故亦無軍。 曹師者,曹伯也。 師重於人,言師知是君,非君例言人。以曹君在,知齊侯在也。 其不言曹伯,何也? 據楚子、鄭師敗績,師爵同見。 以其不言齊侯,不可言曹伯也。 言師者,大夫也。曹伯者,君也。曹不可在齊上,君不可在大夫下,故不可言曹伯。 疏 大夫不主諸侯,言曹伯,明齊侯在。 其不言齊侯,何也? 據救,善事,成其美,宜出齊侯。 以其不足乎揚,不言齊侯也。 其義近於貶之。 疏 據《管子</a>》,時師已出,遲留不進,待邢亡,然後救之,以要存亡繼絶之功。言次,爲齊桓諱;不言齊侯,亦諱文。


    夏,六月,邢遷于夷儀。 《管子》:「狄伐邢,邢君出奔于齊。桓公築夷儀以封之,子車百乘,卒千人。」 疏 按邢,衛、魯之同姓也。狄人滅之,《春秋》爲諱,避齊桓也。夷儀,邢邑,衛滅邢後爲衛邑。


    遷者, 據國在遷上,與爲人所遷異。 猶得其國家以往者也。 齊遷之,以自遷爲文者,諸侯不專封,成桓之善,故不言齊遷之。言救,則遷可見。 疏 據自遷,遷後復見,知未失國家。 其地, 據宿不地。 邢復見也。 據下有邢,邢遷言遷,衛遷不言者,邢小國,衛爲方伯,邢可言,衛不可言。 疏 自遷者,國未滅。爲人所遷,國滅之辭。滅則不復見,自遷則復見。復見則繫地,不復見,已無其國,不更地之也。


    齊師、宋師、曹師城邢。 此言城邢,下不言城衛;此言齊師,下不言齊師者,邢卒正,微,不如衛方伯尊。邢猶可言,衛則不可言也。且《春秋》其文互見,因此有所見,故下可以不見;因下義不可見,可以悟此亦義不可見。使皆不見,則反如自遷,故擇其可言者,一言之以見例,然後乃可以不言也。此筆削相救之道也。


    是向之師也, 再敘三師,並出曹師,知向師。 使之如改事然, 據滅項,遂伐楚,不再敘。此不異事再敘師,是改事之辭。 疏 實未改事,《春秋》再序,使之如改事。《春秋》變實而存名,當先求其實,而後知其名,不可如名家之循名責實也。 美齊侯之功也。 前聶北救言次,非救之辭。此城邢有存亡之功,故再出師,使如師初無功,改事乃有功,善善樂終,再敘以成。前事不言齊侯者,起爲向師也。


    秋,七月,戊辰,夫人姜氏薨于夷。 劉子云:「齊侯聞哀姜與二叔通以危魯,乃召,以酖殺之。」 疏 《齊世家》:「魯閔公母曰哀姜,齊桓公女弟也。哀姜淫於魯公子慶父,慶父弑閔公,哀姜欲立慶父,魯人更立僖公,齊桓公召哀姜,殺之。」夷,齊地。先言夷,後言以歸,知以歸薨之。


    夫人薨,不地。 據文姜不地。 地,故也。 據公薨不地,故也。公薨在内外皆地,不地則故;夫人薨在内外皆不地,唯故乃地。以婦女無外事,故在外亦不地也。


    齊人以歸。 以歸,執辭也。内不可目執,因薨後,夫人不能自行,乃可言以歸,實則以在薨先,《春秋》變其先後之實。 疏 齊以哀姜歸而戮之,魯僖公請而葬之。


    不言以喪歸, 據歸在薨後,當加喪文,如叔姬之喪,以歸言喪也。 非以喪歸也。 非以喪歸,則實以夫人歸也。執之,以夫人歸之詞也 注 。是 注 知以歸後,乃薨也。 疏 既喪,則不應以歸也。以歸,執詞,明執夫人也。 加喪焉, 據本執夫人以歸,經乃先加薨文,後乃言以歸。 諱以夫人歸也。 據以歸執辭。執後言薨,則殺之之跡顯,故預加喪文,使如薨事以歸,則夫人見殺於齊之事隱矣! 其以歸,薨之也。 執之於邾,故言以歸。 疏 召之至齊,反於魯至夷,乃酖殺之。薨之者,爲齊所酖,非自薨之文。經言夫人薨,猶如自薨,傳所謂舉上也。


    楚人伐鄭。 荆始書楚。稱人,少進之。 疏 鄭者,中國也。言伐鄭,惡其以夷狄治中國。志伐鄭,起檉謀救鄭。


    八月,公會齊侯、宋公、鄭伯、曹伯、邾人于檉。 檉,宋地。謀救鄭也。陳、蔡不序,從楚也。衛不序,有難也。小國齊伯言曹、邾,晉伯乃詳録。 疏 鄭已在會,《左》以爲救鄭者,思所以禦楚也。


    九月,公敗邾師于偃。 偃,服虔以爲魯地。以夫人奔,故伐邾也。邾無師,以公敗之言師也。


    不日,疑戰也。疑戰而曰敗,勝内也。 勝邾,所以能自立,此季子之功也。連勝二卒正。


    冬,十月,壬午,公子友帥師敗莒師于麗,獲莒挐。 麗,魯地。傳例曰:「獲者,不與之辭。」以慶父奔,故來戰也。以上,公五敗外師;以下,大夫三敗外師。前無大夫敗,後無君敗。僖以下,權在大夫也。


    莒無大夫, 王制曰:「小國二卿,皆命于其君。」 疏 據大夫盟會稱人,無命大夫也。莒,魯屬國,在曹下。無大夫,亦無師。其大夫見皆不氏,非命大夫也。 其曰莒挐, 據在盟會莒稱人。 何也? 據莒慶隨衛侯乃言之。 以吾獲之,目之也。 據外事莒不見大夫,録内故言莒挐。 内不言獲,此其言獲,何也? 内戰所獲者,義不可言獲,言獲則惡詞也,如宋萬不言獲,亦是也。 惡公子之紿。 師説惡紿,乃言獲。 疏 《穀梁》義例嚴謹,獲,惡辭;敗,病辭。内不言獲、言敗,言獲、言敗者,皆以惡主之。内惡無遺,目之,故不復諱。《公羊》内惡諱,故以二事皆爲善,可以不諱,乃目之,與宋襄事同也。 紿者奈何? 問紿事實。 公子友謂莒挐 《左傳》:「莒拏,莒子之弟。」 曰:「吾二人不相説, 莒求賂,季子拒之,故相戰。 士卒何罪?」屏左右而相搏, 先本列陳,《公羊》所謂「偏戰也」,後乃去士卒。 公子友處下, 謂力不勝。 左右曰:「孟勞。」孟勞者,魯之寶刀也。公子友以殺之。 戰事《左傳》不詳,此當據以相補。 然則何以惡乎紿也? 據慶父奔莒,有討賊之義,勝則當褒之。 曰:棄師之道也。 《春秋》重師,鄭棄其師,有夷狄之辭。公子友,貴矣,師,衆矣,與小國大夫戰,不修師陳之具而以徒搏相紿,非道而行,有棄師之道,故言獲以惡之。獲,惡詞,不避者,敗莒以討慶父,因其事善,故斥獲以明用師之道,不諱以明討賊之義也。 疏 《公羊》以此獲爲大季子,《傳》以爲惡紿。蓋《公羊》就本事言之,《傳》則專就相搏一節立説。《公羊》言其大體,本傳説其細節,二者相合,其義乃足。


    十有二月,丁巳,夫人氏之喪至自齊。


    其不言姜, 據薨言姜氏。 以其殺二子, 謂子般、閔公。 貶之也。 據文姜孫齊不言姜氏,貶弑君也。夫人無母子恩,故絶其骨肉之親以貶之。於薨後乃去姜,罪減於文姜,亦不討母葬子之義。 疏 此説《公羊》同。 或曰: 按:此説同《左氏》。《左氏》云:「君子以齊之殺哀姜,爲已甚矣!」 爲齊桓諱殺同姓也。 傳曰:「爲賢者諱過。」夫人於齊桓有大功,親有罪,齊桓討之,有傷親親之義。然伯者得討亂,故諱去氏,以起殺同姓。謂若不氏姜,先絶去其氏,使其得討之。言諱者,明有親親義。


    二年


    春,王正月,城楚丘。 劉子云:「狄攻衛,大破之。」「衛侯奔走涉河,而南至楚丘。齊桓爲存之,遂城楚丘以居。」月者,譏專封。 疏 《衛世家》:「戴公申元年卒。齊桓公以衛數亂,乃帥諸侯伐翟,爲衛築楚丘,立戴公弟燬,是爲文公。」「文公初立,輕賦平罪,身自勞,與百姓同苦,以收衛民。」


    楚丘者何? 據内城不月,疑國詞。 衛邑也。 據圖籍,國在楚丘。 疏 據「戎伐凡伯于楚丘以歸」,戎衛,知衛邑。 國而曰城, 外城詞,如城杞也。 此邑也,其曰城,何也? 據城邢,邢,國也。 封衛也。 劉子云:「懿公無道,爲狄所滅。齊桓公帥諸侯伐狄,而更封衛於河南曹 注 、楚丘,是爲文公。而河内殷墟,更屬於晉。」 疏 據言城,知封衛也。衛遷楚丘,因爲城之。封衛於楚丘,邑而爲國,故有國詞。 則其不言城衛,何也? 據桓實城衛,《春秋》言城邢,何言於衛獨異? 衛未遷也。 《春秋》不言衛遷也。 疏 據邢遷地夷儀,言邢即夷儀,可言城邢。衛無遷文,言城衛,則是舊都,無以見楚丘,故言城楚丘,不言衛也。 其不言衛之遷焉,何也? 據桓實遷衛,經言邢遷,此亦當言衛遷於楚丘。 不與齊侯專封也。 言邢者,邢小猶可,借以起實。衛大不可言,且譏城衛,則城邢之實可見。言遷邢,則遷衛之實可見,互見以相起也。 疏 言衛遷,是棄舊都,别封於楚丘。不言遷,是舊都猶在,辟專封之名,實與而文不與,故不出齊侯,不言遷以辟其名。 其言城之者, 據如内自城辭。 專辭也。 專謂不稟命於天子而自主之。 疏 言城以起專封之實。不言齊侯,以避其名。不言衛自城,以存齊侯之功。 故非天子不得專封諸侯。 傳曰:「古者天子封諸侯。」又曰:「君不尸小事,臣不專大名。」禮:二伯代天子巡守,例得攷功黜陟,然封諸侯必先告命於天子,以天子命封之。今桓封衛,未奉命於天子而自封,專制其事,以僭天子。 疏 邢言遷者,邢,小國,二伯代天子巡守,得黜陟之,故言遷也。衛方伯國,受命諸侯,爲一州長,二伯不得黜陟之,故不言遷以辟之也。 諸侯不得專封諸侯,雖通其仁, 通其存亡之義。言城,與也。 疏 通謂通其事於經,如言城,是與其專封。 以義而不與也。 辟其專封,不言遷,不出齊桓也。 疏 陸賈引傳曰:「仁者以治親,義者以利尊,萬世不亂,仁義之所治也。」 故曰仁不勝道。 《荀子</a>》云:「君子處仁以義,然後仁也;行義以禮,然後義也;制禮反本成末,然後禮也。三者皆通,然後道也。」道者,仁、義、禮之合,故曰仁不勝道。 疏 《春秋》仁義之實,皆歸於道。上下之尊,皆歸於天。道出於天,仁義出於君。《中庸</a>》云:「天命之謂性,率性之謂道,修道之謂教。」《地理志》山陽郡武城下云:「有楚丘亭。齊桓公所城,遷衛文公於此。子成公徙於濮陽。」


    夏,五月,辛巳,葬我小君哀姜。 哀姜者,莊公之夫人也。


    虞師、晉師滅夏陽。 至此乃出晉者,不使與齊爲禮也。此里克、荀息也,不言其人,從虞言之也。虞,小國,無大夫。言大夫不氏,與大國異。無師言師,與大國同者,卿文師實,文變而實不變,故紀實也。 疏 此滅二國辭。不日者,《春秋》中國同盟者日,不同盟不日。近者月,遠者時,以遠近爲時月之分。


    非國而曰滅, 據言滅皆國。夏陽,虢邑。 疏 知邑者,按圖籍攷之。 重夏陽也。 從重言之,邑從國辭。 疏 虢者二伯,《春秋》雖及滅國,亦不見虢文者,所以避鄭也。内四州祇立一伯,初見鄭伯,後見齊桓,外州諸侯未見,不能立二伯,故不言虢,因亦不早言晉,虢滅之後,然後出晉。 虞無師, 傳曰:「小國一軍。」 疏 晉未伯時,以爲冀州伯,虞其所屬之小國,如魯之曹、莒,故曹無師,虞亦無師。以内卒正推得之,小國有一師。言無師者,師統於將,無大夫則是無師也。言師不異於大國者,據實有一師也。 其曰師何也? 據曹言師,君在。 以其先晉, 以大小之序,晉時爲方伯,虞爲所屬,小不可先大。 不可以不言師也。 人不得居師上,貴賤之序。 其先晉何也? 據小不先大。 爲主乎滅夏陽也。 虞主兵。凡小國從大國,雖爲小國事,亦序大國後,以二伯統天下也。此虞先序,罪虞自滅之詞,《春秋》之變文也。 疏 曹非主兵,不可以在齊上。又齊是君,不可以先之。此先虞者,罪之也。 夏陽者,虞、虢之塞邑也。 劉子云:「虞、虢,皆小國也。虞有夏陽之塞,虞、虢共守之,晉不能禽。」 疏 虞、虢二國,經見虞,爲不見虢,以夏陽代之。此孔子</a>特筆。《紀年》乃亦言滅。此作僞者仿《春秋》爲之,當時之史,不如此也。 滅夏陽,而虞、虢舉矣。 下不言滅虢、滅虞者,從此滅通之也。滅一邑而兩國舉,於此言滅,下滅二國不見,以二國之存亡繫此邑也。此釋不言二國滅而言夏陽滅。 虞之爲主乎滅夏陽,何也? 據夏陽亦虞塞,本晉主滅也。 晉獻公欲伐虢, 伐虢則虞舉,欲并二國。 荀息曰:「君何不以屈産之乘、垂棘之璧而借道乎虞也?」 荀息,晉大夫。屈邑産駿馬,垂棘出良璧。 公曰:「此晉國之寶也,如受吾幣而不借吾道,則如之何?」荀息曰:「此小國之所以事大國也。彼不借吾道,必不敢受吾幣。如受吾幣而借吾道,則是我取之中府,而藏之外府, 外府喻虞取玉於晉而藏於虞,取則得之,猶外府耳。外廐義同此。 取之中廐,而置之外廐也。」公曰:「宫之奇存焉, 宫之奇,虞之賢大夫。 必不使受之也。」 劉子云:「虞有宫之奇,晉獻公爲之息謀。」 荀息曰:「宫之奇之爲人也,達心而懦,又少長於君。達心則其言略, 明達之人但舉綱領,不必詳説,則愚者不悟。 懦則不能彊諫, 無犯顔彊諫之才。 少長於君,則君輕之。且夫玩好在耳目之前,而患在一國之後,此中知以上乃能慮之,臣料虞君,中知以下也。」公遂借道而伐虢。宫之奇諫曰:「晉國之使者,其辭卑而幣重,必不便於虞。」虞公弗聽,遂受其幣而借之道。宫之奇諫曰:「語曰:『脣亡則齒寒。』其斯之謂與!」疏 《國策》:「魏謂趙王曰:『昔者,晉人欲亡虞而伐虢,伐虢者,亡虞之始也。故荀息以璧與馬假道以伐虢,宫之奇諫,不聽,卒假晉道。晉人伐虢,反而取虞。故《春秋》書之,以罪虞公。』」 挈其妻子以奔曹。 三諫而不聽則去,合於禮矣。 獻公亡虢, 本事滅夏陽。 五年而後舉虞。 五年「冬,晉人執虞公」是也。 疏 此傳説是事與《左傳》同而文有詳略者,古書之體例類如此。又《左傳》著於竹帛,傳所言多先師口説,其語故各不同。《左傳》多文,二傳所以多質也。 荀息牽馬操璧而前,曰:「璧則猶是也,而馬齒加長矣。」 劉子云:「荀息非霸王佐</a>」,「宫之奇可謂忠之謀也」。謂馬有五年之長,明前中府外府、中廐外廐之計得也。 疏 《晉世家》:「獻公十九年,獻公曰:『始吾先君莊伯、武公之誅晉亂,而虢常助晉伐我,又匿晉亡公子,果爲亂。弗誅,後遺子孫憂。』乃使荀息以屈産之乘假道於虞。虞假道,遂伐虢,取其夏陽以歸。」


    秋,九月,齊侯、宋公、江人、黄人盟于貫。 劉子云:「江、黄,小國也,在江淮之間,近楚。楚,大國,數侵伐,欲滅取之。江人、黄人患楚。齊桓公方存亡繼絶,救危扶傾,尊周室,攘夷狄,爲陽穀之會、貫之盟。」與諸侯伐楚;「江人、黄人慕桓公之德來會,盟于貫。」 疏 此齊桓獨伯之辭也。晉爲伯,與楚分主中外。凡同盟,無近楚之國,惟中國四方伯,陳且不在焉。齊爲伯,則一人獨伯。《左傳》:「五侯九伯,女實征之。」傳以爲諸侯皆來至,而經列江、黄,是天下皆統以一伯之辭也。貫,宋地。桓自幽後不會諸侯,新有存亡繼絶之功,故諸侯從之,貫、陽穀是也。不日者,雖内與桓盟,不日。


    貫之盟,不期而至者, 然則餘會有期約,《左傳》所謂「求諸侯」、「徵會」是也。 江人、黄人也。 據江、黄遠國,楚屬。 疏 期地、期也。諸侯欲會,必先告列國以期地、日月,先遠後近,同時皆至。不期而來,其從中國之心至矣!凡期而不至者,皆從夷之國也。 江人、黄人者, 據不爵稱人。 遠國之辭也。 據許以下爲魯屬,近國之辭。此不常録,是遠國,遠國謂外卒正也。稱人者,衆辭。 中國稱齊、宋, 據一伯一公,大國也。大國至,則方伯以下莫不至矣。中國,皆至辭也。 遠國稱江、黄, 江、黄,中國小國。會盟外録大國,不録小國,録則遠近小國畢至之辭。 以爲諸侯皆來至也。 皆來至,所謂一匡天下,一國主政,不分中外也。近國舉大以包小,遠國舉小以盡大,徧至辭,故不敘方伯、小國。至於晉、楚分伯,則分中外言也。諸侯者,内夷狄,從中國也。荆國之國,《春秋》以方伯待之。楚有君、大夫,與夷狄全異,因其從夷,乃夷之,善事則不夷之也。 疏 如夷狄、戎蠻、山戎、北戎、淮夷,不州不國,無君無臣,不名不氏,乃全狄之,故江、黄有中國辭。


    冬,十月,不雨。 劉子云:「不傷二穀,謂之不雨。」


    不雨者, 據不成災不志也。 勤雨也。 「勤」讀如「民勤於力」之「勤」。民望雨之甚。


    楚人侵鄭。 此侵,淺事也,下乃伐矣。主書者,起桓攘楚之功。 疏 鄭,中國也。再言侵,起楚彊。不言陳、蔡,以爲不足言也。


    三年


    春,王正月,不雨。


    不雨者,勤雨也。


    夏,四月,不雨。 劉子云:「先是,莊公夫人與公子慶父淫而弑二君。國人攻夫人,夫人遜 注 於邾,慶父奔莒。僖公即位,南敗邾,東敗莒,獲其大夫。有炕陽之應。」 疏 《攷異郵》:「僖公三年,春夏不雨,於是僖公憂閔 注 ,元服避舍,釋更徭之逋,罷軍寇之誅,去苛刻峻文慘毒之教,所蠲浮令四十五事。」「比於九月」,謂三時九月也。公大驚懼,率羣臣禱山川,以六過自責,絀女謁,放下讒佞郭都 注 等十有三人,誅傾 注 人之吏受貨賂趙祝等九人,曰:辜在寡人。」


    一時言不雨者, 據文歷時乃言不雨。 閔雨也。 據閔不雨,故於首月志之。文之「自十二月不雨,至於秋七月」,即此三時不雨也。此冬首月,望雨切,若前月已不雨也。過夏時,則七月矣。志在前。 閔雨者, 據文不閔雨。 有志乎民者也。 僖公時,季子爲政,知務本勸穡。國以民爲本,民以食爲本。不雨,則害穀成災,故如其志而言閔雨也。《春秋》賢僖惡文,故文歷時乃言不雨。


    徐人取舒。 徐,夷狄也,小夷也,其言取者,易辭也。《春秋》不記徐事,此書者,一見例也。以此見所削者多。


    六月,雨。 夏首時言不雨。六月,夏也,望雨之切,不待過時乃志。


    雨云者, 據文不言雨。 喜雨也。 喜,故志。 喜雨者, 據文不喜。 有志乎民者也。 喜得雨而民力蘇,故言雨也。 疏 《攷異郵》:「僖公三時不雨,禱於山川,以六過自責,曰:『方今大旱,野無生稼,寡人當死,百姓何謗 注 ?不敢煩人請命,願撫萬人害,以身塞無狀。』禱已,舍於南郊,雨大澍。」


    秋,齊侯、宋公、江人、黄人會于陽穀。 李賢引傳曰:「陽穀之會,一匡天下。」 疏 此繼貫之辭也。貫,諸侯徧至,猶盟,此不盟而會,故桓公此爲盛。不月者,猶美也。天下,謂中國、夷狄。匡,正也,一匡謂統正天下也。不外江、黄,臨天下辭。


    陽穀之會,桓公委端 劉子云:「公冠,始加玄端與皮弁。」 笏 劉子云:「能正三軍者 笏。」而朝諸侯, 言衣裳之會,無所作爲也。 疏 言朝者,屬國統於方伯,方伯統於二伯,二伯爲天子老,統轄諸侯,一匡天下。小國於方伯言朝,朝魯諸國是也。方伯於二伯言朝,公如齊、晉與如京師同文是也。此故得言朝也。委,委貌之冠也。端,玄端之服。 ,插笏以記事者也。所謂衣裳之會,不盟也。諸侯皆諭乎桓公之志。 據不言盟,言會也。傳曰:「相命而信諭,謹 注 言而退,以是爲近古也。」又曰:「衣裳之會十一,未嘗有歃 注 血之盟。」 疏 桓公之志,謂尊周也。諸侯皆知桓志,故不盟。


    冬,公子季友如齊莅盟。 劉子云:「僖公即位而任季子,魯國安寧,内外無憂,行政二十一年。」此其篤從齊桓安國之事也。 疏 公方會於陽穀,此何爲復盟?著季子安魯之功,齊桓繼絶之績也。傳例曰:「莅,位也。内之前定之盟謂之莅,外之前定之盟謂之來。」按:盟皆在隙地,唯聘盟前定,在國,君主之。


    莅者,位也。 盟誓之言素定,今但往,正其位而盟。 其不日, 據内大夫盟例日。 前定也。 前有定約,非臨時所制。《春秋》以信者爲前定,不信爲臨制。信,故不日。 不言及者, 據聘盟言及,此解來盟也。 以國與之也。 來盟不言及,是内一國皆盟之,故不言及。 疏 彼至我國聘盟言及,謂公與之盟也,來盟則前定。盟不言及者,若本國上下之人同與盟,以美前定,有不獨公盟之意。 不言其人, 此解莅盟不言其人。 亦以國與之也。 莅盟不言彼國人,亦如彼國皆盟,故不言其人也。 疏 謂我至彼國莅盟,亦如來盟。蓋伐聘盟言其人,前定盟則不言其人,使彼國上下之人皆與盟,亦如來盟不言及,若舉國與之也。言亦者,以别外國也。


    楚人伐鄭。 主書者,起桓公攘楚,救中國。


    四年


    春,王正月,公會齊侯、宋公、陳侯、衛侯、鄭伯、許男、曹伯侵蔡,蔡潰。 桓兵事言人,此敘諸侯者,伐楚大功,故言諸侯也。蔡從楚最深,侵蔡,所以侵楚也,先其易者。蔡潰,伐也,此言侵者,爲以伐加楚,不並言伐也。 疏 《蔡世家》:「齊桓公伐蔡,蔡潰,遂虜穆侯,南至楚召陵。已而諸侯爲蔡謝齊,齊侯歸蔡侯。」


    潰之爲言上下不相得也。 潰者,下叛其上,魚爛而潰,君臣失道,各不相救,不言戰敗也。 疏 《左》例:「凡民逃 注 其上曰潰,在上曰逃。」與《傳》同。 侵,淺事也。 據楚伐。 侵蔡而蔡潰, 侵淺而蔡潰,蔡失道也。 以桓公爲知所侵也。 傳曰:「善陳者不戰。」劉子云:「齊桓侵蔡,蔡潰,伐楚而楚服」,「以至苞茅之貢」,「未嘗大戰,不至血刃」。兵事貴時,勢善其得,用師以伐無道也。 不土其地, 土讀爲度,據不言入也。 不分其民, 據不言遷也。 明正也。 用兵以征無道,又不乘人敗而深以爲利。蔡從楚,倍中國,故侵之,使反中國,爲得正也。 疏 中國潰例日,不日者,夷之也。蔡、沈皆不日,獨莒潰日,《春秋》用中國則中國之也。


