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英裔美国人的社会情况
3个月前 作者: 托克维尔
社会情况一般说来是事实的产物,有时也是法律的产物,而更多的是两者联合的产物。但是,社会情况一旦确立,它又可以成为规制国民行为的大部分法律、习惯和思想的首要因素,凡非它所产生的,它都要加以改变。
因此,要了解一个民族的立法和民情,就得由研究它的社会情况开始。
英裔美国人社会情况的突出特点在于它本质上是民主的新英格兰的初期移民——他们之间的平等——南方推行的一些贵族法律——革命时期——继承法的改革——这项改革产生的后果——西部新成立的各州把平等推行到极限——学识上的平等对英裔美国人的社会情况可以有几种重要的看法,但有一种居于其余一切之上。
美国人的社会情况是非常民主的。自各殖民地建立之初就具有这个特点,而在今天表现得尤为明显。
我在上一章说过,在新英格兰海岸定居的移民,彼此之间极为平等。既使是贵族制度的萌芽,也从未被引进合众国的这一部分。在这一地区,只是学识可能产生影响。人们习惯于尊敬某几个姓氏,认为它们是知识和德行的代表。某些公民由于自己的声望而取得的权力,如果后来真是被儿子继承,或许也可以称之为贵族权力。
这是赫德森河以东的情形;而在该河西南,一直至佛罗里达,就不是如此。
在赫德森河西南的大部分州里,有从英国来的大地主定居。他们把贵族制度的原则和英国的继承法也带到了这里。我已解释过美国未能建立贵族政体的一些原因。这些原因在赫德森河西南一直发生作用,但在该河以东就作用不大。在南部,一个人利用奴隶可以耕种大片土地。因此,在新大陆的这一部分,有富有的大地主。但是,他们的影响却与欧洲贵族地主发生的影响完全不同,因为他们没有任何特权,奴隶给他们种地并没有使他们成为封建性的收租地主,从而他们对奴隶也不负保护责任。不过,赫德森河以南的大地主却形成了一个优越的阶级,这个阶级有其自己的观点和风尚,并且一般都成了当地政治活动的核心人物。他们是一种与人民群众只有微小差别的贵族,容易考虑群众的感情和利益,没有激起人们的爱或憎;但从整体说来,他们仍是一个虚弱和生命力不强的阶级。正是南部的这个阶级领导了起义,为美国革命提供了一些伟大人物。
在这个时期,整个社会都处于大动荡之中:以人民的名义进行的斗争,使人民变成一股强大的力量和产生按照自己的意志行动的愿望;民主的自发力量活跃起来;人们努力摆脱宗主国的羁绊,极欲争取各种形式的独立,以致个人的影响逐渐失去作用;习惯和法律开始向同一个目标前进。
但在这里,继承法却使平等迈出了决定性的一步。
使我感到惊异的是,古代和现代的法学家们,竟没有使继承法对人间事物的发展产生巨大的影响。不错,它属于民法法规,但也是主要的政治措施,因为它对国家的社会情况具有异常重大的影响,而政治方面的法律不过是社会情况的表现形式。而且,继承法是以确切无疑和始终如一的形式对社会发生作用的,甚至可以说它也将影响尚未出生的世世代代。依靠继承法,人可以拥有左右人类未来的一种近乎神赐的权力。立法家一旦把公民的继承法制定出来,他就大可休息了,因为实施这项法律以后,他便无事可做了,即这项法律将象一部机器一样,自行开动,自行导向,朝着预定的目标前进。按照一定的方式制定的这种法律,随即把财产、不久以后又把权力积聚和集中起来,置于某一个人的手中。可以说,它使地上冒出了贵族。按另一种原则制定和按另一条道路发展时,它的作用的速度还会更快,但这时它是分化、分裂和分割财产与权势。有时,它的进展快得使人吃惊,而在人们感到无法制止它的时候,甚至要想法为它设置种种障碍。人们想用种种反措施来抵消它的作用,结果是徒劳无功!它不是把前进途中遇到的一切障碍打得粉身碎骨,就是使它们化为齑粉。它迅速上升,然后又立即落到地上,扬起一阵飘载着民主的游荡风尘。
当继承法指定和理由充足地判决一个人的财产由其子女均分时,可能产生两种效果。虽然两种效果的目标是一致的,但也需要把它们严格区分开来。
由于实施继承法,每个财产所有者的死都会在财产上引起一场革命:不仅财产的主人换了,而且可以说财产的性质也变了。这样,财产在不断地被分割,而且越分越小。
