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名《法哲学原理,或自然法和国家学纲要》。研究家庭、市民社会、国家及法等观念形态的哲学著作。黑格尔著。1821年出版。中译本1961年商务印书馆出版,范杨、张企泰译。本书有1个序言,正文部分分为导论和3篇。第1篇“抽象法”,其总的特点是自由意志借外物以实现自身。自由意志体现为个人对外物的关系,也就是个别人的特殊意志;它通过“所有权”表现出来,然后以“契约”的形式转移;最后则由于“不法和犯罪”而与其他的特殊意志相对立。这三个阶段构成“抽象法”的整体。第2篇道德,其总的特点是自由意志在人的内心中实现,成为道德意志。这个实现过程也经历了三个阶段:故意和责任阶段;意图与福利阶段;良心与善阶段。由于意志已经摆脱了个人的主观目的或动机,而以道德为目的,追求善的实现,所以它已经成为具有普遍性和无限性的良心。当良心达到主观与客观的统一时,道德便转化为伦理。第3篇伦理,伦理也是一个实现的过程。自由意志既通过外物,又通过人的内心,得到充分的实现,成为伦理精神。这个过程也分为三个阶段:直接的自然的伦理精神表现为以“爱”为根据、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当这种直接的伦理精神解体、分化时,社会伦理实体就由家庭发展为“国家”。国家使每个成员具有客观性、具体性和伦理性,从而获得真正的自由。本书对社会生活进行了辩证的考察,对封建关系进行了批判,明确地主张资产阶级君主立宪制的合理性,“宣布了德国资产阶级取得政权的时刻即将到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8卷第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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