    遂伐楚,次于陘。 楚彊,齊欲綏之以德,故不速進而次于陘。陘,楚地。


    遂, 據楚大蔡小。 繼事也。 以遂言之,輕楚,故以遂言之。 次, 據救不言次。 止也。 伐楚而楚服,不進兵以俟屈完。傳曰:「誅不填服。」已服,可言次。救不言次,急辭也;伐可言次,不窮誅也。以此見愛民之意,惡兵之道也。


    夏,許男新臣卒。 不日者,踰境也。師在陘,蓋卒在陘也。


    諸侯死於國,不地。 據在國都,不地。 死於外,地。 據「晉侯黑臀卒于扈」,「許男卒于楚」,皆地。外謂國都之外,統踰竟、不踰竟也。 死於師, 據「曹伯廬卒于師」不日。此不日,知卒于師。 何爲不地? 據「曹伯廬卒于師」言地。 内桓師也。 卒在師,如卒在國。言桓於諸侯有恩義,雖卒在師,與國無異,故不地師。


    楚屈完來盟于師,盟于召陵。 劉子云:「桓公三存 注 亡國,一 注 繼絶世,救中國,攘夷狄,卒脅荆蠻,以尊周室,霸諸侯。」 疏 劉子云:「楚地,翼、軫之分野也。今之南郡、江夏、零陵、桂陽、武陵、長沙及漢中、汝南郡,盡楚分野。」此經與欒盈「入于晉,入于曲沃」相同,古本當駢書,後乃分爲二句。


    楚無大夫, 據夷狄國無大夫。楚其君未見,不得先出其臣也。 疏 楚後爲伯,有大夫,此就其初見言之。 其曰屈完, 屈爲氏。 何也? 據無大夫國,大夫見不氏。下椒來聘猶不氏,是也。 疏 楚卿見經者,屈氏、薳氏、成氏、囊氏、郤氏及鬬氏,共六族,以配三卿大夫之制。公子不世卿,不在此例。 以其來會桓, 與桓爲敵。 成之爲大夫也。 據《春秋》大齊桓,桓爲二伯,不氏 注 卑國大夫,嫌以盟微,故使如命大夫言氏。成者,楚尚無命大夫,《春秋》成之,以尊桓也。 其不言使, 據國佐言使。 權在屈完也。 國佐因敗,爲城下之盟,實受命,故言使。此伐,次不進,楚使屈完來覘,盟不盟之權在屈完,非楚子得制,故不言使。傳所謂「得志爲 注 僅」也。 則是正乎? 問出疆專命常制否。 曰:非正也。 臣不專大功。楚彊無危,專命,非正也。 以其來會諸侯,重之也。 因其來書,重其權。不言使,明受命不受辭之義也。 來者何? 據國佐言如師,此桓爲主,不應言來。 内桓師也。 内桓師,故與内同文,亦以公在師中。 于師, 據如師不言來盟,此來盟在于師上。 前定也。 如内之前定盟,故言來盟,使内主之也。 于召陵, 據國佐地,不再言盟。 得志乎桓公也。 據再出盟,知得志。桓公召陵之會,魯既主之,復言召陵,辟齊桓,使齊主之也。 得志者,不得志也。 據已伐而盟,以伐致也,明楚未服也。 以桓公得志爲僅矣。 「桓爲霸主,以會諸侯,楚子不來,屈完受盟,令 注 問諸江,辭又不順,僅乃得志。言楚之難服。」 屈完曰:「大國之以兵向楚,何也?」 較《左傳》文略。 桓公曰:「昭王南征不反,菁茅之貢不至, 《禹貢》:荆州之貢包茅。 故周室不祭。」 鄭君云:「菁茅,茅之有刺者。」管仲</a>曰:「江淮之閒,一茅三脊,所以爲藉 注 者。」 屈完曰:「菁茅之貢不至,則諾。 劉子云:「桓公南伐楚,以致菁茅之貢。」 昭王南征不反,我將問諸江。」 江,《左》作水濱,問江邊之民有見之否。此不服罪之言,故退於召陵而與之盟。屈完所以得志,桓公之不得志爾。 疏 《齊世家》:「三十年春,齊桓公率諸侯伐蔡,蔡潰,遂伐楚。楚成王興師問曰:『何故涉吾地?』管仲對曰:『昔召康公命我先君太公曰:五侯九伯,若實征之,以夾輔周室。賜我先君履,東至海,西至河,南至穆陵,北至無棣。楚貢包茅不入,王祭不共 注 ,是以來責。昭王南征而不復,是以來問。』屈完曰:『君以道則可。若不,則楚方城以爲城,江、漢以爲溝,君安能進乎?』乃與屈完盟而去。」


    齊人執陳袁濤塗。 劉子云:「桓南服 注 強楚,其後不内自正,而外執陳大夫,則陳、楚不附 注 ,鄭伯逃盟。」按:此伐而執也。其不伐而後執,何也?外濤塗於陳也。外濤塗,即以外齊侯也。 疏 陳國卿,經見袁氏、夏氏、洩氏、儀氏、慶氏、鍼氏、孔氏、干氏,與宋見八族相同,以見三卿、五大夫之制。女叔、原仲是監大夫,不在此例。陳國公子、公孫、公弟不世卿,亦不在此例。《齊世家》:「桓公過陳,陳袁濤塗詐齊,令出東方,覺。秋,齊伐陳。」


    齊人者, 據下冬侵陳,人,微者。 齊侯也。 據内桓師,知齊侯。 其人之,何也? 據兵事乃人。此人,伐而後執之辭。執在伐先,宜書齊侯。 於是哆然外齊侯也, 據執在先也。外謂外于陳。下伐内桓師,此先目齊人,伐與執使若二事,外濤塗于陳,以見執之非。内桓師,以明陳之罪。陳有附楚之罪,以濤塗伐之,則非也。哆同誃,離散貌。 不正其踰國而執也。 踰國非以聘會,明以計謀而執袁濤塗,爲申侯所賣,齊侯不察也。 疏 袁濤塗誤軍道,桓不自責,因此小過伐人之國而執其大夫,故不正之。


    秋,及江人、黄人伐陳。 不敘齊桓,獨言江、黄者,遂事之辭也。江、黄前不敘,以列敘諸侯,不可以敘江、黄。且楚旋滅江、黄,不使伐楚,爲桓諱也。此不敘諸侯,故獨敘江、黄以别異之,明爲外州國也。 疏 江、黄,荆州國。傳於楚有夷辭,以下小國反不狄之,引而進之也。惟大國,若吴、楚,乃狄之。


    不言其人及之者何? 據齊侯執袁濤塗,知此伐諸侯同在。 内桓 注 師也。 内桓師者,外江、黄也。以桓及江、黄,桓得内辭,以其爲外州國也。 疏 伐陳、侵蔡、伐楚同一師,皆善事,故同内桓師也。陳有從楚心,伐之,得其罪。而因袁濤塗伐之,則非。故先言齊人執袁濤塗,外齊人以辟其事,而後以伐陳内桓師。一内一外,功過不掩也。舊本師上脱桓字,今從上傳例補。


    八月,公至自伐楚。 此侵楚也。其曰伐者,大之也。因致,故大之。


    有二事 公出有二事。 偶, 偶,敵也。二事大小同。 則以後事致。 據如京師伐秦,以伐秦致。 後事小,則以先事致。 據僖六年,伐鄭救許,以伐鄭致。後事小,則先事大。 其以伐楚致, 據二伐宜以後事伐陳致。 大伐楚也。 伐爲大事,侵爲小事。今齊桓侵楚伐陳,今致伐者,楚彊,莫能伐者,故以伐楚爲大事,不致伐陳也。 疏 月者,伐楚大事,重之。


    葬許穆公。 許葬皆時,小國正例也。 疏 劉子、《魯詩》説云:「衛懿公女爲許穆公夫人。初,齊、許皆求女,因傅而言曰:『許小而遠,齊大而近,當今之世,強者爲雄,如使邊竟有戎寇之事,赴告大國,女在,不猶愈乎?今舍近而就遠,離大而附小,一旦有車馳之難,何以慮社稷?』不聽,爲嫁之許。後狄攻衛,許不能救,遂奔走涉河,而南至楚丘。齊桓往而存之,遂城楚丘以居。」


    冬,十有二月,公孫茲帥師會齊人、宋人、衛人、鄭人、許人、曹人侵陳。 侵例時,月者,惡之。陳不服,當修德以來之。秋冬連興大衆以討陳,故月以惡之。茲繫叔牙子,三見經,五年如牟,十六年卒。


    五年


    春,晉侯殺其世子申生。 劉子云:「晉侯信驪姬之言,申生自經于新城。」


    目晉侯斥殺, 殺世子、母弟目君,以親親責之。 惡晉侯也。 班曰:「父殺其子當誅何?以爲天地之性人爲貴,人皆天所生也,託父母氣而生耳。王者以養而教之,故父不得專殺也。」 疏 晉獻殺申生而立不正,禍流五君,晉國大亂,至文公乃定,故不葬之爲無臣子也。


    杞伯姬來朝其子。 傳謂「母之子也可」,「卑者取卑稱」是也。子者,世子也。不言世子,子不繫世於母也。 疏 此與曹伯使其世子射姑來朝相起。曹伯言使言世,此不言世言使,母專也。不言使,故言來,伯姬實未來也。


    婦人既嫁不踰竟,踰竟, 弔喪乃踰竟,此非其事。 非正也。 言來則有失禮之嫌,何以必言來? 疏 杞伯姬來朝,婦人命不通於外,故以踰竟責之。 諸侯相見曰朝, 杞伯來朝是也。 疏 據内女歸曰來。 伯姬爲志乎朝其子也。 據此乃伯姬使之來朝,不言使,故以朝繫來。 疏 踰竟之失,猶小於專命也。此與曹伯使世子同。曹伯父,可言使。此不可言使,故言來朝其子,以明男女之分。 伯姬爲志乎朝其子, 曹以伯使,書。 疏 據「曹伯使其世子射姑來朝」言使。 則是杞伯失夫之道矣。 妻不從夫,其失大,不可爲訓,故言來以殺之。 諸侯相見曰朝,以待人父之道待人之子, 據魯以朝禮待之,故言朝。 非正也。 與曹世子同,此譏内。 故曰杞伯姬來朝其子,參譏也。 參譏謂伯姬、杞伯、魯也。「曹伯使其世子射姑來朝」,譏世子。此不譏者,明子幼弱,母使以來,未可責以人子之道。 疏 事出於杞伯,書當與于曹同。婦人無故挾世子抗諸侯禮以朝外國,杞伯不能制,亦失夫道,此譏杞伯。


    夏,公孫茲如牟。 牟,微國也,連帥以下;猶如者,明臣卑於君,以大待小之制。 疏 茲,叔牙 注 子。季友之子不見經。《左傳》以如牟爲内聘而自娶也。


    公及齊侯、宋公、陳侯、衛侯、鄭伯、許男、曹伯會王世子于首戴。 言及主善,以内殊會。吴主惡,以外也。


    及以會, 據公會劉子召陵,不言及以會。 尊之也。 使若公與諸侯相會而往見王子,然不與諸侯相齒。 疏 據會以會外吴,此及以會,明尊之。殊會,使不與諸侯齒,尊也。 何尊焉? 據會王臣不殊,臣子一也,則子宜不異。 王世子云者, 據鄭世子,諸侯亦言世子。 唯王之貳也。 班氏説:「父在稱世 注 子何?繫於君也。」按:貳謂當繼立,副貳也。 疏 天子、諸侯言世子,明世位。大夫言適子,明大夫不世爵也。 云可以重之存焉, 言有繼尊之漸,後將爲吾君,爲君之貳,故尊之,不與臣同。 疏 《喪服》:「父爲長子斬衰。」傳曰:「父爲長子何以三年?正體於上,又乃將所傳重也。庶子不得爲長子三年,不繼祖也。」 尊之也。 據陳招殺世子,志從以下弑上之例,尊之也。世子當繼爲君,主天下,其尊與臣下不同,故王臣不殊,世子則殊也。 何重焉? 據臣子一例。 天子世子,世天下也。 天子、諸侯世,故適子名世子,明當繼也。 疏 内不言世子者,言子即世子。外因有所起,乃言世子。王世子不言世,嫌王子。繒不言世,嫌繒子。殺世子與世子弑君言世子,盡其親以惡之。鄭世子、衛世子明得正,宋、齊世子見於會。非世子,不爲臣,不得見。非此不言世,故子同生不言世,子糾、杞伯姬子皆不得言世也。世子之稱只可施於天子、諸侯,其大夫之長子不得稱世,以大夫不世爵禄也。大夫以下言適子。


    秋,八月,諸侯盟于首戴。 再出地者,不同月。不敘者,鄭伯逃也。言諸侯者,前目而後凡也。


    無中事 中,間也。 而復舉諸侯, 可以言同盟,不再舉諸侯。 何也? 據諸侯盟于葵丘,中有閒事。癸酉,同盟于新城,無中事,不出諸侯。 尊王 注 世子而不敢與盟也。 據翟泉晉與王人盟不殊,知此以世子尊,不敢與盟也。 尊則其 注 不敢與盟,何也? 據小國從二伯盟。 盟者,不相信也, 不信乃盟。 故謹信也, 據盟皆以謹之。 不敢以所不信而加之尊者。 尊者出命無方,盟者自相約束,不敢使尊者從卑者命以謹信也。 桓,諸侯也, 雖升爲二伯,猶在五等。 不能朝天子, 據致王世子,是不能朝也。 是不臣也。 劉子説「天子使世子會桓公」,失權。 疏 據齊以二伯受諸侯朝,己乃不朝天子,是失臣道,臣不臣也。 王世子,子也, 據稱子有天在,君父之道。 塊然受諸侯之尊己, 據及會、不與盟皆尊之。塊然,獨尊貌。《荀子》:「塊然獨坐。」 而立乎其位, 桓不能朝,乃致王世子于首戴,率諸侯而朝之,位在諸侯上,代天子受朝。 疏 《左傳》:「謀寧周也。惠王將廢太子立王子帶,齊桓會諸侯以定其位。」 是不子也。 王世子伉其父之禮而受諸侯之朝,是不子也。孔子曰:「君不君,臣不臣,父不父,子不子,雖有粟,吾得而食諸?」 桓不臣,王世子不子, 臣不臣,子不子矣。 則其所 注 善焉何也? 據不日,善之也。 是則變之正也。 雖非禮之正,是合當時之宜。 天子微, 周微弱,無權勢。 諸侯 方伯、卒正以下,皆言之。 不享覲, 據魯、鄭易田也。 桓控大國, 宋也。言此以包方伯。 扶小國, 江、黄是也。以此包不見之國。 統諸侯, 大國言宋,小國江、黄。一統之内,諸侯皆至,此桓公一人獨伯,如鄭伯,《左傳》言春秋初,一人獨伯是也。 不能以朝天子, 據會王世子。 亦不敢致天王, 據下「天王狩于河陽」,是致天王。 尊王世子于首戴,乃所以尊天王之命也。 劉子説:「春秋上無明王 注 ,桓公能行伯道,攘夷狄,安中國。雖不正猶可,《春秋》實與而文不與之義也。」天子命王世子出會,尊王世子,以其有天王命,則雖不朝天子而尊王世子,可也。 世子含王命會齊桓,亦所以尊天王之命也。 尊世子即所以尊王,世子猶貴,則王尊矣。 疏 傳:「人之於天也,以道受命;於人也,以言受命。」尊天王命,即所以尊天子,是齊桓得命之正。 世子受之可乎? 據抗天子禮,疑與曹世子同。 是亦變之正也。天子微,諸侯不享覲,世子受諸侯之尊己,而天王尊矣, 其子已尊,則其父可知。然則王世子受朝,亦所以爲尊天王,爲天王受朝也。 世子受之,可也。 可也者,反經合權,通其變,以濟時事也。


    鄭伯逃歸不盟。 劉子云:「齊侯不能自正,執陳大夫,鄭伯逃盟。」 疏 《左傳》:「凡民逃 注 其上曰潰,在上曰逃。」逃與叛同。


    以其去諸侯,故逃之也。 傳曰:「逃義曰逃。」爲此會,以尊天王,乃逃不盟,不審善惡,從夷狄逃之,使得執之也。言去諸侯者,辟王世子也。


    楚人滅弦,弦子奔黄。 有伯之世不可以言滅國,此何以不諱?以其爲以夷狄滅夷狄也。伯者不言滅國。楚滅者,楚爲荆伯,滅近國以自廣,故齊伯以後,中國不言滅,惟言楚滅,以楚之難化也。 疏 弦在荆州,楚屬國也。稱子者,夷狄也。不以夷狄云者,荆州爲狄,餘國皆待以中國也。


    弦,國也。 據言滅失國。不名者,其事已見,外小國責之略,故不言也。奔黄者,黄爲與國,且方通於齊也。 其不日,微國也。 荆州,微國也。不月者,遠也。 疏 《春秋》近近而遠遠,近微國月,遠微國時。凡言微國,皆謂中國,不待以夷狄也。


    九月,戊申,朔,日有食之。 劉子説:「齊桓行伯,江、黄自至,南服彊楚。其後不内自正,而外執陳大夫,則陳、楚不附 注 ,鄭伯逃盟,諸侯將不從桓政,故天見戒。其後晉滅虢,楚圍許,諸侯伐鄭,晉弑二君,狄滅温,楚伐黄,桓不能救。」


    冬,晉人執虞公。 滅同姓,不稱名者,方罪虞,不以罪晉,義各有見。 疏 《地理志》河東郡 注 大陽下:「周武王封太伯後於此,是爲虞公,爲晉所滅也。」


    執不言所於, 晉人執邾子,言于祝柯。 疏 凡滅國執君,皆于滅下言以歸。執諸侯,則前後必有起文以見其地。虞不從滅國例,不言盟會,蓋夏陽已有滅辭,故不地。執在虞。於同于。 地 注 緼於晉也。 滅國例言以歸,不言以歸者,若虞已滅,虞公在晉,晉執之耳。 其曰公, 據此足見公爲稱號,非實爵。 何也? 據虞小國,不得言公。 疏 虞見經稱公,《左傳》緣經亦稱公,後人不察,乃誤以虞爲公爵,失之遠矣。 猶曰其下執之之辭也。 諸侯於其國中稱公,故凡國稱公,皆從其臣子之辭。此如其下執之,故可言公也。 其猶下執之之辭,何也? 據晉執之,不得言虞民也。 晉命行乎虞民矣。 雖虞人執之而曰晉人,虞人已爲晉用也。 疏 虞既失險塞,不能守,晉取虢,尤逼民皆從晉命也。 虞、虢之相救,非相爲賜也。 賜爲施惠</a>。 今日亡虢, 據《左》、《史》,十二月丙子朔,滅虢,師還,遂滅虞。 而明日亡虞矣! 劉子説:「宫之奇曰:『虞、虢之相救,非相爲賜,今日亡虢,而明日亡虞矣!』」按:言此者,明所以書滅也。 疏 《晉世家》:「晉復假道於虞以伐虢。虞之大夫宫之奇諫虞君曰:『晉不可假道也,是且滅虞。』虞君曰:『晉我同姓,不宜伐我。』宫之奇曰:『太伯、虞仲,太王之子也,太伯亡去,是以不嗣。虢仲、虢叔,王季之子也,爲文王卿士,其記勳在王室,藏於盟府。將虢是滅,何愛于虞?且虞之親能親於桓、莊之族乎?桓莊之族何罪?盡滅之。虞之與虢,脣之與齒,脣亡則齒寒。』虞公不聽,遂許晉。宫之奇以其屬去虞。其冬,晉滅虢,虢公醜奔周。還,襲滅虞,虜虞公及其大夫井伯百里奚以媵秦穆姬,而修虞祀。荀息牽曩所遺虞屈産之乘馬奉之獻公,獻公笑曰:『馬則吾馬,齒亦老矣!』」


    六年


    春,王正月。


    夏,公會齊侯、宋公、陳侯、衛侯、曹伯伐鄭,圍新城。 據《左傳》,新城,密也。因其新城,故以新城目之,因此乃言圍邑也。


    伐國不言圍邑, 邑輕國重。 此其言圍,何也? 重言圍邑,必有别義。 病鄭也, 據上逃歸,畏討,新城密以抗諸侯討而乞盟,進退失據,病辱也。被伐見圍,故特著新城以起之。 疏 《左傳》:「圍新密,鄭所以不時城也。」 著鄭伯之罪也。 諸侯共伐,討其逃盟之罪。餘伐不言圍,此言圍,以顯著之。 疏 齊桓公行伯,尊崇王室,綏合諸侯,翼戴世子,盟之美莫盛於此。而鄭伯辟義逃歸,違叛霸者,是以諸侯伐而圍之。罪著於上,討顯於下,圍伐之文雖同,而善惡之義有殊。


    秋,楚人圍許。 圍許所以救鄭。 疏 時許爲僖公。


    諸侯遂救許。 伐鄭之諸侯。


    善救許也。 圍許以救鄭,救許所以攘楚。


    冬,公至自伐鄭。


    其不以救許致,何也? 據救許後事。 大伐鄭也。 鄭大許小,救緣於伐也。 疏 與伐楚同。鄭之懿親,不結中國,私附於楚,甘心事戎狄,棄霸國。大之,起其與楚同罪。


    七年


    春,齊人伐鄭。 鄭未服,故再伐之。僖世,大夫兵事稱人。


    夏,小邾子來朝。 郳也,於此乃名小邾,以朝見,襄世乃入盟會。 疏 小邾者,不能以郳通附於邾,故名小邾也。附庸獨見小邾,因其近,且一見以起其餘也。


    鄭殺其大夫申侯。 鄭大夫正稱七見。此言申侯者,寓公也。楚文王滅申,申侯事楚,文王卒,乃適鄭。諸侯不臣寓公,臣寓公,非禮也。 疏 鄭伯不附齊侯,數被伐,殺申侯以説齊侯。《説苑》 注 :「楚文王有病,告大夫曰:『筦饒犯我以義,違我以禮,與處不安,不見不思。然吾有得焉,必以吾時爵之。申侯伯,吾所欲者勸我爲之,吾所樂 注 者先我行之,與處而安,不見則思。然吾有喪焉,必以吾時遣之。』大夫許諾,乃爵筦饒以大夫,贈申侯伯而行之。申侯伯將之鄭,王曰:『必戒之矣,而爲人也不仁,而欲得人之政,毋以之魯、衛、宋、鄭。』不聽,遂之鄭,三年而得鄭國之政,五月而鄭人殺之。」


    稱國以殺大夫, 據稱國狄之。 殺無罪也。 據討賊稱人。人,衆辭,明有罪。 疏 申侯有罪,其以無罪言者,以其臣寓公。


    秋,七月,公會齊侯、宋公、陳世子款、鄭世子華,盟於寧母。疏 鄭世子華後不見,未立而見殺。


    衣裳之會也。 以上爲衣裳之會,以下爲兵車之會,蓋管仲此年死也。 疏 劉子云:「管仲既 注 死,桓 注 德日衰。」故以前爲衣裳之會,以下爲兵車之會。《論語》曰:「桓公九合諸侯,不以兵車,管仲之力也。」知管仲死後,乃用兵車也。


    曹伯班卒。 卒閒不日,所以别於大國也。 疏 《曹世家》:「九年,昭公般卒,子共公襄立。」


    公子友如齊。 聘齊也。言公子友,明僖公善事,得友之助也。凡帥師、聘盟皆以起執政。 疏 盟後更如齊,與十三年夏會鹹,冬季友復聘同。


    冬,葬曹昭公。


    八年 曹共公襄元年。


    春,王正月,公會王人、齊侯、宋公、衛侯、許男、曹伯、陳世子款盟於洮。 洮,内地。 疏 《左傳》:「謀王室也。」故首録王人。


    王人之先諸侯,何也? 據人微者、侯國微者,在諸侯之下。 貴王命也 涓勳説:「《春秋》之義,王人微者序諸侯之上,尊王命也。」 朝服雖敝,必加於上; 朝服,禮服,雖敝,不使餘衣加於上。 弁冕雖舊,必加於首; 弁冕雖舊,不以足而上下倒置也。 周室雖衰,必先諸侯。 衰,微也。微,謂王人。王人,王朝未命之士,比於小國大夫,尊下公侯遠矣,而會列諸侯之上,亦如朝服、弁冕雖敝舊,必以加之於首上也。 兵車之會也。疏 自此以下五會,先師截末四會爲兵車,又以葵丘爲盛,當爲衣裳,故以此會爲兵車,實則兵車、衣裳别無明據也。


    鄭伯乞盟。 此被伐而乞。 疏 《春秋》方伯國,衛從中國,蔡從夷狄,以死相要結,陳、鄭二國依違兩大之閒,陳、鄭皆逃歸乞盟。其去也,則夷之;其來也,則書之,所以惡夷狄,信中國也。


