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资本的利息
3个月前 作者: 熊彼特
前言
经过慎重考虑之后,除了作一些无关紧要的词句改动外,我按原样第二次提出最初曾在本书第一版发表过的利息理论。对于引起我注意的所有异议,我唯一的答复是请参考第一版的原文。我本来是乐于缩短第一版原文的,而这些异议恰恰促使我不要这样做。因为在我看来,本来是原文中最冗长和最费解以致有损于论点的简明和说服力的部分,由于它们正确地预计到其后最重要的异议,所以就获得了存在的权利,而原先这种权利也许是它们所不具有的。
尤其是早先的解说清楚地表明了我并不否认利息是现代经济的正常要素 ——否定它确实是荒谬的——而且相反地力图解释它,我几乎无法理解那种认为我曾经否定过利息的见解。利息是现在购买力对未来购买力的一种贴水。这种贴水有几方面的原因。其中许多原因是毫无疑问的。消费性贷款的利息就是关于这点的一个实例。任何人处在意外的困境(例如,假设火灾毁坏了一家企业),或者正在预期未来收入的增加(例如,假设一个学生是他的一位富有而体弱的姑母的继承人),对现在一百马克的估价要更高于对未来一百马克的估价,这是不需要解释的;在这些场合,利息可能存在,那也是不言自明的。各种类型的政府信用需要,都属于这种情况。经常存在这种情况的利息,即使在没有发展的循环流转中,它们也会显然存在,但是,这样的利息,并不构成需要解释的重大的社会现象。而后者是由生产性贷款的利息构成的。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到处都可以发现这类利息,而不只是在新企业中才会产生它们。我只是要揭示生产性利息的源泉在于利润;生产性利息本质上是利润的派生物;并且,生产性利息,象我称之为收益的“利息方面”的东西那样,会从成功地实现了生产要素新组合而得来的利润,发展到对整个经济体系,甚至挤进旧的工商企业领域,在那里的生活中如果没有发展,利息就不是一个必要的要素。这就是我们所说的“静态经济不知道有生产性利息”的全部含义——这无疑是我们洞察资本主义的结构及其运行的基础。在以上的分析中,这难道不是几乎不言而喻的吗?任何人都不能否认正如商业形势决定利息率的变动一样——而商业形势通常仅指现行经济的发展速度,也就是说,不考虑非经济力量的影响——为此,创新所需要的货币就构成了货币市场上产业需求的主要因素。从这一点以至认识到主要的现实因素,也是根本的理论因素,这不是进了一大步吗?因为只有通过这个主要的根本因素——创新,才会使对货币需求的其它源泉发生作用,而后者——即处在周而复始的重复运行中的经过考验的旧工商企业对货币的需求——通常完全不必进入货币市场,因为旧工商企业可以从生产的现行收益中得到足够的资金。于是,其它的理论也可以由此推导出来,特别是关于利息是跟随货币,而不是跟随商品实物,而来的这一条定理。
我关心的是真理,而不是我的理论的独创性。我尤其愿意尽可能地将我的理论建立在庞巴维克的理论基础之上,不管庞巴维克是怎样坚决地拒绝一切的思想交流。按照他的观点,即使他立刻转到利息是对现时商品的贴水,但也首先要肯定它是一个购买力的问题。在他断定利息是对目前购买力的价值贴水所根据的三条著名的理由中,我仅反对一条:即利息是未来享受的 “贴现”,这一条庞巴维克要求我们完全接受,似乎个中原因是无须任何说明的。另一方面,我可以要求他称之为欲望与满足手段之间的变动关系的一条理由,作为一个公式使我的理论适应于它。关于第三条理由,即所谓“迂回的生产方法”,该怎么说呢?如果庞巴维克要是严格地坚持他的“采用迂回的生产方法”的说法,并且遵循它所包含的涵义,那么它就会成为一种企业家的行动——也就是我所说的进行新组合这一概念的许多从属的情景之一。他没有这样做;但我相信,借助他本人的分析就能说明,仅靠已经实行并结合在循环流转中的迂回生产方法的简单重复,也不会产生纯收入。于是很快就达到了这一点,从那里我们的解释就进入到一条根本不同的路程。可是,我们的分析自始至终都满足了庞巴维克价值理论的需要,而且没有任何地方招致庞巴维克迄今为止所提出的任何反对意见。正如经验告诉我们,资本的利息是流向一定类型的个人的永久性的纯收入。它来自何处?又为什么如此?首先,有一个这种商品流的源泉问题:要有这种商品流,首先必须有一个这种流所发源的价值存在。其次,有一个这种价值如何成为特定个人可以捞取钱财的原由问题,也就是在商品世界中,这种价值流的原因问题。最后,有一个困难得多的问题,也可以看作是资本的利息的中心问题,这种商品流的永久不断的流动是如何发生的,利息又怎样成为一个人们可以消费而不损害他的经济地位的纯收入呢?
利息的存在之所以构成一个问题,是因为我们知道,在正常的循环流转中,全部价值产品都必须归于原始的生产要素,即归于劳动和土地的服务;从而,来自生产的全部收入必须在工人和土地所有者之间进行分配,除了工资和地租以外,不可能还有永久性的纯收入。一方面有竞争,另一方面又有归属过程,这就必然会消灭收入超过费用的任何剩余,以及产品价值超过体现在产品中的劳动和土地的服务价值的任何余额。原始生产资料的价值必须形影不离地与产品价值联结在一起,并且不能允许两者之间有一点永久性的差距存在。但是,利息的存在是一个事实。现在问题在哪里呢?
这种两难的困境是令人费解的,比起利润中相对容易解决的类似问题来,还要费解得多。因为利润只是一个暂时性的,而不是永久性的,商品之流的问题。因而我们不会遇到利润同竞争和归属这种根本性的和不容置疑的事实之间的尖锐冲突;相反,我们能有把握地作出这样的结论,即劳动和土地的服务是收入的唯一源泉,而且劳动和土地服务的纯收益不会由于上述事实而减少为零。对于这种两难困境,我们可以通过两种不同的途径来进行分析。
第一,可以承认利息。那么,它必须解释为一种工资或者地租,并且,由于把它说成是地租是不大可行的,那么就把它作为工资吧:作为对工资收入者的掠夺(剥削理论),作为资本家劳动的工资(这是字面意义上的劳动价值论),或者作为体现在生产工具和原料中的劳动的工资(例如詹姆斯 ·穆勒和麦卡洛克的概念)。所有这三方面的解释都有人尝试过。对于庞巴维克的批评我只须补充一句,那就是我们对企业家的分析、特别是把企业家从生产手段那里分离出来,也就使前面两个演变而来的观点部分地站不住脚了。
第二,可以否定导致两难困境的理论上的结论。这里,我们可以或者把成本的项目扩大一些,那就是坚持认为工资和地租还没有使必要的生产资料得到全部偿付,或者在归属和竞争的机制中,寻找一个隐藏着的制动闸,它将会永久地不让劳动和土地服务的价值达到产品价值的高度,这样,永久性的价值剩余就会留下来。下面我简略地讨论一下这两种可能性。
在这个意义上,扩大成本项目不仅意味着主张利息是一个企业的会计科目中的一种正规支出。这是一个自明之理,不会有什么说服力。它还包括更多的含义,那就是把利息看作是在第一章中所阐述的狭义和特殊含义的成本要素。这等于是构成一个第三种原始的生产要素,它能产生利息就象劳动获得工资一样。倘若这一点能令人满意地做到的话,那么,我们的三个问题:源泉问题、基础问题以及利息永远不消失的问题,就会显而易见地立即统统得到解答,两难的困境也就可以避开了。节俭可能是这样一个第三要素。假如它真的是一种独立的生产性服务,那么我们所有的要求条件就会不受非议地得到满足,而且永久性的纯收入的存在和源泉,以及它归属于一定的个人所有,就可以毫无疑义地得到解释。唯一有待证明的是:实际上利息是取决于这一要素 ——节俭。然而不幸的是这种解释并不能令人满意,因为这样一种独立的要素并不存在;这一点庞巴维克早已加以说明,这里就不必作进一步的讨论了。
已经生产出来的生产手段也可能构成一个独立于节俭的第三种生产要素。其实这是殊途同归的论点。已经生产出来的生产手段无疑具有生产的作用。但问题是这样清楚,考察者一眼就会注意到,而且直到今天,产品的价值与劳动和土地服务的价值相等这一根本命题,仍然激发起人们的惊奇。问题也是这样清楚,正如经验告诉我们的,即使直到今天,那怕要专家离开这条错误的思路,也仍然是极其困难的。然而,它并没有解释永久性的纯收入。的确,已经生产出来的生产手段,在生产商品的过程中具有服务能力。具备生产手段比不具备生产手段,能够生产更多的商品。而且用生产手段生产的商品,比不用生产手段生产出来的商品,具有更大的价值。但是,这种商品的更大的价值,必然也会导致生产工具的更大价值,而这又会进而导致所使用的劳动和土地服务的更大的价值。没有任何剩余价值的要素能永久地与这些中间的生产手段联系在一起。因为,一方面不可能永久地存在产品中应该归属于生产手段的价值与生产手段本身的价值两者之间的偏离。不管机器可以帮助生产多少产品,竞争必然会把这些产品的价格压低到彼此相等为止。另一方面,无论机器比手工生产的产品要多多少,机器一旦被采用了,它就不会继续节省新的劳动,从而它就不会继续生产新的利润。归于机器的如此引人注目的额外进款,或者是 “使用者”准备支付给机器的全部金额,都必须交给工人和土地所有者。机器一般不象人们通常天真地设想的那样,会创造出添加到产品上去的价值,然而这样增加的价值也只是暂时地和机器联系在一起,这在上面一章已经讨论过了。一件上衣装有一张银行钞票,只要这种情况存在,对物主来说就会相应地有较高的价值;但是,这件上衣只是从外部获得了这种较大的价值,它自己并没有创造价值。同样,机器也有与它的产品相应的价值,但它只是从劳动与土地的服务中获得价值;而在机器被创造出来以前,劳动与土地就存在着,其整个价值已经归属于劳动与土地的服务。确实有一股商品流向机器,但是,它也通过机器流走了。机器并没有把商品流筑坝拦住,形成用于消费的水库。机器的占有者不会永久地获得比他支付出去的更多,无论从价值来说,或者从价格的会计核算来说。机器本身是一种产品,因此,正象消费品一样,它的价值被引入了一个蓄水池或水库,从那里不再有任何利息可以流出。
为此,基于第一章和第四章的论点以及参考庞巴维克的观点,我们可以说,上述这些分析并没有找到解决两难困境的出路,而且根本不存在支付利息的价值源泉。至多只有在商品据说是 “自动”增加的情况下,困难才会发生——例如,谷种和进行繁殖所用的牲畜。难道它们不会保证它们的所有者在未来得到更多的谷物和牲畜,并且增多的谷物和牲畜不会比原来的谷种和牲畜必然有更大的价值吗?熟悉这些想法的每个人都懂得,大多数人该是如何确信上述例子就是价值增加的证据。但是,谷种和进行繁殖的牲畜不会“自动”增加;相反,必须从它们的“收益”中扣除人所共知的费用项目。无论如何,这一点是肯定的,那就是即使作了这种扣除之后所剩下的部分,也没有表示价值的增加——因为作物和畜群无疑取决于谷种和进行繁殖的牲畜,因而后者必须根据前者的价值来估价。如果谷种和进行繁殖的牲畜被卖掉,那么(假设没有替代的可能)作物和牲畜群的价值,在扣除了尚需发生的费用并考虑了风险因素之后,就会通过它们的价格而得到充分的表现。谷种和种畜的价值,将会等于应归属于它们的产品的价格。谷物和家畜将会在再生产过程中不断地使用,直到它们的使用不再产生利润,它们的价格仅够支付工资和地租等必要费用为止。因此,“它们的”产品的边际效用,即应归属于它们的产品的份额,最终将趋近于零。
