穀梁春秋經傳古義凡例

3个月前 作者: 廖平
    一、 注 《穀梁》先師章句微,故著録班《志》者,魏晉猶有傳本。范注新學,不守舊訓,今志在復明古學,故 注 專以舊説爲主,至於范注,聽其别行,不敢本之爲説。


    一、《左氏》與《公羊》同説一經,不須求異。唯漢以後,已經别行。今既别解《公羊》、《左氏》,三傳各立門户,不取苟同,務就本傳立説。然義本相同 注 ,後來誤説,因致歧出者,則必化其畛域,以期宏通。


    一、何氏《公羊解詁》與《穀梁傳》説多同。傳文各本自有詳畧,非取二《傳》相推,反不明著。何君之説,是爲推闡本傳,非竊取異説。今注間有與《公羊》、《左氏》同者,亦由本傳推得之,非用二《傳》也。若傳中所存異説與《公羊》同者,依義解之。


    一、《春秋</a>》爲萬世之經,《公羊》先師誤以爲救文從質,爲一時之書,與本書經義不合,今不取之。至於三代之説,皆後王三統之義,何君于注中多所引用。今用其例,於一定之中,詳其通變之法。


    一、陸氏《釋文》及本傳異文諸書所詳,今不暇及。至傳中字誤,新所考訂,皆爲標識。有所據改,説見疏中。至於訓詁,人所易明者不更贅及。


    一、《春秋》據文,弟子本禮制、文句并用。説《春秋》者用文句而略禮制,多與傳意相迕。今注中據文,半主禮制。


    一、三《傳》禮制者,多各言一隅,必須合考,方成完説。許、鄭訐争,皆失此旨。今于異同處,據參差互見例以説之,務使彼此相發,合于禮意爲主。


    一、三《傳》舊例,文異義同,先師門户過嚴,彼此相激,不惟不能取益于人,白馬非白,主張太過,反於本傳有損。今于實不相通者,立《三傳異例表》;文異義同者,立《三傳同例表》以統之。傳中詳略,所不計焉。


    一、三《傳》事實,末節細端間有差舛。後人吹毛索瘢,察及秋毫而不見輿薪。今將事實確有不同者,别立《三傳異事表》,其他詳畧參差,文實諸説可通者,于注中詳之,以見異者千百中之一二,而同者固大且多也。


    一、注以《王制》爲主,參以西漢先師舊説,從班氏爲斷。凡所不足,乃下己意,注所不盡,更爲疏之。以疏附注,故與唐人注疏别行者體例稍異。


    一、《王制》爲《春秋》舊傳,千古沉翳,不得其解,以《穀梁》證之,無有不合。今作《王制義證》一卷,以附經傳之後,引經傳及師説注之,以相印證。


    一、《國語》爲左氏本孔子</a>六藝舊説,採輯事實而成,爲經作傳。《史記》本紀、世家又本《春秋譜牒》而作。至《左傳》、《史記》説事解經與《傳》異者,皆《左氏》無,本弟子推考而出,其文皆見《説微》,非《左氏》原文也。今除《説微》舛異之外,疏中引用實事,《左》、《史》皆用之。


    一、《春秋》立八方伯,存西京,收南服,以九州。中國國則早封之,邊徼國則漸引之。夷狄在九州外,《春秋》夷狄,凡所稱夷、戎、狄,多爲託辭。舊説多以吴與楚夷狄戎爲真夷狄,今并正之。


    一、屬辭比事,《春秋》之教。事有本末,前人已詳。至於屬比,殊未盡其義。張氏《辨例》篇裒録此例甚詳,今悉取用,而推本傳例以補之。


    一、董子治《公羊》,禮制與本傳實同。凡微文孤證,本傳先師無説,今悉取之,如制度及軍制、黜陟之類是也。又杜氏《公子譜》本于劉子政《世本》,是本傳師説,今亦用之。


    一、《春秋》新義不惟損益禮制,名教綱常實亦在焉。制度以三統通其變,至於禮義,百世不變,傳中禮制、義理多本此意説之。至傳義與經小别者,于經下注明本意,傳下則就傳義解之。