    以向之逃歸乞之也。 逃首戴盟,附楚背齊,不知向背。 疏 《春秋》褒齊桓申霸討鄭,首敗其事,故言逃。義以責之,乞盟不書。此書者,著其困辱,以明人君當知順逆,不可棄善從逆。 乞者, 據求與乞同義。 重辭也, 據重師乞。 疏 傳曰:「古之人重請。何重乎請?人之所以爲人者,讓也。則是舍其所以爲人也,是以重之。」 重是盟也。 據此會有王人,因其逃王世子,於此王人,重之,以王討其罪。 乞者,處其所而請與也。 上言鄭世子盟,下言鄭伯,上不言鄭伯,知未來。 蓋汋之也。 《公羊》汋作酌。 疏 《周官》邦汋,鄭衆曰:「汋讀如『酌酒尊中』之酌。斟酌盜取國家密事,若今刺探尚書事。」然則汋猶探也。鄭屬於楚,不敢親來盟,使人乞盟以探齊侯之意,齊侯許之,故葵丘鄭伯來。


    夏,狄伐晉。 狄,北狄,近晉者。《左傳》以爲報采桑之役。


    秋,七月,禘于太廟, 《王制》曰:「天子諸侯宗廟之祭,春曰礿,夏曰禘,秋曰嘗,冬曰烝 注 。」按:七月而行夏時祭,不時也。春秋以禘爲時祭,以祫爲時祭,合享。天子四時祭,唯春犆,餘皆祫。「諸侯礿犆,禘一犆一祫。嘗祫,蒸祫。」此蓋祫禘也。經不見礿者、犆者,文略不見。説禘祫與古文學異也。 疏 按:《五經通義》云:「三年一祫,五年一禘。」「祫者,合也。禘者,諦也。祫者,大祫祭於祖廟也。諦者,諦其德而差優劣也。聖主 注 將祭,必先潔齊精思,若親之在。方興 注 未祭, 憧憧。專一想親之容貌相似彷彿。此孝子之誠也。四方之來助祭,空而來者滿而返,虚而至者實而還。皆取法則焉。」此古文説,與《穀梁》言禘祫者不同。


    用致夫人。 劉子説:「夫人,成風也。致之於太廟,立之以爲夫人。」許慎引《穀梁》説:「魯僖公立妾母成風爲夫人,入宗廟,是子而爵母也。以妾爲妻,非禮也。」 疏 致,至也。於廟告致。公至自言致,共姬不廟見言致,至之於廟。前無入文,知妾母於廟行廟見禮。禘不日者,明爲致起也。


    用者,不宜用者也。 據致女不言用。 致者, 據與致女同。 不宜致者也。 據大夫至致不言致。 言夫人必以其氏姓, 據至齊入,皆以姓氏。 言夫人而不以氏姓,非夫人也, 許慎引《穀梁》説:雖妾子亦不得稱其母爲夫人。 疏 昏禮以名氏告,不言姓氏,是不聘辭。《公羊》之義:母以子貴,子既立,夫人薨,妾母得稱夫人。《穀梁》:妾母雖子爲君,不得稱夫人,以公子母之所以正統也。於義《穀梁》爲長。 立妾之辭也, 夫人不姓氏,明君自夫人之,本妾辭。 疏 經夫人不言氏姓,故説三傳者以爲異義。然考以妾爲妻之説,《公》與《穀》同。哀姜之説,《左》又與《公》同。是三傳本同,而説者異之耳。僖公之嫡母爲哀姜,生母爲成風。凡妾母之立爲夫人,必在嫡母已死之後,方無二嫡之嫌。僖於禘時致已薨之哀姜,立未死之成風,必致哀姜,乃可立成風。致字,生死皆可言之。不言氏姓,以有二夫人也。《左傳》專就哀姜説,《穀梁》專就成風説,惟《公羊》兼言之。所謂不稱姜氏,即致哀姜也。所謂以妾爲妻,即立成風也。所謂齊媵者,即指成風爲哀姜之媵。非如何君説:娶楚女而爲齊所脅也。 非正也。 此去姓氏,傳不言夫人,皆貶,以明非正。以妾體君,上下無别,雖尊其母,是卑其父,故曰非正也。 夫人之, 在生立爲夫人。 我可以不夫人之乎? 釋妾在君世不見經,不以妾詞,以夫人辭言之。 夫人卒葬之, 文公以夫人之禮卒葬成風。夫人卒十一,惟成風妾母。 我可以不卒葬之乎? 據弋氏葬,妾母辭,經亦夫人言之,所謂如其志也。 一則以宗廟臨之而後貶焉, 據從祀不言太廟,以妾爲妻,失宗廟之大禮,故於太廟去夫人氏姓,以明君之非正。 一則以外之弗夫人而見正焉。 據「秦人來歸僖公成風之襚」,母以子氏也。 疏 僖因哀姜卒,援母以子貴之義,立其母爲夫人。書用致,著其立之實。去其姓氏,以見妾辭。以宗廟臨之,外弗夫人,以明嫡庶之義也。


    冬,十有二月,丁未,天王崩。 《左傳》以爲崩在去年閏月,朞年乃見於經。此緩書,以明其有難,所謂「難故也,是以緩」。如晉文入國及晉惠之卒,皆遲一年乃書,諸侯皆同,不能以爲獨《左氏》如此,與此同爲緩書例也。 疏 《周本紀》:「二十五年,惠王崩,子襄王鄭立。」


    九年


    春,王三月,丁丑,宋公禦説卒。 劉子 注 云:「宋襄公茲父爲桓公太子,桓公後妻子曰公子目夷,公愛之,茲父爲公愛之也,欲立之,請於公曰:『請使目夷立,臣爲之相兄以佐之。』公曰:『何故也?』對曰:『臣之舅在衛,愛臣,若終立,則不可以往,絶路於衛,是背母也。且臣自知不足以處目夷之上。』公不許,彊以請公,許之。將立子目夷,目夷辭曰:『兄立而弟在下,是經義也。弟立而兄在下,不義也。不義而使目夷爲之,目夷將逃。』乃逃之衛,茲父從之。三年,桓公有病,使人召茲父:『若不來,是使我以憂死也。』茲父乃返,公復立之,以爲太子,然後目夷歸也。」不葬者,爲桓公諱也。葵丘,盟之美者,不受宋子,稱宋,責宋之不言葬,爲桓公諱。魚、向、蕩三族皆桓公後,不稱公子、公孫,皆自别氏以後乃見經,與魯、鄭不同。 疏 《宋世家》:「三十年桓公病,太子茲甫讓其庶兄目夷爲嗣,桓公義太子意,竟不聽。三十一年春,桓公卒,太子茲甫立,是爲襄公。以其庶 注 兄目夷爲相。未葬,而齊桓公會諸侯於葵丘,襄公往會。」


    夏,公會宰周公、齊侯、宋子、衛侯、鄭伯、許男、曹伯于葵丘。 劉子云:「桓公爲葵丘之會,以偃天下之兵者,文也。」 疏 此大會也。宰周公,天子内相,上公也。齊侯,天子外相,東伯也。不敘晉者,專其功於桓也。宋子,王者後也。陳、衛子在鄭下。會例此依序者,大國止于宋,不以下於次國。陳、衛、鄭皆方伯國,故二子可在鄭下也。衛、鄭,方伯之國也。不言蔡、陳,從楚也。曹,魯屬也。不敘莒、邾,以僖世不詳録小國也。「周襄王使宰孔賜桓公文武胙、彤弓矢、大路,命無拜。桓公欲許之,管仲曰:『不可。』乃下拜受賜。」


    天子之宰,通於四海。 翟方進説:「《春秋》之義,尊上公謂之宰,海内莫不統焉。」據會盟不言官也。 疏 按:宰,冢宰也。天子三公,司徒攝冢宰,周天子以司徒見。宋,王者後,以司馬、司城見,明三公制也。此天子三公也。天子三公、二相爲伯,一相主乎内,説見《周禮》。《春秋》託齊、晉爲二伯,此 注 爲天子之公,齊主東,晉主西,而内相出宰,則爲三公也。三公輔天子,故可以官言。齊、晉不言者,非受命伯,外諸侯以事授之。此《春秋》之義也。 宋其稱子,何也? 據宋稱公。 未葬之辭也。 禮:諸侯五月而葬,五日而殯。三月卒,夏會,是殯而未葬。禮:未踰年稱子,一年不可二君也。三月有宋公,則夏不可復有宋公也。稱子,爲桓會正之也。《左》凡公侯在喪稱子,與此同。齊、晉侯、鄭伯三國,未踰年稱君,爲别例。宋、陳、衛三國稱子也。 禮:柩在堂上, 據未五月,知殯在堂上。 孤無外事。 《王制》云:「喪不貳事。」劉子云:「有親 注 喪,三年不呼其門。」 疏 外事謂盟會。孤,無父之名。《孟子</a>》曰:「幼而無父曰孤。」 今背殯而出會, 欑木如郭,塗之曰殯。殷人殯於兩楹之閒,周人殯於西階之上。宋,殷後也。 以宋子爲無哀矣。 無哀慟之至意,外與諸侯揖讓爲禮,故非之。


    秋,七月,乙酉,伯姬卒。


    内女也。 據紀伯姬卒言紀,但曰伯姬,知未嫁也。女子二十而嫁。 未適人,不卒。 據嫁尊同乃卒。禮:諸侯絶旁期,姑姊妹、女子在室,不服也。 此何以卒也?許嫁,笄而字之, 據言伯姬以字行,知已笄。 死則以成人之喪治之。 據嫁諸侯尊同,乃卒。知此亦許嫁諸侯。 疏 「在室女許嫁不爲殤,死則以成人喪治之。許嫁諸侯,尊同 注 ,在室則服期也。古笄以象爲之,刻鏤其首以爲飾,成人著之。」


    九月,戊辰,諸侯盟于葵丘。 再出諸侯,亦不敢盟宰周公也。 疏 此不在兵車之數者,因初會以兵,此大會,明天子禁,反其衣裳之事也。


    桓盟不日,此何以日? 據衣裳、兵車同不日。 美之也。 據葵丘盛會。 疏 美,《公羊》作危。此取舍不同,不足爲異。凡天下至盛之時,即伏衰危之漸,就前言之,則爲美,由後言之,則爲危,皆一也。《孟子》與《傳》同爲魯學,故其説尤合。 爲見天子之禁, 據言宰周公,宰在會,時奉天子禁約來,桓尊周約束,皆承命於天子。傳曰「尊王世子」,所以尊天子之命也。 故備之也。 據日,謹之,詳其事,故文備。所謂「詞繁不殺」,有美者也。 葵丘之會,陳牲而不殺, 所謂無歃血之盟。 疏 鄭君曰:「盟牲,諸侯用牛,大夫用猳。」 讀書加於牲上,壹明天子之禁, 壹猶專也。 曰:「毋雍泉, 專水利以障谷。 毋訖糴, 訖,止也,謂 粟。毋易樹子,毋以妾爲妻,毋使婦人與國事。」 《孟子》:「葵丘之會,諸侯束牲載書而不歃血。初命曰:『誅不孝,勿易樹子,無以妾爲妻。』再命曰:『尊賢育才,以彰有德。』三命曰:『敬老慈幼,無忘賓旅。』四命曰:『士無世官,官事無攝,取士必得,勿專殺大夫。』五命曰:『無曲防,無遏糴,無有封而不告。』曰:『凡我同盟之人,既盟之後,言歸於好。』」 疏 按:《傳》與《孟子》語有詳略也。


    甲子,晉侯詭諸卒。 晉初見多緩書,經作九月卒,則此甲子當從《公羊》,實不必在九月也。 疏 《晉世家》:「獻公病甚,謂荀息曰:『吾以奚齊爲後,年少,諸大臣不服,恐亂起,子能立之乎?』荀息曰:『能。』獻公曰:『何以爲驗?』對曰:『使死者復生,生者不慚,爲之驗。』於是遂屬奚齊於荀息。荀息爲相,主國政。秋九月,獻公卒。」日者,正也。


    冬,晉里克殺其君之子奚齊。 《春秋》之例,上殺下曰殺,下殺上曰弑。經作殺,而如兩下相殺。然罪晉侯也。「《春秋》之法,未踰年稱子。」「里克弑奚齊,避此正辭而稱君之子,何也?」驪姬謀三君而死之,「蔽於所欲得位 注 而不見難也。《春秋》痛其所蔽,故去其位詞 注 ,徒言君之子而已」,「録所痛之詞也」。 疏 《晉世家》:「里克、邳鄭欲内重耳,以三公子之徒作亂,謂荀息曰:『三怨將起,秦、晉輔之,子將何如?』荀息曰:『吾不可負先君言。』十月,里克殺奚齊於喪次,獻公未葬也。」


    其君之子云者, 據舍弑,成之爲君。 疏 任叔之子,父在辭。晉侯已薨,猶繫於父。 國人不子也。 國人皆不子之,故言之 注 ,以爲君之子。 疏 尹氏立王子朝與衛人立晉所以不同,亦如此。 國人不子,何也? 據諸侯嗣位,當繼立爲君。 不正其殺世子申生而立之也。 諸侯在喪稱子,舍遇弑則言君,所以甚臣下之惡,正君臣之分也。奚齊殺世子而立,與殺君同。不言君,言君之子,明不宜立。不日,不正也。不言弑,不以弑道道也。


    十年 《年表》:「宋襄公茲父元年,晉惠公夷吾元年。」


    春,王正月,公如齊。


    狄滅温,温子奔衛。 劉子云:「狄滅温」,「桓不能救」。謂霸未盛也。 疏 《左氏》稱蘇子,從後言之也。當日,只稱温子,此爲外諸侯。蘇子失國,乃爲内臣也。不日者,遠微國,温在河内 注 。班氏云:「己姓,蘇忿生所封。」蓋内諸侯下會於温,是其故國,狄滅内諸侯,起狄強也。


    晉里克弑其君卓及其大夫荀息。 劉子云:「獻公卒,奚齊立,里克殺之,卓子立,又殺之,乃戮驪姬,鞭而殺之。於是秦立夷吾。」 疏 《晉世家》:「荀息將死之,或曰:不如立奚齊弟卓子而傅之。荀息立卓子而葬獻公。十一月,里克弑卓子於朝,荀息死之。」


    以尊及卑也。荀息閑也。 卓言其君者,已踰年也。 疏 殺申生本爲奚齊,已殺奚齊,荀息扳卓而立之。晉既有君,里克爲重耳再行弑逆,故許息之忠以成君。責克,正其君臣之辭,以克之弑爲已亟也。不日,不正也。荀,高士奇</a>《地名攷略》:「桓九年,《左傳》:『荀侯、賈伯伐曲沃。』杜注:『荀,國名。』孔疏:《世本》荀、賈皆姬姓,蓋晉滅之,以賜其大夫,故晉有荀氏</a>、賈氏。」「《漢書·地理志》扶風栒邑注引《左傳》作郇侯。」「臣瓚曰:『汲郡古文:晉武公滅荀,賜大夫原氏黯,是爲荀叔。』」


    夏,齊侯、許男伐北戎。 北戎,山戎别種,無君無臣。不言盟會,王者不治夷狄。 疏 伐山戎言人,此言侯,以有許男與國,故不從愛詞。但言許,不敘諸侯也。諸侯無所見,則從略不敘也。凡敘,皆有所起。


    晉殺其大夫里克。 里氏不復見。 疏 《晉世家》:「里克等已殺奚齊、卓子,使人迎公子重耳於翟,欲立之。重耳謝曰:『負父之命出奔,父死,不得修人子之禮侍喪,重耳何敢入?大夫其更立他子!』還報里克,里克使迎夷吾於梁。夷吾欲往,吕省、郤芮曰:『内猶有公子可立者而外求,難信。計非之秦,輔強國之威以入,恐危。』乃使郤芮厚賂秦,約曰:『卽得入,請以晉河西之地與秦。』乃遺里克書曰:『誠得立,請遂封子於汾陽之邑。』秦穆公乃發兵送夷吾於晉。齊桓公聞晉内亂,亦率諸侯入晉。秦兵與夷吾亦至晉,齊乃使隰朋會秦俱入夷吾,立爲晉君,是爲惠公。齊桓公至晉之高梁而還歸。惠公夷吾元年,使邳鄭謝秦曰:『始夷吾以河西地許君,今幸得入立。大臣曰:地者,先君之地,君亡在外,何以得擅許秦者?寡人争之弗能得,故謝秦。』亦不與里克汾陽邑,而奪之權。四月,周襄王使周公忌父會齊、秦大夫,共禮晉惠公。惠公以重耳在外,畏里克爲變,賜里克死。謂曰:『微里子,寡人不得立。雖然,子亦殺二君一大夫,爲子君者,不亦難乎?』里克對曰:『不有所廢,君何以興?欲誅之,其無辭乎?乃言爲此!臣聞命矣。』遂伏劍而死。」


    稱國以殺,罪累上也。 謂殺無罪。言此者,誅意也,明討不以罪。 里克弑二君與一大夫, 謂奚齊、卓子及荀息。 其以累上之辭言之,何也? 據有罪。 其殺之不以其罪也。 據殺有罪當稱人,不稱人,知爲私討。 其殺之不以其罪,奈何? 據寧喜以賂不入。 里克所爲弑者,爲重耳也。 殺奚齊、卓子而夷吾立,有功於夷吾。殺之不以其罪,知因重耳故。 夷吾曰:「是又將殺我乎?」 連殺二君,以爲重耳,故疑又將殺己。 故殺之不以其罪也。其爲重耳弑,奈何?晉獻公伐虢, 劉子作伐虢戎,虢當作驪也。《地理志》新豐下云:「驪山在南,故驪戎國。」 得麗姬,獻公私之。有二子,長曰奚齊,稚曰卓子。麗姬欲爲亂, 劉子説:「麗姬嬖於獻公。齊姜先死,公以麗姬爲夫人,麗姬欲立奚齊。」 故謂君曰:「吾夜者夢夫人趨而來曰:『吾苦畏。』 夫人,申生母齊姜。 胡不使大夫將衛士而衛冢乎?」公曰:「孰可使?」曰:「臣莫尊於世子,則世子可。」故君謂世子曰:「麗姬夢夫人趨而來曰:『吾苦畏。』女其將衛士而往衛冢乎!」世子曰:「敬諾。」築宫,宫成。麗姬又曰:「吾夜者夢夫人趨而來曰:『吾苦飢。』世子之宫已成,則何爲不使祠也?」故獻公謂世子曰:「其祠!」世子祠。已祠,致福於君,君田而不在。麗姬以酖爲酒,藥脯 劉子云:「寘鴆於酒,施毒於脯。」《晉語》:「寘堇於肉。」「堇,烏頭也。」 以毒。獻公田來,麗姬曰:「世子已祠,故致福於君。」君將食,麗姬跪曰:「食自外來者,不可不試也。」覆酒於地而地賁。疏 劉子作墳。賁,沸起也。 以脯與犬,犬死。疏 《晉語》:「公祭之地,地墳。申生恐而出。驪姬與犬肉,犬斃;飲小臣酒,亦斃。公命殺杜原款,申生奔新城。」 麗姬下堂而啼,呼曰:「天乎!天乎!國,子之國也,子何遲於爲君?」君喟然歎曰:「吾與女未有過切, 吾與女未有過差切急。 是何與我之深也?」疏 與、予古字通。《方言》:「予,讎也。」謂讎我之深也。 使人謂世子曰:「爾其圖之!」世子之傅里克謂世子曰:「入自明。入自明則可以生,不入自明則不可以生。」世子曰:「吾君已老矣,已昬矣。吾若此而入自明,則麗姬必死。麗姬死,則吾君不安。所以使吾君不安者,吾不若自死,吾寧自殺以安吾君,以重耳爲寄矣。」 慮麗姬又譖重耳,故以託里克,使保全之。 刎脰而死。故里克所爲弑者,爲重耳也。夷吾曰:「是又將殺我也。」 明不以罪。 疏 《傳》記此事詳於《左傳》。


    秋,七月。


    冬,大雨雪。 劉子云:「先是,僖公立妾爲夫人,陰居陽位,陰氣盛也。」 疏 班氏説:「《公羊》經曰:『大雨雹。』」


    十有一年


    春,晉殺其大夫 鄭父。 氏不復見。疏 據《左氏》,殺在去年,此緩書例。


    稱國以殺,罪累上也。 里克之徒也。稱國以殺,殺不以罪,從里克辭也。 疏 《晉世家》:「於是邳鄭使謝秦未還,故不及難。」「邳鄭聞里克誅,乃説秦穆公曰:『吕省、郤稱、冀芮實爲不從。若重賂與謀,出晉君,入重耳,事必就。』秦繆公許之,使人與歸報晉,厚賂三子。三子曰:『幣厚言甘,此必邳鄭賣我於秦。』遂殺邳鄭及里克、邳鄭之黨七輿大夫。」


    夏,公及夫人姜氏會齊侯于陽穀。 公及夫人,尊承卑也。及夫人會三,譏也。


    秋,八月,大雩。 劉子云:「其夏旱雩祀,謂之大雩。」「大旱者,陽氣太盛,以壓於陰。陰壓陽固 注 ,陽氣填也。惟填壓之太盛,使陰不能起也 注 ,維雩祭拜而已,不敢加也。」


    雩月, 據秋、冬大雩,言時。 正也。 傳曰:「雩月,雩之正也。」「月之爲雩之正,何也?其時竆,人力盡,然後雩,雩之正也。」 疏 據雩皆在八、九月,《玉藻》云「至於八月不雨」是也。 雩,得雨曰雩, 得雨則不旱,言雩以見其事。 疏 《荀子》云:「雩而雨,何也?曰:無何也,猶不雩而雨也。日月食而救之,天旱而雩,卜筮然後決大事,非以爲得求也,以文之也。故君子以爲文,而百姓以爲神,以爲文則吉,以爲神則凶也。」 不得雨曰旱。 言旱,則明雖雩無功,成災也。雩無雨應,言旱成災也。


    冬,楚人伐黄。 劉子説:「楚伐黄,桓不能救。」


    十有二年


    春,王正月,庚午,日有食之。 劉子説:「是時楚滅黄,狄侵衛、鄭,莒滅杞。」


    夏,楚人滅黄。 時者,小國之遠者。 疏 黄本荆州國,慕桓伯,尤《春秋》所嘉,不見於前已明。


    貫之盟, 初見江、黄。 管仲曰:「江、黄 江、黄慕義而來。 遠齊而近楚, 在荆州,與齊遠。 疏 傳曰:「江人、黄人,遠國之辭也。」 楚,爲利之國也。 近楚,欲滅以自廣。 若伐不能救, 遠討不能及。 則無以宗諸侯矣。」 宗諸侯謂爲諸侯主,伯者之辭也。有江、黄,不足爲榮;失江、黄,則足爲全局之玷。 桓公不聽,遂與之盟。管仲死, 據《左》、《史》,管仲之卒在桓公四十一年,當僖公十五年,則滅之時,管仲尚在也。傳以管仲死爲説,緣仲意,知不能救,不欲受之,公不聽,以致敗覆,爲之諱,故以卒後言之也。 楚伐江滅黄,桓公不能救, 本管仲不能救,因事出桓公,故深責之。 故君子閔之也。 劉子云:「是後桓公信壞 注 德衰,諸侯不附 注 ,遂陵遲,不能復興。仁智之謀,即事有漸,力所不能救,未可以受其質,桓公受之,過也。管仲可謂善謀矣。」


    秋,七月。


    冬,十有二月,丁丑,陳侯杵臼卒。疏 《陳世家》:「四十五年,宣公卒,子款立,是爲穆公。」


    十有三年 陳穆公款元年。


    春,狄侵衛。 温子奔衛,故狄侵之。 疏 記狄侵,起桓伯衰也。


    夏,四月,葬陳宣公。疏 月葬者,方伯正例。


    公會齊侯、宋公、陳侯、衛侯、鄭伯、許男、曹伯于鹹。 鹹,内地。爲城杞也。


    兵車之會也。 兵車二也。 疏 據《左氏》,淮夷病杞,且戍周,故以兵車會諸侯,懾以威也。諸侯以德隨誼,不服,有散辭。以此見以力服人,非心悦誠服也。


    秋,九月,大雩。 月者,正。八月、九月皆正。


    冬,公子友如齊。 聘齊也。 疏 一年之中,公會卿聘,事齊謹也。


    十有四年


    春,諸侯城緣陵。 劉子云:「莒滅杞。」 疏 外城,國辭,知城杞也。緣陵,杞邑。蓋遷於緣陵,而桓城之。不言杞遷,杞,王者後,且避下城杞也。


    其曰諸侯, 據城楚丘,不言諸侯。 散辭也。 言諸侯以有散離,不敘之也。 聚而曰散,何也? 言諸侯,聚詞。 諸侯城,有散辭也, 據盟于首戴言諸侯,以鄭伯不盟也。 桓德衰矣。 衰,故諸侯不至。貫言四國皆至也。此言諸侯散辭,以起兵車之不足服人。 疏 言城杞,後杞稱子,此下再稱子,起爲城杞,貶之也。


    夏,六月,季姬及繒子遇于防,使繒子來朝。 朝例時,此非所宜,故謹而月之。 疏 季姬已嫁於繒,此不繫繒者,因繒子之文,可知婦人從夫,不可言繒季會繒子。「杞伯來逆叔姬之喪」,不言杞,三傳未爲不同,説者歧之耳。


