穀梁春秋經傳古義疏卷一

3个月前 作者: 廖平
    《春秋</a>》者,魯史舊名。孔子</a>有德無位,繙經立教,上則質諸鬼神而無疑 注 ,下俟百世聖人。六藝之道,取法人、天 注 。《詩》、《書》、《禮》、《樂》,教分四時,以《易》主天,以《春秋》主地。以疆宇言之,《春秋》就九州分中外,《尚書》及《禮》聲教迄于四海,《詩》、《樂》施于海外,所謂六合之内也。《易》專明天道,兼及六合以外,故大莫大于《易》,小莫小于《春秋》。以世代論之,《易》無方體,《詩》、《書》並列各代,年皆數千。惟《春秋》乃一代專書,年僅二百 注 ,記世代甚少,言方輿則甚狹,專作一經,表章典制,故《春秋》爲六藝之開宗、治法之權輿。由小推大,由今推古,所謂「見之行事,深切著明」者也。經成,以授子夏</a>,子夏傳經,即著大傳,發明大綱,傳示學者。卜商</a>首受《春秋》,故以氏其學。此傳又先師授受,因弟子發問而師引舊傳以答之,與《服問》、《喪服傳》同,故傳中凡引「傳曰」者,即子夏舊傳是也。今本爲江公所傳,因其居魯,與《魯詩》世稱魯學。漢時,《穀梁》有五家傳本,各有異同,故劉子所引傳文間爲今本所無,皆别家佚文也。《穀梁》魯學,篤守師法;《公羊》齊學,間及大統 注 。然舊本一家,大綱巨目,莫不相同,略有變異,皆爲小節。《國語》本左氏傳事之文,本以證明口受,後來弟子掇事編年,附以《説微》,即今《左傳》是也。形體雖分,毛裏則一,兄弟相尤,外侮頻起。獨抱一經,其禍烈矣!今則化其戈盾,以收相濟之功;别其係屬,以專異宫之敬。凡所不知,敬俟來哲。


    隱公 《魯世家》:「惠公卒,長庶子息攝當國,行君事,是爲隱公。」孔子作《春秋》,據魯史文。隱公,魯君,惠公子,孝公孫,事詳《春秋譜牒》。首隱者,《春秋》感麟而作,歷世十二,年二百四十,天道終,人事洽也。 疏 《孟子</a>》曰:「王者之迹熄而《詩》亡,《詩》亡然後《春秋》作。晉之《乘》、楚之《檮杌》、魯之《春秋》,一也。孔子曰:『其事則齊桓、晉文,其文則史,其義則丘竊取之矣。』」「夏五」,傳云:「由定、哀以指隱、桓,則隱、桓之世 注 遠矣。」孔子覩麟而作《春秋》,由近及遠,撥亂反正,先急後緩,故定、哀爲一家言,莊及昭爲一國言,隱、桓爲天下言。《孟子》曰:「天下之本在國,國之本在家,家之本在身。」謂是也。文由隱、桓始,王法由隱、桓終。初治陪臣,繼治大夫,再治諸侯,以返於天子。天道數終,人事已備,再上難徵,故終隱、桓也。


    元年 《十二諸侯年表》:「隱元年,周平王四十九年,齊僖公九年,晉鄂侯二年,宋穆公七年,衛桓公十三年,陳桓公二十三年,鄭莊公二十二年,蔡宣侯二十八年,楚武王十九年,秦文公四十四年,曹桓公三十五年。」又《序》云「余讀《春秋譜牒》」云云,是史公曾見《春秋譜牒》,因據以爲説。何氏《解詁》不言《譜諜》事實,使筆削褒貶之意不明。史公既據《譜牒》立説,今故取《年表》、《世家》以爲説焉。


    春,王,正月。 元年,春,王,正月,公即位者,五始也。劉子云:「恭維五始之端,在乎正己而已。」 注 元年,君始年。諸侯君其封内,踰年即位稱元也。春者,歲之始,子、丑、寅三月爲春,建子,從周制也。王正月者,明王一統,且以别於夏、殷。春在王上者,以正月繫王,以春統正月。王不稱天者,王猶周也。三月有王,正春也,元年必有正月,正君也。劉子云:「有正春者,無亂秋。有正君者,無危國。」 疏 「五始」者,《春秋緯》云:「元爲氣之始,春爲歲 注 之始,王爲受命之始,正月爲年 注 之始,公即位爲君 注 國之始。」按:元年言元,餘以一二數。春三月,有王正月,言正,餘以一二數。下三時不言王,餘年不言公即位,皆謹始之意。五者備,爲五始也。「諸侯君其封内,得踰年改元」者,《白虎通德論》云:「諸侯不能純臣。」于其封内,得稱元也。「春」者,按夏以寅爲正,則寅、卯、辰爲春。周正建子,時從而改,則子、丑、寅爲春。天開于子,故子得爲春。「王正月」至「夏、殷」也者,按古者三正迭用,夏正得天,與時正並行,故《周禮》云「正月之吉」者,謂周正;云「正歲」者,謂夏正也。田獵、祭祀用夏正,下三月仍繫事,明行夏時也。「王承天」者,傳曰「爲天下主者,天也。繼天者,君也」是也。「王不稱天」至「周也」者 注 ,《春秋》周不舉「周」,以王爲號。周,地名,嫌與諸侯同,故言王,如王臣稱王人,與諸侯上言國、下言人者同,如齊人、晉人,知王謂周。


    雖無事, 無事謂不言即位。 必舉正月, 據餘年正月不繫事不書。 謹始也。 據即位爲君之始。劉子云:「孔子曰:『君子務本,本立道生。』夫本不正者末必倚,始不盛者終必衰。」「《春秋》之義,有正春者無亂秋,有正君者無危國。《易》曰:『建其本而萬物理,失之毫釐,差之千里。』是故君子貴建本而重立始。」 公何以不言即位? 《顧命》:即位于尸柩之前,不俟踰年。《春秋》踰年乃即位稱公者,以明一年不二君之義。如于前年言即位,則一年二君,如定公之無正始、昭公之無正終矣。即位,繼立之變文。元年必言即位,國乃有君,故不言則爲變,以爲其國無君之辭,非杜氏所謂行禮受朝爲即位。 成公志也。 即位,嗣立之名。隱公有讓志,意不敢當國,故不言即位,以達其意。不言者,謂公實即位而不書之辭也。成者,其事未行,而《春秋》成之也。 焉成之? 據與繼故君不同,不知所以不敢當君之意。 言君之不取爲公也。 據隱不自正,知志不即位。 疏 不曰公,不取爲君者,葬乃稱君,純臣之辭。公爵稱君,其言終君之、親之之辭 注 。不取爲 注 公,謂遺榮也。 君之不取爲公,何也? 據繼弑不忍,此繼正。 將以讓桓也。 據不自正,知爲讓桓,繼立知在桓也。 讓桓正乎? 據無正,疑讓正。 曰不正。 據元年有正,以正隱。隱正,則讓不正。 疏 《魯世家》:「惠公卒,長庶子息攝當國,行君事,是爲隱公。初惠公嫡夫人無子,公賤妾聲子生子息。息長,爲娶于宋,宋女至而好,惠公奪而自妻之。登 注 宋女爲夫人,以允爲太子。及惠公卒,爲允少故,魯人共令息攝政,不言即位。」 《春秋》成人之美, 據聶北言救,遂齊侯之意。 不成人之惡。 據趙盾、許止、楚比皆不實弑待之,《春秋》明美惡以示賞罰。當時上下濁亂,得正者少,使原情定罪,則有惡無美,有罰無賞,進退難設,褒貶不明,王道無以立焉,故善善從微,疾惡從著。于時事,有善志善,言事雖未行,皆褒録以成事之辭,非姑息之小仁,乃褒貶之大法也。 隱不正而成之,何也? 「《春秋》無達辭」,凡非常例,皆有所起。此成惡,非常辭,故問所爲。 將以惡桓也。 據讓在桓,一讓一奪,是桓惡也。 其惡桓,何也? 功罪各在其身,成隱惡桓,疑二公同罪。 隱將讓而桓弑之,則桓惡矣。疏 弑,大惡。慈兄將讓,聽閒言而弑,以怨報德。不言隱讓,則桓惡不顯也。 桓弑而隱讓,則隱善矣。 唯其爲善,乃可成之。 疏 弑爲大惡,讓爲美德。推其讓、弑之迹,則隱爲善人;使不明其讓,反與吴僚同。科隱公之行,律之以道,固有未盡;能輕千乘,《春秋》所嘉,然則不言即位,特所以成美。《孟子》曰:「《春秋》無義戰,彼善于此,則有之矣。」亦此意也。善者,小可之美,未可律以道義之名。 善則其不正焉,何也? 善之宜得正,如言救者善,則伐者不正,是也。此美惡相反。 《春秋》貴義而不貴惠, 據齊桓專封猶見譏。義者,家國之大綱。惠者,仁慈之小節。朝廷以義掩恩,閨門以恩掩義,《春秋》託王道以爲萬世法,故不貴小惠而一斷以義,專爲朝廷之治也。苟不相妨,亦在所録,諸善是也。至于公私並見,則去私急公。傳曰:「雖通其仁,而義不與 注 。」又曰:「仁不勝道。」是也。 信道而不信邪。 傳曰:「言 注 之所以爲言者,信也。言而不信,何以爲言?信之所以爲信者,道也。信而不道,何以爲道 注 ?道之貴者時,其行勢也。」《荀子</a>》曰:「從道 注 不從君,從義 注 不從父。」 疏 《春秋》大受命,而深惡邪命。奚齊受命而國人不予,王子朝受命而以爲嫌,皆惡亂命。傳又曰:「人之于天也,以道受命;于人也,以言受命。」命必本道也。 孝子揚父之美,不揚父之惡。 劉子云:「子者,親之本也,無所推而不 注 從命,推而不從命,惟害親也。」 疏 據譏曹世子朝毀泉臺。《孝經》曰:「子從父命,非孝。父有諍子,則不陷于不義。」許衛輒之拒父、絶魯莊之私母,皆不用亂命也。 先君之欲與桓,非正也,邪也; 據隱正,則與桓不正。隱長宜立,惠公愛少子,私欲立桓,因其幼,命隱攝立以反桓。隱雖面受其命,然乃邪命,當改。不可信守,以揚父惡。 雖然,既勝其邪心以與隱矣。 若不勝邪,則竟立桓矣。猶能立隱,是其心邪不勝正也。 己探先君之邪志,而遂以與桓, 先君之心,邪正交戰,孝子當將順其美,匡救其惡。稱先君之命,明長幼之節,絶幼弟覬覦之心,杜臣下觀望之隙。隱不務此,而存匹夫之信,以國與桓。隱方 注 讓而以與言 注 ,如其志也。 則是成父之惡也。 惠公立幼之志,憚而未行,其惡尚未顯著。隱追行其志,使其志惡暴于天下,非惟揚惡,直成惡耳。 兄弟,天倫也。 繼立之道以天倫、父命爲重,二者失一爲不正。陽生得天倫而無父命,齊荼、晉奚齊有父命而無天倫。 疏 隱、桓同非嫡子,兄弟之倫,天所定也。欲亂其倫,是棄天也。《春秋》奉天先于君父,故言天倫,以明其不若于道。 爲子受之父, 隱已立,受國于其父。 爲諸侯受之君。 君,天子也。班氏云:「繼世以立諸侯,象賢也。」諸侯世子三年喪畢,受爵命于天子。明爵者天子之所有,臣無自爵之義。 己廢天倫, 棄天倫,不若于道也。 而忘君父 于人也,以言受命,不若于言棄命也。 以行小惠, 《春秋》貴讓,然「大德不踰閑」,小德可以出入,今蔑天倫,忘君父,以小節自矜,則私惠小善不足以論大道。劉子云:「窮鄉多曲學,小辨害大知,巧言使信廢,小惠放 注 大義。」 曰小道也。 傳曰「仁不勝道」,則道與義比。曰小道者,因讓目道,因義加小。隱修小善,限于大惡,故有國者不可以不知《春秋》。子夏曰:「雖小道,必有可觀,致遠恐泥,是以君子不爲。」 若隱者,可謂輕千乘之國, 千乘者,方伯食閒田。方百里者,十開方得方三百一十六里。劉子説吴季札曰:「夫不以國私身,捐千乘而不恨,去 注 尊位而無忿,可以庶幾矣。」故《春秋》賢而貴之。説曹子臧曰:「子臧讓千乘之國,可謂賢矣。」故《春秋》賢而褒其後。 疏 按:《春秋》貴讓,故于二公子皆褒而進之。隱能讓,亦賢也。魯方伯侯百里,出千乘,邾卒正,故亦稱千乘。 蹈道則未也。 《荀子》説:「君子處仁以義,然後仁也。行義以禮,然後義也。制禮反本成末,然後禮也。三者皆通,然後道也。」譏其不合于道。 疏 按:隱公讓國,當如曹臧、吴札。已立,當如衛輒。隱當父欲立桓之時,不能如泰伯、伯夷逃而避之,以成父志;已立,又首鼠兩端,使佞臣窺伺,卒釀成弑身之禍。仁而不斷,修小節而忘大道。《論語》曰:「泰伯其可謂至德也已矣。三以天下讓,民無得而稱焉。」傷讓德之不終,故舉至德以爲法。


    三月,公及邾儀父盟于眛 注 。 不言即位,首事三月者,行夏正之辭也。《春秋》始于三月,終于春。以夏正準之,則始正月,終十二月也。首言公,録内也。言邾,近而親之。此見經之卒正也。盟,《春秋》之大政。進稱字,明改制黜陟也。 疏 《王制》:「一州七卒正。」《春秋》常敘六卒正,其一不見,爲方伯所統,故不見。邾初當此,與内最近,故首言之。後因紀亡,乃進之。


    及者何? 據言公會盟。 内爲志焉爾。 志者,謂志爲此會。及猶汲汲也,不分内外。凡會盟言及者,皆内欲之,外欲者言會。 疏 由尊及卑,由内及外,皆以及者爲主。此言及,魯志于此。 儀, 據《春秋》稱字以伯仲見,此兼言儀。 字也。 據卒名克。經例:凡字以伯仲見。邾如稱伯,嫌爲爵,故見實字,與孔父同。 疏 《地理志》魯國騶下云:「故邾國,曹姓,二十九世爲楚所滅。」 父, 據《春秋》不以伯仲見者,言字皆稱某甫。 猶傅也, 傅,《禮》、《書》作甫,蓋傅從甫聲,甫從父聲,故或言甫、某甫是也。 男子之美稱也。 《禮經》稱某甫以配實字,故爲美稱。 其不言邾子,何也? 據卒稱子。 邾之上 上下,君臣之辭。 古微, 古,謂春秋以前。《王制》曰:「王者之制爵禄 注 :公、侯、伯、子、男,凡五等。天子之田方千里</a>,公侯田方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不能五十里,不合于天子,附於諸侯曰附庸。」又云:「凡官民材,必先論之。論辨,然後使之。任事,然後爵之。位定,然後禄之。」 疏 《春秋》前稱字,爲附庸微國。 未爵命于周也。 周天子,有天下大號也。劉子云:「天子居無上之位,下無屈,故得立大號以勸勉子孫。諸侯有爵禄之賞、削絀之義、鈇鉞之誅,故無所有國之號也。」言古微未爵命於周者,明《春秋》爵命之也。邾本附庸,《春秋》初字之,以爲小卒正,後進之,以爲見經卒正。因其國近魯,又漸強,如秦、楚初封甚微,後乃大,故進之,以明《春秋》有王法也。下不稱伯者,邾亦夷也。以其在滕、薛上,知爲卒正也。《春秋》之義,諸侯二伯、王後爲一等,齊、晉、宋是也;方伯爲二等,魯、衛、陳、鄭、蔡、楚、吴、秦是也;小國卒正爲三等,曹、莒、邾、滕、薛、杞是也。一等大國例稱公,升齊、晉于宋公上,明亦稱公也。二等侯國例稱侯,魯、衛、陳、蔡是也。鄭以伯殿于末者,鄭畿内國,從天子大夫字例,卿視侯,大夫視伯,故鄭居末,因時用小國禮也。卒正統三十國,本百里有功之國爲之,乃稱字者也。方伯,侯也。六國中,首、末稱伯,中稱子,明非爵也。許在曹先,明許屬鄭,爲内外之分界。不稱子、伯,辟鄭也。不可稱子、伯,故獨稱男。男,託爵也。畿内假稱男,亦同外稱子、伯也。外七方伯、四十二卒正,皆不敘。惟敘許,因所敘以起不敘也。必敘鄭者,鄭在末稱伯。鄭有卒正,則諸侯之有無疑。言鄭,則陳、蔡、衛可見;言陳、蔡、衛,則鄭不見,故獨敘鄭、許也。晉不在齊下者,周之宗盟,異姓爲後,尊同則論姓也。陳、蔡、衛三國敘互異者,三國爵同不嫌。鄭必在三國後,許必先曹,有界畫不可淆,且因有定以起無定也。小國許從鄭,故先之。魯屬曹與莒、邾爲一等,曹以同姓先之。滕、薛、杞又爲一等,滕以同姓先之。小邾者,邾之附庸也,隨邾以見,故不卒葬而殿焉。小國次序有定,同屬于魯,無别義也。小國五十里,附庸不能五十里,不達于天子,盟會附于大國,不以國名通,如小邾子以附邾見是也。《孟子》云:「附于諸侯曰附庸。」董子説:「附庸字者方三十里,名者方 注 二十里,人氏方十里。」蓋師説同也。未爵命,故不稱子。《孟子》曰:「子、男同一位。」《春秋》邾初爲附庸,後受爵稱子,小國爵有進退。 不日, 據内盟重事,例日。 其盟渝也。 渝盟謂七年「公伐邾」。盟以謹信,重之日,不信略。不日月者、久乃渝時者、速渝日者,正以時月差其功過深淺。 眛,地名也。 有地國者,故示其例。


