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左氏古經説義疏卷十
3个月前 作者: 廖平
昭公 十三年同盟止。
元年,春,王正月,公即位。
叔孫豹會晉趙武、楚公子圍、齊國弱、宋向戌、衛齊惡、陳公子招、蔡公孫歸生、鄭罕虎、許人、曹人于虢。
遂會于虢,尋宋之盟也。 《魯語》:虢會諸侯之大夫。尋盟,南北交相見也。 楚令尹圍請用牲,讀舊書,加于牲上而已。三月,甲辰,盟。 楚在晉下者,兩伯辭也。齊在楚下者,避晉伯也。叙陳、蔡、許,三國從楚者也。
三月,取鄆。 詳《傳》、《魯語》。
季武子伐莒,取鄆。 賈云:楚以伐莒來討,故諱伐,不諱取。不言主名,諱之也。《説文》:魯有鄆地。
夏,秦伯之弟鍼出奔晉。 秦以後不記事。奔晉者,仕諸晉也。
癸卯,鍼適晉。 《公羊》:「秦無大夫,此何以書?仕諸晉也。」按,吴只一見札,秦見術與札相比,此又見鍼,故《公羊》據以爲説。 書曰 凡仕于他國者皆不書。 「秦伯之弟 《穀梁》:「諸侯之尊,兄弟不得以其屬通。」故母弟正稱不言弟,如陳侯弟招在會稱公子招是也。 鍼出奔晉」, 自請仕于晉,乃以出奔書之。 罪秦伯也。 不言奔不見其惡,故變仕言奔,更盡其親以惡之。
六月,丁巳,邾子華卒。 襄以後卒正例日。
晉荀吴帥師敗狄于太鹵。 鹵,《公羊》同,《穀梁》作「原」。言敗不言戰,内中國而外夷狄。太原,冀州之狄邑,中國有狄名,不嫌也。《春秋</a>》詳治内四州,故見夷狄。
晉中行穆子敗無終及群狄 此以地太原知爲無終及群狄。 于太原。未陳而薄之, 狄不敢與晉敵,故爲未陳之辭。 大敗之。 《經》不言戰,故《傳》以未陳解之,不以夷狄敵中國。晉三敗狄,書法皆同。《傳》一言示例,可包二事。
秋,莒去疾自齊入于莒。 賈云:諸歸國稱所自之國,所自之國有力也。
莒展輿立,而奪群公子秩。公子召去疾于齊。 去疾,公子也,不稱公子,當國之辭。齊納之,故稱自齊。不言納,略之。《傳》例,納不言入;言入者,内弗受,所以惡去疾也。 秋,齊公子鉏納去疾。 去疾齊出,故齊助之。十四年書莒子去疾卒。
莒展輿出奔吴。 不稱莒子,討賊之辭。二《傳》無「輿」字,當國也,《釋文》同。
展輿奔吴。 展輿吴出,故奔吴。弑君而立,曷爲或稱君或不稱君?稱君,立已久,討者皆其臣;不稱君者,方踰年,以爲討者非其臣。既久臣之,則不得云討賊也。
叔弓帥師疆鄆田。 春已取邑,此言疆田者,明盡取其田也。
因莒亂也。 疆 注 不言帥師。言帥師者,《公羊》「畏莒也」。畏莒有變,即乘其變以取之。言疆,諱再取也。
葬邾悼公。 至此乃葬,進也。以下皆日卒、時葬。
冬,十有一月,己酉,楚子麇卒。 麇,二《傳》作「卷」。《傳》:慶封曰:「無或如楚共王之庶子圍,弑其君兄之子麇而代之,以盟于諸侯。」
楚公子比出奔晉。 奔晉,明有内難。下歸弑靈王,明弑麇者,靈王也。
十一月,己酉,公子圍至,入問王疾, 先有疾。 縊而弑之。 因病重,弑之。 右尹子干出奔晉, 即公子比。 宫廄尹子晳出奔鄭。 不書者,以後比入主弑,故特書比。 殺太宰伯州犁于郟。葬王于郟,謂之郟敖。 不使成君。 使赴于鄭。 以疾赴而掩其弑。楚麇本先有疾,弑事曖昧,不能直加以弑,如鄭髡頑、陳溺、齊陽生是也。
二年,春,晉侯使韓起來聘, 書起來聘,明公之所以出。公朝晉而不得入,其臣反得入者,明起亦魯之三家,同黨相扶,昭公孫居之禍,皆起爲之俑也。
晉侯使韓宣子來聘, 爲公初立。 且告爲政,而來見, 上卿不爲行人,此因新爲政,故來魯。 禮也。 二事皆爲禮。 觀書于太史氏, 《傳》:太史有以《周易</a>》見陳侯者。《周禮》:外史掌三皇五帝之書。 見《易象》 《易》本名。《周官》三易乃占法有三,非有三經。 與魯《春秋》。 言《易》 注 與《春秋》,兼有四教之《詩》、《書》、《禮》、《樂》,合爲六經。 曰:「周 周游六虚,《易》詳天,《春秋》詳地,四教屬四方。 禮 經典皆屬。文周殷質之説不見于經,傳記託之君子野人。 盡在魯矣, 魯如《魯頌》所謂東周天統。賈云季札觀樂,云傳家據已定録之。此大義派,與二《傳》微言派異。 吾乃今知周公之德 《論語》之泰伯即周公,常主德。 與周之所以王 讀作皇。 也。」 《六經》皆出孔子</a>。《傳》以爲在孔子前者,託之三代。使盡言其真事,不惟經説無所附麗,且使人據事實以疑之。劉知幾據《竹書》尚有疑經之説,不知左氏不以空言解經,與微言派不同。
夏,叔弓如晉。 成以後不事齊,故事晉。
叔弓聘于晉,報宣子也。 報施爲交際法。
秋,鄭殺其大夫公孫黑。 《穀梁》:「稱國以殺大夫,殺無罪也。」鄭三殺大夫皆不稱人,此有罪也。不稱人者,略之。
鄭公孫黑將作亂。 人臣無將之「將」。 七月,壬寅, 縊。尸諸周氏之衢,加木焉。
冬,公如晉,至河乃復。 大夫前後皆得入,惟公不得入,明韓起之助逆也。○昭世公七如晉,六不得入,一言次、一言有疾,以起凡言「乃復」者皆有疾也。有疾,言至河者,不必至河也。爲公殺恥,故諱言有疾。
季孫宿如晉。 公如晉不得入,季孫得入,惡季孫也。昭世季孫三如晉,叔孫四如晉,以公比較,公六至不得入,臣七至皆得入,臣强而君弱也。
晉少姜卒。公如晉,及河,晉侯使士文伯來辭, 爲喪謝公。 曰:「非伉儷也, 夫人,公亦得會葬。 請君無辱。」 《經》義,晉爲二伯,魯當使卿弔、君會葬。夫人降一等,當使大夫弔。少姜係妾,再降一等,當使士弔。公于晉有加禮,親來弔喪,故晉謝之。 公還,季孫宿遂致服焉。
三年,春,王正月,丁未,滕子原卒。 原,二《傳》作「泉」。滕自此以後,二十八年、哀四年、十一年皆日卒。以前不名,至此正卒乃名之。
同盟, 至此乃待以同盟之禮。 故書名。 初不名,至此乃名,禮待有加。同盟如今之同入公法,不同盟不名。以宿爲正例,以外專爲滕、薛、杞三國發傳。
夏,叔弓如滕。 葬襄公,滕來會,故報之。
五月,葬滕成公。
叔弓如滕,葬滕成公, 叔弓非卿,書者,明不及禮。滕本下我一等,當以大夫弔、卿會葬。一説滕乃卒正下等,叔弓上大夫,尚得爲禮。 子服椒爲介。 椒,中大夫,不書者,舉重也。 及郊。 滕郊。 遇懿伯之忌,敬子不入。 《經》不以月加「如」上,爲起此事。 惠伯曰:「公事有公利,無私忌。 《曲禮》:「私諱不出門。」 椒請先入。」乃先受館,敬子從之。 《傳》借以明禮節。
秋,小邾子來朝。
小邾穆公來朝。 小邾四朝:僖七、襄七、昭三與十七,莊五郳一來朝是也。言朝,能朝也。附庸與夷狄不同,如介葛廬乃言來,不言朝。
八月,大雩。
旱也。 旱,雩而得雨。雩例時,月者,記災也。
冬,大雨雹。 此非時,蓋以異書也。
北燕伯欵出奔齊。 言北燕,别于南燕。《穀梁》以爲從史文也。
燕大夫比以殺公之外嬖,公懼,奔齊。 《燕世家》:簡公多寵姬,公欲去諸大夫而立寵姬宋 注 ,大夫共誅姬宋 注 ,公懼,奔齊。 書曰 凡言出奔,皆由内逐之,《經》以自奔爲文者,罪之也。 「北燕伯欵出奔齊」,罪之也。 名者,失地也。大夫專權以逐其君,簡公女寵致禍,亦失君道,故書出奔而以名見。
四年,春,王正月,大雨雹。 二《傳》作「雪」。
大雨雹。 《經》書此與長狄、獲麐,皆以見天學。 季武子問于申豐曰:「雹可禦乎?」對曰:「聖人 《經》之皇帝。 在上,無雹。雖有,不爲災。」 天學已通,雪威甚著。
夏,楚子、蔡侯、陳侯、鄭伯、許男、徐子、滕子、頓子、胡子、沈子、小邾子、宋世子佐、淮夷會于申。 申,國名,楚滅爲邑。夷狄主會,故先叙蔡,并見徐、頓、胡、沈與淮夷。不叙魯、衛、曹、邾,皆辭,以故不叙。齊、晉二伯不叙者,避夷狄之主會也。靈王即位,求伯于晉,故爲此會。
六月,丙午,楚子合諸侯于申。 靈王即位,始合諸侯。 王使問禮于左師 大國。 與子産。 小國。 左師曰:「小國習之,大國用之,敢不薦聞?」 宋王後,比二伯,爲大國,故獻公合諸侯之禮。楚主盟,宋從之,謙,不敢以大國自居,故云然。 獻公 伯。 合諸侯之禮六。 楚爲伯則用公禮,公合諸侯,即子服景伯所謂「伯合諸侯」也。 子産曰:「小國共職,敢不薦守?」獻伯、子、男會公之禮六。 鄭稱伯,爲大國之末。《春秋》小國稱伯、子、男,爲一等,《公羊》與《傳》説相同,故鄭獻伯、子、男之禮。 君子謂合左師善守先代, 王後稱公。 子産善相小國。
楚人執徐子。 不可以子執子,故稱人。
徐子, 徐子以州舉,見爲徐州卒正也。 吴出也,以爲貳焉, 無罪,稱人以執,非伯討。 故執諸申。 非大國不言執,楚言者,楚强也。執宋公不言楚執者,爲中國諱;執徐子言楚執者,以夷執夷,無可諱也。
秋,七月,楚子、蔡侯、陳侯、許男、頓子、胡子、沈子、淮夷伐吴。執齊慶封,殺之。 《釋例》:慶封得罪于齊,奔吴,以朱方與之,爲吴大夫。今殺書齊,如夏徵舒之氏陳,楚人以齊罪之,所謂懷惡而討。朱方,《公羊》作防,不言防,不與專封也。
楚子以諸侯伐吴。 會申諸侯。 宋太子、鄭伯先歸, 故不叙。 宋華費遂、 卿有名氏。 鄭大夫 大夫不名氏。 從。使屈申圍朱方。八月,甲申,克之。執齊慶封,而盡滅其族。將戮慶封,負之斧鉞,以徇于諸侯,使言曰:「無或如齊慶封,弑其君、弱其孤,以盟其大夫。」慶封曰:「無或如楚共王之庶子圍,弑其君兄之子麇而代之,以盟 注 諸侯。」 因病重弑之,故不書弑。 王使速殺之。 《穀梁》云:「軍人粲然皆笑。」
遂滅賴。 二《傳》「賴」作「厲」,楚屬也,故齊伐之。今楚以伐吴之師滅之,賴服于吴可</a>知,楚在師中亦可知。
遂以諸侯滅賴。 從吴,滅之。不日者,夷狄之小國。遂,繼事也。賴爲徐州國,言遂者,惡楚也。
