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产主义Komunismo之原则

3个月前 作者: 师复
    (1914年5月23日,《民声》第十一号)


    共产主义万世不易之大原则,非即「各尽所能各取所需」二语乎?此原则果自何人发明之?即法兰西有名之社会主义家鲁意布兰Louisne也。


    布兰氏生于一八一三年,卒于一八八二年。盖当十九世纪中叶法国圣西门孚理亚等派之社会主义渐就萎靡而德意志社会主义尚未勃兴之际,布兰氏乃连络其间,为社会主义吐万丈之光芒者也。虽布兰氏生平颇注意于政治之运动,为吾人所不取,然其发明「各尽所能各取所需」二语实为共产主义不易之原则。其学说固吾人所不可不知者也。今特取其有名之著作同「劳动组织」OrganisationdeTravail一书关于此节之意见略述之如下:


    社会主义之第一问题,即各人业务分任之方法是也。夫吾人所有之才能智识虽多,然非为营一己之私利而始有之,乃为图社会之公利而有之者也。脑想强而筋力健者长于作事,美感深而声音富者优于美术。彼其具有此种能力者,岂徒为自娱之具而已哉?亦将有以尽力于社会耳,以是之故,凡人有二倍之体力者,当负二倍劳动之义务,吾人若具特优之才识者,则本其才识,普利社会,乃其天职也。是即弱者当借助于强者,而强者当扶助乎弱者,智者当致助于愚者,而愚者当受助于智者之谓,如是则才能愈大者,其义务亦愈大。吾人于此乃确定一原则曰「各人当观其所有能力之多寡,而定其常负义务之大小」。苟本此原则以为业务分任之标准,庶几得其平矣。


    业务分任之问题既已解决,而吾人取自社会之需要品,其大小多寡之标准又当如何乎?此亦最要之问题也。昔圣西门派之学说,亦谓人之劳动,当视其能力之大小以为比例,是与布兰氏所同者也。然圣氏又曰:「各人所得之报酬,当观其工作之多寡以为比例。」是说也,果不失社会平等之理者乎?果适合于高尚道德之标准者乎?是直以不肖待人,谓人皆贪然残忍,而因设是例以限制之耳。夫人之劳动,既视其能力以为比例,能力既有不同,则工作之结果必互异,倘所得报酬必以工作多寡为比例,则强者智者之所得多,弱者愚者之所得少,是何异驱患者弱者使赴于自灭之途耶?(译者案:圣西门氏之学说,与近世集产主义盖相类。其大谬点有三:人之强弱智愚,乃由于遗传与所受之感化而来,并非其人自己之功罪,令所得乃不能一律,所谓人类平等者安在?此其违反乎社会主义之原理者一。人虽有智愚强弱之不同,而生活之所需,则与智愚强弱无关,并非智者强者之衣食必加多,而愚者弱者之衣食当减少也。今所得既不齐,则智者强者所享必有余,而弱者愚者所得必不足,所谓仓糜有红粟,道上多饿殍,与今日地狱社会之恶现象何异。此其违反乎社会主义之原理者二。报酬一语,何自而来,乃资本制度之社会,资本家垄断生产机关(土地机器),视工人为奴隶,工人得糊口之故,不得已得之服役,从而取得报酬之谓也。社会主义即以破除此种制度为根本。从资本家之手,取回生产机关,由工人自掌之自用之,如是则人之劳动,乃为自己而工作,乃为大众而工作,并非服役于他人,安得有所谓报酬,吾人既尽力工作,即当取得生活之所需,所自作之自享之,此乃天然之公理,又何为而设以限制乎,此其违反社会主义之原理三)。布兰氏乃复发明一原则:曰「各人随其所需,而得物产之分配」。盖人之智力体力,不能一例,嗜好互殊,习惯各异,于是各人之需要品亦因之而有千差万别之不同,在社会当一一有以应其要求,而不应有所限制,苟有限制,适足以戾乎人类之本性,而妨害其发达,此实大碍人生之「幸福」与「进步」者也(按布兰氏学说以幸福与进步为人生之目的)。


    于是吾人乃得万万世不易之大原则曰:「各尽其所能,各取其所需」是既近世共产主义金科玉律之格言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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