2 .这里,如果把我们在现阶段讨论中所出现的情况描述如下: “我们不能从这方面解释产品价值与生产手段价值之间的差额。但是,实际上差额是存在的。为此,我们必须试作其它的解释。”如果是这样来看,那就是不正确的,或者说是不明智的——因为它意味着囿于一定的成见。与此相反,我根本就否认这种永久性差额的存在。我们面临的只是一个未加分析的事实,所以我宁愿怀疑它——因为我相信只要看一看现实,就会使我们明白——它是资本的利息所产生的一种后果,这是应该完全另作解释的,而不是独立解释利息的一个基本事实。人们对生产手段的估价可能低于对产品的估价,因为在从前者转化为后者的过程中,他们必须支付利息;但是,如果他们根据其它理由对生产手段的估价低于对产品的估价,他们也不一定被迫支付利息。这一点是很重要的。在这里,我仅仅希望把注意力集中到这个事实,那就是我的全部阐述所面临的困难在利息问题上显得特别严重——这个困难就是,除了某些基本原理外,我们已经习惯于简单接受一系列未加分析的事实,并且我们不是更加深入到事物内部的本质,而是习惯于把许多事情看作是要素,而实际上它们倒是复杂的组合体。一旦养成这种思维习惯,那么我们就只能勉强地对问题作进一步的分析;并且我们总是倾向于把这些事实看成是反对意见。节俭就是一个这样的事实。主张资本价值只是收入价值的资本化,是又一个事实。因为在陈述</a>这种主张时,人们总是根据经验采取自己的立场,而经验并不能提供足够有力的反驳理由。尽管如此,但在目前还必须保留“差额”这个概念。
现在有必要提出几点意见,以便精确地阐明计算过程。迄今为止,我们常常谈</a>到归属的过程,并且从产品价值的落脚点追溯到劳动和土地的服务。现在看来,归属还能采取另一种步骤,可以把价值的源流更推后一步,即推到劳动力( Labor-power)和土地本身。既然在交换经济中人们没有理由意识到劳动力这样的价值,即使有理由,那同样也应意识到土地的价值,我们在这里只谈土地的价值;而关于劳动力、我们唯一要再次强调的是,如果我们认为劳动力(我们现在并不这样认为)是劳动者及其家属作为维持生活手段的产品,那么这就只会提出另一个特殊的问题。现在,人们可能首先设想土地的服务是土地的产品,进而认为土地本身就是真正的原始生产手段,土地产品的价值最后必须全部归属于土地。在逻辑上,这是荒谬的。因为土地不是独立的商品,不能同自己的服务相分离,而仅仅是这些服务的总和。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还是根本不谈归属问题为好。因为归属问题必然包括价值不断向更高层次商品的转移。这样进行下去,最后绝不会有什么残余的价值悬在那里找不到归宿。可是,在确定土地价值时,还要包括其它因素,即从经济上“构成”土地的要素的特定价值中派生的价值,而这些要素的特定价值又是由归属决定的。在这里称为计算,更为合适。
至于每件商品,不论是消费品,还是生产品,这两个过程都要区别开来。只有商品的服务才具有一定的价值,或直接由需求量决定,或间接由归属决定,从中一定会导出商品的价值。就已生产出来的商品来说,其归属过程是极为简单的,同时通过迟早要发生的再生产的必要性,就变为固定的,众所周知的规则;但谈到土地,这个归属过程就复杂了,因为在土地上存在着它所固有的无限系列的用途,这些用途自动地而且在原则上不需要成本就能再生产它们自身。因此,问题就发生了,为了说明这个问题,我们已经着手讨论:难道土地的价值不是一定要无限大,从而作为纯收入的租金不是要通过计算而消失,我将以与庞巴维克不同的方式,对这个问题作如下的回答。
首先,即使土地的价值无限大,我仍然把地租看作纯收入。因为这样一来,收益的源泉就不会由于消费而枯竭,不断流到土地所有者手中的商品流也将会得到解释。作为纯收益,单单把它们加在一起,永远也不会失去其特征。只有归属才能消灭纯收入,而计算过程则是永远也不会算掉它的。其次,在实际生活中,一块土地的价格自然从来不会是无限大的。可是不应该责怪我的概念导致这种无限的价值,也就是导致一个荒谬的结论。那也并不是我的概念错了,而是流行的资本化理论的基本观念,即认为产生收入的财产的价值仅仅是由适当打了折扣的收入积累而成这种观念错了。恰恰相反,确定这种价值是一个特别的相当复杂的问题,在本章将加以研究。对这个问题就象对任何事物的评价一样,有必要看一看考察的具体目的。这里没有相加的严格原则,因为价值量通常不是可以简单相加的。在正常的循环流转过程中,完全没有必要知道土地价值本身。机器则不同:机器的每一件产品必须具有一定的总价值,因为有必要决定它的再生产问题。在这里,相加的规则也就适用了。竞争的现象强制了这条规则的执行。如果买一台机器所花的钱低于它所生产的产品的价值,那就会有利可图,这就必然会增加对机器的需求量和提高它的价格;如果买一台机器花的钱高于它的使用所获得的价值,那就会招致亏损,因而会减少对机器的需求量和降低它的价格。反之,土地在正常的循环流转中是不卖的,卖的仅仅是它的用途。因此,只有土地的各种用途的价值才是经济计划中的要素,而土地本身的价值则不是。关于确定土地的价值,正常的循环流转过程却什么也不能告诉我们。只有发展才会创造土地的价值;发展使地租 “资本化”,把土地“动员起来”。在没有发展的一个经济体系中,土地的价值根本不会作为普遍的经济现象而存在。看一下现实,就可以证实这一点。因为任何能够意识到土地价值存在的唯一场合,是在出卖土地的时候。实际上,在经济的各个阶段,经济现实最接近循环流转概念的这种场合,几乎是不存在的。土地交易市场是一种发展现象,并且只有从发展的事实去理解它,我们也只有在发展的事实中,才能找到解决这个问题的钥匙。目前,我们对于这个问题,仍然是一无所知。为此,直到现在,我们只能说我们的概念并不是导致无限的价值,而是一般说来导致土地没有价值。我们还可以说,土地服务的价值不应与其它的任何价值联系在一起,因而是纯收益。如果有人反对说,不管怎样,仍然一定要出现出售土地的刺激;那我们就必须说,这种刺激必然是偶尔发现的,且个人的处境起决定的作用,如忧伤、消散、非经济的目的等等。在这时,就没有什么别的可说了。
无论在哪里只要相加规则产生一种无限的价值,我们就可以象谈论工资一样,谈到一种纯收入。因为在这里我们唯一关心的,是一股持久的商品流流到个人手里,而且并不要求他继续转手给别人。产生一种无限结果的计算,完全不排斥这种商品流的可能性,倒正是商品流存在的征兆。事实上,这是理解下面将要阐述的利息理论的一个基本要素。
3 .要避免 “利息的两难困境”,还有第二种方法。关于超出劳动和土地服务价值之上的永久性的剩余怎样成为可能的问题,也可以通过指出土地和劳动服务的价值的制动闸来回答。如果真的有这种制动闸,那么毫无疑问就会证明永久性价值剩余的可能性,并且把产生这种可能性的情况,至少就“私人的”观点来看,归因于最充分意义上的价值生产率。价值生产率,或者包含价值生产率的商品,将会产生一种纯收入。在每个经济过程中,就会出现一种特殊的、独立的价值剩余。那么利息就不会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成本要素;利息的存在将会归因于成本与产品价值或价格之间的差异;它将会是超过成本的真正剩余。
在一种交换经济中,当产品被垄断时,这种情况就会发生 ——这里我们对原始生产要素的垄断并不感兴趣,因为一开始就很清楚,利息的产生和存在,不可能以原始生产要素的垄断作为依据。实际上,垄断地位就象制动闸一样起着作用,并给垄断者带来永久性的纯收入。我们把垄断收益看成是纯收入,就象我们有权并基于相同的理由,把地租看成纯收入一样。在这种情况下,相加规则也将会产生一种无限的结果。同时这种情况也不会使这种收益丧失纯收入的特征。至于为什么垄断价值——比如说,永久性专利的垄断价值——不是无限的,却不是我们在这里关心的问题;只有留待以后再来回答。最后,确定垄断价值在这里也是一个特殊问题,同时在解决这个问题时,我们切切不要忘记在正常的循环流转中,并不存在形成这样一种垄断价值的动力;因此,这种赢利不应该与其它任何数量发生联系。不管这一切可能怎样,垄断者无论如何也从来不会说:“我不是要赚取利润,因为我对我的垄断赋予了一种极高的价值。”这一点是毫无疑问的。
在讨论劳德代尔的利息理论时,庞巴维克也评论过一种节省劳动并产生利润的机器被垄断的情况。他正确地强调,这种机器在被采用时,一定会昂贵得无利可图,或者略有微利,仅足以引诱人们去购买或租用它。这是可以肯定的。然而,无疑利润总是要与机器的生产联系起来,就象专利一样持久。人们可能会说,垄断地位对于垄断者来说,就是类似于生产要素的某种东西。提到这种 “准生产要素”的“服务”,正象提到其它要素一样,就发生了归属问题。机器本身不是剩余价值的源泉,机器的生产手段也不是剩余价值的源泉,但是垄断的存在使得利用机器或者机器的生产手段有可能得到剩余价值。显然,如果我们让机器的生产者和使用者同为一个人,结果也还是一样。
因此,我们遇到的是一种特殊的纯收入。如果所谓利息就象这种纯收入一样,那么一切都将会好办了。我们的三个问题也将会得到满意的答复。这里含有一种剩余价值的源泉,它的存在将会由垄断理论来解释;也将会有一种理由把一份收益分配给垄断者;最后,不论是归属还是竞争都不会消灭收益这一事实,将会得到说明。可是,这种垄断地位并不是有规则地和大量地出现,得足以使上述的解释为人们所接受,而且更有甚者,没有这种垄断地位,利息也仍然会存在。
另一种人们可能谈到的情况是,如果对未来商品的估价是系统地并在原则上低于对现在商品的估价,那么,劳动和土地服务的价值永久地和经常地落在产品价值后面的情况,就将会存在。读者已经知道在这里是不会接受这种观点的,但是,我们有必要再次提到这种情况。正由于在迄今所论述的各种情况中,永久性的收入源泉仅仅是由永久性的(至少从 “个人”的观点来看是如此)和生产性的服务造成的,这里的情况要涉及另一个问题,即价值本身的运动。先前,这种解释在于确定某些特殊的生产性服务的价值;而在这里,它一方面在于确定劳动和土地服务的价值,另一方面在于确定消费品的价值。在这里,从一个比在垄断情况下更为窄狭和更为确切的意义上来讲,就将会发生产品的价值超过生产手段价值的剩余。而“超过成本的剩余”就会事实上意指一种纯收益以及超过已经生产出来的生产手段的“资本价值”的剩余。因此,这就会事实上证明收益既不会消失,也不会通过计算过程而吸收殆尽。因为未来产品的整个价值是不能归属和计算的,如果一旦当归属和确定生产手段的价值的行动要采取时,那么,未来产品将不是以它的实际价值量而是以较小的量出现的。这样,人们就会毫无疑问地证明持久性商品流的可能性,不论它是不是我们在实际生活中观察到的利息。于是这就回答了第一个问题:利息所由以流出的价值源泉是会存在的。第二个问题,即为什么这种商品流却要流到那些特定的个别人手里,显然也将会是不难于回答的。第三个问题,即为什么这种收益不会消失,这是迄今利息问题中最棘手的部分,也将会成为多余的了。既然价值剩余也能以“非归属”的理由来解释,那么再要问为什么对它没有来用归属方法就毫无意义了。