九月,取鄫。
取鄫, 據鄫爲中國,當言滅、言入,不當言取,邑乃言取。 言易也。 取邿,《傳》「凡書取,言易也」,與取鄟《傳》同。 莒亂, 展輿入立。 著丘公立,而不撫鄫, 言撫鄫,是鄫尚爲國也。襄六年莒滅鄫,魯、晉來討,因復封之而屬于莒,著丘公苛遇之。 鄫叛而來, 不言莒大夫以鄫來奔者,鄫自主之。因其來歸,魯遂取之,如穀伯、郜子。 故曰取。 未用大師,又非弗地,故不言滅、入。又《春秋》滅國不重見。 凡克邑,不用師徒曰取。 邑當爲字誤。杜以邑解,非也。《傳》「言易也」,與鄟、邿《傳》同,鄟、邿爲國,則鄫自非邑,一也;《經》、《傳》取邑無論用師徒不用師徒皆曰取,二也;此「不用師徒」與襄十三年《傳》「用大師曰滅」爲對文,知皆爲國辭,三也;國遷亡後則舉地,如衛之夷儀是也,今復舉國,知非邑,四也;莒人滅鄫,晉人來討,《傳》雖不言其終,然非復封之,則七年 會晉何以不討莒子?五也。
冬,十有二月,乙卯 注 ,叔孫豹卒。 文以後三家卒詳書,以見世卿之禍。
十二月,癸丑,叔孫不食;乙卯,卒。牛立昭子 《集解》:「昭子,豹之庶子叔孫婼也。」 而相之。公使杜洩葬叔孫。杜洩將以路葬,且盡卿禮。 路,王所賜。 南遺 《集解》:「南遺,季氏家臣。」 謂季孫曰:「叔孫未乘路,葬焉用之? 不欲叔孫用重禮。 且冢卿無路, 季孫爲冢卿,天子未賜,不用路。 介卿以葬,不亦左乎?」季孫曰:「然。」使杜洩舍路。不可,曰:「夫子受命于朝而聘于王,王思舊勳而賜之路, 天子所賜。 復命而致之君, 辭于君。 君不敢逆王命,而復賜之,使三官書之。 三官:司徒、司馬、司空,如天子之三公。天子稱三公,其副稱三官,諸侯直稱三官。書之,書于册書。 吾子爲司徒, 司徒爲冢卿,三官之首。 實書名; 有季氏名。 夫子爲司馬, 自爲司馬,不能書。 與工正書服; 工正爲司馬之副,代之書。 孟孫爲司空,以書勳。今死而弗以,是棄君命也。書在公府而弗以,是廢三官也。若命服,生弗敢服,死又不以,將焉用之?」乃使以葬。
五年,春,王正月,舍中軍。 《傳》晉舍新軍曰「成國不過半天子之軍」。與《公》、《穀》相同。
舍中軍, 就事實言之,舍中軍爲惡事;就《經》義言之,則舍中軍爲合古。《王制》:「大國三軍,次國二軍,小國一軍。」魯爲次國,當用二軍。晉二軍,公將一軍,太子將一軍;齊三軍,公將一軍,國、高各將一軍。繻葛,天子亦三軍者,偶不從六軍之制。天子六、大國三、次國二、小國一。 卑公室也。 《膏肓》云:季武子將作三軍,左氏説爲尊公室,以魯爲次國,例有二軍,新作三軍,故謂之「尊公室」,與此「卑公室」相對成文。其實作三軍則三家三分之,舍中軍亦三家三分之,《傳》綜始終言之。三家强而公室愈卑矣。 毁中軍于施氏,成諸臧氏。 議發于施,成于臧,知季氏有意爲之。 初,作中軍, 以齊制言,公當統一軍,季、叔各統一軍。 三分公室, 公室,公所有者,三家分奪之。 而各有其一。 初,公一軍,季孫一軍。此次分公室,三家各一軍,不入公。 季氏盡徵之 注 ,叔孫氏臣其子弟, 叔孫在季、孟之間,取三之二。《集解》:「以父兄歸公。」 孟氏取其半焉。 取季氏之半,以半歸公。 及其舍之也,四分公室, 以公屬之三分爲四分。 季氏擇二, 以十數計之,三分之得十之三,四分有二則得五矣。 二子各一。 叔、孟平分,無强弱。 皆盡徵之,而貢于公。 自徵而貢,權柄在下,公更無民。
楚殺其大夫屈申。
楚子以屈申爲貳于吴,乃殺之。 此殺無罪,不以稱人不稱人爲例,楚殺皆稱國,略之也。
公如晉。 董子:「昭公以事楚之故,楚强晉弱,公故得入。」
自郊勞至于贈賄, 《傳》語以見國際當時實無《禮經》。 無失禮。 昭公惟此得入,無河上之難,晉大夫專也。
夏,莒牟夷以牟婁及防、兹來奔。 牟婁,君邑;防、兹,臣邑。《公羊》:言「及」何?不以私邑累公邑也。
牟夷非卿而書, 卿謂州牧之卿,天下爵禄歸統天子。《春秋》三錫以上乃書于《經》,凡屬長以下,七十里、五十里伯、子、男之國君與小侯之卿通不見《經》。次國卿適當天子大夫,故稱諸侯卿爲大夫。小國卿位當次國大夫、天子下士,故同不見《經》,非謂小國無卿也。 尊地也。 三十一年《傳》:「賤而書名,重地故也。」《傳》就事立説,不爲通例,故邾快不以地亦書。
秋,七月,公至自晉。 賈云:「還至不月;月者,因莒之愬晉,欲止公,有危道也。」
莒人愬于晉, 莒以牟夷之故,愬魯于晉。魯受地不諱者,公不在也。公不在而納叛人,大夫專也。 晉侯欲止公,范獻子請歸之,間而以師討焉,乃歸公。
戊辰,叔弓帥師敗莒師于蚡泉。 蚡,《公》作「濆」,《穀》作「賁」。
莒人來討,不設備。戊辰,叔弓敗諸蚡泉,莒未陳也。 《傳》例:「凡師,敵未陳曰敗某師。」内敗外不言戰,直敗之如未陳者然,所以尊内也。
秦伯卒。 秦五記卒,四不名。《公羊》:「秦,夷也。」一説從天子大夫之例,故不名。
秦后子復歸于秦,景公卒故也。
冬,楚子、蔡侯、陳侯、許男、頓子、沈子、徐人、越人伐吴。 此彙序從楚之國。中國同盟,蔡、陳、許三國常不見,頓、沈、徐、越皆不序者,爲楚主會詳序之。徐爲州名,越屬揚州,明荆、徐、揚三州國皆從楚,惟秦不序。徐、越皆君,人越,不可不人徐也。
十月,楚子以諸侯 即稱爵五國。 及東夷 謂徐、越。 伐吴, 言伐吴,著楚之强也。 以報棘、櫟、麻之役。 言伐吴,著楚强。沈、頓爲中國,故 注 稱子,徐、越爲夷狄,故稱人。 是行也,吴早設備,楚無功而還。
六年,春,王正月,杞伯益姑卒。
杞文公卒,弔 小國,例當以士弔。 如同盟,禮也。 杞七記卒,一不名。名者,以同盟之禮待之,其實杞同盟久矣。同盟稱名,惟小國如此。
葬秦景公。 秦書葬始此。夷狄不葬,葬者非真夷。○卒、葬皆不日、月。略之。
大夫如秦,葬景公, 《經》不書使,故《傳》以内大夫言之。秦爲方伯、同盟國,曾歸襚、來聘,凡秦喪,魯皆弔會,因《經》不書,《傳》遂闕之。此因書葬言大夫如之爲禮,非因有大夫使乃書葬。 禮也。 三十年《傳》:「先王之制,諸侯之喪,士弔、大夫送葬。」三年《傳》:「文襄之霸,君薨,大夫弔,卿共葬事;夫人,士弔、大夫送葬。」就《經》言爲先王,就事實言爲文、襄,非異制也。今以三年《傳》爲敵國禮,三十年《傳》爲大國加于小國禮。秦爲外方伯,魯以小國禮待之,故二《傳》外方伯禮待多同卒正。
夏,季孫宿如晉。
拜莒田也。晉侯享之,有加籩。 公在晉。三家受莒叛邑,此過在臣。莒人愬于晉,晉欲止公,是以臣罪遷于君。季孫如晉,晉侯享之,有加籩,《傳》直以拜莒田爲説。蓋是時晉、魯皆大夫專政,賄賂結納,故無是非。
葬杞文公。
宋華合比出奔衛。 言大夫出奔者,上下交譏之也。
遂逐華合比,合比奔衛。 合比欲爲太子殺寺人柳,柳故計去之。此殺太子之先見也。
秋,九月,大雩。
旱也。
楚薳罷帥師伐吴。 薳罷以後不見。
令尹子蕩帥師伐吴,師于豫章,而次于乾谿。吴人敗其師于房鍾。 此楚師敗也。不言敗者,吴、楚皆夷狄,略之。
冬,叔弓如楚。
叔弓如楚,聘, 公將如楚,叔弓先之。言如楚者,楚分伯,齊失伯,故如楚則不如齊。襄、昭如楚,是楚代 注 齊爲伯也。 且弔敗也。 爲房鍾之敗。
齊侯伐北燕。 納北燕伯也。
齊侯遂伐北燕,將納簡公。 本納簡公而《經》言「伐」者,是年不克納,十二年高偃乃帥師納之。 晏子</a>曰:「不入。燕有君矣, 已更立君。 民不貳。 燕無隙可乘。 吾君賄, 下《傳》受燕賂而返。 左右諂諛,作大事不以信,未嘗可也。」
七年,春,王正月,暨齊平。 《穀梁》:「暨猶暨暨也,不得已也,以外及内曰暨。」
暨齊平, 齊、鄭言「及」。 齊求之也。 賈曰:魯與齊平。季氏廉説:「暨齊平」與「及齊平」、「及鄭平」同,而下文叔孫涖盟與叔還涖盟之事相類。「齊求之也」四字正解齊、魯之平。癸巳以下,方終齊、燕之事。
三月,公如楚。 《年表》、《世家》遲一年,字誤也。
公如楚, 如,朝也。公如京師與齊。晉、楚分伯,公二如楚,不得正禮,故皆月之。 鄭伯勞于師之梁。 不言如鄭者,「如」爲朝文,公雖至鄭,不言如也。 孟僖子爲介,不能相儀;及楚,不能答郊勞。 爲下使懿子學禮張本。
叔孫婼如齊涖盟。 《穀梁》:「内前定之盟爲涖,外前定之盟爲來。」○正月係齊使人來,故《傳》以爲齊求我。《傳》據《經》爲説。
夏,四月,甲辰。朔,日有食之。
晉侯問于士文伯曰:「誰將當日食?」對曰:「魯、衛惡之,衛大,魯小。」 言日食災衛大于魯。《集解》:「八月,衛侯惡卒;十一月,季孫宿卒。」 又曰:「不善政之謂也。國無政,不用善,則自取謫于日月之災。 《集解》;「謫,譴也。」 故政不可不慎也。」
秋,八月,戊辰,衛侯惡卒。 《穀梁》:衛侯惡與衛、齊惡君臣同名,《春秋》譏之。
衛襄公卒。
九月,公至自楚。 致、如皆月,危也,外楚也。如禮惟施于京師、齊、晉,今魯亦爲楚所統,故月以危之。
公至自楚。 公二如楚皆月,不許夷狄之伯,譏内,亦譏晉也。 孟僖子病不能相禮,乃講學之。 事詳《孔子世家》。
冬,十有一月,癸未,季孫宿卒。
季武子卒。
十有二月,癸亥,葬衛襄公。 方伯月葬,日者,危之。
衛襄公夫人姜氏無子,嬖人婤姶生孟縶。 《經》書「衛侯之兄縶」,母兄也。 晉韓宣子爲政聘于諸侯之歲, 昭二年。 婤姶生子,名之曰元。 元,靈公,與縶同母。 孟縶之足不良, 《公羊》:「輒何以不立?有疾也。何疾爾?惡疾也。」《穀梁》曰:「有天疾者不得入乎宗廟。輒者何也?曰兩足不能相過。」 能行 注 。孔成子以《周易》筮之,曰:「弱足者居。 班氏説「世子有惡疾廢者何?以其不可承先祖也」。 侯主社稷、臨祭祀、奉民人、事鬼神、從會朝,又焉得居?各以所利。」 《集解》:「孟跛利居,元吉利建。」 孔成子立靈公。十二月,癸亥,葬衛襄公。 因縶、元繼嗣議立不明,死後乃定,故日以危之。
