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秦第五十七

3个月前 作者: 桓宽
    【题解】


    本篇继续就“礼治”和“法制”问题展开辩论。因为周朝实行“礼治”,秦朝实行“法制”,所以用“周秦”作为篇名,御史坚决拥护“立法制辟”的重要措施。文学则坚持“礼治”,继续宣扬“礼周教明,不从者然后等之以刑”的“先礼后刑”的主张,其目的是攻击汉武帝推行的“法治”。


    御史曰:《春秋</a>》罪人无名号,谓之云盗,所以贱刑人而绝之人伦也①。故君不臣,士不友②,于闾里无所容。故民耻犯之③。今不轨之民④,犯公法以相宠⑤,举弃其亲⑥,不能伏节死理⑦,遁逃相连,自陷于罪。其被刑戮,不亦宜乎?一室之中,父兄之际,若身体相属,——节动而知于心。故今自关内侯以下⑧,比地于伍⑨,居家相察,出入相司⑩,父不教子,兄不正弟,舍是谁责乎?


    【注释】


    ①人伦:这里指人类。


    ②士:古代介于大夫和庶民之间的阶层。


    ③耻:原作“始”,今据郭沫若校改,下文“夫何耻之有”,即承此而言。


    ④“今”,原作命,今据郭沫若校改。


    ⑤相宠:互相以为光荣。


    ⑥举:完全。


    ⑦伏节死理:伏法认罪。


    ⑧关内侯:汉官爵名,列第十九级,属于列侯,有侯号而居京畿,没有国土,故称关内侯。


    ⑨比地于伍:古时将百姓相邻的五家编为“一伍”,五家互相监督,如有一家犯罪,其他国家


    不告发,也要受处罚。


    ⑩相司:“司”同“伺”。相互监督。


    【译文】


    御史说:《春秋》上犯罪的人不写罪名名称,都叫做“盗”,是为了鄙视犯罪受刑的人,把他们排除在人类之外。君主不以他们为臣,士人不与他们交往,在家乡都无藏身之处。所以百姓以犯罪为耻辱。现在不守法规的人犯了国法反以为荣耀,完全抛弃父母妻小,不肯伏法认罪,不断地逃窜,连累了亲人,自己陷进了罪恶的深渊。这种人受到刑罚制裁,难道不应该吗?一家之中,父子、兄弟之间,就像身体各个部位相连一样,动一个关节都连着心。所以如今从关内侯以下,实行五家连坐,各家互相窥察,出入互相监督,做父亲的不教育自己的儿子,做兄长的不规劝自己的弟弟,不责备他的父兄还责备谁呢?


    文学曰:古者,周其礼而明其教(1),礼周教明,不从者然后等之以刑。刑罚中(2),民不怨。故舜施四罪而天下咸服,诛不仁也(3)。轻重各服其诛,刑必加而无赦,赦惟疑者。若此,则世安得不轨之人而罪之?今杀人者生,剽攻窃盗者富(4)。故良民内解怠(5),辍耕而陨心(6)。古者,君子不近刑人,刑人非人也(7),身放殛而辱后世(8),故无贤不肖,莫不耻也。今无行之人(9),贪利以陷其身,蒙戮辱而捐礼义(10),恒于苟生(11)。何者?一日下蚕室(12),创未瘳(13),宿卫人主(14),出入宫殿,由得受奉禄(15),食大官享赐(16),身以尊荣,妻子获其饶。故或载卿相之列,就刀锯而不见闵(17),况众庶乎?夫何耻之有!今废其德教(18),而责之以礼义,是虐民也。《春秋》曰:“子有罪,执其父。臣有罪,执其君,所失之大者也(19)。”今以子诛父,以弟诛兄,亲戚相坐(20),什伍相连(21),若引根本之及华叶(22),伤小指之累四体也。如此,则以有罪诛及无罪(23),无罪者寡矣。臧文仲治鲁,胜其盗而自矜。子贡曰:“民将欺,而况盗乎(24)!”故吏不以多断为良,毉不以多刺为工(25)。子产刑二人,杀一人,道不拾遗,而民无诬心(26)。故为民父母,以养疾子(27),长恩厚而已。自首匿相坐之法立(28),骨肉之恩废,而刑罪多矣(29)。父母之于子,虽有罪犹匿之,其不欲服罪尔(30)。闻子为父隐(31),父为子隐(32),未闻父子之相坐也。闻兄弟缓追以免贼(33),未闻兄弟之相坐也。闻恶恶止其人(34),疾始而诛首恶(35),未闻什伍而相坐也(36)。老子</a>曰:“上无欲而民朴,上无事而民自富(37)。”君君臣臣,父父子子(38)。比地何伍,而执政何责也?