    夏,五月,鄭伯克段于鄢。 鄭,方伯國,在河南新鄭,傳云在冀州者。晉在冀州,二伯不主諸侯,故《春秋》託鄭爲冀州方伯主之。齊、晉,外諸侯也,《春秋》託爲内臣,以當三公之位。稱侯不稱公,其實非内臣也。又託鄭、秦以主冀、梁,而二國稱伯者,西都王畿</a>,王畿不立方伯,故不與四州方伯同稱侯,使如入爲卿士然,故從王臣稱伯也。《春秋》天子三公稱公,大夫稱字,以鄭爲冀州伯,入王朝爲卿士,從寰内諸侯之稱,與祭伯同,而其實以爲冀州方伯,故言湯沐邑,言監者,在喪不稱子以起之。《春秋》以平王東遷,盡失西京舊地於秦,不勝《黍離》之歎,故王畿以西京爲主,以東京爲行在。其稱東周爲京師,以爲天子行在。修周初于東周朝諸侯之禮,非實都也,故于東都伯鄭,以起西周伯秦之爲收復舊京也。知伯爲從寰内稱者,祭伯來,傳曰:「寰内諸侯。」又召伯、毛伯皆王臣,《左傳》鄭武公、莊公爲平王卿士,知從王臣稱伯也。鄭稱伯,祭仲亦稱字,得相統屬。鄭以伯攝卿職,故名稱。貢賦雖時同小國,然經之待之同方伯矣。劉子云:「鄭國,今河南之新鄭及成皋、滎陽、潁川之崇 注 高、陽城皆鄭分也。本周宣王弟友爲司徒,食采于宗周畿内,是爲鄭。」


    克者何? 經言克,用《尚書》克商例,文只一見,傳據經求例。 能也。 據弗克納葬。 疏 《左傳》:「得雋曰克。」雋當爲「獲」,以爲一見例。傳以能釋,同納葬文。然克下必加字,乃見殺義。大夫生死皆曰獲,《左傳》以得獲爲例,亦可訓殺也。 何能也? 據彼有納葬。 能殺也。 據目君同殺,文言克而不言殺,知實未殺。《春秋》誅心以殺,科之《左傳》,「不言出奔,難之也」,即能殺之意。 疏 《鄭世家》:「莊公元年,封段于京。至京繕甲治兵 注 ,與其母武姜謀襲鄭。二十二 注 年,段果襲鄭,武姜爲内應。莊公舉兵伐段,段走。伐京,京人畔段,段出走 注 鄢。」 何以不言殺? 據趙盾、許止可以言弑,宜如殺年夫直言殺。 疏 目君即爲殺辭。既欲重鄭伯之罪,何不竟言殺之? 見段之有徒衆也。 據殺,如年夫,直殺一人之辭。鄭伯齎段以徒衆,養成叛逆,誅之有名。段之徒衆,鄭伯之餌也。言克,然後知有徒衆也。 段, 不氏,疑微者。 鄭伯弟也。 據下言世子忽,知爲弟。 何以知其爲弟也? 據不言公子,不稱弟。 殺世子母弟目君。 據晉侯殺其世子申生,天王殺其弟年夫,皆目君。餘殺大夫,稱國、稱人。此引舊傳文也。 以其目君, 言鄭伯。 知其爲弟也。 據世子在,知爲弟。 段,弟也,而弗謂弟; 據陳招言弟,稱弟親貴,故先言。 公子也,而弗謂公子, 據陳招言公子。 貶之也。 貶謂奪其爵秩。 疏 《春秋》大國卿、次國卿皆命于天子。見經舉氏,親貴稱弟、公子。小國卿,不命于天子,會盟不見,故曰無大夫。因事見,則去氏,曹覊、莒挐是也。鄭次國,公子親貴,乃同小國大夫去氏,故爲貶也。 段失子弟之道矣 注 , 據宋辰不失弟道,段握兵爲亂,思奪君位,棄父命,失子道,故不言子;奪兄位,失弟道,故不言弟。 賤段 據挈突賤之。貶去弟、公子貴稱而無所繫,賤乎賤者也。猶不得比小國卿,所謂失嫌也。 而甚鄭伯也。 據不言子弟,明鄭伯亦不以子弟待之,如路人然。 何甚乎鄭伯? 據諸侯殺世子、母弟,不甚甚者,加惡。蓋隨其本罪之輕重,而加等治之。 甚鄭伯之處心積慮,成於殺也。 成者,未殺而成之也。鄭伯爲君,當導其弟以禮義,不帥 注 教,當防閑之。怨母偏愛,借兵齎糧,養成其惡,然後討之。徼倖逃奔,志則在于殺也。 于鄢, 據殺世子、母弟,不地。 遠也, 鄢,陳地。所逃已遠,如追而殺之,故地也。 猶曰取之 注 其母之懷中 母弟,故言母。 而殺之云爾, 已踰竟,可以緩追逸之,乃窮追殺之,與奪諸母懷而死無異。 疏 《鄭世家》:「武姜生太子寤生,生之難,乃 注 生,夫人弗愛。後生少子叔段,段易生,夫人愛之。」 甚之也。 故其罪在諸殺上。諸殺或蔽于讒間,或起于倉卒,其道甚易,猶有悔心,不若鄭伯視如敵國,陰謀秘計,成心于殺也。 然則爲鄭伯者宜奈何? 據窮追見甚,于濮譏失賊,宜何從? 緩追逸賊,親親之道也。 據「夫人姜氏遜于邾」,以討賊許之。于濮譏失賊者,州吁疏賤,弑成君,惡重,當急誅之。此惡小親重,又犯在己,故可逸賊。使弑鄭伯,鄭臣子當急誅之,不得議親也。


    秋,七月,天王使宰咺來歸惠公、仲子之賵。 歸例時,月者,譏不及事。歸言賵,求言賻。不及死,賻,專譏生者也。 疏 劉子云:「周地,柳、七星、張之分野也。今之河南雒陽、穀城 注 、平陰、偃師、鞏、緱氏,是其分也。昔周公營雒邑,以爲在于土中,諸侯藩屏四方,故立京師。至于幽王淫褒姒,以滅宗周,子平王東居雒邑。」「初,雒邑與宗周通封畿,東西長,南北短,長短 注 相覆爲千里。至襄王以河内地予晉,又爲諸侯所侵,故其地分 注 小。」


    母以子氏, 此舊傳語也。知者,據不言及也。禮:妾賤不得體君,故《春秋》妾不見於君世。于子世以氏見,「弋氏卒」是也;孫世則氏子,僖公成風及此是也。以子氏,明孫不得爲喪主,譏隱也。 仲子者何? 據成風以子氏,知母爲妾母。男女不言及,知非兼賵也。 惠公之母,孝公之妾也。 據氏惠公。孝公,惠公之父,隱公之祖。 禮: 六藝 注 所定,禮以義 注 起,故傳中多據以爲説。 疏 《春秋》有王道,因舊制而加損益,故不拘《周禮》,參用四代,因革皆具于經,故傳皆因經立説。《論語》曰:「殷因于夏禮,所損益可知也。周因于殷禮,所損益可知也。其或繼周者,雖百世可知也。」是也。 賵人之母則可, 據定公薨後,卒弋氏,妾母于子世見,知可賵妾。子爲君,於妾母有私恩,但得賵以佐生,不得賻以加于死者。 賵人之妾則不可。 據妾不見君世,賵之,卑用尊禮,嫌女寵張。仲子,《公羊》以爲桓母,本傳以爲孝公妾,是魯有兩仲子。《左傳》云:「孝、惠娶于商。」則兩仲子固不足爲疑。杜氏從《公羊》,以爲桓母,傳無明文,當同《公羊》。 君子以其可辭受之。 君子,謂孔子也。 疏 辭受之,謂心卻之也。妾母在子世,得賵,孫世則否。然其卒在子、孫之間,則賵亦在可受不可受之例,故君子以爲不必辭卻之,心卻之而已。 其志, 據賵恒事不書。 不及事也。 仲子葬在春秋前,賵以助葬,來在葬後,故曰「不及事」。《荀子》云:「送死不及尸柩,弔生不及悲哀,非禮也。故吉行五十里,奔喪百里,贈、襚 注 及事,禮之大也。」劉子云:「生而相與交通,故曰留賓。自天子至于士,各有次。贈死不及柩尸,弔生不及悲哀,非禮也。故古者吉行五十里,奔喪百里。贈、襚 注 及事之謂時。時,禮之大者也。」 疏 班氏説:「諸侯夫人薨,赴告天子者,不敢自廢政事,亦欲天子 注 知之,當有禮也。」《春秋》曰:「天王使宰咺來歸惠公仲子之賵。」譏不及事。仲子,魯君之貴妾也,何況于夫人乎? 賵者何也? 據喪有賵、含、賻、襚之異。 乘馬曰賵, 分别言之者,互見也。求曰賻,歸曰賵,含、襚各從所重。歸爲禮。求,黷貨也。 衣衾曰襚,貝玉曰含,錢財曰賻。 四語皆舊傳文也。荀子云:「車馬曰賵,貨財曰賻 注 ,衣服曰襚」,「玉貝曰含 注 」。劉子云:「喪事有賵者,蓋以乘馬束帛。輿馬曰賵,貨財曰賻,衣被曰襚,口實曰含 注 ,玩好曰贈。知生者賻、賵,知死者贈、襚 注 。贈、襚所以送死也,賻、賵所以佐生也。輿馬、束 注 帛、貨財、衣被、玩好,其數柰何?曰:天 注 子束帛五匹,玄三、纁二,各五十尺;諸侯玄三、纁二,各三十尺;大夫玄一、纁二,各三十尺;士玄一、纁一,各二尺 注 ;下士綵縵各一匹;庶人布帛各一匹。天子之賵,乘馬六匹,乘車;諸侯四匹,乘輿;大夫參輿;元 注 、下士不用輿。天子衣文繡衣各一襲,到地;諸侯覆跗;大夫到踝;士到髀。天子含實以珠;諸侯以玉;大夫以璣;士以貝;庶人以穀實。位尊德厚及親者,賻、賵、含、襚厚 注 。貧富亦有差。二、三、四、五之數,取之天地 注 而制奇偶,度人情而出節文,謂之有因。禮之大宗也。」 疏 按:劉説舊本作「知生者賻、賵,知死者贈、襚。賻、賵所以佐生,贈、襚所以送死 注 」,據下傳改。正經無贈,知爲 注 含、襚。言贈者,字誤耳。


    九月,及宋人盟于宿。 宋,王者後,稱公,敘在諸侯上。不見屬國者,客禮不長諸侯也。莊以後,敘齊、晉下者,《春秋》升齊、晉爲二伯,伯主會盟也。不日例時月者,謹卑盟之始。


    及者何? 據高傒及,乃公。 内卑者也。 據大夫盟,猶日。外言人,不諱公,知卑者。卑謂未命大夫以下。 宋人, 據宋,大國,會盟有大夫。 外卑者也。 據許以下無命卿。稱人,知此亦未命大夫以下。 卑者之盟不日。 盟國重,例日。卑者位賤,所盟淺薄,不日,以明尊卑輕重之等。 宿, 據下有宿男,疑宿同盟,不敘,如邢也。 邑名也。 内邑名,非國辭。 疏 蓋宿男國滅,爲魯寓公,食宿采地,郜子亦食郜所入,《春秋》不以國辭待郜,與宿言邑名同。既爲寓公,不復同盟,猶卒之者,宜有恩禮,故一紀宿卒,再言郜子,因同姓而加録焉。


    冬,十有二月,祭伯來。 王臣三公稱公,周公、祭公是也;卿盟會稱子,尹子、單子、劉子、蘇子是也;大夫稱字,召伯、毛伯是也;元士言名氏,此四選也。至于庶人,在官者則言人。「人不如名,名不如字,字不如子」是也。祭伯與單伯同魯監也,此言來,與祭公來同文。不繫事,來爲監,不可以言事也。《公羊》以來爲奔,本傳以來爲朝,各以意説,因經無明文故也。 疏 字不言實字,舉伯仲者,決嫌疑,恐名例混,故削實存伯仲。


    來者, 據王臣來,當繫事,不繫,不知何事。 來朝也。 據聘書奔,初當謹,不言使,故以朝言之。祭伯,天子大夫,方伯爲天子卿,故得以朝言之。 其弗謂朝,何也? 據屬國于魯言朝。天子之大夫不名,伯在字例,大夫也。 疏 《王制》:「天子之大夫視子、男。」其爵位正與魯屬小國相等。天子無事,小國朝于方伯,《春秋》所許。今弗與朝,則與夷狄不能朝言來同。 寰内諸侯, 《王制》曰:「天子之縣内,方百里之國九,七十里之國二十一,五十里之國六十三,凡九十三國。名山大澤不頒 注 ,其餘以禄士,以爲閒田。」尹氏云:「天子以千里爲寰。」 疏 寰内九十三國:三公百里三;上卿、中卿六;下卿七十里三,上大夫、中大夫十八,共二十一;下大夫五十里九,上士、中士五十四,共六十三,故曰寰内諸侯也。 非有天子之命,不得出會諸侯。 經書王臣主會及來魯言使者,皆有王命之辭也。天子縣内九十三國,不設方伯。天子自統八州之竟,每州二百一十國,立州伯以統之,所屬之國事州伯以事大之禮,方伯又朝二伯。天子無事,得有相朝之禮。疏數有期,以經書來之例推之,則不得外朝他州之伯。天子寰内不設方伯,以天子爲主,人臣無外交,故非有命,不得出竟會諸侯也。 不正其外交, 有至尊在上,不奉命而私出疆,妄以尊禮事人,非正 注 也。 故弗與朝也。 本無王臣來朝之禮。故《春秋》絶,正其義,使與夷狄不能朝者同。 聘弓、鍭矢不出竟埸, 此言王臣無外交之禮。 束脩之肉疏 俞樾</a> 注 云:「肉當作問。」 不行竟中, 畿内雖有九十三國,統于天子,不自相朝聘。 有至尊者 二伯爲尊,天子爲至尊;諸侯爲上,天子爲大上;諸侯稱師,天子稱京師,皆以别其尊卑。 不貳之也。 凡朝者,事大之禮,聘于敵國以下亦行之。然係諸侯自爲。邦國之制,天子尊加海内,無所不統,王臣世禄不世位,使各以尊卑相朝聘,則所謂一國三公無所主,適不能一心于天子。禮:二伯、三公爲之,方伯亦使卿。經于方伯卿稱大夫,亦強幹弱枝,收其權于天子。以天子統三公,三公統百二十官。其長皆不敢用君禮以避天子,此寰内、寰外諸侯禮制之分也。 疏 劉子云:「平王末年,魯隱公之始即位也。祭伯乖離不和,出奔于魯,《春秋》爲諱,不言來奔,傷其禍殃自此始也。」按:此後師異説,同《公羊》。張晏引傳作「奔」也,是一本以來爲奔,劉非用《公羊》説也。經無明文,各以己意立説,故後師出入二傳。劉子同《公羊》者近十條。


    公子益師卒。 諸侯之子稱公子,公子之子稱公孫,公孫之子以王父氏爲字。凡公子皆先君之子、時君之弟者,子不爲父臣也。卒者,大夫日卒。 疏 《春秋説題辭》:「大夫曰卒,精曜終也。卒之爲言卒 注 于邦也。」内公子皆命大夫。外已命,言大夫;未命,言公子,不言大夫。書者,古人重死,大夫國體,録之,重其事。


    大夫日卒, 命大夫,卿也。命大夫以日爲正例。魯大夫,經同時有四見者,其上三人爲卿,以下則大夫矣。經書臧氏、叔氏卒,皆大夫,非卿。 正也; 據三家皆日。大夫,國體,卒事重,例得日也。 不日卒, 俠卒,未命大夫。不日,略之。 惡也。 據得臣惡,不日以見之。已命,當日,乃從未命,則爲貶,以貶知惡也。 疏 《左氏》云:「公不與小斂,故不書日。」左氏不以空言説經。所謂不與小斂,即本傳所謂惡,所謂葬之加等,所謂進之,例相同也。《春秋》之例,已見者不再見。此惡在《春秋》前,不見,去日以起之。牙有所見,意如惡前見,皆日。得臣無所見,則去日。以此推之,不卒者賊,翬是也。桓不卒大夫,隱無臣子也。莊不卒大夫,不復讎,桓亦無臣子也。


    二年


    春,公會戎于潛。 戎者何?齊也。潛者,内邑也。何以知戎爲齊?以《春秋》初不見外州國,公不能遠會戎,故知爲齊。取潛,諱,戎之也。戎者,西方夷,《春秋》不見真戎。 疏 《王制》曰:「凡居民材,必因天地寒煖燥溼,廣谷大川異制,民生其間異俗,剛柔、輕重、遲速異齊;五味異和,器械異制,衣服異宜。修其教,不異其俗;齊其政,不異其宜。中國、戎夷、五方之民,皆有性也,不可推移。東方曰夷,被髮文身,有不火食者矣;西方曰戎,被髮衣皮,有不粒食者矣;南方曰蠻,雕題交趾,有不火食者矣 注 ;北方曰狄,羽毛穴居,有不粒食者矣。中國、夷、蠻、戎、狄,皆有安居、和味、宜服、利用、備器。」