八年,春,陳侯之弟招殺陳世子偃師。 公子正辭不言弟,言弟者,盡其親以惡之,此惡招殺世子,又弑哀公也。
陳哀公元妃 嫡夫人。 鄭姬生悼太子偃師, 悼,謚也。 二妃生公子留, 招所立。 下妃生公子勝。二妃嬖,留有寵,屬諸司徒招與公子過。 然則偃師之殺,陳侯爲之。 哀公有廢疾。三月,甲申,公子招 注 、公子過殺悼太子偃師,而立公子留。 舊作生悼太子師,少姬生偃,今據《經》文改。《經》稱弟者,盡其親以惡之,不言過者,舉重也。
夏,四月,辛丑,陳侯溺卒。
哀公縊。 《陳世家》:招發兵圍哀公,哀公故縊。此弑也,爲楚藉是滅陳,不言弑,不與楚滅之辭也。
叔弓如晉。
賀虒祁也。 鄭伯如晉不書者,外相如不書。
楚人執陳行人干徵師,殺之。 楚託討招以滅陳,此亦弑事見討。稱行人,行人無罪,稱行人爲累國之辭。
干徵師赴于楚, 告君卒于疾。 且告有立君。 立留。 公子勝愬之于楚。 愬招、過弑君、殺太子、立留之狀。 楚人執而殺之。 《穀梁》:「稱人以執大夫,執有罪也。」「有」當爲「無」,以諸侯討大夫有罪當稱子。
陳公子留出奔鄭。 留未踰年稱公子,志不當也。謂不當,首其惡于招。奔鄭,畏楚討也。
公子留奔鄭,書曰 書法謂稱弟、稱行人而發。 「陳侯之弟招殺陳世子偃師」,罪在招也; 以大夫殺世子,其罪甚明。稱弟不稱公子,盡其親以惡之,所以著招之罪也。 「楚人執陳行人干徵師,殺之」, 據殺或不言行人。 罪不在行人也。 《穀梁》:「稱行人,怨接于上也。」
秋,蒐于紅。 《傳》:「三年而治兵。」三年自簡車徒,與五年大蒐簡一州之國不同。田獵以蒐狩爲正,秋蒐,正也,書一正以見所不正。先儒以不言「大」爲公失權,此事實,非《經》例也。
大蒐于紅。 《傳》言大,謂爲蒐之大者,因爲蒐之大乃書之,與《經》之大蒐不同,杜以爲經闕大字,誤。 自根牟至于商、衛,革車千乘。 方伯本封百里,外閒田方百里者十,得方三百一十六里,出革車千乘。《論語》「千乘之國」,《孟子</a>》「萬乘之國,千乘之家,千乘之國,百乘之家。萬取千焉,千取百焉」。此方伯自蒐之禮。
陳人殺其大夫公子過。 稱人者,殺有罪也。
陳公子招歸罪于公子過而殺之。 招與過同殺世子,立留。過者,招之徒也。今畏楚討,故殺過以説于楚 注 。
大雩。
冬,十月,壬午,楚師滅陳。執陳公子招,放之于越,殺陳孔奂。 奂,《公》作瑗。
九月,楚公子棄疾帥師奉孫吴圍陳。 吴者,偃師子,哀公孫,故曰孫吴。不言以吴者,志不在立吴。不言圍者,滅不言圍也。 宋戴惡會之。 宋不書,不以中國滅中國也。 冬,十一月,壬午,滅陳。 招復稱公子,正稱也。澶淵至此八年,楚始滅中國。滅不言,放殺大夫,言放殺,存陳也。招、奂繫陳,亦存陳也。
葬陳哀公。 賈、服以葬哀公之文在殺孔奂下,以爲楚葬,不知此陳臣子自葬,不與楚葬之。滅國不葬,此葬者,存陳也。如滅而旋復,故下言會陳。杜以爲嬖人袁克葬之,魯往會,故書葬。以嬖人私葬,魯何以往會?大非情事。因據會葬乃書之例,故有此誤。
九年,春,叔弓會楚子于陳。 已滅復見,不從地名録者,存陳,故下又書陳災。
叔弓、宋華亥、鄭游吉、衛趙黶會楚子于陳。 服云:宋、鄭、衛大夫不書,叔弓後也,此誤據《傳》例爲説。按,此不必以爲叔弓後諱之不言耳,以夷狄滅中國,又往會,故諱不言三國大夫。
許遷于夷。 常遷不書,此書者,以許遷爲徐州卒正。衛二遷,蔡一遷,各有取義。許初在豫州,計共四遷,明其以一許代外州四卒正,故以四遷明之也。
二月,庚申,楚公子棄疾遷許于夷,實城父。取州來、 不言者,略之。 淮北之田以益之。 蔡遷于州來,主徐州,此益以州來、淮北田,則遷在徐州可知。 伍舉授許男田。 此如楚專封之。先儒有以爲楚人强遷者,《傳》曰楚公子遷許于夷,爲楚强遷無疑。《經》以自遷爲文,不言楚人遷許者,不與楚也。 然丹遷城父人于陳,以夷濮西田益之。遷方城外人于許。
夏,四月,陳災。 二《傳》作「陳火」,以爲書以存陳。賈、服亦以爲陳已滅而書陳災,愍陳,不與楚,故存陳而書之,陳尚爲國也。
陳災。 陳方伯,得記災,已滅書者,存陳,不與夷狄得志于中國。此《春秋》特筆,杜誤以爲大夫弔災乃書,楚既縣陳,魯不能爲陳往。若爲楚書,則二百四十年豈無一水火災?何以不告?我不一往弔,乃獨弔其縣災乎?
秋,仲孫貜如齊。 公不如齊猶記大夫之如者,方伯則大夫例如之。
孟僖子如齊, 齊、晉、楚皆强,魯事三大國。書「如」,此記其事實。《孟子》以小事大爲交鄰之道。 殷聘禮也。 《王制》:「諸侯比年小聘,三年大聘,五年一朝。」服云:如齊殷聘,自襄二十年叔老聘齊至今積二十一年,此再書仲孫之聘,以起齊之失伯也。
冬,築郎囿。
書,時也。 得上功之時。
十年,春,王正月。
夏,齊欒施來奔。 《説文》:「施字子旗。」書奔者,著大夫之亂也。齊,《公》作晉,晉欒氏已絶,爲字之誤。
欒施、高彊來奔。 齊、晉皆有欒氏,書奔,見欒、高二氏之亂齊。不書高彊,爲其父子尾諱也。
秋,七月,季孫意如、叔弓、仲孫貜帥師伐莒。 已舍中軍,何以三大夫同見?叔弓非卿,季孫之佐也。據《傳》伐莒取郠,不言者,諱之也。
平子伐莒,取郠。 十三年公如晉,晉謝公,公爲莒人所愬。 獻俘,始 如謹始。 用人于亳社。 獻俘,用人,皆當時蠻野氣習,不書者,諱之深也。
戊子,晉侯彪卒。 《傳》裨竈望星而知晉侯之死,故《年表》據以爲説。
晉平公卒。 昭以下晉伯愈卑,六卿争權,不恤公室。定、哀爲無伯之世,與隱、桓同。○平公十一見《經》。
九月,叔孫婼如晉,葬晉平公。 三月而葬,速。小國于大國卿弔、君會葬,于敵國大夫弔、卿會葬,于小國士弔,大夫會葬。此大國以卿會葬,非禮。○婼,《公》作「舍」。
叔孫婼、齊國弱、宋華定、衛北宫喜、鄭罕虎、許人、曹人、莒人、邾人、滕人、薛人、杞人、小邾人如晉,葬平公也。 十九國惟陳、蔡、楚、秦、吴不至。秦,仇也,吴遠,陳、蔡從楚,此《春秋》隱見例。 《傳》見十三國,以外隱而不見者尚多,藉十三國可推其餘。《經》獨見叔弓,不見十二國,藉叔可推婼在晉,不待赴告。《經》惟見一婼,不可以不書諸國爲不告也。
冬十有二月,甲子,宋公成卒。 成,《公》作戌。
冬,十二月,宋平公卒。 賈、服云:無「冬」字,刺不登臺觀氣。案,《傳》有《經》無,爲傳寫之誤,非筆削之舊。《解詁》以爲取孟子之年,尤爲臆測,今姑闕之。
十有一年,春,王二月,叔弓如宋,葬宋平公。 二月,《公》作正月。
葬平公也。
夏,四月,丁巳,楚子虔誘蔡侯般,殺之于申。 虔即圍,左氏所謂二名也,弑君即位後改爲虔。因般罪大,乃名虔,不許其討。般、虔同科,故并治之。申,楚地。誘殺言地、言日,皆爲罪重。誘殺戎蠻子不地、不日,夷狄也。
三月,丙申,楚子伏甲而饗蔡侯于申,醉而執之。 《公羊》:「楚子虔何以名?以爲誘討也。懷惡而討不義,君子不與也。」 夏,四月,丁巳,殺之。 《傳》例:「自外曰戕。」鄭君曰:「不加虐仍曰殺。」 刑其士七十人。
楚公子棄疾帥師圍蔡。 此棄疾專兵,起下弑君之禍也。《年表》云:「使棄疾居之,爲蔡侯。」然《經》不以討賊言者,不許夷狄殺中國之君也。
公子棄疾帥師圍蔡。 《傳》:「今又誘殺其君,以圍其國,雖幸而免,必受其咎。」
五月,甲申,夫人歸氏薨。
齊歸薨。 《公羊》:齊歸者,昭公之母也。劉子云:「昭公母歸氏薨,昭不戚,又大蒐于比蒲。」
大蒐于比蒲。 賈、服:「書大者,言大衆皆在三家。」非也,杜已駁之。按,此爲五年大簡車徒,合二百一十國而習兵。并詳《刑法志》。
非禮也。 《傳》:「君有大喪,國不廢蒐,國不恤喪,不忌君也。」謂嫡母薨。禮,喪不貳事,故書此以譏之。
仲孫貜會邾子,盟于祲祥。 服注作「詳」,無「侵」字,《公》作「侵羊」。
孟僖子會邾莊公,盟于祲祥,修好,禮也。 襄世魯、邾之隙日深,至同盟重丘,齊、晉既睦,襄二十八年邾子來朝,昭元年魯會悼公之葬,故此盟曰修好也。
秋,季孫意如會晉韓起、齊國弱、宋華亥、衛北宫佗、鄭罕虎、曹人、杞人于厥慭。 意如,《公》作「隱如」;國弱,《公》作「國酌」。
會于厥憖, 《公》作「屈銀」。 謀救蔡也。 此時楚强,晉不能與争,會而不能救蔡,故不書救。 晉人使狐父請蔡于楚, 懼與楚戰,虚使人請之。 弗許。 楚不許而即止。不能與戰,愈見晉伯之衰,故蔡終滅于楚。
九月,己亥,葬我小君齊歸。
葬齊歸,公不慼。晉士之送葬者 言士,所以不書。又晉爲大國,下行之禮,于方伯夫人葬當以士會。 歸以語史趙。叔向曰:「魯公室其卑乎!君有大喪,國不廢蒐; 書大蒐。 有三年之喪, 《傳》緣《經》立説。 而無一日之慼。國不恤喪,不忌君也;君無慼容,不顧親也。國不忌君,君不親親,能無卑乎?殆其失國。」 爲後公出奔張本。
冬,十有一月,丁酉,楚師滅蔡。執蔡世子有以歸,用之。 劉、賈:「用者,不宜用也。」 《公羊》用以爲築防,《傳》以爲岡山,岡、防音近。有已踰年而稱世子者,《公羊》云:「不君靈公,不成其子。」《穀梁》以爲不與楚殺。本《傳》先師無説,以爲自蔡言之,是不成其子;自楚言之,則稱世子不得殺滅之也。○有,《穀》作「友」。
楚子滅蔡,用隱太子于岡山。 《蔡世家》:「平侯立,而殺隱太子。」按隱太子由靈王所殺,非平侯所使。《世家》謂有所殺,故平侯乃立,東國不得立也。 申無宇曰:「不祥。五牲不相爲用,况用諸侯乎!
