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左氏古經説義疏卷八
3个月前 作者: 廖平
成公
元年,春,王正月,公即位。 先君未葬而稱公者,踰年即得稱公。
二月,辛酉,葬我君宣公。 杜以稱公以葬爲斷,非是。
無冰。 此月最寒。寒不甚則于時終記無冰,寒甚則于二月紀無冰。
三月,作丘甲。 《公羊》:「譏始丘甲。」
爲齊難故,作丘甲。 作丘甲,畏齊也。季孫有報齊之志。
夏,臧孫許及晉侯盟于赤棘。 盟背齊而事晉。
聞齊將出楚師, 將以楚師伐我。 夏,盟于赤棘。 晉常盟大夫于此,則赤棘爲晉都近地,如鎖澤爲宋西門外地名。
秋,王師敗績于茅戎。 《春秋</a>》書法如此。《國語》:「王師敗績于姜戎。」茅戎,晉也;不可言晉,故託之茅戎。
王人來告敗。 春敗秋告,知已踰限,故從赴書之,此遲書例。
冬,十月。 《傳》有臧宣叔令修賦、繕完、具守備事。
二年,春,齊侯伐我北鄙。 即《周禮》都鄙。《國語》:「參其國而伍其鄙。」今泰西屬地即古所謂鄙。
圍龍三日,取龍。遂南侵,及巢丘。 不言取,諱也。宣事齊、成事晉,故齊、晉争魯。
夏,四月,丙戌,衛孫良夫帥師及齊師戰于新築,衛師敗績。 及者,以大及小。衛小齊大,惡齊好戰,故以小及之。
衛侯使孫良夫、石稷、甯相、向禽將侵齊, 《經》内見四大夫,故《傳》衛亦見四大夫。衛次國,二軍將佐共四人,與内同。内二卿、二大夫,有一卿、一大夫未見。 與齊師遇,衛師敗績。新築人仲叔于奚救孫桓子,桓子是以免。既,衛人賞之以邑,辭,請曲縣、繁纓以朝,許之。仲尼聞之曰:「惜也,不如多與之邑。惟器與名不可以假人,君之所司也。名以出信,信以守器,器以藏禮,禮以行義,義以生利,利以平民,政之大節也。若以假人,與人政也。政亡,則國家從之,弗可止也已。」
六月,癸酉,季孫行父、臧孫許、叔孫僑如、公孫嬰齊帥師會晉郤 注 克、衛孫良夫、曹公子首,及齊侯戰于鞌,齊師敗績。 嬰齊,叔肸子也。譏作三軍,爲列數四卿一大夫、三卿一大夫。不言及,略之也。
癸酉,師陳于鞌, 此世晉四勝强國,勝齊、伐秦、敗狄、敗楚。 齊師敗績。
秋,七月,齊侯使國佐如師。 大夫在師曰「師」。言師,以魯爲主也。
己酉,及國佐 注 盟于袁婁。 《穀梁》:「鞌去國五百里,袁婁去國五十里。」知《穀梁》記事有詳于《傳》者。
齊侯使賓媚人賂以紀甗、玉磬與地,「不可,則聽客之所爲。」 如今戰敗遣使議和。 秋,七月,晉師及齊國佐盟于袁婁。 國佐不辱君命,不失國體,講和而退。 使齊人歸我汶陽之田。公會晉師于上鄍,賜三帥先路、三命之服,司馬、司空、輿師、候正、亞旅皆受一命之服。
八月,壬午,宋公鮑卒。 此不正,日之何也?不正前見矣。
宋文公卒。
庚寅,衛侯速卒。
九月,衛穆公卒。晉三子自役弔焉, 交際國法。 哭于大門之外。 同姓衛爲次國。據送女禮,大國于小國當使士弔,大夫送葬。今三卿因在役,乃同往弔之。 衛人逆之,婦人哭于門内。送亦如之,遂常以葬。 《傳》家據禮而言。
取汶陽田。 言田,避重就輕,使如齊有罪削其閒田。
使齊人歸我汶陽之田。 此魯侵地,言田,諱失邑也。方伯閒田,二伯得進退之,齊取之,晉命還之,齊失伯也。
冬,楚師、鄭師侵衛。 此嬰齊之師。不稱公子,貶其伐喪。
宣公求好于楚,莊王卒,宣公薨,不克作好。 此釋宣、成所以不書「公如楚」之意,《經》以如楚爲齊失伯。 公即位,受盟于晉, 元年赤棘盟。 會晉伐齊。 鞌戰。 衛人不行使于楚,而亦受盟于晉,從于伐齊,故楚令尹子重爲陽橋之役以救齊。 伐魯、衛以救齊。 王卒盡行,彭名御戎, 楚爲中軍。 蔡景公爲左, 蔡爲左軍。 許靈公爲右。 許爲右軍,所謂失位。 二君弱,皆强冠之。 蔡、許篤從楚,中國會盟十不一序,于楚帥師亦多諱之。《傳》言左右,著蔡、許如楚私屬,所以恥之。 冬,楚師侵衛。
十有一月,公會楚公子嬰齊于蜀。 此蜀爲魯地,所謂「于是乎有蜀之役」,盟則爲梁州之蜀。丙申不必在十一月,因匱盟,連書二事以殺恥,如會盟同地者然。
遂侵我師于蜀。 伐魯無秦師,下盟有秦大夫,必非一地。 楚侵及陽橋,孟孫請往賂之,公衡爲質以請盟,楚人許平。
丙申,公及楚人、秦人、宋人、陳人、衛人、鄭人、齊人、曹人、邾人、薛人、鄫人盟于蜀, 會盟同月不再地,再地,起非一蜀也。梁州蜀遠,不能十一月丙申遂盟于蜀,避匱盟,故連書之。
十一月,公及楚公子嬰齊、蔡侯、許男、秦 秦自殽後不與中國序,此列會盟者,因其在蜀。 右大夫説、 不氏者,秦無名卿。 宋華元、陳公孫寧、衛孫良夫、鄭公子去疾 四國皆卿。 及齊國之大夫 故序鄭下。 盟于蜀。卿不書, 宋、陳、衛、鄭卿不書,秦、齊非卿,曹、薛、鄫小國無卿。 匱盟也, 一見例。 于是乎 注 畏晉而竊與楚盟。 因楚師深入,晉不能救,合諸侯與之盟。如鄭與楚,不得爲匱盟。 蔡侯、許男不書, 不書二國君。 乘楚車也, 乘楚車,爲左右,不見本國之位,故言楚人以包之。 謂之失位。 嬰齊,楚卿,大夫不敵君,以諸侯爲卿之副,恥莫大焉。失位,謂君位等于微賤。 君子曰: 經説。 「位其不可不慎也乎!許、蔡之君,一失其位,不得列于諸侯,况其下乎?」 許、蔡不書,筆削例也。公既在盟,故《傳》不以赴告爲言。二國不書,亦求名不得。
三年春,王正月,公會晉侯、宋公、衛侯、曹伯伐鄭。 賈、服云:宋、衛先君未葬,稱爵,譏之。按,諸侯踰年不稱子,以踰年爲斷,不以葬不葬爲斷。
諸侯伐鄭, 方盟楚,何以即從晉伐鄭?盟不在十一月。 次于伯牛,討邲之役也。 在宣十二年。
辛亥,葬衛穆公。 因背殯遠會夷狄,日以危之。
二月,公至自伐鄭。 月爲竊盟危之。
甲子,新宫災,三日哭。 《檀弓》:「焚其先人之室則三日哭。」故新宫焚亦三日哭。
