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婚姻关系
3个月前 作者: 李银河 王小波
第三节、婚姻关系
同性恋者的婚姻质量比起一般人的婚姻有着严重的先天不足,但每种这样的婚姻的具体状况,会因为当事人同性恋倾向的强烈和绝对程度以及个人性格的差异而有很大的不同。总的来说,同性恋者处理婚姻关系的做法可以概括为三种模式。
第一种夫妻关系模式是,同性恋者对妻子不反感,并抱着对妻子的负疚感,克尽作丈夫的义务和职责。这种人多是双性恋者,即又爱男性又爱女性的人。例如一位中年同性恋者说:「我就觉得应该结婚。有的人怕女人,或觉得恶心,我不是。我和妻子是经人介绍认识的,她是个工人,她在性方面要求不强烈。我对她不厌恶,但没到有些人那种贪女色的程度,夫妻关系还是比较和谐。」他还说:「我爱人很爱我,我也挺爱她。从法律上说,我只能有一个爱人。我有对不起她的感觉。我欺骗了她,我在性的方面尽量满足她,不能让她得不到。要尽义务,要让她幸福。」
一位三十多岁的调查对象说:「我是结了婚以后才知道这种事情的。我妻子很贤慧,不嫉妒,自己觉得对不起人家。对方一亲昵,我心里就烦,但还是有负疚感。她有时会妒嫉和我接触的别的女孩,但也不是老看着我。」这位调查对象承认,自己的同性恋倾向对婚内性生活是有影响的,他虽然能够满足妻子的要求,维持住婚姻生活,但「感觉上是尽义务的心情。」一位调查对象的话很能代表此类双性恋者的状况,他说:「我对女人还有点兴趣,对男人兴趣更大,这就象今天吃萝卜,明天吃白菜一样。」
国外社会学者对同性恋者如何处理婚姻关系做过大量研究。沃夫以26对结婚三年以上的同性恋(双性恋)者为对象,研究同性恋(双性恋)者作丈夫的现象。研究的主要发现是此类婚姻双方满意程度较高,性生活活跃,而关键在于丈夫要对妻子说明自己的同性恋倾向。(沃夫,1985年)布朗芬也以双性恋丈夫为对象作过研究。他设法找到360位此类对象,研究他们是如何处理异性恋的公开形象与声名狼藉的同性恋行为之间的矛盾,以及欺骗妻子与亲人这种做法的道德问题。研究的主要结论是,有些男性具有将同性恋与异性恋协调起来使二者的冲突降到最低程度的能力。(布朗芬,1985年)如前所述,在我国的南同性恋当中,几乎没有人会主动把自己的真实性倾向告诉妻子儿女。问卷调查表明,只有极少数人让同事或兄弟了解到自己的同性恋倾向,让父母及配偶了解到这一点的人一个也没有。这些人中可以微细婚姻关系的人,都是心怀负疚感,小心翼翼扮演丈夫和父亲的角色的,充满内心矛盾,随时生活在害怕真情身份暴露的恐惧之中。
婚姻关系的第二种模式是选择性冷淡的女性作妻子,或在婚后把妻子培养和改造成能够适应自己状况的人。有些出人意料的是,同性恋者的择偶标准传统色彩很重。他们不喜欢性欲强烈、思想摩登的女人,而偏爱贤妻良母型的旧式妇女。不少调查对象在回答「如果结婚将选什么样的女性为妻」这一问题时说:喜欢「贤妻良母型」、「家庭主妇型」的女人。一位同性恋者这样说:「我要找对象,就找个贤妻良母型的。」另一位说:「家里逼我谈女朋友,我喜欢生理上无要求的,不喜欢女方有婚前性行为,在性方面也不应该主动。应该尊重传统观念。」同时补充说:「我找对象就是为了让加入心里平安,自己并不想找。」由于同性恋者的异性性行为动机仅仅是为了生儿育女,他们所看重女性的也仅仅是生育能力而已。这一点与传统文化对女性价值的看法不谋而合。
许多同性恋者提出,他们希望女方性方面是消极冷淡的。有一位调查对象说:「女朋友如不要求发生性关系,感情就会好些。我希望女方本人无性要求,应该是被动的一方。我一个朋友的爱人就无要求,女的需要发泄多可怕。」他正准备结婚,他的方针是这样的:「我要是真和她结婚,就要让她一辈子不知道(我的倾向)。人的性欲是可以培养的,可多可少,可高可低,特别是没有性应验的人,很容易被培养成性冷淡的人。这就好比有人天天晚上要喝茶,可如果让她天天晚上不喝茶,也就不想喝了。我要给她一个心理障碍,让她想不到这一点。当然我在其他方面都会好好照顾她。」