王必悔之。」 用人以祭,此蠻野之習氣。
十有二年,春,齊高偃帥師納北燕伯于陽。 陽,齊地也,後歸于燕,閔二年「齊人遷陽」是也。燕伯不得入,乃納之于陽。不以陽繫燕,臣子不有君父也。此與晉納蒯聵事相比。
齊高偃納北燕伯欵于唐。 《公羊》「公子陽生也」,當作「公子陽」句,「生也」。弟子據惠公以納卒,何以不名?如「吴子遏伐楚,門于巢,卒」,先名。《傳》云生也者,謂吴記卒,燕不記卒,不能以記卒之例比之。 《禮》曰「諸侯不生名」。 因其衆也。 賈云「時陽距難」,杜據《傳》「因其衆」以駁之。二《傳》以納爲内弗受,經例也。按此事由高偃所爲,例當言納,不必爲内弗受。以二伯納君,美惡自明,不嫌同辭也。
三月,壬申,鄭伯嘉卒。
鄭簡公卒。
夏,宋公使華定來聘。 華定執政,起下五大夫之亂。華氏盛强,故《春秋》譏世卿。
宋華定來聘,通嗣君也。 十年元公佐立,此猶在喪中。
齊侯、衛侯、鄭伯如晉, 外相如不書,據此可補其例。 朝嗣君也。 衛、鄭朝晉,《經》例與《傳》同。至于齊,《經》以爲二伯,與晉敵體,晉特以同姓先之,不能相朝。故《傳》有齊朝晉之文,而《經》絶無晉尊于齊之説,此《經》義與事實不同。
公如晉,至河乃復。 言公不得入晉,以起出奔之禍。
取郠之役, 在十年。 莒人愬于晉, 《穀梁》:「季孫氏不使遂乎晉也。」 晉有平公之喪,未之治也,故辭公。公子慭遂如晉。 公如晉不得入,遣憖如晉得入,而《經》不書者,憖謀亂故也。
五月,葬鄭簡公。
六月,葬鄭簡公。日中而葬。 《傳》:「毁室,則朝而塴;弗毁,則日中而塴。」是古人用柔日,不定時刻,如日中、日下昃是也。 君子謂子産于是乎知禮。禮,無毁人以自成也。
楚殺其大夫成熊。 熊,《公》作「然」,《穀》作「虎」,董子:「靈王無道,又以暴殺無罪,楚國大懣。」
書曰 楚殺大夫無異例,皆云國殺、稱大夫,然則《傳》言「書曰」對不書者言之。吴、秦皆不書殺,惟楚書之,故只一例,是非從本事而見,不以書法異之。 「楚殺其大夫成虎」, 書國,殺無罪。因讒 注 殺臣,無道之甚。 懷寵也。 成虎知讒不去,坐以待斃,亦失之。
秋,七月。
冬,十月,公子慭出奔齊。 慭,《公》作「整」。
公子慭謀季氏。 謀去季氏。 慭告公,而遂從公如晉。 即上公如晉,不書者,公行不書大夫,從重也。 南蒯懼不克, 恐所謀不成。 以費叛如齊。 《春秋》外叛書,内叛不書,爲内諱也。 子仲還, 公先還,憗在後。 及衛,聞亂,逃介而先。 不與介同而先行。 及郊,聞費叛,遂奔齊。 從南蒯也。憗奔無後,以下魯無公子公孫,三家專政故也。
楚子伐徐。
楚子狩于州來,次于潁尾, 徐州境。 使蕩侯、潘子、司馬督、囂尹午、陵尹喜</a>帥師圍徐以懼吴。 時徐從吴、楚偪吴,故圍徐。以夷狄伐夷狄可言也,故不嫌稱子,與下晉伐不稱侯相起。 楚子次于乾谿,以爲之援。
晉伐鮮虞。 晉伐同姓,故狄之。
因肥之役也。 《春秋》書晉伐多稱侯。以中國伐中國猶可言,惟伐同姓不可言;以夷狄伐夷狄猶可言,惟與夷狄交伐中國不可言,故《經》以狄之也。
十有三年,春,叔弓帥師圍費。 上年南蒯以费叛,此帥師討之也。不書叛而書圍,其亂可知。
叔弓圍費,弗克,敗焉。 不言敗,爲内諱。後取費不書,略之也。
夏,四月,楚公子比自晉歸于楚,弑其君虔于乾谿。 先儒以地爲失所。虔即公子圍也,即位後改爲虔,《傳》所謂「譏二名」也,《公羊》後師乃移以説何忌、曼多也。
五月,癸亥,王縊于芋尹申亥氏。 《年表》:以蔡公之命召子干、子皙,及郊而告之情,强與之盟。乃奉蔡公召二子而盟于鄧。○《公羊》:「弑君言歸何?歸無惡于弑立也。」《穀梁》:「歸一事,弑一事,而遂言之,以比之歸弑,比不弑也。弑君者日,不日,比不弑也。」
楚公子棄疾殺公子比。 《公羊》:「比已立,其曰公子何?其意不當也。大夫相殺稱人,此稱名氏以殺何?言將自是爲君也。」
乙卯夜,棄疾使周走而呼曰:「王至矣!」二子皆自殺。 《經》言棄疾殺者,以弑君之罪歸之也。
秋,公會劉子、晉侯、齊侯、宋公、衛侯、鄭伯、曹伯、莒子、邾子、滕子、薛伯、杞伯、小邾子于平丘。 此會謀討魯,并徵會于吴。以魯取郠之故,莒人來愬,晉將討之。
晉侯會吴子于良,水道不可,吴子辭,乃還。七月,丙寅,治兵于邾南。遂合諸侯于平丘。 自此至定四年共二十三年,晉、楚不交兵。楚有吴禍;晉六卿强,各相争,無志諸侯也。
八月,甲戌,同盟于平丘。
齊服也。 同盟始于莊十六年,終于此,隱、桓無伯,定、哀亦無伯。以下晉、楚失伯,故公又如齊,不如楚。 及盟,子産争承,曰:「昔天子班貢,輕重以列,列尊貢重, 位尊則地大,地大則貢重。 周之制也。卑而貢重者,甸服也。 天子千里爲王畿</a>甸服,甸服之貢與外州不同,位卑而貢重。鄭在豫州,與東都近,不自以爲甸服,此鄭在冀州,即《春秋》存西京之證。 鄭, 句。 伯男也, 即伯子男。「曹,伯甸也」同。 而使從公侯之貢, 伯男與公侯對文。鄭爲方伯下等,以下推之,則伯子男爲一等,可下齊于男。方伯例稱侯。爲卿,以方伯推之,得如公侯之貢。鄭自以殿方伯,欲下同卒正之貢。 懼弗給也,敢以爲請。」晉人許之。
公不與盟。 公事楚,故諸侯外之。《穀梁》:「公不與盟者,可以與而不與,譏在公也。」
晉人執季孫意如以歸。
晉人以平子歸。 執與以歸并言者,執以致晉討,歸以安季孫也。
公至自會。 《公羊》:「大夫執,何以致會?不恥也。曷爲不恥?諸侯遂亂,反陳、蔡,君子不恥不與焉。」
蔡侯廬歸于蔡。 詳《楚世家》。○《春秋》誅君之子不立,廬非般之子,言歸者,從夷狄反中國之辭也。
陳侯吴歸于陳。 詳《陳世家》。○楚滅陳,復封陳,皆《春秋》所不許。蔡、陳稱名、言歸,所以惡楚也。
楚之滅蔡也,靈王遷許、胡、沈、道、房、申于荆焉。 荆謂荆州。道、房,不見《經》國,例不書。楚遷許、胡、沈、申不書,略之也。 平王即位,既封陳、蔡,而皆復之,禮也。 書陳、蔡而略四國,舉重也。 隱太子之子廬歸于蔡,禮也。悼太子之子吴歸于陳,禮也。 《穀梁》:「此未嘗有國也,使如失國辭然者,不與楚滅也。」
冬,十月,葬蔡靈公。 此三十月葬者,因復國乃葬之。陳早蔡晚,互以相起。此不當葬者,葬之,不與楚滅也。
禮也。 靈公早葬矣,至此言葬何?亡國不葬,故于歸後復國乃葬。葬爲臣子事,有臣子而後書葬也。
公如晉,至河乃復。
荀吴謂韓宣子曰:「諸侯相朝,講舊好也。執其卿而朝其君,有不好焉,不如辭之。」乃使士景伯辭公于河。 公如晉屢次不入,所以見出奔之由,亦以見晉之失伯也。
吴滅州來。 吴書滅,夷狄也。故昭世三書滅,州來、巢、徐,凡三見也。
令尹子旗請伐吴, 州來舊爲楚有。 王弗許。 初得國。不敢用兵。○州來者,徐州之國也。本狄國,何爲與中國同?《春秋》引而進之也。
十有四年,春,意如至自晉。 《穀梁》:「大夫執則致,致則名。」杜本</a>此爲説。
意如至自晉, 據意如所以得歸,《傳》無其文,而事見《魯語》,是劉氏引《傳》解《經》時不盡采録,故《國語》、《史記》多《傳》所無之事。 尊晉罪己也。 二《傳》以不氏而名爲再見例,《傳》據本事以爲不氏者,自以爲罪而貶損。自貶即所以尊晉,與二《傳》例小異。 尊晉罪己,禮也。 自卑尊人,以小事大之禮也。
三月,曹伯滕卒。 曹卒月者,由日而月,循環之例也。下十八年、二十七年皆月,定世一書時,蓋欲終于時,故先積于月也。
夏,四月。
秋,葬曹武公。 《春秋》卒正邾、滕、薛、杞至襄、昭世卒皆例日,曹獨不日者,曹居卒正首,始見日,故以後不日。滕以下始見不日,以下又日。一進一退,一始一終,比類見義。
八月,莒子去疾卒。 莒文、成以後卒者,卒正也。不葬者,夷狄也。葬必舉謚,莒無謚,故不葬,與吴、楚相同。吴、楚不葬,别有義例。
莒著丘公卒,郊公不慼,國人弗順,欲立著丘公之弟庚輿。蒲餘侯惡公子意恢而善于庚輿,郊公惡公子鐸而善于意恢,公子鐸因蒲餘侯而與之謀,曰:「爾殺意恢,我出君而納庚輿。」 庚輿立九年出奔于魯。 許之。
冬,莒殺其公子意恢。 莒無大夫,其稱公子意恢,意恢賢矣。此殺未踰年之君,不氏不見其惡,故盡其親以惡之,亦以貴賤不嫌也。曹、莒皆無大夫,曹殺稱大夫,不名,莒殺稱名氏,不言大夫,互文見義。
十二月,蒲餘侯兹夫殺莒公子意恢,郊公奔齊。 不書者,略之。庚輿出奔,齊人納郊公,後爲君。 公子鐸逆庚輿于齊,齊隰黨、公子鉏送之。 庚輿自齊不書者,亦略之。 有賂田。
十有五年,春,王正月,吴子夷末卒。 吴,小夷,爲外州方伯,卒皆月。楚亦外州方伯,卒皆日者,大夷也。未同盟而書卒,知名不名。不以同盟爲斷。
二月,癸酉,有事于武宫。籥入,叔弓卒,去樂,卒事。 《春秋》祭有大事與有事之分。大事者,合已毁未毁之廟皆合食;有事者,惟未毁之廟合食,已毁之廟則不及焉。
春,將禘于武公。二月,癸酉,禘。 《王制》:「春曰禴,夏曰禘,秋曰嘗,冬曰烝。」《春秋》皆周正,二月猶是冬,冬當言烝,不言烝者,避四時祭,故以有事言之。 叔弓 事,籥入而卒, 二《傳》:「聞大夫之喪,去樂卒事。」是叔弓自卒于家,以喪聞于君也。《傳》言 事,是卒于廟中。去樂卒事,禮也。 以明吉凶之制。
夏,蔡朝吴出奔鄭。 朝,《公》作昭。
蔡人逐朝吴,朝吴出奔鄭。 二《傳》不言出者,非蔡臣,不得言出。本《傳》有出字,既仕于蔡,亦得言出也。
六月,丁巳,朔,日有食之。
乙丑,王太子壽卒, 不書者,未成君也。據此可見王世子無書卒之例。