乙亥,葬宋文公。 七月乃葬,因其厚葬,故緩書之。
始厚葬,用蜃炭,益車馬;始用殉,重器備;椁有四阿,棺有翰、檜。 《宋世家》:「始厚葬,君子譏華元不臣。」
夏,公如晉。
拜汶陽之田。 《世家》:「僖取濟西田,使公子遂拜賜。」成公親拜賜。
鄭公子去疾帥師伐許。
許恃楚而不事鄭,鄭子良伐許。
公至自晉。
秋,叔孫僑如帥師圍棘。 棘,汶陽之邑。魯失于齊,不可言,故以取田言之,避棘也。
叔孫僑如圍棘,取汶陽之田。 汶陽與濟西、河陽同以水方向爲名,不指一地,即大之也。如舉邑名,是大名中之一邑,温即河陽,濟即汶陽。 棘不服, 不服者,晉不欲魯取之。 故圍之。 《公羊》:「其言圍之何?不聽也。」與《傳》同。
大雩。
晉郤克、衛孫良夫伐廧咎如。 廧咎如 注 ,赤狄之餘。
討赤狄之餘焉。 赤狄終此。 廧咎如潰, 《傳》終《經》未言事,《傳》文通例。 上失民也。 《傳》「民逃其上曰潰」,逃當爲叛字誤,言下潰叛則上失民可知。《公羊》「在國曰潰,在邑曰叛」,亦此意。《經》不言潰者,中國乃言潰。
冬,十有一月,晉侯使荀庚來聘。 庚下卿。
且尋盟。 《公羊》:聘而言盟者,尋舊盟,不專爲盟來,故先書聘。
衛侯使孫良夫來聘。 良夫,上卿。
且尋盟。
丙午,及荀庚盟。 《穀梁》:其日公也。來聘而求盟,不言及,以國與之。不言其人,亦以國與之。不言求,兩欲之也。
丁未,及孫良夫盟。
公問諸臧宣叔曰: 《經》制託之公問。 「中行伯之于晉也,其位在三; 以卿言爲下卿。三謂卿有上中下三等。 孫子之于衛也,位爲上卿, 甯爲次。 將誰先?」 尊卑相嫌,故不能決。 對曰: 所引與《王制》全同。 「次國 次國;上下之中等。如百里爲大國,則七十里爲小國,其中九十里爲次國;七十里爲大國,則五十里爲小國,六十里爲次國。大得小之倍,居其間者爲次國,舊以封建百里爲大國,七十里爲次國;九錫爲大國,七錫方伯爲次國,大不止得小之倍。 之上卿當大國之中, 其上卿食二百一十六人,與大國中卿同。○凡加一倍爲大國,如方七十里爲小國,則方百里爲大國;方五十里爲小國,則方七十里爲大國。以七命言, 九命爲大國,八命爲次國。以五命言,七命爲大國,六命爲次國。大小就封地加倍減半而言,與《傳》中國分五等,百里爲大國,錫命九錫,二伯爲大國。 中當其下, 中卿食百四十四人,與大國下卿同,次國中卿當大國下卿, 下當其上大夫; 次國下卿當大國上大夫。 小國之上卿當大國之下卿, 食百四十四人。 中當其上大夫, 食一百零八人。 下 食七十二人。 當其下大夫。上下如是, 上下謂降等之國,凡雙數爲次國,九命爲大,則七命爲小;七命爲大,則五命爲小,由此推至一命皆同。百里爲大,則方七十里爲小;七十里爲大,則五十里爲小。上下二等相推,五等國皆可見。 古之制也。 《經》説詳《三等國食禄表》。 衛在晉,不得爲次國, 晉初爲方伯,故稱叔父,禮待降于齊桓。 晉爲盟主, 自鞌 注 戰以後爲晉、楚分伯。 其將先之。」丙午,盟晉。丁未,盟衛。 衛在晉下,終《春秋》皆如此。 禮也。 爲後世立國際法之準則。
鄭伐許。 目鄭,狄之也。《春秋》循名核實,近于夷則夷之。
冬,十一月,鄭公孫申帥師疆許田,許人敗諸展陂。 一年再伐許,故狄之。與昭十二年晉伐鮮虞同意。
四年,春,宋公使華元來聘。 此爲聘禮,下言聘爲昏事。
宋華元來聘,通嗣君也。 宋爲客,何以使來聘?其臣得相聘,惟君無往來之文。○此爲國際法。
三月,壬申,鄭伯堅卒。
杞伯來朝。
歸叔姬故也。 將出叔姬,因朝言其故。
夏,四月,甲寅,臧孫許卒。 非卿也,待以卿禮。因賢,故日之。
公如晉。
公如晉,晉侯見公,不敬。季文子</a>曰:「晉侯必不免。」
葬鄭襄公。 不及時而不日,慢葬也。時者,略之。
秋,公至自晉。
公至自晉,欲求成于楚而叛晉,季文子曰:「不可。晉雖無道,未可叛也。國大臣睦,而邇 邇,敬重。 于我,諸侯聽焉,未可以貳。《史佚</a>之志》有之曰:『非我族類,其心必異。』 此中外例。 楚雖大,非吾族也, 晉、楚分主諸侯,齊、魯、衛、鄭中國,爲晉屬。秦、吴、陳夷狄,爲楚屬。楚雖爲伯,僅主夷狄,不可以中國事之。 其肯字我乎?」公乃止。 至襄乃有公如楚。
冬,城鄆。 文城鄆者,取于莒也;此城鄆,備莒難也。莒取不書,爲内諱。且楚既入,可以不言莒取。二《傳》以楚入鄆爲伐我。《傳》以爲入莒邑。
鄭伯伐許。 鄭在喪不稱子,貴賤相嫌也。
取鉏任、泠敦之田。 不言取田,略之。
五年,春,王正月,杞叔姬來歸。 叔姬,娣也,伯姬死,娣立爲夫人。
仲孫蔑如宋。 内臣如宋,此爲始見,明君不朝,臣得通聘,故四言「如」,亦四言「來聘」。
孟獻子如宋,報華元也。 此國際法。
夏,叔孫僑如會晉荀首于穀。 大夫會不書,書者,會大國也。
晉荀首如齊逆女, 穀,魯邑。首以君命至魯,不至國,又無别事,知爲君逆。 故宣伯餫諸穀。 魯盡地主之儀,書之以見其禮。不書逆女者,凡諸侯之女行,惟王后書。
梁山崩。 梁山,晉地,不繫晉者,名山大川不以封。齊、晉尊同,齊記災,在陝以東,晉不記災,在陝以西。○《公羊》:「壅河三日不流。」《穀梁》:「帥群臣哭之,祠焉,乃流。」
梁山崩, 不以梁山繫一國,爲天下記異也。 晉侯以傳召伯宗,伯宗辟重,曰:「辟傳。」重人曰:「待我,不如捷之速。」問其所,曰:「絳人也。」問絳事焉,曰:「梁山崩。將召伯宗謀之。」問:「將若之何?」曰:「山有朽壤而崩,可若何?國主山川,故山崩川竭,君爲之不舉、降服、乘縵、徹樂、出次、祝幣,史辭以禮焉。其如此而已。雖伯宗,若之何?」伯宗請見之,不可,遂以告,而從之。
秋,大水。 水災非一日之事,故不日。
冬,十有一月,己酉,天王崩。
十有二月,己丑,公會晉侯、齊侯、宋公、衛侯、鄭伯、曹伯、邾子、杞伯,同盟于蟲牢。 蟲牢,鄭地。陳、蔡、許不序。據《傳》,宋不在,《經》「宋公」字衍。