关于择偶还有一种奇怪的逻辑,一位同性恋者说:「我们科里有一位35岁的女同志,家庭生活很幸福。我很羡慕这样的人。我喜欢女同志马虎一点,家庭中处得好。要我碰上这样的未婚女性,就能有感情,也能有性爱,对单纯漂亮的女孩不能产生性爱。」异性恋男性往往都是首先受到女性自身条件如相貌、身材、气质等方面的吸引,再看她工作怎样、家庭怎样;同性恋男子却由于不能受到女性自身的吸引,难以自然地对她们产生性爱,所以会循着一条相反的逻辑择偶。
同性恋者婚姻关系的第三种模式是不能成功做到上述两点的关系,这种人难免会沦为婚姻失败者,等待着他们的大多是婚姻关系失调,直至破裂。一位调查对象这样谈到他的男友:「他现在连逢场作戏都作不下去了。我曾劝过他,你不爱那女孩子,就不要和她结婚,他勉强自己去结婚,结果一个月也不和太太过性生活,骗太太说自己是阳痿。」另一位说:「教我入道的那位老师,和老婆一个月过一次性生活,现在更少了,不定期,有时几个月才一次,这都是他亲口告诉我的。」一位已婚的同性恋者说:「我爱人对我不感兴趣,她缺乏性要求,我也不乐意,我们几乎没有夫妻生活。」还有一位说:「我认识一个人,他和爱人没这种欲望,双方都没欲望。」由此我们想到,在中国,同性恋者之所以可以全都结婚,并且对妻子长时期地隐瞒自己的真正性倾向,正是因为夫妻的性生活被置于极其不重要的地位。如果妻子们不是如此性欲低下,这种婚姻早就难以维持了。由于多数中国女性还是「从一而终」的,她们当中可能有很多人确已被同性恋者的丈夫培养成性冷淡的人,以为所有夫妻关系都是如此。在不少人心目中,性欲乃是一种不好的欲望,冷淡不仅不是病态,反而是道德高尚的标志呢。
一位同性恋者说:「我过去相好的一个男友,他孩子一周岁时我去看他,他留我住宿,我们做了爱。他说了一年赖的痛苦,没快感,和女人就象吃饭睡觉一样,没有意思。他要求我每年他生日那天和他做一次爱,我说那不可能。」另一位调查对象在与已婚的前任男友相遇时,后者告诉他已和老婆离婚了,说同她没话说,互相讨厌,没有性欲也没有性生活,「老回味我们在一块儿的时候。」
有位40多岁才被迫结婚的同性恋者说:「我春节结的婚,现在5月份了,我妻子仍是处女。她原是个40多岁的老处女。她婚后经常为这事跟我吵闹,夜里不让我睡觉,可我一和她接触就毫无兴趣了。过去我有过一位女友,发生关系时她先给我口淫,再女上位,可我妻子完全不懂这些。她是个极正经的人,做政治工作的,对自己要求很严。她经常哭,还对她家里人说了,弄得丈人全家不理解我。」他认为「妻子的性要求是负担」,「结婚的目的是为结婚而结婚,没有性,各方面也不能融洽,一想起家里的事就觉得心烦。但知道大多数家庭的生活也不美满,就这样凑合过吧。」
有些人在结婚之后又爱上了同性朋友,为与同性朋友交往而不惜离婚。一位自称「已经造成好几对离婚」的同性恋者,甚至给想为他离婚的男性朋友出过这样的主意:某次与妻子作爱时,偷偷把声音录下来,人在那种时候说的话后来听到会害缲的。以后妻子一要求过性生活,丈夫就放那断录音,如是几次之后,她就不乐意作这种事了。那时丈夫再要求作爱,是妻子不乐意了,于是丈夫就可以以此为理由提出离婚。照一般人的想法,与其如此煞费苦心制造离婚,还不如干脆不要结婚。其实不然。如前所述,同性恋者结婚有一个隐蔽的功能是人们没想到过的,即取得离婚者身份,以便过无人打扰的单身生活。一个大龄未婚者与一个离婚者的处境是十分不同的,前者会不断受到亲友的规劝、同事的「热心帮助」及各种干扰,而对离婚者的打扰却少得多。人们或者以为她们保持单身生活是因为前次婚姻所带来的难以平复的心灵创伤,或者以为他们是因离婚者「身价下跌」难以再婚(对我国征婚广告的研究表明,中国人把是否初婚看得很重),只好随她们去,于是这些同性恋者就可以心安理得地过独身生活了。
既然同性恋必定是背着女方进行的秘密活动,就产生了这样一个问题:如果败露了怎么办?同性恋活动败露后,牵涉的不只是配偶,还有家庭、单位等方面,但首当其冲的是配偶。
我们调查中一个意外的发现是:配偶方面的反应似乎比预想的温和。据一位调查对象说,有一个同性恋被抓住了,妻子一开始要离婚,后来没离成。还有一个40多岁的干部,在党校学习时和一个30多岁的男人发生性关系,逮住了按鸡奸罪算,开除党籍开除公职,也没离婚。提供上述事例的调查对象总结道:「同性恋败露侯,妻子闹是不可避免的,但是比异性第三者插足要轻。」