因此,如果仅仅时间的流逝对价值有着头等重要的影响,如果现实告诉我们,时间的影响不仅仅是个尚未分析的事实,而这一事实又根源于利息的存在,而利息还得由其他理由来解释,这样论证下去的路线,从其本身来说,倒是很令人满意的,即令是照我看来,它将把我们带进与经济过程的实际进程发生的许多冲突之中。从纯逻辑上讲,它将不会遭到反对。但是时间的流逝,并不具备这种独有的头等重要的影响。即便在时间的流逝中,许多商品价值增长也证明不了什么。既然这个事实显得特别突出,而且在这个课题的有关文献中起过一定的作用,那么也许应该对它加上几句说明。
价值有两种这样的增加。第一,一种商品的服务 ——实际的或潜在的——在时间的进程中可以自动地改变,同时这种商品的价值也会增加。人们常常引用的例子,就是未成材的森林和窖存的酒。在这些场合,究竟会发生什么呢?随着自然过程中时间的流逝,森林和酒的确会变得更加值钱。不过,它们只是从物质上讲价值变得更大了,但是从经济上讲这种重大的价值在幼树和新入窖的酒中就已经存在了,因为增长的价值是依赖于它们的。从我们已经熟悉的事实的立场上来看,这些幼树和新酒,应该同适合砍伐的树木和陈酒,具有完全相同的价值。木材和酒在完全成熟之前也可以出售给消费者,它们的所有主就会自问在每个经济周期,哪一种选择途径会取得重大的收益:是等待时间让树木和酒进一步成熟,还是现在就卖掉它们并重新进行种植和生产。他们会选择能产生更大收益的做法,而且他们从一开始就会相应地对树木和酒以及对劳动和土地的必要服务,进行评价。然而,实际上并不是这样的。因为随着树木和酒的接近成熟,它们的价值会不断增长。尽管如此,但就象我们不久就要看到的,这归根是由于物质的和个人的冒险,特别是生命的冒险;另外还要归于利息已经存在的事实,在一定条件下使时间成为成本的一个要素。要是没有这些因素,就不会有这种价值的增加。如果人们决定延长原定的森林和酒的成熟期,那仅仅是因为人们已经发现这样做更为有利。于是就会出现一种新的利用森林和酒的方法,这种新方法在决定采用时,就显然一定能使价值有所提高。但是随着时间作为一种首要的和独有的现象的流逝,一般说来,并没有一种真正的不断的价值增长。
第二,常常发生一种情况,那就是一种商品的服务在物质上绝对和以前一样,然而在时间的流逝过程中其价值却有所增加。这只能是由于出现了一种新的需求,这也是一种发展现象。人们如何看待这个情况是易于了解的。如果没有预见到需求的增加就有了盈利,但它不是构成价值持久增长的一种盈利。相反,如果预测到需求的增加,那么一开始盈利就应该归属于有关商品,这样也不存在价值的增长。如果在现实生活中依然出现了价值增长,那么,我们就以和物质特性改进同样的方式,来解释它。
4 .我们已经穷究了可能引导我们摆脱关于利息问题两难困境的最重要的思想脉络,同时又得到了否定的结果。因此,我们发现自己又被迫回到我们已经反复谈到过的剩余价值的问题上,并且我们能够问心无愧地把这些剩余价值作为净剩余额,也就是说,作为产品的价值超过那种体现在产品中的生产性商品的价值的剩余额。这些剩余额的存在,是由于某种特殊的环境把产品的价值提高到超过该商品在循环流转中的均衡价值。为此,作为纯收益和商品流源泉的这些剩余额的特征,事实上被认为就和未来商品的价值被有意地低估了的情况一样。
使产品的价值高于它的生产手段的价值,以致借助于这些生产手段可以谋取利润的情况,在一个没有发展的经济中也是可以发生的。差错和横财、偏离预期的意外结果、苦恼的处境和偶然的富足有余 ——这些以及其它许多场合都可以产生剩余,但是现实价值的这种对于正常价值的偏离,以及同时对于所使用的生产手段的价值的偏离,都是无关紧要的。我们将注重那种由于发展而产生的剩余价值,这些则有趣得多了。我们已经把它们分成两个主要部分:第一部分包括那些为发展所必然带来的剩余价值,在某种意义上说,发展就是为了创造这些剩余价值;而且这些剩余额可以由选择生产品的新的、更有利的用途来加以解释,而这些生产品的价值则过去是由其它较为不利的用途来决定的。第二部分包括那些基于发展反应的剩余,也就是基于发展所带来的对某些商品的需求在实际上的或预期的增长。
再说一遍,正如庞巴维克也会承认的,所有这些剩余价值在任何可以想象的意义上都是真正的实际的剩余额,不必担心在计算或成本表单之间陷于左右为难的境地。在工资、租金和垄断收益之外以任何其它名目流到个人手里的所有商品流,直接或间接地必定都是来自于这些剩余价值。然而,让我们回忆一下已经推导出来的命题,那就是竞争和一般估价规律的作用倾向于消除超过成本之上的所有剩余额。例如,如果一家企业突然和意想不到地需要某种机器,那么这种机器的价值就会上升,这种机器的所有者肯定会全部或部分地获得剩余价值。但是,如果人们已经预料到这种新的需求,那么就一定会设想到更多的这种机器已经生产出来,而且现在正由互相竞争的生产者供应给市场。这时,或者根本不能实现特殊的利润,或者,如果生产不能相应地扩大,剩余额将归属于自然和原始的生产要素,并且根据人所共知的规则交到它们的所有主手里。即使新的需求没有预料到,经济体系最终也将会使其本身适应于这种需求,那么也将不会有永久性的剩余价值与机器联系在一起了。
5 .我们现在可以系统地阐述我们的利息理论的五个命题,这五个命题几乎是自动来源于第一个基本结论,即利息是一种价值现象,是价格的一个要素,关于这一点,我们是和任何科学的利息理论相一致的,然后再由第六道命题来完成这一理论。
第一,利息基本上来源于刚考察过的剩余价值。既然在正常的经济生活进程中没有其它的剩余,那利息也不能从别的东西中产生。当然,这仅仅适用于我们称之为狭义的生产性利息,而并不适用于 “消费性-生产性利息”。因为只要利息只是工资和租金上面的寄生物,那么,很清楚,它就与这些剩余价值没有什么直接关系。但是,资本家阶级赖以生存的大量的、有规则的商品流,它在每个经济时期都从生产进款中流到资本家阶级手里——这种商品流只能来自我们的剩余价值。对这几点,留待后面再更为仔细地加以考察。更者,还存在着另一种性质的剩余价值,即垄断收益。因此,我们的命题假定典型的利息来源不是在于垄断收益。不过这一点,象我已经讲过的,应该是足够清楚的。这样,如果没有发展,在上述条件限制下就不会有利息;利息是发展在经济价值的海洋中所掀起的巨大波涛中的一部分。我们的命题首先是根据在循环流转中价值的决定把利息现象排斥在外的这一反证。而这种反证,首先又是根据我们对价值决定过程的直接了解,其次是根据各种站不住脚的企图,想要在一个没有发展的经济中,确立产品价值与生产手段价值之间的决定性差别。接着我们从正面证明,这种价值差额在发展过程中确实存在。这个命题在下面的讨论过程中,渐渐就不显得奇怪了。可是,在这里可以立即强调一下,这个命题并不象乍看起来那样远离我们对现实的、无偏见的处理,因为工业发展至少确实是利息形式的收入的主要源泉。
第二,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发展中的剩余价值分为两类:企业家利润和代表 “发展反应”的那些价值。显然利息不可能属于后一类。我们能够这么轻易断言,是因为创造这种剩余的过程是十分清楚的。为此我们能立即了解到其中有什么、没有什么。让我们举一个商人为例,由于他的商店附近开办了一些工厂,他暂时会获得比均衡收入更多的收入。这样他就获得了一定的利润。这种利润本身不是利息,因为它不是永久性的,而且不久就会由于竞争而消失。但是,利息也不是从这种利润流出来的——假设商人在获得利润时并没有做什么,而只是站在铺店里,并向顾客索取更高的价格——因为对于这种利润再也绝对不会发生什么变化:商人只是把它装进口袋,随心所欲地去花费它。这整个过程没有给利息现象留下余地。因此,利息必然流自企业家利润。这是一个间接的结论,当然,与支持这个理论的其它事实相比,我只能认为这个结论具有第二位重要性。于是,在某种方式上,发展把一部分利润归给了资本家。利息成为对利润的一种课税。
第三,然而很明显,全部利润,甚至一部分利润,都不可能直接地和立即地成为利息,因为利润只是暂时的现象。依此类推,我们即刻就会明白,利息不依附于任何类别的具体商品,所有依附于具体商品的剩余价值,在本质上一定是暂时的;即使在一个充分发展的经济体系中这种剩余能够不断地增长 ——以致要想认识任何一种剩余价值的短暂性都需要有更深入的分析——可是它们也不能立刻就形成一种永久性的收入。既然利息是永久性的,我们就不能简单地把它理解为来自具体商品的剩余价值。虽然利息是来自一定种类的剩余价值,但是却没有一种剩余价值本身就是利息。
这三道命题:作为一种重大的社会现象的利息是发展的产物;利息来自利润;利息并不依附于具体商品,是我们的利息理论的基础。承认这些命题,就结束了一再在具体商品中寻求相当于利息的价值要素的尝试,于是就把利息问题的研究集中在相当狭小的领域。
6 .现在是我们紧紧抓住主要问题的时候了。这个主要的问题,它的解决也是处理利息问题最重要的一点,可以概述为:这种总是流到同一资本那里去的永久性的利息流,到底是怎样从暂时的、不断变化的利润中抽出来的?这个问题的这种说法,包含着到目前为止所已获得的成果,而且是与我们继续研究的方面无关的。如果它得到满意的答复,那么利息问题就会满足那些按照庞巴维克的分析已经证明是必不可少的所有要求,而得到解决 ——不管其它方面还可能有什么缺陷——它是不会遭遇以前的理论所受到的那种致命的打击的。
我们继续进行我们的第四道命题。除了剥削理论而外,这个命题完全不同于通常的理论,并且它受到最有资格的权威的极力反对:在共产主义社会或一般无交换的社会,利息作为一种独立的价值现象是不会存在的。显然,不会有人支付利息。显然,仍然会存在交换经济中利息所由以流出的价值现象。但是,作为一种特殊的价值现象,作为一种经济数量,甚至作为一种概念,利息是不会存在的;因为利息依存于交换经济的组织。让我们更明确地阐述这一问题。在一个真正的共产主义组织中,工资和地租也是不会支付的。但是,在那里劳动和土地的服务仍然会存在,它们会受到估价,而且它们的价值仍然会是经济计划的一个基本要素。可是所有这些,对利息都不适用。在共产主义经济中,根本就没有接受利息的那种人。为此,利息不可能成为估价的对象。其结果,它就不可能存在与利息收入形式相符合的纯收益。因此,利息的确是一个经济范畴 ——不是由非经济力量所直接创造的——但仅仅是在交换经济中才会产生的。