同盟于蟲牢,鄭服也。 晉、楚争鄭,至此書同,鄭乃定從晉。 諸侯謀復會, 謂謀會蟲牢,晉徵宋會,非方盟又謀更會也。 宋公使向爲人辭以子靈之難。 宋因不會,《傳》詳其事,以起下晉人討之。子靈之難者,新從楚歸,殺之,當有以説于晉。
六年,春,王正月,公至自會。 不奔天子喪而返,故月以危之,况蟲牢尤近京師,失臣道已甚。
二月,辛巳,立武宫。 工作不日,日者重之。○當時廟制未定,《經》乃定爲五廟。
季文子以鞌之功立武宫, 十八年,晉悼朝于武宫,昭十七年,中行子獻俘于文宫,當時諸侯廟親盡特立亦常事。 非禮也。 《公羊》:「立者不宜立。立武宫,非禮。」按,以立爲非禮,此虚字例,與二《傳》同,故補之。 聽于人以救其難,不可以立武宫, 《公羊》以爲武公之宫,《傳》以爲有武德而立宫以表之。 立武由己,非由人也。 此與立煬宫同,季孫欲因武宫以表武功,非别立宫以武名之也。
取鄟。 鄟,國也。《穀梁》以爲邾邑,一師之説耳。《傳》本有滅國言取之例。
言易也。 諱滅言取。
衛孫良夫帥師侵宋。
晉伯宗、夏陽説、衛孫良夫、甯相、鄭人、伊洛之戎、陸渾、蠻氏 凡侵伐會盟,戎狄多在師。《經》不書,略之。 侵宋,以其辭會也。 討蟲牢之盟。諸國侵宋獨見衛者,以見起不見。
夏,六月,邾子來朝。 記邾與内和也,成世無兵事。朝時、月者,有天王喪而相朝,非禮。
公孫嬰齊如晉。 不如京師而如晉,惡之也。内見一大夫,見叔氏則臧氏出也。
子叔聲伯 十六年稱子叔嬰齊。其子叔老襄 注 十四年稱子叔齊子,其孫叔弓,昭二年稱子叔子,是四代同稱子叔,以叔爲氏。衛公子黑臀、公孫剽亦父子同稱子叔,與魯子叔相同。 如晉,命伐宋。 如晉受伐宋命。
壬申,鄭伯費卒。 有楚師,故不葬。鄭初與楚伐人喪,今楚亦伐其喪,故不葬以見之。
鄭悼公卒。 詳《世家》。
秋,仲孫蔑、叔孫僑如帥師 注 侵宋。
孟獻子、叔孫宣伯侵宋,晉命也。 叔孫亞卿,序在仲孫下者,蔑賢也。叔爲副,仲爲主,無晉師,故不言會。
楚公子嬰齊帥師伐鄭。 此伐喪不貶者,前從楚伐,必如是而稱乎前事也。
楚子重伐鄭,鄭從晉故也。 蟲牢鄭服,請盟于晉。
冬,季孫行父如晉。 内見三卿一大夫,季、仲、嬰齊皆賢,惟僑如惡。
季文子如晉,賀遷也, 諸侯相弔慶,小事大之禮。
晉欒書帥師救鄭。 《公羊》舊作「侵鄭」,今據二《傳》改之。
晉欒書救鄭, 中軍。 與楚師遇于繞角。楚師還, 楚畏晉,解圍而去。 晉師遂侵蔡。 不書,略之。
七年,春,王正月,鼷鼠食郊牛角,改卜牛;鼷鼠又食其角,乃免牛。 董子:鼷鼠食郊牛角,蓋養牲不謹。
吴伐郯。 初見兵事,從狄辭。兵已近我,故録之,又爲下晉伐郯見。○吴,揚州牧。荆、徐、梁皆爲州舉,揚獨否,吴又晚見,隔于徐也。
郯成。 郯、莒屬連帥。此來伐我,不可言,故託之郯。 季文子曰:「中國不振旅, 中國,齊,言不能保郯。 蠻夷入伐 吴遠伐郯,言入者,近我也。 而莫之或恤,無弔者也夫! 齊近不救,晉遠,後乃討其罪。成世所以不言公如齊。 《詩》 注 曰:『不弔昊天,亂靡有定。』其此之謂乎!有上不弔,其誰不受亂?吾亡無日矣!」 《經》吴伐郯,《傳》亦以郯言之,特記文子語以見。 君子曰:「知懼如是,斯不亡矣。」
夏,五月,曹伯來朝。
曹宣公來朝。
不郊,猶三望。 此尊天,如《論語》「獲罪于天無所禱」。○祆教不祀外神,仿此。
秋,楚公子嬰齊帥師伐鄭。
楚子重伐鄭,師于氾。
公會晉侯、齊侯、宋公、衛侯、曹伯、莒子、邾子、杞伯救鄭。 方伐即救,明勤于諸侯也。
諸侯救鄭。鄭共仲、侯羽軍楚師,囚鄖公鍾儀,獻諸晉。 鄭囚楚臣以獻,明與楚絶。
八月,戊辰,同盟于馬陵。 晉同盟例爲外楚,此有吴在而同,與齊一匡同,所謂通于上國。
尋蟲牢之盟,且莒服故也。 莒當爲吴。莒小,不足計,下《傳》馬陵之會,吴入州來。
公至自會。
吴入州來。 州來,徐州國,後蔡遷于州來,故爲徐伯。入者,滅之漸。昭十三年,吴滅州來。
巫臣請使于吴,晉侯許之。吴子壽夢説之。乃通吴于晉,以兩之一卒適吴, 王引之説:「兩之」二字因下而衍。一卒,百人也。 舍偏兩之一焉。 王引之説:偏,五十人,兩偏爲卒。巫臣以兩偏適吴而舍其一,是于偏舍兩之一也。 與其射御,教吴乘車,教之戰陳, 當時吴猶未習射御未知攻戰,足見草昧。 教之叛楚。寘其子狐庸焉,使爲行人于吴。吴始伐楚, 伐當爲叛。 伐巢、 昭二十四年,吴滅巢。 伐徐, 昭三十年,吴滅徐。二國舊屬楚,《襄傳》作取駕、克棘、入州來。按,此至六年三見楚伐吴,不言吴伐楚,略之。三國皆爲吴滅,其始伐故不詳也。 子重奔命。馬陵之會,吴入州來, 此奔命之始,以入州來歸馬陵會,是諸侯與吴通也。 子重自鄭奔命。 以伐鄭師救之。 子重、子反于是乎一歲七奔命。 總計奔命多者一歲至七次,餘未詳。 蠻夷 南蠻、東夷。不得戎狄,楚不及西北。 屬于楚者, 外州不見蠻夷,所見皆以中國辭言之,如巢、許、州來是也。《傳》云蠻夷,就實言之。 吴盡取之, 詳襄二十六年《傳》。 是以始大, 吴乃大,糾合諸侯,以伯自居。 通吴于上國。 此盟吴亦與,故曰吴服。十五年會鍾離,《傳》曰「始通吴」,襄二十九年,季札來聘。○楚之敗亡由于巫臣通吴,詳此以爲謀國之鑒。
冬,大雩。 冬雩,不時。
衛孫林父出奔晉。 言林父出奔,著世卿之禍。
衛定公惡孫林父。冬,孫林父出奔晉。 以戚叛也。爲歸後又叛,故此避言奔而已。
八年,春,晉侯使韓穿來言汶陽之田,歸之于齊。 棘也,不言者,諸侯不得專封,故目田。