    遇者, 據内女不遇諸侯。 同謀也。 據遇者志相得,夫婦相得,知同謀。 來朝者, 據朝不言使,此由内女使。 來請己也。 《公羊》:「使來請己也。」公止之,使其朝,則己可歸,非初婚也。傳云「請己」,文義未詳,舊説因以爲淫佚,使自擇配。《左傳》文義甚明,當從之。 疏 《左傳》:「繒季姬來寧,公止之,以繒子之不朝也。夏,遇于防,而使來朝。」 朝不言使, 據諸侯相見曰朝,諸侯不使 注 臣來聘,乃言使。 言使, 據至防,本來朝魯,不由季姬起意。 非正也, 以諸侯受命於女子,所以譏之。 以病繒子也。 惡其不行禮,因婦人之故而來朝,前後失據,有所恥辱。


    秋,八月,辛卯,沙鹿崩。 劉子云:「臣下背叛散落,不肯事上之象也。先是,齊桓行伯道,會諸侯,事周室。管仲既死,桓德日衰,天戒若曰:伯道將廢,諸侯散落,政逮大夫,陪臣執命,臣下不事上矣。桓公不寤,天子蔽晦。及齊桓死,天下散而從楚。王立札子,殺二大夫,晉敗天子之師,莫能征討,從是陵遲。」 疏 此爲晉伯記災也。不言晉者,因以見「名山大川不以封」也。


    林屬於山爲鹿。沙,山名也。 班氏引《穀梁傳》曰:「林屬於山曰鹿 注 ,沙其名也。」 無崩道而崩,故志之也。 據梁山以壅河不流乃書,此因其崩而志。 其日, 據梁山不日。 重其變也。 劉子云:「崩者,陷而下也。」「鹿在山下平地,地,臣象,陰位也。崩者,散落,背叛不事上之象。」 疏 山者,君之象也。鹿者,臣之象也。言沙鹿崩者,臣背叛也。沙鹿,平地,無崩道而崩,其異矣!無崩道而崩,大異。梁山雍河爲災,災不日也。


    狄侵鄭。疏 再記侵鄭,桓伯益衰。


    冬,蔡侯肸卒。 莊二十五年立,至此卒,共十七年。不記其事,惟言蔡潰而已。 疏 《蔡世家》:「二十九年,繆侯卒,子莊侯甲午立。」


    諸侯時卒, 蔡爲方伯國,與小國不同。 惡之也。 蔡侯肸父哀侯爲楚所執,背中國而事父仇,故惡之。不葬,夷之也;不記其事,亦夷之也。 疏 諸侯卒例日,不正者月,惡者時。惡則不言其正不正。


    十有五年 是年管仲卒。


    春,王正月,公如齊。 公十年朝齊,此又朝齊,合五年一朝之制。 疏 月如,特著之。


    楚人伐徐。疏 徐附中國,楚來争之。徐,夷狄也。有國辭者,從中國進之也。純狄之,則不舉國。


    三月,公會齊侯、宋公、陳侯、衛侯、鄭伯、許男、曹伯,盟于牡丘。疏 桓盟不日,會乃月者,見會皆盟也。桓雖盟,未嘗歃血,故盟、會同辭。有信,則不盟如盟也。


    兵車之會也。 爲謀救徐。 疏 兵車三。


    遂次于匡。 救徐也。時,楚人伐徐。匡,衛地。


    遂,繼事也。次,止也,有畏也。 主書者,明齊侯德衰,畏楚不能救徐。劉子云:「管仲死,桓德日衰。」


    公孫敖帥師及諸侯之大夫救徐。 諸侯既盟,次匡,皆遣大夫將兵救徐,故不復具列諸國。 疏 此即下伐厲之師也。


    善救徐也。疏 再發傳者,爲徐爲狄,疑救非善。敖,慶父子,七見經。僖世見敖、茲,以起三桓之禍。


    夏,五月,日有食之。 劉子云:「晉文行伯道,遂伐衛,執曹伯,敗楚城濮,再會諸侯,召天王而朝之,此其效也。日食者,臣之惡也。夜食者,掩其罪也。以爲上無明王,桓、文能行伯道,攘夷狄,安中國,雖不正猶可,蓋《春秋》實與而文不與之義也。」


    秋,七月,齊師、曹師伐厲。 厲,楚屬國。伐厲所以救徐。月者,譏不直救徐,乃伐厲。曹無師,因齊及之,即救徐之大夫。救目内,伐舉外。 疏 知厲楚屬者,《地理志》南陽隨下云:「厲鄉,故厲國也。」


    八月,螽。 劉子云:「先是,僖公有鹹之會,後城緣陵,是歲復以兵車爲牡丘會,使公孫敖帥師及諸侯大夫救徐。」


    螽,蟲災也。甚則月, 甚則詳之。 不甚則時。 不甚則時,災以時爲正,甚乃月,不日也。異以日爲正,不甚乃月,不時也。記螽之始,故再發傳。


    九月,公至自會。 桓會不致者,安之也。此致,久也。正月出,九月乃歸。


    季姬歸于繒。疏 季姬何爲上不繫繒?以下言歸于繒,則上可以不繫繒。「杞伯來逆叔姬之喪以歸」,亦不繫杞也。内女歸寧,反國不書,此何以書?因止而書之。文何以與初嫁同?上有遇防之文,不嫌其初嫁也。


    己卯,晦,震夷伯之廟。 劉子云:「晦,暝也;震,雷也。夷伯,世大夫。晝雷,其廟獨冥。天戒若曰:勿使大夫世官,將專事晦暝。明年,公子季友卒,果世官,政在季氏。至成公十六年,六月甲午晦,正晝皆暝,陰爲陽,臣制君也。成公不寤,其冬季氏殺公子偃。季氏萌於僖公,大於成公,此其應也。」「又以爲此所謂夜妖也。」


    晦, 據言朔,恐是晦日。 冥也。 劉子云:「冥,晝晦。」 震, 據地震亦言震。 雷也。 加震於廟,知與震電同。 夷伯, 據稱伯,夷非國,乃天子大夫,廟災不書。 魯大夫也。 據大夫廟災書,知内事。祭叔,傳云:「天子之内臣。」女叔,傳云:「天子之命大夫。」《公羊》單伯,傳曰:「吾大夫之命乎天子者也。」此言魯大夫,與女叔、内臣單伯、吾大夫同,謂天子大夫爲監於魯,爲魯大夫者。 因此以見天子至于士 《王制》:天子之卿授地視伯,元士授地視附庸 注 。按:此天子、公、卿、大夫、元士,凡五等;君、卿大夫、上士、中士、下士,凡五等,合十等。然則此士兼就天子、諸侯言之,公九錫起,士一命止,共十八等也。 皆有廟。 此大夫廟也。言大夫,無士,大夫有廟,則上自天子,下至士,皆有廟可知。 天子 王者。 七廟, 此當指公卿。 諸侯五, 八錫、七錫五廟,兼包四廟,則五錫、三錫者當之。 大夫三, 大夫當指列國一錫及九命者。 士二。 士指諸侯之士。二廟爲七命、五命者,一廟爲三命、一命者。《王制》曰:「天子七廟。」三昭三穆,與太祖之廟而七。諸侯五廟,二昭二穆,與太祖之廟而五。大夫三廟,一昭一穆,與太祖之廟而三。士一廟。庶人祭於寢。」 疏 《禮説》只言單數,疊殺以兩,中實有雙數,以爲加降之等。元 注 士二廟是雙數,《禮緯》有六廟、四廟之説。又如九命,其上皆見單數,至於士乃言再命,因禮有全數雙命之文,知廟亦如此。 故德厚者流光, 尹更始云:「天子七廟,據周也。」《石渠論》:「周世,后稷、文、武特七廟。」據天子七。 疏 劉歆引《穀梁傳》:「天子七廟,諸侯五廟,大夫三,士二。天子七日而殯,七月而葬 注 。諸侯五日而殯,五月而葬 注 。此喪事尊卑之序 注 ,與廟數相應。其文曰:『天子三昭三穆,與太祖之廟而七。諸侯二昭二穆,與太祖之廟而五。』故德厚者流光,德薄者流卑。」蓋用其父《穀梁》説也。按:《禮稽命徵》:「唐虞五廟:親廟四,始祖廟一。」又曰:「天子五廟,二昭二穆,與始祖而五。」「夏四廟,至子孫而五。殷五廟,至子孫六。周六廟,至子孫七。夏無太祖,宗禹而已,則五廟。殷人祖契而宗湯,則六廟。周尊后稷,宗文王、武王,則七廟。自夏及周,少不減五,多不過七。」天子元士二廟,諸侯之上士亦二廟。下士一廟者,祖禰共廟。 德薄者流卑。 據士二也。「德厚者位尊,道隆者爵重,故天子遠及七世,士祭祖 注 而已。」 是以貴始, 攷《説苑·建本》 注 。 德之本也。 《荀子》云:「郊止乎天子,而社止乎諸侯,廟及士大夫,所以别尊者事尊,卑者事卑,宜大者巨,宜小者小。故有天下者事七 注 世,有一國者事五世,有五乘之地者事三世,有三乘之地者事二世,持手而食者不得立宗廟,所以别積厚者,積厚者 注 流澤廣,積薄者流澤狹也。」 始封必爲祖。 據大夫亦稱太祖廟,《王制》所言是也。


    冬,宋人伐曹。 同盟相伐,齊伯衰也。稱人,貶之也。言此以起宋強後,乃争伯也。


    楚人敗徐于婁林。 婁林,徐地。楚、徐皆夷,不言戰者,楚大徐小。楚師不言夷狄,從國略之也。此蓋英氏、項同在也。 疏 夷狄相敗不志,此志者,爲徐從中國,我往救之也。


    夷狄相敗,志也。 傳曰:「中國不言敗。」救而徐敗,楚彊,桓伯衰。 疏 凡中國與夷狄戰,戰而後敗,内中國,外夷狄也。大夷敗小夷,但言敗,不言戰,尊大夷以及小夷。


    十有一月,壬戌,晉侯及秦伯戰于韓,獲晉侯。 劉子云:「秦伯嘗亡其駿馬,自往求之,見人已殺其駿馬」,「以次食之酒」。「居三年,晉攻秦穆公,圍之,往時食馬者相謂曰:『可以出死報食馬得酒之恩矣。』遂潰圍,穆公卒得以解難勝晉,獲惠公歸。」「夫人穆姬爲之請秦伯,遂館晉侯,饋以七牢而遣之。」 疏 不言秦伐晉者,戰不言伐。舉其大者不名者,言獲絶已明。蔡侯名者,言以歸,獲未明,故以名起之。


    韓之戰, 據宋師敗績,獲宋華元,先敗後獲。 晉侯失民矣, 師未敗而君獲,見民之不救君。 疏 或以君獲不言師敗績,爲舉重,君與將一也。華元先言敗,而後言獲,敗晉侯當與同例。又「楚子、鄭師敗績」,君傷不言師敗績。傳本有其説,不得推以説此條。 以其民未敗而君獲也。 劉子云:「《春秋》記國存亡,以察來世。雖有廣士衆民、堅甲利兵、威猛之將,士卒不親附,不可以戰勝取功。晉侯獲于韓,楚子玉得臣不能使不附之民,先軫不能戰不教之卒」,「故強弱成敗之道,在乎附士卒、教習之而已」。 疏 《晉世家》:「四年,晉饑,乞糴于秦。」


    十有六年


    春,王正月,戊申,朔,隕石于宋,五。 劉子説:「以爲象宋襄公欲行伯道,將自敗之戒也。石,陰類;五,陽數,自上而隕,此陰而陽 注 行,欲高反下也。石與金同類,以白爲主,近白祥也。鷁,水鳥;六,陰數,退飛,欲進反退也。其色青,近青祥,屬于貌之不恭。天戒若曰:德薄國小,勿持炕陽,欲長諸侯,與彊大争,必受其害。襄公不寤,明年齊桓死,伐齊喪,執滕子,圍曹,爲雩之會,與楚争盟,卒爲所執。後得反國,不悔過自責,復會諸侯伐鄭,與楚戰于泓,軍敗身傷,爲諸侯笑。」 疏 許慎引《穀梁》説云:「隕石于宋,五,象宋公德劣國小,陰類也。而欲行伯道,是陰而欲陽行也。其隕,將拘執之象也,是宋公欲以諸侯行天子之道也。」


    先隕而後石,何也? 據六鷁退飛。石實物,宜見於上,與霜不同。星隕如雨,先言星,後言隕。 隕, 不見於上,著於下爲隕。 而後石也。 未隕時,不見石。既隕墜於地,詳視之,乃知是石。故不言石隕,與霜隕後乃霜同。 于宋, 據下言宋都。 四竟之内曰宋。 石下不在一處。宋,國辭,大名,統四竟言之。 後數, 據下言六鷁。 散辭也。 散隕於四竟,數而知其數,故後數之。 耳治也。 隕石,記聞也。聞其隕,然後視之則石,察之則五。《論語》:「多聞闕疑,慎言</a>其餘,則寡尤。」


    是月,六鷁退飛,過宋都。 劉子云:「鶂,陽類也。六,陰數也。象陽而陰行,必衰退。」 疏 鄭君云:「六鷁俱飛,得諸侯之象也,其退,示其德行不進,以致敗也。得諸侯是陽行也,被執敗是陰行也。」


    是月也 注 , 據上已言正月。 決不日而月也。 欲著石日鷁月,故言是月。若不言是月,則嫌與戊申同。 六鶂退飛,過宋都,先數, 據隕石五,後數。 聚辭也, 目見其六鶂羣飛。 目治也。 六鶂退飛,記見也。視之則六,察之則鶂,徐而察之則退飛。《論語》:「多見闕殆,慎行其餘,則寡悔。」 子曰:石,無知之物;鶂,微有知之物。石無知,故日之。 石無知而隕,爲大異,重其變,故詳而日之。傳所謂「無崩道而崩」,「其日,重其變也」是也。 鶂,微有知之物,故月之。 鶂或時至,其爲異小,故略而月之。所謂有崩道,故不日也。 君子之於物,無所苟而已。 《論語》:「子曰:『君子於其言,無所苟而已。』」 疏 班氏云:「名家者流,蓋出於禮官。古者名位不同,禮亦異數。孔子曰:『必也正名乎!名不正則言不順,言不順則事不成。』此其所長也。」 石、鶂且猶盡其辭,而況於人乎? 此發凡起例也。《春秋》文成數萬,其旨數千,學者苦比屬,故於此發例焉。人之所知,莫明於石、鶂,故别之。又立石、鶂例,知因所易以悟所難見。凡《春秋》日月之例,必如此戊申、是月也。於人事之變、名號之殊,必如此石、鶂者然。況《春秋》者,耳目所及知,能盡其辭如石、鶂,則其於《春秋》之旨,庶幾矣! 故五石、六鶂之辭不設,則王道不亢矣。 《荀子》云:「王者之制名,名定而實辨,道行而志通,則慎率民而一焉。故析辭擅作名以亂正名,使民疑惑,人多辨訟,則謂之大姦,其罪猶爲符節度量之罪也。故其民莫敢託爲奇辭以亂正名。故其民慤,慤則易使,易使則公。其民莫敢託爲奇辭以亂正名,故壹於道法而謹於循令矣。如是,則其迹長矣。迹長功成,治之極也,是謹於守名約之功也。今聖王没,名守慢,奇辭起,名實亂,是非之形不明,則雖守法之吏、誦數之儒,亦皆亂也。有王者起,必將有循於舊名,有作於新名。然則所爲有名,與所緣有同異,與制名之樞要,不可不察也。」 民所聚曰都。 在宋國都。


    三月,壬申,公子季友卒。 劉子説:「國家惛亂而良臣見,魯國大亂而季友之賢見,僖公即位而任季子,魯國安甯,内外無憂,行政二十餘年。季子卒之 注 後,邾擊其南,齊伐其北,魯不勝其患,將乞師於楚以取全耳。故傳曰:『患之起,必自此始也。』公子買不可使戍衛,公子遂不聽君命而擅之晉,内侵於臣下,外困於兵亂,弱之患也。僖公之性,非前 注 二十年本賢,而後乃漸爲不肖也,此季子存之所益,亡之所損也。」 疏 僖公以後不卒公子,起三家執政,僖釀成之。


    大夫 卿也。 日卒,正也。 劉子云:「賢者不名。」謂稱季子,不獨名之。 稱公弟叔仲,賢也。 傳曰:「其曰公弟叔肸,賢之也。」 疏 肸,公子也。諸侯之尊,兄弟不得以屬通。此言公弟,舉其親,知以賢也。肸舊誤仲,稱仲疏之,經亦無稱叔事也。 大夫不言公子、公孫,疏之也。 傳曰:「此公子也。其曰仲,何也?疏之也。」據仲遂也。又曰:「此公孫也。其曰仲,何也?子由父疏之也。」據仲嬰齊。兩舉其例,以見友事也。不言弟,因其後世官,有三家之禍,故不敢純許之也。言季,以字配名,如叔肸,起其實賢。雖子孫不肖,不掩祖父之美也。 疏 《魯世家》:「季友母陳女,故亡在陳。」「其後爲季氏,慶父爲孟氏。僖元年,以汶陽田封季友。」


    夏,四月,丙申,繒季姬卒。疏 此不卒者,卒者,凡有歸文者皆卒,故卒之。


    秋,七月,甲子,公孫茲卒。 茲,共仲慶父之姪。僖世三桓爲卿,世執魯政,連言季孫、仲孫以明之。以下非三家不卒,卒者爲特筆矣。


    大夫日卒, 慶父卒,茲爲卿,二見經。子得臣繼立,文元年稱叔孫。 正也。疏 再發傳者,桓、莊不卒大夫。季友賢,稱子。此大夫正卒例。


    冬,十有二月,公會齊侯、宋公、陳侯、衛侯、鄭伯、許男、邢侯、曹伯于淮。 邢,衛之屬也,不敘;敘者,起外小國不録,但録方伯也。幽之同盟録滑,桓始伯也,起晉在,來遠國也。淮出會録邢,桓後會也。於始終言之,起餘從同,起小國畢在,且明桓存邢也。於中言江、黄,美其盛也。江、黄遠於齊、邢,且非中國也。淮,淮水也,近楚竟。邢侯在許、曹之閒,明外小國不序。徐人外之。邢,衛屬,稱侯者,録本爵也。滑稱伯者,從《春秋》稱也。一侯一伯,互相起也。在曹上者,伯不先侯也。在許下者,許常敘,邢不常敘,不使在鄭下也。


    兵車之會也。 爲伐英氏、滅項。


    十有七年


    春,齊人、徐人伐英氏。 徐人,夷狄不敘者也。諸侯同伐英氏,例敘。例敘不敘者,辟徐人,不使同也。徐雖夷狄而行仁義,故引而進之,不言及也。不序諸侯而序徐,著之也。 疏 英氏,夷狄也。《春秋》凡夷狄無國名,英以氏見,因桓伐大之,所以大桓也。


    夏,滅項。 不言齊滅,蒙上伐英氏之文,與滅偪陽同。此不言遂,則爲桓公諱。項,楚屬也。爲楚敗徐,乃同會淮,以伐楚屬國,故序徐人也。項不日,微國時者,遠也。 疏 知項楚屬者,《地理志》汝南項下云:「故國。」知楚屬也。説《左傳》者竟以項爲内滅。按:項去魯遠,魯滅不能有,何以滅之乎?且當僖公時,尚無專權之臣,如昭公之三家,以爲内滅,知非《左傳》之意。


    孰滅之? 不繫國,疑内滅。 桓公也。 據内諱滅,知此伐英氏之師。爲伯者諱,故不言齊。 疏 《左傳》:「師滅項。淮之會,公有諸侯之事,未歸而取項。齊人以爲討而止公。」按:項與徐、英氏近。師者即伐英氏之師。當是公與齊侯在淮,遣别師伐英,魯師亦在行。中國伐英氏,爲滅項,非齊桓意,遷怒於公而止之。《左氏》不應竟以爲魯滅也。説者未深詳傳義耳。 何以不言桓公也? 據滅譚稱齊師。 爲賢者諱也。 《春秋》以二伯爲賢而諱之。傳爲尊者諱周也,爲親者諱魯也,爲賢者諱二伯也,非此不在諱例也。 項, 不日,疑非國。 國也, 據諱知滅國。 不可滅而滅之乎? 據諱之也。 桓公知項之可滅也, 據夷狄附楚攻徐。 而不知己之不可以滅也。 據蔡從楚,蔡潰,不土其地,不分其民,爲得正討罪而已,不以得國爲利。 既滅人之國矣,何賢乎? 方諱惡,無應復賢也。 君子惡惡,疾其始; 據入國言入,又謹始之等,皆是也。「絶其始,則不得終於惡。」「謂疾其初爲惡之事,不終身疾之。」謂見者不再見也。 善善,樂其終。 據齊滅遂、滅譚,不諱也。《書》曰:「靡不有初,鮮克有終。」故善事以終爲美。《春秋》伯桓,託於善善,其初存亡繼絶尤善,樂觀其終,故終有滅國之事,辟之以成其美。 桓公嘗有存亡繼絶之功, 存亡,謂存邢、衛、杞;繼絶,立僖公也。 故君子爲之諱也。 劉子説:「昔齊桓前有尊周之功,後有滅項之罪,君子以功覆過,而爲之諱行事。」


    秋,夫人姜氏會齊侯于卞。 卞,魯地。 疏 《左傳》:「聲姜以公故,會齊侯于卞」。聲姜,僖公夫人也。言夫人會者,公在之辭。主夫人者,以其抗禮也。以卑抗尊,病公失夫道,蓋三譏之。


    九月,公至自會。 上無會,會者,謂卞也。公取于齊,公與夫人往會,出非禮,故月以致之。離會不致,在内不致,此致會,主夫人抗禮往會,如一國然,深危之。 疏 月者,爲滅項事止公。


    冬,十有二月,乙亥,齊侯小白卒。 劉子云:「或曰:桓公仁義乎?殺兄而立,非仁義也。將謂桓公恭儉乎?與婦人同輿,馳於邑 注 中,非恭儉也。將謂桓公清潔乎?閨門之内,無可嫁者,非清潔也。此三者,亡國失君之行也。然而桓公兼有之,以得管仲、隰朋,九合諸侯,一匡天下,畢 注 朝周室,爲五霸首,以其得賢也。失管仲、隰朋,任豎刁、易牙,身死不葬,蟲流出户。一人之身,榮辱俱施者,何也?其所任異也。由此觀之,則任佐急矣。」 疏 《齊世家》:「四十三年,初,齊桓公之夫人三:曰王姬、徐姬、蔡姬,皆無子。桓公好内,多内寵,如夫人者六人:長衛姬生無詭,少衛姬生惠公元,鄭姬生孝公昭,葛嬴生昭公潘,密姬生懿公商人,宋華子生公子雍。桓公與管仲屬孝公於宋襄公,以爲太子。雍巫有寵於衛共姬,桓公卒,作亂,立無詭。」


    此不正, 據書入于齊。 其日之,疏 據《左》、《史》,卒在十月,以十二月書者,緩書有難。凡有難者,皆緩書之。 何也? 據諸侯不正不日。 其不正,前見矣。 據書入也。《春秋》之義,以決嫌疑,義所未明,則見以章明;凡已見者,則不復再。傳曰「有所見,則諱莫如深」是也。 其不正之前見,何也? 據諸侯正不正,皆於卒決,不於生決。 以不正入虚國,故稱嫌焉爾。 據前言入于齊,貶不稱公子。虚國,謂齊無君。傳例曰:「以國氏者,嫌也。」有所見,則爲之諱。


    十有八年 齊孝公昭元年。


    春,王正月,宋公、曹伯、衛人、邾人伐齊。 劉子説:宋公遇災不懼,「齊桓死,伐齊喪」。衛人,衛君也。其在曹下者,微之也。何爲微之?齊存衛,邢猶思齊功而救之,已乃伐其喪,故微之。宋爲首惡,嫌不責衛,故人以起之。邾稱人,邾初入會盟稱人,至晉伯乃稱子。 疏 《齊世家》:「孝公元年三月,宋襄公率諸侯兵送齊太子昭而伐齊。齊人恐,殺其君無詭。齊人將立太子昭,四公子之徒攻太子,太子走宋。」


    非伐喪也。 據戰言伐,客言及,知惡伐喪。伐喪無道,故謹而月之。桓公死,國亂,孝公出奔宋,公子分争,宋伐齊,納孝公。不言納昭者,桓内寵女色,以妾爲妻,嫡庶數更,不早立太子,以私愛屬宋,立孝公,非正道。宋聽桓立愛,以外國預嗣事,亦非正道。故不與討亂而正其伐喪,明桓、襄皆失正也。宋伐疑於討亂,《春秋》正之,所謂決嫌明疑,以解衆惑。 疏 伐不月,譏伐喪,故月之。


    夏,師救齊。 主善以内也。善事當言其人,不言者,諱之也。


    善救齊也。 據非伐喪,知善者。


    五月,戊寅,宋師及齊師戰于甗,齊師敗績。 甗,齊地。 疏 《齊世家》:「宋遂與齊人四公子戰。五月,宋敗齊四公子師而立太子昭,是爲齊孝公。宋以桓公與管仲屬之太子,故來征之。以亂故,八月乃葬齊桓公。」