    會者, 據或言及、暨。 外爲主焉爾。 據伯者主會,皆言會,知外爲主。 知者慮, 《論語》曰:「知者不惑。」主司徒之職。慮,若《管子</a>》之論江、黄是也。 義者行, 義者能斷,主司馬之職。行,若孔子于頰谷使司馬行法是也。 仁者守, 仁者不悖,主司空之職。守,若宋司馬子反之留守是也。《公羊傳》曰:「陝以東 注 ,周公主之;陝以西 注 ,召公主之。一相處于内。」《左傳》云:「一子守,二子從。」此論天子三公之制。三公、九卿,天子有事則從行。《春秋》託齊、晉爲二伯,而王臣見宰周公、祭公者,即從行之二伯也。不見三公之全文者,以西京當有一公留守未出。此義三傳同,諸經所説,皆無異義。 有此三者, 諸侯與天子有大小,無異同。《左傳》所云「一子守,二子從」,即魯諸侯制也。 然後可以出會。 《荀子》云:「諸侯相見,卿爲介。」按:「以其教士 注 畢行,使仁者居守。」 疏 《荀子敘録》云:「又浮邱伯,皆受業,爲名儒。」申公受學于浮邱伯,則荀子《穀梁》先師也。荀説又見《大戴·虞戴德</a>》篇。楊倞注:「使仁厚者主後事。」《春秋傳》:「一子守,二子從。」此明諸侯出疆之禮。班氏云:「王者出,一公以其屬守,二公以其屬從。」「王者所以立三公、九卿者」,「聖人雖有萬人之德,必須賢俊 注 。三公、九卿、二十七大夫、八十一元士,以順天成其道。司馬主兵,司徒主人,司空主地,王者受命爲天、地、人之職。故分職以置三公,各主其一以效其功」。出會謂踰竟。 會戎, 據戎齊取潛。 疏 《國語》:「反其侵地棠、潛。」知潛,魯與焉。 危公也。 據桓不卒大夫,明隱無臣子。隱無三臣,輕身出會,故言會戎危。録不致者,隱、桓世臨天下,言雖在外,猶天下,故不致也。 疏 桓、莊皆不卒大夫。隱、桓弑、死,不討賊,不復讎,是隱、桓無三臣也,故隱、桓皆有此傳。


    夏,五月,莒人入向。 莒,夷狄也,爲卒正者,用夏變夷,猶中國也。不稱伯稱子者,《曲禮》:「夷狄雖大曰子。」以此,卒正有夷狄,故楚、吴夷狄有方伯。 疏 《地理志》城陽國莒下云:「故國,盈姓,三十世爲楚所滅。少昊後。」


    入者, 據濟西田言取。 内弗受也。 據言入,外之辭,内得義拒之。 向, 據不繫國辭,又不言取也。 我邑也。 按:《左傳》以向爲國。邑不言入,言入,亦國也。師據取向、城向言,向後爲我邑,此時爲晉屬國。入者,得而不居之辭。《春秋》初諱滅言入。 疏 劉子云:「魯地,奎、婁之分野也。東至東海,南有泗水,至淮,得臨淮之下相、睢陵、僮、取慮,皆魯分也。」


    無侅帥師入極。 不日者,去氏已明。極,魯屬地。一州二百一十國,立二十一連帥以統之。《春秋》惟六卒正記卒葬,餘皆不專記事,惟因大國及之。極,蓋二十一連帥中之一。凡屬長以下及百里、七十里、五十里之三等國,通不見經也。


    入者, 據外入内言入,内外宜異詞。 内弗受也。 據取邑言取、言入。外得拒我,知滅辭。 極, 據伐于餘 注 丘,邑。 國也。 據内入諱滅,知非邑。 苟焉以入人爲志者,人亦入之矣。 劉子云:「有陰德者必有陽報。德 注 出者福反,利施者福報,怨往者禍來,形于内者應于外,不可不慎也。」案:内滅極,勞師于外,莒乘虚滅向,不能救,所得小而所失大。外有伐本之罪,内自失其與國,故君子譏之。 不稱氏者, 據公子遂入杞,氏。 滅同姓, 據去氏知魯同姓國,内諱滅言入。 貶也。 氏者已命,不氏未命,去氏故爲貶。


    秋,八月,庚辰,公及戎盟于唐。 《春秋》初不見外州國,則戎狄可知。初見戎者,明此非戎,一爲齊,一爲晉,由地而起之。《春秋》託二伯于齊、晉,惡事爲賢者諱,故辟齊取潛。又經晚見晉,故初見亦辟之不名。傳以伐凡伯之戎爲衛,此大例也。及,内爲志。公盟例日。 疏 此遠會也。唐,據《詩》,今山西國。戎者何?晉也。何以爲晉?以地唐也。何爲戎晉?未爲伯,避見晉,故託之戎也。


    九月,紀履緰來逆女。 紀近齊,《春秋》以爲兖州國。稱侯者,本爵也。初見已有大夫,乃小國之大者。一州百里國三十,凡卒正、連帥皆百里者,故凡見經之國皆侯、伯、子、男,三等小國通不見經也。


    逆女,親者也。 時禮不親迎,《春秋》制乃親迎,故書此以起例。 疏 《詩》、《禮》有親迎者,孔子所譯也。 使大夫,非正也。 劉子云:逆女之禮,「父母三顧而出,親授之綏,自御輪三周,曲顧女」 注 ,「女拜,乃親引其手,授夫乎户。夫引手出户。夫行,婦從。拜辭父於堂,拜諸母於大門。夫先升輿執轡,女乃升輿。轂三轉,然後夫下,先行」。 疏 班氏云:「天子下至士,必親迎授綏者,以陽下陰也。欲得其歡心,示親之 注 也。必親迎,御輪三周,下車曲顧者,防淫佚也。」 以國氏者, 據紀言朝,無大夫會盟,言人,不當以國氏也。 爲其來交接于我, 謂書「來」。會盟稱人,來魯乃稱名。 故君子進之也。 據曹、莒、邾三國不氏大夫,必因魯事乃見録者,進之也。滕以下三國爲卒正,下等大夫全不見。 疏 《春秋》之例,人不如名。小國大夫會盟稱人,以天下臨之,微,不得通也。來接内,以國氏稱,以一國臨之,未命以名見也。人雖下至庶人,猶稱人。氏國則未命大夫之稱,進亦從其貴稱,不能變其實,此正名、實之道也。君子,孔子也。孔子《春秋》有進退、褒貶之事。


    冬,十月,伯姬歸于紀。 伯者,字也,如今之行次。《春秋》以伯仲配姓者,亦以絶嫌疑。男女同言伯仲,明字例也。


    禮: 孔子定禮,以爲一王之制,故經與之同。如此禮文之言與經例合,是也。 婦人謂嫁曰歸, 據諸侯歸國言歸,婦人初嫁即言歸,明以夫爲家,從夫之義也。 反曰來歸, 反謂「出」也。出言歸者,見絶夫家,居父母室,此在家從父之義也。 從人者也。 言歸,明有所從也。 婦人在家制于父, 據反曰來歸。 既嫁制于夫, 據嫁曰歸。劉子引孔子曰:「日者天之明,月者地之理。陰契制,故月上屬爲天,使婦人從夫,仿月紀。」 夫死從長子, 據譏卒朝其子、爲子逆婦。劉子云:夫死歸甯,請命于子。子從,則行;否,則止。 婦人不專行, 終身不出三從。 必有從也。 劉子云:「婦人有閨門之修,而無竟外之志。」《易》曰:「無攸遂,在中饋。」《詩》曰:「無非無儀,惟酒食是議。」言婦人無擅執之義,有三從之道也。 伯姬歸于紀,此其如專行之辭,何也? 據與男子同辭,婦人行必有從,故伯姬待傅死于火也。高固自逆不言歸,今言</a>歸,與履緰逆不同,如自行之辭。專謂斷在己。 曰:非專行也, 言歸皆與逆起。按:此師駁弟子誤問之言。問者有誤,當先正之。《公羊》則隨問隨答,口辨取給矣。 吾伯姬歸于紀, 紀謂君也,非適大夫。不言歸,則不見適紀。 故志之也。 志以明歸紀。適諸侯不言歸,則與大夫自逆相嫌。傳例:大夫不以夫人。言歸如專行辭,不使履緰得逆之,以譏不親迎。故凡嫁諸侯,親迎,不言歸;不親迎,皆如專行辭。 其不言使,何也? 據宋納幣言使。 逆之道微, 紀小國,無大夫,亦無使。 無足道焉爾。 小國無大夫,既録大夫,則君不並見,以其微國略之。此因始不親迎,乃書逆,餘從略不見。 疏 此明不言使之例。大國有使,則經皆不言逆。《公羊》以爲「昏禮不稱主人」,非也。


    紀子伯、莒子盟于密。 子、伯二字駢書,所以見非爵,並以明子貴于伯之義。紀、莒皆百里國,故紀下稱侯也。此雙見子、伯者,明子、伯非爵,《春秋》假以爲小國侯稱也。杞稱伯,又稱子,亦是此例。先子者,字不如子。莒稱子,夷狄也。紀本卒正,因先亡,故《春秋》以曹代之,進邾以補六卒正之數。傳釋子、伯二説,以後説爲正解,此一見例。


    或曰: 先師一家之説。無名氏者,晚師也。 紀子伯、莒子而與之盟。 此謂莒子卒正第二,曹常以伯先之。莒子爲夷狄,稱子。紀以侯臨莒,以曹伯之禮自正,待莒子以子也;《春秋》以此見紀大于莒,且紀初見稱侯,有大夫,序在莒上,明爲六卒正之首,故以先莒子也。 或曰:年同、 陳、蔡、衛同爵,以即位年先後爲次。 疏 《左傳》在德不在年,「五叔無 注 官,豈尚年哉」?知古以年爲説。 爵同, 《春秋》之例,爵尊者在前,如公必在方伯、侯上,方伯、侯必在鄭伯上。子、伯可以互異者,以其非爵也。 疏 五等爵,尊者先敘。《春秋》子不爲爵,言爵者,謂本爵皆侯。 故紀子以伯先也。 胥盟,傳曰:「是必一人先。」以爲盟必一人在先。此以年、爵 注 同,無所分别,又不能不有次序,故紀以伯故先之。《春秋》卒正,伯、子並稱,杞伯、杞子是也。夷狄惟稱子,莒子、邾子、滕子,凡稱子。《國》、《左》與二傳皆以爲夷狄稱,是也。紀,中國;莒,夷狄者,《春秋》之敘中國在夷狄之先,故卒正上等三國,曹以伯先莒,邾子雖尊于伯,伯爲中國稱,故以先莒,猶稱子之國,此中外異詞例。故下以紀侯先莒子,明之以伯者,謂可以稱伯也,因稱侯,知可稱伯也。 疏 二説皆失經本義,《左氏》伯作帛,古文異字也。杜氏以爲履緰字,失之遠矣。


    十有二月,乙卯,夫人子氏薨。 内公夫人薨、葬,皆定日,故不言日月例。 疏 子氏當以傳爲正,《左氏》無明説,《公羊》以爲隱之母,後師推例之説也。


    夫人薨,不地。 夫人無外事,有定寢,故薨不地。 夫人者, 據文姜稱夫人。 隱之妻也。 據不書葬,知隱妻。未畢喪,稱夫人,明世子妻即位稱夫人。 卒而不書葬, 據夫人例葬。 夫人之義,從君者也。 據葬宋伯姬,先葬宋共公。 疏 班氏云:「喪葬之禮,緣生以事死,生時無,死亦不敢造 注 。太古之時,穴居野處,衣被革帶,故死衣之以薪,内藏不飾。中古之時,有宫室衣服,故衣之以幣帛,藏以棺槨,封樹識表,體以象生。夏殷彌文,齊之以器械,至周大文,緣夫婦生時同室,死則同葬之。」《禮·檀弓》曰:「合葬非古也。自周公以來,未之有改也。」


    鄭人伐衛。 衛,方伯,同姓國,篤從中國,《春秋》有内衛之例。 疏 此諸侯專伐之始。《左氏》以爲公孫滑之亂也。


    三年


    春,王二月,己巳,日有食之。 孔子曰:「古之治天下者必聖人。聖人有國,則日月不食,星辰不孛。」劉子云:「其後戎執天子之使,鄭獲 注 隱,滅戴,衛、魯、宋咸弑其君。」爲日食之應。


    言日不言朔, 據食常在朔日,言朔者二十六。 食晦日也。 班氏云:「凡《春秋》十二公,二百四十二年,日食三十六。《穀梁》以爲朔二十六,晦七,夜二,二日一。」 疏 按:班氏又云:「《公羊》以爲朔二十七,二日七,晦二。」《左氏》以爲「朔十六,二日十八,晦一,不書日者二」。傳例:事在晦,言晦。此不言者,食當在朔。大小餘失,乃在晦。取前月晦以屬後月,言晦,則嫌後月晦,故不言也。 其日有食之,何也? 據鼷鼠言食,日在天,無食道。 吐者外壤,食者内壤, 壤,傷也。日闕處,食者納物于口内,吐者推物于口外。日食時,有象於吐食之狀。 闕然不見其壤,有食之者也。 日體圓明,倐然其壤不見,狀其情,亦如食牛角也。倐然復明,則如吐之。不言吐者,吐由食生,從其異常者言之。 有, 據食牛言鼠,食由物生,不但言有。 内辭也。 據有蜮,從内生,言有以繫蜮。 或,外辭也。 據「有鸜鵒來巢」,從外來,言有以繫鸜鵒。 有食之者, 據有繫日下。 内於日也。 所食之物即在日内,不如鼷鼠别有物,親見其從外來食之。 其不言食之者,何也? 據食由物生,食牛繫鼠,此當言月。 知其不可知,知也。 月之食日,其形不可覩。《春秋》「疑以傳疑」,「信以傳信」,此在疑例,故不敢質言之。《論語》曰:「知之爲知之,不知爲不知,是知也。」


    三月,庚戌,天王崩。 劉子云:「平王末年,魯隱即位。」故《春秋》託始隱公。 疏 《周本紀》:平王四十九年爲隱公元年。五十一年卒,太子洩父之子林立,是爲桓王。


    高曰崩, 據梁山,傳曰:「高有崩道。」 厚曰崩, 據沙麓下陷,無崩道,爲大異。 尊曰崩。 據天王。 疏 按:此上皆舊傳文也。 天子之崩,以尊也。 劉子云:崩薨從周。「《尚書》曰放勳『乃殂落』,舜曰『陟方乃死』。武王既喪 注 ,是以知武王前不稱崩薨,至成王太平,乃著 注 崩薨之期 注 ,《尚書》:『翌日乙丑,成王崩。』」班氏云:「天子稱崩,别尊卑,異死生也。」「大 注 尊像。崩之爲言 然伏僵,天下 注 撫擊失神明,黎庶隕涕,海内悲涼。」疏 劉子云「崩薨從周」者,此爲周禮,餘參用四代禮也。天子七廟,尹更始云:「據周。」然則先師説皆以《穀梁》用四代禮也。 其崩之,何也? 據非梁山、沙麓之比。 以其在民上,故崩之。 在民上,高也。高有崩道,崩義由此而取。下陷曰崩,從高起例,故天子尊亦可言崩。 疏 《曲禮》曰:「天子曰崩,諸侯曰薨,大夫曰卒,士曰不禄,庶人曰死。」 其不名,何也? 據諸侯、大夫名。 大上,故不名也。 《荀子》云:大上,天子也。上爲君,名以相别。天子至尊,不以名相别,故不名,非本無名也。又諸侯立、薨,以名告于天子。 疏 「傳曰:『天王何以不書葬,天子記崩不記葬,必其時也;諸侯記卒記葬,有天子在,不必其時。』必其時柰何?天子七日而殯,七月而葬。諸侯五日而殯,五月而葬。大夫三日而殯,三月而葬。士、庶人二日而殯,二月而葬。皆何以然?曰:禮不豫凶事,死而後治凶服。衣衰飾,修棺槨,作穿窆宅兆,然後喪文成,外親畢至,葬墳集。孝子忠臣之恩厚備盡矣。故天子七月而葬,同軌畢至;諸侯五月而葬,同會畢至;大夫三月而葬,同朝畢至;士、庶二月而葬,外姻畢至也。」據《説苑·修文》篇引補。按:《穀梁》有五家本,今傳一家耳,故有佚傳,與《公羊》同。故學者當守傳説,又當廣傳義,不可專己守殘也。


    夏,四月,辛卯,尹氏卒。 尹在會稱子,天子卿也。氏者,見世卿也。氏者不卒,不卒則無見其卒者。見尹氏已卒,其位當不世也。卒則不日。日者,謹之也,爲譏世卿也。《異義》:《公羊》 注 非世卿,傳亦同《公羊》。 疏 《詩》稱「尹氏」,孔子所删定。《左》隱五年尹氏、武氏,即指此,本與傳同,經古文作「君」,後師不識古文之異,乃以聲子説之。


    尹氏者何也? 據弋 注 氏卒,妾辭。 天子之大夫也。 據尹氏立王子朝,王臣無五等爵,與諸侯臣同,世禄不世位也。《王制》:「天子,三公、九卿、二十七大夫、八十一元士。」劉子云:「古者立三公、九卿、大夫、列士。三公者,所以參王 注 事也。九卿者,所以參三公也。大夫者,所以參九卿也。列士者,所以參大夫也。故參而又參。是謂事宗,事宗不失,内外若一。」 外大夫不卒, 據陳原仲不卒。 此何以卒之也? 據雖王朝大夫來言聘,言使同列國大夫。又無私交,例不卒。 於天子之崩 尹之主諸侯,不必在崩時,魯于天子崩使人,不知在尹卒之前否?但傳解經意,以爲于此卒爲,爲我主而已,不必事實也。 爲魯主, 《左氏》以爲諸侯盟主,又云:晉郤 注 氏主東諸侯。凡言主者,皆與此同。 故隱而卒之。 言尹氏嘗爲王官,合諸侯,如劉文公,故卒之。《王制》之制:天子之老二人爲二伯,以屬八州伯,無事則代天子巡守。《甘棠》之詩,召公爲西伯也。有事,諸侯入天子國,則率諸侯以見王。《顧命》:「大保率西方諸侯,入應門左,畢公率東方諸侯,入應門右。」是也。《春秋》二伯之典,《易》、《書》、《詩》、《禮》同有其制。尹氏執朝權,王喪,魯人往弔,尹氏以卿主諸侯,如晉趙氏事,分二伯之勞,故曰爲魯主。王臣絶外交,無赴告之事。因爲魯主,有相統制之義,故隱而得卒之也。不世卿者,《王制》曰:「天子之縣内諸侯,禄也。外諸侯,嗣也。」《記》曰:「諸侯世子世國。大夫不世爵,使以德,爵以功。未賜爵,視天子之元士,以君其國。諸侯之大夫不世爵禄。」