秋,晉荀吴帥師伐鮮虞。 此伐而取邑,不言取邑者,略之也。所伐之國猶是鲜虞也,惟所伐之人不同,故前狄之,此雖不狄,而狄之之義已明。
晉荀吴帥師伐鮮虞 注 ,圍鼓。 鮮虞乃大名,鼓其一種,不言圍鼓者,略之也。 克鼓而反,不戮一人,以鼓子 鞮歸。 不言以鼓子歸,亦略之。
八月,戊寅,王穆后崩。 據此可定王后崩不書之例。
冬,公如晉。 公惟五年及此得如晉,董子説先晉昭卒,至一年無難。
公如晉,平丘之會故也。 平丘公不與盟,故此如晉得入。
十有六年。
春,王正月,公在晉。 正月公在楚,書以存公。《公羊》「正月以存公」,是也。 晉人止公。 送葬。 不書, 先歸不以送葬之文。 諱之也。 公在晉不存公。中國不存公,《傳》以爲諱。
春,齊侯伐徐。 再伐徐。徐人行成,受賂而還。
二月,丙申,齊師至于 注 蒲隧,徐人行成。徐子及郯人、莒人會齊侯,盟于蒲隧,賂以甲父之鼎。 不書者,略之也。 叔孫昭子曰:「諸侯之無伯, 伯,二伯。《春秋》初,齊爲大伯,晉、楚分,乃爲二伯。晉、楚至此日衰,齊今受賂,故傷無伯。 害哉! 齊君之無道也,興師而伐遠方,會之,有成而還,莫之亢也。無伯也夫!」 晉時不能遠略,吴、楚方争,齊不强以自伯,故《傳》傷之。
楚子誘戎蠻子殺之。 賈云:楚子不名以立其子,《公羊》:不名者,夷狄相誘,君子不疾。賈用《公羊》而小變其説。不月、不日、不地,略之。戎蠻,豫州之夷,楚誘殺之,後有晉執以歸事。
楚子聞蠻氏之亂也與蠻子之無質也,使然丹誘戎蠻子嘉,殺之。 誘爲惡道,兩見皆繫于楚,一誘蔡侯般,一誘戎蠻子,書之,惡楚也。 遂取蠻氏。 滅之。 既而復立其子焉, 故下有晉人執戎蠻子赤歸于楚之事。 禮也。 討其亂不利其國,故爲禮。
夏,公至自晉。
公至自晉。 《年表》公歸在葬昭公之後,《經》先書至,後書卒,避送葬之事,爲内諱也。 子服昭伯語季平子曰:「晉之公室,其將遂卑矣。」 晉自平公以後伯業愈衰,六卿争權,不恤公室,定、哀所以爲無伯之世也。
秋,八月,己亥,晉侯夷卒。 《年表》「公卒,六卿强,公室卑」,與《傳》子服昭伯語同。
晉昭公卒。 晉之衰始于平,成于昭,頃以迨于亡。見中國無伯,夷狄益横矣。
九月,大雩 注 。
旱也。
季孫意如如晉。 大夫會葬,月皆在如上,此在如下者,異時也。季孫以九月如晉,十月乃葬,不可以冬時加于秋事。以葬月加于如上者,不異時也。
冬,十月,葬晉昭公。 二伯葬例日,不日者,伯衰,公室愈卑矣。○昭公立六年,惟平丘之會一見《經》,前後皆不見。
季平子如晉葬昭公。平子曰:「子服回之言猶信。子服氏有子哉!」 謂言晉君弱、六卿强、公室卑也。
十有七年,春,小邾子來朝。 附庸亦言朝,夷狄乃不言朝,不書卒、葬,微也。
小邾穆公來朝, 小邾亦稱公稱謚,與大國相同,特《經》不書之耳。 公與之燕。 方伯于附庸亦用燕禮。
夏,六月,甲戌,朔,日有食之。 六月于夏爲四月,《經》《傳》每以六月典禮託之。
甲戌,朔,日有食之。祝史請所用幣。 祝史以六月爲正陽之月,請用幣,與平子説同。 昭子曰:「日有食之,天子不舉,伐鼓于社;諸侯用幣于社,伐鼓于朝, 于朝與于社異地。 禮也。」 太史、昭子據用幣正朔而言,正朔在六月,則當六月行之,昭子 注 言諸侯用幣之得禮。 平子禦之,曰:「止也。惟正月朔,慝未 六月,未也,爲長夏。黄帝</a>居中,故《經》五地震,以未居中。《詩》五言首月,四始外,以六月建極,六月與餘月不同。此五帝五行學。 作, 《五行志》:「五鳳四年四月辛丑,朔,日有食之,在畢十九度。」是爲正月慝未作。左氏以爲重異。 日有食之,于是乎有伐鼓用幣, 大水則否。 禮也。 平子據時曆失閏,以此六月本非六月,故不用六月禮。二十年二月己丑,日南至,是失閏之證。二十一年《傳》:二至二分日有食之不爲災,同道而食則不爲災,水旱而已。《經》書鼓、用牲皆在六月,當分、至之中,又爲陽月,日食,災最重。 其餘則否。」太史曰:「在此月也。 太史以周雖建子,《詩》曰「六月淒淒」,臣子當尊王,不可據法改之。 日過分 春分以過。 而未至, 由巳至未。 三辰有災,于是乎百官降物,君不舉, 天子不舉。 辟移時, 辟,正寢。 樂奏鼓, 伐鼓于社。 祝用幣, 用幣。 史用辭。 用自責之辭。 故《夏書》曰: 《尚書》二十八篇爲孔子所脩,餘皆未脩之書,百篇《書序》出于劉氏。 『辰不集于房,瞽奏鼓,嗇夫馳,庶人走』,此月朔之謂也。 六月。 當夏四月 注 , 建巳。 是謂 注 孟夏。」 《月令》孟夏如周正建丑之月,即爲六月。 平子弗從。 平子與太史説同,惟争六月實非六月,故與太史異。 昭子退,曰:「夫子將有異志,不君君矣。」 不君君謂顯違正朔。禮,六月爲正陽月,雖王朔失閏,不能與天道合,然王朔以爲六月,臣子敢不六月之乎!平子據曆法以違王制,故曰不君君矣。
秋,郯子來朝。 郯,青州之連帥。言朝者,明事方伯之禮也。
郯子來朝,公與之宴。 因記郯子來朝,左氏乃説問官,非因有問官事《春秋》乃書之也。
八月,晉荀吴帥師滅陸渾之戎。 《公》作「賁渾戎」,《穀》無「之」字。
九月,丁卯,晉荀吴帥師涉自棘津,使祭史先用牲于雒。陸渾人弗知,師從之。庚午,遂滅陸渾, 《經》不言其君,以夷狄待之,不列于卒正之數也。 數之,以其貳于楚也。陸渾子奔楚。 不書陸渾子,不有其君之辭。不書奔,以夷奔夷,略之也。
冬,有星孛于大辰。
有星孛于大辰, 許慎説:「有,不宜有也。」 西及漢。
楚人及吴戰于長岸。 《董子》:「小夷避大夷而不言戰。」此言戰,爲楚敗之辭。《春秋》内楚而外吴,敗則直敗之,不言戰,楚敗則言戰而不言敗,楚得内辭也。
吴伐楚。戰于長岸,子魚先死,楚師繼之,大敗吴師。 初本吴敗于楚,後楚敗于吴。《經》言戰而不言敗,使楚若中國者然,《穀梁》「進楚子故曰戰」是也。
十有八年春,王三月,曹伯須卒。
曹平公卒。 不日者,略之也。
夏,五月,壬午,宋、衛、陳、鄭災。 方伯以上例得記災,卒正以下不得記,全爲尊卑儀注,不因赴告而然。故近而曹、莒、邾、滕、薛、杞,大而楚、吴、秦、蔡,豈無災?豈無一告?《春秋》皆削之。凡例得記者皆記,不因特筆而有出入,二《傳》久失此義。齊、宋記災多矣。此記三方伯災,以見外四方伯不記災。南服四州新建,方伯未合中國,尚無明君之可言,故不記災。
戊寅,風甚。壬午,火甚。宋、衛、陳、鄭皆火。 《穀梁》:「其志,以同日也;其日,亦以同日也。」○《經》言災,《傳》言火,異文也。衛、陳、鄭記災,方伯也。蔡、秦、吴、楚亦方伯而不記災,夷狄也。 梓慎登大庭氏之庫以望之,曰:「宋、衛、陳、鄭也。」數日皆來告火。 赴告之例。四國遠近不同,不能同日而到,因其赴遠,數日同到,故能同書于本日。此赴在限内,得補書于本月本日,若數月踰限乃到,則就赴到之日書之。 裨竈曰:「不用吾言,鄭又將火。」鄭人請用之,子産不可。子太叔曰:「寶以保民也,若有火,國幾亡。可以救亡,子何愛焉?」子産曰:「天道遠, 《曲禮》六太名天官,即專司天神地 礻者。人道邇, 此孔學天人之分,《中庸</a>》「質諸鬼神而無疑」,知天也;「百世以俟聖人而不惑」,知人也。又告子路曰:「未能事人,焉能事鬼?」「未知生,焉知死?」明明云能事人即能事鬼,能知生即知死,然必待世界進化,人民乃有此程度。 非所及也,何以知之? 指太叔。 竈焉知天道?是亦多言矣,豈不或信?」 多言倖中。 遂不與,亦不復火。鄭之未災也,里析告子産曰:「將有大祥,民震動,國幾亡。吾身泯焉,弗良及也。國遷,其可乎?」子産曰:「雖可,吾不足以定遷矣。」 遷以避災。 及火,里析死矣,未葬,子産使輿三十人遷其柩。火作,子産辭晉公子公孫于東門,使司寇出新客, 行人新到不留者。 禁舊客 《管子</a>》有留使四國之事,即今公使留駐者。 勿出于宫; 上下通稱,如使馆。 使子寬、子上巡群屏攝,至于太宫;使公孫登徙大龜,使祝史徙主祏于周廟, 禮,諸侯不祖天子,鄭移祏周廟僅爲避災。然鄭亦姬姓國也,其太宫中必禮文王及國所自出,與五廟别。 告于先君;使府人、庫人各儆其事。商成公儆司宫,出舊宫人,寘諸火所不及;司馬、司寇列居火道,行火所焮。城下之人,伍列登城。明日,使野司寇各保其徵, 以上爲救火,《經》説。 郊人助祝史除于國北,禳火于玄冥、回禄, 未火是星辰,非人鬼。據《山經》爲宗祝巫史之學,故所言神怪皆非世界所有,帝王山水名號多與世界相同,此用繙譯例。故《楚辭》言神游,所見所稱全出《山經》;《左傳》所云后土、社稷、帝鴻氏、太昊、少昊皆爲神 礻,名雖同而實異,不可以人理説之。祈于四鄘; 《鄘風》之鄘,與衛分中外。 書焚室而寬其征,與之材。 脩建費。 三日哭, 説詳新宫災。 國不市。使行人告于諸侯。宋、衛皆如是。 《經》説如此。 陳不救火, 此孔門相傳火災儀制,不能備見之《經》,故詳於《傳》。孔子因時事加王心,諸賢亦因《經》《傳》而附師説。 許不弔災, 例不書災,故以弔言。 君子是以知陳、許之先亡也。 陳不救、許不弔,大非人情,所以先亡。《經》連書四國災,若明示以惟此四國乃記災,餘則不記。
六月,邾人入鄅。 鄅,兖州連帥。入者,得而不居也。
鄅人藉稻,邾人襲鄅。鄅人將閉門,邾人羊羅攝其首焉,遂入之,盡俘以歸。 歸于邾。 鄅子曰:「余無歸矣!」從帑于邾。 不言以鄅子歸,略之也。 邾莊公反鄅夫人,而舍其女。 是鄅未滅,下書魯城郚陽乃爲滅鄅也。
秋,葬曹平公。
葬曹平公。往者 不書,微者。 見周原伯魯焉。 周有原伯魯,此原仲爲監大夫之證。