    戰不言伐, 據戰韓不言伐,舉重也。據其先後,知主客也。此言伐,著宋惡,伐人喪,齊不得已乃戰,所以著宋惡也。 客不言及。 據言伐齊,齊爲主,宋爲客,齊、宋同爲大國,當言主客也。會同之事,大者主小;戰伐之事,後者主先。惡戰,故使之居下,此《春秋》惡兵之義也。國大小不同,則以大及小,此尊卑之分,如齊、衛,傳曰:「衛小齊大 注 ,以衛及之,何也?」此大小例,國同等,則言主客。此齊、宋同等,傳「客不言及」是也。 言及, 據主客,當言齊人及宋人。 惡宋也。 據宋首之也,常詞及、客,惡戰,故使之居下。此及主,明主人在喪,不欲戰,宋起意伐人喪,齊有敗亡之患,故舉兵應之,爲不得已之辭。故常、變起例,以明伐喪之罪。


    狄救齊。 狄者何?赤狄也。此是晉使之,不出晉,故目狄也。


    善救齊也。 《春秋》之義,不許夷狄憂中國。傳言此者,楚彊狄弱,不許楚,以楚功深遠,嫌絶之。不稱人者,善未積,君子不以一事遂人之。


    秋,八月,丁亥,葬齊桓公。 劉子云:「管仲有疾,桓公往問之曰:『仲父若棄寡人,豎刁可使任政乎?』對曰:『不可。豎刁自刑以求入君。其身之忍,將何有於君乎?』公曰:『然則易牙可乎?』對曰:『易牙解其子以食君。其子之忍,將何有於君?若用之必爲諸侯笑。』及桓公没,豎刁、易牙作難。」桓公好女色,以妾爲妻,適庶數更。及死,適庶分争,九月不得葬。 疏 日者,二伯正例日。豎刁、易牙争權,五公子争立,有難,故九月乃葬之。不言亂者,爲桓諱。桓之伯也,王禁明而王臣不下聘者六十年,盟會而諸侯無私争者三十年;師次召陵而荆服矣,陳旅聶北而狄退矣,獻捷過魯而戎弭矣;貫盟而下,葵丘以前,衣裳不歃血,兵車不大戰。仲尼稱其一匡,孟子歎其爲盛。故身死之後,其功德及遠近,而邢、狄救之。然内寵外亂,自管仲死後不復振,卒有日,見之禍,抑不幸矣!《齊世家》:「桓公十有餘子,要其後立者五人:無詭立三月死,無諡;次孝公;次昭公;次懿公;次惠公。」按:五世亂乃定,故葬日也。


    冬,邢人、狄人伐衛。 邢,衛屬者,近衛,因齊有存國之德,感之,故結狄伐衛,以救齊也。以伐衛救齊,知前衛該在師也。


    狄其稱人,何也? 據救齊不言人。 善累 據救齊善之,此又救,故爲累。 而後進 注 之。 因其累而後進。考功之道,不以一事遂進之,惟大善乃一事得進。傳曰:「舉道不待再。」不進,當如晉人及姜戎。 伐衛,所以救齊也。 據「齊人、狄人盟于邢」,知救齊。 功近 謂齊桓存邢之功近者。邢爲衛屬,感桓公功而救之。 而德遠矣。 謂狄遠于齊,慕桓公之德而來救之。言此以譏衛忘桓功,不如邢、狄,故於伐衛言之。


    十有九年


    春,王三月,宋人執滕子嬰齊。 劉子云:襄公不寤天變,執滕子圍曹,與楚争權。月者,惡宋襄。《左傳》以爲滕宣公。 疏 按:執不名,名者絶之,蓋以滕不從伐齊也。執者,二伯之辭。宋不得爲二伯者,以所治乃小國之滕,非大國也。


    夏,六月,宋公、曹人、邾人盟于曹南。 此宋公求合諸侯也。齊桓已卒,晉文未興,中閒宋襄有求伯之志,如閒閏然,故舊説有以宋爲伯者。《左傳》:「諸侯無伯。」不以伯許之矣。又所會之國,皆内卒正小國也。 疏 此曹伯、邾子也。其人曹伯,何也?人曹伯,所以人宋公也。曹南在邾、曹之閒。外盟不日。


    繒子會盟于邾。 繒者,連帥於邾者也。言會邾者,卒正乃列會盟,連帥不見,故以邾統之。因其屬邾,故執、戕皆邾治之。 疏 會盟,後于盟也。來盟而曰會盟,遂繒子之志,見以會盟執也。于邾,不在會也。


    己酉,邾人執繒子,用之。 大國乃言執,邾得爲執,以卒正執連帥,一見以明其制也。此宋使邾執也,不言宋使者,宋爲王後,《春秋》不許其爲二伯、方伯之辭也。 疏 《地理志》東海郡繒下云:「故國,禹後。」


    微國 不言小國,曰微者,連帥爲微國。《春秋》惟青州見連帥,外州不見。 之君, 《春秋》卒正以上得與盟會,卒正以下不得與盟會。傳以連帥爲微國,滅以繒爲中國者,中國中之微國也。 因邾 據會于邾,知因邾也。 以求與之盟。 謂與宋盟也。前盟繒不在,言會盟致意,知求盟于邾。 疏 知因邾者,吴「欲因魯之禮,因晉之權,而請冠端而襲,其藉於成周」,則微國之會,必有所因也。 人 繒。 因己 邾。 以求與之盟, 宋。 己 邾。 迎而執之。 邾聽宋命,不在會,先執之。不言以歸者,明執于邾。 惡之, 戕繒子,入其國。此因求盟執,大惡,故惡之。 故謹而日之也。 據戕繒子同。 用之者, 據用牲乃言用。 叩其鼻以衈社也。 劉子云:「天子大社、王社,諸侯國社、侯社,制度奈何?曰:社皆有垣無屋,樹其中以木。有木者,土主生萬物,萬物莫善於木,故樹木也。」 疏 衈者,釁也,取鼻血以釁祭社器。《左傳》:「宋公使邾文公用繒子于次睢之社,欲以屬東夷。」《公羊》亦同。


    秋,宋人圍曹。 劉子云:「宋圍曹,不拔,司馬子魚謂君曰:『文王伐崇,崇軍其城,三旬不降,退修其教,而後伐之,因壘而降。今君德毋乃有所闕乎?胡不退修德,無闕而後動?』」 疏 宋求諸侯,皆在青州朝我之國。終《春秋》兵事,小國亦在青州,以宋與我同州也。然則王後所在之州,諸侯亦得事之。按:方盟而圍之,不信甚矣!


    衛人伐邢。 言此以明方伯治卒正之例也。衛爲方伯,邢爲連帥,上無二伯,則方伯於一州諸侯無道者皆得討之。執,前役也。獨伐邢者,起主救齊。 疏 《左傳》:「『今邢方無道,諸侯無伯,天其或者欲使衛討邢乎?』從之。」


    冬,會陳人、蔡人、楚人、鄭人盟于齊。 此謹楚人盟中國之始也。内不言其人,公也,爲初盟夷狄,諱不言也。陳、蔡、鄭皆君也,其人之,何也?貶之也。 疏 方伯惟衛不敘,内衛也。陳、蔡以後不在同盟,陳、蔡連文,楚黨也。鄭爲中國,故後之。不能自入中國,有召之者,三國是也。楚在中者,莫爲之先後,不能肆於中國,蓋或推之,或挽之也。陳、蔡、鄭者,中國之次序也。齊不出者,齊大國,不能與夷狄言會,故不出之。不言小國,爲公諱也。言此明楚黨也。陳、蔡、鄭三國君皆不葬,惡之也。


    梁亡。 劉向引石讐曰:「《春秋》有 注 忽然而足以亡者,國君不可以不慎也。妃妾不一足以亡,公 注 族不親足以亡,大臣不任足以亡,國爵不用足以亡,親佞近讒足以亡,舉百事不時足以亡,使民不節足以亡,刑罰不中足以亡,内失衆心足以亡,外慢大國足以亡。」梁者何?州舉之也。《春秋》外州三見其名,荆、梁、徐是也。亡者何?秦滅之也。秦滅不言秦者,以秦爲梁州伯也。《春秋》存西京以爲舊都,秦稱伯,從天子大夫之例,如王巡守東都,以秦爲留守,其本封則在梁州也。《春秋》伯、子、男爲小國,秦、鄭二國則爲方伯,以爲外諸侯入爲卿士者,然鄭爲行者,秦爲居者也。 疏 此記事者,因秦録之,實見而文不見。


    自亡也。 據不舉滅者,以自亡爲文,如鄭棄其師,自棄之,不使人加之。 疏 《晉世家》:「秦滅梁。梁伯好土功,治城溝,民力罷怨,其衆數相驚,曰『秦寇至』,民恐惑,秦竟滅之。」 湎於酒,淫於色,心昏,耳目塞。上無正長之治,大臣背叛,民爲寇盜。 以上皆有滅亡之道。 梁亡, 梁在上,亡在下,不言秦取之。 自亡也。 傳曰:「非其所以 注 與人而與人 注 ,謂之亡。」自亡一見例。自 注 亡者,自不願有其國而以與人之辭。 如加力役焉, 據滅則必加力役,梁亡者,自力求亡,不亡而力求其亡之辭。 湎 滅。 不足道也。 自滅爲亡,人滅之爲滅。梁君無道,自亡其國,則秦之滅之不必言,故不言秦取梁而曰梁亡。《春秋》舉重,故録其自亡之重,不舉滅者之文也。人無欲自亡者,無道之極,至於此矣。故有國者,不可不察也。 疏 滅,舊誤作湎,因上湎而誤。 梁亡, 不言秦滅梁。 鄭棄其師, 不言師潰。 我無加損焉, 加如加喪焉,損則略之是也。 正名而已矣。 《論語》:「子曰:『必也正名乎!』『名不正則言不順,言不順則事不成,事不成則禮樂不興,禮樂不興則刑罰不中,刑罰不中則民無所措手足,故君子名之必可言也,言之必可行也。君子於其言,無所苟而已矣。』」 疏 《荀子》云:「隨而命之:同則同之,異則異之,單足以喻則單,單不足以喻則兼,單與兼無所相辟則共,雖共,不爲害矣。知異實者之異名也,故使異實者莫不異名也,不可亂也,猶使異實者莫不同名也。故萬物雖衆,有時而欲徧舉之,故謂之物。物也者,大共名也。推而共之,共則又共,至於無共然後止。有時而欲徧舉之,故謂之鳥獸。鳥獸也者,大别名也。推而别之,别則又别,至於無别然後止。名無固宜,約之以命。約定俗成謂之宜,異于約,則謂之不宜。名無固實,約之以命實,約定俗成謂之實名。名有固善,徑易而不拂,謂之善名。物有同狀而異所者,有異狀而同所者,可别也。狀同而爲異所者,雖可合,謂之二實。狀變 注 而實無别而爲異者,謂之化。有化而無别,謂之一實。此事之所以稽實定數也,此制名之樞要也。」 梁亡,出惡正也。 梁君無道,貪於土功而弗居,民罷爲弗堪,因之以亡,故曰惡正。 疏 一説:「出惡正」當爲「好土功」,與下對文。出正,土功之誤。 鄭棄其師,惡其長也。 長謂高克。二句釋其本意,因好土功,惡高克,不得道,以至於此。


    二十年


    春,新作南門。 劉子云:「僖外倚強楚,炕陽失衆,作南門,勞民興役。」 疏 顔注:「南門本名稷門,更改高大而作之。」


    作,爲也, 據作僖公主。 有加其度也。 據作三軍、作丘甲,修舊不譏,言新作,知非作。言作,知不止修舊。 言新, 三軍、丘甲不言新。 有故也, 據新作雉門及兩觀。 非作也。 據新廐但言新,皆剙始辭。 南門者, 據定言雉門,與此同異。 法門也。 法門,謂天子、諸侯皆南面,法令之所出入,故謂之法門。


    夏,郜子來朝。 此失國之君也。其不名者,同姓諱之也。内取郜,則郜子爲寓公,食其采也。 疏 伏、董説皆云:諸侯初封有采地。郜亡已久,猶稱郜子,食采之君也。今外洋諸國,凡滅國不滅其主,封之數邑,食其所出,故國有滅數百年而猶有國主,正此例也。朝一見,不朝者也。


    五月,乙 注 巳,西宫災。 劉子説:「僖立妾母爲夫人以入宗廟,故天災閔宫,若曰:去其卑而親 注 者,將害宗廟之正禮。」 疏 《公羊》:「西宫者何?小寢也。小寢則何爲謂之西宫?有西宫,則有東宫矣。魯子曰:『以有西宫,亦知諸侯之有三宫也。』」


    謂之新宫, 劉子説:「諸侯三宫:有高寢,有左路寢、右路寢。」《公羊》之東宫、西宫,即劉説之左、右路寢也。寢與廟制同,閔居西宫,僖繼閔則當居東。閔所居之宫,繼君當敬異之,如就宗廟之例,直稱爲宫,如新災宫。 則近爲禰宫, 稱宫,新之廟如稱爲新宫,則路寢人所居與棲神之廟同稱矣,故不言新宫。 以諡言之, 以寢例廟,如桓宫、僖宫。災之例言諡。 則如疏之然, 東西相對之寢,如桓、僖已毀之廟,人鬼異道,是疏遠之。 以是爲閔宫也。 班氏説:「《穀梁》以爲閔公宫也,以諡言之則若疏,故謂之西宫。」寢得言西宫,「公薨于楚宫」,是寢與廟同得稱宫。以爲閔宫,謂閔在生所居之左路寢也。 疏 舊説以西宫爲閔廟,不惟與《左》、《公》不合,以僖繼閔,傳有父子祖禰之説,則謂閔廟爲禰廟,乃是正稱。且文公篇書「躋僖公」,未嘗不稱謚,則亦不得以稱諡爲疏也。《左傳》有東宫、西宫、北宫,説亦同。


    鄭人入滑。 滑近鄭,在衛、鄭之閒,衛與鄭争,故鄭人入滑。 疏 《鄭世家》:「三十七年秋,鄭入滑,滑聽命,已而反與衛和,于是鄭伐滑。」


    秋,齊人、狄人盟于邢。 若邢人敘,則爲主意不見;若首敘之,則不可以先齊,故地邢,起爲主意也。


    邢 據盟不出邢。 爲主焉爾。 據「邢人、狄人伐衛」,邢主之。 邢小, 據齊大。 其爲主,何也? 據齊伯會盟,以伯爲主。 其爲主乎救齊。 據邢伐首序,知邢主兵。主書者,起功近德遠,著之也。 疏 《左傳》:「爲邢謀衛難。」傳以救齊爲説者,衛滅邢之禍,自救齊始也。


    冬,楚人伐隨。 隨,荆州夷狄國。《春秋》于外州小國通不加以夷狄之説,引而進之也。


    隨, 疑其爲邑。 國也。 據下從楚稱隨侯,爲荆州卒正。伐隨,明隨爲楚屬也。 疏 《地理志》南陽郡隨下云:「故國。厲鄉,故厲國也。」


    二十有一年


    春,狄侵衛。 不稱人者,非其侵也。善事稱人,非善事則反其狄道。


    宋人、齊人、楚人盟于鹿上。 宋人者何?宋公也。齊人者何?齊侯也。齊何以在宋下,齊失伯,宋以公求伯諸侯,故先之也。獨三國與?諸侯皆在也,以無見,故略之。稱人者,以與楚盟貶之,使若微者。楚不言及,宋公招之來,以自取辱,故不及之。 疏 《宋世家》:「襄公八年,齊桓公卒,宋欲爲盟會。十二年春,宋襄公爲鹿上之盟,以求諸侯于楚,楚人許之。公子目夷諫曰:『小國争盟,禍也。』不聽。」


    夏,大旱。 劉子説:「庶徵之恒陽,《春秋》大旱。其夏旱雩祀,謂之大雩。不傷二穀,謂之不雨。」又「齊桓既死,諸侯從楚,僖尤得楚心。楚來獻捷,釋宋公之執。外倚強楚,炕陽失衆,又作南門,勞民興役。」班氏曰:「諸 注 雩旱不雨,略皆同説。」 疏 按:旱、水、雩言大者,懼災也,亦以小者不志。


    旱 不言飢者,據《左傳》:「是歲也,飢而不害。」 時, 據雩時不正。 正也。 雩必八、九月者,言乞請之時,旱非可以月計,故時爲正。


    秋,宋公、楚子、陳侯、蔡侯、鄭伯、許男、曹伯會于雩,執宋公以伐宋。 傳曰:「雩之恥,襄公有以自取之。伐齊之喪,執滕子,圍曹,雩之會,不顧其力之不足而致楚成王,成王怒而執之。」劉子説:「襄公爲雩之會,與楚争盟,卒爲所執。」 疏 鹿上稱人,此稱爵者,已見不再見。不言齊者,爲大國諱也。楚序宋下,起其争盟,爲兩伯之辭也。不言盟者,略之也。不言楚子執,不許執中國,宋非從楚國,故辟之也。陳、蔡、鄭,從楚之國也。許、曹,從宋之國也。黨羽少而争盟,宜其見執。楚稱子始此,蠻夷雖大曰子也。楚稱王曰子者,傳:「王,尊稱;子,卑稱。辭尊稱而居卑稱,以會乎 注 諸侯,以尊天王。」按:王,中國之尊;子,中國之卑。以子稱之,奪其王稱,使如中國小國,所以尊天王也。此《春秋》制名之義,非楚舊子爵也。《宋世家》:「秋,諸侯會宋公,盟于盂。公子目夷曰:『禍其在此乎!君欲已甚,何以堪之?』於是楚執宋襄公以伐宋。冬,會于亳,以釋宋公。」


    以,重辭也。 據執下以與以歸輕重不同。齊執結以伐衛,傳曰:「重辭。」衛人共重結,故齊挾以伐衛。楚執宋公以要挾於宋。言以伐,重在以也。主書者,善宋立君以拒楚,惡楚執君以伐人國。晉執伐諱以,此不諱者,晉伯爲賢諱,此夷狄,故著其惡,不諱。公在也,不言公者,目惡以外。


    冬,公伐邾。 邾稱子,夷狄也,爲須句之事伐之。 疏 起下升陘之敗。


    楚人使宜申來獻捷。 劉子説:「僖深得楚心。楚來獻捷,釋宋公之執。」 疏 言使,楚子也。稱人,貶之,爲執宋公貶之也。言使者,「内與同不言使」,外之也。宜申,鬬宜申也。不氏者,楚無大夫。椒來聘,稱楚子使,此稱人者,惡其捷也。


    捷, 據戎捷繫國。 軍得也。 據獻在伐後,與戎捷同,知軍得。 其不曰宋捷, 據上伐宋,知宋。 何也? 據戎捷,戎,國名。 不與楚捷於宋也。 不與夷狄捷王者後,故爲之諱,使若與伐宋異事,以起其義。戎捷,中國捷夷狄,可言也。


    十有二月,癸丑,公會諸侯盟于薄。


    會者,外爲主焉爾。疏 再發傳,以成宋亂。以内爲主,此不以外爲主也。


    釋宋公。


    外釋不志, 據晉執曹伯不言釋。 此其志,何也? 内釋志,如邾子是也。 以公之與之盟目之也。 劉子云:「僖深得楚心」,能「釋宋公之執」。 疏 據不言楚,知以公與楚。内釋志與盟,故以公尸其功。 不言楚, 據楚執宜出楚。 不與楚專釋也。 使若諸侯共釋宋公,不由楚制,不使夷狄加中國。諸侯,會雩者也。不敘,略之。此乃出公,主善以内也。


    二十二年


    春,公伐邾,取須句。 須句,國也,成風之母家。此取於邾,明爲邾所滅而公復之,反其君焉。在外如楚伐陳納頓子之事,其文與邾邑無别者,時已爲邾邑,是邾之屬國也。邾爲卒正,須句則屬邾之連帥也。


    夏,宋公、衛侯、許男、滕子伐鄭。 與楚争鄭也。據《左傳》,因鄭朝楚,故伐之。時從楚者,陳、蔡、鄭也。從宋者,衛、許、滕也。宋弱楚彊,以從之者衆也。


    秋,八月,丁未,及邾人戰于升陘。 此邾伐我,戰不言伐也。結怨而戰,又不設備,故敗。


    内諱敗,舉其可道者也。不言其人,以吾敗也。不言及之者,爲内諱也。疏 再發傳者,爲卒正異例。


    冬,十有一月,己巳,朔,宋公及楚人戰于泓,宋師敗績。 劉子説:「襄公後得反國,不悔過自責,復會諸侯伐鄭,與楚戰于泓,軍敗身傷,爲諸侯笑。」 疏 《宋世家》:「宋伐鄭,子魚曰:『禍在此矣!』秋,楚人伐宋以救鄭。襄公將戰,子魚諫,不聽。」


    日事遇朔曰朔。 朔爲月始,重始,得兼言朔。傳又云「日事遇晦曰晦」,謹終始也。日事言朔,僅此一見。 《春秋》三十有四戰, 三十四戰謂有敗文者,如莊公二十八年,衛人敗績;成十六年,楚師敗績;桓十三年,齊師、宋師、衛師、燕師敗績;僖十八年,甗,齊師敗績;二十四年,城濮,楚師敗績;文二年,彭衙,秦師敗績;宣二年,大棘,宋師敗績;十二年,邲,晉師敗績;成二年,新築,衛師敗績;十六年,鄢陵,楚子、鄭師敗績 注 ;定四年,伯舉,楚師敗績;哀二年,鐵,鄭師敗績;十一年,艾陵,齊師敗績;隱十六年,公敗宋師;莊十年,公敗齊師,又敗宋師;十一年,公敗宋師;僖元年,公敗邾師,又公子友敗莒師;文十一年,鹹,叔孫得臣敗狄;昭元年,晉荀吴敗狄;桓十二年,戰宋;十年,齊、衛、鄭來戰郎 注 ;十七年,來 注 戰郎;莊九年,戰乾時,敗績;僖二十二年,戰升陘,外敗;僖十五年,楚人敗徐;三十三年,晉人敗狄,又晉人敗秦;成十二 注 年,晉人敗狄;莊十年,荆敗蔡師;昭二十三年,吴敗頓、胡師;定十五年,越敗吴;成元年,王師敗績于貿戎。經三十六戰,除鞌、泓不數,共三十四戰有敗文也。泓本事同鞌,驕敵也。 未有以尊敗乎卑, 據三十四戰不言尊敗卑。 以師敗乎人者也。 傳曰:「不以師敗於 注 人。」 疏 據僖二十八年,城濮敗楚稱人。 以尊敗乎卑,以師敗乎人,則驕其敵。 按:鞌戰齊侯敗於大夫,是齊頃公驕而至敗。三十六戰,惟鞍戰以尊敗卑,泓戰以師敗人。 襄公以師敗乎人而不驕其敵,何也? 據宋從少兵弱,非敵而驕。 責之也。 宋弱楚彊,不權攻守之宜,昧夫形勢之道,經故彊楚弱宋,若曰非此不用道,所以深責之也。 泓之戰,以爲復雩之恥也。雩之恥,宋襄公有以自取之。伐齊之喪,執滕子,圍曹,爲雩之會,不顧其力之不足而致楚成王,疏 經不志楚葬,知成王者,據史文也。故《春秋》不可以空言説之。 成王怒而執之,故曰:禮人而不答,則反其敬;愛人而不親,則反其仁;治人而不治,則反其知。 《孟子》曰:「愛人不親反其仁,治人不治反其知,禮人不答反其敬。行有不得者,皆反求諸己,其身正而天下歸之。」徐幹説:「孔子制《春秋》,詳内而略外,急己而寬人。」 過而不改,又之,是之謂過, 《論語》曰:「過而不改,是謂過矣!」 襄公之謂也。古者被甲嬰胄,非以興國也, 湯伐桀,武王伐紂是也。 則以征無道也, 文王伐密、伐崇是也。 豈曰以報其恥哉? 班氏曰:「凡兵,所以存亡繼絶,救亂除害。」 宋公與楚人戰於泓水之上, 經言泓,以水地之,起不迫險。 司馬子反曰: 子反當作子魚,字之誤也。劉子云:「宋襄不用公子目夷之言,大辱于楚。」 「楚衆我少 注 ,鼓險而擊之,疏 《孫子》曰:「險形者,我先居之,必居高陽以待敵。」 勝無幸焉。」疏 《孫子》曰:「山林、險阻、沮澤,凡難行之道者,爲圮地。所由入者隘,所從歸者迂。彼寡可以擊吾之衆者,爲圍地。」「圮地則行,圍地則謀。」無,莫也。幸,僥倖。 襄公曰:「君子不推人危,不攻人厄, 不推人危,不攻人厄,此古用兵之道,不迫人於險,欲以盛德服之。 須其出。」 須,竢也。 既出,旌亂於上,疏 《孫子》曰:「旌旗動者,亂也。」 陳亂於下。 軍擾者,將不重也。《孫子》:「以治待亂,以静待譁,此治心者也。」 子反曰:「楚衆我少,擊之,勝無幸焉。」襄公曰:「不鼓不成列。」 不鼓不成列,亦古用兵之道。 須其成列而後擊之,則衆敗而身傷焉,七月而死。 卒在明年五月,傷輕,故不言。 疏 《宋世家》:「冬,十一月,襄公與楚成王戰於泓。楚人未濟,目夷曰:『彼衆我寡,及其未濟擊之。』公不聽。已濟未陳,又曰:『可擊。』公曰:『待其已陳。』陳成,宋人擊之,宋師大敗,襄公傷股。國人皆怨公,公曰:『君子不困人於阨,不鼓不成列。』子魚曰:『兵以勝爲功,何常言與!必如公言,即奴事之爾,又何戰爲?』 倍則攻,敵則戰,少則守。 《孫子》曰:「五則攻之,倍則分之,敵則能戰之,少則能守 注 之。」按:鄭君曰:「戰當觀敵爲策,倍則攻,敵則戰,少則守。今宋襄違之,不用其臣之謀而敗,故徒善不用賢良,不足以興霸者之功;徒言不知權詐之謀,不足以交鄰國、會遠疆,故《易》譏鼎折足,《詩》刺不用良也。」 疏 曹公云:「以五敵一,則三術爲正,二術爲奇。以二敵一,則一術爲正,一術爲奇。已與敵人衆等,善者猶當設奇伏以勝之。少則高壁堅壘,勿與戰也。」 人之所以爲人者,言也, 傳曰:「爲天下主者,天也。繼天者,君也。君之所存者,命也。」又曰:「於人也,以言受命。」謂天子、諸侯有君道者,言猶命也。君之所以爲君者,以其有命,故能治天下、國家也。 人而不能言,何以爲人? 傳曰:「爲人君而失其命,是不君也。爲人臣而侵其君之命而用之,是不臣也 注 。君不君,臣不臣,此天下所以傾也。」 言之所以爲言者,信也, 傳曰:「五帝不告誓。」信厚 注 也。又曰:「盟者,不相信也。」故謹信也。不敢以所不信而加之尊者。 疏 卑當奉君之命,故不敢疑之。 言而不信,何以爲言? 《春秋》貴信,故譏臣子專命,遂事棄命也。 信之所以爲信者,道也, 傳曰:「人之於天也,以道受命。」道出於天,《春秋》以天治君父,以道統仁義,莫不本於天道,以制萬事,故尊君也。以天臨之,則君不驕,重命也。以道次之,則命不苟從,散爲萬事而實合爲一本。故天道者,《春秋》之主宰也。 信而不道,何以爲道? 傳曰:「《春秋》信道不信邪。」信必本於道,故《春秋》尤貴道,惡邪命,譏隱公、曹世子,許衛輒拒父,魯莊絶母是也。 疏 《攷異郵》云:「襄公大辱,師敗於泓,徒信,不知權譎之謀,不足以交鄰國、定遠疆也。」 道之貴者時,其行勢也。 《論語》「孔子曰:『可與共學,未可與適道;可與適道,未可與立;可與立,未可與權。』」又曰:「我則異於是,無可無不可。」《孟子》曰:「伯夷,聖之清者也;伊尹</a>,聖之任者也;柳下惠,聖之和者也;孔子,聖之時者也。孔子之謂集大成。集大成也者,金聲而玉振之也。金聲也者,始條理也。始條理者,智之事也;終條理者 注 ,聖之事也。智,譬則巧也;聖,譬則力也。猶射於百步之外也,其至,爾力也;其中,非爾力也。」 疏 雖合于道,未合於時,《春秋》譏之。如宋公守常訓而敗於楚 注 ,雖反乎道而合於時,《春秋》許之。如築館於外,大夫城杞,會王世子,傳以爲得變之正,是也。晉文曳柴以敗楚,《春秋》猶伯之,伯之但取攘夷之功,不責用兵之詐。今楚強宋弱,必須多謀善將,乃能勝之,守常不變,泥古不通,卒使楚横中國,幸晉文起而攘之,中國乃定。事有反經合道者,此類是也。