    一、孔子先立四教,托空言,後修《春秋》,爲實事。舉空言而實之,是六藝本一貫也。先師説相關之處多引《易》、《詩》、《書》、《儀禮》爲説,今仍其義,以明六經相通之實。


    一、《春秋》改時制,人多不明此意。今于各條間輯周制遺文軼事,以見《春秋》改變之迹,而後素王、木鐸之意乃明。


    一、何君《解詁》引用《京易》、《韓詩》,尊博士之説,本同一家,固不别異。今仿其例,凡本傳佚義,取博士説補之。


    一、《春秋》之作,上考三王,下俟百世。今立古、今二例,上徵六經,下統諸史,政治、典禮,悉考其沿流焉。 注


    〔附〕穀梁春秋經學外篇敘目


    一 注 、《穀梁》師法,漢初甚微。建武以後無博士,唯顯于宣、元之間,不過三十年,佚傳遺説,殊堪寶貴。今輯《孟》、《荀》及宣、元間本師舊説,仿陳左海例,作《穀梁先師遺説考》四卷。故注中引用,不復更注所出焉。


    一、諸經皆有舊傳,今傳文乃漢師取舊傳以答弟子問者也。故傳中有引舊傳之文。今仿其例,凡傳與《禮記》、《公羊》傳文確爲舊傳者,集之以爲《舊傳》一卷。


    一、《穀梁傳》有「孔子素王」一語,今佚,見《梅福 注 傳》顔注引。《王制》所謂素王也,注中詳之。更作《穀梁大義》一卷,以素王爲主,其中如改制、三世、親魯、故宋、黜杞、尊周、二伯、八方伯、六卒正、外夷狄、進退諸侯中國皆從之。


    一、孔子修《春秋》因魯史,其著述之義,如正名、加損、傳疑傳信,尚志、謹微、本末之類,别爲《穀梁大義》第二卷,專明著録之義。


    一、《春秋》制義,如奉天、正道、貴民、貴命、重信、親親、尊尊、賢賢、賤利、貴讓、仁義、五倫、權謀、終始、有無、謹始、復仇、明時、法古之類,作《大義》第三卷,專明制義之事。


    一、先師傳經淵源本末,如佚傳、異説、傳受、姓氏、闕疑之類,别《穀梁大義》第四卷專明傳經之事。


    一、二《傳》之例與本傳大同小異,今作《三傳異例表》一卷,專明此事,故注中不必詳二《傳》例。《禮》、《事》二表同。


    一、范注中採用鄭君《起廢疾》。案:鄭未有深解。舊作《起起廢疾》一卷,以明本義而駁何、鄭,故注中不更存何、鄭説。


    一、范注採用何、杜兩家,全無師法。注中不加駁斥,别取其反傳倍理者爲之解説,作《集解糾繆》二卷。至其駁傳之條,則别爲《釋范》一卷解之。


    一、傳有總傳,當分之;有數傳,當别之。有一見,有累言,有相比見義,有數傳方備,有不發傳爲省文,有不發傳爲别義,有傳不在本條下,有無所繫而發傳,有文同</a>而意異,有文異而意同,有傳此包彼,有傳此起彼,注外别作《釋例》二卷,專以本經依傳比例條考焉。