    【注释】


    (1)周:周密</a>,周全。明:宣扬。


    (2)中:适合,恰当。


    (3)《孟子</a>·万章上》:“舜流共工于幽州,放驩兜于崇山,杀三苗于三危,殛鲧于羽山,四罪而天下咸服,诛不仁也。”


    (4)剽攻:抢劫,掠夺。


    (5)解怠:同懈怠,松懈。


    (6)陨心:丧失信心,灰心丧气。


    (7)《公羊传</a>·襄公二十九年》:“刑人则曷谓之阍?刑人非其人也。君子不近刑人,近刑人,轻死之道也。”


    (8)放:流放。殛(j0):杀死。


    (9)无行:品行不好。


    (10)捐:抛弃。


    (11)恒:经常,长久。苟生:苟且偷生。


    (12)蚕室:古代受宫刑(割去生殖器)者所居温暖的囚房。


    (13)瘳(ch#u):痊愈。


    (14)宿卫:旧时在宫殿里值夜守卫。


    (15)由得,原作“得由”,今据上下文意乙正。“由”通作“犹”。说本陈遵默。


    (16)大,读如“泰”。秦汉时有大官令丞,主管皇帝膳食事宜,属少府。


    (17)刀锯:古代刑具。刀用于割刑,锯用于刖刑。闵:同“悯”。


    (18)“今”字原无,今据《治要》补。


    (19)这是《公羊传·成公十六年》文,今本“臣有罪执其君”句在“子有罪执其父”句上。听:这里是判决案件的意思。


    (20)“相”字原作“小”,今据《治要》引改正。下文“未闻父子相坐也”,“未闻兄弟相坐也”,两个“相”字,都承此而言。亲戚:这里指父子和兄弟之间。


    (21)什伍:古代五家为“伍”,两伍为“什”。


    (22)华:同“花”。


    (23)诛及,原作反诛,正嘉本、太玄书室本、张之象本、沈延铨本、金蟠本作“诛及”,今据改正。


    (24)“况”下原有“民”字,卢文弨曰:“下‘民’字疑衍。”案撄宁斋抄本正无此“民”字,今据删。《困学纪闻</a>》十引此文与今本同,并云:“文仲、子贡不同时,斯言误矣。”卢文弨曰:“子贡与臧文仲不同时,或从后论之。”案《韩诗外传</a>》三:“季孙子</a>之治鲁也,众杀人而必当其罪,多罚人而必当其过,子贡曰:‘暴哉治乎!’.又曰:‘以身胜人谓之责,责者失身’云云。”这里的“臧文仲”或是“季孙子”错了的。


    (25)毉:同“医”。


    (26)诬心:欺骗的念头。


    (27)疾子:有病的儿子。(28)首匿:首谋藏匿罪人。汉时有首匿连坐的法令。武帝时执行最严。《汉书</a>·宣帝纪》:“地节四年(公元前66年)诏:‘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


    (29)“多”下原无“矣”字,《急就篇</a>补注》引同,今据《治要》引补。


    (30)“其”,原作岂,今据《治要》引改正。《公羊传·文公十五年》:“父母之于子,虽有罪,犹若其不欲服罪然。”即此文所本。


    (31)“闻”字原错在上文“而刑罪多”句下,今据陈遵默说校正。


    (32)《论语</a>·子路篇》:“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通典</a>》六九引董仲舒</a>《春秋决狱》:“《春秋》之义,父为子隐,子为父隐。”