    二十有三年 據《左》、《史》,晉惠卒在本年九月,經書在明年。


    春,齊侯伐宋,圍閔。 閔,二傳作緡。 疏 《齊世家》:「六年春,齊伐宋,以其不同盟於齊也。」


    伐國不言圍邑,此其言圍,何也?不正其以惡報惡也。 前宋伐齊喪,今齊與楚結,乘宋敗而報之,是以惡報惡。《論語》曰:「以直報怨,以德報德。」


    夏,五月,庚寅,宋公茲父卒。 傳曰:泓之戰,宋公傷焉,七月而死。 疏 《宋世家》:「夏,襄公病傷于泓而竟卒,子成公壬臣立。」


    茲父之不葬,何也? 據正卒宜葬。 失民也。 葬者,臣子事,無民則無葬者。襄公失民,故不葬也。 其失民,何也? 據韓之戰未敗而獲,乃失民。 以其不教民戰,則是棄其師也。 過而不改,輕用其師。既戰,不審強弱之計、衆寡之分,愎司馬子反之諫而以三軍之命爲戲,是不教而戰也。《論語》:「以不教民戰,是謂棄之。」輕用其師,與鄭棄師同也。 爲人君而棄其師,其民孰以爲君哉? 輕用其民,置之死地。不從則棄命,從之則喪身辱國,人不願爲之民,故奪其葬詞,如鄭棄師,狄之也。


    秋,楚人伐陳。 紀楚禍也。以後陳從楚。 疏 此楚成得臣也。稱人者,僖世大夫將,猶例稱人也。


    冬,十有一月,杞子卒。 《左傳》作成公。 疏 《杞世家》:「德公十八年卒,弟 注 桓公姑容立。」


    二十有四年 杞桓公元年。據《左》、《史》,晉文公入國在此年春,經書在明年,緩一年乃書。晉始書多緩例。


    春,王正月。


    夏,狄伐鄭。 此周與狄同伐也。獨言狄者,爲天王諱也。襄王不忍小忿,與夷狄伐懿親,旋爲狄伐出奔鄭,恥辱大,故爲之諱也。 疏 《鄭世家》:「滑聽命,已而反與衛,鄭於是伐滑。周襄王使伯犕請滑。鄭文公怨惠王之亡在櫟,而文公父厲公入之,而惠王不賜厲公爵禄,又怨襄王之與衛滑,故不聽襄王請而囚伯犕。王怒,與翟人伐鄭,弗克。冬,翟攻伐襄王,襄王出奔鄭。」


    秋,七月。


    冬,天王出居于鄭。 劉子云:文公時,「天子失道,出居于鄭」。


    天子無出, 據「天王居于狄泉」不言出。 出, 劉子説:「《春秋》出天王,不爲不尊上。」 失天下也。 劉子説:「天王有弟大叔之難,出亡,居于鄭,不得入。」 疏 《左傳》:使告難于魯,于晉,于秦。其明年春,「秦伯師于河上,將納王」。「晉侯辭秦師而下。三月甲辰,次于陽樊。右師圍温,左師逆王。夏四月丁巳,王入于王城,取太叔于温,殺之于隰城。戊午,晉侯朝王,王享醴,命之宥。」「與之陽樊、温、原、攢茅之田。晉於是始啓南陽。」按:失天下,起晉伯,一見例。大叔逐王自立,王辟居于鄭。言出,明不能烝乂母弟,保守四海,失天下,當絶也。狄泉不出者,狄泉纂統,非立後乃失,故其辭不同。 居者, 據諸侯出奔不言居。 居其所也。 據居于狄泉、居于鄆,是安居得所之詞。 雖失天下, 言出。 莫敢有也。 據公居于鄆。鄆,内邑。此言居鄭,如王邑然,鄭不敢有其國也。《禮》:「君適其臣,升自阼階,示民 注 不敢有其室也。」「天子適諸侯,必舍於其祖廟。」按:王者無外,雖失京師,而諸侯國皆王土,故出與居兼言之也。言此以明無外之義。 疏 《晉世家》:「二年春,秦軍河上,將入王。趙衰曰:『求霸莫如入王尊周。周、晉同姓,晉不先入王,後秦入之,毋以令于天下。方今尊王,晉之資也。』三月甲辰,晉乃發兵至陽樊,圍温,入襄王於周。四月,殺王弟帶。周襄王賜晉河内陽樊之地。」


    晉侯夷吾卒。 卒在去年,於此乃書者,緩之也。不言晉文入晉者,爲晉文諱也。有所見,則不復見,從略也。 疏 《晉世家》:「十四年九月,惠公卒,太子圉立,是爲懷公。子圉之亡 注 ,秦怨之,乃求公子重耳,欲納之。子圉之立,畏秦之伐也,乃令國中諸從重耳亡者與期,期盡不到者盡滅其家。狐突之子毛及偃從重耳在秦,弗肯召。懷公怒,囚狐突。突曰:『臣子事重耳有年數矣,今召之,是教之反君也,何以教之?』懷公卒殺狐突。秦繆公乃發兵送内重耳,使人告欒、郤之黨爲内應,殺懷公於高梁,入重耳。重耳立,是爲文公。晉文公重耳,晉獻公之子也。自少好士,年十七,有賢士五人:曰趙衰、狐偃舅犯、賈佗、先軫、魏武子。舅犯,文公舅也。」


    二十有五年 晉文公元年。


    春,王正月,丙午,衛侯燬滅邢。 有伯,中國不言滅。此言滅者,無伯之辭也。方伯一見滅國。衛見滅邢,明衛爲方伯也。邢遷于陳儀,故以後陳儀爲衛邑。日者,中國滅例日。 疏 《公羊》:「何以名?絶之也。曷爲絶之?滅同姓也。」《左氏》:「衛侯燬滅邢,同姓也。」三傳皆同。


    燬之名,何也? 據齊侯滅萊不名。 不正其伐本而滅同姓也。 《曲禮》:「諸侯不生名」,「滅同姓名」。諸侯生不名,名者有死道,《春秋》誅殺之罪也。 疏 邢、衛同姓,又魯同姓,爲中國,因此一見名例以示義。《春秋》見者不再見,楚爲夷狄,故略之,不更以同姓名見義。後儒以滅同姓不皆名,疑燬爲衍字,不知此義三傳所同,又文見《曲禮》,必不至誤。同姓有親親之義,滅之則絶其祀。絶先公之祀,失庇根之道,以爲有王者作,此皆誅絶之罪也。


    夏,四月,癸酉,衛侯燬卒。疏 《衛世家》:「文公卒,子成公鄭立。」


    宋蕩伯姬來逆婦。疏 經文八年書「司城來奔」,《左傳》云:「蕩意諸,公子蕩之孫 注 。」此年逆婦,下至文八年,共十六年,則意諸當以幼爲卿。如伯姬歸壽而生意諸,則經五十一年乃見公孫壽,則壽當近九十矣。攷宋卿氏蕩者,桓族公孫之子始以蕩爲氏。此何以先稱蕩?子以母氏也。伯姬嫁于司城蕩,生子壽,其孫意諸以蕩爲氏。經追書蕩氏,如惠公仲子、僖公成風之類。逆婦,爲壽娶婦,壽生意諸。壽成八年見經,成十五殺山,伯姬曾孫也。


    婦人既嫁不踰竟,宋蕩伯姬來逆婦, 禮:親迎。姬來逆女,非正也。書者,大夫卑,不接内,由伯姬言之猶可,故《公羊》以爲兄弟辭,蕩伯姬亦不同書也。 非正也。 與朝子同,皆婦人專事,不從夫。再發傳,伯姬,大夫妻,疑尊卑有異。 其曰婦,何也? 據紀逆言女,婦姜有譏文。 緣姑言之之辭也。 班氏云:「外屬小功以上,亦不得娶也。《春秋傳》 注 :『譏娶母黨也。』」伯姬内女,今所逆在姪,行不言婦,疑如單伯爲媒氏。言此,譏不親迎。娶母黨書逆不書求,與杞伯姬書求不書逆互相起,明適人不拘諸侯、大夫,同不得娶母黨。


    宋殺其大夫。 此宋殺其大夫之始。言大夫不言名姓,尊也。君爲公,其大夫當爲卿。曹不言名姓,無大夫之國,卑也。此不言大國,尊也。惟方伯大夫乃例以名氏見。 疏 宋殺大夫不名者二,此與文七年是也。此不稱人,文七年稱人,傳曰:「稱人以殺,誅有罪也。」然則此當云:不稱人,累上之辭也。


    其不稱名姓, 據孔父目,以下殺大夫,皆不名氏。 疏 方伯之卿比于天子大夫,故稱大夫見名。大國大夫尊爲卿,經書大夫,故例不名氏。宋卿爲卿,不曰殺其卿而曰大夫,由内言之也。天子卿不名,故宋卿亦不名也。 以其在祖之位, 孔父因爲孔子遠祖,故特氏字。 尊之也。 梅福説:「此言孔子故殷後也。」 疏 顔注:「謂宋所殺者亦孔父之後留在宋者,於孔子爲祖列,故尊而不名也。」按:此殺《左傳》不言其人,宋亦無孔氏爲卿者,知傳本謂孔氏爲祖,因問而答,非謂此殺爲祖,舊説皆誤。


    秋,楚人圍陳,納頓子于頓。 此如齊、魯平莒之事,陳爲方伯,頓所屬卒正也。頓子有罪,陳侯出之,楚子求諸侯,自託於伯禮,故伐陳納頓。以陳治頓,又以楚治陳也。 疏 頓,陳屬國。


    納者, 大國乃言納,納頓在圍陳後,疑與常納異。 内弗受也。 與常納同。 圍,一事也。 在陳。 納,一事也。 在頓。《公羊》:「何以不言遂?兩之也。」 而遂言之, 納在楚,當再言楚,不言,與遂事同例,明納即在圍。 蓋納頓子者,陳也。 據襄 注 四年,「陳人圍頓」也。頓,陳屬國。納君之權,陳實主之,故楚伐陳以求納。圍陳、納頓與伐楚、救江同。 疏 一説納當爲出,謂頓子之出由陳也,故伐以納之。


    葬衛文公。 方伯葬例月,時者,爲滅同姓,兼失禮晉文,以致子孫之禍,故同小國。


    冬,十有二月,癸亥,公會衛子、莒慶盟于洮。 衛在喪稱子。朔倍殯不言子者,誅之。 疏 此以洮、向二盟起君與大夫班次也。《王制》:大國之卿,位如小國之君。衛,次國,其卿與莒子尊同,特互見之,以明君先於臣之義。


    莒無大夫, 據會盟,小國大夫通稱人。 其曰莒慶,何也? 凡小國大夫通不見經,見則有所起。 以公之會 據二伯主會,通稱人。此在内,以公主之。 目之也。 據接内則得録之也。在洮會公,與如國同,故得以名見。


    二十有六年 衛成公元年。


    春,王正月,己未,公會莒子、衛甯速盟于向。 大夫在會以前稱人,此名者,志大夫專權之漸也。莒敘衛上,小國君尊於次國大夫。 疏 己未去癸亥五十五日,中當有閏月。公皆在,而衛、莒互易其君臣,衛本大於莒,又以在喪稱子言之,皆以決嫌疑也。


    公不會大夫, 據公會齊、晉大夫,皆諱公避敵;會方伯大夫,皆不言會。 其曰甯速,疏 甯速,衛正卿,穆仲静之子,武公曾孫跪之孫。《公羊》作遫。莊六年甯跪見《左傳》 注 。速諡莊子。 何也?疏 甯速上當有會字,因上文誤删。不問莒慶者,莒無大夫,疑因公進之。衛有大夫,疑可會,故問其敵。 以其隨莒子, 齊、晉大夫不序小國君下,以其尊也。方伯以下,大夫乃獨序小國君下,以卑不敵小國君也。 可以言會也。 有莒子,則公會莒子,甯速在會不嫌。衛序莒下者,大國臣不敵小國君,示有上下,且親莒子,明甯速隨盟。


    齊人侵我西鄙,公追齊師至巂,弗及。 巂即酅,紀季邑也。


    人,微者也。侵,淺事也。公之追之,非正也。 據公子伐邑猶譏。事淺人微,公輕自追,失應敵道。不諱公者,恥辱淺。 至巂, 據「公追戎於濟西」不言至。 急辭也。 據至,未畢詞,故爲急。 弗及者, 據追戎不言弗及。 弗與也, 弗當爲不字之誤也。據内言弗,外言不也。 可以及而不敢及也。 據言弗及,猶不及。 其侵也曰人,其追也曰師, 將卑師衆,侵宜稱師。侵、追異詞,故問。 以公之弗及,大之也。 《公羊》:「其言至巂弗及何?侈也。」變人言師,以大其事。公追微者,畏不敢逼,恥重辱深,故言師以殺恥。 弗及, 據言不及。 内辭也。 《春秋》正名,凡言弗者,皆可以辭;言不,則譏文。内諱惡,變不言弗,弗爲善,無譏文,如「弗克葬」言弗之比。


    夏,齊人伐我北鄙。 上追畏不敢及,故再見伐。齊在魯西北。


    衛人伐齊。 洮之盟故也。


    公子遂如楚乞師。 劉子説:「季子卒後,邾擊其南,齊伐其北,魯不勝其患,將乞師於楚以取全耳 注 。故傳曰:『禍之起,必自 注 此始也。』」 疏 遂,莊公子,卒稱仲遂,十五見經,因弑君疏之。據《左氏》,有臧文仲爲介。不書者,與重也。


    乞,重辭也。 《公羊》:「乞師者何?卑辭也。曷爲以外内同若辭?重師也。」文義較《傳》爲詳。 何重焉? 據賻金不言乞。 重人之死也 注 , 財物可以乞假於人,身命非以爲賜之物,故重而言乞。 非所乞也。 惟財物乃有乞道。乞人以死與以死乞人,皆非也。 師出不必反,戰不必勝, 《公羊》:「曷爲重師?師出不正反,戰不正勝也。」按:正篆與必字相似而誤,當以必爲是。 故重之也。 戰者凶事,出不必反,如秦師殽戰;戰不必勝,三十六敗是也。有死亡之慮,故重之。言乞,不如財物言求而已。


    秋,楚人滅夔,以夔子歸。 夔,楚同姓也。滅同姓何以不名?楚夷狄,待之略,方稱楚人,不名也。 疏 夔在秭歸,爲中國者,待楚以方伯,因用狄道乃狄之,非以地狄也。


    夔,國也。 梁州國,以備卒正之數。梁、崇、鄀、巴、庸、夔、蜀,共見七國。 不日, 中國日。 微國也。 地在荆州,爲楚屬國,與沈、頓、胡在中國者不同,微國以遠而微之,在中國稱小國。 以歸, 據晉 注 人執季孫以歸言執。 猶愈乎執也。 夷狄辟執中國,故言以歸不言執。夔遠,不日。


    冬,楚人伐宋,圍閔。 據《左傳》,此子玉、子西之師也。稱人者,文以下乃稱大夫。


    伐國不言圍邑,此其言圍,何也?以吾用其師, 據《左傳》,臧孫乞師,「見子玉而道之伐齊、宋」。 目其事也, 據上乞師,下言以也。師本爲魯出,乃用以圍宋,因用其師,故録之詳。以夷狄連犯二大國,惡之也。 非道用師也。 道用師者,本爲魯伐齊,於道中别出伐宋。非者,惡之也。惡之,故目其圍。


    公以楚師伐齊,取穀。 桓公子在楚求納,非獨爲魯事也。蓋子玉以求諸侯。 疏 《楚世家》:「三十九年,魯僖公來請兵以伐齊,楚使申公叔侯將兵以伐齊,取穀,置桓公子雍焉。」


    以者, 據二伯救難不言以。 不以者也。 言以正用師之道。 民者,君之本也。 《孟子》曰:「民爲貴,社稷次之,君爲輕。是故得夫丘民而爲天子,得夫天子爲諸侯,得夫諸侯爲大夫。」使民,謂不當使而使也。師者,古人所重,不得已而用之,今以假人,是輕使之也。 使民以其死,非其正也。 傳曰:「古者被甲嬰胄,非以興國,則以征無道。」今假師以伐人復讎,非用師之正,故言以。


    公至自伐齊。 傳例:取邑不致。以從邑爲内辭,不致也。從内又惡事,致者,危之。


    惡事不致, 據以夷狄伐大國,爲惡事。 此其致之,何也? 據成宋亂亦不致。 危之也。 以蠻夷遠國伐鄰近大國,招禍深怨,危亡之道。


    二十有七年


    春,杞子來朝。 杞桓公也。稱子者,伯、子、男一等。然子專爲夷狄之稱,故《左氏》以爲用夷禮。


    夏,六月,庚寅,齊侯昭卒。疏 《齊世家》:「孝公十年卒,孝公弟潘因衛公子開方殺孝公子而立潘,是爲昭公。昭公,桓公子也。」


    秋,八月,乙未,葬齊孝公。 日葬,猶待以大國禮。晉文未起,猶以齊爲伯也。弟潘争立,殺嗣子,亦以危之。


    乙巳,公子遂帥師入杞。 日不繫月,如下壬申公朝。春來成而秋入之,魯之於小國亦甚矣!故稱子,託於用夷禮以殺恥,所以爲魯諱也。 疏 乙巳,九月三日也。日不繫月,公子遂不臣。日入,惡入者,内入爲滅也。目遂,起下弑也。


    冬,楚人、陳侯、蔡侯、鄭伯、許男圍宋。 此楚主諸侯之始也。陳、蔡、鄭、許,終春秋,從楚最篤。前同言楚在中,辟齊也;此稱爵,著其實以明貶也。人楚,貶楚子,亦以辟夷狄實主中國。 疏 《晉世家》:「四年,楚成王及諸侯圍宋,宋公孫固如晉告急。先軫曰:『報施定霸,於是在矣。』狐偃曰:『楚新得曹而初婚於衛,若伐曹、衛,楚必救之,則宋免矣。』於是晉作三軍。趙衰舉郤縠將中軍,郤臻佐之;使狐偃將上軍,狐毛佐之,命趙衰爲卿;欒枝將下軍,先軫佐之;荀林父御戎,魏犫爲右,往伐。冬十二月,晉兵先下山東,而以原封趙衰。」


    楚人者, 據趙盾序諸侯下。 楚子也。 據下言諸侯。 其曰人,何也? 問在諸侯上,以何貶? 人楚子,所以人諸侯也。 以人主諸侯,知貶在諸侯。《春秋》惡楚,以楚子而在諸侯之上,所不忍言,故變文以貶之。 疏 《公羊》以爲貶楚子,又一説。 其人諸侯,何也? 圍宋不宜貶。 不正其信夷狄而伐中國也。 劉子説:「文公時,上無明 注 天子,下無賢方伯,強楚主盟,諸侯倍畔。」 疏 凡在圍,陳、蔡、鄭、許之君皆不葬,貶之也。


    十有二月,甲戌,公會諸侯盟于宋。 言諸侯,外楚子也。公實與楚圍宋,散言,不使公會楚子。


    二十有八年 此年專敘晉事,凡二十八,《春秋》之最詳者。因楚強,亟欲晉之抑之,故録之詳。


    春,晉侯侵曹,晉侯伐衛。 劉子云:「文公伐原,得温,于是諸侯歸之,遂侵曹伐衛,爲踐土之會、温之盟。後南破強楚,尊事周室,遂成霸功,上 注 次齊桓,本信由伐原也。」 疏 《晉世家》:「五年,晉文公欲伐曹,假道於衛,衛人弗許。還自河南度,侵曹,伐衛。正月,取五鹿。二月,晉侯、齊侯盟于斂盂。衛人請盟,晉人不許。衛侯欲與楚,國人不欲,故出其君以説晉。衛侯居襄牛。」


    再稱晉侯, 據齊桓侵蔡、伐楚,不再出齊侯。 忌也。疏 忌當作异,謂兩之也。一師故言遂,二師則再出晉侯。以其二師,故入曹在伐衛後。


    公子買戍衛。不卒戍,刺之。 内諱殺大夫言刺。 疏 《晉世家》:「公子買守衛。楚救衛,不卒戍。」按:買,字子叢,系未詳,因殺絶後于魯。據《左》、《史》,楚救衛在刺買之先。


    先名後刺, 據公子偃先刺後名。 殺有罪也。 據言不卒戍,知有罪。 公子啟曰: 公子啟,先師也。按:《繁露》、《説苑》皆有公扈子説《春秋》之文,扈與啟字近,疑此公子啟即公扈子之誤。語皆解經釋例之文,非當時人。 不卒戍者, 據刺公子偃,不言事。 可以卒也。 據言不皆可詞。君命戍衛者,從晉也。因楚救不敵,棄戍歸國而棄君命,故非之也。 可以卒而不卒,譏在公子也, 《春秋》貴命,戍衛輔助同姓,有協正之美,故曰可以卒,而不卒,是棄君命也。 刺之可也。 公子偃刺不言罪,此言不卒戍,棄君命,故言可刺。直言其事而善惡見,《春秋》不加貶絶之義也。


    楚人救衛。 終春秋,衛不從楚。言救者,不許救之辭。稱人,貶楚子。衛篤信中國,惟此因晉伐救之,使楚得市恩於衛者,晉爲之也,故言救也。 疏 《晉世家》:「五年春,晉文公欲伐曹,假道於衛,衛人弗許。還,自河南度,侵曹,伐衛。正月,取五鹿。二月,晉侯、齊侯盟於斂盂。衛侯請盟,晉人弗許。衛侯欲與楚,國人不欲,故出其君以説晉。衛侯居襄牛,公子買守衛。楚救衛,不卒。」 注