    一、天子、二伯、方伯、卒正、微國、尊卑儀注,一條不苟,説《春秋》者略焉。注中最詳此義,别爲《十八國尊卑儀注表》以明之。


    一、《春秋》有一見例,以明見界畫。舊説皆誤與正例相比,注外别作《一見表》以明之。


    一、中外異辭,最爲要義,説者略焉。注外别爲《内外異辭表》、《中外異辭表》以明之。


    一、筆削等差共四五十類,注外别取傳文,作《筆削表》一卷。傳所不詳,依例補之。


    一、進退次第共四五十類,注外别取傳文作《進退表》一卷。傳所不詳,依例補之。


    一、功罪大小共四五十類,注外别取傳文作《善惡表》一卷。傳所不詳,依例補之。


    一、爵位等差,最爲繁雜。今取傳中州國名氏人字不繫,作《爵禄表》一卷。


    一、傳于日月例最爲詳備,注詳于本條下,更别作《日月時例表》三卷,如《公羊》之例。


    一、《穀梁》久微,今取定傳議駁本于《穀梁》者,仿董子例,作《穀梁決事》一卷。


    一、劉子政説有《外傳》逸文,今取之作《外傳》一卷,以符《藝文志》舊目。


    一、三《傳》有師説同而所説之事不同者,如緩追逸賊、同盟用狄道之類,注中不復臚入,别作《三傳師説同源異流表》一卷以明之。


    一、《春秋》瑣事孤文,三《傳》各異,無所是正,此在傳疑之例,孔子所不能信,傳者乃不能不説之。注外别作《三傳傳疑表》一卷,以平三《傳》之獄。


    一、屬辭,《春秋》之教也。今將天王及十八國事緯本末分國編之,即取《史記》譜牒之説以爲之注,作《春秋屬辭表》四卷。比事,《春秋》之教也,注外别《比事》二卷,以見比義。


    一、會盟列敘諸侯,皆有所起。苟無所起,則不見。舊説皆略,注詳説之,别作《中國夷狄争伯表》一卷,專明會盟列數之義。


    一、方言異稱,華夷翻譯。孔子云:「號從中國,名從主人。」傳舉方言異稱,蓋大例所包甚廣。注外别作《中外名號異同表》,而以方言附之。


    一、諸國地邑山水名號最爲繁賾,傳中詳其四向,并詳道里數目。此非據圖籍不能。注外别據劉、班之説,更推傳例,作圖一方,并疏解名號于後。


    一、《左傳》因《國語》加章句爲今本,今凡《國語》所略而於經例可疑者,則皆誤解。今將注疏異説標出,爲《左傳變異今學事實表》。凡表以外,則皆合於二《傳》。今取其事實與本傳合而爲《史記》、《國語》所無,則命 成鑑 疏之,以「補疏」標題,示區别焉。


    一、今學以《王制》爲宗,齊、魯《詩》皆魯國今學,劉子受《魯詩》,從之。今于先師外,凡今學各經師説,統輯爲《王制注疏》。凡本傳禮制不明者取之,已明者但詳出于注疏。


    一、傳有從史一例,舊傳解多失。今取經文從史之例,先立一表,而後依事解之,如趙盾、崔杼、陳溺、楚卷、鄭髠之類是也。


    一、今學《王制》外有佚文、佚義不傳於今本者,將據今學各經傳師説彙輯之,以爲《王制佚文佚義考》。凡傳文義不傳於《王制》者,皆就此説之。


    注  案:原無序號,據前篇格式加。


    注  故:原作「以」,據廖平</a>《穀梁古義疏》所收《重訂穀梁春秋經傳古義凡例》改。


    注  然義本相同:原作「然於本同」,據廖平《穀梁古義疏》所收《重訂穀梁春秋經傳古義凡例》改。


    注  案:廖平《穀梁古義疏》所收《重訂穀梁春秋經傳古義凡例》,與此本多異。後有廖氏題識:「《凡例》未刊之先,已經數易其稿。癸巳,刊入《群經凡例》者多字誤,今畧爲補正。又加四條於後,爲丁酉以後續得之説。但雖有此義,不過詳於《易》、《詩》二經中。至於三《傳》舊條已成定本,於此例殊少牽涉,不敢因之而有移改焉。己亥十月,季平識。」


    注  案:原無序號,據前篇格式加。


    注  梅福,「梅」原作「枚」,今據《漢書·梅福傳》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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