晉侯使韓穿來言汶陽之田,歸之于齊。 《公羊》:「晉侯反其所侵地。」《王制》:「諸侯有功,取于閒田以禄之。」主晉者,二伯奉命黜陟,得行慶削閒田之制。 季文子餞之,私焉,曰:「大國制義,以爲盟主,是以諸侯懷德畏討,無有貳心。謂汶陽之田,敝邑之舊也,而用師于齊,使歸諸敝邑;今有二命,曰歸諸齊。信以行義,義以成命,小國所望而懷也,信不可知,義無所立,四方諸侯,其誰不解體?《詩》曰:『女也不爽,士貳其行。士也罔極,二三其德。』七年之中,一與一奪,二三孰甚焉?士之二三,猶喪妃耦,而况霸主?霸主將德是以,而二三之,其何以長有諸侯乎!《詩》曰:『猶之未遠,是用大簡。』行父懼晉之不遠猶而失諸侯也,是以敢私言之。」
晉欒書帥師侵蔡。 鄭已得,故侵蔡。蔡十年不見《經》。
晉欒書侵蔡,遂侵楚, 如召陵故事。 獲申驪。楚師之還也, 追叙六年事。 晉侵沈, 沈從楚。 獲沈子揖初, 不書,爲二伯諱。據《傳》,獲申驪在本年,以下乃繞角事。《襄傳》彙言之,歸咎于繞角。 從知、 莊子。 范、 文子。 韓 獻子。 也。 書欒書主兵,嘉其用善謀。
公孫嬰齊如莒。 内臣如莒惟此一見。
聲伯如莒,逆也。 逆婦。○莒不見朝文,故魯亦不見聘,故知此爲逆。外大夫來魯逆,見《經》皆譏,此不譏者,受質于君,有事得請命也。
宋公使華元來聘。
宋華元來聘, 元專政。來聘,已定。 聘共姬也。 來問名也,不言問,成不成未可知。
夏,宋公使公孫壽來納幣。 昏禮不稱主人,此稱宋公者,使人辭命須避主人,而史册當以君命爲準,皆當稱君。紀,小國,乃不稱使。《公羊》後師誤説不稱使,杜注亦非。
禮也。 納幣使人,禮也;親納幣,非禮也。○壽,蕩意諸之父。宋不見公孫,言公孫,賢之也,壽父子皆賢。壽爲伯姬之子。
晉殺其大夫趙同、趙括。
六月,晉討趙同、趙括。 不言朔,朔早卒。不言嬰,嬰奔齊。莊姬怨原屏,故讒之。據《經》《傳》,非四趙同殺。
秋,七月,天子使召伯來錫公命。 王者三代舊稱;天王、天子皆《經》之新名。○天有五天、九天之分。以一天言則皇配天,帝稱天子,王稱公子,伯稱公孫。《詩》「王于出征,以佐天子 注 」,是天子尊于王。《春秋》王亦稱天子者,此用蒼天之説爲東天之子,實則王也。
召桓公來賜公命。 《春秋》三記錫命,一即位受命,一葬後追錫,此有功加封,明黜陟之禮。
冬,十月,癸卯,杞叔姬卒。
杞叔姬卒。 據子叔姬卒不言杞。 來歸自杞, 子叔姬卒,《傳》曰「絶葬于魯」,此歸葬于杞,知爲未絶之辭。 故書。
晉侯使士燮來聘。
晉士燮來聘,言伐郯也, 言聘,内辭也。郯近魯,伐郯先言聘,舉其美辭,如魯伐秦先如京師。 以其事吴故。 晉結吴以罷楚,不欲其亂中國。郯既從吴,恐開諸侯之先,故伐之。
叔孫僑如會晉士燮、齊人、邾人伐郯。
季孫懼,使宣伯帥師會伐郯。 二伯不伐小國,晉惟見伐郯、許,然不爲郯、許,實爲吴、楚。
衛人來媵。 本國以娣姪從,則媵者三,姬、良人之等。
衛人來媵共姬,禮也。 于未嫁前來媵,與夫人有同嫁者,此《春秋》以爲不再娶之新制。 凡諸侯嫁女,同姓媵之,異姓則否。 同姓來媵,諸侯之禮也。至于天子,一娶十二女,則得媵異姓。宋王後,得用天子禮,故《經》見三媵,同辭無異文。
九年,春,王正月,杞伯來逆叔姬之喪以歸。
杞桓公來逆叔姬之喪,請之也。 《公羊》:「内辭也,脅而歸之也。」 杞叔姬卒,爲杞故也; 未絶,故繫杞,恐其來逆喪也。 逆叔姬, 生不反,死不必歸葬。 爲我也。 我請之,故勉而相從。
公會晉侯、齊侯、宋公、衛侯、鄭伯、曹伯、莒子、杞伯,同盟于蒲。
爲歸汶陽之田故,諸侯貳于晉。 終八年季文子之言。 晉人懼,會于蒲,以尋馬陵之盟。 盟在七年。蒲,衛邑。 是行也,將始會吴, 明馬陵,有通使。 吴人不至。 十五年乃會鍾離。
公至自會。
二月,伯姬歸于宋。
夏,季孫行父如宋致女。 致者,不致也。婦人在家制于父,嫁制于夫。如宋致女,是以我盡之,不正,故不與外稱。服云「成婚」。
季文子如宋致女。 致之于廟,如用致夫人。宋公不親迎,三月,伯姬不行廟見禮,公使季孫勸其行。主書者,明伯姬賢,交譏魯、宋。
晉人來媵。 晉于姬姓爲伯,大國也。
晉人來媵,禮也。 《公羊》:備娣姪,媵亦三。女已嫁猶媵者,明有待年之禮。○《春秋》書此,防再娶禍。
秋,七月,丙子,齊侯無野卒。 詳《齊世家》。
晉人執鄭伯。 稱人而執,非伯討也。
鄭伯如晉。晉人討其貳于楚也, 謂鄭私與楚盟于鄧。 執諸銅鞮。 言不歸之京師也。
晉欒書帥師伐鄭。 鄭從楚。
欒書伐鄭, 主書舉重。 鄭人使伯蠲行成,晉人殺之,非禮也。 與楚殺陳行人于徵師同。 兵交,使在其間可也。 《傳》言「行人」,非其罪也,此爲稱行人不稱行人大例。 楚子重侵陳以救鄭。 實不止楚師,《傳》舉楚,緣《經》立説也。
冬,十有一月,葬齊頃公。 佚獲,故月之。
楚公子嬰齊帥師伐莒。庚申,莒潰。 楚稱王子,此曰公子,地物從中國,如繙譯。
楚子重自陳伐莒, 陳距莒遠,救鄭後遠來伐莒,與晉争東方諸侯也。 圍渠丘。渠丘城惡, 衆潰, 圍潰不書,伐國不言圍邑,下言莒潰,則邑可知。 奔莒。戊申,楚入渠丘。莒人囚楚公子平,楚人曰:「勿殺,吾歸而俘。」莒人殺之。楚師圍莒,莒城亦惡。庚申,莒潰。 三年《傳》:「潰,上失民也。」
楚人入鄆。
楚遂入鄆,莒無備故也。 時鄆爲莒所取,故乘勢入之。
秦人、白狄伐晉。 不言及,秦亦狄也。晉同白狄伐秦,今秦復從白狄伐晉,戎狄無信,不可親也。
秦人、白狄伐晉。 諸侯師多有夷狄,此一見例。 諸侯貳故也。 諸侯貳,故楚深入伐莒,秦亦出而撓之,秦、楚同謀也。
鄭人圍許。 許初爲鄭屬, 《春秋》凡言伐、圍,多以尊治卑,如陳人圍頓是也。
鄭人圍許,示晉 注 不急君也。 君見執,出師伐人,不欲使晉挾君以要之。 是則公孫申謀之,曰:「我出師以圍許,爲將改立君者,而紓晉使,晉必歸君。」 以社稷爲重而改立君,與宋子魚計同,而終于見殺,以其事之非常也。
城中城。
書,時也。 《穀梁》:「城中城,非外民也。」畏楚,故城内城以自固,城中城,有棄外城之志。