    秋,武氏子來求賻。 稱武氏子者,亦譏世卿也。《周禮》:世卿喪期,在喪不舍事。故大夫父死,子即繼位視事。此周通禮也。《春秋》改之,乃譏世卿喪娶,喪未畢視事。 疏 《左》隱五年尹氏、武氏助曲沃。即此經連見之尹、武也。


    武氏子 注 者,何也? 據以子繫父,尹氏不子,劉子不氏。 天子之大夫也。 據上有天王喪,仍 注 叔子,大夫。 天子之大夫,其稱武氏子何也? 據例言字。 未畢喪, 《王制》云:「父母之喪,三年不從政。齊衰大功之喪,三月不從政。」據仍叔之子繫其父,不言之,知父已卒。 孤未爵, 據已爵言字,諸侯未葬稱子,天子大夫視子、男也。班氏説:「世子三年喪畢,上受爵命于天子,明爵者天子所有,臣無自爵命 注 。」 未爵使之,非正也。 《荀子》云:「三年之喪,君不呼其門。」武氏子在喪受命者,臣爲君斬,父喪將除,又有君服,不嫌使凶服也。禮,君服不棄業,父喪棄業,哀痛鉅重,失常度也。 其不言使,何也? 據仍叔之子言使。 無君也。 《周禮》:在喪得出號令。《春秋》改爲「冢宰攝政」,所謂「三年不言」是也。故君在喪不稱使。據言使當言天王,一年不可二君。天子三年,乃稱王也。 歸死者曰賵,歸生者曰賻。 《荀子》云:「賻、賵所以佐生,贈、襚所以送死。」劉云:「知生者賻、賵,知死者贈、襚。贈、襚所以送死也,賻、賵所以佐生也。」 疏 按:荀説舊作「賻、賵所以助生,贈、襚所以送死」,據傳文改正。劉説見前傳,「乘馬曰賵」,蓋以送葬者也。《少儀》 注 云:賵入門,賻不入門。此亦死生之分也。 曰歸之者,正也。 據歸粟。 求之者,非正也。 據求金,喪事無求。 周雖不求,魯不可以不歸。 班氏云:「天子崩,赴告諸侯何?緣臣子喪君,哀悲憤懣,不能不告語諸侯也。諸侯欲聞之,又當持土地所出以供喪事。故《禮》曰:『天子崩,遣使赴告于諸侯。』」 魯雖不歸,周不可以求之。 劉子云:「天子好利則諸侯貪,諸侯貪則大夫鄙,大夫鄙則庶人盜。上之化下,猶風之靡草也。故爲人君者,明貴德而賤利,以道下也。」按:天子不言有亡,喪禮不求備物,故譏之。 求之爲言得不得未可知之辭也。 《春秋》貴讓,求者請道,請道去讓。言求皆以譏求者,下于乞一等。 交譏之。 求以譏求者,所求合禮,則下不貢之惡見。上下失正,兩者皆譏。


    八月,庚辰,宋公和卒。 外諸侯始卒,崇大國也。諸侯曰薨,以卒言者,内君。夫人稱薨,辟其名,從史文也。如大夫例者,内辭。内大夫可以會諸侯,故卒亦得同文也。 疏 劉子云:「房、心之分野也。今之沛、梁、楚、山陽、濟陰、東平及東郡之須昌、壽張,皆宋分也。」


    諸侯日卒,正也。 諸侯謂次國以上。夷狄不言正不正。曹以下不言者,以大夷之禮待 注 小國也。《春秋》之義,始于正本。天下之本在國,國之本在家,家之本在身。故欲治其國,先治其君,欲治其君,必先明其正不正,此治本之要道也。 疏 《春秋》于方伯以上國,于其終始交代之際,必隨人詳其正不正。于内則言隱元年有正、定無正,皆以正本謹 注 始也。前見者不見,齊桓是也。不前見,皆于卒假日不日以明之。在外不日,則于葬明之,許穆公是也。


    冬,十有二月,齊侯、鄭伯盟于石</a>門。 外盟例時,月者,謹外盟之始。 疏 劉子云:「齊地,虚、危 注 之分野也。東有菑川、東萊、瑯琊、高密、膠東,南有泰山、城陽,北有千乘,清河以南,渤海之高樂、高城、重合、陽信,西有濟南、平原,皆齊分。」


    癸未,葬宋繆公。 書葬之始。繆,諡也。葬而後舉諡,其餘諸侯皆稱公者,葬者,臣子事,從臣子辭,内尊其君也。不以國先葬者,起《春秋》葬之義 注 。《春秋》于諸侯有絶者不葬,決去臣子以明絶之;不絶者,然後葬,故葬在國先,正王法。葬桓王以舉下言者,謂以天下葬一人,不繫也。葬不葬,仍從《春秋》起義也。


    日葬, 劉子引傅曰:「諸侯五月而葬,同會畢至。」按:葬事以月,明當時不當時,不須再出日。 疏 方伯以上例以月見。其過不及之差,著月以明禮制,故月而更日,時而不月,皆變例,有所起。 故也, 葬者臣子事,加日者變文,以明繼嗣之禍。 疏 按:方伯月葬,正例也。大國則以日葬爲正。何以言之?以大國有無時葬者,小國有無月葬者,知以日月分大小。宋之日葬本爲正例,師因其初記葬,發此傳以爲後傳,乃待以大國禮也,《公羊》同。又繼嗣之禍已明者,不以日月見例,惟未明者,乃假日月以見之。 危不得葬也。 《公羊》云:「當時而日,危不得葬也。」據嗣君與夷弑 注 也。《春秋》殺世子,君不葬,無繼嗣之道也。與夷雖正,爲繆公子所殺,《春秋》歸罪于繆公,故危之。非其位而受,雖受之不失爲正,君子猶爲危之。 疏 《宋世家》:「武公卒,子宣公力立。宣公有太子與夷。十九年,宣公病,讓其弟和,曰:『父死子繼,兄死弟繼 注 ,天下通義也。我其立和。』和亦三讓而受之。宣公卒,弟和立,是爲穆公。穆公九年,病,召大司馬孔父謂曰:『先君宣公舍太子與夷而立我,我不敢忘。我死,必立與夷也。』孔父曰:『羣臣皆願立公子馮。』穆公曰:『毋立馮,吾不可以負宣公。』于是穆公使公子馮出居于鄭。八月庚辰,穆公卒,兄宣公子與夷立,是爲殤公。」


    四年


    春,王二月,莒人伐杞,取牟婁。 杞,王者後,例如宋。制稱子伯,在卒正末者,《春秋》改制黜杞也。因其土地削弱,文獻無徵故也。月者,謹伐取之始。 疏 《地理志》陳留雍丘 注 下「故杞國也,周武王封禹後東樓公。先春秋時,徙魯東北,二十一世簡公爲楚所滅」。


    傳曰: 傳者,子夏所傳《大傳》也。 疏 孔子修《春秋》,已以其意口親授之子夏,子夏乃筆其大例,禮制與經别,如《喪服》之《大傳》,自爲一編,所説皆大綱是也。後師據此以答問,如《服問》是也。此傳依經編次,俱録問答之辭,正與《儀禮》中《喪服傳》同。《喪服傳》中有引「傳曰」之文,與《服問》相比附,故《公羊》同出子夏而閒有取舍相反、美惡異致者,爲此。傳中稱引之文皆本舊傳,但不盡舉耳;以其所舉推所不舉,故輯舊傳一卷。 言伐言取, 據所引「傳曰」同出《大傳》,知《大傳》爲初本,《服問》次之,《喪服傳》又在其後。今傳中亦九引「傳曰」,與《喪服》同例,知亦出舊傳文也。後師引傳解經,有明文者少,無明文者多,如《公羊》全無「傳曰」明文是也,但當由此推之。外取邑不志。 所惡也。 據盡惡事,明以惡之。 諸侯相伐取地 注 於是始, 《春秋》之始。據《左傳》「相伐取邑」,前此已見,《春秋》于此始書,則以爲始,《公羊》所謂「託始也」,餘仿此。 故謹而志之也。 凡言侵伐國,皆師至城下之辭。詳書者,傷其所害重也。 疏 諸侵伐多有所取,不能備書,一二書以相起而已,則諸侯之地犬牙錯紛,難以指定。主書者,惡惡疾始,兼爲莒叛,以牟婁來張本也。


    戊申,衛祝吁弑其君完。 子夏曰:「《春秋》之記臣弑君、子弑父者以十數,皆非一日之積也,有漸而以至矣。凡姦者,行久而積成 注 ,積 注 而力多,力多而能弑 注 ,故明主早絶之。」班氏説:「弑者,試也。欲言臣子弑其君父,不敢卒舉 注 ,候間伺 注 事,可稍稍試之也。」 疏 《衛世家》:「莊公五年,取齊女爲夫人,好而無子。又娶陳女爲夫人,生子,早死。陳女女弟亦幸于莊公,而生子完。完母死,莊公令夫人齊女子之,立爲太子。莊公有寵妾,生子州吁。十八年,州吁長,好兵,莊公使將。石碏諫莊公曰:『庶子好兵,使將,亂自此起。』不聽。二十三年,莊公卒,太子完立,是爲桓公。桓公二年,弟州吁驕奢,桓公絀之,州吁出奔。十六年,州吁收 注 衛亡人以襲殺桓公,州吁自立爲衛君。」


    大夫弑其君, 大夫指公子、公孫。大國爲卿,小國爲士。通以大夫稱者,由我言之也。我之卿爲大夫,不論大國、小國,皆謂之大夫也。 以國氏者, 據大夫以氏見,公子視大夫,氏公子。 嫌也, 失子弟之道,欲當國爲君,故如志而氏國,嫌。《公羊》謂之「當國」。 弑而代之也。 劉子云:「祝 注 吁,嬖人之子也。有寵而 注 好兵,莊公弗禁。後祝吁果殺桓公。」按:弑而代立,皆公子子孫,氏之,則與公族弑君同,鄭公子歸生是也。去氏以起代立,且以示貶。 疏 劉子云:「春秋弑君三十六。」按:此就十九國見經者言耳,實則當時弑者尚數十倍于此,因例在不記卒,則不言耳。


    夏,公及宋公遇于清。 清,内地。約伐鄭也。


    及者,内爲志焉爾。 爲遇再傳。清,内地。遇禮近者爲主,故内主之。 遇者, 據不言會盟。 志 據遇禮簡略,不志,可也。 相得也。 《曲禮》:不期而會曰遇。據下翬會伐,兩國和好,不相期約定地,乃大信辭。志者,惡其從惡人,擅興師招怨。


    宋公、陳侯、蔡人、衛人伐鄭。 衛州吁初立,敘在後。陳方伯,王者後,不稱公者,非二代也。蔡,方伯國,後州吁來,《春秋》惡其從楚,故以徐州待之。 疏 劉子云:「陳國,今淮陽之地。」穎川、南陽。蔡于此初見經。


    秋,翬帥師會宋公、陳侯、蔡人、衛人伐鄭。 會伐不再敘,此會伐之始也,故謹而敘之也。衛人,祝吁也。人者,貶之。其人蔡何?明助逆,貶也。獨人蔡何?人蔡所以人宋、陳也。不人宋、陳者,明非微者,以助逆貶也。 疏 《宋世家》:「衛州吁欲得諸侯,使告于宋曰:『馮在鄭,必爲亂,可與我伐之。』宋許之,與伐鄭,至東門而還。」


    翬者何也? 據不氏,疑未命。 公子翬也。 據言帥師以起弑,知即公子翬。 其不稱公子何也? 據逆女氏公子。 貶之也。 使從未命。 何爲貶之也? 據慶父帥師不貶。 與於弑公,故貶也。 弑君必有先見,專兵,弑君之先見者。君縱臣專兵,則必有弑身之禍。于其始見謹之,明不可使大夫專兵。《孟子》云「《春秋》成,而亂臣賊子懼」,是也。劉子云:「隱以桓弟 注 幼,攝而代 注 立。公子翬見隱居位已久,勸之遂立。隱既不許,翬懼而異其辭,遂與桓公共弑 注 隱。」 疏 終隱世,貶罪人也。書帥師,起其專兵能弑。入桓世,氏公子,書逆女,明以弑爲桓所親信,與遂同,皆起其弑。《春秋》傷王道不明,惡大夫專政,凡書帥師,尤惡。不起其弑則起殺,或則君權下移,謹子孫之禍也。


    九月,衛人殺祝吁于濮。疏 《衛世家》:「州吁新立,好兵,弑桓公。衛人皆不愛。石碏乃因桓公母家于陳,詳爲善州吁。至鄭郊,石碏與陳侯謀,使右宰醜進食,因殺州吁于濮。」


    稱人以殺, 據或以國稱,大夫氏。 殺有罪也。 據稱國累上。人,衆詞。以衆討,明有罪。 祝吁之挈, 據陳侯之弟殺陳世子招,再言陳殺公子比,不挈。 失嫌也。 嫌謂公子失其公子之道,故不氏之。若氏,嫌與比同,氏國則如鄭忽。《春秋》至賤、窮、諸盜不繫國,無名、氏,次則不繫國,無氏以名見。不繫國,本國外之不有,且明天下所共討;以名見,奪其爵秩,明罪人也。 其月, 據討賊、侵、伐,常事,與不以日月討者皆例時。以月爲變者,不以月計也。《春秋》以月計時事,以月分尊卑。除二者之外,遂不以日月爲例。《春秋》記事,大事記之詳,如君、夫人葬、薨,大夫卒,天王崩,外諸侯卒,大異,宗朝災,祭事,盟,戰,所關者大重,録之則詳,故記其日。小事則從略,如來往,如致朝聘、會、遇、外盟、外戰,一切小事皆例時。大事日,小事時,一定之例也,亦記事之體應如是也。至于輕事而重之,則變時而日、月焉;重事而輕之,則變日而月、時焉。事以大小爲準,例以時、日爲正,一望而知者也,而月在時、日之中爲消息焉。凡月皆變例,大事例日,如盟例日,而桓盟皆不日而月,變也。柯之盟時者,變之至也。此日爲正,月爲變,時爲尤變之例也。小事例時,如外諸侯葬例時,月爲變,日爲變之甚。此時爲正,月爲變,日爲尤變之例也。又如朝,時也,變之則月,尤變則日。用幣,時也,謹之則日。因其事之小,知其日、月之爲變。外諸侯卒例日。變之則月,尤變則時。因其事之大,知其月、時之爲變。凡變則有二等,以差功過淺深,故月皆變例。從時而日,從日而時,皆變之尤甚者。有條不紊,綱目明白。先儒因有記時分早、暮二例,遂徧推之,則正例有三等。無以進退,而于二主之間又添一主,則正、變不明。端委朦混,治絲而棼,故使人疑之也。 謹之也。 謹始也。緩誅踰二時,月以謹之。 于濮者, 據無知不地。 譏失賊也。 據濮陳地,陳助討也。踰二時,握兵在外,故月。


    冬,十有二月,衛人立晉。 州吁已殺,邢近衛,三月乃立晉,言月以起其緩。 疏 《衛世家》:石碏殺州吁,乃迎桓公弟晉于邢而立之,是爲宣公。


    衛人者, 據尹氏立朝。 衆辭也。 據上下皆與之。 立者, 據天王皆不言立。 不宜立者也。 據朝言立。 晉之名, 據晉挈之。 惡也, 據挈如祝吁、無知然。 其稱人以立之,何也? 據殺稱人,有罪。朝不宜立,言尹氏。 得衆也。 得人,故以人言。 得衆則是賢也。 民爲君本,衆所欲立,其賢可知。 賢則其曰不宜立,何也? 《春秋》尊賢,以賢治不肖。 《春秋》之義,諸侯與正而不與賢也。 據諸侯卒,言正不正,不論賢否。 疏 殺祝吁之後,别有宜立之人,石碏因衆人之心,扳晉而立之。國有賢君,衆人所喜。《春秋》不當立者多矣,何獨譏此?餘不當立,譏不勝譏,而衆所知,故略言之。此立人之所許,嫌得者見不得,故責之備也。班氏云:「曾子</a>問曰:『立適以長不以賢,何也?』子曰:『賢不賢,不可知也。』」


    五年


    春,公觀魚于棠。 劉子云:「濟上邑。」


    傳曰:常事曰視, 據視朔言視。常事,謂典禮視朔是也。親迎亦禮制。 非常曰觀。 據觀社。 疏 凡傳所言多大例,如《曲禮》「天子不言出」數節皆舊傳文,先師乃引以解經耳。 禮:尊不親小事, 先王之制,立三公以參天子,立九卿以參三公,立二十七大夫以參九卿,立八十一元士以參大夫。數愈多者,事愈繁;分愈尊者,職愈少,總大綱,攬至要而已。 卑不尸大功。 據士匄侵齊,不伐喪言還。彼傳云:「君不尸小事,臣不專大名。」互言耳。 魚,卑者之事也。 據小事直不登俎,不如田獵,君親者也。 公觀 注 之,非正也。 劉子説:「人君貴 注 德賤利以道下,猶爲惡不止 注 ,隱公貪利而身自漁濟上,而行八佾,以此化于國人,國人安得不解于義?解于義而縱其欲,則災害起而臣下僻。」下書螟,「言災害起 注 ,國家將亂云耳。」班氏云:「王者不親取魚。」田獵必躬親,本以謹武治兵,若親自取魚,嫌與下民争利也。


    夏,四月,葬衛桓公。 此月者,明當時也。卒已踰期,以其當時言者,以晉主其喪。晉立已後乃有喪主,五月而葬也。昭公早卒,歸後殯已,乃書「定公即位」,此桓公亦早葬矣。遲之于此,以明不討賊,不書葬。賊既討,則當修常禮也。