    (33)语本《公羊传·闵公二年》。《公羊传》、《谷梁传</a>》“免”皆作“逸”。《汉书·邹阳传》:“阳见王长君曰:“庆父亲杀闵公,季子缓追免贼,《春秋》以为亲亲之道也。’”即用《公羊传·闵公二年》语,字亦作“免”,与此同。


    (34)《公羊传·昭公二十年》,“恶恶止其身,善善及子孙。”“其人”、“其身”,字异义同。


    (35)《公羊传·僖公十七年》:“君子恶恶也疾始,善善也乐终。”


    (36)“而”原作“之”,“也”字原无,今并据《治要》引订补。


    (37)《老子·德经》第五十七章:“我无事而民自富,我无欲而民自朴。”《文选</a>·东京赋》注引《老子》“朴”上亦有“自”字。


    (38)语见《论语·颜渊篇》。


    【译文】


    文学说:古时候,规定周全的礼义,宣扬教化,礼义完备,教化严明,不服从的人再按其轻重不同程度,处以不同的刑罚。刑罚恰当,百姓没有怨言。所以舜惩办了四个坏人,天下都信服,这是因为惩办的是不仁的人。根据罪行的轻重,分别处以不同的刑罚,应受刑罚的决不宽赦,宽赦的只是嫌疑犯。这样做,世间哪能找到不守法规的人来判罪呢?现在杀人犯反而活着,抢劫盗窃的人成了富翁,所以善良的百姓内心松懈,停止耕种,丧失信心。古时候,君子不接近受过刑的人,受过刑的人不被当作人,自身受到刑法的制裁,而后代也蒙受耻辱,所以不论贤或不贤的人,都以犯法为耻。现在品行不好的人因贪利而犯了罪,蒙受刑罚的耻辱,抛弃了礼义,还能长期地苟且偷生。为什么呢?因为有的人受了宫刑,伤未痊愈,却成为皇帝的宿卫,出入宫殿,还领到俸禄,得到大官的膳食享受,自己本身尊贵荣耀,妻室儿女也获得富裕的生活。有的人位在卿相之列,虽受刀锯之刑而不见有伤心的表现,何况普通的百姓呢?哪有什么羞耻!现在废除了仁德教化,而却要求百姓懂得礼义,这是残害老百姓啊。《春秋》上说:“儿子犯罪,抓他的父亲。臣犯了罪,追究他的国君。这样处理案件的人错误就太大了。”现在因儿子犯了罪,制裁父亲,因弟弟犯了罪,惩办兄长,亲戚和邻居也都牵连有罪,好比拔树根连及花和叶子,伤一小指牵连四肢一样。像这样因为一人犯罪而惩办那些无罪的人,无罪的人就太少了。臧文仲在鲁国执政时,制裁了鲁国的强盗,自以为有功而自夸。子贡就说:“百姓都要欺骗你了,更何况盗贼呢?”所以做官的不以多惩罚人而高明,医生不以多动针为本领。子产治理郑国,只处罚二人,杀掉一人,于是出现了道不拾遗的景象,百姓也没有邪念了。所以做官的人对待百姓就像父母对待自己有病的孩子一样,多多施恩惠罢了。自从施行首匿相坐之法以后,骨肉之情就没有了,而刑罚和罪名也增多了。父母对于儿子,虽然犯了罪还要替他隐瞒,就是不愿服连坐之罪罢了。只听说过儿子为父亲隐瞒罪恶,父亲为儿子隐瞒罪恶的事,从来没听说过父子互相连坐的事情。只听说过兄弟之间不要逼迫太紧,以免互相伤害的事,从来没听说过兄弟互相连坐的道理。只听说憎恨坏人,只恨坏人本人,痛恨带头作恶的人而惩办那些首恶,从没有听说十家连保、五家相坐。老子说:“做君主的不贪欲,老百姓自然俭朴,做君主的不好事,百姓自然富裕。”做君主的要像个做君主的样子,做臣子的要像个做臣子的样子,做父亲的要像个做父亲的样子,做儿子的也要像个做儿子的样子。如果能这样,邻居何必要编为什、伍?而执政的官员又何必责令什、伍相互监督呢?