这是继承法的直接效果,也可以说是它的有形效果。因此,在法律规定平分遗产的国家,私人的财产,特别是地产,必然有不断缩小的趋势。但是,如果让这种法律自行发展,其立法效果只有很久以后才能显示出来,因为在子女不超过两个的家庭(象在法国这样的国家,每家的子女人数平均不超过三个),子女平分了父母的遗产之后,独立生活起来也不会显得比父母穷。
但是,平分遗产的法律不仅影响着财产的归属,而且也作用于财产所有者的精神,激其他们的热情来支持这种法律。这些问题的效果迅速地破坏着大的财产,尤其是大的地产。
在继承法以长子继承权为基础的国家,地产总是代代相传而不加分割。结果,家庭的声望几乎完全以土地体现。家庭代表土地,土地代表家庭。家庭的姓氏、起源、荣誉、势力和德行,依靠土地而永久流传下去。土地既是证明家庭的过去的不朽根据,又是维持其未来的存在的确实保证。
而当继承法以平分原则为基础时,家庭的声望与保持土地完整之间的密切联系就遭到破坏。土地不再代表家庭,因为经过一代或两代土地必然被分割,而且显然要越分越小,达到没有可分的为止。大地主的儿子如果人数不多,或者由于走运,而有幸使自己的财富未逊于父辈,那也不是如数拥有父亲的财产,因为他们除由父亲处继承下来的财产以外,还得有其他财产。
但是,如果不让大地主因拥有土地而在感情、回忆、荣誉和野心上得到巨大好处,人们自可以确信,他们迟早会卖掉土地,因为卖掉土地会使他们得到巨大的金钱好处,流动资本会比其他资本产生更大的收益,而且会更易于满足他们现实的欲望。
大地产一经分割,就永远不会重新集聚,因为小地主的土地收益率大于大地主的,从而小地主的土地售价也要大大高于大地主的。因此,富人按低价出售大片土地以后,决不会为了恢复大地产而再按高价买进大块土地。
所谓的家庭声望,常常是建立在满足个人的自私心的向往之上的。可以说,人人都希望流芳千古,被子孙永久怀念。凡是在家庭声望不再生效的地方,个人的自私心就会取而代之。当家庭不再表示声望,而变成一种模糊、含混和不确定的存在时,每个人就只求目前的安乐,只想把自己这一代搞好,而不考虑其他了。
因此,人人都不想使家庭永垂不朽,或至少不想用地产而用其他办法去使家庭流芳千古了。
这样一来,继承法不仅给家庭完整保全财产带来困难,而且在剥夺家庭想要这样做的愿望,甚至可以说在强迫家庭与它合作来消灭自己。
平分遗产的法律,以两种方式来执行:一是由物及于人,二是由人及于物。
它用这两种方法,终于达到彻底改造土地所有制度,使家庭和财产迅速失去作用的目的。
毫无疑问,我们法国还没有达到这个地步。19世纪的法国人虽然天天目睹继承法所造成的政治和社会变化,但他们怀疑这个法律的效力。现在,我们每天都在自行推倒自己住宅的院墙,拆掉自己园田的围栏,看到这个法律在我们国土上的实施情况。虽然继承法已在我国发生很大作用,但仍有许多工作留待它去做。我们的回忆、观点和习惯为它设置了许多障碍。
而在美国,继承法已接近完成它的破坏任务。正是在这里,我们才能研究它的主要后果。
到独立战争时期,美国的各州几乎都已废除英国的继承制度。
限嗣继承法已被修改得默认财产的自由流通。
第一代人逝去了,土地开始被分割。随着时间的推移,分割的速度越来越快。今天,只过了六十年多一点,社会的面貌已经全部改观,大地主家族几乎全部进入大众的行列。在大地主户数原来最多的纽约州,现在只有两户还勉强迫在行将溺死它们的旋涡之上。这些富裕公民的儿子们,现今都是商人、律师或医生了。他们大部分已经默默无闻。世袭等级和世袭特权的最后痕迹已经消失。继承法到处都在发挥其平均化作用。
这并不是说,美国的富人没有别处多。我还没有见过哪一个国家的人比美国人更爱钱如命,哪一个国家的人比美国人更轻视财产永远平等的理论。然而在美国,财富却以难以置信的飞快速度在周转,而且经验表明,很少有上下两代全是富人的家庭。
我所做的这幅着色不多的图画,还不能完全呈现出西部和西南部新建诸州的过去情景。在上一世纪末,一些大胆的冒险家开始涌进密西西比河流域。这等于又一次发现美洲。不久,大批的移民来到这里,一些从未听说过的乡镇突然出现于荒野。一些连名字还没有的州,出现后不久就要求加入美国联邦。在西部,我们可以看到民主达到了它的极限。在这些可以说是应运而生的州里,居民不过是昨天才踏上他们现在所在的土地。他们彼此之间刚刚认识,每个人都不知道其最近邻居的家史。因此,在美洲大陆的这一部分,居民不仅没有受到大家族和大财主的影响,而且没有受到因学识和德行而被人尊为贵族的人们的影响。在那里,没有一个人因为毕生在众人面前做了好事,而被授予使人尊敬的权力。西部新建的诸州虽然已经有了居民,但还没有形成社会。