    月葬, 諸侯葬,例以月見喪期。此已弑十四月矣,何更以月見?不如略而不月。 故也。 此明討賊當更申喪制,如從晉立時乃卒者然。故上已見明文,此非以月見其故也。《左傳》云:緩葬,故也。同。


    秋,衛師入郕。 郕,魯屬國。此爲衛滅也。不言滅者,著以上不言滅。書者,起下入郕。


    入者, 據外次國入微國。 内弗受也。 據入外之小國,義得拒次國也。 郕, 據内有成,疑與向同。 國也。 據有郕伯也。 將卑師衆曰師。 據此推之,則將尊 注 師衆曰某帥師。將尊師少稱將,將卑師少稱人,君將言帥師也。師入有貶辭,此言正例耳。 疏 此舊傳文。


    九月,考仲子之宫。 工作時,正也,月者,謹非禮以譏隱也。


    考者何也? 據武宫言立。 考者,成之也。 據君廟乃言立。考,宫室落成之名。 成 注 之爲夫人也。 據不氏。子者,夫人辭。成者,無其實而權成之。禮:非夫人不修廟 注 。仲子,宫妾,僭夫人也。妾廟賤,不敢言立,因有考室。言攷,起仲子非夫人,而隱修廟以成之也。不奪者,所謂「夫人之,我敢 注 不夫人 注 乎」?然則歸賵亦以天王臨之而見正也。 禮:庶子爲君,爲其母築宫, 言築,見言考成之譏失禮。 使公子主其祭也。 《王制》:「支子不祭。」據定弋氏書葬,葬則有廟。公子支子、君之弟及别妾子爲 注 君爲父後,于妾母不得顧;而禮緣情制,當有恩禮,故别築宫以祭之。支子不爲父後,故可主之。妾子不爲君,則妾不爲廟也。 於子祭, 據弋氏于子世卒葬,明得申其私恩。 於孫止。 據孫世以子氏,譏。《喪服小記》:「慈母與妾母不世祭。」鄭注據傳釋之。止後迎主于廟,附食于女君。 仲子者,惠公之母,隱孫而修之,非隱也。 仲子卒在孫世,隱以禮得築宫。探先君之志,而爲之築宫,尚據禮文也。《春秋》決嫌疑,定猶豫。禮于孫止,則雖新卒,究非世子,故非隱以明妾廟之禮。


    初獻六羽。


    初, 據同税畝。 始也。 劉子云:隱用八佾。 疏 《論語》:季氏舞八佾。則魯用八佾,季氏因僭之。八佾,天子之樂,僭天子不可言。時仲子妾廟降用六羽,書初用六羽,以起先之用八羽也。八羽不可言,託始妾廟以明其僭,而餘廟仍用八佾可知。此内諱大惡也。 穀梁子曰:疏 穀梁爲子夏氏名,學者不敢正言,故魯人音爲穀梁,齊人傳爲公羊。姓名音同字異,三傳之通例。後人誤以卜商姓氏,爲之臆造五名,非也。傳皆子夏所傳,偶有名氏者,後師因有異解,偶録之也。其言姓氏者,明異説所本;兩存者,皆通;附言者,存異解。 「舞夏, 夏,五色羽。「染人秋染夏」,鄭注:染五色,以夏狄爲飾。 天子八佾, 王至尊,故禮貴多。 諸公六佾, 公與二伯、王後降天子以兩也。 疏 《春秋》公:王國周公、祭公,外諸侯宋公,升齊、晉爲二老,同公秩,準天子三公之制,合宋,王者後,共五公也。知公禮異者,據魯如齊、晉也。 諸侯 諸侯謂方伯國,以與諸公連文也。然則小國當用二佾,自連帥以至子、男則不用佾矣。以王臣言之,則三公六佾,卿四佾,大夫二佾,元士以下亦不用佾。經、傳言諸侯,有指有土之君言者,有專指二伯、方伯言者,須分别觀之。 四佾。 妾廟以諸侯禮言者,《王制》曰:「喪從死者,祭從生者。」 疏 方伯爲侯,八州之長爲伯。《春秋》以魯、衛、陳、鄭爲内方伯,外秦主梁,楚主荆,蔡遷徐,吴主揚,從夷狄例,共八伯也。公爲大國,六佾;侯爲次國,四佾;伯、子、男爲小國,用二佾;則連帥、屬長及七十里、五十里以下,遂不用佾也。 初獻六羽,始僭樂矣。」 班氏云:「佾者,列也。天子以八人 注 爲行列,八八六十四人。諸公六六爲行,諸侯四四爲行。」蔡邕</a>説:「八者象八風,所以風化天下」;「六者 注 象六律」;「四者 注 象四時也。」按:此據《論語》。八佾以六爲行列,數謂魯應用十六人,僭用三十六。僭諸公猶可言,僭天子不可言也。 尸子</a>曰: 先師也。《人表》序在孟子後,或以爲佼,非也。 「舞夏,自天子至諸侯 此諸侯亦當如上文指二伯、方伯、卒正而言,以下小國不在此數。 皆用八佾。 八佾當作「八羽」,字誤也。 疏 按:此以六爲行列,人數謂天子至諸侯皆用八人爲一列。天子八八,諸公六八,諸侯四八,小國二八,不如班説諸公六六、諸侯四四也。從前説以羽爲行列,則用四列者用六列。以此説補正其義,謂行列皆用八人,亦通。以前説補正,此謂既減列,又減人數,亦可也。經言羽,不言佾,故尸子以六羽爲一佾,非六佾之所謂也。 初獻六羽, 此説重讀羽字,以爲經不言八佾而言六羽,明爲羽數而見。 始厲樂矣。」 厲,裂也。與僭對文,裁裂之意。 疏 尸子據經言六羽,不言六佾,知于每佾減去二人,應用三十六人,今減作二十四人。以此推之,則小國用二佾,得十六人。班説用二人,則二佾四人,疑少不成禮也。二説大夫皆不用佾,季氏用佾,孔子譏之。八佾爲佾數之通名,用非其禮已足譏,不必定僭天子樂也。


    邾人、鄭人伐宋。 序會以爵明尊卑大小之分,崇文德兵事。尊卑相敵,先至者序後,後至者在先,客不言及,是也。邾小,雖主兵,不應序鄭上,以稱人,則可先鄭也。小國上卿比于次國之中,中當其下,下當其上大夫。人以此爲邾之上卿而鄭之下大夫也。 疏 《宋世家》:「二年,鄭伐宋,以報東門之役。其後諸侯數來侵伐。」


    螟。 劉子説:觀魚貪利之應,「書螟,言災將起,國家將亂云爾」。


    蟲災也。 劉子云:「凡有所害謂之災,無所害而異于常謂之異。害爲已至,異爲方來。」班氏云:「《潛潭巴》云:『災之爲言傷 注 也,隨事而誅。異之爲言怪也,先發感動之也。』」 甚則月,不甚則時。 災輕,異重。災時,正。甚,則月。異日,正。不甚,則月。螟無月,以螽推之。 疏 按:災異以月不月記其輕重,自記事之常,與人事以日不日見褒貶者不同。


    冬,十有二月,辛巳,公子彄卒。 《左傳》:「『叔父有憾于寡人。』葬之加一等。」大夫稱叔父,大夫不日,因加等乃日之。


    隱不爵命大夫, 據不言即位,不自正,知不爵之。《王制》曰:「大國三卿,皆命于天子。次國三卿,二卿命于天子,一卿命于其君,小國二卿皆命于其君。」 疏 公子彄本未命大夫,故《左傳》稱叔父。未命者不氏。如君能爵命,尚可進之,隱方以不稱即位見其讓,必不可以隱爵大夫見于經也。 其曰 曰者,《春秋》之書法,不問時事也。 公子彄,何也? 據俠卒不氏不日,此氏公子,又日。 先君之大夫也。 隱雖不特爵命,然先君之舊臣有功,未及進爵者,子得成其志,隱加葬彄,成之爲卿。以隱不當進之,故託於先君之大夫。不疑益師者,在喪不請,三年無改父道。益師本卿,其事甚明也。


    宋人伐鄭,圍長葛。


    伐國不言圍邑,此其言圍,何也? 據國重邑輕。諸伐皆有圍,取邑猶 注 不志。 久之也。 據明年冬乃取。 伐不踰時, 《荀子》云:師不踰時,不留衆。班氏云:「古者師 注 不踰時,爲怨思也。天道一時生,一時養。人者,天之貴物也,踰時則内有怨女,外有曠夫。」 戰不逐奔, 據譏袁 注 婁盟。《司馬法》:「逐奔不過百步,從綏不過三舍。」 誅不填服。 《荀子》云:「服者不禽,格者不舍,奔命者不獲。凡誅,非誅其百姓也,誅其亂百姓也。百姓有扞其賊,則是亦賊也。以故順 注 刃者生,蘇刃 注 者死,奔命者貢。微子開封于宋,曹觸龍斷于軍,殷之服民所以養生之者,無異周人」,故「四海之内若一家,通達之屬莫不從服,夫是之謂人師」。 苞人民、 苞讀爲俘,包取。 毆牛馬曰侵。 傳曰:「侵,淺事也。」 斬樹木、壞宫室曰伐。 《司馬法》云:「冢宰與百官布令于軍中曰:『入罪人之地,無 注 毀土功,無燔牆屋,無伐林木,無取六畜、禾黍、器械。見其老幼,奉歸勿傷。雖遇壯者,不校不敵。敵若傷之,醫藥歸之。』」 疏 按《司馬法》,王者征討之法也。《春秋》侵伐與古異,《孟子》云「無義戰」是也。侵輕于伐者,侵輕掠之師,不稽時月。伐者,舉兵深入,延日遲久,所害深。苞、毆乃爲淺事,伐、壞則日久,乃行苞、毆,不暇于伐、壞。伐、壞未有不苞、毆。先儒分而言之,誤。《左傳》「有鍾鼓曰伐」,「無鍾鼓曰侵」,意亦分輕重,大旨相同也。


    六年


    春,鄭人來輸平。疏 輸,《左》作渝。


    輸者, 據傳,盟不信言渝。 墮也。 據渝盟猶敗盟。 平之爲言以道成也。 據不盟而信,喻以道相和好也。 來輸平者, 據盟言來,不言輸。 不果成也。 劉子云:「鄭獲魯君。」按:狐壤之戰,隱爲鄭獲,《春秋》深諱其事,言輸平也。 疏 傳曰:「諱莫如深。」因其恥大,故諱深。諱深必有所見,此何所見?曰:四年,會伐鄭,「吾與鄭人未有平 注 也。」無平而曰平,明非平也。來,接内也。來接者必有姓氏,不言姓氏,傳曰「不言其人」,爲内諱也。來接而不言及,起其接内之爲獲公也。輸平文甚,事愈惡者,言愈文也。


    夏,五月,辛酉,公會齊侯,盟于艾。 艾,齊地。


    秋,七月。


    冬,宋人取長葛。


    外取邑不志,此其志,何也? 據楚取宋彭城,不志。 久之也。 據上書圍也。圍取邑,不志。此志,因其圍取。勞民動衆,録其本末,與「志疏數」同也。


    七年


    春,王三月,叔姬歸于紀。 班氏云:「伯者,長也」,「叔者,少也。」「男女異長,各自有伯仲,法陰陽各自有終始也。」「婦人十五 注 稱伯仲,婦人質少變,陰道促早成,十五通乎織紝紡緝 注 之事,思慮定,故許嫁,笄而字。故經曰:『女子十五許嫁,笄。』禮之稱字也。」 疏 班氏云:「婦人無爵何?陰卑無外事。是以有三從之義:未嫁從父,既嫁從夫,夫死從子。故夫尊於朝,妻榮於室,隨夫之行。故《禮·郊特牲》曰:『婦人無爵,坐以夫人之齒。』《禮》曰:『生無爵,死無諡。』《春秋》録夫人皆有諡,何以知夫人非爵也?《論語》曰:『邦君之妻,君稱之曰夫人,國人稱之曰君夫人。』如 注 是爵,君稱之與國人稱之不當異也。」


    其不言逆,何也?逆之道微,無足道焉爾。 此媵也。因下成之爲夫人,故與伯姬同傳。《白虎通義》引《公羊傳》曰:「叔姬歸于紀,明待年也。」


    滕侯卒。 稱侯者,本爵也。《王制》:一州之内,方百里之國三十。又云:「三十國以爲卒,卒有正。」《春秋》魯屬國曹、莒、邾、滕、薛、杞六卒正,皆侯爵,百 注 里之國。《春秋》以侯屬方伯,則號不可以苟同,故六卒正皆不以本爵見,而稱子、伯以辟方伯。子、伯非爵也,子爲七等首,伯爲字,子尊于伯。曹以伯始,以薛伯、杞兼子伯終,明一例也。外屬國滑稱伯,明辟則稱伯。邢稱侯,明凡屬國見者皆侯,《春秋》異之,以辟方伯也。傳以魯爲千乘之國,于邾亦曰千乘之主,則邾非小國也。《春秋》之伯皆爲字,非爵。子亦爲貴稱,非爵。傳曰:子,貴之也。大夫得稱子。又曰:「子,卑稱也。」《公羊》曰「字不如子」,子貴于字一等,故非實爵。以其爲貴稱,故凡諸侯之進爵者、退爵者皆稱焉,夷狄之國亦統稱焉。楚、吴皆稱王,以子名之,奪其王,以子加之而已,非實爵名。《春秋》凡屬伯、子、男爵之國概不見,外七州唯見六卒正,魯屬六卒正以下見連帥之國二十一,合之方伯、卒正,共二十九,亦皆百里。 疏 曹稱伯,居首,以字見。莒子,夷狄之稱 注 子,吴、楚從之。邾進子在前,子尊于伯。滕以狄道退之,則子。杞以伯殿焉。以伯始,以伯終,明皆侯。爲辟方伯,不以本爵見也。中有三子,以明稱子之例,子非實爵,故子可以在伯先也。杞本公爵,或稱子稱伯者,明子、伯一也,即紀侯以子、伯並見之例也。小國稱無定,大國稱有定者,皆爲辟方伯也。小邾進以子稱,則邾之附庸,所謂不能以名通,附于大國者也,則曹、莒、邾三國爲上等。曹居首,同姓也,莒、邾以近次之;滕、薛、杞三國爲下等,滕以同姓居首,次薛,杞以伯終之。


    滕侯無名。 本有名,《春秋》削之,言無也。 疏 據成以後,卒皆有名,則此有名可知。無如隱無正、桓無王之無,非本無名也。 少曰世子, 世子則稱世子,不制名,自以爲一國世子無取分别,故不爲之命名。 長曰君, 立則稱君而已。名以相别,國只一君,不用名,廟祝皆曰滕侯而已。 狄道也。 《曲禮》:夷狄「雖大曰子」。以稱子,故以狄説之。戎狄之道,不制名以相别異,「少曰世子,長則曰君」。自尊以比于太上,《春秋》以不名之法狄滕耳。 疏 《春秋》狄之也。《春秋》唯天子不名,諸侯無名,僭天子禮也。天子無上,故臨下不名。滕,諸侯,有天子在,不命名,失臣子之道,以爲夷狄乃有此事耳。 其不正者, 不正,謂非世子。 名也。 謂狄人凡不正者,乃有名。此引狄人無名,以證《春秋》無名之爲狄滕也。《春秋》狄國有三術:稱國以狄之,晉、鄭之類是也;異國之名,戎伐凡伯、貿戎之類是也;無名狄之,滕、秦是也。滕成以後有名而前無,秦成以前有名而後無。名,更代之道也。滕在隱世不卒,卒者起本爵侯也。見本爵侯以起子,爲辟本爵。 疏 《春秋》内魯,常見六 注 卒正,辟方伯,以子、伯見,外卒正常見以 注 稱男,許男是也。何以見子、伯之非爵?曰:《春秋》王朝大夫稱字,卿則稱子。子與伯同稱,子尊于伯,知子非爵也。列國大夫例名,齊高子稱子。大夫可稱高子,而不可以稱男,以此知子非爵也。邾子稱子,小邾子亦稱子,附庸無爵而稱子,知不爲爵也。吴、楚之君僭號王,正之而稱子,傳曰「卑稱也」,明非爵也。卒正莒、邾、滕三子,子尊于伯,故在伯先也。子不爲貶滕者,後滕有名,猶稱子。秦無名,猶稱伯,知去名即狄之,不以伯、子異也。方伯八:四侯、二伯、二子。卒正六:二伯、三子、一子伯並稱。子不爲卒正定稱,故附庸大夫均可稱子。使爲定稱,則不得稱子。故以子、伯共見起之也。伯爲字稱,方伯之秦、鄭,王臣之祭、單,皆字也。故方伯以二子、二 注 伯見。《春秋》字不如子,子在字上。《春秋》之字稱伯仲,如唐人鄭九、杜十;子則爲尊稱,子游</a>、子夏、沈子、魯子是也。古人相敬則稱子,此正其例,非爵也。據狄不名,《春秋》之義,諸侯用中國禮,則中國之;用夷禮,則夷之。秦、滕本中國,用中國禮,因其用夷狄道,狄之也。滕、秦始狄,後從中國。楚、吴,狄也。以名、卒進之,從中國禮。君前臣名,狄不臣,故不名也。


    夏,城中丘。 中丘,丘名,内地。城,新作城也。後言中丘者,從一名見同也。


    城爲保民爲之也。 《王制》曰:「凡居民,量地以制邑,度地以居民,地邑民居,必參相得也。」 疏 民散無以避盜賊、禦寇亂,故作城所以保也。 民衆城小則益城, 必民衆城小不足以容民,然後乃别城耳。 益城無極。 傳曰:「古者,天子封諸侯,其地足以容其民,其民足以滿城自守。」是無民衆城小之事也。魯民不加庶而累别城,勞民設險不足以相守,而累城不已,是無限極也。 凡城之志,皆譏也。 統謂别城也。内如中丘之等,皆譏也。「城諸及防」,傳曰「可城」,修舊也。《春秋》修舊不書譏,新作于城亦同也。