    三月,丙午,晉侯入曹,執曹伯,畀宋人。


    入者,内弗受也。 惡曹不能拒外難。 日入, 據或不日。 晉入者也。 言日以謹其事,惡入者之強,不日,兼責其國。 以晉侯而斥執曹伯, 據執衛侯言人。 惡晉侯也。 據人衆辭。執諸侯,伯討當稱人,目君則諸侯相執之詞,惡之也。執大夫,伯討言爵,以君尊,上得執下。 畀, 據晉人執戎蠻子歸于楚言「歸于」。 與也。 畀,與也。以上與下之辭。 其曰人,何也? 據歸于楚不言人,言人疑貶宋公也。 不以晉侯畀宋公也。 以下奉上曰歸,以上與下曰畀。五等,公尊而侯卑,因晉升爲二伯,在宋公上,故得言畀。然《春秋》實與而文不與,猶稱侯;今若直言晉侯畀宋公,是以侯臨公,失尊卑之序,故降宋稱人,以成晉侯之尊,此名爵之例也。 疏 《晉世家》:「晉侯圍曹。三月丙午,晉師入曹,數之,以其不用釐負羈言,而用美女乘軒者三百人也。令軍毋入釐負羈宗家以報德。」


    夏,四月,己巳,晉侯、齊師、宋師、秦師及楚人戰于城濮,楚師敗績。 晉在齊上,主兵,且成晉伯也。齊、宋,大國也。不及秦,秦,中國也。三國皆大夫也。楚不言得臣,臣不敵君,貶稱人也。城濮,衛地,因救衛而戰也。序三師,明陳、蔡、衛、鄭、曹、許及魯同從楚也。 疏 劉子云:「城濮之戰,文公謂舅犯曰:『吾卜戰而龜熸,我迎歲,彼背歲;彗星見,彼操其柄,我操其標;吾又夢與荆王搏,彼在上,我在下。吾欲無戰,子以爲何如?』舅犯對曰:『卜戰龜熸 注 ,是荆人也;我迎歲,彼背歲,彼去我從之也;彗星見,彼操其柄,我操其標,以埽則彼利,以擊則我利;君夢與荆王搏,彼在上,君在下,則君見天而荆王伏其罪也。且吾以宋、衛爲主,齊、秦輔我,我舍天道,獨以人事,固將勝之矣。』文公從之,荆人大敗。」又云:「晉文公與荆人戰,君問咎犯,咎犯對曰:『服義之君,不足于信;服戰之君,不足于詐。君其 注 詐之而已矣。』君問于雍季,雍季對曰:『焚林而田,得獸雖多,而明年無復也;乾澤而漁,得魚雖多,而明年無復也。詐猶可以偷利,而後無報。』遂與荆王戰,大敗之。及賞,先雍季而後咎犯。侍者曰:『城濮之戰,咎犯之謀也。』君曰:『雍之言,萬世之謀也;咎犯之言,一時之權也。寡人既行之矣。』」《晉世家》:「楚圍宋,宋復告急晉。文公欲救則攻楚,爲楚嘗有德,不欲伐也。欲釋宋,宋又嘗有德於晉,患之。先軫曰:『執曹伯,分曹、衛地以與宋,楚急曹、衛,其勢宜釋宋。』文公從之,而楚成王乃引兵歸。楚將子玉曰:『王遇晉至厚,今知楚急曹、衛而故伐之,是輕王。』王曰:『晉侯亡在外十九年,因日久矣,果得反國,險阨盡知之,能用其民,天之所開,不可當。』子玉請曰:『非敢必有功,願以閒執讒慝之口也。』楚王怒,少與之兵。于是子玉使宛春告晉。」「己巳,與楚兵合戰,楚兵敗,得臣收餘兵去。」


    楚殺其大夫得臣。 此因敗而殺也。此成得臣,楚無大夫,故不氏也。楚僭王,臣不曰公子、大夫。以公子、大夫言


    者,所謂「物從中國」也。稱國,外之也。夷狄不言有罪,無罪殺得臣,起不能與晉争。 疏 《晉 注 世家》:「子玉之敗而歸,楚成王怒其不用其言,而貪與晉戰,讓責子玉,子玉自殺。晉文公曰:『我擊其外,楚誅其内,内外相應。』於是乃喜。」


    衛侯出奔楚。 不名者,猶未失國也。所以成叔武之志。 疏 《衛世家》:「成公三年,晉欲假道於衛救宋,成公不許,晉更從南河渡救宋。徵師于衛,衛大夫欲許,成公不肯。大夫元咺攻成公,成公出奔。晉文公伐衛,分其地予宋,討前過無禮及不救宋患也。」


    五月,癸丑,公會晉侯、齊侯、宋公、蔡侯、鄭伯、衛子、莒子,盟于踐土。 劉子説:「文公時,上無明 注 天子,下無賢 注 方伯,強楚主會,諸侯背畔,天子失道,出居于鄭。文公于是憫中國之微,任賢養士。四年,政治内定,則舉兵而伐衛,執曹伯,還敗強楚,威震天下。明王法,率諸侯而朝天子,天下莫敢不服,天下曠然平定,周室尊顯。故曰:大功之效,在於用賢積道,浸章浸明。」 疏 按:此亦晉伯也。不疑者,文功淺,初伯致王,與桓反。衛子,叔武也。在鄭下者,未成君,宜末序。叔武,弟也。稱子者,明君有絶道,己無立志也。在莒上者,莒,小國也。雖降序,不踰等,故衛子在方伯末,宋子在大國末。蔡從楚,惟此三盟從中國。衛方適楚,蔡即會晉,起其義也。大國言齊、宋,次國言魯、衛、陳、蔡、鄭,小國言莒。陳、許不序者,不在,故下陳如會,言圍許也。諸侯因楚敗,反從中國也。


    諱會天王也。 據下言王所也。時王在踐土,諸侯因王在而往會。不諱,當言公會天王、諸侯于踐土。此先録會盟,若諸侯自相會盟,而别言王所,使王自至踐土,朝爲遂事,以避會天王之嫌。 疏 《晉世家》:「甲午,晉師還至衡雍,作王宫于踐土。初,鄭助楚,楚敗,懼,使人請盟晉侯。晉侯與鄭伯盟。五月丁未,獻楚俘于周,駟介百乘,徒兵千。天子使王子虎命晉侯爲伯,賜大輅,彤弓矢百,玈弓矢千,秬鬯一卣,珪瓚,虎賁三百人。晉侯三辭,然後稽首受之。周作《晉文侯命》:『王若曰:父義和,丕顯文、武,能慎明德,昭登於上,布聞在下,維時上帝集厥命于文、武。恤朕身,繼予一人永其在位。』于是晉文公稱伯。癸亥,王子虎盟諸侯於王庭。晉焚楚軍,火數日不息,文公嘆。左右曰:『勝楚而君猶憂,何?』文公曰:『吾聞能戰勝安者唯聖人,是以懼。且子玉猶在,庸可喜乎?』」


    陳侯如會。 公在言會。前從楚伐宋,此因楚敗乃來,故後至。後至,故責之,較蔡、鄭猶深,卒而不日也。


    如會, 據「鄭伯乞盟」言乞盟。 外乎會也, 已會後,陳侯始如。外猶外之。外于會,謂夷狄之也。蔡、鄭來,陳不來,惡之深,故卒不日,從夷狄例。 於會受命也。 受伯之命。劉子説:「晉文公會諸侯而盟曰:『吾聞國之亂,不由聲色,必由姦利。好樂聲色者,淫也;貪姦者,惑也。夫淫惑之國,不亡必殘。自今以來,勿以美妾疑妻,勿以聲色妨正 注 ,勿以姦情害公,勿以貨利示下。其有之者,是謂伐其根素,流於華葉。若此者,有患無憂,有寇無弭。不如言者,盟示之。』于是君子聞之曰:『晉侯其知道乎!其不王者,猶無佐也。』」 疏 按:陳侯後至,再申命。言此者,與乞盟起。


    公朝于王所。 劉子説:「諸侯會天子,則以方明爲主。《覲禮》云:方明,木也。其形四方六面,上玄下黄,東青南赤,西白北黑。方明者,上下四方,神明之象也。」 疏 王所者,踐土也。所爲安居,言所,非其所也。


    朝不言所, 據公朝王言如京師,朝二伯言如齊、晉。下歸言京師,此亦當言公如京師也。 言所者, 據變京師之文而言王所者,起王失所,故言所非也。 非其所也。 據不曰京師也。京師常文,言京師,則與朝于王城同。不見致王意,故言王所。天子以天下爲家,諸侯有於行在朝王之禮。諸侯會王于踐土,《春秋》諱其事,使若自會盟,王適來,因相率朝王,疑于實非會王,故言王所,以起王在踐土,諸侯實會王。


    六月,衛侯鄭自楚復歸于衛。 諸侯歸不言所自,惟此言之,與大夫同辭,所謂「君不君」也。殺 注 叔武不言殺者,爲叔武諱,叔武志在讓國也。 疏 衛侯得歸,甯武子之力也。衛,《春秋》有兩逐君,皆得歸。


    自楚, 據曹伯歸不言自宋。 疏 據《左傳》,此時衛侯在陳,不在楚。又言「晉人執衛侯」,非楚力,猶以自楚書者。 楚有奉焉爾。 晉,楚敵也。楚新敗,不能敵晉。衛侯不在楚而以楚言者,惡其從楚。 復者, 内歸言復。 復中國也。 據自楚復,從夷狄入中國也。衛未嘗從楚,故言復以起之,内從外夷狄也。 歸者, 據下有復入也。 歸其所也。 據入,不善;歸,善詞也。衛從楚反國言復,喜其得脱于夷。言歸,安之于國,傳曰「歸爲善」是也。凡歸于楚不言復者,皆從楚之國。 鄭之名, 據許其反國,宜不名。 失國也。 奔不名,歸乃名。以其殺叔武罪之,與鄭忽同。雖反正,失社稷,猶貶。


    衛元咺出奔晉。 傳曰:「以是爲訟君也。」君歸臣出,明衛侯誤殺弟。


    陳侯款卒。 諸侯例日。不正者,不日而月、時者,惡也。有惡當誅,不復言正不正也。不葬者,惡其從楚圍宋,引援夷狄,亂中國。凡會齊之衛、陳、鄭三君,皆不葬也。不日者,踐土不早至,較蔡、鄭從楚尤深,故惡之不日也。


    秋,杞伯姬來。 杞伯姬來,入杞之怨釋矣。


    公子遂如齊。 如齊所以釋取穀之憾也。


    冬,公會晉侯、宋公、蔡侯、鄭伯、陳子、莒子、邾子、秦人于温。 邾至此會盟乃言子。陳敘鄭下,未成君也。在莒上者,次國也。秦不稱大夫者,諸侯大會不言大夫,且時會大夫猶不名也。温,衛邑。桓會有宋子,晉文有陳子。


    諱會天王也。 劉子説:「文公納王後三年,遂再會諸侯,以朝天子,天子錫之弓矢秬鬯,以爲方 注 伯。」 疏 温即河陽也。會即天王守也。會不書天王而别出天王守文者,是諱没會天王之事,故别以守主之。


    天王守于河陽。 《王制》:「天子五年一巡守。歲二月,東巡守,至于岱宗 注 ,柴而望,祀山川。覲諸侯,問百年者就見之。命大師陳詩,以觀民風;命市納賈,以觀民之所好惡,志淫好辟;命典禮考時月,定日,同律、禮、樂、制度、衣服,正之。山川鬼神有不舉者爲不敬,不敬者君削以地;宗廟有不順者爲不孝,不孝者君絀以爵;變禮易樂者爲不從,不從者君流;革制度衣服者爲畔,畔者君討;有功德於民者,加地進律。五月,南巡守,至於南嶽,如東巡守之禮。八月,西巡守,至于西嶽,如南巡守之禮。十有一月,北巡守,至于北嶽,如西巡守之禮。歸假於祖、禰,用特。天子將出,類乎上帝,宜乎社,造乎禰。諸侯將出,宜乎社,造乎禰。」劉子云:「天子曰巡守,諸侯曰述職。巡守者,巡其所守也。述職者,述其所職也。春省耕,補不足也;秋省斂,助不給也。」「入其境,土地辟除,敬老尊賢,則有慶,益其地。入其境,土地荒蕪,遺老失賢,掊克在位,則有讓,削其地。一不朝者黜其爵,再不朝者削其地,三不朝者則六師移之。」


    全天王之行也。 劉子説:「晉文公敗楚城濮,再會諸侯,召天子而朝之。」「上無明王,桓、文能執伯道,攘夷狄,安中國,雖不正猶可,蓋《春秋》實與而文不與之義也。」 疏 據言王所,知非實守。「晉侯會諸侯于温,欲率之朝周。力不能,恐其有畔者」,故言「天王守于河陽」。 爲若將守而遇諸侯之朝也, 班氏云:「王者巡守,諸侯待于境,諸侯以守蕃爲職者也。《祭儀》曰:『王者巡守,諸侯待于境也。』」守在朝先,若實守,因而相朝。 爲天王諱也。疏 《晉世家》:「冬,晉侯會諸侯于温,欲率之朝周。力未能,恐其有畔者,乃使人言周襄王守于河陽。壬申,遂帥諸侯朝王于踐土。孔子讀史記至文公,曰:『諸侯無召王。王守河陽者,《春秋》諱之也。』」 水北爲陽, 水陰以陰爲陽。 山南爲陽。 山陽以陽爲陽。 温, 温在河北。 河陽也。 據在水陽,故以河陽名,異名同實也。 疏 《地理志》河内郡温下云:「故國,己姓,蘇忿生所封也。」


    壬申,公朝于王所。 温,河陽。王所,京師。四者異名同實也。小諸侯言温,大天子言河陽,自天子言王所,自諸侯言京師。王所常居爲王城,王所暫住爲王所。言所,非其所也。言京師者,自臣下目之之辭。


    朝於廟,禮也。 據來朝不地。 於外,非禮也。 據朝公于外,譏。 獨公朝與? 據諸侯同會。 諸侯盡朝也。 據王所即温,知盡朝。 其日, 據上不日。 以其再致天子,故謹而日之。 朝例時,日者譏其甚。 主善以内, 於外雖非禮,而朝爲善事,故得以魯主之。變召言朝,使魯主其事,故獨言公朝,内内之義也。 目惡以外。 齊人歸衛俘,使齊主之,外外之義也。 言曰公朝, 據公如京師,朝言如,不言朝。 逆辭也, 逆,迎也,即爲若將守而遇諸侯之朝之義。言公逆王,朝之。 而尊天子。 桓不敢致王,會王世子以尊天子。晉文致王犯順,猶自託尊王,故《春秋》許其外楚,不許其尊周,此之謂也。 會于 注 温言, 據會即守,所不言河陽。 小諸侯。 會事在一邑。温,河陽邑。小温所以小諸侯。 疏 舊作「會于温,言小諸侯」,今從俞氏改訂。 温, 據與河陽異出。 河北地, 據會、守同地,知在河北。 以河陽言之, 據同地宜言守于温。 大天子也。 守不獨于一邑,故以河陽言之。包温於河陽,明天王尊大。 日繫於月,月繫於時。 常例。 壬申,公朝于王所,其不月, 言冬而不月,則日上無所繫。 失其所繫也, 日無所繫,猶臣不統於君。 以爲晉文公之行事爲已傎矣。 梅福説:「晉文召天王」,「不顧順逆」。此謂失伯道也。 疏 此日不繫月之例也。《春秋》月、日各自爲例,多不相繫,皆當以此推之。


    晉人執衛侯,歸之于京師。 傳曰:「以晉侯而斥執曹伯,惡晉侯也。」京師者,河陽也。天子所居爲京師,非城名也。城名王城也。天子無外,天下皆爲其邑,不如諸侯有專地,故言京師而已。内公言師,天子言京師。京,大也,天子故大之,亦如諸侯爲上,天子曰大上也。内師可言如,故京師亦言如也。傳曰:「京,大也。師,衆也。言周 注 ,必以大、衆言之。」


    此入而執, 據衛侯已歸,又無出文。 其不言入,何也? 據執曹伯,言晉侯入曹。 不外王命於衛也。 時晉侯與天王同在温,晉入執,如受命而執之。 歸之于京師, 據歸曹伯不言之。 緩辭也, 據之,緩辭。 斷在京師也。 斷在京師者,以天子主之也。晉執人於天子之側,有專制之嫌。伯討須稟命而行,不能自專,故以王主之也,所以抑臣扶君也。成十五年斷在晉侯者,伯在外,得自制事,故主晉也。此王在,故言之也。


    衛 注 元咺自晉復歸于衛。 上言「衛侯自楚復歸于衛」,此言「衛元咺自晉復歸于衛」,君臣同辭也。大夫不言復歸,惟咺言之,辭同諸侯,所謂「臣不臣」也,所以惡晉侯也。 疏 《衛世家》:「成公三年,晉侯欲假道于衛以救宋」,「徵師于衛」,「成公不肯。大夫元咺攻成公,成公出奔晉。文公伐衛,分其地與宋」。「衛成公遂出奔陳。二歲,如周求入,與晉文公會。晉使人鴆衛成公,成公私于周主鴆,令薄其鴆,得不死。已而周爲請晉文公,卒入之衛,而誅元咺。」


    自晉,晉有奉焉爾。 據執君而臣歸,與自楚同。 復者, 據自楚乃言復。 復中國也。 據楚言復歸,責晉入人國,執其君以助其臣,制人之上下,與楚無異。 歸者, 據當言入。 歸其所也。 其君已執,無與爲難,言歸,易辭也。善、不善同言歸,美惡不嫌同辭也。 疏 君臣同辭,晉楚同辭,功罪淺深之故可見矣。此與上自楚文相起。


    諸侯遂圍許。 劉子説:「文公霸功既立,期至意 注 得,湯、武之心作而忘其衆,一年三用師,且弗休息,遂進而圍許,兵亟弊而不能服,罷諸侯而歸。自此蕩怠政事。」圍許者,許從楚也,故踐土不敘許。 疏 《晉世家》:「丁丑,諸侯 注 圍許。」


    遂, 據上無諸侯目。 繼事也。 據公致圍許,知會温諸侯。 疏 諸侯有遂事,言遂,譏其一年三用師。


    曹伯襄復歸于曹。 衛侯言自,此不言自者,諸侯之正辭也。衛侯自楚,與元咺相起。 疏 《晉世家》:「曹伯臣或説晉侯曰:『齊桓公合諸侯而國異姓,今君爲會而滅同姓。曹,叔振鐸之後;晉,唐叔之後。合諸侯而滅同姓,非禮也。』晉侯説,復曹伯。」


    復者,復中國也。 據以上二復字如此解。 天子免之, 據「斷在京師」,歸是天子免之。 因與之會。 謂因遂會諸侯,圍許。 其曰復, 據此後事與上二事不同,有天子之命,不宜以復中國言之。 通王命也。 曹伯實未至曹,故言復者,如從晉歸,起奪晉之權,以申王命也。言歸者,以王命通之。王者無外,雖在許,可言歸也。言復非以狄京師,特狄晉,以使之不得制其事而獨通王命也。凡復皆言自,此不言自者,辟京師也。


    遂會諸侯圍許。


    遂, 據歸而會當言曹伯會。 繼事也。 言遂,明實未歸國。會温,天王説晉,許曹伯歸,因得會。《春秋》言復以通王命,言遂以起未復。


    二十有九年 陳共公元年。


    春,介葛盧來。 公不在,來未見公,故冬更來。


    介, 疑與白狄同異。 國也。 據言介人,又言葛盧,知非狄。此與蕭叔來朝公相起。介、蕭同爲附庸,下云「介人侵蕭」是也。二朝公,皆不在。一云朝公,一云來。 葛盧, 未知君臣。 微國之君, 據微國無大夫,蓋犁來之比。 未爵者也。 未爵,故無五等之目。傳以繒爲微國,繒言子,已受爵者,此以介爲微國,未受爵。然則連帥以下,與附庸同得稱微國也。 其曰來, 據犁來言朝,本爲朝來。 卑也。 卑謂不能三十里,不能行朝禮。下於犁來,與白狄等。 疏 卑謂卑國也。卑與微異,謂附庸與進夷狄未至於中國者。能來,則以微國待之,不曰卑。


    公至自圍許。 圍許以後事致。朝王所非本意,故不致之。


    夏,六月,公會王人、晉人、宋人、齊人、陳人、蔡人、秦人,盟于翟泉。 劉子説:「文公怠於政事,翟泉之會不親至,信衰誼闕,如羅不補,威武詘折不信,則諸侯不朝,鄭遂叛,戎狄内侵,衛遷于帝丘。」 疏 按:稱人,微者也,晉侯不親主,故微之也。秦在蔡下,亦外方也。衛不在者,元咺不敘也。鄭、許不敘者,不服也。齊在宋下,齊以下大夫也。晉文圍許,不服,乃盟王人,以求諸侯。年老志衰,不能自致,故諸侯多以大夫會之。月者,惡盟以其盟王人,故不與以信詞。


    秋,大雨雹。 劉子説:「盛陽雨水,温煖而湯熱,陰氣脅之不相入,則轉而爲雹;盛陰雨雪,凝而冰寒,陽氣薄之不相入,則散而爲霰。故沸湯之在閉器而湛於寒泉,則爲冰,雪之消,亦冰解而雪散,此其驗也。故雹者陰脅陽也,霰者陽薄陰也,《春秋》不書霰者,猶月食也。僖公末年信用公子遂,遂專權自恣,將至於弑君,故陰脅陽之象見。僖公不寤,遂終專權,後二 注 年弑子赤,立宣公。」


    冬,介葛盧來。 前來,公未在,故再來,起「介人侵蕭」。


    三十年


    春,王正月。


    夏,狄侵齊。 劉子説:「晉侯信衰誼闕。」「夷狄内侵。」 疏 言狄侵者,起晉侯伯衰,始於翟泉。


    秋,衛殺其大夫元咺 衛不見公子、公孫,見瑕起其當國,與公孫剽同。因咺立之乃見,非是,不見。 疏 《衛世家》:「已而周爲請晉文公,卒入之衛,而誅元咺,衛君瑕出奔。」瑕,《左傳》字子適,系未詳。按:陳曙峯《譜》:「叔武、子適、子儀皆文公子,成公弟。」


    稱國以殺, 據逐君被殺,疑有罪。 罪累上也, 據不去大夫,衛侯歸不言自京師,罪在上。 以是爲訟君也。 據衛君有罪,訟而弗勝。 衛侯在外, 據下歸。 其以累上之辭之言之,何也? 據甯喜、陳乞目賊,疑不當歸罪衛侯,此周、冶殺之,非衛侯自殺。 待其殺而後入也。 咺奉晉拒衛侯,使殺之乃歸。 疏 《左傳》:「衛侯使賂周歂、冶厪,曰:『苟能納我,吾使爾爲卿。』周、冶殺元咺及子適、子儀,公入。」


    及公子瑕。 據瑕已立,不應言及。 疏 瑕,《世家》以爲出奔,記實也。《左傳》以爲殺,緣經言之。奔而以殺科之,如鄭段,不言殺則爲二事,不能言及也。


    公子瑕累也, 以咺主之,則瑕從累文,故奔而言及。以從累文,失道之人不復責以臣禮也。 以尊及卑也。 瑕本未命大夫,咺因叔武已死,援而立之,已踰三年,於咺有君臣之義。《春秋》反以咺及瑕者,據其始事言之。咺以臣訟君,《春秋》所惡,絶其君臣之文,録其權勢所歸,皆以扶陽抑陰,尊君卑臣也。


    衛侯鄭歸於衛。 《公羊》:「此殺其大夫,其言歸何?歸惡乎元咺也。」按:名者惡之,歸,易辭,明咺殺而後入也。


    晉人、秦人圍鄭。 劉子説:「秦、晉圍鄭,以其無禮而附於楚。」使燭之武説秦君,圍乃解。「燭之武可號善謀矣,一言存鄭而安秦。鄭君不早用善謀,所以削國也。困而覺焉,所以得存。」圍鄭者,鄭從楚也。劉子云:「翟泉不親至」,「鄭遂叛」。故圍之也。 疏 《鄭世家》:「四十三年,晉文公與秦穆公共圍鄭,討其助楚攻晉者,及文公過時之無禮也。初,鄭文公有三夫人,寵子五人,皆以罪早死。公怒,概逐羣公子。子蘭奔晉,從晉文公圍鄭。時蘭事晉文公甚謹,愛幸之,乃私於晉,以求入鄭爲太子。」「晉文公欲入蘭爲太子,以告鄭。鄭大夫石癸曰:『吾聞姞姓乃后稷之元妃,其後當有興者。子蘭母,其後也。且夫人子盡已死,餘庶子無如蘭賢。今圍急,晉以爲請,利孰大焉?』遂許晉,與盟,而卒立子蘭爲太子,兵乃罷去。」