    御史曰:“夫负千钧之重,以登无极之高,垂峻崖之峭谷,下临不测之渊,虽有庆忌之捷①,贲、育之勇②,莫不震慑悼栗者③,知坠则身首肝脑涂山石也。故未尝灼而不敢握火者,见其有灼也。未尝伤而不敢握刃者,见其有伤也④。彼以知为非⑤,罪之必加,而戮及父兄,必惧而为善。故立法制辟⑥,若临百仞之壑,握火蹈刃,则民畏忌,而无敢犯禁矣。慈母有败子,小不忍也,严家无悍虏,笃责急也⑦。今不立严家之所以制下,而修慈母之所以败子,则惑矣⑧。


    【注释】


    ①捷,原作“健”,今据张敦仁说校改。庆忌:春秋时吴王僚之子,以勇闻。为公子光勇士要离所杀。


    ②贲、育:孟贲、夏育,见《论勇篇》注释。


    ③震慑悼栗:胆战心惊。


    ④《淮南子</a>·氾论篇》:“故未尝灼而不敢握火者,见其有所烧也;未尝伤而不敢握刃者,见其有所害也。”


    ⑤以,同已。


    ⑥辟,法律。制辟:也就是立法。


    ⑦《韩非</a>子</a>·显学篇》:“夫严家无悍虏,而慈母有败子。吾以此知威势之可以禁暴,而德厚之不足以止乱也。”《史记</a>·李斯</a>传》:“故韩子曰:‘慈母有败子,而严家无格虏者何也?则能罚之加焉必也。’”《索隐》:“格,强悍。奴,奴隶也。”笃责:即督责,管教。


    ⑧《史记·李斯列传》:“今不务所以不犯,而事慈母之所以败子也,则亦不察于圣人之论矣。”


    【译文】


    御史说:背着千钧重物,去登极高的山峰,站在悬崖峭壁上,面对看不到底的深渊,虽然有庆忌那样的敏捷,孟贲、夏育那样的勇敢,也没有不胆战心惊的,因为他们知道如果掉落下去,必然粉身碎骨,肝脑涂地。所以没有被火烧伤过的人,不敢用手去抓火,因为看到过有被烧伤的。没有被刀子伤过的人,不敢用手抓刀刃,因为看到过有被割伤的。那些人已经知道做了坏事,一定要受到惩罚,而且要连累父兄,必然感到害怕因而学好。所以,制订法律,就好似面临百仞深谷,以手去抓火,用脚去踩刀刃一样,老百姓就会害怕而不敢去犯罪了。慈善的母亲之所以有不成器的儿子,是因为小的差错总不忍心管教。严厉的家庭中没有蛮横的奴仆,是因为管教得紧。现在如果不提倡像严厉的家庭那样管制下面人的办法,而去学慈母那样迁就不成器的儿子,那就糊涂了。


    文学曰:纣为炮烙之刑(1),而秦有收帑之法(2)。赵高以峻文决罪于内(3),百官以峭法断割于外(4)。死者相枕席(5),刑者相望,百姓侧目重足(6),不寒而栗。《诗》云:“谓天盖高?不敢不局。谓地盖厚,不敢不蹐。哀今之人,胡为虺蜥(7)!”方此之时,岂特冒火蹈刃哉?然父子相背,兄弟相慢(8),至于骨肉根残,上下相杀。非轻刑而罚不必,令太严而仁恩不施也。故政宽则下亲其上(10),政严则民谋其主(11)。晋厉以幽(12),二世见杀(13)。恶在峻法之不犯(14),严家之无悍虏也?圣人知之,是以务和而不务威(15)。故高皇帝约秦苛法(16),以慰怨毒之民(17),而长和睦之心,唯恐刑之重而德之薄也。是以恩施无穷(18),泽流后世。商鞅</a>、吴起</a>以秦、楚之法为轻而累之(19),上危其主,下没其身,或非特慈母乎!