确实也有搞同性恋败露以后离婚的事情,但也有不离的。另一个事例:「我听说有一个同性恋,被他爱人知道了也没啥,她只是经常出去看他在不在那种地方(同性恋聚集的地方)看见他在那儿就给叫回家来。」「有的女人会认为无所谓,觉得丈夫起码没有和别的女人乱搞。」但他也指出:「有的妻子会认为她丈夫连男人都不是了,不能和他过了。」
问卷调查数据也表明,认为在婚姻关系中异性婚外恋一旦败露比同性恋后果严重的人数,比持相反意见的人数要多。至于如何解释这种现象,有一位调查对象持这种观点:「许多同性恋的妻子不离婚是因为不懂这种事,意识不到它的严重性,不认为它是感情的东西,以为是玩玩而已。女人真正能理解这种事的人不多。」「中国人对这方面不懂不敏感,不理解同性之间会有感情。」在我们看来,除了广大异性恋人群对同性恋现象的无知以为,上述现象还有着深刻的文化原因。
我们从价值和事实两个方面对这种现象作一剖析。在价值方面,我们讨论社会、局外人、同性恋者的家人亲友及他们本身对同性恋的看法;在事实方面,我们讨论同性恋的感情生活、行为方式等等。然后将二者作一对比,结果非常有趣。
首先分析价值方面。从调查中我们发现人们对同性恋现象的评价有两点值得引起注意。第一,关于同性恋行为正当与否的问题。就我们访谈所得,还没有人说同性恋是正当的。即使同性恋者中最坚决自信的人,顶多也只能作到对这种行为正当与否的问题置之不理。他们中间很多人对异性毫无兴趣,可还是要结婚,并把这看作对社会应尽的义务。这无异于承认了异性恋的正统地位。
第二,关于同性恋行为重大与否的问题。据现有材料,同性恋行为虽视为不正当,但并未被视为十分严重的坏行为,至少比之不正常的异性恋是轻微的。我们未访到因同性恋败露而离婚的个案(当然这不等于没有,但至少有人肯定地说,同性恋比第三者插足轻);北京同性恋的活动在有些场合是办公开的,假如异性之间有这么明星的涉及性的活动,肯定会招致严厉的干涉;我们的调查对象坦白地承认自己有很多性伴侣,而我们在另一项调查中问异性恋这方面的情况(婚前及婚后性经历),竟然找不到几个肯谈的人(包括那些在问卷中注明有这方面经历的人也多拒绝访谈)。总之,人们不认为同性恋非常严重,它不象是邪恶,倒更象是某种荒唐。
关于事实方面我们已经谈得很多了。无论从感情的热烈、性生活的内容,还是同性恋在当事人生活中的地位等诸多方面来看,其烈度均不弱于异性恋,纵然不及婚姻生活稳定长久,起码不弱于非婚姻的性关系。简言之,同性恋什么事都干了,区别仅在于对象是同性而非异性。因此就产生了一个问题:为什么这样?
我们还可以换一种方式提出问题:大多数同性恋者已过或将过异性婚姻生活。同性恋看来不算对婚姻关系的亵渎,或重大亵渎。如果从「不忠实」或「外遇」这个角度提出问题,那么同性恋在感情上和肉体上的不忠,丝毫不弱于婚外恋。这里唯一的区别在于前者不会搞出孩子来。
如果我们将目前社会中存在的各种性关系开列出来,可以得到下列清单:
(1)婚内以生育位目的的性关系。一般说来,只要不加声明,社会默认婚姻的目的是为生育。不久前我们曾进行了另一项调查,其对象为自愿不生育的夫妇。他们之间的性关系应属于这种。
(2)婚内不以生育为目的(或以快乐为目的)的性关系。如此分类是因为第二类人已公开宣布不要孩子,将生育剔出婚姻生活的内容之外。
(3)婚外异性之间的性关系。
(4)同性恋的性关系。
前二种关系受到法律保护,属正常关系。但是第二类调查对象对我们报怨道:他们的婚姻关系受到轻视(不是指责),比如说分不到住房,听了很多闲话(没本事生不出来)。因此又可将上述分类重新命名为:
(1)正当而且重大的性关系;
(2)正当然而不重大的性关系;
(3)不正当然而重大的性关系;
(4)不正当而且不重大的性关系,如下图:
重大不重大
正当(1)婚内以生育为目的的性关系(2)婚内不以生育为目的的性关系
不正当(3)婚外异性性关系(4)同性恋性关系
由图可以看出,在涉及性问题时,重大不重大是生育可能性之同义语。第一类性关系之所以正当而且重大,在于它可能产生合法的生育;第三类性关系是严重的错误,原因在于可能产生非法的生育;第二类性关系之所以被轻视,正因为它申明了不生育;第四类性关系的错误之所以显得不如第三类严重则是因为它不会造成非法生育。至于正当不正当,则明显是结婚与否的同义语。除非经过一定手续得到社会承认和法律保护,一切与性有关的行为均为不正当。以上解释不但为我们调查中所得事实所证实,而且在逻辑上是严谨的。