    介人侵蕭。 介、蕭皆附庸微國,不專記事。此記者,一見例。明十九國,魯史雖附庸小國,猶專記其事。《春秋》非不記事,此以明筆 注 削例也。獨於此記者,因上有二朝,故記之。《春秋》記事不周 注 十九國,惟此及狄滅温、滅邢、梁亡四事而已。稱人者,人不如名。以好曰名,以惡曰人,因善惡以定名。


    冬,天王使宰周公來聘。 下聘非禮,三公尊,又不可當行人,故著言宰,譏以尊使卑。公猶不親往,大夫如京師,又不周乎如,譏周以惡内也。 疏 周公再見皆繫宰,下出奔乃不言宰。


    天子之宰, 冢宰,天子居喪攝政之官。今已出喪,猶言宰,以尊使卑,著其舊爲冢宰以明之。行人,大夫也。 通於四海。 《春秋》不言官,天子三公,齊、晉在外,周公在内,統臨天下,故言官。


    公子遂如京師,遂如晉。 劉子説:大夫出疆不專命。「公子遂擅生事,《春秋》譏之,以爲僖公無危事也。」 疏 此非實如也。以遂事譏者,緣經制義也。以尊遂卑猶不可,明無專制之道。


    以尊遂乎卑, 遂本因晉伯受命如晉,中當越周境,不可以不朝,故如京師。致其本意,當以晉遂京師。《春秋》卑不踰尊,故主如京師而遂晉也。 此言不敢叛京師也。 此爲内臣如晉之始。至晉當過周,若言如晉,嫌使從京師過而不如京師,是叛上也。《春秋》謹始,因其過周,加以入文,未見而言如,以明不叛之義,所以爲尊親諱也。 疏 此與公伐秦上下一見。


    三十有一年


    春,取濟西田。 此分曹田,惡事也,何以書?曹爲魯屬,晉初爲伯,得進退諸侯。《王制》:「諸侯有功,取於閒田以禄之。其削 注 地者,歸之閒田。」此如曹有罪,魯有功,晉奪曹地以爲閒田,今又加之於魯,以爲賞功之辭,故地土出入,經皆以田目之。 疏 濟西,曹田。前公追戎於濟西,起其爲曹也。言田者,外取内邑言田,外歸内邑亦言田。此曹取内邑,以前後言如晉,若晉畀之。


    公子遂如晉。 再如晉,拜曹田也,且起上爲晉出也。不再言如京師者,已見不再見。


    夏,四月,四卜郊,不從,乃免牲,猶三望。 劉子説:「信鬼神者失謀,信日者失時。夫賢聖 注 周知,能不時日而事利。敬法令,貴功 注 勞,不卜筮而身吉。謹仁義,順道理,不禱祠而福。故卜數擇日,潔 注 齋戒,肥犧牲,飾 注 圭璧,精祠祀,而終不能除悖逆之禍。以神明有知而事之,乃欲以背道妄行,而以祠祀求福,神明必違之。天子祭天地、五嶽、四瀆,諸侯祭社稷,大夫祭五祀,士祭門户,庶人祭其先祖。聖王 注 承天心,制禮分也。凡古之卜日者,將以輔 注 道稽疑,示有所先 注 ,而不敢自專也。非欲以顛倒之惡,而幸安全之。」


    夏四月,不時也。 傳曰:「子不忘三月卜郊,何也?郊自正月至於三月,郊之時也。」 疏 郊,春事也。四卜入夏,爲不時。 四卜,非禮也。 傳曰:「我以十二月下辛卜正月上辛,如不從,則以正月下辛卜二月上辛,如不從,則以二月下辛卜三月上辛,如不從,則不郊矣。」 免牲者, 傳曰:「全曰牲。」「卜免牲 注 者,吉則免,不吉則否。」 爲之緇衣熏裳,有司玄端,奉送至於南郊。 免牲之禮。 免牛亦然。 傳曰:「傷曰牛,未牲曰牛 注 ,其牛一也,其所以爲牛者異。有變而不郊,故卜 注 免牛也。已牛矣,其尚卜免之,何也?禮與其亡也,甯有,嘗置之上帝矣,故卜而後免之,不專也。卜之不吉,則如之何?不免。安置之?繫而待六月上甲始庀牲,十月上甲始繫牲,十一月、十二月,牲雖有變,不道也。」 乃者, 據改卜不言乃。 亡乎人之辭也。疏 亡乎人,若曰不由人。禮:三卜不從,則不郊。卜不已,至四卜,是其心急欲郊,卜不得已而罷。言乃,譏其黷,於事天可已而不已。 猶者,可以已之辭也。疏 郊尊而望卑,郊卜而望不卜,蓋從事也。今既不郊,尊者不行,則卑者可從,止,乃復三望,譏其卑不從尊。凡傳言猶,皆可已之辭。


    秋,七月。


    冬,杞伯姬來求婦。


    婦人既嫁不踰竟, 此譏來也。再發傳者,爲求婦起例。 杞伯姬來求婦,非正也。 譏與外事也。伯姬有夫則從夫,無夫則從子,專來求婦,非禮也。婦不言求,言求,譏之也。當有媒妁,不親求也。且以譏娶母黨。 疏 此書求與蕩伯姬逆婦相起,一見不再見。


    狄圍衛。疏 記狄禍,晉伯衰也。


    十有二月,衛遷于帝丘。 劉子説:晉侯衰弱,「戎狄内侵,衛遷于帝丘」。 疏 《地理志》東郡濮陽下云:「衛成公自楚丘徙此。故帝丘,顓頊之墟。」


    三十有二年


    春,王正月。


    夏,四月,己丑,鄭伯捷卒。疏 不葬,從楚與圍宋也。陳、蔡、鄭三國皆不葬。《鄭世家》:「四十五年,文公卒,子蘭立,是爲繆公。」


    衛人侵狄。疏 狄有亂,衛乃侵之。言侵,淺事也。初,遷都以避之,此因難乃侵,侵狄以求盟。


    秋,衛人及狄盟。疏 不地者,侵狄而盟,盟在狄竟可知。言及,外狄也。與狄和,不侵伐者八年。


    冬,十有二月,己卯,晉侯重耳卒。疏 《晉世家》:「九年冬,晉文公卒,子襄公歡立。」


    三十有三年 晉襄公歡元年,鄭繆公蘭元年。


    春,王二月,秦人入滑。 傳曰:「秦伯將襲鄭。」又曰:「秦越千里之險,入虚國,不能守。」蓋秦本千里襲鄭國,遇犒而止,乃反師入滑。滑與鄭近,晉與國也。 疏 《秦本紀》:「鄭人有賣鄭于秦曰:『我主其城門,鄭可襲也。』」「三十三年春,秦兵遂東,更晉地,過周北門。」「兵至滑,鄭販賣賈人弦高持十二牛將賣之周,見秦兵,恐死虜,因獻其牛,曰:『聞大國將誅鄭,鄭君謹修守禦備,使臣以牛十二勞軍士。』秦三將軍相謂曰:『將襲鄭,鄭今已覺之,往無及已。』滅滑。滑,晉之邊邑也。當是時,晉文公喪尚未葬。太子襄公怒曰:『秦侮我孤,因喪破我滑。』遂墨衰絰,發兵遮秦兵于殽,擊之,大破秦軍。」


    滑,國也。 入者,内弗受,責滑也。不日,惡秦者,從下狄之見。 疏 滑稱伯,晉與國。此滅也,秦滅而不能有,故以入目之。月者,卑國也。


    齊侯使國歸父來聘。 此記齊國氏之始。國、高爲齊上卿,所謂天子之守,《春秋》終始無大惡,故經藉齊以見三卿之制。國、高與齊終始,爲二正卿,下卿則歷見崔、慶、欒、陳四姓以配之。世卿不譏國、高,譏崔氏者,以崔亂而國、高治也。 疏 與齊通者,晉伯衰也。二伯強弱與此相起。歸父,國莊子;父懿仲,子國佐。


    夏,四月,辛巳,晉人及姜戎敗秦師于殽。 劉子説:「好戰之臣,不可不察也。羞小恥以搆大怨,貪小利以亡 注 大衆,《春秋》有其戒,先軫是也。」先軫以秦不假道要結于殽,「大結怨搆禍于秦。接刃流血,伏尸暴骨,糜爛國家,十有餘年,卒喪其師衆,禍及大夫,憂累後世。故好戰之臣,不可不察也。」言及者,外姜戎也。姜戎亦夷狄,嫌其與晉同中國,故外之。 疏 劉子云:「秦地。」


    不言戰而言敗,何也? 據外敗先言戰。 狄秦也。 據「晉人敗狄於箕」,不言戰。 疏 三傳於不見國風之國皆以爲夷狄。以梁、荆、徐、揚四州入于二南,凡二南所轄之地皆以爲夷狄。凡雍、冀、兖、青、豫五州,則皆以見于國風,謂之中國。此《春秋》中分天下之大例也。魯、衛、陳、鄭爲内方伯,在中國。楚在荆,吴在揚,蔡遷於徐,秦寓於梁,此四者三傳皆爲夷狄,職此故也。秦所居乃王畿</a>故都,以爲狄,就本封言之,不就王畿言之。此存西京、開南服之大例也。 其狄之,何也? 據韓不狄秦。 秦越千里之險,入虚國, 滑。 進不能守, 不久留。 退敗其師徒, 師還,敗于殽。 亂人子女之教,無男女之别。 此事不見於《左傳》,當是入滑時事。 秦之爲狄,自殽之戰始也。 因留守王畿,初猶不待以狄。自此以後,《春秋》乃從梁州本封狄之。 疏 必以爲自此始者,圍鄭不言及,與晉列數,以後以晉及之。 秦伯將襲鄭, 劉子説:「秦人遣兵襲鄭,不假道於晉。」班曰:「襲者,行不假途,掩人不備。《春秋傳》曰:『秦伯將襲鄭。』入國掩人不備,行不假塗,人銜枚,馬韁勒,晝伏夜行爲襲也。諸侯入人家國,宜告主人,所以相尊敬,防兼并也。」 百里子與蹇叔子 加子者,尊之。 諫曰:「千里而襲人,未有不亡者也。」秦伯曰:「子之冢 先爲之椁。 木已拱矣, 木已拱,言其當早死也。 何知?」師行,百里子與蹇叔子送其子而戒之曰:「女死,必於殽之巖唫 《公羊》作嶔巖。 之下, 《公羊》又云:「是文王之所以避風雨者也。」 我將尸女於是。」師行,百里子與蹇叔子隨其子而哭之,秦伯怒曰:「何爲哭吾師也?」二子曰:「非敢哭師也,哭吾子也。我老矣,彼不死,則我死矣。」 《公羊》此下有弦高事,與《左傳》同。 晉人與姜戎要而擊之殽,匹馬倚輪無反者。晉人者, 據人不敗師。 晉子也。 據師敗于人,知非微者。 其曰人,何也? 據禦襲無敗道。 微之也。 據人敗之。 疏 不以子稱者,二伯在喪不稱子,所以異方伯也。傳言晉子,從在喪之稱,以明釋殯耳。經雖在喪,不言子也。 何爲微之? 據狄秦。 不


    正其釋殯而主乎戰也。 班氏説:「子夏</a>問:『三年之喪,既卒哭,金革之事無辟者,禮與 注 ?』孔子曰:『周公、伯禽則有爲爲之也。今以三年之喪從其利者,則吾不知也。』」禮:金革不辟,謂危事也。晉子用先軫,以小忿背殯從戎,結怨于秦,故深譏之。


    癸巳,葬晉文公。疏 桓、文同</a>稱,而《春秋》惡文。蓋桓二十餘年積威養晦,乃能服楚;文公一駕,而城濮之功多於召陵。桓公屢盟數會,遲暮始會宰周公;文公一會,而温之事敏乎葵丘。然功多而罪鉅,事數而道傎,召天王,執諸侯,亂人君臣之分,務於大戰以争功,仁信非桓之比也。


    日葬,危不得葬也。 大國葬例日,故大國日多,有無時者。桓、文二伯,《春秋》所貴,備日所以美之。傳以爲危者,以晉初記葬文,禮待不純於伯,故從次國説之,以日爲危也。 疏 晉子釋殯而主戰,晉、秦相仇,兵連數世不解。楚因秦力愈強,中國愈衰,晉伯因以不振,禍積於微,故深危之。


    狄侵齊。 因晉有喪事。 疏 再言侵齊,齊亦弱也。


    公伐邾,取訾樓。 以報升陘。 疏 伐取不貶者,直書而罪惡見,故亦不日也。


    秋,公子遂帥師伐邾。疏 此專兵也,故釀弑禍。大夫之專,皆僖之過也。君取而臣又伐,惡亟也。


    晉人敗狄于箕。 箕,晉地。此狄伐晉,《左傳》:「八月戊子,晉侯敗狄於箕,郤缺獲白狄子。」此蓋白狄也。 疏 不言戰,中國敗夷狄不言戰,同内辭也。


    冬,十月,公如齊。疏 月如,危往也。晉侯新卒,改事齊,有危道也。


    十有二月,公至自齊。 月致,危致也。下接公薨,不忍蒙,猶隱之之詞也。


    乙巳,公薨于小寢。


    小寢,非正也。 《左》:「薨于小寢,即安也。」


    隕霜不殺草。 劉子説:「今十月,周十二月。于《易》,五爲天位,爲君位,九月陰氣至,五通於天位,其卦爲《剝》,剝落萬物,始大殺矣,明陰從陽令而後殺也。今十月隕霜而不能殺草者,君誅不行,舒緩之應也。是時公子遂專權,三桓始世官,天戒若曰:自此之後,皆將爲亂矣。文公不寤,其後遂殺子赤,三家逐昭公。」又:「隕霜不殺草,爲嗣君失秉事之象也。其後卒在臣下,則災爲之生矣。異故言草,災故言菽,重殺穀。一曰:菽,草之難殺者也,言殺菽,知草皆死也;言不殺草,知菽亦不死。」


    未可殺而殺,舉重也。 爲殺菽發傳。 可殺而不殺,舉輕也。 《韓非子》説:「魯哀公問於仲尼曰:『《春秋》之記曰:冬十一月,隕霜不殺菽。何爲記此?』仲尼對曰:『此言可以殺而不殺也。夫宜殺而不殺,桃李冬實。天失道,草木猶干犯之,而況君乎?」 疏 《攷異郵》云:「僖公即位,隕霜不殺草,臣威強也。李、梅冬實,梅 注 、李大樹,比草爲貴,是君不能伐也。定公即位,隕霜不殺菽。菽者,稼最強,季氏之萌。」


    李、梅實。 劉子説:「周十有二月,今十月也。李、梅當剝落,今反華實,近草妖也。先華而後實,不書華,舉重者也。陰成陽事,象臣專君作威福。一曰:冬當殺,反生,象驕臣當誅,不行其罰,故冬華。華者,象臣邪謀有端而不成,至於實,則成矣。是時僖公死,公子遂專權,文公不寤,後有子赤之變。一曰:君舒緩甚,奥氣不藏,則華實復生也。」


    實之爲言猶實也。


    晉人、陳人、鄭人伐許。疏 陳、鄭皆貳於晉者,今從晉伐許,以起晉襄繼伯也。言人,大夫也。不出名氏者,權猶在諸侯也。文以後乃出名氏,大夫專兵也。


    補疏 《春秋》編年,隱、桓、定、哀四公分二十九年,共五十八年;莊、僖、襄、昭各三十二年,倍全卦之數,共一百二十八年;其中閒文、宣、成三箇十八年,共五十四年,共成二百四十年,惟多閔公二年耳。


    注  執之,以夫人歸之詞也:鴻寶本作「以夫人,執之之詞也」。


    注  「是」上鴻寶本有「以夫人歸」四字。


    注  曹:原脱,據《漢書·地理志》補。


    注  遜:原作「歸」,據《漢書·五行志》改。


    注  閔:《古微書·春秋考</a>異郵》、《天中記·祈雨》同,緯書集成本《攷異郵》作「悶」。


    注  「郭」下《古微書·春秋考異郵》、《天中記·祈雨》同,緯書集成本《攷異郵》有「之」字。


    注  傾:《古微書·春秋考異郵》、《天中記·祈雨》、緯書集成本《攷異郵》作「領」。


    注  謗:《穀梁傳》定公元年范寧《集解》、《古微書·春秋漢含孳》、《册府元龜·戒懼》、《玉海</a>·郊祀》同,緯書集成本《攷異郵》作「罪」。


    注  謹:原作「結」,據《穀梁傳》桓公三年改。


    注  歃:原作「插」,據《穀梁傳》桓公三年改。


    注  逃:原作「叛」,據《左傳》文公三年改。


    注  三存:原作「存三」,據《説苑·尊賢》乙。


    注  一:原脱,據《説苑·尊賢》補。


    注  氏:原作「是」,據日新本、鴻寶本改。


    注  爲:原作「已」,據《穀梁傳》僖公四年改。


    注  令:原作「今」,據《穀梁傳》僖公四年范寧《集解》改。


    注  藉:原作「貢」,據《管子·内業》、《史記·封禪書》改。


    注  共:《史記·齊世家》作「具」。


    注  服:原作「伐」,據《漢書·五行志》改。


    注  附:原作「服」,據《漢書·五行志》改。


    注  桓:《穀梁傳》僖公四年無此字,此爲廖氏有意增補。


    注  叔牙:原作「慶父」,據《春秋左傳正義》僖公四年杜注改。


    注  世:原脱,據《白虎通·爵》改。


    注  王:原脱,據《穀梁傳》僖公五年補。


    注  其:原脱,據《穀梁傳》僖公五年補。


    注  所:原脱,據《穀梁傳》僖公五年補。


    注  王:原作「主」,據《漢書·五行志》改。


    注  逃:原作「叛」,據《左傳》文公三年改。


    注  附:原作「服」,據《漢書·五行志》改。


    注  河東郡:原作「弘農郡」,據《漢書·地理志》改。


    注  地:阮刻十三經注疏本《穀梁傳》屬上。


    注  説苑:原作「國語」,據《説苑·君道》改。


    注  樂:原作「惡」,據《説苑·君道》改。


    注  既:原脱,據《漢書·五行志》補。


    注  桓:脱,據《漢書·五行志》補。


    注  烝:原作「蒸」,據《禮記·王制》改。


    注  主:原作「人」,據《説苑·修文》改。


    注  興:原作「與」,據《説苑·修文》改。


    注  劉子:原作「班氏」,據《説苑·立節》改。


    注  庶:原作「族」,據《史記·宋世家》、鴻寶本改。


    注  此:原作「北」,據日新本、鴻寶本改。


    注  親:原脱,據《説苑·修文》補。


    注  同:原脱,據《穀梁傳》僖公九年范寧《集解》補。


    注  位:原脱,據《春秋繁露</a>·精華》補。


    注  位詞:《春秋繁露·精華》宋本、大典本及孔、紀校作「位辭」,周本、王本、兩京本、程本、王謨本、花齋本、沈本、董箋本、盧本、蘇本作「正辭」。


    注  言之:原脱,據日新本、鴻寶本補。


    注  内:原作「陽」,據《漢書·地理志》改。


    注  固:原作「因」,據《説苑·辨物》改。


    注  使陰不能起也:原作「俟陰而得起」,據《説苑·辨物》改。


    注  壞:原作「讒」,據《新序</a>·善謀》改。


    注  附:原作「服」,據《新序·善謀》改。


    注  「使」下疑脱「朝」字。


    注  鹿:《漢書·五行志》作「麓」。


    注  附庸:原作「子男」,據《禮記·王制》改。


    注  元:原作「九」,據鴻寶本改。


    注  七日而殯,七月而葬:原作「七月而葬,七日而殯」,據《漢書·韋賢傳》乙。


    注  五日而殯,五月而葬:原作「五月而葬,五日而殯」,據《漢書·韋賢傳》乙。


    注  序:原作「制」,據《漢書·韋賢傳》改。


    注  祖:原脱,據《春秋穀梁傳注疏》僖公十五年范寧《集解》引范雍語補。


    注  建:原作「重」,據《説苑·建本》改。


    注  七:《荀子·禮論篇》作「十」,廖氏據楊注改。


    注  積厚者:原脱,據《荀子·禮論篇》補。


    注  此陰而陽:原脱,據《漢書·五行志》補。


    注  也:原作「者」,據《穀梁傳》僖公十六年改。


    注  卒之:原倒作「之卒」,據《説苑·尊賢》乙。


    注  前:原脱,據《説苑·尊賢》補。


    注  邑:原作「道」,據《説苑·尊賢》改。


    注  畢:原脱,據《説苑·尊賢》改。


    注  衛小齊大:原作「齊大衛小」,據《穀梁傳》莊公二十八年改。


    注  進:原作「近」,據《穀梁傳》僖公十八年、鴻寶本改。


    注  有:原脱,據《説苑·敬慎》補。


    注  公:原脱,據《説苑·敬慎》補。


    注  以:原脱,據《穀梁傳》定公八年補。


    注  人:原脱,據《穀梁傳》定公八年補。


    注  自:據文意擬補。


    注  狀變:原作「變狀」,據《荀子·正名篇》乙。


    注  乙:阮刻十三經注疏本《穀梁傳》誤作「己」,據清鍾文烝《春秋穀梁經傳補注》改。


    注  而親:原脱,據《漢書·五行志》補。


    注  諸:原作「請」,據《漢書·五行志》改。


    注  會乎:原作「令」,據《穀梁傳》哀公十三年改。


    注  三十四戰:廖氏所注僅三十二戰,此及下「文十一年,鹹,叔孫得臣敗狄」皆據《穀梁傳》及廖氏行文句法補。


    注  十年,齊、衛、鄭來戰郎:原脱,據日新本、鴻寶本補。


    注  「來」上鴻寶本有「及齊」二字。


    注  二:原作「一」,據《穀梁傳》成公十二年改。


    注  於:原脱,據《穀梁傳》莊公二十八年補。


    注  少:原作「寡」,據《穀梁傳》僖公二十二年改。


    注  守:原作「逃」,據《孫子》四庫本、孫吴司馬法本曹注改。


    注  「爲人臣」至「是不臣也」:《穀梁傳》宣公十五年在「爲人君」句上。


    注  厚:原作「原」,據《新序·節士》改。


    注  智之事也,終條理者:原脱,據《孟子·萬章章句》補。


    注  楚:原作「齊」,據《穀梁傳》僖公二十二年改。


    注  弟:原作「子」,據《史記·杞世家》改。


    注  民:原脱,據《禮記·坊記》補。


    注  亡:原作「立」,據《史記·晉世家》改。


    注  公子蕩之孫:原作「公孫壽之子」,據《左傳》文公八年改。


    注  傳:原作「説」,據《白虎通·嫁娶》改。


    注  襄:原作「哀」,據《穀梁傳》襄公四年改。


    注  左:原脱,據《左傳》莊公六年補。


    注  耳:原作「身」,據《説苑·尊賢》改。


    注  自:原脱,據《説苑·尊賢》補。


    注  也:原脱,據《穀梁傳》僖公二十六年、日新本、鴻寶本補。


    注  晉:原作「楚」,據《穀梁傳》昭公十三年「晉人執季孫意如以歸」改。


    注  明:原脱,據《説苑·敬慎》補。


    注  上:原脱,據《新序·雜事》補。


    注  「疏」下原脱此一百零九字,據鴻寶本補。


    注  龜熸:原作「熸龜」,據《説苑·權謀》乙。


    注  君其:原脱,據《説苑·權謀》補。


    注  晉:原作「楚」,據《史記·晉世家》改。


    注  明:原脱,據《説苑·敬慎》補。


    注  賢:原脱,據《説苑·敬慎》補。


    注  正:原作「政」,據《説苑·反質》改。


    注  殺:原作「歸」,據鴻寶本改。


    注  方:原作「二」,據《新序·善謀》改。


    注  至于岱宗:原脱,據《禮記·王制》補。


    注  于:原作「以」,據《穀梁傳》僖公二十八年、鴻寶本改。


    注  周:原作「天子」,據《穀梁傳》文公九年改。


    注  衛:原作「晉」,據《穀梁傳》僖公二十八年改。


    注  意:原作「竟」,據《説苑·敬慎》、日新本、鴻寶本改。


    注  諸侯:原作「遂」,據《史記·晉世家》改。


    注  「二」下原衍「十」字,據《漢書·五行志》、鴻寶本删。


    注  明筆:原倒作「筆明」,據文意乙。


    注  周:原作「問」,據文意擬改。


    注  削:原作「奪」,據《禮記·王制》改。


    注  聖:原作「賢」,據《説苑·反質》改。


    注  功:原脱,據《説苑·反質》補。


    注  潔:原脱,據《説苑·反質》補。


    注  飾:原作「飭」,據《説苑·反質》改。


    注  王:原作「人」,據《説苑·反質》改。


    注  輔:原作「補」,據《説苑·反質》改。


    注  先:原作「承」,據《説苑·反質》改。


    注  「牲」下原衍「免牲」二字,據《穀梁傳》哀公元年删。


    注  未牲曰牛:原脱,據《穀梁傳》哀公元年補。


    注  卜:原脱,據《穀梁傳》哀公元年補


    注  亡:原作「忘」,據《説苑·敬慎》改。


    注  與:原作「也」,據《白虎通·喪服》改。


    注  梅:原脱,據緯書集成本《攷異郵》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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