十年,春,衛侯之弟黑背帥師侵鄭。 稱弟者,盡其親言之。兵權雖至親不可假也,言帥師,見篡國之禍。
衛子叔黑背 子叔,黑背字,公孫剽之父。剽稱子叔,以父字氏之,公子肸字子叔,其子嬰齊亦以子叔爲氏。《傳》稱叔、季多爲母弟。辭所謂舉貴,肸與黑背皆同母弟。杜以子叔爲剽字,誤。 侵鄭,晉命也。 晉命衛侵之。方伯帥師一州,伯、子、男皆在。
夏,四月,五卜郊,不從,乃不郊。 卜筮不過三,五卜非禮。按從十二月卜起,至此共五卜, 以十二月下辛卜正月上辛,旬之外也。
五月,公會晉侯、齊侯、宋公、衛侯、曹伯伐鄭。
晉侯有疾。五月,晉立太子州蒲以 注 爲君,而會諸侯伐鄭。 晉侯不稱子,不許其子代政也,如衛叔,君在會稱子。此後世内禪之事。
齊人來媵。 三媵九女,合本國得十二女,天子禮也。齊異姓不譏者,王後也。已嫁來媵,明待年也。
丙午,晉侯獳卒。 會葬,大夫之事,公在晉送葬,諱之,故不書葬。
秋,七月,公如晉。 不奔天王喪而奔大國喪,失禮。
公如晉。晉人止公,使送葬。 公奔喪,而晉人并使公會葬。 于是糴茷未反。 糴茷,晉大夫,時使楚未反。 冬,葬晉景公。 當在十一月。 公送葬, 以小事大之禮。 諸侯莫在, 諸侯莫在,謂《經》不書耳,實則在者多。此内外例也。 魯人辱之,故不書,諱之也。 此《經》削例,託之内諱。公在,故不言赴告。
冬,十月。 《公羊》無此三字。《中庸</a>》正義云「成十年不書冬十月」,賈、服以爲不視朔登臺,是。本《經》「冬十月」三字亦當衍。
十有一年,春,王三月,公至自晉。 正月不言公在晉者,中國不存公也。致月者,因葬事久留于晉也。
晉人以公爲貳于楚, 因楚入鄆,魯懼,與楚成。 故止公。 初留送葬,此葬後又止公也。 公請受盟, 即下盟。 而後使歸。 晉葬在冬,葬後又留三月乃歸。
晉侯使郤犨來聘。己丑,及郤犨盟。
郤犨來聘,且涖盟。 公在晉請盟,故郤犨來涖盟。
夏,季孫行父如晉。 成世大夫三如晉。
季文子如晉報聘,且涖盟也。 盟不書,省文。
秋,叔孫僑如如齊。 公不如齊,見齊之貶。
宣伯聘于齊,以修前好。 成世大夫惟此一如</a>齊,故以修好言。
冬,十月。 《傳》有宋華元合晉、楚之成事。
十有二年,春,周公出奔晉。 天王、王子不言出,王臣奔得言出。不言宰者,出喪則罷。
王使以周公之難來告, 去年夏奔,今春乃告,此《傳》遲書例。《傳》于周、晉有不書、遲書例。襄十年王叔奔晉,不告,不書。此去年奔,今年乃書是也。晉初不記事,《傳》以爲不告,晉文入不書、懷公殺不書是也。僖四年申生殺,五年《傳》乃云「以申生之難來告」, 鄭事同,是緩書也。僖五年緩書王喪,《傳》云「難故也,是以緩」。晉侯之卒,遲一年乃書。後儒不知此例,以爲晉用夏正,然則周亦用夏正耶?書曰「周公出奔晉」, 當云周公奔晉,不言出。 凡自周無出, 王與王子。 周公自出故也。 天子不言出,内臣有封地,自其私土而出,乃言出,尊不及封外也。
夏,公會晉侯、衛侯于瑣澤。 不序楚、鄭、許,外之。
宋華元克合晉、楚之成。 向戌亦合晉、楚之成。先會後盟,此但書會者,盟不信也。 夏,五月,晉士燮會楚子罷、許偃。 偃,大夫,不氏者,小國也。 癸亥,盟于宋西門之外, 不地,宋不書盟,略之。 曰:「凡晉、楚無相加戎, 據盟辭,是晉、楚二伯自相盟。 好惡同之,同恤菑危,備救凶患。若有害楚,則晉伐之;在晉,楚亦如之。交贄往來,道路無壅, 彼此聘問,不得禁之。 謀其不協, 不協而盟。 而討不庭。 不用命者伐之。 有渝此盟,明神殛之, 鬼神乃天學,非草昧神權可比。 俾隊其師,無克胙國。」 如今條約公法,所以保和平。 鄭伯如晉聽成, 聽大國政令,而無與盟辭。 會于瑣澤,成故也。 晉、楚盟成後十五年,楚伐鄭敗盟,故《經》不與其盟。
秋,晉人敗狄于交剛。 《穀梁》:「中國與夷狄不言戰,皆曰敗之。」凡夷狄相敗不日,中國敗夷狄亦不日,此中外異辭例。
狄人間宋之盟 即瑣澤。 以侵晉, 晉與狄鄰。 而不設備。 《經》不以勝狄爲難,故不言戰。 《傳》皆以不設備言之,緣《經》立説。 秋,晉人敗狄于交剛。 此晉獨敗之。成世四夷皆服于晉。
冬,十月。
晉郤至如楚聘,且涖盟。冬,楚公子罷如晉聘,且涖盟。十二月,晉侯及楚公子罷盟于赤棘。 外聘盟不書。
十有三年,春,晉侯使郤錡來乞師。 成世四乞師,爲伐秦來乞師,起下非爲朝往也。
晉侯使郤錡來乞師, 内外同言乞師,重辭也。 將事不敬。 爲下殺張本。
三月,公如京師。 公如不月,月者非如。時將從晉伐秦,道由京師,不可過京師而不朝,故以如京師言之。史本無其文, 《經》筆之,以見不敢過京師。此筆例也。
公如京師。宣伯欲賜,請先使。王以行人之禮禮焉。孟獻子從,王以爲介,而重賄 注 之。
夏,五月,公自京師,遂會晉侯、齊侯、宋公、衛侯、鄭伯、曹伯、邾人、滕人伐秦。 遂,繼事也。使如至京師受命伐秦,故言遂,以歸權于天子。
公及諸侯朝王, 外不書,公爲主。 遂從劉康公、成肅公 言二卿以見奉天子命。 會晉侯伐秦。
曹伯廬卒于師。 卒于師會。皆魯屬國,以魯主之,故不地。
曹宣公卒于師。 《穀梁》:「閔之也。公、大夫在師曰師,在會曰會。」内不在,則地地。
秋,七月,公至自伐秦。 志在伐秦,故不以京師致。往致皆月,見不朝也。
冬,葬曹宣公。 葬時,正。
葬曹宣公。既葬,子臧將亡,國人皆將從之。 謂大夫也。 成公乃懼,告罪,且請焉。乃反,而致其邑。 劉向説此事全用《傳》文,是《左氏春秋》西漢人皆習之。
十有四年,春,王正月,莒子朱卒。
夏,衛孫林父自晉歸于衛。 《傳》:「諸侯納之曰歸。」爲大夫例。杜以爲納諸侯,誤。
秋,叔孫僑如如齊逆女。 譏三世娶母黨。