为什么在共产主义社会里没有利息,而在交换经济中则有利息呢?这个问题把我们引向第五个命题。它首先展现在我们面前的一幅图景,就是从利润中吸取永久性商品流的一套吸引器具是什么性质。当然资本家与生产有着某种联系。从技术上说,不论在什么样的组织形式下,生产总是相同的过程。在技术上它总是要求商品,而且除了商品就没有别的来西。因此,在这里不可能存在有什么差别。但是别的地方,就存在有差别。在一个交换经济中企业家与他的生产品的关系,本质上是不同于在一个没有交换的社会中中央机关与其生产品的关系。中央机关可以直接处理生产品,而企业家首先必须通过雇佣或购买才能得到这些生产品。(雇佣的对象是指生产品中的劳动要素 ——校者注)
如果企业家有权强占或征用生产品以便实现他们的新计划,那么仍然会存在企业家利润,然而他们不会把利润的任何一部分作为利息支付出去,他们也没有任何动机要考虑把一部分利润作为他们花费在 “资本”上的利息。相反,他们超过成本所赚取的全部收入都是属于他们的利润,而不是别的。仅仅是因为他人掌握着必要的生产品,从而企业家必须招请资本家帮助他们搬去生产手段的私有制或自由处置个人劳务的权利,对他们的经营所造成的障碍。在循环流转的范围内,生产不需要这样的帮助,因为已经开业的厂商能够,而且原则上正在用以前的进款供目前的周转之用,而这些进款是不需要任何带有资本主义特性的机构出来干预就可以源源不断流到他们手里去的。因此,在循环流转的图景中,没有任何本质的东西受到掩盖,如果假定进行生产所使用的生产手段是由前期产品构成的;可是在新组合的情况下,企业家就没有用以购买生产手段的这些产品。这时资本的功用就出来了。很明显,不管是在一个共产主义社会,或者是在一个非共产主义的而又处于“静态的”社会,都不可能存在相当于资本的那种东西。
7 .我想提请读者注意一点,那就是我们关于利息的概念所包含的内容,与通常的概念有所不同。虽然这确实已很明显,但是再进一步加以阐明也不会是多余的。
为此目的,我将从贷款的利息与资本的 “原始”利息之间的通常区别开始。这种区别回溯到我们考察利息性质的起点,并已成为利息理论的基石之一。关于利息问题的思考,理所当然地是从消费贷款的利息开始的。首先,从这些贷款利息开始本来就是合情合理的,因为这种利息由于许多明显的特征而表现为一项独立的收入。一项收入如果从外部也能与别的收入区分开来,那么从概念上掌握它要比首先必须把混在一起的其它因素去掉的收入容易些——因此,在英格兰首先清楚地认识了地租,因为它不仅存在、而且一般也是单独支付的。但是消费性贷款的利息也是利息的起点,因为它是古代和中世纪最重要的和最熟悉的形式。至于生产性贷款的利息的确也存在;但是在古代,它只在那个不进行哲学探讨的领域起作用,而进行哲学思考的那部分人只是浮光掠影地观察经济现象,并且只是对自己生活圈子里所观察到的利息才给予注意。同样,后来出现资本主义经济的要素时,也只有一个小圈子的人们熟悉它们,这些人有自己的一个小天地,可是他们既不思考,也不写作。教堂的神父、宗教法规的学者、或者依赖于教会的哲学家以及亚里士多德,所有这些人只考虑消费性贷款的利息,这些利息在他们的视线内受到了注意,并且确实是以令人不快的方式出现的。从他们对榨取穷人血汗者、对剥削粗心大意者或挥霍浪费者所表现的鄙视,从他们对高利贷者乘人之危施加压力所表现的反感,使他们对收取利息产生了敌意,这可以解释有关利息的各种禁令。
另外一个概念,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成熟、从观察商业生活中产生了。认为生产性贷款的利息确实是后来一些作者的发现,这可能是有些过甚其词。但是实际上强调这一点,也几乎不下于是一种发现。这立即使我们明白,旧的概念完全忽视了这种现象的一个部分,而且现在看来真的还是最重要的一个部分;并且同时明白,债务人决不总是由于借款而变得更穷。这就削弱了敌视利息的根本理由。并且从科学上向前迈进了一步。整个英国关于利息的文献,一直到亚当 ·斯密的时代,都充满着贷款常常使借款人获得商业利润的思想。过去认为借钱的人是弱者,现在则为理论家心目中所出现的一个借款强者所代替;过去认为是一群可怜的困苦穷人与粗心轻率的土地所有者,现在则被另一种人物——企业家所代替,虽然对这种人物,确实还没有十分清楚而明确地给以定义,但还是足够明白的。这就是在这里所阐述的理论所采取的观点。
但是对这一类理论家来说,生产性利息仍然是贷款利息。企业家利润被认为是它的来源。可是从这里却不能引伸说企业家利润都是利息,就象不能因为这全部进款是工资的源泉从而引伸说生产的全部进款都是工资一样。如果鉴于这些作者关于利息的论证的不足之处,要说他们有什么值得肯定的东西,那就是他们至少没有把利息和利润混为一谈,或者把它们在性质上等同起来。相反,正如休谟所看到的,他们看出利息和利润的差别,而完全没有看到利润只不过是自有资本的利息。他们以一种完全不能用于说明贷款利息的方式,来解释利润,但这种方式却仅仅能用于说明另一种作为贷款利息的源泉的利润。所有这些作者都把利息的源泉追溯到营业利润,然而他们并没有说明营业利润又只是利息的一种源泉,当然,的确是利息的主要源泉。他们的 “利润”或许不能用利息来解释,即使它出现在“资本利润”的术语之中。他们并没有解决利息问题。但是,如果说他们只是把一种派生形式的利息,即贷款利息,追溯到原始的和真实的利息,而没有对后者加以解释,那也是不正确的。他们仅仅没有证明为什么拥有资本的贷款者能够索取这份利润,为什么资本市场总是作出对他有利的决定。更有甚者,洞察利息现象所要解决的中心问题,当然在于营业利润;不过,并不是由于营业利润本身就是真正的利息,而是由于它的存在是支付生产性利息的先决条件。最后,企业家当然是整个事情中最重要的人物;然而这并不是由于他是真正的、最初的、典型的利息收受者,而是由于他是典型的利息支付者。
谈到亚当 ·斯密,我们还可以看到一种观点的痕迹,根据这种观点利润与利息是不能简单地重合在一起的。只有李嘉图及其追随者则认为利润与利息是简单明了的同义词。直到这时,理论才开始注意到一般商业利润中的唯一问题,实际上也就是利息问题;直到这时,为什么企业家获得商业利润的问题,才归结为利息问题;最后,直到这时,如果英国作者所说的“利润”可以解释为“资本利润”或者解释为“原始利息”,那么,他们的意思才能得到正确的表达。这决不只是用自有资本的利息无害地来代替借入资本的契约利息,而是构成一种新的主张,即企业家的利润实质上是资本的利息。下面的事实必定有助于澄清那种从我们的观点来看显然是离开了正确途径的问题。
首先,这个问题的说明是非常清楚的。按契约签订的农业地租当然只是 “原始”现象的一个结果,也就是可以“归属”于土地的那部分产品。地租仅仅就是这部分产品本身;从土地所有者的观点看,也就是农业的纯收益。契约或合同工资仅仅是劳动的经济生产率的结果;从工人的观点看,它们也就是生产的纯收益。为什么一谈到利息,情况就是另一样呢?如果没有特别理由,那是不会如此的。假使归结讲,与契约合同相对应,存在着一种原始利息而原始利息则是企业家的典型收入,就象地租是地主的典型收入一样——这种结论看来是完全自然的,几乎是不言而喻的。实际上,企业家考虑到容许自有资本取得利息——如果有必要这样做的话,这是一个不可争辩的认可条件。
产品的价值超过其成本的剩余,真正是利息也赖以存在的根本现象。它是在企业家手中产生的。仅仅看到这个问题,并且希望一旦解决了这个问题则一切都可以迎刃而解,对此难道还要感到奇怪吗?经济学家刚刚使自己挣脱了重商主义的表面性,并且逐渐习惯于注视货币帷幕后面的具体商品。他们强调资本是由具体商品组成的,并且一般倾向是把这种资本看作是构成一种特殊的生产要素。这个观点一经建立,就直接把利息看作是存货的价格的一个因素,于是人们就把利息与企业家通过这些存货所获得的利润看成是一回事了。因为利息毫无疑问地来自利润,而且代表一部分利润,于是利润,或者不管怎样其中的大部分,不自觉地变成了利息,这种变化是十分自动地发生在这样一个时候,当利息正好与企业家在生产中所利用的具体商品联系在一起。利息原也可以从工资中付出,但工资并没有同样变成利息,这是比人们想象的更为遥远的一种反映。
关于企业家职能的令人不满意的分析,曾经对上述这个观点的普遍化,产生了强大的影响。把企业家和资本家简单地混为一谈的说法,也许不十分正确。但是不管怎样,人们是从这种看法开始的,那就是企业家只有借助于作为现存商品意义的资本,才能获得利润,并且把着重点放在这个不值得着重的看法上。人们在运用资本方面看到 ——这也是很自然的——企业家的特殊职能,并且根据这一点,把企业家与工人区别开来。原则上企业家被认为是资本的雇主,是生产品的使用者,正象资本家被认为是某种商品的供应者一样。于是上面对问题的说明,就会很容易地表达它自身;它必然径直表现为对贷款利息问题的一个更加明确和更加深刻的说明。
这一点明显地必然对利息问题有过重大的影响。贷款之所以支付利息,是因为有原始利息,而原始利息又是在企业家手里发生的。因此,解决利息问题所需要的全部器械,都集中在企业家身上。然而这又导致了许多虚假的迹象。在这种情况下,诸如剥削理论和其他劳动理论 ——作为利息的解释——等许多对利息的解释尝试,第一次有了产生的可能。因为只有把利息与企业家的活动联系起来,那种以企业家劳务、或以生产财货所包含的劳动、或以企业家与工人之间的价格斗争来解释利息的见解,才会产生。其他尝试,比如所有的生产力理论,尽管没有因此而变得可能,但无论如何却由于这种对利息的系统阐述而变得基本上更为明显了。对于利息的这种阐述方法,使我们无法建立一套有关企业家与资本家的正确理论;使我们难以识别特殊的企业家利润,因而一开始就毁掉了对利息的解释。但这种阐述的最坏结果,还在于它创造了一种成为经济的永续运动(economic
perpetual mobile )的问题。
经验告诉我们,利息是一种持久的收入,它是在企业家手里发生的。因此我们可以说,企业家手里发生了一种特殊的持久性收入。传统理论所面临的问题是,利息是从哪儿来的?一个多世纪以来,理论家们一直在探讨这一无法解决的、并且的确是毫无意义的问题。
我们的立场则全然不同。如果传统理论把契约性利息与企业家利润联系了起来,那么它就只是追溯到了在它看来是利息问题的基本事实,而在走了这一步之后,还需要完成利息问题的主要任务。如果我们能够成功地把利息与企业家利润联系起来,我们就解决了整个利息问题,因为企业家利润本身并非另一种情况的利息,而是一种与利息不同的东西,这个我们已经解释过了。 “贷款之所以付息是由于存在营业利润”这一说法,对于流行理论来讲,只有作为一种对问题的更为明确的表述,才是有价值的;而对于我们,则已经具有解释性意义。营业利润从何而来呢?这是一个号召流行理论解决的主要问题,而对于我们,可说已经解决了。剩下需要我们说明的只是:利息是如何从企业利润中产生的?