    齊侯使其弟年來聘。 來聘之始,崇大國也。 疏 經於方伯以上國乃言母弟、母兄,小國以下無。


    諸侯之尊, 凡有土之君,子、男以上,通稱諸侯。 疏 班氏云:「諸侯封不過百里,象雷震百里,所潤雲雨同也。雷者,陰中之陽也,諸侯象焉。諸侯比王者爲陰,南面賞罰爲陽,法雷也。七十里、五十里,差德功也。故《王制》曰:『凡四海之内九州,州方千里,建百里之國三 注 十,七十里之國六十,五十里之國百有二十。』『名山大澤不以封,其餘以爲附庸閒田。』天子所治方千里,此平土三千,并數邑居、山川至五十里。名山大澤不以封者,與百姓共之,不使一國獨專也。山川之饒,水泉之利,千里相通,所以均有無,贍其不足。制土三等何?因土地有高、下、中三等。」 弟兄 注 不得以屬通。 據常辭内外通言公子,屬兄弟之私恩。《春秋》貴貴,以君臣之義厭其兄弟之恩。通謂自内及外皆以公子爲正稱,不得言兄弟也。《喪服傳》曰:「封君之孫盡臣諸父昆弟。」班氏云:「諸侯絶期者,示同愛百姓,不獨親其親。故《中庸</a>》曰:『期之喪達乎大夫。』」 其弟云者, 據盟會不稱弟。帥師、殺、奔稱弟兄有别義。 以其來接于我, 據來則以稱弟,爲正辭,非别有所起。 舉其貴者也。 以兄弟稱,見榮寵親信于鄰國。兄弟通,著其兄弟,微其君臣,如君親來之辭也。 疏 母弟恩重,親親之義,得以屬稱。常辭公子以尊尊,言私不廢公也。接内稱弟以親親,言恩能掩義也。齊大國弟貴臣來接,舉貴,喜其來,故盡其尊也。


    秋,公伐邾。 邾,近國,不諱兵事,曹獨諱兵事者,曹爲同姓,卒正首,于是不諱,則爲魯病矣。且以莒起曹之亦有兵事,而經諱之不書,此渝盟,故蔑盟不日。


    冬,天王使凡伯來聘,戎伐凡伯于楚丘以歸。疏 傳以戎爲衛,《公羊》、《左傳》多以真戎解之者,就經文説之也。故説經有未修以前之説、既修以後之説,須兼明之。


    凡伯者,何也? 據聘伐兼言,嫌其異。 天子之大夫也。 據稱字。天子大夫氏采。采,國辭,如蔡叔、許叔之稱。天子大夫視子、男,是也。諸侯大夫氏,氏雖有采,不敢見,非天子所封也。傳曰「不言濫子」,「非天子所封」,是也。 國而曰伐,此一人而曰伐,何也? 據伐有所斬壞之稱也。 大天子之命也。 據外執諸侯猶言執,知此大之也。伐,天子命。是伐天子,罪重于常執,故大之言伐。 戎者, 據不地。西戎遠在外州,不能入執。又隱世不見夷狄。 衛也。 據楚丘衛地,非實戎地,衛之楚丘也 注 。 戎衛者, 據狄鄭言鄭,晉言貿戎也。 疏 按:此辟諱託名之例。《春秋》當不止二條。今明文可攷者,本傳之戎衛、《公羊》之貿戎與齊仲孫而已。攷禮,王者不治四夷。春秋真四夷概不見經,則其稱戎多爲託名也。今頗由此例推廣之。 爲其伐天子之使, 犯天子,不敢言衛也。 貶而戎之也。 犯順宜貶。貶窮于人,不可言衛人,故詭辭託戎以存中國,而地楚丘以起之。 疏 不單稱衛以戎之者,戎衛則終貶之,如蔡、秦是也。《春秋》内衛,篤從中國。故此别以戎主之。不出衛,不可言衛也。晉以二伯,故戎晉言貿戎。貿,晉地,猶言楚丘也。二 注 國北近戎,故可託戎也。 楚丘, 據貿戎不出地。 衛之邑也。 據城楚丘。王師有敗,文故言貿戎。楚丘有伐,故不楚丘戎。 以歸, 據不言執。當言以凡伯歸。 猶愈乎執也。 劉子云:「周室多禍」,「戎攻其使」。據言以凡伯歸,則以爲執辭。言以歸先言執,惡在執,以歸無惡。此不言以凡伯歸,辟執文。言以歸,不言執,則以歸爲善辭也。


    八年


    春,宋公、衛侯遇于垂。 垂,内地。


    不期 期地,期約定地相會。 而會 行會禮,餘會皆期地。 曰遇。 《曲禮》曰:「諸侯未及期相見曰遇。」先有期地,未至其地,適相見而行會禮,不更至期地爲遇也。傳又曰:「一君出,一君要之。」聞其來,因俟于道,不復至期地也。 遇者,志 據不志。 相得也。 志宋、衛相得。外遇不志,志者,在内地。


    三月,鄭伯使宛來歸邴。 劉子云:「鄭伯以邴將易許田。」 疏 《鄭世家》:「鄭莊公怒周弗禮,與魯易祊、許田。」


    名宛, 據言使,命大夫,宜氏。 所以貶鄭伯, 《王制》曰:「次國之卿,命于其君者,如小國之卿。」據小國乃不氏。貶臣,而君亦從小國例貶矣。 惡與地也。 惡,大惡應得貶罪,奪爵、從小國。此專責鄭與地也。 疏 《公羊》云:「宛者,鄭之微者也。」此就既貶之後言之。使不以微者,知爲惡事貶之。


    庚寅,我入邴。 此專責魯受地也。時鄭以不祭泰山無用之邴歸魯,尚無易祊明説,後數年,「鄭入許」,乃從魯假近許湯沐閒田。魯助鄭取許,皆原于此,故以「易許田」主之。


    入者, 據言歸不言入。 内弗受也。 鄭雖歸,而我義不得入。 日入, 據日入,内滅中國辭。 惡入者也。 惡大,惡内滅中國,惡此入天子邑。以國言之,與下日入許相起。 邴者, 據惡,疑國。 鄭伯所受命于天子, 鄭爲二伯,故禮得從行,有湯沐邑。 疏 據《左氏》、《國語》,鄭爲二伯,所謂「周之東遷,晉鄭焉依」是也。鄭之伯黜,齊桓代之。然經不以伯禮待鄭,隱世鄭尚爲伯,故以二伯之禮待之。 而祭泰山 傳:鄭伯冀州國,當以屬于北嶽。東嶽主青、徐二州,西嶽主雍、梁二州,東、西二嶽,中外分界。《禹貢》海、岱、華陽以二嶽爲界,明當附于二嶽也。鄭不在東方,泰山下有湯沐邑,巡狩二伯當從,不拘方嶽,故鄭得有湯沐邑于泰山下也。若方伯,則各會于方 注 岳下。 之邑也。 許慎説:「諸侯有大功盛 注 德于王室者,京師有朝宿之邑,泰山有湯沐之邑」,「所以共祭祀」。 疏 劉子云:五嶽,「泰山,東嶽也」。有湯沐之邑也。「華山,西嶽也。常山,北嶽也。霍山,南嶽也。 注 嵩山 注 ,中嶽也。五嶽何以視三公?能大布雲雨焉,能大斂雲雨焉。雲觸石而出,膚寸而合,不崇朝而雨徧天下。施德溥大,故視三公也。」


    夏,六月,己亥,蔡侯考父卒。 蔡初記卒日,以爲同盟也,後乃狄之,不純用中國禮。 疏 《蔡世家》:「宣侯二十八年,魯隱公初立。三十五年,宣侯卒,子桓侯封人立。」


    諸侯 傳言大國、次國、小國,又言諸公、諸侯。統以諸侯爲言,何也?魯侯從我言,皆舉侯。或曰:「舉其中,可以包上下也。」 日卒,正也。 方伯正例,並爲「宿男卒」起。


    辛亥,宿男卒。 小國不日,日者,明不卒以一見起例。 疏 班氏云:「爵有五等,以法五行也。或三等者,法三光也。或法三光,或法五行何?質家者據天,故法三光。文家者據地,故法五行。《含文嘉》曰:『殷爵三等,周爵五等。』各有宜也。《王制》曰:『王者之制禄爵,凡五等。』謂公、侯、伯、子、男也。此據周制也。《春秋公羊傳》:『天子三公稱公,王者之後稱公,其餘大國稱侯,小國稱伯子男。』《王制》曰:『公侯田方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所以名之爲公侯者何?公者,通也,公正無私之意也。侯者,候也,候順逆也。人皆千乘,象雷震百里所聞 注 同。伯者,白也,明白于德也。子者,孳也,孳孳無已也。男者,任也。人皆五十里。差次功德。小者不滿爲附庸。附庸者,附大國以名通也。百里兩爵,公、侯共之。七十里一爵。伯五十里復兩爵何?公者,加尊二王之後;侯者,百里之正爵。上有可 注 次,下有可第,中央故無二。五十里有兩爵者,所以加勉進人也。小國下爵,猶有尊卑,亦以進 注 人也。」


    宿, 據小國不日,次國不名。 微國也。 據男與許同,男在子 注 下。微國謂不與盟會。 未能同盟, 劉子云:「諸侯五月而葬,同會畢至。」同盟謂常書盟會見經之國。必同盟,乃書「卒葬」,以見「五月,同盟至」之禮。大國齊、晉、宋,次國衛、陳、蔡、鄭,小國與許、曹、莒、邾、滕、杞、薛,此中國之書同盟者,外州夷狄不言同盟而有盟會者,秦、楚、吴是也。王臣,天子三公、九卿常見于盟會,亦書卒者,傳曰:「爲魯主。」《左傳》所謂「喪之如同盟,禮也 注 」,「諸侯五月而葬,同會畢至」。《春秋》惟此十八國與王臣見盟會。又傳之所謂同盟者,以同盟之例待之而已,不拘事實曾否同盟,亦不泥經書同盟與否,故但卒皆得爲同盟之國。凡不在同盟,雖見同盟,如小邾,而通不得卒葬。《左氏》以同盟爲例,與傳同,此先師舊説也。 疏 此卒者,一卒示例,起千八百國。舊史卒者多,《春秋》削之,僅以同盟之國見也。小邾不卒,附庸也。夷狄卒,楚、吴主會盟,進之也。天子臣卒,劉子三公也,尹氏大夫也,王子虎卿也,因同盟乃得卒之。《左傳》以爲「喪之如同盟」,是也。 故男卒也。 《左傳》:「凡諸侯同盟,死則赴以名。」「赴以名,則書之,不然則否。」此與傳同。男卒謂不名也。以名卒則嫌正卒,故削之以見不卒也。 疏 此不卒之者,一卒以見卒例。因不名以起同盟乃名,十九國乃爲同盟也。凡例,常者不一而足,一者皆變,以起其餘之正。


    秋,七月,庚午,宋公、齊侯、衛侯盟于瓦屋。 宋在齊上,王後,尊于先。參盟何爲託始于此?大國言宋、齊,同姓之國舉衛,此舉親貴之大例。《春秋》凡舉以見例者,多目三國也。此爲始,如媵女言齊、晉、衛,胥命言齊、衛是也。 疏 齊,二伯,在宋下,未成伯也。


    外盟不日, 據曹南不日。 此其日,何也? 據石門已謹始。 諸侯之參盟於是始, 據《左傳》,參盟已前見矣。傳言此者,《公羊》所謂「春秋之始也」。 故謹而日之也。 據石門月,此日,知以謹參盟也。人三爲衆,爲惡有助,因是往而不反,糾聯攻伐,迄無已時,故譏參也。不于後譏者,後事不勝譏。惡惡疾始,故于參譏 注 之,以絶其源,易爲功也。 誥誓不及五帝, 班氏説:五帝,黄帝</a>、顓頊、帝嚳、帝堯、帝舜也。伏生説:五帝之治,不言而喻,不俟誥誓之言。 疏 《白虎通》:「五帝者,何謂也?《禮》曰:『黄帝、顓頊、帝嚳、帝堯、帝舜也 注 。』」「黄者,中和之色,自然之性,萬世不易。黄帝始作制度,得其中和,萬世常存。故稱黄帝也。謂之顓頊何?顓者,專也。頊者,正也。能專正天 注 人之道,故謂顓頊也。謂之帝嚳者何?嚳者,極也。言其能施行窮極道德也。謂之堯者何?堯猶嶤嶤也。至高之貌。清妙高遠,優游博衍,衆聖之主,百王之長也。謂之舜者何?舜猶僢僢也。言能推信堯道而行之。」 盟詛不及三王, 班氏説:「三王,夏、殷、周也。」據三王,殷、周誥誓而不盟詛,如二伯之事,《周禮》有盟以治諸侯之變,故二伯以盟詛約束諸侯。三王不躬親,詛以爲治,此《尚書》説,非《春秋》説也。《春秋》乃專以盟詛顯。 疏 《白虎通》云:「三王者,何謂也?夏、殷、周也。故《士冠禮》『周弁、殷冔、夏收,三王共皮弁』也。」「王者受命,必立天下之美號以表功自克,明易姓爲子孫制也。夏、殷、周云 注 者,有天下之大號也。百王同天下,無以相别;改制,天子之大禮,號以自别于前,所以表著己之功業也。必所以 注 改號者,所以明天命已著,欲顯揚己於天下也。己復襲先王之號,與繼體守文之君無以異也。不顯不明,非天意也。故受命王者,必擇天下美號,表著己之功業,明當致施是也。所以預自表克于前也。不以姓爲號何?姓者,一字之稱也,尊卑所同也。諸侯各稱一國之號,而有百姓矣,天子至尊,即備有天下之號而兼萬國矣。夏者,大也。明當守持大道。殷者,中也。明當爲中和之道也。聞也,見也,謂當道著見中和之爲也。周者,至也,密也。道德周密</a>,無所不至也。何以知即政立號也?《詩》云:『命此文王,于周于京。』此改號爲周,易邑爲京也。《春秋傳》曰『王者受命而王,必擇天下之美號以自號』也。五帝無有天下之號何?五帝德大能禪,以民爲子,成于天下,無爲立號也。」「或曰:唐,蕩蕩也。蕩蕩者,道德至大之貌也。虞者,樂也。言天下有道,人皆樂也。《論語》曰:『唐、虞之際。』帝嚳有天下,號曰高辛。顓頊有天下,號曰高陽。黄帝有天下,號曰有熊。有熊者,獨宏大道德也。高陽者,陽猶明也,道德高明也。高辛者,道德大信也。」 交質子 據《左傳》,春秋有交質,經不著之。 不及二伯。 劉子説:王者已爲州伯,所以復有二伯何?欲使絀陟也。三歲一閏,天道小備,故二伯絀陟也。何以爲二伯乎?曰:以三公在外稱伯,東西分二。所以稱爲伯何?欲抑之也。三公,臣之最尊者也,又以王命行天下,爲其盛,故抑之也。班氏説:「齊桓、晉文,霸于周者也。」又「傳曰:『周公入爲三公,出爲二伯,中分天下,得行 注 絀陟。』」按:周初分陝而治,周公主東南,召公主西北,《王制》:「八州八伯」,「各以其屬屬于天子之老二人,分天下以爲左右,曰二伯」。《孔叢子》:「古帝王中分 注 天下,使二公治之 注 ,謂之二伯。」又云:「王季以功 注 九命作伯,受 注 瓚鬯之賜,文王因得專征伐」,「猶周、召之爲伯」是也。小國統于方伯,方伯統于二老。天子在上,不勞而治。強幹弱枝,以簡御繁之道也。東遷以後,王道不行。天子内臣不命二伯,八州方伯不復統馭。《春秋》欲明王法以馭諸侯,因桓、文有糾合之功,授齊、晉爲二伯。齊、晉爲正,楚、吴爲變,略示中外之分。又爲黜陟之道,假以内臣之制,尊託上公之品,故序宋公上。内公言「如」,得通及天下諸侯。齊桓方興,没隱晉事;晉文既伯,終于春秋。傳曰「桓非受命之伯」,謂非内臣也。「將以事授之」,謂《春秋》託之也。《孟子》:「其事則齊桓、晉文,其文則史。」春秋以二伯爲綱,所序皆統于齊、晉也。禮制有盟,《春秋》惡之者,齊、晉以盟詛糾合諸侯,故《春秋》重盟,貴胥命,而譏累盟,謂不純與之也。戰國以後 注 ,通行交質,傳陳古之變,謹盟詛之始,二伯功用全在盟詛,因盟詛之褒貶,知二伯之美。不及,謂僅免于是,後不爾也。故五帝、三王之不及,即三王、二伯之治本也。 疏 班氏云:「伯者何謂也?伯者,長也。選擇賢良 注 ,使長一州,故謂之伯也。《王制》曰:『千里之外設方伯,五國以爲屬,屬有長。十國以爲連,連有帥。三十國以爲卒,卒有正。二百一十國以爲州,州有伯。』唐虞謂之牧者何?尚質。使大夫往來得視諸侯,故謂之牧。」「王者所以有二伯者,分職而授政,欲其亟成也。《王制》曰:『八伯各以其屬,屬於天子之老二人,分天下以爲左右,曰二伯。』《詩》云:『蔽芾甘棠,勿剪勿伐,召伯所茇。』《春秋公羊傳》曰:『自陝以東,周公主之;自陝以西,召公主之。』不分南北何?東方被聖人化日少,西方被聖人化日久,故分東西,使聖人主其難,賢者主其易,乃俱至太平也。又欲令同有陰陽寒暑之節,共法度也。所分陝者,是國中也。言面八百四十國矣。」按:劉子引《魯詩》,《傳》與《公羊》同文,《魯詩》與《穀梁》同師,是《穀梁》與《公羊》同也。班氏云:「五霸者,何謂也?昆吾氏、大彭氏、豕韋氏、齊桓公、晉文公是也。昔三王之道衰,而五霸存其政,帥諸侯朝天子,正天下之化,興復中國,攘除夷狄,故謂之霸也。昔昆吾氏霸於夏者也,大彭、豕韋霸於殷者也,齊桓、晉文霸於周者也。」班氏云:「帝王者何?號也。號者,功之表也。所以表功明德,號令臣下也。德合天地者稱帝,仁義合者稱王,别優劣也。《禮記·諡法》曰:『德象天地稱帝,仁義所生稱王。』帝者天號,王者五行之稱。」「帝者,諦也。象可承也。王者,往也,天下所歸往。《鈎命決》:『三皇步,五帝趨。三王馳,五伯騖。』」


