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州赵公救灾记[1]
3个月前 作者: 曾巩
熙宁八年夏,吴越大旱。九月,资政殿大学</a>士、右谏议大夫、知越州赵公,前民之未饥[2],为书问属县:“灾所被者几乡?民能自食者有几?当廪于官者几人[3]?沟防构筑,可僦民使治之者几所[4]?库钱仓粟,可发者几何?富人可募出粟者几家?僧道士食之羡粟书于籍者[5],其几具存?”使各书以对,而谨其备。
州县吏录民之孤老疾弱不能自食者,二万一千九百余人以告。故事,岁廪穷人,当给粟三千石而止。公敛富人所输,及僧道士食之羡者,得粟四万八千余石,佐其费。使自十月朔,人受粟日一升,幼小半之。忧其众相蹂也[6],使受粟者男女异日,而人受二日之食。忧其且流亡也,于城市郊野,为给粟之所,凡五十有七,使各以便受之,而告以去其家者勿给。计官为不足用也,取吏之不在职而寓于境者,给其食而任以事。不能自食者,有是具也。能自食者,为之告富人,无得闭粜[7];又为之出官粟,得五万二千余石,平其价予民,为粜粟之所,凡十有八,使籴者自便如受粟[8]。
又僦民完城四千一百丈,为工三万八千,计其佣与钱,又与粟再倍之。民取息钱者[9],告富人纵予之,而待熟,官为责其偿。弃男女者,使人得收养之。
明年春,大疫。为病坊[10],处疾病之无归者。募僧二人,属以视医药饮食,令无失所。时凡死者,使在处随收瘗之[11]。
法,廪穷人,尽三月当止。是岁尽五月止。而事有非便文者,公一以自任,不以烦其属。有上请者,或便宜,多辄行。公于此时,早夜惫心力不少懈,事巨细必躬亲,给病者药食,多出私钱。民不幸罹旱疫,得免于转死;虽死,得无失敛埋,皆公力也。
是时,旱疫被于吴越,民饥馑疾疠死者殆半[12],灾未有巨于此也。天子东向忧劳,州县推布上恩,人人尽其力。公所拊循,民尤以为得其依归。所以经营绥辑[13],先后始终之际,委曲纤悉,无不备者。其施虽在越,其仁足以示天下;其事虽行于一时,其法足以传后。盖灾沴之行,治世不能使之无,而能为之备。民病而后图之,与夫先事而为计者,则有间矣;不习而有为,与夫素得之者,则有间矣。予故采于越,得公所推行,乐为之识其详。岂独以慰越人之思?将使吏之有志于民者,不幸而遇岁之灾,推公之所已试,其科条可不待顷而具[14]。则公之泽,岂小且近乎?
公元丰二年,以大学士加太子少保致仕,家于衢。其直道正行在于朝廷,岂弟之实在于身者,此不著。著其荒政可师者,以为越州赵公救灾记云。
【注释】
[1]越州:治所在山阴,也就是今浙江绍兴。
[2]前:在……以前。
[3]廪:官方供给粮食称为“廪”。
[4]僦:雇用。
[5]羡粟:余也,多余的粮食。羡:多余。
[6]蹂:践踏。二日之食:两天吃的东西。
[7]粜:卖出粮食。
[8]籴:买进粮食。
[9]息:利息。
[10]病坊:收容病人的地方。
[11]瘗:埋葬。
[12]饥馑:谷不熟为饥,蔬不熟为馑。
[13]绥辑:安顿。
[14]科条:规程,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