由于有这样一种特别令人恼火的反对意见,认为我们这儿所做的仅仅是把利息归结为利润,而这是理论早已完成了的,因此,我们在这里提请读者特别注意这种对利息问题的不同的和较为狭义的说明,是有必要的。所以,我们一再强调那些读者自己可以轻易说清楚的事情,也是完全正当的。以下我们将说明我们的利息理论的第六个(也是最后一个)命题。
8 .形成利息基础的剩余,作为一种价值剩余,只能在价值表现中出现。因此,在一个交换经济中,它只有通过对两笔货币量的比较才能表现出来。这一点是不证自明的,并且显然是完全没有争论的。特别是,商品数量的比较本身,对说明价值剩余的存在,不会有任何帮助。因此,在这一方面,无论何处提到商品的数量,它都只是作为价值的符号而出现的。在实践中,对价值表现的运用和对利息的表示,都仅仅是采取货币形式。无论如何我们应该承认这一事实,但却可以对它作非常多种多样的解释。我们或许还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那就是这种货币形式的利息的出现,仅仅是依赖于价值标准的必要性,而与利息的本质无关。这是流行的观点。根据这种观点,货币的作用除了作为表现形式之外,没有别的;而利息则不同,它是作为特定商品本身的一种剩余,从这种商品中产生的。对于企业家利润,我们也持同样的观点。为了表示它,也需要一种价值衡量单位,因而用货币表示,作为便宜之策。但尽管如此,企业家利润的本质是根本上与货币不相干的。
在利息方面,试图尽快脱离货币要素,而把对利息的解释引入到价值和报酬所产生的地方,也就是商品的生产领域,无疑是异常诱人的。可是我们不能回避问题。的确在任何情况下,与货币利息相对应,也就是说,与对购买力的贴水相对应,总是存在着对某种商品的贴水。的确,从技术意义上讲,我们从事生产所需要的,是商品而不是货币。但如果我们由此得出结论,认为货币只是一个中介环节,仅仅具有技术上的重要性并用货币所购买的,从而归根到底要付与利息的商品来代替货币,那么我们就会立即站不住脚。更确切地说,我们确实可以离开货币基础一步或者好几步,而走到商品实物世界中去。但是,这条道路会因为商品贴水缺乏持久性而突然碰壁 ——因而我们会立即发现我们已经走错了路,因为利息的一个基本特征就在于它的持久性。因此,要想通过戳破货币的面纱来接触到具体商品的贴水是不可能的。如果有人想刺穿它,他等于刺穿真空</a>。
因此,我们决不能离开利息的货币基础。这也间接证明,对货币形式的重要意义 ——利息就是以这种形式出现在我们面前的——作第二种解释,即货币形式不是外壳而是核心,是更为恰当的。很明显,仅有这一个证据我们还不足以推导得很远。但是,它同我们前面对信用与资本的论证——据此我们还可以理解购买力在这里所起的作用——是相吻合的。因此,现在可以表述我们的第六个命题:利息是购买力价格中的一个要素,而购买力又是作为控制生产品的一种手段。
当然,这个命题并非要给购买力赋予任何生产性作用。尽管利率随市场货币量供求的变动而变动, ——这无疑说明了我们的解释——但大多数人还是否认这一点。这里可以立即加上另外一点。假定其他条件不变,对于商人来说,信用便利的增加会引起利息的下降,简直就和下雨会把人淋湿一样不言自明。实际上,如果一个政府印制纸币并把它借给企业家,利息难道不会下降吗?难道国家不会因此而获得利息吗?难道利息率同对外汇率及黄金变动的联系不足够清楚地说明这一点吗?正是这一系列极为广泛而又有意义的日常观察,在这里支持着我们的论点。
但是,只有少数有影响的理论家把这些事实引入了对利息现象的讨论。西奇威克提出了一种解释,我与庞巴维克从其中看出它基本上是一种节欲论。但是,在所引资料的出处,即讨论利息那一章之前,他在关于货币价值那一章谈到了利息。在这里他把利息与货币相联系,并且在下面的说明中承认购买力的创造对利率的影响。他说: “我们不得不考虑,银行家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制造他所借出的货币,……并且他还一般能够以大大低于资本利息率的价格出售这种商品的使用。”这段论述包含几点我们难以感到欢愉的看法。而且,它没有为分析利息的进程提供彻底可靠的基础。最后,也没有得出关于利息理论的进一步的结论。尽管如此,它还是朝我们所遵循的方向迈进了一步,而这一步显然是参照麦克劳德来进行的。达文波特在这个题目上花费了更多的精力;但他的分析也没有得出任何东西。他骑马骑得很好,而且情愿骑到围栏为止,但却不想把它拿下来。流行的理论完全忽视了货币这一要素,而把它作为一个没有理论意义的技术问题留给金融作家。这种态度是如此普遍,以致它可能是建立在某些真理成分之上,并且无论如何是需要解释的。
对于试图否认利息率和货币数量之间的统计联系,可以说没有什么好讲的。R.乔治 ·勒维曾把利息率与黄金生产作了比较,不出所料,他发现二者之间并无重要的相关。且不说统计方法本身存在缺陷这一事实,也不能由此得出结论,说货币数量与利息率之间彼此毫无关系。因为首先,不可能期望有一个准确的时间相关。再者,黄金的供给,甚至银行对黄金的供给,并不是简单地同贷出的信用成比例——而只有信用的贷出才与利息率有关。最后,并非所有的黄金生产都流到企业家那里去。
欧文 ·费希尔试图进行的归纳性反驳(《利息率》,第319
页及以下各页),也不影响我们的论点。年平均数绝对没有提供任何足以与我们通过对货币日常交易的细节所观察到的事物相抵触的东西。而且,他还把人均货币流通量与利息率相比较,从而使这种比较完全与题无关。
但是, 18世纪的经济学家当然有各种理由强调,利息最终还是付给商品的。他们不仅必须同重商主义,而且必须同来自商人和哲学家的其它各种错误,进行斗争。通过这样做,他们事实上得出了许多有价值的正确结论,揭示了一系列流行的谬误。劳、洛克、孟德斯鸩及其他等人认为利息率仅仅依赖于货币量,这无疑是错误的;而亚当·斯密则正确地指出,如果其他情况不变,那么货币量的增加就会提高价格,并且在较高的水平上,那种以前曾起作用的报酬与资本间的同样关系,还会趋于重新确立。甚至货币流通量增加的直接影响也会使利息率上升,而不是使它下降。这是因为对这一增加的预期必定会产生那种影响,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对信贷的需求将会受到价格上升的刺激。但是,尽管这种论述可以解释,甚或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证明为什么我们的大多数最高权威表现出对任何“货币”利息论的反感是不无根据的,可是它却与我们的命题毫无关系。
我们也可以从 “那种与货币解释相敌对的”观点中,发现某些真理成分。商人和金融作家常常以一种错误的方式,强调贴现政策和货币体系的重要性。中央银行可以影响利率这一事实能够证明利率是购买力的价格的程度,并不大于国家可以控制价格这一事实能够证明一般价格水平可以由政府行为来解释的程度。利率无疑受到对通货状况注意程度的影响,但这一事实的理论意义本身并不显得很重要。这是市场以外的动机影响到价格的一个例证。那种认为利用货币体系和贴现政策,可以使一国的利率保持在低于别国的水平上,因而可以刺激经济发展的观点,只不过是一个未经科学论证的偏见。一个货币市场的组织,就象劳动市场的组织一样,当然有可能改进一些,但这并不能改变基本过程中的任何东西。
9 .现在,我们的议题可以归结为这样一个简单的问题:现在的购买力超过将来的购买力而产生贴水的条件是什么?为什么我现在借出一定单位的购买力,可以规定在将来的某一天以更大的数目收回?
这显然是一种市场现象。我们所须研究的市场是货币市场。它是一个我们必须加以考察的价格-决定过程。每一笔具体的贷款交易都是一种实在的交换。初看起来,商品竟然与其本身相交换,也许有点奇怪。但不管怎样,在庞巴维克对这一点作过讨论之后,再去详细探究下列命题就是不必要的:现在与将来的交换,并不是同样事物相互之间的交换,从而是没有意义的;而倒是象甲地的某物与乙地的某物相互交换一样。正象某一地的购买力可以同另一地的购买力相交换一样,现在的购买力也可以同将来的购买力相交换。赊购交易和外汇套购的相似是明显的,这一点可供读者参考。
如果我们能够成功地证明,在一定条件下 ——让我们立刻就假定是在发展的情况下,货币市场上现在购买力的价值按常规总是以贴水的方式超过将来购买力的价值,那么,商品永久地流向购买力持有者的可能性就从理论上得到了说明。于是资本家可以获得一笔永久性收入,而这笔永久性收入,却在各方面就好象发生在循环流转中一样;尽管其各项来源就个别来讲也都不是永久性的,尽管它们实际上都是发展的结果。任何归属和计算,都不能改变这一作为纯收益的商品流的特性。
我们现在可以直接表述,一笔无止期的年金的总价值应该有多高。它应该等于一笔这样的款项,即当它以取得利息为目的的贷放出去时,就可以获得一笔相当于年金的收益。因为如果低于年金,那么出借者将会竞相购买年金;而如果高于它,那么潜在的年金购买者将宁愿贷款取利息,而不购买年金。这就是 “资本化”的真正原则,它已经预先假定有一个利息率存在。从这一点我们可以再一次说,对一笔永久性收益的估价,不会从它们身上取消纯收入的性质。
因此,如果我们解决了现在购买力的贴水问题,我们就回答了构成全部利息议题的三个问题。对于指向资本家的永久性的商品流动 ——从其中不再作扣除,它也不再流向他人之手——的论证,完全解决了问题;并且依据事实,说明这个流动代表一种利得,或者说是一种纯收益。现在我们将进行这一论证,并逐步完成对这个多方面的利息问题的说明。
10 .我们已经说过,甚至在循环流转中,也可能发生而且实际会发生人们愿意借款的事情,即使偿还时比借入时数额要大得多。无论何种动机——临时的穷困、对未来收入增加的预期、意志薄弱、或者深谋远虑——,都可以表示人们依据未来的购买力,来对现在的购买力所作的估价,从而以通常的方式决定他们对现在购买力的需求曲线。另一方面,也可能有而且一般会有人愿意满足这种需求,只要他们可以获得一笔贴水,足以补偿他们把本来为一定目的所保存的款项借出时所产生的麻烦而有余。因此,我们也可以画出供给曲线。至于详细阐述那种价格(即被决定的贴水)在市场上如何出现,那就没有必要了。
但是,这一类交易通</a>常却没有很大的重要性,而且尤其要注意,它并不是日常营业活动中的必需要素。只有当对现在购买力的控制意味着能对借款者带来更大的未来购买力时,借和贷才可能变为工商业日常事务的一部分,利息也才能从经济上和社会上获得它实际具有的重要性。由于工商业利润的前景,是对现在一定数目的购买力作出不同估计的关键,所以,我们将暂时撇开所有那些甚至在没有发展的情况下也会产生利息的其它因素。
在循环流转以及在一个处于均衡状态的市场中,想要用一定数目的货币换取更大数目的货币是不可能的。纵然我在人所共知的常规的可能性范围内,使用一百个货币单位价值的资源(包括管理),我从中也只能恰好获得一百个货币单位的进款,而不能再多。我把一百个货币单位无论用于哪一种现有的可能的生产途径,我总是只能从其产品中获得 100个货币单位,不会更多——倒是有可能少些。因为一方面这恰恰是均衡位置的特点,另一方面,它代表着各种生产力量的“最佳”组合——在一定的生产条件下并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在这种意义上,货币单位的价值必然与其票面价值相符,因为我们假定一切套利的机会已经利用过了,从而应该被排除在外。如果我用100个货币单位购买劳动和土地的服务,并用它们进行最为有利的生产,我将发现我的产品在市场上正好可以换取100个货币单位。正是依据这些最有利的利用途径,才确定了生产手段的价值和价格,而且,这种最有利的利用途径还决定了我们所意指的购买力的价值。