冬,許遷于白羽。 此遷在梁,以代梁州卒正。定四年容城,則揚州矣。成十七年遷葉,《傳》云「許靈公畏偪于鄭,請遷于楚。公子申遷許于葉」。此又從葉遷夷之事,《傳》因此年之遷,引前説爲證。葉爲楚地,故遷于夷,屬徐州。
楚子使王子勝遷許于析,實白羽。 《傳》「秦人過析隈」,當屬梁州。許前後四遷,即備四州卒正之辭。
十有九年,春,宋公伐邾。
鄅夫人,宋向戌之女也, 邾入鄅所俘。 故向寧請師。二月,宋公伐邾,圍蟲。三月,取之, 外取邑不書。 乃盡歸鄅俘。 歸俘,宋與邾平,故下有盟蟲之事。
夏,五月,戊辰,許世子止弑其君買。 後世雖原其心,《春秋》不赦其罪,直加以弑,蓋欲爲事親者立其準也。
許悼公瘧。五月戊辰,飲太子止之藥卒。 蔡世子弑不日,此日者,止非實弑也。 太子奔晉。 《穀梁》以爲哀毁卒,《傳》以爲奔晉,見聞異辭,實見其避不即位而已。 書曰「弑其君」, 許止進藥,君飲卒。世子之誠發于至性,藥不審而進之,與躬弑者情 注 異實同;自咎避位,此至孝之情,《春秋》如其意以書弑,所以全止之孝。使許止無自咎之言,《經》不虚加以弑,圍以疾赴,猶不探其本而書之。《穀梁》云「于盾見忠臣之至,于止見孝子之至」,舉二人以爲法也。 君子曰:「盡心力以事君, 侍疾宜自盡心力,藥物不可輕進。 舍藥物可也。」 一説刺無良醫也。
己卯,地震。
秋,齊高發帥師伐莒。
莒子奔紀鄣。 《經》言齊人降鄣,則鄣齊邑矣。今奔鄣者,必是莒先取鄣。《經》不書者,外取邑不書也。 使孫書伐之。
冬,葬許悼公。 賊不討不葬,葬者,赦止也。《穀梁》:「日卒,時葬,不使止爲弑父也。」本非弑父,《春秋》許之,乃言弑,與盾再見相同。
二十年,春,王正月。
夏,曹公孫會自鄸出奔宋。 《傳》例:所有玉帛之使則告。按,玉帛使即二《傳》所謂有大夫之國,非謂必來聘有明文乃書「奔」。後人誤讀《傳》例,即解以爲有玉帛之使來告則書,尤謬。大國有大夫、有玉帛使,乃書之常例也;小國無大夫、無玉帛使亦書之,變例也。○鄸,《穀》作「夢」,鄸爲曹邑,會所盜之畔地也。不言畔者,爲賢者之後諱也。
秋,盜殺衛侯之兄縶。 補例:「母兄稱兄,據母弟稱弟。」補《集解》云:「縶足不良。」《穀梁》:「輒者何?兩足不能相過也。」○縶,《公》、《穀》作「輒」。
齊氏用戈擊公孟,宗魯以背蔽之,斷肱,以中公孟之肩,皆殺之。琴張聞宗魯死, 賈、鄭以琴張爲孔門顓孫師,其説無據。 將往弔之,仲尼曰:「齊豹之盜, 孔子以盜稱之,故貶而書盜。 而孟縶之賊, 《集解》言齊豹所以爲盜,孟縶所以見賊,皆由宗魯。 女何弔焉?」 盜者,齊豹也,何以稱盜?大夫相殺稱人。賤者窮諸盜。衛侯已出,不言者,未踰竟也。
冬,十月,宋華亥、向寧、華定出奔陳。 《傳》曰:「今兹宋有亂,國幾亡,三年而後定。」此奔陳,陳、宋仇也,爲下入叛張本。
公殺華、向之質而攻之。 君臣交質,《經》不言,諱之深也。 戊辰,華、向奔陳, 首出奔。 華登奔吴。 登亦華、向之黨也,不書者,罪有所歸也。 向寧欲殺太子,華亥曰:「干君而出,又殺其子,其誰納我?」
十有一月,辛卯,蔡侯廬卒。
二十有一年,春,王三月,葬蔡平公。 方伯葬例月。
蔡太子朱失位,位在卑。大夫送葬者歸,見昭子, 此可以明送葬禮,亦見所以不書于《經》之故。 昭子問蔡故,以告,昭子歎曰:「蔡其亡乎?若不亡,是君也必不終。」 見下蔡侯朱出奔楚。
夏,晉侯使士鞅來聘。
晉士鞅來聘。 《晉語》:「范獻子聘魯,問具山、敖山。」 《傳》無其文。晉頃公立十四年,惟此一見《經》。
宋華亥、向寧、華定自陳入于宋南里以叛。 叛,《公》作「畔」。
壬寅,華向入, 賈云:「書入,華貙兄弟亂,召而逆之。」 樂大心、豐愆、華牼禦諸横。華氏居盧門,以南里叛。 《穀梁》:其曰南里,宋之南鄙也。以臣叛君,罪莫大焉。
秋,七月,壬午,朔,日有食之。
公問于梓慎曰:「是何物也?禍福何爲?」對曰:「二至二分,日有食之,不爲災。日月之行也,分,同道也;至,相過也。其他月則爲災,陽不克也,故常爲水。」
八月,乙亥,叔輒卒。 輒,《公》作「痤」。
二十有二年春,齊侯伐莒。宋華亥、向寧、華定自宋南里出奔楚。大蒐于昌間。
夏,四月,乙丑,天王崩 注 。
單 注 子立劉蚠。五月。庚辰,見王,遂攻賓起。殺之。盟群王子于單氏。
六月,叔鞅如京師。 大夫如不月,取葬之月加于如上,見以葬如也。
葬景王。 天子志崩不志葬,葬則諸侯當親會。《傳》曰「吾君也」,親之者也,因使人譏之。不使,則不見叔鞅。鞅者,叔輒子,未畢喪而出使,亦非之。月者,因嗣子亂而危之也。
王室亂。 《公羊》:「何言乎王室亂?言不及外也。」
丁巳,葬景王。王子朝因舊官百工 百工即百官,故《考工記》非工匠。 之喪職秩者,與靈、景之族以作亂。子朝奔京。丙寅,伐之,京人奔山。劉子入于王城。
劉子、單子以王猛居于皇。 《傳》例,能左右之,曰「以」。
單子欲告急于晉。秋,七月,戊寅,以王如平畤 注 ,遂如圃車,次于皇。 王子猛有天倫無父命,王子朝有父命無天倫,二者相妨。不能兩是。猛當立,何爲以當國言之?無父命也。爲子受之父,爲臣受之君,有天倫無父命,《春秋》所不許。其言居,得正也。稱劉子、單子,亦得正也。
秋,劉子、單子以王猛入于王城。 《穀梁》:「以者,不以者也。入者,内弗受也。」子朝據成周,猛别據王城,王城者,猶成周也。
冬,十月,丁巳,晉籍談、荀躒帥九州之戎 《春秋》戎狄侵伐王臣、侵伐諸侯國多矣,以諸侯之師多有戎狄。所謂善事目中國,惡事目夷狄,所書戎狄,非真戎狄也。 及焦 注 、瑕、温、原之師以納王于王城。 《傳》以王猛爲王,《經》則目王猛者,猛固較朝爲正,然無父命,故《經》不許之,又早卒。而敬王得立,故《經》以敬王爲主。
冬,十月,王子猛卒。 《公羊》:「此未踰年之君也,其稱王子猛卒何?不與當也。不與當父死子繼,兄終弟及之辭。」不日,不稱子而名,皆以大夫待之,與王子虎卒同。
十一月,乙酉, 《傳》有日而《經》無,略之,不以日見。 王子猛卒, 不稱子而名,如大夫例。 不成喪也。 謂《春秋》不以王喪治之,不關當時禮儀盛衰。 己丑,敬王即位。 賈曰:「敬王,猛母弟,館于子旅氏。」
十有二月,癸酉,朔,日有食之。
二十有三年,春,王正月,叔孫婼 注 如晉。 大夫如不月 注 。月者,危其執也。月者皆爲葬事往,不爲葬而月者惟此,蓋危其見執也。因其賢而見執,故閔之也。
癸丑,叔鞅卒。
晉人執我行人叔孫婼 注 。 言行人者,非其罪也。
叔孫婼如晉,晉人執之。書曰「執我行人叔孫婼」, 罪在本身則不稱行人,因國事見執則稱行人。 言使人也。 《傳》:兩國交兵,使在其間,執行人者,非其罪也。罪在季氏,執叔孫行人,過也,故書「行人」以見之。
晉人圍郊。 晉人討王子朝,故圍郊。此討亂之師,故不諱。不繫王者,天子無外,圍不能言王郊,惟入可以言王城,《傳》説小異也。
春,王正月,壬寅,朔,二師圍郊。 郊者,畿内邑也,言郊,避圍實也。禮,天子六郊六遂,諸侯三郊三遂;天子三百里郊,二百里遂,諸侯三十里郊,二十里遂。郊不言圍,言圍,非郊。此圍之正避其名,爲防亂也。此京師,言郊,避其京師。從東都言之,東、西通畿也。 癸卯,郊、鄩潰。丁未,晉師在平陰,王師在澤邑。
夏,六月,蔡侯東國卒于楚。 《穀梁》:「東者,東國也。」二十一年奔楚,卒于此年。《公羊》無明文,本《傳》以朱與東國爲二人。《蔡世家》:「靈侯般孫東國攻平侯子而自立。」與《傳》合。此當入《三傳傳疑表》。
秋,七月,莒子庚輿來奔。
莒子庚輿 十四年立。 虐而好劍,苟鑄劍,必試諸人, 此蠻野之習。 國人患之。又將叛齊,烏存帥國人以逐之,遂來奔。齊人納郊公。 十四年奔齊者,庚輿奔乃得立。
戊辰,吴敗頓、胡、沈、蔡、陳、許之師于雞父。胡子髡、沈子逞滅,獲陳夏齧。 父,《穀》作「甫」。逞,《公》作「楹」,《穀》作「盈」。○君生曰獲、死曰滅,大夫生死皆曰獲。
戊辰,晦,戰于雞父。 賈云:「泓戰譏宋襄,故書朔;鄢陵戰譏楚子,故書晦;雞父夷之,故不書晦。」按,《春秋》在朔言朔,在晦言晦,賈不知詳略例。 三國奔,楚師大奔。書曰「胡子髡、沈子逞滅, 服云:胡,歸姓國。此吴伐州來,諸侯從楚來救而戰。蔡、陳尊也,何以在頓、胡、沈之下?以卑者親敗也。六國皆中國,敗于吴不可言,故以小國序蔡、陳之先以釋其敗 注 。 獲陳夏齧」, 齧者何?徵舒之曾孫也,《春秋》弑賊世其官者。弑賊之後不舉族,宋有華氏,故華督弑不言華,此何以氏夏?已見討也。《春秋》嚴討賊之義,凡弑賊子孫通不見《經》,華未討,故去氏,徵舒已討,其事明,故不去夏氏也。 君臣之辭也。 《公羊》:「其言滅、獲何?别君臣也。君死于位曰滅,生得曰獲,大夫生死皆曰獲。」 不言戰,楚未陳也。 賈云:「不國之,書師,惡其同役不同心。」服云:「不書楚,楚諱敗不告。」按。此史例與《經》例合者,故從常辭。《公羊》「不與夷狄滅中國」,不使中國主之者,中國亦新夷狄也,故不用中外例,而從常辭。
天王居于狄泉。 《公羊》:「此未三年稱天王何?著有天子也。」
尹氏立王子朝。 《穀梁》:「立者,不宜立者也 注 。朝之不名何也 注 ?别嫌乎尹氏之朝也。」《集解》:「書尹氏立王子朝,明非周人所欲立。其稱尹氏何?譏世卿也。」立子朝爲世卿之□,《經》于其事譏之。子朝有父命失天倫,故不正之也。
八月,乙未,地震。 五地震,以法五極。子、午、卯、酉爲《詩》四始,六月屬未,則象長夏。黄帝居中。
八月,丁酉,南宫極震, 因極震知地震。 萇弘曰:「東王必大克。」