调查结果表明,我国同性恋群体无论规模还是活跃程度都超出我们的预料。同性恋者享有某种程度的自由(至少比不受法律保护的异性恋有更多的自由)。这一点令人感到意外。可以肯定地说:同性恋者的活动完全是为了性和感情方面的满足,不可能有其他目的(如生殖)。这种行为虽然因此在中国社会中永远得到负面的评价,但却享有一定程度的自由,由于受到轻视而苟得的自由。追溯历史也会发现,虽宋明以来一直有存天理灭人欲的说法,但逛相公堂养戏子之类的行为几乎是合法的。在这里,实际上起决定作用的还是生育重大论。放纵欲望比造成非法的生育罪名要轻得多。
谈到同性恋的婚姻问题,最后不能不略微提及目前一些国家关于是否可以允许同性恋婚姻的论争。1971年美国一位乡村教士拒绝发给两个男人婚姻许可证,在初级法院赞同了这个教士的做法之后,两个男子便向明尼苏达高级法院起诉。这对同性恋人争辩说:既然州法律没有特别禁止同性婚姻,也就没有理由认定这种婚姻是不合法的。高级法院认为,婚姻制度作为男人和女人的结合,就象《创世说》一样古老,因此法庭决定,这两个男子没有权利彼此结婚。
然而,在同性恋者当中,有同居50多年的例子,时间短些的固定伴侣就更为常见,他们寻求合法婚姻形式是出于各种实际原因:如为了能够公开找房同居,为了继承权问题(同性配偶不可能得到没有遗嘱的伴侣的财产)等等,同时也为了寻求精神上的支持。从法律上看,他们似乎已可被视为「事实婚姻」,正如斯冈茨尼所指出的那样:「当两个(或更多)的人进行持续的工具性和表现性交换时,即当他们既在经济上又在性行为上相互依赖时,便意味着存在婚姻。因此,从社会学角度看,两个在经济上和性行为上相互依存的男人或同样的两个女人的持续联系,也可以被叫做婚姻。在这些情况下,当事人分享床铺和餐桌,并把他们自己看作配偶或爱人,而不是朋友或同居人。」(斯冈茨尼,第217页)
第一节、交往方式
谈到同性恋者的社会交往方式,目前在不少西方国家,这些交往多半在专门的同性恋酒吧和同性恋浴池中进行,在缺乏这类设施的中小城市,就在公厕、街道和公园进行。在美国,同性恋酒吧目前已被大多数城市所容忍。就象异性恋的「单身者酒吧」一样,这些同性恋酒吧成为「性市场」,为有需要的人提供偶然的性关系对象。除此之外,它们还是社交场所和信息交流的场所,使同性恋者感受到团结的气氛。有些同性恋酒吧带有独特的色彩,例如以身着黑皮夹克的摩托车帮为主的酒吧,提供男妓的酒吧,或有脱衣舞男表演的酒吧等等。顾客均为男性,偶尔也有少量女性前往这些男同性恋酒吧,被称为「果蝇」,她们图的是在这类酒吧不会受到男性的性纠缠;男同性恋者也欢迎她们去,因为她们不会同自己争夺性伴,而且为这类酒吧增添了一些新鲜感和文雅的气氛。男同性恋浴池则为公共的性聚会提供了场所,同时设有遮人耳目的单间,供私人的性活动使用。公厕、街头和公园这些地点的好处是不必花钱破费,但危险性较大。在那些没有同性恋酒吧和浴池的城市就只能靠这些地点了。有些人认为危险性能增加刺激感,因此偏爱这类地点。(凯插多利,第346-347页)
我国目前还没有公开的同性恋酒吧和浴池,传说在一些大城市有秘密提供此类服务的酒吧,但极易引起警方干涉。因此,我国同性恋者的社会交往活动,只能在公共场所,如街头、厕所、公园、街心花园、街头广告宣传橱窗及公共浴池等场所进行。
据我们的调查对象说,北京有55处同性恋活动场所,提出这个数字的人也不能把这55处数清,看来是另有人作过统计。这些场所中很大一部分是公共厕所,尤其是附近有绿地、花园的厕所。这是在社会上结交同性恋伴侣的主要场所。一位40多岁的同性恋者说,他常去的此类场所有七、八处,因为总去一处出事的危险性比较大。这些场所有的只在晚上8,9点中以后才有同性恋者活动,有的却是全天都有人。如北京x区有个不收门票的公园,来去自由,不引人注意,因此成为同性恋者全天活动的地点……
……男性。这或许是同性恋兄弟情谊的一种延伸吧。一位调查对象讲了这么件事:「一次我见有个湖南的小孩躺在天安门的石阶上。我看他是个小孩:问他为甚么不回家,他说:和家里闹别扭跑了出来,北京没有地方住。我把他带回家住了半个月,我挺喜欢他,像大哥哥帮小弟弟一样。”(为什么不帮小妹妹呢?)
