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六 物物交换

3个月前 作者: 马歇尔
    在物物交换中,市场交易的不稳定性比使用货币的地方大;部分原因是由于某人一般地能够以货币形式付出或收回一定量(非一充的百分比)价值,而不会大大地改变货币对他的边际效用,而以单一商品的形式则不然。


    让我们考虑两个人进行物物交换的那种场合。假如甲有苹果一篮;乙有胡桃一篓;甲需要一些胡桃,乙需要一些苹果。乙从一个苹果所得到的满足也许超过他割让十二个胡桃所失去的满足。而甲也许从三个胡桃所得到的满足超过他割让一个苹果所失去的满足。交换将在这两个比率中间的某一点开始。但是,如果交换继续进行,则甲所割让的每个苹果将增加它对他的边际效用,并使他不愿意再割让更多的苹果,而他每增加一个胡桃将减低胡桃对他的边际效用,并使他不愿要更多的胡桃;乙的情况则恰恰相反。最后,甲对胡桃的热中和苹果相比不再超过乙;而交换势必停止,因为一方所愿意提供的任何条件都不利于他方。直到这一点,交换增加了双方的满足,而不能有所再增。均衡出现了;但其实它不是唯一的均衡,而是一种偶然均衡。


    但是,有一种均衡交换率,可以叫做真正均衡率,因为一旦遇着这种交换率,则它会被保持到底。很明显,如果始终要用许多胡桃交换一个苹果,则乙愿意交换的极少,而如果要用很少的胡桃交换一个苹果,则甲愿意交换的也极少。必须有一种中间比率,在这种比率下,双方都愿意进行同样程度的交易。假定这个比率是六个胡桃换一个苹果;甲愿意以八个苹果换四十八个胡桃,而乙愿意按照那个比率收受八个苹果;但是,甲不愿意用第九个苹果再换六个胡桃,而乙不愿意再用六个胡桃换第九个苹果。这就是那时的真正均衡位置;可是,没有理由假定实际上会达到这种均衡。


    例如,假定甲的篮子里原来有二十个苹果,乙的篓子里有一百个胡桃,假定开始时甲诱使乙相信他不大愿意要胡桃;从而设法以四个苹果换了四十个胡桃,以后又用二个苹果换了十七个胡桃,再以后又用一个苹果换了八个胡桃。假定当时达到了均衡,进一步交换对双方都不利。甲拥有六十五个胡桃,不愿意再用一个苹果甚至来换八个胡桃;而乙因为只有三十五个胡桃,所以对它们的估价很高,不愿意用八个胡桃再换一个苹果。


    另一方面,如果乙交易有术,他也许可能诱使甲以六个苹果换十五个胡桃,然后又以二个苹果换七个胡桃。那时甲让出八个苹果而得到了二十二个胡桃。如果开始时的条件是六个胡桃换一个苹果,他用八个苹果换得了四十八个胡桃,则他也许不肯再用一个苹果甚至来换七个胡桃。但是,因为他拥有的胡桃这样少,他急想多得到一些,并且愿意再用二个苹果换八个胡桃,然后再用二个苹果换九个胡桃,再用一个苹果换五个胡桃;于是又达到了均衡;因为乙只有十三个苹果和五十六个胡桃,也许不肯以多于五个胡桃之数换一个苹果,而甲所剩苹果无几,以一个苹果换不到六个胡桃,也许不干。


    在这两种场合,交换,就其所及,增加了双方的满足;当它中止以后,进一步交换势必至少减少其中一方的满足。在各个场合,都达到了均衡;但它是一种任意的均衡。


    其次假定,有一百个人和甲所处的地位相同,每人都约有二十个苹果,和甲对胡桃都具有同样的欲望;在对方也有一百个人,和乙最初所处的地位相同。市场上最机敏的卖主也许有些在甲方,有些在乙方。不论市场上是否可以互通声息,交易的平均数多半不会远离六个胡桃换一个苹果的比率,像在两个人交易的场合那样。但是,多半没有我们在谷物市场所见的那种紧密依附该比率的可能性。交易时甲方的人很可能在不同程度上战胜乙方的人,因此,接着就用七百个苹果换了六千五百个胡桃;甲方的人既拥有这样多的胡桃,除了至少按一个苹果换八个胡桃的比率,也许不愿意再进行任何交易。而乙方的人因为每人平均只剩下三十五个胡桃,按照那个比率也许拒绝继续出售。另一方面,乙方的人交易时也许在不同程度上战胜甲方的人,结果不久就用四千四百个胡桃换了一千三百个苹果,那时乙方的人因拥有一千三百个苹果和五千六百个胡桃,除了按五个胡桃换一个苹果的比率,也许不肯多售,而甲方的人因为每人平均只剩下七个苹果,也许拒绝那个比率。在一个场合,按八个胡桃换一个苹果的比率达到了均衡,而在另一个场合,按五个胡桃换一个苹果的比率才达到了均衡。


    借以达到均衡的那种比率,其所以不稳定间接地取决于这一事实,即一种商品和另一种商品交换,而不是和货币交换。因为货币既是一般购买手段,则似乎有许多人,他们能方便地收回或抛出大量的货币;这就有使市场稳定的趋势。但在物物交换盛行的地方,苹果很可能有时和胡桃交换,有时和鱼交换,有时和箭交换等等;使市场(其中价值表现为货币)统一的那些稳定因素是不存在的;我们不得不把各种商品的边际效用看成是可变的。的确,如果胡桃种植业是我们这个物物交换地区的主要产业,所有的买主卖主都存有大量的胡桃,只是甲方的人拥有苹果,那末,几把胡桃的交换,对它们的储量不会有显著的影响,对它们的边际效用也不会有显著的改变。


    例如,设有某甲有苹果二十个,和某乙进行交易。设某甲愿意以五个苹果卖十五个胡桃,第六个苹果卖四个胡桃,第七个苹果卖五个胡桃,第八个苹果卖六个胡桃,第九个苹果卖七个胡桃,余此类推;因为胡桃对他的边际效用始终不变,所以,他恰愿以第八个苹果卖六个胡桃,余此类推,不论在以前的交易中他是否占了乙的便宜。同时假定乙购买头五个苹果宁愿付五十个胡桃,而不弃而不用,购买第六个苹果付九个胡桃,购买第七个苹果付七个胡桃,购买第八个苹果付六个胡桃,购买第九个苹果只付五个胡桃;因为胡桃对他的边际效用不变,所以他恰愿以六个胡桃买第八个苹果,不论他以前买的苹果是贱是贵。在这种场合,第八个苹果既然只卖六个胡桃,则交易势必以八个苹果的转移而告终。当然,如果甲开始时在交易中占了便宜,他也许用头七个苹果买了五十或六十个胡桃;而如果乙开始时在交易中占了便宜,他也许用三十或四十个胡桃换取了这头七个苹果。这和文中所述的谷物市场以三十六先令的最后价格出售七百夸脱左右的小麦这一事实相符;但是,如果卖主开始时占了上风,则所付的价格总额也许大大多于700×36先令,而如果买主开始时占了上风,则价格总额也许大大小于700×36先令。交易理论和物物交换理论的真正区别是在于,在交易理论中,假定市场上所存的准备与另一种商品交换的某种商品数量很多,且操于许多人之手;因此它的边际效用实际上是不变的;这种假定,一般是对的;而在物物交换的理论中,这种假定一般却是错的。参阅数学附录中注12(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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