冬,公如晉。至河,有疾,乃復。
公爲叔孫故如晉。 請歸之。 及河,有疾 前後皆不言有疾。 而復。 《穀梁》:「疾不志,志者,釋不得入乎晉也。」公前後八如晉,六不得入,此言有疾以起皆有疾,而出奔之禍亦兆。
二十有四年,春,王二月,丙戌,仲孫 卒。 賈云:「是歲孟僖子卒,屬其子,使事仲尼,仲尼時年三十五矣。」
婼至自晉。 《釋例》:「内大夫行還皆不書至,異于公也,今執而見釋,更以書至見義。」杜本二《傳》「大夫不致,執則致」立説。○《公羊》有叔孫字。
婼至自晉, 二《傳》以此爲一事再見,先卒後名。《傳》以不氏爲貶之。 尊晉也。 《曲禮》言自卑而尊人,自貶必有所尊。此爲尊晉。逆女不氏,爲尊夫人。
夏,五月,乙未,朔,日有食之。
梓慎曰:「將水。」昭子曰:「旱也。日過分而陽猶不克,克必甚,能無旱乎?陽不克莫,將積聚也。」 《春秋》日食以六月爲重,故三書用幣以牲,一見九月、兩見六月,餘則否。十七年六月日食又明之,以四月陽盛,當二分之中,既同道,又陽盛陰微,日食故爲大災。據《經》重陽月,《傳》有明文,則分至不爲災之説,實古義也。二《傳》偶闕。
秋,八月,大雩。
旱也。
丁酉,杞伯郁釐卒。 郁,《公》作「鬱」。
冬,吴滅巢。
楚子爲舟師,以略吴疆。吴人踵楚 注 ,而邊人不備,遂滅巢。 巢,徐州國,楚屬也。前射殺吴子,故此滅之。 及鍾離而還。 不書鍾離,舉重也。
葬杞平公。
二十有五年,春,叔孫婼如宋。
叔孫婼聘于宋。季公若之姊爲小邾夫人,生宋元夫人,生子,以妻季平子。昭子如宋聘,且逆之。公若從,謂曹氏勿與,魯將逐之。
夏,叔詣會晉趙鞅、宋樂大心、衛北宫喜、鄭游吉、曹人、邾人、滕人、薛人、小邾人于黄父。 曹以下稱人者,曹、莒、邾無大夫。無大夫有三例:楚、秦、吴新方伯無大夫,《經》見大夫不氏,此卒正 注 上等例;滕、薛、杞全無大夫,此卒正下等例。○詣,二《傳》作「倪」。大心,《公》作「世心」。
會于黄父,謀王室也。 言謀王室,見諸侯尊周,著之也。
有鸜鵒來巢。 《考工記·序》:鸜鵒不踰濟,地勢使然。《列子</a>》亦同。
書所無也。 《穀梁》:「一有一亡曰有。來者,來中國也。」《公羊》:「宜穴又巢也。」言來巢,中外一家,以一隅言爲異,以大地言則爲常。○鸜,《公》作「鸛」。即今動物學。
秋,七月,上辛,大雩。季辛,又雩。
書再雩, 《穀梁》:「季,有中之辭。又,有繼之辭也。」按,上辛在朔,季辛在念,相去二十日。 旱甚也。 《公羊》:「又雩者,非雩也,聚衆以逐季氏。」以爲旱甚者,託詞也。
九月,己亥,公孫于齊,次于陽州。 凡君奔皆臣下逐之,以自奔爲文,不使臣加乎君也。日者,大事。三家專政,卒致逐君。陽州,齊地。爲大夫所止,不得見齊君,故以次言之。書此見大夫之專政矣。○己亥,《穀》作「乙亥」。陽,《公》作「楊」。
齊侯將唁公于平陰,公先至于野井。 《集解》:「齊侯來唁公,公不敢遠勞,故逆之,往至野井。」
齊侯唁公于野井。 野井,齊地。與沓、棐同,故不言來。
書曰「公孫于齊,次于陽州,齊侯唁公于野井」, 《穀梁》:「弔失國曰唁,唁公不得入乎魯也。」 禮也。
冬,十月,戊辰,叔孫婼卒。 君在外不卒大夫,卒者,爲謀納公也。
十月,辛酉,昭子齊于其寢,使祝宗祈死。戊辰,卒。 《世家》:「齊高張曰:『叔孫昭子求納其君,無病而死。』」
十有一月,己亥,宋公佐卒于曲棘。 諸侯卒于封内不地,地者,謀納公也。
宋元公將爲公故如晉。己亥,卒于曲棘。 諸侯求納公者衆矣。獨言晉、齊、宋、大國也,言之以爲公榮。其餘不言,隱見例也。
十有二月,齊侯取鄆。 鄆,《公》作「運」。
十二月,庚辰,齊侯圍鄆。 實圍而取之,不書圍,使如鄆人自服,不成圍,非實事也。
二十有六年,春,王正月,葬宋元公。 《集解》:「三月而葬,速。」
葬宋元公,如先君, 元公請自下于先君,故月之。 禮也。 應上《傳》言。
三月,公至自齊,居于鄆。 言居者,如以鄆爲國然。天子無外,出言居,諸侯于其封内亦言居。此言居者,鄆在境内也。
言魯地也。 鄆者,内邑也;乾侯,外邑也。故公在鄆言居,與乾侯異。公次陽州,其以齊致者,以齊侯見公,可以言齊也。至者,致于國都之文。在外致者,臣子之義,不外公也。
夏,公圍城。 非國而曰圍,大公也。言圍不言取,不能取也。
齊師圍成。 《集解》:「不書齊師,帥賤衆少,重在公。」
秋,公會齊侯、莒子、邾子、杞伯,盟于鄟陵。 鄟。《公》作「專」。
盟于鄟陵,謀納公也。 盟納不日者,不能納也,譏在四國也。目公者,公之意不遂也。
公至自會,居于鄆。 《穀梁》:「公在外,至自會,道義不外公也。」公不得入,故仍居于鄆。至自會者,内辭也。在外而至會,不外公也。入國乃至,在鄆至者,不外公也。
九月,庚申,楚子居卒。 居者,棄疾也。前名棄疾,後名熊居,是二名也。中國不言二名,楚言二名,《傳》曰「名從主人,物從中國」,此中外繙譯例。○《春秋》譏二名,二名非禮也。《異義》:「《公羊》説譏二名謂二字作名,若魏曼多、仲孫何忌。本《傳》説二名謂楚公子棄疾即位後改爲熊居,是二名。」案,文、武賢臣有散宜生、蘇忿生,是《公羊》説不如本《傳》。
楚平王卒,乃立昭王。
冬,十月,天王入于成周。 《公羊》:「成周者何?東周也。」言入爲篡辭,言天王入,不嫌也。天王,敬王也。子朝殺猛,晉會諸侯迎敬王,從狄泉入于成周。
癸酉,王入于成周。 《春秋》存西京,此曷爲有國辭?東都也,天子巡狩在東都,故有國辭。 甲戌,盟于襄宫。晉師使成公般戍周而還。十二月,癸未,王入于莊宫。
尹氏、召伯、毛伯以王子朝奔楚。
王子朝及召氏之族、毛伯得、尹氏固、南宫嚚奉周之典籍以奔楚。 詳録周事者,見子朝爲亂之本末也。不言出者,天子子弟從子朝録之,未有國也。有國者乃言出,從其私土出之也。
二十有七年,春,公如齊。
公至自齊,居于鄆。
處于鄆, 《經》言居,《傳》言處,以處釋居也。 言在外也。 《穀梁》:「公在外也。」在外存公,故言居。天子諸侯在外不敢外之,言居而已,天王出居于鄭,公居于鄆是也。所爲未踰竟,若踰竟則言「次」,次于乾侯是也。
夏,四月,吴弑其君僚。 稱國以弑者,狄之也。
光伏甲于堀室而享王。 諸置劍于魚中以進,抽劍刺王,鈹交于胸,遂弑王。 不言闔廬弑者,吴無大夫,不從稱人之例。時吴未進,且係惡事,故不稱人,狄之也。
楚殺其大夫郤宛。
令尹炮之,盡滅郤氏之族黨。 楚殺大夫不論有罪無罪皆不稱人。宛,楚賢大夫,聽讒殺之,楚禍起矣。
秋,晉士鞅、宋樂祁犂、衛北宫喜、曹人、邾人、滕人會于扈。 齊主鄟陵,晉主扈,有中分之義。彼譏齊,此譏晉;彼四國,此六國,互文見例。
會于扈,令戍周, 亂已五年,今乃戍之。 且謀納公也。 因范獻子取貨于季孫,以致前後皆不克納,大夫之專也。
冬,十月,曹伯午卒。 《曹世家》:「悼公朝宋,囚之,遂卒于宋。」不日,在外也。不言于宋,爲曹諱也。
邾快來奔。 邾無命卿,在盟會稱人,言快,從内録之也。《春秋》名分最嚴,例有一定,凡不書大夫國,無論何事通不見《經》,如滕、薛、杞、小邾通不見,可見者乃見,舊説皆誤。卒正邾以上見大夫,以下三國無大夫,卒正大小之分在是也。
公如齊。
冬,公如齊。 公兩入齊,一盟鄟陵,齊不克納而復求晉。晉亦不克納,三國之大夫專也。 齊侯請饗之。
公至自齊,居于鄆。 公在外二年四致,因會齊侯不能納,再計求晉,故下言如晉。
二十有八年,春,王三月,葬曹悼公。
公如晉,次于乾侯。 一會再如不克納,乃遠求晉。言次,未如也。未如而曰如,致公意也。
公如晉,將如乾侯。 晉地也。言次于乾侯,與至河乃復相起,再見公不得入,季孫爲之也。○《釋例》:「次乾侯非爲用師。」 使請逆于晉。晉人使公復于竟,而後逆之。
夏,四月,丙戌,鄭伯寧卒。
六月,葬鄭定公。 三月而葬,速。方伯月葬,與滕相比而見。
秋,七月,癸巳,滕子寧卒。
冬,葬滕悼公。 日卒時葬,小國正例。以鄭相比,尊卑不同也。
二十有九年,春,公至自乾侯,居于鄆。 在外存公,正月當之。公在乾侯,有鄆可居,故不存公,起下鄆潰。○不以晉致者,不見晉君也。
齊侯使高張來唁公。 前已唁矣,此復唁者何?非唁公,來謝公也,齊不爲公謀者,因不喜其如晉,又不忍言絶,故託之唁。自是公不求齊矣。言來者,居鄆,從國内辭也。
齊侯使高張來唁公, 《穀梁》:「唁公不得入乎魯也。」 稱主君。 服曰:「大夫稱主,比公于大夫,故稱主君。」 子家曰:「齊卑君矣,君祗辱焉。」
公如晉,次于乾侯。 再言次。
公如乾侯。 再言如,皆不得入齊。晉之大夫亦專,譏大夫,並譏公也。
夏,四月,庚子,叔詣卒。 《穀梁》:「季孫意如曰:『叔倪無病而死。此皆無公也,是天命也,非我罪也。』」
秋,七月。
冬,十月,鄆潰。 《公羊》:「邑不言潰,此其言潰何?郛之也。曷爲郛之?君存焉爾。」按,君存句《公羊》數見,此條爲正,餘皆先師推以説之。《傳》于内言居,外諸侯不言居。言居,則鄆從國辭,故曰「潰」。
三十年,春,王正月,公在乾侯。 《穀梁》:「中國不存公。存公,故也。」
不先書鄆與乾侯, 謂鄆未潰已前而言,正月不存公,至此乃正月存公,以爲常也。 非公, 公不得于鄆民,故鄆潰。不言自鄆者,非公失鄆也。 且徵過也。 在鄆猶在内,故書居。正月不存公, 《傳》言魯地,言在外是也。今鄆已潰,居乾侯不在封内,故書「在」以存之。不言公自鄆孫于晉者,非公不得鄆之民心。若言公自鄆奔,是顯著公過,故不言自鄆。
夏,六月,庚辰,晉侯去疾卒。