一位在社会上较为活跃的同性恋者的观点,可以作为同性恋者对社会交往的有代表性的看法,他说:「我认为应该上社会去。就是有了感情专一的恋人也该上社会上去。社会上的交往也有感情的因素。社会上的感情与个人的感情不一样,可以增加见识。很有意思。
这一切正如凯查多利所指出的那样:「同性恋者文化的存在原因,首先在于提供性接触的机会,但也有友谊互助、政治团结、娱乐商业的活动和功能。」(凯查多利、第二四二页)虽然中国同性恋的社会交往活动中,还远远谈不上有政治团结和商业活动这些内容,但在其他各种功能上与外文化中的情形大同小异。
第二节、交往的限制
同性恋群体的社会交往受到不少限制。目前我国对于同性恋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诉,很少会导致法律制裁。但如果涉及未成年人则有可能判鸡奸罪;如有同性恋配偶或其他人起诉,也有可能按照流氓罪处罚。有时警方会在同性恋活动场所实行治安性的临时拘捕,但一股会很快放掉,不作记录在案的处罚。
在调查过程中,我们听到的同性恋者受法律制裁的事例,大多与其他犯罪行为有牵连。例如有一个与杀人罪有关的案例:「那年年底有一段时间,上海抓得很紧。有人被抓起来了,有人跑出国了。起因是香港有一个二十六岁的同性恋到上海,他戴著金项链,很有钱。有些同性恋抢了他,还把他杀了。为这个上海抓了一次。」有一个与偷窃有关的案例:一个同性恋者撬了x浴池的保险柜,被判三年劳教。通过与公检法人员的交谈,我们了解到,同性恋被判刑的往往都不是因为纯粹的同性恋行为,而是伴有其他罪行,如偷窃、抢劫等等。
整个调查过程中我们听到的纯粹因同性恋而受到惩罚最重的事例,是个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例:有一个成年同性恋者同一个十六岁(说十二岁)男孩发生肛交行为,不慎被男孩家长发现,告到法庭。尽管那男孩上庭承认自己是自愿的,那个成人仍被判处七年徒刑(鸡奸罪)。据说这就是同性恋者可能受到的最严重的惩罚。较轻者有判处半年到三年劳教以及十五天以下刑事拘留。此外,据说在服刑期间发现一次同性恋行为,会受到加刑三个月的处分。
对于按流氓罪判劳教和拘留,许多同性恋者十分害怕,但也有些人不那么怕,尤其是那些已经有过被拘留审查经历的人。他们认为,抓不到行为就无法判刑,而被抓住“行为”的机会很少。有些人在同性恋活动地点被抓住,关几天之后夫妻领导或亲属领回。我们调查过程中,就听说学校教师被校长领回、父亲被儿子领回的事情。有的单位不作处埋,有的单位采用取消一级浮动工资或停发数月工资的处分,还有给留厂察看处分或限期调离单位另找工作的作法。
调查对象们对新近在北京实行的“通知单位”的政策反映十分强烈。一位调查对象说:「我认识一个人搞同性恋被捉后通知了单位,他们单位不大,人数不多,结果弄得大家全部知道了,造成他破罐子破摔,越发上街胡闹去了。我认为即使出于矫正的目的也不应这样通知单位。」那些社会地位较低的同性恋者,有些似乎不太在乎,例如一位因盗窃罪判过刑的同性恋者说,「通知单位也会为你保密,这事怎么说呀,不是偷也不是摸。说有同性恋行为又没抓住把柄,单位也没法说甚么。」可那些社会地位较高的人则相当害怕这种作法。一位调查对象告诉我们,他的一个恋人不慎被抓,材料要送单位。他是军人、医生,又是党员,非常害怕通知单位,于是这位同性恋君想办法托人将材料销毁了。
由于同性恋者当中普遍存在著对警方的恐惧感,产生了一些冒充便衣警察的作法。一位调查对象讲过一件事:「有个三十多岁的人专爱冒充警察吓唬人,结果让大伙打了一顿,几个月起不来床。记得有回我打电话,他在旁边非要看我电话号码。」据说有个同性恋者干过联防队,后来他常常悄悄跟著一个同性恋。看见人家回家进了门,就到居委会以联防队名义打听出人家的姓名,然后去找人交朋友。还有一位调查对象提到:「有次我碰上一个人,装成联防的,追我,我跑掉了。」一位中年人说:「我有次碰到一个比我小几岁的,说自己是便衣警察,我说我也是,结果他不是。即使去了公安局,你跟我做了这些事,也就说不清了。所以我不大怕警察。」
调查对象们认为识别便衣警察并不困难,有一位说「便衣的眼光特别横,带著蔑视、严厉的眼神,表情特别严肃。」但也有人因辨认不出便衣警察而落网的。有时警察会化妆成同性恋者引他们上钩,然后加以逮捕。一位同性恋者讲过这样一件事:「我告诉我那个朋友别出去。他不听我的话还是去了.结果搞上一个人,那人说带他上家里去,一带就直接带进公安局去了。」