在美国,人们不仅在财富上平等,甚至他们本身的学识,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平等的。
我认为,世界上再没有一个人口与美国大致相等的国家会象美国这样,无知识的人竟如此之少,而有学识的人又如此不多。
在美国,初等教育人人均可受到,而高等教育却很少有人问津。
这并不难理解,可以说这是我们上述的一切的必然结果。
几乎所有的美国人都是小康之家,所以不难获得人类的最起码知识。
在美国,富人不多,所以几乎所有的美国人都要就一门职业。但所有的职业,都需要经过一段学徒时期。因此,美国人只能在一生的早年专心于接受普通教育,而在十五岁的时候就参加了一种行业,因而他们的学校教育,在法国人开始接受学校教育之时就结束了。如果他们以后又到学校深造,那也是出于特殊的和赚钱的目的。他们之研究科学,犹如学习一门手艺。他们只注重可以立即见效的应用。
在美国,大部分富人都是先穷而后富的;现在几乎所有的清闲人士,在青年时代都曾是忙人。因此,当他们可以有兴致学习的时候,已经没有时间专心读书;而当他们有时间专心读书的时候,又不再有学习的兴致了。
因此,美国并不存在使求知的爱好随世袭的财富和悠闲而代代相传,从而以脑力劳动为荣的阶级。
可见,美国人既没有专心从事脑力劳动的意志,又没有专心从事这一劳动的毅力。
在美国,人的知识处于一种中等水平。所有的人都接近这个水平:有的人比它高一点,有的人比它低一点。
因此,许许多多的人,在宗教、历史、科学、政治经济学、立法和行政管理方面,具有大致相等的知识。
智力的不等直接决定于上帝,人们根本无法防止这种不等的出现。
但是,我方才所说的一切,并不妨做出如下的结论:人的智力尽管不等,而且是创世主这样决定的,但其发展的条件是相等的。
由此可见,在美国自始就一向薄弱的贵族因素,今天即使没有完全被摧毁,至少也一筹莫展,以致已经难于对事态的进程发生任何影响。
与此相反,时间、事件和法律却使民主因素不仅发展为占有支配地位的因素,而且变成唯一无二的因素。在美国,无论是家庭还是团体,现在都毫无影响可言,甚至稍微持久的个人影响也不多见。
因此,美国在其社会情况方面呈现出一种非凡的现象。人在这里比在世界上任何地方,比在历史上有记录的任何时代,都显得在财产和学识方面的更近乎平等,换句话说,在力量上更近乎平等。
英裔美国人社会情况的政治后果这种社会情况的政治后果是不难推断的。
不能认为平等在进入政界或其他界之后就不再发生作用。不要以为人们会永远安于在其他方面均已平等而只有一个方面不平等的局面,他们早晚要在一切方面享有平等。
然而,我只知道两种在政界建立平等的方法:不是把权赋予每一个公民,就是让每一个公民都没有权。
因此,对于社会情况已达到英裔美国人这样地步的民族来说,就很难在人人有权和个人专权之间找到一种折衷办法。
不必隐讳,我们描述的社会情况既易于产生上述两种后果中的前者,又易于产生其中的后者。
实际上,有一种要求平等的豪壮而合法的激情,在鼓舞人们同意大家都强大和受到尊敬。这种激情希望小人物能与大人物平起平坐,但人心也有一种对于平等的变态爱好:让弱者想法把强者拉下到他们的水平,使人们宁愿在束缚中平等,而不愿在自由中不平等。这并不是说社会情况民主的民族天生鄙视自由;恰恰相反,他们倒是对自由有一种本能的爱好。但是,自由并不是他们期望的主要的和固定的目的,平等才是他们永远爱慕的对象。他们以飞快的速度和罕见的干劲冲向平等,如达不到目的,便心灰意冷下来。但是,除了平等之外,什么也满足不了他们,他们宁死而不愿意失去平等。
但从另一方面说,当公民全都一律平等以后,他们就难于团结起来反对当局侵犯他们的独立了。他们当中没有一个人会强大得足以单枪匹马地进行胜利的斗争,而只有把所有人的力量联合起来的团结才能保住他们的平等。但是,这样的团结并非总是存在的。
因此,不同的民族可能从同一社会情况得出两种完全不同,但又出于同源的政治后果。
英裔美国人是在我们所说的这种两者之中必取其一的可怕诀择面前,第一个十分幸运地避开了专制统治的民族。他们的环境、来源、智慧,尤其是他们的民情,使他们建立并维护了人民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