晉頃公卒。 頃公以十六年立,惟一見士鞅來聘。荀吴、士鞅、趙鞅四見,權在大夫也。
秋,八月,葬晉頃公。 二月而葬,失禮。晉五書葬,一曰四月,故齊葬以日爲正,晉葬以月爲正,如吴、楚卒之相比。
八月,葬。 不日,失伯也。 鄭游吉弔,且送葬。 如歸含且賵。一卿兼二事,非禮。 魏獻子使士景伯詰之曰:「悼公之喪,子西弔,子蟜送葬, 大國當卿弔、君送葬,二卿弔葬已爲不及禮,但係二人。此專責其一人兼使。 今吾子無貳,何故?」 一人兼二使。 對曰:「諸侯所以歸晉君,禮也。先王之制:諸侯之喪,士弔,大夫送葬; 以大國行于小國之禮言晉之于鄭也。 惟嘉好、聘享、三軍之事于是乎使卿。 晉卿見《經》,皆在此類,弔葬不書卿。 晉之喪事,敝邑之閒, 此言鄭之于晉,以小事大之制。 先君有所助執紼矣。 閒則君曾送葬,此于禮爲正。 若其不閒,雖士、大夫, 謂如大國士弔,大夫送葬之制。 有所不獲數矣。大國之惠,亦慶其加,而不討其乏,明厎其情,取備而已。」
冬, 十有二月,吴滅徐。徐子章羽 注 奔楚。 徐,州舉也。荆後稱楚,徐不變者,荆爲楚封,蔡爲方伯、徐乃卒正。小國月者,新置九州不以夷狄待之。徐舊附楚,故吴滅之。吴滅人國,亦狄之。章禹,名,失地君也。○禹,《穀》作「羽」。
吴子執鍾吾子,遂伐徐。己卯,滅徐。徐子章禹斷其髮,攜其夫人以逆吴子。吴子唁而送之,使其邇臣從之,遂奔楚。楚沈尹戌帥師救徐,弗及。遂城夷,使徐子處之。
三十有一年,春,王正月,公在乾侯。
言不能外内 注 也。 《傳》:「載書曰:無通内外。」《傳》于失國君皆以内外爲言,所謂「外主」、「内主」。「不能于外」,故在乾侯;不能于内,故失鄆。
季孫意如會晉荀躒于適歷。 言會,起受賂,同惡相濟,不待貶絶而罪惡見。○躒,二《傳》作「櫟」。
晉侯將以師納公, 言將納者,不能納。晉大夫亦專也。 季孫意如會晉荀躒于適歷。 言會,見晉、魯大夫皆專,傷無伯也。
夏,四月,丁巳,薛伯穀卒。 自莊至此百五十年乃卒,莊世不日、不名,此日而名,正卒也。滕正卒以後皆日,薛自此正卒以後皆時,辟與滕同也。《春秋》于同等中細分大小,所以别嫌明微也。
同盟,故書。 用同盟之禮,乃有名。
晉侯使荀躒唁公于乾侯。
夏,四月,季孫從知伯如乾侯。荀躒以晉侯之命唁公。 方會意如,即來會公,明爲意如謝公也。不言來者,乾侯晉地。與高張事同,高張言來,此不言來者,乾侯在外也。
秋,葬薛獻公。 日卒時葬,卒正正例也。
冬,黑肱以濫來奔。 服云:邾本附庸三十里國,五分爲六里國,後升爲卒正。○肱,《公》作「弓」。
邾黑肱以濫來奔。 《經》無邾,《傳》言邾,所謂口繫也。 賤而書名, 先儒説莒、邾無命卿,在盟會稱人,今乃以名見。 重地故也。 快不以地亦書名。卒正大夫從内言之得有名。師以地爲説,謂以地惡事,不比常來。三叛意求不書,而《春秋》著其實,特見以地之罪。 君子曰:「名之不可不慎也如是, 《春秋》正名之書,故二《傳》皆有正名説。 夫有所有名,而不如其已。 事有美惡,善欲其著,惡不如掩。二《傳》主惡以外,自善以内,惡名有不如無。 以地叛,雖賤, 人既賤,事又惡,以不書爲幸。 必書地 書以著地,其惡詳矣。 以名其人, 著其惡名。 終爲不義,弗可滅已。 著其事,詳其名,一字之誅嚴于斧鉞。《孟子》:「雖孝子慈孫,百世不能改也。」 是故君子動則思禮,行則思義,不爲利回,不爲義疚。 二十年《傳》:「君子不食姦,不受亂,不爲利疚于回,不以回待人,不蓋不義,不犯非禮。」 或求名而不得, 善事以得爲名,美事未盡不書其名,如齊桓救邢書「齊人」是也。此説大例,不專言齊豹。 或欲蓋而名章, 三叛惡事,以不名爲幸免,而《春秋》名之。 懲不義也。 名不名以義爲斷。 齊豹爲衛司寇,守嗣大夫,作而不義, 齊豹非善事。 其書爲盜; 盜殺衛縶。 邾庶其、莒牟夷、邾黑肱以土地出,求食而已,不求其名, 事惡情迫,本不欲名,而《春秋》著之。 賤而必書。 不名有二等:善事不名,一也;惡事書盜以罪之,二也。但不名猶爲小惡,至于書盜,比僅不名之罪尤深,故齊豹與不名者爲更重。 此二物者, 名、不名二例。 所以懲肆 齊豹。 而去貪也。 三叛人。 若艱難其身,以險危大人, 此非善事。 而有名章徹, 有名,謂不書盜。 攻難之士將奔走之; 勇士輕生。不以盜絶之,則任俠之風長矣。 若竊邑叛君以徼大利而無名, 以地適敵,因得尊貴之,是徼利。 貪冒之民將置力焉。 貪夫徇利,無所不至。 是以《春秋》書齊豹曰『盜』、 不僅不名,更絶以盜。 三叛人名 注 , 服云:「三叛不數小邾射,獲麟後爲弟子所記。」 以懲不義,數惡無禮,其善志也。故曰:《春秋》之稱 《傳》因書盜、書名乃言稱例,謂子、字、名、氏、人、盜、閽之稱,不指全書義例而言。 微而顯, 微、顯對文,《中庸》「之微」「之顯」,即二《傳》隱著之例。《公羊》云:「其尊卑也微。」謂不顯著之謂也。《春秋》名號散見,其表識其微,合觀之則甚顯著,不惟子字名氏而已。即齊豹、三叛,比屬以觀,其義甚顯。一師補足其説,以爲志而晦,《中庸》所謂「費而隱」也。 婉而辨。 婉謂其文宛約,辨者,其説詳盡。所書名號,尊卑詳略,單義孤文,可謂婉矣,合觀乃見其辨。言立文雖婉,而其義甚詳,辨即成傳成章也。一師又補其説,以爲「盡而不汙」,盡與婉對文,汙謂暴揚淺露也。 上之人能使昭明, 謂後之王者能用《春秋》之法,以爲人才進退。 善人勸焉,淫人懼焉, 《成傳》「懲惡而勸善」,合此皆爲褒貶例説。善者進之,惡者退之,足以勸善懲惡也。 是以君子貴之。」 此《傳》爲微言例。本《傳》與《成傳》詳略不同,蓋一爲先師,一爲後師,相傳既久,續有推補,故彼此互異。《公羊》昭十二年引孔子,與《孟子》不同;《穀梁》定元年引沈子語與《公羊》小異,先師口説相傳,後乃以意著之竹帛。《公羊》言七等,與《孟子》言四等同;《穀梁》言四時田,劉子言歲三田,皆同其説,而文字不能相同。
十有二月,辛亥,朔,日有食之。
日有食之。
三十有二年,春,王正月,公在乾侯。取闞。 闞,邾邑也。二十六年三月,公居于鄆,夏,公圍成。此不言公,亦内取也。
言不能外内 注 ,又不能用其人也。 謂不能用人,故所有之闞爲季氏奪之。按,從上公圍成推之,則闞當爲公所取。
夏,吴伐越。
始用師于越也, 吴、越交兵之始。吴、越相敗不志,此言吴伐越,吴滅之先見也。吴滅于越,故書其事,以爲不忍小忿者戒。
秋,七月。
冬,仲孫何忌會晉韓不信、齊高張、宋仲幾、衛世叔申、鄭國參、曹人、莒人、薛人、杞人、小邾人城成周。 《穀梁》:「天子微,諸侯不享覲,天子之在者,惟祭與號。故諸侯之大夫相帥以城之,此變之正也。」○世叔,《穀》作「大叔」。「莒人」下二《傳》有「邾人」。
天子曰:「天降禍于周,俾我兄弟竝有亂心, 《經》書王室亂,有王子朝事。 以爲伯父憂。 晉爲二伯同姓,故稱伯父。 我一二親昵甥舅,不遑啟處, 異姓諸侯皆不自安。 于今十年, 二十二年天王崩,遂亂,至今十年。 勤戍五年。 二十七年會扈,令戍周。 伯父若肆大惠,復二文之業, 文侯仇與文公重耳。 弛周室之憂,徼文、武之福,以固盟主,宣昭令名,則余一人有大願矣。昔成王合諸侯城成周,以爲東都, 以成周爲東都,仍以存西京爲主,東都如行在。 崇文德焉。今我欲徼福,假靈于成王,修成周之城,俾戍人無勤,諸侯用寧,蝥賊遠屏,晉之力也。其委諸伯父, 二伯稱伯父。 使 注 伯父實重圖之!」冬,十一月,晉魏舒、韓不信如京師, 言京師,從正稱。 合諸侯之大夫于狄泉,尋盟,且令城成周。韓簡子臨之,以爲成命。
十有二月,己未,公薨于乾侯。
書曰「公薨于乾侯」, 據不言宫寢。 言失其所也。 在外以地致,不曰寢。不地晉而言乾侯者,國之也。
注 疆:原作「彊」,據《左傳》改。
注 易:原脱,據文意補。
注 立寵姬宋:原作「用之家」,據《史記·燕世家》改。
注 宋:原無,據《史記·燕世家》補。
注 「盟」下原衍「于」,據《左傳》删。
注 卯:原脱,據《左傳》補。
注 季氏盡徵之:原脱,據《左傳》補。
注 故:原作「國」,據文意改。
注 代:原作「伐」,據文意改。
注 能行:原作「弱行」,據《左傳》改。
注 公子招:原脱,據《左傳》補。
注 楚:原作「陳」,據文意改。
注 讒:原作「纔」,據文意改。
注 以上八字原脱,據《左傳》補。
注 于:原脱,據《左傳》補。
注 雩:原作「雪」,據本年經文改。
注 子:原作「于」,據《左傳》改。
注 四月:原作「六月」,據《左傳》改。
注 是謂:原作「謂之」,據《左傳》改。
注 情:原誤作「清」,據文意改。
注 以上八字原脱,據《左傳》補。
注 單:原脱,據《左傳》補。
注 畤:原作「峙」,據《左傳》改。
注 焦:原作「郊」,據《左傳》改。
注 婼:原作「舍」,據《左傳》改。
注 月:原作「日」,據《左傳》杜預注改。
注 婼:原作「舍」,據《左傳》改。
注 「敗」後原衍一「獲」字,據文意删。
注 者也:原脱「者」,據《穀梁傳》補。
注 何也:原脱,據《穀梁傳》補。
注 楚:原作「吴」,據《左傳》改。
注 「卒正」下原衍一「正」字,據文意删。
注 章羽:原作「章禹」,據《左傳》改。
注 外内:原作「内外」,據《左傳》乙。
注 名:原作「民」,據《左傳》改。
注 外内:原作「内外」,據《左傳》乙。
注 使:原作「便」,據《左傳》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