一位调查对象讲过他与警察打交道的经历:「我遇上过一回警察。那是个夏天,晚上十点多锺我出去玩,路过那儿(同性恋活动场所)玩玩看看。我和一个人只坐在石凳上聊天,警察来了。两个穿警服,两个穿便衣,让我们站起来,跟他们走一趟。我们说,我们没干甚么。去了联防办公室,分别问我俩对方叫甚么、在哪儿工作,都说得不差。警察说,你们斡嘛来了我们也知道,看你们不是疯疯癫癫的人,你们以后别给我们找事,都是人嘛…以后收敛点,尽可能少来。最后当著我们的面撕了那两张审问记录纸。我觉得遇到甚么事不跑不躲、不跟那些人扎堆就没事。」还有一位说「xx的照片登在外国报刊上。公安局都不管他了,他爱怎么怎么,最多抓起十几天。原来老抓他,后来警察来了,重的打他两下。轻的就骂两句让他滚蛋。」
同性恋当中有种说法,认为公安局的一般不打人,联防队的打人:「上个月抓得最紧。在x公园厕所里,联防的让他们靠墙站成一排,把鞋脱了。拿电棍打。一般联防的打完就放,吓唬吓唬你。有的联防队员晚上值班没事,就弄个人打著玩儿。」有人传笑话说,联防队员是这样鉴别同性恋者的:先让他们看自己指甲,要是指头往前伸著手心向下看的就是正常人,像女人一样手心向上蜷起手指看的就是同伴恋,然后再让看自己鞋底,从前面抬脚看的是正常人,像女人一样从后边翘起扭头看的是同性恋。如果所传不误,这种同性恋鉴别法倒可以作为一般公众对同性恋无知状态的写照。
同性恋社会中传播著不少有关抓人和打人的消息,有些极为恐怖,如「xx地方抓人把肋骨都打断了」等等。可只要风声一过,他们又全都蠢蠢欲动,正是所谓「江山易改、本性难移」。有的调查对象带着一种又自信又无奈的口吻说:「永远制止不住的,人的本性嘛。」还说.「东北x市冬天天那么冷,零下二十几度还有人出来,没有办法,改不了。」另一位说:「去年年底抓六害,出来的人少了。找一两个长期的就不出来了。有时两三二个人一起玩朴克,不上大街去了。
对于进公安局后把别人供出来,同性恋群体行为规范是不允许的,这样作的人会引起反感。一位调查对象说:「圈里也有打架动手、争风吃醋的,可就是抓进去别供别人,会有报应的。有个人带著警察抓人,结果被车撞了。那次我们在那儿吹口哨、跳舞,让他去买冰棍,一辆皇冠车把他撞了。」
在成年人之间发生的自愿的同性恋行为目前在我们社会中面临的最大威胁还不是法律制裁,而是行政处分和党籍处分。这一点是中国社会特有的控制方法。在西方国家例如美国,在那些规定同性恋为非法的州,同性恋活动会受到法律制裁,在规定同性恋为合法的州上这种活动不会受到法律的约束,当然更不会受到行政、雇主的公开制裁,而只会受到不予雇用的威胁,这就导致美国同性恋者要求平等权利的呼声,主要内容:平等的就业机会及与此有关的反对道德歧视的要求等等。在中国,行政处罚却成为同性恋者面临的主要威胁。
一位同性恋者曾任某单位团干部,后因搞同性恋被下放到某工厂当工人。由于他工作能力强,渐次被升为车间主任、副厂长,终于又回到了原单位任职。第二次搞同性恋又被人发现,加上整党时被人揭发有同性恋行为,材料报到上级单位,他终于受到开除党籍、厂籍的处分。一位党员调查对象为我们提供了这个事例,看来这种处理方法是目前对同性恋行为的典型处理方法。一位调查对象本人对自己行为一旦败露可能面临的处罚的估计是:「只要是党员一定是先开除党籍,不是党员才进监狱。开除党籍就算是惩罚了。在我头脑中,一旦出事就是最多不当党员。」他对处罚办法的这一估计,显然参照了我国对许多其攸罪行(如贪污受贿等)的处置办法.因此较为可信。
以下案例对我国同性恋者所处的法律地位和社会地位提供了线索,这个人在问卷上写了他一生的坎坷经历:「我在部队因为与同性睡觉,受过党内警告处分,当时把我当作鸡奸错误。六八至七八年间,也把我当作鸡奸错误处理,直到判刑……我要求到医院检查,由于单位的态度,不准我去检查。后来我还是偷偷地到xx医学院检查,才知道是同性恋。然后又到北京三所医院检查,确诊为同性恋。一九八○年省高等法院纠正错判后,才恢复工作。但至今卡住党籍和错处期工资未补发。」通过这位调查对象的经历至少可以看出以下几点。
(1)有些同性恋者曾彼判为鸡奸罪犯,
(2)一旦被医院确诊为同性恋,可以使鸡奸罪变为错判并加以纠正;
(3)发现同性恋行为会受到党籍处分和行政处分(扣工资);
(4)同性恋性行为中只取接受角色一方比取主动施于一方受较轻的处罚,该同性恋者没有主动的鸡奸行为,用他自己的话说,「我与男性的同性行为,我完全呈现女性一样(扮演女性角色即被动接受角色)」。上述情况为我们了解同性恋者在我国的法律地位提供了线索。