    【注释】


    (1)炮烙之刑:传说是商纣的一种酷刑,将犯人绑在烧红的铜柱上。


    (2)帑:古通“孥”(n*),妻和子。《史记·商君传》:“事未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索隐》:“收录其妻子,没为官奴婢。”


    (3)峻文:苛刻的法律条文。内:指朝廷。


    (4)峭法:严厉的法律。外:指各郡县。


    (5)枕席,同枕藉,交错地倒或躺在一起。死者相枕席:形容尸体堆积之多。


    (6)侧目:不敢正视。重足:叠足而立,不敢前进。形容害怕得很。《汉书·汲黯传》:“今天下重足而立,仄目而视矣。”颜师古</a>注:“重累其足,言惧甚也。仄,古侧字也。”


    (7)这是《诗经</a>·小雅·正月》文。盖:同“盍”,即何的意思。局:曲,弯腰。蹐(j0):小步,形容走路的人小心。虺(hu0):毒蛇。蜥(x0):蜥蜴,又叫四脚蛇。“虺蜥”,见人躲避,这里借以形容胆小。


    (8)慢:轻侮,冷淡。


    (9)“也”字原无,今据《治要》引补。


    (10)“其”字据《治要》引补。


    (11)“其”字据《治要》引补。


    (12)晋厉:即晋厉公,春秋时晋景公子,名寿曼。曾西败秦,南败楚,威震诸侯,后被大夫栾书和中行偃二人捉捕囚禁而死。幽:囚禁。


    (13)二世见杀:指秦二世胡亥被赵高所杀。


    (14)恶:同“乌”,疑问词,怎么,哪里。


    (15)和,原作知,今据明初本,《治要》引改。下文“长和睦之心”,即承此而言。


    (16)约:简化。


    (17)“以”字原无,今据《治要》引补。怨毒:怨恨,憎恶。


    (18)“恩施”原作“施恩”,今据《治要》引补。


    (19)累:增加,加重。


    【译文】


    文学说:商纣王设有炮烙的刑罚,秦国立有收孥的法律,赵高在朝廷之内以苛刻的法律判决罪人,百官们在各郡县以严酷的刑法惩治罪犯。死尸纵横,受刑的人一个接着一个,百姓不敢正眼相看,害怕得连脚都不敢移动,真是不寒而栗。《诗经》上说:“谁说上天很高?人们不敢伸躯。谁说大地很厚?人们不敢动移。哀叹世上人们,怎能不成蛇蜥!”在那时候,人们怎么敢抓火踩刀刃呢?但是父子互相背弃,兄弟之间关系冷淡,以至骨肉之间互相残害,上下之间互相残杀。不是刑罚轻和该惩罚而没有惩罚,而是法令太严不施仁德和恩惠的缘故。所以刑法宽百姓就亲近君主;法律苛刻百姓就谋害君主。正是因此,晋厉公被囚禁而死,秦二世被杀。怎么说在严峻的刑法之下就没有犯罪的人,严厉的家庭就没有蛮横的奴仆呢?圣人懂得这个道理,所以致力于教化,而不用刑罚威胁。过去高祖简化了秦国的苛刻刑法,安慰那些怨恨秦朝的百姓,培养大家与朝廷和睦的感情,唯恐刑罚太重而恩德太薄。所以恩德无穷,流传后代。商鞅、吴起认为秦国和楚国的刑法太轻,而加重了刑法,结果不仅害了他的君主,把自己的性命也断送了。或许不只是慈母不教育孩子而造成的后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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