只有在发展的过程中,事情才会有所不同。只有在那时,当我对我用 100个货币单位所购买的生产能力进行新的组合,并成功地把一种具有更高价值的新产品投入市场时,我才能够从我的产品中获得更高的收益。因为生产手段的价格不是根据这一次的用途,而是根据以前的用途决定的。于是在这里,有了一笔钱,就有了得到更大的一笔钱的手段。为了这个缘故也是在这种程度上,人们通常把现在的钱数估计得比将来的钱数具有更高的价值。因而现在的钱数——也可以说是潜在的更大的钱数——将具有一个价值贴水,并且也将会导至一个价格贴水,于是在这里,就可以找到对利息的说明。在发展中,信用的提供和取用成为经济过程的一个必要组成部分。在那里,由“资本的相对稀缺”、“资本供给滞后于需求”等等说法所表述的现象就会发生。只有恰逢,并且因为这种社会的商品流变得越来越宽和越来越丰富时,利息才会显得如此鲜明突出,并且最终把我们如此有力地置于它的影响之下,以致我们只有经过长期的努力分析,才能领悟到并非在人们从事经济活动的任何地方,都会出现利息。
11 .现在,让我们更加仔细地来探究利息的形成过程。经过以上的论述,这意味着我们将更加仔细地考察购买力价格的决定方法。为达此目的,让我们首先严格地集中于研究那些我们认为是基本的,而且以前的章节亦曾讨论过的情况,也就是企业家与资本家之间的交易情况。自后我们将探索利息现象的最重要的细节。
在我们目前的假定下,唯有企业家是能够把现在购买力估计得高于将来购买力价值的人。只有他们才是那种看重现在货币的市场运动的支撑者,才是那种把货币的价格提升到我们所说的票面价值之上的需求的支撑者。
站在供给一方的资本家与站在需求一方的企业家相对立。让我们从以下假定开始,即进行一项新组合所必需的支付手段一定要从循环流转中抽出来;同时没有信用支付手段的创造。而且,由于我们所考虑的是一个不具有以前发展结果的经济体,故此不存在闲置的购买力这些庞大的蓄水池,因为如上所说,这些蓄水池只有在发展中才会被创造出来。因此,一个资本家必须是这样的人,他在一定的条件下愿意将一定的金额,从其惯常的用途中,也就是从限制他的生产或消费支出中抽出来,转移给企业家。我们还假定,这个体系中的货币数量不会通过其它途径,例如金矿的发现,而有所增加。
企业家和货币所有者之间的交易将会发展下去,并且和其他任何场合一样,也将会继续进行下去。我们已经为所有参加交换的个体,确定了需求曲线和供给曲线。企业家的需求,取决于他利用一定金额开拓那些盘旋于他面前的生产可能性所能取得的利润。尽管对企业家来讲,一小笔贷款,比如说少量的货币单位,没有什么用途,而在使重要创新成为可能的一些点的位置上,这些个别的需求曲线事实上都是不连续的,但我们还是象对待其它商品的需求曲线一样,认为这些需求曲线是连续的。超过了一定点,即超过为了施行企业家曾经想到过的所有的计划所必需的金额以外,他的需求曲线将会急剧下降,也许会绝对下降到零。可是在考虑总的经济过程时,或者说考虑到很多很多企业家的时候,这种情况就会大大失去其重要性。因此,我们将设想企业家可以从零到实际需用钱的最大限度之间,确定每单位货币所取得的企业家利润,就象每个人对任何商品的一系列单位确定一定的价值一样。
在第一章我们曾经说明,任何一个对每一经济时期内所拥有的货币存额的正常的个人估值,依赖于任何一单位货币的主观交换价值。同样的规律也适合于超过这个惯常存额以上的货币增加量。由此,就可以导出每一个人的确定的效用曲线,也可由此,并依据众所周知的原理,导出货币市场上的确定的潜在供给曲线。现在,我们必须来描述企业家与潜在的货币供应者之间的 “价格斗争”。
作为一个出发点,我们假定在货币市场上,可以视同证券交易所一样,有人对购买力开出一个价格作为一种尝试。在我们当前的假定下,这个价格必然非常高,因为借出者不得不严重打乱所有私人的和业务的安排。假设用未来购买力所表现的现在购买力的价格,以一年为期,是 140。在40%的贴水下,只有那些有希望获得至少40%,或者更确切地讲,高于40%的企业利润的企业家,才会发生一定的有效需求;而其他人则都会被排除在外。假定前者有一定的人数存在。根据“薄利多销比一点不交换为好”的原则,这些企业家将真正地愿意按这样的利息率支付而取得一定数量的购买力。在市场的另一头,也同样存在着甚至在这样的利率下也不愿出借的人。让我们再假定,有一些人认为这一补偿是合算的,他们考虑的是应该借出多少。40%只是在一定金额限度内才是足够的补偿;因为对于每一个人来讲,都存在着这样一个限度,如果超过此限,在本经济时期内所做的牺牲就一定会超过下一时期所能增加的效用。但是贷款额实际上仍然会达到这样的高度,如果再增加一点,就会得不偿失。因为只要贷款额小于这一数量,按这个利率继续借出货币单位,得失相抵,总会产生一点剩余利得,根据一般原理,任何人都是不会放弃它的。
所以,供给与需求是明确无误地取决于每一个这种 “暂定”价格的场合。如果它们偶然地恰好是同样大,那么,在我们的例子中,这个价格就表示为40%的利息率。可是如果在这个利率上,企业家想要得到的货币比贷款者提供的要多,企业家之间就会出现抬价竞争,从而有些企业家就会被挤掉,同时会出现新的出借者,直至达到均衡为止。而如果在这个利率上,企业家想要得到的货币比贷款者提供的要少,贷款者之间就会出现降价的竞争,从而有些贷款者就会被挤掉,同时会出现新的企业家,直至达到均衡为止。因此,在货币市场的交易斗争中,正象在其它市场上一样,对购买力就会建立一个确定的价格。并且,一般说来,既然双方都对现在货币的估值远远高于未来货币——对企业家说来,是因为现在货币对他意味着更多的未来货币;对借出者说来,则是因为在我们的假定下,现在货币使他能以有条理地安排经济活动,而未来货币则只会增加他的收入——实际上价格总是高于票面价值。
到这一点为止的讨论结果,象其它任何价格决定过程一样,可以用边际理论来表示。一方面,利息将等于那个 “最后企业家”的利润。所谓最后企业家就是这样的企业家,他预期从他的事业项目中所能获得的利润,只是恰好足以支付利息。如果我们根据企业家所期望得到的利润大小时他们进行排队——适当考虑各种不同的风险因素——,使得企业家的“借款能力”在排队中由大到小逐渐下降,并且,如果我们把这个排列看成是连续的,那么总会有这样一个企业家,他的利润正好等于利息,这个企业家也就处于那些能够获得较大利润的和那些由于所获利润小于要付的利息而被排除出货币市场交易之外的企业家之间。在实际中,“最后的”或“边际的”企业家也可能留有一个小小的剩余,但有时会有这样的一些企业家,对他们来说,这个剩余是如此之小,以致使他们只有按照实际流行的利率才会产生对购买力的需求,利息率的任何微小的上升,都会使这一需求消失。这些企业家处于与理论的边际企业家相当的地位。因此,我们可以说,在任何情况下,利息在每一场合必然等于实际中所实现的最微小的企业家利润。通过这样的阐述,我们又接近了通常的解释。
另一方面,利息也必须与最后的或边际的资本家对他的货币的价值估价相等。这个边际资本家的概念,经过必要的修改,可以采取与获得边际企业家概念同样的方法而得到,我们可以容易看出,从这一点出发,利息必须与最后的借款者(即最后的资本家)的估价相等,而后者又必须与最后的企业家的估价相等。同样明显的是,这个结果如何能够进一步发展 ——这在经济学文献中也屡次做过。只有一点还必须提到。最后一个出借者对其借出货币的估值,依赖于他对经济生活习惯看重的程度。对此我们可以用这样的说法来表明:贷款包含着牺牲,并且,对于边际资本家,确实是一个“边际牺牲”。而这个边际牺牲则相当于他对于由利息进款所引起的收入增加的估价。于是利息也等于为满足在一定利率上市场对贷币的现有需求所必须作出的最大的或边际的牺牲。为说明这一点,我们以下来研究节欲论的表述方法。
12 .如果产业的发展实际上确实是依靠这种来自循环流转场合的资源所通融的,那么,利息就必须以上述方式决定。但是,我们看到,对于特地创造出来的购买力,即信用支付手段,也是要支付利息的。这就把我们带到本书第二章和第三章所得到的结果,现在也是把它们在这里加以介绍的时候了。在那里我们看到,在一个资本主义社会,产业的发展在原则上是可以单单依靠信用支付手段来进行的。我们现在采纳这种观念。让我们再次牢记,实际存在的巨大的货币蓄水池只是发展的结果,因而首先必须不予考虑。
虽然这种信用支付手段的介入改变了我们以前对现实的描述,但在主要方面并没有使它变得无用。我们关于货币市场的需求方面所说的话,暂时不会改变。现在如同以前一样,需求仍然来自企业家,并且的确是用和上面所讲的例子同样的方式。只有在供给方面才有较大的变动。供给现在是处在另一种基础之上;一种在循环流转场合不存在的、具有不同性质的、新的购买力源泉出现了。现在,供给也来自不同的人,来自不同含义的 “资本家”,依照以前所说的,我们称之为“银行家”。在这种情况下,产生利息的借贷交易,同时依据我们的解释,它也带有现代社会其它一切有关货币交易的典型特点,就在企业家与银行家之间发生了。
因此,如果我们能够给予支配信用支付手段的条件,我们就将会掌握利息现象的根本情况。我们已经知道这种供给由何种力量来调节:首先要考虑到企业家的可能失败,其次要考虑到信用支付手段的可能贬值。我们可以不考虑第一个要素。为此我们只需考虑加上风险 ——这可以由经验得知——把它看作总是包含在“贷款的票面价值”之中。这意味着,如果我们从经验中得知,贷款总有1%不能收回,那么,如果银行家从其所有可以收回的债务中实际上多获得大约1.01%的利息,我们就可以说他收回的数目和他所借出的数目相等。当然,其中还存在着作为银行家职业活动的工资成分,这个我们也忽略不计。这样,供给的大小就仅由第二个因素决定,那就是只须考虑避免新创造的购买力和现存的购买力之间的价值差额。我们必须表明,价值和价格的决定过程,也在新创造的购买力上创造了一个贴水。
在以前所探讨的情况中(即在企业家与资本家的借贷交换中 ——译注),发生利息为负的情况不是完全不可能的。在那种情况下,如果对新冒险事业的货币需求小于那些有钱人愿意提供的货币数量,这些人觉得那怕暂时替他们保管一下钱财都是“给他们面子”,那么负利息就会发生。不过这里不考虑这种情况。因为如果银行家收回的钱少于借出的钱,他就会遭受损失;由于他不能全部支付其负债,他必须设法填补这个亏缺。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利息不能降到低于零。
然而在一般情况下,利息率会高于零,因为企业家对购买力的需求有一个重要的方面与对普通商品的需求不同。循环流转中的需求,总要有实际商品的供给来支持,否则这种需求就不是 “有效的”。但无论如何,和他对具体商品的需求不同,企业家对购买力的需求并不受这个条件的限制。
相反,它只受另一个不太严格的条件的制约,那就是企业家要有能力在日后还本付息。由于企业家只有在利用贷款可以获利的情况下才会产生对信用的需求(甚或在利率为零时也是如此) ——否则他就没有进行生产的经济刺激——,因而我们可以说,企业家的需求要受制于一个条件,或者说只有在这个条件下其需求才能有效,那就是利用这笔贷款牟取利润。这又联系到供求关系。在任何经济形势下,可能的创新的数目实际上是无限的,这在第二章已经予以阐明。即使是最富裕的经济体系也不是绝对完善的,而且也不可能如此。改进总是可以作一些的,而进行改进的努力总是要受到一定条件的制约,而不是受到现状的完善无缺的限制。每前进一步都会开辟新的前景。每一项改进都会离开看来是绝对完善的境界更远一些。因此,获得利润的可能性,以及由此所产生的“潜在需求”,就不会有一个确定的限度。结果,倘若利息率为零的话,对贷款的需求通常也会大于供给,因为后者总是有限的。