    八月,葬蔡宣公。 三月而葬,言八月,見其渴,早遲由經書之,託以見其臣子志。此蔡記卒葬之始也。


    月葬, 方伯月葬,正例也。此以月葬問者。六月卒,八月葬,是二月葬,不及時。 故也。 爲繼嗣有亂。禮:五月葬。經于常文以五月書之。如其有他故,則或遲或早,因其遲早以見意。如内之書即位不即位,非因即位乃書,不即位不書也。


    九月,辛卯,公及莒人盟于包來。 言及,以尊及卑也。凡人通言及。


    可言公及人, 人,小國大夫盟會之稱。莒國君尊不敵公,其臣更微,貴賤相懸,故無疑伉之疑 注 。惠能逮下,有寬下之美。内尊外卑,臣子所樂道者。 不可言公及大夫。 據處父伉。大夫謂大國大夫尊同小國之君,與公尊近相嫌。《春秋》決嫌,故去氏,使同小國大夫,與稱莒人等,則不嫌也。《明堂位》:諸侯之位,尊卑近者異面,異者同面;《禮》「異姓同車」,「同姓不同車」,皆以明嫌也。


    螟。 劉子云:「時鄭伯以邴歸我 注 ,將易許田,有貪利心。」


    冬,十有二月,無侅卒。 《公羊》「此展無駭也」,與《左傳》同。不日者,因不氏起俠時,此蓋貶之。


    無侅之名, 據《左氏》以無駭爲司空,且帥師,則非微者。以爲入極貶,則卒當氏,不應終身貶。與翬同。 未有聞焉。 不得其尊卑名氏之故。師説舊無傳,言聞者,明説皆有傳,否則不敢以己見質言。以此無聞起餘皆有聞也。 或曰: 此以無駭爲未命,同彄。 隱不爵大夫也。 傳説同公子彄,與入極傳異,以爲同所俠。 疏 知非貶者,前去氏己明,又不日也。 或説曰: 此説同《公羊》。 故貶之也。 《公羊》:「何以不氏?疾始滅也,故終其身不氏。」據前帥師,傳貶也。稱將,尊也。不氏,知貶也。於卒焉貶者,滅同姓大惡,諸侯名,罪當死也。前去氏,貶在君,「名宛」則「所以貶鄭伯」是也。此于卒焉貶,貶其私罪,翬之比也。不日者,傳惡也。猶月,明非微者。 疏 《左氏》以此爲請族氏展,與《公羊》展無侅 注 説同。此又一説,以明請族乃得氏之禮。但此一見例,不當推以説别經也。


    九年


    春,天王使南季來聘。 桓王二言使。按:博士經説無下聘明文,傳以爲譏,是也。《周禮》有下聘明文,劉歆以攻博士者也,據以疑傳,非也。《異義》:「《公羊》天子不下聘。」今傳無此文矣。


    南, 疑其采氏。 氏姓也。 據天子大夫以采爲氏,不如諸侯大夫氏王父字也。然其子孫即以采爲姓,曰氏姓,兼釋之。 季, 據王季子。 字也。 天子大夫字也。 聘, 據與外大夫同辭。 問也。 使人問其安否。 聘諸侯, 據諸侯使人自相聘。 非正也。 周時制,天子實聘方伯,《春秋》乃爲不下聘,所以尊天子也。劉子云:「孔子曰:『夏德 注 不亡,商德不作。商德不亡,周德不作。周德不亡,《春秋》不作。《春秋》作,君子是以知周德之 注 亡也。』」又曰:「《易》曰:『安不忘危 注 ,存不忘亡。』是以身安而國家可保也。」故聖賢之君博觀終始,窮極事情,而是非分明。王者必通三統,明天命所授者博,非獨一姓也。又曰:「正色三而復者也。故三王術如循環。」 疏 今文「天子不下聘」者,許慎云「《公羊》天子不下聘」,與此同也。《左氏》雖 注 無下聘明文 注 ,《異義》以《左氏》同爲古學,當與《周禮》同,實則非也。漢師十四家博士説無異同,《左氏》、《禮》亦多同今學。《周禮》晚出,又 注 多立異,與今學爲難 注 ,不足據 注 也。孔子曰:「殷因于夏禮,所損益可知也。周因于殷禮,所損益可知也。其或繼周者,雖百世可知也。」繼周,謂《春秋》也。又曰:「行夏之時,乘殷之輅、服周之冕,樂則《韶》、《舞》。放鄭聲,遠佞人。」時、輅、冕者,通三統也。樂用《韶》者,備四代也。尹更始云七廟據周禮,則餘多夏殷禮也。


    三月,癸酉,大雨震電。 劉子云:「大雨,雨水也。震,雷也。」


    震,雷也。 據震夷伯廟。 電,霆也。 據在震下,劉子云:「天所以有雷霆、風雨、霜雪、霧露何?欲以成歲,潤萬物,因以見災異也。」震與霆皆霹靂也,電謂電光也。


    庚辰,大雨雪。 劉子云:「周三月,今正月也,當雨水,雪雜雨,雷電未可以發也。既 注 已發矣,則雪不當復降。皆失節,故謂之異。《易》 注 :雷以二月出,其卦曰《豫》,言萬物隨雷出地,皆逸豫也;以八月入,其卦曰《歸妹》,言雷復歸。入地則孕育根核,保藏蟄蟲,避盛陰之害;出地則長養 注 華實,發揚隱伏,宣盛陽之德。入能除害,出能興利,人君之象也。是時隱公以弟桓幼,攝而代立。公子翬見隱居攝已久,勸之遂立,隱不遂立 注 ,翬懼而易其辭,遂與桓共弑隱。天見其將然,故正月大雨雪 注 。是陽不閉陰,出涉危難,危 注 而害萬物。天戒若曰:爲君失時,賊弟佞臣將作亂矣。後八日大雨雪,陰見閒隙而勝陽,篡弑之禍將成也。公不寤,後 注 二年而弑。」


    志疏數也。 據雨不日,此日,志二異相連數見,疏以起間八日,數以言僅八日。劉子云:「異有大小稀稠,占有舒疾 注 緩急,聖人所以決疑也。」 八日之間, 癸酉至庚辰,得八日。 再有大變。 變,異也。雨本月志,因二雨不應連見,遂成大異,此非見日不足以起其爲大異也。 陰陽錯行, 劉子云:「雷未可以出,電未可以見」,「則雪不當復降,皆失節也。雷電,陽也;雨雪,陰也。雷出非其時者也,是陽不能閉 注 陰,陰氣縱逸而將爲害也」。 故謹而日之也。 據二日以謹再,與「再取邑」同。 疏 此疏數例,不言日月則不見其意,故假日月以明之。如即位以年決,不日,而定公書「戊辰,即位」,以與喪至相起。又如「御廩災」、「乙亥嘗」,類皆以日見意。此與人事相同而日月異以見例者不同。 雨月志, 據月以記時節,雨雪、大雨皆同。 正也。 月以記時,明其緩急常變。此不爲例者,唐宋以下,以爲日月不爲例,此類是也。


    俠卒。 不日者,未命不日,禮降大夫。


    俠者, 據卒者宜有氏。 所俠也。 尹更始云:「所者,俠之氏。」 疏 此説爲二傳所佚,知傳本詳事實,姓氏之學亦精。 弗大夫者, 據卒者大夫,例宜氏之。 隱不爵大夫也。 《公羊》作「吾大夫之未命者」。按:餘君卒大夫皆氏,惟隱再見不氏者。 隱之不爵大夫,何也? 據以爲大夫當請命于天子。不大夫之,則不應卒;卒之,是已命。 曰 曰者,經意如此,非事實。由不即位不有正月推之。 不成爲君也。 不成謂攝也。隱自以爲攝,君不自君,則臣亦不得臣,故以未命言之。 疏 所謂未命不氏者也。未命不卒,此卒起所執大夫事,非未命,以成公志也。隱不自正,其臣從之,所謂「以臣從君」。


    夏,城郎。 郎,邑也。夏城不時,譏之也。「城諸及防」,傳曰:「可城也。」可城則不書,雖修舊,不時則譏。傳文偶未備耳。


    秋,七月。


    無事焉,何以書? 據元年正月無事以起即位,此無事言月。 不遺時也。 傳曰:「《春秋》編年,四時具而後爲年。」必四時具,故不遺時。必書首月,以記時變。僖歷一時,首月言不雨,餘月不言是也。於此乃發傳者疑而後與之平,子曰:「不憤不啟,不悱不發」也;于後又補傳者,子曰:「中人以上可以語上,中人以下不可以語上也。」


    冬,公會齊侯于防。 防,宋邑也。會于防,謀取防也。


    會者,外爲主焉爾。疏 《左傳》:「不與謀曰會。」與謀即主謀。言會,則所會者爲主,故齊、晉會皆曰會,不曰及。


    十年


    春,王二月。公會齊侯、鄭伯于中丘。 中丘前已城,此猶同名者,非舊制,不以邑許之。 疏 據《左傳》,鄭,二伯也,敘在齊下者,經以鄭爲方伯也。傳有黜陟,經不能如此,故終《春秋》以鄭爲方伯也。在喪不稱子,又與方伯異。


    夏,翬帥師會齊人、鄭人伐宋。 劉子云:「公扈子曰:『有國者不可以不學《春秋》,生而尊者驕,生而富者傲,生而富貴,又無鑑,而自得者鮮矣。《春秋》,國之鑑也。《春秋》之中,弑君三十六,亡國五十二,諸侯奔走,不得保其社稷者甚衆,未有不先見而後從之也。』」 疏 上下有公,是公在師也,公在而曰翬,翬不臣也;師中知翬而不知公,起翬有無君之心,彊將爲弑也。齊人、鄭人者,齊侯、鄭伯也。何以不言侯、伯也?貶也。何爲貶之?以翬貶也,貶翬不可以不貶其同會也。貶則如微者,避公在師之辭也。


    六月,壬戌,公敗宋師于菅。 菅,内地。 疏 《地理志》:濟南有菅。


    内不言戰, 據外戰而後舉敗。《春秋》「内其國而外諸夏」,内敗外不言戰是也;「内諸夏而外夷狄」,中國敗夷狄不言戰是也。夷狄相敗者,大夷尊厭小夷,楚敗徐是也。 舉其大者也。 戰以求敗,敗功大于戰。不言戰,舉大而略小,言若直 注 敗之,不須戰也。


    辛未,取郜。辛巳,取防。 郜、防,宋邑。此後爲魯。


    取邑不日, 據取闞不日。取邑小事,滅中國乃日。 此其日,何也? 或郜有國辭,或以見疏數。 不正其乘敗人而深爲利, 《春秋》惡人乘危。緩急時,有乘人之危,貪利忘義。「蔡潰」,傳曰:「不土其地,不分其民,明正也」,又「不伐喪」,又曰「不正其乘敗人之績」,皆惡取乘危。 取二邑,故謹而日之也。 再日以記再取,與紀災同。


    秋,宋人、衛人入鄭。 舉入爲重,不言侵伐。戰敗,圍矣。見者不復見也。 疏 報前役三國伐鄭。何以不敘從伐之國?舉二國爲重,以外可省。此《春秋》隱見例。


    宋人、蔡人、衛人伐載。鄭伯伐取之。 時三國伐載,劉子云:「鄭滅載。」


    不正其因人之力 《公羊》:「因誰之力?因宋人、蔡人、衛人之力也。」 而易取之, 時三國伐載,鄭伯自謂于三國有讎,將救之,載人信之,因滅載;《春秋》惡其詭詐,託義兵以取人國,不曰滅而曰取,明因救滅之,言取以起其實。 故主其事也。 主事謂書「鄭伯伐取」。時三國皆有所取,惡其詐,使鄭主其事,專蒙滅國之罪。


    冬,十月,壬午,齊人、鄭人入郕。 郕已滅矣。此取之衛也。初入不日,此何以日?非齊、鄭取之,内取之也。内取則曷爲日?外惡事也。何以知我滅?以郕後爲我邑也。衛初取郕,衛與鄭有隙,而和于我,故取郕以報衛,求喜于内也。


    入者, 據取之衛人,當言取。取邑,易辭也。 内弗受也。 以滅國罪加之。 日入, 據前狄不日。此取邑之辭矣,何猶日之? 惡入者也。 惡内,兼惡齊、鄭。以前入非滅,至此乃滅之辭。 郕, 據前已入。此當爲遣。 國也。 據日,仍科以滅國之罪也。衛初取不能有,内同姓宜救之,因人之力取而自有,郕自是乃真亡矣。故初入不日,此再取乃日。


    十有一年,春,滕侯、薛侯來朝。 以滕先薛者,尊同姓也。稱侯者,本爵也。此稱侯,下稱子、稱伯者,《春秋》制名之稱也。《春秋》決嫌明疑,不使尊卑相混,故首定名稱。爲其文微難見,故立意懸絶,不使相嫌;不拘舊封,不守周制,一惟《春秋》之制而已。周制有五等爵,公、侯、伯、子、男是也;魯、齊、燕、宋、杞舊封皆公,同有二伯王後之制,而《春秋》制法,爵惟見公、侯二等,不見伯、子、男。王臣、王後稱公,方伯稱侯,此一定之制也。至于卒正,皆百里國,依爵皆稱侯,内之滕侯、薛侯、紀侯,外之邢侯、隨侯是也,而通稱則惟以伯、子、男見,不稱侯。蓋一州三十百里之國,八州共得二百四十侯國。《春秋》録大略小,故凡見經者皆百里之國。不能下及子、男五十里、七十里而上舍百里,亦已明矣。《春秋》二王後稱公,方伯稱侯,小國稱伯。宋,王後,稱公,而黜杞爲伯,以殿小國之末。齊本公,以非内伯改侯,以辟内臣,魯本公,稱侯以爲方伯,故《春秋》之爵禄與周初全不合。《春秋》尊卑因名以立,不如此,不能明也,後世譜帙名號之書皆緣飾《春秋》立義,至以爲周舊爵本如是,是循末忘本,以杞證之,其疑自破矣!《春秋》立義,小國用見卒正之義。卒正皆百里國,而不能與方伯同,苟或改稱伯、稱子、稱男,則其本爵無故奪之,且不見百里之制,故稱侯以明本爵,以起下稱子、稱伯之爲以子、以字而非貶,而以爵稱,以起本爲侯爵。《春秋》正名,辭窮相避,以成方伯之尊也。惟其非定稱,故非卒正亦可言伯,郕伯、單伯是也;方伯亦可言伯,秦伯、鄭伯是也。不相疑者,以秦、鄭、郕、單之尊卑不嫌也。非卒正亦可言子,楚子、吴子是也。不相别者,以小邾與楚、吴之貴賤不嫌也。《春秋》貴賤不嫌則同號,專爲此子、伯發例。此品類過繁,不能碎折立其名號。又其有定之中又復無定,如方伯而稱伯子,以入七等,故惟恃别有起文,以明其尊卑貴賤,而此之稱則可以假借通用,以此明所見子、伯皆非爵也。男惟二見。許,外卒正,稱男以别于内卒正,亦非爵稱也。不稱伯、子稱男者,其方伯稱伯,故其卒正稱男不稱伯,以界鄭伯。曹不言子,獨見無所起,故稱男,以畿 注 内加等之例推之,爲伯矣。宿男不卒,則男不見,可知此以書卒見不卒,書男見不言男,所謂以所見起不見也。以爵言之,則子、伯貴于男;以《春秋》言之,則男貴于子、伯。男猶爵,而子、伯乃等之卑稱耳。《春秋》所序諸侯,大國三,而一公、二侯,侯即爲方伯之爵;方伯八,而四侯、二子、二伯,而子、伯即爲卒正之稱;六卒正,而三子、二伯,一子伯並見,而子伯即爲方伯之稱。以此别有起文,故貴賤不嫌也。吴、楚之子不如五等之男,故曰「子卑稱」也。齊、晉不同稱公,以非内三公也。鄭、秦不稱侯,以爲王畿諸侯,一主東,一主西也。莒不稱伯,實夷也。邾不稱伯,初進也。滕不稱伯,狄之也。就其本言之,則當云齊公、晉公、宋公、陳侯、蔡侯、衛侯、鄭侯、許伯、莒伯、邾伯、滕伯、薛伯、杞伯、小邾子,不如是者,不能也,文不能而實如是者,所謂「實與而文不與」也。必知其常,然後知變;既窮其變,則仍守其常。觀其常、變之故與夫文實之端,則信乎《春秋》爲素 注 王之制,進退褒貶,非復時王爵禄矣! 疏 班氏云:「三歲一閏」,「五歲再閏」,「故五年一巡守,三年二伯出述職黜陟。一年物有終始,歲有所成,方伯行國」。《周官》:「六年,五服一朝。又六年,王乃時巡,攷制度于四岳。諸侯各朝于方岳</a> 注 ,大明黜陟。」是朝有進退爵秩之禮。春秋,諸侯不朝天子,而政在大國,猶相朝,因此以託王法。滕、薛來稱侯,本爵也。邾、牟、葛來稱人,明得退也。因其朝以明黜陟。《孟子》曰:「諸侯朝于天子曰述職。」伏生説:諸侯朝天子,「無過行,得復其圭,以歸其國。有過行者,留其圭。能改過者,復其圭。三年圭不復,少黜以爵。六年圭不復,少黜以地。九年圭不復,而地畢。」此諸侯朝天子之禮也。傳曰「攷禮修 注 德」,明亦有述職攷功之事。方伯得進退屬國,故大國爵有定,小國爵無定;外小國有定,内屬無定,内從升降之也。侯者尊之,不嫌同公者,侯爲五等通稱,傳曰「諸侯」是也。内尊君曰公,故不嫌,外從小國從下稱得言公者,不統于公,不相嫌也。此遠近之義。