宣伯如齊逆女。稱族, 大夫如往皆書族,因下不書,故以爲疑。 尊君命也。 以臣對君,本當不氏,如由上致,則不氏是也。凡「如」書氏,爲以公子臨敵國之辭。「如」不氏,嫌以卑使,則君命不尊,故尊君命則必氏。此爲小例。
鄭公子喜帥師伐許。
八月,鄭子罕伐許,敗焉。 子罕,喜字。敗不書,略之。 戊戌,鄭伯復伐許。庚子,入其郛, 君重臣輕,臣伐猶可言,君再伐,惡甚,故諱之。 許人平以叔申之封。 外平不書。
九月,僑如以夫人婦姜氏至自齊。 言婦姜三,明三世娶齊,血屬相婚也。○《白虎通·嫁娶》:「外屬小功以上,亦不得娶。」
舍族, 據公子遂書名爲珍之,凡舍族皆爲卑,卑皆有所尊。 尊夫人也, 不稱氏,對夫人言。凡一事再見,先氏後名,爲全經大例。此以稱族舍族爲説,則爲君與夫人男女差異之小例。夫人敵君而氏族不同,故稱族爲舉親。舍族猶君前臣名。 故君子 先師。 曰:「《春秋》之稱, 稱名號之專例,如子字氏名人盜之類。 微而顯, 《中庸》「莫顯乎微」。所謂由隱以之顯。其文甚微,其義甚著,相比可見。 志而晦, 《中庸》「費而隱」。費當爲見,所謂推見至隱。《公羊》「主人習其讀,而不知己之有罪」,分則孤文單證,合乃見,所謂微而顯也。然立義雖章,非深考不能有得,所謂晦也。故此例自董子以後乃明。 婉而成章, 婉與盡對。成章即 注 辨也。董子:「文約而事明。」此二句就文字詳略言。 盡而不污, 盡謂説之詳盡,污者蕪穢之稱。《昭傳》作「婉而辨」,不言「盡而不 注 污」。此言比事之效,二句對,相反相成。 懲惡而勸善, 《昭傳》作「上之人能使昭明,則善人勸、淫人懼焉」。此説進退褒貶之例。 非聖人, 至聖, 孰能修之?」 《春秋説》:「孔子</a>作《春秋》一萬八千字,九月而成,以授游、夏。游、夏不能 注 贊一詞。」《説苑》:「孔子:夏道不亡,商道不作;商德不亡,周德不作;周德不亡,《春秋》不作。《春秋》作,然後君子知周之亡。」《孟子</a>》曰:「孔子作《春秋》而亂臣賊子懼。」魯史舊文本不如此,孔子修之乃能美善,故以爲非聖人不能也。
冬,十月,庚寅,衛侯臧卒。
衛侯有疾,使孔成子、甯惠子</a>立敬姒之子衎以爲太子。冬,十月,衛定公卒。
秦伯卒。 楚例日,吴例時,秦例月,三等之序也。秦何以禮卑于楚、吴?秦有葬,楚、吴無葬。滕、薛、杞不名,卒正下等也。秦何以三名三不名?不葬者有名,葬者無名,不嫌爲小國也。○不名者,狄之。秦在王畿</a>,本非夷狄,故以葬起之。《春秋》狄之,本非狄,故得葬也。
十有五年,春,王二月,葬衛定公。 月,正也。四月葬,近禮。
三月,乙巳,仲嬰齊卒。 《穀梁》:「此公孫也,其曰仲何?子由父疏之也。」歸父奔後,魯立嬰齊,後遂稱仲,疏之也。《春秋》弑賊不復見,既逐歸父,又立嬰齊,是失討也。同時有兩公孫嬰齊,後人以《經》言仲爲别嬰齊,非也。此爲公孫嬰齊,再以仲氏,明遂之子孫當絶者。
癸丑,公會晉侯、衛侯、鄭伯、曹伯、宋世子成、齊國佐、邾人同盟于戚。 宋世子在曹下者,即《周禮》「大國之孤執皮幣,繼子男之後」也。諸侯適子即孤,在卿上,故稱「孤卿」。鄭《注》謂三孤,又誤以爲大國孤一人。
會于戚,討曹成公也。 成公負芻殺太子自立,故討之。
晉侯執曹伯,歸于京師。 負芻有罪。不以伯討許晉者,弑君之賊,既討之乃又歸之。是晉以他事執之,故不許晉以伯討,所以全晉爲伯也。
執而歸諸京師, 執言歸于京師□□京師□而二伯□也。 書曰「晉侯執曹伯」, 當□晉人□□。 不及其民也。 以侯執伯,如自以私忿執,非伯討也。 凡君不道于其民, 君指方伯、卒正,不道者,其罪不至誅絶。 諸侯討而執之, 諸侯指方伯,故二《傳》以稱人爲伯討。 則曰「某人執某侯」, 人,衆討稱人爲公義,□執諸侯以稱人爲伯討,以衆治寡也。執大夫則以稱爵以執爲伯討,以尊臨卑也。 不然則否。 不然則稱君,本《傳》是也。據此補大夫凡云:凡大夫有罪,諸侯討而執之,則稱「某人」,或曰「某侯執某」,不然則否。
公至自會。
夏,六月,宋公固卒。
宋共公卒。 《穀梁》:月卒日葬,非葬者也。以其葬共姬,不可不葬共公。
楚子伐鄭。 伐鄭,争鄭也。楚從國陳、蔡、許,不序,諱也。
楚子侵鄭, 《經》言伐,從重也。 及暴隧。遂侵衛, 不書,略之。 及首止。
秋,八月,庚辰,葬宋共公。 方賢伯姬,若不葬共公,則伯姬不能正,所謂女而不婦也。
葬宋共公。 二月葬,不及時。
宋華元出奔晉。
于是華元爲右師,魚石爲左師, 左、右即師、保,位在三卿上,執政。 蕩澤爲司馬,華喜爲司徒,公孫師爲司城, 三卿如王三公。 向爲人爲大司寇,鱗朱爲少司寇, 二官司馬所統,古書多舉以配三公爲四配,合四時義。 向帶爲太宰,魚府爲少宰。 此通佐天官,制國用之總。宰二職在三卿外,故言太、少與三卿别。 蕩澤弱公室, 弱公室。故去族。 殺公子肥。華元曰:「我爲右師,君臣之訓,師所司也。 師爲教太子官,太子幼乃設,宋常設此官。君臣不正,教官之責。 今公室卑,而不能正,吾罪大矣!不能治官,敢賴寵乎?」乃出奔晉。
宋華元自晉歸于宋。
二華, 元、喜。 戴族也; 戴公後。 司城, 司城師。 莊族也。 莊公孫。 六官者, 二魚、二向、蕩、鱗,共六人。 皆桓族也。魚石將止華元,魚府曰:「右師反,必討,是無桓氏也。」 蕩、魚同祖宋桓公子公孫。公子嘉稱孔父,公孫督稱督,終《春秋》惟一見專地,皆有别義,故《傳》于宋卿皆詳其族,于諸國自爲一例。《經》中有字而不氏者,有稱孫者,有單名者,又爲諸國所無。 魚石曰:「右師苟獲反,雖許之討,必不敢。且多大功,國人與之,不反,懼桓氏之無祀于宋也。右師討,猶有戌在,桓雖亡,必偏。」魚石自止華元于河上。請討,許之,乃反。
宋殺其大夫山。 山者,澤字也。宋爲王後,大夫如天子卿,故稱字以明其尊。