由于对同性恋行为没有法律条文明文规定,法律机构和各行政企事业单位对同性恋的处置方法宽严幅度差别较大。同性恋群体中的人们因此对自己行为在法律上的地位也多是模糊不清的。从问卷答案看,大多数调查对象安全感不高,认为自己的行为是「有危险」的;其次是不知道自己行为是否有危险的人;也有少数人认为「没甚么危险」。在回答,「您认为自己的行为一旦暴露会有哪些后果」这一问题时,大多数人答「不知道」。在少数作了具体估计的人们当中,答「可能判劳教」和「可能受到行政处分」的人数,略高于答「可能判刑」和「可能受到拘留」的人数。由此可见,无论是法律本身还是同性恋者对自己行为法律地位的认识,全部处于一种若明若暗的状况之中。
对于自己的法律地位,同性恋群体中还流传着一些这样的说法:「听说教小孩的判三年。」「这事是民不举官不究。有的人不论甚么场合都干,让警察抓住现行就不好办」还有认为中国法律比外国松的说法:「中国比外国松得多。外国同性恋住一块不行。异性住一块行。我们的法律也比外国松,谁管你这事。咱们这儿除了抓到现行,一般不管。
第三节、男妓问题
凯查多利谈到美国的同性恋卖淫问题时说:「女同性恋者极少卖淫嫖妓,但男同性恋者中却既有卖淫的男妓,也有专嫖男妓的嫖客。男妓可分马四类:第一类是专职的街头酒吧男枝;第二类是专职应召男妓或陪住男妓,第三类是兼职男妓,第四类是利用男妓身份专事抢劫的罪犯。男妓一般不愿承认自己是同性恋者,而声称自己的行为只是为了赚钱。他们大多有年轻漂亮,长得男性十足及生殖器硕大等特征。」(凯查冬利,第三四八——二四九页)我国同性恋群体中也有这几类人,但却处于极其隐蔽的萌芽状态。所谓「萌芽状态」不仅是指他们人数极少,而且指他们的状况尚未发育完全,只是偶发性和尝试性的。这种人难以找到,但在调查过程中,不断有入提到,在同性恋群体中确有少数人是以卖淫为业的男妓。他们的服务对象中既有中国人,也有外国人。调查对象的有关说法是:
「xx找外国人是为了钱,xx和外国人睡一夜要一百外汇券。」
「xx跟外国人睡觉,五十美元一次。」
「有人同外国人要钱,一次一百外汇券。」
「听说xx出奇的漂亮。去深圳广州挣了很多钱,买了房子。」
「有一次碰上xx,他说上x饭店换钱去。三个外国人把他带走了,给二十美元,他是只要挣钱就行。我对他说:跟这种人接触你也敢!」
对于这种人,同性恋圈内的大多数人也是侧目而视的,他们管这种人叫作「以此为业的人」,或「蒙吃蒙喝蒙钱的人」。一位调查对象这样说「我尽量躲得他们这些人远点。他们以此为职业,当饭碗,我不喜欢。」另一位说:「一般人都觉得要钱的人不好,是败类。」可是也有一些同性恋者对这些「男妓」持「又同情又不赞成」的态度。据说在南方x市,一些被开除公职、流露街头、以此为生的年轻同性恋者,像暗娼一样,为人欺凌,境况凄惨。如前所述,在国外,不少男妓并没有同性恋者的自我认定,而是坚持说,他们干这一行只是为了钱。(拉里亚,第一二三页)我们对中国男同性恋的调查中尚未发现这种清况。
由于圈内大多数人都以卖淫为耻,所以人们对这类指责的暗示往往十分敏感。一位调查对象讲了这样一件事「前几天我打了xx一次。那天我让人请客吃烩肉,花了三百多块钱。xx说我拿自己换接花,我打了他,他不敢露面了。」
那些从未同外国人打过交道的人以为接触外国人的都是为了卖淫,但有些接触过外国人的却否认了这一点:「我和外国人有时就聊聊天。不接吻也不作爱。他们要求过,我不答应他们,不愿和他们有金钱关系。如果人家要给钱,接是不接?不接以为嫌给得少,接了就没人格了。可以留点纪念品,比如各国的硬币,从不收钱。他们问,你们是干甚么的?我们说我们有工作,是享乐型,从不卖,只是为了寻求生活上外的刺激。」他还说:「我往x饭店的前厅一坐,就有人过来,带我出去兜风。他就想让人看见我和他在一起。有时搂着肩膀,要吻就躲。」我们问语言怎么办,他说这些外国人都会讲中文,有的可以达到以假乱真的程度,可他又说「语言通也没法交流,他们的生活方式我们受不了,不协调。找他们是为了解解闷,寻开心。谁也不是无忧无虑的,烦闷时去溜达溜达。」
有几位调查对象都提到圈内一位较有名气的人,借同性恋关系向人要钱。另一位调查对象说起同一个人时却说:他要钱只是为了要对方表示真心,后来又把钱退了回去。后者是这个人的朋友,两种说法的真伪尚难以判断。他还举了自己的类似作法,为朋友辩护。「我有一次勾引了一个三十五岁的军人。我们在那儿聊天,见一个大兵过来了,说是团长,非要和我们作爱。我们有恐惧感,就让他掏钱,说我们就是这职业。他说我就想接触接触,后来只是接吻了事。」
有些调查对象确实产生过以卖淫为谋生手段的想法。「听说台湾x市有一帮同性恋男妓,一个月收入达到十万元。万一出去以后没有谋生手段,也可以此作为一种谋生手段。在中国不能靠这个谋生。」一位调查对象讲到,他的一个朋友曾下决心去泰国参加「人妖剧团」,这些人「全部扮女妆,自愿去势,为艺术献身」。据说他劝阻了朋友这一意图。