    天子無事,諸侯相朝,正也。 無事謂無喪、葬、朝、守之事。無則可朝,有則不可朝。 攷禮修德, 攷禮修德之文,見《大戴禮·朝事》篇。「天子 注 無事」,謂六年遠近畢朝之年,然後使諸侯相朝也。 所以尊天子也。 《王制》曰:「天子無事,與諸侯相見曰朝。攷禮、正刑、一德,以尊天子。」班氏云「諸侯相朝者,爲相尊敬也。故諸侯朝聘,天子無事 注 ,法度無所變更,所以攷禮、正刑、一德,以尊天子。」亦謂是也。 疏 朝者,君自行之辭。相者互言,小國統朝于方伯,又朝于二伯也。二伯,天子内臣。朝二伯,即朝天子。方伯,二伯所屬,朝二伯亦以尊天子也。《春秋》公朝京師言如,于齊,晉亦言如,明方伯朝二伯與京師同也。宋亦大國,不言如,王者後,爵尊不任事,不如二伯相統制也。曹、莒、滕、邾、薛、杞、小邾與紀于魯言朝者,魯方伯,所屬當朝也。會盟小國但序魯屬者,《王制》曰:八州八伯各以其屬,屬于天子之二老。《左傳》「伯合諸侯」,則侯牧帥伯、子、男以會于伯。是《春秋》内魯,小國獨言魯屬也。凡内不與魯屬,無所統也;序而内不在,有所避也。言内屬以起内在也。楚夷狄,亦言如者,痛其禍,不能奪其實也。王畿無方伯,故内無朝事,外不通諸侯,此也。 諸侯來朝,時,正也。 朝禮常事,故時。 犆言, 據言穀伯綏、鄧侯吾 注 離來朝。 同時也。 同時,一去一來,犆言使爲二事。 累數, 據言「滕侯、薛侯來朝」也。 皆至也。 同至言來,使爲一事。滕、薛皆近魯之國。 疏 知近魯爲卒正者。《地理志》沛郡公丘下云:「故滕國,周懿王子錯叔繡所封,三十一世爲齊所滅。」魯國薛下云:「夏車正奚仲所封國。」


    夏,五月,公會鄭伯于時來。 謀伐許也。入郕,辟内。此目内者,許遠郕近。郕,同姓;許,異姓也。月者,謹之,起其滅。


    秋,七月,壬午,公及齊侯、鄭伯入許。 此滅許也。許與鄭爲近,《春秋》初以爲鄭之卒正。魯湯沐之田近許,故下繫許,謂之許田。湯沐皆天子閒田,許乃封國,與許有别。許稱男,託號也。鄭方號伯,故許不可稱子伯,詞窮,故以男稱。鄭以伯爲方伯,許以男先曹也。許在鄭後,以顯屬鄭,且以界鄭、曹,明方伯、屬國之分。内不言入,言入則滅也。言及,從内及之也。日入,許,中國也。 疏 許田爲魯食邑。《王制》:方伯湯沐邑如天子元士,蓋不能五十里之國也,魯全食之,許乃百里,與閒田有别也。事詳《左傳》。下「許叔入許」,許更立也。


    冬,十有一月,壬辰,公薨。疏 《魯世家》:「十一年冬,公子翬 注 諂公謂曰:『百姓便君,君其遂立。吾請爲君殺子允,君以我爲相。』隱公曰:『有先君命。吾爲允少,故攝代。今允長矣,吾方營菟裘之地而老焉,以授子允政。』翬懼子允聞而反誅之,乃反譖隱公于子允曰:『隱公欲遂立,去子,子其圖之。請爲殺隱公。』子允諾。十一月,隱公祭鍾巫,齊于社圃,館於蔿氏。翬使人弑公而立子允。」


    公薨不地, 據公薨皆地,夫人乃不地。 故也。 據閔不地,故非正卒,謂弑。 隱之,不忍地也。 隱,諱也。傳:「諱莫如深,深則隱。」諱之深,無所見,故不地。 其不言葬,何也? 據桓公言葬。 君弑,賊不討,不書葬, 賊者,罪人。君弑,其臣子能討賊,則經紀其葬;不討賊,則賊或繼立,或居位,是通國皆賊,無復收藏之人也。 以罪下也。 下謂臣子。「葬桓王」傳曰「舉下」也,葬,臣子事;不葬,是無臣子也。不葬,是後君與弑也。 隱十年無正, 據十一年惟元年有正月也。 隱不自正也。 隱自以非父命,有讓志。故于元年去即位,十年無正,以成其志,因正其義。 元年有正, 元年無正,定不當立。《春秋》去十年之正,存元年之正,以明傳立。 所以正隱也。 劉子云:「《春秋》之義,有正春者無亂秋,有正君者無危國」,是以「君子貴建本而重立始」。隱既得天倫之正,復有君父之命,乃探揚父惡,志存讓國。「十年無正」,明弑逆之禍全釀于讓也。「元年有正」,所以張大法,黜邪命,以朝廷之正義,絶閨門之私恩,所以治惠公也。 補疏 隱公十一年合《周南》十一篇、齊詩十一篇、《小雅》後半三京三箇十一篇。


    注  則質諸鬼神而無疑:日新本、鴻寶本作「溯皇、帝、王、伯」。


    注  人天:日新本、鴻寶本作「六合」。


    注  年僅二百:鴻寶本作「僅二百四十年」。


    注  間及大統:日新本、鴻寶本作「著録稍晚」。


    注  世:《穀梁傳》桓公十四年作「日」。


    注  恭维五始之端,在乎正己而已:《説苑·尊賢》作「共惟五始之要、治亂之端,在乎審己而任賢也」。


    注  歲:緯書集成本《春秋緯》作「四時」。


    注  年:緯書集成本《春秋緯》作「政教」。


    注  君:緯書集成本《春秋緯》作「一」。


    注  至周也者:鴻寶本作「至王人者」。


    注  其言終君之、親之之辭:鴻寶本作「其言君者,親之之辭」。


    注  爲:原脱,據鴻寶本補。


    注  「登」上《史記·魯世家》有「生子允」三字。


    注  而義不與:《穀梁傳》僖公二年作「以義而不與也」。


    注  言:原作「人」,據《穀梁傳》僖公二十二年改。


    注  道:原作「信」,據《穀梁傳》僖公二十二年改。


    注  道:原作「義」,據《荀子·子道篇》改。


    注  義:原作「道」,據《荀子·子道篇》改。


    注  「不」下原衍「行」字,據《説苑·建本》删。


    注  方:鴻寶本作「之」。


    注  言:鴻寶本作「桓」。


    注  放:《説苑·説叢》作「妨」。


    注  去:《説苑·至公》作「棄」。


    注  眛:原作「昧」,據日新本、鴻寶本、《穀梁傳》隱公元年改,下「眛」字同。


    注  爵禄:《禮記·王制》作「禄爵」。


    注  方:原脱,據《春秋繁露</a>·爵國》補。


    注  崇:原作「嵩」,據《漢書·地理志》改。


    注  繕甲治兵:《史記·鄭世家》作「繕治甲兵」。


    注  二:原作「一」,據《史記·鄭世家》改。


    注  出走:原作「走出」,據《史記·鄭世家》乙。


    注  矣:原作「也」,據《穀梁傳》隱公元年改。


    注  帥:鴻寶本作「師」。


    注  之:原作「諸」,據《穀梁傳》隱公元年改。


    注  乃:《史記·鄭世家》作「及」。


    注  城:《漢書·地理志》作「成」。


    注  長短:《漢書·地理志》作「短長」。


    注  地分:《漢書·地理志》作「分墬 」。


    注  六藝:鴻寶本同,日新本作「素王」。


    注  義:原作「意」,據《五禮通考》改。


    注  贈、襚:《荀子·大略篇》作「賵、贈」。


    注  襚:《説苑·修文》作「賵」。


    注  亦欲天子:《白虎通·崩薨》作「天子亦欲」。


    注  車馬曰賵,貨財曰賻:《荀子·大略篇》作「貨財曰賻,輿馬曰賵」。


    注  含:四部叢刊本《荀子》作「唅」。


    注  含:《説苑·修文》作「唅」,下同。


    注  贈、襚:日新本、鴻寶本作「襚、贈」。


    注  束:鴻寶本作「乘」。


    注  「天」上《説苑·修文》有「天子乘馬六匹,諸侯四匹,大夫三匹,元士二匹,下士一匹」二十二字。


    注  尺:原作「丈」,據《説苑·修文》改。


    注  「元」下《説苑·修文》有「士」字。


    注  厚:原脱,據《説苑·修文》補。


    注  天地:原脱,據《説苑·修文》補。


    注  賻、賵所以佐生,贈、襚所以送死:《説苑·修文》作「贈、襚所以送死,賻、賵所以佐生」。


    注  爲:原脱,據鴻寶本補。


    注  「不」下《禮記·王制》有「以」字;頒:《禮記·王制》作「朌」。


    注  正:原作「王」,據鴻寶本改。


    注  俞樾:原作「王引之」,據《羣經平議》卷二十四《春秋穀梁傳》「聘弓鍭矢」條改。


    注  卒:《緯書集成》、《古經解鈎沉》作「絶」,《通典</a>》作「終」。


    注  「南方」句:《禮記·王制》在「東方」句下。


    注  陝以東:《公羊傳》隱公五年作「自陝而東者」。


    注  陝以西:《公羊傳》隱公五年作「自陝而西者」。


    注  士:《大戴禮記·虞戴德》、《讀書雜志·荀子雜志》同,《荀子·大略篇》作「出」。


    注  賢俊:《白虎通·封公侯》作「俊賢」。


    注  餘:原脱,據《穀梁傳》莊公二年補。


    注  德:原作「利」,據《説苑·復恩》改。


    注  女:《古列女傳·齊孝孟姬》原作「姬」。


    注  「之」下《白虎通·嫁娶》有「心」字。


    注  無:原作「爲」,據日新本、鴻寶本、《左傳》定公四年改。


    注  「爵」下鴻寶本有「先」字。


    注  造:原作「追」,據《白虎通·崩薨》改。


    注  「獲」下《漢書·五行志》有「魯」字。


    注  喪:《五經通義》作「王」。


    注  著:《五經通義》作「制」。


    注  期:《五經通義》作「著」,疑當作「義」。


    注  「大」上《白虎通·崩薨》有「天子曰崩」四字。


    注  下:原作「子」,據《白虎通·崩薨》改。


    注  公羊:原作「穀梁」,據《五經異義》改。


    注  弋:原作「七」,據日新本、鴻寶本、《穀梁傳》定公十五年改。


    注  王:原作「五」,據《説苑·臣術》改。


    注  郤:原作「趙」,據《左傳》成公十六年改。


    注  子:原脱,據《穀梁傳》隱公三年補。


    注  仍:《左傳》、《公羊傳》同,《穀梁傳》作「任」。


    注  命:《白虎通·爵》作「之義」。


    注  少儀:原作「雜記」,據《禮記·少儀》改。


    注  「待」下鴻寶本有「視」字。


    注  謹:家塾本、日新本作「探」,據鴻寶本改。


    注  危:原脱,據《漢書·地理志》補。


    注  義:原無,據文意擬補。


    注  弑:鴻寶本作「殺」。


    注  繼:《史記·宋世家》作「及」。


    注  丘:原作「邱」,據《漢書·地理志》改。


    注  地:原作「邑」,據《穀梁傳》隱公四年改。


    注  積成:《韓非子·外儲説右上》作「成積」。


    注  「積」下《韓非子·外儲説右上》有「成」字。


    注  弒:《韓非子·外儲説右上》作「殺」。


    注  舉:《白虎通·誅伐》無此字。


    注  伺:《白虎通·誅伐》作「司」。


    注  「收」下《史記·衛世家》有「聚」字。


    注  祝:《古列女傳·齊女傅母》作「州」,下同。


    注  「而」上《古列女傳·齊女傅母》有「驕」字。


    注  桓弟:《漢書·五行志》作「弟桓」。


    注  攝而代:《漢書·五行志》作「代而攝」。


    注  弑:《漢書·五行志》作「殺」。


    注  觀:原作「親」,據《穀梁傳》隱公五年改。


    注  「貴」上《説苑·貴德》有「明」字。


    注  猶爲惡不止:《説苑·貴德》作「下之爲惡尚不可止」。


    注  「起」上《説苑·貴德》有「將」字。


    注  尊:原作「卑」,據日新本、鴻寶本改。


    注  成:原作「考」,據《穀梁傳》隱公五年改。


    注  修廟:原作「廟修」,據文意改。


    注  敢:《穀梁傳》僖公八年作「可以」。


    注  「人」下《穀梁傳》僖公八年有「之」字。


    注  爲:原無,據下文補。


    注  人:原作「佾」,據《白虎通·禮樂》、下疏文「皆用八佾」改。


    注  者:《獨斷》作「佾」。


    注  者:《獨斷》作「佾」。


    注  傷:原作「得」,據《白虎通·災變》改。


    注  猶:鴻寶本作「故」。


    注  「師」下《白虎通·三軍》有「出」字。


    注  袁:日新本、鴻寶本、《左傳》成公二年、《公羊傳》成公二年同,《穀梁傳》成公二年作「爰」。


    注  順:原作「須」,據《荀子·議兵篇》改。


    注  刃:原作「人」,據《荀子·議兵篇》改。


    注  「無」上《司馬法》有「無暴神祇,無行田獵」八字。


    注  未有平:《公羊傳》隱公六年作「末有成」。


    注  五:原作「年」,據《白虎通·姓名》改。


    注  緝:《白虎通·姓名》作「績」。


    注  如:《白虎通·爵》作「即令」。


    注  「百」上鴻寶本有「皆」字。


    注  稱:原脱,據鴻寶本補。


    注  六:原脱,據鴻寶本補。


    注  以:鴻寶本作「一」。


    注  二:鴻寶本作「三」。


    注  三:原作「二」,據《禮記·王制》改。


    注  弟兄:原作「兄弟」,據《穀梁傳》隱公七年乙。


    注  衛之楚丘也:原作「楚丘之衛也」,據鴻寶本、《吕氏春秋</a>》、《春秋本義》、《程氏春秋或問》、《春秋大事表</a>》、《三傳折諸》改。


    注  二:原作「三」,據日新本、鴻寶本改。


    注  方:日新本、鴻寶本作「本」。


    注  大、盛:《五經異義》無此二字。


    注  霍山,南嶽也:《説苑·辨物》在「華山」上。


    注  「山」上《説苑·辨物》有「高」字。


    注  聞:《白虎通·爵》作「潤」。


    注  有可:《白虎通·爵》作「可有」,下同。


    注  進:《白虎通·爵》作「勸」。


    注  子:原作「于」,據鴻寶本改。


    注  也:原脱,據《左傳》襄公二十八年補。


    注  譏:原作「議」,據日新本、鴻寶本改。


    注  「也」上《白虎通·號》有「五帝」二字。


    注  天:原作「大」,據《白虎通·號》改。


    注  云:日新本作「也」,鴻寶本作「王」,《白虎通·號》無此字。


    注  「必」下《白虎通·號》無「所以」二字。


    注  得行:原脱,據鴻寶本補,《白虎通·巡狩》作「出」。


    注  中分:「中」原脱,據《孔叢子》補。


    注  治之:原脱,據《孔叢子》補。


    注  「以功」下原衍「九命」二字,據《孔叢子》删。


    注  「受」下《孔叢子》有「珪」字。


    注  以後:鴻寶本作「之時」。


    注  良:鴻寶本作「長」。


    注  疑:鴻寶本作「嫌」。


    注  歸我:《漢書·五行志》無此二字。


    注  侅:日新本、鴻寶本、《穀梁傳》隱公二年同,《公羊傳》隱公二年作「駭」。


    注  德:《説苑·君道》作「道」。


    注  德之:《説苑·君道》作「道」。


    注  安不忘危:《説苑·指武》無此四字。


    注  雖:鴻寶本同,日新本作「亦」。


    注  明文:鴻寶本同,日新本作「之義」。


    注  又:日新本、鴻寶本作「文」。


    注  爲難:原作「相輔」,鴻寶本同,據日新本改。


    注  據:原作「疑」,鴻寶本同,據日新本改。


    注  既:原作「即」,據《漢書·五行志》改。


    注  「易」上《漢書·五行志》有「於」字。


    注  長養:《漢書·五行志》作「養長」。


    注  不遂立:《漢書·五行志》作「既不許」。


    注  雪:《漢書·五行志》作「水而雷電」。「雪」下鴻寶本有「電」字。


    注  危:《漢書·五行志》無此字。


    注  後:原作「不」,據《漢書·五行志》改。


    注  疾:原作「急」,據《漢書·劉向傳》改。


    注  閉:《春秋穀梁傳注疏》隱公九年范寧注引劉向語作「閑」,《穀梁經傳補注》作「閉」,「閉」于義爲長。


    注  直:原作「真」,據鴻寶本改。


    注  畿:原作「譏」,據鴻寶本改。


    注  素:鴻寶本作「興」,據日新本改。


    注  岳:原作「伯」,據《尚書·周書》改。


    注  修:原作「一」,據《穀梁傳》隱公十一年改。


    注  子:原作「下」,據《穀梁傳》隱公十一年改。


    注  事:《白虎通·朝聘》作「恙」。


    注  吾:原作「無」,據《穀梁傳》桓公七年作改。


    注  翬:《史記·魯世家》作「揮」,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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