使華喜、公孫師帥國人攻蕩氏, 討殺太子罪,不言蕩,爲賢者之後諱。曹會諱叛言氏,此不諱殺,諱氏。 殺子山。 稱子山,如子哀然。 書曰「宋殺其大夫山」, 謂字而不氏,當言蕩山。孔氏不氏者,氏公子則必稱名。○稱國殺,無罪詞。山有罪而討,不稱人,從去族例,則不復以稱人不稱人爲褒貶。齊、晉大夫無不氏者,惟高子稱子,陽處父一去氏。宋卿則督不氏,耦稱孫,山又不氏,高哀不氏,皆從世族起例,故《傳》于宋卿皆言世族。 言背其族也。 族謂蕩氏,爲蕩伯姬子孫,世爲婚姻,《公羊》所謂「三世内娶」,因蕩氏故不氏之。以壽、意諸皆賢,惟山爲蕩氏罪人,使非蕩氏,則亦不爲之諱。陳招舉親以惡之,此去族以惡之,事同文異。
宋魚石出奔楚。 出奔不適仇國,適仇國,其罪愈著。
冬,十有一月,叔孫僑如會晉士燮、齊高無咎、宋華元、衛孫林父、鄭公子鰌、邾人,會吴于鍾離。 《公羊》:「殊會,外吴也。」《穀梁》:「會又會,外之。」晉、楚中分,凡晉主會,同盟皆北方諸侯,吴不附楚而從中國,故殊會之。上會「爲内其國而外諸夏」,下會爲「内諸夏而外夷狄」。
會吴于鍾離,始通吴也。 殊會例惟吴有之。
許遷于葉。 遷國不書,書者,爲以許備中外卒正。
許靈公畏偪于鄭,請遷于楚。 鄭屢侵許,故請遷。 辛丑,楚公子申遷許于葉。 許三遷終在豫州,後屬荆、徐。
十有六年,春,王正月,雨木冰。 不可以日計,故月。
夏,四月,辛未,滕子卒。 滕、薛、杞,卒正下等,初見不名。滕三卒不名,薛、杞一卒不名。滕以同姓居首,故三記卒。哀六年後三國皆名。
滕文公卒。 不名,不卒也。日者,漸進也。隱七年時卒,宣九年月卒,此日者,以三而周,以後四卒皆日。
鄭公子喜帥師侵宋。 鄭爲楚侵宋。
鄭子罕伐宋,宋將鉏、樂懼敗 注 諸汋陂。 《傳》互有勝負。
六月,丙寅,朔,日有食之。
晉侯使欒 來乞師。 爲楚事來乞師。公不與戰,故見執。
衛侯伐鄭,至于鳴雁,爲晉故也。 不書,略之。 郤犨如衛,遂如齊, 不書二國,隱顯例。 皆乞師焉。欒 來乞師,孟獻子曰:「有勝矣。」 言此行必勝。
甲午,晦,晉侯及楚子、鄭伯戰于鄢陵。楚子、鄭師敗績。 此晦日以丙寅數之,得二十九日小餘,五月晦日也。戰言晦,與泓戰言朔同。在朔言朔,在晦言晦,漢師以爲災異,誤。詳僖十六年。
甲午,晦, 《公羊》二晦皆以爲異。《穀梁》一晦一異,《左氏》全爲晦日。 楚晨壓晉軍而陳。及戰,射共王,中目。 故敗績。稱楚子,不稱師。
楚殺其大夫公子側。 言大夫又氏公子,楚進二伯也。楚稱王子,其言公子者,物從中國也。目楚殺,譏專殺大夫。
楚師還,及瑕, 在道殺。《年表》謂殺子反歸。 子重使謂子反曰:「初隕師徒者,而亦聞之矣。 謂子玉自殺, 盍圖之!」 二卿相惡,偪其自殺。 對曰:「雖微先大夫有之,大夫命側,側敢不義?側亡君師,敢忘其死!」王使止之,弗及而卒。 楚殺有罪無罪,皆稱人。
秋,公會晉侯、齊侯、衛侯、宋華元、邾人于沙隨,不見公。 《穀梁》:不見者,可以見也。○公見外于會,如今聯邦,不入公法者不享利益。
會于沙隨,謀伐鄭也。 楚敗,鄭猶不服,故謀伐之。 宣伯使告郤犨曰:「魯侯待于壞隤,以待勝者。」 謂公雖幼,用季孟言,于壞隤觀望,不與戰事。 郤犨將新軍,以主東諸侯, 東方諸侯。 取貨 注 于宣伯,而訴公于晉侯。晉侯 注 不見公。 不者,非常之辭。言不見,與可以見對文。弗爲合義,不爲不合,此虚字例。漢師已有此説,故補之。
公至自會。
公會尹子、晉侯、齊國佐、邾人伐鄭。 戰勝而伐。獨叙三國,諸侯皆在。
公會尹武公 託于王命。 及諸侯伐鄭。將行,姜又命公如初, 從僑如言逐季孟。 公又申守而行。諸侯之師次于鄭西,我師次于督揚,不敢過鄭。戊午,鄭子罕宵軍之,宋、齊、衛皆失軍。 此會有五等:尹子,王臣、内伯;晉,外伯;公,方伯;國佐,五錫卿;邾人,小國大夫。合爲九錫、八錫、七錫、五錫、一錫。
曹伯歸自京師。 曹爲弑賊,晉不討,縱而歸之,失伯道。言歸,如非弑賊然,所以諱晉而絶曹。
曹人復請 注 于晉,晉侯謂子臧:「反,吾歸而君。」子臧反,曹伯歸。 《穀梁》:「歸,善辭,自某歸次之。」 子臧盡致其邑與卿而不出。 《公羊》:子臧爲公子喜時。
九月,晉人執季孫行父,舍之于苕丘。 因僑如讒。
晉人執季文子于苕丘。公還,待于鄆。
冬,十月,乙亥,叔孫僑如出奔齊。 杜以非公命不書爲説,實則大夫出奔例書,不以有命無命爲斷。
乃許魯平,赦季孫。冬,十月,出叔孫僑如而盟之。 《襄傳》「盟叔孫僑如」云云。 僑如奔齊。 謀誅季孫,計不行,故出奔。
十有二月,乙丑,季孫行父及晉郤犨盟于扈。 公已歸鄆,獨盟季孫。
十二月,季孫及郤犨盟于扈。 扈,晉都近邑。盟不叛晉,所謂許魯平。
公至自會。 前致公實同諸侯伐鄭未歸,因臣代執,故急致公,以見免難。
乙酉,刺公子偃。 《穀梁》:「先刺後名,殺無罪也。」
歸,刺公子偃。 取《周禮》三刺之法。 召叔孫豹于齊而立之。 豹奔齊生二子乃歸。此《傳》終言之。
十有七年,春,衛北宫括帥師侵鄭。 《傳》言救晉,《經》諱之,不以小救大。再言衛侵鄭,内衛而惡鄭也。
鄭子駟侵晉虚、滑。 鄭侵晉有楚師,不言者,不以楚伐晉。 衛北宫括救晉,侵鄭,至于高氏。 方伯惟蔡從楚最篤,惟衛事晉最專,故内衛惡鄭。
夏,公會尹子、單子、晉侯、齊侯、宋公、衛侯、曹伯、邾人伐鄭。 尹、單爲畿内諸侯,先書者,尊王命也。
五月,鄭太子髡頑、侯獳爲質于楚,楚公子成、公子寅戍鄭。 此如晉悼戍鄭。《經》書晉戍不書楚戍者,惡夷狄得志。○如今保護國。 公會尹武公、單襄公 王卿稱謚稱公,内諸侯如外諸侯。 及諸侯伐鄭,自戲童至于曲洧。
六月,乙酉,同盟于柯陵。 《穀梁》:「謀復伐鄭也。」
尋戚之盟也。 盟在十五年。
秋,公至自會。 《穀梁》:不曰至 注 自伐鄭者,公不周乎 注 伐鄭之辭也。
楚子重救鄭,師于首止。諸侯還。