但是,这些获取利润的可能性,如果没有企业家人格的支持,就会是无能为力和不现实的。到目前为止,我们只知道在经济生活中,获取利润的创新是 “可能的”;我们还不知道,是否这样的机会总会被具体的个人所利用,并且达到这样的程度,那就是当利率为零时,他们对购买力的需求总是大于供给。我们还可以更进一步。一种没有发展的经济体系有可能存在的这一事实告诉我们,那种能够并且乐意实现这种创新的个人甚至可能根本不存在。由此我们是否可以说,这样的个人在现实中可能是如此之少,以致购买力的供给不能全部被吸收,而不是不能满足所有的需求,因为如果没有对购买力的需求,或者仅有一个微不足道的需求,那么就根本不会有任何购买力的创造,信用支付手段的整个供给也就完全消失了。但是,只要有一点点企业家对信用的需求还存在,那么在利息率为零时,这个需求就不可能小于供给。因为一个企业家的出现会促进其他一些企业家的出现。在第六章我们将表明,创新所面临的障碍会随着社会逐渐习惯于这种创新的出现而变小,特别是,创办新企业的困难也会随着与国外市场、信贷形式等等联系的建立而变小,因为这些联系一旦创造,追随于先驱之后的那些人也会受益。因此,已经成功地创办起新企业的人数越多,作为一个企业家所遇到的困难就越小。经验告诉我们,在这方面的成功,象在其它所有方面一样,会吸引越来越多的追随者,因而从事新组合的人会不断增加。对资本的需求,本身就会不断地产生新的需求。因此,在货币市场上,有效的供给,不论它有多大,总是有限的;而与之相对应的,则是没有任何确定的限界的有效需求。
这就必将把利率提高到零之上。只要有高于零的利率存在,就会有许多企业家被淘汰;而且,随着利率的上升,被淘汰的企业家会越来越多。这里因为,虽然在实际中获取利润的可能性是无限的,但这些可能性却是大小不同的,而且其中大部分当然是很小的。利息的出现会再次增加供给数量(它不是绝对不变的),但利息一定会而且仍然继续存在。一场价格斗争会在货币市场上掀起来,对此我们就不再描述了。并且,在经济体系的所有要素的影响下,对于购买力的一个确定的价格会建立起来,其中必然包括利息。
13 .现在,我们必须把到目前为止我们排除在外的一些经验事实,来同有关利息的基本原理衔接起来。首先,我们必须列举所有现存的而不是新创造的购买力的来源,它们实际上正在填充着那个庞大的货币——市场蓄水池;其次,我们必须说明,利息是如何由其相当狭小的基础,扩散到整个交换经济,也仿佛渗透到整个经济体系,以致使利息实际所占的地位,似乎比人们根据我们的理论所预料的要重要得多。只有当这两个方向的利息问题的全部领域,都能用我们的观点得到详尽无遗的探究,我们才可以说我们的问题已经解决。
第一个任务没有什么困难。首先,正象我们以前所说的,发展的每一个具体阶段,都是在继承先前阶段的基础上开始的。购买力的蓄水池可能已经由前资本主义交换经济所创造的某些要素所形成,因而在经济体系中,总会有较大或较小数量的购买力,可供新企业永久地或在一定时间内支配。而且,当资本主义的发展正在进行时,就会有一股不断增加的、可供使用的购买力流向货币市场。我们将把这股购买力,区分为三个不同的分支。第一,企业家利润的绝大部分是这样来使用的;利润将转为 “投资”。这里,企业家是把利润投资于本企业,或者,这笔钱将会在市场上出现,原则上都是无关紧要的。第二,在企业家或者他们的继承人退出工商业活动时,如果这会引起企业的清算,那么就会使或大或小的款项成为游资,而不一定总是有其它款项同时被占用。第三,也是最后,那些所谓由发展带给企业家以外的其他人的、以及基于“发展反响”而产生的利润,将会在或大或小的程度上,直接地或间接地进入货币市场。这里我们要注意,这一过程之所以是附带的,不仅是因为有了发展才有这笔钱,而且还由于有利息存在,由于有可能从这笔钱得到利息收入,这就把那种可供使用的购买力吸引到了货币市场上来。获取利息是购买力所有者提供其购买力的唯一动机——如果没有利息,购买力就会贮藏起来,或者用于购买商品。
另一个要素的情形是相似的。我们看到,在一个没有发展的经济体系中,储蓄的意义相对地讲是很小的,而所谓现代社会的储蓄规模,不过是那些从发展得来的利润中没有变成收入成分的那些货币额。现在,甚或在有发展的社会中,要是没有那种在无发展体系中不存在的新型储蓄 ——并且确实是“真实的”储蓄——的出现,真实意义上的储蓄的重要性,也许不足以大得对产业的要求起到决定性的作用。一个人如果借出一笔钱保证可以获得一笔持久的收入,这就成了储蓄的新动机。由于一笔储蓄额的自动增加会引起其边际效用的下降,储蓄有时反而比没有收取利息时更为减少,这一点也是可以想象的。可是从大多数情况来看,利息的存在为使用节省下来的钱开辟了一个新的途径,显然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储蓄活动的大幅度增加——这当然不是说利息的任何增加都一定会引起储蓄量按同一比例增加,或者总是会增加一点。由此可见,现实中所观察到的储蓄,部分地是现存利息所造成的一个结果;并且在这里,也还有一个“附属的购买力流量”进入到货币市场。
第三个供给货币市场的源泉是那些长期或短期内闲置的资金,若能获得利息,也会借出。它包括暂时可以自由使用的工商企业资本等项。银行把这些金额收集起来,而一套高度发达的技术则使得每一个货币单位,即使它是为即将发生的支出而准备的,也能为购买力的增加起到一份作用。这里还有另一事实需要说明。我们看到,信用支付手段的本质以及对它的存在的解释,不是为了节约金属货币。当然,利用信用手段进行一项交易,要比仅仅使用金属货币为少。但这些交易只有依靠信用支付手段的帮助才会出现;并且,对于假若未曾有过信用支付手段而同时也会发展起来的那种对货币的需求来说,迄今还未出现货币的 “节约”。不过我们现在还必须认识到,除了由发展所带来的信用支付手段之外,其它的交易量在以前也许是用金属货币手段进行的,这时银行由于迫切希望增加生息购买力的数量,也能提供信用来结算;也就是说,信用支付手段同样也是由一套银行经营的办法创造出来的,结果,可供支配的货币量就从这个来源得到了进一步的增加。
所有这些要素,会增加货币市场的供给;也会比在没有这些要素的情况下,大大降低利息率的水平。并且,如果发展不能持续地创造新的就业可能性,这些要素就会很快地使利率降低到零。一旦发展停止了,银行家就很难知道怎样利用这些可支配的资金;并且,货币的价格除了包含资本本身加上风险贴水和对劳动的补偿外,是否还有别的,也常常成了疑问。为此特别是,而且尤其是在非常富裕的国家的货币市场上,购买力的创造这一要素常常会失去其重要性,人们也很容易形成这样的印象:银行家只不过是借资双方之间的中介而已 ——这一点不论对经济理论还是对金融实践,其代价都是十分昂贵的。从这个观念看来,它只是用企业家所需要的具体商品,或者用那些把必要的生产手段转移给企业家的人们所需要的具体商品,来径直代替贷款者的货币的一个步骤。
这里可以进一步提请注意一下,庞巴维克曾强调指出,在有些情况下,人们之所以要求利息和支付利息,只是因为有可能要求和支付利息。银行余额的利息就是一例。没有谁想以这种方式进行投资,而把购买力转移给银行。相反,货币之所以存储起来,只是由于这样存储有利于提供购买力来用于企业经营或个人打算。有时即使要为此付出代价,这种事情也会发生。但实际上,在大多数国家,存款者可从银行家利用该款所获得的利息中分到一个份额。这种情况一旦变为正常,人们就不会在一家不付利息的银行里保留存款余额。这里,存款者不需要做任何事情,利息就会到手。现在,这种现象已深深渗透到整个经济生活。每一份微小的购买力都可以获取利息的这一事实,就在这笔购买力上面造成了一种贴水,而不管这笔购买力服务于什么目的。这样,利息也就强行进入了那些本身与新的组合毫无关系的人们的经营事务中。每一个单位的购买力似乎都必须和那股企图把它吸引到货币市场去的潮流作斗争。更有甚者,显然在一切场合,不论何人以何理由需要信用通融,贷款交易 ——公债及诸如此类等等——都将与这一根本现象密切关联起来。
14 .用这种方式,利息现象逐渐扩展到整个经济体系,从而在观察者面前展现了一个比单纯从利息的内在本质进行猜想时远为广阔的前景。因此,正象我们已经指出的那样,时间本身在某种意义上成为成本的一个要素。结果这个被流行学说当作根本事实的现象,说明了——同时也提出了根据——为什么我们的解释与流行学说之间有所差别。然而,我们还有一步工作要做,那就是我们还需解释为什么利息最终变成除去工资以外的所有报酬的一种表现形式。
在实际中,我们常说土地产生利息,同样地,专利权或其他任何可获得垄断收益的商品也产生利息。甚或有些非持久性的收入,我们也说它生息;例如我们说一笔用于投机的钱,或甚至一批用于投机的商品,产生了利息。这不是和我们的解释相抵触了吗?这不是说明利息成了一种商品占有的收入,成了一个与我们的解释全然不同的范畴吗?
这种表示报酬的方法,在美国经济学家的理论中,已经产生了确定的成果。其推动力来自克拉克教授。他把来自具体生产资料( Producers’goods)的收益称为租金;而把来自生产力的耐久的经济基金(the
enduring economic fund productive
power)的相同的收益——他称之为“资本”——叫做利息。因此,利息在这里仅仅是作为收益或报酬的一个特殊方面而出现的,而不再看作是国民收入流量中的一个独立部分。费特教授也得出了同样的见解,但更为有力,其所用方法也有所不同。然而这里我们最感兴趣的还是费希尔教授在其《利息率》一书中所阐述的理论。费希尔教授仅仅用人们对未来满足的低估来解释利息的事实。最近,他这样表述他的理论:“利率是缺乏耐性凝结而成的市场比价”。相应地,他把利息与一切在时间上同最终消费相脱离的商品联系在一起。由于后者所获得的全部报酬可以被“资本化”,结果可以用利息形式来表示,所以利息就不是总收入流量的一部分,而是其全部:工资是人力资本的利息,地租是处于土地形式的资本的利息,而所有其它报酬都是生产出来的资本的利息。每一种收入都是用对未来满足低估的比率折现后的价值产品。很明显,我们不能接受这种理论,因为我们甚至不认可其中有基本要素的存在。而对费希尔教授来讲,同样明显的是,这个基本要素(即对未来满足的低估——译注)会变成经济生活的中心因素,从而必须用它来解释几乎每一种经济现象。
这里所考虑的一条基本原理,以及它将使我们了解为什么人们普遍以利息形式来表示收益或报酬,可以表示如下。根据我们的解释,具体的商品从来不是资本。可是,在一个充分发展的体系中,任何人有了这些具体商品,都能够通过卖掉它们而获得资本。在这种意义上,具体商品可称为 “潜在资本”;至少从商品的主人看来是如此,因为他们可以把商品换成资本。在这一点上,只有土地和垄断地位需要考虑,原因有二:第一,如果我们不考虑奴隶制的情况,那么,很明显,一个人是不能卖掉自己劳动力的。可是也不存在消费品存货和流行理论所说的生产出来的生产手段——因此,原则上,我们立即走回到土地和垄断上来。第二,只有土地和垄断地位是直接产生收入的。由于资本也能产生收入,因而它的所有者不会用它来交换那些不能取得纯收入的商品——除非这些商品的价格可以让一个折扣给他,使他在现行经济时期内能够用此商品实现利润,并且完整无损地重新投下他的资本。但是这样一来,出售者将会遭受损失,只有在出售者处于不正常的情况,特别是不幸的情况下,才会这样决定。下面我们将紧接着说明这一点。
这样,若有发展存在,垄断者和 “自然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就有充分的理由,把他们的收入与出售他们的自然生产要素或垄断权换取资本而可能得到的收益相比较,因为这种出售可能是有利的。同样,资本家也有理由把他们从利息中所获得的收入与租金或持久的垄断收入——这些他们都可以利用资本换来——相比较。那么,现在要问:这类收入来源的价格会有多高呢?只要是具有求财多得的观点,任何一个资本家也不会把一块土地的价值估计得高于这样一笔钱,如果用这笔钱获得的利息足以和那块土地获得的地租一样多。同样的道理,任何一个资本家也不能把这块土地的价格估计得更低一些。如果对一块土地索价高了(不考虑那些明显的次级的要素),那么它就卖不出去:因为没有资本家愿意买它。相反,如果开价低了,资本家之间就会出现竞争,从而把价格又提高到那个水平。除非陷于穷困,任何一个土地所有者都不会把他的土地轻易脱手,如果卖价所产生的利息还够不上他这块土地所取得的纯地租。但他也不可能卖得更贵,否则马上会有大量土地卖给这个愿出此价的资本家。这样,持久收入来源的“资本价值”就毫不含糊地被确定下来。而那些众所周知的、在大多数场合造成的多付一点或少付一点的现象,却并不影响这个基本原理。