不少调查对象都提到,一些岁数大的人,愿出钱「养活」同性恋少年:「有个二道贩子找到xx,甚么也不干,就让xx陪著他,给线,给衣服。这是享受心理.是摆阔。」
少年找一位养活自己的人、圈内俚语叫「找傍家」,找着之后同居,让人当「花瓶」养著叫「傍上了」。然而,笼统地说让人养著就是「卖淫」是不够确切的,因为按照这一逻辑,那些自己不挣钱让男人养著的女人也应算入卖淫之列了。不可否认,有些同性恋的同居似乎属于「事实婚姻」的范畴。这种被养的人有点像旧社会被男人养著的妻妾,其性质当属于准卖淫,即变相卖淫,卖淫的定义是以卖身换钱,被养的同性恋者虽然不一定以置换金钱的方式出卖肉体色相,但利用这种关系为生,确实与纯粹金钱交易的方式只有一步之遥了。同性恋圈内还把这些靠人养活的人戏称为「淫妇」,一位调查对象说:那些被叫作淫妇的是愿意陪住的人。
关于被养、陪人住的同性恋者还有如下事例:
「xx本来有个好工作,就为干这事辞了工作,有老头愿养他。」
「xx认一个老头作干爹,xx也认了他干爹。他们仨是个小集团。老头在外头找了好的、合适的,自己先玩,再让他们玩。他是个干巴老头,又黑又瘦。」
「xx进公安局了,他在一个地方养了几个年轻的。因为争风吃醋动了刀子。」
「一个唱京剧的,五十多岁不结婚,搞了一辈子同性恋。年轻时人家养他,现在他养小伙子。他在单位附近租了一间民房,养了六七个小伙子。」
「x饭店前台经理找到了一个饭店里的服务员。小伙子要求他养着。现在这小伙子已经辞职自费上了大学,连房租水电饭钱都由他供,还给零花钱」要钱是对感情的背叛。这小伙子原来也恨这种人,现在上大学,自己只出学费,连书钱都是对方出。
「有些个体户本身并不是同伴恋,就想玩玩,好奇。上哪儿去带个男的很正常,不像带女的惹眼招麻烦。同性恋里面常有人觉得日子过得没意思,就找个主儿出去玩一段时间。我认识xx,他没工作,没父母,只有哥哥嫂子养着他,他就以此为生,常有人想跟他玩儿一段时间。」由于同性恋行为对双方来说是互利的,所以多数人认为,没有理由要钱,指责那些要钱的人是「不知廉耻」(但也有另一种说法「那些长得难看的求人玩,追人家,人家就要钱了。」下面是两个调查对象提供的对方提出要钱的事例:「我有一次碰到一个小男孩,很漂亮。我提出和他发生关系,他说:「得意思意思」,我说:「怎么意思意思。」他说你看著办吧。我故意气他,说:给你两毛钱干不干?另一位岁数较大的同性恋者同一个年轻人交往后,年轻人找他要钱,说手头紧缺钱花。
「我说,这样不好。」他说那就算了。最后我给了他二十块钱,有点帮助他的意思。他有点后侮,说:「我可能不该提。要钱伤感情。多数人是不要钱的。」看来,同性恋关系中作金钱交易的只是极少数。是为大多数人所不齿的。
由于社会上同性恋伴侣多是萍水相逢,互相又不知道姓名地址,交往过程中常会发生小偷小摸、顺手牵羊的事情。不少调查对象都有过这种遭遇。一位同性恋者说:「有个四川小伙子在我家过夜,他说要看看我的收录机,我拿给他看了。第二天早上,他说要早走,找还去车站送了他,回来发现收录机被拿走了。我很生气但没办法。平时还有小束西被顺手享去,像太阳镜甚么的。」另一位讲:「找有一件好衣服,有个朋友跟我发生关系之后说:这次服不错,让我穿穿。我不好看思拒绝,就让他给穿走了,其实我心里并不愿意。“这种「顺手章羊」的现象相当普遍,对它的解释在我们看来不可简单认为是这群人道德品质低下。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不但有「拿点东西作为报酬」的性质,还有这种「跑了和尚也找不到庙」的关系本身为这种无法制裁的行为制造了机会。除了小偷小摸顺手牵羊者外,还有专门榨取钱财的小流氓混迹在同性恋群体中。这批人里,有的是圈内利用人们恐惧身份暴露而诈取钱财的人;有的是圈外专门诈骗同性恋者的敲诈者。一位调查对象讲:“有个小孩看上厕所上长得挺好看的,上去搭话,那人打他一耳光,四个人一拥而上,抢了小孩七十多块钱。」另一位说:「我见过一个人老穿一身警察衣服,把你带到一个地方,把人搞了,把钱弄走,把表摘走。」「这种人里有坏人,敲诈人钱财,以敲诈为主要目的。找认识一个人,有次碰上几个这种人,翻他书包,翻出一百八十块钱,拿走了。他不敢报警,吃了哑巴亏。」
同性恋者因为名声不好和法律地位暧昧不清而遭人欺诈忍气吞声,是一个跨文化的普遍现象,许多人因此将到社会上活动结交陌生人视为畏途,也有人因此从来不到社会上活动,只同身边的的少数熟人接触。这也是同性恋社群社会交往的一个显著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