齊高無咎出奔莒。 刖鮑牽不書,書無咎出奔,罪靈公也。
國子相靈公以會,高、鮑處守。 一卿守,二卿從。 及還,將至, 公將至。 閉門而索客。 索慶克。 孟子訴之曰:「高、鮑 注 將不納君,而立公子角。國子知之。」 并誣國子。 秋,七月,壬辰,刖鮑牽而逐高無咎。無咎奔莒。高弱以盧叛。齊人來 注 召鮑國而立之。 召于魯。
九月,辛 注 丑,用郊。 郊者祀天,魯稱《頌》,祖周公,與宋同爲王後,故得郊。用辛者,以避周郊。皇帝與王同郊天,天有大小,分合不同,故《春秋》無大禘。
晉侯使荀罃來乞師。 此世四書,彙叙以見其亟。
冬,公會單子、晉侯、宋公、衛侯、曹伯、齊人、邾人伐鄭。 國佐前伐鄭書,此書人,爲殺叛貶也。
十有一月,公至自伐鄭。 賈用蒙上例,非也。月者,危公也。
諸侯伐鄭。 皆上盟之人也。 十月,庚午,圍鄭。 不言圍鄭,爲晉諱。 楚公子申救鄭, 不書,不與楚救也, 師于汝上。 楚次于此,不與諸侯戰。 十一月,諸侯還。 因楚救而還。《經》言公至, 《傳》言諸侯還,因諸侯則公至可知。此顯見例。
壬申,公孫嬰齊卒于貍脤 注 。 大夫卒不地,地者,在外也。此叔肸子以地。地者,未踰境也。○壬申在十月,卒在公致之先,致公而後卒大夫,君臣之義。舊説皆同。
十有二月,丁巳,朔,日有食之。
邾子貜且卒。 卑國不葬。邾以上正例不日,襄以後乃日。
邾文公卒,公使弔焉,不敬。 小國弔禮不如大國,故不日。此就本《傳》日例推以立説,故不同二《傳》。
晉殺其大夫郤錡、郤犨、郤至。 尊卑敵,故不言及。稱國以殺,殺無罪也。厲公無道,用胥臣爲亂,同時殺三卿,所以起下弑禍。
壬午, 據前朔推之,爲十二月念五日。 胥童、夷羊五帥甲八百攻郤氏,皆尸諸朝。公使胥童爲卿。 代郤氏。 公游于匠麗氏,欒書、中行偃遂執公焉。 臣執君不書,《續經》:「齊人執其君壬于舒州」,是史本書執君,孔子乃諱不言。
楚人滅舒庸。 中國諱滅,而楚斥言滅,外之也。舒庸,徐州卒正之數,不以夷狄言之者,已進爲中國也。
舒庸人以楚師之敗也, 鄢陵之戰。 道吴人圍巢,伐駕,圍釐、虺, 楚敗,不能報吴。 遂恃吴而不設備。楚公子橐師襲舒庸,滅之。 國不設備。故楚滅之。
十有八年,春,晉殺其大夫胥童。 有罪。不稱人以殺,不與書、偃之辭。
閏月, 歸餘于終,此閏在十二月之後。 乙卯,晦, 去壬午三十四日,正合小餘,乃歲盡日。 欒書、中行偃殺胥童。 晉以除日殺,則魯書目在今年春。 民不與郤氏,胥童道君爲亂,故皆書。
八月,邾子來朝 注 。
邾宣公來朝, 有喪而朝,故月之。 即位而來見也。 大國卿出聘,小國君自朝。凡例不言,據此補之。
築鹿囿。 言築囿,明囿制也。《白虎通》:天子百里,大國四十里,次國三十里 注 ,小國二十里。在東方者,明物所以生也。
築鹿囿, 潁氏曰:「邑曰築,都曰城。」築囿非其比。 書,不時也。 秋時不應修土功,故曰不時。
己丑,公薨于路寢。 此時襄公三歲。
公薨于路寢,言道也。 言道與下書順相比。
冬,楚人、鄭人侵宋。 君也。稱人,貶之。
楚子重救彭城,伐宋。 不言救者,救善辭,所救不善,故不與之。 七月,宋老佐、華喜圍彭城,老佐卒焉。冬,十一月,楚子重救彭城,伐宋,宋華元如晉告急。韓獻子爲政,曰:「欲求得人,必先勤之,成霸安疆,自宋始矣!」晉侯師于台谷以救宋。遇楚師于靡角之谷,楚師還。
晉侯使士魴來乞師。 成世晉四乞師,以外不言,此《春秋》類叙之例。
晉士魴來乞師。 救宋。 季文子問師數于臧武仲, 出軍多少之數。 對曰:「伐鄭之役, 十七年。 知伯實來,下軍之佐也。今彘季亦佐下軍,如伐鄭可也。 軍數如伐鄭。 事大國,無失班爵 大國來人,因其班爵而致其事。 而加敬焉,禮也。」從之。
十有二月,仲孫蔑會晉侯、宋公、衛侯、邾子、齊崔杼,同盟于虚朾。 同盟,同謀圍彭城也。○事詳《晉語》。
孟獻子會于虚朾,謀救宋也。 楚、鄭伐宋以救彭城故。 宋人辭諸侯, 不敢煩其君。 而請師以圍彭城。 請大夫帥師圍彭城,楚師必自解去。 孟獻子請于諸侯,而先歸會葬。 晉在喪,聘盟不譏,非子也。厲公無道,悼公謀復伯,《春秋》不純以子道責之。厲公雖無道,弑者宜討,不書葬者,嚴討賊之義,所以責悼公也。獻子歸不書者,大夫不致。喪事急,故囗喪先歸。
丁未,葬我君成公。
葬我君成公,書,順也。 薨于正寢,五月而葬,皆合禮。
注 郤:原作「缺」,據《左傳》改。
注 「國佐」前原有「齊」字,據《左傳》删。
注 乎:原無,據《左傳》補。
注 如:原脱,據《左傳》補。
注 鞌:原作「案」,據文意改。
注 襄:原作「哀」,誤。案:《左傳》襄公十四年記:「子叔齊子爲季武子介以會,自是晉人輕魯幣,而益敬其使。」作襄是。
注 帥師:原脱,據《左傳》補。
注 詩:原作「討」,誤。引《詩》出自《小雅·節南山》。
注 天子:原作「夫子」,誤。引《詩》出自《小雅·六月》。
注 晉:原脱,據《左傳》補。
注 以:原脱,據《左傳》補。
注 賄:原作「賂」,據《左傳》改。
注 即:原作「既」,據文意改。
注 不:原無,據文意補。
注 能:原無,據《史記·孔子世家》補。
注 敗:原作「改」,據《左傳》改。
注 貨:原作「賀」,據《左傳》改。
注 侯:原脱,據《左傳》補。
注 復請:原作「請復」,據《左傳》乙。
注 至:原作「致」,據《穀梁傳》改。
注 乎:原作「夫」,據《穀梁傳》改。
注 高鮑:原作「國高」,據《左傳》改。
注 來:原脱,據《左傳》補。
注 辛:原作「卒」,據《左傳》改。
注 脤:原作「脹」,據《左傳》改。
注 以上六字原脱,據《左傳》補。
注 三十里:原作「二十里」,據陳立《白虎通疏證》所録莊述祖補闕文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