在对资本化问题的这种解答中,中心的和基本的因素是付予购买力的利息。所有其它持久性收入来源的收益或报酬都和它相比较,并以它为依据 ——这是由于有利息的存在——其价格是如此由竞争机制所决定,以致把潜在资本的收益或报酬设想为真实利息,也不会造成实际的错误。因此,事实上,每一种持久性收入都与利息相联系;但这仅是就外表的,就每种收入的大小都由利息水平决定而言的。实则这些持久性收入并非利息;在实际上相反的表示方法只是一个简化的表达。它们也并非象应该做到的那样,直接依赖于利息,如果利息的性质可以正确地由“时间贴现”来表示的话。
我们的结论还可以扩展到非持久性纯收入,例如准地租。不难看出,在自由竞争之下,一笔临时性纯收益,可以按这样一笔货币额买和卖,如果把这笔货币额在交易结束时进行投资以获得利息,那么在纯收益停止时,利息额会积累到与一切纯收益借出时所能积累到的相同数量。这里,也是在实际上,购买者资本( buyer''s
capital)被说成是生息的——并且与持久性收入有同样的权利——尽管购买者不再拥有资本,并且已从资本家转化为租金收入者。如果例如说,有一座高炉不能带来持久性的——也许是垄断的——或暂时的纯收益,而是一种循环流转的经营(抽象掉我们这儿忽略不计的租金),是无利可图的,那么,高炉的所有主将会从高炉中获得多少钱呢?现在,可以说没有任何资本家情愿将他的资本“投资”于这种业务。无论何种交易,只要它一旦发生,都必须不仅使他在工厂报废时收回他的资本,而且也必须在工厂的经营期间,获得与这笔投资在其它用途下能够获得的利息相当的纯收益。结果,假若购买者除了简单地从循环流转中收取高炉的利得外,没有打算把它派上其他用场,也就是说,如果没有设法使高炉在新的组合中发挥作用,那么,它就势必要以低于其成本的价格卖掉。出售者必须下决心承受损失,因为只有这样,买主才能获得与他的这笔购贷款可取得的利息相等的利润。
在所有这些场合中,工商业者的解释和表达倒都是不正确的。但是,在所有这些场合中,这些不正确的表达却不会有实际的影响,而且,工商业者之所以要使用这种不恰当的解释,其原因也是相当明显的。在现代经济体系中,利率已成为这样一种决定性因素,而利息又是如此地成为整个经济的晴雨表,以致对它的注意,在每一个实际的经济活动中都是必需的,从而它已进入了每一项经济考虑之中。它导致了自古以来理论家所观察到的现象,那就是经济体系中所有的报酬,从某个方面来看,都是趋于相等的。
15 .从事实际工作的人常常会谈到所谓具体财货的利息,这一简略语言,当然会把理论引向歧途。但现在我想表明的是,那种常常把利息概念延伸到它真实基础之外的理论错误,也会带来实际工作的错误。
只有在持久性报酬,即租金和持久性垄断收益的情况下,而不是在其它情况下,报酬或收益的这种 “利息方面”才是可以采取的一个无害的观点。为了表明这一点,让我们首先考虑上面提到的高炉例子。在我们的假定下,高炉的买主在高炉的使用期内,可以获得足够的收入,使他可以收回其购置货款,外加利息——这个我们假定他作为收入而花掉。现在,如果所有的经济条件不变,那么当高炉报废时,他就可以花费同样的成本建造另一座完全同样的高炉。但是,如果花费比原来大,那么他就必须在提取的折旧基金上添加一笔钱,以补足所需的重置费用。这样,从此以后高炉就不再为他提供纯收益。现在,如果高炉的买主清楚地意识到这一点,他就不会重建高炉,而是把所收回的资金投到其它地方去。如果他没有意识到这一点,如果他让自己被利息的外表所蒙骗,那么他将遭受损失,尽管在他这方面的卖方或许也已经受到损失,而当时买主也正确地相信他已做了一笔合算的交易。乍看起来,这种情况颇为费解。但我们仍不准备另作说明,因为只要读者加以适当注意,问题应该是清楚的。这种情况在实际中也不少见,那是把持久性纯收益与那些并不产生它们的商品相联系的结果。当然,其它错误也会带来这种失望。另一方面,这种失望在特殊有利的环境下也许不会变为现实。但是我相信,每个人都可以为上述情况,在经验中找到足够的证据。
如果纯收益的确存在,但并非持久性的,例如一个企业仍然可以分期获得少量的企业家利润,或者获得暂时的垄断收益或准地租,情况亦复如此。如果有人依然称之为生息,那么只要他意识到这些报酬或收益的暂时性,也就没有什么害处。但是,一旦人们把它们解释为利息,那么就很容易把它们看成是持久性的;的确,有时这种表达就已经是这个错误的一种迹象。于是人们自然会感到最不愉快的诧异。这种利息有一种难以克服的递减趋势,甚至可以突然中止。固然,工商业者遇到这种情况,常常抱怨日子不好过,而且叫喊要实行保护关税,政府援助等等,或者认为自己成了特殊不幸的牺牲者,或者 ——理由更充分些——是新竞争之下的牺牲者。这种情况常常发生,它有力地证实了我们的解释。可是,我们的讨论又明显地回到了原来的基本错误上来,这些错误,在实践中会导致不正确的措施和更为痛苦的失望,在理论上则会导致我们正在批判的有关利息的种种解释。
常常可以听到这样的说法,譬如说某人的生意 “获利”达30
%。这当然不仅仅包括利息。在大多数情况下,其所以得到这样的结果,是由于没有把企业家的活动视为一种支出,因而没有把对这种活动的付款或报酬算在成本之内。如果不是这样来解释,那末,收益就不可能是持久性的。工商业的经验完全证实了我们的解释的这种结论。为什么工商业会持久地“生息”呢?的确,工商业者常常认识不到收益的这种暂时性质,并对其不断减少做出了各种不同的假设。而且,买主还常常为期望所诱惑,以为这种收益能持续下去——他至多也不过认识到,先前的所有主的经验也许和这种收益的大小有些关系。于是他自动地运用利息公式,而不是应用正确的计算方法。如果他严格从事,如果他按现行利率将收益予以“资本化”,那么失败将会随之而来。每一种企业的收益,经过一段时间之后都会消失;每一项企业,如果它保持不变,不久也就会失去其存在意义。
个人的工业经营只是工资和地租的持久性源泉,而不是任何其它收入的持久性源泉。在日常实践中,最容易忽视这一点并遭受上述不愉快经验的人,要算是典型的股票持有者。也许有人认为,一个股东甚至用不着定期地改变投资,就可以得到持久性的纯收入,根据这一 “事实”,可以制造一条反对我们利息理论的意见。按照我们的看法,资本家必须首先把钱借给一个企业家,然后,经过一段时间,再借给另一个企业家,因为第一个企业家不能持久地处于支付利息的地位。由于我们认为股东的特点仅仅在于提供资金,并从同一个企业中取得一份持久性收入这个反对意见似乎很有力。然而正是股东的情形——以及每一个把自己的命运永远和一家企业联系在一起的贷款者的情形,表明了我们的解释是多么的和现实相符。因为这一“事实”是非常可疑的。公司能永恒存在下去吗?它们能永远支付股息吗?这种情况当然也有,但一般说来,只有两种情况。第一,有些产业部门,比如铁路,即使没有永远的垄断权,至少在长期内垄断是靠得住的。这里,股东干脆就是坐享垄断收益。第二,有这样一类企业,按照它们的性质和计划,总是在不断地别开生面,它们实际上不是别的,而是持久的新企业的形式。这里,企业的目标经常在变,领导人物也随之而变,从而事物的实质就是使那些具有相当才能的人总是出现在领导位置上。新的利润总在出现,如果股东失去他的收益,这实际上并非必然,而只能作为个别情况下的不幸来加以解释。但是,如果撇开这两种情况,也就是说,如果一家公司只在不处于垄断地位上经营一种确定的业务,那么至多也不过存在有作为自然要素的租金的持久性收入,除此而别无其它。现在,实践经验有力地证明了这一点,尽管实际上竞争不能立刻起作用,因而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企业可以继续保持剩余。没有任何上述这种工业企业,能够保持经常用金钱来塞满股东的口袋;相反,它会很快陷入象泉水干涸那样的可悲境地。因此,资本的偿还总是隐藏于股息之中,尽管机器的磨损等等总是小心谨慎地由折旧帐户给予照应。因此,推销到成本中去的数字常常要比实际磨损大得多,许多公司都在设法尽快地摊销掉其全部资本,这是十分恰当的。因为到了一定时期,当收益仅足以抵消成本时,这种企业实际上也就毫无价值了。因此,想从同一企业的利息中得到一种持久不断的收入,那是不可能有的事。任何不相信这一点并按此行事的人,只有在遭到损失之后才会明白过来。所以,股东收取股息这一事实并不能说明我们的解释是错误的——而倒是适得其反!
16 .这一理论能够在多大程度上成为分析统计资料和考察有关利息问题的有效工具,还有待分晓。当然,比起其他解释来,它似乎把货币、信用、银行业务等方面的事实,同纯理论结合得更为紧密。作者期望在不远的将来,能够把这方面的某些研究成果写成专著,其中对例如黄金储蓄与利息的关系、货币制度对利息的影响、不同国家利率的差异,以及汇率与利息的相互关系等问题,将一一加以讨论。
我们的论点也应该能够说明利息率的时间变动。其实主要倒是从这类事实可以证实我们的根本思想。如果经济生活中的利息 ——通常称为“生产性信息”——的根源在于企业家利润,那么两者就应该密切地一起变动。事实上,短短的波动正是如此。在较长时期,我们还可以发现新组合的流行与利息之间存在着某种关系,但涉及因素太多,而且一旦超出(比如说)十年的界限,所谓“其它情况”也并非完全不变,以致要证明这种关系是极为复杂的事。因为那就不仅必须考虑政府的举债、资本的转移、一般价格水平的变动,而且还有许多更为棘手的问题,这里不可能加以讨论。
有一种陈旧的观点,认为利率必然显示出一种从长期看来下降的趋势;这种观点对古典经济学以来的许多人已经几乎成为教条,而我们的理论中则没有任何东西支持这种观点。其实这种强烈的印象主要是由于那种说明了中世纪利率数字的冒险因素;而真实的利率并没有任何明显的长期趋势因而利息的历史倒是证实而不是否定了我们的解释。
这些意见已经说得够多了。无论我们的论点多么不完善,也不管它是多么需要更精确的阐述和更好的修正,我相信,读者无论如何可以从中找到一些要素,有助于理解经济现象中迄今显得困难最大的那个部分。这里我只有一件事需要补充:我只希望说明利息现象,而不是证明其合理性。利息不同于利润,比如说,它并不象利润那样,是给予成就的奖赏意义上的一种由发展带来的直接结果。相反,利息不如说是一个对经济发展的制动闸 ——在交换经济中是一个必要的制动闸,是“对企业家利润的一种课税”。当然,这样说并不足以谴责利息有罪,即使人们把谴责和赞同也包含在我们这门科学的任务之内。面对那些谴责性的审判,我们要宣扬这个“经济体系的ephor”的重要功能,并且,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利息只是从企业家那里拿走了否则是属于他的东西,而不是来自其他任何阶级——除去消费性信贷以及生产-消费性信贷”的情况。尽管如此,可是这一事实,与利息现象并非所有经济组织的必要因素这一点结合在一起,总会使对社会条件的批评家在利息中,比在其他任何事物里面,找到更多可以反对的东西。因此,重要的是要表明,利息只是进行新组合的一种特殊方法所带来的结果,而且这种方法比竞争制度中的其它根本性的体制惯例,更加容易改变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